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不定篇

20 段

3. 不定篇集

1. 第一不定学处注释

443443. 因为‘子’一词是通称,或者依省略一法的规则,女儿也被包含在内,故说‘以及众多女儿’。‘紧接其后’是指紧接比丘们用餐之后。

444-5444-5.「彼业」,即彼淫行等违犯之业。在巴利圣典中,「耳之隐秘」一语是就义理要旨而说的;在其后的学处中,以「然而并非隐蔽」等语(波罗夷·454),排除了本学处的适用范围,并指出「足以对女人说出粗鄙语」,这是因为属于另一范围的「耳之隐秘」将另行说明;而此处所意指的,唯是「眼之隐秘」——这是从「隐蔽之座」等语,以及「能够行淫法」之说而得知的。因此说「虽然……」等语。「界定」,是指对隐秘独坐罪的范围的划定。

现在,为了仅从眼之隐秘的角度界定犯罪而开示,所以说:「若……」等语。「关闭门扇的」一语,以此表明:由于是隐蔽状态,所意指的是眼之隐秘,而非耳之隐秘。因此说「未关闭门扇的……乃至……不犯」。关闭门扇并不能消除耳之隐秘,唯能消除眼之隐秘。「即使在十二肘之内」一语,是为了显示:关于第二学处中所说的耳之隐秘而应生的粗鄙语罪,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犯──此语正是为此而说。若坐于十二肘之外,由于彼处仍具耳之隐秘,故不能免除粗鄙语罪;然而若笼统地说「不能免除罪」,则有失精确,应当说明「能免除淫行身体接触罪」。因此,不作那样的说法而说「十二肘」,当知是为了显示在任何情况下皆不犯。若是仅就眼之隐秘而言,则不会说「十二肘之内」,因为在未隐蔽处,即使坐得更远,也不可能有眼之隐秘。又因打瞌睡者受昏沉所制,眼睛时开时闭,所以说「即使打瞌睡者也不犯」。

「已证得须陀洹果的」,是就最终界定而说的。「承认独坐」,其义是:承认以淫行、身体接触等方式的隐秘独坐。因此说「以波罗夷罪……」等语。「不承认者不」──即使是无惭者,若不承认,也不应被判罪。因为他只要不承认过失,便只能说「既非清净,亦非不清净」,但可依惯例程序加以处置,此事已有说明。

认罪,方行于有惭者;于无惭者,此法不存。

无惭者纵使百般辩说,亦当依循相应惯例而行处置。

于“坐等威仪……乃至……彼比丘若认罪,即应依之而行”此句中,“认罪者”一词——虽于巴利原文中属于尚未到来之事,然依上下文之义,视同已至而说。

「令其受责」——那位长老依其神通力,无所畏惧地教诫那人而说:「你们未经审察便坐于不当之处,致使像我这样的人也被你们牵连,说出『长老与女人独处同坐于隐秘处』的话,让你们自招恶名——切莫再如此行事。」这是他的用意所在。「如此而行」——长老公开揭示这本应隐藏的殊胜成就,意在令那人生起信心,故说「如此而行」。「应当守护」——这一超常法,不可向他人宣说。

451451.「坐下波逸提」——当独处共坐的乐味生起时,犯波逸提。然而,若彼比丘已消除独坐乐味,转而专注于业处作意等其他事务,或已入睡,则无犯。故说「乐味生起时」。「女人已坐下」——此言显示:在坐下之刹那,乐味尚未生起。若坐下之刹那乐味已生起,即应起身离去;若不离去,则犯戒。正如女人一再起身又坐下之情形;然于此,比丘起身便不犯,因此论师说:独坐之罪亦属非造作生起之罪。此不定学处及其后一条——并非作为两条独立的罪名而制定,因为独坐等罪已在其他学处中制定。然而,为了向那些被他人以波罗夷等罪名指控者,显示审案者裁决的理由与方式,故依因缘分为两条而制定。又因此二条对掌握比丘尼的裁决方法已然足够,故不另为她们单独说明。至于所承认之罪,应依此了解其构成要素的区分。正因如此,说「此法为不定」。

此处,依「不定」而说的波罗夷、桑喀地谢沙、波逸提三者,因其生起等方式彼此相似,故说「其生起等与第一波罗夷相同」。

第一不定学处注释已竟。

2. 第二不定学处注释

452由于原文未采用“不得与女人单独……乃至……同坐”的说法,而是以“被女人所拒绝”等语来表述,因此“独自”这一主格词与“被拒绝”这样的被动形式并不契合——应当说成“对于一位女人”才对。为证成此义,故说“否则……”等语。

453“园区庭院等”是指园区的广场。“等”字则摄入了以围墙等围绕的塔庙广场之类。“包含于其中”即属于无遮蔽之处。这里与“女人亦不犯”相连。为何女人唯在此处不犯,而在前一学处中则不然呢?因为此学处是基于无淫行而有粗恶语的情形。女人彼此互相遮掩的,唯有淫行——就像在大树林中,比丘已入睡、门户敞开的情形。至于粗恶语,她们并不加以遮掩。正因如此,在粗恶语学处中说:“那些有惭耻心的女人,便出去向比丘们讥嫌”(《巴拉基咖》283),故说“女人亦不犯”。论师也说“因为是处于无遮蔽之处”,以此为理由。

由于身体方面也可能产生粗鄙语,因此这一学处所意指的独处,是眼根的独处与耳根的独处,所以论中说“非盲者、非聋者”等。然而,有些论师在《分别》中说:“‘不堪任’是指不能行淫法”(《巴拉基咖》454),只说到这一层,而未说“不能发生身体接触”。他们因此主张:即使在无遮蔽之处,只要看见没有他人在场,与一名女子发生身体接触也是可能的。他们进而认为:站在十二肘范围之内、处于耳闻所及之处的聋者,即便有眼,也不知道身体接触是否发生;所以,即使不作意身体方面会产生粗鄙语的情况,为了防范身体接触的过失,也说“非盲者、非聋者”等。可是,《要义灯论》中所说的“‘非盲者’是就身体接触而言”(《要义灯论》2.453),乃是在未作意身体方面会产生粗鄙语的情形下而说的,应当理解为“也是就身体接触而言”。正因如此,论中说:“此学处所意指的独处,唯是耳根的独处……乃至……然而有人说‘此处两种独处都所意指’,此说不应采纳。”至于为了成立“眼根并无独处”而说“因为在无遮蔽之处,眼根的独处不可能存在”等语,此说并不合理,因为对于站在极远处的人来说,身体方面的暗示乃至捉手等也不可能发生。

“三起因”等语,是针对比前一条学处新增的粗恶语桑喀地谢沙而说的;至于身触等,则因已在前一学处中解说过,故此处不重述——这是某些人的主张,应加审度后予以采信。

第二不定学处注释竟。

不定注释法已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