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波罗夷·犯与不犯分别的注释

除疑复注·1. 波罗夷篇解释(一) · 42 段

犯与不犯分别的注释

66没有作出承认,因为享受欲望和道与道的修行这两支已经具备。但对于被玷污的人,仅凭道和道的修行这一支就已具备,而被称为“享受欲望”的接受这一支并不具备。因此应当询问他,当他承认“接受了”时,就依据这个承认将他驱摈。所谓“就在那里”,就是指在毗舍离的大林里。所谓“遍及全身”,就是遍及整个身体。由于经文说“如血”,应当理解为在无头发等的一切部位都有。所谓“常时疯狂”,是针对那种胆汁从胆囊涌出、始终向外流的人说的。但如果某人的胆汁虽然涌动,却仍留在胆囊内,或者有时流出、有时又再流出,那么要知道这种人也会间或恢复神志,并且能通过药物恢复正常的健康。

词句分别释法终

杂论的注释

“杂”是指混合的方式。“生起”是指产生的原因。“作”等词只是举例,因为从总摄的角度来看,也包含“无作”等在内。应当这样连接理解:“与受俱行的善也应了知。”“依一切总摄的方式”,是指依照总摄一切学处的方式,而说“身、语、身语、身心、语心、身语心”,这六种就是犯的生起。生起等确实是就犯本身而说的,不是就学处而说的。不过,为了确定各个学处所限定的犯,才以学处为标题来讲述生起等。这样便能识别犯的差别,因为“犯”这个词通于一切犯;然而在这六种生起中,前三种是无心的,后三种是有心的。总之,了知这“杂”之后应当理解,这就是连接。有这六种生起故为“六生起”。其余诸项也是如此。

“有咖提那生起”等这一句,是依照生起项目来显示两种生起和一种生起。确实有十三种生起项目:第一波罗夷生起、不与取生起、传信生起、共住劝告生起、咖提那生起、羊毛生起、洗足法生起、道路生起、盗贼队生起、说法生起、宣称上人法生起、令贼女受具足戒生起、未允许生起。其中,“有六种生起”这句话是针对传信生起说的;因为没有五种生起的情况,所以不说“有五种生起”,而说“有四种生起”,这就涵盖了道路生起和未允许生起。凡是以第一、第三、第四、第六种生起而生起的,这是道路生起。凡是以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种生起而生起的,这是未允许生起。“有三种生起”这句话涵盖了不与取生起和宣称上人法生起。凡是以有心的三种生起而生起的,这是不与取生起。凡是以无心的三种生起而生起的,这是宣称上人法生起。而通过“有咖提那生起”等语句,则依照其余的生起项目来涵盖两种生起和一种生起。其中,凡是以第三、第六种生起而生起的,名为咖提那生起。凡是以第一、第四种生起而生起的,这是羊毛生起。凡是仅以第六种生起而生起的,这是卸担生起,“共住劝告生起”也是它的名称。这样就具体显示了八种犯的项目。而通过“等”这个字,在这里还涵盖了其余的第一波罗夷生起、洗足法生起、盗贼队生起、说法生起、令贼女受具足戒生起这五种生起项目。其中,凡是依身和心而生起的,这是第一波罗夷生起。凡是以第二、第五种生起而生起的,这是洗足法生起。凡是以第四、第六种生起而生起的,这是盗贼队生起。凡是仅以第五种生起而生起的,这是说法生起。凡是以第五、第六种生起而生起的,这是令贼女受具足戒生起。在这里,后面三种有心的生起,按每一种生起各别来看,一种生起各有三种。而两种生起则应当知道,依照第一和第四、或第二和第五、或第三和第六、或第四和第六、或第五和第六种生起的组合方式,共有五种。

像这样,按照生起方式把一切学处显示为十三种之后,现在为了再按照“作”的方式显示为五种,所以说了“在这里也”等话。“某”就是指学处。从“作”来说,比如掘地等,是从身表、语表所产生的业。从“无作”来说,比如第一咖提那等,仅仅是因为该做的没有做。从“作无作”来说,比如从非亲属比丘尼手中接受衣等。有的从“作”,有的从“无作”,比如接受金银等;有的从“作”,有的从“作无作”,比如建造小屋等。“因为没有违犯想而有解脱”,应当理解为省略了中间词的“想解脱”复合词。“得心支”,是因为只从有心生起而生起。“其余”,是指没有心支这种决定。这种想二法,是从无犯的角度说的;从犯的角度说,则是有心的二法。只有这一点差别,意义上是一样的。

通过身门和语门所犯的罪,也被归入身业或语业之中。其中,按照多数情况来说,就像不与取、妄语等那样,所以只说身业和语业这一对;但如果加以分别,则与身业、语业合在一起就成为三类。正因如此,在《论母注》(《疑惑度脱注·初波罗夷注释》)中说:“一切依身业、语业及二者之方式,成为三种。”也正因如此,这里在不与取等(《波罗夷》89)中,也以身业、语业即二者之方式加以显示。然而,“有学处是善”等说法,是就引生罪的心而言,以因代果的方式来说的,并不是说罪本身在究竟意义上具有善等法的自性,因为罪是假名施设的性质。世尊确实是依于善、不善等究竟法而施设罪的假名。因为下文将会说:“凡以善心而犯者,那是善”等(《波罗夷注》1.66 杂论)。依于世尊的教令而成立的罪,并不具有善等究竟自性,否则未受具戒者和最初犯戒者也会有罪的过失,而且该罪也无法通过发露等而清净。因为,如果罪是以因缘之力而生起的善等自性,它就不会在未受具戒者等人身上不产生,而且一旦生起,也不可能由任何东西使其灭坏。虽然有“罪由自性灭坏以及通过发露等而消失”的说法,但并不是说由此而使不善等消失。因为,以杀父等业而犯波罗夷的比丘,取在家相、舍弃比丘身份时,波罗夷罪就消失了,但杀生等不善并不消失,因为它具有无间业等的性质。因此应当知道:世尊为了折伏无惭无愧者等,出于制戒十义(《波罗夷》39;《附随》2),依于随缘而生起的善、不善等名色诸法而施设的,只是假名的罪;而此罪通过如法出罪羯磨,才名为消失。因此他说:“引生罪的心确实只有三十二种”等。正是由于具有引生罪的性质,这里善等与罪的差别才得以成立。因为,由彼所引生者,若与彼无差别,则不合理,会导致引生者与被引生者的差别言说被切断的过失。然而,在《心义光明》(《心义光明复注·波罗夷品》2.66 杂论注释)中,为了在善心引生罪的刹那,也能以罪具有色无记的性质来成立“罪在究竟意义上不可能具有善性——根据‘罪之诤事或是不善,或是无记,没有罪之诤事是善’的说法,以及‘罪可能具有不善性和无记性’的认识”,而依据“凡以善心犯者,彼为善;以其余心犯者,彼为其余”(《波罗夷注》1.66 杂论)这一注疏文,说道:“‘凡以善心犯者’,即具足善心者犯下以学处为首所摄的罪,但通过此语而称该罪为善,其善性是就譬喻说,并非就究竟义说,此即显示。因为,以善心犯罪者,是犯下包含有表与无表、以违越学处的方式而转起的、摄于色蕴的无记罪。”其中,针对“凡以善心犯者”这句话,说了“但通过此语而称该罪为善,其善性是就譬喻说,并非就究竟义说,此即显示”;同样地,对于“以其余心犯者,彼为其余”这句话,由于它表达了“凡以不善心犯者,彼为不善;凡以无记心犯者,彼为无记”的意思,因此针对“其余”一词,也应当说:“通过此语而称该罪为不善、为无记,也是就譬喻说。”没有这样说,而只在善的方面加以论述,我们看不出理由。至于所引以为据的“罪之诤事或是不善”等语,那也不是有效的理由,因为“凡以不善心犯者,彼为不善”等,依前文所述方式,其不善等性也是就譬喻说;而且,由于以善来称呼罪是不合理的,所以说“没有罪之诤事是善”。因为,罪即使由善心引生,由于是被世尊所禁止的有过患之法,即使以因代果的方式,以无过患的善来称呼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有过患与无过患是相互矛盾的。如同虚空等假名谛,若以生、老、坏等来称呼其“已生”等,从无安住等道理来说是不合理的;同样,这里以善来称呼也是不合理的,因为相矛盾。然而,以不善等来称呼则是合理的,因为以因代果的方式,不善等自性可以避免如前所述的过失。对于经典,也应如此理解其义,使之不与经、随顺经等相矛盾。

再说,所谓“以善心而犯……就是犯下称为色蕴的无记罪”这种说法,本身就不合理。因为色蕴是刹那生灭的,这样一来,罪在没有经过发露等对治的情况下,就会自然消失。那如果说“色的相续本身就是罪”呢?这也不对,因为即使做了对治,罪也不会消失。色的相续并不会因为发露等而消失,因为它依赖自己的因缘。所以,无论从哪方面说,罪在究竟意义上成立都不合理。由此也应知道,所谓“躺卧后入灭尽定的人,以同床共宿为缘,这样生起的色法本身就是罪”等说法,也已被破除。不过在这里,入灭尽定者的罪,因为是只依色法而生起,所以是无心、无受的;在其他情况下,则是有心、有受的;但无论在哪种情况下,都应知道罪的性质是假名施设。正因如此,在《故犯学处》的注释中,为了否定他人所主张的罪具有不善等性质,就亲自说:“由于对最初犯者说无罪……乃至……应知‘罪之诤事’只是施设。”所以,“依于各种善等法的生起,由世尊制定的‘罪’的世俗称谓便产生”、“在止息之因存在期间,它持续存在”、“由止息之因而灭去”,这些都是世俗的说法。应当知道,罪的体性虽然是世俗施设,但对于故意犯这种罪的人,以及不做对治、心怀轻慢的人,就会积集不善之聚,并成为往生善趣与圣道的障碍,因此有惭愧的人不会违越如法的规定;而由于不违越,他们无量差别的戒等诸法便得以增长,应这样理解。“唯三十二”这一限定,是就作为罪相的身表、语表仅由这三十二种心生起而说的,并不是说一切罪都只由这些心生起。因为对于躺下入睡的人,以及入于禅那、灭尽定的人来说,其同床共宿等罪,是由不产生表业的异熟心、安止心以及色法而生起的。

“十”是指八种大唯作心,再加上两种唯作无因意识界。应当知道:在不了知施设的情况下,于变现神变等事中,神通可以作为犯戒的等起。在这里,有些学处只是以不善心为等起,有些则依善和无记而有两种心,有些则有三种心——能得到的差别就只有这些,没有别的。关于“唯作等起”,是说由他人加行而生起的身体器官等动摇,当被称为受用心或随顺心的心识生起时,就是由那个心所等起的;否则,就应该说“或者是唯作等起,或者不是唯作等起”。

《心义灯》里说:“所谓‘唯作等起’,这是就大多数情况而说的,因为当他人主动上前时,随顺接受的人其实是非唯作等起。”这种说法不能采纳,因为第一波罗夷的非唯作等起性,在巴利圣典和义注里都没有说过。经中确实说过:“意门没有罪。”怎么可能呢?当别人主动上前而行淫、自己随顺接受时,怎么会不随顺自己身体(根等部位)的动摇呢?应当知道,与随顺心相应,心生色在全身生起时,表业也微细地生起了。所以论中说“唯从身门等起,因此是身业”等等。不过在这里,心只是支分而已,身表才是构成身业的真正原因,不是心。在这里,心只是名为“身”的表业的支分,并不是身业性的支分;否则,淫行就该说成是“意业”了。因此论中说“不能依它而获得业性”。所谓“业性”,就是身业性。“这一切”,指等起等这些内容。“以学处为首”,是为了通过学处的名义,来涵盖各个学处所限定的罪。

杂论注释的解说方式终

调伏事例的注释

“这是什么?”是想要解说的人提出的问题。“这些……”等则是回答。“已判事例”是指世尊以“比丘,你已犯……”等语(《波罗夷》67)所裁定的那些事例。把一个个事例摘取出来,作为提要的偈颂,就叫作摄颂,也叫结集偈、标举偈。至于“事偈”,就是“那时,有一位比丘……”等已判事例的巴利经文本身,因为它把各个已判事例结集起来,所以称为“事偈”,并不是按韵律格律的特征来命名的。或者也可以这样理解:摄颂所依的事例,就叫作事偈。“在此”,是指在已判事例中。“第二等”,是指第二波罗夷等。“画师等工匠看了之后学习绘画等技艺的那种隐蔽形像”,就是图像的意思。

67“前二则”,就是母猴和跋耆子这两个事例。这两个事例也因为世尊已经调伏过,所以又被收进“已调伏事例”当中。其中“他心生追悔”等话,虽然他们最初并没有生起追悔,但这是针对后来被比丘们和世尊呵责、说过之后才生起追悔的情况而说的。“向世尊禀报此事”等话,是说比丘们和阿难长老先向世尊禀报,世尊又说明他们犯的是波罗夷之后,他们害怕了,自己也前去,把心中的追悔后来禀报出来。世尊问“你确实是这样吗”等话时,他们回答“确实,世尊”,也是以承认的方式禀报。世尊又以“你已犯戒”等话,判定他们犯波罗夷。但在随制说里,并没有把这一切都说出来,只说了与随制相应的一小部分;这里也是为了表明这些事例已被世尊调伏,才这样说的,应当这样理解。有些人没有注意到这个意思,就说“这些是另外的事例”。“茅草”,就是茅草的茎。“毛发”,就是人的头发。

68色泽如莲在这里是说:pokkhala 的意思是丰富和美好,它的状态说成 pokkharatā,是把 ra 加进去后形成的说法,意思就是丰富性、美好性。破坏就是征服。不染着就是不粘着。

69像这样转变了性相的比丘尼,从义理上说,即使只在一部僧众中受了具足戒,也仍然被归入在二部僧众中受具足戒的那一类里,因为比丘的具足戒比丘尼的具足戒更为殊胜。律典中“对彼诸罪,无犯”这句话,是用受格(宾格)与“我允许”这个词连接起来的。“女相”是指乳房等女性形相已经出现,所以说“男根……(中略)……女相已出现”。不过这并不是直接接着说的,而是已经说了“男根消失,女根出现”,同样地,后面也应当通过把握性相来了知对女根等的把握。“他们”指的是诸罪,“为从彼罪出”与这个相连,意思是“为了从那些罪中出罪”。怎么做呢?就是说:那一切只应由比丘尼们来做。由此,针对覆藏或不覆藏的重罪,就显示了半月敬悦行等规定。

入胎判定说的是:顺着相关情形而作的入胎判定。以强不善业来说,就是通奸等行为。以弱善来说,就是力量被前面说的强不善业所破坏、由此而变成微弱的善。以弱不善来说,就是力量被能生起男性身份的梵行等强善业所破坏、由此而变成微弱的通奸等不善。在善趣中,因为两种身份都是善业所生,所以只有依不善而灭没,只有依善而生起,因此说“两者都”等。但在恶趣中,两者的生起和灭没都只依不善,那里只有强弱之别而已。

“来,我们走吧”——为了避开与比丘尼约好同路而行所犯的波逸提罪,所以说了“解除约定”这句话。由此说明:即使是在同一个村子的范围内,从村外约好一起走到村内的住家,也一样是犯戒的。接着说明解除约定的方法,所以说了“我们”等话。“村外”,就是指村与村之间。依照“伴行的比丘尼已经离开……”等(波逸提693)所说的无犯标准,所以说“村与村之间……中略……无犯”。“舍弃”,就是放弃。“有惭者……中略……可以得到”——即使是摄受那些被性别转变之苦所逼迫的人,如果不加摄受,她们也可能退堕回低劣的状态,所以依照“在危难中”而说为无犯。应当带着这样的伴行者一起走。“无惭者……中略……可以得到”——因为与无惭者共住于同一界内、同一羯磨等,有产生犯戒的可能,所以她们会偏向不善的一方,由此也应当知道“与无惭者共同受用是不合适的”。如果说是合适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有惭者因为属于应当摄受的一类,如果没有伴行者而在村间等处行走,也同样会犯戒。“亲戚不成……中略……合适”——说这话的人以此在注疏中指出了未来才出现的情形。在那种情形下,除了可信赖的亲戚比丘尼之外,对于一个于比丘尼身份中不喜乐、本性有慢的人来说,因为有危难处所的可能,所以这种说法虽然未被一概否定,但对其他人确实是不合适的,应当这样理解。在比丘身份时也是如此。以那为依靠,就是以那为依止师。应当受取戒师,就是为了受具足戒而应当受取戒师。

律羯磨这句话,是针对分配(物品)而说的。应当再做,就是应当再次分配。再次接受后,在七天之内可以使用。这是依据“诸比丘,我允许比丘尼的储存物由比丘、比丘的储存物由比丘尼让人接受后再受用”(《小品》421)这段教导,为了说明再次接受后受用是允许的。在第七天,这也是为了说明:不犯舍堕罪,还可以再受用七天。本性,指性相没有转变。守护,是指保护其免于舍弃接受;意思是,因为没有作分配,所以不舍弃接受。

自己拿取之后再放置,意思是亲手接取之后再放置。正在受用的人犯戒,是指当性相转变发生之后,再次没有接取就受用的人所犯的戒。

关于“退转于下”这一说法,这里有些人讲:“原本清净的比丘没有舍弃学处,却说‘我要成为在家人’,于是取在家人的形相,这就是退转于下。”这种说法不合理,因为仅仅这样做并没有舍弃比丘的身份。另一些人则说:“犯了波罗夷的比丘舍弃比丘的身份认定,转入在家人的状态,这也是退转于下。”这种说法才是合理的。因为犯了波罗夷的人,只要覆藏那件事,直到他还保持着比丘的身份认定期间,他就仍然是比丘,因为波罗夷正是针对比丘们制定的。经中确实说过“若有比丘……”。也正因如此,他即使参与共住,也不算是盗共住者,不会产生同宿等罪过;但对贬低毁谤他的人则会产生波逸提。经中确实这样说过——

一个人不清净,犯了某一条波罗夷法,如果一位持有清净见的人找机会以辱骂的意图对他说,就犯贬损语罪。

有些人则说:犯了波罗夷罪的人承认了自己的过失之后,穿上在家人的衣相,这就归入舍学之中,因为通过这种承认,他已经舍弃了比丘的身份。正因如此,在《律决择》等著作里,把退转于下归并到舍学中来说,而没有单独另说。所以,比丘尼因为想还俗而穿上在家人的衣相,在这里就是退转于下,因为她们没有舍学这回事。她们舍弃受持的情况也应该完全说明。他们这样说,这种说法也是无法反驳的。因此,犯了波罗夷罪的比丘和比丘尼说“我要还俗”而穿上在家人的衣相,应当理解为退转于下。还俗也是这同一个意思的别名,因此在《小小学处》中,以“断绝、舍弃、取、还俗”里的“还俗”一名,来说明舍弃决意。

所谓“无期待舍弃”,是指不送给别人,对自己不需要的,把已受持的物品丢弃到外面。有些人说:“对于已受持的物品,有期待的人因为先前已受持,为了摆脱这种状态,仅仅舍弃受持也算无期待舍弃,就像对衣等物的决意舍除一样。”这种说法不对,因为没有这样的言教。比如对衣等物,说了以无期待舍弃来放下决意之后,又另外说了舍除;这里也应当同样说明。又比如衣等物即使系在身上,一旦舍除,决意就消失;但这里不是这样。因为对于已受持的物品,即使没有期待的人,只要身体离开那件物品,就已经舍弃了受持。所以这样说:“哪怕舍弃一百次,只要到了自己手里,就仍然是已受持。”关于“无期待舍弃”,这里只应说到“无期待”为止,因为除了无期待之外,这里并没有别的舍弃;这里并没有像舍除那样的舍弃规定。再说,如果只要舍弃受持就算数,那么对于先前已受持的食物,当生起想吃的欲望时,只要舍弃受持再重新受持,就可以随意吃;这样一来,贮藏学处中所说的一切抉择差别就全都毫无意义了。正如那里所说:

如果钵有结节,或者油脂渗进了结节缝里……中间省略……在那种钵里,第二天再吃的人,犯波逸提。等等。

在这里,本来只应该说“以无所期待的心舍弃受持之后再吃”,但经文并没有这样只说这一点。在某些情况下,比如有结节的钵等,对受持本来就没有任何人的期待,也没有为了断除这种期待而努力;即便如此,对于放到那里的食物,受持仍然不会消失。为什么?因为比丘的钵里存在着想再吃一次的期待,而这种期待也存在于钵中的食物上。不舍弃钵,就不可能舍弃钵中的食物;不舍弃食物,也不可能舍弃食物上的受持。因此应当得出结论:只有舍弃物品本身,才是“无所期待地舍弃”,而不是舍弃受持。正因为如此,在贮藏学处的无犯部分中——

在七天内决意、舍弃、失坏、毁坏、烧毁,或被截取后拿走,或以信任而拿取;对未受具足戒者,把所弃、所吐、所舍之物,无所顾念地布施之后又再取回而受用——

像这样,在一切处所说的都只是对物品的舍弃而已。而在这里,由于“在七天内决意”这句话是为外用而决意的说法,所以即使没有舍弃物品,仅仅以不想占为己有的清净心,为了外用的目的而加以限定,也单独成为一种舍弃受取的理由。针对这一点,说成仅仅是舍弃受取,或许也可以说是说得好的;但那样一来,“再次受取之后将受用”就不应说成是受取的舍弃了,因为这里所指的正是外用的决意。

《义明灯》(《义明灯·波罗夷篇》2.69)中说:“‘以无所顾念的舍弃’在这里是指:还没有把东西给别人,只是因为不需要,就对物品想‘这东西没用了,我现在不再用它了’,或者在接受时想‘以后再接受来用’,以这样的无所顾念而舍弃。”这是说,对于想受用的人来说,仅仅舍弃接受也成了舍弃接受的原因,这种说法不能采纳。应该采纳前面那种,也就是为了外用而决意。不过,这一点在诸注疏里并没有单独说明,而是收在解释圣典句子“以称为无所顾念的舍弃而舍弃”的释义里。“失坏、毁灭、烧毁、信任而取”这些词,应当知道都归在“截断而取”这一句里。

“以截断而取”是指用强力等方式,从未受具足戒者那里截断而取。对于已受具足戒者,在截取和信任取等情况下,受取并没有舍弃。“于此”是指比丘的住处。“所种植的”是指他所种下的树木和灌木。“在十三种认可中”是指在被称为认可的十三种认可中:分食者、分房舍者、管理库藏者、受取衣者、分配衣者、分配粥者、分配果者、分配副食者、舍弃小事者、取得雨浴衣者、取得钵者、园林使者和沙弥使者。

关于后来分配住所这件事:不论住所分配已经停止,还是尚未停止,由于咖提那衣的敷展以及以它为根本的五种利益都不存在,这两种情况性质相同。所以,经文不显示那里有“住所分配已停止”这一情况,而只是为了指出比丘们在那里应当做的摄受,才说了“若于后来……”等话。“若于不善果报……乃至……应只给予六夜敬悦”,这句话是针对两种人说的:一是因覆藏的共通罪而别住、却未受别住的人;二是到了性别转变时正行半月敬悦的人。如果在他还未受半月敬悦时,性别又再转变,那就应当先给予别住;只有对已行完别住的人,才应给予六夜敬悦。这里不存在给予别住的事,因为在他还是比丘的时候,罪并没有覆藏的性质。但如果他在还是比丘时也故意不告白,罪就成了覆藏,由于罪有覆藏的性质,所以也应给予别住——诸师是这样说的。应当知道:无论男女,若犯了波罗夷,即使性别转变,因为波罗夷的性质在同一生命体中不会舍离,所以不应再给予具足戒。正因为这样,才用断头之人等比喻来说明他们。

71“同样如此”这句话,是在进一步说明“不管有没有释放”这个意思。“其他人”是针对凡夫说的。因为对凡夫来说,在这种情形下不产生贪著是很难的;而对入流等圣者来说,在这件事上并不存在困难。圣者确实不会犯波罗夷这类被世间所呵责的罪。

73牙齿上下咬合紧密,上排牙齿压住下排牙齿而停住,中间没有缝隙,就是这个意思。所以说“口腔里面没有空隙”。但如果把嘴唇的肉扒开,对牙齿本身起动作意,因为是以外相触碰外相,所以判为土喇咤亚。牙齿和舌头伸到口外的情况,也是同样的判法。所谓“焦渴饿鬼”,是指身体被从毛孔中生起的火焰烧灼,因而极度干渴恐惧的样子。“等”字还包括了饥渴饿鬼、只剩皮骨附着的饿鬼、身形可怖的饿鬼。“使其失去知觉”是指让他对自己所受的任何侵犯都毫无知觉,以这种方式来做。这也表明:如果他没失去知觉而加以领受,那就是波罗夷。“身净根受损”是指由于风、胆等病患,使得身识无法生起,身净根因此受到损害,但并不是身净根完全毁坏。“钵碰到头顶”,是在行道而施设行道的时候发生的。因为不想进入的意乐,而以外相触碰外相,所以判为土喇咤亚;如果是想亲近的人,在这里也只是恶作,所以说“也只是恶作”。

74用“生”这个词——也就是茉莉花的另一种叫法——来指称它所依附的花丛,所以说“茉莉花丛”。由此也说明:以茉莉花为标志的树林,就叫“茉莉花林”,这是一个不省略语素的复合词。“一味”是指不与心路心混杂。

77女人造了违犯之事,这事已经发生,就叫“事已发生”。所谓“木刺门、荆棘门”,就是木刺门和荆棘门,也可以这样读。其中,在两边埋下木柱,从中间凿穿,穿进两三根木刺做成的,就叫木刺门。出入的时候把它取下来,用带刺的树枝丛盖住堵上,这样的门就叫荆棘门。为了遮挡村门,用木板或带刺的树枝等做成的门扇,因为没有门槛和门闩,一个人没法关上或打开,就在下面装一个轮子,转动它就能轻松关门,针对这个情况,就说“装有转轮的门”。轮子本身因为要拉动,具有关闭和打开的作用,所以叫转轮;装上它的门扇也叫转轮,装上转轮的门就是装有转轮的门。至于大门,会装上两三个转轮,所以说“在门板上”等等。“在小格窗上”,是指在竹篾和带刺树枝等做成的遮挡物上。“可旋转的转轮小格窗门”,是指装有转轮机关、可以旋转的转轮大门。“系绑”,就是缚上,或者用绳子捆起来。“只有一扇布幔门”,这里因为同类,也把草席幔门包括在内。接着“比丘们……坐着”,这是为了显示比丘们在场。即使是躺着,也可以作意;但如果躺下后睡着了,就不能作意,因为那时已处在没有知觉的状态。就像私下静坐一样,关门这件事,是为了阻止女人进来而允许的,所以说“比丘尼”等等。“架上梯子”,这是针对下层有门闩的情况说的。四面围起来的墙壁只有一处相连,所以说“一间墙壁”。“后面那些人的负担”,是针对巴利文里出现的内容说的。“无论被什么围住”,这里围栏的高度标准,和前面说过的够一人躺卧的标准一样。

“大院落”指宽广的庭院,由此也显示出那里有许多人往来,所以说“大菩提树”等。 “日出时起身,无犯”,是因为夜晚属于无犯的范围,以清净心躺卧的缘故。 “醒来后再睡则犯”,是说日出后醒来,不论知不知道日出,没有起身而继续躺着,以躺卧的相续再次入睡。由于应当起身做的关门等事没有做,这个犯是由不作为而生;在无犯的范围内躺卧的行为,并不构成这个犯的支分。应当知道,这个犯:在这种情形下属于不作为;白天没有关门就躺下的那一刹那属于有作为;也是无心之犯。 即使在日出前醒来,直到日出时仍躺着的人,依照前面的方式同样犯戒。“我将在日出时起身”等等……“也仍然是犯”:这里,他什么时候犯戒呢?回答说:夜晚还不算犯,因为已经说过“白天犯,不是夜晚犯”。所说的“不敬的恶作不能免除”中的恶作,并不是指白天躺卧睡眠的恶作,而是指不敬的恶作。这样,应当知道,在日出时,他所犯的是由不作为所生的无心之犯。 如果这个人关好门,想着“我将在日出时起身”而躺下,而门在日出时被其他人打开,他仍然无犯,因为关门在夜间和白天的区分上并没有差别。应当这样把握:犯戒的时间差别只是针对犯戒本身而言,并不是针对防护而言,因为已经说过“没有关门而在夜晚躺卧”。白天关门后躺下的人,即使门被任何人打开,也无犯。他们也说,自己不起来,如果有原因而门被打开,也无犯。而且,没有按照既定的界限起身,所以只在日出时才起身。 “也仍然是犯”,这是就根本犯而说的。而不敬的犯,即使他在日出前起身,也仍然会有,因为已经说过“恶作不能免除”。“恶作不能免除”的意思是:即使他在日出前起身,脱离了根本犯,也仍然不能免除不敬的恶作。

“以睡眠的方式躺下”这句话,是依照惯用语来说的。不过,因为他的双脚还没有离开地面,所以这个人并不算真正“躺卧”,因此说无犯。“倚靠着睡”是指从腰部以上,直到背脊的任何一小部分都不接触地面,靠着柱子等物睡觉。而如果让腰部接触地面,那就叫做“躺卧”了。躺卧的特征是背脊伸展。在行大礼拜等动作中,因为背脊是横向伸展的,所以也属于躺卧,因此应当避免犯戒;这在“为了礼拜而俯伏在脚前”等说法中,因为已经就俯卧本身作了说明。他在倒下的那一刹那也无犯,因为那时还没有进入犯戒的范围;进入犯戒范围之后,他随即就起身了。但如果因为失去知觉,之后也没有进入犯戒范围,那么就像刚倒下那一刹那一样,也是无犯。“就在那里躺着,不起来”——这句话显示,即使进入了犯戒范围也不起身作为,因此说“他犯戒”。

“以一侧弯曲”是指:双脚没有离开地面,只是把身体弯向一侧躺着。不过,这是大莲花长老在《大注释》中说的,两者相关联,因此表明“这是《大注释》里记载的大莲花长老的主张”。其中,因为即使对睡着的人来说也不构成犯境,所以大莲花长老说“由于不构成犯境,所以看不到有罪”。但诸位老师认为,睡着的人并没有失去知觉,所以仍构成犯境,因此不说无罪。如果已经失去知觉,那就确实无罪。“两个人”等话也是《大注释》里的原文,因为后面才说到,所以作为依据。这里,通过“被夜叉附身”这一说法,也已经把失去知觉的人包含在内了。不过,以一侧弯曲躺着的人,因为不算真正躺下,所以应当理解为确实免于犯罪。

78在虚空中没有足迹。“足迹”指脚印,所以说“虚空中的足迹”。“此为最上”意思是这就是最高的。“即是”指的是这个。剩下的内容都很清楚。

如是,《普端严》之《除疑复注》中,

第一波罗夷的注释方式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