7. 有生命品

5. 巴吉帝亚篇解释 · 38 段

1. 故意杀生学处注释

382382. 第七品第一段中,“射箭者”是指射出箭的人。这里的意思是:并没有任何独立的生命存在。其中,“生命”指的就是有情众生。“应当以不放逸来行事”,意思是应当这样观察:不要伤害到任何微小生物,然后去做晾晒、扫地等事务。其余部分和前面所说的一样。

故意杀生学处的注释终

2. 有虫水学处注释

387387. 在第二条中,“水聚集之处”是指有泥、石头等的地面。“在那里”是指在洒落的净水中。其余内容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理解。

有生命之物的学处注释终

3. 翻案学处注释

392第三条:因为前面说到“去到那位比丘跟前”,所以,如果某个诤事已经被僧团甘马平息了,有人却当着当事人的面翻搅挑拨,就犯巴吉帝亚。如果是在当事人不在场时翻搅挑拨,那就只犯恶作。

395因为已经说过“对如法甘马,把它想成非法甘马而翻覆,不犯戒”,所以就像不恭敬等情形一样,翻覆本身并不是不善;但如果把它想成如法甘马,或者心里有疑惑,那么仅仅翻覆就成了不善。有三个要素:如法平息、了知、翻覆。

翻案学处注释终

4. 粗恶学处注释

399399. 在第四条里,“确实犯戒”是针对放弃责任这一情况说的。“事主”就是指犯戒的人。因为只要想隐瞒,就一定会告诉别人;而告诉事主本身并不算告诉,所以意思就是仅仅隐瞒而已。“边际已断”:即使怀着“我要隐瞒”的念头而放弃责任,但由于人一个接一个地传下去,犯戒的边际就断了。

400未受具足戒者的漏精与身相触,这叫做粗恶行——这种说法与《粗恶罪发露学处》的注释里“未受具足戒者……开头五条学处叫粗恶行,其余的不是粗恶行。但漏精、身相触、粗恶、自欲,则叫做他的行”这段话相矛盾,应当加以审查。在这里,因为人情而覆藏的人,在覆藏的那一刻,由于害怕“别人会呵责”,生起的是瞋恚,所以说为“苦受”,应当这样理解。知道受具足戒者的粗恶罪,因为想要覆藏而放弃责任,这是两个构成要素。

《粗恶学处》的注释终

5. 未满二十岁学处注释

402第五项里,色工巧指的是金银工巧。从住胎时算起,到满二十岁,就叫胎满二十岁。

404“出雨安居月的满月”是指沙婆那月的满月,也就是阿沙离月满月之后紧接着的那个满月。“在初日那天”是指后一个雨安居入居日。整句的意思是:在母亲胎中住满十二个月后,在大自恣日那天出生的孩子,让他受具足戒。依据“三十昼夜为一个月,十二个月为一年”的说法,所以说“少了四个月”。“把雨安居往后拖”是指把雨安居向上拖,也就是舍弃“多出一个月”的闰月之后才进入雨安居,这就是它的意思。因此,每第三年就成为十三个月的年份。“取那两个月”是指从出雨安居月的满月日,一直到作为出生日的大自恣日之间,把那尚未到来的两个月,通过闰月补回来而取用两个月。因此说“自恣之后将成为二十岁”等等。“成为无疑”是说,从十八年之中取一个闰月,然后在二十年中又以十四日之义减去四个月,始终关联着圆满二十岁而说的。“自恣之后将成为二十岁”的意思是,大自恣日过去之后,连同在胎中的年数一起,将成为二十岁。“因此”是因为胎中的月份也纳入计算的缘故。“二十一岁”则是就出生后的二十年而说的。

406“让人受具足戒”是指:自己作为戒师或教授师,让人受具足戒。“他本人也是”是指:即使让人受具足戒,他本人仍未受具足戒。未满二十岁,是指知道对方未满二十岁,却以戒师的身份让他受具足戒。这两点是两个条件。

未满二十岁学处注释终

6. 盗贼队学处注释

409第六,与盗贼结伴同行、知而共同谋划、不按约定而行,这三项是要素。

盗贼商队学处的注释终

412第七,和前面说的一样。

8. 阿利塔学处注释

417第八项,“障碍”:在中间、在间隙中到来,就是障碍,指现世等的不利益。“无间法”:意思是在无间的有中负责产生果报的思等法。“不是天界”:这句话是因为玷污比丘尼的业没有无间性才说的。但对于圣声闻尼,以及处于善凡夫阶段的比丘尼,若被强行玷污,那就确实有无间业。至于成为解脱的障碍,则是对放逸无惭的本性比丘尼而说的:玷污她的人因为在那一生中无法生起道,所以说是障碍。

在那样的生命状态中,不退转者,即是无因见、无作见、虚无见这类决定邪见法。举出黄门等,只是作为示例。所有二因结生与无因结生,都是果报障碍,因为即使是二因结生者,也无法生起圣道。

阿利塔(ariṭṭha)来了。“以味而味”,是指以无过失的受用资具之味,与五种欲乐的享受之味相等同。“如引近”,意思是像在摩擦,或者就是这种读法。

“骨锁喻”这里,骨头因为没有肉,就叫做骨锁。“以破坏之义”,就是必定坠落的意思。“以过度击打之义”,就是极度击打的意思。律文中“如是我为世尊……中略……不足以成为障碍”这一段,是依照事情本身的情况来说的。但如果不这样理解,而是以其他方式,把世尊所说的任何内容颠倒理解,别人说了也不放弃、继续宣说,那就按照所说的道理,配上相应的劝谏甘马语来加罪,并且可以作举罪甘马;在不见罪等三种情况中,任选一种自己喜欢的理由,就可以作举罪甘马。即使没有作劝谏,只要比丘们说了“具寿不要这样说”,因为他不放弃见解,就可以因恶作罪而作举罪甘马,应当这样理解。法甘马性和劝谏时不放弃,这是两个条件。

《阿利塔学处》的注释终

9. 被举罪者共同受用学处的注释

424第九项:因为前面说“被举出而没有解除”,所以应当知道,已经对阿利塔作了举罪甘马。

425在律文中,因为笼统地说“同一屋檐下”,所以即使在不同的近行处,对于不知道“同一屋檐下卧”这一施设的人,即使是阿拉汉,或者跟随被举罪者的人,也一样犯巴吉帝亚。没有作如法之事、知道后还一起受用等,这两点是构成要素。

《举者共住学处》的注释终

10. 刺学处注释

428第十学处中,“比雷提”是在呼唤义中的虚词。其余内容和前面两个学处所说的一样。

刺学处注释终

第七有生命品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