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的依主释复合词。

3. 复合品解释 · 22 段

210即依主释。

āma等开头的词与后词(复合)。

当以第二格等结尾的词与后面的名词复合时,该复合词即名为依主释。

已去往村庄者,为已往村者。

在“看,瓦塞塔,村庄!帝萨已去舍卫城”这句话中,由于具有三数(复数)的用法,故不成复合词。其他地方也应同样了知。

211被王所杀者:即被国王杀死之意。

在增上义语中,以应作义之语尾来表示。

词缀 tabba、anīya、ṇya、teyya、ricca 表示应作的含义。为表达赞叹与贬斥而寄寓其意义的词语,便是增上义语。例如“狗应舔之井”等。如同被狗所舔一样,井因水满而受赞叹;又因被它们残剩而受贬斥。

以凝乳浇洒的食物称为凝乳食,单凭复合词即已表达浇洒的动作,此处并无不当之处。而“浇洒”一词之不用,则见于前文。

212在具格中:以剑而起的争斗称为剑斗。

213应供养佛之物,名为佛所应供;此为他句,此处有格位省略。自句等亦复如是。

214由盗贼而生的恐惧,称为“盗贼恐惧”。同样地,系缚与解脱等也是如此。

215“王之子”即是王子。

“婆罗门的黑牙”:此处属格指向“牙”,因与“黑”没有关联,故不构成复合词。然而,当“那些牙是黑的”成为持业释时,属格指向“黑牙”,于是“婆罗门之黑牙”便成为复合词。

216“摩揭陀王的财富”——此处“王”为属格,其所待者为“财富”,而非“摩揭陀”。因为王正是以“摩揭陀”之称而被言说,故二者无别、无关联,因此王不与同位的摩揭陀构成复合词。因为此处存在两种关联。

在“国王的马、人”这一表述中,“国王的马”与“国王的人”各自因有关联而有所待,故不构成复合词。然而,若以“马与人”作相违释,则成为“国王的马与人”,因为此时不再有待于他者。

在“国王的老师之子”中,虽然“老师”有待于国王,却仍与“儿子”构成复合词,因为其义得以通晓。

“老师”与“儿子”构成复合词,因为能表达意义。而能表达意义正是复合词成立的依据。此处应解析为“老师的儿子”,余处亦然。

217于色之想,名为色想。

有时用于贬抑:如井里的青蛙,称为“井蛙”;又如城里的乌鸦,称为“城鸦”等。此处通过譬喻表达贬抑。

“antevāsiko”等,为语尾变化的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