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钵品

尼萨耆亚篇解释(一) · 14 段

1. 钵学处注释

两个不是受持,所以这些应当作为器皿来使用,不能归入受持,也不能归入分配,这就是这里的意思。按照沙门所适宜的方式烧制,铁钵要经过五次烧制才算烧成,陶钵要经过两次。书中写道:“因为比丘尼积蓄钵被禁止,对比丘来说那也被认为‘不相应’,所以说‘收回旧钵’。”然而这不合理,因为巴利文中说“若积蓄则作,未受持、未分配”。因为在迦絺那犍度中,如同固定储存一样,即使只有一个,到了第二天也被称为“积蓄”。但在紧接着的学处中,“第二个被禁止”,受持是确定的。因此不能受持两个钵。如果一起受持,两个都成为未受持。如果分别受持,第二个成为未受持。但分配则可以有许多个。在“即使只有一迦迦尼量”这里,pi字与“即使一次烧制也产生”中的烧制合并。或者,如果仅以一次烧制就适宜,则可以,因此应理解烧制的量并未说明。因为不是钵,所以不归入受持。应由不收回者分配,意思是应由不收回旧钵者分配那个钵,这就是这里的意思。

《钵学处注释》的注释终

2. 不满五处补缀学处的注释

关于“受邀”这个词:在这里,按僧团的方式受邀的场合,只有用五处补缀才成立;按个人的方式受邀的场合,不满五处补缀也成立。这是所写下的内容。

凡是为了不满五个补缀而作者,此亦所说。

为了不满五束缚的目的,到了近前。

未满五补缀学处的注释终

3. 药学处注释

有人说“接受可尝味之物”,这是在说明:为了涂脚等用途,接受后存放是允许的。这是他们所记下的。以“凡其肉可食者”这句话,那些说“凡其肉不可食者,酥等也不可以吃”的人,是无知而说。因为说“凡其肉可食者”,是为了显示:那些(肉可食者),其酥等属于七日药所限定的可舍物范围。同样,在美食学处中这样说,是为了说明:只有那些(肉可食者)的乳等才是美食,别的不是。所谓“蜜”,是指蜜蜂、大蜂、苍蝇巢中像树脂一样的大蜜,并且记载说这是尽形寿药。

药(学处)的注释终

钵品第三。

《尼萨耆亚注释》的注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