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第二经释义疏解

4. 根论义注 · 14 段

187187. 接着,放下另一部经,为了说明根的区分,开示了“诸比丘,有这五根”等经文。其中,“无论任何”是毫无遗漏地全部涵盖;“hi”这个字只是用来补足句子的虚词。“沙门或婆罗门”是依照世间的说法来讲的。“集”指因缘。“灭”指已生起的归于消失,或者未生起的不再生起。“味”指利益。“过患”指过失。“出离”指脱离出去。“如实”指依照事物本来的样子。“沙门中”指在已止息恶行的人当中。“被认可为沙门”意思是“并非我认可为沙门”。若按现在时态来说,依照语法规则,这里的“me”就是属格。“婆罗门中”指在已排除恶行的人当中。“沙门义”指沙门身份的意义,“婆罗门义”指婆罗门身份的意义。这两者其实都指阿拉汉果。或者也可以说,“沙门义”指下面三个果,“婆罗门义”指阿拉汉果,因为“沙门、婆罗门”合起来就是指圣道。“于现法”指就在眼前这一生当中。“自己证知、作证”指由自己以殊胜的智慧亲自体证。“具足”指达到,或者圆满成就。

188在解释经文的部分,先问了根之集起等分类的数目,然后再次解答了这些分类的数目。其中,“一百八十”就是一百加八十。智者说“一百八十”时,应当把它和“行相”连接起来理解。

再者,在以分类计数提问为先导的计数解释中,“为了胜解”的意思是为了确定、为了相信。“转向的集起”是指意门转向心的集起。“信根的集起”是指信根的缘——在预备阶段,心想“我要生起信心”,这种转向是信根的亲依止缘;对于信根的速行心来说,这个转向是第一速行心的无间缘,对第二速行心等则是亲依止缘。“以胜解之力”是指以与欲心所相应的胜解之力。“欲的集起”是指由前分转向为缘而生起、与胜解相应、属于欲界善法的法欲的集起。而这个欲,通过俱生、相互、依止、相应、有、不离等方式成为信根的缘;在欲增上的时候,也成为增上缘。这个欲对第二个速行心,则通过无间、等无间、无间亲依止、习行、有、不离等方式成为缘。按照同样的道理,对作意也应这样套用。这里唯一不同的是:作意是指具有记取特相的欲界善作意,但它不会成为增上缘。应当知道,在相应法中只取这两种来说明,是因为它们是最强有力的缘。“依信根之力”是指依循随着修习增长而达到根位的信根之力。“一境现起”是指以单一所缘不动摇的方式,越来越强地作为信根的缘。应当依照信根所说的方式,了知其余诸根。同样地,每一根各有四种集起,五根就有二十种集起。再者,把五根分别套入四种集起的每一种集起中,就说为二十种集起。他们说:前二十种应当从不同道的角度来看,后二十种应当从同一道的角度来看。如此就有四十种行相。灭没的类别也应依照同样的道理了知。而那种灭没有三种:未修习根的人,是“未获得而获得”的灭没;修习根而退失的人,是“已获得而退失”的灭没;已证果的人,是“寂止”的灭没。“一境不现起”是指于单一所缘不现起。

Ka. 味之解说的注释

189在解释“味”的部分,“无信不现起”是指:远离没有信心的人,亲近有信心的人,随念能让人生起净信的经典,对此如理作意并反复修习时,无信就不会现起。“无信热恼不现起”在这里是指:对没有信心的人讲说信心的话题时,他会生起苦和忧,这就是无信的热恼。“由胜解行而得的无畏”是指:依靠信心所缘或通过修习而达到自在熟练的人,在信心持续生起时,处于从容无畏的状态。“获得寂静住”是指获得止或观。“乐与喜悦”:这里为了显示属于心所的乐的状态,所以用了“喜悦”这个词。当由信根所生的殊胜色法触及身体时,也必然会得到身乐。因为乐与喜悦是主要的味,所以特别指出“这是信根的味”。按照同样的道理,其余诸根的味也应该这样配合理解。

Kha. 过患解说注释

190在解释“过患”的部分,“以无常之义”指的是信根的无常之义。也就是说,这个无常之义就是信根的过患。另外两种义也同样如此。应当知道,这些集、灭、味、过患,都是属于世间诸根的。

出离释的注释

191在解释“出离”这一节里,从“以胜解为义”等开始,对每一根各举五种,这样五根合计就有二十五种出离,这是按道和果来说明的。其中,“获得比这更殊胜的信根”意思是:比起观刹那生起的信根,在道刹那获得了更殊胜的信根。“从先前的信根出离”意思是:那道刹那的信根,已经从先前观刹那生起的信根中脱离出来。按照同样的方式,在果刹那的信根也应当这样理解;其他几根在道和果两处也都要这样配合说明。

192192. 在前分以五根:在初禅的近行阶段,依初禅等八种等至而有八种出离;依无常随观等十八种大观而有十八种出离;依入流道等而有八种出世间出离。如此,依禅那等至、大观、道与果,以次第超越前前阶段的方式,解说了三十四种出离。至于“于出离有五根”等,则是从对治断除的角度,依对立面解说了三十七种出离。其中,在出离等七项中,每一项各有七种出离,这是就近行地的层面而说的;至于果,因为不存在对对立面的断除,所以没有解说。

193“与见共住者”,是指直到入流道为止,仍然和“见”一起存在于同一个人身上的(见)。“粗的”,是指粗重的欲贪和嗔恚。“与细俱行者”,是指微细状态下的欲贪和嗔恚。“一切烦恼”,是指色贪等。因为断除这些的时候,一切烦恼就已经断除了,所以说是“一切烦恼”。这里没有明说的词句,其含义在前文中已经说明过了。对于一切漏尽者,在先前所说的“以胜解为义”等各处,都有五根。对于佛、独觉佛、声闻这些漏尽者,随其所应,从那些地方以种种方式出离。在这个第二转说中,最初的解说方式,就是随其所应,依漏尽者而说的。

那么,这些出离怎么会有一百八十种呢?回答说:按道和果来说有二十五种,按超越来说有三十四种,按对治来说有三十七种——在第一轮说中,全部出离加起来是九十六种。同样这些出离,在第二轮说中,按诸漏尽者来算,除去十二种后,就变成八十四种。这样,前面的九十六种和这里的八十四种,合起来就是一百八十种。那么,哪十二种是应该在诸漏尽者身上除去的呢?在按超越所说的当中,按道和果所说的八种出离,以及在按对治所说的当中,按道所说的四种——这十二种应当除去。如果问:按阿拉汉果所说的为什么应当除去呢?因为最初所说的那二十五种出离,本来就是按道和果才能得到的,按阿拉汉果所说的出离已经包含在里面了。而且,更高者并不进入更低的果等至,所以下面那三种果根本得不到。至于禅那等至、观、出离等,则是按唯作而得的。还有,因为这五根之前就已经让诸对治止息了,所以它们本身就已经从诸对治出离了。

第二经的分别注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