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吉帝亚篇解释(一)

全篇 186 段

4. 食物品

2. 众食学处注释

提婆达多在适当的时候先告知请求,然后才进食。因为这件事,世尊制定了“众食巴吉帝亚”这条学处。但在《分别》的语词解释里,只取了“受邀而食”这个邀请的含义来作分别说明。不过在《安达卡注疏》中,依据事缘的记载,也提到了“请求”这种告知。为什么?因为《附随》里就说:“众食由两种方式产生:由告知,或由邀请。”因此应当知道,正因为事缘生起的部分已经说得很清楚,语词解释里才没有提到。另外还写道:“所谓‘一起取’,意思是:即使有人已经取了食物,只要其他人还在取,他们若停留到这时,就叫做‘一起取’”;“所谓‘任何出家者’,意思是指在同法者中,或者在外道中”;“所谓‘无时机’,是指七种无犯时机都不存在”;“与得时机者一起,凑成四个人”;“得时机者自己可以免除,但因为其余的人凑足了团体的人数,所以对他们来说就构成犯戒。”

这里有人问:“既然说‘这里只以接受本身为标准’,那为什么在圣典里又说‘所谓众食,就是有四位……而吃’呢?”回答是:那里说的“吃”,是用来限定“接受”的。因为比丘们不会吃没有接受过的食物。

众食学处的注释终

3. 辗转食学处的注释

关于“除时机”,有些人说:那是从邀请产生、对食物有所期待的巴吉帝亚。有一位比丘在托钵时得到了食物,另一个近事男邀请他,让他坐在家里,但那时食物还没准备好。如果这位比丘托钵后吃了乞得的食物,就犯戒。为什么呢?因为这样说:“所谓辗转食,就是受了五种食物中某一种的邀请,却把那种食物搁在一边,去吃另外五种食物中的某一种,这就叫辗转食。”这和第一咖提那的情况类似,但这里的读法是“作与不作”。

辗转食学处的注释终

独眼母学处注释

应受取两钵满是指:需要那种做好的饼的人,应按最大钵的容量来取。若有人为了“你别在这里拿”这种当作路粮等用途而准备的东西,以“别在这里拿”来示意,却因过量拿取,在不分给别人的情况下,也不能免除,因为这个学处是无心的。如果拿了已经受持的东西,也一样不能免除。但在不分给别人的情况下,因为不如法,所以无犯。有人说,无心性只是因为不知道制戒,而不是因为不知道事物本身。由于在支分中没有提到“不知道是为路粮等用途而准备的”,如果故意不说,古师说是巴吉帝亚。过量拿取那里只说了第五支分,所以因为没受取而不是巴吉帝亚,但因为该做没做,所以是恶作。否则,这就会变成有作与无作。不阻止或不告知,应说是第六支分。

独眼母学处注释终

5. 第一自恣学处的注释

“食毕”名为五支。其中,仅凭“座位已设”这一项,就已经成立“食毕”之义,所以看不出另有单独成立的含义。如果认为另有含义,则记载为“见有六支”。“食物已设”是就已送上的食物而说。

把“捣碎后做成的粉末”也包括进来:用“pi”这个字,把碎米团块也一起收摄进去。不过,因为这里只说到“凡是同熟炒制的、或者日晒干燥的碎米团块,或者任何米粒”,所以同熟炒制的稻米或稻草的米粉,能构成足食。同样,粗熟炒制的碎米团块也能构成足食。炒麦粉捏成团后做成的未煮麦粉团,也能构成足食,这是有记载的。如果没有剩余,就不构成足食。为什么?因为不属于食物范畴的未煮主食并不存在。

不净肉虽然处在应当拒绝的情形,但正在吃的时候并没有失去肉的性质,所以构成足食。如果在食堂吃饭时,拒绝别人送到自己这里、不属于自己那份的食物,就不构成足食。他当然可以拒绝,但如果园民把食物倒进他的钵里,那就不适合吃了。因为这确实是佛陀所呵斥的、以不正当方式得来的食物。就像从僧团得到的团食,由破戒者施与时,如果拒绝,就不构成足食;同样的情况,如果由有惭耻心的人施与,他因为不想吞下去而拒绝,就构成足食。另外,因为犯了“同肉汁、同醋汁”的过失,所以在提到“肉汁”时拒绝的人就有罪,但“肉的汁就是肉汁”这种拆解分析并不是这里的意思。拿混合了饭的粥来,说“取粥”,不构成足食;说“取饭”时,就构成足食。为什么?因为所问的东西存在。但这里说“取粥的混合物”时,如果其中粥较多或相等而饭稀薄,不构成足食;如果粥稀薄而饭较多,就构成足食。这个道理在一切注疏中都有说到,所以不能拒绝。不过其中的理由很难看出。说“取饭的混合物”时,其中饭无论较多、相等或较少,都构成足食。如果不指明饭或粥而说“取混合物”,其中饭较多或相等,就构成足食;较少,就不构成足食。这一切都应当仔细考察。

果实或块根等,没有用五种沙门净法作净的,在这里,即使连同那些没有作净的芭蕉果等一起对多余的部分作了净,只要把那些芭蕉果等放在一边,吃剩下的部分也是可以的。由于汁液不混合的性质,把那些作净后,放在另一个容器里,处理之后再吃,也是可以的。为什么?他们说,因为先前于那些之上律业尚未生起。

食物掉进钵里,只要还没接受,就仍然不算接受。所以,必须先接受,然后才能取用。律注里说“没有接受就取用,犯恶作”,因此他们说,这个道理对其他情况也一样不适用。至于“不过,他重新接受之后再吃,就没有犯戒”这句话,在这里也同样适用。这里说的“做成剩余、做成非剩余”等等,也要同样理解。不过,这里应当通过“做成剩余、做成非剩余”等说法去审查,然后才能了知判定,这是所显示的意思。“这已经足够了,这一切”——这也是你的多余部分,从这里再也得不到别的了,这就是它的意思。

“为了食物”这句话,有些人说:只是指非时。经文读作“像最初的咖提那衣一样,但这个是作与不作”。应当知道:身业是从吞咽来理解,语业是从以言语不令作“尊者,请做余食”来理解。

第一自恣学处的注释终

6. 第二自恣学处的注释

因为戒本论母里说的是“吃了之后犯巴吉帝亚”,所以这里说的是“用餐结束时犯巴吉帝亚”,而不是每吞咽一口就犯一次。

第二自恣学处的注释终

7. 非时食学处注释

据说,赡部洲的时间界限就是如此。

非时食学处的注释终

8. 储藏学处注释

因为这里按照“没有洗净”等这样的方式已经说过了,所以“没有洗净的钵,洗了之后又……”

在这里,因为《善见律》中说“或者洒上清水,或者用手指摩擦,应当知道没有油腻的状态”,所以陶钵的瓦片所吸收的油脂就形成储存,这个说法成立,这样写下来。关于“自己接受后并未舍弃”:这里“未舍弃”是指对未受具足戒的人,没有顾念、没有舍离、没有放弃。法喜长老说“这里的‘接受’,是指接受的状态没有放弃,就会产生储存”,这与“接受,犯恶作”的经文相违背。不过,因为不存在再次接受的作用,所以应当加以考察。

蓄藏食物学处的注释终

9. 胜妙食学处注释

“他们(比丘)的肉和乳、酪等,在这里所指的就是这些”——这是对巴吉帝亚事的界定,并不是对允许的乳等(范围)的界定。因此,任何人的乳等都算可以使用。另外,“应当依玛哈那玛学处来处理”——如果以僧团的名义受请后,为了药物的目的而求取酥等五种药,那么这就归入“不以药的做法而告知药”之中,因此就犯巴吉帝亚。瓦吉拉复注巴吉帝亚第261段就是这样写的。

美食学处的注释终

10. 齿木学处注释

因为已经说了“以身体支分”,所以用口接受是被允许的。又说:“放在酸豆叶等上面、放在地上,则不许可;在干净的地上则许可。”而且,通过“自己拿”这句话,不只是特别指出被蛇咬的,也指出其他被咬的情形。还写道:“自己拿来受用,这是许可的。”

齿木学处的注释终

食物品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