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罗夷篇

28 段

巴拉基咖篇

为了比丘尼们的利益,世尊宣说了巴帝摩卡;

那依怙(世尊)所宣说者,如今对其注释的次第已至。

共通波罗夷

1……4. 行淫法学处释

其中,“请听我说”等语句的含义,应依比丘巴帝摩卡注释中所说的方法来理解。只是“尊者!圣尼!”等称呼,在此处与彼处仅有言辞与性别词形的差异。又因为比丘尼不存在舍戒一事,故对于比丘尼,不述“已具学处与共住、不舍学处、不示羸弱”,而说“若任何比丘尼,以染污心行淫欲法”。其中,“以染污心”是指与淫欲贪着相应的欲望和喜好。若无欲心,遭强力侵犯者无罪。因此,凡圆满受具足戒的比丘尼,对于人、非人、畜生中的男性、双性人及黄门,不论有命或无命、有覆盖或无覆盖、已完全插入或仅少许插入,其女根在自身的大便道、小便道、口三道中,无论有覆盖或无覆盖,乃至仅如芝麻果大小、未被自然风吹触的空旷处,以欲心自行插入,或由他人插入时,在插入、已插入、住于其中、拔出的每一个阶段,若于任何一项生起接受之心,即成为波罗夷。其余在此处及以下诸共同学处中,应依循已说的方法来理解。

不共波罗夷

5. 膝上圆轮学处解释

在不共波罗夷中,先说四重波罗夷的第一条。“有染心”是指被身触贪欲所浸染、湿润的意思。第二句也是如此。“对男子补特伽罗”是指对具有觉知、属于人类、称为男子的补特伽罗,与之进行身触。“腋下”是指自己腋窝以下。“膝上圆轮”是指膝盖骨以上,此处上臂也包含在“膝上圆轮”之内。“触摩”是指摩擦,在不移开所触之处的情况下,就在那里触碰。“遍摩”是指来回移动。“握持”是指仅仅抓住。“碰触”是指不摩擦而仅仅接触。“按压”是指抓住肢体后用力压。“若接受”是指:若比丘尼在自己依规定划分的身体部位上,接受男子对她进行上述触摩等行为,或者自己以该身体,怀着接受之心去碰触男子的任何身体部位,她便成为所谓的“膝上圆轮波罗夷”——这是此处的简要说明。

在“缘起、人、事”等(《疑惑度疑》第一波罗夷注释)的详细决断中,由于所有这些都是不共制立,因此从此处开始,我们不再在说明随制之后,接着说“此是共通制立”或“此是不共制立”;于教诫中,若某处无教诫,则不置一词,若有教诫,则仅就彼处而说;关于犯相的考察,已如前说。

其余部分则应在各处说明,今即说此:首先,此学处是在舍卫城,因孙达莉难陀比丘尼而制立,以进行身触为事。若一方有染心,以依规定划分的身体触男子之身;若双方有染心,以身触身所系物,或以依规定划分的身所系物或其余身体触彼男子之身而行触摩者,犯偷兰遮。若双方有染心,以依规定划分的身体触夜叉、饿鬼、黄门、畜生、人形(非人)之身而行触摩者,亦犯偷兰遮。然而,若男子无身触之贪欲,即使在巴拉基卡范围内,也仅犯偷兰遮。在其余以身所系物触身所系物等差别中,以及在淫欲贪、家居情爱等一切情况下,犯恶作。若非故意、无念、不知、不接受,以及疯癫者等,无罪。其分支、等起等,应依比丘巴帝摩卡中身触学处所说的方法来理解。

双膝圆轮学处释毕

6. 覆藏罪学处释

第二(条)中,“对众”是指对其他比丘尼。“住立”是指住于(比丘尼)性别中。“命终”是指死亡。“灭失”是指因性别灭失而自己消失,或被他人灭除。“离去”是指转入外道。“先前我曾对圣尼们说”这句话是显示她说话的时间;然而,当住于性别中的比丘尼知道(她)犯了巴拉基卡后,心想“我现在不将此事告诉任何人”,仅在放下责任的那一刻,她便成为所谓“覆藏罪巴拉基卡”。

此学处于舍卫城,因偷兰难陀比丘尼而制,以“不自举罪,亦不告众”为事缘。其余内容,应依《有虫品》中“覆藏粗罪学处”所说之理来了解。在那里是波逸提,在此处是波罗夷,仅此差别,其余皆同。

覆藏罪学处释毕

7. 随顺被举者学处释

第三条中,“被举”是指因不见罪等而被举者。“依法”指依真实事由。“依律”指通过呵责与驱遣。“依师教”中,呵责与驱遣的作法即名为“师教”。“不敬”是指对执行举罪的僧团、对其中的团体或个人,或对该举罪行为不恭敬,即不顺从正行。“不欲出罪”指不欲出罪,即不顺从。“未作同伴”:于同一羯磨等共住中,以同伴身份共住的比丘名为同伴;若他未与他们共住,他们即未成为其同伴,故名为“未作同伴”,即未入共住同伴之义。“随顺”:该被举比丘处于被举状态时,若有比丘尼与他见解相同,即随顺执取其见。该比丘尼应由诸比丘在僧团中,依照“僧团分裂学处”等处所说的方式进行别谏;若不舍弃此事,于如法谏劝羯磨结束时,即名为“随顺被举者”,犯波罗夷。

此学处于舍卫城,因偷兰难陀比丘尼而制,事为“随顺被举者”。作白时犯恶作,二白羯磨时犯二偷兰遮,至第三白羯磨,于“若不同意者当说”之语满足时犯波罗夷。非法羯磨则犯三恶作。余者应依“僧团分裂学处”等处所说之理趣了知。

随顺被举者学处注释完毕。

8. 八事学处释

第四条中,“染心”指因世间贪着与交结而产生的身体接触欲贪所染污。此义于《锡兰母典注》中已有说明,而《善见律》则对此作了辨析,第二词也依循同样的理趣。至于“男人捉手”等情形中,凡由男子所作之捉手,即称为“男人捉手”;捉僧伽帝衣角也是如此。此处“捉手”指捉持任何不属于巴拉基咖范围的肢体,“捉衣角”指捉持任何穿着或披覆之物。“或站立”等情形中,为了从事名为身触的非正法,立于男人手可及处,或立于该处交谈,或于男人说“来某处”时赴其约定,或允许该男人靠近,或进入任何隐蔽处,立于男人手可及处并收摄身体,应如此理解其义。“此亦巴拉基咖”指如前诸条所述,此比丘尼为了从事名为身触的非正法,顺次或逆次圆满这八件事,即名为“八事巴拉基咖”。

于舍卫城,因六群比丘尼而制定了第八事的圆满罪。赴约定时,每一步犯恶作;刚进入男人手可及处,犯粗罪;允许男人靠近时,也犯恶作。进入手可及处犯粗罪,其余每一事各自只犯粗罪,至第八事圆满时,犯巴拉基咖。然而,若于每一事中虽违犯百次,但已出罪,则这些罪已得解除,此处当知这是“可计次罪”。也就是说,作出“我今不再犯”的决意而出罪者,其罪为可计次罪,被计入已出罪之数,不构成巴拉基咖的支分。因此,若犯一罪后,已作决意出罪,后又因烦恼而再犯,再出罪,如此乃至圆满第八事,也不犯巴拉基咖。若犯后决意“我当更犯余事”而强行出罪,其罪则为不可计次罪,虽作出罪,如同未出罪,仍构成巴拉基咖的支分。无故意、失念、不知、不乐意、疯狂等情形,无罪。身触欲贪、强行出罪、圆满第八事,这是此处的三个支分。谏劝生起、作作、舍想、故心、世间诃、身业、语业、不善心、二受。

八事学处释毕

“诸师,已诵八项巴拉基咖法”的意思是:为比丘而制、共通于比丘尼的四法,“以及此四法”,如此依诵巴帝摩卡的次第,已诵出了八项巴拉基咖法,应如此理解此处之义。其余内容,应依照《比丘巴帝摩卡注释》中所说的理趣了知。

《度疑》巴帝摩卡注释中

在比丘尼巴帝摩卡中

巴拉基咖释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