忏悔罪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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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逸提论义释

889889. 如是以不广不略的方式显示了舍堕的抉择之后,今为显示随后所述的波逸提品的抉择,故开始说“知而妄语”等。“知而妄语”者,明知自己言语的虚妄,而以“未见说为已见”等方式,知而妄语者所行之妄说;此义亦应取,即如注疏所说“知而妄语者之妄说”。“妄语”一词,以处格表示因由之义,意谓“以妄语为因由”。

“戏笑而说者”,应连读。其义为:未经审察便仓促而言,即使已经见到,也说“我未见”。如词句分别的注疏中说:“戏笑而说者,即急遽而说。”“急遽而说者,指未经思择、未经审察便仓促而言,即使已见,也说‘我未见’。”“混乱而说者”,譬如想说“衣”,却因迟钝愚痴而说成“破布”,本欲说此,却说成彼。如注疏所说:“混乱而说者,即想说此,却说成彼。”

890八九〇、“于他处”:指在第四波罗夷等戒中。自己并未证得上人法,却妄称“我已证得”。如果听者当下明白其义,说者便犯波罗夷;如果事后才明白,则犯偷兰遮;若以譬喻说法,听者明白其义,犯偷兰遮;若听者未明白譬喻之义,犯恶作。在“恶心学处”中,自己并未犯波罗夷却妄言“已犯”,则犯桑喀地谢沙。在“轻毁语学处”中,则判为恶说罪,因此说“以妄语为缘,有五种罪”。加上此处的波逸提,合为六种罪聚。

知而妄语论义释

891-3八九一至三、“当与生等十种辱骂事连读”。在词句分别中,这是指基于生、名、姓、业、技艺、病、相、烦恼、罪、辱骂这十种事而辱骂。其中,除烦恼外,其余九种皆可分为卑劣与高尚两类。正如词句分别所说:“所谓生,有两种生:卑劣的生与高尚的生”等。

于此,旃陀罗等种姓是卑劣的,刹帝利、婆罗门种姓则是高尚的。在名称方面,阿瓦刊那咖、嘉瓦刊那咖等名以及奴隶之名是卑劣的,佛护等名则是高尚的。拘希亚等姓是卑劣的,乔达摩等姓则是高尚的。在事业方面,理发师、陶工等事业是卑劣的,农耕、商业、牧牛等事业则是高尚的。在技艺方面,芦苇编织、制陶等技艺是卑劣的,印章术、算数等技艺则是高尚的。在疾病方面,一切病都是卑劣的,然而糖尿病由于不产生剧烈苦恼,故为高尚。在身相方面,过长等相是卑劣的,不过长等相则是高尚的。一切烦恼皆卑劣。一切罪亦皆卑劣,唯预流是高尚的。在辱骂中,说‘你是骆驼’、‘你是羊’、‘你是牛’等是卑劣的,说‘你是智者’、‘你是善巧者’等则是高尚的。

“除以他语”,是指除了譬喻式的说法之外。“轻毁者”,是指以言语鞭刺而使对方受到伤害的人。“由正自觉者所宣说”:这是由自觉了一切法、因而被称为“正自觉者”的世尊所宣说的:若说“你是旃陀罗”、“你是竹工”、“你是猎人”、“你是车匠”、“你是贱民”,如此说时,每一语皆犯波逸提。

894八九四、“以他们”,即以生等作为辱骂之事本身。“除以他方式,以真实……乃至……已犯者本身”:这是说,对于未达上者,以这些方式辱骂,恶作已由正自觉者所宣说——应作如此连结。此处“真实”、“虚妄”二词,应依止于“以他们”而视为复数词尾的连结。由此应当了知:为了成立恶作罪,在解释“此中有一类”等第二段义时,那单一作用的第三段“以不足”以及第四段“非我等”皆被涵摄其中。正如义注中所说:“然而在‘此中有一类’一段,因为先前已说过的缘故,故除外,为恶作;同样的方式也适用于‘以不足……非我等’等段落。”

「以离经文之词」者,此处亦应同样与「以真实」等词相连接。「你是贼,你是破结者」等,即称为离经文之词。「一切处」者,谓于所有四种情况中,以及于离经文之词中。已说:「然而,对未受具足戒者,在四种情况中都只犯恶作。而若以『你是贼,你是破结者』等言语,对受具足戒者与未受具足戒者,在一切情况中,也都只犯恶作。」「未受具足戒者」,此即含摄注疏中所说的未受具足戒者:「在此学处中,除比丘外,比丘尼等一切众生皆处于未受具足戒者之位。」因此,于此处亦将说:「对此,比丘尼处于已入之未受具足戒者之位。」

895「欲开玩笑」者,此处如同「如理省察」等(中部1.22, 23, 422;增支部6.58; 9.9;大义释206;分别论518)中一样,ya音脱落。「一切处」者,谓于一切所说的波逸提事与恶作事中,即一切处。「所发起者为恶说」者,其义为:「『你是旃陀罗……乃至……你是补羯娑』,他这样说,一语一语即犯恶说」,如(波逸提32)所说。然而,当面以波逸提事及恶作事辱骂,只犯恶作。同样,以开玩笑当面说者,也只犯恶说,诸师长如是说。

896-7「以义为先而说之比丘无犯」,此为连接句。「法」者,即指「你是旃陀罗」等经文本身。如注疏中所说:「诵经文者,以法为先。」「教诫」者,即如注疏中所说之相:以「现在你仍是旃陀罗,莫作恶法,莫成为黑暗、趣向黑暗者」等方式,安住于以教诫为先而说者,由于心的易转变性,即使中间生起嗔恨,亦无犯。

「此处」:指此轻蔑语学处。唯与嗔相应之心方能构成违犯,故唯是意所生的苦受。

轻蔑语之义疏。

898「以二种方式,于比丘离间语有犯」,此为连结。「离间」即离间语,意在和合有情中、分化某部群体。离间即是离间语,具足此语之人,依共行而称为离间者;其业即是离间语,比丘们的离间语即为比丘离间语,此处即于比丘离间语中。在词句分析中说:「比丘闻彼比丘语后,向彼比丘传离间语:『某某说你是「旃陀罗……乃至……补羯娑」』,犯……乃至……波逸提」。由此可知,自己身为比丘,闻一比丘以生等十种骂詈事中某一事当面辱骂另一比丘后,便至彼处,以将说之相,依自己欲亲爱或欲破坏所摄的二种原因之一,传达离间语「某某如此说你」;说出此离间语的因缘,即犯波逸提。此为义。

「二种行相」:此处「行相」一词是「原因」的同义语。如注疏所说:「以二行相,即以二原因」。这里所说的「原因」,是指意趣的差别。为从意趣的角度显示其原因,故说「自己」等。「自己欲亲爱」者,即希望自己为人所爱而说离间语,意谓想让自己受到喜爱,以此意趣而说。如注疏所说:「『如此我便能成为他所喜爱的人』,这样希求自己获得亲爱者」。「或欲破坏他人」者,即希望造成骂者与闻己离间语者二者间的破坏,以破坏的意趣而说。如注疏所说:「想要他人与他人破坏者」。

899“以转述方式骂詈者之语……乃至……恶作”,应作连接,意思是:比丘听闻转述的骂语后,往他人处复述者,得恶作。如所说:“有名为某某者……此处确有某些旃陀罗……乃至……他说,他不说别的,只重复那句话,每一言语皆犯恶作”等。“以非经文方式骂詈者之语……乃至……恶作”,亦应作连接。其中,以“你是贼,你是破结者”等所表示者,称为非经文方式。

900“将未达上者之骂语传给达上者,亦如是恶作”,应作连接。以“及”字,将“达上者之骂语传给未达上者”以及“未达上者之骂语传给未达上者”亦如是恶作,此二种变化亦一并合集。因为注疏中说:“此中以比丘尼为首,一切皆是未达上者”,所以“比丘尼”只是举例。

901“非欲亲爱者”,指不欲求亲爱关系的人。“亦非欲破坏者”,指不欲求破坏的人。“为呵责诸恶者”这里,应补出“唯”字之义。如注疏中所说:“看见一人在骂,另一人忍受,便说:‘啊,无惭者!像这样,还会认为可以再对具寿如此说。’如此纯粹为了呵责恶行而说者,无罪。”

离间语之义疏。

903「以其他」:指以沙弥等。因在分别句中曾说过:「凡句、凡随句、凡随字、凡随文,此一切皆名为句」(波逸提四十六),故此处是以部分代整体的假名说,说「三藏」实则指其中一部分的句等。在此,句等的具体相状应从注疏中了解。注疏中确已说过:「句,意指一偈句;随句,指第二句;随字,指每一字;随文,指与前文相似的后文。」这是就偈颂体裁的教说而言。又说:「任何一字是随字,字的集合是随文,字与随文的集合是句;第一句即是句,第二句是随句,应如此了知此中的种种差别。」这是就散文体裁的教说而言。

「法」者,指佛所说等教法,即巴利圣典。因为在《无碍解道》的法五种中,圣典也被说为法。所谓法五种,即能生果的因、圣道、所说、善与不善,这些都被标示为法。此中,以「所说」而指称圣典。依止于注疏的义理也含摄在其中。而此圣典,正是先前以摩揭陀语确立、经过三次结集传承下来的,应当如此取信。

「与彼同诵者,犯波逸提」者:以此引文说明,依「一方领起,一方令结束」等(波逸提四十六)分别句中所阐明的方法,若与未受具足戒者一同念诵开始,以同声宣说的方式,诵句、随句、随字或随文,则按句等的数目,犯波逸提。如是说。

904“未入结集之法中,王教诫等诸经,是生罪之因”者,于《大护持》等中已说,应如此连接。王教诫是一部经名。由“等”字,含摄《利根》等诸经。

905若比丘或比丘尼对同修作未达上想,或比丘心生疑惑,如此于“词共诵法”时,犯恶作——应如此连接。

906-7「一同令诵」者,与一同受持诵文、未达上者一起,以发声的方式令其诵习。「或作诵习」者,即如此一同诵习。

“若在一首偈颂中,有一句未能诵出,而其余能诵出,这便称为‘多分熟练的经典’。此理于经典中亦应了知”,依据注疏所说,在“多分熟练的经典”一语中,“多分”是简略的说法。“令诵出”,意为“这样说”,即一起诵出。“诵”,是指应当诵的内容。“以彼”,是指以未受具足戒者。

908因为此“词共诵”学处,是从语而生起,或是从语与心两者生起,所以这种生起的方式被称为“词共诵”,应当这样来结合理解。

词共诵论之义释。

909-10在完全有顶盖且完全有围障的住所中,如果比丘与比丘以外的人共宿,除开特定情况,于三夜中如果躺卧,则犯波逸提,应当这样来连接理解。因为注疏中说:“凡是能够起到遮蔽作用的,在这里都应理解为有顶盖和有围障。”因此,以砖、石、灰泥、草、叶等任何能作为顶盖的物品完全覆盖的住所,称为“完全有顶盖”。又,注疏中说:“从地面直至顶盖,以墙或其他任何物,乃至以布围绕”,因此,以任何物围绕遮蔽的住所,称为“完全有围障”。《库伦迪注疏》中说:“即使未达到顶盖,以遍及所有边界的方式,以二肘半高的围墙等围绕,也是完全有围障。”这将以“二肘半”等话语来加以说明。

如是在完全有顶盖、完全有围障的同一住所中,若比丘与未受具足者(无论一人或多人)共宿三夜后,从第四夜起,于一切夜晚,从日落时起,在整个夜间,无论前半夜、后半夜,或非前非后,只要在同一住所中伸展背脊而卧,则每日犯波逸提罪。此规定在注疏中以“此处亦应知‘一住所’等四句”等语说明。

“于大部分有围障且有顶盖者”,以此也应当如是连接而了知义。依注释书所说:“若其上方大部分处有顶盖,少分无顶盖,四周大部分有围障,少分无围障,此名为大部分有顶盖、大部分有围障。”应知大部分有顶盖、有围障之义如前所述。关于“大部分为尘堆衣”,注释书说是三中之二为大部分,但在此处于词语共诵法中,如注释书对“大部分为熟练之典籍”中“一偈颂”等的解释,应知四中之三分亦名为大部分。

911911.“适于淫欲的对象”,即第一波罗夷中所说者,乃至与畜生。与彼第一波罗夷对象之人共卧,便犯同宿罪。此为连接。

912-3因为“或二者皆卧”这一选项已通过前两个偈颂从义理上显示,为说明依前后次第亦有可能发生,故以“未受具足者”等方法所示的两类情况,开示“已卧”等内容。“起立后”一词,应取间隔之义。“于未受具足者的计数中也是如此”,即在众多未受具足者中,依于他们的计数,一位比丘有众多罪过,以此显示:当众多受具足者中有一名未受具足者时,依他们行为的计数,应犯众多罪;而当两类皆众多时,每一位受具足者于未受具足者的计数中亦有众多罪,也已说明。

914因为只有一扇门可供出入,所以在仅有一个出入口、即使拥有上百间房的住处,若受具足者住于其中一间,在自己卧房内不论关门与否,若于第四夜卧下,便与在上层及其余房内卧下的未受具足者,同样适用前文所述的定罪规则。为了说明这一点,而说“若关闭”等。省略后续用语后,“房”指房门。若于第四日日落时卧下,则有罪,此处是衔接。“与未受具足者共”可从上下文得知。罪名是波逸提。

915“二肘半之高”,即依木匠的墨线,为二肘半的高度。“围墙”是指已建成的围墙。“堆积”则是指尚未完成的围墙,也有这种说法。由此说明阳台不计入其中,因为“即使高十肘,地基也不算入围绕的范围内”,注释书认为这是量度标准。“地基”指阳台。以“等”字摄取了墙壁、木板遮蔽等。

916“布屋”是指布制的小屋。

917“从全覆全围等之差别,从大部分等之差别”——其中的“等”字应各自对应理解。以第一个“等”字,包含了全覆大部分围、全覆半围、全围大部分覆、全围半覆,这四种称为住所。加上偈颂中以自性形式所说的全覆全围,共显示五种住所。以第二个“等”字,包含了大部分覆大部分围、大部分覆半围、大部分围半覆,这三种称为住所。由此便得到了八种分别。为何又说“七波逸提”呢?这是依据大注疏所说。如说:“然而大注疏中说:全覆大部分围,波逸提;全覆半围,波逸提;大部分覆半围,波逸提;全围大部分覆,波逸提;全围半覆,波逸提;大部分围半覆,波逸提;与圣典中所说的波逸提一并计算,共说七波逸提。”

然而,为何在注疏中说“八波逸提”之后,又将数目限定为“七”呢?对于没有疑惑的情况,首先,“‘床座’是指全覆全围、大部分覆大部分围。”在圣典中所出现的两种分类中,取其中一种所说的波逸提,与圣典中已说的波逸提合在一起说为“七”,以显示这样的解释。在《义理光明》中说:“说‘七波逸提’,是将圣典中所说的两种波逸提合而为一来说。但如果分别计算,全覆全围是波逸提,大部分覆大部分围也是波逸提,那么就有八波逸提。”这便是该论的解释。

当‘全’、‘多半’、‘半’等词与‘覆’、‘围’等词相互组合时,会产生九种分别。其中,第九种‘半覆半围’的分别,因已显示为恶作,故其余八种分别便只产生八种波逸提。然而,注疏中说:‘少许不足或过多,不成倍数,故说七种。’‘于此’,即指此学处而言。

918‘半覆半围’,应如此连接。‘全围少覆’,应次第连接。由此,对于注疏中所说的五种分别,在显示了第三分别之后,以‘等’字总括全覆等其余分别。如注疏云:‘全覆少围,恶作;多分覆少围,恶作;全围少覆,恶作;多分围少覆,恶作;与圣典中所说的恶作一起,共说五种恶作。’所谓‘圣典中所说的恶作’,即指此偈颂开头所讲的那个恶作。如说:‘半覆半围,犯恶作’。

这里‘小覆盖’等,应如此理解:如果座处分为四份,其中一份有覆盖,其余无覆盖,这称为‘小覆盖’。如果分为三份,两份有覆盖,一份无覆盖,这称为‘多分覆盖’。如果分为两份,一份有覆盖,一份无覆盖,这样的座处即称为‘半覆盖’。‘小围绕’等也应依此类推。‘与覆盖等’是具格,表示伴随;‘亦’字表示集合。应这样连接:与一切小围绕、有覆盖等四种情况一起,在半覆盖半围绕的处所中,总共有五种恶作被阐明。

920“一切覆盖等”,此处以“等”字,含摄经文中所说的“一切围绕、一切无覆盖、多分无覆盖、多分无围绕”诸无犯情况,以及注疏中所说的“半覆盖小围绕、半围绕小覆盖、小覆盖小围绕”三种无犯情况。

921“卧时亦”,此处的“亦”字,总括了经文所说的另一种情形:“比丘卧时,未受具足者坐,或二者皆坐。”

同宿之义疏。

922以“亦”字显示“更何况长辈女人”。“应作共宿”:进入具有如前所述特征——一切覆盖、一切围绕等——的住所后,从日落开始,依先前所述的方式,作展背而卧。

923-4「天女」指天界女人。「畜生道女」指如蜥蜴等畜生道的雌性。以「成为交合对象者」说明:若与非交合对象者共宿,则无过失。「于对象之计算」即对女人的计算,以及对她们与自身行为的计算。「有」者,指比丘而言。与女人三日共宿,依此学处犯罪后;若于第四日共宿,则依两个学处犯罪。此处应如是了知:对于成为恶作对象的那位女人,比丘若在其处共宿,先依此学处犯恶作;于第四夜共宿时,在依此学处应犯的恶作之上,更依前学处犯波逸提。

第二同宿事之注释。

926「超过五六语向女人说法者」表示连结。「女人」指经中所说——「女人者,乃人类女人,非夜叉女,非饿鬼女,非畜生道女,有智,能够了知善说恶说、粗鄙非粗鄙」——之人类女人。「说法者」指超过六句,正宣说具有所述特征之法者。「无有智男子」:即经中所说「有智者,乃男子身,能够了知善说恶说、粗鄙非粗鄙」之处于听闻范围内的人类男子,并不在场。「法」指具足所说方式之教法。

927说法有二种:偈颂体与长行体。其中,为了显示偈颂体说法的语言特征在于偈句,故说「偈句」等。而在长行体说法中,语言的划分应依词尾变化来理解。因此,《义疏》中说:「『一偈句』唯就偈颂结构而言;在其他情况下,则应取以词尾变化作结的词。」与句等同者,已说示为法,法即三藏。「注疏」一词,应取经三次结集所传承的古注疏。因此,《义疏》中说:「注疏、法句因缘、本生因缘等。」依此,他们称所说的注疏即是古代经结集所传承者。除注疏等文本外,可随意以达米拉语等其他语言来说。

928928. “为以上述六种语言说上法者”等,应如此连接。“说者”,即以具有句中所述特征的句等形式、用六种语言进一步说法者。“依句等计算”,即依前述特征的句、非句、音节、非音节来计算。

929929. “男子形”,即人类男子的外相。此处,“畜生”指能变化外相、具足神通的龙与金翅鸟。

931931. “说者”,即宣说殊胜法者。

932“女人形”:指人类女子的身形外貌。“畜生女”:指具有如前所述形貌的畜生女。

933933. 自己起立后又坐下再说法者无犯,所显示的关联即在于此。“或对女人亦如是”中的“如是”,因已涵盖前述方式,故说明:起立后又坐下的女人再为彼说法者亦无犯。以“起立”等显示威仪的变换,表明在种种威仪中皆无犯。

934934. “对另一位,又对另一位”者:此处应补足“来来去去”之义。如注疏所说:“‘对另一位女人’者,对一位说法之后,又对来来去去的另一位也说法,如此坐于一座,即使对十万位女人说法,也是此义。”以未明说的集合义之“及”字,含摄了“被问问题而说”此句。若有女人问:“长老,《长部》是何义?”即使为她解说全部《长部》,亦无犯。如注疏所说:“‘问问题,被问问题而说’者,女人问‘长老,名为《长部》者,阐明何义’,被如此问时,比丘即使解说全部《长部》,也无犯。”此中“即使解说全部《长部》”者,乃至未完结,即使次日继续解说亦同。

935因说法,及因未令有智男子在场而应犯,故为作与不作。

说法事之注释。

936广大者,指色界、无色界禅那。殊胜者,指出世间法。已导至最上状态,故为殊胜。“对……宣说者”,指以“我证得初禅”等方式,依第四波罗夷中所说方式而宣说者。因在般涅槃时及被问时,比丘、比丘尼应宣说自己所得之上人法,故说“除比丘尼外,比丘”。其余为“对另一位”。如注疏中所说:“‘对受具者宣说真实’者,唯就上人法而说。因在般涅槃时,或中间被极度拖延时,对受具者宣说真实是允许的。”“真实”者,此处应说“在宣说上人法时”,bhumma为目的格,义为:宣说在自己相续中、于此自体已成就的上人法之目的。

937“若彼不了知所说”者,若对他宣说的人,在听闻的刹那,以所说方式——即“此人是初禅的得者”等方式而说,而彼不了知。“间接说”者,指“住在你寺中的人是初禅的得者”等此类间接言说。若对其宣说过人法者,在听闻后立刻不了知“此人如此说”,则对如此宣说的比丘,有恶作罪之犯,这是关联。其连结为:若对彼真实以间接说,比丘犯恶作罪。

938「在有如是之理由时」:了知他人所处的理由后,当那些能显示不空之行道、激励、鼓舞等作用的理由存在时。「对一切」:对已受具戒者与未受具戒者,即一切人。「戒等」:指戒、多闻、教法之德。「说」:此处依文脉,指比丘。

939「彼之不可能」:指见具足者不可能有疯狂等。如注疏中所说:「见具足者无疯狂或心乱。于《大品》中亦已详察。」应知,在说明为何不说疯狂一词时,即已藉此标示显示了不说心乱等词的理由。这其中,唯有具足道果见的圣者确实无疯狂等状态。但获禅那者若有他们状态,便会退失禅那,故对他们而言,若因虚妄而说则无犯,并非因真实而说。

940此罪除获得禅那、道果等者之外,对其他人不可能发生,故说「唯以善与无记二心」。此为就最高限度而言,仅就圣者而说。然而,获禅那的凡夫不了知所制之学处,以贪欲之力,于不同事象上亦以不善心宣说,并非不存在,故应说「三心」。即便如此,当视多数情况唯善与无记二者发生,故如此说。二受,指乐受与舍受。此学处因不了知所制,便成无心而生起。圣者于此了知所制故不违犯,凡夫虽了知所制亦作违犯。应视他们因违犯导师教令的强力不善思而退失禅那。

告知真实〔上人法〕事之注释。

941若比丘除比丘许可外,向未受具戒者告知比丘之粗罪,比丘有罪——应如是连结。所言“粗罪”者,即桑喀地谢沙。然而,于分别中既已说“粗罪者,谓四波罗夷与十三桑喀地谢沙”,此处为何唯取桑喀地谢沙?答曰:波罗夷乃为显“粗罪”之义而举,然此处世尊所意指者唯是桑喀地谢沙,此于注疏中已作检视。彼处已说:“波罗夷是为显示粗罪之义而说,但此处所意指者为桑喀地谢沙。”且复将说:“此处唯桑喀地谢沙被认为是粗罪。”“未受具戒者”:于分别中所示“除比丘、比丘尼外,余者为未受具戒者”,即谓向其说者。

“除比丘许可外”者,于分别中以“有比丘许可,唯限罪不限于家族”等所显:为使频犯之罪之比丘于未来能防护、为令生惭愧故,僧团经三度征问已,限定罪、或优婆塞家、或将二者俱限、或全不限定而作许可,令其说罪。除此许可之外而说罪,如是宣说。如注疏中说:“见频犯之比丘,而思‘如是此人将因对他人的惭愧,于未来得以防护’,为彼比丘之利益,三次求听已,应由僧团作。”

942“结合而说者”中,“即”字应配于适当处。将以“即”字所分别之义,以“事”等阐明。以“泄不净”说事,以“桑喀地谢沙”说罪。过失即是过失性。“波逸提罪”是其类别。“此人泄不净犯桑喀地谢沙”,结合事与罪而说者之过失性,即成为波逸提罪,应如此连结。

943清净者,指未犯波罗夷者。说,是指说的原因,即连同事由而说桑喀地谢沙的意思。

944于非粗重罪,指桑喀地谢沙以外的罪。粗重想者,指以桑喀地谢沙为想者。或其余罪,指除去桑喀地谢沙以外的其余六种罪聚。

945如是,指恶作。向未受具足戒者宣说五种被视为粗重的恶行时,得如是恶作,此为连结。未受具足戒者五种被视为粗重的恶行,即指违犯杀生等五学处。然而,有些人说“漏精等五种”,这不应采纳。因为杀生等十学处正是为沙弥所制。对于为他们所制的这些学处,应当考察粗重与非粗重,而漏精等并非单独为他们所制。

那么,对比丘而言称为粗重的漏精等事,于未受具足戒者名为何呢?名为恶行。如注疏中所说:“漏精……乃至……名为恶行。”由此亦成立“于未受具足戒者,漏精等不名为粗重”。因为说“名为恶行”时,即显示于未受具足戒者,漏精等仅名为恶行,而非名为粗重恶行。又因注疏中说“名为恶行”,且于未受具足戒者而言漏精等属不应行,故归属于惩罚羯磨所涉之事。若有比丘对其他未受具足戒者,怀毁其名誉之心而宣说,则犯恶作。如此说。此处“未受具足戒者”一词,应知指沙弥、沙弥尼及在学尼。

“非粗重恶行”者,乃为连结。应补入“未受具足戒者之”一语。即未受具足戒者除前述五学处之外的非时食等非粗重恶行。如所说“未受具足戒者之粗重或非粗重恶行”等。

946“或仅宣说事由者”,乃以“此人犯漏精”等方式仅宣说事由者。“或仅宣说罪过者”,乃以“此人犯波罗夷,此人犯桑喀地谢沙”等方式仅宣说罪过者。“比丘共许”者,此处应取以事由结合而宣说罪过者。以“如是”此语,即指“无罪”。

告知粗重罪事之注释。

948“不净地”:在《词句分析》中,举出“地有两种:生地与未生地”之后——

“生地”:指纯尘、纯土,少石、少砾、少瓦片、少碎石、少沙,多为尘土、多为泥土者,以及未经火烧者,皆名生地。又,尘堆或土堆被覆盖超过四个月的,也称为生地。”

“未生地”:指纯石、纯砾、纯瓦片、纯碎石、纯沙,少尘、少土,多为石、多为砾、多为瓦片、多为碎石、多为沙者,以及经火烧过的,皆名未生地。又,尘堆或土堆被覆盖不足四个月的,也称为未生地。”

在所说的两种地中,称为‘生地’的,即是不净地。

此中,石等的特相,应依注疏中所说之方式而知:「应知拳头大小以上者为石,拳头大小者为砾。瓦片,指破碎的陶片。碎石,指坚硬的砾石。沙,即细沙。」大部分为尘等的特相,应从「‘大部分为尘’者,指三份中两份是尘,一份是石等中的任一种」,以及「‘未烧者’,指未以烧炉、烧砖、烧陶罐、烧窑等方式而烧过之物」等注疏而知。于「少尘少土」二句,以简说的方式说明了大部分为石等五句,其义理应以与大部分为尘等句所阐述方式相反的情形来理解。如注疏说:「这是为了显示此两者的差别」。

「或掘」——对于上述这样的不净地处,乃至以足趾或以扫帚柄,自己挖掘。「或使掘」——或以「掘此」等不净语,令他人挖掘。「使破」——同样地,令他人破坏。「或破」——以至用尿壶等物破坏之。依统摄之义,‘或’字与一切动词相连,是故「使破及」中的‘及’字,应知是连结此处未明说的「或烧、或使烧」二句。乃至煮钵时自己烧,或使他人烧等,这些句子的义理应依注疏而知。「应巴吉帝亚」——挖掘时、破坏时,每一击皆犯巴吉帝亚。

949命令者依所命令的次数计,烧者依火落下的次数计,这应据「每一击皆为波逸提」等注疏之语来理解。为说明此义,故说「自己」等。

950「命令者」,即作一次命令的人。

951「可令掘」者,为显示通常说法的例外,故举「挖掘莲池」等。「无犯」者,此中意趣为:由于「莲池」「围墙」等词并非地的同义语,故依此言说而无犯。

952「此」「此处」等词语,因其表示现前或所意指之地,为显示与这些词连用而说即构成犯,故说「此」等。

953「块茎」指棕榈等之块茎。「库伦德」指家族守护树。「柱」指支柱。「树干」指已除去枝条与细枝的树身部分。「根」指使树能于地中善加安住的树之部分。「允许」因以不限定之语而说即无犯,故为允许。

954「此」者,因以现前指示之词限定而说,故成有犯,因此说「若限定而说,则不允许」。

955“以瓶浇灌”指用瓶取水浇灌。“稀泥”即泥浆。应这样连接:“比丘不得除去浓厚之泥。”

956“河流等”:此处以“等”字含摄恒河、山涧等。“岸”与此关联。“覆盖”指被雨水覆盖。“四个月”:此处就破坏行为的持续关联作对格,意为“在四个月内可以破坏。”

957“若落于水中,则成为岸”,此连接意为:若河岸崩裂而落入内部水域之中。“即使天降雨”:即使是雨云降雨,“降”字是主动语态。“即使已过四月”:此亦为连接。此处为显示原因而说:“因天在水中降雨。”

958「索迪」:石池。于此,「图」:于无水之彼索迪坑中。

959“于四月内清除、破坏”:这是文句的连接。应将“清除、破坏、扰动”等动词,引来“尘”这个对象词而连接。那尘堆,在天降雨后由于水流断绝,即使厚地干燥,从降雨之日起,于四月内扰动、破坏是允许的,这就是它的含义。

960当池满时,扰动彼尘,在四月以上是允许的:这是连接。

961“触及时”:以此应将“天”一词依处格而变位,连接为“天触及时”,意为雷雨天降雨之时。“背石上”:即石背上。“彼亦”:如是附着于石背上的尘垢。

962“未作斜坡者”是指:为了使下部不被雨滴沾湿而倾斜立着的山坡地带。这是无雨处所生蚁丘的标识。

963露地生起的蚁丘,如果已被覆盖,何时可以挖掘?其连接在于“四个月”。“四个月”一词,在挖掘行为与时间的紧密关联上,用的是宾格。“树”等,是柱、石等的举例。“白蚁等”,以“等”字包含黑蚁等。所谓“彼规则”,即指“从覆盖之日起,超过四个月允许挖掘”,这便是所说的规则。

964「鼠土」者,即被鼠所挖起的土。「鼠之挖起」即鼠土,此为字义分解。「牛刺土」者,即牛蹄踏起的土块。「蚯蚓粪土」者,即地表上蚯蚓的粪土块。若是与原地基相连,不破坏原本地面,从顶部取用则是允许的。

965「耕地」者,即耕作之处,以犁挖起于其处的土块,称为犁耕土。「未断」一语,是为消除这样的疑虑:将其切成碎块后,绵延成片而住立的土层,是否也可视作未生之土。因此说「与地连结」。此「彼」,即指犁耕土。

966「住所」者,于此应取「旧」一词作为省文。其句义连接为:覆盖超过四个月者,不得挖掘。

967「于彼」:从覆盖之日起,已超过四个月的房屋。「门楣」:以此显示即使门楣顶上白蚁所造的土块破裂,也无有犯。「墙」:以此指墙壁的部分,如墙脚等处的木头。这也是关联墙土、白蚁土而说。「柱」:这也是关联与柱相连的围墙地面土块、白蚁土等而说。「阶梯」:指已铺设的阶梯。这也是关联阶梯上的土块、白蚁土而说。以「门楣」等词语,应各别与「我将取」结合。「我将取」:以此显示并无挖掘的意图。

968「取者」:此处为无关心属格,「以清净心」是余留的读法。「砖」:指屋顶砖。以「等」字包含石头、海沫等。「落下」:意思是,若以清净心取时,土块破裂而落下,则无有犯。「土块」:指墙上、屋顶上超过四个月的覆盖土块,若未覆盖,则允许取用。如注疏中所说:『若那些未被浸透,取那些,无有犯』。若取了,才有犯,这是上下文的关连。

969「未浸透者」:指未被雨水浸透者,以此显示应行判别的对象。由于它可能存在于屋内与屋外,为首先说明住立于屋内者的判别,故说「若在屋内」。为显示在被雨水浸透与未浸透两种泥堆中,先说未浸透者,故说「且未覆盖者」。

970为说明被雨水浸透者的判定,故说「又于雨后」等。由「雨后」一词,应将「泥堆」一词依处格转换为「于雨后的泥堆」;「乃至一日」为省略语;于「在屋中」处,应言「住立」,即住立于屋中的泥堆被雨水浸透乃至一日。依下文所述之理,当知:雨滴击打他处后溅落,以此不直接浸透的方式润湿。若全部浸透,则成一体。以「泥堆」一词为关联。

971为说明被「全部」这一限定词所排除的部分浸透的判定,故说「多少」等。「然」字正显示这一特别含义。「多少」者,指从顶部、从周边未渗入下方的量。「于彼处」,即于泥堆中。对于「不净」,则有「且四月过后」相随。以「未浸透……乃至……净」,此中含义为:避开不净之处,或令净人以净语取去,未浸透之处可随意受用。正如注疏中所说「净人」等。

972「以水」者,指直接从空中降下的雨水。击打他处后落于彼处而浸透的,是允许的。那泥堆,在此之后——即从与地结合成一体之时起,若该泥堆被水浸透而与大地连成一体,则此后其所成为的即是大地,不可掘取。这便是连接。

973“覆盖”一词,以遮遣的方式显示未被覆盖的窑为净。“泥制”这一限定词则用以简别砖窑等。至于其净性的判定,将在“若是砖窑”等处说明。“四月过后”则表明此后方可掘取。

974“于彼处”:指在覆盖的泥窑之中。“不触及”:即不掘取窑壁的泥土。“按量触及”:依所需之量,将泥土揉软后置于手掌上。“以湿手”:指以水沾湿的手掌。手的一部分亦称为手。

975“多分砂石处”:依前文所说方式,在三分之中有两分是砂石的地方,于如是净地处。

976“露地”:因是标示状的缘故,应知即使在屋内,也不允许摇动柱子而破坏所成之地。于两种情形中,以清净心而无过失性,即如所说:“以‘我将取柱或地毯’之想而取者,则是允许的”,即以此方式说明。“地”:指不净地。

977“正直拔取者无过失”,这是衔接之语。

978“举起摇动”:即举起后摇动、翻转。“转动”:意指一再转动而运送。“清净心者”:指未觉察“地面正被破坏”,唯以“我将一再转动石头而搬运”的清净心者。

979于地上劈木柴者,及于地上拖拉树枝等者,此处是将其关联起来的说明。

980“刺”:指树刺和鱼刺。“针”:指铁制、牙制、铜制、木制等针中的任何一种。“或骨”:指牛、水牛等的骨头。“或硬片”:指椰子等的硬片。“敲击”:如同将一端敲入地中那样敲打。“插入”:使进入地中。

981“粪、尿、泥”:此处指不净地。“我将破坏”:此处应补充“如此思惟后”。

982「正作者」,应连接为「以清净心正排粪者」。「正扫」者,应理解为「正扫者」,应补「以扫帚」,紧接着「泥」一词应依受格理解为「泥」,应补「不平」,应与「使平」连接,意思是:正扫者,踩踏高处,填入低处以使平,不允许以扫帚摩擦。如注疏中所说:「想让不平之地平整,亦不允许以扫帚摩擦。」

983“或以足拇指”者:此处“或”字表集合义,兼摄注疏中所说“以锄柄击地者”。“乃至划”者,当连接为:乃至作线、破坏地者。“以足”者,即以足底。

985“地”者,谓不净地。“烧、使烧”者,此处依文句关系,可得“凡”与“其”义。“正烧钵”者:为使皮革坚固,令钵受烟熏,以草火等执持钵者。

986“仅彼量”:即仅处所之量。此处,依文势亦可推知“凡”与“彼”。

987“于地”:即在不净地上。“钵在此处被烧”之处,即为钵烧处,也就是瓦片,在此瓦片之上。

988彼火在燃烧木材之后,若继续蔓延则必烧及地面,因此不允许将火置于木材之上——这是此处的关联义。

989“此中投入砖、烧砖之处”,是名砖窑,即烧砖之所。以“等”字兼摄陶工窑等。

990“执取”者,即薪,指燃料;“非执取”者,非燃料,指与燃料相异者,这是它的含义。“于树桩”:死树桩、干树等还未着地者,若想“我将灭之”,允许点火。事后纵使努力也不能灭,乃至无罪。如注疏所说:“但若尚未着地……”等。

991“草炬”者,以草绑缚的火炬。“草炬”是举例,以椰叶等绑缚的(火炬)也含摄在内。

992在火掉落之处,施予燃料后重新点燃那火,是允许的——这是《大传》中所传述的说法,此为连接。

993「于彼非地」为词句的分解。「于疑惧二处」者,指对地与非地二者有疑惑者。其中,已生起的是地,其余的是非地。

994「此」者,指坑穴、泥土或尘土。

掘地事之注释。

妄语品第一。

995“正生者”,指正在生起、正在增长者。“已生者”,指已经生起、已经增长者。这是它的含义。正如注释书中所说:“所谓‘已生’,即是‘正在生起’且‘曾经生起’,也就是正在生起、正在增长,以及已经生起、已经增长。”此处,以“正生”一词,显示那些根已扎稳、转为青色、正处于生长阶段的幼树。至于“植物”一词,或可解释为已生诸天神的聚落、住处。因为那些安立于大地、获得青色的草、树、灌木等,为诸天神所守护。此中义为:正在生起、正在增长,或已达增长极限的树木等。

“以可损坏为相”:在此,可损坏的状态即是“可损坏性”。依据注释书所言——“即可以切断、破坏等方式,随其所欲而受用的状态”,由此可知,“可损坏性”一词的含义即是“可受用性”。以此为相、为因,而成为某一波罗夷的因缘,这便称为“以可损坏为相”。所谓“可损坏相”,即指树木等可以通过切断、劈裂等方式加以破坏的特性。此处的意思是,正是因为这种“可受用性”作为因缘,才制立了相关的波罗夷。

996-7“彼”,指植物。“胡麻种子等”:在此,“胡麻种子”是指细叶的苔藓之类。而“等”字,则涵盖了其他种类的苔藓。在《义释》中说道:“上生微细的叶芽,下生微细的根芽,这类苔藓名为胡麻种子。”“损坏彼一切者”:对于安立于大地、生长在水中的苔藓等,以从地中拔出、切断的方式损坏;对于仅安立于水中的细叶蓝藻等,以从水中取出、切断的方式损坏。此中义为,以这些方式损坏那一切植物者。

998“以手拨开”指不将苔藓从水中取出,只以手将其从远处拨开。“是”等是为了显示它的原因。因为一切水毫无遗漏都是它的住处,所以这样说,这是其含义。

999“若”指知道。比丘不连同水而将那种苔藓从水中提起,是不允许的,这是文句的连结。“因为是处所转移”是说明原因。因为那样做是处所转移,即从处所移开,所以是不允许的,这是文句的连结。

1000为了显示与前述的差别,故说“以水”等。其中,“以水”是工具格,表示伴随方式。“彼”指苔藓之类。“在水中”:此处,能遮止住处者称为水,即在这些水中。

1001“水中之蔓草等”:指在水面上生长的蔓,以及正生长的蔓草等。“拔起者”:指将安立于地者从地上拔起,将安立于水者从水中拔起。为显示后者,故说“从水”。“破坏者”:指以切断等方式破坏者。“在彼处”:指在该水中,由注释书“就在彼处”一语可知,省略了“就”字。

1002“在此”:就在水中。“破坏者”:不令人作净而进行切断等者。“这些”:指被他人如此拔起,从而脱离植物性的蔓草等。“以种子村”:指以根种子村等方式。

1003如此略示水处的判定后,现在为显示其余处的判定,故说“陆地处”等。“青树桩”:在此,应补上“凡是”一词。“彼之”:以此显示关系,即指咖库达、咖兰迦等被切断后残留的树桩。“以植物摄”:以此显示破坏彼时成波逸提。如此,以下亦然。

1004“椰子等之树桩”者,于此亦由语势可得“上方青绿”之义。“以种子村摄”者,以此说明为恶作。如此,以下亦然。虽然多罗树、椰子等树桩向上不再增长,并非草木之因,然而由于是从名为草木的已生叶、根、种子所生起,故说为从草木生起,因此以种子村摄。

1005“如此已显示”者,指称为“种子村”。

1006芭蕉树从结果直至叶片尚青绿期间,彼树即被摄入“草木类”,这是应连结之义。如注疏中所说:“芭蕉树从结果直至叶片尚青绿期间,便为草木类所摄”。“那喇”者,细竹也。“韦卢”者,大竹也。“草等”者,以“等”字取谷物等。

1007此处所说之竹,自顶端开始,当其枯萎时,即被称为摄于“种子类”,这是应连结之义。“以种子类”指果实种子类。如注疏中说:“以何种子类?以果实种子类。”

1008“因德萨罗”即娑罗树。以“等”字含摄苏帕嘉那等。以“然”字显示注疏中所述之特殊情形:“即使堆积的木段,宝石般大小的枝条也会生出。”在截断后放置的木段上,即使长出宝石般大小的枝条,因根未扎入,不成“生物类”,唯成“种子类”。此一决断应由通晓律者了知,为利益有疑者而说“应由通晓律者了知”。这一义理,将以“乃至根部”等语宣说。

1009“为凉亭等之目的”:指为凉亭、围墙等目的。“若他们埋入”:若他们将因德萨罗等木段埋入地中。“根叶生出”:即从所埋木段生出根与叶。“被摄于生物类”:此处依“他们”之意可得,“应了知”为统括。

1010【1010】“纵使生出”者,以第三个“纵使”一词,表极微小之义。

1011【1011】“带核之棕榈核”者,即带核的棕榈种子。“叶卷”者,指形如针状的芽叶卷。不应称为种子类——这是应当连结的语义。“生物类”一语,是就其与前述相反之义而显示。

1012【1012】“那利盖拉德咤”者,指那利盖拉果的壳。“齿针瓦”者,如同象牙制的针。“索比”者,那利盖拉也是如此。当“树”、“壳”等词用于表述果实时,其词性亦同,故不相违,因此说“索”——当如此理解。

1013‘弥嘎新嘎萨玛那亚’,指与绿角相似。‘巴德瓦提亚’,指芽叶卷。‘萨提亚’,指存在。‘被称为有情村’,即称为无根有情村。这是特别针对那利盖拉而说的。

四诵段的解说已结束。

1015-6‘安巴提’,指芒果种子。‘占布提’,指阎浮种子。以‘等’字,含摄蜜树、波罗蜜等种子。‘万达咖’,指食树者。‘或其他’,即盘陀迦、芭蕉、摩诺拉哈等。‘阿萨’,指从万达咖等。‘阿穆拉瓦利’,指名为如此的藤蔓。

1017‘索谢瓦拉’,指连接。

1018【1018】『刚西德瓦』:即以任何方式摩擦。『谢瓦拉』:指那种苔藓。『德萨』:即由此方式、由此因缘。

1019【1019】『于苔藓被除去时』——『安德』:指水瓶等器物的内腹。『应取出刺』:此为连缀说明。水瓶等外部的苔藓,因其居于水中,又因随顺种子村,诸师说此犯恶作。刺即使是青色的,亦须取出。

1020【1020】『石疮癞』:这是对在人身上以病状出现、亦生于石上之物的称呼。『苔』:即石苔。『石生』:是一种生于石上的香料种类。『无叶』:即无叶之物。

1021“已开花”,指已经开放的花。那即是蛇伞(蘑菇)。“花苞”,指尚未开放的。

1022正如在活树上破坏树皮而取用为不适宜,同样,破坏树皮片或树脂而取用亦不适宜——这是文句的连结,意趣指犯波逸提罪。其中,“树皮片”,也指活树皮带顶端的干树皮层。通过“在活(湿)树上”这一语句,以简别的方式显示在枯死树上无罪。从“破坏树皮”等语可知,树皮、树皮片,以及沙罗树、毕他树等的树脂,若在树上不破坏活树皮,从顶端截取而取用,则是适宜的。

1023在适合刻字的树木——如努希咖树、芭蕉树等之上,或在那些树自身所生的多罗叶等之上刻字,犯波逸提罪——这是文句的连结。通过“在其处所生”这一语句,以简别的方式显示:在从树上摘下的叶片上书写,是适宜的。

1024【1024】“或仅熟”是依各别而言;由“或果”一语,未熟之果即已被摄持。

1025【1025】“有果之枝”指带有可食果实的树枝,如阎浮枝等。“由未达上者取”指应被拿取。“自己欲食”是说,若自己想吃,便如此弯下枝,从枝上摘下给予的果实——假设那是准备自己食用的话。“如是给与”即如所述方式,弯下枝条给予。

1026【1026】“举起其他某人”指举起其他某位未达上者。“在采花者”指正在采摘花朵的人。“此即决断”:即使在共通解说中,此处以自己名义所给予的树枝上的花,不应为了饮用水的香料而取用。应举起未达上者,令其采花,之后那些采得的花方可取用,这正是此处的差别所在。如注疏中所说:“然而不应以那些花制作饮用水的香料。若为香料目的,则应举起沙弥令其采摘。”

1027「树枝」:指被劈开或砍断而脱离的部分。「有枝的」:指树木。「那」:指如前所述从树上脱离的树枝。对于树枝会再生的树木,若未将那树枝作净而加以损坏,即犯恶作。这是文句的连接。因为说「对于树枝会再生的树木」,所以那些树枝不会再生的树木,其树枝便无须作净,他们如此说。

1028「在湿生姜等中」——以「等」字包含了瓦咤喇、蒜等。

1029「不限定地亦即可」是文句的连接。为了显示限定的形式,由于将说到「此树」等语,因此「不限定」应理解为:在通称的说明中,没有「此」这样的限定词。

1032「甘蔗段」:属格,表填充义,即「以甘蔗段」。「一切」:指放在篮子里的所有甘蔗段。「已作」:指已经作净。「在一处作净时」:当篮中所有甘蔗段互相接触而放置时,于其中一段作净。世尊曾说:「诸比丘,我允许以五种沙门净受用果实:火所损、刀所损、爪所损、无种子、去种子为第五。」在所说的火、刀、爪中,应以其中一种作净:用热铁块、燃火或针尖烧灼;用爪刺穿或切断;或用刀刃切割。所谓爪,是指人、狮子等拔下后未再拔出、未腐坏的爪。作净时,若未达上者对对比丘说「请您作净」,比丘应先说「净」,然后才作火所损等。应说:「净……乃至……允许。」然而,「净」这一词语,据说以任何语言说出都是允许的。可先放置火,或以爪等刺穿、切断而作净。作净时,据说若不先取出而说「净」,之后再取出,也是允许的。若欲说「净」者,只要说了「净」,有些即认为允许。

1033「木」:指与甘蔗绑在一起的木块。「刺穿木」:在此情况下,即使知道是木而刺穿或令人刺穿,也是允许的。「即使在一堆中」:此处同理。

1034「那些」:指那些甘蔗与木块。「那」:指藤蔓或绳索。

1035「以成熟的胡椒果」:指以已成熟的胡椒果。而若未成熟,因无种子性,即使未作净也允许。这也是与白蒜、皮蒜、红蒜等混合食物的标示。在此,应知依饭粒关联而结为一体,并非仅依果实等彼此间的关联。

1036「于芝麻、米等」:指在应作净的芝麻与米等混合的情况中。以「等」字包含了与应作净之物混合的其他物品。「于一体结合的咖毕他果」:指种子被壳包裹的成熟咖毕他果。「壳」:指包裹种子的硬壳。

1037「脱离壳」:指因干燥而从四周脱离壳。「种子」:指成熟咖毕他果的种子。「令破开那咖毕他」:指令破开咖毕他的壳,这是为了说明已从种子脱离的壳具有容器性质而说。

1038「于非生物村与无种子」:此为词句分解,义即于非生物村及于无种子。然而,若无「于无种子作种子想、或疑惑者,犯恶作」的原文,便无「于非生物村作生物村想」的原文,为何还要举出「非生物村」?答言:在那些原文中,本应将「种子与生物村」说为「种子村」,「种子与种子」说为「种子种子」,但以省略法统一取为「种子」而作定准,此处为显二者差别而分别解说。即在那非生物村与无种子村二者之中。此偈显明了四种恶作:「于非生物村作生物村想者恶作,疑惑者恶作;于无种子村作种子村想者恶作,疑惑者恶作。」其中,「非生物村」应理解为种子村,「无种子村」指非种子。

1039「于彼」:指于那生物村与种子村二者之中。「于非如实想者」等句中,省略了「破坏生物村者」,应连接「无罪已开示」一句。当取其义为:对非生物村、或无种子作想者,破坏生物村或种子,无罪已开示。正如律典所说:「于种子作无种子想而切断……乃至……无罪。」

「无意损坏植物者无罪」乃一连接,于上文亦应如是连接。若行走时,因足部带住而拉扯,或因拄杖支撑而摩擦,致使草等折断,由于心中未曾作意「我将切断此物」,故为无罪,此是其义。「失念者」:指心念专注于他处,或正与他人交谈时,以足趾等切断草等。借助「及」字,此处未明说的「不知者」亦被包含在内。不知「此是植物」,或不知「此物落入此火中而被烧」,或不知「以此因缘,此物遭受破坏、被切断」等,如此而作者无罪,此是其义。

1040“此及”:即指此植物学处。“三起”:以身与心、语与心、身与语及心三个方面而有三起。因通过切断等行为而犯,故为作业。“三心”:不知有此制戒而在塔庙等处除草等者,若未断尽烦恼,则是善;若已断尽烦恼,则是唯作;为贪求花果等而损坏者,有学及凡夫则是不善,此即三心。

植物类事的解说。

1041“于异语者、恼乱者之羯磨,应理解为由僧团执行”:应如此连接,意思是:对举异语者、恼乱者所起的羯磨,以白二甘马各别由僧团执行。据“说异语者为异语者,这是以异语回避之名;恼乱者为恼乱者,这是沉默者之名”的说法,在僧团中被问到“谁犯?犯何?于何处犯?”等依词句次第分析的问题时,不想依实回答,而以他语回避,如此所为即是异语者。而此处,是依其状态为主的方式,取其作业。

同样地,被举罪时,不想回答所问,因畏惧罪过而不作以异语回避,以沉默恼乱僧团者,名为恼乱者。此处亦应依其状态为主的方式,取其作业。而这里所说明的,是依彼状态而作举罪甘马,这是略说。“再若如此作者”:若再以同样方式,各别成为异语者、恼乱者。“有二波逸提”:因为在词句分析中,以“举罪异语者”等方式,以及以“举罪恼乱者”等方式,各别指出波逸提,所以在各别事中,因各别罪之生起,应知有二波逸提。

1042“法”者,此处即指“羯磨”。于法羯磨中,有法羯磨想、疑、非法羯磨想三种分别。“非法”者,其理亦同。“于羯磨未举罪”者,指尚未对异语者作举罪甘马之时。“如是说者”,谓说“谁犯?”等语之人。“及说者”者,此处以“及”字,将羯磨未举罪时作如是恼乱者亦摄入,同属恶作。就这一支分而言,“于羯磨未举罪”即指说恼乱者之时。

1043“犯”者,指自己所犯之罪。“将有争论”者,谓心中作是想:“我若说出此事,僧团便将生起争论、斗诤等”,因此而沉默者。“病者”者,指因口病等无法言说者。

1044“作与非作”者,以异语搪塞名为“作”,沉默名为“非作”。

异语者论之解说。

1045-6“被认可者”:指在犍度中所说的卧坐处分配认可等十三种认可中,由僧团通过白与羯磨,授予一种、若干种或全部认可而被认可者。因“由僧团认可的具足者”一语,故说“比丘”即指具足者,应与“欲作轻蔑”连接。“说者”:是指说“某某以欲分配卧坐处,以欲分配食物”等。“具足者”:此处期待“诽谤”之业,故于业处用依格复数。其义为:诽谤者以轻蔑令对方观察、或思惟其为卑劣、或毁弃,即通过说“某某以欲分配卧坐处”等而加以显示。在此支分中,应说“具足者们”,但以依格表所属义而说“具足者”,意为于具足者们面前显示。

“有二波逸提”:由于“诽谤者、诋毁者为波逸提”是将二事合说,故此处亦合说,但应分别理解。“法”:此处补“羯磨”,意为:具足者、被认可者由僧团所授予的认可羯磨,若是如法羯磨。“非法”:此处亦同此理。

1047-8“比丘”:指被认可的比丘。应连接:对未被认可的比丘说毁谤。“任何人”:此处补“面前”,意为:在具足者或未具足者等任何人面前。指在具足时被认可、后来成为沙弥者,故说“被认可的沙弥”。应连接:说毁谤。

1049「作者」指作认可者。「说者」指诽谤者、诋毁者。其义如上所述。因造作诽谤与诋毁之行而犯,故称其为「作」。诽谤与诋毁唯依妄语而转起,故应如是理解:于巴吉帝亚处为显示「初心比丘无犯」而说,于恶作处亦为显示此无犯而说。如是作业时,诽谤者与诋毁者于一刹那即具足二罪,故为所犯。

诽谤论之解说。

1050应连接「僧团的床等」。「僧团的床、椅、褥、枕」即圣典中所示僧团所有之床等。此中,圣典所示「四种床——马萨拉咖床、本迪咖绑床、库离拉足床、阿哈咤足床」即指四种床。其中,马萨拉咖床,是穿透床足,于彼处以钉尖穿孔而作之床,亦即现今通行的藤床。本迪咖绑床,应见为将床足嵌入钉头本迪咖孔中而作之藤床样式之床。库离拉足床,其足部现马蹄等形状,以宛如蟹足般的弯足连接而成。阿哈咤足床,是穿透钉后,将足头削尖插入钉孔,并将从钉孔上方穿出的足尖顶端横向贯穿、插入楔钉而作之床。

「座」亦如是,即依这些作法而得名,共有四种。

“褥”者,此总称包括了五种褥,即:“五种褥——羊毛褥、布褥、树皮褥、草褥、叶褥。”其中,“羊毛”是指除人毛之外的其他诸毛;“布”是指破布;“树皮”是指马卡奇树皮等;“草”是指达跋草等;“叶”是指除多摩罗叶之外的其他诸叶。

“高差”者,律藏中这样说明:“所谓高差,乃是以树皮、优尸罗草、文阇草或波跋耆族草等,向内卷裹捆缚而成者。”他们解释:取来树皮、优尸罗草、文阇草、羊毛或波跋耆族草,向两端铺展,在中间压紧收束,捆缚起来,再用狮皮等卷裹而成的覆套裹住,做成如拭足物那样的坐具。如注疏中说:“下与上铺展开,中间收束,做成鼓形捆缚。他们也会在中间用狮皮、虎皮围裹而作。这里面并没有所谓不净皮。”等等。“令铺设”是指让受具足戒者或未受具足戒者来铺设,对此将作出决断。“铺设”则是指自己铺设。

1051“不应收起”者,是指从铺设之处收起后,不应加以收藏。“或不应令收起”者,即不应指使他人这样做。“彼”指床等。“离去者”,此处是指“诸位比丘”——从床等铺设之处起,以中等强壮男子伸手力掷所投石块的落点为限,越过这一界限而离去者,即是此义。如律藏所说:“超过中等男子之掷石处。”

1052「雨季四月」指雨季内的四个月。「若天不降雨」一句中,省略了“于某地方”。因此,以不确定的语气说“若”。注疏中说:“即使在那些雨季时不降雨的地方,也不可存放四个月。”“即使如是”,即指那四个月天不降雨。

1053「于何处」指楞伽岛等那样的地方。如果某些地方,在冬季也有四个月降雨,那么在这些地方,八个月于露天放置床等是不允许的。而夏季四个月则可放在外面,这是以排除的方式来说明。

1054「住处」意指在树上筑巢,作为固定的居所。如注疏中所述:“在那里以固定的住处筑巢而住。”“有时”则表示即使在非雨季之时。

1055-6「属僧团的任何床座等」,应如此连接。「铺设者,若」,是说若未被命令而铺设,即称为已设。「于任何处所」,即于树下、亭阁、露地等任何处所。「由任何人」,即由共住弟子、依止弟子或其他人。「比丘」,即已受具足戒者。「彼」是为彼而设,即那位比丘。

1057「彼」,即彼属于僧团的藤床等。「令铺设」一词是役使态,意思是令其铺设者即是比丘。

1058「比丘」一词,由于后文将说「命令者」,故可知是由受其命令的比丘,即已受具足戒者。「彼之」,即命令设座的那位比丘的。以「坐」一词为标示,应理解为:若来放置袋、衣或其他任何物品,或说「这是我的责任」,则设座者得免。

1059-60「不告知」:此处是说,对于注疏中所指那种人——即「比丘、沙弥或园民中若有惭耻心者,应视之为自己之障碍」——不向其告知。由于注疏说「比丘或沙弥或园民若有惭耻心者」,因此不得向无惭者告知而离去。若问:说「我等将去」以取得许可,即名告知,这如何成为无犯的要素?答:因为已获得离去之许可。若又问:因说「得许可应去」,给予许可者已如同承担职责,故因得许可而去,这样合理吗?答:可以。「不交付」:指不作交付,不交代职责,即说不令接受。「阻止」:于句次中解释。

1062「从彼处」:指从自己站立并被吩咐办务的食堂。如注疏所说:「从食堂出来,往他处去。」

1063于僧团物,若作僧团物想、疑、个人物想,依此三种而有三种波逸提。「以三种已超越」:即以不善根三法等,通过有余断除与舍断的方式而超越。「三种恶作」:即如说「于个人物作僧团物想者、疑者、个人物想者,于他人之个人物犯恶作」,故有三种恶作。

1064-5「吉米离咖」是指为保护经过修整的地面而铺设的毛毡。「塔提咖」是指用棕榈叶等制成的席子。「皮」是指狮皮等。在住所资具中,没有不被允许的皮。正如所说:「在诸注疏中,并未见到有禁止在住所受用皮的说法,因此应知仅禁止携带狮皮等。」此注疏文句的含义,在《义明灯》中如此解释——

「应知仅禁止携带狮皮等」这句话,是为了阐明《犍度》巴利中如下所说的意趣:「诸比丘,不应持用大皮,如狮皮、虎皮、豹皮。若持用者,犯恶作。」此处所说的是:因为在「有的在床内被施设,有的在床外被施设」(《大品》255)的情形中制定了学处,所以只禁止铺在床椅上的受用方式,而铺在地面受用的方式并不被禁止。既然如此,为何还说「仅禁止携带」呢?正如「诸比丘,我允许一切殿堂受用」(《小品》320)这句话,即使在个人住处,依住处受用的方式,虽然可以受用如金瓶等被许可的物品,但不得将其作为个人所有来受用。同样,这些皮具虽可以铺地的方式受用,但若作为个人所有而带到各个精舍使用,则不被允许。为了显示这一含义,所以说「应知仅禁止携带」。

「木板」一词,显示经文中所说的木板椅。如注疏所说:「木板椅,即用木板制成的椅子。」「足拭」是用芭蕉树皮等制成的擦脚物。「地面铺设物」是指有毛毡时铺在其上,无毛毡时则在净地上应铺设的草席等制品。「上铺物」是指在僧团的床椅等之上应铺设的覆盖物。

「钵架」是指钵环的支架,即如前所说的资具。「行去者」是指越过土块投掷的距离而行。如果施主在布施时即施与价值千金的毛毯,并说“当作足拭而受用”,则可如言受用。同样,对于床、椅等坐卧具,若施主施与时说“在露地也可随意受用”,则于一切时放置在露地也是可以的,诸师如是说。

1066阿兰若比丘如果需要前往,可将床、椅等挂在无雨处的树上,然后随意而去。这是文句的连接。

1067「白蚁等」:此处“等”字包含老鼠。「不损坏」:意为不毁坏。「彼一切」:指床等全部。

1068“属于自己的”指个人私有的床等物品。“被强占”指床等被上座比丘、或有权势者、或夜叉、狮子等强行霸占而住用,即被侵夺、夺取之义。“有危难时”指当梵行障碍等发生时。应配合理解为“行去的比丘无罪”。

1069从身与语,以及从身、语、意生起,名为“羯磨生起”。应知:不知规定而自己未将物品移去,是从身生起;未询问,是从语生起;明知规定却不如此行,是从有心者,以此二者生起。超越土块投掷距离,是作;不将床等移去等,是不作。

第一坐卧处事的解说。

1070-3“褥”指第一学处中所说的五种褥,以及此注疏中所谓“床褥或椅褥”所示的褥。“覆盖物”指披肩或毛毯。“仅此所说”是诸注疏中所言。“此乃为显示诸注疏中如是所说的情况而叙述,其他类似的应铺设于床椅的覆盖物亦然”,这在三次结集的经典中均有记载,并记录于《心义灯》中。“坐具”指坐具衣。

「草敷具」:将伊拉咖草等绑束在二三处而制成的敷具。「叶敷具」:同样,将椰子叶等绑束而制成的敷具,即名为叶敷具。「卧处」:即于此卧。「一切覆盖围绕的」:此即于同宿事中所说的含义。

「十种卧处」:即在十种卧处中的任一种。「敷设后亦或」:此处「亦」字是合辑词,它合并了「令敷设后亦」这一含义。将「或」字连接于「自己不移去」,成为「不移去或」,此一取舍则包含了「不令移去或」。那便是卧处。

「园之近处」:这是指注释书中所说的近处,即「未围起者的近处,名为从坐卧处向外两土块投掷之距离」。「之」:指被围起来的精舍的近处。

1074「于两者」:指卧坐处与卧具。「于内室铺设后离去」,这是关联。

1075「住处之近处」:此处所说的住处,是指内室等一切有遮蔽、有防护的坐卧处。如注疏所说:「住处,应知为内室或其他一切有遮蔽的防护坐卧处。」其中的近处,是指靠近该处的场所。如所说:「近处,指在其外部邻近的空地。」堂,指有围绕或无围绕的集会堂。如所说:「或在堂,指未围绕或围绕的众人集会堂。」以「等」字,包含侍奉堂、树下等处。侍奉堂,是指无防护的食堂。如所说:「或在侍奉堂,或在食堂。」而无防护性,应依注疏「由于该处所无防护」之语而知。

1076「于三波逸提中所说」:即就「对僧物作僧物想、疑惑、作人物想」这三种情况所制的三波逸提。「十事」:因含摄于那十种事中而称为十事,或十种事即是十事,所谓十事,即毡褥等任何一种卧具。「彼之」:指敷具的……「于人物作僧物想、疑惑、作人物想,或于他人的人物,犯恶作罪」,显示了三种恶作。

1077“举起”:指将已敷设的卧具,如同为了不让白蚁啃食般收藏起来,与“去时”一词相关联。“由他人”:指由长老比丘等有权威者所为。“被阻碍”:指在卧坐处遭到包围、被阻止。

1078“有期待而去”:指怀着“今日去了之后便收拾此卧具”的期待,前往村间等处。如所说:“怀着‘今日回来后再整理’的期待,如此有期待而往河对岸或村间。”“住于彼处”:指停留在所到之处,当心中生起“从那里再往外去”的念头,即为此义。如所说:“在心生起欲往他处之处,便住于彼处。”“询问彼”:此为关联。派某一人去询问那卧具,即为此义。如所说:“派遣某人而询问。”其中,与前面学处相比:床座等若从指定处所,无论是内住处还是外住处,超出石掷距离即犯;而此处则是超出近处便犯波逸提,这是应知的差别。

在露地的床座等,以及精舍中仅有的卧具;若舍弃而离去,所犯过失即以石掷之近处为限。

对于在露地床座等处,或于精舍中仅有卧具,弃之而去者的过失,在于石掷所及之近处。

第二坐卧处事的解说。

1079若比丘于僧团住处,明知有先到的比丘,却侵逼设座,彼比丘犯波逸提。此为连接句。「先到」是指依戒腊取得所分配的卧具而住者。「知」是指了知「此比丘不应被令起」;「不应被令起」是指长老等比丘。又依《词句分别》所说:「知,即知为长老、知为病者、知为僧团所授与。」「侵逼」意为侵入,即进入先到比丘先前所设的床座等之近处,此近处具有之后将说明的特征,这即是其含义。「设卧具」是指在十种卧具中铺设任一卧具而卧,即所谓躺卧。又将说「于十种卧具中的任一」等语。此处省略了「或坐」。如《词句分别》所说:「或坐,或卧。」

1080-2为欲解说前已诵示之义,先为显明「侵逼设座」此处的判别,而说:「从洗足石……乃至……恶作」。对于正进入卧坐处的比丘而言,从洗足石直至其床或椅的范围;对于正离开的比丘而言,则从床椅直至小便处的范围。在此中间区域内的任何处所,即独称为近处,此为连接句。在此区域内,「近处」即成关联。「欲恼害者」是指生起这样的心念:「如此逼迫于人,他将会离去。」「于此设卧」是此句的分析。

1983“波逸提罪”,为解释诵出之文而说“坐者”等。“在彼处”,是指如此以侵扰方式铺设的卧具。“二波逸提”,是就最后一种选项“作二者”而说。而在前两种选项中,则应说“坐者犯波逸提,卧者犯波逸提”。在这三种选项中,各有三波逸提、三恶作,因为对于二者都需说明,所以注疏中说。如何?对于僧团物,作僧团物想、有疑、作个人物想而铺设坐具,犯波逸提;如此,坐具有三种波逸提;同样,卧具有三种波逸提;在“作二者”的情形中,也有三种波逸提。如是,于坐与卧两种情形中,合为十二波逸提。若于他人的个人物上,作僧团物想、有疑,或作个人物想而铺设坐具,犯恶作;如此,坐具有三种恶作;同样,卧具有三种恶作;在“作二者”的情形中,也有三种恶作。如是,于两种情形中,应知合为十二恶作。

1084“作者”,此处由“坐具等”的文脉可知。“所说三波逸提”,即是经文中“于僧团物作僧团物想、有疑、作个人物想”这三种选项下所说之三波逸提。同样,于个人物上也说了三恶作。故说“于个人物三恶作”。由此应知,如前所说的波逸提与恶作,总归于三种情况中,如是所说。

1085-6「已说近处」等二偈中,已说舍弃住处的近处,或在近处、或在露地、或铺设、或令铺设,于彼处坐者,有恶作。于此,一切处皆禁止彼之居住,此为连结。于此,「住处之」者,如前所说之卧坐处。「近处」者,不远处。「露地」者,彼卧坐处之非极近之庭院处所。「坐者或」者,以「或」字,取「卧者或」,及「作二者」,如是摄取。如律文所说:「坐下或卧下,有恶作罪」。「于彼处」者,于先前已到达之卧坐处。「一切处」者,从如前所说之近处,内与外,乃至露地,一切处。「彼之」者,对不满意者侵扰而设卧坐之彼异类人。「居住被禁」者,因与扰乱他人者共住有大害之故,此为意趣。如注疏所说:「实以如是异类人,住于同一住处或同一庭院,无有利益,是故一切处禁止彼之居住」。

“或坐者”:以“或”字,亦涵盖了“或卧者”,即包含坐与卧两种情形。正如律文所言:“或靠近而坐,或靠近而卧,犯恶作罪。”(波逸提第122条)“于彼处”:指先前已有他人先入住的坐卧具处。“一切处”:如前所述之近行范围内,无论是室内、室外,乃至露天之处,悉皆包括,故说“一切处”。“彼者”:指那位心生不满、侵占铺设卧具的异类人。禁止其在此住宿,是因为与扰恼他人者共住有大害,这就是意趣所在。如注疏所说:“因为与这样的异类人同住一寺或同一庭院,实无利益,故于一切处皆禁止其住宿。”(波逸提注疏第122条)

1087“为寒等所逼迫者”:这是词析,意为被寒冷、炎热等所逼迫者,即被恼害者。“等”字包含了“或被热”等情形。正如所说:“为寒冷所逼,或为炎热所逼而入。”在此,“难事”是指在外而卧者的生命或梵行遭遇障碍。

1088“此学处是苦受”,这是连词。

侵占事之解释。

1089「应拖出」者,即应拉出。「或应令拖出」者,或应令人拉出。

1990「多地」者,指具有多处平地——即称为沙地、平地之处,指楼阁。依复合词文法,称为「多地」。

1091「随处遮止」者,于彼彼之处,皆使行踪止息。

1092“此法”的意思是:若以单数词“出去!”命令,即使有多人出去并越过多个门阈,命令者也只有一个罪;而对于从站立处一次次站立、将人驱出者,则依门阈数目计算罪。这是此处的义理。“于命令之刹那”:即在下达“把这人拖出去!”的命令的那一刹那。

1093“一个”:此处应说“犯波逸提罪”。“多个”:此处应理解为“门”,并与“越过”相连。意思是,若因命令“越过这么多道门阈后拖出”、“一直拖到边界门阈为止”或“越过多个门阈后拖出”,当被驱者越过多个门阈时,便随门数犯多个波逸提罪。正如注释书所说:“若如此限定而命令:‘拖出这么多道门’或‘拖到大门为止’,则依门数计算,有多个波逸提罪。”应连接为“有多个波逸提罪”。

1094“从侍奉堂等”:此处依离格表“从……”义,应取“从侍奉堂等”的含义。而“从近处”因与之同位,故整体表达为“从住处的侍奉堂等的近处”。正如《义疏》所说:“所谓近处,仅指侍奉堂等。”至于“以身或以语如此拖出时,犯恶作罪”一句,应连接后文。“彼”是指比丘。通过“等”字,包含了凉亭等场所。如所说:“从住处的近处,或从侍奉堂、凉亭、树下、露地,亲手拖出或令人拖出者,犯恶作罪。”以“语”一词,涵盖了说“出去”这样的话以及“把这人拖出去”的命令。以“如是”一词,总结以上所说的情况:单一行为犯一罪;若有多重行为,则依行为数计算,或依门数计算而有罪。

1095“如是”一词,亦应与“拖出其他者有恶作罪”连接。意思是:如同从住处附近、从集会堂等处拖出比丘或令人拖出者犯恶作罪,同样地,比丘若从住处或住处附近对未受具者进行拖出等行为,也犯恶作罪。同样,应作如是连接:从住处附近或从住处拖出一切资具者也犯恶作罪。所谓“一切”,是指比丘与未受具者之资具。“资具”,乃至染色布片亦包含在内。如注疏所说:“乃至染色布片”。

1096以“于未系缚者”一词,通过简别,显示在非松散系缚的资具中,仅有一罪的可能。如注疏所说:“然而,对牢固系缚而安置的资具,仅有一罪,此《大注疏》中如是说。”然而,松散系缚并非正确的系缚,故应视为“未系缚”一词所摄。应连接为:显示依那位比丘的资具件数而有恶作罪,即对于拖出资具者、令拖出者,说为“彼比丘之……”

1097-8“弟子”与“共住弟子”,此处应补“不如法行者”。如无犯段所说:“驱逐不如法行之弟子或共住弟子”等。“驱逐者”,此处应补“令驱逐者”。驱逐不如法行之弟子或无惭者,或驱逐如是不如法行之共住弟子或疯狂者,或驱逐他们弟子等之资具,或从自己住处,或从信赖者之住处驱逐,或令驱逐,或从僧团住处驱逐已达上者或未达上者,或自己疯狂者,无犯,这是连接。

注疏中说:「无惭者等只应从自己住处驱逐」,经中也说:「于自己个人住处无犯」,为何这里说「于自己信赖者之住处」?这是随顺于此经文而说。在「弟子」等情形中,最初因不如法行等而起“我将驱逐”之念,随即实行驱逐的人,由于心念迅速转变,即使生起愤怒,亦无犯。

1099以「如是」一词,将前述的「驱逐者」以及那里的「令驱逐者」和「彼之资具」等一并归纳。「从一切僧园」这一句,应只与制造争斗者相连结。如注疏中说:「只能将制造纷争、制造争斗者从整个僧园驱逐。若他获得朋党,甚至可能破僧。」而「然而此」,此处以表示差别的「然而」一词,显示除了所说的差别之外,其余判定与前相同。三种生起,是由于从身语意、语意、身语意生起之故。

驱逐事之解释。

1100-1「中等不触头」:所谓不触头,即不触及头部;中等者的不触头,即是中等身材之人头部不触及的高度。依此而说,其含义是:与中等身材者头部不触及的高度相当的下层地面。「空中小屋」:指上方以木板等铺设地面、有两层等类别的小屋。「上方」:在顶部,未作木板等铺设而仅有横梁的上层地面,这是此处所指。如注疏中说:「凡是上方有铺设地面的两层小屋或三层等小屋,都称为“空中小屋”,但此处指的是不触头的那种。」「穿孔脚床」:经文中显示「所谓穿孔脚床,是穿透构件而立的」,意思是:床钉的钉头被穿透,可穿入脚尖,在上端未经敲打的钉子上所安立的床。「穿孔脚」也与「椅」相连。如经中说:「所谓穿孔脚椅,是穿透构件而立的。」义同。

若比丘在那张有穿孔脚的床或椅上坐下或躺卧,依其动作次数,应犯波逸提。这是(与经文)的连结。

1102-3对于僧团物,以僧团物想、疑惑、私人物想三种情况,得三波逸提。「私人」指私人住处。在空中小屋……乃至仅依计数,它得三恶作。这是连结。对于私人物,以僧团物想、疑惑、其他私人物想三种情况,得三恶作。

「在下方不受用处」:指由于木材等堆积而无法使用的下方地面,或不可使用之处。「头触处」:指高度仅容头部触及的小屋。「在非空中小屋」:指在非空中楼阁的地面上所建造的叶棚等处。这里所说的「在可信赖的住处」,是随顺「在自己个人住处无犯」这一句而说的。

1104“凡已置入横木之处”,是指在床脚与床头之上,从横木顶端横向钉入木钉的那张床,于此处坐下或躺卧,不犯。这是句义连接。“于此处”,即指前述已钉入横木的床或椅。“站立”,以此遮止躺卧。“悬挂”,是指在上方悬挂钩等学处中,悬挂任何器具。此学处从起源而言,与羊毛学处相同。这是连接。

空中小屋事之解释。

1105“直至门框”:此处省略了“大屋”。因为律文中说:“大屋,是指有主的屋”,从建造者、施主存在的可能性来说,大屋“指已涂、未涂或已涂未涂者”,在显示如此差别的屋中,门框即所谓背板合处。以律文所说“周围一手距”即门扇宽度的量,以门边附近为界限,这是它的含义。如注疏中说:“门框,是指背板合处周围门扇宽度量的空间。”

“为安置门闩”:此处由于说到与门闩相伴,即与带有门闩的门扇相应的门柱,因此意思是为使门柱坚固不动。如注疏中说:“意思是使带有自己门扇的门闩坚固不动。”“应涂”:此处省略了“反复”。如注疏中说:“应反复涂敷,或令人反复涂敷。”意思是应在草泥之上反复施以泥涂。

1106-7「应知者,此为方法」表示这样的关联:所谓「应反复涂抹,或唯应令人涂抹」,此即所说的方法,应当如此理解。「遮光合处」意为遮合光线之处,是窗扇的异名。正如所说:「遮光合处,即称为窗扇。」此处,在窗扇周围、门板宽度量的地方,即是涂抹之处。即所谓「一切方向、门扇宽度量之空间」。

此处意趣如下:在窗扇周围、门板宽度量的地方,于三层泥之上,随所意欲的厚度,为了整修遮光合缝隙,可自行涂抹或令人涂抹。因为「反复令人覆盖,反复令人涂抹」(波逸提第134条)这一事缘中,由所生的过失而制定了学处,而在开许涂抹时,仅允许在门闩周围二肘半量的地方反复涂抹,所以如果在其他地方反复自行涂抹或令人涂抹,于墙上用泥完成所应作之后,再给予第四次涂抹时,便有波逸提罪,诸师如是说。然而在《义疏句》中,对于三次反复涂抹,除了所说的量以外,仅说禁止,未说波逸提,故说恶作是适当的。

「屋顶的」是指在词句分析中所说的砖、石、灰泥、草、叶屋顶中的任何一种。「二三次」在此,因注疏中说:「『次』是指围绕,如是屋顶可以草或叶而得」,故「次」应理解为以草或叶围绕而盖的屋顶本身。以砖、石或灰泥盖屋顶时,虽可依层次方式而得,但那仅是作为一种表征而言。「以二三次盖屋顶」,依据注疏所说「凡此一切屋顶,应知为屋顶之上的屋顶」,故应知是以层层覆盖的方式。「青物」是指初谷等。如注疏中说:「『青物』在此意指七种谷类所摄的初谷,以及绿豆、黑豆、芝麻、豌豆、扁豆、葫芦、南瓜等所摄的后谷。」这些中任何一种都不存在时,名为「非青物」。

“应决意”指应作安排。“从彼以上”指从三次或从三道以上。如注疏中所说:“于三道或三次之上。”“成巴吉帝亚”者,应于后文将说之适当距离处的非青物处站立,共同商议后,令其覆盖三次,在第三次时命令“这样做”后应离去。若不离去,应默然而立;从彼处更作第四次为盖屋顶而安排时,砖等以砖数计,草以草数计,叶以叶数计,即犯巴吉帝亚,这是所说的意思。如经文中说:“以道路盖者,决意二道后,命令第三道后应离去”等。在此,“第三道”中的“第三”是为格用作受格,意为“第三道”。“于彼处”指在青物处,依“若站在青物处决意,犯恶作”之语,可知是“为决意而站立”的意思。从种子种植开始,直到作物还在,名为“青物”。如注疏中说:“在任何田中,所播的种子虽尚未成熟,但雨季降临时将会成熟”等。

1108-9为了说明即使站在非青物处也有界限,故说“背梁”等。“背梁”是依与梁相接的坐卧处而说的。对于取承椽板而造的坐卧处,这也是一种表征。“背梁”一词,如同“恒河中的声音”等用法,是表邻近依处的依格。这种差别从何得知?从注疏中所说“坐于背梁之上,或尖顶屋承椽板之上,或塔旁”的说明中得知。注疏说“坐”,故此处之“站”应以来去之共通性理解为也包含了“坐”。“在何处”在此,从上下文可知是“在非青物处”。“站”一词,是就为作决意而取站立之处而说的,这从注疏所说“在其范围内,即使站在非青物处也不得决意”中可以了知。

“落下之处”在此,to-后缀是依格之义。其连结为:那个地方是精舍的落下之处。“因”字,因其用于表原因,故应理解为:因为此处是落在非青物处的精舍的落下之处,所以不应站在彼处。

1111在此学处中,首先,在“住处”一词的词句分析中说:“住处,是指已涂抹的等”,因此由其反义可知,仅以草为屋顶和墙壁的小屋,名为“草屋”。所以,草屋顶的小屋即是草屋。

二法与三法方式之解释。

1112“知”,是知道水含有生物。“应洒或应令洒”于此,应当说“以此水”。如注疏中说:“自己以此水洒,或”等。

1113若有人截断水流之后,用来浇灌泥土,对于这样浇灌的人,他的……应当这样连接。

1114-5“流动的”,即引导水流之物。“沟渠”,即畦垄。“正对着作者”,是指若想取水沐浴,自己将水引向正面。若比丘在各处筑堤引水,应依加行计数而有罪,如此结合理解。“加行计数”即依加行数计,指一次次将水筑堵起来,并随所愿方向使其正对自己的加行,依此计数。

1116-7“若水在投入草等时,趋向损耗或浑浊”,在这样的水中,若投入土块,或只是草,即使满满一车一并投入,如此投入者犯一个波逸提。每投一块土块,或仅仅一根草(也是如此)。以“或”字而言,若投入木柴、牛粪等物,依加行计数而犯波逸提——应这样连接。“浑浊”,是指如众生死亡那般被搅动的状态。由此显示,在不导致众生死亡的大水中投入草等,是无罪的。如注疏中所说:“然此大水……乃至……依此而说。”

1118“有恶作”,是指因命令的缘而有恶作。一个波逸提。

1119「一切处」者,指有众生之处与无众生之处。「有疑者」者,因与疑共住,故说为与疑俱者。

1120于「一切处无众生想者」等句中,从增文所得之「于浇灌等作任何事者」,此句应与各别相连。「一切处」者,指有众生之处与无众生之处。「无众生想者」者,指以如是所作加行,生起「所灭众生已不复存在」之想者。「非故意」者,指为不令众生死亡,以瓶等取含有众生之水,唯于水中浇灌或令人浇灌;因回转等而使草等落入彼水中者,名为非故意作。「无念」者,失念而作者。「不知」者,不知有众生存在而作者。

1121-2若存杀害心,即成为第七品第一学处之所缘;为与此区别,故说「无杀害心」。在此学处的圣典中(波逸提140),以「有生命之水」说明注疏所述的第一支,以「知道」说明第二支,以「浇或使浇」说明第四支,而未说第三支。然彼第三支,因在第七品第一学处中,波逸提之语已说明杀害心,故在此以其不存在为相,实已说明第三支——依于此意趣,注疏中说「无杀害心」。是故说「此有四支,由大仙所指示」。「此学处之」者,即此学处之。

1123对于持有“有水含众生”想者,即使事前已知“如此使用将令众生死亡”而自行浇水或指示他人浇,也如同明知“飞蛾等众生会扑入灯中而死”却依然点燃灯火一样,即便没有杀害的动机,罪行也会成立。因此说“制定罪,三心”。这里,若出于对某事的愤怒或因游戏放逸而浇水,则是不善心;若为花木等浇水,则为善心;若已漏尽且不知此事有过制者而为之,则为无记心——应知此为三心。“彼之”者,指第七品第一学处。“此之及”者,指此浇水学处。“此为差别”者,即此为二者不同之处。于是,涵义为:于此论中所指示的,已经显示出来了。彼学处为世间罪,此学处为制定罪;彼为不善心,此为三心;彼为苦受,此为三受——如此已说。

若问:第七品第二学处与此学处有何差别?应知:此学处以“浇或使浇”而依护外物之用首先制定;而“若用有众生之水”这一学处(波逸提三百八十八),则是依自己沐浴、饮用等的使用而制定。又,即使彼学处首先制定时仅就个人使用而制,此处亦应把握此一学处是依护外物之用而制定。

有生命水论之解释。

住所犍度第二。

1124-6“具足八支”:这里,“具戒”等为第一支,“多闻”等为第二,“又彼二者”等为第三,“善巧言辞”等为第四,“大多为比丘尼们所喜爱、所满意”为第五,“有能力教诫比丘尼”为第六,“而且此事非为世尊”等为第七,“满二十岁或超过二十岁”为第八——这些即是圣典中所讲的八支。“比丘尼之教诫,为此目的之认可”这一句,是复合词的分解。“在此”,即在此学处中。“其羯磨为白四”,是复合词的分解。“以羯磨”是经省略后的补充。

此处所许可的,是由大仙以白四甘马为具足八支的比丘所作的“教诫比丘尼之认可”;未得此认可者,即是所说比丘——应如此连接。

“以八重法”:即依圣典所述八重法,如“戒腊百年的比丘尼,应对当日受具足戒的比丘行礼敬、起迎、合掌、恭敬行”等(波逸提149)。“一位比丘尼,或众多比丘尼”:此依上下文可知。“令退下或”:即仅诵出圣典。如注疏中说:“应令退下者,应说圣典”(波逸提注疏149)。“彼法”:指前述八重法。“应教诫”:应作名为“诵说八重法圣典”的教诫。

所说为何?比丘尼们于布萨日前来求教诫,礼拜后退坐一面。比丘依“由彼比丘”等经文所示方式,问:“诸姊妹,大众和合否?”若答:“尊者,我等和合。”再问:“诸姊妹,行八敬法否?”若答:“尊者,我等行。”便说:“诸姊妹,此即是教诫。”以此交付。若答:“尊者,我等不行。”则应诵出“即使百岁比丘尼……”等八敬法文句以作教诫,此即此处所说之义。如所说:“应令退堕彼法而教诫。”

1127「以其他法」者,谓以经或阿毗达摩也。「于一处达上者」者,唯于比丘尼僧团中达上者也。如注疏云:「于比丘尼近前一处达上者」。「如是」者,显示教诫者得恶作也。

1128「唯于比丘近处达上者」者,摄受与摩诃波阇波提·瞿昙弥一同出家的五百释迦女也。于性别转变时,若已达上之比丘转变性别,如是亦显示为波逸提,此为义也。

1129「不交付教诫」者,问:「诸姊,八敬法行否?」答:「我等行之,尊者。」此处即同彼义也。

1130“以敬法教诫者,恶作”,此为文义衔接。

1131“不受者之教诫”:在此,“为教诫而作请求的消息,即彼事之教诫”,此被认定为;意谓不接受教诫教示者。“不回报者”:自己所受的教诫教示,于布萨堂宣告后,由诵巴帝摩卡者所给的回示,带往比丘尼僧团却不说者,亦属此类。“愚者”:因不知如何接受教示、前往布萨堂宣告、持回示、及于布萨日向比丘尼僧团如理回告,故为愚者。“病者”:虽往布萨堂,然有障碍宣告的疾病者,即为病者。“行者”:于布萨日不安坐而有应离去的紧急行程者,即为行者。除此之外,有恶作。此为联结。

1132“从羯磨”:此处以“羯磨”一词,意指以白四甘马授予比丘尼教诫师的认可羯磨,此在注疏中已说。若省略白与甘马语,或倒置而作,则名为非法羯磨。“别众”:因应给与欲者未将欲带来,或因已集会的比丘被驱出,而有别众时。“有三波逸提”:即“于非法羯磨,作非法羯磨想而教诫别众比丘尼僧团,于别众作别众想而教诫,疑而教诫,作和合想而教诫,犯波逸提”——于非法羯磨作非法羯磨想这方面,有如上所说的三种波逸提。

1133若对非法羯磨尚存疑惑,此义亦同,故言连结。“如是”一词,即以此摄“于别众比丘尼僧团,有三波逸提”之义。所言为何?即是在非法羯磨的疑惑一方中,“教诫别众比丘尼僧团时,若作别众想、疑、作和合想,犯波逸提”——这是在非法羯磨本身的疑惑一门中所说的三种波逸提。而“作法羯磨想者”一句,也应与“若对非法羯磨”之义相连,“如是”即作关联,由此摄“于别众”等义。“于非法羯磨,作如法羯磨想,教诫别众比丘尼僧团时,若作别众想、疑、作和合想,犯波逸提”——此为所说三种波逸提。将这些波逸提如此关联起来,即为“已说九波逸提”。

正如在此非法羯磨章节中所示,在“于和合比丘尼僧团”的选项里,同样有九种波逸提罪,为显明此义,故说“于和合亦有同等数”。如所云:“于非法羯磨,作非法羯磨想,教诫和合比丘尼僧团时,若作别众想、疑、作和合想,犯波逸提。于非法羯磨,疑惑,教诫和合比丘尼僧团时,若作别众想、疑、作和合想,犯波逸提。于非法羯磨,作如法羯磨想,教诫和合比丘尼僧团时,若作别众想、疑、作和合想,犯波逸提。”

1134“依两种九法之力”者,即依照前面所展示的别众九法与合众九法这两种九法之力。“他们”即指那些波逸提罪。

在如法羯磨中,若作非法羯磨想而教诫别众的比丘尼僧团,作别众想、疑惑、作和合想而教诫者,犯恶作。在如法羯磨中,若疑惑而教诫别众的比丘尼僧团,作别众想、疑惑、作和合想而教诫者,犯恶作。在如法羯磨中,若作如法羯磨想而教诫别众的比丘尼僧团,作别众想、疑惑、作和合想而教诫者,犯恶作。如此,于别众一方有九种恶作。在如法羯磨中,若作非法羯磨想而教诫和合的比丘尼僧团,作别众想、疑惑、作和合想而教诫者,犯恶作。在如法羯磨中,若疑惑而教诫和合的比丘尼僧团,作别众想、疑惑、作和合想而教诫者,犯恶作。在如法羯磨中,若作如法羯磨想而教诫和合的比丘尼僧团,作别众想、疑惑而教诫者,犯恶作。在如法羯磨中,若作如法羯磨想而教诫和合的比丘尼僧团,作和合想而教诫者,无罪。此处除了最后一个无罪门外,其余八门于和合一方有八种恶作。如是前面九种,加上此八种,于如法羯磨一方共有十七种恶作。因此说‘如法羯磨中亦有恶作,共十七种’。

11351135. 所谓“被告知‘教诫吧’而说”者,此为关联。被告知“说八重法吧”而宣说这些法者。所谓“被问问题而说”者,即是在八重法的范畴内被问及问题而就此本身作答者。所谓“对在学尼说”者,此为关联。意为:对在学尼说八重法,则无过失。对痴狂者等宣说者,是为无过,此是关联句。

11361136. 如今,为了使人善知比丘教诫者的差别相——虽然三种多闻者的特征已在一处开示——故而宣说“应仅令口诵”等语。应如此连接文句:应将两部本母熟练掌握,令能口诵。应如此连接文句:应将比丘、比丘尼分别中的本母熟练掌握,令能口诵;即是在熟练掌握比丘、比丘尼分别中的本母之后,研学其义注,并应仅通过经文、义理及语言惯用表达方式来作守护。应如此连接文句:应将四诵分熟练掌握,令能口诵。以上如是开示。以“熟练掌握”一语,开示应在经文中熟习之后受持而遍问。以“应仅令口诵”一语,开示应为此义理而听闻、受持、遍问。

1137「为遍说之义」者,即为来集者说法之义。「说法之道」者,指大善见说法之道。「吉祥……乃至……随喜」者,谓于最上布施等吉祥中的布施说,称为饭食随喜;于童子吉祥等中的《大吉祥经》等吉祥随喜;以及所谓非吉祥即死亡,于其处,在亡者供食等中的《墙外经》等说。如是,有此三种随喜。

1138「为了布萨等之义」者,此处以「等」字含摄自恣等。「羯磨与非羯磨的判别」者,即于羯磨犍度中所说的判别,在《附随》中则说为羯磨犍度所出微细羯磨之判别。以「业处」一词,因将说「能障最上义者」,故此处指观业处。依观修习者,当以界差别门修习,此在结使句中已说。「最上义」者,即阿罗汉。

1139「学习如是量后为多闻者」者,因已学习如所说之法,故为多闻者。「五夏」者,从受具足戒以来满五年。「十夏」者,同理亦尔。若以年计,在五夏满时;若以安居数计,虽未满年,亦得称五夏。否则,应知为不足五夏。有诸人不审查年数,唯取「五夏」字面共称,便以安居数为计,如于满二十岁得受具戒等中,此并不恰当。若作此取,当寻求理据。「舍离依止」者,舍离依止而住。「自在」者,因不依止师而得自在,以此显示依止解脱之相。

1140「二分别」者,即比丘分别与比丘尼分别二者。此处所言的「口诵」,亦关联遍问而说。因此,《义利灯》中说:「二分别应熟习、口诵」,这也是关联以遍问方式而作的学习而说。——有人如此说。 「文字等」者,此处名为文字者即句,以「等」字所摄的名为随文字者即字母,意即不舍句与字母,如此所说。 「于四部中」者,即长部、中部、相应部、增支部,作排除时是处格。应连接为:一部或一书也算一。藉「也」字,应知亦摄小部。藉「或」一字,显示在小部中,本生诵者即使学习有义注的本生,也应学习法句及其因缘。如此显示时,是为合集二书,或四篇集事。

1142「方之最上」者,无论他住在何处,即是彼方的最上者、首要者。「随欲而行」者,意思是于任何方所,都能随其所欲而住。应如此连接:可随心令众集会,而得自在;意思是成为自在者,便能随其所愿令比丘众集于此处。至此,已说众会者的特征。

1143「语过失」者,即口诵上的过失。于此,毫不犹疑地说:「今此施物之规不成立,故依米哈咖的遍问之说而作义理,并非造成语过失。」由此,如所说之第二支即被包含。

1144“阿萨”:指此学处。三支:自己未获认可、比丘尼圆满受具足戒、以教诫的方式宣说八敬法——此即三支。

教诫之解释。

1146“三句波逸提”:指“日没时有日没想、疑、无日没想”,依此三种分别。“于一处受具”:指于比丘尼僧团中受具足戒者。“然而,教诫于比丘僧团中受具足戒者,唯是波逸提。”注疏中作如是说。

1148“依诵出等方式”:指依照“无犯:作诵出、作问难”等无犯条款的方式。“阿萨”:指比丘。

日没之解释。

1149‘若未被认可’:因后文将说‘教诫者’,于此可得‘已认可者’之义。‘比丘尼住处’:指比丘尼寺院。‘除适时外’:即除‘此处此时,比丘尼患病’所说之时以外。‘所谓病比丘尼者,不能为教诫或共住前往’,于所示病时无罪,是此所说之意。

1150‘有二波逸提’:由第一学处与此学处,则有两个波逸提。‘亦有三波逸提’应联系起来理解:由第一、第二、第三学处,则有三个波逸提,即此之义。

1151‘以其他法’:指以不同于重法的其他佛语。‘二恶作’:以未认可之比丘前往比丘尼住处为因的两个恶作。‘比丘尼’:因将说‘即使是已认可者’,故有此说。因在‘以八重法或以其他法教诫,犯波逸提’的日没学处中已说,故说‘以夜为因’,意为以夜间教诫为根本因。

1152“二波逸提”者,指以第二句与第三句为根本。以重法作教诫,此重法即是某一波逸提的因缘,这是对词句的分析。由于已得认可,因此以重法为因的波逸提不构成犯,这是其中的关联。依此第一学处,显示无罪的情形。

1153“彼”者,即指已得认可者。依此第三学处,成恶作。依第一学处,为无罪,故说“因已认可”。依第二学处,为波逸提,故说“因夜间”。

1154“三句波逸提已说”者,指“对已受具足戒者,持已受具足戒想、有疑、持未受具足戒想,于非时而入比丘尼住处作教诫,犯波逸提”——此三句波逸提已说。“其余二句”者,指“对未受具足戒者持已受具足戒想,犯恶作;对未受具足戒者有疑,犯恶作”,这是所指示的其余二句。“教诫者”,指以任何方式作教诫者。

1155「三句巴吉帝亚,于恶作处唯有恶作」,为显示此义而说「如是」。前往比丘尼住处后,以其他法教诫者亦如是,此为连接。

比丘尼住处之解释。

1156「衣等」者,以「等」字摄受钵食等其余三资具,以及恭敬、尊重、敬奉、礼拜、供养。「已认可」者,指以比丘尼教诫者之认可而获得认可。

1157「三句巴吉帝亚已说」者,即:「于如法羯磨,作如法羯磨想、疑、作非法羯磨想而如是说者,犯巴吉帝亚」——此三句巴吉帝亚已于圣典中显示。这里所说的「羯磨」,即是如前所述的认可羯磨。于非法羯磨,作如法羯磨想者、疑者、作非法羯磨想者,依此三种而犯恶作。……「二十岁或超过二十岁」者,此是认可之要素。

1158“被认可而未受具足戒者”,是指什么?是指之前被认可后,舍弃学处而转为沙弥的人。“为了利养”,是指为了衣等资具的利益。

物资之解释。

1162“由比丘尼所与”,此处应作“由比丘”。文句应连接为“由比丘所与”。“比丘尼”则是多余之文。“于彼处”,即指衣受持学处中。“已指示”,即已显示。

施衣之解释。

1163应连接为“非亲里比丘尼之衣”。

1164「此中」者,即于此学处中。

1165应连接为「穿针入衣」。「针之取出」者,即从衣中取出。

1166「用功之数」者:若一次穿入多针,则以针引出所作之努力次数而计。应连作「众多波逸提」,意为:依努力次数而成诸罪。

1169应连接为「有多巴吉帝亚罪」。「在针道上」者,在针之路径上。「在第二道上」者,此处应知「阿拉」一词为韵律结合之便而省略。

1170“何以故说”者,意谓对“有多罪”之说,尚有何语应说。“三波逸提”者:如所说“于非亲里者作非亲里想,或疑,或作亲里想,亲手缝衣或令他人缝衣,犯波逸提”,此即所说的三波逸提。

1172“其他资具”者,指鞋袋等物。“缝”者,此处由“使缝”一语增补而得其义。“在学尼、沙弥尼”者,即称为在学尼等。

1173“作”:由于缝制的行为而应犯,故称作业。

缝衣论注释。

1174-5“约定”:以“今日往、明日往”等方式预先约定。如所说:“约定‘今日或明日或后日前往’。”“道路”:指同一行程的道路,乃至村与村之间。“除时外”:即除了“此处此时,应与商队同行的道路被认为有危险、有恐怖”所说的特定时节之外,故说除外。“应与商队同行之道路”:指无商队即不可行的道路。“有危险”:指可见盗贼卧、坐、立、食、饮之处的那种道路。“有恐怖”:指显现被盗贼杀害、死亡、伤害、劫掠之人之处的那种道路。“此处”:在此情况下,不违背与比丘尼所作的约定,与彼同行同一行程道路之时。

“另一村”:即村与村之间;进入、前往彼处,称为村际进入,意为作于彼处。“或于无村的旷野超过半由旬”:应理解为“由旬”;“或于离村的旷野道路超过二伽伍特”,其义亦同。

1176「有罪」者,为显示总说之罪的分别与不分别两种情形,故说「于此」等语。「于此」者,指对此学处的判析,或此论题之中。「显示恶作」者,是连接上文。「立于不净地」者,此处所谓不净地,是指村内的比丘尼住处、门阁等类。如注疏中所说:「然而,若约定地点为村内的比丘尼住处之门、街道,或于他处之四衢道、象厩等处,则比丘犯恶作罪。」此处,四道交汇之处为四衢,三道交汇之处为路口。

1177「净地」者,名为比丘尼住处等。如说:「若双方皆立于比丘尼住处、或园林之间、或坐堂、或外道卧处而约定,则无罪。此实为净地。因此,在这些处所由于约定之故,不说有恶作罪。」以此故说「不说者无恶作」。「不说者」是对词句本身的分析。

1178「于二处」者,指在不净地站立而约定后行去,及在净地站立而约定后行去,此二种选择情况。「正在行进者」者,以「正在」一词说明已出发者。如说「于出发时无罪」。「比丘」此语,用以指明比丘尼并无此罪。为限定罪行的领域,故说「非不相邻」等。

1179“于彼亦”,是指在进入净地边界时也是如此。“已说”,即大注疏。如言“大注疏中已说”。

1180“中间”,指自己已离开的村落与相邻村落之间的区域。如说:“从村出发后,直至未进入相邻村的界内,于此中间即便作了约定,比丘亦犯恶作。”在此学处中,依时间、门、道路而有三种约定与非约定的情况。为显示在道、门非约定时亦有罪,故说“门……乃至……称为”。然而在时间非约定时,将会宣说无罪;若有罪,则是波逸提。

1181“于未约定之时”,即:若以“我们将在午前前往”等语作了约定,则午后等时段便名为未约定之时,于彼时。“仅于比丘之约定”,指并无比丘尼的约定,唯独比丘之间有约定时,犯恶作。

1182在约定时间前往者,或在非约定时间以不同标记前往者,或在危难时约定前往者,无犯。此为连接。‘如是’是指出‘约定前往者无犯’这一含义。

其中,‘时’是指如前面所说的特定时间。‘不同标记’是指时间标记的不同,即‘我们将在某日某时去’这样约定后,到该去的时候,那个时间标记发生了变化,这是所说的意思。就如所说的‘只有在时间标记不同时才无犯’。‘危难’是指国土分裂、人民逃难的时候,比如‘国土分裂时,人民登上车轮逃散,在这样的危难中’。这里‘国土破坏’即国土毁灭。‘登上车轮’即登上威仪路的轮,或登上车的轮。‘痴狂者等’中的‘等’字包括了心乱者等。

1183‘身语等三’中的‘等’字包含了心,即指身、语、心。

共议论注释。

1184“向上行”是指逆流而行的船;“向下行”是指顺流而行的船。“登上”一词,此处省略了“约定”。如说:“若比丘与比丘尼约定,共登一船。”以世间嬉戏为名的朋友交往而登上彼船,以嬉戏心为先导而互相约定,这是它的含义。如注疏中所说:“以世间嬉戏、朋友交往的缘故,以嬉戏为先导而约定。”

1185沿有村庄的岸边行走,或经由村与村之间行走,犯波逸提。沿无村庄的岸边行走,行至半由旬犯波逸提;超过半由旬之处,无论有村还是无村,皆犯。

1186为了说明沿一由旬宽的河流中央行走时,依半由旬计罪,故说“如是”等。他们说:“对于宽度不足一由旬的河流,其中央分属两岸。对于沿这样的河流中央行走者,依村落间计数及半由旬计数而结罪。”

1187“随意于海中”一句,应补上“应行”之义。以“于一切注疏中”等文,说明允许随意而行的理由。由此可知,在不流动的水域、池塘等处,并无罪过。

1188“为到达渡口”,即为了抵达对岸的渡口。“彼船”,指该船。“适当者”,指驾船之人。

1189“如是”一词,包含了“无罪已显示”这一含义。未与比丘尼约定而共乘一船,或为了横渡而与比丘尼约定后共乘一船,或于危难时与比丘尼约定后共乘一船,如此,皆已显示无罪。这是前后的连结。

“与前相同”这一句,涵盖了“于未约定之时”等所说明的判定。在此处,若仅于时间约定有疑,则无罪;若于渡口与船约定有疑,则有罪。如所说:“此处亦唯于时间约定有疑者无罪”等。由于“以世间友谊交往为缘,以游戏为先而约定”的说法,有人说“此学处是不善心、世间所呵责”,此说不应取。因为以游戏为先登船后,当进入村落间,或超过半由旬时,即使具足善心或无记心,也构成犯。如果此人因生起悚惧而证得阿拉汉果,或者进入睡眠,或者作意业处而行,又怎会具足不善心?而此学处却被称为“不善心、世间所呵责”?因此,这是制定上的呵责,三心,已成立。

登船论注释。

1190若比丘舍弃在家人所作的准备,知是比丘尼所劝化之食而食用者,波逸提。这是连结句。“所劝化”者,即向诸俗家宣说比丘的戒、多闻等功德而使之获得。如所说:“比丘尼所劝化,即以称扬功德而获得、应得之物,已作,此为义。”“在家人之准备”,是指在比丘尼劝化之前,在家人已准备好的食物。如所说:“于比丘尼劝化之前,即在家人已准备之食。”因下文将说“或除在家人所成办者”。

1191“其”字,由于下文将说,应与“何食”相连。“其”是指五种所说的食物。“于一切吞咽”,是指于一切令食物进入喉咙的努力中。

1192若比丘尼所劝化之食而食,则有罪。如此连接。

1193“于二者”——指已劝化与未劝化两者。“于一切处”——即在这两种情形中,受用者仅因吞咽即成恶作。如此连接。

1195除了五种食之外,若食用其他任何粥、硬食、果等,则无罪。如此连接。

劝化食谈论之解释。

1197此第十条学处,在生起方式等方面,与第二不定法完全相同,应以此连结来理解。“此学处”,即所说的“若比丘与比丘尼一对一于屏处共坐,波逸提”——即屏处坐学处。

独坐论注释。

比丘尼品第三。

1198「一」:指一日。「施处食」:希求福德者不指定某一特定宗派,为随其所欲施与,而在讲堂等处设置的五种食物中的任何一种。如所说:“施处食者,谓五种食之任一种,于堂、棚、树下或露地,不指定而依需设置。” 「无病者」:此处,《词句分别注疏》中说“无病者,即能从施处离去者”,又说“能行半由旬或一由旬”,故意为能从彼施处步行半由旬或一由旬的有能力的无病者。 「从彼以上」:即从第二日起。

1199“不指定而设之食”一句,其连结之义为:不设定“只给这些(人)”或“只给某一派别”,也不作“只限此数”的人数限定,而是作为一切共有而施设于住处的食物,此即是义。“依所需而设之食”一句,其连结之义为:此处“所需”指填腹等目的,即是此食的作用。分解而言:不设定“应施与这么多”,而是依“应施与进食者所需”而施设的食物,此即是义。 「应食」:依业成就或状态成就。 「食」:可吞咽者。 「一次」:一回。 「于彼处」:于住处。

1200「彼食之」者。「于一切吞咽中」是指,当一切吞咽的加行完成时。那吞咽者。波逸提罪依加行次数计算。

1201「以一家于多处所差别中施设」,及「以多家于多处所差别中施设」,此为连结。「食」是所论的主题。所谓「一」与「多」,处所的差别称为处所差别,而「多处所差别」即指这些,于他们中。「一受用」是指受用一团食。以「唯」字遮止第二日等受用。

1204「病者」——此为连结:凡依所说相状成为病者,反复食用,或去或来者,皆无犯。乃至行半由旬者、去而复来者,或于途中道路及所至处,在一日之中食者,无犯,此为所说。如云:「凡去者于途中一日、于所至处一日食者,彼亦无犯;来者亦同此法。」「指定而施设」中,「诸比丘」为省略。如云:「唯为诸比丘之利益而指定施设。」「少许」者,指不足满腹的少量食物。如云:「非为施设所需,若得少许少许,如是恒常受用亦可。」「一次」者,如所说法,于施设所需中受用一次者,无犯。

1205「粥等」者,以「等」字摄五种正食之外的其他可吞咽物。

住所论之注释。

1206「所说诸时除外」是连接语。即所谓的「病时、施衣时、作衣时、道路行时、登船时、大众时、沙门食时」——这七种时除外。

其中,当因脚掌皲裂而不能行乞食时,此为病时。对已行咖提那衣者,为五个月;对其余者,为咖提那月,此为施衣时。当正在作衣时,对衣做任何应做之事,此为作衣时。当欲行半由旬,或正在行,或已行毕,此为道路行时。于登船时,亦同此理。当在乞食村中,四位比丘行乞食后仍不能得食时,此为大众时。当任何出家者以食作邀请时,此为沙门食时。何谓大众时?即已说的「大众等」。

1207什么是众食?这里说“凡”等。凡是通过五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由邀请或由告知而得到的,在此所指即是食,这是连结。由邀请者,是指以“诸食”等后面将要说明的方式所作的不如法邀请。由告知者,是指以“即使”等后面将要说明的方式所作的某种如法告知。

1208-11“诸食”,是属格用于排除,“某一”为省略,即五种食中的某一种,这五种食被概括为“饭、𪎊、干粮、鱼、肉为食”。“名”,是指下面将要说的饭等名称。“邀请比丘们”,此处省略了“一处或异处”。如所说“一处受邀,异处受邀”。一处邀请,是指当所有比丘在一处站立时所作的邀请。异处邀请,是指前往比丘们各个住处,或前往一处站立的地方,由多人所作的邀请。如说“前往四个住处或寺院而异处受邀,或者就在一处站立时,一人由儿子邀请,一人由父亲邀请,如此也是异处受邀”。

异名,是指饭等所有词的异名,以及“你们接受”等动作词的同义语。异语,是指摩揭陀语之外的僧伽罗、达米拉等方言。以异名或异语进行邀请,这是连结。

『其后』,即邀请之后。『邀请』,指如前所说的不如法邀请。『一处取』,即彼此在十二手肘的范围内不离对方,或站或坐,一处取食。

『众食之因』这一句,是说如果不这样取食,便不会因食事而犯波逸提。

1212「或一处、或各处,不论行往,还是食物,于众食中皆非因缘」,智者们这样说,此为连接。其中「或一处、或各处」一句,省略了「或站或坐」。

1213-4“令知”:以“给我们四人食物”等语,共同令知;或以“给我、给我”等语,各别令知。“如是亦”:也是通过令知。

1215“二种”:指邀请者与令知者。

1216“于七时中食者无罪”:此为连结。从“众食”的文脉可知,其义为:于如上所说的病者等七时中,无过失而食者。“一处”一词应与“取”连结。“食者”指食者们。“如是”则回应“无罪”。

1217「未达上者、行者、钵、未邀请者」,未达上者……乃至……受邀请者,意即以这些作为第四人。以未达上者、或乞食行者、或第四人之钵、或未邀请者作为第四人,一同取食者,牟尼开示为众破;此即显示众数不圆满。「以乞食为行持者」为乞食行者,此处省略前词而称为「行者」,即乞食者。因他不接受邀请,故非众食者,此为意趣。「钵」是指坐在精舍中,为获得以自己为第四人的食物而遣出的钵。「未邀请者」是指最初以不如法邀请时,不入于该邀请中的达上者。「于此」指此学处中。「亦」字指向下文将说明的二人或三人的判别方式。

1218「时节所得者」指病人等七种时节所获得者;此处以属格表限定。省略「某者」,与「以……方式」相连。连结为「非众破」。时节所得者自身虽无罪,但以彼为第四人而取众食者却生起罪过,故说「然应知有罪」。如大注疏所说:「时节所得者自己得脱,其余人等因满众数故成为有罪者。」

1219为了显示:若受请时取了五种主食中某一种的名称,而接受其中另一种所施的食物时,并无违越,故说「诸主食」等。「诸主食」为属格表限定,即「以某一种的方式」之义。所谓无违越,是指以饭等名称受请后,而接受所施的粥等时,不成为众食。

1221「常食」即固定食。若说“你们取常食”,即使多人一同取用亦无妨。筹食等亦同此理。

众食论之注释。

1223-4“被众多人”指被各别邀请的众多人。“于五种中任何”,此处应补充“于如法者中”,属格表限定义,意为“于五种如法者中的任何一种”。以“舍”等句所言为何?即对某人作分配时,若其在场,则以“我将我的食物份额给你”的方式当面分配;若其不在场,则称其名,以“我将我的食物份额给某位”的方式非当面分配,从而舍弃对最初邀请者的分配,即不对其作分配之意。

“食”者,此处应补“凡食者”。受邀之人,若食用后来所邀请之食,犯波逸提,此为关联。其意为:若颠倒次序,即使仅食一口,亦犯波逸提。这是说什么呢?先吃后来所邀请者的食物,后吃最初所邀请者的食物;以及在一钵中,将最初所邀请者的食物置于底部,另一人的食物置于上方,伸手向下,尚未吃到底层食物的一口,便先吃了上方的食物——此即所说。由此,若不颠倒次序而食用混合食物,则无有犯,此大注疏的决断便以反面特征显示出来。正如所说:“邀请二三家,同坐一处,从此处彼处取来食物,倒入一处,倒入汤与菜肴,成为一混合,于此无犯,大注疏作如是说。”

1225-6为依词句分析中所说方式显示展转食之相,故说“诸主食亦”等。意谓:食用他们五种主食中的某一种主食。“被大仙阐明”者,即依词句分析中所说“展转食者,名为五种主食”等方式而说。

1227“于何处”者:指众多人置于同一钵中的食物,因仅由一人施与,故无需分别考察。“一切成为一味”者:并非各个可识别的味道,而唯独是一味。

1230“以村”:以此仅指村落。“受邀者无罪”:此应分别与村、众、镇相配合。以“村”一词,如“从村或林野”(波罗夷91)中所说,亦含摄城市。“众”:指各自聚集而行善法的如法之人。“镇”:指有市场的大村庄。受整村邀请后,到达时在任何房屋中用餐,无罪,此为义。于众等亦同此理。如所说:“受整村邀请者,在任何处食用,无罪。于众亦同此理。”(波逸提注疏229)“常食无罪”:意为从多处施与的常食,纵使颠倒次序食用亦无罪。

1231以身、语、身语意所犯,称为咖提那衣的生起。在这里,“作”是指食物;“不作”是指初次邀请时的不分配。这两者即说为“食物与不分配”。

次第食论之注释。

1232-3“糕”:即极美味等味道。“为送礼之故”:为作礼物之故。“备办”:已准备。“为路粮之故”:为行者的资粮之故。“备办的酸粥或”:这是连接。“酸粥”:即炒粉、生粉、芝麻、米等。如《波逸提注疏》所说:“炒粉、生粉、芝麻、米等,一切在此皆称为酸粥。”“糕或酸粥”:此为连接。“或”:仅是语助词。“于彼”:指于已备办的糕或酸粥中。“比丘”:此处省略了“若欲求者”。

“二三钵”:即二或三钵,此为解释。“满”:指与钵口边缘下边线齐平而满。如《波逸提注疏》所说:“取与口缘下边线齐平而满的钵。”“二三钵满”:这里显示了限量,以限量与所限量无别的施设,应取糕与团食,如“二或三那利米”。“以糕或以粉”:此为连接。“粉”:指已炒粉与未炒粉,由此芝麻等也被标示。若第三钵从口缘下边向上堆高装入,即以“超过彼”而被取用。如所说:“若取第三钵堆高者,依糕计算,犯波逸提。”

1237其中,“于彼”一词指:在那些糕饼或团食中,若得两钵满——这是应作的连接。“一钵满应施”是连接。“从一”指:从一钵满不应施——这是连接,意思是不应怀着不情愿施予任何少许。如(波逸提注疏233)所说:“用所取的那一份,不应不情愿施予任何。应随己意而为。”如此施与时,在集会堂或自己固定的住处,对眼前的比丘僧团作共同分配之后,不应只施给友人而不施与他人。如所说:“然而,不应随友而施。”(波逸提注疏233)

1238-9“施非送礼、非路粮者”是连接。如(波逸提235)所说:“施非为送礼或路粮之目的而准备的食物。”“从彼”指从送礼与路粮而言。以“或”字,此处未明说的“当行程停止时施与”(波逸提235),即于无罪事中所说的情况,也被包括在内。“少于彼”指少于他们二、三钵。如所说:“接受少于二、三钵满。”(波逸提235)若以非路粮等之想而取用路粮等,也有罪,因为此学处并不以心想为犯。由于是为自己而取,即使说“施给此人手中的”这样的言语也犯,故属语业。

卡那母论注释。

1240“以其他”是通过省略派生词尾来表达的,其意为“以某一”,而与“已施食”相连接。“诸食物”是处格,表分别义。“已施食”指如注疏中所说两种方式而成为已施食者:一是“尊者们,请随意取用”这样以随欲施食;二是自己说“够了,友,少少地给”这样以拒绝施食。在两种施食方式中,“已施食”一词的“施”字根应依请求或拒绝来理解。“波逸提,非剩余”是句读。对“非剩余食物”有所限定,在“以其他”处转换格位后,应连接为“五种食物中的任一”,即后文非剩余食物说明中所说的五种食物中的任一。因是与“或副食或主食”一同宣说,依同一关联之理,应取“或副食”。所谓五种食物,除时限三种之外,一切时分食物即称为副食。

1241“未食”者,此处显示尚有未尽之食,若有人正在进食,谓其进食的行为还未中断,仍在持续。“食物”者,指在手等之中可见、堪能施与的米饭等食。“手范围”者,谓将堪能施与之食物取来,准备施与时所站立处,相等于二肘半手之量。“持来”即“持至”,亦即“持至性”,这是说欲行施者站定,以身体作出递送食物的动作。“身语拒绝”者,谓对于如此递来的食物,接受者用手部变化等身体动作,或说“够了”等语言,所表示出的拒绝。

1242“以无戏论”者,指连同习气一并断除了渴爱等三种戏论的如来。

1243“于彼”者,指于米饭等中。“七种”者,即与下文“稻”等所说诸种相符的七种。

1244「水生」者,谓生于水中;「于此」者,指五支施食中;「此决定」者,即开示将述方式之决断。

1245「稻」者,即一切稻类;「粳」者,即一切粳类;「粟」者,包括白、红、黑等一切粟类;「稗」者,即白稗;「以谷」者,指积集福德资粮的世尊。

1246「草」者,即是草种。此已显示,此已摄尽。「细糠盗贼」者,即微细之糠秕。

1248为显示肢体的圆满,故说“以手”等。

1249“纤细”者,即细薄。

1250不守护自恣。

1251-2“谷汁等”:以“等”字包含酪等物。“投入后”:投入炉灶之后。“果”:葫芦等果实。“叶”:用作汤菜的叶子。“笋”:竹等之笋。“诸多”:是上述诸物的修饰语。“于其中”:指投入叶等之后的酪等之中。“显示下限”:此处省略了“于受用时”。“生起”:此处指“果等粥”之义。

1253-4“汁”:指肉等之汁。应于说“取粥”或“粥”一语后作连接。“粥已摄取”:此处,无论下限显示或不显示,两种情形下的判定与粥本身相同,这便是所指的义趣。

1255“触”:指接触。词根“触”有接触义,此处即表“投入”。如其所说:“于彼处投入鱼肉”。应如此连接:若可识别出芝麻许的鱼肉。“令生”一词,此处应补上“令生起”。“粥”字应依主格变化,连接为“粥令生起”。

1256「混合」,应连接为:「已过滤者不令生起。」

1257应连接「除一切」。为显示除去肉等投入饭等制作后所剩余的部分,故说「一切」。应连接为:一切不令生起。「竹米」,即竹稻之米。「等」字则包含了根茎。如所说:「以竹米等,或以根茎果实,或以任何所作之饭。」

1258「从彼」,义为:从稻等、从竹等生起的炒米。「以他们」,即用那些炒米等。「纯」,应连接为:不与炒米等混合者不令生起。

1259「炒者」者,已炒之物。以炒粉所摄者,即炒粉所摄。

1261「炒粉团食」者,即炒粉所结,意思是结成团的炒粉。

1263「以他们」者,即以这些炒米。「或纯正的副食」者,依下文所说,指不夹杂鱼等物的副食。

1264以「充满」等语,显示相反的意义。这里的「彼」指糠等。

1266不净肉。所谓「因不成立」,是指不净肉应当被拒绝,因此在受请中不能成立。

1267「因为是事由」:因为净肉是受请的事由。在「令生起」这一句中,应补充「及正被食用者的肉性」。如所说:「然而,所食之物,虽处于应被拒绝之列,但在被食用时并未舍弃肉的性质。」

1268「某种净食」是指五种食中的任何一种净食。

1269「不净肉以外」是指除不净肉之外,那些由污家、行医、自称上人法、受取金银等方式所得的食物。如所说:「凡由污家、行医、自称上人法、受取金银等所生、为佛所呵斥、由邪命所得的不净食,应当拒绝,不应纳受。」

1270-1「食物与食事」:为显示这两项的决断,故说「若已吞咽」等。「已吞咽」是指食物已进入喉咙。「钵中」一词也包括盘等器皿。应连接理解为「某处无食物」。在钵中、手中、口中,或在五种食物中的任何一处,若全无食物,仅闻到气味,此即所说之义。

1272“取而”者,此处应补足“除进食外”之意。依《大护寺注疏》所言:“若有人欲往他处进食,先将口中饭咽下,再取余食”等语为据,故说“不令生起”。

1273为了汇集《库伦德注疏》中“口中饭已吞下,手中有饭欲施与残食者,钵中有饭欲施与比丘,若于那时拒绝,则不令生起”之说,以及依据“口中与饭”等语,并借由下文将阐述的“从食事之断绝”等理趣,可知与食事终了时相应。因此,此偈颂不取“欲食者”的读法,而应取“欲施者”的读法。

1274“从食事之断绝”,是说明应在该座位上、保持坐下时的姿态而作,于食事中座位上的断绝。如注疏中所说:“然而,在那座位上不欲再食,想进入精舍再食,或想施与他人。”《库伦德注疏》中已显示了对此事的决断,故以“大慧者”指称编纂《库伦德注疏》的阿阇梨。“知因与非因者”,即了知“这是受请的因,这不是因”。某些写本中作“知因与非因者”。于此,应连接为:大慧者、知因与非因者的诸阿阇梨说“从食事……乃至……这实为因”。

1275为说明手触范围的判定,故说「取时……乃至……伸出」。「取时」:指取者以何种威仪方式而取,即如此而取时。「最后肢体」:受者接受施者所施时,位于后方的身体部分,即受者具足站立等威仪时的足跟等最终肢体。应连接为「施者伸出之手以外的前方肢体」。「伸出之手」:此处应补「为施」之义。「二者」:此处应补「之间」——即受者与施者,后方与前方,二者肢体之间的空间。分析为「半、半手、第三者之」,义为一搩手又一肘尺之量。

1276为说明送至范围的判定,故说「于彼」等。应连接为「于彼二肘半之处立而」,意思是于彼二肘一搩手量之处站立。「送至」:即已带来。「如是」:如同送至的那样,意思是五种食物中任何一种堪能受请者所食的食物。

1277-8「在支撑物上或池中」者,亦在环状等叶制支撑物上。「在两腿上」者,在两腿之间,意为膝上。「拿来后」者,持来后。「取食」者,此处应补「从此」,连接为「从此取食」,即坐在近处而说。「食」者,是举例,意为五种食物中的任何一种。「那」者,如是应取之所说食物等食物。「以及持来的」者,此处『以及』一词是填充语词,或表『唯』义,连接为『唯无持来』。

1279「食篮」者,这是举例。

1280「正被给予」者,此处应补「在食物中」。「其他」者,指坐在手臂范围内的那位。因无持来支分的缘故,他未作邀请。

1281为显示拒绝支分的判定,而说「以身」等。因以语言持来并非支分,故说「以身持来」。如所说:「拒绝以语言持来者,没有邀请。」拒绝已持来的食物时,移动手指或手,或对手中所持之物作任何移动等身表,或举眉,或怒视,如此名为以身拒绝。说「够了」、「我不取」、「请来」、「请接受」、「勿倾倒」、「请离去」等如此言语,名为以语言拒绝。

1282-3所谓“倾倒”,在此处也应连接“以及”。虽说者心存制止,但由制止之语中,并无以“倾倒”等表述的邀请,因此说“然而无邀请”。意即,然而并无邀请。

1284所谓“取味”,是连接“你们取味”这句话。“闻彼”者,意为听闻了那句话。

1285“萨拉”者,此仅是语音上的称说。“伊达”者,以通称指鱼肉,成为邀请的支分。因“鱼汁”与“肉汁”于此处亦有并列复合词之可能,故也说为“取鱼、取肉”,彼亦成为支分。

1286若说“取汁”,因其并无选择,故不成为邀请之支分。所以说“若有肉”。

1287“少留片刻”意为:请等待须臾之时。

1288“般那萨等”中,以“等”字包含了韦坦伽等。

1290「鱼汤、肉汤」者,此处复合词的不同构成方式,应如同「鱼汁、肉汁」中所见一般来理解。

1291「咖兰巴咖」是混合鱼肉或其他所做成的特殊汤名。正因如此,若说「取肉咖兰巴咖、取鱼咖兰巴咖」,则拒绝便成邀请;若只说「取咖兰巴咖」,则因言词不确定而不成。为显示与咖离拉汤等具有相同的判定规则,故说「此即所说之理」。

1292「已说」者,即指已说之处。

1293「以何」者,以饭食。「被询问」者,被说『取之』。「彼饭食之」。「有粥之」,因粥存在之故。「如是因」者,此乃邀请之因。

1294当说『取混粥』时,若彼粥在彼所持来之钵中与所投入之饭食等量或更多,如是说后,比丘不因拒绝所持来而作邀请,如是连接。「如是」者,表示不悦。以此故将说『然因难见』。

1295「一切处」者,指在一切注释书中。

1296「分离而作」的意思是:将汤汁或乳从饭食中分离出来,做到连一粒米也不混入其中。

1297「正行时即」是指:直至食事结束,于此期间都保持行走。正如所说:「行者在到达河水满溢之处后,不站立,而在河岸绕过丛林行走;登上船或桥后,也不站立、不转身,继续行走。」

1298「彼」指行去者。「彼处」意为从彼处,意指行走的威仪遭到破坏。

1299“不移动座位”,即不移动坐姿所触之处,意谓不起立。于结集文句中说道:“犹如不与取,应将离开座位视作犯行。”

1300“彼处”,指食罢谢请之后,或指所坐之处。“从此”或“从这里”。“即使少许移动”,指从所坐之处向此方或彼方稍作移动,意即离去。

1301“一切处”,指凳子等所有可移动的座具。“知律者”一语,意谓了知注疏中所说:“然而若连床一起抬起移至他处,则为允许”,以及“于凳子等,亦同此裁决”之义。

1302「卧下」:此处依据「辗转者,不应从所卧之侧越过其处」的语句,意思是:不离开先前所卧的处所,仍复躺下。所谓「如是」,即是蹲踞而住的意思。注疏中说:「然而应于其身下铺设草席或某种坐具。」

1303「作残食者」:学人应将钵倾斜,当食物被示现之后,便应说「此一切已足」——这是文句的连结。其中,作残食者:注疏中列举了八种方式——「残食者,名为已作净、已作受持、已作举起、已在手范围内作、已由已食者作、已由已食且受请未离座者作、已说『此一切已足』、为病人所作残食」——除去最后一种,由前七种律仪行相而作残食者,便是此处所说。如说:「以此七种律仪行相,凡残食……」等。

此处,被带来用以作残食的食物,既是净的,也因与姜、蒜等净物结合,又无不净之肉,且未生起污家等过失,故名为「作」。因说「此一切已足」而成就残食,如是既净且作,故说「已作净」。如是对以下诸词,亦应了知「作」字的含义及复合词的解析。其余诸词中:由比丘所受持者,名为「已作受持」;受持之后,由前来的比丘略微举起或倾出示现,名为「已作举起」;对于前来请作净者,在二肘半的手范围内所作之残食,名为「手范围内作」;凡任何食物,乃至以草尖取食,因已食故,彼为「已食者」,如所说:「五种食物中任一,乃至以草尖已食者」;进食时成为受请者而未离座者,名为「已食者、已受请、未离座者」,由此人所作者,即是「已食者所作」「已受请、未离座者所作」;以「此一切已足」之语遮止而说,故明示「说『此一切已足』」。这些名为七种律仪行相。

然而,“病人残食”虽未在此偈中直接说出,但为了显示非残食之义,将于随后所说的“作”等偈中,从“非病人残食”这一用语的反面来理解。从病人那里剩下的食物,即为了在其他日子食用而储存者,也名为“病人残食”。

“由彼比丘”一语,配合“已食者”以及“已食、已受请、已离座”等所说方式,特指那类明确的比丘,即:对于五种能引发受请的食物,哪怕只是少许已进食者,即为已食者;或是已食且已受请但尚未离座者,这便是所说。“倾斜容器”者,此处应补入“于所示食物”,并以“然后”连接。像姜等应作净的食物,先作净,再令受持,进入手边范围后,那位令作残食的比丘稍稍倾斜容器而举起,在示食的时刻之后,便是“倾斜容器”之义。为了显示应再进一步操作,故说“足矣”等。

至此,以“由彼比丘”含摄了“已食者所作”与“已食且已受请而未离座者所作”这两个条件。以“倾斜容器”含摄了“已作举起”。而“已作净、已作受持、手边范围所作”这三项,则由表示无间的“然后”一词含摄。“此一切已足”一语,应视为在此处以自身形式显示。

1304并非只有放置在钵中的食物才应作残食。为了说明放置在筐等容器中、无论何种容器中的食物也应如此作,故说「然而净」等。'昆迪',即研钵。'容器',指所取用的任何容器。

1305「此」:这已作残食的食物。应作「唯除此一」的连接。虽然说了「允许」,但为涂油等用途而取用时,故说「应食」,意思是:除了此一之外,应由他人受用。

1306-7「作净已」:作残食之后。「若投入」:如果投进。应这样连接:再次同样作残食之后,应食。

为说明“彼应由谁作余剩”,故说“由谁”等。“彼”,指已作余剩的食物。“由未作者”,应理解为:由最初未作余剩的比丘应作。如所说:“‘由未作者’,即由另一位比丘,由最初未作者,应由彼作。”或者,凡未作者,应由彼单独作。“凡未作者”,指该已作余剩的食物中,凡未投入而未作余剩的部分。“应由彼单独作”,即后来投入的食物,应以取另一容器的方式单独作,使其不与已作余剩者混合,此事亦应由最初已作余剩者作余剩。如所说:“‘凡未作者’,由最初作净者,凡未作者应作。但在最初容器中不得作。因为若在其中作,则与最初所作一起成为已作,故在另一容器中作为适当,这是意趣所在。”

1308所谓“以不净等七种”,是指由“所谓非余剩,即未作净者、未受持者、未唱令者、在伸手范围外作者、未食者作者、已食且已拒食且已离座者作者、未说‘此一切已足够’者”所说的七种律行方式。应连接为“已作余剩”;句读则为“成为非余剩”。

1309为说明即使在近时作余剩,也不应想着“我早晨已食”或“我稍食”而作,故说“即使”等。“近时所持来者亦”,即连在近时持来的食物也。

1310“时分等时限”指时分限、七日限、尽形寿限。“不混”即不杂于食物。应如此连接:食用那种时分等时限物。

1312“如同病者的食余,为‘或许何时将吃’而放置者,亦名为病者余剩”,注疏中如是说。又有人说:“在精舍等处,病者应得的份额亦名为病者余剩。”

1313“以咖提那衣”者,指以最初的咖提那衣。

第一自恣论注释。

1314「以非余剩」:于此应补“以副食或主食”。其中,“副食”指除五种主食、时分药、七日药、尽形寿药之外的所有时分食,如所说除五种主食外,一切时分食皆称副食。“主食”指五种主食:饭、粥、炒粮、鱼、肉,如所说。此中的判定已于紧接其后的学处中说明。“应请”:于此应补“持来”。“持来而请”即持来食物后这样邀请:“来,比丘,随你所愿之量取用,咀嚼或啖食吧”。“已请”一词,其义如上所说。“知”者,通过闻或见而知对方已被请的状况。“期待诘责”即期待被呵责、举罪、令羞愧之状。“已食”者,以彼加行,由他人食罢而结束。“彼之”即知道对方已被请的状况,却命令“进食”的人,他的……

1315-6因说“一人进食,另一人得波逸提”,为消除“怎会如此”之疑,故以“恶作……乃至……已示”作释。“他人之取”:为令已受请的比丘进食而接受食物。“于吞咽之加行中”:此处也连接“他人的”。一切皆恶作,及波逸提。“已示”意为:持来,犯恶作;因彼语而受取“我将食、我将啖食”,犯恶作;每一吞咽,犯恶作;食事完毕,犯波逸提。此乃世尊所示。

1317「于两者皆疑」:于已请与未请皆心有疑。「已阐明恶作」:已指示“于已请生疑,于未请生疑,犯恶作”。

1318「令作」者,此处应补上「食」字。「为他人」者,此处应补上「持去」字。

1319「如辱骂语」者,这是指它与不与取有相同的所生起因。

第二自恣论注释。

1320「副食或」者,是指除了五种主食和三种时限食之外,其余任何食物。「主食或」者,是指五种主食中的任何一种。「非时」者,指时已过。所谓时,是从黎明升起直至日中,其余则为非时。如律所说:「非时者,即日中过后,乃至黎明升起。」(《比丘戒》249)日中正立时亦摄入时中。又如律所说:「日中正立时,亦摄于时中。然从彼时起,不得嚼食或啖食,但可急速饮用。若有疑者,不应为之。为明时之界限,应设置时标,并应于时限内完成食事。」「罪」者,即波逸提。

1321“副食或主食”中,主食的相状已于自恣学处中说明,故先就相状说明副食,即言“凡食物所成”等。“此中”指这些副食与主食。凡是森林中的根、果等所成食物,归属于时限食者,即是副食,应如此连接。“为于时限食不迷惑故”,此处依偈颂省略了ma字,意为不迷惑。“此”指引出下文。

1322“根”指树木、藤蔓的任何根部。“块茎”指树木、藤蔓的块茎。“藕根”指莲丛根块茎。“顶”指棕榈、椰子等的顶端,竹笋、嫩芽亦摄于此中。“茎干”指甘蔗等的茎干。“皮”指树皮。“叶”指树叶。“花”指花朵。“果”指树木、藤蔓等的果实。“核”指树木、藤蔓等的种子。“粉”指谷物等的粉末。“树脂”指树液。“副食”一词,于各处文脉中可得。

1323如是安立副食的总目后,为显示其各自之相,而说“根副食等”等。其中,树根即是副食,以此为始,作此分别。“仅示入口,当知”,此处省略“由我所行”。“仅入口”指仅示入门之量,若详尽显示,畏繁者将先生恐惧,故略说副食,即如此说。为显此说之目的,而说“为比丘们于名与义之通达”,即为了令比丘们对根副食等的名称及其意义能得通达。

1324-5萝卜、根茎等,唯应依教授而了知。纵以其他方式说明,亦无法令人了知。即使以其他方式说明,不知诸名称者仍会生起迷惑,故此处不予详述。「菜蔬」是指可作汤的叶类。「此中」指此学处。「为食之义」:为食而作的目的,即指食用的作用。也有写为「为肉类之义」者。「广说」即详解。

1326「老熟」指陈旧的块茎。连接为:「凡是那些老熟」。其余的老熟部分属于时限食,应如此连接。「其余」是指所说的萝卜等。如所说:「然而萝卜、卡拉咖、嘉基哩根的老熟部分,依然归于肉类所摄。」

1331「已洗」指已生成的粉末。

1332“未洗之乳蔓藤根”:此为连结解说。“超越语句之道”:由于无法用‘某某或某某’这样的言语来指明其边际,故称为超越言说之道。

1333“芬陀利迦”者,白色;“钵头摩”者,红色。

1334“生起”者,即已生。

1338「老熟之根束」:指根茎下方极度成熟之处。

1339「入于地中」者,指进入地内,沉没地中而去的嫩茎。

1340如是入于地内。「叶柄,睡莲等的」,此为词句分解。『一切』者,幼嫩的与成熟的皆是。睡莲等的,以及莲花种类的一切叶柄,应结合为「为时限食」。

1345所谓‘叶副食’,即指名为‘叶’的副食。

1348‘萝卜等’者,是指‘萝卜与苦瓜’等偈颂中所说的萝卜等物。

1349‘花蕊’者,是指莲花的蕊。

1360“露兜树等”一句中,此处以“等”字包含酸角。“棕榈果核”是指幼嫩果实的核。

1361“普那嘎树与蜜树之核”和“普那嘎树蜜树核”,在诸写本中见有两种读法,但其义理唯一。应作词句分解为“石榴核”。“无肉”是指尽形寿的物品。

1363“已洗之棕榈粉”是指:将棕榈的实心部分捣碎,入水揉搓后再行过滤,待浆液沉淀于容器底部时,撇去上方的清水,如此取得棕榈粉,这便是偈中所说之义。同样,“乳藤之粉”也应如此结合解释,其义为:以同样的方式捣碎、过滤后,所取得的乳藤粉。

1364「未洗」一词,应从相反的涵义来理解。根据“不能成就食物之义者,他们一切皆为尽形寿物”的文句,在诸地方中,凡不用作人们食物者,如根等即为尽形寿物,余者则为时限物。应作如此简要的界定。

非时食论之注释。

1369“储存主食而食嚼食”:此处,主食与嚼食即如前面所说差别之自性。“储存”,指接受后,哪怕经过一夜,便作储藏。如说:“接受后经过一夜,即为此词的同义语。”该义后面将以“自己”等语说明。

1371为显示“储存”一词的解释,故说“自己”等语。

1372“彼不允许”:为明义理,故说“从彼”等句。“从彼”,即从所储存的食物。“以清净心”,即断除了含随眠的一切烦恼,故心清净无垢。“以如是者”,即于八世间法中无有变异,是名如是者。或谓,过去诸正自觉者以色与无色的功德而为如是,世尊亦为如是者。

1373于饭等五种主食中,首先为显示因不净肉、因储存而犯的波逸提与犯行差别,故说“于不净”等句。“波逸提”,指因储存而犯的波逸提。“其余”,指于狮子等肉中。应结合为“与恶作相随的波逸提”。

1374“食用名夜分药者”:此处可得“作储存后”这一增益文。因未说“与恶作俱”而只说“波逸提”,故应解为“有因缘而食用”。如所说:“夜分药,有因缘而吞咽者,犯波逸提;若为食事而吞咽,则犯与恶作相随的波逸提。”

1375“食物”:此处亦如前例,可得“已作蓄藏”之语。“本性”是“食物”的限定语,意为未与人肉等混合、未作残食的纯粹食物。所谓二种波逸提,即由未作残食之缘与蓄藏之缘所犯的两种波逸提罪。

1376“二”与“双”,在此两处皆是同一意义。

1377“以含食之口而有二种”:此处依“除五种主食、非时药、七日药、尽形寿药外,其余皆名嚼食”之说,因与嚼食所摄的非时药相混合,复以名为蓄藏的含食之口为根本,故有二种蓄藏波逸提。“以含食之口”是标示,应知无论以何种方式与食混合,即成如是一类罪。“若食不含食的非时药者,唯犯一波逸提”为连接句,义即:无论以何种方式食用未混合的非时药,仅有单一波逸提。

1378「彼即」是指已储藏的时分药。「于彼二选择中」是指有食味与无食味两种选择。「仅恶作增加」的意思是:在第一选择中,犯两个波逸提的同时还犯恶作;在第二选择中,犯一个波逸提的同时还犯恶作。

1379「纯净」,此处应补足为「已储藏的主食」。这在注释书「本性主食」处已有说明,而此处则因要说明「于夜分药无过失」而另行宣说夜分药,由此可知,此处所说是指未与不净肉及夜分药相混合的主食。

1380「肉」:这里「不净」一词,仅凭「偷兰遮等」一语即可明了。「增长」是指:与前面所说的两种波逸提一起,若涉及人肉,则额外增加偷兰遮罪;若涉及狮子等肉,则额外增加恶作罪。在人肉及其余狮子肉等不净肉中,按次第,偷兰遮与恶作这两种罪都会增长。

1381若比丘于非时受用非剩余食物,在所说过的一切种类中,并不存在以此因缘所生的罪过。此处应作如是解。“非时……乃至……时分药”一句中,由于将要分别宣说夜分药,并且令作剩余唯在主要食物中才能施设,因此所说的“非剩余”,应补足为“已储藏的食物”。又如注疏所言:“以非剩余为缘,于非时在一切种类中无罪”,此中的“罪过”正是指以非剩余为缘的波逸提。由此可知,“由彼为缘”的意思是“以非剩余为缘”。所谓“在一切种类中”,是指纯物,或混杂人肉,或混杂狮子等肉,或混杂夜分药等一切种类。正是通过“由彼为缘”这句话,显示了由被禁止的非时等因缘而引生罪过的情况。

1382-3“或以非时为缘”一句中的“或”字,是将“以非剩余为缘”一同含摄在内。“亦”字应连接为“于夜分药中亦”。对于七日药、终生药,若仅仅为了作为食物而接受,在接受时,如前所说分为七日药与终生药二类,在吞咽使用时,若属无味之物,则犯恶作。应如此连结释意。其中的“然”字,是“即”的意思。

1384“然后”是句首的发语词。这里的文句应连属为:“与滋味杂合的七日药,或终生药”。“取得”是指接受。“放置”是指经过明相而放置。“波逸提”即是指蓄藏的波逸提。

1385「时」指从黎明升起,一直到正午结束的时间。「夜分」指从正午等开始,直到第二天黎明升起结束的时间。若超越各自相应的时间限制,便有过失——如此连接文意。「然」字是「即」的意思。所谓「那个时限」,即是依次所说的时药、夜分药、七日药。

1386时药由自身所破坏,反而使其余三种时限药都归入自己原本的性质——如此连接文意。自己原本的状态,即是自性。

1387-8所谓「如是阐明」,应当这样解说:前面的时药若与自身混合,便会使后面的每一种时限药都只取时药自身的性质。以上已经说明。

「于这些」等句中,是以处格表示区分。「内宿」是指:除放置于储食净屋之外,因日出而成为内宿。「积蓄」是指:受取后未舍弃所受之物,因日出而成为积蓄。诸写本中可见「积蓄」一词带随鼻音的读法,但因与动词「成为」相关连,应知「积蓄」一词主格单数语尾的随鼻音为增音连声,如此应作理解。「二者皆」即如前所说的内宿与积蓄这两者。「不成为」是指:若与前时分二种药不相混合,则不成为。

1389所谓「储食净屋」,简略而言,应当理解为:未经建造、未经认可、无有归属、以围墙等围绕的住所,即称为「非储食净屋」。「以二边」是指以七日药与终生药,为具格,表「以手」之义。「混合」为省略之词。「取」即已受取。「彼前二者」即时分药与夜分药二者。于前时分二种药中,任何于当日受取者,若仅放置于非储食净屋中,以日出之缘而与后时分二种药中的任何一种相混合,即名为内宿,此义已说。

1390「与内宿的后时分二种药相混合的,即是此前时分二种药,这称为口积蓄」,注疏中如是说。然而在《大复注》中,则坚定地断言「成为内宿即不许可」,应如此连结其义。

在此,“口积蓄”与“内宿”仅仅是名称上的差别,所指实为一事,应知两种注疏的说法在义理上并无不同。正如“口”字是“内”字的同义词,“积蓄”一词是“宿”一词的同义词。“于口之积蓄”称作“口积蓄”,这是依止格复合词。为了遮止“外积蓄”的含义,诸注疏中才用到“口”与“内”这两个词。所谓“外”,是指受取之后,在不净净屋之外的任何地方宿过的后时分两种食,与前时分两种食相混。“口积蓄”与“内宿”二词在义理上并无差别,《普端严》中对此已作了说明。

如所说:“沙弥为比丘取来米等食物,放置在净净屋后,于次日煮好供养,这不成为‘内宿’。若置于不净净屋中的酥油等物内,加入任何东西再供养,则名为‘口积蓄’。然而,《大筏》中说‘成为内宿’,那只是名称上的差别而已。”《无怀疑》中虽似乎讲得有所不同,也应当理解为与此理趣一致。

1391“无过失”是指没有积蓄的过失。“积蓄”是说:受取之后,未放弃该受取,而仅在各自许可的时限内存放。在此,为了显示最微细的积蓄,注疏中说:“洗钵之后,再于钵中倒入净水,或用手指摩擦,应了知已无油腻状态。”依此,若以无期待之心,未放弃受取,由自己或他人倒空、如法洗净后的钵中,即使留有残物,也仍是未放弃的受取物,因此在那里说有罪——《结集文句》中已说明。依此可知:若以无期待之心,而受取已被放弃,则纵然在那样的情况下,钵中也无过失,此理便可成立。

储存食物事之注释。

1393“上等食物”者,于圣典中列举道:“即酥、生酥、油、蜜、糖、鱼、肉、乳、酪。”

“酥”者,指牛酥、山羊酥或水牛酥——凡其肉被许可者,其酥。“生酥”者,即这些之生酥。“油”者,指胡麻油、芥子油、蜜树油、蓖麻油、脂油。“蜜”者,指蜜蜂所酿之蜜。“糖”者,指从甘蔗所出者。“鱼”者,指水生者。“肉”者,凡其肉被许可者,其肉。“乳”者,指牛乳、山羊乳或水牛乳——凡其肉被许可者,其乳。“酪”者,即这些之酪。

这是已解说的九种上等食物之义。“无病”者,即所说:“无病者,是指即使没有上等食物也能安适者。”“无病”一词在此处应补上“成为”一词。

1394“以酥给我”等,这是请求的方式。关于“酥饭”一词,在此虽然可理解为掺了酥的饭,也可理解为酥和饭合称“酥饭”,但诸注疏中已说明理由:“如同米饭那样,并没有一种称为‘酥饭’的别体存在”,正因此处只是将恶作强调得更为坚决而说,故不能作其他解释。在如是之处,注疏诸师确实是标准。

1395“波逸提罪”者,即所谓“每一口吞咽,每一口吞咽,便犯波逸提罪”,如此以吞咽的次数而说波逸提罪。

1396“诸净者”,指不与其他食物相混合的食物。“在众学法中”,是说于应当修学的学处中所宣说,此是其义。

1397这是因为,若请求清净的胜妙食物而后受用,便属于恶作,故如此说。“七谷所成者”,是指由稻米等七种谷物中任一种所变成者。

1398“若施与”——这是连接。“无违约”,是说无犯,这样说明。

1399“若施与”——这是连接。“以任一”,是指以自手,此处为具格义。“食”是从前文得来的。“对那位比丘”。“无违约”,是指所求的是此,所给的却是彼,由此违失了约定,故说无犯。

1400“以任何”在此处同样表具格之义。“所请求的”是对前文“食”的限定。“以任何”意指不限定种类的上等美食。因此,酥等即被分别取用,而诸如牛酥等酥的种种差别亦被涵盖在内。“即使在得到那个时”,是指仅限于所乞之物得到之时。“即使在得到彼彼根源时”,则以分别的方式予以连接。

这是什么意思呢?若有人以总相请求:“请以酥施食”,施主若施与那酥本身,或施与生酥等中任一种,说“以此作成酥后取用”,或施与母牛,或施与根源;若有人以具足特相的方式请求:“请以牛酥施食”,施主若施与那牛酥本身,或施与牛生酥等,或施与母牛,或施与根源,说“施与此后换取酥来取用”——如此施与,便不成为违约,而是依实际情况犯相应之罪。这是所说的意思。

“不异”者,意思是:对于乞酥者,若不语“取此制成酥后取用”,而言“无酥,且取此”,或默然施与生酥等任一物时,于特别告知者而言,即使施与相异之物,亦但为无犯。依律文,即使施与未提及之物,亦但为无犯。注疏中说:“然若施与律文已提及或未提及之他物,则无犯。”

1401“律文”是指前面所示的“酥,即牛酥”等对律文的解说。例如:“除律中已说到的生酥等”等。以其余的生酥等。“手中”为具格。

1402“告知后”的业格为“食”,这是此处所增补的。又因偈颂韵律,vā音被缩短。应连接为“一处”,“多处”也已含摄,即说从一处或从多处。如说:“然而,若以一切酥等,从一处或从多处,告知后”等。因此,在“以彼食”中,应加入表假设的“若”字,以及表仅微量即犯的“乃至以草尖一滴”之语。“已说”是依注释书所说。应连接为:从一处或从多处,告知后获得食物,制成一味,乃至以草尖一滴而食者,是为九波逸提,已说。

1403应当这样连接:即使说“以不净酥给与”也同样连接。“手中”为具格。“食”是增补的词。对于“凡是肉净,其酥亦净”等所说的相反情形,应视为不净。“若以此而给”是指:若以他所乞的此不净酥,连同饭一并给与。

1404「如是想者」:谓如是想者,意即「有生病想者」。如所说:「病者而作病者想,无犯。」

1405应连接如下:于病时所作之告白,若无病者食之,已开示为无犯。其余二句亦应如此连接。如所说:「无犯:先为病者已告白,后虽无病而食」等。于「亲属等」此处,「依止」一词乃省略。以「等」字,即摄「已受请者、为他人之利益、以自己财物、对疯狂者、最初犯者」等义。

1406为显示四种起源,故说「由身」等。

胜妙食物事注释。

1407「不与」者,以此词显示:如於不与取学处(波罗夷91等)中所说,不应说他人所守护之物,而应仅说未被接受之物。如云:「『不与』者,谓未被接受之物。」(波逸提266)「口门」者,口中之门为口门,即咽喉。然依此言,凡可吞咽之物,无论由口或由鼻进入,一经进入咽喉即构成犯行。「食」者,除水与齿木外,任何可吞咽之物,即时药等。如云:「『食』者,除水与齿木外,任何可吞咽之物。」(波逸提266)

「应食」者,应使进入口门。以此表示:即使以口受取而未令入他人咽喉,亦无过失。故说「除齿木与水」。是故《结集》说:「由世尊以齿木置于口门时无犯之语,即已明示:凡任何物品未令入他人咽喉而置于口中者,皆无犯。」水可随意饮用,齿木可依齿木的受用方式受用,然而不可吞咽其汁液。若齿木汁液于不觉中进入体内,亦犯波逸提。「齿木」者,以此令齿清净,故名齿木。

1408-9以相违方式显示「不与」之相,又依句释中所说之方式,先明「与」之相,故言「手范围内」等。「手范围内」者,即自恣学处中:

取者之末肢,与者之初肢;二者若相距半身量,则不应伸手。

若二人合计为二又二分之一,除去伸出之手。」——(律藏·律分别第一二七五条)

具上述特征者为手臂所及范围。「伸出」是指依前述方式,向前伸出而取。「能以中等力量举起」是指,以应受取之物的最上限量,由中等体力之人所能举起。这是就本质所作的解说。然而,下限当依注疏所说「乃至车轮扬尘之量」而知。「举起」即提举。「非人」者,由于此处总指人以外的众生,故当知亦包括畜生,或应从所说「或鸟」等而知。「以身等」是指以身、身所系物、舍堕物之任意一者,因此说为「三种」。

“二种”者,以身而取,或用身所系之物而取。“五支具足”者,在此,“伸手可及”为第一支,“递出”为第二支,“能中等举起”为第三支,“是人……乃至……三种”为第四支,“受取……乃至……二种”为第五支。这即是五支。五支的结合、会合、聚集,即名为“五支具足”,在此情况下。“取得”者,即受取。那位比丘的。“成就”者,即达成。

1410-12“其他”者,指受取者。“彼支”者,即彼之肢体。“不去”者,意为不动者。“不动者”之称,也用于树木或山岩。“如是”者,指在于如是高低不平之处。

1413“以鼻”者,即以象鼻。

1415-6稍作倾斜,略为弯身,那位比丘应以身体的某一部分遮挡下方的容器,这是衔接。

1417打开并举起之后,将容器一一分别放下,这就是所说的意思。

1418“担食”即食担,指盛满食物的篮子。“弯下后给与”:自己弯身,然后将扁担递出。

1419“三十肘”者,若具足三十搩手之量,即为说明此处不应起“远”的疑虑。“取一端时”,指在竹竿两端各置一瓶,由站在施者手范围内的施者施与三十肘长的竹竿;受取者以身体任何部分或身所系物,生起“我取此”的意向,触及床座等任何一处而受取,此是所说。“彼一切”,即放置在二瓶中的所有物品。“唯取”,即唯是受取,因为已进入施者手范围,此即为施者身所系,故不应有关于“远”的疑虑,“唯”字正明此义。即便二瓶放在地上,仅受取系缚的竹竿,受取即告成就——这是结集本中所说。

1420-24“于槽板等”,以此标示槽板、平板等物。“坐”,此是标示“立”等威仪。“触及床座等”一句中,此处省略了“乃至以指”一语,正如所说:“以受取之想,乃至以指触碰床座等,无论是站立、坐下或是躺卧……”等等。“于诸钵中”,即指在如此放置的一切钵中。“凡所施与”,此处随其方式而得“由如是站立者”之意。

已说明即使以手指等任何方式触碰床座等,受取便告成立;今为显示登上床座等也同样成就,故说“我将受取”等。若是仅怀着“我将受取”的心念登上床座等并坐下,而施者也立于手范围内施与,那么所有这一切即视为已取。应如此连结句义。

诸钵腹对腹相触而立于地时,于他们钵中,若人坐时乃至以指或以针触及其余某钵,彼处所施之物亦得受取,此为开许。应作如是连属。

1425槽板等物若为大件,或恐“不成受取”而生疑,为遮止此疑,故说“于槽板等”乃至下文。“于大件”云者,是为说明“槽板”所以重言之因。所谓“象背铺”,即应铺于象背之敷具。“等”字则含摄马铺、车铺等。为显示诸钵立于地时,对施与而受取之者,其受取得以成立之理由,故说“然于手范围存在时”。“然”字唯在显示所说之差别。

1426“彼处自生之叶”:指依然长在树上的叶子。“为取而受持”:为取而接受。“然这些不……”等文,是显示以何因缘故而不开许。“盖”字表示确实之义。

1427“强壮的中等人无法举起,无法搬运”。“如是”者,指这样的事物,意即“无法搬运”者。“系于桩”者,指系在埋入地中的桩上。

1428“丁丁伊咖”者,即罗望子。以“等”字,也包含细小的咖丹巴花、叶等物。从“在丁丁伊咖等叶中”一语,应知在枝上接受是允许的。须与“在地上铺展者”相接。如所说:“在地上铺展的细小丁丁伊咖等叶中,接受亦不允许。”

1429“施食者”者,即施与者。

1430「完全擦拭后」,应如此配合理解。

1431「受取后」者,即受取钵后。应与「应取食物」连属。

1432「未受取」者,此处于「钵中」一词有所省略。其意为:此后受取而食用者,无罪。

1433「不取」者,即不执取;对于彼语,未作恭敬——这是被说为如是。

1435「其他未达上者」,即其他未受具足戒者。

1436依于先前作意的相应,而说「给与沙弥……乃至……却允许」。然而,只因「我将给与他人」的心念生起,并不即成为他人所有,因此,即使未给与彼,接受后食用也是允许的。

1437-9“比丘”:指其他的比丘。“饭食”:指混杂了羹汁等液体的饭食。“浮起”:浮于表面。“羹汁”:即米汤,以此为代表,亦统摄乳酪等液体。“流出”:指从顶部流去。“若入内”:若那尘垢进入饭食内部。“应受取”:若无未达上者,不应从手中放下,而应将彼饭食带至有未达上者之处,于彼处受取。

1440“应除去”:此处“粗”一词,可从将说之“若细”的反义得知。“连饭食应除去”:此为关联。如说:“应与上层饭食一同除去,或受取后食用。”

1441“滴”:即水点。“滴……乃至……是开许的”:在此,正如最先落下的滴无有过失,同样,对于撒布后再行除去者,后来落下的滴也因已被取来,故亦无有过失。

1442-4「以小锅」者,以小铜锅。从彼小锅。「灰」者,灰烬等之灰。「于容器」者,于容器、钵等容器中。「及彼」者,及彼灰等。

当正给予紧邻比丘的食物,若从钵中跳起而落入另一比丘的钵中,该食物即算已被接受,因此是可行的。这是句义的连接。“正给予”在此处,据上下文得知为“任何饭食等”。对于“是可行的”,不应拆词为“可行此”,因为没有与“此”相关联的事物。故应知,va为诗律而拖长音韵。

1445-6「粥」此中,于充满用法中为属格,说为「以粥」。「热」者,因热。「不能」者,不能够。「于口边是允许的」者,抬起口边,触于手中而取是允许的。如是若不能以口边取,亦应以托器取,此为连结。

1447-8「正在被带来而不知,或正在被给予而不知」,这是句子的连接。由于偈颂结构,「知」取为短音。「作意」,即「我取」的作意。如《大注疏》所说:「在此,唯有作意之量即是标准。」因为说到「以身或以身所系而受取」,所以坐时持钵,生起「我将以身所系而取」的作意,也实属合理。

1449「以手放开」此句,也应与「或以托器」相连。而「以足推开」此句,则只应与「托器」相连。如所说:「以手放开托器,以足推开而睡眠。」「推开」,即压迫、践踏之意。

1450将kami词根中间分作「akka」的词分割,是缺失音步的过失。

诗颂中,词之分段有固定位置,智者称为音步;

那偏离音步者,犹如刺耳之声。

依丹丁所说之特相而成立,过失如何不生,应如是审察而后取之。然而,有些人则避除过失说:因增入的 i 音具有后缀性,与之结合的 ma 音被 ta 所摄而包含其中,故二者俱属两方分摄,以词根与后缀之间需有音步故,不成过失。“即使对于醒者”,即对于不眠者也。“不恭敬”,即不恭敬之状态。

1451“因此”,即由于如此接受的不恭敬状态。“那个”,指用脚踩踏该托器而接受。“正被给予”,指被施者所给予。“掉落”,指未触及接受者的手,而掉落在无尘的清净地面上,或掉落在莲叶等之上。正如所说:“凡在正被给予时,从施者手中滑落而掉在清净地面上,或掉在莲叶、布、木板、树心等之上者,自己取来受用是允许的。”如果掉落在有尘的地面上,擦去尘土,或洗净,或请人接受后受用,这在注疏中以“掉落在有尘的地面上”等语显示。“取”,在此“受用”也是允许的,而“被施者舍弃”一语是省略的。如所说:“诸比丘,我允许凡在正被给予时掉落者,自己取来受用。诸比丘,那是被施者舍弃的。”因为以“凡正被给予时掉落”无差别地说,故在四种时限食中,应知此规则。

1452为说明不可执持的方法,而说“对于正受用者”。

1453-4“彼垢”:指那污垢。“于他们”:对于甘蔗等事物。“彼”:指杂有污垢的甘蔗等事物。“不明了”:即不明显。“因此”:在甘蔗等事物中。

1455“尼萨多、杵臼等”:以“等”字含摄尼萨多石、杵等。

1456“刀”:刀为表征,凡是属于刀类的任何利器皆当纳入。“乳”:指由未受具足戒者所煮之乳,此义由上文对“生”的别别摄取而可知。“尼利嘎”:即青色。“如以刀之决定”:应知此决定为:如甘蔗段上沾有刀垢,仍应受持而受用。

1457“彼”:指那被火烧热的刀等,亦即从所加热之物而言,应理解为刀。

1459“彼”是指,用手等身体部位或衣服洗涤后,落下掺杂了污垢之水的饭。对于坐在树下等处进食者,在钵等器皿中洗涤树叶等物后,落入其中的污水中也是如此判定,为了显示此义,故说“亦同此”等。

1460“若水落下时是清净的,则允许”,此与下文连接,句中“从树”需补入。“在露地,若有清净的水落下,则允许”,此处需补入“从空中”。在这两种情形下,因为树叶上和空气中的尘垢最初已被雨水冲刷净尽,故说“清净”。

1461“未触者”,意为未触碰到。属于那位沙弥的。

1462「钵」:指未达上者之钵。「触已」:指触碰到未达上者钵中的饭食。「彼自己钵中之食」:即自己钵中的食物。如所说:「对于未受取的饭食,触已,再于自己钵中取饭者,便有取得。」

1464「后」:不论对方已取或未取,皆在其后。「彼已受取之食」:指已受取的食物。

1467「彼自己钵中之食」:指自己钵中的食物。

1468“他人”,指以未受取之钵(受食)。

1469-70“于粥等之煮器、诸比丘之容器”:此为句法关联。“于此煮”故为煮器、容器。“于容器上之手中,沙弥之”,即指在容器上方沙弥的手中。“从手落于彼”,即从该沙弥的手中滑落,落入该容器中。

1471“不作不净”:此处说明理由——“因为那是已舍弃的”。因为那已被舍弃,故说不作不净。不作,即不依照前面所说的方式而行。如果只是倾倒——若仅是倒入容器中,那便是如彼投入之饭钵。令成无食物:即将落入其中的食物去除,如是洗净后便可食用。此为关联。

1472-3瓶,即是罐。‘应倾倒’,是指将瓶倾斜而注入粥。

1474‘手’,指两手。‘在那里’,即在那里的地上所安放的两手掌中。

1475-6‘一人可取的担’,是指一个中等力气的人能够举起的重担。‘如是’一词,即是指回这‘一人可取的担’。

1477“悬挂”意为垂挂。“在那里”指在那床椅上。“允许”是说,它表明不成为已取。

1478“扫者”指正在清扫。“触碰者”指无意中以扫帚触到。

1479“知彼”指了知已受取的状态。“允许放置”的意思是:不成为已取。

1480“彼”指以受取想而拿取者,此为未受取。“否则不应作”的意思是:不应覆盖未覆盖之物,也不应打开已覆盖之物。

1481“置于外”是指从先前放置之处移到外面。“以彼”是指那位比丘在移到外面后,手已离物。“彼”指已移到外面、离手之物。“知”是指了知该物处于未受取的状态。如此了知后而放置。

1482-3“生芽”是指若有芽生出。“生姜等”:此处以“等”字包含毕拨等。“根”是指在五根等根类中。“虫粉”是由虫类生物所产生的粉末。“如是”以此返指“生芽”这一行为。“由彼生起故”是指在已受取的油等之中生起之故。“即彼”是指所说的,即最初受取的那些油等。因此说“受取……乃至……不存在”。

1484-5「某人」者,指沙弥、俗人等中的任何有情。「棕榈果」者,指棕榈的芽果。「另一地上者」者,指站立于地上的另一任何人,或女或男。

1486「切断」者,即作切断。「绳」者,指手臂范围内可及的粗绳。如(律注)所说“在手臂范围内”等。「未触杖」者,指当行走之势自然消减时,如此程度;或于击打时未碰触绳杖,此为所说。若击打后停住再走,则不如法。如注疏所说:“然而我们推论:‘此处被击打之物,会从那里自行落下’。若不停留于该处而走,亦是可行的,犹如从税关被撞出后落于外边的货物。”

1487-8「墙」者,此处,因《巴吉帝亚注疏》中已说“墙或(围栏)”等,故应依增上之义来取之。「不粗大」者,为显示所允许的量,故说“若内……乃至……能容纳时”等。「向上达百手之高」者,以此表示施者以想布施之心将其抛向空中而放舍的状态。「到达」者,指手所能及的范围。「取」者,指以接受之想而取。

1489“沙弥”一词,是标指之称,因此也含摄在家人。“于彼处”即于肩上。坐着的沙弥。

1491-2“有果之枝”指有果实的枝条。“食”一词,应与“心生起时”结合解释:若食用果实,如此食用是允许的,这是其中的关联。“为遮止苍蝇”意为为了驱避苍蝇。

1493为遮荫及驱避苍蝇而持取的果枝,若为便于享用而先令作净、接受之后,当生起食用之心时,即使再次未被接受也属允许。为说明这一点,故说“然而,令作净”等。

1494-5“彼令其接受”:因下文将作说明,故此处的“取”应理解为关联未令接受而取。“彼已接受”:此处省略了“若先前已”一句。

1496-9“比丘的路粮米”:此为语法关联。“彼”指沙弥。“以其余”:即以比丘所取的、属于自己的米。

“于二钵中”:此为举譬。于多钵中,其理亦同。自己所得施与比丘们,再由比丘们得已,自己取之以施与他人,如此纵使多人亦可施与,此是注疏中所说。为了显示此义,故说“粥施与比丘”等语。“具寿,您的粥请给我”,像这样由长老们依次求乞之后,也可以饮用,一切物皆属沙弥所有而食,此是注疏中所说。“沙弥饮已”:此处“以粥”一语,可从余处得知。

1500“此之”指携带路粮米的人。“无差别”以此显示不必另作别说。

1501“此差别”指如前所述在决择差别中应各别阐明的内容,此为剩余部分。“彼之”指那位为沙弥持米的比丘。“有贪着性”指当自己所搬运的米耗尽时,生起“这也将给予我们吧”的希求,这就是贪着的状态。为遮荫等目的而取用的树枝,若对其果实生起想吃之欲,则该果实便属于可食,因为它能引生贪着,因此可知这亦无差别;然而,为了显示其中可能存在的差别而加以说明,这样的解说方才合理。

1502-4“不能移动”指移动后无法将砂石移除。“小布”指小沙弥。“于煮熟时开启后应知已熟”是连接上下文。“亦”字表示“而”的意思。“取下后”指从灶上取下之后。因为仅为先前洗米之目的而制作的容器有其定量,所以说“并非为后来接受之因”。“彼之”指食物。

1505「使作者」因具有二业作者,故说「灶与净钵」,此处即指灶。

1506「某人」指未受具足戒者。「由彼比丘」指将灶与净钵安置好后,依此而生火的那位比丘。此为例示性说明,他人亦不应为之。

1507「之后」指将米粒投进锅里以后。「那粥」即指此粥。「若煮」指生火而煮。「不免于自煮」指饮用该粥者,不免于自煮之恶作。

1508“与藤一起”意指:在那里,若略微摇动藤上所结的果实,由此而得的任何果实,对该比丘即不适宜——这是句义的连结。受用此果者,得恶作罪——这是其中意趣。而“对该”一词,以“唯”字显示对其他人等则是适宜的。

1509“触摸”,指碰触。“依靠”,指攀附,或作为支撑。“据说”一词,仅仅指示其在大注疏中所说的性质。

1510-1“于彼”,指于该油中。“手不放开钳子而取”,即不松开握着钳子的手而取。该油,即指那油。

1515-6「盐之作用」者,指在无盐之处,以盐应作之事。为显示海水如同尽形寿药,虽与已储存的余时限药混合,亦无储存性,故说「称为尽形寿」等。「时限解脱」者,指非时限药,即不被四种时限药所含摄。

1517「冰雹」者,指如冰水凝结的珍珠般的砂石。「即使浓厚」者,是说在投入处或口中,浓厚到泥色不显程度的饮用水。未受持者亦允许。如果泥色显现,便不允许。如所说:「然而,若沾在口中或手上,便不允许,应受持后再受用。」

1518「于耕作处」者,指于木柴之处。未受取者不允许。一切处皆如此。

1519“索波”,指难以进入的水池。也有人称作“阿瓦德”。“咖库德”,即阿朱诺树。

1520“饮水瓶”,即盛水之瓶。此处就是指那个饮水瓶。

1521“香花”,指为了香气而用的花。“于彼”,指在那个饮水瓶中。“在茉莉花等中”,指与巴嗒利花等一起,在有刺茉莉花中。“已投入者”,指已投入饮水中的那些花。

1522“进入”是指进入喉咙。因此,注疏中说:“未受取而放置者,应受取。”若问:此注疏之语是否与“除水及齿木外”的经文相违?并不相违。因为那段经文仅就齿木的作用而说,而此处是就味道而说。因此,紧接着说:“不知者,即使味道进入,也有罪。因为此学处是无心的。”此学处的无心性,可由“于未受取物有受取想”等经文得知——即使是有净想者,也判为波逸提。然而,清净的水即使未受取也可以饮用,其理与齿木相似,因此可知它们是在同一场合下同时进行的。水与齿木应具有同等的过失。

1523尿、鼻涕等流质,因为是水界的种类;耳垢等固体物,因为是地界的种类,所以用“于身体所住之诸元素”这句话来说明乳等。而“奇”一字,也应与“不允许”一词连接。在“适宜与不适宜的肉”中,依其义理可得“众生之”一词。

1524“盐”:此处,“此一切”这一句,可由上下文得知。

1525「于此」:指如上所说的耳垢等之中。

1528「四种变坏物」者,所谓大变坏物,即粪、泥土、尿、灰烬,这四种被称为变坏物。因为它们是被违逆的、被作成如蛇毒的、被破坏的,故称为「变坏物」。「无施者」者,指无施者之处所,于彼处。因为说「那、阿、诺、玛、阿兰是在否定中」,故以表示否定的那字复合,以「无施者」这一词,无别义。于此,在注疏中说「难教者、无能力者、不善者,名为」。此名为时节指定。

1529「地」:指不净地。「树」:指湿树。由此显示,被蛇咬时,若无净人在旁,为作变坏物,应自行制作。

1530「截取」者,即夺而取之。「其」之一字,与一切具格皆相合。「其」即指「未被受取者」。应连接为「及对非比丘之施与」。而以「非比丘」这一简别语,旨在显示:若对已受具足戒者(比丘)施与,则受取并不因此舍离。「一切」者,即如前所述以身取而受等种种方式。「如是」者,以此为准则。

1531「恶行」者,即不善造作、不当触犯。指对未受取的资具、食物、钵等,以嬉戏的方式用手触摸,或抓住那里结有果实的树枝、藤蔓而摇动,此为其义。「已取的取」者,即明知其未受取,却仍对已取之物作受取。「以及置于内」者,即放置于不净屋内,以及在黎明升起时。「以及自煮」者,即在任何处所自行烹煮。「以及内煮」者,即在不净屋内烹煮。所说「恶作」应与上述诸条相连。

1532-3「于已受取者」与「已受取想」相关联。「齿木」者,即齿杖。

1534“诸比丘尼”者:即比丘与比丘尼、诸比丘尼,是以部分相似来表示部分残余。此处,指在此学处中。其义决断:由于对新戒、中腊、长老诸比丘尼无有差别而皆可期求,是故,基于这一原因,此全部义决断由我以不略说的方式而说出——此为句间连结。正如《善三法》等中所说,因为义理圆满就是义的总摄,故虽说是“全部”,实为显示说之详尽,因此说“不略”。

齿木事注释。

第四品:食物品。

1535“裸行者等”等句中,于《分别》注释中说道:“名为裸行者,即凡任何已入游方者之伍而为裸体者。”其注释书中又说:“已入游方者,即入此出家。”因此,此处唯有行入裸行出家者才名为裸行者。以“等”字摄取原论母题中的“游方者或游方女”二者。在这二者中,应依所说取义:除比丘与沙弥外,凡任何已入游方者之伍者,名为游方者;除比丘尼、在学尼及沙弥尼外,凡任何已入游方女之伍者,名为游方女。然而,此处所说的游方者唯应取穿着衣服者。关于“施与者”,此处依“比丘”的文脉而获得,此中“以身等”为其余情形,如所说:“施者,以身、或以身所系、或以应舍弃之物而行布施。”

1536“三巴吉帝亚”者:即对于非外道者存有“是外道”想、对彼存疑、对外道者存有“非外道”想,于此三种情形中,犯三波逸提罪。

1537对于非外道而生起外道想者,或心存疑惑者,那位比丘犯恶作——这是句子的连结。

1538-9「他们」:指诸外道。「外涂药」:指施与应涂于身体外部的任何物品。在那些外道近旁、身边,将自己的食物、钵等放在一旁,说「请取用食物」者,亦无犯——这是句子的连结。「起源如鹿井」:这是语词的分离。

裸行者事注释。

1540-2「比丘令比丘施与或不施与任何资具」——这是句子的连结。这是什么意思呢?即按照「来吧,具寿,我们进入村或镇去乞食」这一学处中所说的方式相约之后,与那位比丘一同入村乞食,令那位比丘施与或不施与硬食等任何资具的类别。

“令彼比丘‘去吧’而驱遣”:这是连结。说的是什么?意为:如此,那位与彼一同入村的比丘,对彼说:“去吧,具寿,与你共语或共坐令我不安,独自言语或独坐方为安稳。”以此因缘,以那些与女人共语等非行之缘,令其离去而驱遣。“以此因缘”:是“唯以驱遣”的限定语。“以第一”:此处“及”字用于处所义,应连结为“及唯以驱遣”。“彼之”:指驱遣者之。

“彼之”:指被驱遣者,表部分关系的属格。“超越近处”:对于将说明的相状,即超越见近处或闻近处之意;于状态之相则用地格。“复彼之”:指近处。以十二肘为限,其内所包含的围墙等,即称为近处的界限。

1543为了如实显示这一点,而说“于见”等。“于露地见时,近处之量定为十二肘”:这是连结。“于闻”亦然:在露地,闻近处之量定为十二肘;对于闻,近处的界限唯十二肘之量已被宣说,这是其义。“非其他”:在非露地的其他地方,近处之量并非十二肘已被宣说——难道不是对于墙等障碍物的近处之量已被宣说吗?正是如此。这在注疏中已说:“若于中间有墙、门、围墙等,被那些所隔绝,即超越见近处,依此应知罪。”此处,两种近处虽同样,但依被驱遣者界限的边际而说,并非指闻近处,应知。

1544“三波逸提”者,指对受具足戒者,以受具足戒者想、疑、未受具足戒者想,成三波逸提。“其他”者,指未受具足戒者。“三恶作”者,指对未受具足戒者,依受具足戒者想、疑、未受具足戒者想,成三恶作。“其他者,唯沙弥”一句,乃无疑中书写。此义亦如金刚智所明。如是观之,若就五同法者中此处所指的未受具足戒者而说,则相应;否则,由于巴利圣典与注疏中以“于未受具足戒者”为通称而作指示,若对在家未受具足戒者亦作同样驱遣,不应说为无罪,此乃我等所认可。

“二者”者,指受具足戒者与未受具足戒者。于不疑处,则书为“比丘与沙弥之”。“嗔教令之施设”者,此处“嗔”即忿怒,其教令、命令为嗔教令,此嗔教令的施设、运作即嗔教令施设。于彼,因忿怒而在站立、坐等中显示过失,云:“诸君请看此人站立、坐、看视、环视,如木桩般站立,如狗般坐,如猕猴般到处看”,并说“或许因此被恼而离去”,如此说不悦之语,即为所说。

1545“以派遣之事”者,指因寺院守护人等被派遣取食等事务。以此作为标示,应从“若因‘我等两人无法共同生活’而遣去”(波逸提 278)等无犯条文所摄的一切方式,来理解此义。

遣走事注释。

1546“小的”者,此处应理解为“在卧室”的余文,因为下文将说“在非卧室而作卧室想”。“在大的”者,此处亦同此理。意思是:在那类小的卧室中,从背墙至房间中央为二肘半的量。“背墙”者,即由背墙所限定的房屋中央。因此注疏中说:“以‘越过背墙’一语,即显示越过中央”(波逸提注疏 280)。“有食者”者,意为与食物共处,即处于有食物之中。或者,“有食者”指有受用者。因为对于被贪欲缠缚的男子,女人即为受用;对女人而言,男子亦然。即是说:与被欲贪染着的男女共处。正如《词句分别》中所说:“‘有食者’,名为家中既有女人也有男子,且二者皆未出离、皆未离贪”(波逸提注疏 281)。此语意在显示彼时被缠缚者的欲贪之火正生起的状态。“家”者,即在房屋之中。

1547“手臂距离”者,指二肘半量的范围。“与背墙”者,即与门栓。“床的”者,此处所谓“床”,即用以睡眠之处。其含义是:在有食的家中,坐于床座附近的人,应与“对她”一语配合理解。意思是:坐于床座近处之人。“大的”者,指较前文所述之量更为广大的卧室。注疏中说:“如此大的卧室,存在于大四方堂等建筑中”(波逸提注疏 280)。

1548“有床者”者,意为具有床,故称有床者;其复合词释为“有床且以此为家”。“在那里”者,即在那有床的家中。

1549-50“有第二者时”者,指有第二比丘在场时。正如无犯条款中所说:“比丘为第二者。”(波逸提 283)“离贪者”者,指已远离贪欲缠缚者。“所说特征之处”者,指在或小或大的住所中所说的特征之处。“未越过而坐者”者,指没有越过而坐者。

关于有食家之论的注释。

1552“他们的”者,指二不定学处的。“此”者,指这二种——秘密覆蔽与秘密坐卧学处,此即其差别。意思是:与紧接着的学处在生起状态上的差别,正是这一差别被显示出来,这是其连接。

关于隐蔽处秘密坐与秘密独坐之论的注释。

1553-6“已说”者,指已被邀请。“现前比丘”者,意为:当“我将前往俗家”之心生起之处,在其周围十二手范围内站立的比丘。正如所说:“于站立处生起亲近俗家之心时,从彼处开始,凡所见者、或于面前所见者,以及能以常声告知者,此名为现前。”其中,凡站立于十二手范围内所能听闻者,名为常声。“未告知”者,指未以“我去某家”或“我求告行”等语告知。“应犯行”者,这是说:若行走,便如此。“除非时”者,指在戒条中以随制方式所说:“此中有时,即衣施与时、衣制作时”(波逸提 299)的二种时,在此之外的其他时。

为显示罪的类别,故说「除了」等。「未过中午」一语包含了食前与食后。此中,食前与食后是指:对于所邀请的那一餐,尚未进食,或已经进食。正如词句分析中所说:「食前,即受邀请而尚未进食者;食后,即受邀请之后,哪怕仅以草尖取食,也算已经进食。」「他家」,指不同于施主邀请之家。「踏入家之近处,恶作」这一句应如此连接:踏入自己所前往之家的近处,犯恶作;以第一足踏入,亦犯恶作。

「家之界」指他人家的界限。由于家的近处犯恶作,故说「又另一」。「越过时」一词,应通过格位转换与「家之界」连接,理解为「家之界的」。

1557「站立处」:站立者生起行走心的地点,在该地点十二肘的范围内,应按前文所说的规定来把握。「观察」:指观察两侧及面前。如注释书中所说:「侧面或面前所见者。」

1558“远”:指十二肘以远。连接:从各处寻求后,并无告知的义务。

1559“无过”即无罪。“时”:此处“未告知”为省略。于此及上文,“无过”各别相应。“有比丘”为连接词。“以家”:指以他家,此处“以家之近处”为省略。“前往园林”:此处指以彼道路。

1560“以彼道路”与“行者”两个词,连同“外道住处”与“比丘尼住处”,在前后两处均由“如是”一词所获。意思是:以彼家,或以家之近处应行的道路,前往外道园或比丘尼住处者,无罪。连接为“因难事而行”。生命与梵行的障碍即是难事。“或座堂”:如在狮子岛,施主们为比丘们受食而设座,那即是座堂,或说为食堂。应说“难事座堂”,因偈颂结构而省略了“亚”字。“受食者之家”:即受迎请之家,或给予筹食者之家。

15611561.“告知”是行作,“不告知”是不行作。因为混合了无心生起的情形,所以称为“无心”。就须由善、不善、无记中任一心俱足而犯而言,说为“三心”。

行持论注释。

15621562.解释“一切”时,开示了三种邀请:“四月邀请、再邀请、常邀请”。其中,在《分别句》中说:“应接受四月资具邀请,应接受病缘资具邀请。”而再邀请,指的是仅以四个月药物所作的邀请。因此在因缘中说:“那么,大名,你再以四个月由药物邀请僧团。”常邀请,则是名为尽形寿唯以药物而作的邀请。世尊在因缘中也说过:“那么,大名,你尽形寿以药物邀请僧团。”

这些邀请,依药物为限、以夜为限、依药与夜两者为限、无有限量,总共有四种差别。如所说:

所谓“以药物为限”,是指药物已定:“我以这些药物而邀请。”所谓“以夜为限”,是指夜数已定:“我于这些夜中邀请。”所谓“兼以药物与夜为限”,是指药物已定,夜数亦定:“我以这些药物于这些夜中邀请。”所谓“非以药物为限、非以夜为限”,是指药物未定,夜数亦未定。

1563当说到“应接受”时,为了显示接受的方式,而说“我将请求”等。句义连结为:“若有资具,我将请求药物。”以此与“应接受”相连。又从相反角度显示而说“不应拒绝”。为了显示拒绝的原因,而说“我现在无病。”这是三种邀请。

1564所谓“在三波逸提中所说”,是指“超过彼、有超过彼想者,疑者,无不超彼想者乞药,犯波逸提”这段所开示的三种波逸提。此中,“超过彼”的意思是:凡以诸药被邀请、凡以诸夜被邀请,若更超过这些,便是“愈多”之义。正如所说:“于药物限定中,以诸药被邀请,若舍弃彼诸药而乞求其余药,犯波逸提”,以及“于夜限定中,以诸夜被邀请,若舍弃彼诸夜而于其余夜乞求,犯波逸提”。其中,对于疑者,亦说为恶作,应如此连结。

1565从四月之后,若超过者,则名为“超过彼”;无超过者,则名为“不超过彼”。具有“不超过彼”之想者,即是不认为超过彼。比丘,对于彼,无犯。应如此连结。以被邀请之药而请求彼药者,无犯,应与下文连结。如所说:“无犯,依被邀请之药,而请求彼药。”或者,以某种药、于某些夜被邀请,除彼之外,如实告知后又多加请求者,无犯,应与下文连结。“如实告知后更多请求者”,在此,即告知“以这些药,您已被我等邀请,我等需要此药及彼药”之后而请求;或告知“于某些夜,您已被我等邀请,彼夜已过去,我等需要药”之后而请求。据此语,即如实说后又多加请求之义。

1566为其他比丘的利益而请求的比丘,无犯,应如此连结。向亲属请求者,无犯,此处是指请求亲属所有物者,无犯。以自己财物请求者,无犯,应如此连结。此处,财物,指米等如法之物。

1567“如是”一语,以此回顾“请求者”之词。对于应特别说明者,“请求者等”当用复数。

关于药物之论的注释。

1568‘出征’者,为交战而作准备,或从村落出发正在行进,或已集结于一处。如所说:‘出征,指军队从村落出发后,或已驻扎,或已开拔。’‘除了因缘之外’者,除去那样的因缘。

1569‘于可见之近处’者,此处所谓‘可见之近处’,即站立于彼处,军队得以显现之处所。如所说:‘站立之处能见者,犯巴吉帝亚。’‘离开近处而观看者’者,如前所说的可见之近处,由于站立于此处不易观看等因缘,离开彼处而于他处观看者,如此说。被任何物遮蔽而不可见,或处于低陷之处,向下而不能显现,则即使能见,亦不可观看,应知如此决断。如所说‘被任何物遮蔽或向下而不能见’等。‘为计算’者,为如前所述观看之计算。

15701570. 今为显示四支军队的特征,而说‘然骑乘者有四类’等。‘骑乘者’者,此处应指象乘者。‘其足之守护者’者,解析为‘彼象足之守护者’。‘二二’者,指守护每一足者各有二名。‘十二人’者,解析为‘此有十二人’。所谓一头象,即配有十二人者。

1571‘骑乘者’,此处指骑马者。‘三人者’,分解为‘三人属于马’。‘马’即马。‘一驾车者’,指驾车的人。‘一战士’,为词句分解。‘轴守护者’,指为防止两车轮从轴上脱落,而在轴两端楔入的两根轴钉的守护者。

1572‘四人者’,分解为‘四人属于彼’。‘四谛阐明者’,指阐明四圣谛的世尊。‘手持足者’,指手持武器的人。‘足’指武器,由此前往、行进以击打他人;手握武器者,称为手持足者。这是异依主持业释复合词,如‘手持金刚者’。‘步兵足’,指步兵,‘足’在此无特别含义,是陆军的同义词。

1573‘具备四支者’,分解为‘由四支、四部分所具备者’。

1574“在象等中”:指如前所述具有特征的象、马、车、步兵这四支之中,以处格表示简别。“各各”:即每一支。其中,即便从最低限度而言,一头仅一人骑乘的象,同样一匹仅一人骑乘的马,以及一名步卒,各自都被算作一支,所以说“为了显示各各而前往者”。正如注疏所说:“乃至仅一头只载一人的象”等。“在随行中”:指除战斗之外,以其他因缘出发。所谓“随行者”,即如国王前往园林或河流等处时,如此名为随行。

1575“到达”一词在这里,从上下文的“军队”可得其意。“危难时”:指当生命或梵行遇到障碍时,心想“去到那里便能脱险”而前往者,无罪。同样,在遇到如探视病人等适合前往的因缘时,也属无罪——如此连接。

关于出征军队之论的注释。

1576-7因为律藏开许:“若有比丘因某种因缘需前往军队,该比丘可在军中住二夜三夜”(波逸提318),若有比丘因某些应作之事,前往已集结备战之军队,连续住满二夜三夜后,于第四夜仍然住留,为了显示其所犯之罪,故说“第四”等语。于无罪的情形中,由于说到“病者可住”,故此指“健康者”。此处“军队中”应以围栏、驻扎地或巡逻范围来界定军队,意即在此所界定的军队范围之内。

“三巴吉帝亚”者,即“超过三夜,作超过想、有疑、作不足想而住于军中者,犯巴吉帝亚”——如是为三种巴吉帝亚。

关于战场之论的注释。

1580“战场”者,即交战之处。如注疏中所说:“军队反复前往而于此处交战,故名战场,此是交战处的同义语。”“军头”者,依“有如此多头象”等义分别所示之理,为计数军队之处,故名军头。如说:“此处可知军队之头数,故名军头,即军队计数之处。”“军阵”者,于“此处应部署象、此处应部署马、此处应部署车、此处应部署步兵”等义分别中所说的军队部署之处,即军阵。如说:“军队的部署称为军阵,此是军队布阵的同义语。”

1581“前”者,指紧邻的前一学处。“十二人之象”者,应作如下连接:即所说的“象”。“由此”者,即以此象为原因。

1582“余者中”一词含摄马队、车队与步兵队。所谓“步兵队”,在军阵诸分中依别释无差别而说:“四名持武器之步兵为最后之步兵队”。而“三”即指这些战场等之三。

战场论之注释。

裸行者品第五。

1583“面粉等”中的“等”字含摄糕饼等。如经中说:“酒,有面粉酒、糕饼酒、饭酒、投入酒曲者、配合诸料者。”其中,将面粉放入容器,加入适量水,再投放酒曲制成,即为面粉酒。同样,将糕饼、饭放入容器,加入适量水揉制成团,则称为糕饼酒、饭酒。“酒曲”是这类酒的种子,也称酒丸,投放酒曲后制成,便是投入酒曲者。以诃梨勒、芥子等种种材料配合制成,便是配合诸料者。

“以花等”中的“等”字含摄果等。如经中说:“酒,有花酿、果酿、蜜酿、糖酿、配料酿。”其中,花酿是由摩度咖花等的天然汁液,以及多罗花、椰子花的汁液久置而成。果酿则是将葡萄、波罗蜜果等捣碎,取其汁液制成。蜜酿由葡萄的天然汁液制成;也有说是用蜂蜜制成的。甘蔗汁即为糖酿。以诃梨勒、余甘子、苦药等种种配料的汁液久置而成,即为配料酿。酿即是酒,应当如此连结。

1584“从种子开始”,是指从准备原料并将其放入瓮中之时开始,也包括多罗果、椰子等从花汁或刚由花中滴下的新鲜汁液时开始。说到“饮者”,此处还应补充“以草尖沾染”。“二者皆”,是指谷酒与果酒这两者。然而,从种子阶段开始,即使比丘仅以草尖沾尝,也得波逸提,应当这样理解。为了说明有多项行为就有多项罪,所以说到“于每一项行为”。这应当理解为:若比丘间断而饮,则每一行为都得一罪。正如所说:“间断而饮者,依行为之数而得罪。”若以一次连续的行为饮下多口,则只得一罪,这是为了通过简别而显示。如所说:“然而,若以一次行为饮下多口,则得一罪。”

1585“说三句波逸提”,这是指《律藏》中所说的:“于酒有酒想而饮,于酒有疑而饮,于酒有非酒想而饮,得波逸提罪”,这便是所说的三句波逸提。

1586因为开许中说:“无罪的情况是,所饮之物并非酒,但有酒的色泽、香气和味道,饮用它不犯。”依此,注释说“非酒而有酒之色”等。阿利德,是指用余甘子果汁等制成的特定酿制品。盐酸饮,在义注中说——

将诃梨勒、余甘子、毗醯勒的煎汁,与一切谷类、一切菜类、七种谷的饭,芭蕉果等一切果类,藤、露兜树、枣椰、竹笋等一切笋类,鱼肉块,以及众多蜜、糖、岩盐、辛辣等药物,一同放入瓮中,封好瓮口,放置一年、二年或三年。待完全成熟后,便呈现如同阎浮果汁般的色泽。对于风病、痰病、癞病、黄疸、瘘管等患者,以及食油腻食物后需要消食的人,作为餐后消化之药,没有比这更好的了。此药对比丘们,餐后也允许服用;对病者,则是常药;对无病者,则须加水调和后饮用。

如上阐明了此药的特胜。所谓“窣都”,即是以众多药物调制而成、并非酒类的特殊酿制品。

1587“为了摄取香气”者,为了摄取香味之义。“少许”者,酒的颜色、香气、味道不显现的程度,如此微少。如所说:“未过度的酒,无罪。但若是过度的酒,其中酒的颜色、香气、味道显现者,于彼有罪”。在汤等的煮制中,此处以“等”字摄取肉煮等。如所说:“在汤的煮制、肉的煮制、油的煮制”。

1588“以不知事物故为无心”——这是连结。如所说:“此中,因不知事物性,应知为无心而作。”所谓不知事物性,即不知“这是酒”的状态。“此”指此学处。以“及”字,兼摄山顶酒等其余学处。“唯以不善”,即唯以不善心。“饮用”,即饮下之义。“世间所呵责”,即应被善士所呵责之义。世间所呵责者,即是世间所呵责。

难道在此,以不知事物性为无心而作时,那种对事物的不知,也可与善或无记心俱起吗?为何却说“唯以不善心饮用,为世间所呵责”呢?答:因为,无论是以“非酒”想而饮,还是以“酒”想而饮,酒依事物决定性正为烦恼生起之缘。正如虽不知已饮酒,酒也唯成为不善之缘,而非善之缘;如是,在吞咽时也依事物决定性唯成为不善之缘。因此说“唯以不善饮用,为世间所呵责”。犹如尼离尼本生中,那位以药想将男根放入女人根门的童子,虽未生起“这是女人”或“我正与她行淫”之想,但由欲贪生起,导致戒等功德损减,此是依事物决定性。此处也应如是见。

然而,有些人认为:“唯以不善饮用”这句话,是就这一学处的“有心”方面而说的,否则在杀生等学处中也会有过度的延伸。他们举出了许多理由和界定。但是,在《律注》、《小部注》及《分别注》等中,因为并未说“三心”,而只说“不善心”;并且,若显示了学处的共相,却再显示其他方面的特相,是不合理的;此外,在注疏中按照如实所说的那样去理解义理,对任何人都不会有矛盾。因此,这只是就“有心”方面而言,此处不应说为“不善心性”、“世间可呵责性”。“比丘饮酒,无论知事物或不知事物,皆波逸提。然而沙弥唯知而饮时破戒,非不知时。”对如此所说,应寻求其中的道理。实则学处的制定唯是诸佛之领域,不应探究,而应依所制而行。不过,此学处是不善心,依乐受与舍受而为二受。在《律注》、《目录注》中见有“三受”的读法,但在《小部注》、《分别注》等中,却说“依乐受中的舍受而为二受”,以及“依贪根与痴根而为二根”。因此,那“三受”的读法应视为错误的读法。

饮酒之论的注释。

1589“以任何肢体”者,即以手指等任何身体部位。“意图嬉笑”者,嬉笑的意图称为“嬉笑意图”,存在此意图者即如此分析,以此反显无游戏意图者无罪。后文还将说“无嬉笑意图者无罪”。“触者”,指正在触者。

1590“一切处”者,即于一切已受具足戒者与未受具足戒者中。“于身相连等的方式中”者,即如“以身触着身相连之物者,犯恶作”等所示的方式中。对于未受具足戒者,依于未受具足戒想、疑惑想、受具足戒想而说三种恶作,故说“同样对于未受具足戒者,已显示三种恶作”。此处,以“同样”一词,显示对于受具足戒者依于受具足戒想、疑惑想、未受具足戒想而说三种波逸提的已说之理。如同对于受具足戒者显示三种波逸提,同样对于未受具足戒者显示三种恶作,这是其中的关联。

1591“在此……比丘尼”者,此处应知,比丘也处于比丘尼的未受具足戒之位上。

1592「无笑意图而触」:指无嬉笑之意,在礼敬等时以脚等身体部分触碰他人者。「有事时」:指有背部按摩等事务之时。

指戳之论的注释。

1593「水中」:此处应补充「踝上」之义,如所说「在踝上之水中」。「沉没等」:此处的「等」字兼摄浮出与游泳。如所说「在踝上之水中,以嬉笑之意沉没、浮出或游泳」。而「唯」字是表明:为沐浴等事务而入水者,无罪。

1594「踝上之水中」:指在脚踝以上深度的水中。「或应沉没」:即入水时可沉没。「或应渡」:即或可游泳。

1595-6“对于沉入水内而行者,以手足之运作而显示波逸提”,这是此处的连接。

1597为总摄手等全身一切支节,故说“以任何”这一不定限定。“比丘渡水时,以任意肢体而有渡越”,这是连接。

1598“从树或从井”,即是从树,或从井。“三句波逸提”:依“于水中非戏法而有戏法想”、“有疑”、“非戏法想”三种情况,而成三句波逸提。又见有“三句恶作”的读法,谓:“于水中非戏法而有戏法想者,犯恶作;于水中非戏法而有疑者,犯恶作。”如是记说后,于第三种情况中,圣典说“于水中非戏法而有非戏法想者,无犯”,故彼为错误读法,应取“二句恶作”的读法。

1599“或将船拉上岸者”,此处为连接。“拉上”即令船登岸。“戏耍”一词,也须与“使行进”相连。

1600“或以瓢”,即以小陶片。“水”:在此应补上“或容器中的”,因为词语分解中说“或容器中的水”。

1601“或以谷汁”,即以谷物汁液。“或”字总摄圣典中所说的“或乳、或酪、或染料、或尿”。“或以泥”,即以水与泥。此处,表殊别义的“或”字总摄注释书中所抉择的特殊之义:“再者,除上述膝以上所说的潜入等之外,以任何其他方式,无论入水或不入水,在任何处所取已存在的水,乃至取一滴以作投掷戏耍者,唯犯恶作。”“投掷”者,即投掷之后。

1602“若有事务,入水作潜入等,无犯。”这是连接说明。所谓“事务”,是指沐浴等。

1603“无间隔”是指指戳学处。“特殊即特殊性”的意思是,没有任何特殊之处。

戏笑说法注释。

1604-5“若比丘被比丘以所制戒说时,内心不愿遵从,而不予恭敬,则由此不恭敬,说示波逸提。”这是连接说明。以此句宣说了基于对人不恭敬而成立的波逸提。如所说:“‘不恭敬’有两种:对人不恭敬与对法不恭敬。”以及:“‘对人不恭敬’者,指被具足者以所制戒说时,心生不敬,认为‘此人被举罪、被轻贱、被呵责,我将不遵行其言’,犯波逸提。

对“或不欲学法者”的说明:若比丘被另一比丘依所制戒规劝说时,出于不愿听从其言的心而不恭敬,则在此不恭敬中宣说波逸提。此为连接。由此说明了以不恭敬法为根本的波逸提。如所说:“‘不恭敬法’,是指被具足者依所制戒规劝说时,对于教法若毁坏、若灭失、若隐没,不欲学习该法而作不恭敬,犯波逸提”。这里的“不恭敬”一词,是表示原因之处格。

1606“说三句波逸提”者,即“对具足者,生起具足者想、有疑、生起非具足者想而作不恭敬,犯波逸提”,此为所说的三句波逸提。“以三超越”者,指以超越世间三法。“于非具足者不恭敬为三恶作”者,指对非具足者,依生起具足者想、有疑、生起非具足者想,故成三恶作。

1607“仅以经或阿毗达摩”中,“仅”字应与“恶作”连接。以“经”与“阿毗达摩”二词,依不分别之近用,表示源自经与阿毗达摩的教法。“以非所制者”者,指除了名为所制的律之外,以非所制者而言。“以非所制者”是“经”与“阿毗达摩”二词的修饰语。对比丘所说之言,若对彼比丘或法作不恭敬,仅成恶作。对沙弥,无论以所制者或非所制者所说之言,若对彼沙弥或所制或非所制之法作不恭敬,对比丘而言仅为恶作,此为连接。

1608“罪”者,即指名为波逸提或恶作的任何罪过。

1609“于此”者,指在这些老师的执取中。“应呵责的老师执取不应执取”,此为句义连接。所谓“应呵责的老师执取”,即是此处如说:“甘蔗汁为七日时限,其渣为终生时限,两者的结合即是甘蔗杆,因此非时嚼食甘蔗杆是允许的,如同糖与诃梨勒。”像这样现前生起的说法,便是应呵责的老师之说。然而,什么才应执取?唯应执取传承而来的老师执取。

然而,《库伦迪亚》中说:“对于世间罪,老师的执取不被允许;对于制定罪,则允许。”《大筏》中说:“对于已把握经与随顺经典的老师们的执取,是为准量;对于不知者的言说,则非准量。”在注疏中说:“凡此一切,当传承到来时,即归于会通。”其中,“对于世间罪,老师的执取不被允许”的意思是:在世间罪学处的犯相中,任何老师的说法都不应执取;若超越世间罪而说“这是我们老师的执取”,这样的执取不被允许,这是其意趣。“随顺经典”是指注疏。“当传承到来时归于会通”,是说当言及“应执取传承到来的老师执取”时,意即归摄于大注疏之说,这是其意趣。

不恭敬事注释。

1610-1“凡比丘恐吓比丘者,巴吉帝亚”这句根本戒条,意在“为令生起恐怖”。此处应补上“对比丘”。因此后文将说“然对其他比丘”。“色等”是指色、声、香等。“令近”即令现前、令显示,意为展示。“恐怖之语”指盗贼险处等言语,例如说:“告知盗贼险处、猛兽险处或非人险处。”而“属他人之物”中,依所说“他人”的方式,应理解为已受具足戒者。

“或见”指见到对方所展示的色等。“或闻”指听到那恐怖的话语。至于为令某人见其恐怖而展示这些的人,无论对方是否真正生起恐惧。“对其他”指对那位展示此事的比丘。“彼刻”即展示的那一刻。

1612“说三巴吉帝亚”即指:对已受具足戒者,若想作已受具足戒者想、或疑、或作未受具足戒者想而行恐吓,犯巴吉帝亚。这在戒疏中说为三巴吉帝亚。“三恶作”则指:对未受具足戒者,若想作已受具足戒者想、或疑、或作未受具足戒者想而行恐吓,犯三恶作。在“欲恐吓未受具足戒者”等恶作的段落中,由于是以未受具足戒者为对象,在家人也包含在内,故说“沙弥或在家人”。其义为:对沙弥乃至比丘而如此恐吓者,同样说为三恶作。

恐吓事注释。

1614“火”指火。“想让热”指想要温暖。在所发生的事缘中曾说:“那时,比丘们对灯火、火种、暖房生起疑虑。”(世尊开许:)“比丘们,我准许以此为缘,自行燃火或令人燃火。”因此,此处“以此为缘”这一句,应包含点灯、煮钵、暖身等事务以及暖房等事。这里,“对火种亦然”是指,在煮钵、暖身等事务中作火,此即其义。

1615“自燃者”即自己点燃的人。

1616“令燃……乃至……恶作”是指,因命令而应犯的恶作。若由命令而点燃,所犯之罪,已随“然于燃火处之罪,波逸提已宣说”一句而成立,故此处不再另行说明。

1617「对病者」者,指「所谓病者,即不依火便不得安乐者」中所说的病者。「举起未熄灭的火把者」:以此语,意谓将脱落而未熄灭的火把靠近火,即将其放置于适当之处。

1618-9「已熄灭之火把」者,即已熄灭的火把。意谓这是依事而定的巴吉帝亚。「或为他人所作者,使温暖者无罪」:这是连结。「使温暖者」,谓使其热者。「炭」者,指无焰之炭。「灯火之燃烧等」者,以「等」字含摄从「于灯、于暖房,以如是因缘」而来的内容。在此处,「以如是因缘」亦指灯等之外的其他如是因缘。

燃火事注释。

1620-1「于中部地区说」者:在赡部洲中有菩提道场之处,于其周围九百由旬的中部地区,以此显示此学处唯于该处依地而指定,故是确定的。也因此,将在无犯章节中说:「或在边地」。「粉」者,指合欢粉等各种粉末。「准备」者,谓备办者。

1622-3“于月有减想”,此是词句分解。“于超半月而有减想,或于超半月而有疑者,恶作”——应如此连结。“于超半月沐浴者无罪”——应如此连结。所谓“于诸时沐浴者无罪”,于此,在“热时、炎热时、病时、作业时、道路行时、风雨时”所示的六时中,无论何时现起此念,虽未满半月而沐浴亦无罪,此即为义。

其中,逝瑟吒月与阿沙陀月的前半月,这一个半月名为热时。如所说:“热时,即夏季所余的一个半月。”雨季的第一个月名为炎热时。如所说:“炎热时,即雨季的第一个月。”“若不依沐浴则不安乐”所涉及的时节,名为病时。“乃至清扫住处”所涉及的,名为作业时。“将行半由旬应沐浴”所涉及的,名为道路行时。“诸比丘被夹尘之风吹覆,身上落下二三滴水”所涉及的,名为风雨时。

“前往河对岸者,即使于不足半月内沐浴,亦无犯”——应如此连结。“掘沙而浴”:此处指在干涸的河中掘沙。“即使是在已筑堤坝处,于不足半月内沐浴,亦无犯。”以“如是”一词,回指“沐浴者无犯”这一句义。

1624“或在边地”:即在赡部洲中,前述中部地区之外的边地各国,以及诸小岛上开示。“一切”:指已得时机与未得时机的一切比丘。“于诸难中”:指在蜂群追逐等诸难中。如所说:“为蜂等追逐者,允许入水中浸没。”身生或心生的身毛竖立,名为羊毛竖立。

沐浴事注释。

1625-7根据圣典之语“所谓‘新’,是指未作净”,以及注疏之语“意为‘获得新衣’”,可知“衣”一词中省略了“新”字。比丘未施与如法的点记而受用新衣,当他如此受用时,即犯波逸提,应如此联结上下文。“除”是指麻布等,于区分时用属格。所要区分的是“某一件新衣”。“于任何处”依据注疏所说“或于四角,或于三处,或于二处,或于一角”,是指衣的各角中任何一处。

“以铜青”:指用皮匠青。皮匠青即天然青色。然而《义注》中说:“皮匠将三果与铁锈投入水中,使皮革变为黑色,这就是皮匠青。”而《大复注》中说:“铁垢与铜垢,这称为铜青。”“或以叶青”:指注疏中所说“任何青色之叶汁”,即以青叶的汁液。“以任何黑色”:指以炭灰等中的任何一种黑色。因有“所谓‘泥’,是指湿土”的说法,故“以泥”包括水混合的泥、干泥等。

应依次连接为:“猫背大小,孔雀眼大小。”

1628“行列净、耳净”应如此连结:义为如珠串般排列而安设的净,以及如耳形般安设的净。“于任何处”中,此处应补“于如前所说之处”。因说到“或于四角,或于三处”,故又说“或多处”。圆点唯是圆点,以此显示不允许其他变形。如所说:“除一圆点外,不应以任何其他变形作净。”

1629“无犯已显示”一句,是与“由于疑惑”中的“与”字一并,针对第三种情况——“于已取物作已取想”而说。如所说:“于已取物作已取想,无犯。”

1630“于净施物、失坏物等”等语应相连结。以“等”字摄集“于净施处已坏”之义,如所说:“净施处已坏”。“以净施物”者,此为表手自操作的助格。“于缝合物”者,此处应补“于非净施物”,如所说:“以净施物缝合非净施物。”穿着下衣与披上衣,是作;不取净施点,是不作。

坏色事注释。

1631-4因说“净施有二种:对面净施与背面净施”,故说“净施有二”等。“如是”者,是示例之词,意为“如此”。如何是对面净施?即说:“对面……乃至……指示”。“于一人”者,此处应补“于能者”。此中,能者,指了知净施与取回方法之人。

“依语之连结”者,即不违注释书中所说:“‘此衣’或‘此诸衣’、‘这衣’或‘这诸衣’”,其义为依语词连结的次第。显示其一分形式,即说:“此衣”。

以“未取回”来说明“不许可”之因。

1635“现有”等是取回的方式。“随所需而作”,意思是“作你所喜欢的”。

1636为显示对面净施的另一种方式,故说“另一种对面净施已说”等。应理解为:取自己喜爱的任何一位的名字。“同法者”在此处应补入“五位”,属格表示限定。

1639“如是”,是指下文将要说的话。而“亦”字,则仅是为了凑足音声。

1640“友”指坚固的朋友。依据“应对他说:‘谁是你的朋友或相识?’”这样的经文,此处只是举例。应连接为:又应由那位比丘说。

1641-2应当用其余义注中的文句——“我施与帝萨比丘”……乃至……“我施与帝萨沙弥尼”——来连接“此”字等文句。

1643“二者中”,这是在区分时所使用的位格。此处依据文脉,可得“在诸净施中”之义。

1644-5然而,在此教法中,若一位比丘与衣的所有者共同作了那项律仪羯磨,而他对该衣主并不信任,在没有信任的状态下,这位作律仪羯磨的比丘却受用了那件衣,则该比丘得波逸提。应如此连结文句。为护持意欲,应知“律仪羯磨”一词中有随韵音的增加,其义即为律仪羯磨。连结为:对那件衣作决意或舍弃者,得恶作。

1646“在应取回物中”,是指在已取回物中。“非取回想者”,是指持有“非已取回”之想者。“在彼处”,是指在未取回物中。“疑惑者”,是指陷入“这些是我已取回的,还是未取回的?”之疑惑者。

1647“取回想者”指抱持“此已取回”之想者。“信赖”指:若有人为某人作净施衣,即使衣未取回,那人出于信赖而受用。如律文所说:“或信赖彼而受用。”

净施事注释。

1648-9“钵”者,有两种:铁钵与陶钵。因在种类上已说许可之钵,故说“堪为决意之钵”。“如是”者,即堪为决意者。“针筒”者,或带针,或不带针。“腰带”者,即布带或猪肠绳。“坐具”者,指有边际的坐布。

“钵或”等以业格结尾的词语,应各自与“取去而藏者”连接。“藏者”由“期待笑者”限定。如所说:“期待笑者,即游戏意图。”以“唯”字显示并无“回复错置者”等其他意图。且下文将说:“错置者无罪,然从回复时……”

1650「由彼亦」:指由被命令者。「彼之」:指命令者。「说三恶作」:依对未达上者生起达上想、疑惑及未达上想三类情况,而说有三恶作;由此,于达上者所有物的情形中犯三波逸提,这也已说明了。

1651「其他」:指律文中未提及的钵袋等资具。

1652「一切」:指律文中已提及和未提及的一切资具。

1653“说法后”:依“沙门不应成为未收藏资具者”这一注疏所示之理而说法后。“未收藏资具者”即未将资具妥善收藏者。若收藏,则如此无犯,此为连结。“无欲恼害者”指远离恼害意图之人。“无戏弄者”指远离戏弄意图之人,唯以义务为先,心想“收藏后将给与”而取去藏匿者。

1654不与取所生诸犯,依不善等亦为有心之故,说“此唯以不善有心”。

藏衣事注释。

饮酒品第六。

1655“畜生类命”:以此显示“若比丘故意夺命,波逸提”这一学处中所意指的生命。因犯行无差别,故说“大或小”。如说:“于此学处中,应知唯畜生类为‘命’,无论杀小或大,无犯的差别;然于大者,因加行大,故不善更大。”“杀者”是句读。“或杀小者”:以此摄入了注疏中所说的决断:“乃至清扫床椅时,对芥子虫亦有命想,以无悲悯心破坏而除之者,波逸提。所以于诸如此类处,应生起悲悯,不放逸而行。”

1656「两处」:于有命者或非命者,两处皆可。此处其余的判定,应如人形中所说之理而了知。

故意杀生语之注释。

1658「有命者」:与命者俱,故为有命者。凡因受用而死者,此中即指此类为「命者」。「彼」:指比丘的。

1659「不断」:以此显示,仅由断绝,便成加行之差别。「乃至满钵」:此处「亦」字,乃表别异。

1660-1“彼有波逸提”即表明这一关联。“以如是”指以有生命者。“转动”指回旋。“粥”一词,此处依文势可得“热”义。凡为杀害生命,以有生命之水令热物不熄灭的,皆以此为标示,此即称为有生命之水。“或洗浴”中的“亦”字,在注疏中……

进入水槽或莲池后,为使出离而激起波浪,道理亦同。清洁水槽或莲池者,从中取出之水应再倾注于水中。若近处无水,可倾注于观想为水之安住处的净水八瓶或十瓶之中,即倾注于彼处。因为“回转后将落入水中”,故不应将水倾注于热石之上。但若以净水将石浇冷,则可倾注。

综上所说之决断。

1662「于二者」者:于有生命者及无生命者,即是于二者。

1664-6为显示系属有情之原因,故说「落下」等。「蝗虫等」者,即飞蛾等。「知」:此处省略了「亦」字。于上各处亦然。「点灯」:此处省略了「如」字。「于此」:即于此学处。所谓‘有生命性’,即指具有生命的状态。‘食’:乃就应食而言。

即使知道飞蛾等会坠落,仍以清净心点灯;如同明知有生命性,却以水想而取食——当知此中为施设违犯。此为连接。

如是,洒水学处与有命学处二者有何差别?因此说“洒水”等语。所谓洒水,即洒水学处,是就洒水面而说、依洒水所涉范畴而制;而此有命学处,则是就受用面而说、依吞咽所涉范畴而制——这便是二者之间的差别。此为连结之义。

有生命者语之注释。

1667“如法”的意思是:为了平息某诤事而所说的法,即以该法本身而作平息。以“事务诤事”一词,也标示了其余诸诤事。如文所说:“诤事者,有四种诤事:争论诤事、非难诤事、罪过诤事、事务诤事。”白二甘马等四种,名为僧团事务;该事务正因应以灭诤法处理、应被平息,故为诤事,亦即事务诤事。“应再提出”者,意为应再被提出、应被平息。由此可知,经文中以“未作羯磨”等语所示之十二种翻动,已在此标示。所谓“翻动”,即前往该比丘处,说“未作羯磨”等,使他动摇,不令他如实安住。而此处说“不令安住”,是为显示其运作方式而说。然而,以法所平息之诤事,确实是已善平息的。

1668“未作羯磨、恶作羯磨、应再作羯磨”——若比丘以如是言辞而说,则不应翻动该羯磨。此为连结之义。

1669「未完成」是指已开始但未完成。「彼」是指正在反对者。「令知」是指令他知晓所行羯磨的无过失性。「而非以其他方式」是指未如此令他知晓。

1670「然而在非法羯磨中」是指在依经典之语而行的羯磨中。「在两种情况下」是指在法羯磨中,或在非法羯磨中——在这两种情况下。

1671在此,「不应对不值得作羯磨者」中的「及」字,应与「或以别众」连接。或者应将「及」字视为「或」字之义。其连接含义是:了知这是「以非法、或以别众、不应对不值得作羯磨者而作了羯磨」之后而翻动者,没有过失。

翻动语之解释。

1673“粗重”罪,指四波罗夷和十三桑喀地谢沙。波罗夷虽亦是粗重,但此处并非意指波罗夷。为显示此处所意指者,以“桑喀地谢沙”一词限定“粗重”一词。如所说:“此处以提取义理的方式显示了四波罗夷,但所指是桑喀地谢沙罪。”“知”,指自己了知或从他人处了知。“覆藏者,对彼已说明遮止”,指了知“此事将被举罪、被忆念,我不应告知他人”后,如此覆藏,便已对彼说明了遮止。

1674-5“舍弃重担”,指生起舍弃重担之心:“我不应告知他人。”“彼”,指粗重罪。“以覆藏为因、为缘而告知彼”,这是对文句的分析。“以覆藏为因”是对告知行为的限定,意思是说:“某甲犯某甲桑喀地谢沙,不应告知他人”,这样说了之后却去告知,便是此处所说之义。“如是”显示所举之例,“实”即“如是”之义,“如是说”便是义理。

“只要相续未断,如此则比丘百人、千人,都会犯下该罪”,这是文句的连结。

1676“以根本”者:即由犯桑喀地谢沙者而言。“被告知之第二者”:谓同一所缘。其联系为:以根本——“不应告知他人我犯戒、犯戒之状态”——而被告知的第二位比丘;听闻者第三人转而向彼第二位比丘本人披露所告,此即断灭,称为“断绝”。“断绝”:即告知行为的终结。

1677“于粗重而有粗重想”:此处,“告知者”一语依上下文可得。而“其余二者”,即:于粗重有疑、于非粗重有想,此为二。

1678“于非粗重”者:谓五种轻罪。“于一切处”者:谓于一切分别。“三恶作已说”者:谓于非粗重,依粗重想、疑、非粗重想所生之三种恶作,已于经中显示。“于一切处”:谓于一切。“于未受具戒诸项”:即于三种未受具戒之分别。“恶作”:谓于未受具戒者,依受具戒想、疑、未受具戒想而生之三种恶作。

1679-80对于“僧团将破裂”等一切句,应各自连接“若不告知,无罪”一句。所谓“不见同分者”,指如此因不见而不告知,无罪。若因“此是粗暴者”而不告知,无罪。

1681由于他人不告知便会犯戒,故称其为“不作”。对于已经许可“应告知”者,若非由于不恭敬,则不构成不告知,因此说“苦受”。在此,《论母注释》中说“与劝谏相似”,而此处说“与舍弃重担相似”,两者仅是名称有别,应知为同一情形。

粗重语之解释。

1682“未满二十岁”一句,此处省略了“知”,意为“知道是未满二十岁者”。所谓未满二十岁者,是指从结生开始尚未满二十年之人。“若”者,指若比丘成为依止师后。“令”者,指令他作。“具足戒”者,即受具足戒。若明知对方未满二十岁,而令他受具足戒,那么这位运作具足戒的比丘犯波逸提,以上是连接。“其余”者,则包含经文中所示的“对大众及老师有恶作”。

1683若有比丘无论知道或不知道此人未满二十岁的事实,而为其授具足戒,此人即非如法受具者;待此人年满二十岁时,应再为其授具足戒,方才如法。此是文句之连属。

1684十年已过,此人成为戒腊满十岁的具念和尚与自称比丘者,在为他人授具足戒时,若决然无有何过失,即是无有违犯。此是文句之连属。

1685“彼比丘”是指那位未满二十岁便受具足戒,后来戒腊满十岁成为和尚而为人授具足戒的自称比丘者。“若众满”意为:在中印度,僧众至少十人;在边地,僧众至少五人,如此僧众不阙。“他们”指被授具足戒者。“善受具足戒”者是如法得具足戒者。

1686-7若比丘身为依止师,心想「我将为未满二十岁之人授具足戒」,为此寻求僧众、戒师及钵,指定布萨堂,进行结界——于这一切进行的方便中,皆犯恶作。于单白时,亦犯恶作。于两次甘马语时,亦犯恶作,应如此连结理解。

1688-9「二十及他们年岁」,即二十岁。「未满二十岁」:指年岁未满二十者。「未满二十岁想」:即认为未满二十岁之想。以此想存在故,正说应为「未满二十岁想者」,然依语法规则,省略「岁」字而说为「未满二十想者」,即指那位具有未满二十岁之想的人。「满二十岁者」:正说应为「满二十岁者」,依语法规则省略「二十岁」而说为「满者」,此人即称为满者;于彼满者,意即年满二十之人。「于两种人」中:即指未满二十岁者与满二十岁者这两种人。

未满二十岁语之注释。

1691「与盗贼队共」者,即与词句分析中所说的「盗贼队,即那些名为盗贼者,无论已作盗行或未作盗行」等形态,被称为「队」的人群同行,这里表示这样。在与同行相关的连接中,使用具格。「知」者:指知晓「这是盗贼队」。「约定」者:即如词句分析中所说,以「贤友,我们走;尊者,我们走;贤友,今天我们走,或明天,或后天,或大后天走」等方式相互约定,这是约定的意思。「道路」:指一段行程的路径,此处「乃至村落间」是省略。如所说「若行一段路程,乃至村落之间」。「应作波逸提」者:如所说「从村至村之间、从村间至村间之间,犯波逸提;在非村的林野中,每行半由旬犯波逸提」,应属于这类波逸提罪。

1692“未举”者,在此未说。

1693-4“道路与森林之疑”者,即道路之疑与森林之疑。“如实”者,即仅波逸提。“于他们”者,于有队商者中。“不约定者”,即不作约定者。“自己约定者亦”,即自己约定者。“于两者”,即在盗贼队或非盗贼队两者中。

1695“于非盗贼队想”者,此处应连读“两者”。“于时”者,时节性的危险;在与此时节相关的危险中无罪,为此处义。以“时节性的”这一限定危险之词,表明在道路与森林的危险中亦属有罪。

1696此学处从身与心、从身语意生起,故称为“从盗贼队生起”,这是其连结。

盗贼队伍语之注释。

1697“第七”:即“若比丘与女人共谋”等所示之第七学处。“与比丘尼共谋”:指与比丘尼共谋之学处。“以生起等”:即以生起等方式作判定。“相同”:即相似。“任何”:即使少许。

约定同行语之注释。

1698“这五法为障碍”已被宣说,这是其连结。此处“障碍”一词与巴利经典中之“障碍性”同义。因此,世尊宣说了这五种障碍法,即:业障碍法、烦恼障碍法、果报障碍法、诽谤障碍法、违犯教令障碍法。

其中,以障碍种种成就之义,于有情相续的中间、中央来至,故为“障碍”,即现法利等无利益,以不可超越为义。而“障碍性”,则指致力于彼障碍、应得障碍为果,或以造作障碍为性者。

五无间业即是业障,同样,污染比丘尼的业也是业障。然而,此业唯障碍解脱,不障碍生天。这是就无欲邪行相而言的。因为(被污染的)比丘尼并无护法之实;这是依普通比丘尼而说的。若对圣者(比丘尼)而行,则必定导向恶趣,难陀学童即为例证。又,若双方同意,则无天界障;但解脱障则因对为解脱而修的行道造成破坏。然而,若以强制而行,则天界障亦不能遮止,如是而说。

所谓无因见、无作见、虚无见等邪见,达决定性者,名为烦恼障。黄门、畜生、双性人的结生心生起之法,名为果报障。此处举黄门等仅为示例,因为一切无因结生皆为果报障。诽谤圣者,名为诽谤障。然此障唯持续至未向圣者忏悔之时,若已忏悔则不在此列。故意所犯的七聚罪,名为违犯教令障。此障亦唯持续至未承认比丘身份、未出罪或未发露之时,若已行这些,则不在此列。

1699-700

这些人无有障碍;

如其所示,我亦如是;

牟尼所说之法,

‘我如此了知’,若这样说。

如是,应说这第二首偈颂。若不如是说,则‘三次’等偈与第一首偈颂的连接便无法成立。因此,应知此处缺失了这首偈颂。

所谓‘这些’,是指世尊所阐明的五种‘障碍法’。若有比丘如此说:‘我了知牟尼所开示的法,当如何令其不为障碍’,那么,这位比丘应被告知三次,这便是其间的连接。由谁、以何种方式告知呢?因此说‘见者’等语。即,那些亲眼见到这位如此主张的比丘,或从他人处听闻‘某位具寿这样说’的人,应对那位比丘这样说:‘具寿,请勿如此说。’这便是连接。

1701'对不说者',即见到或听闻之后,依照上述方式而不说者。'恶作',即应知晓的恶作。'彼恶见',即坚持那种恶见。'不舍者',即虽被诸比丘如此劝说,仍不舍弃者。如此则犯恶作,这是在延伸说明。

1702'以甘马语',即以第三甘马语。'结束时',即在结束之际,表决议成,这是其含义。'说三波逸提',即说:'于如法羯磨,作如法羯磨想而不舍,犯波逸提;于如法羯磨,有疑而不舍,犯波逸提;于如法羯磨,作非法羯磨想而不舍,犯波逸提',此为说三波逸提。'于非法说三恶作',即于非法羯磨,依如法羯磨想、疑、非法羯磨想而说三恶作。

1703'无犯于未作羯磨者',应如此断句。所谓羯磨,即指劝谏羯磨。正如文中所说:'无犯于未被劝谏者'。

阿利咤事之解释。

1704“知”:指自己、或由他人、或从彼处,得知其未被接纳的状态。“以未作随法者”:彼未作称为接纳的随法,以此,工具格表伴随。“如是说之比丘”:即说“我如是了知世尊所说法”等的比丘。“以未作随法”与此同格。“应共住”:应行布萨等僧伽羯磨。“应受用”:应作资具共享或法共享。“应共卧”:即使非近行处,亦应于同一覆盖处而卧。

1705现在为了显示前面所说的波逸提的界限,而说“布萨等羯磨”等。以“等”字摄取了自恣。正如所说“布萨或自恣”。“与彼共”:与被举者共。“于羯磨终了时”:这是以共住显示犯行之界限。

1706以一次加行拿取许多非时药等资具者,犯一个波逸提。同样,以一次加行布施许多资具者,也犯一个波逸提。若以多次加行,则犯多个波逸提,应如此联立。由此可知,与资具共享有同等果报的法共享,也依共行而说。然而其中,对于诵者或令诵者,以句等,应知如《句清净》中所说方式之罪。

1707“其他”指清净者;“于其他”指于被举者;“另一”指清净者;“或二者”指清净者与被举者两者。“于一处从一方卧”等,余者省略。于此三处,由上下文得知为“波逸提”。

1708若起后又再三躺卧者,依躺卧的加行而有诸罪,应作如是补充连结。“于被举者已躺卧”等所说的罪之判定,于何处生起?答:“于一与不同近行处、于一覆盖处之判定。”所谓“于不同近行处”,此处应将“亦”字与“判定”中的“此”字连结。有一近行处者为一近行处,有不同近行处者为不同近行处,一近行处与不同近行处合称为“一与不同近行处”,这是以部分相同、其余相异而说的,于他们之中。同一覆盖者为一覆盖处,于他们一覆盖处,应说时,以字母省略或语词颠倒而说为“于一覆盖处”。于一与不同近行处的住处中,于一覆盖处,应见此如前所说的罪之判定,这就是义。

1709“于二者”:指于被举者与未被举者二者。

1710“有想者之已接纳”与,此为词析。

被举者事之解释。

1712“如是被灭摈”者,即依“友,从今日起,汝沙弥不得指称彼世尊为导师;且凡其他沙弥所得与比丘共住二夜三夜者,汝亦无此。去,汝灭亡吧!”(波逸提 429)所说之方式而灭摈。由“如是被灭摈之沙弥”(波逸提 428)之语,“沙弥”为省略。“知”者,依前述方式了知“此人已被灭摈”。“应劝诱”者,依“‘应劝诱’者,即‘我将给予彼钵或衣或教授或询问’”(波逸提 430)于词析中所说之方式而摄受。“由彼”者,由被灭摈者。“或应令侍奉”者,接受彼所给之牙粉、黏土等,或令彼为自己作侍奉。“由彼”一词应以具格之义与“应共受用”等连结。“或”者,此处因偈颂结构而为短音。“共受用、共卧”,如次第学处所说之方式。因此,此处之犯相差别,应依彼处所说之方式而知。

1713为显示注疏中依义理抉择所说之三种灭摈,而说“由共住……乃至……三种”。其中,三者中此指何者?即说“此中”等。此中意指由惩罚羯磨而灭摈,此为连结。其分别者,如注疏中说:“其中,于罪不见等而举罪,名为共住灭摈。‘污染者应被灭摈,应灭摈美提亚比丘尼’,此名为相灭摈。‘友,从今日起,汝沙弥不得指称彼世尊为导师’,此名为惩罚羯磨灭摈。”

1715因在“劝告”中已说,故言“与阿利德同等”。

甘塔咖事之解释。

有生命品第七。

1716-7若有比丘违犯学处,那些亲见或听闻此违犯的比丘们依学处对他说:“友,莫如此做,这不适合比丘。”当他被如法依学处所说而劝诫时,他却说:“关于这学处——你们对我所说的,我在未向其他聪慧、多闻、有智、持律者询问此学处之意义之前,我不学。”对于如此说者,犯波逸提。此为含义上的联结。

1718-9对于未受具戒者,依对未受具戒者起受具戒想、疑、未受具戒想的方式,世尊开示了三种恶作。由此联结,对于受具戒者,依对受具戒者起受具戒想、疑、未受具戒想的方式,则开示了三种波逸提。为了显示以未制之教诫方式,说“此非为损减”。对受具戒者与未受具戒者二者而言,若比丘因以未制者说“此非为损减”而说“我不……”等,彼比丘犯恶作。此为联结。“对疯狂者等无罪”为句读分断。

关于如法劝诫之事的解释。

1720从“任何比丘于巴帝摩卡诵时如是说”等学处文句中,“被诵出”处即是对“细微学处”的省略。除波罗夷外,其余诸条依次被称为细微。此处表拒绝的“何”字,意谓“这些有什么用?毫无利益。”“这些”一词依近处格的语词共性,作为“这些”的同义语。在“何用这些”的学处文句中,显示了拒绝的原因——“由追悔等为缘”。此处的“等”字收摄了恼害与恼乱。其中,追悔是指“是否适宜”的追悔作;恼害是指后悔;恼乱是指由疑生起的意恼乱性、意恼乱。以所有这些词句,完整地显示了学处解说的方式。于“如是在学处解说中”,应引入“如是”一词而连接;“解说”是目的格的处所格。

“由追悔等之因缘”者,其连接为:“这些细微学处既已诵出,为何在解说学处时会有波逸提罪生起?”

1721“说三种波逸提”者,即:“若对受具足戒者,作受具足戒者想而解说律,犯波逸提罪。若对受具足戒者有疑……乃至……作未受具足戒者想……亦犯波逸提罪。”如是说有三种波逸提。此处连接为:若在未受具足戒者面前解说律,则犯三种恶作。

1722-4「对两者」是指对受具足戒者与未受具足戒者二者,「面前」为省略之词。「解说其他法」是指在解说律藏之外的经与阿毗达摩时。

为显示无罪的范围,故说「对无意解说者」等。若对无意解说者说:「来,你先学习经藏,之后也将学习律藏。」这样说者无罪,此即是联结。「相似」即相同。

关于嫌责学处、称其徒增困扰之事的解释。

1725首先,就迷惑语而言:

每半月,那位比丘……

于巴帝摩卡中无余……

在诵出时,无知——

以此而自问。

此应属第一偈颂。如此,则可知“因无知”等偈颂具足连贯。

“因无知”一词,此处或应补“因犯”。“出罪”即从罪中解脱。连起来是:因无知而犯,出罪实无。那么应当做什么?于是说“应令作”等。连贯起来:如同法所确立的那样,应如此令比丘作。“法”一词指巴利圣典,意思是:如圣典所说,应如此令作;若是趣向说罪的罪,应令说罪;若是趣向出罪的罪,应令出罪。这就是所说之义。因此说“应如法令作”。因无知而犯,那些罪并没有出罪。然而,应这样连贯:如同法与律所确立的那样。若如此,比丘应如此令作——若犯趣向说罪者,应令说罪;若犯趣向出罪者,应令出罪。这是它的含义。

1726“更进”:指超越如法处理而更进一步。“仅以第二”:即仅以白二甘马进行。“呵责后”:指以“具寿,此乃汝之不利”等语词呵责之后。

1727“如是诬告痴迷”:指在如法处理之上,依前述方式呵责那人后,以白二甘马语对他作出这样的痴迷诬告。若再次痴迷,此句为连接。意指对那痴迷者犯波逸提,此为连接。

1728“已显示三恶作”:即“于非法羯磨作如法羯磨想而生痴迷,疑惑,作非法羯磨想而生痴迷,犯恶作”,此为显示三种恶作。反之,应知三种波逸提。如所说:“于如法羯磨作如法羯磨想而生痴迷,疑惑,作非法羯磨想而生痴迷,犯波逸提。”此中“羯磨”,即指诬告痴迷的羯磨。如所说:“于如法羯磨等中,意指诬告痴迷的羯磨。”

1729-30「非欲痴迷者」等至「应知无犯」,此应各别连接。「详细未闻者」为词句分解。其中「巴帝摩卡」一词当视为羯磨句。「于详细仅闻不足二三次者」为连接。「如是」者,乃回指「应知无犯」。

痴迷论之解释。

1731-2「忿怒」者,谓已忿怒。「给予打击」者,谓以身、或以身所系物、或以可舍之物,乃至以莲花瓣作打击。如所说:「应给予打击者,以身、或以身所系物、或以可舍之物,乃至以莲花瓣给予打击。」此处应补充「对其他比丘」。(省略)「彼」一词,即得「谁」之义。

为显示注疏中的抉择,而说「欲打击者」等,以此表明:若怀死亡之意图而作打击,即犯波罗夷。

1733“如此一做,此人在僧团中便出丑了”——若人怀着丑化他的动机,为作丑化,而割下他所期许的那位比丘的耳或鼻,即构成恶作。这是文义的连接。

1734“未达上者”此处是位格表属格的用法。应与“女人”等词随宜连接,成为“未达上的女人、未达上的男子”。“乃至畜生”中,此处应补出“乃至”一词。如文所说:“乃至畜生”。

1735“若殴打女人且”是词句的划分。“以染着心”,是指以身触之贪为染着的心。“已明示”者,即由“若比丘以沉溺、变异之心与女人行身触”等语句所明示。

1736所谓“意图解脱”,即希求从彼处自我解脱。所谓“无罪”,即连恶作等过失亦不存在。

1737-9“怀有伤害意图、伪装而来的盗贼或敌人,于半途遇见”,这是经文的衔接。见到后应当如何应对?上述说“莫来此,近事男”等,这是通过拒绝其前来,而令其便停在彼处,此即所说之义。而“来者”,是指虽经如此劝说却不听从、仍然前来者。正如所说:“不听从言语而来者”。

“此即方法”者,即“虽告以‘莫来’而仍来者,对其殴打,纵使致死亦无罪”这一理趣。

1740“三波逸提已说”者,即“对受具足者,作受具足者想、存疑、作未受具足者想而施殴打,犯波逸提”,这三波逸提已说。“余者”,指未受具足者。“三恶作”者,即“对未受具足者,作受具足者想、存疑、作未受具足者想而施殴打,犯恶作”,这三恶作已说。因无所表白,故说“身心所生”;身心中亦有乐受与舍受生起,为区别于彼,故说“苦受”。

打击论之解释。

1741“身”者,指身体的一部分,即手等肢节。“或”者,表示第二义的聚合。“身所系”者,指附属于身体之物,于可打击与不可打击的刀、杖、剑等中任何一种。“若举起”者,若示现打击之相而举起,此应与“身或身所系”等词各自连接。“彼之”者,即所举起的身等。“因举起”者,因举起的缘故。

1742“不欲打击者”,指不想给予打击者。“因已给予”者,指由于打击已经给予。由于不欲打击,依前学处不构成波逸提;因想要举起而行加行,止于举起之时,由于打击已经给予,依此也不构成波逸提;由于意趣与加行不清净,也不得成为无犯,故说为恶作。

1743若因该打击而导致比丘的手等任何肢体破裂,则被打者与施打者皆结犯恶作,这是文句的连结。

1744其余未在此处说明的决断——诸如“解脱意图”等——连同起源等,应由解律者依紧接着所述的方式予以了知,这是连结。他们说:“见到畜生等排泄时,想要将其驱赶,即使因嗔怒而举起,仍是解脱意图。”

关于掌击之事的解释。

1745“以无根”者,即无有见等根据,此处省略了“比丘”一词。“以桑喀地谢沙”者,指十三(桑喀地谢沙罪)中的任何一种。“彼之”者,是指那举罪的比丘,或那指使他人举罪的恶性比丘。若被举罪者于那一刹那了知“此人正在举罪于我”,则犯波逸提,这是连结;由此而确立:“若他于当时不知,或经久方知,则犯恶作。”

1746“于彼”者,指已受具足戒者。“三波逸提”者,谓“于已受具足戒者,作已受具足戒者想,以无根之桑喀地谢沙诽谤者,犯波逸提。疑者……乃至……作未受具足戒者想,以无根之桑喀地谢沙诽谤者,犯波逸提”,此即三波逸提。“以见行过失举罪者,恶作”者,意谓以无根之见过失或行过失诽谤者,成恶作罪。“于其余”者,指未受具足戒者。“三恶作”者,即于未受具足戒者,依作已受具足戒者想、疑、作未受具足戒者想而有三种恶作。

1747“对于如是想者,无罪”,此为句读。“如是想者”,即作有根想者。

关于无根之事的解释。

1748-9“故意”者,即确实了知对方已满二十岁等状况。“比丘”,此处应补充“对另一”之意。“你未满二十岁,我认为”,此处的“我认为”是表思量义的不变词,显示如同“我认为水在燃烧”等语境一般,不属于妄语罪的范围。若比丘出于利益而教诫、授学等,并无其他因缘,却故意对另一比丘说“你未满二十岁,我认为”等令其追悔的言语,则如此令人生起追悔的比丘,每说一语便犯一波逸提。此为连结。

1750“三句波逸提中所说”者,即:“于已受具足戒者,作已受具足戒想,故意令其生追悔,犯波逸提。于疑者……乃至……于已受具足戒者,作未受具足戒想,故意令其生追悔,犯波逸提。”此为三句波逸提中所说。“于其余”者,指于未受具足戒者。“三句恶作”者,即于未受具足戒者,依已受具足戒想、疑、未受具足戒想,有三种恶作。应呵责者,即是应受呵责之事。

1751“为利益而说”——此为连结。“勿如是”,此处应补入“作”字,意为“勿再如是作”。“我认为你与女人共坐,我认为你非时食,勿再如是作”:若人出于利益而如此说,则无犯。此义已明。此为连结。

故意之事的解释。

1753“诤论”即争吵。“诤论已生者”即争执,指已生诤论的比丘,此处应补上“言语”一词。“为听闻而立于听处”——此为连结。所谓听处,即近前可闻之处,意指前往该处便能听到说话者的声音。若比丘为了听闻已生诤论之诸比丘的言语而立于听处,则犯波逸提。此为连结。

1754“为欲举罪而行者”,此与“听闻”相连。

1755“为听闻”:为了听到走在后面的争论比丘的言语。“退落者”:舍弃正常步伐而退落之人。应连接“前行比丘恶作”。“行时急速亦”:为听到前面争论者的言语而从后面快速行走者。凡此种种,句句皆是“此即决断”。

1756“自己所在之处”,此为连接。“咳嗽亦或”,即发出咳嗽声。此处应连接:“应发‘啊’声或说话令其知晓”。

1757“三波逸提”,是对已受具足戒者持已受具足戒想、疑想或无已受具足戒想而说。“其余”者,指对未受具足戒者。“三恶作”,是对未受具足戒者持已受具足戒想、疑想或无已受具足戒想而说。

1758“我将舍离”者,意为我将从自己所执取的恶执中舍离。

1759从生起而言,盗贼众的生起,或源于身心,或源于身语心。这可能有作为,即出于想听闻而前往;也可能无作为,即来到他站立的地方交谈,却不让他知晓。因此说道:“此有作为或非作为”。因前往而成就,是身业;因沉默而成就,是语业。“有罪”者,即有过失,指不善心。

关于偷听之事的解释。

1760“如法”者,谓依法、依律、依师教而作。“羯磨”者,指此四种羯磨:求听羯磨、单白羯磨、白二甘马、白四甘马。“被轻毁”者,谓表露不悦。

1761“两方面”者,即非法与法。

1762“以非法”者,此处省略“以业”,意为以与法相违之业。“于业”一词应转换格位,随顺为“以业”。“以别众”者,因与“欲者之欲已被带来,现前者不反对”所定义的和合相违,故为不和合,此处省略“以僧团”。“如是于不应作业者”为句读。应知:若他们以非法之业作此业,或以不和合之僧团作此业,或以非法之业、别众之僧团作此业,或对不应作业者作此业,若因此讥嫌者,彼即无罪。如是已示,此为结句。

遮止业之论释

1764-5“所举之事直至未判决”是连接。因注疏中说:“举罪者与被举者已各陈其词,审查者已被认可,仅此,所举之事即已成立”,因此,所举之事直至未判决即是此意。“单白已立,甘马语直至未完成”,于此……有恶作罪,这是连接。

1766“未与欲而离伸手所及处,彼犯波逸提”,这是连接。

1767-9“于非法羯磨而想为如法羯磨者,恶作”,这是连接。于如法羯磨而想为非法羯磨者无罪,此处虽未说,但因在圣典中已说,故此处亦应连接。想“僧团将有争论等”而离去者,或病者离去,或有病者之事务而离去,或不欲破坏羯磨而离去,或为大小便等所逼迫而离去,或作“我将回来”想而离去者,亦无罪,这是连接。其中,罪性即是罪,无罪性即是无罪。由于离伸手所及处且未与欲而犯,故有“作”与“不作”之义。

未给欲而离去之论释

1770-1「与和合僧团共」:即与同住、共处同一界内的僧团一起。正如律中所说:「和合僧团,即是同住、共处同一界内的僧团。」(波逸提486)「衣」:指适合进行分配的衣。如律所说:「衣,是六种衣中的任何一种,适合进行分配,乃至最末一种。」「被认可者」:指在被认可分配住处等人中的任何一位。「讥嫌」:以「给那些亲友」等方式说出恶言。

对于如法的羯磨,依持有如法羯磨想、疑惑、非法羯磨想这三种情况,宣说了三个波逸提句。

1772-4即便对未得僧团认可者,或是其他类似情况,在和合僧团如此给予之后而发出讥嫌,彼亦得恶作——当如此连结文义。对于未达上者,若由和合僧团如此给予,在一切衣及其他资具上,皆得恶作——当如此连结。「未达上」一词,是依格表与格之义,即意为「对未达上者」。

应连结为:依本性、依欲等而作,以及讥嫌者,并无犯。此为依理趣抉择的次第。

羸弱之论释

1775『此为第十二』者,连结为:『若比丘明知僧团之利得已转归,而转归于个人,巴吉帝亚』,此为第十二学处之义。在三十篇集中的尼萨耆亚篇集。『以最后』者,此处从文脉得『以学处』。『及』字为『即』之义。应连结为:『若比丘明知僧团之利得已转归,而转归于自己,尼萨耆亚巴吉帝亚』,以此最后学处,一切处一切皆应说为相等。『唯此为差别』者,此处差别即为差别性,意为『唯此为差别』。

1776“于彼”,即在那尼萨耆篇末尾的学处。“转归于自己”,即以转归自己为因。

转归之论释

与法者品第八。

1777-8应连接如下:若比丘未告知王后或国王而入、未通报而入,在王未离开、王后未离开其卧室时,若越过该卧室的门槛或门柱,比丘的第一足犯恶作,第二足犯波逸提。

1779“已告知”者:已将自己的到来通报。“未告知想者”:以为未告知者。“于彼”者:在那已告知到来的情形中。“疑惑者”:生起“这是已告知,还是未告知?”之疑惑的人。

1780-1应连接为:“即使未告知刹帝利而入,或未告知非刹帝利灌顶的受灌顶者而入,亦无罪。”意思是:对这样的人,即使未告知而入,也无犯。

“当国王与王后两人都从卧室外出时,进入者无罪;或当其中一方外出时,进入者亦无罪。”这是连接义。“以咖提那衣”者,此中省略了“与等起等相同”,即此学处在等起等方面与咖提那衣学处相同,如是说。进入卧室是有所作,未告知是无所作。

后宫之论释

1782“为自己之利益而取用银或金,或令他人取者,彼犯舍堕罪。”这是连接。

1783“为众、个人、僧团之利益,或为佛塔之新建的利益而令人收取,或自行收取者,得恶作罪。”这是连接。金银的自性,应依舍堕中所说之方式了知。

1784“珍珠等宝物”亦是同样的性质。“僧团等之”中的“等”字,此处摄括僧众、个人与塔庙。

1785-6凡任何属于在家人之物,无论是如法物品还是不如法物品,乃至母亲的耳环、贝叶,若以库藏主的名义存放,便犯波逸提罪。此为连结之义。

1787“不应藏匿”,即不应存放。

1788此实为障碍,因此允许放置。这是衔接之义。

1789「在许可之处」,此处应补「落下」之语。所谓许可之处,即内园或内住处。正如世尊所说:「诸比丘,我允许将宝物或视同宝物之物,于内园或内住处,亲自取或令人取后放置,『是谁的,谁便取去。』」其中,内园者:若有围墙,即围墙以内;若无围墙,则两次抛土块之距内。内住处者:若有围墙,即围墙以内;若无围墙,则杵落地所及范围内。「自取」是标示,亦说「令取」。

1790-1然而,于许可之处——即如前所说的内园等处——若有人将宝物或视同宝物之物、人们的受用资具、卧具用品取来放置;有人以亲厚想取视同宝物之物;或仅为暂时取用者:在这两种情形下,疯狂者等均无罪。这是衔接之义。

“行筹与集会”:此处应说“此学处以起源等(分类)”,意为:此学处依起源等而言,属于行筹集会一类。

宝事之解释。

1792“Pureti”:指在前分。

1793-4“寂静”者:即在行仪学处中所说的那种相状。“未请问”者:指未作“我请问非时入村”这样的请问。“无因缘”者:指无如此急迫应作之事。“越围墙”者:指逾越围墙进入其内部。“越近行处”者:其理亦同。

1795“尔时”,是语句的开端。

1796“从彼至他”:先请问非时入村后,从已入之村前往另一村。“又从彼”,说的是第二村。有些写本中见有“请问作”的读法,但“请问作”的读法更为合理。为显示所期望的量,故说“即使百村”。

1797“使安息后”,即驱除之后。“中间入他村”,这是连接。

1798-9此句连接:“比丘在俗家或他处食堂受食已,若欲行乞熟酥或油。”

“见”:即于自己附近、自然音声可闻之处;若由这些范围之外而远离者,便为“不存在”,这是从差别中得知的。“不存在”:或指实际不存在,或指超过所述量度而远离。“没有”:此处应补上“思量后”。

1802“未跨越”:即未靠近。“道”:指应行之道。

1803“三波逸提”者,是依对非时作非时想、对非时生疑、对非时作时想的情况,而说有三类波逸提。

1804“或于有急事时”者,指当有被蛇咬伤等需寻药之类的、不可延误之事发生时,正在前往者。

1805“中间园”是位于村落内部的僧伽蓝。“比丘尼住处”称为比丘尼寺。“外道住处”称为外道园。

1806-7往中间园等处时,不仅未请假而行者无罪,未系腰带、未披僧伽梨衣而行者亦无罪。

所谓“于诸灾难中亦”者,意指:若有狮子或老虎出现,或乌云涌起,或其他任何灾难发生时,于如是诸灾难中,从村外进入村内者亦无罪。这是其义。

非时入村事之解释。

1808所谓“骨制、牙制或角制之针筒”者,此为连接。“骨”者,指任何骨。“牙”者,指象牙。“角”者,指任何角。

1809「得」是指获得。「破坏者」:破坏本身即是破坏者,因具有破坏而得称破坏者,由于此罪须先破(覆藏等)然后才宣说,故称此波逸提具有破坏,因此名为破坏者,即波逸提;「有此」义中以-a为接尾词。

1810-1「于火钻无罪」是分句。「火钻」指取火用的钻木。「钻」指腰带上的钻具。「眼药器」指眼药管。「水拭布」指为沐浴者拭擦身上水渍的布。「剃刀柄」指剃刀的手柄。

针筒事之解释。

1812-3床座之形相,已于第二生类品第四学处中解说过。「以善逝指量为八指高的床脚」一句,因八指床脚的说法已出现,故此处「八指量」中省略了「足」字。

「下缘」:指缘的下边。缘之下者即为下缘,除此而外,即是所谓「除下缘外」。「与说前分床足截断共行,故为截断」:此指其量。「超越」:即令超越,因偈颂韵律而脱落 ya 音。

1815「以量而作」:在床框以下,依木匠手量之量配上床脚而作;以此亦标示了「作不足者」。「其」:指那不合量者。「截断后」:从床框以下,截去超过木匠手量的部分。

1816「从量掘入后」:此处依义理可得「过量」之义,即从量掘入超过之部分,令其没入地下,如是说。「或平放」:将床脚朝上,放置于地面或木板上。「或绑成架后受用」:举起后放于横梁架上,绑成架而受用者,无罪。

床事之解释。

1817“此处棉花覆盖”:即棉花覆盖物,是指放入棉花后,上面再以细布覆盖。“棉花”有三种:树棉、藤棉、草棉。如是将任何一种棉花填入,再以布片缝合而成,即此处所说。“草棉”:如羊毛棉等,即任何草类植物的棉花。“破坏”即破坏物,因具有此故称为“有破坏物”,这是所说的道理。“已超越灾患”:以“无”字而成为“无灾患”,世尊,即以此“无灾患”之义。

1818“轭”:指轭板。“带”:指腰带。“肩带”:指肩绑带。“枕”:指靠垫。“袋”:指钵袋。“袋等”:以“等”字含摄小袋等。比丘受用袋等棉花覆盖物时,无罪。应作如此会通。

1819“或以其他作”:在此处,依上下文可得“床或椅”之义。“拆开后”:指撕开布片,除去棉花。“理”:即起源等。

棉絮填充事之解释。

1820「坐具」:指坐具衣。「量」者:如《波逸提》531所说之量——“此中此量:长以善逝张手计,二张手;宽一张手半;边缘一张手”。若作超越此量之业,彼得恶作,应如是连结。

1821「若截断」者,意谓:对超过量的部分,行截断之业而作对治,此即波逸提罪。「其」者,指坐具。应连结为:“于两处割开后,应作三个边缘。”

1822「小于彼」者,即小于彼量者。「作天盖等者」,此处以「等」字摄铺具、布幔、壁布、缝缀物、枕等。「与行淫相同之理」者,此即所说之义。

坐具事之注释。

1823「病」者,指患有疥癣、疮疖等病时。如世尊所开许:「诸比丘,若有比丘患有疥、或疮、或流液、或粗疥、或病,我允许他使用疥癣覆布。」此中,「疥」即疥癣。「疮」即血疱、细疮。「流液」即因痔疮、瘿瘤、糖尿病等所流出的不净。「粗疥或病」指大疮之病。「从量度」者,即依所说之量:「此中量为:长四张手,以善逝张手,宽二张手。」

痒病覆布事之注释。

1825「唯以量度」者,即唯依所说之量:「此中量为:长六张手,依善逝张手,宽二张手半。」「超越量度」者,指雨浴衣超过前述之量,此为制立戒相的依据。「彼比丘之」指该比丘。「理」者,即关于截断波逸提等之裁决理则。

雨浴衣事之注释。

1826若比丘制作与善逝衣等量之衣,在制作此衣时,该比丘犯恶作。这是句子的连结。「等量」者,指衣量相等,此为词义分析。

1827除了自己制作或令人制作布料之外,从他处并不存在所谓的‘获得’;在针线活计完成、袈裟衣相成就之时,方为此处所说的‘获得’。

1828‘彼’是指前面所说‘以善逝衣’中的那件善逝衣。在长度上,依善逝张手之量,规定为九张手;在宽度上,则为六张手。这在学处中已有说明,应作如是连结。

难陀事之注释。

王品第九。

如是,在名为《律义精要阐明》的《律抉择》注释中,

波逸提事注释终了。

第一部分终了。

礼敬彼世尊、阿拉汉、正自觉者

律藏中

《律抉择疏》(第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