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悔过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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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悔过之论释

1830-1如此,以不略不广的方式显示了九十二波逸提之后,为开示其后的应悔过,故说‘若在村落内’等语。其中,‘村落内’是指街道等。如所说:‘所谓村落内,即是街道、巷弄、十字路口、房屋。’

若比丘进入村落之后,从非亲戚的比丘尼手中亲手接受任何嚼食或噉食,此比丘在接受时犯恶作,吞咽时犯悔过。此为联结。

自此以下,四首偈颂在诸本中顺序被颠倒书写,它们的次第是:‘此中村落内’为第三偈,‘因此从比丘尼’为第四偈,‘于街道等中’为第五偈,‘或于街道’为第六偈。但这里的次第应依根本注释的排列来理解。现在依照此顺序,为它们释义如下:

1832-3以前二偈显示了词句分别所得之一般判定后,今为显示注释所说之特殊情况,故说‘此中’等。其中‘此中’者,于此第一应悔过学处中。‘彼’者,非亲戚比丘尼之。‘从语句’者,从‘已进入村落内’之言说。‘诚然’一词表示理由。因为注释中说明‘比丘之站立处所非为定量’,故若比丘尼站在寺院等处施与,比丘站在街道等处接受,如是接受者,彼比丘无罪,此为连结。因受用以接受为根本,故无罪。以‘接受者’一词,亦显示了受用时无应悔过罪。

1834若比丘尼站在街道等处施与食物,比丘在寺院内接受,则有罪,应如此连属。因偈颂结构,“比丘尼食物”为短音。而“有罪”,是指在接受与受用时犯下的恶作与应悔过罪。

1835若比丘尼站在街道等处施与食物,于街道……乃至……亦然,应如此连属。其中,“街道”是指道路。“巷弄”是指不通达、须折返的道路。“接合处”是指房屋之间的接合处。“十字路口”是指四角或三角的道路交会处。“此为同理”是指前偈所说“有罪”的同理。

1837此恶作是就未与食物混合、味道不相混的情形而说。若与食物混合成为一味,例如在一日夜药等中,接受后吞咽,则有应悔过罪,这便是连属。

1838“从一处达上者之手”:即从比丘尼处达上者之手。如所说:“一处达上者,是指从比丘尼处达上者。”若是从比丘僧团达上者,则随其事而定。

1839若对非亲戚女作亲戚女想者,或于此有疑者,犯恶作。这是连结。

1840若令非亲戚女施与,彼女将物放置地上而施与,或立于寺内等处施与,比丘受取者无罪。这是连结。“寺内等处”:此处之“等”字,包含比丘尼住处、外道住处、休息处等。休息处,即食堂。

1841“从村外携出而施与”,这是此处连结之义。

1842“从手”者,此处应补足“于接受时”。“如是”者,无罪。此学处的起源,与羊毛事相同,此为连结之义。

第一应悔过之论释。

1843-4“未说”者,指依将说之理而说为未说。“即使一位比丘”,这是连接词。“退下”即离去。以表示“等”义的“iti”一词,应知包含了“退下吧,姊妹,直到比丘们用食”这一整句话的余下部分。以此显示退下的方式。以“即使一位比丘”这句,显示了最低限度;而最高限度则应从“那些比丘们应使那位比丘尼退下”这一巴利文中看出。“食物”者,即使在共通语中,也只是指五种噉食中的任何一种,如所说“以五种噉食中的任何一种”。“享用”与“一边达上者”,所说之义相同。

1845“同样”者,即恶作。“在那里”者,指对未达上者而言。

1846即使将自己的食物给予他人,依此学处亦属无犯;然而依前学处,则有犯的可能,故说为“不给”。正如所说:“令将自己之食相赠,(谓)不给。在此,即使将自己的食物相赠,依此学处确然无犯,但依前学处则有犯。”“同样”者,表达无犯。为显示依此二学处皆无犯,故说了“若令使行”之语。正如所说:“将他人之食相赠,不令使行。在此,即使令使行,依此学处应是有犯;但对于布施者而言,既非以此学处,亦非以前学处而有犯。”

1847若比丘尼令将原未指定之物施与,或于先前未行布施之处令行布施,又或令将此物平等地施与一切亲与非亲者——如此,亦无犯。

1848若在学尼或沙弥尼站立着安排,说“把汤送到这里,把饭送到这里”,不令其退下者无犯。若比丘尼指示的是五种噉食以外的食物,则不令其退下者无犯。对于不令退下者,以及痴狂者等,也无犯。这是连接之句。

1849“起源”一词,此处应补足“此的”之义。取食为(身)作,对劝请不加阻止为非作,因此这包含了作与非作(两种起源)。

第二应悔过之论释。

1850-1“学认可”即是认可之意。所谓“学认可家族”,是指那些信心增长而财物减损的家族;对这样的家族,以白二甘马给予学认可。这是所说的学认可家族。因此说“于已得认可的家族”。“已得认可”,解析为“由此而得认可”。入于家宅近处:即使已受邀请,也如同未受邀请;因此说“在入家近处之前”。如所说:“未受邀请者,是指未得今日或明日的邀请;于入家近处时才邀请,此即名为未受邀请。”

「非病者」:因说「能行乞食者」,故能行乞食者即名非病者。「取」:亲手受取之后。此与「食物」一词关联,如所说:「亲手受取副食或主食」。此处的「取」,应补「为食物故」之意。

1853「于彼」:指于非有学认可之家族。「如是显示」:即显示为恶作。

1854「或受邀请者」:此处以「或」字,取受邀请者之余食。如所说:「受邀请者或病者,食其余食」。应连接为:「其他比丘之乞食于彼处施与」。「于彼」:即于彼有学认可之家族。

1855「于任何处」:于食堂等处,任何一处。「或常食等」:此处「等」字含摄筹食、半月食、布萨食、月旦食。

1856「门」者,此处应补「除外」之义。「到达」者,此处应补「之后」之义。如所说:「即使比丘尚未到来,先取出置于门外,之后施与到达者,此为允许。」

1857为显示《大筏疏》所摄的决断,故说「比丘」等。「如生起处之羊毛譬喻」:意思是,就生起处而言,与羊毛学处相似。

第三应悔过之论释。

1858-9由于「对五人已告知,此则名为未告知」的说法,再加上此处即将说到「同法者告知」,因此用「非在家」一词来涵盖游方者。为了以另一种表达方式显示已经说过的道理,故说「由女人或男人」等。又因「凡那些阿兰若住处」之语,所以「园」指的是阿兰若园。若这样告知,便称为已告知,正如「词句分别」中所说的关联。「已告知」即是预先告知。

1860其后,无论是如所告知的那样带来那件物品,还是将那件物品连同其附属物一起带来,或是带来其他许多物品,这些也都称为已告知,如此衔接。

1861「以粥告知」一句中,「除彼」是依据义理而得。这也是告知,在《库伦地》中是允许的,如此表述,这样关联。

1862「或」者,即表「亦」义。「其他诸家」,作如是连接。此处「闻说『告知某家之后,持副食等而去』」一句,是注疏的补充说明。「由彼」者,即由已作告知之人。凡彼一切,亦皆开许,作如是连接。

1863如是,所谓「凡未告知者」,即依照「进入园内或近处」等理路,最初未作告知者。而「如是」一词,亦应与「凡未携来园内」相连接。「如是」,是指以「作为彼之附属」等方式。「彼名为未告知」一句,亦应与「同法者告知」相连接。如文所说:「五人之已告知,此名为未告知」。注疏中亦说:「『五人之已告知』,即于五位同法者中,差遣任何一人,告知『将持副食或主食来』,如此亦属未告知,此即是义。」

1864「令作」者,此处应补「已告知」之义。

1865「或由比丘前往中途取得」应如此连接。「如是不作」是指未按「遣送至外园」等所述的规定去做。「于近处」一词中的语尾 to,应知是处所格之义。

1868「已告知」等词与「或无犯」连接。「已告知」此处应补足「对病者」。对病者已告知则无犯,对病者亦无犯;即便未告知,对于已告知者之余食,或病者之余食,亦皆无犯——应如此连接。如无犯品中所说:「食用已告知者或病者之余食」。于外园受取后,于内食用者无犯,应如是连接。「或取得」中的 vā 词,亦应连接于「彼女」等处。

1869「于彼处」即于彼阿兰若园。食者无犯,应如是连接;此处应补充「以他法作净后所施与者」。

第四应悔过之论释。

如是律义精要明灯之律决择释中

应巴底德萨尼论释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