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生命品

巴吉帝亚篇解释(一) · 26 段

7. 故意学处注释

按事来计数,是指业系、思和杀生这三者的计数;不是按业系来计数思和杀生。在这里应当知道这样的区分:由一个思,许多众生死去。

故意学处注释终

2. 有生命物学处之注释

“有生命”这条规定,是就导致众生死亡这一点来说,犯巴吉帝亚;并不是因为使用有生命的水就犯巴吉帝亚。因此,这才说它是“制违犯”。由于心不清净,所以犯巴吉帝亚;心清净时,则无犯。就像点灯那样,这里说的是属于制违犯,所以这样记下来。

先投入水中,这是前面的做法;让水进入,则是这里的做法。

有智慧的人应当始终这样了解两者的差异。

关于有生命物的学处注释终

5. 未满二十岁学处注释

让人受具足戒。

如果戒师自己诵甘马语,

有些人说业能成就,精通律的人说不能。

因为对老师和僧团制定了恶作罪;

因此,在这里,老师和亲教师确实是各自分开的。

未满二十岁学处注释终

7. 关于约定学处的注释

在这里,单方受具足戒者、在学尼和沙弥尼这三类都算在内。不过,这三者的界限守护着这些,应当知道这是这些(三者)以及女性的特例。

关于约定学处的注释终

第9条 被举罪者共同受用学处的注释

“未舍弃那种见解”这句话,是就取得不共住身份的人而写的。这里“三心”的意思应当理解为:以异熟无记心一起过夜,是可以的。否则,这条学处本身是有思心的,如果理解为唯作无记心,就说不通了。

《举罪者共受用学处》的注释终

10. 刺学处注释

这个沙弥是犯巴拉基格的人。如果他舍弃那种见解,就应该告诉僧团,得到僧团同意后再让他出家——古注《甘提巴达》里虽然这样说,但并不合理。因为这里指的是处罚甘马中的灭摈。如果他是巴拉基格,那就应该叫形相灭摈。而“他们受用不足以构成障碍”这种见解,并不是对导师不敬信之类的邪见。如果这种见解在谁心中生起,谁就是巴拉基格,对他也应该同样处理:不能安住于戒律的人,应当以形相灭摈来灭摈。这是阿阇梨的推论。

棘刺学处之注释终

有生命品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