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丘尼分别·关于舍堕的讨论

律抉择·比丘尼分别解释(一) · 117 段

关于舍堕的讨论

2094第2094条

比丘尼得堪决意之钵,若未作决意、未行净施,

纵仅留置一日,亦犯。

20952095

黎明升起时,若与比丘尼共住,

她因蓄钵之故,犯舍堕罪。

第2096偈颂

其余论议之道,于此至学处;

一切决断,皆依前说方式当了知。

20972097。

在那里超过十天,在这里超过一天;

这两者之间,差别就在这里。

第一。

2098第2098条

非时施衣,亦有人于应时施。

不过,如果指定说“已经到达的,应该分配”,那就成了限定。

2099第2099条。

若将非时衣说为“时衣”,又使人分配它;

于彼(比丘)行动时,即成恶作。

第2100偈颂

自己得到的东西,其实都属于应当舍弃的。

得到已舍出之物后,应按照布施的方式加以运用。

2101第2101条。

做了律羯磨之后,即使又拿回了那个。

它的意趣是:不适合穿用。

2102第2102条

对非时衣的想,在时衣上犯恶作。

两种情形都已说明,对有疑惑的情形也是如此。

2103

2103.

对“时节衣想”来说,在衣这方面也有两种情况。

对于非嗔狂者等人,被认为是三种生起。

第二。

第2104段

即使把许多件僧衣都绑好、放置好了,

如果自己动手抢夺,就只有一条罪。

2105第2105条。

若教人砍截,一教便成一罪;

其余诸事,则依事物与加行而计。

21062106

余处三种波逸提,于资具则恶作;

三种恶作已说,余者于衣。

2107

2107.

或者是由她布施的,或者只是出于她的信任;

正在取的人无犯,这被认为是三种成因。

第三。

2108第2108段。

如果已索求另一,又在索求另一;

如果她(比丘尼)乞求,就犯恶作;如果(她)得到了,就可能是舍堕。

2109第2109经

已说三种波逸提,对非其他人则成两种恶作。

非其他者以其他想,或即使资具不足时,再次。

第2110偈颂

在那个人身上,或者就是那一样东西,或者是别的东西;或者当它存在于别的需要上时,

展示了利益之后,又向那另外的人请求。

21112111.

应当知道这是无犯,对精神失常者也是这样。

与行媒相似,已说诸等起等方法。

第四。

2112第2112段。

先令人换取一物,后复令人换取他物;

他这样想:他取别谷,来授与我。

第2113偈颂

以折换之加行,对根本住者实犯恶作;

得时成舍堕,无论由彼或由他带来。

2114第2114条

其余者,唯与紧接前文相似,故说为“相似”;

连同生起等,则无有任何前所未有之法。

第五。

2115第2115条

若有比丘尼,以他人所施、为其他目的之资具,

换取他物,此于僧中即属僧团。

第2116偈颂

动手即犯恶作,得物她成舍堕;

于此非他义者,说二种恶作。

2117第2117条

剩下的部分,是为了别的目的,对于将剩余之物挪作他用者无犯。

问过主人之后,或者因为灾祸,或者因为精神错乱。

2118第2118条

生起等理则,说与媒娉同;

第七似第六,唯除自乞者。

第六和第七。

2119第2119条。

第八与第九,亦复无可说;

“大众人乞求”一语,乃词句之增益。

2120第2120条。

第十篇里的所有说法,也应看作和前面没有差别。

连同生起等在内,任何差别都没有。

第八、第九、第十。

第一品

21212121。

若彼重衣超四甘索,

宣说四谛者欲令换易,则可令换。

21222122.

在刚开始行动时,说的是轻罪;真正拿到手了,才判为舍堕。

四个迦沙,就叫做“坎萨”。

21232123.

不足四金萨时,宣说为二倍恶作。

无犯,但以四金萨为最高限度;然而若是重衣,则另当别论。

21242124.

令换取不足量之衣,或换取亲属所有(之衣);

或为他人之利,或以己财,或因疯狂。

21252125

或令换取贵重物,或令换取微薄物;

一切生起等,皆同媒嫁论其罪。

第十一。

第2126段

轻薄覆衣,价止二半金萨;

比丘尼若复换取过逾此价者。

第2127偈颂

她的舍堕罪、波逸提(戒条)已学得。

紧随其后的其余内容,没有任何差别。

第十二。

2128第2128条

其余那些是共通的,它们也是十八种。

这些十二项,加起来确实正好是三十项。

舍堕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