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应悔过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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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应悔过篇

1. 第一应悔过学处注释

553在悔过法诸条中,第一条所显示的“应当指示悔过之相”,即是指明应向新戒比丘发露罪过之相。依此特征,也可了知:即使犯有多条罪,亦应向长老比丘发露。其中的法理如下:若犯多条罪,则说:“诸友,我犯了应受呵责之法——不适宜的悔过罪。”若向长老比丘发露,则应连贯理解为:“尊者,我犯了应受呵责之法……乃至……尊者,我犯了应受呵责的诸法。”其中,“不适宜”的意思是“能障碍升天与解脱”。非亲属比丘尼站在俗人家中,亲手从该比丘手中接取非时食并吞食——这是两个要素。

第一应悔过学处注释完毕。

558第二条的两个要素是:具足戒的比丘尼在未获允许的情况下停止供食,以及未加阻止便吞食食物。

563第三条的三项要素:被承认为有学;在居家近处未受邀请;取用为病人准备的非时食等而食用。

570第四条的两项要素:住处位于有嫌疑的林野;未经许可、未作告知,在寺院内接受时食,非因疾病而吞咽。其余内容显而易见。

应悔过注释方法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