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学法论解释

145 段

应学法之义注

1870如是显示了悔过法的抉择之后,为了显示紧接其后所诵出的应学法的抉择,故说「凡不恭敬地……」等。「凡」者,是指长老、新比丘或中年比丘。此中,「不恭敬」者,是指故意犯戒,以及在拿取下衣等衣时懈怠不用心。「或在后面」者,此处的「或」字包含了「或见到」这一句。而其中的「且」字是连接下文内容的连词。

1871不仅以所说方式穿着者有罪,以犍度中所说的象鼻等方式穿着者也得恶作,为显示此义故说「象鼻等」等。象鼻等穿着法将在后面的小事犍度中阐明。「周圆地」者,是指令四周匀称圆满。「应穿」者,即应穿着、应穿上之义。

1872「从膝盖圆周以下」者,此中省略了「从小腿骨顶端开始」。「八指量」者,诸师说:以木匠手指的八指为准。注释中为兼顾如下情况:「若是小腿瘦削者,或大腿肌肉肥厚者,为求合宜,从膝垂下超过八指而穿着,也是允许的」,因此说「少于彼者,不允许」。

1873若非故意穿着不周圆者,无罪。此为其释义。于上亦然。「非故意」者,并非存心‘我将不周圆穿着’,而是心想‘我将周圆穿着’,却未能做到而穿着不周圆者,无罪。「失念者」者,谓心缘他事而如是穿着者,亦无罪。「不了知者」者,指全然不知如何周圆穿着者;然而应学习穿着之法。已学得法者,若不知‘已上提’或‘已下拖’,于彼亦确实无罪。「患病者」者,若小腿或脚有疮,提起或垂下穿着者,无罪。此处‘脚’指脚之附近。「在危难时」者,若被野兽或盗贼追逐,处于如是危难中者,无罪。

周圆之义注。

1874「使两角平齐」者,指偏袒一肩所披之衣,于背面与腹面垂下时,将两边作如象背之鼓包一般平齐。「作成周圆」者,即此义之同义语。「恭敬地」者,为中性词,表修习恭敬。「应恭敬地披着」是释文,意为应以恭敬作披着。「若不如是作者」,指虽于披着规定中生起恭敬,却仍未如是披着者。

1875因‘应学习我将周圆地穿着’或‘应学习我将周圆地披着’中,未加区分而只总说‘于俗家间’,故称‘无区别地说’。由于此二学处是无区别地宣说的,因此无论于俗家或于寺院,皆应作成周圆,此为释意。‘家’即俗家。‘或于寺院’是就礼敬佛陀等时而说。‘应作成周圆’者,谓应仅以周圆的方式穿着、披着。

第二。

1876“使两角平齐”:此为关联。“且以领覆盖”:此为阐明。

1877“如是不作”:即未依前述的规定而作。“肩角”:即两肩之端。“及胸”:即心脏之处。“敞开”:即不加覆盖。“随意”:即随其所愿。“行”:此处应补入“于俗家间”。所谓俗家间,无论村落或寺院,凡是居士煮食、用餐之后的住处。

第三。

1878-9“从腕”:此亦应与“以下”连接。“住宿者”:此处省略了“敞开身体而坐”。名为住宿者,即为了过夜而前往的人,由此显示:为了住宿而前往俗家间者,应以善加覆盖的方式前往。依此即已说明:对于已前往住宿者近处的人,随意而行并无过失。因此义疏中说:“即使仅一日,往已住宿者之近处,随意而行是许可的,何况往住四五日而决意住者之近处。”

第四。

1880“善调伏”者:因不玩弄手足而得以善加调伏。

第五。

1881因偈颂的连接,“具念”被拉长而作“具念者”。“不变动”者:不伴随四处张望。“轭量”者:其量为轭量,车轭为四肘之量,指那样的区域。“观者”者:即观察者。“比丘应垂目”者:此为断句。

1882“于俗家间,无论何处,即使立于一处”这是解释。虽然如此说,若有那样的障碍,行进时亦可观察。然而,“立于一处”在此处,行进时为了观察有无危险,亦被允许观察。“如于村落中供养”云云,是义疏中所说。而“亦”字是“然而”之义,即说然而得观察。

1883「向彼处彼处观看」者,即由于不恭敬,而向彼彼方向观看楼阁、重阁、街道。

第七。

1884「从一侧」者,即从一肩顶。「从两侧」者,即从两肩顶。「门柱以内」者,即村门门柱以内,亦即所说的家中。

第九。

1885「在如是坐时亦」者,即于门柱内侧坐着时亦然。应这样连接:取出水瓶者,不应弃置衣袍,而应给予水瓶。「水瓶」者,仅是举例,于滤水器等亦是此法。

第十。

第一品

1886应连接为:既不应去,亦不应坐。“及”字是行为的合并。“在可笑的事物中”,指引发笑的原因。“仅微笑”,指轻微的笑。

第一、第二。

1887“以小声”,是指与这样的小声相应:“怎样算作小声?在十二肘的屋中,僧团长老坐于前端,第二长老坐于中间,第三长老坐于末端。如此坐着时,这位僧团长老与第二长老商议,第二长老既能听到声音,也能辨别语义。然而第三长老只能听到声音,不能辨别语义。这就是小声的程度。”如果第三长老也能辨别语义,则称为大声。

第三。

1888“作摇动身体”,指摇曳身体。以上的情况也以同样方法理解。由于所说的手的特征,“臂”应取从腕关节直至肩顶端的部分。

1889「端正地持取」者,即端正地安放。「应坐」者,应当安坐。「以均等的威仪」,此为断句。

1890此处的工具格,表示在此情形中。在与行走相关的学处里,因不存在行走的情况,故说“在与坐相应的诸学处中”。

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

第二品

1891「作叉腰」者,指于腰部一侧或两侧,弯曲手肘,将手安放。如所说:“叉腰者,名为在腰部安手而作叉腰。”或以蹲踞而行,此为连接。所谓蹲踞,即抬起脚跟以脚尖行走,或抬起脚尖仅以脚跟触地行走。

1892「恶盘腿」者,即不如法的盘腿而坐。若有人以此坐姿坐于俗家之内,则犯恶作。此是连接说明。

1893「第二」指「我不应叉腰坐于俗家内」这一学处。「第四」指「我不应覆头坐于俗家内」这一学处。「第六」指「不应盘腿坐于俗家内」等学处。如此,便阐明了这二十六条适当、契合沙门行仪的学处。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

1894有智的比丘应当具足恭敬、具足正念、保持钵想,平等而受取钵食。这是连接说明。如此,以此偈颂统摄了这三条学处。「恭敬」即建立了正念。「具念」乃是「恭敬」的同义词,因为在注疏中说「建立念」。钵想,即对于钵的认知;具备此想者,称为具钵想者,意思是对于自己的容器——并非他人所造之物——生起系缚想。

1895「食之四分」:指食物取四分之一的分量。若取超过此量,则为恶作。

1896「味味」者,应说「味味」,然依偈颂之结构而说为「味味」。除二汤外,其余之盐汤、菜汤、汤品、鱼汤、肉汁等,应知为「味味」。于此,有人说:「盐汤者,酸乳所作之乳味」。另有人说:「一种副食调制品」。又有人说:「任何纯净之酸浆、酪浆等味」。以「菜汤品」之摄取,说明任何以汤品菜蔬所作之副食调制品。「肉汁等」者,以「等」字,应见摄取其余一切副食调制品。「亲族等」者,于此,「取其所有之」为省略。「为他事」者,于此,「取其所作之」为省略。「以财」者,于此,「自己之」、「所购之」、「取」为省略。取亲族等所有之,取为他事所作之,取以自己财物所购之,无犯,此为义也。

第七、第八、第九。

1897已决意之钵,应取食至钵口内侧刻线之量而盛满,此为文句连结。

1898说明了无犯的范围之后,为了说明有犯的范围,而说「于彼」等语。「于彼」是指对于已作决意的钵。说「作堆积」时,此处省略了「正在被施与」。如果像所说的那样,以超越刻线的方式,取用正在被施与、已作堆积的食物,则犯恶作,这是其中的关联。由此可知:禁止先将已决意的钵堆满后再受取,以及先受取钵后再受取食物堆满。

1899三种时限食本身作堆积,也是允许的,这是其中的关联。「其余」是指对于未作决意的钵。「一切」是指四种时限食作堆积都许可,这是其中的关联。

1900此处「送」字,省略了「比丘们」。若比丘送与比丘们,这是其中的关联。为了显示注疏中「可以送到住处」的意趣,通过「比丘们」一语,表明在未舍弃受取的情况下,由比丘亲自送去的食物,取用的比丘们并无犯。否则,应当知道,仅说「可以充满」便已足够。

1901“被抛入”指从钵口边缘高高举起后,抛入中央。“果等”是以“等”字含摄米饭等。“向下掉落”指由于四周尚有空间,抛入时因而晃动,低于钵口便往下掉落。

1902“荜澄茄等”在此处以“等”字含摄槟榔果等。“安放已”即放置于饭食的顶端之后。“花鬘”即指花环。

1903“糕的”是表示变异关系中的属格,即指“糕的花环”。因为糕属于时限食,故说“此应是堆积而成的”。

1904因叶片各为容器,故说「允许」。

1905「对他」:指比丘。「然而那一切」:即所说「因堆积故不允许」的一切。「已取、善取」:若未违犯而受取,即为善受取。

第十。

第三品。

1906「向上界限」是词的分割。「向上」:在饭食之上。「界限」:限度。「依次第」:从自己一方的边际开始,循序而进。

1907「给予他人」此处应补「施与者」之义。将自己的食物施与他人时,若倒入他人钵中堆放,即使不循次第、随处倾倒,亦无过失,其关联在此。同样地,倾倒额外的副食时,随处倾倒亦无过失,其关联在此。为食用而取用者,此处亦应说明。额外副食,即是副食。

第三。

1908「从顶端压下而食用」者,有过失,此为连结。「『顶端』者,从顶端,从中间」,依注疏之语,此处「顶端」者,指食物之顶端。「压下」者,以手压下食物。

1909「即使剩余少许」是指哪怕所剩极少。「收拢后」是指将散放各处者收拢。若将其压拢至一处而食用,则无过失,其关联在此。

第五。

1910「因欲更多之故」者,指由于想再次取用(食物)的欲望之故。「汤」者,即绿豆等所做的汤。「副食」者,即额外的菜肴。

第六。

1911「告知」者,指关于汤与饭的告知。「或亲属、或已邀请者、或为他人之利益、或以自己之财物」——这是无犯的附加说明。即使身为病人,若以轻蔑想观看他人之钵,亦有过犯,因此说「在轻蔑中,病人亦不得免」。「轻蔑」一词,此处是表示目的义的处格。

1912「我将给予」者,指观看此人的食物后,说「我将给予那里所没有的东西」,或说「我将令人给予」。以轻视而生起的嫌厌之心名为轻蔑,对于轻蔑的想名为轻蔑想,他具有这种想——这是词义解析。而无轻蔑想者无犯,应当如此了知,这是(句子的)连结。

第七、第八。

1913「以他们中量」——应知,这是以不适当的方式遮止了小的。而「非过大」:唯因过大者被遮止,故小者不犯。「团」即一口。

1914「于根类副食等一切处,应关联『可嚼食』。」「果与非果」:即小果与大果。

第九。

1915第十项中,没有什么需要说明的。

第十。

第四品。

1916「未至」者,此句义为「未至口门」。如言「『未至』者,即未持来,意为未到达口门」。「正开口门者」:仅言此时,因‘口门’一词为关系词,为回应‘谁的’之期待,故以自指语「我将开口门」所表示的意义,应知是执取自我。‘及’字是‘即’义,应连接‘或未到达’,意为‘即未到达’。

第一。

1917「全手」者,此处‘手’一词应视为手指等部分。如同‘手印’等语,原用于整体之语亦转用于部分,故即使将一根手指放入口中,亦不许可。

1918「其」者,指比丘。「正说话者」者,指正在说话者。

第二、第三。

1920「抛团食者」:即抛掷食团而食者。于此,对于可嚼食及果实,不犯。「或截断食团者」:即截断食团而食者。于此,对于可嚼食与果实,乃至连同额外副食,亦不犯。「作颊囊而食者」:此处唯对于果实不犯。

第四、第五、第六。

1921-2「抖手而食者」:应连带「抖手而食饭食」而作理解。「撒落饭粒者」:即撒落饭粒而食者。「或伸舌者」:即伸出舌头而食者。「或作『咂咂』声者」:即作『咂咂』之声而食者。第七者,指「不抖手食」之学处。第八者,指「不撒落饭粒食」之学处。此处,「刮舌者」:指刮除舌苔。

第七、第八、第九、第十。

第五品。

1923应联结为『不应作「嘶嘶」之声而食』。「或舔手者」:即舔手而食者。

1924应作如是连结:以手指取糖浆或浓粥,将手指放入口中而食,亦为允许。

1925即便以一根手指,亦不应舔钵。应作如是连结:即便一唇,亦不应以舌舔之。外唇亦不应以舌舔。粘附在唇上的饭粒等任何东西,只应以两唇肉夹取,纳入口中,这样是允许的。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

1926-8应作如是连结:“不应取,因厌恶而禁止。”“希”字,即“因为”之义,因此后面说“因此”。“饮水器”一词仅是举例,因为螺贝等也同样不应取。“或碗”,即是盘子。

「以无染之手」者,以无染污之手的一部分。如所说:「然而若手的一部分未被食物染污,以该部分执取,是允许的。」

若部分未沾着食物,以此部分执取,是允许的。若以沾有食物的手,心想“我将清洗”或“我将让人清洗”而执取,则无犯。

第五。

1929“取出后”:若钵洗水中有饭粒,取出饭粒后,将该钵洗水倒于屋外或屋内,无犯。“碎散后”:若钵洗水中有饭粒,将饭粒压碎,与水混合使其散开,仅呈水流状,然后将该水倒于屋外或屋内,无犯。“执取后”:执取有饭粒的钵洗水,弃于受器中,无犯。应知此处的补充解释为:将有饭粒的钵洗水从屋内取出,弃于屋内,无犯。其中,受器是指痰盂等盛残食、洗手水的特别容器。

第六。

1930“伞,任何”:即所谓三种伞——白伞、草席伞、叶伞,有圆形编制、有条状编制——中的任何一种。其中,“白伞”是指以布裹覆的白色伞。“草席伞”是指竹篾所编之伞。“叶伞”是指以棕榈叶等任何材料所做之伞。“圆形编制、条状编制”,这是为了显示三种伞的骨架而说的,因为这些伞既有圆形编制的,也有条状编制的。“任何”是以无所遗漏的方式,含摄了注疏中所说的特殊伞类:“即使是用当地生长的杆所做成的单叶伞,也属于伞。”“以手”:此处应补充“不放下”。“以身”:此处应补充“执取”。连接起来,其义为:以肩、头等身体部位执持,同时以手不放下而持伞者。

然而若他人为其持伞,或伞立于伞鞋中,或立于其侧边,

当伞刚从手中离开时,便不称为持伞者,对彼说法是许可的。基于“不应对持伞的无病者说法”这一规定,又因在此处将解释“一切处对无病者”,故此处得出“对无病者”。而此处有关法的区分,应依词句法中所说之理来理解。以下亦然。

第七。

1931【1931】“持杖者”中:此处分解为“杖在手中者”。问:杖的尺量是多少?答:“四肘量”等。“中等手”是指中等身材者的手量,即所谓“木匠手”。

第八

1932【1932】“持刀者”中:此处的分解亦如前述。将后文将述的一切弓类、箭类除外,其余刀剑等即名为刀。为断除“即使佩刀而立者,是否也是持刀者?”的疑虑,故说“持刀者”等。“不成,刀”是词句切割。

第九

1933-5若有人持箭与弓,或持无箭之弓、无弓之箭,或持已上弦的弓杆,或持已下弦的弓杆而立、而坐、而卧,对如此持物者宣说如《词句法》中所说特相之正法,即犯恶作罪。这是衔接义。然而,若其弓只是挂在肩上而未握持,则允许。因「与弦同在」,故称「已上弦」。

第十

第六品

1936「对穿鞋者」:穿着鞋者为穿鞋者,此处即指穿鞋者而言。如何是「已穿着」?故说「已踏入」等。「已踏入而立者」:指未将伞柄插入指间,仅将脚踩入鞋中而立者。「或已穿着者」:指已穿好鞋而立者。此二者皆为「对穿鞋者」的同义词。如所说:「不应为无病的穿鞋者说法。若因不恭敬而为无病的已踏入、已穿上或已脱下鞋者说法,犯恶作罪。」

第一

1937-40「对穿鞋者亦」:指以踏入等方式已穿上鞋者。如所说「已踏入或已穿上」。「一切处」:此义于持伞等一切学处中皆适用。「对无病者」:此语应贯穿连接——此为余义。故衔接为:「对无病而乘车者说法,犯恶作罪。」其中,「乘车者」指:若由两人以手相握抬运;或除去布而以竹竿抬运;或乘于未套轭的车辆等乘具中;或车虽已拆散,仅坐于车轮上,亦属「乘车者」。

若卧于床上,乃至卧于草席或地面,而非患病者——此意。如经中所说:“‘对卧床者’,即乃至卧于草席上、平地上者。”若坐于高座或高床,对站立者或卧者,不得说法——此意。此处言“立”,亦已兼摄“坐”义。若对卧于床上者说法,说法者亦卧于床上,或与同等高度,或处于高处,唯如此卧者方许说法——此意。

1941“亦复如是”:以此语,即已摄取“允许”之义。

第二、第三、第四

1942“对以抱膝坐姿而坐者”:本应说为“pallatthikāya nisinnassā”,因偈颂结构而省略“ya”音,故说为“pallatthikā nisinnassā”。其义为:以瑜伽抱膝坐姿,或以手抱膝坐姿,或以布抱膝坐姿,即以任何一种抱膝坐姿而坐者。“对缠头者”:以布缠头,或以头巾等,使发际不可得见,如是缠头者。

1943若露出发际而说法,是允许的——这是此处之衔接。而“此即决断”一语,同时也说明了“露出头部而说法,是允许的”这一无犯条款。

第五、第六、第七。

1944-5在第八条“对坐于座者”中,是指“至少铺设衣服或草而坐的人”;在第九条“在高座”中,是指“即使坐在地面高起之处,也不得为其说法”;以及第十条中以“即使”等语将要说明的决断——除这些之外,因为没有应说的差别,所以说“在第八、第九条中,而在第十条中则无任何”。此处“应说”为省略。当年轻比丘前往长老处站立,而坐在座上的长老若提问——这是补充的衔接。为了显示应说的方式,故说“然而,对其旁边的另一人,应由知者说”。此处“对站立者”为省略。如果附近没有其他人,那么即使是为了确立诵习而说法,也是允许的。

第八、第九、第十。

第七品。

1946“对前行者”:此处省略了“由后行者”。由后行者不应对前行者提出法义问题——这是此处的衔接。如果前行者提出问题,应该怎么做?因而宣说“对后者”等。

1947后面行走的人与前面行走的人一起诵习所学的法,是允许的——这是连接。并排行走者互相说法,是允许的——这是连接。‘互相’是指彼此。‘互相’一词即‘彼此’的同义语。

第一。

1948在车道上,各自沿一条车轮轨迹行走的人,可为沿另一条车轮轨迹并排行走的人说法。沿非道行走的人,也可为沿非道并排行走的人说法——这是补充连接。‘沿非道’是指不走正路。如此显示无犯的范围后,应知与之相反者,即是犯戒的范围。

第二。

1949第三项中‘无有应说’者,是指‘无病而站立者,我当大便或小便’这条学处的判断,依文句即可清楚理解,所以这样说。如果前往隐蔽处的人,突然有大便或小便排出,这称为非故意所作,无犯。此处应知这一差别。痰与唾液虽已包含在鼻涕中,但在三十二身分中特别作为一项显示,故将学处中未说者亦收录而说‘大便等四法’。

1950此处,为了说明“所谓绿色,即指此”,故说“活树”等。“树”是举例,因为活着的草、藤等也摄在绿色之中。由“可见而去”这句话,反过来便可了知不可见而去者不属于绿色。如果是树枝触地、可见而去,那一切也都属于绿色。如此连接。

1951“突然大便排出”,这是文句的关联。指那位比丘。“大便”是举例,因为也显示了小便等。关于“允许”,此处省略了“因住于病者处”的补语。

1952“或于稻草堆”,即于稻草垫中。此处,“未得无绿色处者”是省略的补语。“于某物”,即于干草等某物。他将大便后以绿色覆盖,这是允许的。如此连接。

1953「入」:进入。「此中」:即此学处中。「仅以唾液及」:此为词句分解。

第三、第四。

1954「厕屋、海等水中」:此处以「等」字,总括一切非受用水。因此说「以其非受用性故」,即唯以非受用性为其理由。

1955「水流」:此处省略了「生起」一词。「无水」:即无水之处。「水」:指应受用的水。在此处,若从陆地覆盖水,亦无罪。

第五。

第八品。

1956-7为显示杂抉择,故说“起等”等语。“应知”:应依将说之理而了知。“于此”:在这些应当学中。“以大笑等为始”:此为复合词解析,是“外义相应”的依主复合词,意为与大笑、不低语等词相关的四条学处。“地、低座、站立、后、非道”:地、低座、站立、后、非道,这些词与相应的学处结合,故为与他们相应的学处,即地……乃至非道,意为含有地等词的五条学处。其中,“站立”一词仅取词根之形,故取学处中所用的“站立”。本当说“于十”,因字母省略或格位倒置,故说“十”。在同类中,此十学处以起等相同,如此连结。

这是如何说呢?这十学处是以同类劝谏为起因。于此,一一学处为:造作、想解脱、有心、世间罪、身业、语业、不善心、苦受,这是要说的。

1958-9“伞”等词是诸学处的标示词。这十一学处在起因等方面,与法说相同、相似,——当如此连结。此即:这十一学处以法说为起因,有作有非作,想解脱,有心,世间罪,语业,不善心,苦受。

“以汤饭之求取”者,即以“汤饭”一词所标示的求取学处。因求取学处众多,唯此学处被特别指出。“与盗军相同”者,意谓:从起缘等方面视之,与盗军学处相同。此即所说:汤饭求取学处以盗军之起缘为起,是造作,是想解脱,是有心,是世间罪,是身业,是语业,是不善心,是苦受。

1960“其余五十三”者,即其余五十三条学处。“与第一相同”者,意谓:从起缘等方面来看,与第一波罗夷学处相同,亦即所说与第一波罗夷起缘等相似。“难时无犯”者,此为断句。所谓难,是指圆满着下衣、披覆而行时,遭遇盗贼等灾难。以“亦”字包含渡河等。“于一切应学法”是依多数而说。

1961“我将不以挑剔想观看他人之钵”等,因其无犯的情况不可能发生,故未出现,在圣典中未曾提及。然而,对其的犯相亦应依具体事相而如实观见。

如是,在律义精要阐明中

在《律决择》注释中

应学法论释已毕。

1962凡了知此决择而安住者,于律中即成为通达者,心得调伏,且不为他人所轻易摧伏。以此之故,应恒常专注学习此律决择。——此即连结。

其中,“知此决择”:即是从义理、文句与决择三方面,恭敬了知此律决择——它是一切世间与出世间功德成就之因。“通达者”:有怯弱即是“怯弱”,远离那种怯弱故为“通达者”,于律藏教理与犯等分别中,无畏、无疑——这是所说之义。不仅了知此有如此利益,而且“心得调伏”,意为心得制御。“彼”,即恭敬了知此决择而安住的比丘。“他人”,即不了知此的其他人。“不为所轻易摧伏”,即不可被征服。

「因此」:由于具足于律中得通达等一切功德之故。「恒」即是「因」的意思。「应学」:应通过读诵、听闻等方式来学习,义为应当受持。以「恒常」一词表明:如同于一切处所修业处,此处亦应恒常精勤。散乱者无法如实通达,为对治此而令心趣入一境性,故说「专注」,意即善巧地在律的决择中安立、确立,心得一境。如所说:「此法为不散乱者之法,而非散乱者之法。」

1963为以另一种方式显示此偈所说之义,故说「此」等。依「他们」而得出「诸」——诸长老、新学或中等者。「最上」:因显示戒为证得不死大涅槃之根本因,故为最上。「无杂」:不与其他部派所得相混杂。「悦」:因具足所说方式之功德,能令身心之乐现前,故为悦。「听闻甘露」:以音声甘味等相应而成为耳之甘露,或因能带来不死大涅槃,以果之方便而称为甘露。「此律决择」应恭敬了知。「增上」:以显示增上戒等三学而为殊胜。「利」:因为是世间、出世间乐之因,故为利;自得果故称「利」,即乐之因。「教法之垢」:能破坏贪等烦恼尘垢。「教法」:指称为律藏的教理教法之一分。「通达」:善巧的状态。「不去」:不前往。若问「他们为何人」——哪些人不去通达?答:无有任何人。此偈之义已无疑地被记录。

此处应如此理解义理之连结:「最上」即殊胜;「无杂」即不与其他部派所得相混杂;「悦」即能生起一切世间、出世间乐;「听闻甘露」即耳之甘露;此决择论,应恭敬了知;「增上」以显示增上戒等三学而为殊胜;「利」即成为世间、出世间乐之因;「教法之垢」即破坏一切杂染;「教法」即称为律藏的教理教法;「诸不去通达者,他们为何人?」这是连结。凡是了知此论而安住者,他们必定于律藏中达到通达——这是意趣所在。

如是,在律义精要阐明中

在《律抉择注》中

比丘分别论释已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