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罗夷篇·3. 第三波罗夷

除疑复注·1. 波罗夷篇解释(一) · 88 段

3. 第三波罗夷

以三种,即通过身门、语门、意门。

初制缘起释义

162162. 前面依“然而此城在佛陀时代和转轮王时代都是城市”等语,已经说到王舍城在佛陀出世时就达到了繁荣,为了表明这一点在这里也同样成立,所以说“此城也”,并且以此表明并不只是王舍城等地而已。“名为大林”等语,是按中部诵者和相应部诵者的主张说的,但长部诵者则说“是与雪山连成一片而存在的大林”。“以鹅圈覆盖”,就是被鹅圈所遮覆,意思是呈鹅的圆圈形状。“身厌离之说”,就是令对不净之身生起离染的解说。“欲”指微弱的贪,“贪”指强烈的贪。为了把“发毛等”这一略说的内容分开显示,所以说“凡他们”等。“以五五分别”:这里,这个法门有五个五种分别,就是五五分别;以五五分别,应当理解为依外义复合词的方式对法门加以限定。

不净是指不净的论母。因为这里是针对应解说的论母而说,所以用了阴性属格,因此说安立论母等。分别彼就是分别论母。成就作业是指完成之作。舍五支应当理解为:由于舍离了欲贪等五盖支而成为舍五支,同时由于生起了达到安止的寻等禅支而成为具五支。三种善与具十相在这里应当理解为:禅那依初、中、后三个阶段而具有三种善,同样依初、中、后三个阶段的相而具足十相。不过在义注中说:仅仅通过阐明十相,以它为依托的禅那的三种善也就变得清楚了,所以那里说了这些等话。

这里所说的“文句”是指:在阐明十种特征的这个主题中,这一段就是文句。“行道清净”是指:以种姓智为终点的前分行道,从禅那的盖等障碍中清净出来。由于这种清净也是舍随增等的缘,而且是首要的、由前面的因所成就的,所以说“行道清净为初”。“舍随增”是指:因为已经没有需要再清净的东西了,所以舍的作用完成并随增。不过,它虽然和障碍的清净同时显现,却正是由那种清净所成就的,为了说明这一点,所以说“舍随增在中”。“净化”是指:以智不超越事、法等的作用完成为净化。但由于一切应作的作用完成时,它才算是成就,所以说“净化为终”。应当知道,这三种善虽然在同一刹那中获得,但为了显示它们依缘与所生等关系而运作,才以初、中、后来表达,不应理解为在禅那的生、住、灭三刹那中依次获得。在“行中定相”等句中,“中定相”就是正行安止定。它因为不落入昏沉和掉举两边而为中,因为特别把心置于单一所缘而为定,又因为它是更上殊胜的因,所以称为“定相”。“行”就是获得的意思。因为这样行,所以以中定相跃入并安住于那个单一所缘的安止行境。这样,那已经清净的心,因为再没有需要清净的,所以在清净上不再用力,就叫做“舍清净心”。

在这其中,关于“已生”等句:在如此被舍随增的禅那心中,生起了被称为定与慧的双运之法;这些法以彼此不超越的本性,而互相令欢喜、净化、清净。信等诸根已从烦恼中解脱,故以解脱味的一味性而令欢喜。与这些法相应、适合其不超越一味本性的精进,则以运载之义、推动之义而令欢喜。在那一刹那,则以对所说法义的反复修习之义而令欢喜。应当知道,清净是由能清净的智的作用完成,而得以实现的。“如是三种性至之心”等,是对那心的赞叹之语。“具寻”是指由寻这一支而达到善好的状态。“心具住立”是指在同一个所缘上,以心不间断运转的定而具足,这是依禅支来说的。“具定”则应当知道是依诸根来说的。

“退缩”就是收缩。“退转”就是反转回去。“筋片”就是筋的碎块。“所用之言”就是为寻求资具而说的话。“杖网”就是系在杖上的、被称为长网的网。

“沙门作”是指穿袈裟等履行沙门义务的人。“瓦古木达”这里本来应该说“瓦古玛达”,但世间人把它说成“木达”,为了说明这一点,就说“瓦古玛达”。“瓦古”被认为悦耳、被认为纯净,意思是“被认为清净”,所以说“福净”。通过众生的获得与净化,所以那是福净。

163163. “魔境”是指魔的领域、魔的根据地或住处。从含义上说,它就是三地之法,但在这里特指五欲,那就是魔境。天神心里想:“这个装模作样的沙门,靠着当下生起的悚惧感为根本而出家修行,应该能够超越魔境吧”,于是这样说了;他并不是想“由证得阿拉汉果,在三有中不再结生,所以能超越它”,因为这位天神持有“众生只有通过死亡才能从轮回中解脱”的见解。确实,死了的人不会在任何地方结生。按照这个意思,就应该这样——也就是以夺他人性命的方式,就应该这样具有从轮回中解脱的性质。由于经文说“自己夺自己的命,也互相夺命”,所以这位(魔)夺了那五百位比丘的命,这应该理解为是就大多数而言的说法。因此,自己夺自己的命以及互相夺命的那些人,除了凡夫比丘之外,其余那些凡夫比丘,以及所有的圣者,这位(魔)都夺了他们的命,应当这样理解。

164“一性”是指远离。所谓“取诵、问”,就是在各自老师面前受取,取来之后和老师一起侍奉世尊。但那时,施与诵习等的人已经由少数比丘陪同来到世尊处,世尊是针对他们而发问的。

入出息念定的注释

165在十种随念里,入出息念虽然已经包含在内,这里还是再次提出来,是为了向众多比丘说明它很适合他们。世尊确实就是为他们宣说了这个法门。食厌想和不净业处相似,而四种无色定不适合初学者,所以在这里不取它们,应当这样理解。所谓“另一种方式”,是指为了证得阿拉汉果的另一种途径。“义与连结次第”,就是义理和连结的次第。“以入息为缘”,是说出息入息作为所缘,这就是这句话的意思。“念之现前”,因为不忘失,念趋近入息和出息而安住,这样安住的状态就叫念,这是它的含义。现在为了用念来指称这个人,所以说了“凡入息者”等话。其中,“凡入息者,他的念趋近入息而安住”等,应当这样理解其意义。“由不善巧所生”,是指由无明所生。“就在那一刹那”,是指在自己生起的那一刹那。这个定是圣道的基础,逐渐增长,就好像已经达到圣道的状态,所以说“达到圣道的增长”。“譬喻的例示”,这里譬喻就是比喻,是对它的例示说明。

外道知道入出息念,但一开始只知道四种,不知道全部十六种,所以经文说“一切种类”等。这里“如此,此住所”的意思是:当以修习的念,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把心系缚在所缘上时,那才算有,而不是无;以此说明,忘失念的人住在林野中是没有意义、也不合适的。“其余七种住所”,就是《分别论》所说的“山、峡谷、山洞、坟墓、丛林、露地、草堆”。“适合三时节、适合界与行”,是指适合夏季等三时节、适合痰等三种界、也适合贪等三种行的处所。接着通过结跏趺坐来说明坐姿稳固,通过把上身保持端正来说明出入息运行的舒适,通过把念安置在面前来说明把握所缘的方法,以此给予教导。“不前倾”,就是不俯身弯曲。“以摄持出离之念”,就是把以各种方式摄持的念,作为名为出离、能对治忘失的念,并建立起至高无上的念与正知,这就是它的含义。

“以念”,就是具足正念。“以三十二种行相”,是指在四个四法组里说到的长、短等十六个词,再按入息和出息分成两类,这样宣说的三十二种行相。“以长入息”,就是以长入息为所缘,这里省略了格尾来作说明;或者也可以理解为按世尊所说的长入息。“心的一境性,即不散乱”,因为它是散乱的对立面,所以得到“不散乱”这个名字,这就是了知心一境性的状态。“以舍遣随观,以入息”,是指成为舍遣随观者之后,以入息为所缘;或者另一种读法是“以舍遣随观的入息”,意思就是那位舍遣随观者的入息作为所缘。所谓“入息”,是指最初向外呼出的气;之后向内吸回的气是出息,所以说“入息就是向外呼出的气”等等。不过在经藏注疏里,则是从向内吸拉的角度来说:向内吸的气是入息,向外呼的气是出息,次序正好相反。

这里“于彼”是指向外呼出和向内吸入的气,并且用“其内的气首先向外呼出”这句话把前后连接起来。有些人说:依照“以一切在胎中住者”等说法,随着婴儿发展的次第,入息应当理解为向外呼出的气,这是为了说明这个意思。这里应当依据经典本身的说法来理解:“随念追随入息的初、中、后时,如果心向内散乱,那么身和心都会变得粗重、动摇、颤抖;随念追随出息的初、中、后时,如果心向外散乱,那么身和心都会变得粗重、动摇、颤抖。”应当依据这段经文来理解。所谓“以时间方式”,是指以时间之方式。因为此“时间”一词是时间和地方的表示。在那里,以“如怎样”等语,是以譬喻的方式显示了地方距离。现在,为了以彼地方距离为特征的时间方式,以譬喻的方式说明入息出息的长短,说了“如此”等语。如粉末般碎散,因为有许多色聚。在这里,应当知道,在象等身体和狗等身体中,入息出息的长短只是以地方距离为特征的时间方式而说的,因为说“以称为自身的长的时间,慢慢地充满”等语。所谓“他们的”,是指众生的。所谓“它们”,是指入息出息。所谓“短暂的时间”,是指少分的时间。所谓“以九种方式”,是指对于修习者,先前未获得殊胜,仅仅以时间方式从最初所说的三种方式,而那些对某些众生只是入息,对某些众生只是出息,对某些众生则两者都现起,因此以三种人的方式而说,同样以欲的方式三种,同样以喜悦的方式三种,以这九种方式。所谓“以一种方式”,是指在长的入息等中以一种方式。

“名为长时”,是指在名为长距离空间的自身中,或者在时间的长途中;同样,下文的“名为短时”也应这样理解。“欲生起”,是因为修习带来了前后不同的殊胜体验,品尝到了其中的滋味,所以对那个业处生起了以更强烈的想要修习为特征的善法欲。“以欲为缘”,就是依这样生起的欲为缘。“喜悦生起”,当出入息变得更加微细时,因为所缘更加寂静,而且业处已经进入修行之道,与修习之心俱行的喜悦——属于小喜等类别的嫩喜——便生起了。“心回转”,当似相生起时,心从原本的出入息上回转过来。“舍安住”,当在那个似相上生起近行定和安止定时,因为不再需要努力去生起禅那,所以就处于一种中舍的状态;不过这里的“舍”应当理解为“中舍性”。“随观智”,是指依止而随观其相,以及依观、以出入息为门而随观其所依的名色——这两种智。“身为现起处”,名为出入息的身是念趋近而安住的地方,所以叫现起处,并不是念本身叫现起处;不过,从念以自己的自性现起之义和忆念之义来说,它既是现起处也是念。在“故说”等句中:对于所说的出入息身,以及依它为缘的物质身,只是随观其为身,不随观为常等状态,也不随观为女、男、有情、命等状态,只是随观出入息身本身的无常等状态;以这样的身随观,也就是名为念处的修习、增长,这就是身随观念处的修习。这是简要的含义。

“以短暂为缘”,就是以很短的时间为缘。“那样的”,指长和短。“色”,指长等形态。“比丘只在鼻端”,是说在鼻端,或者按“或”这个字的意思,也可以说是在上唇。“因此”,是因为先前生起了“我要从开始、中间、结尾三方面把整个出入息身了知、显明出来”这样的作意,之后又以与如此生起的智相应的心,把那个出入息身这样了知、显明出来,同时出息、入息。所以,这样的人才能称为“学习我将遍知一切身而出息、入息”,并不是只靠“将来我要这样做”这样想一想,就能这样称呼的——这是这里的意旨。“对于如此状态的人”,就是对从开始、中间、结尾三方面去了知的人。“防护”,指念,也指精进。“没有别的什么”,是针对“我将了知一切身”等先前那种作意说的。“在生起智等当中”,用“等”这个字,把身行轻安、感受喜等也包括进来了。“身行”,就是出入息。它虽然也是心所生起的,但因为依附于肉身而运作,所以被那肉身所造作,因此称为身行。“在还没有摄持的时候”,指业处还没有开始修的时候;意思是为了开始修这个业处,身和心也都还没有被摄持的时候。因为“结跏趺坐,把身体端正挺直”这句说的是摄持身,“把念安立在面前”这句说的是摄持心。“粗重”,指强而粗显,这是用语法上不一致的说法来表达的,实际指的就是这个意思。或者说,“粗重地生起”是修饰动作的词。“对于所有人”,指对两者都是如此。

在大种(四大)的把握中说到“微细”,这是针对以四界门为入手处的观修倾向而说的。“以特相为所缘的观”,说的是对诸聚(色聚)的观察。从厌离随观开始,是强力观;在那之前,是弱力观。“按前面所说的方式”,是指依照止的修法里“未把握之时”等所说的方式。

“诘问与澄清”是指追问和解答。“如何”等句子引自《无碍解道》,在那里和“如何学”连接在一起。“如是云何”等是诘问者说的话。“如是云何”的意思就是“如此云何”。诘问者的意思是:入出息完全消失。“由于风的获得”是说,因为入出息之风不存在,以它为所缘的获得,修习之心的生起和增长就不存在。“不也”在这里的“不”只是语气助词。后面“如是云何”等是对前面诘问的答复,其中“如是云何学”的意思是“如果按照我所说的方式来学”。“修习增长”是说,即使粗的身行息灭,细的仍然存在,因此修习也仍然增长,这是(答复者的)意趣。“于铜器中”即在铜器里。“相”即相的,意思是那些声音生起的方式。细的声音是针对余音而说的。“细声相所缘性”是说,细的声音本身就是相,也以它为所缘。

这里说的“增上戒行”:其中“增上行”就是最殊胜的行为,那本身就是增上戒行,这是对属于犍度仪轨范围的戒的称呼。“我守护戒”这句话,是就属于两部律分别的戒而说的。“住处”指住处的障碍。“家族”等也是这样。“业”指新造的业。“神通”指凡夫的神通,那是观的障碍。“应当断除”指应当按照《清净道论》所说的断除各种障碍的方法来断除。“瑜伽修习”指致力于瑜伽的修习。“于三十八种所缘”:这是排除光明遍和虚空遍之后,按经典中说的八种遍来说的,不过业处实际上有四十种。“以如前所说的方式”是在指出“瑜伽修习业之处”这个意思。“以此业处”指以此入出息念业处。“像引出大象之道一样”指把业处之道当作大象之道来显示。

所谓“像前面所说的那样的老师”,就是指前面讲过的这种老师:比如“用这个业处修出第四禅,再增长观,最后证得阿拉汉果”这一类。也有人把《清净道论》里说的“可爱、可敬、值得尊崇”等那样的老师也包括进来。“五支”就是五个部分、五节的意思。“学习业处”就是学习业处的经典。“询问其义”就是询问业处之义,或者是在其中询问疑惑。“业处的现起”就是确认“这样修习的人,这个相就这样现起”。“业处的安止”就是如此使禅那安止。“业处的特相”就是:通过计数、跟随、接触的方式策励修习,再以安住的方式达到顶点,这里的修习就是对业处自性的观察,所以说“这就是在确认业处的自性”。

远离十八种住处过失,就是远离这十八种住处的过失:太大、太新、太旧、靠近道路、有污秽、有叶、有花、有果、令人贪求、靠近城镇、靠近树林、靠近田地、有异类人、靠近渡口、靠近边地、靠近国界、不适宜、缺少善友。具足五种住处支,就是——

比丘们,在这里,住处不太远也不太近,来往方便,白天人少,夜里安静、没有嘈杂声,很少受到虻、蚊、风、热、爬虫的接触。住在这样的住处,不难得到衣服、饮食、住处、生病所需的医药用品。在这样的住处,有长老比丘们居住……比丘们,像这样,住处就具备五个条件。

世尊这样说了之后,应当知道具备五种支的住处,也就是这里所说的五支住处——不太远等算一个,白天少人喧闹等算一个,少蚊虻触等算一个,衣服等容易得到算一个,长老比丘们居住算一个。

已经断除了由去除长发等,以及由煮染、缝补、染色衣钵等所造成的微小障碍,这就是“断除微小障碍”。所谓“食事调适”,就是因饮食而起的疲劳。从老师那里受取,叫“从师受取”,也就是从师长那里受取一切业处的修法,而不只是先前所说的那种受取本身,因此说“从师受取”。所谓“乃至一词”,就是乃至一个部分。

“随行”是指:以随顺入息和出息的方式,让正念不间断地持续生起。不过,因为不像计数那样,没有以接触的方式各别作意,为了说明应当在所触之处进行计数等,这里在阐明“取触”时说:“‘触’就是所触之处。”“安立”就是等持;但因为以定为根本的是安止,所以说“‘安立’就是安止”。依无常等相而观察,就是观。由转起与相而脱离,就是道。由烦恼止息而清净,就是果。“它们的”指脱离与清净。“分段”是指以“一、三、五”这样隔开的方式计数而分段。或者,“分段”是指不显示中间界限,也就是中间若干时间不计数,然后再计数。因为这样显示分段的人,会由于“我的心是否倾向于业处”这种审察而散乱,所以说“我是否已达顶点”等;这是针对这样显示分段后,长时间以计数来作意的人说的。因为他就是依靠这样获得的无散乱,才会这样想。“取所现起者”这句,是针对在入息出息中,最初只有其中一个现起的人说的;如果两个都现起,就应该取两个一起计数。“取所现起者”这一句本身也说明:在两鼻孔的风中,应当取明显的那个,这个意思也要知道。最初即使每一个现起时,只要作标记并计数,渐渐两个都会变得明显,所以说“入息出息变得明显”。应当这样快速地计数。为了说明这样快速计数的机会,说了“也按先前方式计数”等。其中,“按先前方式”是指缓慢计数;“变得明显”这句说明:缓慢计数刚开始时,因为心不明净,微细的入息等不明显;后来心明净时,就变得明显;而当它们明显时,就应舍弃缓慢计数,改为快速计数。快速计数时,从究竟上说,不间断的持续生起只在安止过程中,不在欲界,因为有有分间隔,所以说“像不间断地生起一样”。“只按先前方式”是指快速计数。作意进入内部的风时,就是让心进入内部。

所谓“此”,就是指这个入出息本身。“随行”是指在所触之处作意,并不是随着入出息走,因此说“不是以随行初、中、后的方式”。既然触和安置各自的作意并不单独存在,那么这么说就是为了表明:正如在计数和触的时候作意,同样,若没有随逐,仅仅安置和触的作意也不存在。换句话说,撤去计数之后,直到安止生起之前,都是以随逐和触而作意;安止一旦生起,则是以随逐和安置而作意——所要阐明的就是这个意思。不过,注疏中为了显示若没有随逐就没有安置的作意,只说了“以随逐、触和安置而作意”,应当这样理解。“不度量”是指完全不度量、不决断。“近于度量”是譬喻,即用已经成立的相似事物来成立所应成立的东西,就像“如牛之于野牛”那样。“跛者”就是坐椅子的人。“秋千”就是摇篮。“游戏”是就游戏者而言的。“系缚处与柱根”是针对鼻端和口相而说的。“从最初开始”是指从显示所譬喻之义开始。“相”是指系缚之相,即鼻端或口相。“一心无所缘”是说:由于入息和出息不在同一刹那生起,所以对一颗心来说,三者不能同时成为所缘;换言之,与相一起,同一刹那中只有入息或出息两者成为所缘,这就是其含义。“对不知者三法”是说:对于不能以所缘的方式把握相、入息、出息这三法的人而言;这里的“ca”表示排除,由此显示:若情况如此,就会有这种不理想的后果。“修习”是指入出息念的修习。

“如何这些……中略……证得殊胜”:这是为了用锯喻等(《中部》1.222等)阐明解答偈中已经说过的内容而设立的问题。其中,“如何”这个词要分别搭配:“如何这些未知……中略……如何证得殊胜?”“勤奋”:就是能让修习成就的精进。“努力”:就是镇伏诸盖的修行投入。“殊胜”:就是以阿拉汉为终极的殊胜。“勤奋”:指砍树的精进。“努力”:指那砍伐的动作。虽然这里在譬喻中没有说“证得殊胜”,但从意义上仍然要连接起来。“如树”等,是譬喻的对应连接。“在鼻端或口相”:长鼻子的人取鼻端,另一个人取口相——上唇因为覆盖、遮蔽着口,所以得到了“口相”这个名称。

这说的是精勤:通过那种精进的努力,让身体和心都适合修行业处,这里是用结果来显示原因。随烦恼就是诸盖。寻就是欲寻等错误的寻;或者,在说明通过断除诸盖而证得初禅之后,又用“寻的寂止”这个说法来说明第二禅等的证得。这是加行:这就是作为证得禅那之因的、名为业处专修的加行。诸结被断除:十种结都依照道的次第,以正断的方式被断除。成为离去:同样,七种随眠连微细残存都不留地完全离去。这是殊胜:依靠这个定而次第获得的这种断结等,就是这个定的殊胜,这就是意思。如是此三法等等,是结语。圆满:以十六事的圆满而完全圆满。次第:依次第。熟习:已熟习。此世间:以慧光照耀蕴等世间。

这里说的“此处”,就是指在这个地方。“彼”指的是作为比喻的锯。“引来的目的”应当这样连接理解。“相”就是似相。有人说“其余禅支所庄严”,意思是“寻等其余禅支所庄严”。不过,应当说“伺等”,因为严格来说,寻即是安止。寻已经被指出是“安止与遍满”。这样一来,“其余”这个词才说得通;或者说,在诸禅支当中,与寻相应而居于首位的定就是安止,因此说“其余禅支所庄严的、名为安止的安置也得以成就”。然而,有些人认为“仅仅通过计数的方式,从作意时开始”,这里有一段“依次……中略……如同达到”。这段本来应该出现在下文的文句,在旧本典籍中能看到,所以虽然应当抄录在这里,但要知道这是因为抄写者的过失而脱落了。

“粗的入出息灭了”等语,虽然前面已经讲过,这里再次引出,是为了说明应当如何审察身行——也就是达到应当审察状态的身行。“从处”:从先前以触的方式所取的地方。“应当建立相”:先前已取之行相的取相之想,应当建立在触的地方。正是由于这个道理——也就是由于让不现前的所缘得以现前的方式这个原因。“由此”:从入出息业处。“因为沉重性以及修习艰难”,所以说“重修习”。“行已”:即取得行境之后。“相”:即取相,或似相。这两者在这里合在一起说。比如棉絮等三个比喻,适用于取相;其余的则两者都适用。

像星星的样子,就是像星星本身的模样。因为想的种种不同,是指在相现起之前所生起的那些想的种种差异。想所造,是指由修习之想所构想的,并不是真实生起的,因为它根本不存在,所以说“以种种方式现起”。如是发生,是指对专心修习的人,它就这样现起。“如是”的意思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就是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把心安放在相上的时候。从这时开始,是指从似相生起的时候起。相,是指似相。安放,是指以安止的方式把心安放。种种行相,是指像“四种颜色”这样所说的种种行相。令消失,是指令它们消失隐没。因为从相生起之后,如果不注意那些行相,它们就好像已经消失了一样。对于入出息,把入出息的各种行相令消失,或者把心安放在由入出息所产生的相上,从而系缚自己的心——应该这样连接理解。不过,有些人说“令消失”的意思是令它明显、令它清楚,这个意思或许适用于前分阶段。这里的真正意思是:令入出息的各种行相清楚分明而了知,把心安放在那里所得到的相上,渐渐系缚自己的心、使它安止。

“烦恼”是指其余的烦恼。“仍然沉伏”是指没有得到盖作为助伴,只是沉伏着。“近行地”是指近行的层面。“从特征来说”,是指从镇伏等自性来说,或者从无常等自性来说。“行境”是指托钵乞食的村落。哪里难以得到合适的食物,那里就是不合适的;反之则是合适的。“言语”是指依十种论事而起的谈论,那是合适的,其他是不合适的。在住所等其他地方,无论在哪里,未得定的心能够得定,那里就是合适的,反之就是不合适的,应当这样理解。然而,有些人即使这样避开七种不合适的,只亲近合适的,安止仍然不能成就。为了说明这种人应当圆满的十种安止善巧,所以说“所依清净”等。其中,“所依清净”是指以剪头发、剪指甲等使内在的身体所依清净,以洗涤衣服、卧具等使外在的所依清净。这样,智慧也能成就清净的作用。“诸根均等”是指使信等诸根达到平衡。“善巧于相”是指守护修习中所获得的相的善巧。在“于心应当收摄之时”等句中,当心因为过度精进等原因而掉举、应当收摄时,那时不修习择法觉支等三支,而通过修习轻安等三支来收摄心。当心因为精进过于松懈等原因而消沉、应当提振时,那时不修习轻安觉支等三支,而通过修习择法等三支来提振心。当心因为智慧运用迟钝等原因而变得没有滋味时,那时通过省思八种悚惧事等,对那心作名为令喜悦的激发。然而,当他这样修行时,心不消沉、不掉举、不乏味,在所缘中良好运转,并且已进入止的轨道,那时对提振、收摄、激发这三者都不再造作,而进入舍。

倾向于它,就是倾向于定,意思是心朝向定、倾向定、垂向定。在这里,就是指在这个身随观中。

想要证得清净的人,就是想要证得果、想要入定的人。其中,先以观察和出起的方式,想要证得道无间之后的果;此后,以观察的方式,也想要入果定——应当这样理解这个意思。在“转向、入定……乃至得自在”这一段里:从已经证得的禅那出定后,逐一转向寻等禅支时,有分被截断,转向心生起之后,以所转向的禅支为所缘的欲界速行心,被有分隔开而不断生起,这时他的转向自在就成就了。而那想要入彼禅那之心之后,能迅速入定的能力,叫做入定自在。能把禅那维持一弹指顷或十弹指顷的能力,叫做决意自在。同样,能轻快地短暂成为具足禅那者,然后以有分生起的方式从禅那出定的能力,叫做出定自在。“我只入定这么些时刻”“我成为具足禅那者,只这么些时刻后就从禅那出定”——依据先前所作预备行的差别,在这里决意自在和出定自在有所区分,不是从自性上区分,这两者就是所谓的“入定善巧”和“出定善巧”。至于审察自在,则已在转向自在中说过了。因为在审察路中,由于转向迅速生起,转向自在成就;由于紧随其后的速行生起,审察自在成就,所以应当知道:转向自在成就时,审察自在就已经成就了。“把握了禅支”:就是以特相等方式,把握了与禅心相应的诸禅支。“以及它们的依处”:就是它们所依的依处——诸大种的依处。这是依经典的方法,从业生身的十法聚依于大种而说,不是依发趣论的方法。因为另一聚中的大种,不是另一聚中大种的依止缘;但依经典的方法,应当知道这是亲依止缘。应当知道:在发趣论中没有收录的一切缘,依经典的方法,都归入亲依止缘中。“依彼之色”:就是所造色。“如所把握之色、依处、门、所缘”:这里应当连接为——如所把握的头发等色所缘,以及前面所说方式的依处所缘,还有以彼为依处的业生身为把握门而现起的眼等门,以及具有相应法的识。“铁匠的风箱”:就是铁匠鼓风用的皮囊。“与彼相应的”:就是与那相应的。“彼”:指名的色。“见彼”:就是见以无明、渴爱等为缘。“超越疑惑”:就是超越“我过去世是否存在”等十六种事所生的疑。“以聚观察的方式”:就是“任何色,过去、未来、现在……”等,在五蕴中,把过去等部分各各以聚而取,以无常等方式观察,这就是聚观察,以这种方式。“前分”:就是属于行道智见清净所摄的生灭随观的前分阶段。“光明等”:就是光明、智、喜、轻安、乐、胜解、精进、舍、念和欲。其中,“胜解”就是信;“念”就是念;“舍”就是中舍性。在这里,光明等九种,因为成为名为欲的渴爱染污的基础,所以被说为染污;欲则因为它的染污性以及作为它们的基础而被说。“厌离者”:就是以过患随观为前导的厌离随观而厌离。在欲解脱、审察随观、中舍性、随顺智修习终了,生起种姓智之后,以生起的道智,于一切行中离贪、解脱。在果的刹那,才称为已解脱;在道的刹那,则称为正在解脱。“十九种之别”:就是在四道心路之后,各自生起的道、果、涅槃、已断烦恼、残余烦恼——这五种应审察事,共十九种之别。阿拉汉因为没有残余烦恼,所以是十九种。“彼”:就是修习入出息业处的人。

在有喜的二禅那中,依四分法,就是与喜俱行的初禅和第二禅那。彼之,即由那位修行者。入定刹那,就是入定的那个刹那。以所缘,是通过取似相所缘的方式,喜被清楚认知,因为所缘被清楚认知。所缘被了知时,以它为对象的心与心所法,由于自相和共相,在后来了知时不再有疑惑,这就叫作自身被清楚认知。观刹那,就是以观慧观见所缘的刹那。这样以无常等方式把握喜,仅只是把握,由于不迷乱,就叫作对喜的清楚觉知。

以长入息的方式,是指以作为所缘的长入息为所依。对于正在了知的行者来说,那喜就被清楚地认知了——这是前后文的关联。了知心的一境性与不散乱,是指了知那属于禅那的、名为不散乱的心一境性,以与它相应的慧去了知。正如通过所缘门而喜被清楚地认知,与它相应的诸法也同样被清楚地认知。念已现起,是指以长入息的方式,与禅那相应的念现起于那个所缘,在以彼为所缘的禅那中,也称为已现起。在以长出息的方式等句中,也应依照同样的道理来理解。为了显示前面所说的喜的认知,从所缘和不迷乱两方面加以区分,所以说了转向等句。其中,转向是指转向禅那;那喜是指那属于禅那的喜;了知是指在入定刹那通过所缘门而了知,对那位行者来说,那喜已被清楚地认知——这是关联。见是指以见性之智从禅那出定后而见。省察是指省察禅那。决意于心是指决意我将具足禅那若干时间,并决意禅那心。如此,通过五种自在之力,以了知禅那为门,从所缘方面显示了喜的认知。胜解是指信解,意思是依止与观之力。在策励精进等句中,也是同样的道理。应证知是指应以殊胜之慧了知的四谛,以观慧为先导的道慧而证知。应遍知等句也应依此类推,以遍了知等来连接理解。其中,应遍知是指苦谛。其余诸句是指乐之觉知、心行之觉知等句。

“受等”中的“等”字包含了想,所以说“二蕴”。“为了显示观地”——这是以身乐等为首,从观察杂行的角度说的,因为在止当中并没有身乐。“彼”是以轻安的同义词来说的灭。“以所说的方式”——就是依照“这位比丘在先前未取之时”等(律注2.165)所说的身行方式来说的。“以喜为首而说受”——就是以喜的名义来说受,因为执取乐,所以与受随观相应,这是其意趣。“在两种心行部分中”——就是在“觉知心行、使心行轻安”这两部分中。“与想相应之受”:因为受随观的缘故而说。“应知心之遍知”:依“从所缘、从不迷乱”等所说的方式而说。“心”:与禅那相应及与观相应之心。“令喜悦”:以相应之喜,于禅那之境而令喜悦。“在观刹那”等:在所说的坏灭随观刹那。

《入出息念定》的注释方法讲解终

167167. 即使圣者既不会自己杀害自己的生命,也不会互相杀害,也不会指使他人去杀;但按照前面所说的三种方式死去的凡夫当中,也有被弥伽兰提迦所杀的圣者存在,所以说“混有圣者”。或者也可以这样理解:有人在凡夫阶段自己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临终时修观增强,证得圣道之后才死去,因为这种情况确实存在,所以这样说。

《分别论》章节的注释

172“不注重文句”,是说没有按照“知已、了知已”等说法来配合文句,所以才这样说。“生命”和“了知者”这一句,是为了说明即使不知道“这是人”,仅仅凭众生想就足以构成波罗夷罪,才这样说的。“以杀害思惟而思惟”:就是生起“我要杀这个人”的杀害思惟。“计划”:就是内心决定“我杀他”。“深思”:就是作出决定,所以说“以无疑之心发出”。“达顶点之义”:虽然“故意”是就前阶段的行为来说的,但为了显示与后阶段行为相应的违犯已达究竟,所以说其义已达顶点。“生羊毛”是指当天出生的羊的毛。“如是颜色相似”:是指如是颜色和形状。“或者从那里向上”:是就第二七等中达到疱等状态而说的。“对于已失势的相续为缘”:是成为俱生缘,不是能生缘。因为只有业才是刹那刹那生起的业生色的能生缘,而且那业在生起之后住于相续中,未受损害,得到四种相续色的俱生缘,才能产生,否则不能;对于因任何违逆缘而眼等净色已灭之人,即使业存在,也不能产生眼等,所以这已经成立。

“极度杀害”:就是极度杀害、彻底毁灭。“正是所说的那种方式”:杀害命根的方式,正是前面所说的那种方式。对于本来就会自然落下的东西,不让它以自己的速度慢慢落下,而是极度地令它落下、迅速地令它落下,这叫“极落”;对众生的极落,就是“杀生”。“阿闼婆尼迦”:指通晓阿闼婆吠陀的人。“阿闼婆”:指阿闼婆吠陀所规定的东西。“运用咒语”:通过无盐饮食、粗劣卧具、前往坟场等做法来反复诵咒,依靠这些,就能实现所想要的杀生等结果,因此这被归入身业和语业之中。“灾”:就是压迫。“祸”:是比灾更重的压迫。“热病”:是不正常的热恼。“针病”:像被针扎一样的刺痛。“绞肠病”:伴有剧痛的未消化腹泻。“赤痢”:就是血痢。“转诵明咒之后”:把自己那套犍陀罗明咒等,按照诵咒的次第完整诵完、完成仪轨之后。“以那些”:以那些东西。“运用”:就是令它运作。“啊,但愿这个”:指她腹中的那个。“胎儿”:指腹中的这个胎儿。“家族的”:指胎儿的,或者指属于家族的,也就是说属于眷属的。“以修习所成的神通”:这是就决意神通而说的。“他们的意愿”:意思是说,这与经文原义并不相符。因为经中其实是依阿闼婆的神通力而说“具神通、心得自在者”,应当看出,这并不是依修习所成的神通力而说的。

“否则”和“应寻求”这两个词,如果只按字面来理解,就只是“寻找”的意思;那样的话,“已寻求”就只是说经过寻找而得到刀之类的东西而已。所谓“刀”,是因为用它来伤害、杀害,所以一切杀生工具——像石头、绳子等等——都通称为“刀”,因此经文说“棍等”。“棍”是锤子的别名。“刀之摄”:论母中说的“持刀者”,这里说的就是刀之摄。“因后文所说之理”:因为在第二词的词句分别中,是依照后文所阐明的道理而说的。“为显示心这个词的含义而说”:因为“心”这个词有杂色等多种含义,为了排除其他含义、确定它指的是“识”而这样说。

174以杀生业而被束缚,就是被杀生的业所系缚,意思是这个业对他来说已经成立。两种情况,是指指定对象和不指定对象这两种。或者后来因为那种病,这句话是用来说明:杀生也可以针对未来的命根而生起。这样一来,即使命令说“等你有能力的时候,就夺走他的命”,虽然过了很久才完成,杀生也是在发出命令的那个刹那就已经成立了。在挖陷阱等针对固定对象的做法中,因为已经做了那些动作,对于后来才入胎的有情,在他死亡时的杀生,也可以以未来为所缘而成立。然而,在《学处分别》中说“五学处只以现在为所缘”,那是针对远离杀生等而说的,不是针对杀生等,应当这样理解。以他心,是指没有想杀的心。第二击而死,意思是如果没有第一击,仅以第二击而死。仅以第一击,意思是仅在生起第一击的思的那个刹那。虽然第一击本身不能杀,但得到第二击而能杀,成为夺命之因,因此,由于没有第一击就不能成立死亡,与“以彼及死亡为行动”这句话相合,仅以第一击就与业结缚相应,而不是以第二击,因为第二击是以他心而给的。这里如此,在其他情况下也如此,如由他人给第二击等。如果给第二击的人也有杀心,那么因为他也是以自己的行动而死,所以在行动的那个刹那就有杀生,应当这样理解。

为使业与罪的区分得以显现:也就是使无间业等各类业的区分、波罗夷等各类罪的区分清楚显现。即使有人颠倒地执取“我杀的是羊”,但由于他实际上是把眼前真实存在的那个众生当成“这个”来执取,所以从究竟意义上说,他仍然是如实被业所系缚。因此说“就是这个对象”等等。又说“而且成为杀者”,意思是:因为杀生的业而被系缚。对于母亲等具有大功德的对象所生起的杀害意图,由于这种思极其应受呵责,所以说“但在这里,思是残酷的”。

血色的,就是被血涂染的。正在做业,意思是正在做战斗之事。随其所愿而去,意思是:射穿了战士,父亲也被射中;或者没有射中战士,仅仅父亲被射中,也仍然没有疑惑,因为对父亲也有杀害之心;仅仅战士被射中时,也是同样的道理。然而不构成无间业,意思是:针对父亲的杀生业不成无间业。

“这样射”的意思是:像这样用脚站在地上,像这样拿弓、拉弓等等,通过教示射箭方式的口吻来下令。“这样打”的意思是:紧紧握住刀,像这样去打。“这样杀”的意思是:像这样施加刑罚后杀掉。“两者杀生,数量如此”这句话,是因为没有指定对象、又是为了杀任何某某人而由两者都作了加行,所以才这么说。如果下令的人心里想“这样射,某某人就会这样死”,然后命令“这样射”,那么据说只有在被指定的那个人死时,下令者才被业所系。如果受命者先确定了“某某人”再瞄准射箭,而下令者并没有确定对象就下了命令,那么下令者在任何人死时都被业所系,但受命者则只在被确定的那个人死时才有业系,应当这样理解。“中间”是指象背的中间。“以此”是指以“决意而命令”等经文。“于彼”是指命令的加行。

虽然“行为差别”在注释书里没有提到,但巴利圣典中说“这样射、这样打、这样杀”,已经涉及了行为差别,所以依据代代相传而来的行为差别,对照圣典来理解并加以说明,就是这里说“另一种方法”等话的意思。“射”,就是用箭、矛等来射。“割”,就是用刀等割断手脚等。“破”,就是用锤等把头部等打破成两半。“螺顶”,就是把头皮连同头发一起从头顶骨上剥下来,再用粗砂石摩擦头顶骨,使它变成螺壳的颜色,做成螺顶的刑罚。“如是等”的“等”字,包含了穿孔、火炙等。“打前胸、打后背、打脖子”等,对身体各部位的打击、射击等规定,也属于行为差别,因为注释书里对螺顶等身体部位的杀害也已经纳入其中了。然而,《义灯》对“打前面而杀”等注释书的文句,解说是:“前面等也因为事相类似,从事的取用上就能取到”,意思是螺顶等对身体部位所做的刑罚,在注释书里是就行为差别这个范围来说的,所以不合理。因为违背命令而放走,只是杀了另一个人,这才是事相违;并不是命令打而身体部位相违。所以说“事相违……乃至……杀另一个人。或者打前面而杀……乃至……没有业缚”,这显然是为了说明:即使在如所命令的事情中,也会因为行为差别相违而没有业缚。因此,不只是说“不违背事而杀”就够了,还要显示“如所命令”这个行为差别的规定。否则,“如所命令”这句话就没有意义了。而且在解释“事”的地方,只说“事就是所要杀的众生”,并没有说“如所命令的所打身体部位”也是事。所以,打前面等行为差别本身就属于行为差别,这是我们的主张,应当审察后接受。因事的差别,就是母亲等不同众生的差别。因业的差别,就是五无间业等的差别。因罪的差别,就是波罗夷等罪的差别。

无论何时,在午前,是指从下令那天算起,或者其他任何一天的午前。所谓“此在村中”,这里说“村”是为了限定人,不是为了限定地点,因此才说“无论在哪里杀,都不构成相违”。由此说明:当不想限定时间、地点、武器、威仪和做法等差别时,即使命令者口头上说出的地点、时间等限定有出入,只要他心里只是想让对方以任何方式死掉,就仍然结业。但如果有人心里确实希望对方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死掉,却为了摆脱恶业或他人的谴责,而用借口去限定时间等,那么对他应当这样理解:即使时间等限定有出入,因为他终究无法借方便手段从人身的波罗夷中脱身,经过审察后,他仍然结业。不过有些人不认同这一点,这需要进一步考察。“以喙”是指以刀尖。“以柄”是指以刀柄。“此行走者”,是仅以行走这个动作来限定人,并不是限定威仪,所以说“不构成相违”。

即使有人听到“杀掉那个长的”这样的命令,由于身形长的人很多,又没有用“名叫某某、长成这个样子”这种区别于其他人的特征来明确指出,所以就说这是“没有限定就下命令”。也正因为这样,才有“不管是什么样的长形者,都杀掉”这种说法。对此,有人认为:即使在下命令时心里已经在许多长形者中锁定了一个,但因为在言语上没有限定,所以杀了另一个同类型的人时,并不构成偏差。由于对除自己以外的其他众生,并没有“这是命根”这种认知,所以杀生的构成条件不具备,因此说“下命令的人得以脱罪”。但是,如果命令是针对自己,限定了“坐在某个地方”这样的处所,那么对坐在那个地方的任何人,都会生起缘取其命根的杀害心,所以说“杀者和下命令的人都不能脱罪”。因为这是通过限定处所来指示,他想杀的是坐在那个地方的人,而他自己当时并不在那里,所以应当这样理解:以处所为关联,所缘取的是坐在那里那个人的命根,而不是自己的命根。不过,如果他自己就坐在那里,只限定了自己坐的位置而说“杀掉”,结果坐在那里的是别人而被杀,那么他对那人和自己的生命都生起了杀害的思;当别人在那里被杀时,这个下命令的人就应被判为结业。像这种情况,心念活动的限定规则是佛陀才能了知的领域,不是其他人所能把握的,所以说“因此在这里不应轻率下判断”。

老师这样命令时,只要被命令的人没有按他的意图去做,老师在命令的当下就犯恶作。如果那个人按他的意图去做了,那么后面所说的土喇咤亚罪,在命令的当下就已经成立。如果那个人必定会去杀,那么后面所说的“所有人都犯波罗夷”,这个人在命令的当下就已经犯波罗夷,而不是恶作和土喇咤亚。所谓“他们也犯恶作”,是说佛护等人因为去告知的缘故而犯恶作。这是就命令而言,在僧护的生命还没有被夺走时,这样结罪是合理的;如果生命已经被夺走,他们在告知的当下就犯波罗夷。所谓“仅仅受取”,这是为了说明必定是令对方受取的性质,并不是为了说明在受取的当下就犯土喇咤亚。因为,如果他必定会让对方受取,但事情却没有办成,那就应当认为,老师在命令的当下就已经犯土喇咤亚。

“根本处只是恶作”这句话,只是显示《大注疏》里所引的理路而已,并不是他自己主张的。因此才说“如是存在”等等,意思是:当《大注疏》所说的理路成立时,才这么说。若在受取时根本就没有罪,那么杀者在“善哉,善哉”这样接受死亡时,连恶作罪都不该有;连在这么不明显的情况下都还有恶作,更何况直接接受死亡呢?为了说明这一点,才举出传信受取等例子。“愿某某被杀”这样对死亡随喜,是为了显示:连对传信受取等随喜都有恶作,更何况“我要杀他”这样直接接受死亡——这才是真正的意趣。“受取者此恶作”这个限定,显示因僧护受取的因缘,根本处根本没有罪;但因为还有疑惑,最初下令时的恶作就成了他的罪。不过有些人说“根本处也只是恶作”,这并不合理,因为同一个加行不可能产生两个恶作。“前理”是指紧接在前“不可遣使者”那段里所说的理路。“此”指恶作。“因无余地”是说,讲到根本处的土喇咤亚时,没有说受取者的恶作,是因为没有表述的空间,并不是没有罪,这是意趣所在。

175175. 因为自己就是僧团长老,所以说“在侍奉的时候”。所谓“以一句话一句话(的方式)就是恶作”:并不是带着“不管谁听到我的话就去杀这个人”这样的意图而说,而只是出于对死亡的随喜而说,因此对于“连盗贼之类的人也不会去杀他”等这样的言语,也说只是恶作。“针对两个人”:就是针对两个人,或者针对两个人的死亡。对两个人随喜赞叹死亡时,虽然加行等起的思只有一个,但由于应说具有“两个杀生”这种强力性,并且能在结生和转起中产生大果报,所以说为“不善聚”。对众多人随喜赞叹死亡时,道理也是这样。“如许的杀生”:有多少人听了赞叹之后将会死去,由于思缘取那些人的现在与未来一切命根而转起,所以就有如许的杀生。意思是:如此众多的思所应产生的转起异熟,那一个思就能产生;然而应当理解为:在结生异熟上,它自己和前后诸思,各各只能产生一个结生。

176“从他们的手中”:是指从那些亲戚、受邀者等人的手中。这句话是针对比丘没有金钱这一情况而说的。如果是自己的财物,就可以自己拿钱来布施。但即使不拿钱,只要把书作施舍、让书归属于书的主人,这本身就是这里应把握的标准。“为了书写、观看、好奇”:是指看到字迹优美,或者出于“这到底是什么书”的好奇而想看一看。

“因为杀生的加行”,是指从身体上断绝生命的最终加行。不过,为了挖陷阱而用锄头等工具,为了安上铁刃而破坏不适宜用的土地,或者为了锄柄等而破坏草木,这些只是犯波逸提。由于不具备杀生的加行,就像不与取的前加行一样,在这里的第二遍寻找等情形中,属于恶作的地方就只是恶作,属于妄语等波逸提的地方就只是波逸提,应当这样理解。“量”是指自己观察好的尺寸。“截断”是指把凸起的地方削平。“土筐”是指最后一筐土。“这么多就够了”,是想要完成的心态,也就是能达成最终加行的思,即完成之思。在《大注疏》中说:“针对在一天之内以不间断的加行挖掘并完成的人,说了最终完成之思。”但在其他注疏中说:“是针对怀着‘愿他们掉进这里死掉’的意图,一天挖一点,另一天再挖一点,这样完成的人而说的。”应当知道注疏之间有这种互相矛盾。“以自己的本性”,是指不知道,或者滑倒。“阿拉汉也包括在内”,是说:被他人推落等情况下,不想死的阿拉汉也可能死亡。“按前面的说法”,是指在“想死者将死在这里”这种说法中。“无关”,意思是:因为是为了想死的人和想让他们死的人而挖的,所以对不想死者的死亡没有业力的系缚。

关于“堕入其中后取出”这句话,是因为在那里以坠入为条件而发生了死亡,所以才这样说。应当知道:有人掉进坑里,过了一会儿,抓住正要离开的人把他杀掉;或者被掉进坑里所得的病所折磨,在离开时滑倒,跌到石头等上面而死——即使这样,挖坑的人也不能脱罪。“或不想死”这句话,是因为这种意图可能存在,所以即使掉进坑里出不来而死了,也说是波罗夷。问:既然说的是“投生之后”,那就看不到有坠入啊?答:在那里,他的投生本身就是坠入,所以并不矛盾。因为母亲坠入之后,虽然转了性别而死,他仍然是杀母者,而不只是杀男人者,所以按照坠入本身来定罪,出于这个意图才说“以坠入的形态为标准”。不过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即使性别转变了,同一相续仍然没有中断。对已经成为人的母亲或父亲,即使他们转了性别,若夺去其生命,这个业就是无间业”——这是注疏中说的。众生以什么样的自性出生,就以什么样的自性死亡,即使他们取了别的色身,那个自性也还是他们的自性,所以说“以死亡的形态本身为标准,因此是波逸提”。这是以后一种说法为准。如果是这样,那律文中为什么说“夜叉或饿鬼,或畜生形、人形者掉进去,犯恶作。掉进去后生起苦受,犯恶作。死了,犯土喇咤亚”?这没有过失。因为先说“夜叉或饿鬼”,是显示它们本来的形态,然后为了说明即使取了别的形态而住在那里的夜叉、饿鬼,才说“或畜生形、人形者”。所以这里应该这样连接:畜生形或人形,也就是夜叉或饿鬼。不过有些人说:“看起来好像是对住于畜生形中的人形众生特别另立了土喇咤亚。”这种说法不对,因为应该说“畜生或人形”,而且注疏中也没有说过这种区别。对于以夜叉、饿鬼的形态而死的,也是同样的道理。由于这里以死亡的形态本身为标准,所以指出是土喇咤亚。

“无根”就是没有根据。“他没有过失”,是因为他在那里根本没有做过什么。但如果他也在那里做了什么,那就不能脱罪;为了说明这一点,才说了“如此堕落”等话。其中“如此”的意思是“如此为我所做”。“不会消失”的意思是不会不见、不会逃走。“或者会被容易取出”,这是为了说明填满深坑的用意。如果坑挖得浅,我们就能很快抓住他们、轻易杀掉,这就是其用意。“悔心生起”,是针对最初造作的人说的。但如果后来的人也已经获得,在那里做了如上所说的某些事之后,又生起悔心而这样做,他也同样适用这个道理。“原地面已成”,是为了说明:当别人又挖了坑时,那时他就能脱身。应当理解为:即使做成像原本地面一样,再好好夯实、填得更坚固,他仍然能脱身。

把绳绑得更紧,是为了让它更牢固,所以要么和另一根绳柱一起绑起来,要么把那根已经松了的绳重新绑紧再固定。桩,就是绑绳柱用的桩。所谓切断长在那里的柱子就能脱身,是为了说明:如果在树林里,把那根原本立着的木棍从根部砍下来,做成适合绑绳子的样子放在那里,别人也能在那里绑绳子,最初设陷阱者就脱不了身;但如果把那根也连根砍断,再弄成一块一块的,就能脱身。绳,指用纤维一次搓成的绳。自己卷成的,指用细卷搓成两重、三重而自己卷成的。所谓解开,就是使其恢复平常;所谓守护也不能,就是即使弄成碎片来守护也不能免脱。

177177. “或所依树”是就生长在那里的树而说的。“仅为彼目的而作”指仅仅为了杀害的目的,通过生起铁种等方式制成刀等利刃。“平常”指仅仅得到他人所作而成的平常利刃,而由根本者放置,这就是它的意思。“脱”指根本者得脱。“不平圆”指涂在床座等上的不平圆。

说了之后就把剑放下,这里说的是:即使没有用嘴说出来,只是在心里想了之后放下,也是同样的道理。按照前面所说的方法,就是指从他们手中取得根本等等。所谓异类病,是因为麻风等导致形貌变得丑陋,或者是因为疮疖等与生命的延续相违逆。

178“对可意的也是这样”这一句,是用来说明:在“把可意的色拿近”这里,要把可意的色放在它旁边,或者自己带着可意的色站着等等,应当这样配合解释。“装饰后拿近”,是带着“愿他因为得不到而憔悴死去”的意图去拿近,因此才说“如果因为惊恐而死,就没有罪过”。在“因为得不到而憔悴死去”这里,应当知道“波罗夷”是省略的经文。“大咖丘”是一种特别的蔓果,形状像猫的脚,触感苦,有柔软的细毛。“鹅花”,是指鹅等鸟的翼羽。“依自己的法性而死,无罪”,这是就波罗夷说的,因为不能脱离恶作。

179“非故意”是指没有觉察到会导致死亡的加行,所以说“以此加行”等。“不知者”是指不知道所行是导致死亡的毒等加行,所以说“以此,他将死”等。“不是以死亡为意图”是指虽然知道这是能生起苦的加行,却没有想死的意图,所以说“不想死”等。“没有连续”是因为忧受的心路过程没有不间断地生起。

词语分别注释的方法终

已调伏事注释

180“依言说”是指依前行的言说。因为在确定死亡意图的那个思心刹那没有悲悯,所以不会像以悲悯释放陷在陷阱里的猪那样(《波罗夷》153),这就是它的意趣。“依寿量”所说的义理,又用“依相续”这个不同的说法来表达。下面若有东西存在,衣就会起皱褶,所以说“于其处不显皱褶”。应当知道,这种观察只是针对在家人所拥有的东西而言。经文“置于杵上”的意思是:相互支撑,放在两根杵上,不靠着墙。“臼木材”,是指为做臼而取来的木材。“障碍”,指食物障碍,也就是食物的妨碍。

181181.“最上施作”这一说法里,因为“kārika”这个词是抽象名词,所以即使说了“最上施作”的意思,可是施作本身没办法拿来布施,因此这里应当以近喻的方式,把称为“最上施作”的、与布施相应的钵食,直接当作“最上施作”来理解,所以接着说“最初所得的钵食”等等。

182-3“依杖、槌、织机等的方式”这句话里,杖指的是长棍。槌指的是短棍。织机是织布的人用来织布的工具,用它来敲打经线。“依格的变化”指的是格位的转变。“殊胜的证得”指的是定和观。“殊胜的证得”也指出世间法的获得。“告知之后”就是报告之后,这也是为了显示已经证得殊胜这件事才说的。已经证得殊胜的人,为了让有惭耻心的比丘们随见而行,必定会告知自己的证得。不过,已经证得殊胜的人即使不告知,也不应该断绝食物,因为断食唯为遣除证德之障碍故已开许,证得彼时不应断食。问:那么可以向谁告知证得呢?答:对同分者等。“或洗物品者”就是洗衣者,“洗杖”就是洗衣杖。

185把胎儿揉压后令其掉落,因为未按吩咐做,所以说是“违越命令”。但如果下命令的人,是就揉压和让人揉压这两件事,按通常的说法说“揉压后令其掉落”,那就应当知道没有违越命令。因为经文里说到“或者赞叹死的样貌”,所以注释说“所谓方便并不存在”,意思是靠这种方便不能脱罪。为了不让胎儿生起,在受孕之前就给药,如果是抱着“让胎儿在腹中生起之后坏灭”的意图而给,那么因此而死的人,就属于被业力系缚;如果是抱着“胎儿不会在腹中生起”的意图而给,那么胎儿生起之后,不管死还是不死,都不属于被业力系缚。

“共法者”,是指在同一位导师的教法里一起修学的人,或者是在共同的学处中,以修学者的身份投入其中的人。“同戒同信”等说法,是在显示:即使对破戒者和见解不同的人,不做也是被允许的。“亲属所请之处”,是指从自己或他们的亲属所请的地方。“圣者们不曾做过”,是指以不适当的方式,先前不曾做过表白,也就是不曾做过表白。

所谓“被准备”,就是已经办成。对于“不该不做”这一点,这里有人说是恶作;但应当这样理解:在这里只是从不适当的角度禁止不做,而不是从罪过的角度来说的。“直到亲属看见”,意思是直到他的亲属看见为止。

父亲的姐妹就是姑母。母亲的兄弟就是舅父。“不能”就是做不了。“不乞求”就是因为羞耻而不去乞求。由于前面说的是“作意之后”,所以不这样做而给的话,就是有罪。不过有些人说“即使不作意也可以给”,这并不合理。因为在讲制药的经文里,已经用“比丘无波罗夷罪,有恶作罪”这样的方式,一般性地指出了中间程度的罪而加以禁止。应当知道:如果按照注疏里没说到的方式去做,单凭经文本身就成立有罪。所以注疏里也说“唯他们之所有物”等等。“其他”指非血亲,因此说“他们之子孙等”。“家族系列”是指家族中的亲属系列。“作药者”是指按上面所说的方式去做的人。然而,即使不作意“我将给予暂时性之物”而给,除了恶作的中间罪之外,并不会构成邪命或坏家族罪,所以说“无医师业或坏家族罪”。因为对亲属即使乞求其所有物也可以取用,所以那里不应有坏家族等罪。“一切句”是指对“小母”等一切语句而言。

“为戒师取来”这句话,是为了说明被戒师吩咐“为我亲属取药”的人应当怎么做,同时也借此表明:即使沙弥等人并不期望回报,为外人制药也是不合适的。“按所说方式寻求之后”这句话,是指前面“或以乞食行仪”和“由亲属沙弥”所说的内容。“不期望回报”是指:即使为客人、盗贼等人做,也不想着“人们总是会知恩图报”,不盼着从他们那里得到好处。但如果期望回报而做,就会有行医、污家等过失,这是这里的用意。如果心想“这样帮了忙之后,他们会了解教法的功德而生起信心,或者会成为僧团的护持者”,以这种心态去做,就没有过失。不过有些人说:“不期望回报的人,即使对客人等被禁止的人也可以给。”这并不合理,因为这样一来,应做和不应做的区分就没有意义了——只要说“不期望回报的人,对所有人都可以给、可以做”就够了。而且,“不期望回报”只是为了遮止邪命、污家等过失才说的,应当理解为:为了从名为制药的这条中间罪中解脱,仅仅通过给已开许的客人、盗贼等人,就能从那条罪中解脱。正因如此,为了显示即使不期望回报也有不应做的地方,才说了“有信的家庭”等话。“询问”这个词,是用来说明:即使只是绕着弯子对见到的病人说了之后再去行医,也是不合适的。不过也有人说,即使被询问的人期望回报,绕着弯子说也是不合适的。

“交谈”是指:不期望回报的人,就这样互相发起了谈话。 “老师之分”的意思是:不破坏律仪行持,通过指示医药而成为医师老师之分。 为供花而接受的金钱,如果以把它当作自己所有的态度来受用,就成舍堕,所以说“令以净法取”。意思是:以“我们不适合用金钱,供花适合用花”等话拒绝之后,让净人通过如法的方式取得。

如果被说“请做护咒”时他们做了,那就跟配药一样,成了在家人做的事,所以说“不应做”。但如果被说“请诵护咒”,因为这是祈请说法,即使没人请求也应该说法,更何况有人请求呢,所以说“应做”。“摇动并擦拭线”这句,是说心里想着“我把护咒注入这里”而这样做时,护咒就算是注入那里了。“从精舍……中略……恶作”这句,有人说这是针对不认识的居士说的。“在脚上洒水”这句,是依照那个地方的习俗说的。因为说过:“在那里,向成排坐着的比丘们的脚上,为了治病等目的洒水后作护咒,并放好线后说‘请诵护咒’然后离开。这样做的时候,如果他们把脚移开,人们会认为那是不吉利的,或者病不会好。”因此说“不应把脚移开”。就像看到死尸一样,仅仅看到墓地,也会生起“这是已生众生消亡之处”的死想,所以说“看到墓地……中略……‘我们将获得死随念’,以业处为名前去是合适的”。即使不做借口,以生起的清净心,被说“请为了护卫而来”时,也可以去。

“未受请的钵食”:意思是未被取用、未被食用的。“值一迦诃波那”:以此说明施主用多种菜肴精心备办、恭敬地布施。“钵盂”:指僧团所有的铜等材质的钵盂,这里也包括钵。“不适当”:以此显示这是恶作。“达摩利迦盗贼”:指觊觎王位的公开盗贼。关联的意思是:即使不给,他们也会因为“不给”而生气。“由于得不到财物和法,修补、封闭自他之间产生的裂缝和缺口,这就是摄益,而摄益依财物和法有两种。”其中,针对财物摄益而说“应对谁做、不应对谁做”。为了把略说的“对客比丘……乃至……应做”这个意思讲清楚,所以说了“首先对客比丘”等。“资具已尽”:以此显示无助的处境和值得悲悯,由此可知,即使对与此相反的富裕施主等人,若是客比丘,也不应给与。在应布施米等物时,说到“非时……乃至……不应说”。说了“不期望者”之后,为了说明期望的方式,而说“人们名为”等。然而,对未获开许者,即使无所期望,也不应给与,因为这会损毁信施;若有所期望,则更成为污家。

把周围三由旬内抢劫的人赶跑,让他们逃走。“殊胜图绘敷具”:就是画着各种女人、男人等殊胜形象的敷具。

187在十七群比丘这件事里,因为先前有一个人是被用手指捅刺致死的,所以在剩下的十六个人当中,除去那个爬到肚子上坐着的人,就说“其余十五个人”。像没有被搬动的石头一样:就像放在没有搬动过的地方的石头。“以羯磨为意图”:就是以作呵责等羯磨为意图。

“召来”就是让它显现出来。做成形像之后,再砍断手脚等部位:就是在用面粉等做成的形像上,把非人召来之后,砍断它的手脚等。说“能杀死帝释天神”:这是按照可能性来说的。因为像这样具大神力的夜叉,并不是刀杖能杀死的;即使在天与阿修罗打仗时,它们也不会因为刀击而死亡。

188“不应打击”是前后文的连接。以嗔恨心打击非人,只结恶作罪。如果是为了治疗而打击,就应看作不如法行为。之所以说“应以多罗叶……捆缚”,是因为:非人见人用多罗叶捆缚,便会逃走;而这件事在家人若以行医的方式去做,就不允许。

189“即使被树压住也不死”等句子里该说明的内容,在〈草木聚学处〉的注释中自然会讲到,就地在那里取用即可。

190“木制用具等物”这句话,是针对某些人砍下来之后放在那里的有主之物说的。因为东西没有从原来的地方挪走,所以对于怀着毁坏意图的人,判为恶作。至于“即使只是出于玩耍的意图也犯恶作”,这是针对在干草等物上点火说的;但如果是在湿的草等物上,即使只是出于玩耍的意图去点火,也还是犯波逸提。所谓“逆火”,就是与火相对、迎着火烧过来的火。对那种火,允许在湿草等物上放火。放火的时候,如果远远看见林火正朝这边烧过来,不应该一下子就在精舍四周全部放火,而应该从一处开始,沿着精舍周围慢慢烧过去,这样即使火再大也没法烧到精舍;像这样在精舍周围清出一片空地之后,再放逆火。那逆火会迎着林火的方向烧过去,两火合到一处,就一起熄灭了。“使之变小”,是指在四周砍伐树木杂草、挖壕沟等做防护,因此说“在草屋周围平整地面”等等。

191191.“仅因侵入田就犯波罗夷”:因为侵入两者中的任何一个都算,所以在说“以两者”的田里,即使只侵入一个,也犯波罗夷。但如果规定“必须两者都杀,不能只杀一个”,那么只杀一个就不犯波罗夷——他们是这么说的。在“两个人”等例子中也是这样。对于斩首者来说,由于先前已经作了斩首的加行,再没有别的加行能断命根,命根是被最初的加行所断,所以说“对于斩首者”。然而《义灯钞》里说的“因为命根不存在”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因为如果没有依于命根的心相续,就不可能完成举起、放下等动作。身体并不是像树叶等被风吹着那样行走;也不能说,举起时生起的唯识生表等,到了放下等时还能作为因,因为那些动作是间断进行的。有些先前并没有被施加冲力的爬行类,被砍成两段后,仅仅因为被砍断,两段就在几个刹那中朝两个方向移动。其中,在存有心所依处的那个部分,安住在那里的五门转向心,接触到两段中的身净色,取所触为对象而生起;随后,以那个为所缘,随着因缘,有时在一部分、有时在另一部分,就这样依次生起身识。再之后,在心所依处本身,领受等路心、以有分为间隔的意门路识,以及能生表的身识等,都会生起,使两段移动、行走或颤动。但由于心转变极快,两段看起来就好像在同一刹那都在动一样,就像沉在灰河等地狱里的众生,全身在同一刹那似乎都生起身识之苦一样。这里的道理应当这样理解。此后,在业生色连同命根一起灭尽的那一部分,身识就不再生起;只有具备心所依处的那一部分,直到命根灭尽为止,身识仍然持续生起。

难道说,在地狱等地方,身体虽然连成一体,身识在各处按某种方式生起还说得通;可是被切成两段、分成两部分之后,又怎么解释呢?这不算过失。因为所谓身体“连成一体”,并不是胜义法之外还有什么东西,不像外道所执的“整体”之类;它只是依于业等单一因聚而成立,众多法同时生起,就叫连成一体。在那里,即使因为刀砍等相违缘而分离,那些业等单一因的聚集性也不会消失;只要这个聚集性不消失,识就在其中持续不断地运作。不过,被分离的业生色以及其他残余相续色,因为失去支撑,不能长久维持;只要它们还存在,就成为识的缘,并由识而有移动、行走等前往他处的活动。所以,即使是无头躯体奔跑的那一刹那,有识的命根确实还在,而且它只因斩首的加行而迅速灭去——因为此后其他加行在身体中产生差别之前,最初那个加行就已经完成了作用,所以应当认定,这只是斩首者的业缚。“如此之类”,指类似无头躯体这样的事例。“对于此事”,指对于杀害这件事。“义灯”,是指阐明由一人或以加行杀害这一含义。

192以饮用而适用,这是上下文的关系。不过,因为这样说了,有些人便主张盐醋属于时分饮料;又因为有人说对病人来说本来就是如此,对没病的人则要掺水,另一些人便认为它像糖一样,属于七日药。

如是,《普端严》之《除疑复注》中,

第三波罗夷的解释方式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