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慧地详细解说的注释·行缘识句的详细展开注释

17. 慧地释注 · 85 段

行缘识句的详细展开注释

620对于前面所说的“以行为缘而生起”的那个识,它只应该是业所生的,所以说“包含了三十二种世间果报识”。但在《界论》里,在“不相应所摄、非所摄”的句目解说中这样说:“那些与以行为缘的识不相应的法,那些与以六处为缘的触不相应的法,那些与以触为缘的受不相应的法,这些法被多少蕴……所摄?这些法撇开无为法(就蕴方面而言),被一蕴、十一处、十一界所摄。不被多少所摄?不被四蕴、一处、七界所摄。”(界论466)根据这段话,就把一切识、触、受都收摄进来了。如果在这里识、触、受是有分的,那么回答就应该像“果报法”(法集论·三法母论3)那样来回答。所以应当知道,那里的意趣是:按照阿毗达摩分别的方式,收摄了以行为缘的识等。无明缘行在阿毗达摩分别(分别论243)中被说为四地的善行和不善行,因此应当看出,这里所收摄的正是那个。至于有,在《界论》中为了显示业有和生有的差别,并没有按照阿毗达摩分别的方式来收摄;这样做了之后,在那里没有举出“以取为缘而有”,而是按照“业有”等的方式(界论66)举出了有。

这里只是针对世间异熟意识而说“有二十二种”。“以六识”:就是按照所强调的眼识等六识。那么,为什么这里只取世间异熟识呢?回答说:“因为出世间异熟识在流转的讨论中不适用。”如果是这样,那为什么在《界论》中,在“由行缘识,那些与识不相应的法”等(界论362)里,也取了出世间异熟识呢?那是由于随顺法的教导,在阿毗达摩的教说中,像异熟三法(法集论·三法论母3)那样,以无余地统摄一切异熟法的方式来说的。而经教的教导则是随顺性的教导,所以应当在那里把流转和还灭无混杂地显示出来。因此,作为对此义的解释,在流转的讨论中只取了世间异熟识。正因如此,才说“在流转的讨论中不适用,所以没有取”。

业以怎样的方式造作,才能够在产生果报时起作用,就以那样的方式造作,才被称为“已积集”。这里是在取那种能够产生异熟的诸行,所以说“在已积集业不存在时”。所谓“因”,是以排除对立面为主的表达,因此这里取的是“不存在”这一面,意思是:业存在时它才存在,业不存在时它就不存在——这就是这段话的用意。然而,正如识以行为缘这一点还没有成立,它的异熟性并非如此(并非没有成立)。但异熟性是已经成立的,所以说“因为是异熟”。他就是通过识的异熟性来成立识以行为缘这一点。为了成立这一点,才说“在已积集业不存在时,异熟也不存在”,为了展开说明这个意思,又说了“又,异熟……”等话。如果异熟能够不依赖业就生起,那么一切众生即使已经投生到梵天,在各自异熟没有生起机会的地方,鼻识等以及大异熟识也应该生起。所谓“异熟”,是随顺“识”这个词而用的中性表达,意思是“一切异熟识”。

行有多种,按二十九种思的差别来分;识也有多种,因为有三十二种。并不是一切行都能作为一切识的缘,所以说“以哪种行为缘,生起哪种识?”这里说的“识”,是取识的共同含义来说的。虽然在蕴的解说中也已经列举了这些识,但那太简略了,而且在那里也没有说明它们以行为缘的关系。因此,为了详细说明它们在转起、结生以及各种存在中的运作方式,就开始说“以欲界福行为缘……”等。“意识”这个词中,处格表示限定。“大果报”是中性词,是就识而说的。如果读作“大果报”,那就应当联系“意识界”来理解。

621以行蕴为缘,是指以某种行蕴作为缘的方式。“某种识”就是“种种识”,这两处都应当理解为省略了重复的词。“生起”这个说法,只是表明识在因缘条件下的存在,并不是指生起的特殊方式。为了说明这一点,就说“应当知道它是这样生起的”。即使在梵天,当不悦意的色等境界出现时,不善果报的眼识等有时也会生起,所以说“这十三种……生起”。其中,五蕴的展开在这里详细展开,所以叫“五蕴”,它就是“有”,即在五蕴有之中。确实,即使所指的事物不同,也可以构成别义复合词,比如“胸毛”。或者,由依缘而生起的五蕴所构成,所以叫“五蕴”,它就是“有”,其余和前面一样。

为了详细解释“只在转起时转起”这个简要说法的含义,就开始说“如何……”等等。

有人说,“大多数情况下,是在与贪相应的速行结束时”——这是指在与嗔、疑、掉举相应的(速行)之后,不会生起与喜俱行的心。这种说法不应采纳。因为经中说:“他贪著于眼、欢喜于眼,缘于此而生起贪、生起见……生起疑、生起掉举;当不善(心)灭去后,果报彼所缘便生起。”如果所缘是可意的,喜俱彼所缘并非不会生起。另一些人说,在速行中关于彼所缘的确定,是就喜俱之后唯生起喜俱而说的,这需要进一步考察,因为在舍俱善、不善速行之后,也应当承认有喜俱彼所缘。实际上,他们只是不承认在舍俱唯作速行之后会有喜俱彼所缘。

然而,因为三因速行结束时,有时候彼所缘是无因的,所以才说“大多数”。有些人认为:速行的所缘只存在一个心识刹那,那时彼所缘只生起一次,因此说“一次或”。另一些人则认为:彼所缘的作用是领受速行的所缘,当所缘只存在一个心识刹那、接近坏灭时,彼所缘就不生起。因此应当知道,这里说“一次或”就像说“二夜三夜”一样,只是随顺语句的表达方式,实际上彼所缘只生起两次。在“二夜三夜”(《波逸提》50)那句话里,因为没有“或”字,仅仅为了语句顺畅而取“二夜”,这是说得通的。但这里“无间三夜之见或”的“或”字表示选择的意思,所以“一次或”是就偶尔只生起一次的情况而说的,应当这样理解。正因为如此,《破愚暗》为了说明彼所缘只生起一次的情况需要审察,才说:“然而在心路计算中,于一切门,在彼所缘方面只出现两个心路。”(《分别义注》227)

在这里,“在心路生起的计算中”这句话,是针对果报的讨论里,就强力色等所缘而说的心路生起的计算。因为在那个讨论中,确实只说了两种彼所缘生起的心路。正是针对这一点,这里也说“然而在阿毗达摩注疏中,关于彼所缘,提到了两个心路”。在阿毗达摩注疏中说“以不确定的所缘、处、作用而生起”,这是没有提及门而直接说的;这是为了对紧接着后面所说的有因异熟识作同样的说明,才这样说的。因为无因的两种等作为有分,本身就有门;而作为死心和结生心,则被称为有分,且不从其他门生起,所以不能说它们有确定或不确定的门。

无因的两种(心)——即作为推度和彼所缘的——是有门可得的,而且那门是不确定的。因此,在涵盖它们时说:“以不确定的门、所缘、处、作用而转起。”正因为如此,在这里,对于作为彼所缘的大果报(心),也有门可得,所以在那里也取了门。

一个有情所生起的色界果报,是在地遍等某个所缘上生起的,它不会在别的所缘上生起,所以说色界果报有固定的所缘。其余那些是无色界果报识。固定地没有依处,所以叫固定无依处。因为只在破除遍相后的虚空等所缘上生起,所以是固定所缘。“其中”是指在转起之中。“它的”是指三十二种果报识的。那些种种行,就是前面所说的福行等行。以业缘,是指异刹那业缘;以亲依止缘,是指自然亲依止缘。

622622. 这样显示了在转起中的识转起之后,为了显示结生中的识转起,而说了“然而所说的”等话。其中,“以相应的结生”是指以相应的结生作用。而那相应的性质,他之后自己会说明。由一有连接另一有,在这里就叫结生。考虑到它即使没有心也仍然存在,所以问了“有多少结生”之后,又问“有多少结生心”。“以何心、于何处”是指以什么心、在什么有中。

这里说的“其中”,是指在十九种结生心里。“与善果报的无因意识界”是连接关系。天界里没有无因结生,所以用“人间”来限定。“非男等”的“等”字,把mamma等也包括进去了。不过有些论师说:某些无因结生者虽然诸根完具,却也稍微有审察的习性,所以这一类也被这里的“等”字所包含。“简略而言”就是概括地说,意思是:不区分“某某结生以某某为所缘”。

“其余的”是指:五种色界结生,以及初无色界和第三无色界这两种,也就是除了前面所说的之外,剩下这七种结生。以现在为所缘的死亡心并不存在,因为它只在结生的所缘上生起。“于两种所缘中”是指依过去所缘和不可说所缘这两种所缘。

623“那些”是指过去所造的业。“他的”是指临近死亡的人。“悬现”是说,就像傍晚时分大山峰的影子落在地面上一样,在他的心里悬现、显现出来。“当它灭尽时”是指当那个死亡心灭尽时,就在它灭尽的紧接着的刹那。“即彼”是指前面所说的速行心路中作为所缘的那个。在无明、渴爱等烦恼还没有被断除的情况下,业等才会显现;由于这个原因,心相续就倾向于、朝向另一个存在,所以说“由未断烦恼之力所牵引转变”。因为当相续被牵引转变时,作为其中一部分的结生心也同样被牵引转变了,但若没有一部分被牵引转变,相续的被牵引转变也不存在。不过在一切情况下都可以判定:倾向于恶趣结生的死亡前的速行是不善的,倾向于善趣结生的则是善的。经中说:“比丘们,如果识住立时执着于相的滋味,或执着于随相的滋味,假如在那时命终,就有这种可能:他会投生到两种趣中的某一种,或是地狱,或是畜生趣。”因此,不善是恶趣结生的亲依止缘,善则是善趣结生的亲依止缘。至于阿拉汉,因为一切烦恼都已彻底断除,一切对存在的关切都已止息,所以业等的相不再显现。因此,即使业还存在,也因为得不到助缘而不产生结生。

所谓“依所说的那种业”,是指依恶业的力量;意思是“由那业所呈现出来的”。说“地狱等处的火焰色等”,是就与那些景象相似来说的。因为那时并不是那地狱火的色等本身出现在他面前。其中,“火焰色等”的“等”字,包含了灰河、辛波利林、剑叶林等的色。“地狱等”的“等”字,则包含了饿鬼、畜生经常活动的处所所摄的色。它出现在意门中,意思是:由业力所呈现的色处,就像做梦的人所见的那样,也像天眼所见的那样,只在意门中成为所缘。一次转向、五次速行、两次彼所缘,这就是三种路心。

成为贪等之因的低劣所缘,这里指的是适合作为不善果报之所缘的不可爱所缘。因为那个所缘也能通过思惟的力量而成为贪的因。或者说,对于能产生不善果报的业所俱生的贪等,以及与那些相似的临终速行思所俱生的贪等来说,它们作为因的性质本身就是低劣性。因为那个所缘成为能产生事后追悔的业的所缘,从业力的角度来说是不可爱的,所以它应当是不善果报的所缘。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在可爱所缘上生起的不善业的果报,就不会以不善业相为所缘了。因为不善果报不应该成为具有可爱所缘者。

在五门中,现在来到境前的、属于现在的业相,是在临近所造业所缘的相续中生起的,应当看作与它相似。如果不是这样,那同一个业相就会成为令结生所缘现起的东西,它本身也会成为能结生的。可是,临终速行并不像结生的近行那样,不能说它们既不让结生所缘生起,又能成为能结生的。因为经中说“由已作、已积集故”(《法集论》431)。而且那时,它们如果像在同一路心中那样运转,怎么能算是已作、已积集呢?那时它们并没有被享受。世间速行也不像出世间速行那样,具有同一路心的果报。经中在“或者他先前造过能感苦受的恶业,或者后来造过能感苦受的恶业,或者临命终时成就、执取了邪见。因此,他身坏命终之后,投生到苦界、恶趣、堕处、地狱”(《中部》3.303)等文中说到:临命终时已成就、已执取的邪见,以及与正见俱生的思,能给予结生;而不是说微弱的五门速行能使邪见或正见被成就、被执取。正如《迷惑冰消》中所说:“因为这一切了知善不善法乃至临终的作用,都只是意门心所做,不是五门心所做,所以在执行这一切作用时,俱生速行的路心是被否定的。”

在这里,因为五门心识不能了知任何法,所以说“诸法以意为前导”(《法句经》1-2),也就是说它连一个善法或不善法都不能了知。对于那些随着详细认知过程的展开而有乐受或苦受跟随的心路过程,这些过程在五门中是被排除的。善业和不善业的执取也是如此。然而,在彼所缘之后命终,以及紧接着结生,只属于意门,并不包含在俱生速行路心之中——应当知道,正是基于这个用意,这里才说五门彼所缘之后命终、紧接着结生。其中,对于在色法等所缘中、还剩五个心刹那寿命时生起的结生,说“以现在为所缘的结生心,对以现在为所缘的有分,以无间缘为缘”;对于还剩一个心刹那寿命时生起的结生,则说“以现在为所缘的结生心,对以过去为所缘的有分,以无间缘为缘”。

624在黑分里安立白分:这里,就像先前说“恶业或业相”的黑分时,说了“无过失业或业相”的白分一样;同样,在说“属于恶趣的结生心,以及地狱等处火焰色等的恶趣相”的黑分时,就应安立白分:“属于善趣的结生心,以及在人间称为如红毯般的母胎色,在天界称为如花园、宫殿、如意树等色的善趣相”。这样安立白分之后,其余一切都应依照前面的方式来了知。“以过去、现在为所缘”:依业与业相,是以过去为所缘;依母胎色等善趣相,是以现在为所缘。

625关于“而那确实”:前面说到“无过失业或业相”时,作了一种不确定的表述,那就是“而那确实”。对于广大果报来说,由于其以自身的业为所缘,只有业相会必然地现前。关于“或纯粹的”:是指以广大业相为所缘的速行路心,它没有彼所缘,这就是它的意思。不过,这个速行路心应当看作像是广大果报的近行。有些人则说这个路心是以广大(果报)为终结的。关于“或以不可说为所缘”:这是就色界结生,以及无色界的第一和第三结生而说的。第二和第四(无色结生)则已经被“以过去为所缘”的说法涵盖进去了。

所谓“母胎色等”,是指色本身以趣相的方式出现。其中,声音首先因为是未执取的,又属于善趣,所以没有在注疏中以趣相的方式出现,这样说是合理的;但香等为什么没有被提到,则需要进一步考察。

在“亲爱的孩子,这是为了你而作佛供养”这类情形里,是依前思而成为功德。他们说,即使是在最后一个速行中现起的,也是如此。

626“依照这一理路,从无色界命终后的无间结生也应了知”:为什么这样说呢?难道在“依地遍禅那等而获得广大心、住于善趣者”这类说法中,这种结生不已经被包含了吗?不是的,因为那里只说了色界命终后的无间结生。因为在那一说法中,通过“地遍等相或广大心现在意门,或现在眼门、耳门”等语句,可以知道只说了色界命终后的无间结生。或者,即使按照随应的方式去配属,这种结生在那里也被包含了,可是无色界命终之后无间,并不会有色界结生。而且在无色界中,从上地命终之后无间,不会有更下、更下的结生,所以从第四无色界命终,不会有以不可说为所缘的结生。因此,从那里命终,就在那里有以过去为所缘的结生;而在欲界,则有以过去、现在为所缘的结生。其他的结生则应随应配属:无色界结生以过去、不可说为所缘,欲界结生以过去、现在为所缘。为了显示这一差别,才单独把它举出来。

627627. 这样,依所缘来说:一种欲界善趣的死,有两种恶趣结生;恶趣的死,有两种善趣结生;欲界善趣的死,依两种、一种、两种的差别——也就是依欲界、色界、无色界——共有五种善趣结生;色界的死,同样有五种;无色界的两种死,各自依欲界与无色界的两种,共有八种结生,这些都已被显示出来。然而,一种恶趣死的恶趣结生,并没有被显示为有两种,为了显示这一点,才说了“然而,对于住于恶趣者”等话。

二、二、五、五、八、二,依有与所缘之别而分;

此诸结生与死心同类,都计二十四种。

628由“已作欲界善业故”等语(《法集论》431)可知,异刹那业缘的状态就是前面已经说明的那种;为了显示它其实就是亲依止缘,所以接着说“已说”等语。

在这里,识与作为依止缘的色同时生起,所以识与那色是混合的;没有那色,就是不混合。这里,众生因为同属一种生类而互相混合,所以叫“生”。因为依善行和恶行而应当去、应当到达,所以叫“趣”。在这里安住,就是“住”;识的安住,就是“识住”。“异身异想”等,就是住处,因为那是众生应当居住的地方,所以叫“众生居”。由于无想众生居在这里不可能存在,所以说“依众生居来说有八种”。

629在“除了天生黄门的结生”这里,还应当说“除了初劫的结生”。因为那种结生确实也是在没有性的情况下生起的。

“Omatoti”的意思是卑下、低劣,也就是“avakaṃsa”(下贱)的意思。“Ādinā”指的是在“混合、不混合”这一对中最初说到的“混合识”。说“最少有二个或三个十法聚生起”,这是就胎生者的情况说的。但在别的地方,则有许多色聚同时生起。即使在梵天的身体里,也有许多色聚同时生起,其范围可达好几俱卢舍,所以色法超过三十种。有些人认为,出生当天的山羊的毛是“生羊毛”;另一些人认为,生在雪山地区的良种山羊的毛是“生羊毛”;还有人认为,从胎中剖取出来的山羊毛是“生羊毛”。在这些趣中,这些生是可能有的;在那些趣中,则不可能有。这样,就是依照诸趣来说明生之可能性的差别。

630“除了地居天”这一句,是针对投生方式(胎的类别)的区分来说的,因为地居天和人类相似。由于前面说“前三种生类并非存在”,通过否定三种生类,就认可了最后一种生类,所以从义理上说,这已经是自然成立的。“三种趣”是指人、饿鬼、畜生这三种趣,因为这一点在前面还没有提到过。

“ca”这个词有“集合未说之义”,为了说明这一点,才说了“以ca字”等话。那么,为什么在烧渴饿鬼当中,不存在卵生、胎生、湿生这三种生呢?因为不可能。由于他们恒常处于病苦之中,所以没有淫欲,因此他们不是卵生等。有人说,因为他们的子宫中有火焰,胎儿无法在母胎中安住。又说,他们出生时身体被火焰烧灼,所以在湿润之处以及花等当中没有出生的可能,因此他们也没有湿生。因此说“他们确实只有化生”。

在色界梵天中,先说“化生类”这一表达,是用“化生类”来限定色界梵天。“在色界梵天中”是依处格,“在化生者中”是限定格。因此,通过“在化生类中”这一通称所说,再用“在色界梵天中”这一特称来限定其中的一部分。 关于“眼十法、耳十法、心所依十法以及命九法”这里,有些人这样说:以眼七法、耳七法、心所依七法以及命六法这四种色聚来计算,在色界结生识生起时,有二十七种色法生起,因为在色界中,香、味、食被否定。为了证明这一点,他们说:巴利圣典中确实说过“在色界投生的刹那,除了其他众生之外,诸天神的五处显现,五种界显现”(《分别论》1015-1016)。同样,又说“色界有六处、九界”,这是为了从总摄一切的角度,显示那里存在的处与界。而在《论事》中,像鼻处等一样,香处等在那里也被否定,说“那里有鼻处吗?是的。那里有香处吗?不应这样说”(《论事》520)。而且,不能像地界等与触处无关那样,说香、味与香处、味处无关,因为如同地等自性脱离可触性一样,香、味的自性也脱离香处、味处的状态,所以不存在。如果因为不是鼻触等的因,就不叫它们“处”,那么“界”这个词是表示无众生、无命的,所以以“香界”“味界”称之,并无不可。而且,它们的法之状态是必须承认的,因为除了持自性等相之外,别无其他判准。诸法的处之状态是决定性的,正如《双论》中说:“法是处吗?是的。”(《双论》1.处双论.13)因此,即使它们没有香处、味处的状态,也应说它们具有某种处的状态。如果它们具有异于香、味自性的其他自性,就如地等的自性异于所触之性那样,那么它们便应归摄于法处。然而,既然它们具有香、味的自性以及处的状态,“既是香又是处,即为香处;既是味又是处,即为味处”这一结论便无可避免,因此不能否定它们具有香处、味处的状态。而由“三食”之说,可知那里并无段食。因此,应以不违背巴利圣典的方式计算色法的数目。如此一来,法性才不致被违逆。有人如是说。

这里要说明:色界众生因为没有鼻处和舌处,所以香和味虽然存在,却不执行“处”的作用。因此,经典中没有提到它们,而说“五处出现”(《分别论》1015)、“六处”(《分别论》992)等;又说“三食”,是因为没有可吞咽的食物,所以不执行被称为食素第八色生起的、称为“食”的作用,但并不是完全没有香、味和食素。这样一来,由于能缘者和作用都不存在,所缘和具有作用的法就没有被宣说。因为在任何存在界中,如果没有能缘者,那么即使所缘存在,它也不能在究竟意义上成为“处”,所以不被宣说,就像在色界中,地界、火界、风界虽然存在,却不以触处的方式被宣说一样。反之,如果某处有所宣说,那是因为那里有能缘者,所以在究竟意义上宣说它作为处的状态,就像在色界中宣说色处一样。

如果所缘的究竟处是以能缘者的存在为因,那么无想众生为什么会有二处出现呢?因为无想众生没有眼处,而由于他们没有眼处,他们的色处对其他众生来说就不是所缘了吗?这并不矛盾。按照在色界对有想众生不宣说香处等的意图,色处也不应被宣说,因此无想众生应只说一处。然而,当依据各自的根与境来宣说那些究竟上有处状态的法时,由于色界有想众生没有香等,所以不把它们单独宣说为处;但为了不超出法的自性,又因为它们是意识所缘的对象,所以把它们归入法处,在经典中说“五处”(《分别论》1015)。正是为了这个意义,才通称为“法处”,或者把它们作为附带项目而说“五处”。

为了显示这一理路——即以“无想众生的色处”那样的用意而说,那么对有想众生也应当把香等分别摄取——论中才说“无想众生天有二处出现”(《分别论》1017)。因为在那里纵然没有自己的根,色的“色处”自性也丝毫未被超越,所以它仍旧只被称为色处。通过显示这一理路,把香等三处也纳入进来,这个道理就显示出来了:有想众生有八处,无想众生有五处。应当这样接受;否则,在色界中由于无法触知地等,梵天神就连说话的声音也不会有。因为若不撞击、不接触,声音就无从产生;而具有可触自性的法,也不可能在一切地方都不可触知;如果色有之中没有被称作触处的三大种,色处等也就不能存在。因此,地等在那里虽然可以被触知,但众生没有身根,所以不说它们具有触处的性质。这样成立之后,色界中它们“有对”的说法也就得以成立。正如所说:“无想众生,依一种无见有对的大种,而有二种大种”等等(《发趣论》2.22.20)。

所谓“有对”,是指三大种对于身净色,通过撞击其所依的大种而现前;但这里指的是那(有对)的自性。而那(有对)对于不可能被触及的自性,因为没有撞击,所以不存在。如果在没有能缘者的地方,取了色处而说“二处”,那为什么不取香处等而说“五处”呢?这是为了显示理趣而施设的教示,这个意思前面已经说过了。或者,那里唯宣说色处,有时是就其他地的众生的净色所缘境而言,并不是因为其他处不存在,也不是因为即使以异门来说也不具处性。因为无想众生的色处,能成为同层面居住的广果天以及上地居的净居天净色的所缘境,而香与味则不能,所以唯独不宣说它们,这是合理的。在《论事》中,也对那些承认香处等胜义存在的人进行了反驳。

就算这段话并没有说明香处等不存在,难道就没有别的说法能说明它们存在吗?并非如此,因为注释书里已经明确判定它们存在。凡是注释书的话不与巴利圣典相冲突,它就和巴利圣典一样可以作为标准,因为它来自无可指责的师承,一直流传至今。这里或许有人会问:不与巴利圣典相冲突的注释书话可以当作标准,但这段话不是冲突了吗?并非如此,因为已经说明它并不冲突。为了显示眼等处以及依它们而生的识是众生空,世尊宣说了界教法;既然以处的方式说到的那些法也显示了它们的界性,那么不另外说它们的界性也是合理的。因此应当知道,这里按照眼十法等来计算色法,是以不与巴利圣典相冲突的方式进行的,在这里不该有“这违背了法性”的疑虑。

在其他湿生和化生的生类中,除了色界梵天之外,对其他化生者和湿生者应当这样理解其关联。这里“其他”一词是用来限定化生的,不是用来限定湿生的,因为那样限定不成立。只有存在可能、又有例外情况时,才有修饰词与被修饰词的关系。在欲界诸天中,结生时以及整个生命期间,因为始终能按前面所说的相续获得色法,所以说“那些色法在诸天中恒常存在”。因为他们任何时候都不会诸根残缺,也不会成为无性根者。以“眼是它们十法的圆满”来说,称为眼十法聚;或者,以不共通的眼为特征的十法聚,称为眼十法聚。其余各聚也是如此,即像眼十法聚那样,其余十法聚也应这样组合来理解。为了详细解释“在湿生和化生生类中,最低限度有三十种”这一简要说法,说了“然而最低限度……”等话,但这与巴利圣典不一致。因为巴利圣典中并没有说欲界湿生和化生的无鼻者有结生。在《法心分别》中确实说:“在欲界结生刹那,有的人十一处现起,有的人十处现起,有的人另外十处现起,有的人九处现起,有的人七处现起”,但没有说“八处现起”。如果无鼻者也能结生,那就应该三次说“十处现起”,也应该三次说“九处现起”,但圣典并没有这样说。

这里,“在投生那一刻”指的是结生的刹那。“十一处”是指诸根完备的人,除去声处,共十一种处。“某人有时有十处”是指盲人,除去眼处。“另外的十处”是指聋人,除去耳处。“九处”是指又盲又聋的人,除去眼处和耳处。“七处”是就胎生者而言的,依色、香、味、身、触、意、法这些处来说。如果眼、耳、鼻根缺失的人也能投生,那他就应该有八处,但经典里并没有说“有八处现起”。所以,根本不存在眼、耳、鼻根都缺失的人。而且,如果有无鼻者的投生,那就还得再说一次“有些人还有其他十处现起”。如果真是那样,那么正如对又盲又聋的人说过一次“有些人有九处现起”,对盲而无鼻的人、聋而无鼻的人,也应当说“有些人有其他九处现起,有些人还有其他九处现起”——这就是其中的意思。同样地,关于界等现起的问题,也应当这样阐述。在这里,“最高有七十种色法”这句话,是在“湿生与化生之生类”中结合两种生类来说的;但“最低限度有三十种色法”这句并非如此。这一句只应结合湿生来说明。因为同一个语法连接所连接的内容,其中一部分也能获得关联,所以这句话是就湿生的天生盲者、聋者、无鼻者、非男非女者而言的:依舌十法聚、身十法聚、心所依十法聚,有三十种色法生起。它并不是就化生而说的。这就是这部义注在这里的意图。

不过,有人这样说:“《大义注》里讲:对化生的天生盲人、聋人、无鼻者、非男非女者,按舌十法聚、身十法聚、心所依十法聚来算,有三十种色法生起。”这种说法不能采纳,因为那是因疏忽而写错的文句。正因如此,《处双论》的注释里说:“在欲界中,并没有无鼻的化生者。如果有的话,就该说‘某些人有八处现起’了。”另一些人则说:“从‘某些人有十一处现起’一直到‘某些人有九处现起’,这段经文是针对化生者说的。所以,前后两处义注并不矛盾,能够成立。这样一来,这个义释与前面所说的经文也确实完全吻合、一致。”至于有些人说:“用‘化生’这个词,湿生也被包括进去了。因为在《法心分别》里,对‘在欲界结生刹那,某些人有十一处现起’等解说中,只用了‘化生的诸饿鬼’等说法来指化生,并没有提到湿生。”——对此应当知道,那是把诸处齐全的湿生者归入化生来说的。所以义注中说:“湿生的生类,按诸处齐全和诸处不齐全两种情况,归入化生来说。”或者说,是为了用主要的生类来显示一切诸处齐全的生类,才说“诸化生者”。但在这里,为了直接显示两种生类本身,并且为了只就湿生生类来显示色法最低限度的生起,所以不把另一种(湿生)归入化生生类,而说“湿生、化生之生类”。这一切都要经过审慎考察之后再采纳。

至于在最高和最低之间,就是指前面所说的“七十、三十”这些色法最高和最低界限的中间范围。应当依照相应的情况来理解这种分别:在恶趣中,盲人因为缺少眼十法聚而有六种,同样地,聋人因为缺少耳十法聚而有六种,而盲聋人则因为缺少眼和耳十法聚而有五种,应当按这样的方式来了知。至于这里应当说明的内容,前面已经说过了。

631死与结生之间,依蕴等而彼此相同,就是无差别;彼此不同,就是差别。

“所缘也无差别”这句话,是就四种无色界的情况说的:从某一处死后,就在那一处投生。可是在下面,或者在色界里,并没有这样的投生。从无色界死后投生到下面,只会在欲界发生,而且在那里也一定是三因结生。不过他们说,从色界死后,也可能是二因结生。以非广大外所缘为所缘的死心之后,紧接着生起以广大内所缘为所缘的第二、第四无色界结生。因为这里只是显示了法门的纲要,所以把没有说到的也都总摄起来说:“这暂且只是就无色界来说的法则。”由于色界、无色界者的近行定力量强,从那里死后不会投生到恶趣,所以说“从一分善趣死后”。在“一分恶趣结生”这里,应该探究“一分”这个词的用意。这里的意思可能是:在“异身异想”那段里说到的某些堕恶趣者,他们的结生是三因等类的,因为他们是堕恶趣的状态,就把他们的结生看作“恶趣结生”,并且认为这种结生可以从一切善趣死后发生,而不是只从一分善趣死后发生;为了排除这个意思,才说“一分恶趣”。因为只有从一分善趣死后才有恶趣结生,不是从一切善趣死后都有。或者,恶趣结生有两种:紧接一分善趣死后的,和紧接恶趣死后的。其中,为了排除后一种,只取前一种,所以说“一分恶趣结生”。无因死心之后的有因结生,应该结合二因和三因来理解。因为像蛙天子等人那样,无因死心之后也有三因结生。

对于每一个(死心与结生)各自相反的情况,都应按照相应配合的方式来搭配,意思是:在“从某一类善趣死,有某一类恶趣结生”等种种不同的分类中,凡是能配合的,比如“从某一类恶趣死,有某一类恶趣结生”等等,就应当一一这样搭配。因为只着眼于“能配合”这一点,所以用了中性词来表达。或者也可以把“应搭配”理解为表示状态的说法。然而,在“非广大外所缘死心之后,有广大内所缘”等情况下,就不应作相反方向的搭配。因为在无色地,并不存在广大内所缘的死心之后,有非广大外所缘的结生。“四蕴的无色死心无间之后,有五蕴的欲界结生”这一条的相反搭配,本身就已经自行搭配好了。“过去所缘的死心之后,有现在所缘的结生”这一条则根本没有相反的情况。差别的不同分类已经这样详细地显示出来了,而同一分类中的无差别情况,则应在每一个不同分类中,就依照那里死心与结生的搭配方式来理解,比如“从五蕴的欲界死,有五蕴的欲界……乃至……从无寻无伺死,有无寻无伺”。至于四蕴之后有四蕴,本身就已经自行搭配好了。依照这个道理就能理解,所以在五蕴等当中,没有显示同一分类中的无差别情况。

632所谓“如是”,即依照上面所说的方式。这个识之所以生起,是依于与无明等俱行的行——那行与因相应——方获得其缘。由于外道所设想的支配者并不存在,所以它只是色法与无色法而已。因此说“不是有情,不是命者”。所谓“往生”,只是依世俗言说而如此称呼;从究竟义上说,意思不过是依诸缘和合、以另一种存在形态而生起罢了。因此说“而彼……”等。“从彼无因”,即在那里没有因。“依人死结生次第”,即从人死之后,依人结生的次第。这样,“明显”的取用便成为两者的限定语。这里所说的明显,应依那时临近的诸蕴来理解,如“正在死时,正在结生时”等说法那样。或者,“依人死结生次第”指从人死后,依任何一种结生次第。因为下文将会说“或贪著依止而喜乐,或不喜乐”。

“自然”是指本性,意思是寿行已经耗尽。“加害”是指自己或别人所做的斩首等伤害。一切肢体和关节的连结,就是“一切肢体关节的连结”,也就是那些能切断它们的东西。“集会”是指崩坏、发生。心脏部位也逐渐干枯,几乎不剩什么,身体就更不用说了,所以说“在逐渐干枯的身体中”。因此又说“依止于那一刹那残余的心脏所依处”。“在眼等灭去时”这句话,是抱着这样的意图说的:就像胎生者的诸处是次第生起的,灭去也是次第的;或者是针对进入极其微弱的状态而说“灭去”,并不是指无余灭尽。因为前面已经说明,在五门识的无间也有死亡发生。而且在《双论》中,通过“若眼处灭去,他的意处也灭去吗?是的。若意处灭去,他的眼处也灭去吗?有心而无眼者死殁时,他们的意处灭去,但眼处不灭去。有眼者死殁时,他们的意处和眼处都灭去”等文句,说明了眼处等是与死心同时灭去的。

“只是心所依处”是指心所依处这个范围而已。因为身根并不是依靠心所依处才生起的。那时的心所依处,也像被烈日暴晒的嫩棕榈叶一样,几乎不剩什么了,所以他们说“依止于那一刹那残余的心所依处”。不过,由于其他所依处已经无法执行各自的功能,那时的心识就只是依止于心所依处,因此说“依止于那一刹那残余的心所依处”。杀母之类的业,或者与之类似的广大业,叫做重业。反复造作、经常做的,是惯行业。临终时所做的,或者无论什么时候做了而清晰地忆念起来的,是近死业。先前所做、将在以后某一生中受报的,是已作业。由这些业所得到的残余无明等,成为识的缘,所以叫“已得残余之缘”,也就是行。这是说那些已经获得感果机会、随所积累而成熟的善与不善思。所谓业相,是指造业时所缘取的那个事物,那就是业相。即使是在过去百千俱胝劫以前所造的业,到了将要感果的时候,也会前来显现,或者显现为业,或者显现为业相。所谓趣相,是在将要投生之处显现的一种色。对于应当投生到地狱的众生来说,那趣相就是前面说过的“火焰之色”等等。无明所遮蔽的过患,就在于那些业等境界成为结生识的所缘,从而成为它生起之处。

正是因为渴爱没有被断除,再加上先前生起的相续已经变成那样,识就朝向结生之处,倾向、斜向、偏向地运转起来,所以说“渴爱引导”。俱生行,是指与临近死心的速行识同时生起的思,或者也可以说是一切触等心所。它们把识投向那结生之处的业等对象上。意思是:它们就像投掷一样,以结生的方式让识安立在那对象上,并以此为因而运转。“彼”就是指那个识。通过死心、结生心以及临近这些识的相续,把识看成一体的,就说为“识”。所谓渴爱引导……而运转,这是在说明:引导、投掷、舍弃前一个所依、不执取后一个所依、无所依而转起,这些过程通过相续而属于同一个识,而不是另一个识。说“通过相续”的时候,也就驳斥了“就是这一个识在流转轮回,不是别的识”这种错误执著。因为虽然有多样性,但通过相续而成立同一性。在这里应当理解:前生身体所系缚的业等所缘,就像系在此岸树上的绳子;识就像那个人;渴爱就像那人想渡河;投掷行就像渡河的努力。又像那个人站到彼岸时,或者执取系在彼岸树上的某物,或者不执取,只是靠地面和自身的努力而站住;同样,这个识在五蕴有中会执取叫作心所依处的依止——也就是系缚于后有之身的东西,而在四蕴有中则不执取,只是靠与所缘相应的业而运转。其中“执取”就是得到、获得的意思。

从“有等相续”这一说法来看:因为它是另一有的最初结生。或者,“有等”指的是有、生、趣、识住、有情居之另一,意思是连结这些。这个识并不是从别处来到这里的,因为它就是在这同一个有当中生起的。“业”,是指能引生结生的业。“行”,是指与临近死心的速行识相应的、具有投掷作用的行。“倾向”,是指以弯曲、倾向的方式生起的渴爱。“境”,是指业等。

633633. 声音、回声等虽然也是缘与缘生之性,但它们在相续中的关联并不明显,所以这里不讨论它们是一是异,而只是显示“无来、从过去之因而生”的缘起,因此说“在此”等语。所谓“以声等为因”,意思是:回声以声音为因,灯焰以另一灯焰等为因,印记以印章为因,影子以镜子和面孔等为因。它们“不前往他处而成”,是说它们不跑到声音等缘所在的地方去,而是以声音等为因,因为在生起之前它们并不存在。同样,这个结生识也不前往因所在的地方,而是以那个因为因,因为在生起之前它并不存在。因此,这个识并不是从因所在之处、从前世来到这里的,正如回声等并不是从声音等所在之处而来;也不是没有因就生起的,正如回声等并不是没有声音等而生起。这就是这段话的意思。另一种理解是:“不前往他处而成”,是说它们先前并不存在于缘所在的地方,之后也不前往他处以那个缘为因,因为它们在生起之前本来就不存在;但也不是不以声音等为缘。同样,这个结生识也应按照上面所说的方式来理解。

没有单一性,因为即使在同一个相续里,也是别的识在生起。也不是多样性,因为相续是连结的,就像灯火一样。因为对于刹那的灯焰,依据相续上的同一性,才说它就是那同一个,而且它能完成作用;这里也应该这样理解。用“如果……”等话,说明在相续的连结中,不能执取绝对的单一性,也不能执取绝对的多样性,并且指出执取会有过失。通过“这个道理”这一指示,说明在种子和芽等一切因与果所生起的事物中,应当按各自的情况来套用。因为在这里,如果因识和果识是绝对同一,那么从人趣中就不会生到天趣。如果是绝对不同,那么造业者就得不到果报,于是像“红种子得红果实”这样的说法,以及“尊者,我过去曾是名叫罗希达沙的仙人”这样的言说就会消失。所以,在这里,对于相续连结中的因与果所生起的事物,不能接受、也不能执取绝对的同一性或绝对的多样性。在这里,通过否定绝对同一性,遮破“苦乐是自己造的”这一邪见;通过否定绝对多样性,遮破“苦乐是别人造的”这一邪见;通过宣说因与果的生起,遮破“无因生”这一邪见。

634这里,“此处”是指果报生起的地方。“他者”是指不同于造作那个业的人。“从他处”是指不同于那个业所产生的地方。因为说过“唯是法性转入他世”,如果没有受用果报的人,那这个果报是谁的?这是对此提出的追问。“于彼”是指在上述那个追问中。

这里说的“此处”,是指同一个生命相续。意思是:那个业是在哪一堆法里造作的,果报就正是在那同一个相续里成熟。“这个道理”是指:因和果虽然在本质上各不相同,但因为它们以因果的关系而相连,所以不能说那个果是“别人的”,也不能说是“从别处来的”——就是为了说明这个道理。就像对芒果、枸橼等种子加以四种甘美汁或紫胶等加工处理一样。在这里,被加工的种子好比造业的有情,加工好比业,种子发芽等相续好比有情的结生识等相续。就像在那里生起的甘甜果实或红蕊果实,它的性质属于那颗种子本身,也是从那个加工而来的;同样应当知道,果报的性质属于造业的有情本身,也是从那个业而来的。在幼年身体上所做的学习知识、学技艺、用药,并不会转移到老年身体上去。然而依靠这些,知识的熟练、技艺的通达、身体的健康,会在老年身体上生起。而这些并不是属于别人的,因为它们是在那个相续所摄的老年身体上生起的;也不是没有那些学习等就能从别处来的,因为那些不存在时它们也就不存在。同样,在这里,相续中的那个果报,不是别人的,也不能说成是从别处来的——应当这样连接理解。通过这一点,说明诸行灭时果报也就灭,并不是要遮止其他的缘。

对于所说的内容,“在那里,我说”是补充说明的话。或者可以这样连接:在那里,如果没有受用者,受用者的假名仍然成立。所谓“phalati”即是假名,即phalatisammuti。

所谓“称为树的诸法”,是指作为“树”这个假名的执取基础的四大种以及所造色法。所谓“因此”,是说:就像在诸蕴的相续中,当善或不善的思生起时,就有“行善、作恶”这种关于作者的说法;同样,当它的果报生起时,就有“感受乐、感受苦”这种关于受用者的说法。因此,在这里,除了诸蕴之外,并不存在任何另外叫做受用者的东西。

635“即使如此”是说:在并没有转移、却又显现出来,并且像前面说的那样避免了过失的情况下,这个道理才能成立。“唯在转起的刹那”是说,就在诸行正在转起的那一刹那。“转起之前”是说,在业开始积累的那一刹那之前;因为那时同样不存在,所以才这样说。“之后”是说,在达到异熟之后。

如果未成熟的果报之缘与已成熟的果报之缘,其“已作性”是一样的,那么已成熟的果报之缘也应该还能产生果报。为了消除这个疑问,所以说“并非恒常能产生果报”。

“非由于存在,或由于非存在”,通过这句话,他回应了那些依于存在和非存在而说的过失。对于担保的行为、买东西的行为或借债的行为,仅仅是做那个行为本身;正是这个行为本身,在交付那件事物、偿还财物、还债时成为缘,意思是说,如果不交付等,就没有结果。

636这是为了消除痴——也就是在三十二种识当中,前面所说的诸行在结生和转起时的缘性若未经分别阐明,便会生起的转起之痴。

在“福行”中,这是简别处格。“无差别地”是指不区分“三因者对三因者”等差别,而是从总体上、以集合的方式来说,这就是它的意思。在一切情况下,都应当以强力业作为亲依止缘来连接。“因为弱业不能成为亲依止缘”,这一点在《发趣论注》中已经说明了。关于“色界五种善思的差别”,应当特别说明“除了获得神通者”,或者不需要特别说明,因为在讨论果报的缘性时,不会涉及非果报的情况。神通思的非果报性,前面已经阐明过了。“而无差别地”在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五种果报识”应当引来连接。

“五者”是指眼识、耳识、领受意界,以及两种推度意识界,这五种。“同样地”是说它们也分作两种。可是,只在可爱所缘上生起的善异熟识,怎么会在地狱等恶趣中现起呢?所以他说“在地狱中,大目犍连长老……”等。长老确实在那里用神通化现下雨,暂时平息了地狱之火,然后为他们说法。

这本身就是欲界的福行。但如果不加区分地说“福行”,那就是把欲界福行和色界福行两种合在一起总括来说。

“十二不善思的差别”这里,把掉举相应的思摄取在内,看不出有什么理由,这一点需要考察。对于一种识,在结生时同样是缘,在转起时却不是——这是说,只有一种识在结生时被限定为缘,而不是在转起时。因为在转起时,七种识也都是缘,这就是这里的意旨。

色有中的四种,是指不善异熟的眼识、耳识、领受和推度。不过,这四种必定以不可爱为所缘。那么在色有中,又怎么会与不可爱所缘相应呢?所以说“然而那仅是……”等。“同样地,在欲界天中也没有不可爱的色等”,这是就多数情况而言。因为对天人们来说,多数现起的色等都是可爱的,只是偶尔才有不可爱。比如有些天人在前兆显现等时候,会有枯萎的花鬘等不可爱所缘的相应。

637在有详细说明的地方,从这个有开始,论师想只作简要说明,于是说“从最初开始”。正因为如此,才说了“在两种有中”等等。人类当中也有一些是卵生、湿生的,因此考虑到这一点,说了“在四种生中”。以“同一身、同一想”这种共同性来说,属于第四禅地的众生,除了无想天和无色界之外,也都唯归入第四识住。这是福行。正如前面所说的那样,即“以不同刹那的业缘和亲依止缘为缘”所说。随其所应:在欲界和色界的二十一种善异熟中,十四种在结生时和转起时生起,七种只在转起时生起——这就是随其所应。

就是指被称为“异身、一想”的那一类。

“四种识”这句话,是联系“有”等来说的。不过,包含在四种识当中的三种识,应当把它们的缘的关系分别配到三种识住里去理解。在没有识的有情居处,虽然找不到“行缘识”,但它以行为因这一点仍然是成立的。因为在那里,福行确实以异刹那的业缘为缘,成为“所作色”的缘。另外,在这个只是简要说明的地方,福行等在恶趣等处生起时,作为善异熟等识的缘的关系,按照在“有”的部分已经说过的方式就可以了解,所以这里没有再说——应当这样理解。

“识缘名色”这一句的详细解说之注释

638名与色的分别,就是按名和色各自的种类来区分。

在这里,先要说明“名”的分类。虽然识也确实属于名,但为了清楚区分缘与缘所生法、不让它们混在一起,所以说“受等三蕴因为朝向所缘而趋向,所以是名”。至于涅槃,在讨论它如何生起的这个地方,因为它不依靠任何缘,也没有“趋向”这种作用,所以根本不会牵扯进来。因为涅槃是以“名”的“命名”意义而称为名,并不是以“趋向”的意义而称为名。那些名和色,则是按乐等感受以及地等色法来区分的。

“一个有情居”指的是无想有情居。在前四种以及无想有情居这五种当中。

以“胎生”一词的摄取而摄取了胎生者,所以说“以及卵生”。应当理解为“以及卵生与无有者”。“相续之首”是指聚相续的根本。虽然变化色在结生刹那并不存在,但相色和分际色是存在的,因此为了排除那些在胜义上非成就的色法,而说“从色色”。“触”等法以行蕴的性质归为一类,所以说“二十三种法”。“除去”是指不取聚中其他的地等诸色,因为它们与所取之色有相同的相。

所谓“他们”,是指梵身天等类众生。所谓“详细地”,是说在四种相续之首中,不省略对色法的说明。

不过在欲有中,说到“其余的化生者”时,虽然欲有里并没有单独提到化生者,按理说“其余”这个说法就该没有着落;但应当知道,这是相对于卵生和胎生来说,化生和湿生就是其余的,所以才说“其余”。另一种理解是,在说了梵身天等化生者之后,是针对其余众生才说“其余的化生者”。而那些也包含无色界众生,所以说“在欲有中”。至于根未圆满者的名色,则随各自情况,可以按照“色与识混合解说”那里所说的方法,从法的数目来了知,所以这里没有说明——应当这样理解。

与结生心同时转起的时节,来自与结生心同时生起的诸色中的火界。心所依处要到那一刹那才生起,因此结生心的依处显得微弱。在它们所吞下的食物所滋养的身体里,食生色变得很坚固——这就是其中的关联。“人”,正是由于处在母胎中的这个状态而隐没不现。从最低限度来说,只有时节生和心生共两个八法聚;说到有声音的时候,则说“最高限度是两个九法聚”。关于“前面”:前面所说的从两种相续等开始、到七法聚为止的色法,这里是就每一个心在三个刹那中生起而说的,因此说“前面……七十种”。两种声音,就是时节生和心生这两种。

“安住”:是指以持续不断的状态而住,但它自己其实只住一个刹那。“确定在四方”:是指彼此头部交错,根部则确定在四个方向。就像彼此拥抱站立、却各自乘着不同车乘的人一样。

639在五蕴有中,“当转起发生时”这句话,是就两件事而说的:一是不能生色的业所引生的五识转起之时,二是俱生识缘。因为在那时,只有名从它生起。但以业识为缘,那时也可以说两者都有;并且以随后生起的识为缘,色也得到了支持。“在无想有情中”等,则是就业识缘而说的。在五蕴有中,“当转起发生时”这句话,应当这样理解:它指的是——由与“生起有分等的业”不同的业使色生起的时刻、灭尽定的时刻,以及与“有分等生起之时”不同的其他时刻;这样说才合理。因为在有分等生起时,由那能生的业所生起的色,以及那异熟,可以说就是业识缘。即使不依赖俱生识缘,在转起中由业推动的色与名,也并非不依赖业识。“于一切处”指在结生时和转起时。归于俱生识缘的名色,以及归于业识缘的名色,应随各自的情况加以组合。“名与色,即名色”——这里,名色这个词中,以“名”这一部分而具有“名”这个词的同形,以“色”这一部分而具有“色”这个词的同形。因此,这是同形词的省略其余,即部分同形的省略;意思是,使用“名色”一词时,其他的名、色等词就隐而不现了。

与异熟不同的,是非异熟。既然它被视为有两种,那么这样连接就是恰当的。

在“善等心刹那”这个说法里,“等”这个字应当理解为:正如在不善心和唯作心的刹那,在异熟心的刹那中,也包含了不生异熟的业所等起的(法)。不过,在异熟心刹那中,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以行识为缘,这两者都是可以成立的。为了排除这类异熟心刹那,所以才说“善等心刹那”。

640关于“依经教的方式”这句话,是因为在《发趣论》里没有说到色的亲依止缘,所以才这么说。但在经中,只要某法存在,某法就生起;它不存在,就不生起,那么它就是那法的亲依止、因、根源、生起。因此说“以识为亲依止的名色”,也说色以识为亲依止。在《林薮经》的论述方式里,林薮、村落、市镇、城镇、国土、个人等是威仪与住处的亲依止,由此衣等生活资具的获得才有难有易;但林薮等并不成为威仪和衣等获得的所缘亲依止等。所以,仅凭“不存在就不生起”这一点,就应当理解为经教方式中的亲依止性。造作识在业、所缘、结生等时候,对于名只是所缘缘,这根本不必说;因此只有色依经教方式被说为一种缘。因为当说“对于有疑惑的色,这是它的缘”时,对于名根本不必这么说。

因为已生起的(名色)是明显的,所以拿不明显的结生来提问:“那么,这是怎样的呢?”等等。应当知道:依经来说,是名;依理来说,色以识为缘。

先用理证成立,再用经教来巩固它,所以说“因为即使对业等起”等等。“只是对心等起”就是像对心等起一样。在这里,世尊说“以识为缘,名色”的时候,那些审察的智者从胜义的角度看到,只有名色在运转,没有众生,没有命者。因此,他转起了无人能逆转的无上法轮。因为开示空性就是转法轮。另一种说法:通过说“只有名色”,表明了运转只是苦谛。而开示苦谛的时候,它的集、它的灭,以及趣向灭的道,也就都被开示了。因为没有无因的苦,也没有因灭了而苦还不灭的道理,而灭如果没有方法就不能证得,所以应当确定:开示四谛就是转法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