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业道品

3. 界相应复注 · 25 段

《无定经》等的注释

107-108“从此之后”是指从这第二品往后的那些经。“第一”是指在第一品中的最初那部经。那为什么在这里会这样开示呢?所以他说:“当这样说时”等等。

《无定经》等的注释终

3-5.《五学处经》等经的注释

109-111“称为谷酒与果酒”,是指称为面酒等类的谷酒,以及称为花酒等类的果酒。由于能令人沉醉,所以称为“酒”。之所以说“谷酒、果酒、酒类放逸处”,是因为“以此而沉醉”的缘故。“住于彼”的意思是,以放纵的方式沉溺于那种放逸之中。其余的部分在第三和第四经中很容易理解。

第五里,为了解释那些词句,开始说“第五”等语。其中,从世俗的说法来讲,“命”就是指有情;从究竟意义来讲,就是指命根。夺去那个命,就是在它还存在期间夺去,或者越过之后,用刀杖等制伏它、让它倒下;不是让它慢慢倒下,而是让它迅速倒下,这就是意思。“以身或语”取走“不与取”的、属于他人的东西。“取”就是拿。“邪”就是不正确,是就应受呵责而言的。“妄”就是不实的事情。“说”就是带着欺骗而说。因为让人失去所爱、变得空虚,所以是“离间语”;或者说它分裂、伤害其他有情,就是这个意思。“刺心语”:通过这个说明,以刺伤他人心要的方式生起的、完全粗暴的思,就叫粗恶语。“贪欲”这个词在贪染的用法上已经固定下来,所以说“意思是对他人的财物有贪染的习性”。“嗔恚”就是因嗔恨而败坏。因为舍弃了本性,所以变成腐坏,达到应被善士呵责的状态。像“没有布施”等这样展开的无有见、无因见、无作用见,就叫属于业道的邪见。属于邪性、与出世间道对立的一切颠倒之见,也都是邪见。

“他们”是指那些业道。从世俗言说的角度来说,只是依靠被根所系缚的概念施设而已。在畜生道等当中,“等”这个字包含了饿鬼。因为加行、事相重大等原因,罪过就重大,这是由于由那些缘所生起的思力量强大的缘故。如果与前面所说的缘相反,也应当知道:依各自的缘,由于思的力量强弱,罪过有轻有重。“神力所成”是指由业报神通所成,就像用牙啄击等那样。

在淫欲行为中,指两种淫欲行为:与自己的妻子行淫,以及与他人妻子行淫。这些之所以也称为“欲”,是因为它们也是志趣低劣的人所做的事。“邪行”就是应当受到呵责的行为。它之所以应当受到呵责,是因为极其卑劣,所以说“极其受谴责的、低劣的行为”,这是指以非法为意图,也就是以从事非法为意图。“由同族守护”,指由同血族的人守护。“由法守护”,指由共同持法的人守护。“有主女”,就是有守护者的女人。如果跟某个女人行淫就会被处罚,她就是“有罚女”。为了娶作妻子而用钱财买来的,是“财买女”。因为爱欲而一起生活的,是“爱欲共住女”。为了财富而一起生活的,是“财富共住女”。为了布匹而一起生活的,是“布匹共住女”。摸了水钵之后娶来的,是“水钵执取女”。拿掉头垫之后娶来的,是“除垫执取女”。被抢掠来的,是“旗掠女”。临时被捉来的,是“片刻女”。以压制对方的方式违犯,就是邪行,罪过很重;如果双方意愿相同,就不是这样。即使有压制对方而违犯的情况,如果被压制的一方接受了行淫的方式,而先前生起的淫欲念头中并没有主动策励行淫,那么被压制的一方就不构成邪行——他们是这样说的。有淫欲之心时,没有策励的行为,这不算什么,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女人并没有策励行淫的行为。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即使更早生起了淫欲之心,她也不构成邪行,同样,男人如果没有策励行淫的行为,也不构成邪行。因此,按自己意愿进行的算三种,被强迫进行的算三种,总共以未列举的方式说为“四种要素”。

所谓“习行微弱”,是说:以某个不善的思而说胡话时,由于它生起的时间很短,又没有反复串习,所以这个思就变得非常软弱无力。

以“前缀”来说明词义差别时,所谓“界”(dhātu,词根)一词是指表达特定含义的语词。对于“贪求”(abhijjhāyati)这个词,已经解释了“面向他人的财物”等含义。“朝向那一点”是指由于对那件他人财物的贪染而倾向它。应当知道,前缀abhi与词根jhe在“贪染”这一含义上已经固定搭配。对谁的财物生起贪求,如果那财物功德小,罪过就小;如果功德大,罪过就大——应当依照这种方式来理解此处罪过轻重的区分。因此说“如同不与取”等。应当知道,仅仅凭自己的心,就已经把他人之物转归自己了。

他生起嗔害心,想要破坏对方的利益和安乐;一旦因缘具足,就会破坏那个他所嗔恨的对象的利益和安乐。用“但愿”这个词,就像在贪欲中显示把别人的东西完全当成自己的一样,这里用“但愿”显示的是:一心只想着毁灭对方,这种心念是彻底而决然的。正是由于嗔恨这样残酷地运作,业道才得以成立。

因为不能如实把握,所以把无常等本性执取成常等。邪见就是颠倒地看。就像杂秽语一样,这里通过习行的不广大与广大,说明邪见有小罪和大罪的差别。于事,是指所执取的事物。对所执取相状的颠倒,是指邪见把所执取的相状颠倒了。以如是性,是指依照自己所执取的相状,那邪见或所执取的事物的显现,就是“它就是这样,不是别的样子”。

“法性”就是自性。“分类”就是从心所的分类来说,意思是:凡属于那个分类的,就是这个意思。“唯是思法”就是唯以思为自性。关于“按顺序七者”,这里有人问:思在阿毗达摩的业道中并没有被说到,那么按顺序七种业道就不成立了吗?不是这样,因为它没被说到另有原因。并不是因为思不是业道才不在业道这一类里说它,而是因为思有时候是业道,并非任何时候都是业道,由于它的业道性不确定,所以没被说到。可是,当它具有业道性的时候,把它归入业道这一类并没有被排除。这里有人提出:如果因为思并非一切时候都具有业道性,其业道性不确定,所以不在业道类里说它;那么贪欲等也有还没达到业道性的时候,它们的业道性也不确定,岂不是也不该在业道类里说它们?这并不成问题,因为贪欲等是以其业道性以及与业道同类的性质而在那里被说到的。如果这样,思也应该在那里被说到吗?确实如此。不过,思作为杀生等业道,它的业道性是明显的,所以就不再说它了。因为对于思,经中有这样的话:“诸比丘,我说思就是业”,又说:“诸比丘,三种身思是不善身业”等等,从这些说法来看,思的业性是明显的。而且,业本身就是作为善趣与恶趣以及在那里生起的苦乐的道路而运作,所以被称为“业道”,因此思的业道性是明显的。然而,贪欲等是以思的策动为本质而成为善行与恶行,是以思所引发的背后推动者的状态而成为善趣与恶趣以及在那里生起的苦乐的道路,所以它们的业道性并不那么明显。因此,为了以那种自性来显示它们,就在阿毗达摩中以业道类的方式说到了它们。或者应当理解为:思因为不是那种类型,所以没有和它们一起被说到。“到达根本”就是到达根本的教导,意思是:在宣说具有根本自性的诸法时。

不与取以有情为所缘,这种说法和“五学处只以微小者为所缘”这句经文相冲突。因为杀生等恶戒以什么为所缘,远离这些恶戒也就以什么为所缘,毕竟远离就是依所应违犯的对象而成立的。或者说,“以有情为所缘”是就被称为“有情”的诸行所缘而说的,所以并不矛盾。正如《消除痴暗》中所说:“这里那些被称为‘以有情为所缘’的学处,是因为它们把被概念化为‘有情’的诸行本身当作所缘。”此后的各处也适用这个道理。另有一派认为,由于将不同类的事物执取为“女人、男人”,所以是以有情为所缘。像“一种所见,两种所闻”等杂秽语中,是以见、闻、觉、知为缘的。同样,在“贪欲”这里,“同样”一词也衔接了“以见、闻、觉、知为缘”这一点,并不是仅从以有情诸行为所缘的角度来说的,因为也可以依据见闻等而生起贪求。至于宣说“没有化生有情”的邪见,其意图也是说明它唯以三界法为所缘,所以才说它以诸行为所缘。那么,邪见怎么以广大法为所缘呢?是从共通性来说的。因为当宣说“作善作恶的诸业没有异熟果报”时,实质上连色界与无色界的法也被一并执取了。

国王们多数时候都很快乐,所以他们即使笑着说“把贼杀了”,那笑也是针对别的对象的。因此论中说:然而他们作决定时的思,唯独与苦受相应。那笑本身并不是中舍受,而是乐受。在这里,应当依据“诸欲的集起”等教导来理解受的差别。由贪生起的妄语,可以是乐受或中舍受;由嗔生起的妄语,则是苦受。因此,妄语可以是三种受。依照这个道理,对于其余的不善业,也应当依据“贪是诸业集起的因”等教导,适当地了解受的差别。

杀生以嗔和痴为两个根,这是就与它相应俱生的根来说的。因为从“根”的意义上讲,起到助益作用的是嗔这一类特定的心所;但如果从“因缘根”的角度来理解,杀生也可以说是以贪和痴为根。因为一个愚痴的人,也可能为了贪图一块肉之类的利益而去杀害有情。正因如此才说“贪是诸业集起的因”等等。对其余的恶行,也应依同样的道理来理解。

没有受持戒律的人,在条件具足、面对当下应当违犯的对象时,所生起的远离,是自然远离。通过受戒而生起的远离,是受持远离。为了彻底断除烦恼而与道相应的远离,是断除远离。在这里的经文中,虽然只提到了远离,但在《学处分别》中,也引述了思并加以说明,所以论师把这两者都取来,说:思也算在内,远离也算在内。

为了说明“以无恶戒为所缘、以命根等为所缘的心如何断除恶戒”,才说了“然而”等那段话。这些心因为以远离杀生等的方式生起,所以就是凭着以那些恶戒为所缘,来断除它们。因为确实不可能针对那同一个东西,靠它本身来把它断除,由于还没有脱离它。

无贪欲……等等……远离的人,意思是正在舍弃贪欲的人。因为并不存在对意恶行的远离,单靠无贪欲等本身就已经成就了它们的舍弃。

《五学处经》等的注释终

第7章 十支经的注释

113依邪性与正性故:这里,“邪的状态”就是邪性,“正的状态”就是正性。以各种方式生起的不善蕴,就是邪念;邪智也应当这样理解。因为智本身并没有所谓的邪的状态。所以,“邪智者”的意思就是“邪智”,指的是不如理生起的心念。“以邪省察故”,是指以邪的、不如理的方式对邪见等加以省察。“善解脱”:了知原质与原人之差别,把“脱离功德之后,我在自我中安住”之类的不善状态,当成“善解脱”来执取并安住,这样的就是邪解脱者。“正省察”,是指对禅那、解脱等,以正确、不颠倒的方式进行的省察。

《十支经》的注释终

第三品的注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