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桑喀地谢沙篇

218 段

2. 僧伽提舍篇

1. 精泄学处解释

234“Terasaka”者,因有十三条学处为其数量,故称“十三集”,即此篇章。于止或观不乐者,此处说为“不乐”,非指不乐出家,故说“心散乱”。散乱之因,即所说的贪欲等。

235“Abbohārikā”意为:由于不配称为坏戒之说,故说为“无记”。然而,若是不善法,则并非无记。

236-7为显示“cetanā”一词中,单独的“saṃ”并无意义,而“ika”这一后缀是具义的,故说“sañcetanā vā”等第二种解释。“Sikhāppatto attho”是就所指望的意义而说。“Āsayabhedato”指因胆、痰、脓、血四种依处的差别。“Dhātunānattato”指因味、血等七界,或地等四界的差异。“Vatthisīsa”指膀胱的上部侧面。因为也可能有“hatthimadacalana”之名,所以说“sambhavo nikkhamati”(精液产生而泄出)。“Sambhavavega”指精液从所住之处移动后,向尿道下降时所生的身体冲动激荡。“Bāhusīsa”指肩部区域。“Dassesīti”中的“iti”表原因,因此应知如下连接:由于精液从耳端泄出……并显示了精液,故第三说为善说。“Dakasota”指尿液从膀胱泄出之道,即生殖器部位。所谓精液,乃是味、血等七身界中的中等四界所成,像骨、髓等摄入地界那样,依食而生,遍满全身,即使在极幼小的儿童中也存在。然而,它于十五、十六岁时

“扰动因缘”是指不相应的药物、住所、饮食等缘。“种种梦”是随扰动之风等界而起的相应之梦。“曾经验者”,指过去曾经发生,或过去曾由意构想者。这也包含了天界、地狱、他方等处而说。“或出于利益之欲,或出于非利益之欲”,这是为显示天神的利与不利的意图而说。“或为利益,或为非利益”,是就实际将发生的利与不利而说。若问:“难道不是天神所呈现的所缘,在胜义上并不存在吗?那么,人如何看见它们?或者,天神如何呈现那些不存在的东西?”心中怀着这样的诘问,他说了“他的那些……”等。由此显示:“就这样,让他构想吧”——仅凭天神这样的心念,做梦者的心便从有分流中断落,并按照天神所构想的方式运作构想;如此,由他构想的所缘,便名为由天神所呈现,而他则藉由天神的神力看见它们。如同菩萨的母亲(摩耶夫人)得子之兆等:在菩萨入胎之日,摩诃摩耶夫人见到一只白色胜象从她右胁进入腹中,这称为得子之兆的梦。而我们的菩萨则有五个大梦:在十四日之夜分将明时,他以喜马拉雅山为枕,左手右手置于东西二海,双足置于南海,独卧于大地之上,此为一;名为“

“色相等所缘”:在此,与业相、趣相不同的色,是识的相,故为色相;以它为起始的众生相等,那些色相等是某个有分心的所缘,因此称为“色相等所缘”。“像这样的”,指色相等所缘,以及与贪等相应的所缘。“以一切日常心”,指醒觉者的自然心路心。“谁在看呢?”意思是:由于没有脱离睡眠与醒觉状态的心识活动,所以看梦者是不存在的,这是他的意图,因此他说“梦就变成不存在了”。“被昏沉睡眠所支配者”:以此显示,藉由睡眠而转起的有分相续流所间隔的善、不善意门心路在看梦,因此他说“那睡眠……”等。“脱离了两端”,指脱离了称为善与不善的两端。“在转向与彼所缘的刹那”:因为在梦中没有五门心路,所以这是就意门中可能生起的情况而说的。

在此,即使在梦中,由于提到“彼所缘”,对于曾经经验过或曾经听闻的色等所缘,是以先前曾出现的方式构想之后,以颠倒方式转起;这些也都是欲界异熟法。因为它们依止于小法,通过构想而转起,所以被称为“小所缘”,但是不应理解为它们是以自性执取小法后转起的。如此,对于那些以男女等相呈现而转起、与贪等相应的异熟法,以及那些执取该相而生起的结生等异熟,其小所缘性和业相所缘性确实成立。然而,应当知道:那些脱离了事物本身、属于假立概念,执取遍相等似相所缘而生起,以近行、安止等方式转起的心心所法,在《小三重论》中被视为不可说的所缘。

“那个”即指梦。因为是颠倒构想的小所缘,所以说“所依薄弱”,意指对于不存在的所缘,它无法自主。因此他(注释者)说“由于生起于非境”等。

“犯戒聚的”:这是为了与“桑喀地谢沙”这个阳性名词相适应而说的。“它的”:指那个犯戒聚的,意思是想要令其出罪的人,因此他说“说了什么?”等。“以通称之词”:在此,对于一个在整体中成立的词,其一部分也获得认可,这称为“通称”;与这种通称相应的词,就是“通称之词”,因此这样说。他以此说明了通称的原因:“在部分之中……”等。

“以及时间”:即通过“在贪的资助下”等语所显示的时间。当说到“在贪的资助下”时,意指在贪的资助生起的那一时刻,他得以解脱;由此,从含义上而说,时间便被领会了。“第九种意图的”:即审察的意图。“事”:即对象。

238“有毛者”:因为它们身上有毛,所以称为有毛者,指多毛的虫类。

239“以解脱”:指以解脱的方法而作。“与解脱味相应的”:在此处,解脱味即是解脱的欲求,与此相应的思心所就是解脱味思,这是本义;然而,不可理解为“于解脱中希求味与乐的思心所”,否则,若只是为了追求乐而解脱者便成犯,却不是为了无病等目的而解脱者不成犯了。因此,应当把握其含义为:无论出于何种意图——如为了无病等——凡是以解脱的欲求所生起的思心所。

240“努力者”指以身对男根作方便者。“二千犯”是未涉及缺轮等而说的数目;若欲细算,也应依缺轮等差别来计数。“以一字”指以世俗情爱之字。“如是”是说,不离紧压等方便,即使在睡眠中成就桑喀地谢沙,也是就觉受解脱味的思心所而言。所谓“心清净者”,是就于解脱味之相状,舍弃以腿等作方便而说。由此可知,即使没有不清净的作意,仅仅由于没有作方便,在出精一事上也无犯。

“以彼方便而出”者,不仅指正出之精,也指精从其他部位流出。然而,若虽已作方便,但正出之精仅流入水道,则由于未以方便而令出,仅为偷兰遮。“为护持”者,意谓为了防止污损衣等,以手握持男根是允许的,那不算作方便。“无空隙”指男根的部位。

262“以梦为缘故”者,是以梦中发生的方便为因。实际上,此处的无犯,正是在犯行的处所上,因不属于可及的对境而说。因此说:“若它成为可及之处,则应保持不动”等。

263《附随》中,于睾丸搔痒一事:若以泄欲之意摇动睾丸,以致男根亦动,则于相上具备方便,判为桑喀地谢沙。然而,若仅以搔痒触碰睾丸,男根不动,即使出精亦无犯,因睾丸非男根故。

264“衣”者,指覆盖男根头之皮。“暖腹者……无犯”者,意为因暖腹而令男根亦暖,仅以此程度,不构成相上的方便。

265“来吧,贤友,沙弥”一事中,是指命令他人。他人因此令男根摇动时,若比丘以解脱味而领受,则此摇动虽也有比丘领受心生起,但作为出精之缘的男根摇动之因——味著思,才是犯戒的支分,而非命令语,因为在说那句话的当下,桑喀地谢沙并不成就。如此,虽已发出命令,若能以如理作意遣除解脱味,则犯便不可能生起。因此,应知此学处并非由命令、而是身业、唯作等起所生;然而,以命令语则犯恶作。若他人虽未被命令,而以强力造作方便,比丘以解脱味领受,出精时亦如同第一波罗夷,唯是桑喀地谢沙;未出精则偷兰遮。然而,诸师长说,若无解脱味的意乐,而以身触之染著领受,纵使出精亦无桑喀地谢沙之犯。此说亦为正确。

266在身僵直事中,若因伸展而能在男根上产生如动摇般的方便,即由此伸展说为犯。

在凝视事中,“女根”是指活着的女子的尿道,而非他物。

267“花环”是一种游戏。据说,玩此游戏的人,在河边等处将土岸挖断,以水调成泥浆,坐在那里,双脚向前伸出,然后倒伏。也有版本作“花环游戏”。“令进入者”:由于使役的意义,此处构成双宾语结构,因此“沙”与“生殖器”二者皆用宾格。于此应知有三项要素:思、方便、出。

精泄学处解释已毕。

2. 身触学处解释

269第二种情况:有些窗户虽敞开着,但因外面昏暗,光线无法照入;敞开的门扇又遮挡了从别处射来的光线,使得门扇背后形成浓重的暗影。正是针对这类情形,才提到‘有些敞开的窗户中却有黑暗’等语。

那位婆罗门女在身体各处被触碰的当下,心中虽不顺应此种非礼之举,却沉默不语;直到比丘称赞她的容貌时,方才开口。因此注释说‘觉察到他似乎想要出家’,意思是:看出了他好像有出家的念头。注释又说‘自身所受的侵犯’,是因为对于良家妇女而言,被他人如此凌辱,乃是极大的轻慢。

270关于‘被侵入’一词,从其所成立之业的意义来说,注释解作‘被夜叉等’等;从其所成立之作者的意义来说,则解作‘井等’等。所谓‘于彼依处’,即于名为‘女人身体’的依处。

271“彼之”,指握手等一切行为所涉及的对象。

273“他们之施予”,指触摸等的施予。“具女想者”,指具有对女人之想。为了显示“其”字是对身体的限定,表示“此身”之义,故说“或者”等语。“触摸……乃至……唯有一罪”,这是针对未穿着衣服者而言,不是针对穿着衣服者。如果对方穿着衣服,从头顶开始向下伸手,手隔着所穿的衣服触及时,犯偷兰遮。令手离开衣服,从小腿处开始触摸者,又犯桑喀地谢沙。

“在如所指示的解说中”,即在所说的身体接触的解说中。“以此故”,即以这些因——有对象想等生起之因而说明。句义连结为:由此在所说学处解说中的“对比丘而言,能成为重罪、能令他显露”。

“于想已离贪者”:即于想已失坏者。“此名为对象”:这是就触摸任何有识或无识之物而无犯的情形而说,包含此学处中所举及未举的一切事物。

“染著者”:唯由身体接触的贪欲所染著。“离贪者”:指无有身体接触贪欲之人,是说母亲等而言。“恶作”:是就出于母爱等情感而执取者所说;然而,若以身体接触的贪欲去执取离贪的女人,则仍犯桑喀地谢沙罪。“与此巴利文相符”:此是连接。若问如何相符?当心中生起“我将执取与女人身体相连之物”的念头时,若于女人想已离贪,则即使执取身体相连之物,也不应以偷兰遮论处,因为巴利文(《波罗夷》276)中是依于女想而说偷兰遮的。因此,玛哈苏玛长老所持的论点──“对于心想‘我将执取与女人身体相连之物’而执取身体者,不可称为于女人想已离贪;故对于心想‘我将执取与女人身体相连之物’而执取身体者,由女想、身体接触的贪与执取此身三者同时具足,应如实犯桑喀地谢沙罪”──与此巴利文相符。注释中说:“心存‘我以双臂环抱众多女人’而环抱者,对位于中间的女人犯偷兰遮。”其对“位于中间的女人是以与身体相连的方式被执取”并无其想,故应知也与注释相符。因从蓝色中难以辨别,故说为黑女。

279279.“意图受用者”:即意图受用触乐。在触摸与身体相连物一节中,应理解为以与身体相连的方式觉知触。“仅于心中生念时无罪”:这是就女人所做的身体动摇──仅有身体接触的贪而身体尚未移动,以及即使随喜也无主动动作的情形而说。然而在第一个波罗夷中,因为并无他人主动施为的情形,当受用的意图生起时,该意图必然自然引发男根的动摇,而此动摇即算作是由彼所为,故说犯波罗夷。同样道理,在第一桑喀地谢沙中,即使是随喜他人所做的动作,也可能因男根动摇而犯。“第四”:指“既不以身努力,亦不觉知触”这一段落。“乃至觉知触亦”:此“亦”字是显示与第三段落一样,连努力也没有。“如以应舍物触应舍物”:但这仅是说明不觉知触的情形,并非说明无动作的情形,应如此理解。“意图解脱者”:此处因心念转起迅速,即使其间生起身体接触的贪,只要意图解脱未中断,则无罪;若中断,则有罪。

词句分别注释法。

281此处,“说‘请抓住’是不允许的”——这是针对因世俗亲情而触摸与身体相连之物、犯恶作而说。若出于悲悯,对无力抓住衣物等的人说“请抓住”,或对于沉入水中即将溺亡者,出于悲悯、未及思索,抓住其头发等,并以解脱为目的将其拉出,则无罪。濒死的母亲,不得不将其抱起;对于非亲属的女人,也是如此。为了显示即使对母亲这样的至亲也不允许触摸,故提及“母亲”。然而,对她所应做的事,对其他女人同样做时亦无罪,因为在不可触摸这一点上并无差别。

“草结”:以香根草根等制成,用于装饰头发的发髻垫。“移除”:从自身穿着等中取下。然而,为供养等目的,即使暂时触碰也是允许的。“梳头用具及牙签等”——此处将“以布片等制成的梳头用具”与“牙签等”分成两类来解释:梳头用具为针线盒的用具,牙签为牙签的用具,依次显示其含义。将发束扎好后,为横向插入而制作的牙签,即称为“梳头用具牙签”,视为一件物品,放入针线盒中携带,此签即为各种用途的工具——或可作此解析,称“针线盒牙签用具”。“石灰像”:以石灰等制成;凡是依照成为巴拉基咖事缘的畜生道女性形态而制成者,也不得触碰。展示女像等而制成者,可不触碰布料、墙壁等上的女像而使用。对于这些不得触碰之物,若无身体接触的贪欲,而以与身体相连之物触碰时,则无过失。“破坏”——此处,注疏中说明,即便是不得触碰之物,也可用棍棒、石块等加以破坏;巴利原典中也说明,在紧急情况下,以解脱为目的而触碰亦不犯戒。因此,应理解以下含义:为解救被母蛇等毒蛇及野兽所捕获的生命,可用布料、棍棒等围住该母蛇等而捉取。

“决意于道”:意即生起“这是道路”的道路想。“铺设座位而提供”:这是依礼仪而说;但是,如果他们(施主)说“不必铺设座位,就这样坐下”,那么比丘自己铺设后坐下也是允许的。“其中所生之物”:指被砍断后仍以植物状态存在的东西。因已说“在游戏时”,所以有因缘的情况下触碰不犯戒。然而,属于比丘所有且适合受用的东西,因难以辨别,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触碰。“我将给予未受具足戒者”——这话是针对未受取而取用的情形。如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先受取再取用,因为没有不可触碰的性质,所以无罪。

“宝石”是指除琉璃等之外,一切发光液等种类的宝石。“琉璃”是一种颜色如新鲜竹子的宝石,也有人称其“形如猫眼”。“石”是指颜色如绿豆、豆类且极为光滑的黑石;亦有人说,凡在宝石流通中被称为石、颜色呈红色白色等且经过打磨光滑的,也属于不得触碰之物。“银”则包括从迦哈巴那、摩娑迦等种类到紫胶制摩娑迦等,涵盖上述所说之外的一切货币。“红宝石”即红色宝石。“猫眼石”是杂色宝石,也有人称之为“祖母绿”。研磨后入药的珍珠,因其失去了宝物的性质,取用时已不再被当作宝物看待,故说“入药则许”。然而,只要那些珍珠仍以宝物形态存在,便不得触碰。同样,其他宝石类的石头研磨后为入药而取用也是允许的。但是,黄金和银即使研磨后为入药,也不可受取;若由在家人配制后施与,但药物中仍以黄金等形态存在且能够分离,此种药物亦不可服用。若已变得微不足道,则允许使用。因已说明“以天然水晶为起点”,故太阳石、月亮石等天然宝石应视为包含在宝石之中。“有纹路的海螺、经过钻孔的、以及混有宝物的”——应如此分析。

“混有宝物”是指以黄金藤蔓等装饰,或镶嵌珍珠等宝物者。以此说明,除有纹路的海螺外,其余混有宝物者均不可触碰。对于石头,也是同样的道理。“饮水用海螺”——由此可知,以这类形态制成的海螺碗、盘等器皿,比丘可以接受。“其余”是指除与宝物相结合者之外的一切。

“从种子开始”是指从矿石类的石头开始。“拒绝”是因为将黄金制的矿石匣及佛像等据为己有,属于尼萨耆罪,故如此说。由于文中提到“在丢弃钱财之处”,因此明确了丢弃钱财者触碰金银后将其丢弃,是允许的。“使其移动”是指触碰后,将其从此处搬移到彼处。“所说”是指大注疏中所说。有人说“只可搬运垃圾”——无论是守护者还是其他人,用手拂拭移除垃圾是允许的,清除污垢也是允许的——然而此说与注疏不相符合,因为这与搬移(把玩)类似。“阿罗拘塔铜”是指一种颜色如黄金的特殊人造金属。人造金属有三种:铜锡合金、铅锡合金、阿罗拘塔铜。其中,混合锡与铜制成的,称为铜锡合金;混合铅与铜制成的,称为铅锡合金;混合汞与铜制成的,称为阿罗拘塔铜。然而,因文中已说“其归属于黄金一类”,所以有人说取用者也会犯尼萨耆罪。至于货币,因为它未被计入其中,所以不犯尼萨耆罪;在触碰与受取时,应知仅犯恶作罪。“一切皆允许”是指以上述黄金等制成的卧具、坐具及其用具,以触碰、守护等方式来受用,一切都是允许的。因此说有“所以”等文句。由于已说明“在比丘法律注释处”,因此应当理解:只有属于僧团的、由黄金等所制的卧具与坐具……

所谓‘破坏’,是指先不触碰,而以石块等物稍加破坏之后,再作意‘我将令其成为净物’,然后用手取用,这是允许的。因此说:‘以“我将作净物”之心,一切皆可受取。’此处亦应稍加破坏或拆解后方可触碰。

‘盾牌、网甲等’中:为防护箭矢而手持的木板,名为‘盾牌’;为保护眼睛,用铁等金属作成网状,套戴于头等处的,名为‘网甲’。‘等’字则摄铠甲等。所谓‘不可触碰之物’,是就遮挡鱼网等障碍物而言,并非指防护箭矢之物,因彼非属武器之类。故下文将说:‘遮挡他人……’等语。‘座位的’,指围绕塔庙四周所设的附属物。‘我当绑缚’,意为为防止乌鸦等污损而加以绑缚。

《沙拉他迪巴尼》中说:‘“鼓合”指蒙皮缝合的鼓;“琴合”指蒙皮缝合的琴。’而大注疏中说‘蒙皮的琴、鼓等’,两者并无差别;但《古伦迪亚》则以‘然而在古伦迪亚中……’等语,就此作了进一步区分。因此应知:‘鼓琴合’是鼓、琴等蒙皮辅具的总集,义为‘应当缝合者’,故称为‘合’。‘空鼓框’指尚未蒙皮的鼓、琴框架。‘已装上的皮’指先前已装上、后来拆下而单独存放的面皮,不含其余辅具;若含辅具者,则名为‘合’,这是二者差别。‘为了蒙上’指将皮蒙于鼓框等上,再用皮条等一切辅具加以绑缚。

律文中「黄门的」,意为「由黄门」。「足以构成波罗夷之时」,是指未腐烂之时。应当了知:在身体接触之贪欲等情形下,无论何种状态,只要女性形貌仍可辨认,则「不应触碰」之恶作便不消失。由于踏板等不应被移动——因其不与身体相连——故说为恶作。

282「单板桥」,是指细窄的桥梁。因律文中说「拉扯时」,所以偷兰遮仅限于可用来移动的绳子,而非其他固定在墙壁、柱子等处的绳索,故说「凡是粗绳」等语。由此可知:即便是触碰细绳、细棍而未加移动者,也同样构成偷兰遮,这是注释书所阐明之义。「应当遮蔽」,是指以覆盖等方式加以隐藏。此处有五支:人类女性、知是人类女性、身体接触之欲贪、加行、以及以手等触及其身。

身触学处解释已毕。

三、粗俗语学处注释

285第三条,「与非法相应」,是指与淫欲法相应。「愚痴者」,是指不知善说与恶说之人,以及因酒醉迷乱、癫狂等而不知者,亦摄于此处。「尚未到达头部」,是指构成桑喀地谢沙的因缘——即所谓「顶点」——尚未圆满,因与两道均未接合,但恶作仍然成立。

“贬低”,指说出贬低的话。“给予过失”,指安立过失。“以三者”是说:“无相”“八十”等词语,即使以非粗重的方式加以义理解释,也适合建立含义,因此并无必须关联小便道等的限定。然而,当以此八个词语用于女游方者的事缘(见《波罗夷》第289节)时,应知同样构成偷兰遮罪。

“钥匙孔量”,即钥匙孔的大小。“干流”,指因水道干涸,红色消退。

“清净”,是指未与淫欲法等词语结合。“与淫欲法结合”仅是标示。即使以大便道、小便道结合,以无相的方式说“你的大便道、小便道是这样”等而结合,也构成犯。

286「重罪」:是指比丘尼于膝盖以上部位所犯的波罗夷罪而言。

287「笑着而说」者,仅为一种标示;即使不笑,只要以任何方式向女人表露自己内心已变异而说,亦构成犯戒。

「身与心」:指以手势表示者,是从身与心而生起。

288因此,“恶作”是指不了知而犯者成恶作;若了知,则如游方女事例中,由于非于田处,唯成偷兰遮。若于田处,了知而犯,则如二乞求交媾事例中所说,应成桑喀地谢沙。然彼二事例虽因乞求交媾应归于第四桑喀地谢沙,但此处仅以粗恶语为乐而说,故说于此,应如是知。问:于田处说时,女人不了知,成何罪?虽经与注中未说此罪,但于此处应唯成偷兰遮。如是,于非田处,不了知者为恶作,了知者为偷兰遮,已如上说。而于田处,了知时已说为桑喀地谢沙,不了知时应唯成偷兰遮,并非恶作,以免与非田处无差别之过,应如此领会。如此处所明,于第四学处中亦应知:非田处了知者为偷兰遮,不了知者为恶作;田处不了知者为偷兰遮。经中的“新织”,是指新织之衣。

288“非正法”指淫欲。它如同为了诞生子嗣而播下种子,故得“播种”之名。

“沉溺”意为流转,或轮转。此处有五支:女人、作女人想、对粗恶语的欲染、以此言说、当场了知。

粗俗语学处的注释结束。

四、为自身欲望而求侍奉学处的注释

290第四条中,他人施与、正在受用的比丘食团,因在早晨聚集,故称「团食」;比丘的食物即名为「团食」。依此相似性,凡不经由乞食行而由比丘们所得的任何食物,也称作「团食」。因「依此而来」故称为「缘」,因此说「以作因之义为缘」。又或由于是病苦的对治而运行,故为「缘」。「适宜」指有益。「城围」是围绕城池以作守护者。据称,王家的宅围、壕沟、堤坝、城墙、栅栏、门闩、塔楼,此七种名为城围。「白围」是清净戒的庄严。在这里,圣道意指「车」,其正语等以庄严义称为「围」。「轮精进」即精进之轮。「生活围」是生活的运转因。「应摄取」即应正确向上摄取、应当寻求。

291「近处」:在此处站立即能让人了知的处所。关于「欲与因与侍奉与义」:在圣典所说的「自欲、自因、自意趣、自侍奉」这四句中,欲、因、侍奉三者,于注疏中所说的第一义分别中,由分析句的意趣而显示,故称为义。「余」指剩下的意趣句那一个。「文」仅指文字,由于不适用第一分别,因此只是言说。第二义分别中也是如此。

为了以分解句的方式来显示与前述之义相符,而有「当说自欲、自因、自侍奉时,智者便能了知」等语。这里的意思是:说「自因」时,即了知「为自身的利益」这一含义;说「自欲、自侍奉」时,即了知「以欲而侍奉」这一含义。因此,通过这三句,智者便能了知「为自身的利益而以欲侍奉」,也就是「自欲侍奉」这一义释。而说「自意趣」时,由于意趣一词与欲求一词同义,以自己所意趣、欲求之义,智者便会了知「自欲侍奉」这一义释。

所谓“此最上”,即此为最上。在粗恶语学处中,也有以“乞求或令乞求”的方式提及的淫欲之乞求;然而,在那里是依于对粗恶语的欲染而说,在此处则是依于对自己淫欲的欲染而说——这就是差别所在。

在已决案例中,“请给最上布施”这句话是为自身利益而说的;但在粗恶语学处中,应当了知:即使是为他人利益而说,也同样触犯此学处。“美貌”者,是指具足由权势等所带来的种种美好福分。此处的要素是:人类女性、被认知为如此、为满足自身欲望而行服侍的贪欲、以此而请求欲行服侍、以及当下即知。

为自身欲望而求侍奉学处的注释结束。

5. 媒嫁学处注释

296第五项中,“凭借智慧”是指凭借本然之智。“具足方向”是指具备与本然之智相应的方向辨别力。“凭借娴熟”是指对于女性应行的职责,经由学习所得的智识。“凭借聪颖”是指在未经学习的女性职责中,也能临场善应、当即对治的智慧。“善巧”是指在烹饪等事务上以身行而熟练者。

“迎娶”即迎取,指接纳女子。“依礼送往而嫁出”即依礼节将女子送往夫家并给予。

297“备膳”即命人烹煮饭食。“令人备办”即命人准备菜肴等食。“未送来”指未给予。所谓“买”即收取,“卖”即给予。将此二者合在一起,称为“交易”。

300“不得作奇异之事”,这句话说明此举构成恶作。由于已说“应由被罚者给予”,若他不给,则应以令其放弃职责的方式来处理。“短期内有职责者”,即指短期职责者,也就是媒介者。另有读本作“短期行为者”,其释义为:在短期内具有此行为、此违犯者。

301虽然以“善来,比丘”等方式受具者也会违犯媒合等戒,但由于他们并非在一切时期都有效,且为数极少,所以在此处,仍然是依白四甘马受具者而说,作“凡是……”等词句的分别。所谓“传递”的行为,即是“传达”;拥有这种行为者,便是“传递者”;此传递者的状态,便称为“媒介性”。因此说“传递的状态”。“传递者”,就是作传递的那个人——即某人;其状态便是“媒介性”,意思是:在男女之间作传递的状态。

『妻性』者,为妻子性也。『情夫性』者,为主人性,即以此为相之义。盖此处格用于相义。虽于『情夫事』一词之词句分析中,以「汝将成为情夫」之女性语法形式说明词句分析,然于「应行媒介」一词之解释中,既说「或由女人遣使至男子处,或由男子遣使至女子处」,故为显示对男子处亦应行之方式,因『情夫事』之解释通于女人与男人,故说「传女人之意于男子者,行情夫事」。然于圣典中,仅就传男子之意于女人之方式,对二词作连结;依此类推,传女人之意于男子之方式亦可了知。

今为显示依圣典所说方式之义,故说「又」等。「汝将成为夫」者,此依妻子一词之女性语法限定,以男子之同义语而说,义为「汝将成为有系属之主人」。「汝将成为情夫」者,意趣为「汝将以邪行性而成为亲近者」。

303“随意住”者,即随意而行。“依自己之力”者,即依自己的命令。“姓氏”一词用于有姓氏者,“法”一词用于行法者,故说“同姓者”等。其中,“同姓者”指同一姓氏者。“同法者”指在同一导师之教法中应共同修行的法,或同一家族之法。因此说“同一导师”等。“摄于一众者”指进入花鬘师等众中者。

“有主者”,即有守护者。若有女人前往时,国王对其设有刑罚,她便是有刑罚者。“后二者”即指有守护者与有刑罚者。“成为邪行”:对于这些女人,与前往的男人一样,那些女人也构成邪行,因为有主性。“非其余者”:母所守护等八种女人无邪行,因无主性故;唯有前往这些女人的男子构成邪行,因为她们受母亲等守护。男子不得前往他人以任何方式守护的女人;然而女人只有在被某男子以妻子性摄取之后,才不得亲近其他男子,其余女人则非邪行,因为对自己触的自在性。因为母亲等人并非为了自己享用那些女人的触而守护她们,只是禁止男子前往彼处而已。所以,由于尚未被任何人摄取其触,且对自身触拥有自主性,女人无邪行;男子却因进入他人所禁止、非自己所有之处,应知为邪行。

“以财物”,即因财物之故。触水后而娶取者,称为触水取者。以“旗帜”一词,唯标示军队,故说“竖立旌旗之军”等。

305“于外传达”是指向别处告知。“将成办彼事”是指告知该女子后,无论是否实际成办那件事,都是就成办那件事的能力而说的。应知:即使未告知男童或女童,由父母等遣使前往父母等处时,也因具足受取、审察、回报这三支而构成桑喀地谢沙。

所托付的使命,正是针对她而派遣的。为了说明即使只向她的母亲等人告知,也等于已触及对象(即该女子)本身,故引用了“我舍弃佛陀”等语。此处应知:这一引例,虽然在言辞事由与原因事由上各不相同,但因事由的共相而被引用。为避开此引例之失,并显示其与经义相符,故说“然而彼……”等。“与此相符”——此处的意趣是:正如自己未曾亲自告知,而是转托某亲近弟子等人,令其探问后再回来回报,此时并无罪过;同样,自己未曾亲自告知,而为了告知的目的转告其母亲等人,不论其母亲等人是否完成该行为,都无罪过。如果其母亲等人保持沉默,而他将那沉默的状况回报,亦无罪过。

“主持家务者”,就是女主人。其意趣为:若有人提及某个对象,此处所产生的疑义,就如同在不与取等戒中,就教唆而言的对象疑义一样。“以根本处为准”——在此处,男方的母亲等人,因为她们是遣使托事的根本,故被称为“根本处”。

322第三二二条。律文中「母亲将比丘遣至由母亲监护的女子处」者:此指或遣比丘至自己女儿处,转达「愿她成为某人之妻」;或遣比丘至该男子或其亲属处,转达「愿我女儿成为某人之妻」。其余诸条,亦同此理。「如前所说之方式」者,即依第一桑喀地谢沙戒中所说之方式。

338第三三八条。「末后以一词」者,即单以一个词。「就此离去」者,谓未回报而便离去。「未表欢喜」,此语是针对如此行事者所说。纵有欢喜,若不告知使命,则不名为「探询」。「依第三词所述之方式」者,即依「他于她的话语未表欢喜」等所说之方式。律文中「令亲近弟子探询」,即意为「此人能向他们传达」,因而遣亲近弟子前往探询。若此亲近弟子领受彼语后沉默不语,师回报其沉默之状,此亦属桑喀地谢沙——正如在母亲等人沉默时,回报其沉默之状的情形。

第三八一条。律文中第四种情形:即便无意,去时成就,回时令其落空,判为无犯——此言是从义理上已属有犯,而称为「第四无犯」。

340第三四〇条。‘工匠们’:即木匠等,也就是木匠、铁匠、织工、染工、理发师,这五类工作者称为‘工匠’。‘如此情形……乃至……无犯’:此语是说,像这样的情形也不构成在家人服务。

‘从身体生起’:指不了知施设,或不了知堪受言说之状态,或不了知此二者的人,其行为从身体生起。其余二者以此类推。‘堪受言说’:指女方或男方,或双方,在妻子身份或丈夫身份上已舍弃欲求、彻底分离,为了让他们再次与他人结合,以‘你们不要这样做’等言语进行劝说,应当对其言说,故称‘堪受言说’——即堪能、值得对其言说;或者,对于这些男女而言,堪能、值得作撮合之说,故称‘堪受言说’。意指若无撮合者的言语,那些已被舍弃者便无法重新结合。

‘然而,了知施设之后’——此处应说‘或了知堪受言说之状态’。正因如此,在《摩德咖注疏》中也说‘然而,了知此二者之后’等语。若某人没有告知比丘,而将自己的意图写在信中,交给他人说‘把这封信送给某某人’,则携带此信者不构成媒介罪。此学处之所以有无心犯,仅是依据不了知施设与堪受言说之状态而说,并非指对一切媒介行为皆不了知。在巴利圣典与义注中,所示出的只有通报消息这一项。因此,应作这样理解:以传达消息为意图而通报,乃至以出示信件的方式通报,无论是以身业还是以语业通报,都构成犯罪。

341“如何、在何地方、在何地区”——此句旨在显示舍离状态的成立方式,说明应依各地方的规定,如给予信函、告知亲属及主人等,在此处乃就固定配偶关系所摄受者而言。然而,对于依自己意愿而相聚的女人,以及与临时女子相处的男子,应知心的离欲本身便是堪为言说之状态的成因。于“粗重罪等”中,“等”字包含自愿作媒等情形。此处,巴利原典虽以“所谓女人,是指人类女性,非夜叉女”等语未明确显示人类男性,但既然以“十种受母亲保护的女人”等语唯示人类女性,男性亦应依此类推而含摄,故此处唯指人类男女。因此,构成媒介罪的五要素为:当事人是人类、具堪为言说之状态、接受、探询、传达回复。

媒介撮合学处的注释结束。

六、小屋建造学处注释

342第三四二条。“第六条,以如此之多”是指以如此多的木材等物。“未限定数量者”是指未限定木材等物数量者。“截断根本”的意思是:从属于他人的状态中解脱出来,令其成为自己所有。如此向非亲属乞求,既构成向非亲属乞求的恶作,也构成接受奴隶的恶作。依“戒除接受男女奴隶”(《长部》1.10,194)之语,此事在注疏中已被遮止。“自己的业”指杀生之业。此处说恶作,是为了避免杀生的过失,而非为了避免乞求的过失。“即使未加限定也不应乞求”——此语为显示合宜之道而说;然而,以清净心求取手工劳作者,实无犯过。“可以随意令其制作”——即使未说“我乞求手工劳作,请给予”等语而直接乞求,亦无妨碍。即使是正在忙碌自己事务的人,令其如此制作,亦无乞求之过;然为显示合宜之道,故分别说明。

“为说明一切如法之状况”——即为了完全说明如法之状况。“可以说‘给予本金’”——由于最初已说过“我们将给予本金”,因此无论是乞求,还是说出“本金”一词,虽然该词通于如法与不如法之物,但因为是令已完成受雇之事的人给予,故不会导致接受不如法之物,所以这样说。“未被占用者”,是指未被他人占用之物。

在“床……乃至……欲令制作衣物等”的情形中,应当了解:若有人想制作衣服,向非亲属、未被邀请的织工以请求手工劳作的方式让其织布,虽因请求而不犯恶作,但依令织衣学处,随其所应仍会构成波逸提或恶作。“不应给予不净的金钱等”——即使是通过如法方式得来的,如果说“给这人钱去做手工”而给予,也不许可。至于令人给予已做之业的报酬,虽未见有何过失,但他们说这依然不适当。无论是为已做之业还是应做之业,以净语方式间接令人给予酬劳,都无过失。“惯例”指行持,意思是不会构成犯行。

“应令作净后受取”者,这是为了避免用树枝、蝇拂等切断叶片之类而损坏种子类,同时也为了避免受取附着在上面的尘土等未受取之物,所以这样说。如果没有这两种顾虑,不这样做也没有过失。河流等处的水因为未被摄受,故允许说“拿来”。尽管依“不应受用未拿来之物”之语,显示了以乞求会犯恶作,但受用该物的人,在再次受用时仍然只是恶作,对五种如法者也不许可。然而,“不应让无惭之比的丘或沙弥做手工”是总说,因此不应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让他们做任何手工。不过,若无惭者被制止后仍然制作扇子等,如此做并无过失。但可以让他们做塔寺的工程等。这里,因为说到“无惭的沙弥”,所以将“故意犯戒”等无惭之相,是针对最高程度的具足戒者而作的标示说明。应当这样理解:对于不具有该特征的沙弥等,从行相男到种姓男为止那些自称比丘的破戒者,以共通的方式,无惭之相就是对于如法的行持故意不安住。

“令拿来者恶作”者,在乞求的那一刻因乞求而犯恶作,在接受的那一刻因接受牛而犯恶作。因为,即使牛未经乞求而为了自己的利益得来,也不许接受,因经中说“离受取象、牛、马、骡”。所以这么说:“即使从亲属或邀请之处,也不许为断除根本而乞求。”这里虽然没有乞求的恶作,但乞求不净物和接受时都只是恶作。“守护”指守护免遭盗贼等灾难。“饲养”指以施草等方式养育。

『然于亲属、邀请处则许可』:因车应被接受,故允许以根断的方式乞求。『暂时许可』:指两种情形皆许可。『斧等个人物品亦许可』,故说『此理亦适用于斧』等。于藤等及他人所摄受的物品中,亦应同理运用此理。『唯重物损坏时』:这是就乞求而言。然而,在不与取中,从草茎以上,以盗心取他人所摄受的物品,即构成偷盗,应依物品价值判罪。『于藤等』中,此『等』字包含了律文中所说的竹等。其中,在某些地方,即便少量的雌黄、雄黄、朱砂等亦属贵重;在那里,即使少于多罗果的量,也视为重物,不许乞求。

『彼』:乞求。关于迂回语等:以『住处拥挤』等借口所说的话,称为迂回语。不直接说明,而以『比丘们,殿堂不被允许吗?』等方式,使意图清晰表露,这样的言说称为暗示。为住处等利益,通过平整地基等作业,为获得资具而做的标记,称为标记作业。『离去』:离开。

344『颈有宝珠』:宝珠在颈。『天色』:天人之身。

345律中“我需要钵”:世尊教令比丘这样说,即使并不需要钵,也是以吉祥祝愿语的方式让他如此说。那位比丘也说自己“说的是世尊所教令之语”,故而对他而言这并非妄语。或者,应当将“我需要钵”一语视为与“请施钵”同义。对于“我需要宝珠”,道理也是如此。因此应当了知,其他这样说的人,以及令这样说的人,也都没有妄语的过失。

349仰面而涂的,即是“内涂”,因为涂屋顶内部者大多是仰面而涂的,故说“内涂”。俯面而涂的,即是“外涂”,因为涂外部者大多是俯面而涂的,故说“外涂”。

若言“文句会颠倒”:由于‘kārayamānena’(令做者)这一使役主语的表述,与‘karontena’(做者)这一单纯主语的表述并非同义词,因此如果注释中仅用具格来解释词义,以对应‘karontena vā kārāpentena vā’(由做者或由令做者)这种多个主语的情形,文句便会相违。然而,不取词义而依义理来显示已然成立的意义,故以主格说出‘karonto vā kārāpento vā’(做者或令做者)来加以区分,这是其意旨所在。因此才说“仅为意义而已”等。其意思是:唯是词义与义理所成的意义本身。因为令做者所应行持的,正是做者所应行持的,这在义理上应当视为成立。

“Uddesa(标举)”是指依属格关系来标举的。“Setakamma(白色业)”是指为了做成白色,而以白黏土或石灰所做的薄涂层。然而,当将此涂层与小屋一起测量时便会超出标准,为遮止这类疑惑,才说“不计入的”。其用意是:由于它并不属于小屋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进入“超出标准”的计度。

为了显示前述义理已说的方式,而说“已说”等语。其中,不说“从长度和宽度”,而说“从长度或宽度”,由于用了表示抉择的“或”字,其用意是在表明:哪怕仅在一边有所增加,也属违犯。“三肘”是指以普通肘量而言的三肘;也有说是“依工匠肘量”的。这与“此处……不称为小屋”的说法相违,因为即便是以工匠肘量而成的三肘小屋,符合尺寸的床也能舒适地翻转。至于“或不足四肘”,则是针对最后那种尺寸的床无法翻转的情况而说的。因为若是以普通肘量而成的四肘小屋,连符合尺寸的床也无法翻转的话,它便不成为小屋。因此,应唯独以床能否翻转为准来把握尺寸。“符合尺寸的床”是指符合最小尺度的床。它一般是九搩手或八搩手(依普通搩手),比这更小的床,放了枕头之后,伸脚躺下便不够。说“比标准更小的”,是……

“泥涂层”是指用某种黏合剂所做的涂层,或是为了做成白色、红色等颜色,而以红土等所做的泥涂层。因此才说“即是涂层”。这表明:就像在池塘等处用稠泥所做的厚涂层,亦入于“涂层”之称谓,而归属泥土涂抹的范围。“背板框架”指的是名为门框的方形木框架,带有横闩的门扇便依附此处,得以掩合。

“Oloketvāpi”(即使观察)的意思是“即使未观察”,即依未观察所作业而有犯,这是它的含义。应知此处是以 api 替换了 a 字。

353“Nibaddhagocaraṭṭhānampi”(常行觅食处)在此处也包括大象为觅食而外出的常行路径。“Etesaṃ”(这些)指狮子等。“Gocarabhūmī”(觅食地)指捕取食物之处。“Na gahitā”(未被执取)是说未被以应排斥的方式执取,即未被禁止的意思。因为狮子等的捕食地不像大象的那样固定,然而,凡是有牛、水牛等生物之处,即使很远,它们也会迅速前往捕食。因此,它们的觅食地未被禁止,只有常行路径被禁止,因为从栖息地出来的路径是固定的。“Aññesampi vāḷānaṃ”(对其他猛兽)指野水牛等。“Ārogyatthāya”(为了健康)指为了无灾患。“Sesāni”(其余)指依谷物等十六种。应知这些处所因人群拥挤、极度拥挤、小屋毁坏、身体受压迫等灾患而成为有灾患处。“Abhihananti etthāti abbhāghātaṃ”(在此处攻击,故为攻击处)。“Verighara”(怨敌家),为阐明前述意义,而说“为杀害盗贼而作处”。

“Dhammagandhikā”(法香处)是指依律法,为惩罚而砍断手脚等的香处。所谓“香处”,是指将手等置于其上而砍断的那种木砧板,也指以此木砧板为特征的场所。在圣典中,“racchānissita”(依街道)即依车道。“caccaranissita”(依十字路口)即依四条车道交汇处。“Sakaṭena”(以车)指以装载砖、石灰等货物的车。

“Pācina”(地基)指从精舍的地面开始,直至顶盖为止应当累积的所依基础,于其上建立墙、柱等。因此说“tato paṭṭhāya”(从此开始)等。虽在此处,前加行与俱加行如不与取中无有差别,但为了依小屋的区分以显示界限,而在“bhinditvā vā puna kātabbā”(或拆毁后重做)等处作了分别显示。“Tadatthāya”(为此目的)指为了削平。“Evaṃ kataṃ”(这样做了)指做了未指定地基或超出标准的事。“Paṇṇasāla”(叶屋)指为了不让草叶碎屑掉落,而于内外涂抹的叶屋,此处即就此而言。因此下文将说“paṇṇasālaṃ limpati”(涂抹叶屋)。

针对欲在内层涂抹完成者,说“内层涂抹”等语。外层涂抹的情况,道理相同。应理解为:安置于门框或窗户上。其空间,即属于该门框等的空隙。再次扩大,即若先前安置的空间狭小,则通过打破门、窗之孔洞而再次扩大。安置,即取来置于门框或窗格上,安放于那个已扩大或未扩大的孔洞中。涂抹不结合,即周围所施的涂抹与那样安置的门框或窗户不结合,意思是未成为一体。“它”指门框或窗户。最初即成桑喀地谢沙,因为周围涂抹先前已结合完成,故在安置门框、窗户之前便已是桑喀地谢沙了。

仅以涂抹结合,即除了用砖等做成的窗户等之外,仅以周围的涂抹结合而犯戒,因为窗户等没有涂抹的空间,或因为是用砖等做成的;也有人说,窗户等处的涂抹与墙壁涂抹结合,也是这个意思。在那里,即在叶屋中。为了采光而留出约八指宽再涂抹,即在木墙的木条之间,留出约八指宽的缝隙,涂抹时,为采光而留出,其余部分连同墙顶一起涂抹,心想‘以后再涂抹这个缝隙’,如此留出则无犯,这就是意旨。然而,若不这样做,而是一直为了采光作为窗户而留出,当窗框结合时涂抹也结合,则最初即成桑喀地谢沙,为了显示这一点,故说“如果”等语。只有泥墙才算是泥涂抹,所以说“如果用泥做墙,在与屋顶涂抹结合时犯戒”。两者都无犯,因为前者涂抹未结合,后者由于是为自己所作,故不可能犯。

354为明犯戒差别,即于此处显示:‘于有喧闹处及无经行处者,因未标示地界而犯恶作;因超出尺寸而犯桑喀地谢沙。’如是即为犯戒类别的显示。

361于未完成的造屋工作中——即是以涂抹为最终的造屋工作,即使还剩一团泥未完成。‘或为他人’是为了显示原主无犯而说。然而,得到它的人如果完成它,根据‘他人未完成的工作,自己把它完成,犯桑喀地谢沙’等语,确实犯戒。由于从获得之时起,此前所做的工作也被称为是为自己而做,因此他也应将它施与僧团或沙弥等之后再行完成。‘或为他人’应理解为是就未受具足戒者而言。然而,有些人说:‘从他人处得到的房屋,在完成时无犯,因为从一开始就不是为自己而做。’应拆除,即应朝东拆除。做到与地面齐平,即以朝东的表面结束。

364岩洞,即山洞。此处不涉及涂抹,是因为无屋顶涂抹可言,或因其为单独开许。若在岩洞内上方为彩绘等而施作涂抹,并不计入涂抹屋的范畴,是允许的。以砖等砌成的四方形尖顶屋状,绑有一根尖顶木,高度不太高,这种特定的住处称为‘窟’。建造那样的大屋,即便内外涂抹亦无犯。地窟,即隧道洞窟。

所谓“在注释书中”,是指在《鸡冠屋》等注释书中,先说到“草屋即鸡冠屋”,而后注释书老师们又详加解释:“以木条……遮盖……”——应如此了知其中的关联。其中,“以木条作成网状”,即纵向与横向放置木条,再以藤蔓等绑缚,使其如网。那种状况,便是内外涂抹的状况。所说“遮盖”,即指遮盖的内外涂抹。在泥墙中,即使未作墙面的涂抹,单因屋顶涂抹与墙体的相接,也可能构成犯戒,因此须知屋顶涂抹是决定性的。虽然如此,但根据“只为防止白蚁,而在下方做石墙,不涂抹石墙而只涂抹上部,这不称为涂抹结合,确实无犯”等语句,为了使屋顶涂抹得以结合,整面墙的涂抹也是必须的,因为哪怕墙面有一处未涂抹,屋顶涂抹便不结合。所以说“涂抹不结合”。此处是就草屋而言。而且不只在草屋中,在岩洞、石窟等中,因有喧闹处、无经行处等因缘,也同样无犯。依此道理,为他人造屋时,有喧闹处等因缘而致无犯的涵义,也已经显露出来了。

在此,为避免与巴利原文产生矛盾,而说“然而凡是……”等语。这里的意趣是:为其他如戒师等(的利益)而建造时,即使有起心等因缘,也确属无犯。然而,巴利原文中“犯者有三恶作”等文句,是为说明为他人利益而作时,并非显示“因起心等因缘而犯”,更不是要显示“因不依所嘱而建茅屋之因缘而犯”。此处“不依所嘱”,意即:比丘嘱托后离去,再嘱“为我建造茅屋”,且该茅屋应是已请示的题材、无起心、留有绕行余地——如此,除了违越嘱托之外,由建造的因缘(而犯)——这便是其意趣。然而,在某些版本中,于“即使已达茅屋相,为他人……而作亦无犯”此句之后,出现“凡是犯者”等文句,这样反而更为恰当。因为如此,此处的意趣便十分明确了。

所谓“说‘无犯’”,是指仅就作为房舍的目的而言,因其并未明确规定,故说“无犯”。“未请求许可而自作”,即使所造符合度量,也属有犯。“无心”,是以不知制戒的心而作,故称为无心。于涂抹隆起等中任具其一,以及下度量存在、未请求许可基地、超出度量、为自己而作、作为房舍、涂抹结合——这是七种。或者,在“符合度量”等情况下,则是六种要素。

小屋建造学处注释结束。

七、住处建造学处注释

365第七学处中,在表示敬意的用词上,出于作者格中也希望表达属格之义,故说“或为村庄所敬奉”。对于色根所存在的(有情),因顾及它们而说“一根”,所以(注释)说“是就身根而言”。因为那些人认为意根和草木也属于根。

366“‘从作而生起’不存在”,意谓若缺少名为“未请示”的不作,便不是单由作而生起。因为此(犯行)的生起,是依作与不作而生的。在此学处的“比丘或未指定”一句中,“或”字表合集义,由此合集了“建造大精舍”之作与“未指定比丘”之不作。

住处建造学处注释结束。

八、第一恶意毁谤学处注释

380第八学处中,“以围墙围绕且配备城楼”为语法关联。“具城楼望楼”者:此处,在城墙上为作战而修筑的形状曲折、设有箭孔的掩体工事,称为望楼。

“十六种”:即于四圣谛中,每一谛各别应作的遍知、断、作证、修习,合为十六种。“他们以恭敬”:指那些疲惫的比丘在分食处,于聚集的比丘们面前展露自己疲累的身体,以求分食;这是出于恭敬,也即是出于惭耻。“十三种”:即分食者、卧具分配者、持物者、受衣者、分衣者、分粥者、分果者、分嚼食者、少分施与者、取衣者、取钵者、园民服侍者、沙弥服侍者这十三种任命。

巴利语中“apisū”一词,是与“apicā”同义的不变词。“于一切处皆如是”:应知,对于床座等共用的卧具,各自分别指定;对于规约的制定、进出之时等,则是共同指定。这是化现者的法性,故不加限制,依化现者之意而说;若加限制,则是作前方便、入定、出定后,对于所指定的:如此数者说此事,如此数者默然,作种种威仪与动作,有种种形色、状态、生于何类等,其所欲的种种景象互不相同。“无实语”即无意义之语。

383“次第食”:为令一切极不情愿者亦能获得,而以分别站立的方式交付之食。“以派生语”:即如“其量为四之四倍”,以这样的派生语而说。“应有”:即“应被有”。“过去昼夜分”:是指同一天施筹的时刻而说。“昨天”在此处即“今天”之意,因此他们说“明天我等”等语。“数数生嗔”:因屡屡生起的嗔恚而屡屡嗔怒。巴利语“kissa manti”意为“以何因缘对于我”。

384将“汝忆念否”作为一句;将“作者”作为以‘ri’为作者词尾的词;将“是”与夺格词合成一句;而“如此”一词与“如该比丘尼所说”一句,应各自与这二句搭配——为了显示此义,所以说了“或者”等。“唯直”的意思是:依‘tvā’词尾的方式,首先直接取其含义,故称为“直”。

第二个dabba一词,是智者等之意,故说“dabba并非智者”。“解脱”是指从过失中解脱出来。“在律之特相中的传承”,是指在律的决断特相范围内安立传承。圣典中“我从何时出生”等语,应知此义:从我出生之时起,乃至在梦中,也不曾知道淫欲法,也未曾行淫。因此说“乃至梦中”等。现在,为了以一句话显示连结,故说“或者”等。“不相合”是指:因为是由漏尽者所说,而此女之言并不相符,这种不相合,又因先前在比丘众中已知道她极为犯戒,故应驱摈美提亚比丘尼,这是意趣所在。

“行去”意为:你走!去!离开!你这无亲无故之人。“消失”意为:去往不见之处。“非因者”是指:以无根据的诽谤,她并非事情的原因。“成为有因者”是指:如果她因“我被尊者污染”这一承认而被驱摈,那么长老便因比丘尼污染者的罪名成立而成为彼过失的原因。“成为无因者”是指:不顾她所作的承认,世尊以一般性原则说“应驱摈美提亚比丘尼”,因此长老成为无因者。因为,如果长老是有因者,就必须指出其过失而说“以此因缘,应驱摈美提亚比丘尼”,然而并未如此说,而且世尊未说“应审问沓婆”而说“应审问这些比丘”,由此可知,美提亚比丘尼应因其他过失而被驱摈,如此,此事的无根性与长老的无因性便得以成立,这是意趣所在。

「自己的线索」者,是指结合了「以自己的承认」这一添加语的虚妄线索。 「长老是肇事者」者,此处意趣如下:若不提「以自己的承认」而笼统地说「应驱摈美提亚比丘尼」,则是在已构成的犯戒事中安立对她的驱摈;依你们的主张,长老便是肇事者。但若说「以自己的承认」,因先前已成立的波罗夷罪,通过清净女自己的承认即能成就驱摈;依我们的主张,长老不是肇事者。然而大寺派的意趣是:即使说「以自己的承认」,也是在已构成的犯戒事中安立驱摈,并非笼统而言。 「在此」者,指这两种主张中,或指此线索中。 「后面所说者」者,指大寺派所说,那是合理的,这就是含义。「因为已审察」者,是审察了后者(此主张)的合理性,以「其中桑喀地谢沙有出罪……乃至……以不清净性驱摈」等将要说明的方式作出决断,这就是含义。 以「诽谤比丘尼为恶作」此句,显示了大注疏的主张。

「其中」者,指那些恶作与波逸提中。 「恶作」者,在显示了所说的大注疏主张的意趣之后,为显示「波逸提」这一流行的拘伦地主张的意趣,故说「在后面的方式中也」等。 「以言量」者,意为:即使在虚诳的意趣相同时,就诽谤等差别而言,也是依桑喀地谢沙等罪的制定语之权威而有不同。 「然而比丘对比丘尼为恶作」者,诽谤比丘尼的比丘犯恶作。

如是在两种注疏语中分别意趣后,现在在后面的巴吉帝亚主张中显示过失,而确立前面的恶作主张,故说「然而其中」等。其中「分离」者,从故意妄语之巴吉帝亚分离而说巴吉帝亚,其中不包含之性,此为意趣。「因此」者,因为在无根诽谤中仅分离地制定巴吉帝亚,因此前面的方式,即恶作主张。如是显示中间进入的恶作巴吉帝亚主张后,现在为分别明显之义,故开始「如是比丘尼」等。其中「如是」者,如对比丘说比丘诽谤比丘与比丘尼者有桑喀地谢萨与恶作,如是,此为义。「以这些无驱摈」者,以一般性说,但以恶作无此女之驱摈,此为意趣。「恶戒者」者,巴拉基咖。

386“以行相之差别”者,指被污染的行相与污染者行相的差别。“不喜悦”者,谓不满足,故说“不快乐”。“不信乐”者,谓未生起信乐。“桩”一词,有坚固之意,亦是垢秽的同义语,故说“心……乃至……桩”。“不遍喜”者,谓未能以喜、乐等抵达、接近,故说“不遍至”。

“‘为何愤怒’与‘为何恼怒’所说”者:此中,“为何愤怒所说”与“为何恼怒所说”,应连接为“二者在论母与词分别中均有说”。“以二”者,即以“以此愤怒、以此瞋恚”所说之愤怒与瞋恚二词;然从义理而言,二者唯示瞋恚,故说“唯示行蕴”。“由何”者,谓由不满意。

“非以被举方式”:若以被举方式也意指无根,则应说“无根者,名为未犯”的词分别,这是意图。“任何波罗夷”:比丘相应的十九种波罗夷中的任一种。然于词分别中,取《比丘分别》所说,而言“以四种之任一”。“此在此处非衡量”:此处已犯或未犯的性质,于诽谤中并非罪的要素;但对已犯或未犯之人,以“此人未犯、清净”的清净想或疑,而有驱逐的意图,此才是此处的要素,这是意图。

「如是」者,意即「以信流或以天耳」,这是为说明此义。仅依所见随逐而生起的疑虑,名为见疑虑。于其余诸处也是如此。「或未见」者,这是依最高方式而说,对所见过而离去者也确实无罪。「以这些」者,即以这些。「将作」者,乃是在彼刻显示生起之行相,但后来却以「经此时间所作」的疑虑而举罪。因为对「将作」的举罪并不存在。「饮阿利德」者,这是口中酒香吹气之相的表示。因为阿利德是一种色香如酒、如法的药物。

「有见有根」等,是显示行为可能实现与不可能实现的有根、无根性。而「有想有根」等,则是显示见想可能实现与不可能实现的有根、无根性。「见而成见想者举罪」,此中,所举罪的人,若见到另一人越过彼、或从隐蔽处出来,便以「此是彼」的想法而举罪,此亦被摄入。此理在闻等中也是如此。「以有根或以想有根」者,于此,对犯波罗夷的人,以见等为根,生起「此人已犯」的不净想而举罪,名为以有根举罪。因为仅在想有根时,存在无罪的可能性,若对已犯或未犯的人,生起已犯想,在见等或未见等诸根中,生起见、闻等想,并以彼见等为根举罪彼人,则名为以想有根举罪。这些是无罪的,相反方式即应知为有罪时的义理。

「站在近处」者,其义为:站在依手势、语言、声音而进行举罪时的见闻近行处。但有些人说「站在十二手张之内」,此不合理。因为在他处以遮除方式显示无罪时,仅说到「遣使者或送书信或传信息」如此而已,却并未说「离开十二手张而举罪者无罪」。「以语次语」者,若对一次命令而整日说者,则以语次语令举罪者得罪。「彼也」者,指被命令者。对此人,即使未说「我也见」等,若以「无根」之想、以驱摈之意图,仅说出「你犯波罗夷法」这句话——不作他人之语,而以自己的方式说出,亦得桑喀地谢沙。但若有诽谤的意图,说「被某人这样说过」而只转述他人所说,则无桑喀地谢沙。然而,若他人并未说而说自己说了,确实得罪。

“众多、众多,以众多事”中,“众多”是通过被举罪者的众多,进而显示前三种形式中也存在由被举罪者众多而引生的不同分位。因为,同一被举罪事上,依举罪者的差别而说明了这四组;再由于被举罪者的众多,又可得四组,于是总成八组。

为了从无根举罪引出有根举罪的特相等,而开始说“然而,谁能举罪……”等。经中说“比丘听闻后举罪”等。因为,那些向举罪者揭露他人过失的人,在揭露的那一刻也是以举罪者的身份而揭露的;并且,接受了他们话语的人,又能使那个不准备接受举罪的人,通过这些最初举罪者乃至外道弟子的途径而接受。因此,在此应知,这是以弟子的身份而被提出的。

于“或派遣使者”等处,即派遣使者说“你如此前往、举罪”,或通过递送他的书信、根本教令而能举罪者。“适时”,指在通常了知的时刻。

「二重罪」是指波罗夷与桑喀地谢沙。邪见,即依“无布施”等而生起的十事见(中部1.445;2.94,95,225;3.91,116,136;相应部3.210),执取常、断二边所摄之见,名为边执见。「为活命因而制定的六种」是指:即使为活命故也应犯的波罗夷(说过人法)(波罗夷195)、行淫的桑喀地谢沙(波罗夷301,302)、以“你所住精舍那位是阿罗汉”等方式的偷兰遮(波罗夷220)、比丘赞叹精致饮食的波逸提(波逸提257)、比丘尼赞叹精致饮食的波罗提悔过(波逸提1236)、赞叹羹饭的恶作(波逸提612-613),这些是于《篇章》中所说的六种(篇章287)。这些罪并非仅为活命因而制定,因为行淫等也可由其它原因而犯;而是说它们也在活命因的情形下会被违犯,意指为活命因亦有所制定。不仅如此,其它如以不与取、破僧、杀生、行医等为活命因而犯的罪也存在,但应知那些因罪的自性已被摄入波罗夷等六种之中,故未别处说出。

然而,到此为止,是针对桑喀地谢沙而说“头不落”,但举罪确已成立。「三十」者,是说这些有三十,意为三十以上。「九十」者,此处同理。

「欲取自取」者:此处,因须由自己取受,因须以见等为依而取,因不容他人反驳而强制执取,故举罪称为“自取”;欲取此自取,即欲作举罪之意。

“举罪”者:以此举出并分离无惭者的呵责或争论,故名举罪,此即僧团的认可,依此认可而行。所谓决断,即由那些被认可的比丘们所作出的裁决。因为于无惭者增盛的众会中,如《灭诤篇》所说,具足十支的二三位比丘,应依彼处所说的白二甘马予以认可;由这些被认可者,或独坐一处,或向彼众会宣告“余人皆不得言”后,便应决断该诤事。

「于何」者,于何事物,即「于何种过失」之义。「于何名之」者,此乃「以何种过失举发此人」之义。虽以任何可理解之语言说出,但举发者因于律不知恩,不能了知「于戒、行、见、活命诸过失中,以何者问我」,故有此问,并非不知「于何」等词之义理本身。盖调查者不会以愚者不熟悉之语言问举发者「于何不」。「于何亦不知耶」者,此亦非仅就言辞本身而说,当知乃就「说『于何种过失』时,连『于某过失』亦不能说」之意趣而说。故彼将说「应给愚者惭者以指导」,又说「于何举发之,即于戒过失」等,此所说之指导给予,乃显示意趣,非仅显示「于何」「之」等词之同义语。盖愚者虽知「以何种过失举发之」此语之义,亦不能知过失之分别及自己所被举发之过失实相,故应以彼不知而无惭者为不可信。「于何不」者,此亦仅为标举,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显示其无知后,应予解答。

由「为折伏恶慧诸人」等语(巴拉基咖39;篇集2),说「为折伏无惭者……制定」。「来」者,此处「来」字应视为增音,义为「将来」。「以见相续」者,以见决定。「对无惭者仅以承认即应作」者,义为:虽以言辞与反言辞之次第显露过失,对无惭者仅以「我不净」之过失承认之承认,即应作罪之处理。然有人说「此处所摄之义为:对无惭者,此不存在,故仅以清净之承认即应作无罪」,此不合理,因调查者本身将成无义,且举发者应住于无惭者之承认。盖此处所意指之承认,即过失消除之承认。故彼将说「此亦不存在,不给承认」等(巴拉基咖注疏2.385-386)。

“为显示彼义”:为显示即使对无惭者过失已显露,仍应仅依其承认过失消除而作之义。“于诤事所摄之义中,对方即义对方”。“给予信号”:为打断他们的话语,并使面向而作声。“不适宜判决”:当‘不净’的信号已落入举罪者一方,调查者由此被排除,便无法进行调查。因为唯有存在疑惑时才能调查;若持不净之见,被举发者所说的一切皆显得虚妄,于彼处又如何进行调查?

“将同样成为被灭摈者”——以此显示:不作出判决而将其从僧团分离,即是灭摈;犹如剥夺标志,这也是一种灭摈的方式。“成为违犯”是指故意、轻率地犯了罪。“从最初起即无名为无惭者”——这是对“为保护己方而不给出承认”这一无惭相可能生起之因的说明。意思是:从覆藏之时起才名为无惭者,先前的有惭状态不能保护他。“不给出承认”是指:若我说出自己所犯的过失,我的追随者就会分裂,因此不给出承认。“不住于处”是指不住于有惭者应住之处,即在身、语上出现违犯。因此说“不应给出判决”,意思是:先前即使依双方的承认而平息了的诤事,由于未能真正平息,此人也同样会成为被灭摈者。

“了知对被举罪者与举罪者的处理方式”,即了知调查者应对被举罪者与举罪者所采取的措施,如“你们将对我们的判决感到满意”等所说那样。“判决在中间”:意思是,在判决终结时,对有罪或无罪进行的审查,即称为中间。

“将无根说成有根而说”,故说“二根”。“于适当时间说”等之中:安排因缘已而说者,名为适时而说;在筹堂、施粥处、行乞食处等处举罪者,名为非时而说。以欲令对方出罪之意乐而说者,名为与义利相应而说。“以瞋故”是指有瞋心。“于十五法中”:即“身行清净、语行清净、于同梵行者有慈心、多闻、于两部巴帝摩卡善巧通达、于适当时间将说”等(遍览362)所说的五法,以及悲愍性、求利益性、怜愍性、令出罪性、以律为前行性(小品401),此十五法。其中,“悲愍性”以此显示悲;“求利益性”是寻求利益;“怜愍性”是令与彼利益结合,以此二者也显示慈;“令出罪性”是令安立于清净边际。举发其事、令忆念、令承认已,依其承认而作羯磨,名为以律为前行。

“以诤事之义”:即应被诤论之义,亦即当由诸灭诤法而平息之义。“为显示他们差别”:在此虽非本意,然为阐明义理而显示差别,此为意趣所在。因此他将说“其余诸项是依义理阐明而说”(波罗夷注释2.385–386)。以“缘何”等言,说明了“诤事”一词的业成就义。

“执”者:心中执取“我将举发某人”的举发形相。“思”者:依“我将举发”而生起的心加行,称为心业。“不忍”者:见被举发者之过失而生起的忿怒、不忍,或如是而生的一切心心所聚。“言说”者:于举发过程中所出之语。“施设”者:于举发时内心所构设的名言施设。“执取自取后”者:即内心执取举发之事。“彼诤事”者:彼以执为相之诤事。“灭”者:由于思是刹那性故灭去,彼诤事亦已达灭诤,当知此处无有相违之过失。同样地,于下文“彼默然”中,以此显示言说之语已灭,故说“彼诤事即成为已达灭诤”。“故施设是诤事”:先示注释书所成之结论,今示此结论亦为某些人所破;再破斥他们,为安立注释书所说施设实为诤事,而说“然而彼”等语。其中,“然而彼”者,意谓“施设是诤事”之执取为相违,此为关联。为显示波罗夷等罪依决定不善性或无记性之想,“行淫法为波罗夷”等经文与施设诤事之说相违,故引述之。是故说“彼诸师……乃至……因决定不善性”等语。“彼诸师”指注释书诸师。

“无根且彼是诤事”——此处为了显示唯独无根的波罗夷才是“诤事”一词之所指,故说了“而此”等。至于“然而因为”等,则是为了说明在此处所指的无根波罗夷罪,其施设性才是合理的,由此开始展开。其中,“以彼施设”是指,针对自性清净之人,举罪者以“波罗夷”等所假立的名号来说。“施设”已如前说。“因在诤事中生起”,是说虽然并不存在,仅是以心假立的罪诤事中,以能诠的形式生起。

如是以名施设显示此学处中罪事之施设性后,今为以义施设亦显示,故说「因或」等。「唯施设而已」者,不存在者以存在之行相由心假立之义施设而已,此为义。「且彼唯此处」者,且以如所说方式,施设之诤事性唯此处,唯此学处中。「某些」者,某些人。「彼不适当」者,某些人于注疏中所说,驳斥诤事之施设性而为成立善等胜义性,以「然而彼交媾法巴拉基咖罪」等详细显示,彼不适当,此为义。其中说原因以「初业者」等,以彼于彼说中,若罪名为不善或无记,如何初业者有无罪?因彼亦有不善等之生起故。从世尊施设学处开始乃至罪,亦不能说,因交媾等中不善等于学处施设前亦已生起故。由此即使未达上者亦有罪之过失,因病者等之生起故,即使随施设时亦有无罪不存在之过失。若谓「非仅不善等,而是知世尊所禁止性而生起之不善等即为罪」,彼亦无实,因不知学处施设而违犯者于交媾等中有无罪之过失故,且因不善等性之罪,于一结合等中亦无一性等。非整日不离身体而触女人者仅生一不善,或触多女人而去者生多不善,由此罪有一性或多性等,如是等不适当摄集而显示,应知。

其中「事」者,违犯。彼以罪假名施设之处所义而称「事」。「种」者,从不与取等以智词转起义而思惟之共相行相为种。「名」者,不存在之名施设。然而「彼之巴拉基咖」者,名之义所成之罪为义施设,应如是见。然而「争论诤事或为善」等,「罪诤事或为不善」等经文,为他们所提出,彼亦非争论等之善等性以方便说,此处应说者,下于第一巴拉基咖生起等解释中,于义灯中为净治错误处所而详细说,即于彼处应取彼。义灯作者得「罪即不善等形」,以此故彼于此处亦「故显示注疏中所作之结论为施设诤事后,今为显示彼亦不适当而说『然而彼』等」,如是以自己之所得作为注疏诸师之所得,亦不观察论典相违而显示。非此处佛音阿阇梨为显示注疏说不适当而开始「然而彼」等,乃至上自己说「应知唯施设而已为罪诤事」故,而是为显示某些钝根者于彼处之错误后,欲再驳斥彼而开始,以此故最后说「某些」,应知。争论等为善等时,他们灭诤亦陷入彼性,因胜义中施设不应灭诤,故说「以善等灭诤」。唯施设性之四诤事应以灭诤法争论,非善等胜义形之他们因刹那性自己即达灭诤,下以成立所说义而以结论显示者说「如是以此诤事之义」,彼以如所说方式应以灭诤法争论,此为义。「此处某人」者,以此转回此处所意图之争论。

“随说”者,以过失而呵责与举罪。其中,呵责名为诃责及骂詈。“五”者,是就摄于论母的罪而说。“应作性”者,即应作之性。“具足句次第说之”者,此处“句次第说”即句分别,与彼相应之学处,是为其义。

387“见”者,是作者义中的属格,故说“以此举罪者”等。“于见根本中”者,是就“见彼犯波罗夷法者”等(波罗夷 387)的圣典文句而说。其中,仅以见到与女人共秘密坐等的程度而被见到犯波罗夷法的人,并非通过见道、修道次第等而见。若彼如是被见,则此人对彼人应有不净想;以不净想举罪清净者或不净者,不应有桑喀地谢沙,因为“于清净者有不净见,于不清净者有不净见”等语故无罪(波罗夷 390)。因此,即使仅见与女人共秘密坐等,对彼有净想或疑惑者,若以“我闻彼犯波罗夷法”等确定而举罪,便犯桑喀地谢沙,而非不净想者;但此人若说见闻,则因妄语等缘故仅有轻罪,应如是了知。若彼人虽有令其舍离净想的意图,但只说了所见的秘密坐等,而未说未见之道、修道次第等波罗夷事,或未说“你非沙门”等,彼无罪。然而,说得过分便有罪,因为“未见言见”故(波罗夷 386-387)。若有人对以所见秘密坐等为第一波罗夷之事有不净想,并有意令彼舍离,说犯不与取者“见”或“闻”等,彼亦无桑喀地谢沙,因于不净者有不净见;这是某些人的说法。另一些人则说:“以彼所举罪之波罗夷,因无……”

“盗贼”者,即贼,义为破戒者。“信奉长老女”者,是说他受持了黑耳天女之誓,是外道女——据说此女被称为黑耳吉祥天女的长老。“以何为首”者,以何为因,即何种程度的意思。“以彼为首”者,于此也是同样的方法。“不适合”等,仅是为了显示疑惑的状态而说,这是大莲华长老的意趣。

389“于此”:于举罪中。“我将作呵责等羯磨”:以罪举罪者的意图,名为羯磨意图。以给予别住等羯磨,令从罪中出罪,以罪举罪者的意图,名为出罪意图。为了在僧团中举行布萨或自恣而不给予(出罪),以罪举罪者的意图,名为停止布萨自恣意图。“不现前……恶作”:即使不当面而诽谤、辱骂者,也有恶作。

“于一切处”:于一切注释中。因为布萨与自恣属于单白羯磨,仅在告白进行时,才有停止布萨或自恣,而非在告白完成时。而那在念到“亚”音时,即告完成,因此说“到了‘亚’音时,即不得(停止)”。

“非近事男”:他们说,这位比丘也不是近事男,因为连皈依也已舍去。“对不指定而说法者”:以此显示,对于指定而说法者,应令其请求许可。“说罪已”:即令请求许可之后,忏说罪过。所举罪者承认自己是比丘(达上);对他有清净想或疑惑想;以所见等为据,所举的波罗夷罪并无根据;怀有驱逐的意图,认定“你是波罗夷”后,当面举罪或教人举罪;他当场了知此事——这些是此处所说的五支。

第一恶意毁谤学处注释结束。

九、第二恶意嗔恨学处注释

391“于第九中灭提亚比丘尼”者:即使对因灭相而被灭摈者,仍依其过去之称呼而说。“于其他部分”:因长老是生于人类之比丘性,其他部分则指属于畜生类山羊性之部分。“此”:以共性而用中性词说,义为此山羊。“其他部分”者:即如上所说,属于畜生类山羊性之其他部分。“其他部分之此”者,第一释义为“属于其他部分”,第二释义为“有其他部分”,二者皆指山羊。今以两种释义详示所说之义,故说“彼所”等。其中,所说之山羊即是其他部分,并归入属于其他部分之类,应如此连结。为显示第二释义,故说“或彼”等。“于事中应知”者:于此亦应取彼所说“名为答巴马喇子”之山羊而连结。“指彼”者:指作为“答巴”命名所依之山羊。“那些比丘”者:即诘问之那些比丘。由于罪亦以人为所依,故说“仅人之污点”。

393“于彼结尾处……乃至……所说之举罪”者,是就“比丘犯桑喀地谢沙时被见,于桑喀地谢沙有桑喀地谢沙想,若以波罗夷举罪于彼”等(波罗夷 407)举罪之分类而说。七聚罪虽各别皆有波罗夷等之共名,然从淫欲、不与取等事相,及从贪、嗔等自性,亦有相异性,故说“然而……乃至……不成”。

“依所说之方式”者,即依“从相同事相及相异事相”等所说之方式。业之特相及其作意,对于未失坏之业,依其相而以果的假名说为业,故说“依彼而生起故”。由于敬悦等依别住等而生起,故说“前前”等。

395「作有事相」:即是以人为所依。「长等」:即长短等相。「见等」:即曾见等。

408「如是为如是想」:即见他人行淫欲等事后,心想「这就是他」,如此而为如是想。诸支分与初恶性中所说相似,但在此处,仅凭些许、微末之相而执取,更为严重。

第二恶性学处解释完毕。

十、第一破僧学处解释

410「第十中的众多」:指因羸弱而无法让心专注于阿兰若等修习者。为灭尽诸苦,在他们自身中,唯以受持、忆持佛语等所成就的文句为最上,而不得道果,故称为「文句最上者」。「已证得」:即已成就。「离法」:即非法。「唯被禁止」:由「诸比丘,无住处者不应入雨安居」这一规定而说,正是依据此语,圣典中也说到「八个月」等。

「三边」,即以不清净的根本而言。在这里,因为比丘们依四族而住,靠团食与碎食为生,而完全不食鱼肉的家族本就难得,从他们那里所得的饭菜中,难免怀疑掺有鱼肉,且比丘又难以防范,甚至可能连生命都无法维持,所以世尊并未全面禁止鱼肉,唯以三边禁止不清净者。倘若世尊全面禁止,比丘们宁可临死,也会因担心食物中掺杂鱼等而不食,于是便会收集米谷等储存起来,自己煮食;这样一来,他们所需的奴婢、臼杵等,就会如同比丘的钵等被允许受取一般,如此便会像外道那样过着在家生活,而非比丘的安住之道,应如此了知。「网」是捕鱼的工具。「陷阱」是捕鹿的工具。「净」,是指如果依他们所说,没有任何疑虑,便是可行的;他们连少许的清净也不能作。因此说:「凡无怀疑之处,一切皆清净。」

「市肉」,是在市场等处流通售卖的已死之肉。「非专为比丘作」:此处否定词「非」与「唯」结合,应理解为「并非唯为比丘所作」,因此应知,为比丘与为吉祥等法事而混合制作也不适宜。然而有些人就字面将其当作限定词,便认为「合适」,这并不妥当。以「合适」一词,是在显示无罪。

「劫」,指无数劫,也有人称为「寿劫」。大劫的四分之一为无数劫,其二十分之一则是破僧者的寿劫,但这与诸注疏中劫注所说的「唯于劫坏时方得解脱」等语并不相符。「梵福」,意为最殊胜的福。「劫天界」,在此应知是以结生相续而住于劫尽之义。

411“以得不同共住”:以随顺被举者的状态为主,因此作此说明。“以业不同共住”:以被举之状态。“应为破而努力”是别别开释,故应知:对于导致破僧的诤事,从执取之时起,乃至先前以寻求派别等方式为破僧而努力者,亦应对其作谏诤羯磨。“又此破僧”即此连结。

“以羯磨”:以白、祈等羯磨。“以诵出”:以巴帝摩卡的诵出。“以言说”:以种种理由,如“非法为法”等之言说,即是向他人宣说之义。“以宣告”:为了执取自宗,反复在耳边宣告,即是言说之义。“以取筹”:像这样以宣告坚定了他们之心后,为令知其已入自派,“取此筹”而取筹。这其中,羯磨或诵出是破僧的主因,言说等应知是破僧的前分。“高举”:已扬起。“住”:应住。

由“有惭者将护持”之语,因畏罪而告白,唯是有惭者的负担,故说“有惭的比丘”;无惭者若不告白,也唯是罪。“不舍弃者恶作”:各各宣说时的计度为恶作。“能”:堪能前往,即欲往之义。然应知,罪仅限于半由旬之内,依无病者而定。

416通过白等羯磨,关联恶作等一切罪,故说「以桑喀地谢沙无罪」。「彼的」是指提婆达多的。因为在尚未制立学处时,谏诤羯磨本身尚不存在,故说「非违越已制立的学处」。因为只有在制立学处后,谏诤羯磨才被开许。「指定而允许」是说依于「诸比丘,我允许反刍者反刍」等指定而允许而言。「无罪」是指在无罪之章中。「应令安立罪」是指应令其承认谏诤的波逸提罪。「罪实未生」是说桑喀地谢沙罪实际上并未生起。

由「我不舍弃」之想不存在而得解脱,故称想解脱。具心,即是以「我不舍弃」的觉知心而称为具心。若有人失念、恐惧或心乱,不知「应当舍弃」,或不知「即将作羯磨」,则无犯。此中具足四支:为破僧而努力、以如法羯磨劝告、甘马语完成、以「我不舍弃」之心而不舍弃。

第一破僧学处解释完毕。

十一、第二破僧学处解释

418在第十一中,由于对举罪等所作的共许羯磨,也能对多人进行,因此应当知道,「僧团不对僧团作羯磨」这句话是针对应当作的折伏羯磨而说的。此处的支分,除去「为破僧而努力」,替换为「舍断而随顺」,其余应如前文所说而取。

第二破僧学处解释完毕。

12. 难劝学处注释

424第十二中,“轻蔑语”,即呵责之语。“萨德”一词与“堕落”一词同义,且此词作为修饰语,置于所修饰词之后,故说“彼彼堕落之草木叶”。“以任何”者,指如风等外力,或如亲教师等人为因素。

426心缠结,即坚固的嗔恨,也就是缠缚。比这更强的,是难以摆脱的嗔恨执取。对举罪者反击,指与举罪者对立而住。诽谤举罪者,指以言语攻击。反诬,指以“你也有罪”之类的话,把罪过栽给举罪者。覆藏,即遮掩过错。以自己之行为不如实说,指当被问及自身行为时,以“你这举罪者说‘我看见他犯了这个罪’——你当时在做什么?这个人做了什么?你在哪里?这个人在哪里?”等方式,不如实作答,避而不谈。

以“若有罪者”(《律藏·大品》134)这一因缘之语,已涵盖了一切罪,故说“若有罪者”等。此处的各项条件,与“初破僧”的诸支相似,但差别在于:在彼处是为了破僧而努力,而此处应理解为令其成为不可谏者。

难劝学处注释已毕。

13. 坏俗家学处注释

431第十三(条)中,“基德阿基利”是那个村镇的名称。正是由此,后文说“阿沙基与布那巴苏咖诸比丘不应住在基德阿基利”,这是从村镇驱摈,而非从国土驱摈。然而,由于与之相关联,那片国土也以“基德阿基利”之名而为称,故说“具此名称的国土”。

“在那里”指舍卫城。“在面向处”指正对面之处,意思是祇园门口附近。“以两种云”是指以雨季云和冬季云这两种云。由于六群比丘等超过限度,故说“更甚”。

“水”:因为将分别解说“净水浇灌”与不净水,又因为将解说“为园林等目的而植树时,即使在不净用途中,也允许净水浇灌等”,所以在此也作出区分,单独显示净水浇灌等。如同挖掘、掘地等身行也被摄入不净用途中,对于干枯花鬘的整理等净用途也是如此,故说“干枯花鬘的整理”。在此处,也包括搬运旧叶等。由于大注疏以量为说,故在后面才说。为显示即使在不净用途中,某些也是允许的,故说“并非仅此”等。“任何花鬘”是指干的或不干的。“在那里”是指为了园林等目的,在植树时。“如是”是就与净用途方式等相关的绑缚而说。以此也显示,为摄受家族而作的绑缚等亦不允许。

问难者说「岂非……」等语,以此质问:为什么为了供养塔而自己结缚不被允许?问难者的意思是:就像为了园林等目的,在净地中自己种植也被允许一样,同样为了供养塔而自己结缚,为什么就不被允许呢?「已说」等是回答。那么,为什么又说「然而并非在大注疏中」呢?因为即使在大寺等注疏中所说也是准量,所以这并不矛盾;这是为了确立:大注疏中未说的自己种植,通过与就在该处所说的浇水相结合,以显示会通之理的方式,也是准量,故如此说。「应认为」一词应与「彼如何」相连。这里的用意是:虽然大注疏中没有说「自己种植」,但自己浇灌净水却是已说的;因此,就像为了园林等目的自己浇灌净水也被允许一样,同样,为了供养塔而自己结缚为什么不许呢?这也并不相违——也就是说,在拒绝了为供养塔的结缚等之后,所说的为了园林等目的而自己种植与浇灌,也因为与圣典会通,前后并不相违。

「那怎么不相矛盾呢?」因此说「于彼处……」等。这里的「于彼处」是指种植和浇灌的场合。在涉及以花等摄受家族时,由于以「花鬘丛」作了限定,可知种植唯是为了摄受家族,所以才说「说花鬘丛者……」等。「此已说」是指「种植花鬘丛或令种植,浇灌或令浇灌」这句话已经说过。「然而在其他情况下」,是指为了园林等目的而种植花鬘丛等的时候。「有方式」是指存在着自作与令作的这种用法、这种言说,即存在着特殊的意义,因为并非为了摄受家族。如此,在此处将‘方式’理解为作与令作的意义时,除了圣典中已经拒绝的结缚与令结缚之外,后面以「如是知,如是作则美」等净语所说的令结缚,在那里便没有过失,得以成立,因为以「结缚」的命令,唯是意在令作,也就是令结缚。「知道在那里有方式,在这里没有方式」:在那里的「种植花鬘丛」等中,因为有「花鬘丛」这个显示为摄受家族的限定语存在,所以有称为作与令作的方式;在这里的「结缚」等中,因为没有这样的限定语,所以知道没有那种方式。应连结为「他善于说」。

「一切都应以已说之理来理解」:即种植等与令结缚等一切,都应依诸注疏中所传的道理来了知。于此不应生疑,这是结论。

“搬运等”:指为供养塔而搬运等事。“为家族妇女等而搬运”:意谓,因其特指为家族妇女等所作的搬运,故予以遮止。因此说“在搬运章节中”等。“花束”:即花簇。“耳饰”:指为佩戴于耳上而作的花饰,称为“耳饰”。“耳环”:系众多花朵或花鬘连结之名,亦说“耳庄严”。“似项链”:指类似珍珠项链者。

“以净”:指以净水。“彼二者”:指坏族姓者与受用者二者。“恶作”:为摄受家族而自作浇灌,或以净语或非净语令作浇灌,皆为恶作;然若为受用而自作浇灌,或以非净语令作浇灌,亦为恶作。“由行为之多寡”:指由自身所作的身行为多,以及由令作之语行为多。

“结所生绳”:即有结之绳。此理亦适用于其余诸项。“不许可”:即使为供养塔,亦不许可,即是恶作之义。“许可”:为供养塔则许可;但若为摄受家族,纵以净语令人制作,亦唯是恶作。

“尼巴花”,即迦昙婆花。“依前所述方式”,即依“比丘或”等所述的方式。

“于芭蕉茎”等所说的一切,都是总说为“彼过于粗重”。于一切处,自作以及以非净语令作,都只是恶作。“为穿花而系刺亦不允许”,以此为示例,为悬挂花鬘等而系绳索等也不允许,有些人这样说;然而其他人则说:“为穿花而系刺因有特别限定,故仅为彼目的系刺不允许,而且这要以注疏为依准”,应当审察而取。“花器”指用杖等制作的花容器,此及象牙器都应取有孔者。“阿输迦堆”指阿输迦枝或花的聚集。“法绳”指围绕塔庙等,在它们与绳之间为插花而系的绳。“或者以松散缠绕,在绳缠之间为插入花而这样系”,也有人这样说。

「顶鬘」者,指法座等顶端的悬挂花鬘。「他们」者,即青莲等。「以茎或以梗」者,指劈开花梗后,以与花连成一体的茎,以及仅以梗作一绑束;由此,花不归入种子类,因未包含在五种种子中,如叶一般,因此即使不令作净而触碰,也无过失。又,已断花蕾的开放,因其并非过嫩,故非生长之相;然而已成熟的花蕾,在花瓣的润泽耗尽后,其分离散开即是开放,正因如此,断蕾的开放较未断蕾的开放为劣,或显为伴有枯萎。又,枯萎者与水接触而变得不枯萎,这在槟榔叶等中也是同样的,故非生长之相;且在圣典与注疏等中,任何地方都未提到花之作净,因此应知花在一切情况下皆为非种子,应审察而取。「如于袋中」已被说出,故在花袋中,或在类似袋的绑束中,或在任何衣中放置,都是允许的,此已成立。「不允许绑束」者,是就绳等绑束而说,然而仅以花自身未断的梗与茎来绑束,则是允许的。

“应视作花布”者,这是就制花布者而言,指以纵向花鬘的取来与带回而作经线的填充;而横向的取来则称作纬线,并非经线。“超越前处”一语,缘其是笼统而说,故无论是触及或未触及前一朵花的边端,但凡以绕回的方式越出,便有过失。“允许绑束”者,是说允许用无花的线端或茎端来绑束。“取来一次或绕回”者,此是就前述的围绕塔庙等处,以及制作花布而说的。

“由他人充满”者,指纵向铺展。“已织”者,指横向牵引,然而此举一行也不被允许。“放置花朵者”,是指放置未串连的花朵者,即便令花朵彼此相触,也不可。“壶形花串垂饰”,是指在下端部分配有壶形,或是木制壶形的垂饰。以线制成的球,名为“线球”。“于一切处”,是指于花结等一切处所。

“雷咤咖”指表演,意在展示舞姿,即“如此舞蹈吧”的动作示范;也有人说是“如轮般旋转自身”。“在空中游戏”者,是指两人都只以口说“这枚棋子已被我移至此位”,而如此进行游戏。“博戏板”者,指在博戏盘上。“骰子游戏”,是指以两枚三指大小的木头或象牙等制成的骰子,于四面以一等方式标上点数,将其投掷于盘上,再依向上所现的点数移动棋子而进行的博戏。

“曼迦提”指曼迦提树心材的汁液。“持棒”是椰子壳等所制瓢的名称。圣典中“他儒思民”一词,指剑上。“呼叫”指以口发出呼叫声,意即发出巨大而不清晰的声音。“拍打”指以右手拍打折叠的左手而发出声音。“口鼓”即口鼓。

432“他们”一词,在复合词中还涉及那些成为属格的章节。“笨德”指轻率,意为劣慧。“皱眉”指做出眉间皱纹。“内腊”指无过失。

433圣典中的“舍利弗”是以省略法对舍利弗与目犍连两者的称呼,因此使用了复数形式。

435「十八事」者,即《羯磨犍度》中所说,从「不应授具足戒」等开始,至「不应由比丘们令和合」为止的十八事。「不顺毛」者,指毛不顺伏,意为不随顺、不顺从的行为者。

437「给予他人之物,唯恶作」者,这是针对依亲厚想而取物布施而说。「偷兰遮」者,此处也包括财物的施与。

「且为供养塔庙之故」者,显示即使将花给予父母,也只应为供养塔庙而给予。然而,若为装饰或为供养湿婆林伽等,因仅提及这些目的,故若想「他们可卖掉这些维生」,则允许给予父母;但若给予其余亲属,则仅允许暂时性地给予。「唯亲属沙弥」者,这是为令他们脱离在家业而说。「其他」者,指非亲属,那些沙弥亦应以侍奉亲教师与依止师的义务而持来。「少分」者,指半分的半分。

「沙弥等……置于」这句话,是就无守护、无覆藏而说的。「于彼彼处」是指在道路或塔庙庭院等处。「不得令沙弥等施与」是说,这就像让沙弥指使在家人做事一样,但并非布施花,因此对沙弥等也不允许。又说「应自己……」等。「无差别而说」是显示对一切人皆不允许。

「资具已尽者」是就客比丘而说的。即便在有界限的树木处,若说「这里的果实很好」等语而作亲近家族,即已构成亲近家族,故说「然不应这样说」。

「树皮」是指树的外皮。因其不可分割,故称为重物。「依前说之理」是表示:施叶亦如施花果等,依前说之理即成亲近家族。

“前面已说的那类”,即在最初以“用我之言礼敬世尊之足”等所说的那类学处。“具寿应离去”,这是依驱摈羯磨而说。后面再次说“具寿应离去”,则是依已受驱摈羯磨者应尽的义务而说。在此,关于阿沙基与布那巴苏咖在师长们的种种非行中应制定的罪,已于其他学处中制定了,故此处不再就他们而制;为了以驱摈羯磨的方式惩治破坏家族者,当他们于彼处未能正确行持后,对于以欲贪等引导而作羯磨的僧团,为作劝告而制定了桑喀地谢沙,应知此学处已制。“如同第一僧团分裂那样”,此处于支分上亦应知见:正如彼处以离去为支分,此处则以欲贪等引导为支分。其余则与彼相同。

坏俗家学处注释已毕。

结论注释

442然而,应当知道其他的是“乃至第三次”,与此相连。若某种热病在某一天来了又走,在随后两日中不再生起,而于第三日再生起,这称为“第三日热”。如果在第三日也不生起,只在第四日才生起,则称为“第四日热”。正是针对此而说“如在第三日”等。“非自愿地、被迫地”,这是为了显示:因为不作对治即名为无惭之相,且会成为天界与解脱的障碍,所以犯者不得以“我将在以后行别住”而拖延,僧团对不愿行者,也必须授予别住。在圣典中,“已行敬悦的比丘……应被出罪”,此处应知两个“比丘”的连接为:“已行敬悦的比丘,该比丘应被出罪”。“那些比丘应被呵责”,意思是明知其有过失却予以出罪,因犯恶作而应受呵责。“如法”是指应尽的义务。

如是,于《一切善见》律注中,名为《疑惑消除》者,

十三法之解释方法已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