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诵经》的注释·十不善业道的注释

10. 合诵经复注 · 32 段

十不善业道的注释

347因为它们是道的状态,因为它们的运行方式是道的。关于淫欲行为:按满足于自己妻子和通奸这两种,分为两类淫欲行为。那些也确实因为可以贪求,所以称为欲。关于淫欲的对象:指淫欲的对象,即那些众生。邪行:指应受谴责的行为。而它之所以应受谴责,正是因为彻底卑劣,所以说“纯是应受谴责的恶劣行为”。以非正法的意图:指以亲近非正法为意图。

被同族的人守护,叫宗族守护。被同修法的人守护,叫法守护。有丈夫的,叫有主守护。如果国王对她与人行淫定下了处罚,她就是有罚守护。用钱财买来当妻子的,是财买守护。因为喜欢而一起住的,是愿住守护。为了钱财而一起住的,是财住守护。为了衣服而一起住的,是衣住守护。被抓住时说是碰了水钵才被占有的,是触水钵者。被抓住时说是取下了头巾才被占有的,是除头巾者。从贼那里带来的、从军旗那里带来的。刹那妻、片刻妻。以强力征服而违越时,邪淫有大罪过;双方意愿相同则不是这样。有人说:“即使以强力征服而违越,如果被强迫的人接受了非道或行道的随行,因为先前生起的行淫意欲所引发的加行并不存在,所以被强迫的人没有邪淫。”其实,当有行淫之心时,即使没有加行,也不能作为无罪的理由,因为大多数女人本来就没有行淫的加行。如果连那种心都没有,即使先前曾生起行淫之心,对她来说也不构成邪淫;对男人来说也一样,如果没有行淫的加行。因此,依自己的喜好而行的有三种,依强力而行的有三种,这一切,以未取之取的方式,称为“四种要素”。

带前缀的词根声音能表达特殊含义,所以“贪求”这个词,是依照“面对他人财物”等说法来解释它的意思。其中,“倾向”是指以贪著那份他人财物的方式而倾向,这里要理解的就是这个意思。或者也可以这样看:带上前缀abhi-的jhā这个词根,在“贪著”这个意思上是固定用法。正是这些带前缀的词根声音在表达特殊含义。不与取的罪轻或罪重,在《梵网经注》里已经说过,所以这里说“像不与取一样,有罪轻的,也有罪重的”。因此,应当依照“对谁的财物生起贪求,若那人德行少则罪轻,德行大则罪重”等说法,来理解罪轻与罪重的区分。应当知道,把财物转归自己,仅凭心念就能成立。

“破坏利益与安乐”:谁使它生起,当他对谁生起这样的心,在这两者相遇时,就会破坏那人的利益与安乐。粗恶语罪过轻重的区分,在《梵网经注》中已经说明,所以说“如同粗恶语”等等。因此,应当通过“对谁生起嗔害心,若那人德行少则罪过轻,德行大则罪过重”这样的方式,来了知这两种情况的罪轻罪重之别。用“啊,但愿”这样的话,显示的是对他人彻底毁灭的思虑。正是这样,由于这种凶恶的运作,才构成业道的运作。

因为不能如实执取,也就是没有按照真实情况去执取,于是把无常等真实本性的事物,执取成常等颠倒的样子。颠倒而见,就是错误地看。用“像绮语一样”这句话,是为了说明:因为串习轻,所以过失小;因为串习重,所以过失大。执取的方式颠倒,就是邪见所执取的方式成了颠倒。对于事物,是说那事物并没有如它所执取那样的真实体性。以如彼存在的方式,就是按照所执取的那种方式,也就是颠倒的方式。对于那个持邪见的人,或者对于那个事物的显现,就认定:就是这样,绝不是别的样子。

“法性”是指它自身的本性。“部分”是指在以触为第五支等心所成分当中,那些作为组成部分的部分,这就是这里的意思。

所谓思法,是指以思为本质的法。

有人问:说到“按顺序排列的七者”,在阿毗达摩的业道里不是并没有提到思吗?那么把这七者按顺序说成是业道,就不合理了吧?不是这样。不提到它,是有别的缘故。在阿毗达摩的业道集合中不提到思,并不是因为思不成其为业道;而是因为思有时候是业道,并非任何时候都是,由于它是不是业道并不固定,所以不提到它。可是,当思是业道的时候,它并没有被排除在业道集合之外。

这里有人问:如果因为思并不永远都是业道,有时是业道、有时不是,所以它的业道身份不确定,因此在业道这一类里就不提它,那么贪欲等法也有还没达到业道状态的情况,按同样的道理,它们的业道身份也不确定,岂不是也该在业道这一类里不提它们吗?这没有过失。因为在那个地方已经说到了贪欲等法具有业道的性质,也说到它们与业道同类。如果这样,那思也应该在那里被提到吗?确实如此。不过,思就像杀生等一样,它的业道身份是清楚明显的,所以可能就没有特别说出来。因为经里说:“比丘们,我说思就是业”,又说:“比丘们,有三种身思是不善的身业”,从这些说法来看,思的业性已经很清楚;而业本身就是作为通向善趣、恶趣以及由那里产生的快乐和痛苦的道路而运作,所以被称为“业道”,这样思的业道身份也就很明显了。但贪欲等法不一样:它们是以思的谋划为本质,才成为善行或恶行;又因为是思所引生的,才成为通向善趣、恶趣以及那里所生苦乐的道路。它们的业道身份并不那么明显。因此,为了显示贪欲等法的这种特相,在阿毗达摩里就没有把思说成是业道;或者也可以这样理解:因为思和它们不同类,所以没有和它们放在一起说。“到达根本”:就是探求根本,意思是在宣说具有根本自性的诸法时。

“不与取以有情为所缘”这句话,和“五学处只是小所缘”这个提问偈(《分别论》715)是相冲突的。因为杀生等破戒行为的所缘,正是远离杀生等戒法的所缘。远离本来就是依据所应避免违犯的事相而成立的。或者可以这样理解:所谓“以有情为所缘”,是指以被称为有情的诸行作为所缘,只是依据这一点来说的,所以并不矛盾。正如《迷惑冰释》中所说:“这里被说为‘以有情为所缘’的那些学处,是因为它们以被称为有情的诸行作为所缘。”(《分别论注》714)这个道理对后面几项也同样适用。关于异性对象,由于执取“女人、男人”,有人说这是“以有情为所缘”。而像“见一个、闻两个”等杂秽语,则是依所见、所闻、所觉、所识的方式来说的。同样,在“贪欲”一词中,“同样”这个词也把“依所见、所闻、所觉、所识的方式”这一层意思带进来,并不是说只以有情诸行为所缘,而是因为贪欲是依见等而生起的。认为“没有化生有情”(《长部》1.171)而生起的邪见,其意义也是以三界法为所缘,因此说这种邪见以诸行为所缘。那么,邪见怎么能以一切三界法为所缘呢?因为这是共通的方式。当“没有善作恶作诸业之果报”(《长部》1.171;《中部》2.94)这样的邪见生起时,从意义上说,色界和无色界的法也都被包含在内了。

国王们因为乐受占主导,即使在大笑时也会说“杀掉”,但他们的笑是以自我调伏等为对象的,所以论师说“是能决断……”。在这里没有舍受,只有乐受可能出现。由贪生起的妄语,可能伴随乐受或舍受;由嗔生起的妄语,则伴随苦受。所以妄语与三种受相应。按照这个方法,其余(恶行)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了知受的差别。

“以嗔和痴为两个根”这句话,是就相应根来说的。因为从“根”的意义上讲,它确实有资助的作用。但如果把“起因根”拿来理解,那就应该说“也以贪和痴为根”。为了肉食、为了花粉之类的原因,人们也会杀生。所以经里才说:“贪是诸业的因,能令其生起……”(增支部3.34)。其余几项也是如此。

十善业道的注释

杀生等……应当知道,这里是就世间、出世间以及两者混合的角度来说明善业道的。由于是怨恨的根源,被称为“怨”的杀生等不善法,会像“你住在我这里,怎么还来?”这样把它计量、驱赶出去,所以叫“离”;或者说,依它而远离,本来应该说成“viramaṇī”,但按照语源规则说成了“veramaṇī”。以受持的方式生起的远离,叫受持离。没有受持戒的人,在遇到应当避免的境况时,依当下现前的违犯对象而生起的远离,叫境遇离。以断除烦恼的方式生起的、与道相应的远离,叫断除离。虽然这里巴利原文只提到“离”,但在《学处分别》(《分别论》703)中也把“思”引出来说明了,所以这里把两者都包括进来说:“也有思,也有离。”所谓“无贪欲”,是说到根本时,在业道这一部分里说的“无贪欲”这个法,从根本上就是无贪,是善根——这里的含义应当这样理解。剩下两个词也是这样。

以恶戒为所缘,或以与那些恶戒同所缘的命根等为所缘,怎么能舍断恶戒呢?为了说明这一点,才说了“然而,犹如……”等话。应当知道,“舍断”是就通过远离杀生等而现起的方式来说的。但若是以那些恶戒为所缘的状态,它并不能舍断那些恶戒。因为不可能就着同一个所缘来舍断它,这是由于还没有从它脱离的缘故。

无贪……中略……远离者,意思就是正在舍弃贪欲的人。因为并没有(另外的)离于意恶行的远离;其舍弃,正是由无贪等本身而成就的。

十圣居的注释

348“只有圣者的住处”,所以叫“圣居”,因为非圣者不可能有那样的住处。这里说的“圣”,是以最高标准来说,指的是诸漏尽者;又因为他们一切时候都不离开这些住处而住,所以说“诸圣曾住、正住、将住”。其中“曾住”是指依止而住。因为五支的舍弃等,正是圣者的依止。在这些依止中,也就是在所说的“省察后受用一事、忍受、回避、驱除”这些依止法里,五支的舍弃、各别谛的遮遣、寻的驱除、成就与弃舍——驱除和其余几项正是道的作用,其余的则依靠道而成就。

所谓“智等”,就是指智以及和它相应的那些法。因此他说“当说到‘智’的时候”等等。在这里应当说明的内容,前面已经讲过了。

由于念已达到圆满,所以能成办守护的作用。“行走时”等语,是在说明持续不断地受持,应当知道这是通过没有散乱来理解的。

已出家者:指凡是进入出家生活的人,而不是已经息灭罪恶的人。称“尊者”者:这是针对仅凭出身而被称为婆罗门的人说的。各别之谛:指那些被各种执持见解的人各自执取、并顽固地执著为“唯有此是真理”的见谛等。因为那些恶见也是由于被执取为“唯有此是真理”,才被称为“谛”。因此说“唯有此”等。已被拔出:指从自己的相续中拔出、移除。对所执取的执取:指在证得圣道之前对所执取的见的执取。舍弃状态的同义词:指以圣道完全舍弃之状态的不同说法。

这些没有缺失或不全,所以称为avayā(无减),而说为“无减”,意思就是没有剩余。“寻求”指的是上述所说的欲寻求等。

道的功能成就已被说明,因为指出了贪等烦恼已被断除。

通过省察而说的果:也就是借着省察的方式,说明了圣果。因为当人已经证得最高的果时,他完全了知贪等烦恼不再生起的法性,而这种了知就是省察智。

无学法的十法注释

果与那些相应的法,就是“果相应法”,意思是具有圣果体性的相应诸法。在这里,“果相应法”应当理解为:既是果法,也是与那果相应的法。在这两处,说的都是慧:从正见的意义上说是正见,从正知的意义上说是正智。因为见和知在各自对象上的活动方式确实有差别,这种差别下面已经说明过了。“果等至法”是指在果等至中的法,也就是与果等至同时生起的法。因为与圣果相应的诸法,由于从一切对立面彻底解脱的状态,也得以被称为“解脱”。然而,就像无学者的果慧依据见的作用被称为“正见”,依据知的作用也被称为“正智”一样,圣果的定依据等持的意义被称为“正定”,依据解脱的意义也被称为“正解脱”。这样一来,也就支持了第二处提到的“无漏心解脱”这一解脱。

十法的注释终

问题的合集注释

应当合并,就是应当汇集。

349“决意”就是强有力的信。为了让未来的比丘们不产生争执,把世尊在各处开示的义理结集起来,这叫作“合诵”;而这部经的宣说正是促成这件事的原因,因为它是那样发生的,所以说“合诵法门是和合之因”。导师认可了这件事,他以“舍利弗,请你为比丘们说法语”来鼓励,然后从头到尾听着。世尊在这里的认可,通过“善哉,善哉”的随喜而变得明显,所以说“以随喜而成为认可者”。于是这部经就成了“胜利者所说”,而不是声闻所说。就像王臣写好的文书,在没有盖上王印之前,还不算“王书”;一旦盖上印,就成了王书。同样,以“善哉,善哉,舍利弗”等随喜语所表明的、名为认可的胜利者法语之印盖上之后,这部经就成了胜利者亲口所说、直接来自佛陀的教言。至于这里没有详细分析的义理,都是很容易理解的。

阐明《等诵经》注疏中隐晦的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