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应学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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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应学法篇

一、圆整品解释

576在应学法中,由于行仪犍度(《小品》第356条等)所说的行仪规定,因其须受学故,亦属应学法。因此,此处不像波罗夷等那样在巴利原典中划定界限。为显示行持规范之方式,诸条皆说“应当学”,而非说“若有比丘垂穿着下衣,恶作”。然而在词句分析中,既已说“犯恶作”,当知:凡一切不恭敬之行为,皆犯恶作。

“八指量”——此中“量”字所涵之义,容许稍多或稍少于此数。因此,对于坐着的人,也说到四指量。坐时四指、立时八指的限定,实不能严格划定,多少皆有可能。所以应如此理解:以八指量为准,凡合宜者,皆旨在圆整地穿着下衣。正因如此,后文才会说到“若有比丘小腿干瘦”等语。《古伦底》中说“不知者无犯”,这是就连恭敬学习者而言,即使不知情也包含在内。然而即便这样,仍须持续地学习穿着下衣与上衣的威仪;未学即是不恭敬。由于摄取了“圆整”一词,提起穿着的方式也被遮止,故说“提起或放下”。

“有心”——以了知所缘之心为有心。然而在《沙拉他灯论》中,依伍波帝萨长老之说,取为世间过失,认为是“以了知所缘之心及了知施设之心为有心”(《沙拉他灯论·应法学品》第3条第576节)。于此,了知所缘不应单独另说,因为了知所缘已含摄在了知施设之中——凡了知“此人以此方式违犯此所缘”者,即称为了知施设。而在伍波帝萨长老之说中,此处认为:凡不知施设、仅知不圆整穿着下衣等所缘者,由于没有违犯施设的不恭敬,所以于一切应法学处皆无犯——但此说并不恰当。理由如下:《憍赏弥犍度》(《大品》第451条等)中,关于在厕所留存余水的情形,即使没有了知施设,也判为有犯。那里确实说道:“尔时,某比丘犯了某罪……其后,他对该罪生起了无罪之见”等(《大品》第451条)。其注疏也说:“‘你不知道此处有罪吗?’——‘是的,我不知道。’——‘尊者,此处有罪;若确实如此,请忏悔。’——‘若尊者是无意、失念而作,则无罪。’他对该罪生起了无罪之见”(《大品注疏》第451条),又说道“说非法者,即随顺被举罪者中的某一人”(《大品注疏》第457至458条)。篇集行仪因属应

此外,“凡在有心一方,心唯是不善者,即为世间过失”(《疑惑度脱注疏·第一巴拉基咖释》)——依此特征语,此义也得成立。这里“在有心一方”,正是就了知所缘之心而言。否则,若依了知施设之心,一切学处在有心一方的心皆必然为不善,由此便将导致一切皆成世间过失,而不会有施设过失;且此说也成无义,因为没有任何学处需要由此说来遮止。况且,在应法学处中,以了知所缘之心,在有心一方的心,并非如杀生等那样必定是不善——因此不应导致世间过失。“因不恭敬”——这一巴利语句,是就知晓所缘、以三种心违犯即是不恭敬而说,不应理解为知晓施设、唯以不善心违犯。否则,篇集的巴利原典与注疏便会前后相违——此即我等之见。应当探寻此处的意趣,使不相矛盾。此处有三个要素:不恭敬、无无犯之因、不圆整穿着下衣。一切处皆是如此。唯一的差别在于:各处根据所说的对立面,第三要素的配合方式有所不同。

577577. 第二等中,“穿着在家人的外衣”——是指穿着白色披布等。“即使在精舍中”——这是就僧众集会、礼敬佛陀等场合而说的。

578578. “系好纽扣”等,是显示覆盖的方式。由于“覆盖颈部”等语,故意不覆盖颈部与手腕者,犯。此处也因与圆整学处共通,故应从膝下放出约四指,不使垂摆,圆整地披着。

579579. “敞开衣而坐”,是就如寺院中偏袒一肩而说的。因为说“为住而往者”,所以除了为住的目的之外,为了说法、诵护卫经等目的,即使久坐,也应圆满在俗家中的所有行仪而坐。又,在与坐相关的学处中说“为住而往者无犯”,因此为住而前往俗家者,同样不应坏失善加覆盖等行仪而行。因为是说“为住而往者”,并非说“正在前往者”。然而,有人这样说:“各人初次前往,取得住处后,其余的人便可随意前往。”又有人说:“屋主说‘只要你们住,就把此屋给你们’而施与后,其他非为住目的者,可如在林园中一般随意前往、坐下。”这一切都不应采纳,因为没有这样的说法,没有布施之相,且仅以此不成为寺院之数。即使说“只要你们坐,就把此屋给你们”而施与,也只是暂时的给予,因为布施是以舍弃物品为相。

582“四手肘量”者,据说这是就木匠手肘而说。

584“举衣而成”,这是针对从腰以上露出身体、提起腰带等而说的,因为在行乞食时仅允许取钵等。因此说“然坐时抖衣”等。坐时,若从挂于肩头的钵袋等处取出抖衣,腰以上也会显露,义为不应如此显露而取出。坐于座时,也应稍提起所披之衣,不应以僧伽梨覆没小腿而坐。然而,在此学处中,因说了“为住而前往者”,而在与坐相关的第六、第八学处中未说,故为住而前往者亦应善护、垂目而坐。因此,《母论》注释中也未说两者之差别,只在这里说“然为住而前往者无犯”。

圆整品解释终了。

二、大笑品解释

586第二品等中的大笑、高声等学处,即使与坐相关,也未说为住而前往者无犯,唯在摇身等中说。然而在巴利圣典中,这些由于某些处所用略说而造成混淆,令人难以明了。凡在俗家说法或诵巴帝摩卡时,如果大声能令会众听闻,也应当视为无犯,因为阿难长老、玛欣德长老等便是这样行持的。

大笑品解释终了。

三、叉腰品解释

603“对钵有想”,是为了显示“他对钵存有取想”这一含义,而说“对钵作想”。

604“奥罗尼”是一种副食的变式。有人说是指酸粥、酸豆等的汁液。“肉汁等”中的“等”字,则含摄其余一切副食的变式。

605“平满”,指整理成平满状。“从下方漏下”,是因为周围有空隙,以手弄平时便会从下方漏出。置于钵上的饼,由于以环状形态放置,故称“饼环”。然而,有人说:“取钵之后,将堆起的团食整理平满,在接受布施时即犯;但若钵已在手中,接受布施时,即使堆起也可取用。”这不应采纳,因为是以“平满”这一中性词而通说的缘故。

叉腰品解释终了

四、恭敬品解释

608在第四品等处,「次第」一词中:此处的「施」是指分割,「离施」即是无分割,「与无分割共在」便是「次第」,意思是没有分割、按顺序而行。因此说「不于处处设限」等。

611「关于乞求」:这是针对乞求羹饭的学处而说。「不须说」以此显示一切依巴利文即可了知。其中,巴利文中「非故意」等,是指仅仅了知事由便进食,即是犯;后来又知此制戒,欲将入口食物吐出者,若因不悦而咽下,则称为「非故意入口」,于此无犯。再者,因失念而食,或不知此为乞求而食,称为「失念」。

613「为他人故」:这是指该学处只针对为自己乞求后自己食用而制,故依此学处说为无犯。然而,若为五同法者,于非亲里、未邀请之处乞求,在乞求的当下便不免依注释中随顺经教而说的「未作乞求」之恶作罪。若故意食用,自他皆不免邪命,应如此受持。

615“鸡卵太小”一说,是就不得体而言的;应理解为:唯有过于大(的食团)才构成犯戒。然而,进食者若因畏惧盗贼等缘故,即使食团很大,也可做成不圆整的形状而快速进食,在此情况下属于开许。其他类似情形,也应依理类推。

恭敬品解释终了

五、食团品解释

617然而,在食物尚未送到、张口等待时,由于没有(将食物送入口中的)实际作用,所以未说“属于开许”。其他类似情形也是如此。

618“整只手”是指手的一部分,即手指,就如同“手印”等词(以部分指代整体)的用法。因此,哪怕是将一根手指放入口中也不允许。

食团品解释终了

六、窸窣品注释

627在巴利圣典中,“sītīkata”意为受寒冷之苦。“silakabuddho”是讥讽语,因为有人看到任何小石子,便说“这是佛”。

628“允许将手指放入口中进食”一语,通过允许舔舐伸入(口中)的手指,表明即使是将整只手放入口中的学处,以及本学处,于此情形亦不犯戒。同样的道理类推:在稠粥等情况下,允许用手舔净钵,以及用舌舔净嘴唇。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没有稠粥等(食物沾附)时,不允许舔舐。

634“vilīvacchatta”指用竹篾制成的伞。“maṇḍalabaddhāni”是指在长骨架上横置环状骨架,以线绑扎而成;或是将长骨与横骨都笔直安放,牢固绑扎;又或是将横骨安放后,仅以长柄使其可收拢,并用线横向绑扎。“tatthajātakadaṇḍakena kataṃ”指用连同叶柄一起割下的棕榈叶等制成。“chattapādukā”是一种伞座:将伞柄末端插入其中,竖直安立伞,人们可坐或站在下方的阴影中。

637“cāpa”指中间弯曲、形如扁担的弓。“kodaṇḍa”指带有穿孔杆的弓。

窸窣品注释终了。

七、鞋履品注释

647647. 第七品中,“从树上落下”:指抓住一根悬垂的树枝后坠落。“根据圣典”:指根据阐明自己行持的典籍。“呸,活该”:意为“应受谴责”。“作为堕落之因”:即作为导致堕落的原因。“你”:在此是以主格形式作宾格用法;亦可读作“他”。“石头”:即岩石。

649“不应说”:这句话是长老因为询问了自己的疑惑处而说。为探知年轻比丘对义理的善巧,以发问的方式向坐在高座上的老师请教,是适宜的。

652此处,“唾液”也包含鼻涕。应知:于此情况下,允许含一口水,将甘蔗渣等用口取出,弃于水中。其余各处,意义皆很清楚。

鞋履品注释终了。

应学法注释方法终了。

655于灭诤法中,此处亦无余事应说。

如是,于《普悦律注》的《除疑疏》中,

比丘分别注释方法终了。

礼敬彼世尊、阿拉汉、正自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