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疑复注·6. 应悔过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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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应悔过篇

第一应悔过学处的注释

553在应悔过法(波罗提提舍尼)诸条中,第一条“显示应当悔过的方式”,就是指说明应当在新受戒比丘面前发露罪过的方式。按照这个特征,也可以知道:即使犯了多条罪,也应当向年长比丘面前发露。这里的做法是这样的:如果犯的是多条罪,就说:“贤友,我犯了应受呵责的、不适宜的应悔过法。”如果是在年长比丘面前,则应当这样连接来理解:“尊者,我犯了应受呵责的法……乃至……尊者,我犯了应受呵责的诸法。”其中“不适宜”的意思是“能障碍升天与解脱”。在那里,从站在俗人家中的非亲属比丘尼手中亲手接取时食并吞食——这是两个要素。

第一应悔过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558第二项有两个要素:对已具足受戒的比丘尼,以未经允许的方式发号施令;以及没有加以阻止就吞下食物。

563第三项有三个要素:被认定为有学;在没有被邀请的情况下到在家人住处附近;非病人把常食等拿来吃。

570第四条的两种要素是:住处属于有嫌疑的林野;没有得到允许、没有让人知道,就在寺院范围内接受时食,并且没有生病却把它吃下去。其余内容一看就明白。

《悔过法广释》讲解方式讲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