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尼萨耆亚篇

223 段

4. 尼萨耆亚篇

第一 衣品

1. 第一咖提那学处释义

459“已息灭者”,即已息灭诸恶之人。所谓“乔达摩支提”,是指在乔达摩夜叉的支提处所建造的寺院。

461「第九或第十」:此处为处格用作宾格的用法。「若有」:若有人生起疑惑。「如所说者」:即「或第十」所说的、与所说相似的界定,也有写作「正如所说者」的。「持用」一词,此处应知省略了「取来」,需据此补足。

463“以针收纳”,即收藏于针盒之中。说此语是为了表明一切针线事务皆已完成。“此”,指失去的衣。“乃至他们”,是指失去的衣等,由此显示无衣之障碍。“第二种障碍”,即住处障碍。在此,以“衣已完成”与“咖提那已出”两句,显示两种障碍皆不存在,从而说明:在已出咖提那的五个月之内,只要衣障碍与住处障碍二者之一尚未中断,便可持用多余之衣。“离去之内”,即在其内有离去,其余也应同样理解。有关此处的详细解释,待相关段落出现时再作阐明。

“最多十日之期”,此为表示紧密关联的措辞。其意是说……乃至……“最多十日的状态”,这句只是揭示“最多十日”一词的字面含义;而“最多十日的状态,即是此处所说之意”,应如此理解此处的句法关联。“此义”等语,是就“最多十日”一词所意指的内涵而作的说明。其中,“如此之期”,即所说“最多十日”之期,意指如此一段时长。

「麻布」,即用麻线织成的麻质敷具,有人称为树皮所制。以棉线织成者为棉布,其余各类同理。「毛毯」,是以羊等动物的毛纺线织成的布料。「混织」,是将麻线等全部,或取其中数种混合织成的衣。有人主张混织品亦属树皮所制。细棉布、精织绸、索玛拉布、中国布、神通衣、天授衣,这六种衣之所以未另立类别,是因为它们各自归属于前述诸类之中。细棉布因属树皮织品而归入麻布类。论书中说「精织绸是丝织品的一种」。产于索玛拉地区及中国地区的布料,即称为索玛拉布与中国布。精织绸等三种,因以虫吐之丝织成,故归入丝织品类。「神通衣」,即藉由“善来比丘”之功德神通而生起的衣。生于如意树者,以及天人所施者,皆可归入麻布等某一类,因此这些衣各有归属。「两搩手」等语,是就常人搩手的标准而言。此乃显示:纵向按木匠肘尺为准,横向按其一半为准,方可进行净施。如《巴拉基咖注》建造小屋学处注疏中所说:「所谓善逝搩手,即现今中等身材男子的三搩手,以木匠肘尺量为一肘半。」由此可知,依善逝指节计,十二指节为一善逝搩手;以木匠肘尺量,则为一肘半。此义得以确立。

「超越彼」中的「彼」,指衣或指时限。「其黎明」,是指衣生起之日已过去的黎明。「连同衣生起日」,意思是:将已过去的那个黎明,视为衣生起之日的开端,并连同此日一起计算。此义之所以如此解说,是因为世尊先说了“最多十日”,接着又说“于第十一日黎明升起时”,为使前后文义连贯,从字面意思上也应说为“连同衣生起日”。若只说“第十日黎明”,即与“最多十日”的说法相符。所谓日数的超越,是就以未来黎明作为该日终结的界限而言,而非以作为一日之始的黎明来论,因为在别住等规定中,并未这样取用。然而,世尊为显示一日起始与终结的界限,在此处说了“于第十一日黎明升起时”。因此,注疏中取用了作为一日之始、亦依附于该日的黎明,而说“于第十一日黎明升起时,成尼萨耆亚”。此中所说「黎明」,应理解为日出之前,弥漫、渐趋浓郁的夜间光亮之相。

「应告知」者,指僧团所期望的对象。「告知之别」者,意为:应当以「于白中忆念两罪」等方式而告知。

468「此处想不守护」,这是针对疑惑者与未超越想者而说的。「即使如此想者,也是如此」的意思是:不论是未超越想者,还是疑惑者,都是如此。对于非遗失、非掠夺的情况,则指出其特别之处而说「以强力取用的方式」。即使以盗取的方式取得,在此处也称为失。

「无罪,取得他人所作」等,是针对坐具敷具而说的。如果有人不依据旧敷具的边缘留出善逝一搩手的量,便制作了新的坐具敷具,该物虽属舍堕,但若由他人取得而受用,则无罪;此义既然成立,也就适用于一切舍堕罪。

469「决意三衣」者,即以僧伽梨等名称而决意。「不应说净」者,即不应以此名称来说净,由此,已说净三衣者便不是三衣持有者。这显示:对于他已决意的三衣,不应执行如不离衣等所应作的规定,但并非说净本身有过失。「从那之后」者,有些人说:从四月之后,允许说净后而受用。另有些人则说:「说净后,直到来年雨安居为止,仅可如此存放。」又有些人说:「说净并无过失,如此说净后,应以资具等名称决意而受用。」

「拳五」者,即依拳而计量的五肘,其意为:量出四肘后,将第五肘作拳而量。有些人则说:「拳肘之五为拳五,因此五肘皆应作拳而量。」「拳三」者,其理亦然。以二肘的下衣能遮覆三圆,故说「以披着」等。「过量」者,指超过善逝衣量。「不足」者,指少于拳五等,由此可知:于这些人,三衣的决意不成立。

「我舍弃此桑喀帝」者,意为:我取消、舍弃此桑喀帝的决意。「以身作变化而作」者,即以手触衣,或摇动之。「应以语决意」者,于此应知,以身摇动且以语说出,以身语决意亦被包含,因已说「不以身触」故。「二种」者,依伸手可及与伸手不可及而为二种。其中,伸手可及者,谓一肘半之距离。「十二肘」者,有人如是说,此于此处不合。「在附近住处」者,此是就站在适合辨认放置处所的位置而说。即使站得离彼处远,若能辨认放置处所,亦应决意。于彼处,衣之放置状态的辨认即是标准。实不可能于一切方面辨认处所。于一住处放置后,若认为于彼之外另一住处为放置者,则不应决意。然有些人说「即使那样决意亦无过失」,此与注疏不合,应审察。「以决意而放置之衣」者,即以资具布之名决意而放置之衣,以此即显示「我舍弃此」之资具布的舍弃。以此显示,持守三衣头陀支者,以粪扫衣等方式所得之衣,于十日内不能作成、染色、披着者,应以资具布方式决意而度过十日,否则成尼萨耆亚。以此于《清净道论》中说「然自染色时起,不应放置,名为头陀贼」。「应再决意」者,此是就欲以桑喀帝等三衣之名决意而受用者而说,然对于其他者,前决意即足够,应知。「应再决意」者,以此显示亦应给与羯磨点。

在结界内,由于可以认可不离衣界,故不难持守,因此说“在未结界中难持守”。

「超过量度而裁截者,波逸提」,故说「不超过量度」。「此后,应撤回决意而作净施」:即于雨安居月之后,应撤回决意而作净施。由此可知,在四个月的雨安居月之上,决意仍存续,因为此后才需撤回。而《论母注疏》中所说:「雨浴衣,即使雨安居月已过,乃至痒疮等病已止息,亦舍弃决意」,此说在《善见律》中并不存在。在《附随注疏》中,于「有罪在冬季犯,非在夏季」处,有如是说:「于迦提月满月之最后一日,作净施而放置的雨浴衣,若在冬季穿着,则犯。然在《古伦地》中说:『于迦提月满月日未撤回,而在冬季犯』,此亦善说,因为说『四个月决意,此后应作净施』故。」其中,在《大注疏》中,因穿着之缘而说恶作;而在《古伦地注疏》中,则因未撤回之缘而说。因此,即使依《古伦地》所说之理,雨浴衣虽过雨安居月,亦不舍弃决意,此义得以显明。而在「舍弃决意」的诸缘中,以雨安居月及病之消失而舍弃,此在《论母注疏》中亦未提及,故应依《善见律》中所说之理,理解为:直至撤回,决意存续。「因允许为沐浴故,即使仅色变之染,此亦可用」,如是说。「然二件则不可用」:以此显示,如同僧伽帝等,第二件上决意不成立,成为多余衣。在《大波阇利》中,依衣之受用作用的不存在,而说无罪,如同为坐卧具资具而施的敷具。然而,所谓「敷具亦应决意」,此并非限定为坐卧具之用,因其被摄入九种衣中,故应理解为:以自己之名决意后,存放起来,如同资具布,可随宜使用。「雨衣、毛毯」:这些敷具等,因在世间亦有此称呼,故与为坐卧具资具而施的敷具分别而取。

「以下劣之转」者,此是就犯最后事而住于比丘之承认者,及往外道者,及比丘尼因于比丘尼状态无所求而取在家相、外道相而说。有人说,依不舍学而往在家状态而说,此不合理,因彼时彼亦具足,及因衣于彼所有而不舍弃故。「量度衣」者,依最后量度而说。「着二衣者」者,依入村时折叠二重而着僧伽帝而说。「此理」者,以此摄入于量度具足者,于任何处,破洞舍弃决意等义。

「无有其他最后量度」之意,是指经中未曾宣说,此为意趣。今为显明此义而说「因为……」等语,实则并不相符,因僧伽梨等之五拳等下量度,经中并未提及——此即意趣。

「作大或作小」:此处,若将极大之衣作成具足五拳等最后量度,纵使从周围截断,截断之处亦不计为破洞之数,决意亦不舍弃,如此方为成就,且与「缝合而截断,而非破散」之说相符。然而,若将杂布作成小于净施所许之最后量度而截断,则舍去决意,因决意已无所依。此后若再行缝合、连接,则应重作决意,此应了知。又有人说:「雨浴衣二分断截时,纵使各片皆可成就最后量度,然仅于其中一片得存决意,余片不然,因有『二件则不可用』之说。于坐具、覆疮衣等亦同此理。」作如是说。

「现前」一词,为主格形式,且是「净施」之限定语。因此,有论师将「现前」作处格意义的离格解,释为「面向」。或又,以自己之语亲作净施,名为「现前净施」;借他人之语所作净施,名为「对面净施」——此义亦可从工具格角度理解,而与原典相符。「在场与不在场之状态」,即是「近与远之状态」。「至此即足以存放」,意指至此净施事毕,该衣不复为长衣,纵使超过十日,亦不犯舍堕罪——此为意趣。「受用……乃至……不得」一语,是就如下情况而说:自己未经撤回净施而受用者,犯波逸提;若就决意及他人处分而言,则犯恶作。

“受用等亦可行”,即受用、舍弃、决意等方式亦可行。以“亦”字,表示存放亦可行。由此,即使已作撤回,该衣仍是已作净施之衣,而非多余衣。然而,若欲以三衣等名义决意该衣,则须进行决意;否则,便应将其作为已净施之衣而受用——此即说明此义。可是,有些论师说:“凡已作净施之衣,在尚未受用之前,不应令其撤回而存放;待受用时机到来,方予撤回,决意后再受用。若在此之前便令撤回,则因撤回而净施即告消失,该衣便成多余衣,超过十日则犯舍堕。因此,凡欲暂置不用者,方应净施;撤回之后,亦须在十日之内决意。至于注疏中所说‘从此以后受用等亦可行’等语,与原典相违。”——这不过是他们自己的见解而已。原典中“在十日之内决意或净施”(波罗夷469)、“自行净施衣后,未经撤回而受用,犯波逸提”(波逸提373)、“无犯:彼人给予,或由信任而受用”(波逸提374)等语,皆是泛泛而说;注疏中亦以“我撤回此衣或此净施”等语,未明示撤回之法,而以“此物属我,汝可受用或舍弃”之语,并未解除其所有权,仅就受用等方式而言。

“不明了制戒”,即对于作了如此净施之后,应当立即如此撤回这一律事,他并不了解。因此说“不知如何撤回”;由此亦可知:净施之后,应立即作撤回。

“以通说之语所说”,即以三衣等共通之语所说。此处为消除“似乎相违”的疑虑,而说“以三衣之概括……乃至……为净施提供了余地”——此语的意思是:虽然“决意或净施”是泛泛而说,但“三衣亦可净施”这一含义并不成立,因为原典明确规定“三衣应决意,不得净施”(《大品》358)。凡应决意者,则决意之;凡离三衣之列者,则应净施,则净施之——此义方得成立。因此,此处前后并无矛盾,因为通说之语仅适用于其余所说之处。此处为说明三衣亦有净施之规,而说“三衣以三衣之概括”等语。其中,在以三衣之概括受持的情况下,不得撤回其中任何一件而净施;但若欲从三衣中取出一件或全部,以另一套三衣作三衣之概括受持,或欲解除三衣决意、以资具布的方式受用一切衣者,则可撤回先前已决意之衣而净施——依此意趣,“欲以三衣中一件衣离宿”等语或可如此说,这与原典相符。又或者,再度欲以三衣决意而作决意,为离宿之便而撤回并净施——以此意趣而说,则与“三衣应决意,不得净施”(《大品》358)一语相违。若三衣可如其余衣物一般撤回而净施,则

“给你”等语中,因为已经作了舍弃,即使对方心中尚未接受,该物也已属于受施者,此人可在想要拿取时随时拿取。“名为某某”,是对站在对面的人所说的。“随谁欢喜”等语,则是就双方都已舍弃、因此成为无主之物而说的。

“此不相应”一语,是仅就十日之内以信任取用而言,因其出现在无犯的条目中;而在此处,则是为了说明以某种方便令应舍衣成为如法。然而,有些论师说:“若未被同法者以等分方式截取,以及以信任取用后又重新获得,则不见有过失。”“未作决意”,是指应通过身业与语业所作之事却未作——这是它的意趣。此处有五个条件:该衣属于自己、符合种类与尺寸、已解除障碍、成为多余之衣、超过十日。

第一咖提那学处释义完毕。

2. 库房学处释义

473第二条中,“不别住”,是指应成就于不别住的状态,也就是应在无别住过失的情况下,施行应作的羯磨——这是它的含义。

475“属于被遮止的范围”意谓:在禁止离衣宿的三衣之中,以其中一件作为部分,而施设整体的称法,以此显示以部分代整体。

478-9“至此”是指“已围起”这一句。在说了“sabhāya(集会所)是以词性差别而说为sabhā”之后,又自行以“sabhāye”来称说,由此显示sabhā一词的同义词sabhāya具有中性词性。或者,另有读本作“sabhāyanti liṅgabyattayena sabhā vuttā”。而“以词性差别说为sabhā”,是指与sabhā词性不同的同义词sabhāya。

“去集会所”即去集会处。“无需居住”意指无需在衣伸手可及之处居住。此“其”字指通道。不应离开集会所与门的伸手可及之处——因为集会所与门的起始及末端已被取,所以位于其间的通道和房屋也已被包含在内。在这里,居于门、通道、房屋中的人,应避免进入村落、共宿等过失,唯应妥善隐蔽等;然而,若集会所是为了众人居住而以围栏等建成的大厅之状,则应知可如内园一般随宜居住。又,因围起故,成为一入处;因未围起故,成为多入处。这一道理也应类推至住处等,故说“以此方便”等。住处等唯针对村外者而取,因为村内者已由“取村”所包含。“一切处”指村落、镇、住处等十五种处所。“围起等”中的“等”字,唯取未围起,不取单一家族等,因为那些并非构成一入处与多入处的因由。在这里,商队只有在一处停留数日而围起时,才有围起;行进中的商队则无。

482-7村外,由主人在海边等处所建的货物仓库,称为库房,故说“车乘等”等。“秃顶殿阁”是指不太高、带有月台,而无尖顶花鬘等装饰的殿阁。

489“遍取”即覆盖。关于河流范围——有人说,由于未如别村等那样说到河流范围,故仅以衣伸手可及之处为限;然而其他人则说:“依此注释之语,河流范围亦别自成立,不应离于河流的伸手可及之处。”“住处界”,是就“不别住界”而说。在此,即使住处属于多个家族,由于在不别住界的界限内,一切处皆可有不别住衣,故以彼界为主,那里不得有商队范围,因此说“应去住处居住”。“在商队附近”——这是依上述内部界限而说。在圣典中,有多个家族的商队,将衣存放于商队中后,不应离开伸手可及之处——在此,是取商队的伸手可及之处。

490“单一家族的田地”,是就无围障者而说。

491-4「住处」,是指近行界。其中,「于某住处」是就住处内部的院落等而言;而此处所谓的单一家族等所属,则是依建造者来说的。「阴影所触之处」,是就垂直投下土块所落之范围内而言。

「于不可往返之路」,是指那些位于海中、当日前往后无法返回的岛屿,应如此连结解释。「于另一件」,是指东方的衣。「于布萨时……增长」,以此显示,衣不别住所护持的七肘半范围,与共住的七肘半界,性质全然不同。正如众多比丘共坐一处,各于周围七肘半范围内放置各自之衣而作护持时,每一位比丘从其坐处开始的各自七肘半范围之界限互不相同、多种多样,而非从众会边际开始唯有一种无差别的界限。因此,在那里不会依众会而有增减。而七肘半界则不然,因为七肘半界即使范围有一由旬,也是从众会边际开始,周围七肘半范围无有间断,唯成一界。因此,彼界是依众会而增减的。故应知:七肘半界是一回事,从七肘半所划分出的衣不别住之护持范围是另一回事,且为露处。此处应说之事,将在犍度中讨论界论之处再作说明。

495「渡河」,是指放开手距而渡越。「于村外放置」,是就未披覆而言。「应作羯磨」,是指先对上衣及置于村外的僧伽帝作羯磨,然后披上上衣,再对下衣作羯磨。在此,即使是对置于村外者,由于甘马语的作用,纵使背向而立,也可舍弃,也可给予已舍之物,应如此理解。对于年少比丘因出行时怀有急切心,故说「但依止并不止息」。「片刻……乃至……止息」,是就因急切心出行被中断而说。然而,对于那些在黎明前即起身、怀着急切心出行者,即使中途日出,依止也不止息,因为说「直至日出而卧」。正因如此,才说「入村后……乃至……不止息」。在「未听取彼此之言」等句中,因出行时便有急切心,故未说依止在出行那一刻止息。「因母牛之怖畏」,是指因幼犊母牛冲过来用角顶撞而产生的怖畏。「依止亦止息」,在此,因母牛怖畏等而站立者,必须站到怖畏平息为止,故无法确定「我将在日出前到达」,由此而说。然而,在能够作此确定之处,即使中途日出,依止也不止息,如同为了药而进入村落的年少比丘们。「界内之村」,是就后来在未离宿界

“此处未舍”一句,是显示正如决意与择取一样,舍的作法也应通过身或语来进行。由于应通过身语来作却未作,故说此为身语所生(kāyavācā-samuṭṭhāna)。已决意三衣、未作废咖提那、未得许可、夜间离宿,为此处四个条件。

库房学处释义完毕。

3. 第三咖提那学处释义

497497. 第三学处的巴利文中,“因衣期待而寄存”一句,意为因有衣的期待而寄存。在“比丘衣已作成时”这句话中,如同第二咖提那学处一样,应知工具格的含义是依所有者而说的。

499-500499-500. “我施汝衣”即已给予,意为“尊者,我给予你非时衣”这样给予,这也是在时内指定而给予,这是意旨所在。然而,这是注释书的解释。巴利文中的“虽于时内指定而给予”及“非时衣”等语,是依词句的共通性,以义理举要的方式,将所能含摄的一切情形显示出来,正如第一不定学处中“耳语”的情况一样。因为,对于僧团,即使在时内指定而给予的衣,也与在非时生起的衣一样,应由在场的已入雨安居者和未入雨安居者,一切人均分。正是以此共通性而称之为非时衣。为了显示此义,巴利文中以义理举要的方式说了“虽于时内指定而给予”,但并非为了显示“从彼处分得之衣,或在非时所得之衣,已入雨安居者不得享受一月或五月的宽限期,若无衣的期待,只得十日宽限期”这一含义。注释书中也以义理举要的方式,将依“指定而给予”这一词句的共通性所能含摄的一切显示出来,说了“或给予一人:‘我施汝此衣’”,但并非为了显示如此所得或在非时所得之衣,对于未作废咖提那者,应在十日内决意。应如此理解,否则便会与巴利文和注释书相违。正如在急施衣学处中,即使在非时生起的急施衣,也说“应寄存至”一样。

然而,此处并未如是说,而给出了分别(padabhājana),这是关联。其中,“如是”一词,意指注释书中将“若从此更超”解释为超过一个月的最高期限,即指此义。但在分别中未说此义,而说了其他含义,这是意旨所在。“tāva uppannaṃ paccāsācīvaraṃ”是主格,“mūlacīvaraṃ”是受格。所谓“令其随自身规则而行”,是指不让于紧接着的次日等所生起的期待衣,作为最高一个月的基础衣而存放,而是令它依自身的十日最高期限而确立,故说令其随自身规则而行。而“从此以后,基础衣”一句中,“mūlacīvaraṃ”是主格。因为从第二十天以后,于第二十二天等所生起的期待衣,若与原有之衣缝合在一起,则不应令此衣以十日最高期限而行,而应以九日最高期限等方式,令其随自身规则而行;但若不缝合而分开存放的期待衣,则仍为十日最高期限。

巴利语中“dasāhāti”意为十天内。所谓“第十一天生起”等,是说在第十一天生起等,或者也可采纳此读法。“第二十一天生起……乃至……应作九日法”等,是排除了期待衣生起之日而说的。因此才说“第三十日……乃至……当天即应决意”。“另一件期待衣……乃至……应作”这一句,仅就尚有期待的期待衣而说。若心想“从此将得不到衣”,在期待因缘中断后,若又以某种方式于他处生起期待,则基础衣不应决意;若期待完全中断,超过十天的基衣则在当天即应决意。“期待衣也可决意为资具布”,是就先前已生起的不同类的期待衣而说。“相互”即“此与彼”,或者也应采纳此读法。此处的支分,与第一咖提那中所说相同。其不同之处在于:那里只是超过十天,而此处是超过一个月。

第三咖提那学处注释结束。

四、旧衣学处注释

503-5第四条巴利语中,“bhattavissagga”意为食物入腹、送入、吞咽,即食物之用;也有人释为食毕食物之排遣。其中,“so nāma tvaṃ”意为“你叫某名”,“tāya nāma tvaṃ”也是此义。父与母为父母,父母之父母为祖父母,他们皆成对,故称为“双”(yugala),因此应知此处之义为“乃至第七代祖父母双亲”。如此,由“祖父母”一语,外祖父与祖母、外祖父与外祖母都已包含在内。从第七双及以上,应视为“非亲里”。比丘尼亦然。父之母为祖母,母之父为外祖父。

所谓“于每一加行,比丘犯恶作”,是指:当说出“洗吧”这一命令语时,由于此句对一切同性质的加行都具命令作用,故如此说。

506由于洗衣(的说明)必定与“作身表”及“在十二手肘内”相关,因此,若不表明欲令对方以身体洗衣,而只是向对方递送、抛掷等;或离开十二手肘的界域,站在外面以身行或语言发出命令而作抛掷、递送等,皆不犯。

所谓“以一事”,是指以第一事。“五百为量”,是说这些构成了五百。比丘尼虽因已舍比丘身份而转变了外相,但只要在比丘们面前受过一次具足戒,她便是同一受具足戒者。

507“取暂时的”意指,为着自己数日披着等目的而乞求暂时使用。旧衣性、站在近处向非亲里比丘尼发出命令、令她洗涤等,这些是此处的三项犯缘。

旧衣学处注释结束。

五、受衣学处注释

508第五项中,“在学处未制定时”是指,关于脱离僧团的学处(巴吉帝亚 691-692)尚未制定之时。“部分具足”是指,发等五部分具足善好。“仅以手掌示现”说明只露出手掌,不使见到其余身体。

510“以损坏性”即由于被破坏性、无混杂性、不可修复性之义。因此说“以完全穿破性”,即以被损害性之义。“应交换的”即是交换,也就是交换物,意为交换之后所给予的。

如同前一篇学处,此处并无十二肘的近处限定,故说“舍弃近处”。“除交换物外”,是指除开以下情形:哪怕只是给了一片诃梨勒果,或心中作意“我将给予”而接受交换物。“以彼无心性故不得成立”,以此显示,犹如在不知对方为亲族等情形中,亦以不知对方为比丘尼之方式等,而成无心。

513-4“三与彼巴吉帝亚”,即三巴吉帝亚,意为巴吉帝亚之三事。“钵袋等”,是就不可作决意之物而言。“何况在钵袋等中”,意在显示:即使是大坐垫之皮,因不可对其作决意而无犯;对于无可分别的最后量、因而不可作决意的物品,更复何言。然而,钵袋等物作为可分别的最后量物,确实不应取受。接受是作为,不交换是不作为。可分别的衣、无交换物、从非亲里手中取——在此,这三者为支分。

受衣学处注释结束。

六、向非亲里求衣学处注释

515第六条中,“paṭu”即是“paṭṭo”。在巴利圣典中,“法邀请”是指,仅凭对沙门所应行之礼仪法度的程度而作邀请,并非出于施与之意而作邀请,这就是它的含义。因此才说“将令知”。因为,从非亲里且未被请允者之处,才有所谓“请求”。

517“应以草或叶遮覆而来”——此句开许了毁坏草木,故说“非为毁坏草木之故”等。若人先以清净心取相,而后执取邪见,此人即是退堕外道者,因此说“即使穿着下衣,亦不应执取(邪见)”。

“最初前往某住处”:在此,即使为住处、衣等事而进入者,也须以草等遮盖后而行,绝不可裸体而来,因为就共通性而言,已说为恶作。“吉米离咖”是指布片、碎布。“仅以受用”是说未获得其他衣,仅以此受用。“受用破”是指该衣在受用时因破旧而损裂,变得不适宜,成如此破旧状。

521“为他人之利益”:在此,“亲戚、已受邀请者”这一句也随转而来,故说“自己的亲戚、已受邀请者”等。然而,此处应理解为:为他人未失、未坏之衣的利益,向非亲戚、未受邀请者乞求时,不犯舍堕。否则,依“亲戚、已受邀请者”这一句,便无法区分差别。因此,在随后的学处中将说:“然而在诸注疏中,于亲戚所转处……乃至……说唯量是许,此与圣典不合”,以及“然因此学处唯于为他利益而乞求之事中制定,故在此未说‘为他之利益’”。可分配之衣、非适时、向非亲戚乞求、由此而得——这四项为此处的四支。

非亲里乞求学处注释完毕。

七、超过其限学处注释

522-524第七学处中,圣典中的“巴嘎希咖萨喇”者,即布店。盖彼由商人展开布匹而展示之处故,称为“巴嘎希咖萨喇”。“彼之衣”者,应受持之衣。“以三衣者”,以此显示:对于未失三衣者,不存在他人放置于住处等处的衣。若有,则不应乞求。应着暂时下衣而取自己之衣;若连暂时的也得不到,如以损坏植物生命而以草叶遮覆一般,乞求也是允许的。“以他”者,以未失、非全部衣者。“二失”者,从增上而言说“二应受持”。

526“与圣典不合”,意为与“无犯者:亲戚、已受邀请者”这一圣典内容不合,因为此处仅就涉及彼过量乞求的犯行情形而说。“未说‘为他之利益’”,此句显示:为他之利益而作过量乞求时,有‘尼萨耆亚巴吉帝亚’之义;而此巴吉帝亚,或属于那些为其利益而乞求者,或仅属于乞求者本人——然而,并非属于那些为其利益而乞求者,因为他们自身并未乞求;亦非属于乞求者,因为他并未为自己而乞求。因此,即使是为人乞求者,亦不见有‘尼萨耆亚巴吉帝亚’。但据圣典之义,此学处唯依‘自己受持’之力而转起,故在无犯部分未说“为他之利益”,诸师作如是说。而此说似显合理,应审察而取。此处的四支为:衣过量、未失坏等的原因性、向非亲戚乞求、由彼而得。

超过其限学处注释终了。

八、第一备办衣资学处注释

528-531第八学处的释义中,“施作者”,是就施主而说。“布片”即是布。“若令作低价者”,这是针对尼萨耆亚巴吉帝亚的无犯而说,然而,若以乞求为缘,则唯独是恶作。因为经文中将“先前未受邀请”说为乞求的原因。在《母论》的注释中也说道:“于衣有更多欲求、向非亲戚乞求、由彼而得,这些为此处的三支”,由此显示了向非亲戚乞求这一要素。然而,有些人说:“即使施主未在自己面前说‘我欲施与’,只要他心想施与某价值之物,令取来该价值之物也是允许的。”此说与《王学处》的注释亦不相合,因为即使由使者或施主告知“为具寿故,已带来衣资”,在那里也禁止从口头的净人、作净者等处令取来。如于彼处所说:“此二者名为未指定的作净者。对于这些非亲戚、未受邀请者,应如是行持……乃至……不应说任何话。此仅是教示‘应由使者送来衣资’,即使自己带来,在施予钵食等时,也是此法。”因为,口头的净人、作净者等,即使施主已舍弃物品,由于未指定“从此处取衣”、“从此处取钵食”等,故说“不应说任何话”,并非因为该物品属于口头的净人等所有。因此,在此,对于由施主或使者说“你们想要什么,就说吧”而未受邀请者,若有所言说,则唯独是恶作。

第一备办衣资学处注释终了。

九、第二备办衣资学处注释

533第九学处中,“各别衣资”是指:各别加以限定的衣资,即逐一、各各分别限定的衣资。“二者俱在”是指:二者同在,即二者合为一处。

第二备办衣资学处注释终了。

十、王学处注释

537第十项中,“ajjaṇho”一词,本应为“ajja no”(今日我们),插入ha音,并将na音变为ṇa音,故说为“ajja ekadivasaṃ amhākaṃ”,即“今日一日我们”。

538-9母论注释中所说“以此衣资令作衣后,以衣覆某名比丘”,是为了显示来意清净而说。因为若派人送去时说“将此给予某比丘”,由于来意不清净,比丘便不应在不净物品上指定净人。那会成为不净衣资,属尼萨耆亚物、恶作法。当不具备“给某某比丘”这样的来意清净时,依学处所来之法,若使者言辞也不清净,便应一概拒绝;此时不应说“我们接受衣”,依此也不应指定服务者,因为来意与言辞二者皆不清净。然而,依经文中所示之法,若来意清净,即使使者言辞不清净,依学处所来之法,一切皆可作——这是为了显示此义而说。由此可知,如同使者言辞不清净时,若来意清净,也允许指定服务者;同样,若来意不清净而使者言辞清净,也允许。此义于义理上已然成立。当二者皆清净时,需要遮止的根本不存在。因此应当了知:母论注释中说“净人也不应指定”,是就二者都不清净的那一种情形而说。

然而,《义明灯》中说“来意的清净或不清净,看不出特别的作用”等,这是未能观察根本义注的意趣而说的;因为依上述所说之理,来意的清净等确实有其作用。至于这里提到的“即使原主人以如法的方式说,而派遣的使者以不如法的方式说,也应指定净人”——这个所谓不想要的过失,其实根本不是过失,因为它正是我们所想要的。如是,在学处中,对以不如法的方式说“请具寿接受衣资”的使者,因为来意清净,应以如法之业指定净人;但在来意不清净时,即使以如法之业,也不应指定净人。因此来意的清净与不清净确实有作用。然而,如何通过使者的言辞了知来意清净呢?这并非难事。因为只有在使者以不如法的方式说时,才需要寻求来意清净,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必;此时,可以通过询问其言辞的次第,以及通过推理等方法来了知。在此学处中,仅由使者说出“带来衣资”,便可了知这是买衣之后施予的情形。倘若全然不晓来意清净与否,就应当仅仅予以拒绝。

而经文中“我们接受衣”等语,是为了显示:即使使者言辞不如法,当来意清净时,应当如何行持的方法而说的。“此……乃至……不应对他说‘给他’”等,则是为了开示从不净物品的接受中解脱而说的。“已告知”等,是为了显示“只有在使者再次这样说时,才允许催促,而非其他时候”。“不应说‘给我衣……乃至……为我作衣’”,这是为了远离如下过失:当面对使者带来的金钱,由于自己已指定净人而接受时,如果说“给我衣……乃至……为我作衣”,由于那金钱的本质,以那金钱进行交换而说“给、作”,便成了进入金钱交易,如同在僧团中所舍弃的金钱一样。因为在那里说过“不应说‘取来此物或此物’”。因此应知,这并不是为了避免向人索求的过失而说的,因为也存在“朋友,我需要衣”这样的过失。所以说,即使舍弃使者所指派的,也应当从另一位净人处让人取来,因为这样便没有金钱交易的疑虑。在这里也应理解其意趣为:不说“以使者所放置的金钱换得之后,让人取来衣”,而只说“让人取来衣”,以这样的方式让人取来。“破坏立场”,此处“立场”是住立与缘由二者的名称。因此,因坐于座位而破坏了立场,他们所来的缘由也无法被知晓。但是,不动摇所立的立场,仅仅破坏在接受利养等上所来的缘由,

“对于那位……的衣资”等,是显示:当比丘自己指定的服务者没有制成衣时,应如何行持的方法。比丘这样对施衣者说明之后,他们便受催促而施与,这是允许的,因为在无罪中说过“施主们受催促后施与”。由此,如果有人自己不直接催促,而借由近事男等人以方便说词令其催促,那么,即使他们被催促了七次而施与衣,对于那位比丘来说也不构成罪过,因为学处并非命令。

「未曾被任何人指定,仅凭自己口头承揽服务便成为服务者」者,即口头服务者。以「因不欲调查」一语,说明纵有可布施之物而不欲施与时,圣者们也仅因没有欺诳之心,依言说而称「无」。药篇的门达卡长者事中所说:「诸比丘,有……」等,即所谓门达卡学处。「在净人手中」者,这是就由派遣者所指定的净人而言,并非针对由比丘所指定或未受指定者。故说「于此,催促无定限」等。

「自己取来而予者」是句子的连结。以「为钵食等之受用故」一语,说明并非仅为作衣的受用。以「此即方法」一语,表明:即使在施主所指定的净人各有不同的情况下,若为钵食等受用而给予,其关于场所的催促等一切处理方式,都应当依照上文所说的方法来进行。

由于说「僧团……乃至……未接触」的缘故,凡是以「我们为僧团住处之需而施」等方式接触后而说者,即应当予以拒绝。「僧团接受」一语是就最上标准而说;即使是针对别众等为僧团之利而接受者,在接受时与受用时亦皆犯恶作。《义灯钞》中说「在接受时犯波逸提」,那并不恰当,因为是为僧团、塔等之利而作,故仅犯恶作。「催促」是说,明知对方并无过失,却以嗔心或贪心催促说「应给予物品」。其人确实会因妄语等缘而有波逸提、恶作等罪过,但如果心存「颈」的衡量而说过之后,了知并无过失而中止,则无罪。

「池塘因位于田地之中,故说“不应接受”。如果布施时说“愿僧团受用四资具”,则允许。此处,若说“我为比丘僧团受用四资具而布施此池塘”,或说“我布施池塘,令比丘僧团受用四资具”,或说“我布施从此池塘所生之四资具”,如此说法亦皆允许。这是针对仅为僧团受用而进行布施的情况而说;若是对个人布施的池塘、田地等,即便这样说,也不允许。然而,对于净心者,为水的受用而布施水井、莲池等,是允许的。因为以“僧团有池塘,如何”等为始的一切处,都唯独依僧团而说。“手中”,即处于权力之中。」

「所谓“于说‘放置’时”,这是依如法的方式而言;即使未说“放置”而放置,也无过失。因此说“可以阻拦水”。即使在播种时节,先将其惊走再放开也是允许的;若不放开,则须赔偿物品。“再给与”,是指被截断后再行给与,这同样允许,此为关联之说明。由此显示:“任何主人若以‘此物已被比丘舍弃,无有主人’的心态,自己取用后再给予,是允许的。”“我们将说净语中的决断”,这是剩余的文句。」

「“依水”,是指为了水的受用。“净心者”,这是针对那些以自己动手及不如法语而作的人而说的。“为了谷物的成就”,即使是不净心者,只要自己不亲手做,而以如法的语言命令他人,也是允许的。“不允许设置净人”,这是因为以自手等方式所造的池塘,故说“不适当”。但对于设置者,或对于受用那个资具的僧团来说,并无过失可知。或者,应以注疏为衡量标准,在这里取罪。“有惭比丘”,意趣是:即使是有惭耻的人,在被人命令挖掘泥土等时也会去做,何况无惭者呢。“新谷”,是指在先前未开垦的田地上所产的谷物。以“迦利沙波拏”为例,这是为了显示在谷物储藏中,那也是不被允许的。在谷物储藏的情况下,其所用的方便只是恶作,不像储藏迦利沙波拏那样。」

在‘你们耕种、播种’的言说中,若依此言,于一切亦成不许可,故言‘不说’。而‘如此多的份额’,此处也是针对相应数量的迦利沙波拏而说。即便这样说,由于当时迦利沙波拏尚不存在,因此未来所生的(谷物)对他人是许可的。由此说‘对他而言那是不许可的’。然而,对他而言,在一切操作、受用中,皆是恶作。有人说:‘唯在谷物受用时方有罪,先前的操作中无罪’,这并不合理。何以故?通过计量、守护等操作,而后于谷物受用中成罪,却说那操作中无罪,是不合理的。然而,在间接的说法中,一切处无罪。因此,在‘以这么多稻谷换取这个、那个’这样有定量的言说中,说为不许可。在迦利沙波拏的考量中,也以此方法类推。曾有‘没有净人’应当说等言说的事例,在此是成立的。

‘我施树林……乃至……是允许的’:此处,因为是住处,个人以清净心取用也是允许的。‘我们施结界’:因为这是以寺院结界等通称的言说而说,故说‘允许’。

即使以‘服务者’等言说,个人取用仆人也是允许的,因为世尊曾特别开许:‘诸比丘,我允许园民。’(《波罗夷》619;《大品》270)而且,那是依毕陵伽婆蹉尊者所受用的方式,并非依在家人受用仆人的方式。然而,田地等一切唯对僧团方为允许,应知在巴利圣典中,并未允许以个人方式取用。所谓‘给寺院’,是针对僧团的寺院而说。而‘远离受取田地……’等经中所说的遮止,被世尊作为结罪之因。深知世尊意趣的结集大长老们,应知一切依于田地受取等的非巴利决断,已如此说。在此,‘净人的指定’、‘由使者所交付’、‘超逾彼之努力’、‘依彼之获得’,这四个是支分。

王学处注释完毕。

第一衣品完毕。

第二 蚕丝品

一、蚕丝学处注释

542542. 第二的第一中,巴利中“蚕丝作者”者,因为蚕虫从茧生起,以蚕丝线作衣等者。“桑喀帝”者,破坏。

544“未织”者,因说“未织”,故织后制作无犯。“混合”者,与羊毛混合。“获得时”者,因完成而说“完成时,尼萨耆亚”,故此处有三支分:蚕丝混合性,为自己之利益而制作或使人制作坐卧具,以及获得。

蚕丝学处注释完毕。

547-552第二与第三,意义显然。然而其中,以‘白等混杂’之想而制作纯黑色坐卧具,以多于二分量的纯黑色而制作,以及以多于纯黑色而无‘多于’之想而制作坐卧具,应知此处为无犯。

四、六年学处注释

557第四中,‘哈达咖利苏萨盖,米哈谢差那’是就字界义而说‘排大便与小便者’。于不足六岁者,以超过六岁之疑等,应知此处为无犯。

六年学处注释终了。

五、坐具敷垫学处注释

565第五中,其中‘将被指责’之义为:由于自己随许的约定不适当之作,将被智者指责。阿兰若支等三者,在圣典中是依住所等三种资具之初支而说,应知其余诸支亦如是受持。

566“贪求”即希求。坐卧具既未织成,又是住所资具而称为衣,且无应受持之性,故说“第四衣之想”,意即颠倒想。然而有人认为:“所谓坐卧具,在九种衣中即是坐卧衣,并非其他。坐卧学处中也有同样说法:‘坐卧者,即名为有边者’,又注疏中说:‘如坐卧具般铺展,在善逝一搩手处的一端,裂开两处,缝制三条边,即以此边而称有边者’”——此说并不合理,因为此处未明尺寸规定,坐卧具是未织之衣,且注疏也未提到受持的方式。但坐卧衣,是将六种衣的碎布片,依尺寸妥善铺展后,如坐卧具般制成。正因如此,取其“如坐卧具”的相似之说,故应认可彼衣有受持方式,而非此者。

567以未取善逝搩手而想已取,或以善逝搩手不足而想未不足,应知此处为无犯心。由于只说为帷帐等目的而制作无犯,故为躺卧目的而制作也有犯。“不得受用”,是就蚕丝与纯黑色之物不如法而言。正因如此,圣典中在某一处说“由他人所作,获得后受用,犯恶作”,而在其余两种情况下则说“无犯”。其中,第四种,为他人利益而制作亦无犯;第五种,则可见恶作。然而,由于说了弃舍与施与之语,故获取时无过失;而受用时,拆解后如法制作,则无过失。

坐具敷垫学处注释终了。

六、羊毛学处注释

572第六项中,巴利文所说“正在旅途者”,是依事缘而说。即使在住处获得,也不得携带超过三由旬。“若无携带着时”,是依适宜而说。即使有携带着,由携带着携带也无过失。“唯有罪”,是因为未经指示而携带。对两种情形都说明了理由,即“因有急事”,意思是,有必须即刻动身的意愿。仅对清净心一方,说明了“因无念故”。“不来”,是因为只在“无罪,令他人携带”这一范围内说明了回避方法。“不来者”指停留的人。“下方”,是指地面。

575“携带它者”:指从最初获得之处起,携带着超过三由旬者。就如此携带而言,若被盗贼抢走后再次施与,从施与之处起,允许再携行三由旬。然而有些人认为:“《母论注》在诸支分中说‘第一次获得’,因此即使从第二次获得之处超过三由旬也无所犯”,这并不合理,因为第二次获得同样计为获得之处,正如为居住而前往的住处,再次前往时亦复如是。“身缚等”:指放置在双层身缚等之间,如同置于袋中,说为“非已作物品”;同样,“藏处口”也是如此。这里有五个支分:非已作物品性、第一次获得、超过三由旬、携带与携回、无住处心。

羊毛学处注释终了。

7. 羊毛洗涤学处注释

581第七学处中,巴利无犯部分提到“令洗未使用过的已作物品”。这里,对已使用过的毯子等已作物品令洗,依“旧衣令洗学处”而成犯。为遮止此义,故说“未使用的已作物品”。此中其余内容,意义明显。

羊毛洗涤学处注释终了。

8. 金银学处注释

583-4第八学处中,因金币亦被含摄于银钱之中,故说“或金制的”。“或银制的”:指用银铸造成形的钱币。“普通的”:名为现今通用的钱币。

“如此这一切”,是指由学处及分别所开示的一切。“彼的四种舍堕物”与此相连,而非与紧接的“银”字相连。现在为显示那四种舍堕物的自相,而说“银”等。于此,虽然下面只说“银马萨咖”,并不只是银,但由于在学处以“生金银”一词而说,为了显示它,所以也说“银”这个单独的词。但在词句分析中,因为仅凭根本论词便能成立,所以不说单独的词,为显示一并含摄,而说“银名为迦利沙槃”等,应如此了知。“生金马萨咖”是指金制的迦利沙槃。“所说种类”,是指以“或银制的、或普通的”等所记说的种类。“巴多”即是“巴德咖”,指布。“唯恶作”:对接受者而言,因接受而有恶作;但在使用中,对于由五种如法者所接受、除谷物外的珍珠等,若依所生起的因缘而使用,一切人也唯是恶作。然而有些人说:“谷物也可以由五种如法者接受,如同珍珠等、田地等一样,一切人都不得使用,只是依据对僧团地以及以净语所生谷物的考察,而说‘对他而言这为不净’。”

“一人一百或一千”等语,是为了显示银钱在下限时的运作方式而说,并非为了显示“必须如此而行”。若说“放在这里”,便有了令对方取受之意,因此说“不应说‘放在这里’”。“依净而……成为”:因为未犯,故从那里生起的资具是被允许的,因此依净而住。然而,因为审察为不善时,从那里所生起的也不被允许,所以应知是依不净而住。

“不得以此让人备办任何净物”:这是显示,若让人备办了,则无受用的方法,因为是以未舍弃的金银让人备办的缘故。像这样的物品,应在僧团中作捨后丢弃,再忏波逸提,这是如此显示的。然而,有些人说:“即便接受舍堕物后让人备办的净物,在僧团中舍弃后,由净人将以捨金银转换后所带来的净物,与此相似,所以不需要别的方法,分配后即可受用。”这一说法与关于钵四事等的论议不相符顺。在那里,只是显示了以金银转换的钵不得受用,并未显示捨弃的规定。“除寄存的情况之外”,是就净施人为使之增长的意图而说。“不净”,是因为以那物品所取得之故。

585“不取落地之物”者,应知这是为了显示无所期待的状态。“于不存在之可能性”者,是就方便等虚妄告白而说。“盗用”者,是因为资具之主——世尊未予允许而说。“债用”者,是因为未做世尊允许应做之事而受用,由此显示依资具所依戒的破坏。“于受用时受用”者,是指从身上脱去又脱去而受用之时。应于后夜分省察,如此连结。“住于债用之处”者,于此,有人说:“昨日我所受用的衣”等,以过去之省察也可。“于受用时受用”者,是指从水中出来直到进入室内之间,在坐卧之时。“有念之因缘则可”者,若得省察念的因缘便可。这是显示在接受时与受用时,必须获得省察念。所以说“作念”等。然而,有些人说:“‘有念之因缘’是指,当资具存在时,药物受用的原因存在时有念”,他们这样说其义理。对于他们,也应将“于资具存在时有念”的含义理解为“在观察资具的存在性时有念”,因为仅凭资具的存在性,戒并不清净。“于不作受用者有罪”者,以此显示巴帝摩卡律仪戒的破坏,不是依资具所依戒的破坏,因为那种情况以过去的省察而得清净。然而,在此及其他资具中,以债用等语词,只表示依资具所依戒的破坏,应知这是它们的差别。

如是显示了依资具所依戒的清净之后,即以此因缘,为显示一切清净,而说“清净有四种”等。于此,由发露等而清净,或被净化,故称为清净,即四种戒。故说“由发露而清净”等。于此,“发露”一词也包含了还净,以及断根者的非比丘承认。因为即使是断根者,通过波罗夷罪的还净,对于下所守护的比丘戒,也名为清净,由此,他们之道的获得也得以成就。

“以应施予之义为遗产,领受彼遗产者为继承人。”“七有学”者,于此,应知善凡夫也被包含其中,因为他们的无债受用已被摄于遗产受用之中。“法嗣经”者,是以“比丘们,你们应当成为我的法嗣,不要成为财嗣”等所说的经。在那里,“莫为我之财嗣”,这样引入“我”字而取其义。如此,上述所说的义理得以成立。

“与有惭者共受用”是指法与财两种层面的混合状态。“与无惭者共”在此也是同样的道理。“从最初便没有所谓无惭者”这句话,是为了说明:不应仅凭所见所闻便生起疑心,只有在确实有见、闻等原由时方可生疑。“自己的负担者”即同住弟子等人。“若不退避”是指不因行于非道而退避法与财的受用。“无有罪”是就无惭者通过如法方式获得的资具及法作业而言。因为即使他们受用破坏在家俗人家等所得的资具,或行别众羯磨等,确实是有罪的。

因为已经说过“如法与不如法的受用应当据资具来了解”,所以在前文中,有惭者的受用正是依资具以及同一羯磨等方面而说的,应这样理解。正因如此,在《恶心学处》的注释中,针对处于举罪者与被举罪者状态的两位无惭者,也是就法受用而说:“你们当作同一共住受用而住”,因为他们彼此之间在法与财的受用上并无冲突。若是仅有惭者与无惭者共住,这两者的受用便不可行。

“法受用”应理解为以“同一羯磨、同一诵”等方式所说的共住,以及依止的授予与接受等一切非物质的受用。因为提到“不应对其作羯磨”,所以应知,对于有惭者而言,去摄护无惭者便是有罪。“其他者亦”,有惭者也是如此。如果摄护无惭者的有惭者,或自身因期待赞叹等利养而看重物质,或因在家人的爱著而摄护那位无惭者,那么这样的有惭者便会使教法隐没,此处说明了这一点。如是,得到在家人等支持的无惭者一旦得势,便会压倒良善者,不久便将教法变成非法、非律。

“法受用亦于此处适宜”,此句意在显示法受用较之物质受用更为重要,故须以远离无惭者的方式而行。由于说“以法的摄护而学习是适宜的”,因此当教法因无惭者充斥而退堕,而有惭者又力有未逮时,为作达上等事而摄受无惭者作为充数者,或为某些无惭者提供法与物质的受用,乃至防护其余有惭者的僧团,如此以摄护教法,确实是适宜的。

然而有一些人说:“因为说‘住于边际者为经典’,所以法受用唯指通达经典,而非单白羯磨等。因此,与无惭者一起行布萨等羯磨是适宜的,没有罪过。”此说不合道理。因为在单白羯磨等众多的法受用中,为了说明与无惭者一起时何种操作才是适当的法受用,此处才以经典为例。不能认为单白羯磨等的规定便不是法受用,因为它没有物质性,在法与物质二者之中,不属于任何“非法”所摄。正因如此,在《殊胜义注》的“法护持”论中说:“应说业处,应诵法……乃至……应给予别住、敬悦、出罪,应令具出家条件者出家,应令具达上条件者达上……乃至……此名为法护持。”如是,僧团羯磨等也显示在法的范畴中。然而,在那些法之中,凡是怀着凑足僧数等期望,而与无惭者共行布萨等,或在他们面前进行法的诵习、依止的授受等,这既是法,也是受用,故称为法受用。若无特殊的因缘,这样做是不适宜的;如果有人这样做了,既构成了对无惭者的受用,也会招致恶作。然而,凡是不期待无惭者,而对他们行呵责等制止羯磨,或别住等助益羯磨,或进行诵习、质问、给予等,这纯粹是法,并非受用。这些由适当的人来行是适宜的,如同物质的给予一样,没有罪过。但依止的给予以及十三种认可(羯磨)的给予等,由于是行为、回复与接受等受用的因。

至于那些大无惭者,将世尊的教法变为非法、非律,对于其弟子等所行的达上等助益羯磨,以及诵习、质问、给予等,皆不适宜做,做了便是有罪,只应对他们行呵责等制止羯磨。正因如此,推举无惭者等行为也被禁止了。因为,通过远离法与物质的受用,其目的正是为了制止那些刚强难化的恶人,同时也为了良善者的安乐住、正法的久住与律的摄受等,这便是制定学处的目的。因此,凡是出于支持恶人、破坏良善者安乐住、令正法衰退等目的,一切行为,无论是否为受用,都不适宜做。如此而行者,将令教法隐没,并且犯下罪过。在法与物质的受用中,此处所说与无惭者共行单白羯磨等的法受用,确实会导致良善者的不安乐住与正法的衰退等目的,而物质受用则不是如此。因为,仅仅是受用无惭者的资具,并不会导致良善者的不安乐住等事发生,然而如前所说的那种法受用则会导致,远离那种法受用,便能获得安乐住等。因此,当那些已违犯学处的无惭者进入布萨等集会时,应由比丘们对他们说:“你们于身门、语门有如此这般的违犯。”持律者应以僧团的驱出等方式极力加以制止。若不这样做而与他们共住,共住者自身也将成为无惭者,如古语所说:“一个无惭者能造就一百个无惭者。”如果这些无惭者不被如此制止,便会在僧团中增长纷争,从而妨碍布萨等和合羯磨的举行。

依止破戒之人,布萨不能成立,自恣不能成立,僧团羯磨不得进行,和合亦不存在……乃至……然而,若破戒者被依法制止,则这一切过患便不会发生,由此,善好比丘们得以安乐而住。

是故,相较于物质受用,单白羯磨等法之受用更应竭力远离无惭者而作;且应了知,此乃犯罪之因,亦是正法衰损之因。

再者,注释中已阐明:与无惭者共作僧团羯磨时,布萨不能成立,自恣不能成立,僧团羯磨不得进行。此即说明了与无惭者共作僧团羯磨的过患,由此这一道理得以成立。同样,在关于变性比丘前往比丘尼住所的行持解说中说:「若她们是可敬、可摄受、具惭耻者,则不应触恼她们而往他处。若前往,则不免有入村、渡河、夜间离宿、脱离僧团等罪……若她们是无惭者,却仍作摄受,则允许舍弃她们而往他处。」如此,在无惭者中,为了避免共住罪,允许接受第二伴侣等,乃至渡河等重罪之处,由此可知,与无惭者共住之罪,因其是正法衰损之因,故更为严重。因为诸师决不会为了避免轻罪或无罪之处,而开许违犯重罪之处。同样,在注释「不共住」一词时说道:「由于应与一切有惭耻者共同修学,故称同学。在此,因一切有惭耻者皆于这些羯磨等中共同安住,无一人可见于其外,故总括这一切,称之为共住。」如是阐明:唯有具惭耻者彼此间的羯磨等共住,方为适当。

若如此,为何不将无惭者计入不共住者之中?这并不矛盾。因为那些被计入凑数而导致羯磨无效的人,是波罗夷等失去比丘本性者,故已被摄于不共住之中。然而,无惭者之中亦有本性尚存者。若他们成为凑数者而成就了羯磨,那么仅对以非法行而作羯磨者会有罪过,正如同犯同类罪者之间一般。无惭与有惭,对于凡夫而言,系于心之刹那,并非恒常。确实,当故意犯戒之心生起时,他们是无惭者;而以‘我不再如此作为’之心,他们便成为有惭者。在这些人中,凡是被善知识劝诫后仍不退转、再三违犯之人,唯有他们不应共住,而非其他人,因为他们已进入了有惭之法。因此,不将无惭者计入不共住者之中,而为回避他们,则允许在清净之后再举行布萨等。正如以‘诸具寿应告知清净,我将诵巴帝摩卡’等语,说明向不清净之众举行布萨的不合宜;以‘若有罪者应发露……安乐’等语,说明将无惭者安立于有惭之法中而行布萨的方式;以‘于此大众中是否清净……诸具寿清净’等语,说明在清净布萨中,以‘尊者,我清净,请持我为清净’等表白,如此成就布萨者之清净性;并且,阐明了对于仅以言语表白而无实际悔改者,进行布萨与自恣遮止的规则;由于与未入有惭之法者共住的不合宜,故拒绝给予其共住之许可。

“在其处”者,指的是在大护长老之处。“粗叶”者,是指一种名为粗的似金之物,即指该事。对于施主无心中所施的银钱,若是他们又凭己想而去取时,不应给予;亦不应说“取尼萨耆亚物”而给予,故长老言:“看你的衣。”虽如此说了,亦如物品遗失的事例中,虽没有应舍弃之物,亦应发露其罪。确实,即使是无心之中,若施主亲手取了衣等物而施与,说“我施此物”,当时因有舍弃之性,此施即成。这就像“我将施少价之物”却布施了贵重之物一样。对受者而言,虽知是施主无心所施,受取此物亦非不与取,因为是由施主所施,因此,这银钱即成为尼萨耆亚物。然而,有些人说:“这种情况并不存在,正因如此,此处才说‘看你的衣’。”我们并不采纳此说法,应当审察。

586“同一分别”等语,是就或是作性,或是不作性而说的。金、银性;为自己指定性;取等方式中的任一性——这些是此处的三支。

金银学处注释终了。

9. 金银交易学处注释

587第九条:金等四种舍堕物,此处以“受取金银”一语即已涵盖,故说“金银交易”。“已受取者之交易”,是指以如法语或不如法语所受之银的交换。

589589. 圣典中,“坚固物”指砖瓦等。“金银”一词,虽然在“金银是师之颜色”等句中,并未直接提及纯银,但应知:以“金银”一词本身即已包含它。应补充理解为:此处仅指纯粹的金银交易。至于“对金银有金银想”等处的判定,将于后文说明——此为省略文句。

591591. 圣典中,“于金银有金银想”,是就自己施与、属于自己的东西而言;“令人换取金银”,是就属于他人的东西而言。其余各处道理相同。其中,“非金银”一词也包括恶作之物。但在最后的三句释中,应以“于非金银有金银想而令人换取非金银,犯恶作”的方式,通晓一切处的配合。在此三句中,“非金银”一词只取净物,不取珍珠等恶作之物,因为末尾说“与五种人一起时无犯”的缘故。虽未直接摄取恶作之物,但如果以恶作之物交换恶作之物,或以净物交换恶作之物,则犯恶作,这在道理上已经成立。而且,对于恶作之物,不管是有如是想、不如是想还是疑惑,交换时都犯,因为此学处是无心所犯的缘故。“与五种人一起”,是指与五种如法之人一起。

现在,为说明“以应舍弃物换取恶作事物”等所说的含义——虽未在圣典中以相同形式出现,然从理路可得——故说“凡此”等。其中,以金银换得的非金银,即使舍弃,由于对所有人皆不清净,故不成应舍弃;因为应舍弃是指舍弃后仍可受用之物,而此物仅应由交换者舍弃后说忏悔。因此,“于金银有金银想而令人取非金银,应舍弃忏悔”等三句,世尊未说。因为在三种情况中,所交换之物为非金银,故不适用应舍弃之语——应舍弃的仅是金银。因为圣典中仅对已舍弃的金银,显示了由园民等处理的方法,而非对非金银。因此,此处注疏说“虽未说,应知此三句”,仅为显示说罪的可能性,而非为显示彼物之应舍弃性。正因如此,在钵四句中说“不能以任何方法使之成为净”等。此是我们(或我们)的见解。“或以自己的”等,是为了依第二三句的顺序,说明第三三句的成立方式。此中义趣是:正如以自己的非金银令人取他人的金银,因一端有金银,故说第二三句“已作金银交易”;同样,以自己的金银令人取他人的非金银时,也当如此,故应说第三三句。但它已由第二三句以一……

现在,为显示在第二三句中的“非金银”一词所指的恶作事物与净物中,以恶作事物交换金银等时的犯相差别,故始说“以恶作事物”等。而“以恶作事物交换恶作事物”等,则是为显示:虽圣典中未说以恶作事物交换的情况,然从理路可得其义,故作是说。其中,“以此”者,即依金银交易学处,以此亦显示恶作的无心所犯性。“除如法者外”者,由“与五种人一起无犯”之语而说,借此亦证明买卖学处依于净物。“就此金银取与及令人取金银而说”者,系承接前文。“在此”者,谓此学处中;“在彼处”者,谓买卖学处中(巴拉基咖593)。

如是显示了以恶作事物交换金银等时的犯相差别后,现在为了也显示以净物交换,故开始说“但以净物”等。其中,“以此”者,即以净物。“取金银”者,这是就最高情况而说。即使取珍珠等恶作事物而令作,对五种人也绝不允许。“令生起”者,自己前往,或命令他人“将此kahāpaṇa等给工人,令生起种子”,如是令生起。“大不净”者,因为从种子开始即由自己所污染,由于无其他根本主人,故说。因为它即使被盗贼所截断,再次获得后,对任何知情者也不允许。若允许,诸老师应说如池塘等,未被截断者允许。“不能以任何方法”者,不能以在僧团中舍弃、被盗贼等截断等方法使之成为净,这是就以那种形式存在、以那根本的珍珠等形式存在而说。因为恶作事物及以那为根本的净物,也不能以任何方法以那种形式使之成为净。但若那比丘以那净物或恶作事物再令人取金银,令舍弃那金银后,也可能使之对其他人成为净,应如是见。

所谓“买钵”,此处应知,也包括了“以此迦哈巴纳等从铁匠家买钵,拿来吧”这样令园民等购买的情形。因此,在王学处注疏中说:“他说‘用这么多迦哈巴纳拿来衣服,用这么多置办粥等’,他们所带来的一切,对所有人都不净。何以故?因为迦哈巴纳被使用了。”然而,以此言说,在论母注疏中把金银交易学处说为“无命令性”,这并不相符。这不但在论母注疏中不符,在圣典中也不符。因为在圣典中,为了以已舍弃的金银令园民等交换酥等,说道:“应对他说‘贤友,你应知此’。若他问‘以此应取什么’,不应说‘取这个或那个’。应指示净物‘酥,或……’”这完全避开了金银交易而说。当问及“以这些金银应取什么”时,纵使说“取这个”,从意义上而言,比丘们便是命令“以这些金银取这个”。为了避免那金银交易,故而禁止“不应说取这个或那个”。在无犯条款中,亦未说“对净人指示”。但在买卖学处中如是说,因此应理解为:有命令的买卖即被视作无命令性。

“根本未舍弃故”,指以所取的资本而买得的钵,其资本于僧团中并未舍弃,由此显示须舍弃的是金银,而非以该资本所换成的非金银。因为若以那些金银又令换取其他金银,则应依金银交易学处所述的方法,令其舍弃后,由其余人受用。“根本未接受故”,由此显示资本属于在家人所有,因此钵不涉及金银交易。因为金银交易的过犯仅存在于五种同法者所有的情形中。其中,若属于自己所有,则犯波逸提;于其他情形,犯恶作。

“应舍”一词,是依布施的意义而说,并非依律的羯磨意义。因此说“以酥充满”。凡以自己的财物进行转换者,或该财物成为银钱,或进行转换、使转换中的任何一种——此中即具此二支。

金银交易学处注释终了。

10. 买卖学处注释

593-5第十条中,巴利文「你应知」的意趣是:现在即应审察,此后便不可舍弃。「以此」指比丘所施与之物;「此」指他人所受取之物。为显示在其余亲属中,信施可能落于虚耗,以及信施并无落于虚耗的情形,故说「然而母亲或父亲」。「不能拒绝彼」者:在此处,有人如此说道——譬如以银钱雇工,令其在无主地掘取铁矿,皆从雇工处取得物品,此状亦成波逸提,此处亦然。此说不合道理。何以故?掘取无主地所得铁矿,名为雇工所有物,为其事而付以银钱,仅属银钱交易,如以不净交易购入染料、漆等之买卖。然而,在此(洗衣等事)之中,并无如是他人物品,故此处应唯依注疏所判而取波逸提。

597「将有福德」而施与者:此处,若比丘虽知自己物品价值较低,却不说明,只说「你当下即应审察而取,日后莫生追悔」,他人则不知所施之物价值较高,说「少也好,多也好,都归你们」而施与后便离去,比丘无犯,如乌巴难达在游方者衣事之受取中。若人追悔,仍以自己之想而来,所取过多者则应归还。凡以何物换取何物,其二者净物之性、非同法之性,以及陷入买卖——此中有此三支。

买卖学处注释已毕。

国西亚品第二已毕。

第三 钵品

1. 钵学处注释

602第三品第一条所说的“十二跋罗半”,是依摩揭陀的量秤,指能取十二跋罗半量的水;有些人说,这是指取等量的大麦、豆等。然而,阿阇梨达摩巴拉长老说:“本来的四把为一库杜瓦,四库杜瓦为一那利,以此那利计算,十六那利为一多那;但若以摩揭陀那利计算,则是十二那利。”“达弥拉那利”是说古那利。此古那利即以四把之库杜瓦计为八库杜瓦,以那利计则二那利等于摩揭陀那利。然而古人说“锡哈拉那利取三那利”,依他们的看法,摩揭陀那利以现今通行的四库杜瓦之达弥拉那利来算是四那利;由此,摩揭陀那利的一半称为跋他,也就是古达弥拉那利。以此,“小钵名为取满钵饭”的巴利文亦相吻合,依世间量亦然——

“世间与摩揭陀,称为二跋他。”

世间跋他为十六跋罗,摩揭陀跋他则被认为是其两倍。

如此,世间中以摩揭陀那利为那利的两倍,如是取时,小钵仅取足维生之饭食的道理也得以成立。因为不可能以少于八库杜瓦的钵,寻求不堆积的钵食而维生。正因如此,在《韦兰若犍度注疏》中说:‘钵食者,即那利量,足够一人维生。’又说:‘此已言:钵饭那利量,不足二人’,并引‘一一足够二人、三人’之说。故此处于所说法中,应如是取。

‘与食团相应’者,因为《梵天寿经注疏》中曾说:‘副食的量,即饭食的四分之一’,故应知与食团相应的副食,乃指食团四分之一的副食。‘仅入饭食’者,是指唯有融入饭食内的性质,不寻求自身独立处所的意思。‘唯名’者,乃在‘中钵、中小’等唯名之中。

607-8第六百零七至六百零八条。‘如是在用之时’者,是指在吞咽最后食团的每一次用食过程中,于食团上用功之义。‘作已’者,是指完成了烹煮。‘煮后,我将放置’者,是就煮成黑色的情况而言。‘孔’者,是指从口缘向下两指处的下孔。其余内容,与第一迦提那衣中所说的方法相同。

钵学处注释已毕。

2. 不足五缀学处注释

609-613第六百零九至六百一十三条。在第二段巴利文中,“我将以钵使那些比丘苦恼”等为余文。“无钵”一词,也显示舍弃了决意。对于五缀钵,如同在未充分烧煮的钵上,决意不成立。由于允许“或以三块补片”,因此可用铜、铁等如法金属制成的薄片遮盖铁钵上的孔。正是因此,才说“用金属圆片”。在此学处中,应当知道,即使是令知为非黑色的如法钵,也有罪。此中,有四支:未达决意的钵、少于五缀、为自己指定、未作令知、由此而获得。

不足五缀学处注释已毕。

三、药学处之解释

618-621第六一十八至六百二十一条。在第三段巴利文中,毕陵达瓦差长老先以“大王,世尊未曾允许园民”为由拒绝;后来世尊说“诸比丘,我允许园民”,虽允许人们以园民之名拥有仆役,但正因已取了园民,故即使以如法的言词,也不可获取田地等,因未被允许,应如此了解。由于“远离受取田地”等是禁止的,只有在个人方式取用时某一情况才被允许,其他情况则不成立如此取用。而毕陵达瓦差长老依施主家女儿的金鬘之事造作草束屋,对此应见“诸比丘,神通者在神通境界中无犯”之语,故不成为摄受家族等。然而有些人说:“漏尽者因无利养之欲,在摄受家族中也不会有邪命败坏。”此说不合理,因为漏尽者也应避免钵食等导致邪命失坏之因。法将(舍利弗)曾说:“宁可舍弃生命,也不应毁坏邪命。”世尊也说:“偈颂歌唱于我非食”等。

622“已取得者”:为了受用而自己取用。“自己制作”:煮熟后制作。“午前”:指当日的午前,因是连同基质一起受取的。“自己制作者”:将牛奶、生酥等煮熟后制作。“唯无基质”:是就当日午前而说。若有人食用自己当日制作且无基质的食物,为何不算自煮?故说“煮生酥时”等。“由已受取者”:指牛奶、凝乳等。应连接为:由已取得者所制作的,可用于涂油等。“此即方法”:这是就尼萨耆亚罪而说的。“在不净肉、酥中”:指象等不净肉所制成的酥中。

此处‘然而’的意思,是指生酥中存在差别。‘洗净的才许可’:长老们的意趣是,即使受取已洗净的也不许可,否则便成了带基质受取。

然而,在大寺长老的事例中,因为已经与基质分离,仅仅与凝乳丸等混合,并不称为‘带基质受取’。因此,其意趣是:只受取从酪中提出的部分,洗净后或煮后做成无基质的而受用,并不是与凝乳丸等一起在非时食用。所以说‘因此,食用生酥者……乃至……不称为带基质受取’。其中,即使受取了未洗的,食用那生酥的人,也应除去凝乳等之后才受用,这是其义。‘将耗尽’是说成为无基质,因此非时也可以,这是其义。‘以此量’是指:仅以附着于生酥上的、未得到凝乳等单独名称的少量凝乳等,藉此显示:与单独受取的凝乳等一起煮的,才算作带基质受取。‘在那’即是即使在成为无基质时。然而,疑虑者的意趣是:起初受取时,由于味道未与凝乳等混合,如同与饭在一起的糖丸等,不称为带基质受取;但煮它时,应先洗净再煮,否则在煮的当下,因为与正在煮的凝乳丸等味道混合,便成为自煮;那些耗尽后,仅是自煮,因此只应煮无基质的。所以说了‘因为与基质一起煮’这个理由。

在此有这样的考察:在无带基质受取的情况下,是疑虑比丘与基质一起煮的自煮过失,还是疑虑它成为限时药?其中,首先这里不可能有自煮过失,因为是七日药。那里的凝乳等基质已经耗尽。如果疑虑:‘因为与自己受取的凝乳丸等一起由自己煮,便会如同带基质煮’,那么那时应提出‘因为与基质一起受取’这个理由,而不是‘因为煮’。如此便采纳了半长老的见解。在那种情形下,由沙弥等煮的也会仅仅成为限时药,就像煮过已受取的牛奶等之后,由未达上者再做成酥等那样,但这并不合理,因为它会导致以托钵得到的生酥等,由于可能接触酪等基质而不应受用这样的过失。因为并没有规定居士们须洗净或净化后才倒入钵中。而注疏中说:‘如同那里落入的米粒等不煮,如此……乃至……再煮后给与,依前法七日可用。’这一语句也与此相违,因此在这里,对于疑虑者来说,并不见有生起疑虑的理据。同样地,‘有惭沙弥如同那里落入的米粒等不煮,如此除去带基质煮物,在火中溶化……乃至……可用’这一语句的理据也同样不见。因为,如果这是为了避免限时药的接触而说,那么自己也应当这样做。在居士给予的酥等中,对于基质接触的疑虑并不会消失,因为居士们并非那样溶化。

在此,应得出这样的结论:虽然在烹煮时有混合了味道的限时药存在,但由于不可称量,带基质而受取与先前受取这两种情况都不算作可称量。正因如此,才说“仅此程度还不名为带基质受取”。然而,若以单独受取的乳等食材去混合生酥等,再由比丘或他人烹煮而成的油等药,便算作带基质受取,因为在此情形下,所进入的限时药并不具不可称量性。反之,若将先前已受取的药投入未受取的乳等之中,即使是由未达上者烹煮的油等,既非带基质受取,也不成贮藏,因为此刻投入的乳等也已因味道混合而成为先前受取。但若以未受取者,或由他人烹煮的油等,其中基质的味道明显,则应知那仅是限时药。“取得后”,即自己取得之后。

“滤过后取得”,意指为了去除米粒等而滤过,为了去除酪等而再次煮过后取得。“以受取后放置的药”,指超过七日受取的药,以此表明:即使与那些混合过的酥等,也并非超过七日受取。“瓦德利时期”,即雨季,意指无日照的时节。

“已出离故”,即已从限时药的状态中分离出来。以此显示:油就其本性而言,并无作为限时药的特性;它是因为比丘的带基质受取,才获得限时药性的。“两者”,即自己所作与他人所作。

623“Acchavasanti”正是对恶作事相的标明,因此说“除人精”。“混合”指已经滤过。“三恶作”是就每一口吞咽即犯三恶作而说。虽然律藏与注疏中说,为受用目的而在非时进行接受、煮、滤等前行时不犯,但此处必定犯戒,因为做了被禁止之事,如同为了食物的目的在非时接受非时药等。因为把乳等加入后,煮过的药油中的渣滓属于食物性,比丘不应连同那渣滓一起接受油或煮油。因此说“如煮过的油渣滓般应生疑悔”。若因与脂肪一起煮过而不可用,当问“尊者,这为何不可用”时,他们答“尊者……可用”。长老由于过度疑悔而说“贤友,这也不可用”。后来考虑到脂肪仅是为了治病而开许,便说“善哉”而同意。

“蜜蜂者,即蜜蜂”,有些人说这是对小蜂类的两种限定。但另有人说“在枝干上有蜜蜂,名为蜜蜂,与它们一起有三种蜜蜂类”。“大蜂”指大片状蜂。“如树脂般”指因干燥或煮过而凝固。“其余”指稀薄的蜜。

“取甘蔗汁”是显示即使无渣滓的汁也是七日药,因为律文以总说方式说“从甘蔗所生”。然而在经注中所说“若是甘蔗,为时药;若是甘蔗汁,为非时药;若是糖浆,为七日药;若是皮,为尽形寿药”,应当理解为是指混合了芒果汁等而说为非时药性,因非律藏之语,故不可为准。因此说“以早食前接受的未滤甘蔗汁”等。“仅无食物性者可用”,此处进入其中的时药不可吞咽,这是说在制成糖时,其中存在的渣滓因煮过干燥而获得尽形寿性。若它属于时药性,即使在早食前,也不可自己煮来吞咽。“因带原料而接受故”是就甘蔗汁中被粉碎成粉末而存在的渣滓而言,以此显示:以那未滤、未接受、由未受具戒者所作的,七日可用。“火烤甘蔗糖浆”指在火中烤甘蔗而制作。“捣碎甘蔗糖浆”指切成极小块后捣碎、压榨而煮。

其中存在的渣滓在煮制时便失去了时药的性质,因此说“那合理”。“以冷水作”是指将蜜花以冷水揉碎、过滤后再熬煮而成。有人说是不揉碎而作,但此种说法了无根据。“乳泡”指乳之泡沫。而“蜜花”等,则是为了显示即使以时药的形式存在,也不会生起转成酒的种子,由此开始展开。

“一切”指酥等全部五种。为了回答“这些既然能作食物之用,为何应如此受用”的质难,在显示其为药用的同时,也藉此一并显示了所有特定开许之物,故而有“七种”等说法。“大变异”,因其并非本然之药,故为变异、异形;因能除大毒,故其作用范围广大,由此称为大变异。“达上等”之“等”字,囊括了僧团、僧团鞋履等。

“决意”,是指生起“此物将用作外部受用的资具”之心。藉由对受用无所期盼,从而舍弃接受,这是它的意趣所在。同样,对于其他时药,若无意吞咽,并以清净心为外部受用而作限定,亦能舍弃接受,这也应视作另一种舍弃接受的原因。

625此处“若二人……乃至……不允许”的读法有所缺漏,应作如是理解:“若二人共有之物由一人受取而未分配,超过七日则二人皆无罪,但不得受用。”否则语法上也不能成立。《义灯钞》中说:“在疑难词中也显示此文句。”“二人皆无罪”是因为物未分配。“但不得受用”是依“储藏物最多可受用七日”之语而说。“由受取者已舍弃故”,这显示连对比丘的布施也说为“舍弃”。对于比丘,在无期待而施与的物品上受取,虽然并未放弃,其所有权已等同放弃,因此不构成舍堕。由自己已受取与自己之所有权这二因才构成舍堕,而非仅由一因。但对未受具者,在无期待的施与中,受取与所有权二者都已放弃,此处受用是允许的;而在有期待的施与中则不然,因为不具施的特相。关于圣典中的“舍弃”一语,应知不施与任何人而无期待地丢弃也包含在内。“无期待地施与”,只是为了显示放弃受取的规定而说。因为受取被放弃后,再受取而受用自然被允许,而这种放弃是通过放弃物品的所有权而实现的。由此成立:若对物品有吞没的期待,则名为受取的舍弃实不可得。否则,应说“于受取上,无期待者舍弃受取后再受取而食用”。

“如是”,是指不作“我将再取”的期待,以清净心舍弃的状态。“为显示受用者无罪”,意趣是显示没有以舍堕为根本的波逸提等罪。但在此处“为显示受用无罪”,意趣则是显示对于已舍已得之物,在身体受用等方面所说的恶作罪为无罪。熟酥等物的已受取性、自己之所有权、超过七日,此三者为这里的要素。

药学处之解释完毕。

4. 雨浴衣学处注释

628关于“第四月阿萨拉月满月日……乃至……制作期”,第一半月也被说为制作期。这是依“制作后应穿着”,取其义为:于前半月或后半月制作后,唯在后月方可穿着;因为仅在穿着时说为有罪。而《论母注》中所说“热季的最后月是寻求期,最后半月是制作穿着期”,则是取在该半月中制作后应穿着之义。如果依照此处所说的方法理解其义,则没有矛盾。

“衣破时犯恶作”,这是针对未曾获得雨浴衣而说。因此说“那些人”等。通常的雨浴衣施主,是指那些不向僧团或自身预先邀请,便每年布施的人。

630“六月得保护”,以此显示:即使在雨季内,直至雨安居的最后一日,若未作亦得保护。“一月”者,是连同冬季的最后一个布萨一起计算而说。因为确实应在该布萨日完成那根本衣,否则便成尼萨耆。“以一日二日等……乃至……得已作毕”,此处应理解为:于雨安居前一日得已作毕,于雨安居前二日……乃至……于雨安居前十日得已作毕,或于雨季内得已作毕。其中,若在阿萨拉月黑分的满月日获得,并于当日通过染色等完成那件雨浴衣,即称为“于雨安居前一日得已作毕”。依此类推,若在黑分第六日得已作毕,则称为“于雨安居前十日得已作毕”。若直至第一咖提咖月的满月日得已作毕,则称为“于雨季内得已作毕”。在第一咖提咖月满月日之后得已作毕,只要衣时未过,即使未作决意,亦可允许存放,这是此处的意趣。

于此,虽然“应在彼十日内决意”一语未加区分而说,然而若在雨安居前的一日、二日等时日,为了即将到来的雨安居入日而得到,只要从那些时日算起不超十日,从雨安居入日起已进入可决意时段者,即应决意。但在此之前,虽然衣已完成却已超十日,则不应决意,因为尚未进入可决意时段之故。若是如此,便应在雨安居入日当天决意;如果不决意,到了黎明升起时便犯尼萨耆。如果这样,“十日未来之”一语的用意何在?正是为了显示:在雨安居前十日已过之后完成,应在雨安居入日当天决意,所以才这么说。因此说“十日已过而完成者,应于当日决意”。

“十日不足时,不应超过衣时”的意思是:在三个月的期限内,若十日尚不足,即在迦提月满月日前九日尚未到来时,凡是于第七日以后获得并已完成的衣,不应令衣时超过。这就是它的含义。正如在说了“热季尚余一月时,比丘应寻求雨浴衣”这一寻求范围之后,因为又说“应于雨季四个月内决意雨浴衣”,故已确立:无论已作或未作,在一个月间不应决意。又由于未作之衣不计入雨浴衣之数,而所以未作是因某种不足,并非出于轻慢,因此在四月间,仅因未作即得开许。已作者在决意范围内,未作者在衣时以十日为最上学处而得开许,此义可得。“为何?”这是以自己的见解询问原因。“因此”是因为说雨浴衣应于雨季决意。而此处引用“应决意三衣”的经文,则是为了成立其余衣没有这样的时间限制,并非借此有其他用意。

以“何时应决意”等古仑迪语,也驳斥了“无论何时皆可决意”之说,显示已作之衣唯应于十日内决意。

在巴利文中,“被夺衣者”等,是指剩余之衣被夺者、剩余之衣遗失者。对于这些人,在非时寻求、着用方面,仅宣说为无罪。正因如此,《本母注》中说:“衣被夺者或衣遗失者,如‘盗贼夺走未着之衣’等,在灾难中着用者,以及痴狂者等,无罪。”然而在此《一切善见》中,此尼萨耆罪的无罪,从巴利文本身即可成立,故不显示此义;为显示不成立者——裸体沐浴时仅犯恶作之无罪,而说“被夺衣者”等,应如此理解。并非此无罪在没有宣说时便已成立。雨浴衣为自己决意、非时寻求、依此获得,这些是寻求罪的三支。着用罪则有四支:有衣、无灾难、雨浴衣的自性、非时着用。

雨浴衣学处注释已毕。

五、夺衣学处之解释

631第五句中,“凡是……而夺”者,应如此补充与连接,方得贯通:“我所给你的衣,我是以‘你将与我同行’的想法而给的,并非为其他缘故”,如此生气地夺回。

633“一恶作”者:若被命令者必定夺衣,则在命令的刹那即犯波逸提。若不夺,则在那时仅犯恶作,应如此知。“一语多罪”者:若被命令者无障碍地夺衣,则在命令的刹那,依所取衣物的件数,即犯波逸提诸罪;因为作行为时即应犯诸罪,然而直到衣被夺去时才成为舍堕。若彼不夺,则在命令的刹那唯犯一个恶作,应如此知。于其他处,诸如此类的事,亦应知此理。

635“将取近依”:此句显示给与沙弥的布施,并由此显示,于沙弥时给与衣物,待其受具足戒后夺回,也犯波逸提。“亲自给与比丘衣”:这是依最高标准而说的。至于“令人取回则是允许的”,这是因为如未完成工作而有酬劳的缘故,故如此说。此中有五支:可作分配的最后衣、亲自给与、知为己有、对方受具足戒、以嗔恨心自夺或令人夺。

夺衣学处注释完毕。

6. 索线乞求学处注释

636第六项中,“已织与未织之处”:用于缠绕经线的四方木,名为“图梨”。织者横向穿入纬线后,以之打纬使布达到密实状态的工具,称为“韦玛”。

“其余情形同样为恶作”:这是要显示,从开始织造时起,只有在达到如前所述之限度完成时,才构成恶作,而非在此之前织造的努力中。

“应决意尚在织机上之物”者,此中一次决意后,后来所织者即成已决意之物,无需再作决意之事。然而,若中间停止后,各别织成有界限之布,则应各别决意,如是应知。此中,取如法之线,即使由非亲里之未受邀请者,令不如法之织工以“有线,无织者”等方式织造,无罪。正因如此,于《本母注》中,对“应令织造”一词之义,说为“友,请为我织衣”,以不如法之告知令织造,其义如是说。如是说者,名为令不如法之织工织造,非其他。

640“无罪:缝衣”等处:依此学处本身即无罪;然而,若未作告知,唯犯恶作。这是诸师所说。此处有三支:线不如法、为自己指定、以不如法的告知令不如法的织工织造。

索线乞求学处注释已毕。

7. 大织师学处注释

642第七中,“当随施少许”:此是显示运用方式的差别,然而这里的施予并非支分。因此,在其分别中说“乃至说法”。其余于此十分明显。此处有四支:前往非亲戚且未受邀请的织工处而参与分配、衣是特意为自己指定、因其言说而增加线、获得衣。

大织师学处注释完毕。

8. 急施衣学处注释

646第八中:于第六日生起的衣,其第十一个黎明在衣时生起,故说“从第六日起”等。由此,因说“十日未至”的缘故,从第五日起,于满月日之前的十个黎明即使生起,衣也不成尼萨耆亚。连同满月日共得十一日,仅此即是此学处所得。从第六日起生起的一切衣,依第一迦提那学处之力,直至衣时皆不成尼萨耆亚,这是所显示之义。

650650. 现在,将第一迦提那等学处中对各衣所得的开许合在一处显示,故说“对于过量衣”等。“迦提那未展时,超过十一日之一个月;迦提那已展时,超过十一日之五个月”——此一文句与巴利原文相合。然而,有些人主张应采用“超过十日的一个月,超过十日的五个月”之文,这并不合理,否则就应说成“九日未到”了。只不过,此处及《母论》注释中所写的“虽仅凭‘应持过量衣最多十日’此句便已成就,但依事由,为前所未有地开显义理,才安立了学处”,这是出于疏忽而记,因为已说“从自恣月白分第五日开始生起之衣的储藏时即已显示”。采纳了这一疏忽之文的,应知是尊者佛授阿阇梨,他也曾说“仅保护一个月,却被认为最多十日”等。

关于“类似急施衣的其他衣”,意为:在与急施衣相似的其他衣上,因与先前已决意的衣在生起时间、形相等方面相似,以“这是急施衣”之想而超过衣时。因此,这里说恶作及无犯,否则在三句中的每一情况都应只说波逸提。应知:即使是对于非急施衣,若超过衣时,也如同在急施衣中一样,仅得波逸提。对于可分配、最后量的急施衣,自己所有性、在迦提月满月日生起而十日未满、未决意未分配性、以及超过衣时——这里具备这四支。

急施衣学处注释完毕。

九、有疑学处注释

652-3第九中,“家与家之间”:所谓“家间”即是村落,故说“在村内”。在“证入初禅而住”的分别中,“证入”是连同随行而引出的。指此而言“如在‘证入’等中”。“彼亦”:即“已住雨安居者”这一分别句的属格。“已住雨安居者”,在别出中为属格。由此,在前学处中,对于未展开迦提那者,在迦提那月中亦不得不持行,如此方能成立;否则,应知学处本身即成无义。

“围墙应得处”:此处,从位于村边的房屋附近开始,一掷石之处,名为围墙应得处。《清净道论》中也说:“从无围墙者的第一掷石处开始。”“彼”指第一住所等。然而在《中部注》中,对于精舍,亦取如村落的附近,应测量两者掷石之间的范围。

“憍赏弥羯磨被允许”,是因“在憍赏弥,某位比丘生病”的说法而来。“而此人已前往西方”:以此显示——将衣置于村间后,住于该寺者,整件衣可离身一月;若另有往他处的事务,则可于寺外离衣六夜。故说“来到住所后,应使第七个黎明升起”等。“住了”:令黎明升起后。“就在那里”:于所往之处。此处的支分,已在注释中说明。

有疑惧学处释已毕。

十、已指定学处注释

660六六〇、第十项:「种植的芒果幼树」,是指由某人特意种植而说。未摘取而正在枯萎者,摘取后于任何地方供养皆可。「见到站着的」:指见到站着后,取了剩余部分。「在你们所愿之处,便在那里给予」:在此,即使特意说「给某人」,亦无过失,因为已说「依你们的意愿」。此中有三支分:已指定给僧团、知已而指定给自己、获得。

已指定学处注释完毕。

钵品第三已毕。

如是《一切善见》律注中之《疑惑遣除》

三十事注释方法已结束。

第一部分已结束。

礼敬彼世尊、阿拉汉、正自觉者

律藏中

《除疑疏》(第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