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忏悔罪篇

421 段

五、巴吉帝亚品

一、妄语品

一、妄语学处注释

1一、妄语品第一学处中「诸小」者,于此有人说「『小』字是『多』字的同义词」。「于彼」者,于彼诸品中,或于诸小者中。因说「应知故」之理由,由于在相反方面于涅槃中亦有运转故不决定,他人如是说已,为隐藏彼理由,再说「我所说者是『生法』」等语。应说「正知」处,以鼻音脱落而指示,故说「知」。

2二、「正知妄语」者,于自己所说之义的虚妄性,先前已知,且于言说之刹那亦知者之妄语言说。故说「知已」等。「妄语」者,为缘义之地格,故此处意为「以妄语言说为缘之巴吉帝亚」,从此以后于诸如此类处,亦应知此义。

3三、“以此而说”即是语,故说“虚妄”等。犹如“以弓射”等语,是以“以眼见”这种显而易见的方式表述,故说“以粗显的”。

11十一、“他将要去了”这句话,也是从确定的语意上安立,因此构成了妄语。“罪”指的是巴吉帝亚罪,不是恶说罪。以出身等十种辱骂的方式嘲讽他人,则犯恶说罪。“派去从事间谍活动”意为遣派去做探子。事物与所说不符、有欺骗的意图、为达成某种目的而想要那么说、告知对方并使对方领会,这些是此处构成妄语的三支。如果事物本身没有与所说相违,虽然以欺骗的意图告知,也不构成妄语,仅犯恶作而已。因此,那也应被纳入作一支分。为宣说上人法而说谎者,犯巴拉基咖;以迂回方式说,犯土喇咤亚;以无根的巴拉基咖罪名诽谤,犯桑喀地谢萨;以桑喀地谢萨罪名诽谤、以及说离间语等,犯巴吉帝亚;对上人法尚未达到者,犯恶作;以最高尚或最低贱的出身等辱骂者,犯恶说;单纯的妄语,在此处宣说为巴吉帝亚。

妄语学处注释完毕。

二、辱骂语学处注释

13十三、第二次,先前已立于地面的轮辋部分,再次触地,意思是:先前已立于地面的轮辋部分,经过一次转动之后,再次立于地面。

15十五、「前」者,依事因生起。「花弃者」是指处理胎垢等杂物的人。「木匠业」者,指凿石等木工活计。「手印计数」者,即仅以手指屈伸来计数。「无间计数」者,指于一、十、百等位放置算筹,次第计数。以「等」字,含摄了依加法、倍增、减损、除法等而运作的种种算术。善巧于此者,见树亦知「此树有如此多的叶子」。由「亚巴梅通那」一词,故有「亚字、巴字」等说。

16十六、「非以前」者,依妄语学处。「彼亦有罪」者:以方言等差别而说者,亦应处以波逸提罪。

26二十六、「恶说」者,圣典中因以共通而说,故诸师言:即使是对未来者,于背后说亦属恶说。由此,无更轻之罪,于此亦不应判为无罪。「一切有情」者:此处通晓词义者亦将畜生等含摄在内。

35三十五、出于教诫或呵责恶行而说者,因其心转变轻快,即使其间生起忿怒,亦不犯。仅以身行变动也可能构成轻蔑,故说“三起,身业”。然而在《附随》中,以“以第四罪起……乃至……应犯恶说。不应说”等,遮止了其余诸起,唯说第五故,又说“然恶说罪于此从语、心而起”。实际上,以轻蔑性而言,虽可由身、语、意轻蔑,但唯语、心为犯之支分,非身;身虽存在,但如说法时仅以身行变动而不犯。然而,此中虽无恶说罪,当知以戏弄身行违犯学处则有恶作。以种姓等而非其他名目辱骂比丘、对方了知、无义在前等,是此处三支分。

辱骂语学处注释完毕。

三、两舌学处注释

36三十六、第三句“于他们生起了争论”:即“争论已生者”。“离间”即两舌语,指破坏和合者。具足此语者为两舌者,其业即离间语。应如此了知此中含义。

在此,若以种姓等十事传播离间语,犯波逸提;以其余骂詈事,犯恶作。若以非骂詈事传播,亦犯恶作,如是说。以种姓等而非其他名目辱骂比丘,闻已向另一比丘传达,于亲爱欲或破坏意趣中任一所摄,且对方了知,这些为此中三支分。

两舌学处注释完毕。

四、逐句法学处注释

45第四十五条中,“与前字相似”,是指“色无常”中的“无常”,与“受无常”中的“无常”这一字相似。“字母集合”是指未加语尾变化的词干。“词”则指已加语尾变化的词。

“一词”,是特指一个偈颂之词而说。“于词之计数”,是指对偈颂词的计数。“未达到”,即尚未一同诵出。由此显示:当偈颂的最后一句正在被诵时,沙弥若诵出第一句等,便成犯;须在那位(比丘)未出声时,才可由另一人诵出。

“依注疏”,是特指经由三次结集所确立的古注疏而说。即使现今也有如“譬如名为豹者,潜伏而捕鹿”等注疏之语存世,而佛音阿阇梨等依循古注疏之理路所作的阐释,也应当摄入于此,诸师如是说。“依经典”,是指如摄集优陀那品等。“依开显”,即依于涅槃。“长老之”,指那先长老之(论)。道论等诸论书。

4646. 巴利经文中的“以诸字母”等,是以性别颠倒的方式表述的,应当理解为“以一字母”等义。

4848. “舍近行”是指:离开会众十二肘的距离,独自站立或坐着,未与未达上者一同诵说,而是向他人宣说,如此则无犯。然而,若是特意向坐在远处的未达上者宣说,即构成犯行。“使入”即一同诵说。未达上者的身份、逐句传授具备所述法相的法、一同诵说,这三者为此处的要素。

逐句法学处注释完毕。

五、同宿学处注释

50-5150-51. 第五项中,“于此处,此为示例”,其余省略。“二夜三夜”此处所谓“二夜”,是为庄严词句而说,意在显示必须连续住满三夜后,于第四日等再次同宿者方构成犯行,而非间隔一日等情形者,应作如是观。因为“二夜”是结合“胜过”的意义而说为“三夜”的,由此特指无间隔的三夜。“以五种覆盖”即指以砖、石、灰泥、草、叶所成之覆盖。“以言语方式”是指以精通的言说方式。一肘半的高度,应以木匠肘为准。“一近行”是指:从一个入口进入后,于未出至露地之前所能遍行的一切范围。即使有多道门,这些仍为一近行。然而,若在该处以墙等作遮断并另设别门,则成为多近行。如果仅作遮断而不另设别门,“此亦应视为一近行,正如以泥土等封闭门户的内室一般”。否则,进入内室后,与睡在门口等处的未达上者共宿,至黎明时分升起时,若令以泥土等封闭的内室门户敞开者,亦应无犯。

「于他们每一次动作中,比丘有犯」者,此处有些论师说:「由于不努力,故被称为以无作而生起的犯,因为在那个时刻睡眠者没有动作。实际上,这条学处或是从作而生起,或是从无作而生起。说它从作而生起,是依多分而说的。同样地,白昼睡眠也是如此。由于不努力,以及由于不关门,这也成为从无作而生起。」此说似乎合理,应当审察而取。

「与上层窟不相连的墙壁」一句,是为了表明:若为相连之壁则不必再说。睡在上层的人,确实没有任何疑虑,因此说「下殿」等。「多近行」是指在外部有梯子可登之处。

「集会室围墙」是指集会室的形相。「半墙」是用以说明其形状:若在三面或两面有墙壁连接,或是屋顶未达的半截墙壁,即称为半墙。「猛兽栅栏」是指在围墙内,于柱等上方用猛兽形象做成的栅栏。于「于围墙之外」一句中,若在没有围墙的那一方,地基从地面高起,则在两处高起地基之间的下方地面上,乃至无顶盖之处也无犯,因为那里没有施设卧具。若地基低平,与地面等齐,而卧具的下层安立在那里,则在无围墙的方向,无遮覆范围内的一切地方都有犯,因为没有界限;惟独在围墙之外才无犯,应如此看待。「圆形等」是针对中间有露天庭院以排水的卧具而说的。在那里,若未以分隔的内室近行——即于每一内室的两面,用门口的通道作分隔,建造不低于一肘半高的墙,以露天庭院作进入——未如此建造,即有此义。「内室围墙」是就四方形殿堂等中,周围所建立的内室墙壁而说的。

“独立区室”是指:由于在某一方向的房间列,在其他方向没有房间列,或者即使有,也因墙壁和屋顶彼此不相连,故称为独立区室。那……是针对……而说的,即此处所谓“以波逸提而无犯”,并非以恶作无犯。因为那样的房间列,其前部在三面没有墙壁,仅以一面房间的墙壁而全部有顶,称为小围墙,因此只是恶作。然而,如果为前部在其他一面或所有面也建造墙壁,则由于成为全部有顶、半围墙等的状态,应知即为波逸提。关于“地面无台基的前部”,是指未作高台而建于地面的房屋前部,对此说“无围墙时以波逸提而无犯”。其意旨是:如果前部是高台,则以此台基即算作有围墙的前部。在那里,即在《盲暗注释》中,说了台基的量度后,即说了高台的高度量度:如同躺在地面上的人,看不见高台上躺着的人那样高。在一个方向径直拉长而建置的殿堂,是单堂建置。在二、三或四面以十字形等方式建造的,应知为二堂等建置。此处只是阐明殿堂的分类,与前文有别。“围墙已毁”是针对前部的围墙而说。

53第五十三:在说明了半有顶半围墙的住处是恶作的起始之后,由于巴利中已显示,因此应知,比这更进一步的完全有顶半围墙等情况,虽巴利未明说,但因学处制定所遮、应视为重罪,故也显示为波逸提的所依。所谓七波逸提,是将巴利中所说的两种波逸提,从共通性上合为一而说。

54第五十四:巴利中说“于第三夜黎明前出已复住”,这是就最严格情况而言。然而,若未出,而在黎明前起身坐于内顶下者,次日亦以同宿而无犯。“如军巴曼达帕之样貌”:据说在锡兰岛有一高台、完全有顶、完全无围墙、名为军巴的集会堂,即就此而说。此处,四分之一为小,二分为半,三分之二为多半——依此方法,小有顶、有围墙等应当了知。波逸提所依的住处、于彼处与未受具戒者同卧、第四日日落,此是此处三支。

同宿学处注释完毕。

6. 第二同宿学处解释

55第五十五项:第六学处,与女人共宿至第四日者,依此学处唯有一犯。然而,有些人说依前学处亦犯,故成二犯;此说不合理,因为“与未受具戒者”是以非指女性的词性而说。与黄门共宿至第四日者,应说为带恶作的波逸提。虽然此处巴利文仅就黄门说为恶作,依此推之,与男二根者同宿者,依此学处为恶作,依前学处至第四日则为带恶作的波逸提。女二根者则归入女性,这是我们认可的看法。有人说与死去的女人共宿无犯。构成波逸提的住处、于彼处与女人共宿、日落——这是此处的三支。

第二同宿学处的解释结束。

7. 说法学处解释

60第六十项:第七学处中,“非夜叉等”与“除了有智之人”相关联。应取的含义是:“除了有智之人”指有智的男性,而非夜叉等。因为即使有那样的有智之人同在,对站着的女人说法也不被允许。至于以各地方言解说义理,但随所宜即可。

此中,未转换威仪路,或未令男人退至十二肘范围之外,属于此处的非犯行。对具有前述特征的法,以超过六语说法、具有前述特征的女人、未转换威仪路、无有智男子、非为解答问题——这是此处的五支。

说法学处的解释结束。

8. 告知真实上人法学处解释

77第八学处中,“中间”指即使在般涅槃之前。被过度催逼,即被如此逼迫、过分催促:“尊者,请说,您等证得了什么?”当有那样的因缘时,即应说。于“所闻、教典、戒德的功德”中,应知善巧义理是所闻功德,善巧诵持巴利是教典功德。“或因无散心”,以此显示圣者心无散乱,亦无感受痛苦等。

“先前未说者”,指在第四波罗夷中未说者。此学处由于圣者绝无违犯制限,唯依不知已制之故,全然是无心所起。证得禅那者,若违犯师教,嗔心即会导致禅那退失,故不可能有真实的上人法称说。上人法真实、向未受具戒者说、彼时即知、无别指,即此处的四支。

告知真实上人法学处的解释结束。

9. 告知粗重罪学处解释

78第九项中,“在那里会如何呢”,这是某些人的想法。为将注疏的文句本身依理据坚固确立,便说“凭此心念亦如是”等语。

82“从最初的五学处”,是指不杀生等五条。“其余”,是指非时食等。泄精等即是犯戒行为。对于未犯根本重罪的比丘,有特定事由的桑喀地谢沙;向未受具足戒者告知;以及没有比丘认可——这三项是此处的构成要素。

告知粗重罪学处解释结束。

10. 掘地学处解释

8686. 第十项中,由于少尘之地被说为无犯的事例,故应理解为:即使是半尘之地,亦犯波逸提。因为既非已生、又非未生的第三种地并不存在,所以不能说它是恶作的事例。

“允许”:在此处,由于区域未加限制,挖掘池塘是允许的。“挖掘此蔓藤”:这是就挖掘地面而说,因此依此学处犯戒,而非依坏生物村学处。如果两者都意有所指,则犯两个波逸提。“水上浮泥”:当水渗入地下时,其上方覆盖着薄尘或泥,形成一层薄膜而漂浮停留;即使水干涸了,那薄膜仍随风飘动而停留,这便称为水上浮泥。

“非人工斜坡”者,这是为说明不涂抹之处而说。因为蚁冢只存在于这类地方。“鼠所作”,是指由鼠挖掘而堆积的土堆。“覆盖”等语既已说明,应知:唯有直接从空中落下的雨水所淋湿者,才是“已生之地”;而非先落于屋顶等处、再从该处流下的水所浸湿者。“凉亭柱”,即树枝凉亭的柱子。“举起”即抬起。“从此”,指从旧住处。

8888.“大泥”者,指墙上所抹的泥。于“已生之地”生起那样的认知,且自己挖掘或叫人挖掘这三者中的任何一项——此中这三项即为构成要素。

掘地学处解释结束。

第一妄语品结束。

2. 坏生物村品

一、坏生物村学处注释

89第二品第一项中,“不能制止”的意思是说:当枝干上的天宫被砍伐,树枝正遭砍断之际,天人将儿子带来以求免砍,虽见此景,仍无法令斧头下落的势头回转,这即是不能制止的意思。“树法”是指树的存在状态。因为如同树木在遭到砍伐等时不会生起嗔怒,这便称为树法。

“生起”,即已经产生。“奔走”,即奔驰。“阻止”,即应当制止。其余所说的,指不去制止已生起之忿怒的人,犹如只抓着国王、副王等缰绳的人,并非最殊胜的御者。“扩散”,如同蛇毒,随着齿痕散布全身而住立,就像黑蛇的毒液。至于“断除此岸彼岸”,是以第三道断除五下分结。这里所说的“此岸彼岸”,此岸是指自身,或者内六处;彼岸是指他身,或者外六处。断除了对这二者的欲贪,就说为“断除此岸彼岸”。

90“存在”,即增长。“曾有”,即已经存在。因此说“已生、已增长”。“生物村”,是指四大种以草木等形态聚合而成的群体。为了显示并没有离开这些而另行施设的村,所以说道“生物本身就是村”。关于“应被食”一词,是依据“使饮”这一词根的意义,而说“应被受用”。而这种应被食性,正是通过割断等方式来实现的,所以说道“那个……生物村的产生,是以割断等为缘的”。

91此处“已生”一词是“已产生”的同义词,如同“已生子的女人”等句中的用法,是“已生产”的说法,故说“已生产”,意指已长出叶与根。

“显示它们”者,即显示那些种子。以显示结果的方式,也同时摄取了因,故说“以从种子所生者,显示了种子”。

92“从种子所生的生物村即是种子”,以此省略后词的方式,显示如同“从莲池所生的花即是莲”等例一样的惯用法。所谓“某种子名为生物村”,是就长出叶与根者而说。“如文”者,即如所读诵。

因为说“故意”,所以即使知道它已附着于身体而起身,由于没有“我将把它拔除”的想法,是许可的。以“无尾”一词,已包含芥子许的量,那是此种藻类的名称。由于无根无叶,故说“名为不完全的生物村”。它被摄于种子村。纵使不增长,也因它是生物村的根,所以说“摄于无根生物村中”。就椰子特别说明。

“谢雷亚咖”,是一种生长在石上的芳香物。“从开花时起”,是指从绽放之时开始。“取伞盖”,即取已绽放者。然而花苞,即使不损伤树皮也不可摘取,已开放者则许可。“以手之恶作”,是指用手轻率地拨弄。

“不应储存饮用水”,这是就自己饮用的饮水而言;对他人则属许可,因为未受持的缘故。因此说“若自己欲食用者”。“诸树之枝会生长”,是指不必拔除根部,仅凭叶子的长出即能增长。对此,即使不作净,切断的椰子、竹杖等也允许损坏。

因他言说“我将示现经行处”,若唯以经行为意趣而行,或以行路为意趣而行,或以坐于草上为意趣而坐,则无罪。

“以沙门净法”:指依沙门之净法而言说;无种子及应去种子者,亦因是净法而称为“沙门净法”。无种子者,如嫩芒果等果实。应去种子者,指须分离种子之物,如波罗蜜等名为应去种子。“说‘净法’后”:虽依事前之行为而说,然于言说之刹那,应以火、刀等损毁种子体,故先前不许作者,亦不可作二分,唯应示现切断破坏。操作的比丘应以任何语言说“作净法”而作。为令种子体解脱故,应再作净法,因令其作第一次即已过度。依“于锅中亦许作”之语,从锅中取出之米糠或种子,可投弃于任何处。地生物、地生物想、破坏或令破坏,此处此三为支分。

植物学处注释终了。

二、异语学处注释

94第二,“其他言语”:指他人为指出过失而说的话,他却以不相应的另外言语来回应。

98此处所谓“以他事他事往返”,即搁置所问之义,转而宣说、显示其他事,因此称为“说他语者”,亦即“此名为以他事他事往返”。“此名为沉默者”,即指沉默的状态,或以此为读法。“令成说他语者”,即令其归于说他语中。“伤害”,即指伤害性。

99经文中“不欲揭露”,意指想要覆藏。

100“未被举罪而说他语”:这里所说的恶作,依经文中“以他事他事往返”的方式成立;而依注疏之理,若以妄语而作他事他事往返者,则与妄语波逸提一同有恶作;若已被举罪,则唯以此犯波逸提。然而,有些人说“与妄语波逸提合计,共有二波逸提”,此事应当审察。对于初犯者,唯此妄语无犯,应如此见。此中有三支:依如法羯磨而被举罪;被追问所犯之罪或所涉之事;因欲覆藏而以他事他事往返,或沉默。

异语学处注释终了。

三、讥嫌学处注释

103103. 在第三处,因思惟义之禅那词根有多义性,故有观察义之可能性,故说「令观察」。「以欲」,即性之颠倒,故说「以欲」。

105为令比丘生惭而将彼之过失向他人言说,名为‘令发牢骚’;若不向他人说,而以相互交谈的方式宣说比丘之过失,则名为‘诽谤’。这是二者的差别。

106‘令他未受具戒者发牢骚’,即藉由他未受具戒者令发牢骚。‘或于彼面前’,即在彼未受具戒者的面前,诽谤那位为僧团所认可之受具戒者。此处亦应知:因依妄语而有令发牢骚等之可能,故恶作之处、初犯者之无犯,皆依此学处而说;而一切处妄语波逸提在此并不转来。此中有六支分:依法羯磨而被认可性、受具戒性、无去来性;欲说彼之过失;于谁面前而说;彼之受具戒性;令发牢骚或诽谤。

讥嫌学处注释终了。

四、第一卧坐处学处注释

110第四“未制”者,指未广为人知。然而,世尊取其“于八个月内安置于楼阁等处”这一特殊义理,最初即已制定学处,而以“诸比丘,我允许八个月”等语句,以类似“未制”的方式显示,故未另立“未制”。但在《附随》中,此许可语句被说为未制之处,故说“一未制”。

“新织者”,指用线和边缘缠绕起来的床榻。“覆盖者”,指用许可的皮革覆盖。这些床榻不会因雨水而很快损坏。“最上露地住者”,这仅仅是为了显示其安乐行道,然而即便是最高标准者,衣小屋也是许可的。“随身性故”,是显示比丘就在那里坐卧的状态,由此显示因害怕下雨而自行前往他处者是有罪的。这是为露地住者的利益而作的限定,即使是由施主所施,自己守护者也应守护。

“观察云未生起”,以此显示:即使在夏季,当云生起时,也不许将卧具置于露地。“各处”,指在塔院等各个露地,确定后放置。“从中央开始向足处方向”,指在四周打扫之后,由于垃圾的堆积,庭院中央常会有沙子积聚。这是为了说明应作之法而说。应将沙子运向高处的足处方向。或者,在角落沙子积聚之处,应从那里开始运向另一方向,有人如此解释其义。然而另有人说:“为了不破坏已扫处的足迹,自己站在未扫处,应将沙子运向自己足处方向”,如此一来,“从中央开始”这句话的用意便看不到了。

111第一一一。「仅以弯足之程度」:为了显示曲足床与其余(床)的差别在于弯足的程度,而不在于脚插入横木的差别,故说「或任何人」等。「彼之」:唯指受具足戒者。

坐后……波逸提:于此,若知雨未生起,以「之后再来收起」的用心而离去者无罪,但由此必须再来。「得许可后」:即得到「走吧,不要在这里停留」的言语之后。

「唯住处比丘之障碍」:若未对客比丘言说便坐下,心想「住处比丘自会收起」而离去者,障碍亦唯在住处比丘。然依《大笺》之意,即使未说「此是我等之」而仅是坐着,也是如此。因经中「铺设或令铺设」之语,故即使非由指令而铺设,亦已显示恶作之因。

112“为护色故作”者,指以布片等材料缝制而成。“应敷于地上”者,若有毛毯,则敷于其上;若无,则直接敷于净地上。“以此对狮皮等之受持即禁止”一句,显示:将兽皮铺于床座等处、随后收起存放,以这些方式视为自身所有而受持,即不许可;但以铺地等方式使用,则不构成自身之受持。因为在《犍度》中有“或于床垫之上铺设,或于床垫之下铺设”的说法,此为各人利益而在床等物件上铺设而受持的事项中——

“诸比丘!不得受持大型兽皮,即:狮皮、虎皮、豹皮。若受持者,犯恶作。”

已作了禁止。因此,此处应依前述之理趣来理解其意旨。“木制座”者,即木板所制的座具。“足擦板”者,指在其上摩擦未洗之足以洗净的木板等物。

113因为说“来时再将此取起”而去,所以即使以其他因缘而不感焦虑者,若对回来取用仍有期待,亦无罪。因此,在《本母注》中说:“床座等为僧物、于所说相状之处敷设或令人敷设、无牵挂、无灾厄、无期待、超过投石之距离”,如是在此处,连同无期待,一共说了六支。

第一卧坐处学处注释终了。

五、第二卧坐处学处注释

116第五、披肩与毛毯:是指为铺盖之用而放置、毛头竖立的特殊敷具。“仅说如此”,是诸注疏中所说。“从住处”,是指从最后那一间住处。

117为详细开显《库伦德注》中所说之义,故开启“虽已说”等语。“不必再说”,是因为树下的情形明显易知,所以才这么说。“坏失”,即毁坏。

118「以此编织床或椅」,即床椅的编织物。「石堆窟」意为山洞。「然,若告知则无罪」,以此显示无罪。具备前述特征的卧具、彼为僧团所有、于具备前述特征的住处自行铺设或令铺设、未被遗忘、无灾障、无所期者离去他方、超出近处范围,此即此处七支。

第二卧坐处学处注释终了。

6. 侵夺学处之解释

119第六项中,「未入」者,意为进入近处。

122「除近处」者,即除去二肘半的近处范围。住处属僧团所有、明知不应令其起座、心存恼害、在近处内坐或卧,这些为此处四支。

侵夺学处之解释已毕。

7. 拖出学处之解释

126126. 第七项中「门室」即指门房。

128128. 「不应从整个僧园拖出」——此说并不恰当。实际上,以不怒之心将应呵责的恶人拖出或令人拖出者,依此学处并无过犯,因为学处中说到「怒而不喜」之故。若出于其他动机,亦不见有犯。在巴利圣典中,「拖出无惭者」等文句,由于心的迅捷转变,虽于过程中屡次生起怒意,亦无有犯,因为拖出的发端唯以无惭等为因缘。此处三支为:僧团住处、已达上者远离争论者的性质等、以怒拖出或令人拖出。

拖出学处之解释已毕。

8. 空中精舍学处之解释

129129. 第八项,其义显明。此处四支为:僧团的住处,无覆顶的空中楼阁,下层受用的性质,以及在未铺设敷物的高阁上坐卧。

虚空小屋学处释义已毕。

9. 大住处学处之解释

135第九条中,因有“名为大住处者,是有主的”之说,故有人认为:对于有主标识的小屋,无罪。“其”,指住处。“即使近行未圆满亦有”的意思:当开启的门扇撞到墙壁时,在该墙壁四周、门扇宽度的范围内,即使没有近行,也属于有近行。“窗孔结合光明与风孔”即连接之意,故称门扇为“光明连接”。在门窗近行范围之外,反复涂抹等,以食团数量计,犯巴吉帝亚。

然而有些人说:“因在巴利中未说巴吉帝亚,故为恶作。”“应确定”者,指应共同约定。站在青草地上作确定。“恶作罪”的意思,是指站在适宜青草生长的田地上进行覆盖者犯恶作,这是此处的含义。然而有些人说:“在那种田地上建造住处者犯恶作”,这与巴利不合。

136“仅直接覆盖”,即从覆盖口边缘开始,直至背脊、屋顶角等处,以砖等直接覆盖。然而以此为准,当整个住处一次覆盖完成时,这一覆盖便称为“一道”,因此巴利中说“二道”等。有人说:轮番覆盖亦应依此方式结合,这与“反复令覆盖”的巴利文,以及“这一切覆盖应知为覆盖之上”的注疏之语相符。

巴利文中“以道覆盖者,以轮番覆盖者”,这是为了显示以砖等和以草叶覆盖方式之差别而说。然而有些人误解为:“对于已按行列覆盖的屋顶,从覆盖面的边缘开始,笔直向上只作一次覆盖,即为一‘道’,依此而说‘二道’等,但这并非指整个住处的覆盖。这一原则在轮番覆盖中亦然。”此种理解与巴利注疏不符。

“于第三道”中,“第三”是为表示用途义的与格,意为“第三道”。或者,这才是正确的读法。“以草叶可得”是就“以草叶覆盖后,再于其上进行涂抹与粉刷”而说。因为仅就纯粹的草屋而言,才判为无罪。“三道”是指依道数覆盖而成的三种屋顶。“三轮番”在此也是同样的原则。此处三支分别是:大住处性、自己住处性,以及更上的确定。

大住处学处释义已毕。

10. 有虫水学处释义

140140. 在第十条中,对于学处目里“有虫之水,应以草或以土洒之”一句,意为应当弃去。或者,也可释义为:取水向外泼洒,然后取草或土,投于那水中,此处须增添“取来投入”之意方能理解。因此说“即使车载量”等语。“此”指投入草、土的规定。“所说者”即于学处目中所说“草或土”,或为诸注疏中所说。

此学处是就外在受用而依事相所说,因内在受用将另外说明。此两者亦皆作为“有虫(命)”,是在无杀害心的情况下浇灌而制,故说为“制罪”。然而若有杀害心,则直接依其他学处犯波逸提,应知非由此学处。水有虫,知“因浇灌小生命将死”,正是于如此之水,无杀害思而因某种应作之事浇灌草等——这些即为此处四支。

有虫水学处释义已毕。

坐卧处品第二已完结。

“生物村品”亦是此之名。

3. 教诫品

1. 教诫学处释义

144144. 第三品的第一条中,“畜生”者,即旁生类,意为外在的。“圆满”者,即完备。“相应”者,即与义相应。“深”者,即由义深等而深。

145-147“更上”者,即更进一步。“或者作”者,即于外围而作。“分别”者,即于禅那分别中。“足”者,即通往涅槃之足。

“若其”者,即若他有。“持”者,即持令不坏失。“遍说义”者,即以杂说方式分别说明法义。“三种随喜”者:于僧团供食等场合,与布施功德相应的《宝藏经》等随喜;于入宅吉祥等场合的《吉祥经》等随喜;于丧事施食等不吉场合的《墙外经》等随喜——此为三种随喜。“业与非业的判别”者,即《附随》末尾《键度品》中所说之判别。“依定之力”者,即以止为先导之力。“或依观之力”者,即以见清净等纯观之力。“四方者”:为守护自身戒行,不依顾他人,随其所欲前往四方可行之处;或于诸方中善为者,故称四方者。

“增上律”者:指在巴帝摩卡律仪所摄的律仪调伏中,或指阐明此的律藏。“调伏”者:为教诫、为开示。“熟练、口诵”者:应从文句与义理上熟练,并通过反复持诵令其口诵。此处,有些人仅依义理而作关联。“增上法”者:指以相、味等所区分的名色法。据说,从前大长老们为令教法久住,将每一部分法——如长部等——分配给每一群比丘,说道:“你们从文句与注疏上护持此部分;若能胜任,便更深入学习。”如此,以典籍方式将全部教法分配。于是,那些比丘便以所持典籍之名,被称为长部诵者、中部诵者等。他们若舍弃自己所负担的部分,便不能学习其他。对此,故说“若是中部诵者”等。

此处,「下三品」是指大品之下的三品,即:有偈品(相应部1.1等)、因缘品(相应部2.1等)、蕴品(相应部3.1等)这三品。「从三集开始为下」是就一集、二集而言。法句连同其本生故事,应由本生诵者与各自的本生一起学习。「少于此则不应许」,这是大巴咤离论师的意思。「从彼处、从此处」是指从长部等处择取后学习。为了正法久住,以及有些比丘不善巧于前后连贯等,故拒绝言「此不应许」。「于阿毗达摩中当学某部分」未明确提及。这里应理解为:律中的善三法等分类,经中的止观道,若没有阿毗达摩的文句,便不能了知,犹如进入黑暗一般。因此,借着学习经与律,便已说到学习阿毗达摩;并非单独未说,应知如是。譬如说「应食饭」时,虽未说「应食菜」,但因菜不离饭,说饭即等于说菜;应如此理解此处的相关性。

「以圆满字句音声」:指她具备圆满、完整的字句音声,没有松缓、浓重等过失。「城市女子的」:即「城市女子」,意为城市居民的言说。「无涎唾的」:此处「涎」即唾液,指没有唾液的粘着。「善语音的」:此处语即是语音,指发声的音声;具有善妙、甜美语音者,名为善语音者。对于已受具足戒者,仅以行淫便不能,并非对在学尼、沙弥尼,故说「对比丘尼触碰身体」等。

148「以重物」:即以贵重物品。「对一起达上者」:此处为处格作受格之用。「于诸比丘前达上」:指转变性别者,或五百释迦女。然而,教诫这些一起达上者时,唯是波逸提。

149「未受邀请而欲前往」的意思,是指受邀后,在应供食事结束时并不想离去,而想留住于彼处,这是它的含义。「从何处」指从比丘尼住处。「请求后」指请求说道:「我们将依你们带来的教诫而住。」「于彼处」指在那个比丘尼住处。住于无有比丘的住处度过雨安居者,犯巴吉帝亚;若离开该住处,则犯恶作。

「这些罪中,哪种罪应避免?」为回避这样的质疑,他说:「那罪应当守护。」意思是:那以随行雨安居为根本的罪应当守护,而其余诸罪有无犯的因缘,这是他的用意。因此他说「于灾祸时」等。

「为教诫」指为了请求教诫。「以二、三」指以二人或三人;此处(的体格)是用于表示作具的意义。「以令喜悦的」指以能生起净信的身业等。「令成就」指令成就三学。未获认许、比丘尼的圆满达上、以教诫的方式授予八重法——这三项是这里的支分。

教诫学处之解释已完结。

2. 日没学处之解释

153第二项中,“拘迦那陀”是指一种莲花,据说这种莲花花瓣繁多、色泽具足。此处意谓:如同名为拘迦那陀的莲花,正自觉者面容犹如盛开的莲花,功德芬芳未曾散失,在无垢的虚空之中,犹如日轮以自身光辉炽燃照耀,并由诸肢体流散光焰,因而称为“安耆拉萨”。见(如是正自觉者)。“拭尘布”,意为“擦拭身尘”,即拭布的名称。以放光为先导而宣说的偈颂,称为“光明偈”。然而,《清净道论》等处所说“贪是尘垢,非尘埃”等是光明偈,但此“增上心”偈并非彼偈。此为周利槃陀伽长老的自说偈,在《自说经》中并未收录,《一自说长老》中言“此非彼之自说偈”。然因此处巴利原文如此表述,故应取为长老之自说偈。在此处,即使以非重法进行教诫,也仅犯波逸提。日没、具足戒圆满、教诫,是此处的三支。

日没学处之解释已完结。

3. 比丘尼住处学处之解释

162第三条,其义甚明。前往精舍、具足戒圆满、非时、以重法教诫,是此处四支。

比丘尼住所学处解释完毕。

4. 利养学处之解释

164164. 第四条中,即使无利养期待者,若以‘他因利养而教诫’之想而说,亦无犯,因此学处是有心故。其余于此极为明显。达上、以法得认可、无利养间隔、以欲毁誉而如是说,这些为此处四支。

利养学处解释完毕。

169第五衣施学处,其义自明。

6. 衣缝制学处解释

176第六条中,“咖提那事”,是指在咖提那月为作衣的同梵行者提供协助而说。“欺骗”,是指不说“是你的亲属”,只说是“给一位比丘尼”;他们听后以为是给非亲属比丘尼,便生起了非亲属想,因此说“由于令人在不许可的情况下行事”。若衣属于非亲属比丘尼,适合作下衣或上衣,以所述方式亲自缝或令人缝,这三者为此处三支。

衣缝制学处解释完毕。

7. 约定学处的解释

183第七条中,律文“我们去,姊妹!我们去,圣尼!”是以比丘为先的约定;其余文句是以比丘尼为先的约定。“一道路”指同一方向的道路。“希亚”意为明日,“巴雷”意为第三日。

所谓“以二种所说方式”,指以足行、以翼行,此为二种方式。“不得近行”:所说围墙等村的一土块掷距等近行,此处因接近而不存在。以此显示,这里的“村”是指村内宅舍,而非整个村庄区域。即使是在那地方,只要存在近行,唯于超越近行时犯,故说“于一宝距之内”等。此处超越近行即进入近行之内。于彼处,即使未进入村内,若沿近行外半由旬内的道路而行,对于道路两侧半由旬内所遇任何村的近行,一概計为超越而行。若沿半由旬外的道路而行,则不应以村近行计,唯应以半由旬计。那时,于次学处中,若唯沿村岸驾船而行,依村近行计算的罪成立;实则不能以船进入村近行之内。三道交汇处是十字路口。“于其间安排”者,此处的意趣不仅是在前述车等处安排时犯恶作,于中间道路亦然。

“越半由旬者”:指在无村时逾越半由旬。因为即使是村域内的阿兰若,若半由旬内无村,此处也计为无村的阿兰若,并非指温迪亚山林等大野处。

185185.“破坏国土”指劫掠国土。“登上车”是指登上行路车或货车。两人共谋后而行,且无约定、无时节、无险难,并越过村中间或半由旬——此为此处的五支。然而,与一位达上者等共谋而行者,则依女人学处论犯。

约定学处的解释已完。

8. 登船学处的解释

189一八九、第八条:“一岸……乃至……无间断”,是说河流半由旬范围内,村落与村落之间相连无间断。“一处无村的阿兰若”,则是就无有这种村落而说。而“以无村岸侧”等,是就宽度超过半由旬的河流而言。因为对于宽度不足此量的河流,即使从河中央通行,两岸也在半由旬范围内可及,故应由村中间与半由旬来计算以判定诸罪。因此才说“宽度一由旬……乃至……以半由旬计算为波逸提”。所以,对于宽度不足一由旬的河流,唯就半由旬内可抵达的岸来论罪的计算。以“于一切注疏中”等所说,成立所述之义。其中,于大海、池沼等处虽未提到波逸提,但以嬉戏等为先者,于彼处唯犯恶作;因为最初以嬉戏为先而后在船中漂流者,或如理作意者,在越过村中间等处也有犯戒的可能。应知此学处的制定、舍性及思性已经说明。其余则极易了知。

登船学处的解释已完。

9. 劝请学处的解释

197一九七、第九条中,经文“在学尼尼……乃至……除去五种食物,于一切处无犯”,这是就本学处的无罪而说。以五种如法的同行所行的乞请、遍说等方式所得的食物,若受用者,唯犯恶作。比丘尼煮熟、知是比丘尼所煮、无居士的启请、食物性、吞咽,此中这些便是五支。

劝请学处的解释已完。

10. 屏处坐学处解释

198一九八、第十条中,“乌巴难达的第四学处”,是指关于与女人独坐的学处。然而,此学处在《无衣品》中属于第五,而在以乌巴难达为缘所制的学处中则为第四,故如此说,应如此理解。

屏处坐学处解释已毕。

教诫品第三已毕。

4. 食品

1. 住处食学处注释

206206. 第四品第一条中,“这些”,即这些外道。“如此多”,即在此外道中有如此之多。

208208. “行时或来时”者,此应以半由旬为准。为他人所制,及由不信诸比丘的外道们依沙门性所制者,比丘亦不应行。住处食、无病、未住而食,此为三项要素。

住处食学处注释已毕。

2. 众食学处注释

209第二条中,“欲杀害”是指被征服后,为杀害世尊而派遣的弓箭手。难道不是由“亦令王杀害”这句话,便可成立此学处是在未生怨王时制定的吗?若是如此,巴利文中“尔时,摩揭陀王……乃至……王族血亲者于邪命外道中出家……乃至……对频婆娑罗这样说”等文,岂不成了相违?其实并不相违。那位邪命外道,据说从频婆娑罗王在世时起,便时常邀请比丘们接受施食。直到未生怨王时代,此学处制定之后,他依然派遣使者到比丘们那里,而比丘们因心有疑虑而拒绝了。因此应知,此事从一开始便是为了说明这层意义而开示的。

215“彼此相异的染色与不染色”,从“不染色”而来者,即是“染色者”。而由于他们从种姓、家族等各方面本就各各不同,所以“种种染色者”也是其含义。

217-8应知,此学处仅凭其事缘,即由乞请而成立“别众食”之义,故而撇开此点不谈,在分别词句中,仅从“未成立”的邀请来显示别众食。因此才说“以二种方式”等。由于说到“以任何言说”,所以用“请取食”等一般名称,也构成别众食。然而,巴利文中于“道路行”等事缘处所说的“请在此处用食”一语所引起的疑惑,也应知是因“取饭”等名称而说,故已成立。“于一处取”者,即相互间不离十二手肘,共立一处而取食。

因经文说“给我们四人食物”,以及“你给一位比丘食物”等,因此当知:以“食物”之名告知者,即成为团体食;纵由他人告知,凡一同接受者,对所有比丘都构成。然而,若分别接受所告知之食而食用者,则依上等食等学处而有罪。

“来客布”者,是就截断后接上边缘而制作衣时所说。“固定”者,是以系缚的方式将衣的一端固定。“折回缝合”者,是将其另一端折回后缝合。“系来客布”者,在使之与衣相连时,用线在各处反复加以系缚。“捶打”者,按尺寸截取后,以木棒等捶打。“制线”者,搓成绳索等形态。“捻合”者,以手或纺车棒将多股线捻合为一股。“制转轮”者,制作转轮棒装置,将线团放入其中,置于竹管等内使其旋转,从线端开始牵引。

220“未受邀之第四人”者,在一个比丘四人组中,若有第四人未被邀请,则该组即为未受邀之第四人。其余亦同此理。故说“五个四人组”。“配合送入”者,即与他们组合在一起。“团体破裂”者,意指被邀请的僧团不成立。

在“受请后来者”中,此处于不如法受请之认可时,前方便连恶作也无;但在受告知而施食时,于告知之刹那由其他学处得恶作,应如是了知。“接受邀请”,即接受邀请之食。“他们”指豆粥等,因那些比丘中有一人于后接受,故未大众共受。

“施食分配者应具慧……应令解脱”,以此显示:施食分配者于不如法邀请中接受时,一切人皆成已受;若大众共受,则犯众食罪。因使者至门口后复言“取食”之言恐,故云“立于村门口”。此处有三要素:众食性、无开缘、吞咽。

众食学处注释已毕。

3. 辗转食学处注释

221于第三段经文中,“食物次第未立”者,乃依族姓次第应施之食物次第,已立而未立,谓不间断、相续而转。以枣实等投入煮成之粥等,称为“枣粥”。

圣典中的“次第食”,是指在最初邀请者的食物之后,又食用其他食物。这一开缘虽因尚未制定而未列入母论,但在《附随》中则被计入“四种未制定”之中(附随86)。虽然在注疏中,依据《大筏》等说,于后文叙述时确立了“不对面开缘”,但“对面开缘”亦应采纳。因此,母论注中亦说:“若比丘对五种同法者中的任何一人说‘我将此食回施于汝’或‘我作开缘’,这便是对面开缘”等(《疑惑度》注疏,次第食学处解释)。

229此处所说的“乳或汁”,是指五种食物之外的残余之物——即进食完毕后所剩余的。由于它不属于(具足食性的)食物,即使依次第饮用也不犯。因此说“食用者”等。

由于未作开许,这一行为以不作为的方式亦可从语而生起,因此称为“语业”。辗转食性、非时、吞咽——这三者为此处的三支。

辗转食学处注释已毕。

4. 盲母学处注释

231第四项:圣典中所说的“回顾”,是指后方,即后面的方向。即使为了无资粮等目的,以回顾想而取者,亦犯,因为此学处不关乎心念。若为自利而说“放在此人手中”等语,也犯,故称为“语业”。所说的相状——是粥、无余、未停止行、非亲族等、过量受取,这即是此处犯戒的五支。

独眼母学处注释已毕。

5. 第一请食学处注释

237第五中「不说『帝』字」者,以此显示以应作词之能力所得之『帝』词在已作时不应说。然而在此,不知者应知,即使『帝』词被使用,亦仅成过量。

238-9“已邀请”一词,为了显示它是在作者义上成就的,故说“已作邀请”等。为了证成“已食者”一词并无实义,故说“虽已说此”等。“诸”是指嫩谷。“生粉团”是将生粉浸湿后做成的未煮之物。然而,若将生粉磨成细粉,再浸湿做成饼并煮之,则不成邀请。因为说“于应拒绝之处安住者,即名为拒绝”,所以应当了知:凡是属于无惭者之物,或自己不可得的僧物等,皆因拒绝之故,不成邀请。

所谓“更近之肢”:若站立于手臂所及范围之外,俯身施与时,其头部更为靠近,应以其近身一侧的边缘为判定标准。

“移开后”:即拿至面前。“说‘取此食’”:指未移动食物而仅以言语表示。因为只是纯以言语传达意图,而非实际动作,所以说“取用”时,即便尚未用勺子舀起,由于先前曾经如此呈献,便成就邀请,因此说“已呈献即成为邀请”。“仅提起”:即仅从器皿中分离之时。“二者同等负担时”:意为分配食物者与他人搬运食物容器时,负担相等。

“取汁”:此处纯以肉汁之名而说,本不能生起邀请,因此拒绝时不成邀请。至于“鱼汁”等,则可理解为“鱼与汁”,且所施之物本身也是如此,故成就邀请;即使未说“请取此”,仅以默然方式,对已呈献的食物表示拒绝,同样也成就邀请。“咖兰巴咖”:这是混合物的总称。凡以多种物品混合制成者,便称为“咖兰巴咖”。

「认为『为其所作』」者,此处因事物如法,故说「已被邀请」。若确实是专为其所作,便无拒绝之理。此处的意趣,是指向「由谁所问」等所说之义而说。然而此中理由难见:由于食物分量过多而导致无法邀请的理由,难以想见。否则在咖兰巴咖中,若鱼等众多时也应可邀请,这是其意趣。理由如此难见,同样从后文「取混合物」处,也可见此理由难见。而「然此食物混合物」等所说理由,亦与「少者不邀请」之语不合。「分开后给予」,应取「以『取汁』等语分开后给予」之义,并非指以身分离汁等。因此,即使未分离,于拒绝时不可能邀请,故以不邀请所摄之名而说,如同将食物与粥混合后端来而说「取粥」等处;或者,此处应取不与前后文相违的意趣。

在「船或桥」等情况下,于登船等之刹那,即使稍有站立,因应作登船等事,以行走为主,故不名为站立;然而因人群拥挤而无空间等缘故,不得如此。「不移动」者,从所说之处移至他处或向上挪开,但在同一处可转动。故说「以何种姿势」等。

「非法食物」者,即由败坏家族等途径所得的食物。以「非法」一语,显示与此混合的饭等成为残食。因此,其中所作非法的块根果实等,应除去后食用其余。

所谓“彼不得再作”,是指在同一容器中制作时,后作之物与初作之物合为一体,因此彼人不得再作,他人则可以作。既然是由他人所作,他人便可再作。然而,若在其他容器中,无论是彼人或他人均可制作。故说:“应由未作者作,凡未作者,彼应作。”“如此作”是指在其他容器中作。至于“若与食物相杂”这一情况,应知即使附着于口等处的食物,也须清除之后方可食用剩余部分。

241241. 以言语命令而不令作成残食,应视为由不作为而生起。已受请的状态、食物的非残食性、于适宜时间吞咽,这些是此处的三支。

第一请食学处注释已毕。

6. 第二请食学处注释

243243. 第六句中,因论母说“已食”,故于用餐完毕时犯波逸提。已受请、作如是想、心怀期待讥嫌、以非残食持来而受请、用餐完毕,这是此处的五支。

第二请食学处的注释终了。

7. 非时食学处的注释

247第七句中,“舞者之戏剧”即是舞蹈与戏剧,如“取凉”等。

248-9“于嚼食中有嚼食之义”者:即存在于糕等嚼食中的嚼食作用,应由嚼食来完成;那称为“除饥”的意义、目的,并不遍及,也不成就。于一处成就饮食作用,而于他处因生起地味等的差别,不成就饮食作用,这也是可能的,因此说“于彼彼聚落”等。然而有人说:“此中所说,是为了显示:在一聚落成就饮食作用者,于其余诸聚落中,非时亦不允许。”所谓“以自性食物之方式”,是指不与其他时限食相混,唯以自性而作饮食作用的方式。“唯有混乱”者,因众多处所的名称及不通行的情况,唯是混乱。因此,于此我等也是以根、块根等的异名略示,不一一列出,应唯从教示中取。

“行”者,即瓦塔咖块根。“穆拉喇”者,即粗嫩之根,亦是树、蔓等的顶端,这是总括前面所说而言。为表明阿吃瓦等未熟的果实为尽形寿物,故说“未熟者”。关于“哈利德咖等之核”,此处有人说其果肉为时限食,这并不合理,因为注疏中并未如此说。

“兴渠”者,乃从兴渠树流出之树脂。兴渠胶等,则唯是兴渠之变体。其中,“兴渠胶”者,乃熬煮兴渠树之枝与叶而制成的树脂;“兴渠片”者,乃熬煮兴渠叶而制成的树脂;亦有说为与他物混合制成者。“胶”者,乃从顶端流出的树脂;“胶叶”者,乃从叶流出的树脂;“胶片”者,乃于叶中熬制而成的树脂,亦有说为从枝流出的树脂者。非时、时限、吞咽,此为此处之三支。

非时食学处的注释终了。

8. 贮存食物学处的注释

252-3第八句中,“如是”者,即无汤无菜也。“时限食或夜分食……波逸提”,此处虽然在圣典中以嚼食、啖食之语仅摄时限食,不摄夜分食,然而因为“无犯:于夜分储存夜分食而于夜分食用”于此,以及——

“诸比丘!以夜分食于当日受取七日食……乃至尽形寿食,夜分之内听许,夜分过后则不听许”——

因于他处已说,且依“夜分食”一语之力,应知注疏师了知世尊意趣,唯将夜分食作储存而成波逸提之事解说。“其”指钵,因期待擦拭的行为,故为此处受词。“指痕显现”,即虽无油脂,因钵性清净而显现。“其”指时限食与夜分食。“未舍弃”,仅就未以无期待性对未达上者说为未与,以及未舍弃的时限食等事物,并非指彼之受取。实者,不舍弃事物而能舍弃对彼之受取,不可能,亦无如此之说。若有,则与“若钵有乳味……食用者波逸提”之言相违。以洗涤努力去除食物者,对受取实无期待。然于次日食用,则生波逸提,因钵中存有期待,对属彼之食物亦同此理,故说为名;于此处,对食物之无期待不可得,故说对食物未舍弃之受取,于次日生波逸提。或有意见:“因对食物之无期待不可得,故对受取之无期待亦不可得。”若如是,凡有食物期待之处,于受取期待亦不离,如此堕落;故对受取之无期待舍弃,不可单独说。注疏中,此亦以舍弃受取之原因而认可,可能如此;此更善,应单独说,犹如对资具期待尚存时,亦以明确舍弃之决意而舍弃。于此方便存在时,于结节击打之钵中无

“本性食物”,指饭等允许的时限食。“二”,指午前所受取的夜分食,于午前以沾有食物之口食用者,由储存而犯一波逸提,又因夜分食混杂,配以时限食性,由非残食而犯一波逸提,故为二波逸提。“二种选择”,指有食物与无食物两方面。“偷兰遮与恶作”,于食人肉犯偷兰遮,于余者犯恶作。时限食性、夜分食性、储存状态及对其之吞咽,为此处三支。

贮存食物学处的注释终了。

9. 胜妙食学处的注释

259第九条中,与胜妙混杂的食物即为胜妙食。然圣典中因食物前已述而了知,故未显示。与如是胜妙者混杂,故名为胜妙食。为示其分类,而说“所谓酥、生酥”等。“酥饭”一词,此处虽可解为与酥混杂之饭及酥饭之义,然注疏以“实无称作沙利饭的酥饭”等所说故,不可为其他。实者,注疏师于如是之处为量。

所谓“根本”,是指净物。因此,此处说“无犯”,有人指出:虽无波逸提,仍不能免除汤饭的恶作。而“以净酥、以不净酥”一语,是依有情之肉净与不净而说的。

261大名学处,即前述的“四月资具邀请学处”(波逸提第303条等)。因为,无病者即使在未被邀请处请求时,若先作了时限或药限,之后从以僧团方式被邀请处请求超过所限,或在限制之内以非所需药物之病而请求药物,其处理方式皆同于此,故说“应以大名学处来处理”。此处要素有四:胜妙食性、无病性、未作请求而获得、吞咽。

胜妙食学处的注释终了。

10. 齿木学处的注释

263第十条中,“结实”是指与坚肉相连,意为身体坚硬凝聚。

264「口门」者,指从口向下的门,即口门,意为咽喉。如此,纵使从鼻进入,亦属进入口门;若仅仅放入口中,则尚未进入。「食物」者,是指应吞咽的时限食,而非水。因为水即便归入药物,亦属非时限食;而已受持(的食物)方为时限食。对于水,受持不成立。因此,比丘以自己加热的水、长久受持的水,乃至住于不净屋中的水,与食物一同食用时,亦无自煮等过失。因将说「比丘为粥……乃至……加热水,听许」等(巴吉帝亚注释第265条)。然而,比丘们当时未能了知此意趣,故说「未正确观察义理」等。

265「车尘」者,车辆行驶时扬起、如尘之尘。以此显示:比之更微细、飘游空中而可见者,亦属非时限食。「病人」者,即患病者。

「取……乃至……以其此边」者,此句开示:纵使立于空中直身接取他人所举之物,亦应自作为近身肢分的足底起算一臂之距,不得自头顶起算。其中「此边」,应取其「下边」之义。

此处,《自恣学处注》中以“若比丘坐着,从座位的远端开始”等文(《波逸提注》238-239),显示了受取者应从其座位肢体远端开始测量的界限。因此,对于站在空中的受取者,应以其最接近的肢体——足趾的远端,亦即脚跟边际的下表面为起点;而对于施者,则应从其近端,即足趾的下表面开始测量手臂伸展范围。同样地,对于躺在地上、从坐在头边的人手中接受物品的受取者,也只能从靠近头部的肢体远端,也就是颈部开始测量手臂伸展范围,而不应从脚底量起。当如此躺卧施与时,也应如理了知。因为“最近的肢体”已宣说。

“在受取想中”者,指生起“我将以床座等受取”之想。以此表明,不必说出“我受取”这样的言语来达成所应作之事。在部分注疏或某些地方中。“不可搬运的板”:指中等强壮的人也无法将其搬动的板。“擦拭后受取”:即使擦拭后,若还有染色粉末掺杂的可能,则为受取故说,并非指无掺杂之时。“那个”:指未受取而落下的尘土,却取用其上已经受取的钵食。“无罪”:指没有难以实行等过失。“我将给予未受具戒者”等,也是为避免恶作而说。若未如此言说而取用,受取后食用也无罪。“给予未受具戒者后”:此也是随顺前文关于享用而说。

“以小器”:即用小容器。“被带来性”:这是就施与的当下刹那而言。然而,施与后移开时,若有灰烬或液滴落下,则应重新受取,因为“带来”已经中断,这是诸师所说。应当以使之不落下的方式移开,如此方为适当。如果以平常之想移开,则“带来”并未中断,此即仍为已受取。“在钵口边缘取也适当”:对于被带来的钵,伸手触及钵口边缘的上方是适当的。

「以足推」:指在“我将用足接受”的想下踩踏。 「某些人」:指无畏山住者。 「仅是言语」:所谓“系缚、系缚”只是言词上的差别,并非另有他义,仅仅是身系缚。因此,不应采纳他们的说法,这是意趣所在。

「令彼带来」:意为命令“去将前往某比丘处的那人带来”,通过另一人令其带来是适当的,这就是义理所在。 「不逾彼」:是就当日自己未受取而说的。然而,对于当日已受取者,他们说:在次日等即使不再受取,也可以如法食用。

「被消耗」:即趋于消耗,其意趣是:以它们的粉末,不犯偷兰遮罪与不受取罪。 「新生起」:以此显示甘蔗等因新鲜附着,不成为可储存之物。 此理则同样适用于储藏过失等,故说“不”等语。 这显示:当受取的五种支分全部具足时,以欲食用之心而取者,即名为已受取,因为只对食用物才许可受取。因此,若为外用目的而置放的油等,后来生起欲食用之心,应当受取后食用,方为适当。

“对于某些”等句中:即便为了未受具足戒者的利益而将食物置于某处,只要仍从手中放下,便不舍弃受取;唯有落入容器中方舍受取。又因比丘对容器有所期待是为次日之用,故连同其中的肉,如同落入难洗钵中的肉一般,不舍受取——为断此疑,故说“应置于沙弥手中”,应如是了知。对于此类情况,不应寻求其他理由,即应依所说方式而行持。“落入钵中的粥”一句显示:纵使粥触及钵口边缘,若比丘无意触及,则此粥既未被受取,也未取得。“使之接触”,意为令其触手。“可受取的重量”,指中等身材男子所能举起的重量。“不应盖覆”,此处是就手中放下而言;然而,若以另一只手盖覆手中所持之物,或不触碰到已从手中放下之物而从上方放下盖子,则无过失。

「受取」者:为了遮荫而在上方支撑的大树枝,若被任何东西折断,其中的树脂可能落入口中,故令作净后受取。「大瓮」者,即大罐。「在其中」者,也在小罐中。「令取」者,即令取未受取的时限食。

「给第二位长老」者:以「请将长老的钵给我」之语,令他舍弃自己的钵后,给予第二位长老。「然而在此」者,指在钵的转换中。「理由」者,在此说明理由:如「沙玛内拉们从这里也给我们」这样的寻思会生起,并非如此——这是所说的理由,且是合理的。但对于没有这种寻思的人,即使不转换也可以食用。

“摇动”是指摇动以去除石块、碎石等。“应置于炉灶上”是针对无火的炉灶而言。在炉灶上煮食时,由于搅拌,上层未熟的米粒落入下层而煮熟,因此说“即成为自煮”。

“钵置于支架上”:指盛有未受取食物的钵,为了再次受取而放置。“仅以一次取”:指沙弥们所取之物,以不再丢弃的方式取之。“可以食用”:因为通过烟的接触,属于当日受取,故如是说。“食后唱谢”等,是通过非时限食的关联,显示非时食的判定。“以海水”:指以未受取的海水。“冰块”:有时与雨水一同降落、如石片般凝固的特别水块,对此没有受取的作用,故说“只是水的状态”。“仅在食前适当”:显示虽以未受取而无过失,但若以非时食则有过失,因此一切皆有过失。

“附着”:显示口中与手上的泥土颜色。“浓厚”:即使不附着于手、口,也应受取。“仅香气”:显示无有花粉、乳汁的状态。“洒落应受取”:是就花汁的明显可见而说。

「于诸大种」是指依止于有情身体的地等大种。「一切皆适当」是指依止于自己与他人身体的一切都适当。这里的意趣是:由于随顺了不如法的肉,所以不犯偷兰遮等罪。「落下」是指从自己身体切断而落下。因为已说到「从树切断」,所以应当这样理解:为了取泥而掘地,以及切断任何其他根、叶等药物——即便是毒物,即使未制成灰烬、即使并未受取,也允许受用。未受取、未得许可、无烟等非时食性、吞咽,是此处的四支。

齿木学处的注释终了。

第四食物品终了。

五、裸行者品

1. 裸行者学处的注释

273二七三、第五品第一:「我的名字」这一句,连比丘把食物放在地上而施与的情形也包括在内。外道性、未得许可性、可吞咽性、为了吞咽而由施者亲手放入未放下的钵中而施与——这些是此处的四支。

裸行者学处注释已毕。

二、驱逐学处注释

274第二戒中,欲行不正行、为达此目的而驱退受具足戒者、违越其近行,这便是此处的三支。

驱逐学处注释已毕。

三、有食学处注释

281第三戒中,关于经文中的“于小屋”:此处所谓的“小屋”,意指宽度不足五肘之处。即便在一肘手距之内未曾离去,若未将背后的僧伽梨移开,便也会有“越过脊背”的过失,故说“越过脊背”。而“无论如何所作”,是指无论将脊背抬起或不抬起而作。

283经文中“离贪”者,含摄了未现行贪欲者与不还者。“有心”者,指并未坐入卧具,而仅以欲坐下的心念便成为有心。被贪欲缠绕的夫妻共处、卧具现前、无第二位比丘在场、侵入而坐——这便是此处的四支。

与食学处注释已毕。

284-289第四、第五学处,其义已说。

6. 行处学处注释

298第六学处中,因已说“寻求后告知之事,名为不存在”,是故,凡不应寻求之人,若出现于可前往之处,纵然超出日常言语听闻之范围,也应上前询问。故说:“然而……乃至……凡所见者,应询问”等。

302于无犯段落,此处因唯说内园等,故若无开许之因,从寺院越过村街,亦有犯;并非仅越过家宅近处才犯。

然而,经文中所说“进入他人家之近处……乃至……第一足越过门槛”等语,是就已经入村的情况而言。即便如此,若不进入他人家之近处,仅从街道中间行走,面向想往之家的门口站立,观察众人后便离去者,也犯波逸提。对此,有人说:“在街道上越过者,以家之近处来计数而有罪。”又有人说:“以所经过的各个家来计数。”接受五种食物中任一邀请、不询问在场的比丘、从施食家前往他家近处、超过正午,以及无时限的给与——这里具备这五支。

行处学处注释完毕。

7. 大名学处注释

303第七学处中的“大名”,是善饭王之子、阿那律长老的兄长,也是导师的堂兄。阿难长老是甘露饭王之子,而难德长老则是净饭王之子。

305经文中“将度过时”的意思是:将度过今日的时光,或者明日将取用药物。“有限定的施与,或以药为限,或以夜为限”,在第三项中,限定的药物应在限定的时间内领取,不得超时,否则应知没有其他用途。限定性的僧团施与、超时之后被告知有药,以及非病,这里具备这三支。

大名学处注释完毕。

8. 出征军队学处注释

315315. 第八条中「一一」:此处包含了二支军队与三支军队。为观看已出动的四支军队,若无类似因缘等便前往,或在未经许可之处观看——此处有此二支。

出征军队学处注释完毕。

九、军营住宿学处注释

319319. 第九条中,与军队共处至第四日落,且非因病——此处有此二支。

军营住宿学处注释完毕。

十、往观战阵学处注释

322322. 第十条中,圣典文句「你获得了多少相?」意为「你获得了多少?」。为观看战斗等,若无类似因缘而前往,或在未经许可之处观看——此处有此二支。

往观战阵学处注释完毕。

第五裸形外道品终了。

6. 饮酒品

一、饮酒学处注释

328328. 第六品第一条中,圣典文句“投入谷粉者”,指不投入面饼等,而是投入名为谷粉的谷芽等酒种所制成。“与配料相应者”,指与芥子等众多配料相应。

“花酒”:指摩度咖树、棕榈、椰子等花等汁液,经长时间放置而成。同样,波罗蜜果等为“果酒”。蜜汁为“蜜酒”。甘蔗汁为“糖酒”。“与配料相应”:指三果、三辛等种种配料之汁液,经长时间放置,与配料相应。“从种子开始”:指如上所述之面粉等,为醉之目的而投入容器之时开始。

329三二九、盐酸汤,乃由多种药材精制而成的特殊药品。于“伍育德学处”中,关于无心与世间所呵中的世间所呵性,如前已说。此中未加任何说明,唯为成立其不共义理,即在无心方面亦因有不善心,故为显示其世间所呵等差别,而以“此中因不知事物”等语述说,应如是知。然而,此中应说明者,已于初波罗夷注释中,依《义理灯明》,以破坏处所净化的方式详细解说,应于彼处取之。酒的状态与饮用彼,此中此二为支分。

饮酒学处解释完毕。

二、指戳学处解释

330三三〇、于第二戒中,以笑为意图,对比丘以身触身,此中此二为支分。

指戳学处解释完毕。

三、嬉戏法学处解释

338三三八、于第三戒中,律文“于笑法中有笑法想”等处,唯取戏笑之量。何者为笑法?依执取之义,当应作之事正作时,执取正作的笑法为笑法,依此执取应知其义。“令浮起”:将停立于水中的船推上岸。

「于沉没浮起之时」者,这是指在水面上以青蛙跳跃般的沉浮方式,为使石子向前而投出一颗石子的情形所说。其两个支分是:水面没过脚踝,以及以嬉笑为目的而嬉戏。

嬉戏法学处解释完毕。

四、不恭敬学处解释

344三四四、在第四(条)中,“随顺经”即大教示,也称为“注疏”。其两个支分是:对已受具足戒者,以制戒的语言作不恭敬。

不恭敬学处解释终了。

五、恐吓学处解释

345三四五、在第五(条)中,其两个支分是:自方是受具足戒者,以及在对方所见所闻的范围内,以恐吓的意图而有所行动。

恐吓学处解释终了。

六、火光学处解释

354三五四、第六项:「火炭落下」,是指火炭从火盆外落下。「燃烧」,是指将燃烧的火炭投入盆火中使其燃烧者,犯波逸提;同样地,仅投入燃料令其燃烧,也属「燃烧」;以口风等使盆火燃旺者亦然。无病等因缘、有意令其燃烧、点火,这三项为要素。

火光学处解释终了。

七、沐浴学处解释

357三五七、第七项:在律文「城市被封闭」中,此处指国王欲长时间沐浴,许可说:「我将住在外面有守护的园中,你们封闭城市守护之。」他们便封闭了城市,应如是见。「未开启」,指尚未开放,意谓当日尚未再次佩戴装饰品,仅刚睡醒。在中部地区,未满半月之浴、无特定时节等,此二者为要素。

沐浴学处解释终了。

八、作坏色学处解释

368三六八、第八项:「以新得衣」,此处有说:先前未行作净之衣,若为穿着数日而暂时获得者,也摄入此中。

369三六九、所谓“新”,是指未作净,这是从一般说的缘故。由另一比丘给予净点后受用的衣,或由彼,或从彼处得到后由其他任何人所给的衣,也都已是作净的,不能称为“新”,应当这样理解。由于说到“穿着或披覆”,有人说:肩系袈裟也须披覆,故应作净。“皮革蓝”是指将皮革染成蓝色而制成的蓝;也有人说就是本来的蓝色。如所述衣的未作净性、未坏衣等性、穿着等性,这三者为要素。

作坏色学处解释终了。

九、净施学处解释

374三七四、在第九中,“与谁”是与谁一起、于谁之处的意思。自己作回向而不取回、成为可回向衣的性质、以不信任而受用,这三项为要素。

净施学处解释终了。

十、藏匿衣学处解释

378三七八、在第十中,依律文“乃至期待笑者亦”,以“亦”字摄入了以盗心、以嗔心想让对方受苦、想揭露过失的人。由此故说“三受”。对达上者的钵等不予安放、欲恼害等,这两项为要素。

藏匿衣学处解释终了。

第六饮酒品完毕。

7. 有生物品

一、故意杀生学处注释

382三八二、第七品第一条中,「射箭者无念而射」是指射箭者。此处并无任何独立的生命存在,这是关联。其中,「生命」指有情。「应以不放逸行之」者,应如此观察:不使有生命者受到伤害,而行洒水、扫地等义务。其余如前所说。

故意杀生学处注释完毕。

二、含生物水学处注释

387三八七、第二条中,「水聚集之处」指泥土、石块等处的地面。「于彼处」指在洒落的净水中。其余如前所说。

含生物水学处注释完毕。

3. 挑拨学处注释

392三九二、第三条中,因说“往彼比丘处”,故对于诤事已由僧团羯磨平息者,若于其面前翻覆,犯波逸提;若于其不在场时,唯犯恶作。

395三九五、因说“于如法羯磨,作非法羯磨想而翻覆,无罪”,故如同不恭敬等,翻覆本身并非不善;但于如法羯磨想及疑惑中翻覆,即成不善。要素有三:如法平息、了知、翻覆。

挑拨学处注释完毕。

4. 粗恶学处注释

399三九九、第四条中,“必定犯戒”是就舍弃责任方面而言。“事主”即犯戒者。若有欲覆藏之心,则必定向他人告知;而向事主告知则不名为告知,故仅是覆藏而已,此即意趣。“边际已断”者,谓虽生起“我将覆藏”而舍弃责任,但由人辗转相传,罪的边际便断。

400「对未达上者,漏精与身触,此名为粗恶行」——此说与《粗恶罪发露学处》注疏中「对未达上者……最初五学处名为粗恶行,其余为非粗恶。而漏精、身触及粗恶自欲,则名为其行」的说法相违,应当审察。在此,若因人情而覆藏者,于覆藏的刹那,因害怕「他人将呵责」而生起瞋恚,故说为「苦受」,应如此看待。知道达上者的粗恶罪,由于想覆藏而放弃责任,此为二支。

粗恶学处注释已毕。

5. 未满二十岁学处注释

402第五项中,「色工巧」指的是金银工巧。「与住胎时同满二十岁」的意思,就是胎满二十岁。

404「出雨安居之满月」指的是沙婆那月的满月,即阿沙离月满月之后的那个满月。「于初日之日」则是指最后的雨安居入日。这是指在母胎中住满十二月后,于大自恣日出生的孩子令其达上。依「三十昼夜为一月,十二月为一年」之语,故说「四月不足」。「拉上年」是指把年向上拉,也就是舍去一月作为闰月而进入雨安居,这是它的意思。因此,每第三年便有十三月。「取彼二月」是指从出雨安居的满月日,一直到成为出生日的大自恣日,其间未来的两个月,对他们而言,就是从闰月所获的二月。因此说「自恣后将成二十岁」等。「成为无疑」是针对从十八年中取一闰月,由此在二十年中也按十四日之义来减去四月,且恒常关联圆满二十岁而说的。「自恣后将成二十岁」的意思是,大自恣日过后,连同胎年即将满二十岁。「是故」是因为胎月也计算在内的缘故。「二十一岁」则是关联出生后的二十岁而说的。

406“令他人达上”是指成为戒师或教授师而令其达上。“彼亦”是指令达上者自身也未达上。“未满二十岁性”,即知其未满二十岁,却以戒师的身份令其达上,此为二支。

未满二十岁学处注释已毕。

六、盗贼队学处注释

409第六,盗贼队性:知而共谋,不预先约定而行,此为三支。

盗贼队学处注释终。

412第七,如前所说之理。

八、阿梨咤学处注释

417第八“障碍”:于中间、中央而来者,名为障碍,指现法利益等灾祸。“无间法”:意为能在无间有中令果报生起的思等法。“非天界”:这是说污染比丘尼的业不具无间性。然而,对于圣声闻尼及处于善凡夫地者,若以强力行污染,则有无间业。至于解脱障碍性,即使是对不知反省的本性比丘尼,污染者于其生命中,因不得道,而说为障碍。

于彼生存中不再退转者,即是决定邪见法,如无因见、无作见、虚无见等。举出黄门等,仅为例示。一切二因与无因的结生,皆是果报障碍,因为二因结生者亦无法证得道。

“阿耶”指阿利咤。“以味而味”是说,以无过失的受用资具之味,去等同五欲功德的享受之味。“如引近”,意为如同努力,或即作此读法。

「骨锁喻」者,此中,骨因无肉而称为骨锁。「以破坏义」者,以必定堕落义。「以过度击打义」者,以极度击打义。律文中「如是我为世尊……乃至……不足为障碍」者,乃依事相而说。然而,若不如是受持,而以其他方式,将世尊所说任何法颠倒受持,对他人所说亦不舍而宣说者,依所说之理配合相应的劝谏甘马语而得结罪;于不见罪等三事中,作任何一种所喜之相,得作举罪甘马。即使不作劝谏,仅由比丘等说「具寿勿如是说」时,因不舍之故,对恶作罪亦得作举罪甘马,应如是观。法羯磨性、劝谏时不舍,此为二支。

阿梨咤学处注释终。

九、与被举罪者共受用学处注释

424第九,因说「被举未解」,应知已对阿利咤作举罪甘马。

425律文中因通说「一屋」,故即使非近行处,于一屋中卧,不知学处者,纵然是阿拉汉,若为随顺被举者,亦犯波逸提。未作如法、知而共受用等事,此为二支。

与被举罪者共受用学处注释终。

十、刺学处注释

428第十学处中,“比雷”是表呼唤的不变词。其余与前二学处所述相同。

刺学处注释终。

有生命品第七已毕。

八、共法品

一、如法学处注释

434第八品第一学处中,一是对受具足戒者依所制戒而说,二是对不欲学者以借口而说——这是两支。

如法戒释义已毕。

2. 涂抹戒释义

438第二学处中,“无惭”者,即具无惭性。其余各处亦同此理。“故意犯戒”等,是专对比丘及比丘尼而说的无惭相。然而,对于沙弥等及在家众,则应以共通的方式,从各自违越学处、覆藏等事中了知。有惭相的道理也与此相同。即使在生起恶作后仍加以抑制而行,或对净法作不净想而行,于彼刹那是依无惭而如此行动的。不过,应当知道,恶作等差别已各别摄取了。

瓦基子等十事显示者。在“他施论、无知论、疑论、他度论”等论说中,那些自称证得阿罗汉的谄诳者,见到精液漏泄之后,执取“是魔身天女带来不净”之见解者,名为他施论者。主张阿罗汉对一切女人、男子等不知名字等事属“无知”,于他们事有决定状态为“疑”,由他人处听闻而知名字等为“他度”,这些主张“有”的论者,即是无知论者、疑论者、他度论者。他们与大众部等的分歧,在《论事》中已有说明。

“四道与诸果”中,以“及”字应知也包含了神通与无碍解。“某些”者,指那些持诵教理的法师。“另一些”者,指那些奉行修持的粪扫衣长老们。在“其余诸”等句中,有这样的含义:说法长老们听闻了由粪扫衣长老们带来的经文之后——

只要经典依然住世,只要律藏尚在流布;

人们便能见到光明,犹如日轮升起。

若经典已然不存,若律藏已被遗忘;

世间将陷入黑暗,犹如太阳落下一般。

当经典受到守护而得以存续时,修行便得守护;

智者安住于修行,便不会从瑜伽安稳中退失。”

引此经后,他们建立自己的主张:安住于不犯波罗夷,含摄修行,教理即是根本,如是说。因此说:“若五位比丘守护四波罗夷……乃至……将使教法增长、兴盛。”由此可知:在末法时期,持律者若得不到具惭耻者,即使将无惭者摄受共住,与他们共同受用法食,为众多善男子授具足戒,以护持教法,亦得成就。欲呵责、于已受具足戒者前解说学处,此为二支。

涂抹戒释义已毕。

3. 愚弄学处释义

444四四四、在第三段巴利文中,“何况更多”的意思是:较之于其他比丘由见、闻、疑所作之羯磨,若更存在先前于广诵巴帝摩卡时曾同坐一处的事实,则此处何须多言?意谓必定无有出罪。“应如法令作”中,“令”是表原因的具格,意为“由此”。如法与律所安立,应由此罪而令其行,如是所说。愚弄的过失、三次听闻的状况、想要愚弄而使愚弄,此为三支。

愚弄学处释义已毕。

4. 殴打学处释义

451四五一、在第四段巴利文中,“以身相系之物”者,此中亦包含以石块等投掷物所作的击打。

452四五二、“染心”是指以身触之欲染而说。若以淫欲击打男子等,则仅为恶作。若以放生之意图用杖端触碰蛇等、放出蛙类等,则不犯。忿怒,以及向受具戒者非以放生之意图击打——这是二支。

殴打学处释义完毕。

5. 掌击学处释义

457四五七、在第五项中,“非因有击打欲而给予,故为恶作”——此处的恶作是因击打之缘,还是因举起之缘?唯是因举起之缘,而非因击打之缘。因为若无击打欲时,由彼缘不应有任何罪;而举起本身以不安住为自性,故由彼缘不犯波逸提;但因以染污心作了加行,若说此中无罪便不合理,因此应取为恶作。

458四五八、“前”是指前一学处。其余与前一学处相同。

掌击学处释义已毕。

6. 无根学处释义

459459. 第六学处中,“正在保护自己”一语,是为了表明“并非出于怨恨而毁谤”而说。然而,当被毁谤时,唯有嗔心生起,因此说“苦受”。其余如前所述。

无根学处释义完毕。

7. 举起追悔学处释义

464464. 第七学处中,对已受具足戒者有二支:欲令其不适意,以及生起追悔。

举起追悔学处释义完毕。

8. 窃听学处注释

471471. 第八学处中,“被听闻”者即是听闻,指言说。在其附近者,称为“近听”。若将“于此被听闻”理解为“听处”,则成“立于能听闻处附近的其他非听闻处”之义。而注释书中,为显示“近听”一词的含义,故说“站在何处”等,并非仅指“听”一词。

473「一章节等」:这是就或无作为、或有作为,依生起的共性而说。对于受具足戒者,具有责难的意图与听闻,此为二支。

窃听学处注释完毕。

九、诽谤学处注释

474第九学处有三支:如法羯磨、了知、给予同意后而呵责。

诽谤学处注释完毕。

十、离去学处注释

481第十学处中,依决断论,有二支:如法性;了知彼后,从羯磨开始,即舍弃同一界内共住者的手臂范围。

离去学处注释完毕。

十一、弱戒学处注释

484在第十一学处中,对已受具足戒者,如法获得认可后,与僧团共同施衣后,因欲呵责而呵责,具此二支。

弱戒学处注释完毕。

489第十二条:如前所述方式。

同法品第八完毕。

第九 王品

一、内宫学处注释

499第九品第一条:律文中所说的「清净胎藏」,此中「胎藏」即母腹中名为子宫的部位,因未为男子精液所触,故称清净胎藏。已受灌顶的刹帝利身份、从未离开父母双方的卧处、在无人告知的情况下越过门槛——此即三支。

内宫学处注释完毕。

二、宝学处注释

506第二条的「住处」:无论在园中或在他处,凡自己居住的场所,皆称为住处。「出于欲或出于畏」:对工匠等是出于欲,对国王的宠臣等是出于畏。「即使后来众人聚集……生疑」:于彼无人处,后来纵有众人聚集,因离去时他人未见,便对那位比丘生疑。「适当」:于允许物,可自己取为粪扫衣;于不允许物,则令适当的净人男众等施设,或令用于塔等福业,或施与后无所期待而离去。「令作」即乞求之后。物归他人、作粪扫衣想而取、因未得允许而取——这些为三支。

宝学处注释完毕。

3. 非时入村学处注释

508第三条:律文中的「畏惧谈论」,是依于国王、盗贼等的怖畏,或依于疾病、非人、饥馑、旷野等的怖畏而生起的谈论。「街巷谈论」即关于善设的街道等的谈论。「水瓮处谈论」即水渡口的谈论,或水瓮婢女的谈论。「先亡者谈论」即关于过去亲族的谈论。「种种谈论」是离于已说与当说,种种性质的无义谈论。「世间传说」即以‘此世间由谁所造’等世间性传说而生起的谈论,海洋传说等亦应如是知。「有如是无」:说此彼无义之因所生的谈论,称为有无谈论。此中,「有」含常、增长、欲乐三种;「无」则与之相反。如此与此六种有无谈论,共为三十二畜生论。复次,律文中依事相,未来之森林、山岳、河流、岛屿等谈论,亦以「如是」一词摄集,故称三十二畜生论。「如是或」中,「如是」一词是方式义,「或」是选择义。是故当取此义:以这些方式,或除这些之外,所说之诸无义谈论。

512「平息努力后前往住处」:这里是指从村落边界外出之后,进入内寺院等边界的情形。至于在村落边界之内,即使已平息努力,若因想要再进入同一村落或另一村落而有此意欲,则无须告知。而「应前往俗家……」等,是就午前进入者而言:当非时到来时,由于非时进入村落必须告知,所以才这样说。至于「如不与取中所说之方式」,是指第二次投掷土块的情形。

515「内寺院等」:关于这点,有人说:在节日等日子里,当人们在村中绕行佛像等时,或者出于礼敬佛像等目的,或因治疗疾病等缘由而受人请求时,比丘们即使没有做好善覆盖等威仪,也可以只从街道中间绕行村落。这一说法不应采纳,因为无犯条款中并未开许,而且「不离开道路……波逸提」的规定已经明确遮止。阿难长老在毗舍离绕行并诵护卫经时,应视为是在善覆盖等学处尚未制定的时期所为,故不构成违犯。然而又有人说:「站在内寺院等处与村落之间的人,为了迎接或随送应受尊敬者等,可以进入村落街道。」这种说法,对于进入内住处的人也是不允许的。不过,对于前往内寺院等处净地的人,似乎是允许的,但应当审慎观察。若有比丘在场却不告知,因未得许可而非时进入村落,这便具足二种要素。

非时入村学处注释完毕。

4. 针筒学处注释

520第四条,律文中的「斧柄」,即斧柄。骨制等针筒,若通过自己制作、令他人制作等方式取得,则成就二种要素。

针筒学处注释完毕。

5. 床座学处的解释

521第五项,依律文:“诸比丘!应从志趣了知此愚痴人。”即应知其人为卑劣志趣所成之空乏者,意谓:因人对卑劣资具的贪求,即可知其人之空乏。在此学处及此后五条中,唯有亲自令作而获得时,方犯波逸提。若仅受用,或与人受用,则唯犯恶作。床座若超出尺寸,通过自作、令作而获得,具足此二要素。

床座学处的解释已完结。

6. 棉敷设学处之注释

526第六项中,“兜罗绵”者,指草与灌木类所生之绵。其余解释如前所述。

棉敷设学处之注释结束。

7. 坐具学处之注释

531-536第七项,坐具若超过规定尺寸,且通过自作等方式取得受用,满足这两个条件即犯。

坐具学处之注释结束。

537-547依此方式,第八、第九、第十支也应如此了知。其余各处皆极易了知。

第九王品结束。

小注释法之方式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