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萨耆亚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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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萨耆亚论释

551五一、如是显示不定法之说已,今为显示尼萨耆之说,而说「麻布」等。『麻布』者,即以此命名之衣。『麻布』乃一种特殊灌木之名,以其纤维所制之衣,依原因与转借的言说方式,故称为『麻布』。『棉布』者,以棉线织成之衣,此亦依前述之理趣,称为『棉布』。『绢』者,名为蚕的虫所结之茧,由茧抽出之线名为绢线;然此处即指以此绢线所织成之衣,称为『绢』。『麻纱』者,以麻纱草之线织成之衣。此应依「麻布」之例而解。『杂织』者,以麻线等一切,或杂糅其中某些而制成之衣。此亦依制作方式而得名。复有一类说言:『杂织者,乃一种草类之名,以其纤维制成线而织成之衣。』于此说中,应准「麻布」之例而取解。『毛毯』者,除人毛与马尾毛外,以其余诸毛织成之衣,此处作如是说。此即依「衣者,谓六种衣中之任一衣」之分别句中,及注疏中所说『麻布、棉布、绢、毛毯、麻纱、杂织』而作解说。『从种类』者,此因将说尺寸等差别之故。『从种类』者,即从麻布等之总相而言。所谓总相,即说为『种类』。长短、粗细、柔软、青黄等种种差别不同之一切布料资具,其总摄之相——即以麻线等所成之性,即说为种类。于其余诸物亦然。

552五二、『杜古喇』者,即以此命名之树皮纤维所成之衣。『巴吐那』者,产于巴吐那地方之布。于《词汇宝库》中说:『巴吐那是一种特殊的绢。』『支那』者,产于支那地方之布。『索马喇巴德咖』者,产于索马喇地方之布。或亦写作『索马喇支那巴德咖』,其义相同。『神变生』者,即对来比丘,以其福德神变之力所生之衣。『天所施』者,诸天人所施之衣。如彼从如意树所生之衣,又如织女天女施与阿那律长老之布一般。『彼之』者,即从种类而言的六种如法衣。此六种衣,各各与其相应者配合而说,是为此义。杜古喇与麻纱相应,因其同为纤维所成故;巴吐那等与绢相应,因其同为生物所作之线所成故;神变生亦属麻布等中之任一种,故与其相应者配合而说;天所施亦属麻布等所摄,故亦与其相应之衣配合而说,因其为其所摄故。

麻纱之外有细布,神变所生天所施;

而麻布等中最胜者,则与绢布相应。

553五五三、三衣的合集称为“三衣”,这是就尺寸相应、以僧伽梨等名称所确立的衣而言的,故只说此名。不可依件数而随便将任何三件衣称为三衣。正如大海的一部分也称为“大海”,在已确立的三衣中,任一件也称为“三衣”。“资具布”是指除了以僧伽梨等特定名称确立的布之外,未另立名称的布,以“诸比丘,我允许以善逝指为量的长八指、宽四指之后衣”所允许的后衣为限,是对已作与未作的一切衣的通称。

“拭口布”者,即用以擦拭从口不断流出之涎的衣;为擦拭从颊不断流出之涎故,所允许的特别衣之名。“坐具”者,意为“于此而坐”,是允许诸比丘铺开而坐的衣之名。“应决意”者,依“此为疮疾覆”等将说的方法,指名而应决意,是其义。“及敷具”者,为免除以身体接触僧团床椅而犯的罪,为铺于彼处受用之目的,而允许的敷具衣。

554“一日”者,是表示与住之行为极度结合的对格用法。“三衣”者,指以三衣(而离宿)。“应离宿”者,因律中说“或僧伽梨、或上衣、或下衣”,这是以部分代整体的方式,由一支分而说整体,故也指三衣中的任何一件。“如是”者,以此指“无”。“决意”者,应取为“决意已”,如“如理省察”一般,此处“被受用”为余,若坐具已被决意受用,则无有(离宿的情况),不应住四月,此为连结。

555“净”者,是令(衣)成净的作法,即作青等颜色的区别。而“净”一词,是依果指因的譬喻,应理解为因。“给了点”者,依“青、泥或黑褐”(波逸提 368)所说,以铁锈等任何物,给与如芒果核大小等的点后。“于彼”者,在所应决意的三衣等之中,是依止格表示别出。“三衣”者,是应被别出之物。“适当”者,即合适。“以量”者,以随后将说的量。“应决意”者,应如“我决意此僧伽梨”等将说的方法,称名后决意。而通过 eva 字,显示称名后不应分配。此法对于其余衣也相同。确实是世尊所说:“诸比丘,我允许决意三衣,不允许分配”等(《大品》358)。因此,在决意三衣等时,应称“我决意此僧伽梨”等名而决意。然而在分配时,不应取“此僧伽梨”等衣名,而应说“我分配此衣给你”来分配。无论三衣或其他衣,若取了彼彼之名而分配,则成为未分配,仍处于长衣状态。“彼衣”者,是关联词。

556-7“适当以量”者:为显明此处所言之量,故说“以后边”等。以缝合为义,称为“僧伽梨”。因由缝纫将布片缝合而成,故“僧伽梨”是衣的通名。然此处依惯用,指除下衣等别称之外的特定衣。“拳五”者:此处因一至十八等数词皆用于计数,故“五”字唯随衣量章节所得、名为“手肘”之量而转,因此“拳”字亦因后词省略而用于称拳肘。五之满数为第五,拳之第五为拳第五。拳第五是其量,应说“拳第五者”,略去ma字而说“拳五者”,意指僧伽梨。

“拳三”者:依上所说方式,此处用于计数的“三”字,唯随衣量章节所得、名为“手肘”之量而转,故“拳”字亦因后词省略而用于称拳肘。三之满数为第三,拳之第三为拳第三。拳第三是其量,应说“拳第三者”,略去tiya后缀而说“拳三者”,意指僧伽梨。于前文所述亦同。“横”者,谓横向。

“以后边”者:即以最高量为边限。“善逝衣以下亦”者:谓依《巴吉第》548所说之量——“此中,这是善逝的善逝衣量:长九搩手,依善逝搩手;横六搩手”——从此善逝衣量以下皆可。“亦”字表容许,以最高量作限定,即使如此之量亦可,若较此为少,自不待言。此乃是义。由显示两端,明应取两者中间适当、合宜之量。

558“拳五”一词,依前文所说方式,此处指长边。其解释为“拳五是长边”或“于其量中”,即从长边来说,以拳五为量。也写作“拳第五”。“从横边”即从宽度边。“半手”即是“半”,因省略后词而取,于其量中应取,即成三肘半的量。“或二手”,即其量为二手,这是说二肘的量。而这也是根据注疏所说:“横量二手亦可,因以披覆亦能覆脐”(《巴拉基卡注》2.469)。“其余下衣”,是指以所说之量所限定的衣的例示。

559“未打与已打之衣”:此处当补“衣”字。“未打之衣”,即新衣。“稍次于未打者为已打之衣”,意指那些近似新衣、已经数次洗涤的衣物。“僧伽梨”,即名为僧伽梨之衣。“二重”,指作成双层。

560“时过之衣”:即已过时日、经长时穿着后舍弃之衣。或可解为:“从时节过后之衣”,即经历了三时节中任一时节而留存下来的旧衣。“衣”,指取为衣用的布料。“四重”,即四层折叠。“余二”,指下衣与上衣两者。“随意”,即随其所宜。“粪扫衣”,指在墓地等处拾取的破布衣。

561「三亦」等句中,在“作三衣时,一切裁断者不足”这一律文所涉的事缘中,由“诸比丘,我允许二裁断、一不裁断”(《大品》360)等语可知,此处应补足“衣”字。“应裁断”者,即裁断布料而缝制。“若足”者,指裁断布料制作时,布料足够。“于一切”者,于三衣。“若不足”者,指裁断布料缝制时布料不足。“随增”者,为去除布的不足或多余,在衣缘及中央如理贴补长短尺寸相应的布片,称为客来布片,这便是所说的随增。

562「或不裁断」者,即依前述方式不裁断。“未取”者,指未取用的客来布片。“三衣”者,是说三衣中的每一件。“以恶用”者,指不当地使用,即如同所受用时令衣毁坏那般,在污秽时不作清洗等,而以穿着等方式使用。

563-4「长布」者,指位于衣中央,在长度和宽度上与随增相同的长布片。这在《衣蕴注疏》中已说:“『长布』,是对在长度、宽度方面与随增相似的长布片的名称。”“半长布”者,指衣中央各处与随增相似的短布片。这也已说过:“『半长布』,是各处短布片的名称。”“圆”者,指各片段中的大圆形。这已说过:“『圆』,即五片衣各片中的大圆。”“半圆”者,是置于圆内的小圆形。这也已说:“『半圆』即小圆。”“开”者,是将圆与半圆合并缝制而成的中间片段。这已说过:“『开』,即合圆与半圆缝制成的中间片段。”“随开”者,指在中间片段两侧缝制的两个圆布片所构成的两片段。这也已说:“『随开』,即其两侧的两片段。”“外”者,指在随开外侧各一片段的外侧两片段。这已说过:“『外』,即在随开之外各一片段。”

五者之集合称为“五”,以所指示的方式用五片段缝製之衣,名为五片衣。以“等”字,涵盖以七片段等方式缝製之衣。故此中说“应作三衣”。七片段衣的中间一片,唯称为“开”;其两侧各两片,分别称为“小随开”与“大随开”,唯是“随开”之名。这在注疏中已经说明:“或者‘随开’,这是‘开’的一侧两片、另一侧两片,即四片段的名称”。“外”者,指于两边缘应缝制的外侧两片段,因将其缝合而置于肩端之上,如“床作高举”等语中,以所依之依处转用,因为是衣的边缘部分,故称为“肩”与“端”。此中也已说明:“‘外’者,着量衣者收拢后,置于肩上两端向外而立者,此即为其名称”。此七片段衣在大注疏中有制定,今亦唯此适当。这同样也已说明:“此方法于大注疏中所说”。“比丘应作长布……乃至……外”者,示明一切规则后,应作裁断的五片等分别,这是适合沙门三衣的连结方式。

565-6“依所说之法而不违越,对衣施与净点之后,以桑喀帝等名称确立而受用者,此确立如何破坏?”为了说明这一点,乃说“由施与”等语。“由施与”者,即由施与他人。“由断取”者,即由他人强断而取去。“由信取”者,即由对自己怀有信赖的他人取去。“由退转下”者,指不舍戒而趋向在家生活,如同所施与他人的衣,因无所依的性质而舍弃了。

然而,有些人将“‘由退转下’者,即由比丘尼趋向在家状态”取义之后,说道:“然而,比丘虽然还俗,只要未明言舍学,则仍是比丘,故其确立并未失去”。这种观点不应采纳,因为并未特别说明“由比丘尼之退转下”,而且比丘尼趋向在家状态时,其确立的舍弃本应另作说明,可是并没有这样的说法,因为她还俗便已非沙门女了。

“于学”是指于比丘的学。“由舍弃”是指通过舍弃。此处所说的“舍弃学”,是为了显示:若仍住于比丘相而舍弃学,则连身上所著之衣的决意也会舍去。也有人写作“由舍弃学”,此在“由退堕,亦由舍弃学”的读诵次第中方才相应。然而,若依所说之读法,则在“由舍弃学,亦由退堕”的读诵次第中方才相应。无论何种,都无矛盾。

“由夺取”:即由衣被夺取。“由死亡”:据注疏之语“由死亡”,是指衣主命终。“由相转变”:指比丘转为女相、比丘尼转为男相,由此二种相之转变。所有九种衣。“确立”:此处应补足“由此八种”。此义注疏中已说:“于彼,由前八种,一切衣皆舍确立。”“破坏”:即舍弃。所谓“破之状态为破状态”,即如所说“有破时则生破”。“三衣”:指三衣中的任一件;或应理解为“唯三衣”。已说“然而由破状态,唯三衣”。

567问:“破洞生起时,其大小如何?”故说“最小”等。以“最小……乃至……摩沙迦”一句,显示下限。

568“一经线”,即纵向或横向的一条线。

569为了说明持三衣者于破损处缝补边条时应遵循的方法,故说“首先”等。“首先”,即在剪除破损处之前。“缝补边条后”,即贴合布片后。“守护”,此处应承接“决意”一词,得“持三衣比丘”之义;如此贴合布片的持三衣比丘即守护决意,这是如上所说的。反之,则得“破坏决意”之义。应连接为“首先将两端缝合”。“中间破旧”,即在切断已决意衣的中间部位之前,先将两端缝合在一起并缝好。“之后”,即在缝合两端之后。“切断”,即为了使中间成为两端而切断。“守护”,如前所述之方式。

570为了说明三衣中何处生起的破洞会破坏决意,故说“四指”等。“四”与“八”并称“四八”,即四指或八指的总和,应这样理解。应当连接为“四指、八指”。“以内”,即内部。“一”与“二”合称“一二”,依上下文中的“衣”字,可知是指一件衣与两件衣。依数目指示,应连接为:一件衣横向四指以内,两件衣横向八指以内。两句中都应连接“破洞破坏”。

"一件衣的",指下衣的。"横向",即宽度方向。"四指以内",指四指以内的破洞破坏决意。"两件",指上衣与僧伽梨的。"横向",即宽度方向。"八指以内",即八指以内。三件衣纵向一搩手以内的破洞,同样破坏决意。此处应取木匠搩手。如此,在所说范围以内出现破洞时,因该衣成为多余衣,若未超过十日而做针线缝补后,应重新决意;如果不这样做,则应决意为资具布。

571"坐具的",应视为省略了后面的词,完整应说"坐具衣的"。"二搩手半",此处所应限定的搩手,依"二搩手"与"善逝的搩手"的文势可得。以半为第二,故说"二搩手半",即第二为半,应说"第二半",但省略了tiya后缀而说为"二搩手半",意为半为第二。由于已制定"善逝的搩手"的量度,木匠搩手的三搩手为一善逝搩手。此坐具衣,纵向以木匠肘量为三肘,横向为二肘加六指。因说到"缘为搩手",应知缘为二肘半。

572"四"者,此处亦依文势而得"搩手"之义。应以格位变化,连接为"疥疮覆盖衣的"纵向。

573取其半数为第三者,名为半第三,即所谓“半第三”之意。

574“从此以上”者,即更向上,指超过前述规定的量度。“超过的截断”者,意指对超过量度之余份的截断——此为该波逸提的宣说方式,故称“超过的截断”。即是于超过规定量度之处截断而宣说波逸提。“已说”者,意指已于圣典中说。

575“由无量”者,即由功德不可称量的正自觉者。

576“一切都允许”是说明与前面的关联。以“一切”这个词,涵盖了注释书中所提到的青色等。凡属大、小等差别的一切敷布衣都允许。

577“拭口布一条”是对文句的拆解。因为洗了一条之后,要等它晾干,在此期间应当有另一条拭口布可用,所以才会说“两条也完全允许”。

579“超越量度与计数”,即超越了量度与计数。以“超越量度”这一语,显示持律者们具有不可限量的功德;以“超越计数”这一语,显示他们的数量不可称计。“知本制”是指那些知道律中由佛世尊最初所制定的规制之人,也就是持律者,他们即名为知本制者。由具足无量功德宝珠庄严的优波离长老等大长老师承相传、超越计数的这些持律者们,即如是说。

580“善逝八指长”者,指依木匠尺所量之长度。“四指宽”者,指依木匠搩手所量之宽度。此即为可入于分与的最下衣。“最下衣”者,乃滤水布等的限定语,即所说的最下衣之量度。

581“滤水布”者,指用作滤水之布。“钵袋”者,指钵的覆袋。“经袋”者,指经书的覆袋。以“等”字所摄者,包括符合最下量等任何布料,以及杖布。

582“应决意”者,指应对资具衣作出决意。“放置”者,指未作决意而予以放置。然而《大注疏》中说“无罪”。“无过失性”者,过失即是过失性。他们说:“《大注疏》所说的无罪,是就脱离了自身所有物的状态而放置的情况而言。”若心想“我将以此买药,我将以此给母亲”而放置者,便应作出决意。若能明确区分“此是药的,此是母亲的”,从而脱离了对该物的自身所有,则决意便不再起作用,这是其中的意趣。在此有:

比丘所获得的衣,若已作母亲等所有物想,

则不犯尼萨耆,通达律者如是说。

583「雨季四月」者,即雨季中的四个月;为表示由决意所作的四个月全无间断,故于「相续不断」的意义上用对格。雨季四月中所应穿着的衣,即是雨季雨浴衣。

584“覆疮”者,即覆疮衣,这是为患有疮病的比丘遮盖疮处而听许之衣的名称。于此有颂:

对于此论母之注释,及覆疮衣等,

未说超过时限时的决意舍弃。

由于在决意与舍断支中已特别说过,

“智者应当审察,其中可能存在何种因缘。”

586以“不在面前”等语本身,即能了知在面前者为“此”。有智者应将其提取出来——这是句义的连结。

587「已决意」:即决意。

588「如是一切此」:即上述这一切,是关于三衣等尺寸等一切规定。「三衣比丘」:指通过决意三衣而成为律藏意义上受持三衣的比丘。三件衣的集合称为三衣;三件三衣的集合原本应说为「三三衣」,但依部分相似而省略的语法规则,简称为「三衣」。新衣也包含在内。心系三衣者即被称为三衣者,亦即律藏所说的三衣者。头陀行的三衣者也适用于此规定,因此他同样包含在内。或者,在其余六种衣中,若有一块资具布,仅作肩衣的大小即可。如此说明之后,便以「我决意此资具布」等方式而说。此即资具布。拥有此资具布,或心系于彼,故称为资具布者。

589对「三衣与资具布可否决意」进行追问之后,因注释书(波罗夷注 2.469)中说「可行」,所以此处所说的「三衣」唯指三件衣。基于「为安乐守护故,亦应分配一件」之语,依总体假名,在个别衣上,也应当分配一件。

「可作资具布」者:住于结界之外的独住三衣比丘,若于黎明前,三衣不在手臂可及范围内,即犯舍堕。然而,能共作律羯磨的同法者难得,且为安乐守护故,可将三衣中的一件、多件或全部,先以三衣之名决意,然后收回,再以资具布之名决意而用,此亦可行。如是所说。

如此执取之后,有说:「若三衣允许作资具布决意,则村内学处中所说的守护规则将成为无义。」(《波罗夷注释》2.469)这是为了显示大莲华长老的见解,故说「如是于村内」等。「如是」者,即若将三衣决意为资具布而持守,是可行的。「村内」者,即此学处之次第,第二咖提那学处。「所说的守护」者,是指如「一家之村,有围墙,于村内置衣,应住于村内」(《波罗夷》478)等,在句分别之末所宣说的,而在此以「于村等处所」等方式,接下来将要说明的三衣守护规则。「无义」者,因若以资具布之名决意衣,则即使不依此规则守护三衣的比丘也无有犯,故彼规则成为无用。

590590. 为守护彼,故说「非」等。「非无义」即其联结之义。为说明理由,故说「唯三衣者」等。凡不舍弃以三衣之名所作的决意,正念现前,在黎明时不使衣离开手臂范围,而让黎明到来,如此的三衣比丘,对于该学处——村内的守护——才是世尊所宣说的,这是它的意义。因为只有这样的三衣比丘,才有村内学处的守护规定。「彼一切亦」者,是指那九种一切衣。「资具布之」者,是说若有人欲以资具布之名决意而受用衣,则可以资具布之名作决意。

591由此证明了伍多西德守护并非无义之后,现在为了显示“三衣亦可以资具布之名作决意”这一增上义——此义为大悲者所允许,并由“允许其他行为”的增上语作为表显之因,故说“决意”等。就在这一学处本身的无犯分中,于“无犯,于十日内决意、分配”的文段里,就无犯性而言,仅凭“决意”的这一程度,由“分配”所允许的其他行为,便已在律中表显出以其他方式亦无过失的意趣,这就是它的含义。

592“如是作者”:指舍弃以三衣之名所作之决意,转而以资具布之名作决意者。现在为了显示那位欲指出过度延伸的诘问者之意趣,故说“如是”等。因为即使舍弃了根本决意,仍存在其他可行的方式,所以即使将三衣听许之后,作拭口等用,再作决意,也不应有罪,为何不犯?这就是它的义趣。而“不”字,则是遮止过度延伸。

593“依于所作事”:因为那些拭口布等各自成就自己的作用,意趣是:不依赖于如是特定事,便不适合以其各自之名决意。“无事者”:指没有拭口等事者。“多余者”:由于听许之后,先前之决意已被舍离,故成多余者。“之”:指三衣之。“然而决意是合适的”:即不超过十日,以资具布之名作决意则是合适的。

594“储藏口的方便”即储藏口,意思是:除下衣等各自以衣之名决意外,任何多余的衣,若放置如法而不犯,这便是储藏的方便。此即杂用布决意。关于“大波阇利”:在婆罗门帝萨恐惧之际,为带领比丘僧团前往赡部洲,奉帝释天王之命,由毗首羯磨建造了大波阇利船,众人坐于其中书写,故律注释中以其名,也写作“大波阇利等”。

595“以杂用布之名决意的规定,所说的量度是什么?”因此说“衣”等。“在因缘中从生起”,这是句子分解。“衣圆满”:在因缘中,“三衣圆满,此多余衣应如何处置?”这是比丘们告知世尊之事。“从生起”:因为杂用布决意已生起,意思是已被允许。“那时,比丘们三衣圆满,又需要滤水布及袋。他们向世尊告知此事。世尊说:诸比丘,我允许杂用布。”在此经文中,为了离衣宿的安乐,将已以名决意的三衣,舍弃决意后,以杂用布之名决意是适合的。以此成就故,即使一件衣也适合做净施,这已宣说。因此注释中说:“如是,若有人于三衣中想以一件衣而离衣宿,舍弃三衣决意后,为了离衣宿的安乐,净施的途径已被给予。”

596-8至此显示了如法衣及其中应作之事后,现在为显示不如法衣,而说“古萨瓦咖等”。“古萨”:草。“瓦咖”:树等之树皮。以“等”字包含木板,“吉拉”一词是衣的同义词,此适用于以古萨等编织而成的衣。“人发所成之毯”:以人发编织的毯。“兽毛所成之毯”:以马尾、牦牛尾编织的毯。“猫头鹰翅”:即鸮鸟之翅,但此处应取其编织而成之衣。“兽皮”:羚羊皮、豹皮等。“持用者得偷兰遮”,各各分别相连。

「咖达离布」,即芭蕉树皮所成之布。「诶拉咖布」,即诶拉草所成之布。「阿咖布」,即取阿咖茎或其纤维织成的布。「波塔咖」,即麻树皮所成之布。「帝离德或」,即此名所指的树皮。「韦塔那」,即头巾。「咖准咖」,即铠甲。

「全青」,即纯然青色。此理对于紫红等色亦同。「大名红」,即薄莲花瓣之色那样的红。「大染红」,即百足虫之色那样的红。

599「不断缝十」,指那些缝线未断的衣。此理对于「长缝十」也相同。「果缝十」,指那些缝线被系结为果实形状的衣。「花缝十」,意指那些缝线系出花蕊之后再展开而制成的衣。「被夺衣者」,指被强盗剥去衣服而赤身露体的人。「在此处」指:在古萨瓦咖等及全青等布之中。「任何」:意即连一件不如法或不相合的也不存在。「赤身露体者从这些不如法的布料中不论获得哪一种,先用它遮蔽羞处,后来得到如法衣时,受持如法衣后,此不如法衣即应舍离。若得全青等布料,则以如法染料染之,或去除彼色,或在两面贴附如法布料,或加以遮蔽后,方可着用。此为允许。」这段内容出自注疏。

600“十日内”应与“受持”等一切语句相连。“施与”即给予他人。此处施与有两种:当面施与与背面施与。见到受者后说“我把这个给你”的施与,名为当面施与。背面说“我把这个给某某人”而给与,是背面施与。若说“你拿这个”或“为你拿”,对方说“我为自己拿”,则施与和领受两者皆清净。若施者说“你把这个变成你的所有物,成为你的所有物,是你的所有物”,受者取用时也说“我变成我的所有物,成为我的所有物,是我的所有物”,则施与和领受皆不清净。然而,若施者说“你变成你的所有物”时,受者说“萨度,尊者,我为自己拿”后取用,则领受清净。若施者说“你拿这个”,他回答“我不拿”,施者又说“我已施与,你拿”,对方再次拒绝,那么那件衣便不属于任何人,即使超过十日也不构成舍堕罪。因此,之后那两人中谁想要,即可由他受持后受用。这一切皆如注疏中(与《波罗夷义注》2.469义理相同)所说。

对于已受持之衣,若于受持时生疑,应先表明自己的疑惑,思惟“如果未受持,这样做是否如法”后,再行舍弃并作律仪羯磨,如是行者不犯妄语罪。如注疏中说:“因为这样告知后而行律仪羯磨者,不构成妄语。”又,注疏中还说:“有些人说:那样的疑衣,由他人以信任取走后,应再给与。这种说法不善。”此即同处所说。

“失坏”指因盗贼等而失坏。“失”“烧”“断取”等,以其属于失坏之类别,故仅以“失坏”一词即已统摄。其中,“失”是针对盗贼等夺走而言,“失坏”是针对鼠咬等而言,“烧”是针对火烧而言。“信任”在此指对具足五支——现见、亲交、交谈、存活、取时心喜——的自己信赖之人,由他人取走。“已说明”者,是以“无罪,十日内受持”等方式所说。

601此所谓“起源”,即是指咖提那的起源。此咖提那起源,由身与语,或由身、语、意而生起。即便没有假名的了知心,由于有知道有多余衣的心,也会生起犯戒,故为“无心”;因无受持、无分配,故为“无作”。若修习业处,或礼拜佛塔等,而令第十一日的黎明生起者,是以善心犯;若沉溺于争论等,或明知违越而令其生起者,是以不善心犯;而漏尽者因失念或不知规定而如此作者,是以无记心犯,故有三心。依所说方式,修习业处等者,具喜心者为乐受,具舍心者为舍受;沉溺于争论等者,具忧心者为苦受,故有三受。此道理于后亦应如此连接。

第一迦提那衣论释。

602为说明于村落等之处,放置三衣或五衣后离宿的罪及生起之处,以“村落为一界”等方式,在圣典中宣说了十五种衣的放置处,即:村落、住处、货物堆积处、楼阁、殿堂、宫殿、宫室、船、商队、田地、打谷场、园林、精舍、树下、露地。此中,村落,是指单屋村等村落。

住处者,谓村外之四厅堂等房屋。故于义疏中说:「说村落与住处之差别者言:『再者,作一界限而住之多屋,名为住处』,故此住处等一切应取为『村外』。」又于彼处说:「若住处等在村内,因得村中所说之守护,应取为『村内之外』。」

注疏中说:「货物堆积处,是指存放车乘等物品的厅堂。」具备如此特征者,名为货物堆积处。又说:「楼阁,是为防御敌王等而以砖砌成、墙壁厚实、有四层或五层的特殊建筑。」具备如此特征者,名为楼阁。又说:「殿堂,是指顶部收聚一尖、四角方正的宫殿。」如此所说含摄一角之方形屋宇,名为殿堂。宫殿,指长形的宫殿。宫室,指平顶的宫殿。船,指用于交通的船只。商队,分步行的商队与车行的商队两种人群,又各依定居与非定居再分为两类。其中,定居者的驻地也有篱笆等围绕。

田地,指大麦田等田地。谷场,是处理谷物的地方。园林,指花园与果园。精舍,即使只是一座单独的住所,也称作精舍。「树,指正午时分四周能散布树荫者」(波罗夷 494),依此所说的量度来确定界限的,称为树。露地,指七寻之内的区域。它存在于藤林、密林等非村的荒野中,也存在于渔夫无法到达路径的海岛中。渔夫无法到达的路径,指的是从水路前往,当天无法返回家中的遥远海域。

村落等各自可分为一界与非一界两类。其中,除露地外,若村落等属于同一位国王或同一位地主等所有者家族,即为一界;若分属不同家族所有,则为非一界。正如所说:「一界村落,是指单一家族的村落」等(波罗夷 478)。注疏中也说:「单一家族的村落,是指一位国王或一位地主的村落。」又说:「不同家族的村落,则指分属不同国王或不同地主的村落,如毗舍离、拘尸那等。」(波罗夷注疏 2.479)

由同一家族建造的精舍为同一界,由不同家族建造的则为非同一界。正如《义疏》中所说:‘精舍中同一家族与不同家族之说,是依建造者而说。’然而对于露地,界的差别应依据‘寻内’而了知。圣典中亦说:‘一界露地,是指无村的荒野中,四周七寻内为一界;超出此范围则为非一界。’此处,一寻内等于二十八肘。如《注疏》中说:‘一寻内为二十八肘’(《巴拉基咖注疏》2.489)。如上所述,为了显示其相状与分类的十五处略说,故说‘在村落等处所中,或三或五’。此为此处之略说,广说则应从圣典、注疏与复注中了知。

‘应与三衣分离’,指与僧伽梨、上衣或下衣分离。依据‘将衣置于村内’等语句(《巴拉基咖》476, 478),此处的‘三衣’应理解为三衣中的任何一衣。‘一夜’,是就分离行为究竟关联而言的业格用法。而‘亦’字则引出这样的问题:那么,二夜等又是如何呢?

‘除僧团许可外’,是指除了僧团所授予的不离衣许可之外。即:无力持守三衣的病比丘,礼敬僧团后,蹲坐合掌,三次如此乞求:‘诸尊者,我有病,不能持三衣出行,我向僧团乞求不离三衣的许可。’由僧团以一白二甘马语所授予的不离三衣的许可,便是此‘许可’。如此获得许可的病比丘,于彼病尚未痊愈期间,或于病虽痊愈但已到达置衣之处期间,或于另外生起的疾病尚未痊愈期间,依此许可皆无过失。

603“比丘”,指未得许可的比丘。“与彼衣”。“不应分离而住”,即不应离衣而住。其意为何?即如经中所说:“若村为同一家族且有围障,将衣置于村内,即应住于村内;若无围障,则应住于置衣的屋中,或不应离手掷距离。若村为多家族且有围障,应住于置衣的屋中、或集会所、或门口,或不应离手掷距离”等(波罗夷 478)。依此所说,在开许之处以外,不应让黎明升起,这便是所言之意。

本文中“有围障”,是指以墙、篱笆或壕沟围障而言。“或手掷距离”:此处的手掷距离为二肘半。如注疏中说:“不应离彼屋周围的手掷距离,即不应离开二肘半范围之外”,此即所说(波罗夷注疏 2.477–478)。

“分离者有何过?”因此说“有……乃至……于黎明升起时”。确实,若在开许之处以外,离衣而住至黎明升起,则该衣应舍,以此因缘亦犯波逸提罪,这便是其义。由此下文将说:“舍已……乃至……由智者”。

604“正沐浴者”是说在距离衣的手掷范围之外沐浴者;此处用了不敬的主格形式。

606“断坏衣者”是指衣已被割断、被掠夺的比丘。此比丘的住处称为“断坏衣处”。于该处。

607“着下衣后”在此处意指“……之后”;“取”在此处指“取其餘衣”,此处是省略。这是在没有人潮拥挤的地方,于所应前往之处及邻近道路时应作的示现。若在其他地方,则应着下衣、披上衣,并将桑喀帝搭在肩上而行。若在精舍中找不到同法者,也应前往集会堂,于同法者近处行律之羯磨,这在义注中已有说明。“舍弃后”是指依此句——“诸位尊者,此衣我离夜而住,除非得到比丘的许可,否则应予以舍弃,我今将此衣舍与僧团”——而对僧团说;或“诸位尊者,此衣……我今舍与诸具寿”而对三人或二人说;或“友,此衣……我今舍与具寿”而对一人说。如此说后而舍弃,这就是它所说的意思。“有智者”是指以智慧如此了知应舍物的舍弃等各种作法规定的人。

608那件应舍弃之衣。

609“若不将已舍弃衣退还给该比丘,则得恶作”——这句话的意思是:应由一位贤能、能胜任的比丘领受其罪,并将已舍弃之衣退还。因此,了知此规定的贤能者、有能力依规定而行者,应依《小品》中所说的方法,先领受其罪,再亲手取过已舍弃之衣,让那比丘坐下。若是僧团,则说:“尊者僧伽,请听我说:这件衣是某比丘的应舍弃物,已舍与僧伽。若僧伽同意,僧伽可将此衣退还给那位比丘。”若是三人,则说:“诸具寿,请听我说:这件衣是某比丘的应舍弃物,已舍与诸具寿。若诸具寿同意,诸具寿可将此衣退还给那位比丘。”若是一人,则说:“我将此衣退还给具寿。”如此退还。若他以“这衣已经退还给我了”的清净想而取走已舍弃之衣,却不退还,则得恶作。这便是所说的道理。

然而,若明知是他人物品,却以诡计抢夺,则视物品价值而犯恶作、偷兰遮、波罗夷罪。如注释书所说:“若明知是他人物品,以诡计抢夺者,应评估物品价值后予以治罪。”所谓“已遍说”,即“诸比丘,不应不退还已舍弃之衣,若不退还者得恶作罪”——这便是圣典中所说的意思。

610-1“长老与年少”一语,应配合“于道路行走时”来贯通二者:以“长老”表示无依止的状态,以“年少”表示有依止的状态。“放下”即退后。若那位长老是依止老师,基于此意趣而称之为“尊重者”。对于那位年少比丘,“衣”是指放置在他手中的衣。“不轻安”是指在行走时尚未放下重担,因仍旧存有精勤,故依止不轻安——这是意趣所在。由此而说“须臾”等。

614“于回收时,在天明之前”与此相连。意思是:了知年少比丘尚在远方,而且天将破晓,为了此衣不致成为应舍之物,便觉察到衣仍在他手中,于是赶在天明之前将其收回。“令舍弃”是指将衣给予他人。“灭失”是指遭盗贼等而失去。

第二迦提那衣论释。

616“非时衣”者,依律所说:“所谓非时衣,即于咖提那未展开时,在十一个月中所生起者;于咖提那已展开时,在七个月中所生起者;以及在应时中指定而给予者。”在咖提那未展开的住处,所谓“衣月”是指从前咖提那黑分初日起,直至后咖提那满月日之间的一个月;从那时之后,在十一个月中所生起的衣,即为非时衣。在咖提那已展开的住处,除去衣月及冬季四个月,在其余七个月中所生起的衣,为非时衣。此外,在咖提那已展开时,于如此限定的五月期间,若对僧团说“我施此非时衣”,或对个人说“我以此施汝”而给予者,亦属非时衣。此处“生起”一词有所省略,依律“应生起,或从僧团、或从众、或从亲属、或从朋友、或从粪扫衣、或从自己之财物”之语,是指由僧团给予,或由众人以“我等施此予经师众,我等施此予阿毗达摩师众”等方式施予,或从依自己戒腊所得,或从亲属等处所得,或从墓地等粪扫衣处所得,或由自己所有的线、棉花等如法布料所生起的衣。

“最多保存一月”者,以一个月为最大期限,即此保存以月为限量,故称“最多一月”。“保存”应作为行为的修饰语,即应作最多一月的保存,如此说。依“若比丘希望,应受取;受取后应速作;若不圆满,为令不足者圆满,彼比丘应将彼衣最多保存一月”之语,如此生起的衣,希望者受取后,若能作成,不应超过十日;若不能,为令不足者圆满,应保存最多一月。这是其义。

何时应如此存放?答:“当有期待时。”“期待”是指:或从僧团、或从众、或从亲属、或从朋友、或从粪扫衣、或从自己的财物,如所说从僧团等处、从自己雨安居结束时等可得到衣,怀着“我将以此补足或令圆满”的期待,此时应如此存放,这是其义。超过此之后,即超过一个月的时间,便不得再存放,犯舍堕,这是其义。

若如此,为何又说“于当日生起的根本衣,若期待衣生起,应于十日内作成……乃至……于第二十日生起的根本衣,若期待衣生起,应于十日内作成”?因为期待衣超过十日而存放是不适当的,而根本衣以彼期待衣为所依,故如此说。如注疏中说:“从根本衣生起之日,直至第二十日,于此期间生起的期待衣,令根本衣成为自己的所依。”

第三咖提那衣论释。

618-9“令比丘尼洗”一句是承接上文。根据“比丘尼是指在两众僧团中受具足戒者”的经语,在比丘尼僧团以白四甘马、在比丘僧团以白四甘马,合计以八语而受具足戒者,名为比丘尼。“已用”是指比丘已自受用、已染、已作持的衣,也就是说,即使只是将衣放在头上、作为卧具用过,也成为旧衣,这是它的含义。正如注疏中所说:“染后作持,一次已穿著或已披著,乃至于受用之始置于肩上或头上而行道,或作为头枕而卧,这也算是旧衣。”“布”是以因喻的方式,在应作之中指称衣本身。

“非亲族女”:根据“非亲族是从母方或父方起,直至第七代祖父辈皆不相关联者”的经语,对自己或该女子,或从母方、父方递相传承,乃至第七代之间,若与任何亲族皆无联系,便为非亲族女,这是它的含义。如注疏中所说:“祖父辈即指祖父辈。自彼以上,一切先辈之人皆以‘祖父’这一范畴所涵摄。如此乃至第七代,与此人不相系属者。”“令捶打”即令击打。

由“令洗”等而来。“舍堕罪”是指:舍堕的罪,即借着名为应舍衣而别立的波逸提罪生起,这是其义。这是显示在三种行为的终了时应犯之罪。应理解为:依比丘的命令而做洗涤等事的比丘尼,为了此事,在一切前行行为的计数中,比丘皆得恶作。正如注疏中所说:“乃至洗涤并拿起该衣,在那时,比丘尼的每一个行为,比丘皆得恶作。”“以第一”是指:若命令做三件事,便以所命令的第一件事定罪,这是其义。“已显示”如同所说:“对非亲族女有非亲族女想,令浣洗旧衣、令染、令捶打,犯舍堕罪,并犯二恶作。”依此方式,命令做两件事时,由第一事犯舍堕罪,由第二事犯恶作,这一意义即被含摄。

620“为洗涤而给与”一句,是依“已受用衣”这一主题而得的。

621“于沙弥的指示中亦”这句中,所谓“沙弥的指示”,是指在此指示中也同样连接:自己曾受用的衣,为洗涤而给与;其意思是:将自己曾受用的衣,为洗涤而给与沙弥。“亦”字表示合集之义。“受具已”一词,表示先行动作——“洗涤”之后续动作,此义据文理可得。

622“较年轻的比丘们”一句,是指比自己戒腊更浅的比丘们。“于已交出而给与时”。所谓“此方法”,是指这样一种处理方式:若以其中之一方式犯波逸提,而以其余二者或一者在一切行为中,则犯恶作。

623「衣」者,指已受用的衣。

624「仅为洗涤之缘故」者,以此说明其余二者因非由彼所命而作,故于彼无犯。

626「亲族尼」者,此处如「如理审思」等词,因偈颂韵律而有 ya 音之省略,意为“从亲族比丘尼”。「对亲族尼有非亲族想」一句,为其分解。「敷具」者,即应敷设于床椅的敷具衣。

627「依比丘尼之方式」者,这是说若也在比丘僧团中受具足戒,便有波逸提的可能。如义注所说:「然而在比丘处受具足戒者,则如其事。」若先在比丘尼僧团受具足戒,后在比丘僧团受具足戒,则不称为仅在比丘僧团受具足戒,因此他们被称为世尊住世时最初出家的五百释迦女。如义注所说:「在比丘处受具足戒者,名为五百释迦女。」由于比丘性转变时,其受具足戒的羯磨是被允许的,故彼亦应被摄。

628「未说而洗涤」:若未被吩咐「洗这件衣」,见到衣有污秽,默然无声地从放置处取衣,或自行开口以乞求等方式,或未经任何差使便取衣,进行洗衣等事。「或未使用」:依前文所述方式,尚未使用过的衣。「或其他」:指鞋袋、钵袋、布书袋、床、椅等任何资具。

洗旧衣论释。

629「取任何堪作净着的最低量衣」是连接。这里,由「从非亲比丘尼手中」「从亲比丘尼而对非亲有想」「从一处受具戒者手中取」等后续文句的语力可知,其义为:依前文所述方式,从非亲的、于二部僧团受具足戒的比丘尼手中,取走堪作净着的、从染过色的最低一搩手量布开始的任何衣。虽以总说而言「有犯」,但由上下文及将说「舍堕犯」可知,此处正是「舍堕犯」。「除了交换」:由「交换者,或以少换多、以多换少」的语句,以及大义注中说「乃至以诃梨勒果片」可知,从最低限度起,即使只给了诃梨勒果片也应收下,三衣名为交换物,除此之外而说。「交换」:有交换,以其为交换物,义为应以买卖的方式获取之衣。

630“为取的努力”,是指为了拿取而伸手等的努力。“已包围”,是指如所教示的“在努力时犯恶作”。

631“未达上者之手”:除比丘、比丘尼之外,其余一切未达上者皆属此列。如注疏所说:“若送至在学尼、沙弥、沙弥尼、优婆塞、优婆夷手中而受取,则无犯。”

632“一方”:此处应理解为比丘尼僧团一方。若在另一方,则仅犯波逸提罪。如注疏所说:“若向比丘方的已受具戒者索求,则仅犯波逸提。”

633心中作意“我将给予交换物”而受取,便无过失——这是文句的连贯解释。

634“其余资具”是指袋、腰带等,即不可分之物,或不适用于分与羯磨的资具。然而,可适用于分与羯磨之物则不得行。如注疏所说:“可适用于分与羯磨之物,乃至最后一件袈裟尺寸的滤水布也不行。”受取袈裟是“作”,未给交换物是“不作”;因为此罪须由“作”与“不作”共同成就,故称为“作与不作”之罪。

受衣论释。

635“非亲属、未受邀请”是经断句所得。“居士或居士妇”则是经文中的省略。因为世尊确曾说:“非亲属之居士或居士妇”。依前述之理,由于乃至追溯至七代祖父辈仍无亲属关系,故称“非亲属”。以“凡我家中所有,我悉奉献”等方式而未被邀请者,则称“未受邀请”。“居士”是指任何居家之人,这就是巴利原文所说的居士。“居士妇”是指任何居家之女性,这就是巴利原文所说的居士妇。此即其义。

“舍堕罪”者,巴利原文中说:“非时乞求,于前行时结恶作,因获得而结舍堕。”此即于一切前方便中,与恶作罪一并结成舍堕罪。“非时”者,依本母所示:“此时,谓有比丘衣被夺、或衣遗失”;复于词释中说:“衣被夺者,指比丘之衣被国王、盗贼、歹徒或任何人所夺;衣遗失者,指比丘之衣被火烧、被水漂、被鼠或蚁所啮”——其意为除上述所指明的时之外。

636“三波逸提已说”者,“于非亲属作非亲属想,或疑,或作亲属想,除时外乞衣,舍堕”,此三波逸提为世尊所说。“于亲属作非亲属想者”,此为句读。“于彼”者,指对于那位亲属。“疑者”者,即于“是亲属耶?非亲属耶?”而生疑者。“二恶作亦如是”者,此为连接。“如是”者,衔接“已说”之义,即“于亲属作非亲属想,或疑,除时外乞衣,犯恶作”,此为所说之义。

637-8“于时乞求者无犯”,此为连结。此处应引来“衣为非亲属未请者”而连结,意为:于所限定的二时中任一时,向非亲属未请者乞衣,无犯。“或于亲属所邀请者”,此处亦应补入“自己的”,以“于时”连结,意为:对于自己亲属所邀请者,即使非时乞衣,亦无犯。“为他之利益”者,此处省略“自己的”,连结为:为自己亲属或所邀请者乞衣者无犯,意为:依止另一比丘,为自己亲属或所邀请者乞衣,无犯,此为所说。显示另一方面:“或于彼之亲属或所邀请者”。“彼”者,即所说“另一”,应与“乞求者无犯”连结。“或”者,是观待前一种分别而言。即依止彼而乞衣者,对于彼之亲属或所邀请者,依彼而乞衣,无犯,此为所说。

「或以自己之财」:所说无犯的支分中,包括癫狂者等,这里的「等」字含摄:若有人将自己的线、棉花等如法物品施予对方后,想再取回,而以不如法的言辞乞求,亦无犯。

向非亲属乞求之解释。

639「非所邀请之非亲属」:此处「居士或居士女」,是由义理而得的。「从彼更超出」:应取义为「从此更超出、乃至最上之超出」,因为经文说「彼比丘应从彼受用最上以内衣上衣为限」,意即无失衣比丘应受用的量,以内衣、上衣之量为更超出。

从「若从彼受用更超出」这句话,理应说「受用者」,既然如此,为何却说「乞求者」呢?因为在无失衣诸比丘与六群比丘乞衣的事缘中,世尊呵责六群比丘说:「诸愚人!你们为何不知量而乞求多衣?」并由此制定了这条学处。因此,这里的「应受用」有「应乞求」的意思。所以,在句分别中说「若从彼受用更超出,即是从彼更超出而乞求」,并在显示犯相之处说「于非亲属作非亲属想,从彼更超出而乞衣,舍堕」等。 如果这样,在学处本身以及「应受用」、「若受用」这两处,为何不直接说「应乞求」、「若乞求」呢?知道了无失衣的状态,即使未经乞求而持来施与,随顺者也应照此受用,这并不是在禁止如法受用。而且,为了禁止过量乞求才如此说,却以「若彼非亲属居士或居士女以多衣邀请,彼比丘应从彼受用最上以内衣上衣为限」来显示应以应受用的限定为主。因此,无失衣比丘——无论是自己乞求、由他人代乞求,还是不借乞求——在受用所施与的衣时,都不应超出内衣上衣最上之量。这是在本学处中应该观察的义理。为了使这一义理得以了知,故不说「受用者」而说「乞求者」,这应知是阿阇梨的意趣。

640今为显示在乞求与随顺中,这两处的限定,即说明句分别中所说的抉择:“若三件失坏,则受用两件;两件失坏,则受用一件;一件失坏,则不应受用任何东西。”为说明此义而说“若有……”等。其连接为:“若有人三件全失坏,或两件失坏,或一件失坏”,按次第对应“他应受用两件,应受用一件,不应受用任何东西”。意思是:若谁的衣有三件失坏,且大众施与众多衣物,他应仅受用两件;若两件失坏,则受用一件;若一件失坏,则不应受用,其余应通过法、平等、所得的努力去获取。如注释所说:“其余的应从相似处寻求。”然而注释中说:“对于比丘尼,五衣失坏时,应受用两件;四衣失坏时,应受用一件;三衣失坏时,不应受用任何东西。”

641-2应知此处连接为“取回剩余物者无犯”。上文中也应如此连接。意思是:将衣料组合以后,拿回多余的布料,心想“我会布施”,即使取了很多布料去,也并无犯。即使是取用了别人所给的“多余的你们也拿去吧”这样的布施,也并无犯。此处连接为“这不是因为衣被抢等原因而施与的”,意思是:并非以失衣的状态为因缘,即使是以多取衣为因缘,也并无犯。如此,“非因失坏而施与”的情况也已显示。因为,学处的制定是针对在衣未失坏的情况下,乞求更多衣者,所以,在无犯的条款中,并没有列出“为他人利益”一项。

超过其限之解释。

643“因欲求美好之故”,连接为“因贪求美好、昂贵之衣,可能犯衣的分别”。意思是:在先前并未受邀“尊者,您需要怎样的衣”的情况下,却提出了句分别中所说的殊胜规制以外的额外要求,如“要长的,或要宽的,或要厚实的,或要细软的”。由此额外要求的获得,便成就尼萨耆亚:“因他的获得”,即由未被请求而作额外要求所成办的衣,因获得的这一行为,而成恶作、尼萨耆亚、波逸提。

644「高价……乃至……请求」者:当优婆塞欲施价值二十之衣时,却说:“这于我已足够,请给我价值十或更低者。”

645「于亲戚有非亲戚想」,这是词句分解。

第一预备衣资事注释。

646在第一学处中,由一位优婆塞而得逼迫;在此则由两位,差别仅此而已。其余部分与第一学处相同,因此说“第二……乃至……决断”。以“预备”一词标示的学处名为“预备”,且因其是第二项的预备,故称“第二预备”,在此第二预备中。“其”者,即指第二预备。

第二预备衣资事注释。

647“或由王”者,即从王。因为从王处有应受用的资具,故称为“王资具”,其关联是:从王处由饭食工资所得,或从任何施主处携来。“不许可”:此处应补充“因为是舍堕罪故”。更详细的内容,将在“三次”等偈颂中(《分别》671)说明。

648为了说明以衣资名义所得的银等,无论任何方式都不应接受,故说“银或”等。以其白色自性而称为银,即白银。“这是有颜色处的生色”,因此称为生金,即黄金。“任何”:即使极少量。无论为自己还是为他人而给予的任何物品,都不应接受,这是这里的关联。

649由于自己接受时的犯行将在受取金银学处中说明,此处为了显示为他人利益而接受时的犯行,故说“为他人之利”等。其中,“为他人之利”是指为其他个人、团体、僧团、塔庙或新建工程的利益。“被指定之物”:即被带来后说“拿这个吧”的银、生金,或其他任何应舍且会导致恶作罪的物品。若比丘接受,则有恶作。这是《大注疏》中所说,也是这里的关联。

650-1为具体阐明已说之义,故说‘带来’等语。‘带来’者,即取来。‘不净物品’者,即如所说‘银或生金’这样的不净物品。‘如此’者,即以下文将说明的方式。‘且不允许’中,此处的‘且’字,表示‘允许’即已获得许可。如注疏中所说——

若拒绝说‘这不适合比丘们接受’后,又说‘那将会在工匠或工人手中,你们只需知道善作恶作即可’,随后便交予他们手中而离去,这是允许的。又或者,说‘那将会在我的人手中,或者在我自己手中,你们只需为应得者的利益而派遣使者’,如此也是允许的。

652‘寺院的’一语在此,由于注疏中已说为‘新建工程的’,本应说明,但因偈颂的结构而未说。

654“以银或生金供养僧团”一句,此处省略了“(说:)你们用以受用四种资具”这段话。正如注疏中所说:“假如有人拿来许多金银,说‘我将此物供养僧团,你们用以受用四种资具’,若僧团接受了,在接受和受用时皆犯过失。”对于这样带来的财物,若该僧团中有比丘拒绝说“这不净”,那么,对说“此人障碍了僧团的利益”的人,便有过失。正如注疏所说:“因此呵责那位(拒绝的比丘)的人,自己反而犯下过失,但由这一人,能使众多人免于过失。”此处所说的“自己反而犯下过失”,在《义疏》中说明:“指的是恶作的过失。”在这首偈颂中,若写作“比丘的”而不写作“僧团的”,则不妥当。现在,根据所引的注疏文提到“僧团接受”,因此“僧团的”读法才为妥当。

655“池沼”一词,是指蓄水池。由于谷物生产的来源,池沼便属于田地,因此获取或受用它都是不许可的,应作这样连结理解。在“及池沼”这句中,通过“及”字,涵盖了田地之事。而在“不许可”这里,通过“及”字也显示了“亦有许可”之义。

656“那是什么?”由此便说出“四种”等语。“一切”则是指池沼、莲池、田地等所有一切。

658-9“于未划分份额者”:是指先前并未如此规定——“对此地段所作之业,应给予这样的份额”——的地段。“未曾作过者”,名为新谷。“给予如是份额”者,即给予如许迦哈巴纳的份额。“使生起”者,即令其产生。

“汝等耕作、播种”者:即说了不许可之语,此是连缀。“及播种”中的“及”字,将此处未说、而于那时作业时所说的另一不许可之语也统合进来。“及所生起者”中的“及”字,则统合了迦哈巴纳(钱币)。“一切”者:即如此所生起的迦哈巴纳,以及以不许可言词所生起者,这一切。

660不说“耕作”等语,而以“于若干土地,有若干份额”的方式确立土地者,对他才是不许可的——此应与下文连接。而“及”字,则有待于下文“又”所将说的另一人。

661-2“为了自己知道土地的量度”一句,应作此连结:耕作者说“我们在这些地块上种了庄稼,你们可取如此份额”时,比丘因不信他们的话,而想自己了解田地的实际量度,这是它的含义。“又”字正是为了显示这一差别。“又,凡量度者”,应与下文“那对他是不允许的”相连。“以绳或以杖”:此处有说“以足量度亦不允许”。“守护”等动词,也应以同样方式连结。

“站在谷场守护”:即站在谷场,不让他人取走而加以守护。怎样守护是允许的,怎样守护是不允许的?如果以这样的方式守护那稻谷——说“不要取这个”、“不要取那么多”、“不能取这个”,或“从这里移开”、“在这里堆积”等,这是不允许的。如果只是以“我站在此处即是守护”而守护,或见到有人取走时说“你在做什么”,则是允许的。在金银受持学处中说“关闭门户而守护住处是允许的”,此处应依《结文》中所说的方式来理解。在另一《结文》中也说:“当有人偷取时,允许反问:‘贤者,我应向比丘僧团报告此事吗?’”“令取出”一句,此处若以间接方式说,则是允许的,这是他们所说。“那对他是不允许的”,此说见于两部《结文》,因为对于从事测量田地等的人来说,并没有新产生的财物可得,因此对其他人是允许的。

663“若被告知‘以这么多稻谷换取这个’而换取”,应这样连结。此处“那对他是不允许的”,是就谷物已被处理(交换)而言。如注释书中所说:“对他是不允许的。为何?因为谷物被处理(交换)所致。”

664“以金钱”者,即以金币。言“彼为不净”者,此乃因金币已转手而论。如注疏中所说:“于一切人皆为不净。何以故?因金币已转手故。”

665“或织工奴仆”者,即称为织工的奴仆,所谓织工便是织布者。“以净人之名义供养”者,即以“我供养净人”“我供养执事人”等方式而供养。

666“乳、酪、酸乳、酥、生酥”者,即牛乳五品。

667“在山羊等中”:此“等”字兼摄水牛。

669“即使被禁止”:即纵然遭到拒绝。“给予资具”:即施与净物之资。至于鸡等,应以“愿安乐住”之语放归山林。正如注疏中所说:“鸡与猪,以‘愿安乐活’之语放归山林,这是允许的。”对于猪、孔雀等,若得到它们,也应在与其相应的处所放归。

671“三次”等偈颂,其关联如何?依“由王或王臣”等偈颂所总摄的方式:若王、王臣、婆罗门、家主等任何人,或由自己,或由衣资助者令制衣后,说“以此衣覆某甲比丘”,给予那称为衣资的衣资根本;或派遣使者至比丘处,说:“尊者,此衣资是为尊者带来,愿尊者接受衣资。”比丘则应答:“贤友,我等不接受衣资,我等唯于适时接受如法之衣。”若彼人说:“尊者有执事人吗?”那需衣之比丘若指示:“贤友,此人是诸比丘的执事人。”指出净人或优婆塞。若彼人自携去,嘱咐道:“若此比丘有衣之需,请以此令制衣后覆之。”然后去比丘处说:“尊者,尊者所指示的执事人,我已告知。愿尊者适时前往,他将以衣覆尊者。”此时,那需衣之比丘应如何作?世尊如是说。这便是此混合偈颂的关联。

已说“三次催促”者,即:“诸比丘,需衣的比丘应前往执事人处,作两三次催促、提醒:‘友,我需要衣。’应作三次催促。”如是已说。

已说“六次站立处”者:因说“两三次催促、提醒而使那衣成就,这是善的;若不成就,则四次、五次、最多六次,应为其默然而立。”三次前往作“友,我需要衣”这样的催促后,若衣仍不成就,再去时便不言不语。因有“不应坐于座处,不应接受食物,不应说法”的规定,因此不作坐等任何破坏站立的事。若被问“为何而来”,仅答“友,你当知”而已。以最多六次站立处,由正法轮王世尊所教示。如是已说。

“若仅催促”者,若不作站立而唯作催促,“六次他说”是连接,“催促”由义理而得,是说六次催促后,一次也不应站立。如是已说。

若不作六次催促,仅作站立,应作多少次站立?因此说:‘站立是催促等的倍数。’‘应作’是补充之词,应与‘他说’相连。律中有言:‘四次催促后,应站立四次;五次催促后,应站立两次;六次催促后,则不须站立。’又言‘最多六次’,故六次催促的二倍即十二次站立。因此,若仅作站立而不作催促,即应如所说方式站立十二次。以上已说。此处不再开示后续应作之事,仅以此应答即可。为令人了知此理,而作开示:‘若从此更行努力而成就彼衣,努力期间犯恶作,获得衣时犯尼萨耆亚。’如所说方式有罪。

672‘不催促而得’一句,是用作标示,因为其中也包含了‘不站立而得’的含义。

王者学处论释。

第一衣品。

673‘即使以一根’这句话,是开示‘以二根、以多根又如何’的含义。‘混合’,乃至连被风吹来的蚕丝线也算混合。‘毡’,在词句分析中解释为:‘毡者,名为铺展而作,并非织造。’注疏中说:‘在平整的地面上,将蚕丝线一层层铺展,撒上米汁等,以此方法铺展丝线,增厚至所需厚度,为坐卧等用途而制成。’这就是毡的含义。‘丝绸线’指蚕虫之丝,此丝为线,即彼线之纤维,故名丝绸线。‘令作’一词,因其有标示作用,故‘作’也应包含在内。如说:‘即使以一根丝绸线混合而作或令作,应作或令作。’因此说‘为他人作、或令作’。

675“地敷”:为保护皮肤而应铺设于已整治地面上的敷具。“褥”:指床褥与椅褥两类。“枕”:即头枕。

憍奢耶论释。

676“黑羊毛”:依“黑有二种,天生黑或染成黑”所说,指这样的黑色羊毛。“纯”:不与其他颜色的羊毛混合。如注疏中所说:“纯黑,即纯粹的黑色,不与其他杂色混合之黑的意思。”“应作”:此处说明自作与令作之义,如说“应作者,自作或令作”。“有罪”:如巴利中所说“于方便时恶作,于获得时舍堕”,此即前行方便之恶作与舍堕罪。

纯黑论释。

677“取白色、褐色、或多、或全部”,这是文句的连接。“褐色亦”:于此也应如此连接。“全部或”:指应取作毡用的全部毛。“作者”:此处依所论“毡”而得出其义。“新”:则依“作者”一词的语力而得,即指“作新毡者”,并与“无罪”相连。“褐色亦”:此中“或”字也包含以其他方式制作而无罪的情况。即如何呢?“然比丘作新毡时,应取二分纯黑羊毛,第三分白色,第四分杂色”,这在篇目中应知是所允许的方式。

此处的“白色、褐色亦或”,以“多或”作为限定,显示超过所说二分的黑羊毛亦不应取,因为纯黑羊毛不应取已由第一学处本身说明。“全部或”同样如前学处,显示这些白色等一切纯色者皆不应取、了不可得之义。“无罪”则是通过差别显示,若不如此作而以其他方式作,则有罪。

如何?此乃世尊所说:“若比丘不取旧坐卧具的一部分,以纯黑羊毛二分、白色第三分、褐色第四分制作新坐卧具者,犯舍堕。”欲以若干量的羊毛制作新坐卧具者,应将那些羊毛称量为四分,取二分或少于二分的黑羊毛;以一分白色、一分褐色或一分黑色补足至二分,或令其超出二分。舍弃黑羊毛后,于二分中取一分,或全取二分,由自己制作或令他人制作,皆属许可。如是所说。以显示无犯的方式,应知一切学处之义皆已摄入。

678“依次第”,以此显示:不取此学处本身,而应取前面紧接所说的两个学处。应连接为“舍弃后所得之”。以“亦”字,如“受用他人所作物,犯恶作”之说,以及“不舍弃应舍之衣而受用,犯恶作”,即如第一舍堕学处所说方式,此处亦说“不舍弃应舍之坐卧具而受用,犯恶作”。法集结者以省略方式予以简略,应知该恶作与此二者皆已摄入。

679第三则为作与不作。此第三学处,不取「二分纯黑色」等所述之方式,而是以过度取用黑色、以不被允许的方式制作,故称为作与不作。如注疏中所说:「由于取与不取而制作,故为作与不作。」

二分事之解释。

680「六年之内」:义为从先前坐卧具制成之日起,向上六年之内。「有应舍罪」:义为六年内所制成的坐卧具为应舍物,制作者得波逸提罪。「比丘之许可除外」:义为除去僧团以白二甘马在适当处所给予的许可,即使在六年之内亦可制作坐卧具。此许可乃为那些因病无法携带坐卧具上路游行的比丘;他于僧团中合掌三乞:「尊者,我有病,不能携带坐卧具离去,我向僧团乞求坐卧具之许可。」

682「作六年者」:此处应补入「当圆满时,则」,义为:六年圆满时制作坐卧具者。如注疏中所说:「当六年圆满时,则制作坐卧具。」「从彼以上」:即从六年以上。「帐幕」:指为作帐幕相而制作者。「麻布围墙」:指作如围墙般遮蔽相而制作者。「舍弃后所作亦」:应连接为:将旧坐卧具给与他人后,另一坐卧具即使于六年内所作亦无犯。此无犯段既不见于圣典,亦不见于诸注疏,故应知此乃由师长传承、师长所示。然共通之判定将说:「对于无间者,不得特殊。」

六年事之解释。

683「不取」:制作新坐具的比丘,为使其变色,圣典中这样说:「应从旧坐卧具的边缘取一佛张手的量,以作坏色。」这里所说的应取之量,若未从旧坐卧具的断缘取足一佛张手,便是此处所指。何以知道是这样说的呢?由下文将说「以不取的方式,佛张手之量」可以了知。「坐卧具」一词,此处应补入「旧」字;而在「令作与所作」之处,则应补入「新坐具」。当没有旧坐卧具时,未从边缘取一佛张手的量而制作新坐具者,无犯。应当这样会通:为他人利益而令作新坐具,以及取得他人所作的新坐具来受用,皆无犯。

「为他人利益而作」这一句,在这里应理解为是就波逸提罪而显示的无犯情况。因此,由于注疏中说「为他人利益而作,或令作,犯恶作罪」,而此说在他们注释中并未得见,故不应再提。或者,观察前一个学处中所说「作六年……乃至为他人利益而作或令作」,并因恶作罪已由此制定,当知此处是就波逸提罪的无犯情形而写的。「已作而受用」句中,此处应补上「由他人」这一层含义,由此便显示了「得他人所作而受用,无犯」的文句。

684由于未取佛张手之量,以及由于制作了那样的坐具,导师将此学处说为兼具「应作」与「不应作」之义,这便是此处的连结。

685然而,此学处的注释中说:“起因等,因有作与不作故,此学处与二分学处相似。”此处为何又说“与行筹相同”呢?答:二分学处中,注释说“起因等亦唯与绢学处相似”,而绢学处中已说起因等与行筹的相同性;为忆念根本而特显作与不作之差别,故应知就其余判定而作此说。舍弃此差别,为显示以其余判定在二学处中共同判定的无差别性,故说“前一”等。

坐具铺具事之解释。

686-7“行者”,超越三由旬满处而行。“车乘”,牛车等。“毛”,羊毛。“主人的”,车乘等主人的。“不知”,于不关心时用主人语。然而,行于旅途的比丘获得羊毛后,因“最多三由旬应亲手携带”已蒙允许,故在三由旬内虽可亲手携带,若在超越三由旬时,主人们不知车乘等,心想“这些将携带”而放置,这就是所说的义。“于他们”,于放置羊毛之处,当他们车乘等超越三由旬时,即使没有比丘的努力,在超越三由旬时,彼比丘即得罪,这是连结。彼比丘“第一足超越三由旬,犯恶作罪;第二足超越,犯舍堕”,如是所说,故有恶作与波逸提罪,这就是所说的义。

“此法”,指没有比丘的努力,于放置羊毛之处,当那些车乘等超越三由旬时便得罪,这一道理应当看到,这就是它的意义。

688「不行者」:安住于三由旬之内。「登上后」:这是为了显示无犯的原因之一。注疏中说:「站在地上给予,或者呼唤着在前面行走,这就是正确的方式。」在无犯部分,由「令他人携带」的语句,为了显示自己派遣他人携带时是许可的,故说「若令携带,则允许」。因此说「然而令他人携带,则与这句话相违」。

690「在耳孔中」:在自己的耳孔中。

691在无犯段落中说到「已制物品」,因此,乃至仅用线捆缚的,也属于已制物品,故说「以线缚之」。「作辫」:编成像库德鲁萨穗秆辫那样的辫子。「罪已显示」:注疏中说:「编成辫子而持去,这称为藏匿口,正是有罪。」

692“税关”:此处应补出“彼处”,连成“若彼处为税关”,意谓:若三由旬内之处是税关处。“未到达”:到达彼处。“被贼等侵扰而行,或被他指定而行”,如此连接。“有罪”:此处指“该行者有罪”。在此以“有罪”依本学处判罪。由于无心,这两种情况均有此罪。然而不与取的波罗夷罪,因有心故,此二情况无此罪。因此注疏中说:“彼处之罪,此处无犯;此处之罪,彼处无犯。”以偷心持去者,随物品价值,于波罗夷、偷兰遮、恶作中得一罪。故注疏中说:“然于不与取,于税关有罪。”

693“三由旬”:此处,在“持去”这一行为的直接对象上,用了业格。“持去者”的宾语,“毛”一词由上下文可知。“无犯已显示”,这应与下文一切处所说连接。“持他们回来者”,如此连接。“三由旬”此处指“唯彼三由旬”,意为:自己前往的三由旬处,再取他们的毛回来的人。

694“或为住而去”:为了在内三由旬或界内,想到某住处居住而去。“从彼处持去者”:意指在那个住处未得到教导等,又从那里为了想到另一住处居住,而再持出三由旬者。依此方式,从此处至他处,又从彼处至更他处,以清净心从所至之处,再依次第处而行,即便持出百由旬也无犯,此亦已说明。如注疏中说:“如是持百由旬者亦无犯。”“或得未断者而持去”:得到为贼所弃物品而持去者。在此,于一切“或为住而去”等无犯段中,当知:从最初所得之处起,持去超过三由旬亦无犯。“得舍弃者”:舍弃后,依律作羯磨而得所施之物品。

695「由他」者,指取走那些物品的他人。「已制物品」者,义注中说:「毛毯、毡垫、卧具等,乃至仅以线系缚之物」,即由羊毛所制的物品。

696「此起源」者,指此羊毛学处的起源。由于不了知规定,或虽了知却不知羊毛会附着于衣等资具,因而超过三由旬者,即使是阿拉汉也有犯此罪的可能,故说为「无心」。

羊毛事之解释。

697羊毛洗涤事之解释极为明了。

羊毛洗涤事之解释。

698“应取或”者:此处省去了“若”字。由“应取或应令取”一语,以及下文将说“为彼自己之利益”,又依“舍弃后”等言,可知是为自身利益而应自取或应令人取。而“或”字则含摄了“或应受用所寄托者”,意思是若受用了以“愿此物属于尊者”之意而寄托的物品。

“银”者:在别处指的是金银之银,然而在此处,则是指作为流通手段的咖哈巴纳等。正如圣典中所说:“所谓银,即是咖哈巴纳、铜马萨咖、木马萨咖、胶马萨咖,凡作为交易媒介而流通者。”关于此处咖哈巴纳等的具体形态,注疏中说明:

“其中,咖哈巴纳,或以金制,或以银制,或以普通材质制成。铜马萨咖,是以赤铜等金属制成的马萨咖。木马萨咖,是以坚木或竹片,乃至在多罗树叶上切割出形状而制成的马萨咖。胶马萨咖,是以紫胶或树脂塑造出形状而制成的马萨咖。然而,以‘凡流通者’这句话,则囊括了在一切国土、一切时代中实际流通的货币,乃至以骨、以皮、以树木果实种子制成,无论有无造出形状的物品,这一切都涵盖在内。”

应如前文所说而了知。

此处,「普通的」是指当今通用的普通迦哈巴纳币。「树果种子所成」,指以丁提尼迦等树的果实种子制成的。

「生金」即是黄金。如律文所说:「生金,是说如师的金色。」「舍弃后」一词,此处应补足「由彼」二字,与「比丘」相应,意为「由曾受用的比丘」。「舍弃后」者,指自己取受的、令他人取受的,或以受用方式受用他人寄存的银或生金;由那位比丘依律文所说「前往僧团,偏袒上衣,顶礼长老比丘们的足,蹲踞而坐,合掌……」,即前往僧团,顶礼长老比丘们的足,蹲下合掌,说道:「尊者们,我受取了银,这是我应舍弃之物,我今将它舍弃。」如此舍弃后,便如上面所说。

“应告罪”者,指自己所犯的舍堕罪,应在彼僧团中如法就座而告白。如此告白的罪,应由僧团所认可、善巧、有能力的比丘接受。如经中已说:“罪应由善巧、有能力的比丘接受。”

699“银”者,银钱。“生金”者,黄金。以此二词涵盖已制成与未制成的一切。“二者的钱币”,是说生金钱币与银钱币。此中“银钱币”,即在“银”字诠解中所说的迦利沙波拏等五种钱币,皆被摄入。如注疏所说:“所说的一切种类皆为银钱币。”其中,因“生金钱币”已单独摄入,故“迦利沙波拏”一词,除金迦利沙波拏外,唯指其余二种。“导致舍堕”者,这是针对为自利而自取、令取、受用者所说。依照“在彼处”等随后将说之式,亦确招致恶作。

700-1“珍珠等”,虽在此时学处分别中未加说明,然于波逸提品第九品第二宝物学处的文句分别中说:“宝物者,谓珍珠、摩尼、琉璃、螺贝、宝石、珊瑚、银、生金、红玉、猫眼石。”此十种宝物中,摄于此学处作为舍堕事而说的银与生金除外,其余八种宝物,此注疏中已判为恶作事。为显示此义,故说“珍珠……乃至……猫眼石”。此处琉璃虽因偈颂结构而省略,但当总摄同说的七种宝物时即已摄入。珍珠等之性状,如所示。为显明对于以《梵网经》等方式已定为“不许可”的七种谷物等之受取罪,故说“谷物”等。

702为显示在宝学处中已说为“被认可为宝物”的许物,受取者不犯,故说“绿豆、摩沙豆等”。

703-4为了显示以如是三种方式安立的事物,因取者意图差异而产生的犯相分别,故说“其中”等。“其中”者,在那三种尼萨耆等事物中。“僧团等”者,僧团、众、个人、塔庙等。“彼”者,尼萨耆物。“为一切之利益”者,解释为“为一切人之利益”。若为自利及为僧团等利益而取恶作物者,亦唯得恶作,此为义。此处,以“及”字涵摄了注释书中所述而未明言的集合性特殊抉择,即:“凡为储藏而以库藏主的名义接受一切,依前述宝学处中所说方式,得波逸提。”

705“迦利沙波拏等”者,以“等”字含摄黄金等。“千”者,此为举例,意谓即使千数亦然。

706“于皮袋等”:以“等”字摄松散填充之容器。以“于松散系缚者”为限定,通过排除的方式显示注疏之余义,即“若为紧密系缚或紧密填充,则唯有一罪”。

707为显示放置后接受之羯磨,故说“此”等。“欲取者亦”:此处应补入“即使”。“应当禁止”:即以身或语表示“此事不许”而予以拒绝,如此则无罪,此即其义。此义在注疏中已言:“即使不以身语拒绝,若以清净心‘此事我等不许’而不接受,亦无罪”。

708“彼事物”:即如是被拒绝之事物。“除非若去”:若他说“你们取或不取,所施即已施”之后,除非如此放下而去。应连贯理解为:应以令彼物不坏失之方式守护。依注疏所说:“另有他人来到彼处询问……”等,当净人来到彼处问“此是何物”时,示以实情后,若说“尊者,我将守护,请指示守护处”,即意为不说“取此而来”;即便登上七层楼阁,也不说“置于此处”,而是指示善守护处说“此为守护处”,置于彼处后,交付门闩而应守护。

709为了说明前往守护处的净人不该说的话,而说“把这个带来”等。“不许可”,此处指“话语”。这样,不说那不许可的话语,取来放在妥善守护处之后,该做什么呢?如果带来可出售的钵、衣等如法物品,说“我们需要这个,它有这个价值,但没有净人”,若他说“我是净人,请告诉我”,同意之后,开了门,不说“拿这个”,而示意“放在这里”。如果他拿了等值的物品给与,可以接受。如果拿得过多,便把他赶出去,说“我们不拿你们的东西,走吧”,给他门闩。有了净人后,说“我们需要某某物品,这叫作价值”,他买回来后给与,可以接受。应依照注释书所说的方式而行。

710“除了受持金钱者”:即接受了紧接着的学处中所说的金、银等货币,舍弃并发露了罪过的人,应除去不算。“所舍物转换所得”:在此,舍弃并发露罪过后,依“若园丁或优婆塞来到那里”等(波罗夷584)句分解释所说的方式,对来到那里的净人说:“贤友,你知道这个。”当他说“用这个要拿什么来”时,不说“拿这个或那个来”,因为说“应告知净物:酥、油、蜜或糖”(波罗夷584),所以比丘们只告知净物,由净人将所舍物换取净物后拿来,这就是它的意思。

711“自己应得的份额也不可”:当那取来的如法物品在僧团中分配时,依自己的戒腊所得的那份也不可。“受持货币的比丘”:指受了货币、犯了罪、舍弃并发露了罪过的比丘,不可接受此物,这是关联。“他人”:指除自己以外的其他出家人、人、非人、畜生、外道、男子中的任何一种。“所得”:由他们从自己所得份额中以布施方式给与的物品。

712「任何资具」:指将那物品转换后,所取得的四种资具中的任何一种。乃至掘地所得之水、以木所燃之火、以油点燃之灯、树上或屋中的自然荫凉、多罗叶,以及其余一切堪受用、可享用的物品——依注疏所说之理,当知皆为此处所摄。如注疏中说:「乃至由猴等从彼处取走而弃于林中,或从其手中掉落而为畜生所有的粪扫衣,亦不许可」等(波罗夷注疏2.583-584),又说:「然而,对于接受金钱者,以任何方式从彼所生的资具,其受用皆不许可」(波罗夷注疏2.585)。「比丘」:指接受金钱的比丘。

713「在寺院内」:指由下文将说明的特征所界定的寺院界内。「那金钱」一句,省略了「见到掉落」等语。「在住处内亦」:指具有将说明之特征的住处内。「放置者」:当说「将属于谁,他便取走」时,于该处对该物品作计数与标记后放置者。

714「三句波逸提已说」:世尊已说波逸提:「若于金钱作金钱想、有疑、作非金钱想而接受金钱,舍堕」。「恶作」:在此,依义理可得「二恶作」。

715“作与不作”:以接受而犯,故名为“作”;以不拒绝而不犯,故名为“不作”。

接受金银事之解释。

716-7“尼萨耆的对象”:即“舍堕的对象”,指在第一学处中所说的银等四种中的任何一种对象。“恶作的对象”:指前所示之珍珠等恶作对象中的任何一种,此处依因果关系的属格而说。“净物的对象”:指如前所示之绿豆、马萨迦等净物对象中的任何一种,此处依部分与整体的关系的属格而说。虽部分与整体无别,但依分别假说,如称“石像的身体”,故说“净物的对象”,因将说“以净物的对象”。于此应知:因以恶作的对象、净物的对象来交换尼萨耆的对象,故有罪。连接为:以尼萨耆的对象交换者,有罪。

连接为:以恶作的对象及以净物的对象,交换尼萨耆的对象,有罪。此中,于两种情况下,因被交换物具有尼萨耆对象的性质,故有罪。如是在三处,以“有罪”之总称,唯指舍堕——此义依上下文可得。

718释义:仅以恶作之物交换恶作之物,即犯恶作。‘或净物之物’——此亦如前所述,指净物。应知:此净物因被恶作之物所交换,亦成恶作。

719‘以净物之物’——此亦如前所述。所言‘同样’,即虽以净物交换,但由依于恶作之物故,亦成恶作。

720以‘同样’一词,引出‘物’。以‘尼萨耆’一词,指波逸提。‘前’即第一,是指先前所说的‘接受银学处’。‘以此’者,指‘银交易学处’。应作此连结:交换即被遮止。

721“银”即是“想为(银)”之意。在义注的文句分别中,于那些被想为银的物品里:“所谓银,是指金、金币、铜摩沙迦、木摩沙迦、胶摩沙迦——凡是用于交易的东西。”其中,“任一”即是“想为”的意思。“非银”则指粗叶等物品。以那非银。“若以非银使之交换”,这是词句的划分。由于提到“若于非银有银想而令人交换银,犯舍堕”,而在银交易中不犯恶作,但有犯波逸提的可能,因此不应受持银。归结而言:若于非银有银想,或于此事有疑,而令人交换非银,则犯两个恶作。

722“于非银有非银想者”一句:此处应补足“转换非银者”等省略之文。“以五”:这是工具格,应补足“与同法者”即与五种同法者一起的意思。“说”:指从事言说,即进行买卖的意思。总体意思是:与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在学尼这五种同法者交换非银,无罪。

723就交易而言,从生起的方式来看,属于行作生起。

金银交易事之解释。

724“净”者:即于句分别中所述的衣、食、卧具、病缘药资具,乃至药粉团、齿木、针线等净物。如注疏所说:“依衣等净物而有多种”。“唯以净”:即唯以这些净物。由“作买卖者,以‘以此给此、以此取此、以此换此、以此令取此’而行”之语,故“转换者”即“作买卖者”的同义语。

其中,从他人手中以净物交还而取,称为“买”;从自己手中以净物交还而施,称为“卖”。如注疏说:“以‘以此给此’等方式,取他人净物者,即作买;给予自己净物者,即作卖。”由于有“除同法者”之说,所以此处“转换者”涉及与他人共事。此处的“他人”是指在家男女、外道出家者。因此,这种买卖,即使是对父母也不应作。如注疏所说:“此买卖,除五同法者外,与其余在家出家者乃至父母,亦不允许。”

725“非净物”:是指此学处中所说衣等净物之外的其他物品,即涉及舍堕与恶作之物。“以彼”:即以非净物。应补入“及净”之语,即以彼非净物交换净物,如此连结。若不这样补文,以非净物交换净物便应归入买卖中,这并不合理,因为那已归在金钱交易中,且此处已限定“唯以净物交换净物为买卖”。“已说”:意为在注疏中已说明“非净物的交换不属买卖所摄”。

726所以:因为除了同法者之间,净物的买卖也不允许;非净物以及以非净物交换净物,已摄于金钱交易中,故不入买卖所摄,是故。

729「此名」者,指饭等净物。

730-1为示「取」等偈颂中事相特征的实例,进而说明罪的差别,故说「残食」等。「树皮」:树的表皮。「藤」:蔓草。「薪」:作燃料的木材。「木」:用于房舍资具等的木材。亦可以倒序说:「藤或树皮,木或薪」。「诸物」:如此说后让人取来的树皮等物品。于买卖有罪,以此为连接,即犯舍堕罪。

732“如是”者,此为分词。如同“饮”等的作法,前时未将所制资具结尾置于前时,即以所说方式为义。

733“涂地”者,于造句配释中,指以黑色等颜色涂抹住处之地,作为围边庄严。“洗物”者,指洗濯衣等诸物。“于此”者,即于所说诸种情形中。因列举这些为标示,故亦适用于其他类似之处。

734“此”者,即由清扫地面等事,所犯下的巴吉帝亚罪。

735“除物主”:在此,依简别而得“其他净作者”之义。

736“说时无罪”:此为连接。其余此处极为明了。

买卖事注释。

拘稀耶品第二。

737“如法之钵,有陶制与铁制两种,就种类而言”:此为连接。“色”即量度。正如注疏中所说:“钵的三色,即钵的三种量度。”因此说“上等、中等、下等”。

738「二那离米」是指应取二那离善舂、未破碎、陈旧的沙离米。如注疏中所述:「未损坏的陈旧沙离米,善舂且清净。」「饭」是指未流散、无散粒、不黏腻、不成团、极清净、犹如茉莉花蕾堆一般善煮的饭。如注疏中所述:「无散粒、不黏腻、不成团、极清净、犹如茉莉花蕾堆的未流散之饭。」「摩揭陀那离」是指摩揭陀国的那离,此一那离可容纳八巴萨特的胡麻。因此古人说:

十卡离为一担,一卡离为十六兜那。

十六那离为一兜那,一那离为八巴萨特。

十万粒胡麻为一巴萨特,这是依量度而言。

所谓「摩揭陀那利,有十二波罗又半」此说,出自安达伽义注。对其注释则说「应以摩沙计为十二波罗又半」。然而,有些人说——

四百分量为一握,一波罗则为此之四倍;

库杜瓦为百,那离则为四。

此即为巴托,四巴托名为阿喇咖;

四阿喇咖,称为‘多那’。

然而,诸师唯认可前说——「八把为一摩揭陀那离」。

「副食为四分之一」者:谓将饭食分作四份,取其中一份量,作不稠不稀、手持可取、具足一切配料的绿豆汤,此即是义。正如注疏所说:「应投入约为米饭四分之一量、不稠不稀、手持可取、具足一切配料的绿豆汤。」

「与其相配的菜肴」:意指直至最后一口,与每一口食物相配的鱼肉等菜肴。正如注疏所说:「应投入与每一口食物相配、足供至最后一口的鱼肉等菜肴。」此处,「与每一口食物相配」者,因《梵天寿经》注疏中说「菜肴之量,即米饭的四分之一」,故应解为「与一口食物相配的菜肴,即一口食物的四分之一量」。然而于此处,唯示绿豆汤为米饭四分之一量;既示此相,其余亦例示已,故未别立菜肴之量。至于应投入米饭中的酥油、油、酪、粥等,则不在此计。

739“彼一切”者,即如前所述的饭食等,无有剩余。“取”者,即依接下来所说的三种方式而取。“其”者,指最上钵。“半”者,在那个钵中,取用能容纳物料之钵,因其相伴随的关系,故称为“半”。“其半”者,此处道理亦同,即指中等钵的半量为其半。

740在这三种钵中,将所说最上钵的米饭等一切食物投入某一钵时,若堆积于其口缘顶端的食物堆触及下缘,此钵即名为“最上中等”;若堆积的食物超出边缘而耸立,则名为“最上小”;若在钵内尚未触及口缘下端而耸立,则名为“最上最上”。同样地,中等钵与小钵亦各自有三种,如此总共有九种钵。为了说明此理,故说“最上之”等语。“其”者,即最上之。“小与中等”者,即小、中等。在此处,中等与小是对最上所作的细分。此道理于其余二者亦然。以“如是”一词,显示如同“最上最上、最上小、最上中等”这样的次第连接,以及中等、小等的次第连接:“中等、中等最上、中等小,小最上、小中等、小小”。

741“于他们”者,即于九种钵中。“因此”者,因为不是钵的缘故。“不成”者,这是预想“最上最上”与“小小”这两种情况,故而使用了复数表达。这些应以容器的受用方式而受用。如注疏中所说:“因此,这些应以器物的受用方式而受用。”

742“具钵相”者:此处所谓钵相有五种,即如所说之量具足;“铁钵经五次烧制而成,陶钵经两次烧制而成”所说的烧制成就;若以购买而得,则是所应给付之价已完全给付的状态;无孔洞;无裂纹。以上为五种。随之有偈云:

量具足,烧制成就,已给价;

无孔、无裂纹——此即钵之五相。

“决意或作净分别”中,应配上“或”字。“决意”:若已有先曾使用的钵,便将它取出。若应决意的钵处于伸手可及的范围,可按以下将说的方法,以言语宣说“我决意此钵”作言说的决意,或不作言说而仅以心念如此作意,再用手拿起钵来摇动;若钵不在伸手可及处,则观察其放置处,应以言语宣说“我决意此钵”,按注疏中所说方式而作。或者在独处时,或者在未来忘失时能令他忆起、能消除追悔的人面前决意。如是称为“决意”。“在他人面前决意,有这样的好处——若生起‘我已决意?还是未决意?’的疑惑,他人可令忆起,从而断疑。”此义出自注疏。“不得决意二钵”,出自结文。

“作净分别”:在此,应先辨明所分别的钵是单数还是复数、在面前还是不在面前。若是一钵且在面前,便以“我将此钵净分别与你”或“我将此钵净分别与提舍比丘”等类似方式,对一钵作净分别。如是称为“作净分别”。此中因为说到“可受用”,义即“你可受用我的所有物,或舍弃,或随意处理”,但在对方尚未取出时不宜使用,因此应知“作净分别”是令其取出的特别方式。

743“持有”:即不决意、不分别而加以使用。应连接为“令超过那时之钵”。由“尼萨耆”一词,可知亦与“钵”相呼应。“钵”字在摩揭陀语中是双性词,故如此说。

744为显示在已决意与已作净者中,因不包含于内而成为超出者,故说「凡钵」等。

745「现前」者,指置于一肘半距离之内的钵。「远处」者,指从一肘半距离之外,乃至「在内室中、或在楼阁上、或在周边住处」等处,即如注疏中所说的远处情形。无论于何处作净,近处与远处的语词差别,亦应如此配合而说。结文中所说:「然而,可对多个进行作净」,此方法即「我取回此钵」等方法。

746在语与身二种决意中,说明了语决意之后,为说明身决意而说「意向」等。「意向」者,即「我决意此钵」的意向。「以心」一语,是说并非以言语。「身变化」即身变化,指以手摇动等身业。由此显示:身决意不应在手无法触及的远处进行。

747-8“舍弃决意”为此句的分析。“以施”指施与他人;“以破坏”指破碎;“以失”指钵主死亡;“以还俗”指不舍戒而返回在家状态;“以取回”指取回;“以舍戒”指舍学;“以转变”指性别转变;“以取”指以信任而取,或以截断而取。

“以稗子粒之量”指以七种谷物中较小的稗子粒之量。“以孔”指在口缘下方二指处开孔。“或以钉”指或以铁钉为之。

750-1“摩尼所成”指以摩尼宝制成;“琉璃所成”指以绿宝石制成;“水晶所成”指以水晶石制成;“玻璃所成”指以玻璃土制成;“青铜所成”指以青铜制成;“锡所成”指以黑锡制成;“铅所成”指以白锡制成,对此也有颠倒而说的;“银所成”指以银制成。

752“瓦钵”指陶片。“头骨钵”指死人的头骨片。“葫芦”指瓢葫芦。“非”指十一种钵中的不如法者。“随顺”指在不如法的情况下随顺开许。“于彼”指在那十一种当中。应这样连接:“然而铜制、金属制的盘是许可的。”意思是钵本身不被许可,但铜制、金属制的盘则被许可。

753“塔提咖等”:以“等”字包含瓦塔咖等。“瓦塔咖”指半月形,用铁等制成的特殊器皿。“补嘎喇萨”指比丘的。“在家众与僧团”:指在家人与僧团,他们之所有物称为在家众僧团物。

754“任何钵”指七种钵中的任意一种。“令无水”指让水离去、将其弄干。“应收藏”指应放置于适合收藏的地方,或者放入袋中并系好而加以保存。

755“令曝晒”,即置於日光中或火中,使令加热。“于热”,即于其时令热。“不应烧焦”,即不应令其焚烧。即使是仅除去湿气也不许可,此义由“不应烧焦”这一额外的遮止可以得知。

756“于粪堆边”,即于粪堆的边缘。“于围绕处”,即于前方大粪堆的边缘。“展开”,有师说:“至少展开两个钵量的空间。”而“许置放”是衔接句,意为即使没有环等承载器,也允许置放。他们说:“于粪堆前方、于粪堆及粗糙地面等处、于环顶上,许置放。”

757“木支持”,即置于类似臼的木制支架上。“亦许置放二钵”,即通过将一个钵叠放在另一钵顶上的方式,也允许放置两个钵。以“亦”字显示,于此一处更无余事须说。“此即方法”,是说“亦许置放二钵”,这就是方法。“于杖支持与地支持等”:此中,“杖支持”,即名为以众多杖所作之支架;“地支持”,即名为于地面所作、围栏环形的石制支架。有师说:“地支持是以象牙、藤、蔓等所制之支架。”

758-9「塔提咖」指用多罗叶等做成的塔提咖。「布」指用树皮纤维或树皮制成的敷具。「咖德萨拉咖」指用多罗叶等编织的敷具。「于涂抹处」指已涂抹牛粪的地方。以「亦」字表明:在已涂灰、用石块磨光的平滑地面上,则无可指责。「于砂上」指在混杂土块、石、碎石、瓦片等的细滑砂上,如所说。因此他说「于如是处」等。不论有尘土或无尘土,因已说‘不应置于粗糙地面’,所以此处‘有尘土’指尘土充满的细滑地面。「于粗糙地面」指粗硬的地面。

760「应悬挂」指应垂挂。以杖端、象牙端将钵口插入而安置,也名为悬挂。「于伞、膝、床座」指在伞上、膝上、床座上。

761「于横档」指在横档上。「系缚后」指以袋、肩带等任意方式系缚之后。「亦应垂挂」指也应悬挂。句读为「安置于上方」。

762所谓“床座架”,是指为了让安放在床座上的钵不致掉落,而在横档顶端用木板围起的装置。允许将钵安放在这样的床座架上,这是它的含义。“亦食满”,指食物的充满。以“亦”字,也包含了粥、油等所充满的。空钵的判断如前所说。“满”即充满,食满即食物的充满。

三诵分注释终了。

763“门扇”,指门的门扇板。在“住所的门扇、窗扇等”等说法中,门板被称为“门扇”。“不应推开”,即不应移动、不应摇动,不应关闭的意思。手持钵者称为“持钵手”,这是一个异依主复合词,如同“执金刚”等。句读应作“应推开门”。

764“不应以钵取出可动物”,指喝完汁后吐出的蜜果核等弃物,不应以钵取出而丢弃到外面。“或骨”,指波罗蜜果核、枣核等骨核。“残水”,指漱口等的残水。应连接为“以钵取出者”,即将其倒入钵中拿出去丢弃,这是所说的意思。此外,清洗残钵的水也不应用那个钵端出去倒掉。

765“受取”:指承接漱口水的容器,即唾壶。“从口取出”:指从口中吐出的任何东西,如肉块等。

766“坏失”:即因还俗、舍学或命终而坏失。又,“其”(ya)是主格,此处转作属格“其之”(yassa)之义,即:某比丘的钵因破裂、断裂或被偷而丢失时,该比丘无罪。这便是文句的关联。

767“第一之”:因被收入钵品的第一,故为第一之。“钵之”:指钵学处之。“以第一”:因被收入衣品的第一,故与第一咖提那衣相关联。“大仙”:因已寻求广大戒蕴等诸德,故名大仙。凡第一钵的起源等在此未作说明的断定,皆与第一咖提那衣相同、相似,此为大仙之所思、所认、所许。应作此连结。

第一钵事注释。

768五种系缚不足者,即五系缚不足之钵。其中,无系缚以及一、二、三、四系缚都被摄为“五系缚不足”。如圣典所说:“五系缚不足之钵者,即无系缚、或一系缚、或二系缚、或三系缚、或四系缚之钵。”即使系缚未作,但应作系缚、具有将说特相的边缘者,亦应视为“五系缚不足”。此中,无系缚者,即其系缚完全不存在者。因此注疏中说:“对于无系缚之钵,五种系缚不能满足,因完全不存在故。”从二指量起边缘不足、无系缚之处者,亦应视为“无系缚”。如圣典所说:“无系缚之处者,即其边缘不足二指的钵。”

769“已说”者,即于词句分析中所说的:“系缚之处者,即其边缘有二指的钵。”以二指边缘及一系缚,此为连结。从注疏的语句“从口缘向下烧制”,“一切边缘皆应从口缘开始向下烧制而取”,这是无疑的。除口缘外,若于他处有五系缚不足或五系缚不足之处,该钵也不能称为五系缚不足,因此注疏中限定说“从口缘开始”之语,应予以审察。然而此处并未如此显示限定,故此决断以一般所说的圣典与他处相合、相应。由于“及”字具有未明说的合集之义,以每二指为一处的两处,而有二系缚及三系缚,此亦已说。如注疏所说:“若有二边缘,或仅一处四指,应给予二系缚。若有三处,或仅一处六指,应给予三系缚。”

为显示五系缚不足诸钵中最后钵的分别,说“及诸系缚”等。即从口缘起八指量的四边缘有四系缚,此已说。“及”字是合集前已说者。“以八指边缘,如是”者,即从口缘开始,向下伸展的八指长度边缘,在每二指量处,以相同方式系缚,由此有四系缚,这是它的含义。

770像这样,在说明了不足五系缚的钵之后,现在为了说明具足五系缚的钵,而说「或五」等。从口缘向下延伸,每条长约二指的五条边缘。藉由「或」字说明五系缚的不同情况。所谓「或一处十指」,是指从口缘向下量取十指长的一条边缘。以「亦」字显示该边缘的系缚属于五系缚一类。所谓「此钵」,即指具有五条边缘,或其上具有这些系缚——亦即五系缚——的钵;或是有一条十指长的边缘,其上具足五系缚,这样的钵即称为五系缚。

771如此,在说明了陶钵的判定之后,现在为了说明铁钵而说「铁钵」等。为了遮盖破洞而应绑上的铁片,称为铁圆片,「邦帝」是其同义语。即使已用邦帝绑缚遮盖了孔洞,若因表面粗糙不平而有食物滞留,那样的钵也仍然不是合格的钵,因此说「唯许光滑者」。在「用铁粉涂抹」一句中,同样也应联系「唯许光滑者」这一句。

772「其应舍的钵,已舍与僧团,而僧团对此不取」,应作这样的连接:根据「应于僧中舍」的语句,这个已在僧中舍出的钵,僧团出于对那施舍钵者的怜悯而不取回。

773“于钵被给与时”:当一位以不足五缀之钵请求新钵的比丘,在僧团中舍弃该钵、说罪后坐下,由具足不往四不应行处、了知已取与未取等五支的比丘,先向僧团请求,僧团通过白二甘马授权他为取钵者和认可者。他用手拿起所舍弃的钵,在僧团中从长老开始依次巡行,说明所请求的功德后,即被授予新钵。“于谁”:指在僧众中坐着的某位比丘,是表喜悦义的与格。那被授予的钵,即彼被给与之钵。

774“已说”:即“不应给予无钵之人”这话已说。“于彼处”:在那比丘众中。“钵之边际”:此处,因注疏中说“如此转换后,停在边际的钵”,所以由转换钵而带来的那个钵,或因所有人都未取而到来的那个钵本身,便称为边际,这是其含义。“彼比丘之”:指舍弃钵后坐着的那位比丘的。

775“彼”:指自己给出、已到达边际的那个钵。“置于非处”:放在床、椅等地方。正如注疏中所说:“放在床、椅、伞、象牙钉等非处”。“舍弃”:即给予他人。注疏中说:不自己令他人给与,而由他人自行取走那个钵后,接受别人给予的其他合适之钵,是允许的。“以非受用而受用”:指以煮粥等方式使用。如注疏所说:“以非受用者,指煮粥、染色、煮等”。又因注疏说:“然而,若在途中生病时,没有其他容器,以泥涂抹钵后煮粥或加热水,是允许的”,所以在这些情况下,以这种方式使用也是允许的,这是差别所在。

776「失」:自己正在使用的钵因被盗贼夺取等原因而丢失。「破」:钵遭到破损。「无罪」:乞求另一钵者无罪。「已显示」:如经中所说:“失钵者、破钵者、从亲戚、从已邀请者、为他人、以自己之财等,无罪。”由于此处说“为他人”,因此即使自己有在使用的钵,为了他人而乞求钵也是允许的。“从亲戚等取”于此是指获得“所有物”之义,应连结“以自己之财”。这里的“财”指的是线、布等如法物品。

777在此,“请求”即是行为本身。

第二钵事注释。

778「酥等药」:经中先举出“即:熟酥、生酥、油、蜜、糖”,然后解释“熟酥,就是牛熟酥、山羊熟酥或水牛熟酥,即那些肉可食用的动物的熟酥”;又解释生酥为“他们的生酥”;解释油为“胡麻油、芥子油、蜜树油、蓖麻油、动物脂油”;解释蜜为“蜜蜂之蜜”;解释糖为“从甘蔗所生者”以及糖浆等。在这五种药类中,凡是作为药物的,即为此处之义。「食前」:在进食之前。「受取」:受取之后。

779彼食前受取之药。于「七日」此处,「允许」是与行为有绝对关系的业格。应分解句为「对超过七日者」。或有读本作「于七日超过时,对彼」。七日之超过为七日超过,于彼七日超过时。「对彼」者,对受取药之比丘。以「尼萨耆亚」此语,仅显示波逸提。尼萨耆亚物以容器的计数而构成罪。即使在一个容器中,分别放置的生酥团、糖团、砂糖、蜜饼等,亦以各自的计数而构成罪。

780“取”者,即受取之后。“贮藏”指储藏、已储藏之物,其行为、方式是为随后的日子而放置。如此之后,对食后所受取之物,使其能延至第二日,如此放置,即是其义。“不杂食而用”者,指未与食物混合而食用者。

781“拿取”者,未使如法受取,仅以手抓取。“身体受用”者,仅作身体的受用。

782「已取」者,即已受取。「令热」者,即令其融化。

783「自己煮……则不成立」者,这是就善洗之生酥而说。然而,若是未善洗者,或是混有凝乳团等物者,则自己煮确实成立。对于生酥而言,所谓的自己煮,是指那种自己煮的情况不成立——这是连结合义。

784「以任何」者,以已受具足戒者,或以未受具足戒者。

785“自作者”,以此排除未达上者。然而由彼所制作,若在当日食前,即使含有食物,亦得允许。如注疏中说:“食前以所受取的乳或酪所制成的熟酥,由未达上者制作,即使含有食物,于当日食前亦得允许。”

786“有根本者”,此处“根本”是指乳与酪。

787“对彼”,是指以所受取的乳与酪所制成的熟酥。“受取它们”这一表述,即是就“然而,诸病比丘可服用的药——即熟酥、生酥、油、蜜、糖,受取它们”这一母论句中的“它们”而说熟酥等。因为是说“受取它们”,(其中)并未涉及乳与酪——这是其意趣所在。

788“于净熟酥中”者,即于净肉众生之熟酥中。“于不净熟酥中”者,即于不净肉众生之熟酥中,谓受取后已过七日。

789“以此酥为不净”——此恶作如何成立?为说明此义,故说“一切”等。所谓“不净肉”者,指他们之肉不净,即人类等;凡这些一切肉皆不净,故称“一切不净肉者”,即他们。

790-1若如此即合理,为何于圣典中说“凡其肉可食者,他们之酥亦净”?提出此诘难后,为作解答而说“他们”等。其中,“凡其肉可食者,他们之酥”一语,成就何等目的?乃如是说。今为显示名为限定与规定之此目的及其所涉内容,故说“上等食之”等。上等食的限定与规定,应如是理解。于七日药中,五种药,于抉择中以处格显示。“尼萨耆亚之事物”者,显示应抉择之义。于此,“尼萨耆亚”意为“由此为因之波逸提”;“事物”则唯指熟酥与生酥二种。七日药中之舍堕事物,即这些熟酥与生酥;而上等食亦仅指他们之乳、酪、熟酥、生酥。为显示此义而如是说,并非为了遮止不净肉有情之酥等而说。此为圣典中如来所隐含之义,如是说也。

792在取与未取等情形中,以及在已取与已受取等情形中,关于生酥的一切判别,都应依酥中所说的方法来理解,这样即可了知。以“等”字,摄入了食前、食后由已受取乳酪所制的生酥,由已取乳酪所制的生酥,以及类似的不应食用之肉生酥。“一切判别”是说涵盖了有罪无罪等一切判别,如义注所说:“一切有罪与无罪、可用与不可用的方式”。

793-4“向比丘们洒”这一句,依文势可得“在钵中”的意思。“日光熟”指在日光下融化者。“混合”指滤出的汁液。

795-6胡麻油、芥子油、蜜蜡油、蓖麻油。所说的“取”,就是“已受取”。食前,无论是有肉味的还是无肉味的,都可以涂抹,应这样理解。“依照他们”的意思,是指依据那些超过七日的油的做法,也就是在油器计算中所说。

798『他们三者』:指蓖麻、末度迦、芥子三种种子。

799舍堕

800『芥子等』:此中以『等』字,逆次包括末度迦与蓖麻。『取得』:即已接受。应这样理解:比丘若为了油而取得并储存芥子等种子,超过七日,则犯恶作。

801-2“椰子与迦兰阇”者,即椰子、迦兰阇及其果,以及诃梨勒核所榨之油,如此连结。“咖儒瓦咖”者,即阿德西籽之油。“楝与国桑巴咖”者,即楝与国桑巴咖;此指布吉曼德籽与潘德纳籽之油,如此连结。“帕喇德咖”者,即彼名之树籽所出之油。“时限过”者,即超过七日。

803“时分之分别”中,“时分”是分别,是对“此为所依”的简别;也是对应受用、可作简别对象的简别。“尽寿”同样是对它的简别。“其余”者,是指在注疏中所说“自煮所依、午前午后已受持已执受的所依、贮藏之规定等一切”之外,另说特殊的一类。“此中亦”者,即指在这油的抉择中亦复如是。

804“熊”者,即伊萨。“鱼”者,即水生之类。“野猪”者,即猪。“名为苏苏咖”者,即摩咖拉。摩咖拉虽已包含于“鱼”的名目之下,但因其为猛鱼之故,而特别列出,注疏中作如是说。“驴”者,即卡拉。依这五种有情,五种脂油也对应为五种,这便是它的意思。

805所谓“净与不净”,是针对净与不净肉的有情而言,这与“一切脂油皆许可”相关联。在“诸比丘,我允许脂药:熊脂、鱼脂、苏苏咖脂、猪脂、驴脂”这一许可的文句中,举出熊脂,实则是除人以外,其余不净肉有情的脂都获得许可。因此,“不净的摄取”这一表述正是为了涵盖它们,应当这样理解。如注疏所说:“以‘熊脂’之语,除人脂外,一切不净肉者的脂都许可。”此中,关于不净肉有情的肉之不净性,应据注疏之语而了知:“于肉中,十种为不净:人、象、马、犬、蛇、狮、虎、豹、熊、鬣狗。于脂中,唯有人脂不净。于乳等中,没有任何名为不净者。”因为“不净”一词也会涵盖人脂,为排除它,特意说“除”。

806“午前”,即午前时分。“混合”,指渗入汁液。“午前”一词应分别与“受取后”、“未煮熟”、“混合”这些词语连结。如律典所说:“于时受取、于时未煮熟、于时混合,可作为油来受用。”

807“作彼而给”的意思是:取未受持的脂,煮熟后给出油。因此注疏中说:“由未受具足戒者所作、熬炼出的脂油,若在食前受持,则食前即使夹杂肉末也允许。”之后应持“不超过七日”。如注疏所说:“从食后起,七日之内唯无杂肉的才允许。”在此,于时与非时两种情况下,当涉及许与不许的肉、脂之油时,细如微尘的肉末等是不计在内的。如注疏所说:“然而其中若有如微尘般的肉、筋、骨或血,那是不算数的。”

808“受持”在此处,依上下文可得“脂”;“作”在此处可得“油”。“作”在此处意为“煮”与“滤”两者。“不允许”一语,是指受持等三种操作各别犯恶作而说。如律典所说:“诸比丘,若非时受持、非时煮熟、非时混合,而受用彼者,犯三个恶作。”以此三种操作,有三个恶作。“其余”者,是说应知的差别:即关于取来物、受持物、以脂为基的范围判定,以及依容器计数的犯相差别等。

809“取”者,受持。“由蜜蜂所造”者,是由蜜蜂、小蜜蜂、大黄蜂这三种蜜蜂所造。

810“诸物之计数”的意思是:若蜜呈层状,则依层计数;若压榨后置于容器中放置,则依容器计数;若如树脂般凝结,则依大黄蜂的蜜块、蜜团计;若各别作成,则依他们之数量计。

811“浓与稀”者,此处将糖块及种种糖称为浓熟,将煮熟之稀薄糖浆称为稀熟。甘蔗汁胶称为未煮之浓,从甘蔗茎压榨的汁液称为未煮之稀。根据“糖浆者,名为从甘蔗生”这一共通律典语,以及“糖浆者,名为依甘蔗汁”这一注释书语,此处亦包含甘蔗汁等甘蔗饮。有人解说甘蔗有四时性,这种说法不应作为核心义而接受。

812“糖浆”者,指前述种类中的某一种糖浆。“取”者,即已受持。

813“以未混合的”者,即以未过滤的。“已制糖浆”者,指过滤后自己制作的糖浆。“以食前所取的”者,即以食前所受持的。因在“自己制作”中已说,故“制作”应理解为取甘蔗汁。

816「制作后」者,即熬煮后制成糖浆。

817「及食后所制」者,指食后自己所制的,以及由未受具足戒者所制的糖浆。

818「制作……乃至……以冷水」者,将摩头花投入冷水中放置,揉碎后,以过滤所得之汁制成的摩头花糖浆。

819“其”者,指马杜咖糖浆。“恶作”者,依其所依容器的数目而得恶作。若加入牛奶制成的马杜咖糖浆是时限药,为何块糖所制成的却是七日药呢?对此疑义,他们这样回避:因为(块糖是)反复洗涤牛奶凝乳后而取用的,所以允许。正如注释书中所说:“然而块糖因洗除牛奶凝乳而得清净,故为允许。”注释书中还说:“除了从种子起即不被允许的马杜咖花酒外,生的与熟的马杜咖花在食前允许。”

820“一切果”者,即芭蕉果、椰枣果等诸果。

821为彰显共通性,即使在特殊情况下亦不转变,故由“时限药”一词,依“食后若有因缘”之语义,应取除尽形寿药外的三种时限药;依“食前随意”之语义,则应取全部四种。除尽形寿药外的三种时限药,若于食后非时,因渴等因缘,比丘或单独、或各别、或混合受用,皆为允许。四种时限药,于食前时分乃至正午,或单独、或混合,随宜受用,纵无因缘,比丘受用亦为允许——应如此连结。

822“疮等”是指伤口等。由于“不允许涂抹”一语,外用的涂抹也被遮止。

823在无犯的段落中,依“七日内”的限定,因为已述及“对未受具足戒者,以四者——舍弃物、呕吐物、排泄物——不怀期望地施与后,取回而受用”,所以此处“舍弃后”应理解为“七日内对未受具足戒者”。而“取得后”处,依“即使超过七日”之义理得以成立。因此大莲华长老说:“七日内所施之物,再受用确实无犯;但为了显示超过七日之物受用也无犯,故说此语。”“取得后”,是指由未受具足戒者,恭敬或不恭敬地施与而取得。在“储藏”处,“取得”是省略的说法。

824在“无犯,决意”这两个词之间,“七日内”是省略语,并且与所有词都相应。“决意”,是指在七日之内决意:酥、油、脂将成为头上油或涂身油,蜜将成为疮药涂抹,糖将成为熏屋之物。若已决意之物与未决意之物混合,应再次决意。“转让”,是指在七日之内施与另一已受具者。若这样施与,由于未被对方接受,或者虽被对方接受,但因为是施与另一人,所以他们无犯——注疏中这样说。

「失坏」:指在七日之内,因任何缘故而变得不可受用,例如被偷走等而失坏。如注疏所说:「失坏者,即成为不可受用。」「夺取」:指他人在该七日之内,强行劫掠而取。「以信任而取」:指他人在该七日之内,凭信任而取。

825「以未作咖提那衣之心,导师所制的等起等,一切皆与第一咖提那衣相同而被阐明」——这是文句的连接。「以未作咖提那衣之心」:即被大悲所浸润、不粗涩、乐于不害的心,这是所说之义。「导师」:以现法利、来世利等教诫含天世间,故为导师,即那位一切知者、十力者、正自觉者。

药学处释义。

826「热季诸月中」:此处依文势应知「诸月」是属格表简别,意义为「在热季四个月中」。所简别者为「余一月」,此处应补充「在应说之时」。从颇求那月黑分初日开始,直至揭德月满月为止,这三个月已经过去的意思。所谓余月,即从揭德月黑分初日开始,直至阿萨荼月满月为止。「热季之余一月」,意为「在应说之时」。

在热季的最后一月——揭德月黑分,若尚未获得雨季衣,寻求与制作为许可之时,决意与穿着为不许可之时。阿萨荼月前半月,寻求、制作、穿着为许可之时,决意为不许可之时。从阿萨荼月黑分第一日起,直至最后的迦提迦月满月为止,此期间四事皆为许可。此即此处之摄要。

“应寻求”者:如“那些人先前施与雨季衣”等句分别中所说方式,前往先前施与雨季衣者之处,不以“请施与我雨季衣之衣”等言语直接乞求,而应唯以“此时是雨季衣之时,是雨季衣的时节,其他人等亦施雨季衣”——以此唤起忆念的方式而寻求。

“衣”者,即雨季衣。“余半月”:此与“热季诸月中”相连接,其中当补入“于应说之时”,意为阿萨荼月前半月。“作已”:此处依文势可得“已得”之义。即依前所说方式,或以唤起忆念,或从其余具信家族之所得,经缝制、染色、作净、点净而成者,即名“作已”。“穿着”者,谓应当穿着。

827-8“于后时认可时”者,即于所示七个月中:“从咖提那月满月之黑分初日起,直至逝瑟吒月根本满月止,此七个月称为后时”。对亲族、非亲族等生起忆念——此乃连接。以“等”字囊括已邀请与未邀请者。如义注所说:“从非亲族及未邀请者处……”

“于他们”者,即于亲族、非亲族、已邀请、未邀请者。“如是”一词,显示“构成舍堕罪”之义。此罪于非亲族、未邀请者,依非亲族乞求学处而成。如义注中所说:“以‘请施我雨季衣’等语乞求并令作成者,依非亲族乞求学处构成舍堕。”若为亲族或已邀请者,依彼学处不犯,因已属后时而依此学处起罪。于非亲族、未邀请者,应知此罪与后述由方式及行为差别所生恶作一同生起。

829-30“对非亲族等生起忆念”者——此乃连接。以“等”字摄取未邀请者。“于名为腹时之时”者,谓除去如前所述后时的七个月外,别示其余五个月。如义注中所说:“从逝瑟吒月满月之最后黑分初日起,直至咖提那月满月止,此五个月称为腹时。”“衣”者,即雨季衣。“于未施者”者,指于未曾施与雨季衣者,以此说明行为差别之因。此处行为差别者,由“他们先已施雨季衣”等语,对于曾施者应作之念想,而于未曾施者而行。以此简别显示曾施者中无此规定。

「于此」是指非亲族等。以「尼萨耆」一词,说明由非亲族请求学处所犯之罪。如腹时四句中所说:「作请求并令织成者,依非亲族请求学处,成舍堕。」此波逸提罪对于通常的雨浴衣施者也成立,这从注疏中「然此于通常的雨浴衣施者,亦确实成立」之语可知。

831「令雨淋」是指仅用从空中降下的雨水湿润身体,以此显示「用瓶等器物浇洒是不允许的」。在义释中说「以无衣裹身的方式洗浴是允许的」。「虽有衣」是指即使有雨浴衣。「于终了时犯恶作」一语,说明依水滴数计罪。「露地」是指未被树木等任何物遮覆之处。

832「于月」是指热季的最后一个月。

833《注疏》中说:“‘未断衣者’,唯就雨浴衣而说。”穿着雨浴衣洗浴时,盗贼的危险称为急难。“浴室”,指为沐浴而建造的房舍。“池”一词,涵盖了莲池、天然湖等。“浴者”,依文义指裸身而浴者。“仅以从空中降下之水”,注疏中即如此说。

834“作”者,因在非时寻求、制作、受持、穿着而犯,故称为作。凡是藉由身体和言语进行表白等,便有身业与语业。

雨浴衣事注释。

835根据“若比丘自己给予比丘衣”这句话,其中“自己”一词,结合“比丘”与“给予”等语,可知是指“比丘”。“衣”,指六种衣中任何一件可作为净施的最后之衣。根据“愤怒、不满而夺取”一语,“夺取者”在此省略了“愤怒者、不满者”,意思是愤怒、不满者亲自夺取或令人夺取。“彼”是指自己所给的那件衣。由于“自己想”这一表述,显示了不构成波罗夷的情形。

836“如是”即显示只有一种罪。

837“诸物”即诸衣;“彼者”即比丘。

841应作此连接:取僧伽梨,取上衣。

842关于“可作净施的、最后的”:此处有“衣”之语义可得。从长度上,以作人手宽为增,横向亦如此,方至一张手宽大小的布片,若从最低界限来说,即名为“可作净施”。应作如下连接:其他任何资具,乃至针线也含摄在内。“他人”指另一人。“令夺”意为令人夺取。对于令夺者,因有双重作者,故“他人”与“资具”为双取对象。“其他”是资具的定语。恶作,依事物数量和依言语数量而计算。

844“如是”:此处应如此连结——如同对未受具足戒者有未受具足戒想者得恶作,同样,对未受具足戒者……乃至对疑者也生恶作。“正在夺取者”一辞,此处应如前面所说,将“未受具足戒者”通过格位变化转作属格,再补入“已给予”一词来连接,而“衣”一词则由上下文得知,意思是:正在夺取已给予未受具足戒者的衣的人。

845“或彼”:指衣已被给予的那个人,也就是那位比丘。应连接为:无论他(给予者)是欢喜还是瞋怒,他都给予。“或仅凭信任”:应连接为:凭信任而取。

846「此中」者,指此学处中。

截衣事注释。

847「令知后」者,指为了布匹纺织而请求之后。「六种线」:即词句分析中所说的「麻、棉、丝、毛、麻布、大麻」,这六种线。「毛」:即羊毛线。「麻布」等六种线,应依后文衣抉择中所说而了知。「为衣之布」称为「衣」。「由织布者」:即由如法或不如法的织工。诸本中,有「令织不许可」的读法,因其与「若」词不相应,故非正读;而「令织」的读法则相应,故应连结为「若令织」,意为:若为己利而令织。

848如此即是不如法。是怎样的呢?答道:「非亲戚等」。「非亲戚等」者:即以非亲戚为首,亦即非亲戚等,以「等」字摄入了未受邀请者。意思是:若比丘对于织布者而言,既非其亲戚,也未受彼邀请,则该比丘若向这位称为「非亲戚等」的织布者令知,此织布者便是不如法。

849「由不如法者」:即由被通知者。「令织」一句,此处省略了「于一切加行有恶作,由获得时」之义。如律文所说:「若令织,于一切加行有恶作;由获得时成尼萨耆。」

850「织成多少时成尼萨耆?」因此说「一搩手量」等。「一搩手量」即一肘量。在分别句中虽说过「由获得时成尼萨耆」,此处为何说「织成时成尼萨耆」?因为义注中如此说。为何那里也如此说?因为紧接其后便成为自己所有,织成之处即已获得。分别句中也是依此意趣说「由获得时成尼萨耆」。因此,只要衣在增长,以此量的罪也增长。「在板上也」:此处「板」指织布之处,在那里收集纱线后安置。应如此连接:「于每一板上也说尼萨耆。」

851「以彼」:即由那被通知的织工。「如法之线」:即未通过通知而获得的线。应这样连接:「若以如法的织工织不如法的线,同样有恶作。」

852应连释为:“或以间隔,仅以如法与不如法之线织成时,得恶作。”其义为:在各个间隔中,由展开不如法之线并织入而成,便犯恶作。应连释为:“或以纵向,或以横向,仅以如法与不如法之线织成时,得恶作。”其义为:纵向展开如法之线后,横向以不如法之线织入,便犯恶作。由“或”字所摄,也应连释相反的情况:纵向展开不如法之线后,横向以如法之线织入,正是此处的相反义。至于“已织成”,在此应随读“在每一块板上”。

853应连释为:“由如法与不如法的织工,混合如法与不如法之线而作,已织成时,在每一块板上,该比丘得恶作。”“韦”只是一小品词;或谓“韦”意指在已作成的那个织品之中。

854-5应连释为:“显示了如法与不如法织工的差别后,若他们唯依往返次数织入不如法之线。”“由不如法的织工已织成”——为护持韵律故说“已织”。“在量时”,指在可作分别的最后限量时。“少于彼”,指少于那可分别的最后限量时。“以其余”,指以如法的织工。应连释为:“在两种情形”,即于限量时与少于彼时,唯得恶作。

856应这样理解:若如法织者与不如法织者两人各持纬线的两端,从同一方向一起拉引。将横向的线穿入之后,以工具击打使其变得密实,那即是所谓的“纬线”。

857“一切处破”是指:由如法线、不如法线以及织者所做,在如量、不足量、一肘间隔、长向、横向等一切类别中,对于各处所犯的差别。“罪破”是指:以不如法线,在纵、横向上由不如法织者所织之处,若符合所量,则犯波逸提;在其余情形,则犯恶作。这是罪相的差别。

858“如法织者”是指:亲属,或已受邀请者,或以如法的方式雇用者。

859为了显示‘无罪:为缝衣、为轭、为腰带、为肩带、为钵袋、为滤水囊、为亲属、为已受邀请者、为他人之利益、以自己之财物’等无罪开许,故说‘无罪’等。于此,以所述之特征,未明说者亦应了知。此中,‘为缝衣’即:为缝衣而提供线,无罪。‘财物’指米等如法之物。在‘为滤水囊’等句中,处格表示目的义,意思是:为滤水囊等目的而提供线及织者,无罪。

求线事注释。

860‘未受邀请的非亲戚们’:指未受邀请的非亲戚,正如分别句中所说的方式:‘尊者,您需要什么样的衣?我为您织什么样的衣?’以此方式所摄的未受邀请的非亲戚们。‘亲自’:前往。‘特别指示’:指特别的指示,即额外的规定。‘犯’:即做。如说:‘友,此衣为我而织,请作长、作宽、作厚、善织、善展、善刮、善梳。’像这样,为了满足施者的心意而制定超长等的制作规定,便犯。

其中,‘长’即长;‘宽’即宽;‘厚’即密实。‘善织’:指善加织造,各处织得均匀。‘善展’:指善加展开,各处将经线均匀展开。‘善刮’:指用刮刀善加刮理。‘善梳’:指用梳子善加梳理,义为善加清净。

861为显示令线增长的方式,故说「因长、因宽、因厚」。由此,在分别句中:「依其语而制作长、或制作宽、或制作厚,于作务时犯恶作,于获得时犯尼萨耆」,这唯是就长等三种而言。所谓「于令线增长之作」,在此处,应与紧接着将说的「于作务时犯恶作,于获得时」的余句相连接,含义是:施者们通过秤量所施予的量而增加线,以此所作,比丘于一切作务时犯恶作,于获得时犯舍堕。

862此处说明:于亲属等的织工处,当对衣作舍弃时,为无罪。「以自财物」一句,此处应补入「所雇用的」,作为「织工」的定语。此处的说明是:于以自己财物所雇用的织工处,当对衣作舍弃时,为无罪。意思是,取自己所有的如法物品,对那些织造者作舍弃时。应当看到与余句「当于为他人利益而织造者处作舍弃时」的衔接。

863此处说明:想要制作昂贵之衣,却让织工织造廉价之衣者,无罪。

遣织事注释。

864“为已度过雨安居的比丘们”:即为先前入雨安居的比丘们而施设之意。“在自恣之前所布施的衣”,是关联语。意思是:依律文所说“迦提月满月前十日到来”,正为在大自恣布萨日前,即前迦提月白分第五日——此处所获“名为急迫衣、将往军队”等语句的解说中——由将行者、病者、孕妇、新产者、新发信心者等任一者,遣使或亲来告言:“我当供养雨安居衣”而施予。此衣即为急迫衣,是名为急迫衣者。

865“正在自恣之前”:即在大自恣日之前,从第五日起的任何一日。“分配后若取用”,此处应作“以何(人)”;“不应作”此处应作“以彼(人)”;“他破雨安居”此处由义理可得。若分配后由某比丘取用,彼不应破雨安居;若彼破雨安居,则彼分配后取用之衣便归僧团所有——这是前后连接。意思是:破雨安居者,应将此衣回施僧团本身。

866“正是在时限之内”:此应与“决意”等诸词分别连接。词句分析中言:“所谓衣时期间,若未展迦提那,即雨安居的最后月;若已展迦提那,则为五个月。”正是在此所说时限之内,该急迫衣方可受持。

867“在咖提那未敷展时”,意思是:在那个咖提那未敷展的住处。“但”字用来突出特别的意义。所谓“持守”,是指于此处未作决意、未作舍弃而持有的急迫衣,此即一个月;那唯一的一个月,称为“一月”。从前咖提那月初一日开始,直到后咖提那月的满月日为止,这被称作衣时期间的月。十日的集合为“十日”,那是最多的界限,超过于此则不可,即十日为最多的一月。在律典的语句中说“咖提那月满月前十日到来”,意思是前咖提那月满月为限的十日附加。然而,在咖提那未敷展时,仅仅以十日为最多的一月,是那急迫衣的持有期限,这是所持的观点,此即意义上的连接。

868“已敷展咖提那时”,意思是:在咖提那已经敷展的住处。这是与“彼急迫衣”相关联。与“最多十日、五月”相关联。在咖提那未敷展的住处,从所说的衣时期间——亦即雨安居结束的那个月,以及从咖提那收取之日——亦即最后咖提那黑分初一日开始,直至颇勒窭那月满月日,此间冬季四月,共计五月。“已说明”的意思,就是如“未敷展咖提那时,是雨安居的最后月;已敷展咖提那时,是五月”这样来显示。“最多十日”,即如前所述的意思。连接起来便是:“已敷展咖提那时,最多十日、五月,是彼急迫衣的持有时间”,这是由牟尼主如此说明的。

此处就两种情况所说的“最多十日”,在注疏中有这样的文句:“未敷展咖提那时,是超过十一日的一个月;已敷展咖提那时,是超过十一日的五个月”。不应将此理解为与上述文句相违,而应思择其义,使之不相违而受持。依照这样的文句来理解,便不会相违:

于咖提那衣未作之时,彼急迫衣,

守护期最长为一月又十日。

若咖提那衣已作,则说彼为五月。

防护期以日计,最多再加十一日。

869「以第一咖提那」是连接语。「不作、不思」是分词。「不作」即于期限内不作决意等。

急迫衣故事之解释。

870-1「诸比丘」指住在被视为有危险、有恐怖的阿兰若住处的比丘。如世尊所说:「凡是于被视为有危险、有恐怖的阿兰若住处,比丘住于如是住处」。「住过前迦提满月」是连接语。「前迦提满月」即阿萨尤迦月的白分第十五日;但此处依随顺法,将前三个雨安居月称为以彼为标志者。「满月」一词在此是受格,表示与住的动作紧密结合。意思是:进入前雨安居,成为不中断安居者,住了三个月。如注疏中说:「然凡进入雨安居而住至第一迦提满月者」。

“衣”:指三衣中的任何一件。“置于村中”与此相连,此处省略了“咖提那满月”与“希望者”,意思是:在后咖提那月,因咖提那月盗贼的危险而希望存衣的比丘,将衣放在阿兰若住处附近的施食村中。如所说:“在咖提那满月之后……乃至……希望者,可将三衣中的任何一件衣置于俗家。”

“附近施食村”:这是依据“可置于俗家中,即置于附近施食村”的词句分析而说的。“在后咖提那月”:也是依据“咖提那满月,即称为咖提那四月”的词句分析方式而说的。在此处,“咖提那满月”虽指后咖提那白半月的第十五日,但依伴随的法则,也指与之相伴的第四个月。

至此,已显明了开许的义趣:于前安居入雨安居,在大自恣日自恣之后,安住于所说特征的阿兰若住处的阿兰若比丘,在后咖提那月有咖提那盗贼之险时,将三衣中的任意一件放置于施食村而圆满阿兰若支者,于该月中不与衣别离。为阐明此义,将开示安放的方便而说:“唯在咖提那月……乃至……是允许的。”

现在,为阐明世尊在允许无犯状态时所说「若那位比丘……乃至……应与那件衣别离」之义——即在此月中,那位比丘因事前往他处,而与置于村中的那件衣别离——而说「有因缘……乃至……许可」。「有因缘时,如是」的意思是:从「可能有因缘,可能有应作事」之语,当有如是事务时。「最多六夜」者,其住的行为以六夜为极限,即那个最多六夜,这是行为的限定语,义为:应作最多六夜的住止行为。「应无彼而住」者,即应离开置于村中的那件衣,而住在相对于该住处的其他地方。为使此义明显,接着说「住在其他地方者,被认为最多六夜」。

「彼」者,指从六夜之后。「更住」者,令第七日晨曦升起而住之义。如云:「若从此更别离而住,于第七日晨曦升起时,犯尼萨耆亚」。「罪」者,尼萨耆亚波逸提。「除僧团之许可」,此所说为何?于优陀夷学处制定后,世尊在憍赏弥为病比丘开许:「诸比丘,我允许给予病比丘以三衣不离住之许可」,因此,除僧团先前以白二甘马授予病比丘的不离住许可之外而说。其意趣为:得此许可者,乃至病愈之前,即使长久离彼衣而住亦无犯。如注疏中云:「『除比丘之许可』者,即除优陀夷学处所开许的憍赏弥许可。若得此许可,超过六夜而别离而住亦无犯。」

872-3为说明置衣之法,而说「唯在迦提月……乃至……已说明」。「唯在迦提月」者,于四个雨安居月的最末迦提月,此为第一支。「于初日自恣」者,第二支,此处应解为:于前雨安居入安居后自恣,即于大自恣日自恣之义。如注疏中云:「于前期入雨安居,而于大自恣日自恣」。「以后量相应」者,第三支。「住所」是其限定语。此中阿兰若住所的后量,名为:从以墙、围篱或壕沟围绕的村庄门柱所称村门角落,或未围绕的村庄应立标处的边屋近旁,由强壮中等身材者尽力掷石所及二次落处起;从围绕的寺院连同围绕物,或未围绕的寺院在村所在的方向,以村边住所或塔或菩提树为界,沿用以往寺院的常道所架设的一搩手深之教师弓所量五百弓之距离,应略取。

‘有畏惧而认可’是第四支;‘此处有恐怖’是其余。因为经中说:‘有畏惧而认可、有恐怖者’。这两者都是对‘住所’的修饰语。在园林或园林附近,由于看见盗贼坐、卧、站立、饮食等处而产生畏惧;于彼处,因看见被殴打、杀害、抢劫的人,这些园林等处便尤其恐怖,意为在有恐怖的阿兰若住所。‘住’指比丘。‘住或’中的‘或’字在此处用得不当。因此,从彼取来应结合为‘只于四支和合’。‘只于四支和合’即只于所说的四支相会合时。此处‘只’字显示在那些支不存在时便不可得。‘已说明’是指‘于此有支具足’等注疏所说。

874‘彼衣’:‘一月’:即称为雨安居最后月的那一个月。若村庄位于先前所结的不离住界内,于彼处放置超过一月也是可以的。金刚觉长老如是说。

875‘于他处’:指衣放置在阿兰若住所的乞食村,而比丘从该阿兰若住所之外他处。‘此意趣’:即通过‘何村’等一颂半所阐明的两种含义所构成的意趣。‘有’:指属于此有疑学处。如此,由此学处允许‘于咖提那月中,可在阿兰若离衣而住’,因而‘彼比丘最多六夜可离彼衣而住’。当比丘将衣放置在乞食村而住在阿兰若住处,若因某事从该住处前往他处而于外住者,由于日数已限定可知,故说‘隐覆已说明’。

876为了说明注释中“若住所在乞食村东方,而此人往西方”等所述行持的判别方式,故说“来到住所”等。“住所”指自己曾居住的阿兰若住所。“来到”指从外出的地方返回。将衣置于乞食村后,从该村前往东方阿兰若住所居住者,从寺院出来,又从该乞食村远去西方,后来回到这住所,由于路途遥远而无法在第七日晨曦现前,这样的比丘作了何种规定?此处正是解释此义。

877“即使来到村界”是指,在放置衣的地方,即使于黎明前来到该村界。“于任何处”是指在会堂、神殿、门楼等任何如法处所。因为用了“于任何处”的通称,若于该村界内获得了值得守护头陀支的远处,不舍头陀支,便应在彼处令晨曦现前。即使头陀支尚存,为不犯戒,应知即使在村内令晨曦现前,也仅是为了衣现在前。如注释中所说:“进入村界,在会堂或任何处住宿,了知衣现在前之后离去,是允许的。”

878“如此亦不能”指,不舍头陀支,或舍了头陀支,也不能前往村界内令晨曦现前。“知”指观察了自己衣的放置之处。“于彼处”此处应补“住”字。“速”是迅速,即“黎明前”的意思。应与“于过量处”连读,如注释中所说:“将住于过量衣处”,思惟“住于过量衣处”之义。

879「舍与」者,于第七日破晓之前即施舍予人。此后亦应同此说。

880于名为“有疑”的应敬学处中,其生起等一切因缘,皆与前述第二咖提那相同。此乃牟尼王所思维、所认可、所允准——当如此连结理解。

有疑论之解释。

881「知」者,即依“我等供养僧团”等言语,以任何方式了知已作归属之状。如分别所说:“自知”等。「已归属」者,此于分别中依“已归属,乃‘我将施、我将作’之言说已成办”所明之理,即指归属僧团。「利得」者,谓应得衣等诸物。如所说:“利得,即衣物、饮食、卧具、病者药具,乃至粉团、齿木、缝针线亦属之。”「取归己有」者,即如经中所出之理趣:“贤友!僧团有众多施主,僧团有众多供食者,我等依止汝等、随见汝等而住于此。若汝等不施我等,谁当施我等?贤友!施我等这些衣。”故说为取归己有。「其尼萨耆亚」者,此处“于加行时恶作,于得时”乃余处所明。「尼萨耆亚」者,此于所归属物作归属想而说。若心有疑,则犯恶作,如说:“于已归属物心有疑惑,取归己用,犯恶作。”若无所属想,则无罪,如说:“于已归属物无所属想,取归己用,无罪。”

882「给与他人」:若他明知属于僧团的转属状态而说「给与他人」,若如此转属。「单纯波逸提」:指没有应舍弃的财物,唯独是波逸提罪。「以清净心」:指世尊以断尽一切烦恼与随眠的极清净心。「宣说波逸提」:指在诸波逸提中,第八如法品之末所说的:「若比丘明知已施予僧团的利得而转属给个人,波逸提。」

883「一件衣」:从已施予僧团的衣中取出一件衣。「或衣」:这里「或」字表示其他资具的选项。「或者」:此处的「或」字表示意义上的选项。合起来的意思是:将一件衣或其他资具给与他人,而将一件为自己转属。「同时」:即「同一刹那」的意思。合起来的意思是:「二波逸提同时生起」:由于转属给他人而有单纯波逸提,由于为自己转属而有舍堕,这两种波逸提在同一刹那生起,这是它的含义。

884说明了转属后放置的裁决之后,为了说明舍弃后给予的裁决,而说「僧团的」等语。「波罗夷」:这是针对足以构成根本事而说的。然而,依具体事状,亦应说为恶作或偷兰遮。

885此处连接为:已施与某塔的,若转属给其他塔、僧团或个人,僧团的、个人的,此二词亦应如是连接。如所说:已施与僧团的,若转属给其他僧团、塔或个人,犯恶作,等等。已施与某人的,若转属给其他人。

886为了显示此是遍及一切有情,故说凡是等。

887此是已转属学处。三起者,由身与心、语与心、身语与心这三种有心起中发起,故为三起。因转属之缘而应当犯,故为行。由于无僧团等已转属物之想而得解脱,故为想解脱。由身表与语表而应转属,故为身业、语业。

已转属事之解释。

钵品第三。

888凡能渡此抉择者,即渡施设大海。所谓“施设大海”,即指名为施设的律藏本身,犹如大海。如是开示总体之后,为显示其支分而说“诸多”等。“诸多”指种种事,如房舍事等犍度中所说的高耸波浪;意谓具有种种犍度事的大波浪行列。戒即巴帝摩卡律仪等本身为内侧边际者,意谓巴帝摩卡律仪戒等四遍清净戒,由于应当奉行,故为内侧边际。罪指七罪聚,以及戒行、正见、活命之违犯,如鳄鱼等能捕捉者;意谓具有名为戒行、活命、正见之成就的柔和七灭,以及名为罪与违犯的凶猛有情,如鳄鱼等。如此应知,此偈以譬喻为庄严,建立了整体与支分的一切。

如是律义精要明灯

律决择注释。

舍堕事之解释已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