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逸提论的注释(续) §1134

律抉择复注·波逸提论解释(一) · 162 段

就像在这个非法羯磨的部分里一样,在“和合的比丘尼僧团”这一项中,同样也有九种波逸提罪。为了说明这一点,论主说“和合时也有同样数目”。正如律中所说:在非法羯磨中,自认为是在做非法羯磨,却对和合的比丘尼僧团作别众想、或心存疑惑、或作和合想而给予教诫,犯波逸提。在非法羯磨中心存疑惑,却对和合的比丘尼僧团作别众想、或心存疑惑、或作和合想而给予教诫,犯波逸提。在非法羯磨中,自认为是在做如法羯磨,却对和合的比丘尼僧团作别众想、或心存疑惑、或作和合想而给予教诫,犯波逸提。

1134按照两种九法来说,就是前面所展示的别众九法和和合九法这两种九法。这里的“那些”指的就是那些波逸提罪。

在如法羯磨中,若认为那是非法羯磨,而教诫别众的比丘尼僧团,自己作别众想、犹豫不定、作和合想,都犯恶作。在如法羯磨中,若犹豫不定,而教诫别众的比丘尼僧团,自己作别众想、犹豫不定、作和合想,都犯恶作。在如法羯磨中,若认为那是如法羯磨,而教诫别众的比丘尼僧团,自己作别众想、犹豫不定、作和合想,都犯恶作。这样在别众这一边共有九种恶作。在如法羯磨中,若认为那是非法羯磨,而教诫和合的比丘尼僧团,自己作别众想、犹豫不定、作和合想,都犯恶作。在如法羯磨中,若犹豫不定,而教诫和合的比丘尼僧团,自己作别众想、犹豫不定、作和合想,都犯恶作。在如法羯磨中,若认为那是如法羯磨,而教诫和合的比丘尼僧团,自己作别众想、犹豫不定,就犯恶作。在如法羯磨中,若认为那是如法羯磨,而教诫和合的比丘尼僧团,自己作和合想,就无犯。这里除了最后所说的无犯这一项以外,其余八项在和合这一边共有八种恶作。这样一来,前面九种加上这八种,在如法羯磨这一边共有十七种恶作。所以说“如法羯磨中也有恶作,共有十七种”。

1135“教诫吧”这句话,是被告知之后才说的——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被告知“说八重法吧”之后,就说那八重法。被问到问题时就说——这是在八重法范围内被问到问题,就针对那个问题作答。跟正在学戒的尼众说——这是关联。意思是:对正在学戒的尼众说八重法,就没有过失。对疯癫者等人说法,也没有过失——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

11361136. 现在,三种多闻者的特征已经在同一处说明了,而比丘教诫者的差别之处很容易理解,为了说明这一点,所以说了“应当只是口诵”等话。连接文句是:应当把两部纲目熟练掌握、能够口诵。连接文句是:应当把比丘分别和比丘尼分别中的纲目熟练掌握、能够口诵;意思是说,把比丘分别和比丘尼分别的纲目熟练掌握之后,学习它们的义注,然后应当做到在经文上和义理上都通顺、适合日常表达。连接文句是:应当把四个诵分熟练掌握、能够口诵。这是所表明的。用“熟练掌握”这个词,说明应当把经文熟习之后记住并反复提问。用“应当只是口诵”这个词,说明应当为了这个义理而听闻、记住并反复提问。

1137“为了说法”是指为了给已经到来的人说法。“说法之道”是指大善见说法的那一套方式。“吉祥……随喜”是指:在最上布施等吉祥之事中,属于饭食随喜的布施论;在童子吉祥等场合中,属于《大吉祥经》等吉祥的随喜;以及所谓不吉祥就是死亡,在那里,对亡者供食等场合中,属于《墙外经》等的说法。这样,随喜一共有这三种。

1138“布萨等的目的”这里,“等”这个字涵盖了自恣等。“羯磨与非羯磨的判定”,指的是羯磨篇中所说的判定;在《附随》的羯磨篇里,则说的是其中所出的微细羯磨的判定。用“业处”这个词,是因为接下来要说“障碍最上义的东西”,所以这里指的是观业处。修观的人应当通过界差别门来学习,这在《甘提巴达》中已经说过。“最上义”,就是阿拉汉。

1139学完这么多内容之后,就成了多闻者;因为已经学习了上面所说的那些法,所以叫多闻者。五夏,是指从受具足戒那天算起,已经满五个年头。十夏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按年头来算,是在五个年头圆满的时候;如果按安居的次数来算,即使年头还没满,也可以叫五夏。否则的话,就应该知道是不足五夏。有些人不去审查年数,只因为“五夏”这个说法通用,就按安居次数来算,比如在满二十岁受具足戒等情况中那样,这是不对的。如果真要这样算,就应该找出合理的依据。舍离依止,就是放弃依止而住。自在,是因为没有依止师而自在,这里显示的是依止解脱的特征。

1140“二分别”是指比丘分别和比丘尼分别这两部分。这里说的“口诵”,也是针对反复问答而说的。因此《萨罗他迪波尼》里说:“两种分别应当熟练、应当口诵”,这也是针对以问答方式进行学习而说的——有人这样解释。 “文字等”这里,“文字”指的是词,“等”字包含了随文字,也就是字母;意思是说不舍弃词和字母。 “于四部中”指的是长部、中部、相应部、增支部,这是依据排除关系用的处格。应当这样理解:一部或一本书也算一部。通过“也”字,应当知道小部也包括在内。通过“或”字,说明在小部中,本生诵者即使学了有义注的本生,也应当连同因缘一起学法句。这样说明时,就是合计两部书,或者四篇集事。

1142无论他住在哪里,他就是那个方向的首领、最上者。“随欲而行”的意思是:在任何方向、任何地方,都能随自己的意愿行事。应当这样理解:他能随心所欲地让大众聚集起来,获得自在;也就是说,成为自在者之后,能随自己的喜好让比丘众聚集到自己面前。到这里,已经说明了能令大众聚集者的特征。

1143“语熟诵”就是言语上的熟诵。这里,在《疑解》(Nissandeha)中毫不含糊地说:“现在这个施物之规不成立,所以按照米哈咖遍问之说而作义理,并不叫做造成语熟诵。”由此可知,上面所说的第二支就已经被包含在内了。

1144“阿萨”是指这条学处。三种支分是:自己未受认可、比丘尼已圆满受具足戒、以教诫的方式宣说八敬法——这就是三种支分。

《教诫论》的注释。

1146三句波逸提:是指“太阳落山时,有太阳落山的想、有疑惑、没有太阳落山的想”这三种分别。“于一处受具足戒”:是指在比丘尼僧团中受具足戒。“然而,教诫在比丘僧团中受具足戒的人,就只是波逸提。”注释书中是这样说的。

1148“依诵出等方式”:指依照“无犯:作诵出、作问难”等无犯条款的方式。“阿萨”:指比丘。

日落故事的注释

1149“如果未被认可”这句话,因为接下来要讲“教诫者”,所以在这里可以理解为“已被认可者”。“比丘尼住处”就是指比丘尼的寺院。“除了适当的时候”是指除了“那时,比丘尼生病”所说的那个时候以外。已经说明“所谓生病的比丘尼,就是不能前去接受教诫或共住”,意思是说在所说的生病的时候,不算犯戒。

1150有两个波逸提:由第一条学处和这条学处,就产生两个波逸提。应当把“也有三个波逸提”连起来理解:由第一、第二、第三条学处,就产生三个波逸提,这就是它的意思。

1151“以其他法”是指除了重法之外的其他佛语。“两个恶作”是指以未受认可而前往比丘尼住处为根源的两个恶作。说到“比丘”,是因为接下来要说“即使是已受认可者”,所以这里才这样提。由于在“以八重法或其他法教诫,犯波逸提”这个日没学处中已经说到,所以这里说“以夜为因”,意思是以夜间教诫为根本原因。

1152“两种波逸提”是指以第二和第三学处为根本。以重法进行教诫,这重法就是某一波逸提的因缘,这是对词义的分析。由于已被认可,所以以重法为因缘的波逸提并不成立,这就是其中的关联。通过这第一学处,说明不构成犯戒的情况。

1153“彼”就是指已得认可的那个人。按照这第三条学处,犯恶作。按照第一条学处,则无犯,所以说“因为已得认可”。按照第二条学处,犯波逸提,所以说“因为夜间”。

1154“三句波逸提已说”,指的是这样一条规定:“对已受具足戒的人,如果怀着‘她已受具足戒’的想法、或者心存疑惑、或者认为‘她未受具足戒’,在不是适当的时候进入比丘尼住处进行教诫,就犯波逸提罪。”这就是所说的三句波逸提。“其余两句”,指的是另外两种情况:“对未受具足戒的人,却怀着‘她已受具足戒’的想法,犯恶作罪;对未受具足戒的人心存疑惑,犯恶作罪。”这就是所举出的其余两句。“教诫者”,指的是以任何方式做教诫的人。

11551155. “三句波逸提,在恶作的情形里就只是恶作”,为了说明这一点,所以说了“如是”。前往比丘尼住处后,用其他法来教诫的,也同样如此,这是句义上的连接。

比丘尼住处的注释。

1156“衣等”中的“等”字,涵盖了钵食等其他三种资具,以及恭敬、尊重、敬奉、礼拜、供养。“已认可”是指以比丘尼教诫者的任命而获得认可。

11571157.“三句波逸提已说”,就是圣典中已经显示的:“在如法羯磨中,有作如法羯磨想、有疑、有作非法羯磨想而这样说的人,犯波逸提。”这里所说的“羯磨”,就是前面所说的认可羯磨。在非法羯磨中,依作如法羯磨想者、疑者、作非法羯磨想者这三种情况,犯恶作。“二十岁或超过二十岁”,这是认可的要素。

1158有人问:所谓“被认可而未受具足戒者”,指的是谁?这是指先被认可,后来舍弃学处而变成沙弥的人。所谓“为了利养”,是指为了衣服等资具的利益。

关于利养的注释

11621162.“由比丘尼所给”——这里应当说成“由比丘所给”。句子应连接为“由比丘所给”。“比丘尼”是多余的。其中“在那里”,是指在衣受持学处中。“已指示”,就是已显示。

施衣之说的注释。

1163这里应这样连接:非亲里比丘尼的衣。

1164这里说的“此中”,就是指在这个学处当中。

1165把针穿进衣服,这是连接关系。把针抽出来,就是从衣服里抽出来。

1166按用功的次数来算:在一个刹那之间,把很多(东西)穿进去,然后计算用针把它们抽出来的用功次数。应当这样连接:众多波逸提。意思是:罪的数量取决于用功的次数。

1169应这样连接:有许多波逸提罪。“在针道上”是指在针的路径上。“在第二道上”这里应当知道,“阿拉”这个词是为了诗句韵律的方便而被省略了。

1170“为什么这样说”呢?这里的意思是:对于“有许多罪”这个说法,还有什么需要说的呢?“三波逸提”是指:正如所说的“对不是亲戚的人,知道不是亲戚,或者怀疑,或者以为是亲戚,自己缝衣或让别人缝衣,犯波逸提罪”,这就是所说的三波逸提。

1172其他资具,就是鞋袋这类东西。说到“缝”,这里是从“让人缝”这个说法里补出来的意思。至于在学尼和沙弥尼,则称为“在学尼等”。

1173因为要经由缝制的行为而犯,所以称为“作”。

缝衣论注释。

1174-5“约定”是指用“今天去、明天去”这类方式事先商量好。就像经文里说的:“约定‘今天或昨天或后天去’。” “道路”是指同一段行程的路,哪怕只是从一个村到另一个村。 “除了适当的时候”是指除了经文里说的“在这里,这个时候,这条路应当和商队一起走,被认为有危险、有恐怖”所说的那个特定时间之外。 没有商队就不能走的路,叫做“应当和商队一起走的道路”。 如果能看到盗贼躺卧、坐、站立、吃东西、喝水的地方,那样的道路叫做“有危险”。 如果在那里能发现被盗贼杀害、杀死、伤害、劫掠的人,那条路叫做“有恐怖”。 “这里”是指在此时,与比丘尼事先约定好而不违犯,与她一起走上同一段行程之路的时候,这就是意思。

另一个村,就是村与村之间;进入那里、前往那里,就叫村际进入,意思是“在那里做了”。“或者在无村的荒野,超过半由旬”,这是句法连接;“或者越过无村的荒野道路二伽伍特时”,意思是……

1176“有罪”这句话,是为了在总体上说明罪之后,再显示罪的差别与无差别,所以接着说了“于此”等话。“于此”是指在关于这条学处的判定中,或者在这部论题中。与“显示了恶作”相连,就是整句的意思。“立于非可用地”这里,所谓非可用地,就是村内的比丘尼住处、门楼之类的地方。正如义注中所说:“如果他们在村内的比丘尼住处门口、街道上,或者其他地方的四衢道、象厩等处安排约定,比丘就犯恶作罪。”这里,四条道路交汇的地方叫四衢,三条道路交汇的地方叫路口。

1177“净地”是指比丘尼住处等地方。就像论典里说的:“如果双方站在比丘尼住处、或园林中间、或坐堂、或外道的卧处,然后商量约定,那就没有犯戒。这里其实就是净地。所以在这种地方,因为商量的缘故,不说有恶作罪。”正因为这样,论典才说“他们不对其说有恶作”。“他们不说,对此人”是对词句本身的分析。

1178“两种情形”是指:站在不净地约定之后出发,以及站在净地约定之后出发,这两种选择。“正在行走的人”这里用“正”这个字,是为了点明已经出发的人。就像所说的“出发时无犯”。“比丘”这个说法,是用来说明比丘尼没有犯戒的情况。为了界定犯戒的范围,所以说了“相邻”等话。

1179其中“亦”是指进入净地边界时也是如此。“已说”是指《大筏疏》中说的。正如所说“《大筏疏》中已说”。

1180“中间”是指自己已经离开的村子与下一个村子之间。就像所说的:“从村子出发以后,只要还没有进入下一个村子的边界范围,在这中间即使作了约定,比丘也犯恶作。”在这个学处里,按时间、门、道路来分,有三种约定和非约定。为了说明在道路和门非约定时也有罪,所以说“门……乃至……称为”。但在时间非约定时,则会说无罪。若有罪,就是波逸提。

1181在“未约定的时间”:如果先以“我们午前出发”等话做了约定,那么午后等时段就叫未约定的时间,就是指那个时候。至于“只有比丘的约定”:如果没有比丘尼的约定,只有比丘之间作了约定,那就犯恶作罪。

1182在约定时间前往,或在非约定时间以改变约定标记的方式前往,或在遇到危难时约定后前往,都无犯。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如是”一词,是指前面所说的“约定后前往者无犯”这一点。

在这里,“时”是指前面说过的特定时间。“不同标记”是指时间标记被打乱,也就是说,本来约定“我们将在某天某时去”,到了该去的时候,那个时间约定却失效了,这就是所说的意思。正如所说“只有在时间标记不同时才无犯”。“危难”是指国土分裂、地方上的人逃难的时候。正如所说“国土分裂时,人们登上车轮四处流散,在这样的危难中”。这里“国土分裂”就是国土被破坏。“登上车轮”是指登上威仪路的轮,或者登上车的轮。“痴狂者等”中的“等”字,包括了心乱者等。

1183“身语等三”这里,“等”字把心也包括进去了,说的就是身、语、心。

关于约定的讨论的注释。

1184“向上行”是指逆流而上的船。“向下行”是指顺流而下的船。这里“登上”一词省略了“约定”。正如律文所说:“若有比丘与比丘尼事先约定,一起登上同一条船。”意思是:以世间享乐为名义的朋友交情,登上那条船,以嬉戏心为主导,互相约定。正如注疏中所说:“以世间享乐、朋友交情为由,以嬉戏为先,而事先约定。”

1185沿着有村庄的岸边走,或者按村与村之间的方式走,犯波逸提。沿着没有村庄的岸边走,走满半由旬犯波逸提;超过半由旬的地方,不管那里有村庄还是没村庄,都犯。

11861186. 为了说明沿着宽一由旬的河流中间行走时,按半由旬来判定罪,所以说了“如是”等话。他们说:“对于宽度不足一由旬的河流,它的中间分属两岸。对于沿着这样的河流中间行走的人,按村落之间的计数和按半由旬的计数来判定罪。”

1187“随意于海中”这里,还要补上“应行”这个词。通过“于一切注疏中”等说法,是在说明允许随意而行的理由。由此也可以知道,在不流动的水域、池塘等地方,是没有罪过的。

1188为了到达渡口,意思是把船开到对岸。那艘船。已准备好的,指驾船的人。

1189“如是”这个词,把“无犯已说明”这个意思包含进来了。没有事先约定就和比丘尼一起上同一条船,或者为了渡到对岸而和比丘尼约定后一起上同一条船,或者遇到危难时和比丘尼约定后一起上同一条船,这些都说明是无犯。这是文义的连接。

“与前相同”这句话,统摄了“在未约定的时间”等所说的判定。在这里,如果只是时间约定有变,就无犯;如果是渡口和船约定有变,就有犯。正如所说:“在这里,也只是因为时间约定有变才无犯”等等。由于有“以世间友谊交往为缘,以游戏为先而约定”的说法,有些人说“这条学处是不善心、世间所呵责”,这种说法不能采纳。因为以游戏为先登船之后,在进入村落之间,或者超过半由旬时,即使具足善心或无记心,也会犯。如果这人因此生起悚惧而证得阿拉汉果,或者入睡,或者作意业处而行走,那他怎么会具足不善心,而这条学处却被说成“不善心、世间所呵责”呢?因此,这是制定上的呵责,三心,成立。

登船论的注释

1190除在家人事先备办之外,明知是比丘尼所劝化而得的饭食却仍然食用,就犯波逸提——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所谓“所劝化”,是指向施主们宣说比丘的戒行、多闻等功德,使他们把食物备办出来。正如论中所说:“比丘尼所劝化,即通过称扬功德而备办、应当获得并已做成的。”其意思是:通过彰显功德而促成、应当得到的东西。“除在家人事先备办之外”,是指在比丘尼劝化之前,在家人就已经准备好的。正如论中所说:“在比丘尼劝化之前,在家人已经备办好的饭食。”因为下文将会说“或者没有在家人所备办的”。

1191“它的”一词,因为下文将要说到,所以应当与“什么食物”连接起来。“它的”,指的是前面所说的五种食物。“在一切吞咽中”,指的是在一切使食物进入喉咙的努力中。

1192比丘尼劝化过的食物,吃了就有罪过。应当这样连接理解。

1193两者是指已煮和未煮的。一切处是指:在这两种情形中受用时,仅仅因为吞咽就构成恶作。应当这样连接理解。

1195除了五种食物以外,如果吃其他任何粥、嚼食、水果之类的东西,就不犯戒。应当这样连接理解。

《成熟论》的注释。

1197这整条第十学处,从它生起的方式等方面来看,和第二条不定法完全一样,应当这样联系起来理解。所谓“这条学处”,指的就是所说的“若有比丘与比丘尼一对一私下共坐,波逸提”——也就是私下共坐学处。

独坐论注释。

比丘尼品第三。

1198所谓“一”,就是只住一天。“住处食”是指想修福的人不指定某一个教派,随需要而布施,在讲堂等地方设好的五种食物中的任何一种。就像经文里说的:“所谓住处食,就是五种食物中的任何一种,在讲堂、棚子、树下或露天处,不指定对象,随需要而设。”关于“无病者”,这里《词句分别注》中说“无病者,就是能够从那个住处离开的人”,又说“能够走半由旬或一由旬”,所以意思是:能够从那个住处走半由旬或一由旬的有能力的无病者。“从彼以上”,就是从第二日起。

11991199. “不指定而施设的食物”这句话的连接意思是:不指定“只给这些人”,也不指定“只给某一派别”,或者不指定“只有这么多人可以吃”这样的人数限制,而是作为所有人都可以共享的食物,施设在住处,这就是这句话的意思。“按需要而施设的食物”这句话的连接意思是:这里的“需要”指填饱肚子等目的,也就是这食物在这里的用途。拆解词义来说:不限定“应该给这么多”,而是规定“应该给吃东西的人所需要的量”,这样施设的食物,就是这里的意思。“应该吃”:可以按业成就来解释,也可以按状态成就来解释。“食物”:指可以吞咽的东西。“一次”:指一回。“在那里”:指在住处。

1200对于那团食物,在所有的吞咽中,就是指在所有的吞咽动作都已经完成的时候。对于那个吞咽的人,波逸提罪按吞咽动作的次数来计算。

1201以一家而在多处所的差别中施设,以及以多家而在多处所的差别中施设,这两句是连接起来的。食是这里所讨论的主题。一和多合起来就是非一,处所的差别就是处所差别,非一的那些处所差别,就是这里所说的内容,在这些当中。一受用是指受用一团食物。唯字是用来排除第二日等受用。

1204“病者”这里要连起来理解:按照前面所说的特征,成为病人之后,一再地吃,或者去时吃、来时吃,都不犯戒。哪怕只是走半由旬的路,去而复返,在途中或在所到之处,一天之内吃东西,都不犯戒——说的就是这个意思。正如论中所说:“如果有人去时在途中一天、在所到之处一天吃东西,他也不犯戒;来的人也一样。”关于“指定而施设”这一条,这里省略了“诸比丘”这个词。正如论中所说:“是专门为诸比丘的利益而指定施设的。”“少量”是指不足以填饱肚子的少量食物。正如论中所说:“并不是施设了‘要吃饱’,如果得到一点一点的食物,这样的东西即使经常受用也可以。”“一次”是指按照所说的方式,在施设的范围内吃一次,就不犯戒。

1205“粥等”中的“等”字,涵盖了五种正食之外其他可以吞咽的东西。

《住所论》的注释。

12061206. “所说诸时除外”是连接语,也就是除了所说的七种时之外:病时、施衣时、作衣时、道路行时、登船时、大众时、沙门食时。

其中,当因为脚掌破裂而无法去乞食时,这就是病时。对已经做过咖提那衣的人,是五个月;对其他的人,是迦提月,这就是施衣时。当正在做衣时,对衣做任何应当做的事,这就是作衣时。当想要走半由旬,或者正在走,或者已经去了,这就是道路行时。登船的时候也是同样的道理。当在乞食村里,四位比丘乞食之后仍然无法维持时,这就是大众时。当任何一位出家者以食物邀请时,这就是沙门食时。什么是众?就是已经说过的“众”等。

12071207. 什么是众食?这里说“凡”等。凡是五种正食中的任何一种,由邀请或由告知而得到的,在这里所指的就是食,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由邀请,是指以“诸食”等后面将要说明的方式所作的不如法邀请。由告知,是指以“即使”等后面将要说明的方式所作的不如法告知。

1208-11“诸食”这里用的是属格,表示从整体中选出某一项;“某一”是省略的说法,也就是五种食物当中的某一种。这五种食物被总括为“饭、麦片、干粮、鱼、肉为食”。“名”是指接下来要说的饭等名称。“邀请比丘们”这句话里,省略了“在一处或在不同处”。正如所说“在一处受邀,在不同处受邀”。所谓在一处邀请,就是所有比丘站在同一处时受到的邀请。所谓在不同处邀请,就是到比丘们各自的住处去,或者到他们共同站立的某一处去,由多人分别作出的邀请。正如所说“前往四个住处或精舍而在不同处受邀,或者就在同一处站立时,一人由儿子邀请,一人由父亲邀请,这样也是在不同处受邀”。

异名,是指“饭”等一切词的异名,以及“你们接受”这类动作词的同义说法。异语,是指摩揭陀语之外的其他方言,比如僧伽罗语、达米拉语等。以异名或以异语来邀请,这就是它们之间的关联。

接着是邀请之后。邀请,是指前面说的那种不合规矩的邀请。一起拿,是指彼此之间不超过十二手肘的距离,不管站着还是坐着,都一起拿。

“众食之因”这一条,是说如果没有这样取食,就不会因食物这个条件而犯波逸提。

12121212. “或者一起,或者各自,无论去还是食物,在众食中都不构成原因”,智者们这样说,这是句子的连接。这里“或者一起,或者各自”之后,省略了“或者站着,或者坐着”。

1213-4“使人知道”:用“给我们四个人食物”这类话一起说明,或者用“给我,给我”这类话分别说明。“也是这样”:也是通过使人知道。

1215“两种”是指邀请者和告知者。

1216在七种时间吃饭都无犯,这是语法推导。从“众食”这一主题可以得知,意思是:在上述病者等七种时间里,他们不靠掩饰而吃。“一处”这个词要和“取”连接起来。“食者”指吃的人。“如是”则是指回“无犯”这一点。

1217未受具足戒者、行者、钵、未受邀者,未受具足戒者……乃至……受邀者,意思是以这些人作为第四人。把未受具足戒者、或乞食行者、或属于第四人的钵、或未受邀者作为第四人,一起取来吃的人,牟尼宣说为破众;这是说明众数不圆满。以乞食的行为为乞食行者,这里省略前半个词,只说“行者”,就是乞食者。因为他不受邀请,所以不是众食者,这是要点。钵,是指坐在精舍里,为了得到以自己为第四人的食物而派出去的钵。未受邀者,是指最初以不如法邀请时,没有包括在那个邀请里的受具足戒者。在这里,就是在这条学处里。亦这个字,是指向上面已说明的按两人或三人来判定的方式。

1218“时节所得者”,是指病人等七种时节所得之人;此处属格表示限定关系。省略的是“某者”,应与“以……方式”连起来理解。整句连起来就是“非众破”。时节所得者本人没有犯戒,但把他当作第四人而接受众食的人,因为会产生罪,所以说“然而应知有罪”。正如《大筏疏》所说:“时节所得者自己得以脱罪,其余的人因为凑满众数而成为有罪者。”

1219五种食物中,有人取了其中某一种的名称而受邀请,之后又接受就在这些食物当中所布施的另一种;为了说明这种情况没有违越,所以说“诸食物”等。“诸食物”是限定语中的属格,意思是“以其中某一种而言”。那就是没有违越:以饭等名称受邀请后,接受所布施的粥等时,不构成众食。

1221“常食”指的是固定食。如果说“你们接受常食”,即使很多人一起接受也可以。筹食等也是同样的道理。

众食论的注释。

1223-4“被众多人”是指被许多各自分别邀请的人。“在五种中的任何一种”这里要补上“在如法者当中”,这是依格表示限定范围,意思是“在五种如法者当中的任何一种”。用“舍弃”等话是想说明什么?就是:当他对某人作分配时,如果那人在场,就以“我把我的食物份额给你”的方式当面分配;如果那人不在场,就称那人的名字,以“我把我的食物份额给某某”的方式非当面分配——这样就舍弃了对最初邀请者的分配,也就是不对他作分配的意思。

这里“食”字后面省略了“凡进食的人”。如果一个人已经受邀,却吃了后来才受邀者的食物,就犯波逸提,这是句子的关联。意思是:如果颠倒顺序,哪怕只吃一口,也犯波逸提。这话说的是什么情况呢?就是先吃了后来受邀者的食物,之后又吃最初受邀者的食物;还有,在同一钵里,把最初受邀者的食物放在下面,把另一人的食物放在上面,把手伸下去,还没吃到下面那一口,就先吃了上面的食物——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因此,只要不颠倒顺序,吃混合在一起的食物就没有过失,这是大筏疏以反面方式作出的判定。正如它所说:“两三家施主邀请比丘,让他们坐在同一个地方,从这里那里取来食物倒在一起,把汤和菜也倒进去,成为混合的一团,在这里没有过失,大筏疏是这样说的。”

1225-61225-6. 为了按照词句分析里所说的方式,说明展转食的具体形态,所以说了“诸食物也”等话。意思是:他食用那五种食物当中的某一种食物。“被大仙阐明”,是指按照词句分析中“展转食,名为五种食物”等那样的方式所说的。

1227“于何处”这句话是说:当许多人把食物放进同一个钵里,由于只算作一个人所施与,所以没有分别考察的余地。“一切成为一味”是说:并不是各自被识别出不同的味道,而只是成为一味。

1230“以村”这句话,说的只是村落本身。“受邀者无犯”这一条,应该分别配合村、众、镇来理解。就像“从村或林野”(波罗夷91)那里一样,用“村”这个词也把城市包括在内。所谓“众”,是指各自组成团体、行善法的如法之人。所谓“镇”,是指有市场的大村庄。受了整村的邀请之后,到达时在任何一处人家中吃饭,都无犯,这就是这里的义理。对众等也是如此。正如注疏所说:“受了整村邀请的人,在任何地方吃,都无犯。对众也是如此。”所谓“常食无犯”,是说从多处施与的常食,纵使颠倒次序食用,也无过失,这就是所说的意思。

1231以身体、语言、身语意这些而犯者,名为迦絺那衣的生起。在这里,“作”指的是食物,“不作”指的是初次邀请时的不分配。这两者就是所说的“食物与不分配”。

次第食论的注释。

1232-3糕:指极美味等味道。为送礼之故:为了作礼物的缘故。备办:已准备好。为路粮之故:为了行者的干粮的缘故。备办的炒团或:这是连接关系。炒团:指炒粉、生粉、芝麻、米等。正如《波逸提注疏》所说:“炒粉、生粉、芝麻、米等,这一切在这里都称为炒团。”糕或炒团:这是连接。hi:只是语助词。于彼:指在那些已备办的糕或炒团中。比丘:这里“若欲求者”是剩余的部分。

“二三钵”:就是两钵或三钵,这是词义解析。“满”:指与钵口边缘下边那条线齐平而装满。正如(律注)所说:“取与钵口下边线齐平而满的钵。”“二三钵满”:这里说明了数量,由于数量和所计量的东西没有分别,所以应取糕和团食,就像说“两三那利米”一样。“以糕或以粉”:这是连接。“粉”:包括炒过的粉和没炒过的粉,这里也用它来指代芝麻等物。如果第三钵从钵口下边线往上堆高装进去,那么这也要用“超过那个”来理解。正如(律注)所说:“如果取第三钵堆得高高的,按糕的数量计算,犯波逸提。”

1237这里,对那些糕饼或团食,如果得到两钵满满的,就这样搭配理解。应当给一钵满的,就这样搭配理解。从“一”来说,也就是从一钵满的量来说,不应当给,意思是:不应当不情愿地给任何一点。正如(《波逸提注疏》233)所说:“用所拿走的那一份,不应当不情愿地给任何东西。应当随自己的意愿去做。”像这样布施时,在集会堂或自己常住的住处,对见到的比丘僧团先作共同分配之后,不应当只给朋友而不给其他人。正如所说:“然而,不应当随朋友而给。”(《波逸提注疏》233)

1238-9施与不是用来送礼、也不是当路粮的东西,这是句子的连接关系。就像(律藏波逸提235)里说的:“施与不是为送礼、也不是为当路粮而准备的东西。”“从那个”是指从送礼和路粮来说。用“或”这个字,是把这里没有明说、但在无犯那一节里讲到的“在行程中止时施与”(波逸提235)也包括进来。“少于那个”是指少于那两三钵。就像(波逸提235)里说的:“接受少于两三钵满的。”如果心里想的是“这是为路粮之类而准备的”,却拿了路粮之类的东西,也一样犯戒,因为这条学处不以心想为条件。为了自己拿,即使说“放到这个人手里”这样的话,也会犯,所以属于语业。

《迦那母故事》的注释。

1240“以其他”这一说法,是省略了派生词尾的表述,意思是“以某一”,并与“已受请”相连。“诸食物”是处格,表示分别。“已受请”是指依照注疏所说的两种方式成为已受请:一是“尊者们,请随意取用”,这样随所欲而施食;二是自己说“够了,贤友,一点一点给吧”,这样以拒绝而施食。在两种施食方式中,“已受请”一词的 vara 字根应依请求或拒绝之义来理解。“波逸提,非剩余”是句读。针对“非剩余食物”这一限定,将“以其他”处的格位转换后,应连接为“五种食物中的任一种”,也就是后文说明非剩余食物时所说的五种食物中的任一种。因为与“或嚼食或噉食”一同宣说,依同一关联之理,也应取“或嚼食”。除开五种食物和三种时限食,一切时分食都称为嚼食。

1241这里“食”是指:还看得到有人正在吃、食物还没吃完。如果一个人正在吃,就说明他进食的动作还没有中断,还在继续。“食物”是指放在手边等处、可以用来布施的饭等食物。“手范围”是说,为了把可以用来布施的食物递过去而站定的位置,大约有两肘半手那么长。“持来”就是递送,也就是递送的状态;意思是说,想布施的人站定后,身体做出把食物递过去的动作。“身语拒绝”是说,对于这样递过来的食物,接受的人用手部动作等身体行为,或者说“够了”之类的话,来表示拒绝。

1242“以无戏论”是指如来连同习气一起断除了渴爱等三种戏论。

1243这里说的“其中”,是指在米饭等食物当中。“七种”则是指接下来要说的“稻”等那些相对应的七种。

1244“水生”是指生于水中。“于此”是指在五支施食中。这个决定,是显示接下来要说的方式和决断。

1245稻,是指所有稻类。粳,是指所有粳类。粟,是指白、红、黑等所有粟类。稗,是白稗。以谷,是指以谷物积集福德资粮的世尊。

1246草,说的就是草籽本身。已经显示出来,也已经包含在内了。varaka盗贼,就是微细的varaka。

1248为了展示支分具足,他说了“以手”等话。

1249细,就是细薄。

1250不守护自恣。

1251-2“谷汁等”里的“等”字,把酪浆等东西也包括进去了。“置于其上后”是指放到炉灶上之后。“果”是指葫芦之类的果实。“叶”是指用来做汤菜的叶子。“笋”是指竹子之类的笋。“诸多”是用来修饰前面这些物品的。“于其中”是指在放入了叶等之后的酪浆等东西里。“显示界限”在这里其余应补足为“在受用时”。“生起”在这里可以理解为“果等粥”。

1253-4它(粥)具有肉等的味道。应当在说了取粥或粥之后,再把它连接起来。关于粥已被包含在内,这里的意思是:无论有没有明确限定范围,这两种情况下对粥的判断都是一样的。

1255“触”就是接触。“触”这个界,是接触的意思,这里说的是“投入”。就像义注里说的:“在那里投入鱼肉。”应当这样理解:哪怕只有芥子那么大的鱼肉,如果能辨认得出来。“受请”这里省略了“令生起”这个词。“粥”这个词要按主格来变格,然后连接成“粥令生起”。

1256缠绕的已被过滤的不令生起,应这样连接理解。

1257“完全除开”是连接语。为了说明投入肉等之后的饭等制作物所剩下的部分,所以说“完全”。“完全不让生起”是句子的连接。“竹米”,就是竹稻的米。“等”这个字包含了根茎。正如所说:“用竹米等,或者用根茎果实,或者用任何东西做成的饭。”

1258这里“从彼”是指从稻米等、从竹子等生出来的炒米。用那些,就是用那些炒米等。纯净,意思是:不掺杂炒米等物,不邀请,这样连接。

1259已经被炒过的(东西)。被炒粉包摄的,就是炒粉所摄。

1261面食团,就是与谷粉结合的,意思是结成团的谷粉。

1263就是用这些炒米。“或纯嚼食”是指按照下文要说的方式,不混杂鱼等食物的嚼食。

1264用“充满”等说法,是在显示相反的意思。那指的是空洞等。

1266不净肉。所谓“因不成立”,是因为不净肉应当被拒绝,所以在受请中不能成立。

1267“因为是事由”是指:因为清净肉是自恣请的事由。在“令生起”这一句里,应当补上“以及正在被吃的(肉)的肉性”。正如所说的:“然而,他所吃的东西,即使处在应当拒绝的位置上,在被吃的时候也并没有失去肉的性质。”

1268任何一种允许食用的食物,是指五种食物中任何一种允许吃的食物。

1269不净肉是指:除了不净肉之外,其余那些通过污家、行医、自称上人法、收受金银等方式而得到的食物,都算在内。正如所说:“凡是靠污家、行医、自称上人法、收受金银等所产生的、被佛陀所呵斥的、由邪命而得到的不净食物,就应当拒绝,不应接受。”

1270-1关于“坐处与食物”,为了说明这两个部分的具体判定,所以说了“如果已经吞咽”等话。“已经吞咽”是指食物已经到了喉咙里。用“在钵中”这个说法,也把盘子等其他器皿包括进去了。应当这样理解:在某些情况下没有食物。也就是说,在钵里、手里、嘴里,或者无论在哪里,五种食物中任何一样都找不到,只还能察觉到气味,这就是这里所说的意思。

1272这里“取”字后面省略了“在别处吃”这个意思。因为《大筏疏》里说“如果有人想去别处吃,先把嘴里的饭咽下去,再取剩下的”等等,这些话是权威依据,所以说“不令生起”。

1273如是所述的《库伦达注疏》(pāci. aṭṭha. 238-239)中有“饭已吞进口中,手上有饭想施给吃剩食的人,钵里有饭想施给比丘,如果在那时拒绝,就不算受请”这一段话,为的是把它收进去;而“口中与饭”等说法,以及下文将要讲的“食事之断绝”等道理,又都在食事结束时适用——因此,这首偈颂不采用“想吃”的读法,而应采用“想施”的读法。

1274“从食事之断绝”这句话,说明的是就在那个座位上、保持坐着的姿态时,应当对食事作出断绝。正如注疏中所说:“然而,在那个座位上不想再吃,想进精舍再吃,或者想施给别人。”《库伦达注疏》中已经展示了对此事的判定,所以“大慧者”是指《库伦达注疏》的老师。“知因与非因者”,就是了知“这是受请的因,这不是因”。有些写本中写作“知因与非因者”。这里应当这样连接理解:大慧者、知因与非因者的老师们说“从食事……中略……这确实是因”。

12751275. 为了说明手所触及范围内的判定,所以说“取时……中略……伸出”。“取时”:指以某种威仪姿态而取,如此而取时。“最后肢体”:施主所施之物,受者接受时,受者身体位于后方的部分,即受者具足站立等威仪时的足跟等最后肢体。“施者伸出之手以外的前方肢体”:应理解为连结解释。“伸出之手”:这里省略了“为施”。“二者”:这里省略了“之间”——即受者与施者、后方与前方,二者肢体之间的空间。分析为“半、半手、第三”,意思是超过一搩手两肘尺的量。

1276为了说明“送至”这一部分的分判,说了“于彼”等话。应这样连接:站在那个二肘半的地方;意思是站在那个两肘一搩手量的地方。“送至”就是已带来。“如是”就是像送来的那样,意思是足以用来受请的五种食物中的任何一种。

1277-8在环等钵支撑物上,亦在钵脚之类的支撑物上。在两腿之间,意思是膝上。拿来之后,就是递过来之后。在这里,“取食”后面省略了“从这里”,应理解为:坐在近旁的人说“从这里取食”。“食”是举例,意思是五种食物中的任何一种。“那”指的是这样取来的所说食物等。“以及递过来的”这里,“以及”是补足词语的词,或者表示“唯”的意思,应理解为“唯无递过来”。

1279食篮这个词,是用来举例说明的。

1280这里“正被给予”后面省略了“在食物中”。“其他”指的是坐在手臂范围内的人。由于没有持来这一支分,他就不算已受邀请。

1281为了说明拒绝的判定,说“以身”等。因为以言语递送不构成支分,所以说“以身递送”。正如所说:“拒绝以言语递送者,没有自恣。”拒绝已递送的食物时,用手指或手,或对手中所持之物作任何移动等身体动作,或扬眉,或怒视,这叫作以身拒绝。说“够了”“我不拿”“请稍候”“请接受”“别倒了”“请走开”等这类话,这叫作以言语拒绝。

1282-3在这里也要把“以及”连起来理解。虽然说话的人心里想阻止,但仅仅用制止的话,并不能构成以“倾倒”等方式所说的自恣邀请,所以说“然而并没有自恣”。意思是,并没有自恣。

1284“取味”这句话,是在说“取味”这个连接关系。听闻了它,意思是听到了那句话。

1285“萨拉”这个说法,只是口头上的一种称呼。“伊达”是用通称来说鱼和肉,这就构成了邀请的支分。在“鱼汁、肉汁”这里,因为也可以理解为并列复合词,所以说成“拿鱼、拿肉”,那也构成支分。

1286如果说“取汁”,那么由于这里并没有可供选择的余地,它就不构成邀请的支分。因此才说“如果有肉”。

1287请稍等片刻(“少留片刻”:请等待须臾之时),观察片刻时间。

1288“波罗娑”等词中的“等”字,是用来涵盖维坦伽等在内的。

1290鱼汤、肉汤这个说法,这里复合词的拆分方式,应该像鱼汁、肉汁那里一样来理解。

1291“咖兰巴咖”是鱼肉或其他东西混在一起做成的特殊汤的名字。正因如此,如果说“拿肉咖兰巴咖、拿鱼咖兰巴咖”,因为拒绝了,所以就成了自恣;如果说“拿咖兰巴咖”,因为话没说定,所以不成自恣。为了说明它和咖离拉汤等有相同的判定方式,所以说“这里说的道理是一样的”。

1292当说到“于已说中”的时候。

1293因为“以何”指的是饭食。“被询问”是指被说了“拿吧”。“那饭食的”,因为粥存在的缘故。“如是因”是指这个邀请的原因。

1294有人说“拿混了粥的来”时,如果那粥在端来的钵里,跟投进去的饭一样多或者更多,那么他这样说了之后,比丘并不会拒绝端来的东西而作邀请——经文是这样连接的。“据说”这个词表示不满意。正因为这样,后面才说“然而原因是难以看清的”。

1295Sabbatthā即在一切注释书里

1296把“分开”理解为:不让哪怕一粒米混在一起,也就是把汤汁或牛奶从饭里分出来。

1297正在行走时,意思是直到吃完饭为止,一直都保持走着。就像所说的那样:走着的人即使到了河水满溢的地方,也不停下来站着,而是沿着河岸绕过树丛继续走;上了船或走上桥之后,也不停下来、不转身,继续走着。

1298“so”是指正在行走的人。“tato”是指从那个地方,意思是说行走的威仪被破坏了。

1299不移动座位,意思是保持坐姿所接触的位置不动,也就是说不站起来。《甘提巴达》中说:“就像不与取一样,应当把从座位上离开视为犯戒。”

1300“从那时起”,是指受请用餐结束之后,或者指从所坐的地方起。“从这里”“从那边”。“即使稍微移动”,是指从所坐的地方向这边或那边稍微挪动一下,意思就是离开。

1301“一切处”是指凳子等可搬动的所有座具。这里说“知律者”,意思是:他了知注疏中已经说过的话——“如果连床一起抬起来搬到别处,是允许的”,以及“对凳子等物,也是同样的判定”。

1302“卧下”在这里的意思是:按照“辗转翻身时,不应越过原来所卧那一侧的位置”这句话,不离开先前躺卧的地方,就那样继续躺着。所谓“就在那里”,说的是蹲踞着。注疏中说:“不过,应在他下方铺上草席或某种坐具。”

1303比丘在作残食时,应把钵倾斜,当食物被示现后,便应说“此一切已足”——这是文句的衔接。其中,“作残食者”:在波逸提中所列举的八种方式中——“残食,名为已作净、已作受持、已作举起、已在手范围内作、已由已食者作、已由已食且受请未离座者作、已说‘此一切已足’、为病人所作残食”——除去最后一种,由前七种律仪行相而作残食,便是此处所说。如说:“以此七种律仪行相,凡残食……”等。

在这里,为了做成残食而带来的食物,既是净的,也因与姜、蒜等净物结合,又因为没有不净的肉,还因为没有发生污家等过失,所以名为“作”。由于说“这一切已足够”,就成就了残食的状态,因此既是净又是作,所以说为“已作净”。对于下面那些词,也应当同样理解“作”字的含义和复合词的拆分。其余的词中:比丘所受持的,名为“受持”。令作之后,由前来的比丘稍微举起或放下示现,名为“已作举起”。为了请作净而前来的人,在二肘半的手掌范围内所作的残食,称为“在伸手可及处所作”。乃至任何一种食物,哪怕是用草尖取来吃过,因为已经吃过,就是“已食者”。正如所说:“五种食物中的任何一种食物,哪怕只是用草尖吃过。”进食时成为受请者而没有离座的人,就是“已食者、已受请、未从座位起身者”,由这样的人所作,就说为“已食者所作……已受请、未离座者所作”。以“这一切已足够”这句话说出遮止,就显示为“说‘这一切已足够’”。这就是七种毗奈耶行事方式。

不过,“病人残食”虽然在这首偈颂里没有直接说到,但为了显示“非残食”的意思,在接下来要说的“作”等偈颂中,应当从“非病人残食”这个说法的反面来理解。从病人那里剩下的食物,即使是为了在其他日子食用而储存起来的,也叫作“病人残食”。

“由那位比丘”这句话,是用“已食者”以及“已食、已受请、已从座位起身”这些所说的方式,来特别指出那位明确具体的比丘。也就是说,对于五种能引发受请的食物,哪怕只吃了一点点,就是“已食者”;或者已经吃了、已经受请,但还没有从座位起身,这也算是所说的“比丘”。“倾斜容器”这里,应补上“在食物已被示出时”,并用“然后”来连接。像生姜等适合做净的食物,先做净,再让人受持,来到手边范围内之后,那位让人做残食的比丘把容器稍微倾斜一下再举起,这便是在示食时刻之后,叫作“倾斜容器”。为了说明接下来还应做什么,所以说“够了”等话。

到这里为止,用“由那位比丘”这句话,已经包含了两个条件:“已食者所作”和“已食、已受请而未从座位起身者所作”。用“把容器倾斜”这句话,已经包含了“已作大小便”这一项。“已作净、已作受持、在手边范围内所作”这三项,则由表示无间的“然后”一词包含在内。而“此一切已足”这一句,应当看作在这里是以其本身的形式直接显示的。

1304并非只有放在钵里的食物才需要作残食。经文说“然而净……”,是为了说明:食物即使放在筐之类的容器里,不管放在哪一种容器里,也都要这样做。“昆迪”就是研钵。“容器”指拿到的任何一种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