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羊毛品

尼萨耆亚篇解释(一) · 40 段

1. 拘舍耶学处注释

羊毛品第一条规定里说的“混有蚕丝”,是指哪怕只混进一根蚕丝,甚至只是在制作的地方被风吹来落进去而混入的,也算混有蚕丝。“敷具”是指:在平整的地面上把蚕丝一层一层铺开,再用米浆之类的东西浇洒上去,这样制成的、具有规定特征的东西。“若令人制作,则犯尼萨耆亚”:在自作和教人作的过程中犯恶作,得到手时就犯尼萨耆亚。这里应当按“尊者,我令人制作了这混有蚕丝的敷具,应当舍弃”这个说法来理解尼萨耆亚的处理方式;按照这句话,此后一切关于敷具的尼萨耆亚处理方式都应这样理解。因为仅凭这一点就能明白了,所以后面不再一一说明。

在阿罗毗城,因为六群比丘令人制作混有蚕丝的敷具这件事,制定了这条学处。这是不共制。为自己而令人制作,属于受教诫的情况;自己没做完而教人做完,犯四条巴吉帝亚;为他人而做、令人做,或者得到别人做好的来用,犯恶作。制作帐幕等物时,以及对于精神失常者等,无犯。混有蚕丝、为自己而令人制作敷具、获得,这里是三个构成要件。起源等部分,按照洗染学处中所说的方式理解。

蚕丝学处注释终

纯黑学处注释

第二条中,“纯黑色”是指纯粹的黑色、没有和其他颜色混在一起。在毗舍离,因为六群比丘制作了那样的敷具而制定,其余内容和第一条相同。

纯黑学处的注释终

3. 二分学处注释

第三,“两份”就是两个部分。“应取”就是应该拿。“褐色毛”是指黄褐色的毛。这里判定如下:想做的人,按他所要做的量称量之后,黑毛应取两份,白毛取一份,褐色毛取一份。只要黑毛多出一根,就犯尼萨耆亚;不够则可以。

在舍卫城,因为六群比丘,就制作那种敷具的事情而制定:属于造作与非造作,其余和第一条相同。不过,这三样东西即使舍弃后又重新得到,也不可以受用。

二分学处注释终

4. 六年学处注释

第四项:“在六年之内”,意思是在六年的期限以内,也就是内部。“除了得到比丘僧团的允许”:僧团给生病比丘敷具的许可,除了这种情况之外,没有得到许可的人在六年当中另外做敷具,就犯尼萨耆亚。

在舍卫城,因为众多比丘的缘故,针对“每年让人制作敷具”这件事制定了学处。“除了得到比丘僧团的允许之外”是这里追加的规定。得到这个允许的人,只要病还没有平息,或者平息之后又复发,在这期间,不管去到哪个地方,即使每年制作也可以。为了别人的需要而让人制作,或者得到已经做好的敷具拿来使用,也可以。剩下的内容和第一条相同。

六年学处的注释终

5. 坐具学处的注释

第五条的“旧敷具”,是指曾经在上面坐过一次或躺过一次的敷具。“从周边”,是指从一边切下圆形或方形的部分,使取下的地方大约有一拃长,应当这样取。铺设的时候,可以只铺在一处,也可以拆散后混在一起铺,这样会更结实。“若不取”,是指有旧敷具却不取用。如果没有旧敷具,不取也可以;为了别人而让人制作,或者得到做好的敷具后拿来使用,也是可以的。

在舍卫城,因众多比丘,关于舍弃敷具之事而制定,其余与第三条相同。

坐具学处的注释终

6. 羊毛学处注释

第六,“已走上长途的人”,是指走上了被称为长途的遥远道路。这一切都只是在说明事情本身;不过,如果在任何地方如法获得而拿取,就没有过失。“以三由旬为限”,是指从拿取的地方算起,三由旬的范围。“亲手”,是指用自己的手,意思是应当自己携带。“没有携带者”,是指没有别人可以代为携带;如果确实有,就可以让他携带。然而,自己即使是为了治疗风病,不用线绑起来,只是放进耳孔里带着走,一旦超过三由旬一步,就犯恶作;超过第二步,犯尼萨耆亚巴吉帝亚。

在舍卫城,针对某位比丘,就超过三由旬的事例而制定,属于不共制,不是教诫所摄,是三种巴吉帝亚;不足三由旬而认为超过,或心存疑惑的,犯恶作。在三由旬的携带与带回中,若以居住为目的前往那里之后又携带,或取得已被夺走或已被舍弃的羊毛而携带,或让别人携带,甚至只是用线绑起来做成物品后携带,以及对于精神失常者等,都无犯。羊毛还未做成物品、初次获得、自己拿着或放进不知情者的车里而超过三由旬、携带与带回、没有居住的目的,这些是这里的五个条件。以羊毛为起因,是行动,不是想解脱,不是无想,是制戒罪,是身业,是三种心,是三种受。

羊毛学处的注释终

7. 羊毛洗涤学处注释

第七条学处是在释迦国中,因六群比丘洗涤羊毛一事而制定的。其中,关于洗涤旧衣的一切判定,都应依照前面所说的方式来了知。

羊毛洗涤学处的注释终

8. 金学处注释

第八条。“金银”就是黄金和白银。不过,钱币、铜钱、木钱、胶钱等凡是能用来流通交易的,在这里都叫作“银”。“可以自己拿”是指:为了自己,看到别人正在给的东西,或者放在任何地方的东西,或者没有主人的东西,就自己拿走。“可以让人拿”是指:同样这些东西,让别人去拿。“可以接受存放或赠与”是指:当面说“这个给尊者”,或者背后说“在某处有我的金银,那个给你”,仅仅通过言语或手势说了“给你”,就已经算是舍弃了。如果有人对此不用身体或语言拒绝,而在心里接受,这就叫“接受”。但是,如果心里虽然接受、想要拿,却用身体或语言拒绝说“这是不允许的”;或者虽然没有用身体语言拒绝,但保持清净心,认为“这不合我们的规矩”而不接受,那就没问题。“应舍弃”是指:在拿取等行为中,对于任何被贪心系缚的物品,按物品数量计算,犯应舍弃的巴吉帝亚罪。舍弃的时候,要在僧团中间这样说:“尊者,我接受了银钱,这对我来说是应舍弃的,我把它舍给僧团。”如果这时有在家人过来,应该对他说“你知道这个”。当他问“用这个买什么”时,不要说要买“某某”,而应该告诉他“酥油之类是比丘可以受用的”,这样说明许可的东西。如果他买来了,除了那个接受银钱的人以外,所有比丘都应该分着受用。至于那个接受银钱的人,因为这件事而产生的东西,即使别人得到后转送给他,甚至从那东西长出来的树荫,也不能受用。如果他不愿意拿任何东西来,就应该说“把这个丢掉”。如果他丢在某个地方,或者捡起来带走,都不应该阻止。如果他不丢掉,就应该选派一位具足五法的比丘来丢弃银钱。他应该不作任何标记,像丢粪便一样丢掉。如果作了标记,就犯恶作罪。

这条学处在王舍城,因伍巴南达接受金银而制定,属共通制定,是教唆性的,犯三巴吉帝亚。对不是金银之物却作金银想,或心存疑惑,或为僧团、塔庙等而接受,以及接受珍珠、宝石等,皆犯恶作。依宝石学处的标准,替人保管的,以及疯狂者等,无犯。此中三个构成要素是:是金银、意在为自己、在取用等行为中属于其中任何一种。在犯缘等方面,有时因取用而犯,有时因不拒绝而犯,其余与媒嫁学处所说相同。

关于生金学处的注释终

9. 金银交易学处注释

第九条中,“种种”是指按制作等方式而有许多种类。“银钱交易”是指金银的交换。前一条学处禁止的是接受应舍弃物和恶作物,而这一条禁止的是交换。所以,用恶作物交换恶作物或许可物,或者用许可物交换恶作物,都犯恶作。如果用应舍弃物交换应舍弃物、恶作物或许可物,或者用恶作物、许可物交换应舍弃物,就犯应舍弃。应当依照前面所说的方式,在僧团中舍弃。对所舍弃之物,也应当依照那里所说的方式来处理。

在舍卫城,因为六群比丘涉及金银交易这件事而制定,是共通制定的戒,不属于教唆。凡是拿自己的财物去交换,而那财物是金银,并且有交换行为,这里就具备两个条件。行为属于身业,其余部分和前面那条学处所说的一样。

关于金银交易的学处注释终

10. 买卖学处注释

第十项里的“种种”,是就行衣等允许持有的物品而说的多种多样。“买卖”就是买和卖。用“拿这个给我那个,把这个拿来,换一换,去买来”这样的方式,取别人的允许持有的物品,就构成买;给出自己的允许持有的物品,就构成卖。所以,除了五位同法者以外,凡是像这样把自己的允许持有的物品给出去,即使取来的是属于母亲的允许持有的物品,也犯应舍弃。按照前面所说的特征,不论对僧团、多人还是个人,都应当把物品舍弃给那一方。如果让人去取染料等物,或者让人做滤水囊等工具、平整土地等新建工程,并说“你享用或拿了这个之后,去把某某拿来,或者去做某某”,如果有实物,就应当舍弃那件物品;如果没有实物,就只须忏悔巴吉帝亚。

在舍卫城,因为伍巴南达的缘故,就买卖这件事制定了学处。有人问价说“这个值多少”时,如果想从某人手里拿物品,除了那个人之外,哪怕让那人的儿子或兄弟来当净人,指示说“你用这个把那个拿来给我”,或者说“我们有这个,我们需要这个和这个”,然后拿自己财物换来的东西;跟同法者一起做买卖;以及疯子等人——这些都没有犯。自己用财物交换来的东西,以及用来交换的东西,它们属于净物;不是同法者;构成买卖——这里是三个条件。其余部分跟银钱交易那一段所说的一样。

买卖学处的注释终

第二 山羊毛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