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篇

尼萨耆亚篇解释(一) · 59 段

咖提那衣学处的注释

在尼萨耆亚篇里,先说衣品的第一个学处。“衣已完成”是指:通过缝制工作完成,或者遇到“衣丢失了、毁坏了、烧掉了,或者对衣的期望断绝了”这些情况中的任何一种,衣就算完成。意思是:做衣这件事的障碍已经断了。因为对已经敷展咖提那的比丘来说,只要做衣的障碍还没有通过这些方式断除,他就一直能得到咖提那的利益。“咖提那已撤”是指:僧团所敷展的咖提那,在被撤出的时候。这里应当简要了解咖提那的敷展和撤除。 所谓咖提那的敷展,是世尊为前安居者所允许的。它最低限度要五个人才能敷展。所以,如果有四个、三个、两个或一个人前安居,就要把后安居者算作补足人数来敷展,但那些补足人数的人只是凑数,得不到利益。因此,如果有在家众或出家众,无论何人,如法公平地向前安居完成者施衣,说“请用这个敷展咖提那”,就应当依照犍度中所说的白二甘马文,把衣交给堪能敷展咖提那的比丘。他应当在当天就把衣裁成五块或更多块,做成桑喀帝、郁多罗僧或安陀会。其余比丘应当做他的助手。如果正好得到已经做好的衣,那就更好;但未经裁剪、只是原样缝好的衣则不能用。如果那位比丘想用桑喀帝来敷展,就应当舍掉旧的桑喀帝,决意新的桑喀帝,然后说“我用这件桑喀帝敷展咖提那”来敷展。郁多罗僧和安陀会也是同样的做法。之后,他应当去到界内前安居的比丘们那里,说:“尊者,僧团的咖提那已经敷展了,咖提那的敷展是如法的,请随喜。”应当观察长老、新学、多人、一人等不同情况,用合适的话来说。他们也应该说“尊者,僧团的咖提那已经敷展了”,或者说“贤友,僧团的咖提那已经敷展了”,然后说“咖提那的敷展是如法的,我们随喜”,或者说“我随喜”。前安居者当中,只有随喜的人,咖提那才算是对他们敷展了。从那时起,直到咖提那撤除为止,他们能得到五种利益:不必告知就可出行,不必随身受持三衣就可出行,可以随意蓄衣,可以参加众食,以及在该住处僧团所生起的衣归他们。这就是咖提那的敷展。 而咖提那的撤除,是依照所说的八种项目中的某一种来撤的:“比丘们,有这八种撤除咖提那的项目:去而不返际、做衣完结际、心决定际、衣丢失际、得撤除传闻际、期望断绝际、越界际、连同撤除。”其中详细的判定,应当依照《善见律义注》所说的方法来理解。这样,用“咖提那已撤”这句话,就显示了其余障碍的不存在。

“十日为限”的意思是:十天是它最短的期限,所以叫“十日为限”,意思是应当把持到十天为限。因为不属于已经决意和已经分配的衣,所以叫“超额衣”。所谓衣,就是亚麻布、棉布、丝布、羊毛布、麻布、混纺布,或者与这些类似的东西中的任何一种,这是它的种类。至于尺寸,这里指的是可以拿来分配的最小尺寸。世尊确实这样说过:“诸比丘,我允许分配最小尺寸的衣:长八指,按善逝的指来算,宽四指。”(《大品》358)关于前面说的“因为不属于已经决意和已经分配的衣”,这里应当按下面这样的方式来了解决意和分配的规则:“诸比丘,我允许决意三衣,不分配;允许在雨季四个月里决意雨浴衣,过了这段时间就分配;允许决意坐具,不分配;允许决意敷布,不分配;允许决意痒病覆布,直到病好为止,过了这段时间就分配;允许决意擦面布,不分配;允许决意资具布,不分配。”(《大品》358)其中,决意三衣的时候,要先染色、点上记号,然后只决意尺寸符合要求的。它的尺寸,从上限来说,比善逝衣小就可以;从下限来说,桑喀帝长五拳、宽三拳,郁多罗僧长五拳、宽三拳,安陀会长五拳、宽二肘也可以。超过或不足上面所说尺寸的,就应当决意为“资具布”。其中,因为已经说过“决意衣有两种方式:或者用身体决意,或者用言语决意”,所以对于旧桑喀帝,要先作“我舍弃这件桑喀帝”的舍弃,然后用手拿起新的,心里作意“我决意这件桑喀帝”,再做出身体动作,这样就是用身体决意;或者发出言语,这样就是用言语决意。这里决意有两种情况:如果衣在伸手可及的范围内,就要说出“我决意这件桑喀帝”;如果衣在室内等地方,或者在附近的住处,就要先看清放置的位置,然后说出“我决意那件桑喀帝”。郁多罗僧和安陀会也是同样的做法,差别只在于名称不同。因此,所有的衣都应当各自按自己的名称来决意,也就是“桑喀帝、郁多罗僧、安陀会”。如果用已经决意并存放着的布来做桑喀帝等衣,那么在染色和点记号完成之后,应当作“我舍弃这件”的舍弃,然后重新决意。另外,这三衣为了穿着受用舒适,也可以决意为资具布。

雨浴衣:取了“未超量”这个名称,依前面所说的方法,应当在雨季四个月里决意受持;过了这四个月,就要舍掉再作分配。这件衣即使只是颜色不同,也还是可以用的,但两件就不允许。坐具:依前面所说的方法,只须决意受持,而且只限一件符合尺寸的,两件不允许。敷布:也只须决意受持;大的也行,一件或多件都允许,蓝色、黄色、有花纹的、有花图案的,各种样式都允许。痒病覆布:只要病还在,就应决意受持符合尺寸的;病好了以后,就要舍掉再作分配,而且只允许一件。擦面布:只须决意受持,一件、多件、大的都允许。资具布:没有数量限制,想要多少就决意多少。袋子和滤水布:可以作分配的最小尺寸的那种,应当决意为“资具布”;把多件合在一起,用“我决意这些衣为资具布”这样的方式去决意,也是可以的。至于床垫、椅垫、枕头、披毯、毛毯这些,以及为了坐卧具资具而布施的敷布,就根本没有决意这回事。还有,凡是按上面所说的方式决意过的衣,会由于八种原因失去决意:布施给别人、被夺走、以信任取、还俗、舍戒、命终、变性相、舍出。而三衣,即使只破了小指指甲背那么大的洞,也会失去决意,而且必须是穿透的洞。如果洞里面还有一根线没断,那就仍然保持着。其中,桑喀帝和郁多罗僧,在长一拃、宽八指的范围以内有洞,就会破坏决意;安陀会也是长这么长,宽则应是四指。三衣在所说范围之外有洞,就不会破坏决意。所以,一旦有了洞,三衣就落在超额衣的范围内,应当缝补后再重新决意。雨浴衣,雨季过后也会失去决意;痒病覆布,病好了也会失去决意。因此,此后就应当作分配。分配的特征,我们会在一切衣的分配学处里说明。只是在这里,凡是像这样没有决意、也没有分配的,就应当知道是“超额衣”。

“若超过这个期限,就犯尼萨耆亚巴吉帝亚。”意思是:对于前面所说的那种种类和尺寸的袈裟,超过最多十天的期限,在这期间没有按照规矩处理,使得这件多余的衣没有消除,就犯尼萨耆亚巴吉帝亚。这件袈裟也应当舍出去,而他犯的是巴吉帝亚罪。另一种解释是:舍弃就是尼萨耆亚巴吉帝亚,这是在前一阶段应当做的律仪甘马的名称,意思是“他有尼萨耆亚巴吉帝亚”,所以就叫尼萨耆亚巴吉帝亚。那是什么?就是巴吉帝亚。超过期限时,连同应当舍弃这件事一起,这个应当做舍弃甘马的罪就是巴吉帝亚,这是这里的含义。 还有,这件袈裟在哪一天生起,那一天的黎明就属于生起之日。所以从袈裟生起的那天算起,到第十一个黎明出现时,就已经超过十天了。应当拿这件衣舍给僧团、舍给一群人,或者舍给一个人。 这里的做法是这样的:首先舍给僧团时应当这样说:“尊者,这件袈裟是我超过十天的,应当舍弃,我现在把它舍给僧团。”舍完之后,应当这样发露罪:“尊者,我犯了一项尼萨耆亚巴吉帝亚,我现在发露它。”如果有两项,就应当说“两项”;如果更多,就应当说“多项”。舍衣的时候,如果有两件或多件,也应当说:“尊者,这些袈裟是我超过十天的,应当舍弃,我现在把它们舍给僧团。”不会诵巴利语的人,也可以用别的方式说。 应当由一位聪明能干的比丘向僧团禀告:“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位名叫某某的比丘记得自己的罪,坦白、公开、发露它。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我就接受这位名叫某某的比丘的罪。”按照这个方式接受罪之后,应当对他说:“你看见了吗?”他答:“是的,我看见了。”再说:“以后应当守护。”他答:“好,我会好好守护。”如果有两项罪或多项罪,就按照前面的方式改变说法。 罪发露之后,应当说:“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件袈裟是名叫某某的比丘应当舍弃的,已经舍给僧团。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僧团应当把这件袈裟还给名叫某某的比丘。”这样,已舍出的袈裟就应当还给他。如果有两件衣或多件衣,就改变说法。

向僧众舍弃时,应该说“这件衣”或者“这些衣是我……”,然后说“我舍弃给诸位尊者”。接受忏悔的人也应当说:“诸位尊者请听我说,这位名叫某某的比丘忆念、披露、坦白、发露他的罪……若诸位尊者认为时机合适。”布施衣时也应当说:“诸位尊者请听我说,这件衣是名叫某某的比丘应舍弃之物,已舍弃给诸位尊者。若诸位尊者认为时机合适,请诸位尊者把这件衣还给名叫某某的比丘。”其余部分和前面一样。向个人舍弃时,应该说“这件衣”或者“这些衣是我……”,然后说“我舍弃给尊者”。舍弃之后,应当这样发露罪过:“尊者,我犯了尼萨耆亚巴吉帝亚罪,我发露它。”如果对方戒腊较浅,就应当称“贤友”。对方说“你看见了吗”或者“你们看见了吗”之后,他应当回答“是的,尊者”或者“是的,贤友”,然后说“我看见了”。接着对方说“你今后应当守护”或者“你们今后应当守护”时,他应当说“好,我会好好守护”。这样发露罪过之后,应当说“我把这件衣还给尊者”。如果有两三件,就按照前面所说的规则来理解。如果有两个人,就像对僧众那样舍弃;之后接受忏悔和归还已舍弃的衣,由他们中的一个人像对一个人那样来做。这是一切尼萨耆亚巴吉帝亚法的规定。衣、钵、坐具,只是物品本身不同;但面对的物品,应当说“这个”来舍弃。如果有多件,应当说“这些”。归还已舍弃之物时也是同样的规则。对已舍弃之物,怀着“这是他给我的”之想而不归还的人犯恶作。知道它已成为那人所有之后,若用借口强行夺回,就应当按物主放弃所有权的方式,估定物品价值后令他赔偿。

在毗舍离,因六群比丘、就持有超额衣这件事而制定:“最多十日。”这是此处的随制,是共通制定,是无命令的。没有舍弃而受用的人,犯恶作。就像这里一样,其他地方也都如此,所以后面不再重复说。还没超过十日,却以为超过了,或者心里疑惑,犯恶作。已经超过十日,却以为没超过,或者心里疑惑,一样犯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同样,对于没有决意、没有净施、没有舍弃、没有丢失、没有毁坏、没有烧掉、没有被抢走的东西,却以为已经决意等,也犯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在十日之内,已经决意、已经净施、已经舍弃、已经丢失、已经毁坏、已经烧掉、已经被切断、以信任而取用,以及对疯癫者等,无犯。这是行仪上的违犯。就像这一条一样,从这以后的其他条也一样。因为在两部巴帝摩卡中,巴拉基格和桑喀地谢思是戒的违犯,其余罪过是行仪违犯;或者活命违犯,或者见违犯,并没有什么罪过叫“某罪”。不过,因活命违犯的缘故,除了恶说之外,制定了六罪聚;因见违犯的缘故,以巴吉帝亚和恶作制定了二罪聚。这是这里的特征。这样,关于违犯的讨论到这里就结束了,后面不再讨论。衣料具备尺寸、属于自己、计入数目、已断系缚、有超额衣、超过十日,这里是五个条件。以咖提那为等起,非所作,非想解脱,非有心,制戒罪,身业,语业,三心,三受。

咖提那衣学处的注释终

2. 遗漏学处注释

在第二条学处中,“衣已完成时的比丘”这一说法,不应像前面那条学处那样取它的字面意思,而应理解为“比丘的衣已完成时”,也就是把这句话按所属关系来理解,而不是按工具格来理解。因为如果按工具格来理解,就成了“比丘应当做某种业”,但这里并没有这个意思;如果按所属关系来理解,则可以说得通:比丘的衣已经完成、咖提那已经撤除时,由于衣已完成和咖提那已撤除,他的束缚就断了,所以即使比丘仅一夜离开三衣而住,也构成犯戒。这里“以三衣”指的是通过三衣决意的方式所决意的桑喀帝等任何一件衣。“离开而住”就是与之分离而住。按照“一界村、多界村”等律文所说,在律中列出的十五种放置处——村、镇、城、住处、仓、楼阁、殿堂、殿楼、船、商队、田、谷场、园、寺、树下、露地——中的任何一处放下衣后,走到这些村等之外超过一臂的距离,直到天亮,这就是这里的简要说明;详细解释则见于《一切善见》。除了僧团认可之外,是指僧团为生病比丘授予不离三衣的认可;除了这种情况,没有得到认可之比丘,即使只一夜离开三衣而住,也应按前面所说的方式构成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只是这里经文表述不同,作“尊者,这是我的衣,离衣过夜,除了僧团认可之外,应舍”等等,这就是差别所在。

在舍卫城,因为众多比丘只穿着下衣和上衣就启程去乡间游行这件事。

“除了僧团认可之外”这一条,是这里的随制,是共通制定,不是命令性的。对还没离开衣的人,如果他想成已经离开,或者对此有疑惑,犯恶作。对已经离开衣的人,不论他想成已经离开、还是想成还没离开,或者有疑惑,都犯尼萨耆亚。同样,衣还没交出、还没舍弃,他却想成已经交出、已经舍弃等等,也犯尼萨耆亚。不过,在破晓之前已经交出,以及像最初咖提那学处里所说的舍弃等差别情形,不犯。得到认可的人在离开期间也不犯。如果病好了,就应该回来,或者就站在那里把衣交出;如果那时他的病或另一种病又发作,仍然算是已得许可。已决意衣、咖提那未敷展、未得认可、夜里离开衣住——这里是四条支。等起等项,和最初咖提那学处所说的种类一样。只是在那里,是以未决意、未净施为不作为;在这里,则是以未交出为差别。

关于存放衣学处的注释终

3. 非时衣学处的注释

第三,在比丘尼完成法衣时:应当以属格的含义来理解工具格。所谓非时衣,是指除了“未敷展咖提那衣时,雨安居的最后一个月;已敷展咖提那衣时,则为五个月”(《巴拉基格》649)所说的衣时之外,在其他时候产生的衣;还有在适时中,以“这是非时衣”的方式给与僧团,或以“我把这个给你”等方式给与个人的衣,这称为非时衣。若产生:这样的衣,通过自己得到份额的方式,从僧团、或从持经师等团体、或从亲戚、或从朋友、或作为粪扫衣、或用自己的财物(《巴拉基格》500)而产生;或者,从“诸比丘,这八种根本因是衣的产生:为界而给、为约定而给、为施食指定而给、为僧团而给、为两部僧团而给、为雨安居僧团而给、指定而给、为个人而给”(《大品》379)这八种根本因中的任何一种而产生。在这里,“为界而给”是指这样把界作为对象而给与:“我给界”,这个方法适用于一切处。在这里,界有十五种:分界、近行界、共住界、不离界、利得界、村界、镇界、城界、内界、掷水界、国界、邦界、王界、洲界、轮围界。其中,所谓近行界,对于有围墙的寺院,以围墙为限;对于无围墙的,以适合围墙之处为限。另外,应从比丘常集会处、或从位于边缘的斋堂、或从常住的住所起,中等体力的人两次掷石所及的范围内,应知为“近行界”。然而,这个界随住所扩大而扩大,随缩小而缩小,即使百由旬也仍是近行界。在那里给与的利得,属于所有在界内的人;比丘尼的入园许可、问讯住处、通知别住及敬悦、中断雨安居、依止、执取住处等规定,这一切也应依此界而了知。利得界:指国王、大臣等建造寺院后,划定周围一牛呼、或半由旬、或一由旬的范围,规定:“这是我们寺院的利得界,凡在此范围内产生的,一切都给我们的寺院”,这称为利得界。而在迦尸、憍萨罗等国的范围内有许多国土,其中,一个国土的区划是国界;迦尸、憍萨罗等国的区划是邦界;一位国王命令所及之处是王界;以海岸为界的大洲或小洲是洲界;一个轮围山环绕之内的范围是轮围界;其余如前文因缘谈中所说的方法。在这里,给与“给分界”的,只属于分界所在之处,界外乃至界隙之处也不属于。而给与“给近行界”的,则属于在界限内分界及界隙中的人;给与共住界的,不属于分界及界隙之处;给与不离界、利得界的,只属于包含在那些界内的人;给与村界等的,也属于那些界内结界的处所;给与内界、掷水界的,只属于包含在那里面的;给与国界等的,也属于那些界内的结界处所。因此,若站在赡部洲说:“我给铜掌岛的僧团”,那么从铜掌岛即使只去一人,也能为一切人执取。即使在那里有一位同分比丘为同分者取份额,也不应阻止。然而,若有人进入寺院,不说“某某界”,只说“我给界”,应问他:“界有多种,你是指哪一种而说?”如果他说:“我不知道这种分别,让界内的僧团执取吧”,则应由近行界内的人分配。

关于“为约定而给”:这里,“约定”指的是同利得的约定。具体应该这样做:当比丘们聚集在一座寺院里,想要把另一座寺院合并进来、使利得归于同一份时,应先提那座寺院的名字,说出某种理由,比如“某某寺院年代久远、利得微薄”,然后三次宣告:“僧团同意把那座寺院和这座寺院合为同一利得。”做到这一步,坐在那座寺院里的人就等于坐在这里一样;在那座寺院那边也应同样办理,做到这一步,坐在这里的人就等于坐在那里一样。当在一座寺院分配利得时,站在另一座寺院的人也有资格领取他的那一份。

关于“施食指定”:这里所说的“施食指定”,是指施主指定布施的处所。所以,当他说“我在常为我作务的地方布施”,或者说“在那个地方给吧”,那么在他设有常食供应的地方,或者他经常供养比丘吃饭的地方,或者他建造了任何住所的地方,到处都算已经布施了。不过,如果在某个常作务的地方比丘比较少,或者只有一件衣,那就把它记入纲目,按照他所说的来取。

对于“给僧团”这句话:在这里,进入寺院后说“我给僧团”而布施的东西,归属于已进入近行界内的人,以及界外与他们同属一个结合团体的人。所以,只要有人代为执取,即使还没到场的人也应分得一份。但如果是在近行界外见到比丘后说“给僧团”而布施,那就归属于同一个结合团体的那群人。至于距离十二手之远、还没到达团体的人,就分不到。

“给双僧团”在这里的意思是:凡是布施给双僧团的,其中一半应给比丘,一半应给比丘尼。即使只有一位比丘,或只有一位比丘尼,甚至对未受具足戒的人,也应当只给一半。如果说“给双僧团和你”,那么假如有十位比丘和十位比丘尼,就分成二十一份,一份给那个人,十份给比丘僧团,十份给比丘尼僧团。得到个人那份的人,也可以按自己的戒腊从僧团那份中取用。为什么?因为已经被“双僧团”这个说法涵盖进去了。如果说“给双僧团和塔庙”,方法也一样。不过在这里,塔庙并没有从僧团中分得的那一份,它只得到一份与个人份额相等的份额。如果说“给比丘僧团和比丘尼众”,那就不该从中间对半分,而要把比丘和比丘尼的人数算在一起再分。如果说“给比丘僧团、比丘尼众和你”,那个人不另外单独得一份,只从应得的那份中得一份。如果说“和塔庙”,塔庙就得到一份相当于个人份额的分配。如果说“给比丘们和比丘尼们”,也不该从中间对半分,而要按人数来分。其中涉及个人和塔庙的处理方式,和前面那种情况一样。就像以比丘僧团为首引出的方法那样,以比丘尼僧团为首也应同样引出。如果说“给比丘僧团和你”,个人不能单独获得一份,塔庙则能获得;如果说“给比丘们和你”,个人也不能单独获得,塔庙则确实能获得。

关于“安居僧团”这句话:如果进入寺院后说“我布施给安居僧团”,那么这份布施归属于那些在该处没有破坏安居、已经住满前安居的比丘,即使他们站在界外也能得到,其他人得不到。如果站在近行界外说“给安居僧团”,那么归属于在任何地方安居圆满、并且已经到场的所有比丘。如果说“给某某寺院的安居者”,那就只归属于在该处安居圆满的比丘,直到咖提那衣解除为止。如果从热季的第一天起就这么说,那就归属于在场的所有比丘,其他人得不到。

“指定后再布施”的意思是:先指定、划定范围,然后再布施。具体怎么做呢?比如,用“今天的粥”或“明天的粥”邀请比丘们,然后在那些人家里让他们喝了粥,之后说:“这些衣服,我要布施给那些喝了我这粥的人。”那么,这些衣服就只属于那些被邀请来喝了粥的人。用饭食、嚼食等来邀请的情况,也是同样的道理。

布施给个人,是指这样说:“这件衣我布施给某某。”这样隔着人布施;或者把衣放在脚边,说:“这是给你的。”这样当面布施。这是这里简略的说明,详细的解释在《善见律》里已经说过。因此,依据这八条论母项目,凡以非时衣的特征而得到的衣,这句话就是针对它而说的——“非时衣生起”。

“想要”就是“希望”。“应当赶快做”就是要在十天之内迅速做好。“如果不圆满”是指:如果还不圆满,也就是用来做决意衣的布料还不够做成一件衣,那件衣还没达到应有的量,还不足,就是这个意思。如果有期待,就是像这样:“某一天僧团会得到衣,那时我就会得到衣”——以这种方式,对僧团、僧团中的一群人、亲戚、朋友,或者从其他地方生起期待;或者想“我会得到粪扫衣”,或者想“我会用这些如法的物品换得衣”——这样对衣存有期待。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就是存放超过最多一个月,那就犯尼萨耆亚。不过,如果他的根本衣料细软,而期待的衣料粗厚,没法缝在一起,而且剩下的日子不多,一个月还没满,那就不应该勉强去做衣;应该等到得到期待的衣之后,在适当的时间内再做。如果得不到,就应该把期待的衣料决意为资具布。如果根本衣料粗厚,期待的衣料细软,就可以把根本衣料决意为资具布,把期待的衣料当作根本衣放起来,这样它又能得到一个月的宽限。按这个办法,一直到得到为止,都可以另拿一件衣当作根本衣放着。应当依照“尊者,这件非时衣超过一个月了,是我应舍的”这种方式,了解舍出的做法。

在舍卫城,就众多比丘接受了非时衣之后过了一个月的事例。

这是所制定的,属于共同规定,没有命令性质。从这里往后,全部内容和第一咖提那衣那段里说的一样。只是那里是超过十天,这里是超过一个月,这就是差别。其余都相同。

非时衣学处注释终

4. 旧衣学处注释

第四句里,“非亲属”就是不是亲属。从母亲这边或父亲这边算起,一直到第七代,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关系,这就是它的意思。“比丘尼”是指像释迦女那样,在清净比丘僧团或二部僧团中受具足戒的人。“旧衣”是指染色并做成如法衣之后,哪怕只穿过一次或披过一次,甚至只是当作受用物搭在肩上或头上走过路,或者当作枕头躺着,这也都算旧衣。“若令洗”是指:如果她说“洗吧”这样的话,或者用身体动作示意,或者用手递到对方手里,或者放在脚边,或者在十二肘范围内站着向上抛掷,或者派人送到他人手中,由她洗了,即为“已令洗”。在令染、令捶打的情况下,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她把衣交给在学尼、沙弥尼或近事女手中,为了洗而给,她若受具足戒后洗了,这样也是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如果衣已交给近事男或沙弥手中,他若转变性别(男根变为女根)受具足戒后洗了;或者衣已交给年少比丘,他也转变性别后洗了,都是尼萨耆亚巴吉帝亚。在令染、令捶打的情况下,也是同样的道理。“大德,这件旧衣我令非亲属比丘尼洗了,是尼萨耆。”依此处的这种方式,应当了知舍衣作法。

在舍卫城,因伍达义长老而制定了关于旧衣令洗之事,这是不共制。属于命令式,以“洗吧”等语命令;这样被命令的比丘尼,在生火、准备器具等一切操作中,比丘犯恶作。洗完刚举起、刚染色、刚捶打完毕,就犯尼萨耆亚。如果让她做洗、染、捶打三事或两事,以一事为缘犯尼萨耆亚,其余的事犯恶作。如果被说“洗吧”后她全都做了,仅以洗为缘犯一尼萨耆亚。如果说“在这件衣上该做什么就做什么”,那么一句话就犯一个巴吉帝亚和两个恶作。令依比丘尼僧团而仅一部受具者洗,不舍衣而受用;或令洗他人所有物、坐具、敷具;对亲属作非亲属想以及疑惑者,犯恶作。对非亲属作亲属想以及疑惑者,仍然犯尼萨耆亚巴吉帝亚。此后在类似处,我们将说“三巴吉帝亚”。如果是亲属、朋友,非亲属未被命令“洗吧”而自己洗;或洗未受用物或其他资具;或学尼、沙弥尼洗,无犯。对疯狂者等,无犯。旧衣性、在近处命令非亲属比丘尼、她洗等,是这里的三支。由作媒等生起,是作,非想解脱,非有心,制戒罪,身业、语业,三心、三受。

旧衣学处的注释终

5. 接受衣物的学处注释

第五项中,“非亲属”这一说法和前面讲过的一样,所以从这里往后,我们不再在别处讨论它。“衣”是指六种衣中任何一种可以用来作净的衣,这个道理适用于所有和衣相关的学处。如果哪里会有不同之处,我们就在那里说明。“若接受”在这里是指:用手递到手上,或者放在脚边,或者在说法时衣服被抛过来,即使超出近处再往上抛,如果接受,就成为已接受。任何人派送到未受具戒者手中,可以拿。心想“我要拿粪扫衣”而放在垃圾堆等处的粪扫衣,决意之后拿来,是可以的。“除交换外”是指:即使拿一片诃子等给出去,或者心想“我要给”而作意,这样交换而拿;除此以外,拿其他哪怕是可以作净的布、滤水布,都成尼萨耆亚。在这里,应当依照“尊者,这件衣,我从非亲属比丘尼手中接受,除交换外,应舍”这样的方式来了知舍的作法。

在王舍城,因为伍达义长老,就接受衣这件事制定了学处。“除了交换”是这里的补充规定,是不共制,是无命令制。为了拿而伸手等动作,犯恶作;一旦拿到手,就犯尼萨耆亚,应当舍,属于三句巴吉帝亚。对一边受具者,以及对亲属而起非亲想或疑者,犯恶作。在信任的人那里拿、暂时拿、在钵袋等不应受持的资具上拿、从在学尼或沙弥尼手中拿,以及疯子等人,不犯。衣料可以作净、没有交换、从非亲属手中拿,这是这里的三支。由作媒一类的事生起,是造作与非造作,其余和第四条相同。

关于接受衣物的学处的注释终

向非亲族乞衣学处的注释

第六节里说的“家主”,是指比丘当中还没出家的男人。“家主们”是指比丘尼当中还没出家的女人。这个道理适用于所有和家主相关的学处。“乞求”是指自己开口要,或者让别人去要。“除适时外”是指:如果有人衣服被割破或丢失了,那么除了这个适当时机之外,在其他时候只要一开口乞求,就犯恶作;一旦拿到手,就犯尼萨耆亚。这里舍衣的做法应当按这样的格式来理解:“尊者,这件衣是我在非适时向非亲族家主乞得的,应当舍。”

在舍卫城,因伍巴南达而就乞求衣一事制定。“除非在适时”在这里是补充规定,是共通规定,不属于命令性,是三句巴吉帝亚;对亲族作非亲族想或心存疑惑的,犯恶作。在适时,或向已受邀的亲族乞求,或为他人向已受邀的亲族乞求,或以自己的钱财获取,以及疯癫者等,无犯。所乞之衣可作净施、不在适时、向非亲族乞求、并因此获得,这里是四个条件。起源等与第四条相同。

向非亲族乞求的学处注释终

7. 关于“超过那个限度”学处的注释

第七节里,“那”指的是那件被割断或丢失的衣。“已持来”中,“abhi”是前缀,意思是“持来”,也就是“取”。“邀请”的意思是令人生起欲求,生起意乐和喜好,也就是用“你想要多少就拿多少”这样的话来邀请。又像“看出离为安稳”这句里“看”的意思一样,这里“已持来而邀请”是指用身体把衣拿到面前放好,或者说“从我们的衣库里,你们想要多少就拿多少”,这样以言语持来而邀请。“以内上为最上”是指这件衣以内衣和上衣为最高限量,也就是说下衣和上衣是它的最高限度。“从那里应接受衣”是指从持来的衣中,只应拿这么多衣,不应超过这个量。

这里应当这样判断:如果一位比丘已经决意受持的三衣中有三件丢了,他可以接受两件,穿一件下衣、披一件上衣,然后从同类的地方再找一件。如果有两件丢了,他可以接受一件。不过,如果他本来平时就只穿着内衣和上衣,那就可以接受两件,这样接受一件之后,数量就刚好相等。如果三件中丢了一件,那就什么都不能接受。如果两件中丢了一件,可以接受一件。如果只有一件,而那一件也丢了,可以接受两件。如果是比丘尼,五衣中丢了五件,可以接受两件;丢了四件,可以接受一件;丢了三件,那就什么都不能接受,两件或一件就更不用说了。无论如何,都应当以“内衣和上衣”为最高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去开口索要,就犯恶作;如果因此拿到了衣,就犯尼萨耆亚。在这里,应当按照这样的方式来做舍出:“尊者,我这件衣是向非亲族居士超过限度索要而来的,应当舍。”

在舍卫城,因为六群比丘的缘故,针对多衣乞求这件事而制定:这是共通制定的学处,不是因教唆而犯,属于三句巴吉帝亚;对亲族生起非亲族想,或者心里有疑惑,犯恶作。做了两件衣之后说“剩下的我来取”而接受;被告知“剩下的就归你”而接受;不是因为被割断或丢失等原因而布施的衣,接受它;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向已经邀请的亲族乞求;用自己的财物获取;以及疯癫者等——这些都没有犯。超过那个限度、以被割断等为理由、向非亲族乞求、并因此获得——这里有四个构成条件。起源等与第四项相同。

关于“过分学处”的注释终

8. 已备学处的注释

第八条:“专门指定给某位比丘”,就是像这样说“我要布施给名叫某某的比丘”,这样把对象指出来。“买衣的钱”,就是金钱之类用来买衣的资费。“已经备好”,就是已经准备妥当,收集起来放好了。“买来之后”,意思是交换过来、让人做好或者买来。“我要用衣覆盖他”,这是交易场合的惯用说法,在这里的意思则是“我要布施给名叫某某的比丘”。“如果在那里”,是指那位家主或女居士所在的地方,如果那位比丘之前没有受到邀请,前往那里,对衣生起差别(即指定特别样式或增加数量等)。“对衣生起差别”,就是生起特别的样式、额外的做法。为了说明他如何生起,说了“如果……那就好了”等语。其中“那就好了”是祈请语。“如果”是心中思量。“我”是指自己。“具寿”是对他人称呼。“如此或如此”,是长短等中的某一种。“基于想要好的”,就是以善好的欲求、特别的欲求用心执取,这与他“如果生起”这句相连。如果这样生起时,由于他的话语,把最初所意想的钱增加,买更好的衣,那么在他的行动中,比丘得恶作罪;由于获得,则成尼萨耆亚。这里应当依照“大德,此衣我先前未受邀请,前往未知家主处,对衣生起差别,成尼萨耆亚”这一方式,了知尼萨耆亚的作法。

在舍卫城,因为伍巴南达对衣作分别(指定)这件事而制定。这是共同制定的戒,非教令,属于三支的巴吉帝亚。对亲戚却当作非亲戚想,或者心里有疑惑,犯恶作。想要让人买贵价的衣,或者便宜的说“用这些钱给我另一种这样的衣”,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向已经被亲戚允许的人请求,用自己的钱财取得,以及疯子等人,无犯。对衣有更多贪求、向非亲戚请求、由此获得,这里是三个支分。集起等与第四条相同。

关于预备学处的注释终

9. 第二预备学处的注释

第九条:应当依照同样的方式理解其含义。这里所说的,和前一条随制戒确实很相似,区别只在于:前一条中是让一个人感到为难,而这里则是让两个人感到为难,这就是二者的不同之处;其余内容全都和前一条相同。就像对两个人一样,如果让许多人感到为难而取得,也应当知道同样犯戒。在尼萨耆亚的处置方式中,应当知道按照这样的说法来表达:“尊者,这件衣是我先前没有事先邀请,就前往非亲属的在家人家中,作了指定而犯尼萨耆亚。”只是言辞上有所不同。

第二预备学处的注释终

10. 国王学处的注释

第十条:“王财”是指他有从国王那里得来的、可以享用的财物,所以叫“王财”;也写作“王财”,意思是他有来自国王的财物。“衣资”是指金银等不合法之物。“遣送”就是派人送去。“以此”等话,是为了说明来源清净才说的。因为如果派人送时说“把这个给某某比丘”,那么由于来源不清净,比丘针对不合法之物,连净人也不应指示。“已带来”就是已经送到。“不,我等”等话,是为了说明:即使按净法带来的衣资,也会因为使者这样的言辞而变成不合法,所以应当拒绝。黄金、白银、铜钱、摩沙迦,这四种是尼萨耆亚物;珍珠、宝石、琉璃、贝壳、石头、珊瑚、红宝石、猫眼石、七种谷物、奴婢、田地、宅基、花园、果园等,这些是恶作之物,无论为自己,还是为塔庙、僧团、团体、个人,都不能接受。因此,为了说明不能接受,才说“不,我等”等话。

“我们接受衣”这句话,因为是专门为我而带来的,所以应当这样说,因此才这么说。“适时”是指合宜、恰当的时候,意思是:当我们有需要的时候,就接受如法的衣。“作务者”就是净人。“应当指出”这句话,因为“尊者有没有什么作务者”这样的净语已经被允许了,所以指出是被开许的。但如果使者问“谁来拿这个”或者“我该给谁”,那就不应该指出。“园民或近事男”这句话是就合适与否而说的;不过除了五位同法者以外,任何净人都可以。“这位,贤友”这句话是为了显示比丘的净语而说的,因为正应这样说,而不应说“给他这个”等。“我已指定”就是我已经吩咐,意思是:如果你们需要衣时,他会给衣,要这样说。因为使者这样告知后,才可以催促他,而不是把东西交到他手中后,仅因他离去就催促。但如果“这位是作务者”当面被指出,而使者又当面把买衣的钱交到他手中,说“买了长老的衣后给他”然后离去,这样即使没有说“我已指定”,也可以催促。但如果使者正要去时对比丘说“我要交到他手中,你们可以拿衣”,或者派另一个人去告知,这样则连那一位也可以催促。这里“由使者”只是说法而已。即使自己带来而这样实行,对他也同此相。“贤友,我需要衣”这是显示催促之相。如果以言语催促,这句话无论用何种语言,其义都应说出;但不应以“给我,拿来给我”等方式来说。“令成办”就是像这样发语,催促三次而让他获得,便成为成办。“此是善的”就是这是善妙的。

“最多六次”这句话,是表示抽象状态的中性词。因为最多六次,他必须为了那件衣而默然站着,不能坐下,不能接受食物,不能说法。但当被问“你为什么来”时,只应该说“贤友,你知道了”这么多而已。如果他坐下等等,就破坏了站处,毁掉了来的理由,这是为了显示以身催促的特征而说的。在这里,以最高限度允许了三种催促和六种站处,所以允许了催促的两倍站处。因此,如果他只是催促而不站着,可以得到六次催促。如果他只是站着而不催促,可以得到十二个站处。如果两者都做,则一次催促应减去两个站处。其中,如果有人同一天反复前去催促六次,或者只去一次而说“贤友,我需要衣”六次;同样,同一天反复前去站十二次,或者只去一次而站在各个站处,他也破坏了一切催促和一切站处,更何况在不同日子这样做呢?这是此中的决断。然而,如果施主自己去净人那里坐下,即使催促一百次也可以。如果两者都没有指出,而且是口裹净人和背面净人,则不应该对他说任何话。这样,这里就显示了十种净人。

“比那更过分”是指:超过了所说的催促和站立的限量。“尼萨耆亚”是指:如果进一步努力,那么在所有加行上都犯恶作;由于得到了衣物,就构成尼萨耆亚。这里应当依照这样的方式来了知舍弃之法:“尊者,我的这件衣通过超过三次催促、超过六次站立而促成,是尼萨耆亚。”所谓“他的衣金从哪里带来”,就是从国王那里,或者从王臣那里,为这位比丘带来了衣金。“yatvassā”也是一种读法,意思完全相同。“在那里”是指到那位国王或王臣那里,因为这里此语是处格,意为“在附近”。所谓“那对那位比丘没有任何利益”,是指那笔衣金对那位比丘连极小的作用也不能成办。“诸尊者当自取用”是指诸尊者当取得己财,“愿你们己财不坏”是指愿你们之己财不损,“此乃于彼随顺”是指此乃于彼之随法性,即随顺出世间法,义为行法。是故,不这样做的人,于破行而得恶作。

在舍卫城,因为伍巴南达的缘故——当有人对他说“尊者,请今天留下来吧”时,他没有留下来——由此事而制定。这是共通制定、非特定指令而制,属于三句巴吉帝亚。在催促不足的场合,如果自认为超过、或者心存疑惑,就犯恶作。没有催促而得到、施主催促后才给、以及疯狂者等人,则无犯。指明净人比丘、由使者未亲手交付、为此更作努力、因那努力而获得——这是此处的四个要素。等起等项,与第四学处相同。

关于国王的学处注释终

第一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