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与法相应品

巴吉帝亚篇解释(一) · 27 段

4. 击打学处的注释

有人问:对于身体各部分,是不是就像没有解脱意图那样,也不能说有“不死”的意图呢?不能说。为什么?因为如果有个比丘自己想动手打人,他的意图并没有导向使对方死亡的加行,所以从“不死”的角度来看,那仅仅是有“不死”的意图而已,因此不像解脱意图那样说。然而,解脱的意图里没有嗔怒,所以说无罪。

殴打学处的注释终

5. 手掌威吓学处的注释

就是那个手掌武器。有些人说:“因为能击打,所以叫武器。”由于以想打击的心去打击,依前一条戒是巴吉帝亚;仅仅以想举手的心举手,只是举手而已,依这条戒是巴吉帝亚。但如果是没有打中而挥出了打击,那么因为不是以想打击的心而做的,所以是恶作。这个恶作是以打击为条件,还是以举手为条件?只是以打击为条件才是恶作,前面那个以举手为条件是巴吉帝亚,所以应理解为有恶作也有巴吉帝亚。因为前面是举手,后面才是打击。不能因为后面的打击,就让前面的举手变成无罪,这样说不通——老师是这样说的。

塔拉萨提卡(掌击)学处的注释终

7. 故意学处注释

令他人生起追悔或不令生起,那都是无量的。应当知道,“令生追悔”这第三支,是依照他的意趣而说的。

故意学处注释终

8. 窃听学处注释

“近听处”这个说法,就像“近怒”被称为“邻近之怒”一样,应当理解为“邻近的听处”。意思是说,站在哪里听闻,那个地方就是这里所说的“处”。而这里的“听”,也指他人言语的声音;因为那声音能被听到,所以叫“听”;又或者因为在那里被近距离听到,所以叫“近听处”。因为场所也可以叫“听”,所以在“听闻这些”这句话里,应当补上“言语”一词。

这些起因等,不应像前两种那样去理解。这是盗众学处的起因:有时是起身前往集会聆听;有时并没有起身,而是站在原处,有人过来对他说时,以不让人知道的方式犯戒。文中写道:想解脱、有心、世间罪、身业、语业、不善心、苦受。

关于偷听学处的注释终

9. 阻挠甘马学处的注释

不过,对于做衣者,按照《住所犍度》注释(《小品》328)中所说的各种针等物品,即使没有事先告白,也可以作为少量回施物给予。如果给得比这更多,就应该做告白甘马。这样做了以后,那告白本身就是甘马的标志,这是其意趣所在。如此,在一切处都应知道甘马的标志。在村界内的精舍里,进入等僧团甘马根本不适合举行,但回施和分配是适合的。文中写道:不应笼统地说“属于僧团之物”,而应告白说“在这个精舍里属于僧团之物”;又写道:“起因等与不与取相似,但这个是苦受。”

关于阻止甘马学处的注释终

10. 未给予欲而前往学处的注释

有些人说,如果没有去参加集会,也没有表示同意,那就没有犯戒。另一些人说,这是恶作,因为他有意阻碍如法的甘马。

关于“未给予欲而前往”学处的注释终

11. 软弱学处注释

“以不净物”是指用金银等制成的床具等。关于可接受的净床,这是针对施主说“我们施给僧团”而施的;但如果他们说“我们施给寺院”,那么即使是金银等制成的不净床也可以接受。还有“水缸是大量盛水的容器”。关于“以僧物受用”,如果守园人等代为接受之后给予,那么比丘可以受用。还有“铜器、铁器等,即使施给僧团,也不适合随身携带”,依照《一切欢喜》所说,不应亲手取用,而应让人代为接受。另外,有些人说“穿孔的物件就是腰带”。又有“阿魏、朱砂、雄黄、雌黄可作为眼药”的语句。还有“木制的……乃至无足的,也是箱”的语句。以及“木制的瓶,即木制的水瓶”。还有“柱、秤、梯、板等之中”,已做记录。

《弱学处》的注释终

12. 回向学处注释

有一位比丘想布施给被举罪的人,另一位比丘阻止了这次布施,让施主转而布施给别人,这无犯。同样,让正在浪费信施的人转施给别人,也无犯。当自己依止的比丘们来请示说“我们想把钵布施给某某人”,此时说“此人不相应,应布施给相应的人”,因为这是自己应承担的责任,所以无犯。但如果让原本想布施给那个人的人,改去布施给另外的人,那就是有罪。在一切情况下,问过之后,想布施的人可以随自己的意愿处理。

《回向学处》的注释终

同法品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