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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鞋品

7. 应学法篇 · 97 段

638【应学法六十一:着履】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Sāvatthī)的祇树给孤独园。而就在那个时候,六群比丘对着穿鞋的人说法……。

“我不为无病而穿木屐者说法”,应当学。

不应为穿鞋者说法,除非对方是病患。如果出于不恭敬,为穿鞋者说法——无论这鞋是穿在脚上的、套在脚跟上的、还是完全脱下的,只要对方无病,则犯恶作。

无犯的情况:出于无意……(中略)……对初犯者。

第一学处终

639【应学法六十二:着屐】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就在那时,六群比丘为穿着鞋子的人说法……(中略)……。

“我不为无病而穿鞋履者说法”,应当学。

不应为穿鞋者说法,除非对方是病患。如果出于不恭敬,为穿鞋者说法——无论这鞋是踏入的、套稳的、还是松垂未系紧的,只要对方无病,则犯恶作。

无犯的情况:出于无意……(中略)……对初犯者。

第二学处终

640【应学法六十三:乘乘】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就在那时,六群比丘为坐在车乘上的人说法……(中略)……。

“我不为无病而乘坐车乘者说法”,应当学。

所谓载具,是指轿子、马车、货车、轻便马车、轿椅、肩舆等。

不应向无病而坐在载具上的人说法。如果有人出于不恭敬,向无病而坐在载具上的人说法,犯恶作。

无犯的情况:非故意、失念、不知、病者,以及最初犯者。

第三学处终

641【应学法六十四:卧】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那时,六群比丘向躺卧的人说法……

“我不为无病而躺卧者说法”,应当学。

不应向无病而躺卧的人说法。如果有人出于不恭敬,向无病而躺卧的人说法,哪怕那人只是躺在地上,也犯恶作。

无犯的情况:非故意、失念、不知、病者,以及最初犯者。

第四学处终

642【应学法六十五:抱膝】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六群比丘对抱膝坐着的人说法……(省略)。

“我不为无病而抱膝坐者说法”,应当学。

不应向无病而抱膝坐着的人说法。如果出于不恭敬,对无病却用双手抱膝坐着、或者用衣服裹膝坐着的人说法,就犯恶作罪。

无犯的情况:不是故意的……(省略)……乃至最初犯此戒的人。

第五学处终

643【应学法六十六:着帽】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六群比丘对裹着头的人说法……(省略)。

“我不为无病而缠头者说法”,应当学。

所谓裹着头,是指把头部裹起来,不露出头发的边缘。

不应向无病而裹着头的人说法。如果出于不恭敬,对无病却裹着头的人说法,就犯恶作罪。

无犯的情况:不是故意的、失念的、不知道的、生病时、让对方解开头发露出头顶后再说法、遭遇危难时、精神失常者、最初的犯者。

第六学处终

644【应学法六十七:覆头】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六群比丘对着裹着头的人说法……(省略)

“我不为无病而覆头(蒙头)者说法”,应当学。

把头和身体一起遮盖住的,称为裹头者。

不应该对裹着头而且没有生病的人说法。如果出于不恭敬,对裹着头而且没有生病的人说法,就犯恶作。

无犯的情况:不是故意的、失念的、不知道的、生病时、让对方露出头后说法、遭遇危难时、精神失常者、最初的犯者。

第七学处终

645【应学法六十八:地坐】那时,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六群比丘坐在地上,向坐在座位上的人说法……(省略)

“我自己坐在地上,不为坐在座位上的无病者说法”,应当学。

不应该坐在地上,对坐在座位上且没有生病的人说法。如果任何人出于不恭敬,坐在地上对坐在座位上且没有生病的人说法,犯恶作。

无犯的情况是:不是故意的……对于最初犯的人。

第八学处终

646【应学法六十九:卑座】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当时,六群比丘坐在低矮的座位上,对坐在高座位上的人说法。那些少欲的诸比丘……他们呵责、非难、议论说:“六群比丘怎么能坐在低矮的座位上,对坐在高座位上的人说法呢?”……世尊问:“诸比丘,你们真的坐在低矮的座位上,对坐在高座位上的人说法吗?”他们回答:“是真的,世尊。”佛陀世尊呵责他们……说道:“你们这些愚痴的人,怎么能坐在低矮的座位上,对坐在高座位上的人说法呢!这不能让未生起信心的人生信……”呵责之后,做了法谈,对诸比丘说:

647“诸比丘,很久以前,波罗奈(Bārāṇasī)有位篾匠,他的妻子怀孕了。她告诉篾匠:‘郎君,我怀孕了,想吃芒果。’他说:‘没有芒果,现在不是芒果的季节。’她说:‘如果我吃不到,我会死。’那时,国王有一棵常年结果的芒果树。于是,篾匠就去到那棵芒果树,爬上树躲藏起来。那时,国王和国师婆罗门一起,走向那棵芒果树。到了之后,国王坐在高座上学习咒语。篾匠心想:‘这个国王是多么不如法呀,竟然坐在高座上学习咒语。这位婆罗门也不如法,坐在低座上教导坐在高座上的人咒语。我也不如法,为了一个女人偷国王的芒果。这一切全都不如法!’于是,他从树上跳下,说道:

这两人都不懂得利益,两人都不见法。

这教导咒语者,和那不如法学习者。

“已吃了白米饭,配着清净的肉汤;

因此我不说非法;法为圣者所赞叹。

去他的这种财富,婆罗门啊,还有那种名声;

那是靠堕落,或靠行非法而得的生计。

“大婆罗门啊,去出家修行吧;其他众生也会煮食;

不要行非法,你会像这瓦罐一样被击碎。”

“诸比丘,那时我都不愿意坐在低座位上对坐在高座位上的人诵咒语,更何况是现在,怎么会愿意坐在低座位上对坐在高座位上的人说法呢?诸比丘,这不能让未生信者生信……诸比丘,你们应当这样诵习这条学处——”

“我自己坐低座,不为坐高座的无病者说法”,应当学。

“不应坐在低座上对坐在高座上的无病者说法。若因不恭敬而坐在低座上对坐在高座上的无病者说法,犯恶作。”

无犯:非故意……(中略)……初犯者。

第九学处终

648【应学法七十:立】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那时,六群比丘站着对坐着的人说法……(中略)……

“我自己站着,不为坐着的无病者说法”,应当学。

不应该站着对无病而坐著的人说法。如果出于不恭敬,站着对无病而坐著的人说法,犯恶作。

无犯:不是故意的……(中略)……对初犯者。

第十学处终

649【应学法七十一:行在后】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那时,六群比丘走在后面,对走在前面的人说法……(中略)……

“我走在后面,不为走在前面的无病者说法”,应当学。

不应该走在后面的人对走在前面而无病的人说法。如果出于不恭敬,走在后面的人对走在前面而无病的人说法,犯恶作。

无犯:不是故意的……(中略)……对初犯者。

第十一学处终

650【应学法七十二:行傍道】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就在那个时候,六群比丘走在非道路上,向走在正道上的人说法……

“我走在道旁,不为走在道中的无病者说法”,应当学。

走在非道上的人,不应该向走在正道上、没有生病的人说法。如果出于不恭敬,走在非道上向正在正道上走着、没有生病的人说法,犯恶作。

无犯:不是故意的……(中略)……对初犯者。

第十二学处终

651【应学法七十三:立大小便】那时,佛陀世尊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就在那个时候,六群比丘站着大小便……

“我不无病而站着大小便”,应当学。

一个没生病的人,不应该站着大小便。如果出于不恭敬,没有生病却站着大小便,犯恶作。

无犯:不是故意的……(中略)……对初犯者。

第十三学处终

652【应学法七十四:生草上大小便】那时,佛陀世尊正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就在那个时候,六群比丘在绿色的植被上大小便,也吐唾液……(中略)……。

“我无病时不在绿色植被上大小便、吐唾”,应当学。

无病的比丘,不应在绿色的植被上大小便或吐唾液。如果哪个比丘,出于不恭敬的心态,在没有生病的情况下,在绿色植被上大小便或吐唾液,这就犯了一个恶作的罪。

以下情况没有犯戒:不是故意的、不小心忘记了、不知道、生病了、在本来没有绿色植被的地方做的,后来蔓延覆盖到了绿色植被上、遇到生命危险等灾难时、精神失常时、对于最初的违犯者。

第十四学处终

653【应学法七十五:水中大小便】那时,佛陀世尊正住在舍卫城的祇树给孤独园。就在那个时候,六群比丘在水中大小便,也吐唾液。在家众对此感到不满,纷纷批评指责,到处议论说:“这些释迦族的沙门,怎么能像那些在家享乐的人一样,在水中大小便、吐唾液呢!” 一些比丘听到了那些在家众的不满、批评和指责。那些少欲知足的比丘……(中略)……也对此感到不满,批评指责说:“六群比丘怎么能这样做,在水中大小便、吐唾液呢!”……(中略)……世尊问:“诸比丘,听说你们真的在水中大小便,也吐唾液,这是真的吗?” 他们回答:“是真的,世尊。” 佛陀世尊呵斥他们说……(中略)……“你们这些愚痴的人,怎么能做出这样的事,在水中大小便、吐唾液呢!愚痴的人啊,这种行为,不能让那些没有信心的人产生信心……(中略)……因此,诸比丘,你们应该这样来宣读这条学处——

“我不在水中大小便、吐唾”,应当学。

“我不无病而在水中大小便、吐唾”,应当学。

就这样,世尊为诸比丘制定了这条学处。

654就在那个时候,有些生病的比丘,对于在水中大小便、吐唾液这件事,感到犹豫不决,心存顾虑。他们就把这件事情禀告了世尊。于是,世尊以这个事为缘由,借这个机会,为诸比丘作了一场佛法的开示,然后对诸比丘说:“诸比丘,我允许生病的比丘在水中大小便或吐唾液。那么,诸比丘,你们应该这样来宣读这条学处——”

“我不无病而在水中大小便、吐唾”,应当学。

无病的比丘不应该在水里大小便或吐痰。如果哪个比丘不恭敬,无病却在水里大小便或吐痰,那就犯了恶作罪。

没有犯戒的情况是:不是故意的、不小心忘记了、不知道、生病了、在陆地上排泄后被水冲走了、遇到灾难时、疯了、心念散乱、极度痛苦、对最初犯者(即学处制立前的最初违犯者)。

第十五学处终

穿鞋品第七

【应学法结语】尊者们,应学的学处已经诵出了。在此,我问各位尊者:“你们在这些方面清净吗?”第二次我问:“你们在这些方面清净吗?”第三次我问:“你们在这些方面清净吗?”各位尊者在这些方面是清净的,所以才默然不语,我就这样记住这件事。

应学法终

应学法篇终

━━ 归纳讲解,仅供参考 ━━

事件

这部经的缘起是,佛陀住在祇树给孤独园时,以六群比丘为代表的一些比丘,在进入俗人家中接受供养或行走坐卧时,表现出了种种不威仪、不恭敬的行为,比如敞开衣服、大声喧哗、东张西望、摇头晃脑等。

这些荒唐的举止被在家居士们看到后,引发了广泛的非难和呵责,认为这些释迦族的沙门行为举止如同在家人一样放逸。少欲的比丘们听闻后,既呵责这些行为,又将此事禀告了佛陀。

佛陀以此因缘集合僧团,逐一询问并呵责了六群比丘,然后为比丘们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在俗家间应如何行、住、坐、卧、接受及食用食物的“应学法”(规矩),并规定若出于“不恭敬”而违犯,则犯“恶作”罪。

经文摘要

比丘在俗家间的不威仪行为引发非难 → 佛陀制戒,详列行住坐卧、受食等威仪规范 → 明确“出于不恭敬”犯恶作,并开示众多“无犯”的例外情况。

中心思想(白话 + 重点拆解)

这是核心。必须:

这部经的核心,是在谈一个修行人,特别是出家人,在世俗社会中生活时,他的外在行为举止本身就是一种最直接的“说法”和教化。它不是在讲高深的禅定或智慧,而是在讲最基础的身、语威仪,也就是怎么穿衣服、怎么看人、怎么走路、怎么吃饭这些看似鸡毛蒜皮的小事。

佛陀把事情的根本说得很清楚:你“前后垂下着穿下衣”、“露出身体”、“大笑着行走”……佛陀的呵责是“这不能使未信者生信”。这直接点明了核心——戒律的制定,尤其是这些外在规范,第一个重大的目标和作用,就是维护世人对于佛法和僧团的信心。「不能使未信者生信」 → 拆开看:这句话不是说行为本身有本质上的善恶,而是说它产生的社会影响。一个修行者的威仪,是世人接触和理解佛法的第一扇窗口。如果这扇窗口展现的是放逸和轻慢,那么里面即便有再妙的法,别人也不想进来了。

进一步,违犯这些学处的关键判定词是“出于不恭敬”。这不是不小心,而是内心里没有那个认真、庄重、自觉的态度。所以,整个条文的训练,实际上是在通过规范肢体,来驯服内心的骄慢和放逸。同时,佛陀又极其慈悲和圆融,列出了一长串“无犯”的情况——无意的、失念的、病者、危难时、疯狂者。这让戒律不再是冷冰冰的捆绑,而是一套充满弹性和理解的自我训练框架。「凡出于不恭敬,前或后垂下着穿,犯恶作」 → 拆开看:这把罪过从“行为的结果”引向了“行为的动机和态度”。法条锁定的不是动作,而是那个轻慢、无所谓的心。

→ 一句话要旨:行住坐卧皆是修行,穿衣吃饭俱为佛法,外在的规矩是为守护内在的恭敬心和世俗的信心,而非僵化的教条。

关键术语锚

- Anāpatti → 无犯:法规中的“例外条款”,易被误解为“犯了没事”。它精准定义了不构成犯戒的具体情境(如无意识、生病、发疯等),是戒律人性化与灵活性的核心体现。

- Netaṃ → 这不能/并非:常出现在佛陀的呵责语中,引出制定戒律的核心理由——即该行为破坏或不能建立信众对佛法的信心。易错过其作为“制戒理据开关”的重要性。

- ādikammikassāti → 对初犯者:指明这是针对某一类“首次违规者”的专门处理或表述,易被泛泛理解为“初学者”。它在律制中用于界定,比丘在明知有戒条后故意违犯,与在戒条尚未制定时的行为,性质判然不同。

- sakkaccaṃ → 恭敬地/认真地:整部经的关键态度词。易被简化为“礼貌”。它不止是社交礼仪,而是指一种对当下的行为、对法的、对施主供养抱持庄重、自觉、专注的内在心态。与之相反的“不恭敬”即是犯戒的动机要件。

- susaṃvutena → 善摄护/防护:描述对眼、耳、身等根门的守护状态。易被误解为仅仅是“姿势端正”。它的深层义理是“根律仪”,即通过控制外部行为的范围(如眼看一轭之量),来收摄内心,防止心念向外攀缘放逸,是将微细戒律与修行内观直接挂钩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