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犍度注释·行者等依止事论注释

金刚觉复注·大品解释 · 84 段

行者等依止事论注释

121121.“走在路上的比丘,如果找不到依止,就可以没有依止而住”,这句话说的是只在非雨安居期才允许;因为在雨安居期间,律藏本身就禁止了上路远行。这个说法是不成立的,因为实际上有以七天为限、或者以中断雨安居等方式上路的可能,而且正在路上走的人也可能在雨安居期间继续赶路。“在途中……无罪”,这只是指实在找不到能给予依止的人的情况。“依止于他”是依照文本的读法来说的,意思是依靠他。从“当合适的依止给予者到来时”这句话可以看出,这个规定只适用于非雨安居期。有人说“但在雨安居期间,没有人会来”。如果这个人住在水边或陆地上,在接近雨安居入居日时想要离开,听说“某位大长老将要来”,如果他为此等待,那是可以的。如果等着等着就到了雨安居入居日,那就这样吧,他应该去能找得到依止给予者的地方。如果因为没有诵戒者都可以允许离开,那更何况是因为没有依止给予者呢。如果他在路上看到有生命危险或梵行危险,就应该就地住下,有些人这样说。

122有人说:“我不习惯直接叫长老的名字。”于是就用特征来描述:“名叫某某的人,是某某具寿。”从“也可以用姓”这句话来看,凡是人们日常用来称呼的方式,都可以用,这个道理就成立了。所以,当被问“你的戒师叫什么名字”时,直接把姓当作名字来说,也是可以的。因此,在四种名字当中,用任何一种名字来念诵告知文都可以。 如果一个人有多个名字,在某个场合用这个名字作白,在另一个场合用那个名字告知,这是不行的。告知文必须在意义和文句上都保持一致,不能有差别。有人在某处说“具寿佛护长老”,在另一处只告知“佛护”,有人说这不算“缺失告知”,因为名字并没有丢掉。如果在某处说“具寿佛护”,在另一处告知“佛护具寿”,因为文句相应,只是落入了细枝末节,也有人这样主张。但另一些人说,因为文句有差异的过失,在告知中这样用是不允许的。不过,如果在一切场合都同样地说,那就允许,因为与世尊所制定的特征相符。如果问:与特征相违,因为不同所以不允许吗?不是的,因为与运用方式相应。如果问:在那边是那样,在这里运用却不同呢?也不是,因为与坏失的特征相违。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完全不行——在律藏本身中,为了告知而进行的说明正是为了阐明这个意义而出现的,在其他告知语句中想要完全避免是不可能的,因为与惯常规定相违。那又以什么为标准呢?以老师所接受的标准为标准。

123123.“两人,一次宣读”:这里,在结集注中先这样写道:“同时进行的宣读”。这是针对什么说的呢?是针对“不是同一位亲教师、而由一位老师作宣读”这件事说的。它的意思是:由一位亲教师与多位老师作宣读,我允许;但不允许由多位亲教师、一位老师来作。古结集注里也这样说,并且说:“三人以上,无论以什么方式都不能一起进行。”这是合理的,因为僧团确实不会为僧团作羯磨——这是老师的说法。不过这里还有一点需要思考。怎么思考呢?四位或更多求受具足戒的人,因为还没有获得比丘身份,所以不能称为僧团;只是因为世尊限定说“三人”,所以超过三人就不行,这不是推论所能达到的——这是老师的说法。在补充结集注中,这个意思也经过多方考察后说了。在安达咖注疏中也是这样。在这个义理的解释上,并不是处处都有见解分歧。然而,关于“两人都满二十岁”“两人同一位亲教师、同一位老师、同一篇羯磨语、一位已受具足戒、一位未受具足戒”这一围绕说明,展示之后,有人主张:如果一位老师为两位或三位求受具足戒者,以一位亲教师宣读一篇羯磨语,这是合法的。这不合理,因为在那当下,不可能展示出具备松缓、紧促等语调特征的羯磨语,会落入解脱等过失。为了说明这是针对分别进行而说的,所以没有说“三人满二十岁,三人同一位亲教师、同一位老师、同一篇羯磨语、两位已受具足戒、一位未受具足戒”。如果这样说,就可以除去三人的虚空住者,展示与两位在界内者相应的羯磨语,为了防止这种不理想的情况,所以说了“两人”。关于“其中,以满二十岁之语显示事成就,以僧众为主显示众成就,以老师和亲教师之语显示众成就,以羯磨语显示宣读成就,唯独没有显示界成就。由此产生过失,因为羯磨语不同时。若同一刹那,两者的成就或过失可能存在,但不可能一者有成就、一者有过失,因为会落入解脱等语过失”——这段话说明:这两人都在界内,显示两人共同完成羯磨,因此证明两人由一位亲教师、一位老师共同宣读是合法的。两人、三人共同随喜诵说也在巴利文中显示,这也随顺。注疏老师们既未认可,也未否定,应当考察后采纳——这是老师的说法,这与法性相违。

诸佛的法性就是这样:在哪里言辞有差异,就在那些重大事项上说出该说的话。这里以派使者授具足戒等为例。因为在这里,先前所允许的羯磨语并没有差异,所以说了“诸比丘,我允许一次宣读中为两人或三人作”之后,并没有说“诸比丘,应当这样做”。如果有人问:即使有差异,也应当依据各处为两人或多人所说的羯磨语来理解,所以虽然没说,也可以采用?——不是的。导师说:在轻微的事项上说了,在重大的事项上却不说,这不是法的本性。然而,在另一部结集注中这样详细阐述:“两人一次宣读”,意思是两人一起宣读。如果读作“以一人”,意思就是以一位老师。“依前述方式”,就是依照“以一位或两位老师”所说的方式,因此由一位老师为两人或三人作宣读。如果读作“以两人或三人”。如果有人问:那么,多位老师、多位亲教师的情况呢?这里已经说了“这应当以一位亲教师,而不是以多位亲教师”,这样是否就不合法了?——合法。怎么合法呢?因为“以一人宣读”被解析为“一次宣读”,这个解析本身就很明显,所以只是为了显示简略之义,才说成“一起宣读”这样的解析形式。因此,就直截了当的含义来说,“以一人宣读”就是一次宣读,我允许以一位亲教师宣读,而不是以多位亲教师。正是针对这一点,才有两种解析方式,所以也有人这样说:“多位老师、多位亲教师不合法,这一点已经成立。”它的意思是:这应当由一位亲教师为一位亲教师所应宣读的宣读,而不是以多位亲教师来允许。这话说的是什么呢?据说意思是:“一位老师,为两位或三位求具足戒者,面对两位或三位亲教师,我不允许。”在另一部结集注中则写道:“‘以一人宣读’这个解析很明显,为了说明这一点,所以说了‘以一人’。这样说的时候,智者必然知道。如果因为明显就能知道,那‘以一人’这个说法又有什么用呢?虽然能知道,但因为所立之义没有成立,就会产生争论,而且无法真正知道;如果说‘以一人’,那么这一切问题就都没有了。”这样,这里许多导师和论师作了种种详细阐发,对这一切都应当好好审察,亲近尊师,依照传承来把握义理。已经说过:“在这个义理抉择上,并非处处都有见解分歧。”

具足戒仪轨注释

125关于“癞病、疮肿”这一句,古师们认为:举出癞病等,就已经把断手之类的情况也包括进去了。因此,用“你是人吗?你是男人吗?”这些话,来区分堪任与不堪任的人。用“你是自由人吗?你没有债务吗?”等话,来支持前面在断手等章节中所说的义理分别里的第二种分别。其中,不按顺序先说“你没有债务吗?你是自由人吗?”而是颠倒次序来说,因为他是自由人,却不是靠国王的口粮或薪俸受雇的人;但由于他归国王管辖,所以会偏向国王雇佣那一方;为了问他是否属于这一方的对立面,才说“你不是国王的兵吗?”否则,用涉及五种疾病所侵者的话,就已经把所有人都包括进去了,其余的话就不必再说。如果要说,那一切也都该说。

四种依止等注释

128-9“应当立刻量影子”等话,是因为前面有“让比丘们顶礼(长老的)双足”这句话,为了让人知道谁是长老、谁是下座才说的。据说古本读作“很久才来”,也有本子读作“很久才做”。

130在与被举罪者共受用、共住这件事上,由于和被举罪者共受用、共住的缘故,制定了波逸提罪;从这一点来说是无犯的,这就是它的意思。怎么知道呢?从“共住”这个说法就可以知道。与无惭者共受用的缘故,该犯的恶作罪确实还是会犯,但不是因为共住的缘故。因为与无惭者共住并没有被禁止。不过这里说的“共住”,是指在能同宿的住所里一起居住,不是“成为波罗夷者,不共住”那里说的那种共住。这种共住,和被举罪者一起是不允许的;和无惭者一起,某些情况下是允许的。与法的共受用不同,其余情况则另当别论。而这段“被举罪者还俗”等经文,是从总体上说明应受具足戒和不应受具足戒的情形而说的。还有,清净是从行持的次第、从罪中出离而得的,不是靠还俗得来的。所以,为了说明已受具足戒比丘的清净之道——已受具足戒的比丘,哪怕犯了恶说这样的轻罪,后来还俗又回来受具足戒,也必须忏悔那个罪才能清净,不是别的途径能清净。对于非共通的罪,因为不承认而被举罪的人,通过改变形相(还俗)从罪中出来,如果再恢复原来的形相,就成了不同住者;即使还俗后回来,按上面说的方式受了具足戒,也还是没有出罪,难道不是吗?不是的,不是因为出现另一种形相就算出罪,也不是因为还俗就能让羯磨清净。如果羯磨不因还俗而清净,那再受具足戒的羯磨就有羯磨失坏的问题;但既没有羯磨失坏,也没有羯磨止息。还俗的人作为未受具足戒者,以不同住者的身份扰乱羯磨——因为这是法自在者(佛陀)当面说的,所以才用了“你将见到”这种未来式的说法。这样的人就像舍弃义务的别住者一样,处在原本的状态,只是以还俗等方式停留在未受具足戒的本然状态。应当知道,这段话正是为了显示以上所有这些含义的分别。至于前面说的那种人:曾经改变形相、后来又恢复原本形相的被举罪者,应当再问他“你见到了吗?”他若说“是的,我见到了”,就应当为他解除羯磨(恢复僧籍)。不应当对他说“去忏悔吧”,因为他已经通过改变形相出罪了。对那已作忏悔的被举罪者,应当问“你的忏悔做了吗?”他若说“是的,做了”,就应当为他解除羯磨。有人说:他若说“我没有什么该做的忏悔”,就不应为他解除羯磨。这个规定是针对非共通的罪,不是针对共通的罪。有人说:其中,被举罪者仅仅通过改变形相(还俗),羯磨就已经止息了。老师说:应当审察之后采取更合理的说法。在《随难句释》中说:“无惭者的受用应当根据亲手施与等方式来界定;对于那些说‘只要示以圆满六和敬法者等,就可以亲手施与无惭者’的人,他们的说法应当驳斥。怎么驳斥?依据‘不可亲手施与被举罪者’这一判定来驳斥。但让别人代为施与则是可以的。”虽然依无惭者的受用会犯恶作,但这个人并不是无惭者,所以是从一切方面都无犯的角度说“于共受用、共住无犯”。怎么知道呢?应当从义理上理解:甘蔗汁和糖渣分属七日药和尽形寿药,有人生起“非时可以吃甘蔗”的想法而吃了,因为这个缘故不觉得自己犯了波逸提,反而以为如法而这样想;或者,有人承认自己犯了罪却坚持“我不忏悔”——这两种人——

‘故意犯戒,还包庇隐瞒自己的罪过;

他行于非道,这样的人就叫做无惭者。’

对于已说过的特征,由于没有违犯,他们不会成为无惭者。因此,通过“如果有人不忏悔罪过、不作补救,与他一起受用等行为则无犯”这一加以特别限定的说法,以及另一种说法——即使与那人一起进行金银交易也不算犯,但通过买卖则确实犯戒——这个准则被给出了;还有与五种人一起时无论如何都无犯的准则。如此,在有犯戒之处要加以特别限定;而这里没有那样说,所以不存在与那人一起受用无惭者物品的情况。然而,被亲近时会亲近无惭者一方,以这个方法,在一切处都应结合那相应的内容,去寻求其中的含义——这是另一些论师的说法。但诸位阿阇梨不这样说。因为律中说“如果我说‘我将不见’”,则不应度他出家,所以先前所犯的罪过,即使对已还俗的人也不会消失,这一点已经成立。正因如此,诸位阿阇梨让他忏悔罪过后,才让他舍学处。“共住共享无犯”——这应当被怀疑为:对先前所犯而现有的罪,他作“不见”想。有人认为,这样说是为了让对方知道该罪已止息。“你将见”——因为是在家人身份,不适合忏悔,所以是就未来而说的。“受具足戒后你将见”——对于应作别住等事的人,因为有事存在,所以不说“你见”,而是就未来而说。“令出”是依出罪而说。在那里,因为没有再应作的事,所以说“你见”。这一切都是就承认而言,处处如此。如果连一处也不承认,就不应与那人一起共住,因为那罪与他不相应,也就是说,因为他是无惭者的缘故。在“见”等之中,“令出”的意思是以同羯磨等方式来做。在“共享无犯”中,与已被摈除的人共享是无犯的。为什么?因为摈除羯磨因他是在家人身份而已经失效,正因如此才说“因为得不到僧团”。现在有人认为,在比丘身份时应作。或者,在两种情况下,只有他们知道羯磨失效的规定,因此应在一切情况下好好观察合适与不合适之后再说。

名为“出家”之犍度,

具种种理趣,乃教法之根本。

知已,正确为他者宣说;

此即其在牟尼教法中之主宰地位。

《大犍度》注释终

布萨犍度注释

关于允许集会等事的注释

132-3“于彼时”是指:世尊放下了亲自教诫诵巴帝摩卡的担子,允许比丘们单独举行布萨的那个时候。那又是什么时候呢?就是中菩提时期,也就是足以诵出巴帝摩卡的诸学处已经圆满制定的时候。所以经文才说“应允许他们诵巴帝摩卡”。“诸比丘,应当这样诵”这句话,是为了制定序文的诵法,并显示学处诵出的范围和段落。否则,如果“诸比丘,应当这样诵此学处”已经表明了一切学处诵出的次第,那么这里“诸比丘,应当这样诵”就成了没有意义的话。而这句话是针对全体僧团的布萨说的。

134诸位尊者何不……集会,这是说明许多人共同参与的事务。在这里,依律而称“比丘尊主”,是为了表明不只是僧团上座,也是为了显示僧团值得用恭敬言辞相待,所以说“诸位尊者,请听我说”。在这里,如果自己就是上座,对比丘说“贤友”才合适。怎么知道呢?佛在世时,僧团上座中不娴熟的人是很难得的。而且在一切羯磨语的示范中,世尊都只显示“诸位尊者,请听我僧团”,难道不是这样吗?确实如此,因为世尊就是这样示范的。依僧团而言,即使是僧团上座也应当说“诸位尊者,请听我僧团”;依比丘而言,则说“贤友”,这从大迦叶的羯磨语示范可以看出,也从清净布萨时上座比丘说“我清净,贤友”的示范可以看出。“若僧团时机适合”,这是针对后面要告知的举行布萨的障碍而说的。因为布萨有多种,就它的实际内容来说,所以说“应诵巴帝摩卡”。到这里,白已成立。因为布萨羯磨正是由白二羯磨完成的。难道不是由第三唱和而成的吗?不是,因为它与其他白四羯磨不同。这里并不是四次发起“请听我说”。又难道因为与其他白二羯磨不同,白二也就不应有吗?不是,因为白二羯磨也可以以其他方式来做。也就是说,白二羯磨也可以按告白羯磨的方式来做,其他的则不能以其他方式来做。怎么知道呢?这个布萨羯磨本身就是说明。

僧团的前行事务是什么?这句话不应该在动议完成之后才说,因为那件事本来就是在动议之前就该做的。所以,是不是应该这样说:尊者,请僧团听我说,僧团的前行事务是什么?如果僧团……?即便如此,也不应该这样说,因为那件事并不包含在动议之内。如果这样,那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该说,因为没有意义?不是的,因为只有在相应的地方才该说,也就是说,要等后面的话来决定。如果僧团或个人没有做这个前行事务就举行布萨,就会犯越出规定界限的罪。因为当界限被越过时,扫地、设座、备水、点灯这些事并不能免罪。这个罪的起因,在于没有做布萨羯磨之前该做的事,而不是等到羯磨结束才生起——不像这里所说的明知故犯的妄语罪那样。所以,诵戒比丘想说“诸尊者,请报告清净”时,首先要让大家忆念与清净有关的前行事务。因为这件事如果做了,就成为清净的条件;如果没做,就成为不清净的条件。正是为了兼顾这两种情况,才不说“做了没做”,而说“僧团的前行事务是什么?”。其中,在没做的情况下,为了说明随后报告清净的程序,后面会说“如果有罪,就应当发露”;在做了的情况下,则说“如果没有罪,就应当保持沉默”。

诸位尊者,请报告清净。为什么呢?因为我要诵巴帝摩卡。这里有人主张:不取“我诵”这个现在时,而用“我将诵”这个未来时,是指《大品》一五〇中说的“现在允许他们诵巴帝摩卡”那个诵巴帝摩卡,针对它才说“我将诵巴帝摩卡”。又因为说过“诸比丘,有五种诵巴帝摩卡”,所以对现在正在进行、名为序诵的巴帝摩卡,在其末尾有“你们是否清净?”等直到三遍宣告的部分,那正是罪的范围所在;又因为部分也可以借用整体的说法,所以这里正是针对罪的范围说“我将诵巴帝摩卡”。这样说的时候,因为接下来就要进入罪的范围,所以“你们这些畏惧罪的人,都应当首先报告清净”这个意思就能成立。如果按现在时来说,“诸位尊者,请报告清净”这句话本身就站不住脚,因为那时候的报告应当先被期待,更不用说“我将诵巴帝摩卡”这句话了,因为那时还没做这件事。这个道理适用于有罪时发露的场合,不适用于沉默的情况,因为沉默是在羯磨未结束时才出现的;即便如此,在那种情况下也适用。因为诵戒比丘看到比丘们没有互相发露罪而保持沉默,就以那沉默当作已经报告了清净,于是开始诵巴帝摩卡:“尊者,请听我说……”

这里有人问:前面已经说过“僧团应举行布萨,应诵巴帝摩卡”,那么这里是不是也应该说“僧团将举行布萨,将诵巴帝摩卡”?还是因为它的性质是“个人的诵出”,就应该按照字面来说?即便如此,是不是也应该说“我将举行布萨,我将诵巴帝摩卡”?不应该这样说,因为这与它的性质相违背,而且会引出不想要的结论。因为正是通过个人的诵出,僧团的布萨才算完成,而不是通过个人举行布萨。而且那件事是那个人自己将做的,不是僧团将做的,这样就落入了不想要的结论。当说“请听”时,因为害怕导致心不和合的过失,所以说了“我们听”。如果说:既然说了“我将诵”,是不是也应该说“我们将听”?不应该这样说,因为不需要顾及显示犯罪范围的意图,所以只说“我们听”。仅仅这一个词,他的那个意图就已经超越了。如果这样的话,为什么众人都开始应答呢?是为了以“我将诵”这句不共的话,防止犯罪者产生心不和合的过失。“忆念者”这个词,显示了这个明知故犯的妄语是刻意做的。世尊说这是障碍法,这样就显示了即使是由不作为而生起的、如此微小的这个妄语,也有很大的过患。“欲求清净者”是指想要有余的清净,也就是就残余的罪而言的无犯状态,以及无余的清净,也就是就在家人状态而言的清净。为什么应当发露呢?因为不进入障碍,就是安乐住的助缘。这里没有说“今天是十五布萨日”,因为后面要确定日期的意图没有说出来的缘故。然而那些比丘确实在所有的日子都诵了。

135“起始”这里说的就是戒巴帝摩卡,虽然本意是指结集的巴帝摩卡。“五者”是依照论母中所说的来说的。“未犯者”是依人而立的教示。然而《古义疏》中说:“‘应行布萨’说到这里就是动议。所谓三番宣告,就是‘若有罪者’等三句,加上末尾‘我第二次、第三次询问’这一句,共有两种。其中,第一遍是为记起罪而坐的人说的,第二遍是为没记起的人提醒。”“于语门”是依显了的方式直接说的。虽然也能以身表来做,但因为不属于身业,所以只应以语表来表明。“于僧团中”等,据说是特征语。为了行僧团布萨而坐在僧团中,就是在那个僧团中;为了行别众布萨而坐在别众中,就是在那个别众中;如果只打算在一个人面前行清净布萨,就应在那一人面前表明。对此,思辨者说:“由此表明,这妄语不仅发生在僧团中,而且依这里所说的特征,即便没有‘尊者们,请表明清净’等规定,如果在别众布萨中,有罪的人想行布萨却不表明,默不作声地做了,也犯故意妄语罪。据说这是为了揭示这个意思才说的特征语。”他们的意思是,否则就不会说“于别众中”了。导师认为,这是依表明的意图而说的,并非作这种思辨。因为表明的时候,若以“我向僧团表明”的意图来表明,就叫于僧团中表明;若向坐在自己两边的人表明,就叫于别众中;若以“我将向某位同法者表明”的意图来表明,就叫于一人处表明。应当知道,对已经分别过的文句再作分别,是为了显示并没有别的意思。

136-7诸比丘,不应每日……中略……犯恶作。说了这话之后,又说诸比丘,我允许在布萨日诵巴帝摩卡。这就说明:那恶作只在非布萨日才算犯,而在布萨日,即使每天诵也是可以的。因此,那些比丘在十四日诵了之后,又在十五日诵了,所以世尊说每半月一次。在这里,第一句显示:和合日就是布萨日。两句合起来遮止第八日,是为了防止对每日的遮止被过度推广。这话说的是什么意思呢?如果僧团分裂之后,在月朔日又和合了,在那一天举行和合布萨,就会犯两种恶作——被这两句合在一起所遮止,这就是所说的意思。否则,和合布萨就不是每日的事;如果是每日的事,那就应当昼夜都做。而且,在那个半月里,常规布萨也不是每日的事;如果是每日的事,那就应当昼夜都做。再者,在那个半月里,如果常规布萨没有诵,就应当做和合布萨,这就成了犯戒。是不是应该按照例外的方式来理解呢?不是,因为那样会引出不想要的结果。这话说的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在和合日做了和合布萨之后,到了那个半月里常规布萨日到来时,就不应再做常规布萨,这就是例外。也就是说,遮止在应当作为例外的地方之外,另外制定通则。

“和合的范围到底怎样?”这里的意思是:所谓和合,就是同类者聚集在一起。那么,所谓同类者,是指所有共同修法的人,还是指因住处相同而称为同类者?如果共同修法者之间的和合才叫和合,那就应当希望所有分散而住的人也和合。如果是按住处来说,那就是指同一住处中的同类者。否则就会变成“同一住处就是和合”。“请不要离开我们”,意思就是愿不成为已离去者。

关于允许结界的讨论注释

138世尊先否定了以同一住处为标准的和合,接着想允许以同一界为标准的和合,于是说:“诸比丘,我允许划定界。”那么,接下来就应该说明住处的范围了。照这样说,同一住处的范围,就等于同一界的范围。他应该说:“诸比丘,我允许划定界。”所以要知道:这里并不是以已获允许的已结之界来确定同一住处的范围,而是以近行界来确定。怎么知道呢?从经藏本身就可知道,正如经中说:“那时,具寿乌巴难达释子一人(单独)在两个住处安居……乃至……同一意图。”否则,如果只以同一住处才有和合,那么在众多住处和非住处中就不可能有和合了。这样一来,他去那个住处时,就会在界外举行布萨。这与经文“诸比丘,在布萨日不应前往有比丘的非住处”等说法相违,因为即使有僧团在非住处,也不应举行布萨。如果在非住处也能得到和合,那就不该说“至此为和合,乃至同一住处”。所以应当知道,前一种说法完全被后一种说法否定了,因此即使以不同住处为标准,也有和合。否则便会有破夏的非期望过失。怎么说呢?如果仅以同一住处才有和合,那么在众多住处和非住处中就不可能有和合了。这样一来,他去那个住处时,就会在界外举行布萨。有人说:“就像说‘我们做那羯磨’之后却没做等情况一样,因为还观待未来,所以说‘我们做’的时候是不成立的。”有记载说:“即使不清理界,也可以宣说界相。”最低限度是七肘半高,如象的身量。如果有一处相连,就不应做。关于这一点,《随义疏》中说:“在四方四座山顶之下,有像背石一样的石头立着,即使有同一相连的状态,但地上没有连接,而只是把地下相连的部分视为不须计较,这样来立界称说,是允许的。因此说:‘背石纵然极其巨大,仍然只算作石头。’如果就它地下广大这一点来说,那就应该算作山了。”——这是《随义疏》中所说的。“在堆聚而成的土堆上,如果草丛树木生长出来,那就是山”,法喜长老这样说;“并非如此”,优波提舍长老这样说。

关于“石头”,他们说用石灰做的石头也可以。但因为砖已经被排除,所以需要再考察。大小应该是三十二婆罗重的球状石块,按重量算,不是按个数算。“那根”指的是像树桩一样竖起来的石头。

“乃至四五棵树的相状”:有些版本里没有“相状”这个词。这里如果有三棵实心树、两棵非实心树,就应以实心树占多数为宜。又说:“坟场在这里也算作林,因为它是自然生长的。”不过有些人说:“四棵树里若有两棵是实心树,就可以。实心树更多,或者相等,也可以。所以即使树很多,只要有两棵是实心树,就可以。”

关于“后分”这个词,这里有人说:因为已经离开了那些被系缚的地方,所以可以。同样,在长途道路上,因为所站的位置和所到达的位置不同,所以也可以。

关于“每半月”这一说法,这里写道:“随半月而行,或属于半月。”有些人说:因为提到“内衣湿透”,所以只应在恰好有那么大水量[的地方]来做。而“湿透”这个词,是从最低限度来说明河流的特征。对于这样的河流,在四个月里,不管水少还是水多,只要水漫过并流动的地方,即使水很少,站在那里做[也]是可以的——有些人这样说。还有人说:因为说过“流动之处就是河流的标志”,所以从桥以下,只要有那么多水在流动,那就是河流。

在自然水池等地方,静止的水只要以“自然水池”等名称来标示,就可以作为界相,即使中间没有间隔也没问题,就像河流对岸的界相一样。如果那个地方过了一段时间变成了村庄或田地,就可以在那里另外认定一个新的界。“可举起者”是指可以拿起来带走的东西。

对于未结界的住处,在结界时预留出接近的范围,注疏里写的是“为将来要认定的界预留空间”。关于“已进入界相范围内的人”,他们解释说:如果只有一个人有半数意愿想留在界内,那就不需要所有人都到场,因此说“已进入界相范围内的人”,而且这是依照随顺规则来说的。关于“不来也可以”,注疏里写的是“因为界还没有结,所以不成别众”。在别的村田里站着唱说界相的时候,以及在认定共住界的时候,并没有前来的必要——这是所说的。“或者击鼓为号”,注疏里写的是“宣告说我们要作认定的结束”,由此可以成立:在那种情况下,那样做是允许的。这有什么用呢?是为了让事情方便。也就是说,不必举行大众集会的辛苦,用较少的人就能把事情办成。如果在结大界的时候有障碍,为了表明仅凭这个数量也能安乐而住,所以说了“第一”。怎么知道“从此以下就不允许”呢?因为僧羯磨以二十人众为作持的极限。如果连同堪能作羯磨的人一起,取二十一位比丘,那是允许的。应当知道,仅以这个数量作为安乐坐卧的限度。如果把同一个界相告诉其他人之后再来结,有些人说这也是允许的。

不过,在这样结成的界中……“因为界中间的区域属于村田”,这是为了说明:和合的分界不是按住处来划分,而是只按界来划分。“把可作界相的石放好后”,这是针对可移动的界相而说的。从这里开始是难词解释次第:他们不能废除——那些人没有察觉到不别住,心想“我们要废除共住界”,努力去废除,却废除不了。“一勒多那量”,是因为容易辨认中间,所以这样说。即使只有一指节那么长也可以。从破界开始结,是惯常做法。按照惯常做法去做,疑惑就消除了。“如臼”,是指像地臼一样的小坑。有些人说,“在前面”是就地小屋而说的。从下面不降下,是因为从墙以内放置界相而宣说的缘故,所以不从下面的虚空降下;若在上面造了楼阁,则是这个意思。附着于墙,是指依附于墙的。据说这些附着于墙的也不被称为“一结”。整个楼阁都处于界中,无论是一结也好,不是也好。多罗树根山,是渐渐变细的。虚空山崖,是指没有围障的山崖。有孔岩石,是指洞窟。洞窟内,是指山中的洞窟。然而,关于门,后面说“以内”,其意旨是:从一切方面都从界外的洞窟降下。

净化大界之后的意思是:即使人已经去了很远的地方,只要他还属于这个界、跟这个界有关系,就仍然算在这个界里。所以,不能不管他而直接办僧事,这是这段话的用意。如果是这样,那就应该说“把依附于该界的人排除之后,才可以办僧事”。《大义注》里也只说“净化界之后应当办”。有些人说,大长老们也只说“应当净化”。还有的文本写作“或者净化大界之后应当办僧事”。而且后面会说到“按照所说的方式”,所以有些人认为共通的那段文本才更好。在前一种说法里,意思是从破界起身之后,又落入大界之中;使人举起之后再办,是不允许的。为什么呢?因为他站在界内。有些人说,树下面伸入地里的根就属于破界,或者不算数。又说:“如果从中间砍断,那么在大界那边的根就属于大界,在破界那边的根就属于破界,因为那时不再受到所依附的土味等东西的支撑。”这是他们的说法。又说:“在结界之后才长出来的树上坐着办僧事,是可以的,就像在后结界的房子里一样。”接着给出理由说:“在结界时就已存在的树上坐着办,是不可以的,因为它没有进入上方的界。”如果这样,那么结界时并没有再登树之事,只有结界时才登上去,这就成了过失。然而,后来长出来的树因为与那个界相连,所以已经算在界数之内;同样,先前就存在的树也应当这样理解。从“任何”这个说法来看,草等东西也包括在内。有些人说,大长老们也是把草净化之后才办僧事的。

140因为从中间到角落,所以就说“从角到角”。他们说“由于无心,也会犯戒”。“跨越”的意思是覆盖。那覆盖的是什么?是结界。有人说:“‘最末的……数目’——因此,下方的船不算在内”,这并不合理,因为在第二波罗夷中关于船载货物的部分,那也被包含在内。另有人说:“这是按中等身材男子的负重份量来说的。”由于比丘尼也可能有河对岸的结界,所以对她们说“一位比丘尼前往河对岸”所说的过失,是为了避免这个过失,这是论师的推论。两处都用了“坚固”一词。因此,为了避免诵戒的障碍,诵戒日被确定为固定的。在这里,“船”指的是尺寸合适、大众共用、有柱子的船,而不是筏子,这是论师的推论。意思是砍伐树木制成的。如果同属一个村田,就应把所有界标内的比丘都置于伸手可及的范围内,然后举行羯磨。如果是不同的村田,不来也可以。仅仅在两岸提及界标,并不包含岛,所以在岛上必须提及界标。他们说:“坐在河下游的比丘会破坏羯磨,因为河流只在上游那一边属于界内。”

关于界域许可的注释终

布萨堂等注释

141141. 从“僧团若希望,或精舍……或石窟”这句话来看,界不仅被允许在地面上,也被允许在精舍等的上方,因为布萨羯磨才是关键,这一点已经成立。如果问:怎么知道界是以布萨为关键的呢?因为正是以布萨为理由才开许的:在羯磨中,只说“共住”就已经够了,却又另外说了“同一布萨”。有记载说:“除了布萨以外,其余的羯磨叫共住。”“除去一个后”是圣典的原文。

142“已安居者”这句话,是针对同一界内和合的情况而说的。如果不是这样,那么在不同界中安住的人,以能听见为准则;即使在同一界内,但站在伸手可及的范围之外的人,也以能听见为准则,这样就会得出不合理的结论。这里的“已羯磨或未羯磨”,是指布萨堂的羯磨,不是指界的羯磨。怎么知道呢?从上下文主题、从后面的授欲规定以及授清净规定就能知道。其中,前一个理由能遮止前一种不合理的结论,后一个理由能遮止后一种,应当这样理解。“布萨口”是指布萨的场所。有记载说:“‘布萨口’是指布萨堂的场所。”任何界标都可以提及,这又是怎么知道的呢?因为只说到“首先应提及界标,提及界标后”这些内容。如果问:既然前面已经说过,这里就不再说了吗?那不是理由,因为在佛陀的教说中不存在懈怠。有些人认为:在取消界的时候,必须先取消布萨堂,然后才能成功取消界。这种说法不合理,因为未结界的布萨堂羯磨是成立的,这不是论师的推论。“布萨口”是指布萨堂的入口,这是诸论师所说。关于布萨口的界标提及,应按照界中所说的方法来做。有些人认为:即使一个人也可以提及。他们说:“无论是殿堂,还是凉亭等中的任何一种,但在羯磨语中,必须说‘布萨口’。”有记载说:“古旧住所就是根本住所。”所谓“仅如瓶量”,这就是它的特征。

不离界的许可说明

143-4“Manamhi vūḷho”是另一种读法。其中,“manamhi vūḷho”的意思是“我被慢心所载”。除去村和村近郊,就是除去被称为内宅的村以及村近郊。有些人说:“‘村’指的是有围墙的村,‘村近郊’指的是没有围墙的。”但这与注释书相矛盾。所以,“村”是就住宅、街道等而言,“村近郊”是就适合围栅的地方而言。不过,这里有好几种读法。这该怎么办呢?应当仔细审查圣典和注释书,按照它们彼此相符的方式来采纳。比丘们的前羯磨语无效,这是指在共住界已经包含村和村近郊而结定的情况下,再在其上作不离界决意时,才说得通。但如果只是纯林野被决意,那里为什么无效呢?难道“除去村和村近郊”这句话在那里就没有意义了吗?回答说:确实如此,但因为会导致漏失宣告的过失,所以那句话还是必须说的。正是基于这个意趣,才说“前羯磨语无效”。或者,从某种意义上说,两种羯磨语不能并存。如果因为“他们彼此不成为对方羯磨中的满数者”而这样说,那么两个别住僧团是否也适用这一规则呢?不适用,因为已允许接受和储存,也因为辱骂等缘没有差别,还因为只期待羯磨的舍置。Tassā一词指比丘尼僧团。“不令羯磨语成别众”,意思是不扰乱羯磨。“此处”指“除去村”这个地方。“如果比丘的不离衣界本来就不涉及村和村近郊,那为什么在村中结界时,却宣告不离衣界呢?”对此写道:“这是依照惯例,并不是另有所图。”又说:“从义理上说,这个不离衣界即使在外面,也仍然是未结之界。”有人说:“因为内含村而结的共住界不算入村数,所以说如此。”而那个共住界也只是算入界数,意思就是算入不离衣界之数。这里应当审察:把村包含在内而结的界,是应该站在林野处宣说不离衣界的羯磨语,还是应该站在村中宣说呢?即使站在村中作,其效力也遍及如法之地。若说因为站在界外而结的弊病随顺,所以不应站在非如法之地而作——这不是我的推论,这个道理在“合并”羯磨中也是一样,阿阇梨是这样说的。站在片界中作不离衣界等羯磨语的地方,据说大界才称为“不离衣界”。

146如果尊者认可废除这一共同居住、同一布萨之界,就请保持沉默。这一读法见于安达卡写本和某些锡兰本。有些本子把“samugghāto etissā sīmāyā”写在前面,有些则写成“etissā sīmāya samugghāto”。

村界等论的注释

147关于“它以及另一种”,这里指的是通过划定而给出的村落界,以及另一种界。如果有人问:那是哪一种呢?回答就说“自然村落”等等。它们就像已结的界一样,意思是:那一种是界,另一种也是界。正因为这样,才用单数说“获得三衣不离的豁免”。有人认为这不合理,因为两者都是村落。也有人说:“它们是,不获得”应该用复数来表达。对于所说的“它以及另一种”,有人解释说:“在中间划分后给出的村落界和自然村落等,是不分开的。”有人读作“比丘居住”,也写作“他们居住”。由于文中说“从他站立的处所”,所以用单数才合适。诸比丘,一切河都不是界,这是在否定哪一种界呢?老师们说:是否定已结的界,因为会落入十一种失坏界中的某一种。如果先结了界,后来才出现河等,那就会有否定的过失,所以它否定的只是未结的界。就像一切村落都是村落界一样,一切河都不是界。然而,老师说:这是为了显示界的差别,也就是说,对每个比丘来说,水掷所及的范围就是界,这种说法不合正理。而“从中等身材男子周围水掷所及的范围”这句话,是为了说明在一条河里,四众等僧团各自分别进行四众应作等羯磨时,界限是怎样的。老师们说:这也是为了显示三衣离与不离的界限,就像显示七肘间界一样。因此,即使没有水掷所及的界限,在河内做羯磨也是可以的,这个道理就成立了。

这里还有一个差别:如果是在船上,就按船上所说的方式;如果是在商队中,就按商队所说的方式。如果他住超过四个月,就应当按村落中所说的方式,理解为三衣不离。这里也有这个差别:如果商队在水掷范围内,有些人说以水掷界为量;老师们则说以商队本身为量。还有,在“若有众多比丘”等处,因为想表达有的行决意布萨、有的行众布萨、有的行僧布萨,所以不说“众多僧团”而说“比丘们”。至于“不足则不行”,伍巴提萨长老说,这是因为可能出现界混杂。因为正在安置时,不足的不应安置。也有说“不安置也可以”。至于“在行进中”,则写道“不超出水掷范围而回转时,可以作”。至于“其他界的通知”等,是因为害怕从界产生羯磨失败而说,还是因为害怕从众产生?因为同一羯磨不可能在不同界中完成,所以是从界来说。也有人认为,因为同一羯磨不可能由处在不同界的僧团完成,所以是从众来说。但这种想法不对,因为会落入“漏失听闻”所说的过失。老师说:因为在一个界中,不完成一个羯磨,就是漏失。

在外岸所生的树,其树枝伸入河中的情况,以及在河岸打桩的情况,还有在桥或桥墩等立于外岸的情况,这里所说的“净界”,就是把村界范围内的伸手所及之处纳入。在片界中,可以把树与片界分开来作。为什么?因为系在岸上树边的船,是以村为依托的。书中写道:“触及两岸村界而立的桥,可以与触及片界和大界而立的树相比拟。”在这里,先要这样审察:在那种地方所作的业,是算作在河中所作,还是算作在村界中所作,还是算作在两处所作?如果算作在河中所作,那就只应净水掷界,不应净另一界。如果算作在村界中所作,那就不应净水掷界。如果算作在两处所作,就会导致“在两个界中可以作同一个业”这种不想要的结果。那么,是否也会导致“在另一界作公告,在另一界作随说”以及“以片界和大界之处的身和合而作业”这些不想要的结果呢?对此回答说:如上所说的业,可以算作在两处所作,但不会导致如上所说的不想要的结果。为什么?诸师说:“因为公告和随说各自在每一个界中生起,或者因为作务的比丘们各自站在每一个界中。”然而,仅仅因为能够站在两处,这并不是正确的理由。真正的理由是:这个业是在处于合一状态的界处所作的,这是不变的理由。因为当两个河村界处于合一状态时,是可以作业的。如果在七家内界中有河、海或天然湖泊,那么站在其中的比丘,不算作站在七家内界之内。如果那里有尚未达到河等特征的小岛、石块或树木,就算作七家内界之内。如果那里是人们往来的地方,就算作村田。是什么村田?人们从那里往来,如果所有人都往来,就各别算作村田——诸位阿阇梨这样说。

按后一种说法,如果桥没有碰到河的特征位置就停在那里,那就算进入村界。假如那里只有一个村,就净化那个村;如果两岸各有两个村,就要净化两个村之后再作羯磨。这样作,就等于在两处都作了。按这个道理,对于两条河以及天然池沼,也应当知道一次羯磨就能成就。这个道理对于小界和大界也同样适用。如果桥碰到了河的特征位置就停在那里,那么水掷界也应当净化。

唯界同一性,无离居空者;

知此一羯磨,依界如是说。

一界区、二界区,或三界区、四界区;

于彼应为一羯磨,否则僧众生忿。

这里有一个差别:在河里做的时候,从掷水处以外,凡与树木等相连的范围,都是无界限的。在村里做的时候,若比丘站在与河相连之树的掷水处以外,便是无界限的;从那以内,则是有界限的。在已结界的范围内,若比丘站在与已结界相连之树的已结界以内,便是有界限的,应当这样理解。因此才说“应清净界之后再作羯磨”。至于“如果桥或桥墩等立在外岸,则不可作羯磨”这句话,就像气根等一样,只应作整个界的清净,这一点应当审察。在“于大雨时”等句中,这里的“大雨”应理解为像四个月下雨那样,所以如果四个月一直下大雨,那么一切被洪水淹没的地方就都成了河。如果一次大雨的洪水持续四个月,或者不断流淌,那么立在外岸而被洪水淹没的地方,一切也都是河。从淹没而流淌的地方开始,无论是那条河、别的河,还是先前没有河的地方,只要依它自身的流动而具备了河的特征,从淹没而流淌的地方开始就可以。所谓“淹没村界、邑界”,是就持续四个月而说的。有记载说“在不可行之道,即当天不能往返的地方”。但《安达卡注》中所说的,不应采纳。为什么呢?因为对河也有同样的过失。在“葫芦等”中,“等”字也包含莲花、青莲等。这一切都是未生池,只算入村界。其意思是:如果是造池者所造的,就算入村界;如果是周围岸上的村庄所造的,就算入一切村;如果是与其他村的田地无关的地方,就算入各自的村界。

148“枝蔓交错”这个词,是用来说明彼此靠近;因此,这里说的是界与界之间发生重叠。可是,当这个界扩展时,就会造成界与界混杂。由于把已结界的地方也包含进去,所以应当说这是“部分重叠的界”,于是就有了混杂的过失。“诸比丘,不应以界重叠界”——在这里,有些人这样解释其中的用意:“对于先结的界,后来自己所要结的界不应与它重叠。”因为先已认可的界中并没有重叠,所以这个用意要通过“覆盖”才讲得通;因此,后来要结的界不应重叠先结的界。如果结界时不先在先结之界的边界中间留出界中间区,而是把界相全部或部分包含在内,这就叫“重叠”;把别人已结之界的全部或部分界相包含在内,这就叫“覆盖”。所以世尊才说“结界的人应当留出界中间区”等等。这句话的意思是:先把先结之界的界中间区作为后结之界的界相留出来,然后再结界。这两种过失,在比丘界和比丘尼界之间不会互相发生。至于“它扩展时会造成界与界混杂”这句话,这里只是说造成界与界混杂而已。有些人说“在那里所作的羯磨不坏”,那是不合理的,因为已经说过要砍掉树枝、气根以及清净界等。这一切都应当好好思择,亲近大寺善知识之后,该采纳的就采纳,该舍弃的就舍弃。

关于布萨分类等问题的注释

149比丘们,有这两种布萨。这句话是因为当时还没有允许和合布萨而说的。在和合布萨的前行阶段,应当说今天是和合布萨,但世尊并没有说明用羯磨语来进行,论师们依据巴利文本所示的次第,指出了应当念诵的步骤。同样,五种巴帝摩卡念诵的次第也应当知道是这样成立的。三人或两人念诵巴帝摩卡,这就叫作非法和合——在这里,僧团虽然名义上是和合的,但从不和合之说的角度,按照实际做法判定为和合。尽管如此,以与不和合相对立而言,称为和合;以与和合相对立而言,则称为不和合。或者,从别众羯磨等的产生来说,以及从和合与不和合状态的出现来说,才这样说,应当如此理解。如法别众——在这里,令清净是如法的,只是僧团的意欲到来,而不是别众的,所以叫作别众。他们说:做一次就是善作,但会犯罪,不能再做。他们说:从五个人中取一个人的意欲之后,四个人可以念诵巴帝摩卡。这是合理的,因为当持欲的比丘到达僧团面前时,僧团就能运作,所以说意欲已经到达僧团。

巴帝摩卡念诵事的注释

150在《论母注》(疑网注·因缘解释)里,因为这样说过:“‘诸尊者,请僧团听我……中略……如果已经公开说明,他就安乐。诸尊者,我在这里问……中略……所以请默然。我这样受持。’说完之后,又以‘诸尊者,因缘已诵出’等语句,把其余已经听到、已经宣告的内容作为诵出。”所以在“我这样受持,诸尊者已经听过”这里,说了“我受持”之后,“诸尊者,因缘已诵出”这句话应当理解为省略的说法,正是因此才按小诵段的略语形式写下来。同样,在《论母注》中“如果已经公开说明,他就安乐,诸尊者,在这里”这个地方,也有人认为“诸尊者,因缘已诵出”这句话应当理解为省略的说法。有些人说:“说了‘应当在不争论中学习’时,因缘的诵出就算完毕,所以不公开说明的人就犯恶作。”这种说法不合理。为什么?因为以“诵出因缘之后”这句结束语,就已经说明了因缘的完毕,而且在因缘结束时也说到了恶作。书中写道:“所谓Sarabhañña,就是用声音宣说。”决意诵习,就是生起“我要诵习”的心。他们说:“只要说了‘我禀白’,就可以宣说。”这适用于默然的时候。他们说:“如果被利养等压制而阻止,那不能作为标准。”说明这同一个道理:如果正在宣说时中断,就应当再次禀白。

关于呵责非法羯磨等内容的注释

154“为了不让他们受到伤害”,僧团不对僧团作羯磨;而且还会给许多人带来其他伤害,因此这样说。

波利提木叉诵者应请等事的注释

155先说“以长老为上首的巴帝摩卡”,后来又不加区分地说“其中若有聪明能干的人,就应交给他”,由此可见,“尊者”这个称呼也适用于长老,这一点可以成立。又从“去吧,贤友,略说或广说吧”这句话来看,即使没有障碍,也以体力为标准,这一点也可以成立。

关于远行等事例的注释

163“若他有共住的比丘侍者”这是原文的读法。“于季节雨季,于季节年之寒季与热季”是如此写着的。

清净布施的注释

164“我给予清净”——老师写道:“有罪者给长老们(‘我给予’),在故意妄语时会产生恶作。”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因为“故意妄语时的恶作罪”只是世尊所说的,所以它是非所作而生起的。然而在“我给予清净”这句话里,明显能看到有造作,因此看起来像故意妄语中的波逸提,应当仔细考察。那些老师确实很伟大。其中,“我给予”是就自己布萨羯磨得以成就的因由而说的。“取”和“告知”是为了免除取者没有告知的恶作而说的。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给予同意。其中,“我给予”是表明自己心意和合的话,其余如前所说,优波帝沙长老这样解释。或者,第一句是就先前和合的状态说的,第二句是就后来应当做的状态说的,第三句是为了免除持同意者的恶作而说的。在两种情况下,由于有“到达僧团后离去”等说法,同意和清净的给予只有在僧团和合时才能成立,不和合时则不成立,这就确定了。由于有“到达僧团后被举罪者承认,清净已送达”等说法,被举罪者等的同意和清净给予也能成立,这就确定了,但那只是在认为对方是常态比丘的想之下才成立,否则不成立,这是推论。知道是沙弥而给予,则无效,而且有罪;不知道而给予,则有效,而且无罪。有些(长老)这样说。“猫链清净”这里,链是紧接着绑起来的,又用另一条链,所以仅仅链就成为清净,优波帝沙长老这样说。若真是这样,那个限定词就没有意义了。猫链是绑着的,因为只在家里连接。就像它哪里也不去,同样,那个(清净)也哪里都不去,据说这就是(他的)意思。

关于意愿、布施等谈论的注释

165-7有人说:比丘给了同意之后,前往破界、界中间或界外再回来,不会破坏羯磨。所以他们先取了要出行的比丘们的同意,结好破界;等到再结园界时,就不再取他们的同意了。从“请暂时到一边去”等说法来看,任何比丘羯磨,只要有居士等人在伸手可及的范围内,就不成立,这一点由此可以确定。“在界外”就是界外。对他不需要授予职责这件事,意思是即使他在场也无妨。这是指连同座位和水。“十五日也”中的“也”字把十四日也包括进去,因此《大注》里说“如果此不可行”。至于“今日我布萨是十五日”这样的决意,常时并没有作用,也不会变成别的,这是一些人的看法。

关于犯戒忏悔仪轨等的注释

169-170“我忏悔”——有些人说,用任何一种语言说出来时,忏悔和接受都成立,因为这是以可见的行为而说清净。有疑的比丘应该说:“尊者,我对某一土喇咤亚罪有疑,当我无疑时,我将忏悔该罪。”这样做之后,在他无疑之前,不能接受同分罪,而对于其他羯磨,他名为清净。之后,当无疑时,应忏悔。虽然经与注疏中并无“不”字,但即使忏悔了也没有过失。同样,“我从这里起来后将忏悔该罪”一语,是在全体僧团犯了同分罪,以及有疑的情况下适用。因此写道:“全体僧团犯了同分罪后,当见到清净时,将在其面前忏悔该罪,这样说后,可以进行布萨。”

无犯十五法等注释

172-3在前一个部分里,读作“Atthaññe”;在后一个部分里,读作“Athaññe”。他们看见那些人进入或正在进入界内。然而,持法想的人是因为无知才这样。“Vematikapannarasakaṃ uttānameva”是读法。

关于进入界内者的省略说注释

178从“不应不情愿地给予”这句话可以得出:如果有意愿,就应该给予。

关于“见相”等说法的注释

180“不超越”在这里的意思是:据说,那些人是执持不同见解而不同住的人。因为对于因羯磨而不同住的人,应当让他舍弃邪见之后,再为他做接纳羯磨。这样做之后,才可以和他一起做布萨。另一种说法是:只要舍弃邪见就可以了。如果知道某人是因为不见罪、不做忏悔而被举罪,或者是因为不舍弃邪见而被举罪,还和他一起做事,就犯波逸提。因此,应当知道这些人就是随顺被举罪者的人——有些人这样说。

不应去与应去这一章的注释

181“不应去”是针对什么说的?从“除了僧团”这句话来看,在某个精舍里住着一百位比丘时,他们全都因为某种事务,分成十人一组,各自站在不同的水界等界场里,可以举行布萨。对于新造堂等不同界场的范围,为了布萨决意的目的,即使是界场,即使是河流,也不应去。因为舍弃了重的巴帝摩卡诵之后,不应再作轻的,所以“除了僧团”这句话得以成立。其中,从“在哪个住处有布萨执行者……中略……不作就不应去”这句话来看,可以成立:即使已经舍弃了布萨,也可以从住处前往。有人说:“从那里,为了举行清净布萨,已舍弃布萨的人可以去,或者进入缺界。”因此,这根本不是布萨的障碍,所以写为“自己的布萨障碍”。

应当回避之人的显示论注释

183183. 对于犯了究竟罪的人,如果心想“在座的大众中有斗诤等怖畏,我不会去做”,然后坐下,这是可以的。有些人说:在其他羯磨中,他坐在大众中,没有罪。从“诸比丘,除了僧团和合之外,不应在非布萨日行布萨”这句话来看,和合日就是非布萨日,这似乎是从义理上说的。老师们说:这是依据“诸比丘,有这两种布萨”这句话而说的,否则就与《附随》的巴利文相违。如果僧团在十四日或十五日和合,为了表明不应说“今天布萨和合”,而应按照平常的方式来做,所以作了这样的教示——我们不这样推论。否则,如果在所说的这两种日子里和合,却不在那天行布萨,反而要在非布萨日才行和合布萨,那就会有过失。否则,因为先前已经禁止了,现在就没有再禁止的必要。因为先前已经说过“诸比丘,不应每天诵巴帝摩卡”。或者,因为先前已经说过“诸比丘,我允许在布萨日诵巴帝摩卡”,而且后来又说“每半月一次,在十四日或十五日”以及“诸比丘,有这两种布萨”,所以在其他日子不应行布萨——从义理上就会导致不想要的结论。应当知道:为了表明当有僧团和合时,其他日子按照平常的方式虽然不是布萨日,却也名为布萨日,所以作了这样的教示来遮止。

《布萨犍度》的注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