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共巴拉基格

巴拉基格篇解释(二) · 22 段

5. 关于膝上圆学处的注释

在不共戒条中,先说四条巴拉基格里的第一条。“有染心”是指被身相触的贪欲所浸染、沾湿,这就是它的意思。第二句也是同样的道理。“对男子补特伽罗”是指对具有觉知、属于人类、被称为男子的补特伽罗,与他进行身相触。“锁骨以下”是指自己锁骨以下。“膝上圆轮”是指膝盖骨以上,这里上臂也包含在“膝上圆轮”里面。“触摩”是指摩擦,不离开所碰的地方,就在那里碰触。“遍摩”是指来回移动。“握持”是指仅仅抓住。“碰触”是指不摩擦而只是接触。“按压”是指抓住肢体后用力压。“若接受”是指:如果比丘尼在自己按规定划分的身体部位上,接受男子对她做上述触摩等行为,或者自己以这个身体,怀着接受的心去碰触男子身体的任何一个部位,她就成为所谓的“膝上圆轮巴拉基格”——这是这里的简要说明。

在《疑惑度疑·第一巴拉基格注释》所说的“因缘、人、事”等详细抉择中,这些制立全都是不共的;所以从这里开始,说完随制之后,我们不再说“这是共通制立”,也不说“这是不共制立”。至于教诫,哪里没有教诫,那里就什么都不说;哪里有教诫,就只在那里说。犯相的考察,前面已经说过了。

其余的内容则要在各处都说明。这里先讲这一点:这条学处是在舍卫城,因孙达莉难陀而制定,事由是发生身相触。一方有染心时,以按界定范围的身体触碰男子的身体;双方都有染心时,用身体触碰与身体相连之物,或者用按界定范围的身体相连之物、或者用其余的身体触碰对方的身体,犯土喇咤亚。对夜叉、饿鬼、黄门、畜生、人形非人,双方都有染心时,即使以按界定范围的身体触碰对方的身体,也犯土喇咤亚。但如果男子没有身相触的贪欲,即使是在巴拉基格的范围内,也只是土喇咤亚。在其余情形中,比如用身体相连之物触碰身体相连之物等种种差别,以及在淫欲贪、居家情爱等一切情况下,都犯恶作。不是故意、失去正念、不知道、不接受,以及疯癫者等,无犯。其分支、等起等,应按照比丘巴帝摩卡中身相触学处所说的方法来理解。

关于“膝上圆轮”学处的注释终

6. 覆藏罪学处的注释

第二项中,“对众”是指对其他比丘尼。“住立”是指仍保持比丘尼的身份。“命终”是指已经死了。“灭失”是指因为身份被灭失而自己消失,或者被别人灭除。“离去”是指转投外道。“我先前已知晓,尊者们”这句话,是为了显示她说话的时间。不过,当一位仍保持比丘尼身份的比丘尼知道她犯了巴拉基格之后,说“我现在不把这件事告诉任何人”,就在她放下责任的那一刻,她便成为所谓的覆藏巴拉基格。

这条学处是在舍卫城,因偷兰难陀比丘尼而制定,事缘是她既不自己举罪,也不向僧众告发。这里其余的内容,应当完全按照《有虫品》中“覆藏粗罪学处”所说的方式来理解。不同的是:在那里犯的是巴吉帝亚,在这里犯的是巴拉基格,只有这一点差别,其余完全相同。

覆藏罪学处的注释终

7. 随顺被举者学处的注释

在第三条里,“被举”是指在不见罪等情形中被举。“依法”是指依真实的事由。“依律”是指先呵责、再劝诫。“依师教”在这里也是指先呵责、再劝诫,这个做法本身就叫做“师教”。“不敬”是指:对作出举罪甘马的僧团,或对那里,或对其中所属的团体或个人,或对那个甘马,缺乏恭敬,不顺从正行,这就是它的意思。“无补救”是指缺乏补救,也就是未被出罪、未复归的意思。“未作同伴”是指:在同一甘马等共住关系中,以同伴身份共住的比丘才叫同伴;如果某人和他们没有这种共住关系,他们就没有成为他的同伴,所以他就叫“未作同伴”,意思是没有进入共住同伴的身份。“随顺”是指:那个被举的比丘还处在被举状态时,那位比丘尼持有什么见解,就以执取那种见解的方式去随顺他。这位比丘尼被诸比丘尼依照“僧团分裂学处”等处所说的方式,分别地以及在僧众中被劝谏,如果她仍不舍弃这件事,在劝谏甘马结束时,就叫作“随顺被举者”,犯巴拉基格。

在舍卫城,因偷兰难陀比丘尼而制定,事由是“随顺被举者”。作白时犯恶作,两次甘马宣告时犯两个土喇咤亚,到第三次甘马宣告时,在“谁不同意,谁就说”这句话说完时犯巴拉基格。非法甘马则犯三个恶作。其余部分应依照“僧团分裂学处”等处所说的方式来了知。

关于随顺被举者学处的注释终

8. 八事学处的注释

在第四条中,“染心”是指被世间贪着、与友人交往而产生的身相触贪欲所染污。这个意思在《锡兰母典注》中已经说过,而《善见律》则对它作了辨析,第二个词也是同样的道理。至于“男人捉手”等情形中,凡是男人所作捉手的行为,就称为“男人捉手”;捉僧伽衣角也是这样。这里“捉手”是指捉持任何不属于巴拉基格范围的肢体,“捉衣角”是指捉持任何穿着或披覆之物。“或站立”等情形中,为了从事名为身触的非正法,站在男人手能触及之处,或站在那里与他交谈,或被男人说“到某某地方来”而前往那个约定之处,或允许那个男人前来,或进入被任何事物遮蔽的隐蔽处,站在男人手能触及之处而以身相触,应当这样理解其含义。此亦巴拉基格:如前诸条所述,此比丘尼为了从事名为身触的非正法,顺次或逆次圆满这八件事,即名为“八事巴拉基格”。

在舍卫城,针对六群比丘尼,制定了第八事——圆满事。前往约定处时,每走一步犯恶作;刚进入男人伸手可及的范围,犯土喇咤亚;允许男人靠近时,也犯恶作。进入伸手可及的范围犯土喇咤亚,其余每一事各自都只是土喇咤亚,第八事圆满时犯巴拉基格。不过,在每一事中即使违犯一百次,只要说出来(忏悔)就得以解脱,但这里应当知道这是可计数的罪。也就是说,作出“我从今以后不再犯”的决意而说出(忏悔)的,是可计数的罪,算入已说出的计数中,不构成巴拉基格的条件。因此,如果犯了一事之后,作出决意说出来(忏悔),后来又因烦恼再犯,再说出来(忏悔),这样乃至圆满第八事,也不犯巴拉基格。但如果犯了之后,想着“我还要再犯别的事”而强行说出来(忏悔),她的这个罪就是不可计数的,虽然说了也等于没说,构成巴拉基格的条件。不是故意的、失念的、不知道的、不乐意的、疯狂等的,无犯。身相触的贪欲、强行(忏悔)、圆满第八事,这里是三个条件。从谏劝而生起,作与不作,想解脱,有心,世间所呵责,身业,语业,不善心,两种受。

八事学处的注释终

诸师,已诵八项巴拉基格法。这句话的意思是:为比丘而制定、与比丘尼共通的有四项,加上这四项,如此依照诵巴帝摩卡的次第,已诵出八项巴拉基格法,应当这样理解这里的含义。其余内容,应按照《比丘巴帝摩卡注释》中所说的方式来了知。

在《度疑》的巴帝摩卡注释中

在比丘尼巴帝摩卡中

《巴拉基格释义》注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