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疑复注·3. 不定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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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不定篇

第一不定学处的注释

443因为“子”这个词是通称,或者按照省略一法的规则,女儿也被包含在内,所以(注释者)说“以及众多女儿”。“紧接其后”是指紧接在比丘们用餐之后。

444-5这个“业”,就是指那种淫行等违犯行为。在巴利圣典中说的“耳之隐秘”,是依义理提要的方式说的;在后面那条学处里,用“并非隐蔽”等语(波罗夷 454)排除了这条学处的适用范围,又说“足以用粗鄙的话对女人说”,这是因为属于另一范围的“耳之隐秘”将另外说明。而这里所指的是“眼之隐秘”,从“在隐蔽的座位上”等说法,以及“能够行淫法”这句话可以知道。因此说“虽然……”等语。“界定”,是指对隐秘独坐这条罪的范围作出划定。

现在,为了只从眼的角度来界定犯戒,而作开示,所以说了“即使……”等话。用“关着门扇的”这句话,是要表明:因为处于隐蔽状态,这里指的是眼的隐蔽,而不是耳的隐蔽。因此说“未关着门扇的……乃至……无犯”。因为关上门扇并不能消除耳的隐蔽,只能消除眼的隐蔽。“即使在十二肘之内”这句话,是为了表明:关于第二学处中所说的耳的隐蔽而可能犯的粗恶语罪,在任何情况下都无犯。因为坐在十二肘之外,由于那里仍具备耳的隐蔽,所以不能免除粗恶语罪;这样一来,如果笼统地说“不能免除罪”,就不够准确,应该特别说明“能免除淫行身体接触罪”。因此,不那样说,而说“十二肘”,应当理解为正是为了表明在任何情况下都无犯。如果只是就眼的隐蔽而言,就不会说“十二肘之内”,因为在没有遮挡的地方,即使坐得更远,也不可能构成眼的隐蔽。又因为坐着打瞌睡的人被昏沉睡眠所控制,有时睁开眼睛,有时闭上眼睛,所以说“即使打瞌睡的人也无犯”。

已经证得入流果,这是从最终判定的角度来说的。承认自己坐着,意思是承认以淫行、身体接触等方式私下坐着。因此说“以波罗夷罪……”等等。不承认的人,即使是无惭者,只要他不承认,就不应该被定罪。因为他只要不承认过失,就只能说“既非清净,也非不清净”,但可以按惯例程序来处理。这件事确实已经说过了——

在有惭者当中,认罪是成立的;在无惭者当中,这样的认罪并不存在。

就算无惭的人说再多,也应当依据实际行为和随顺的规矩让他去做。

在“坐等威仪……中略……那位比丘只要承认,就应当依此让他做”这一句里,“承认”这个词,虽然巴利原文中还没有出现,但根据上下文的意思,就当作已经出现来说了。

“你们让人说”这句的意思是:那位长老凭着神通力,毫无畏惧地教诫他,说道:“你们没有仔细考察,就坐在不适当的地方,结果连像我这样的人也被你们弄得让人说出‘长老和女人在隐蔽处单独坐在一起’这种话,使你们自己招来坏名声。不要再这样做了。”这就是他的用意。“他这样做了”:长老把本来应当隐藏的这项殊胜成就公开说出来,目的正是为了让他生起信心,所以说“他这样做了”。“应当守护”:这项超越常人的法,不要向别人宣说。

451451.“坐着犯波逸提”——当享受私下坐在一起的乐味时,就犯波逸提。但如果那位比丘已经消除了私下坐在一起的乐味,转而把心放在业处作意等别的事情上,或者已经睡着了,那就完全无犯。所以论中说“乐味生起时”。“女人已坐下”这句话,是在说明坐下的那一刻还没有乐味。如果坐下的那一刻乐味就生起,那就应该起身离开;不离开的话,就犯了罪。就像女人一再起身又坐下那样,在那里比丘起身也是无犯的,因此论师们说:私下坐在一起的罪也属于非造作生起的罪。不过,这条不定学处和紧接着的那一条,并不是作为两条各自独立的罪而制定的,因为私下坐在一起等罪已经在其他学处里制定了。然而,为了向那些被他人以波罗夷等罪指控的人,展示审案者裁决的理由和方式,才依因缘分成两种来制定。又因为这两条已经足以让比丘尼掌握裁决的方法,所以就不再为她们单独说明了。至于所承认的罪,应当据此了解其构成要素的区分。正因如此,才说“此法是不定”。

这里,对于依“不定”而说的波罗夷、僧残、波逸提这三种,因为它们的生起方式等彼此相似,所以说“它们的生起等与第一条波罗夷相同”。

第一不定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第二不定学处的注释

452由于没有直接说“不能与女人单独相处……乃至……同坐”,而是用“被女人拒绝”等说法来表达,所以“独自”这个独立的主格词跟被动语态的“被拒绝”并不搭配,应该说成“对一位女人”。为了论证这一点,才说了“否则……”等话。

453“园区庭院等”指的是园区的广场。“等”这个字还包括了用围墙等围起来的塔庙广场之类。“包含于其中”是指就属于没有遮蔽的地方。这里和“女人也无犯”是相连的。那么,为什么女人只在这里无犯,而在前一条学处里却不是呢?因为这条学处是基于没有淫行而只有粗恶语的情况。女人彼此互相遮掩的,只有淫行——就像在大树林里,比丘已经入睡、门户敞开时那样。至于粗恶语,她们并不遮掩。正因如此,在粗恶语学处中说:“那些有惭耻心的女人,就出去向比丘们讥嫌”(《波罗夷》283),所以说“女人也无犯”。论师也说“因为是在没有遮蔽的地方”,以此为理由。

身体方面也可能产生粗鄙的暗示,所以这条学处里所说的“隐秘”,指的是眼根的隐秘和耳根的隐秘,因此论中说“非盲者、非聋者”等等。不过有些论师在《分别》里只说到“不堪任,就是不能行淫法”(《波罗夷》454)这一层,没有提到“不能发生身体接触”。他们因此认为:即使在无遮蔽的地方,只要看到没有别人在场,与一个女人发生身体接触也是可以的。他们接着主张:站在十二肘范围内、处于耳闻所及之处的盲人,即使不聋,也不知道身体接触有没有发生;所以,即使没有考虑身体方面会产生粗鄙暗示这回事,为了防范身体接触的过失,也说“非盲者、非聋者”等等。然而《萨罗他迪波尼》里说的“‘非盲者’是就身体接触而言”(2.453),那是在没有考虑身体方面会产生粗鄙暗示的情况下说的,应当理解为“也是就身体接触而言”。正因如此,论中说:“这条学处所意指的隐秘,只是耳根的隐秘……然而有人说‘这里两种隐秘都意指’,这种说法不应采纳。”至于为了证明“眼根没有隐秘”而说的“因为在无遮蔽的地方,眼根的隐秘不可能存在”等等,这话并不合理,因为对于站得极远的人来说,身体方面的暗示乃至抓手等动作也无法被察觉。正因如此,巴利圣典中说“眼之隐秘”,义注中也没有否定。不但没有否定,还说“非盲而聋者”以及“盲而非聋者”都不犯,所以这里应当理解为两种隐秘都包括在内。用“十二肘之内”这句话,是显示耳之隐秘以十二肘为界限。而眼之隐秘,则应当知道是以站在该处看不清身体动作等为界限。“聋而有眼者”这句话,是就粗恶语僧残而说的。所谓“说到粗恶语罪”,意思应当这样理解:是在前一条学处所说的基础上,额外说到粗恶语罪,而不是唯独只有粗恶语罪,因为身体接触罪在这里也应当被包括在内。正因如此,只说“除去波罗夷罪”而已;否则的话,就应当说成“以及身体接触罪”了。

关于“三起因”等说法,是针对前一条学处中已经提到的之外额外增加的粗恶语僧残罪而说的;至于身触等,因为在前一条学处里已经说过了,所以这里就不再重复——也有人这样主张,但应当审察之后再决定是否采纳。

第二不定学处的注释讲完了。

不定注释法讲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