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界相应复注

135 段

第三 界相应

第一 种种品

1. 界种种经注释

8585.「第一」:因为在此因缘品中,它是相应诸经中最初结集的。所说「无众生义、空性义」:由于仅仅是法,故称“无众生性”;由于常、乐、我皆空无之义,故称“空性”。「自性义」:即如实自性之义。以此自性而有“持”的含义,因此得到“界”的名称。「界种种」:各自的体性互不相同,即名“界种种”。名为“眼”的净色,就是眼净色。此净色以能见的作用而称为“眼”,以无众生、空性的含义而称为“界”,故称「眼界」。「以眼净色为依处」:即以眼净色为依止而生起。其余诸句,义亦同此。两种领受意界与一种唯作意界,此三都是意界,因为它们唯以“思量”为作用,故称「意界」。从受等开始……乃至涅槃,皆属法界,因其舍弃各自的差别想,而以共通之想而被了知。因此,这些法在有关“处”的教示中,即被称为「法处」——因为它们不像色处等,有能被其他识所缘取的样貌。「一切」:指六类七十二种意识。「属于欲界的」:因其摄于欲界之中。「最后二者」:即法界与意识界。

界种种经注释结束。

2. 触种种经注释

8686.「触的种种性」:依生类、后续、所缘等方面的差别而有种种。因为生起因缘的差别,所生起的触自然就有差别。在以法归类而说界的教法中,三种仅仅以“思量”为作用的界,就是「意界」。而在另一种说界的教法中,则是依据唯作心的生起而分类,从所生起的角度进行说明。由于这些心皆以“思量”的意义而成为“界”,所以通常将意门转向称为「意界」。因此说“意触是意门中与第一速行相应的”等。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从领受意界之后无间生起的、与推度识界相应的触,虽然也称为意触,但它力量微弱,且并非在一切生存状态中都能生起,所以此处所说的意触并未将它完全包含。这里主要指的是意门中的速行触。这就是此处符合原意的解释。

触种种经注释结束。

3. 《非触种种经》的注释

87「依意触」:意门中与第一速行相应的触,名为「意触」;依此意触而缘。「意界」:指能转向的唯作意界。至于「意识界」与「意界」的说法,是随顺所化众生的意乐而说。因此说:“于意门中……应如此理解其义”。正如随后将要说到的:“所有这一切……”等等。

《非触种种经》的注释结束。

第四 《受种种经》注疏

88在那一门中,一切受都会生起,眼触所生的受是依亲依止缘而存在的。‘为生起安乐义’:即依亲依止的方式转起,为了令其生起,而见到乐的意义。只把握‘领受受’即可,因为当这一受被把握时,其余诸受的把握自然合乎道理。古注中曾这样说。‘转向触’即是转向的意触。缘于那个作为无间亲依止的触,由第一速行心的力量而生起受,这就是此处的连结。此义得以成立,是因为其核心在于亲依止。

《受种种经》的注疏结束。

第五 《第二受种种经》注疏

89「第三与第四经中所说的方法」,即第三经中‘不依眼触而生起眼界’的说法,以及第四经中‘诸比丘,依眼界而生起眼触’等说法所阐明的方法。‘合在一起’:将它们归并到一处而开示。然而,为何在那些经中要如此开示呢?于是他说:‘所有这一切……’等等。之所以作这种否定,是因为‘受的种种’等是‘触的种种’等的缘,它们不可能以相反的方式生起。在此之后的经文,即指‘不依寻求的种种而生起热恼的种种’等段落。

《第二受种种经》的注疏结束。

第六 《外界种种经》注疏

90五界属于欲界,因为它们具有色的本质。

《外界种种经》的注释到此结束。

7. 《种种想经》的注释

91「落入范围」:指正确地依止于落入眼门范围的、称为衣、布等的事物之真实积聚。在眼门中,与领受等相应的想,是以思为趣向的;或者,因为由把握与眼识相应的想即可把握它,因此「色想」即是在眼识相应中所得的想本身,故说「色想即与眼识相应之想」。由此,与此相应的思也应理解为已得注释。因此他说:「想、思、欲,在单一的速行心刹那中和在不同的速行心刹那中都可以得到。」因为与速行相应的寻是以欲为趣向的,所以说「思与三心相应」。「以已欲作之义」:即“以作欲之义”,是所欲求的意思。「以燃烧之义」:即“遍烧之义”,因为贪火等是依止于燃料的。而「于色」一词,是显示其(渴爱的)所缘。「恼热」:是以恼热为首而说的观察。所以他说:“在恼热生起时”等等。被称为「恼热」的,是指已到达强力状态的坚固执著。所以他说:「然而,恼热与遍求只在不同的速行心刹那中得到。」这是在显示它们获得所缘依止的状态。「以此方式」:即应当用“种种想生起”那里所讲述的方式来理解这个意思。也就是说,应当

《种种想经》的注释结束。

8. 《无更上遍求差别经》的注释

9292. 所谓“差别”,仅指遮止上的差别;其余内容皆按前述方式理解,这是论主的用意所在。

《无更上遍求差别经》的注释,到此结束。

9. 《外部触差别》等经的注释

93「于所述种类之所缘」:这是指如同“落入范围”等下文所述的那种色所缘。「想」:即色想。它虽是无色法,但当它在某个所缘上生起时,就好像触到那个所缘一般,因此说“正在触及其所缘”。因为得到了作为渴爱所依的色所缘,故(论主)以“色之获得”来表达此意;于是他说:“色之获得,即与渴爱相连的所缘。”“一切摄括之理趣”:是指在同一个所缘上,一切想等诸法都会生起,以此显示统摄一切的方式。因此他说:“就在同一个(所缘)上……”等等。或者,另一种“一切摄括之理趣”:指不区分依坚固受用而成的常续所缘与访客所缘,而将一切总摄起来的理趣。这是另一种理趣。“杂合”:指在访客所缘与常续所缘上,所缘的境界与常续所缘相混合。对于常续所缘,众生的烦恼较为微弱。正因如此,这里只列出了想、思、触和受。“如同任何什么”:意思是如同任何彼此相关的事物。“扰动之后”:指因生起好奇而扰动内心之后。

「近事女」:是指那位大臣之子的妻子。「于彼」:是指在访客所缘上。称为“获得”,是因为“得到了”的意思。

「住优楼频螺者」:指住在优楼频螺洞窟的人,也有人说是指住在优楼频螺精舍的人。「依经文」:指“比丘们,依界差别而生起……”等所展开的这部经的经文。「回转之后」:即把原本放在中间执取的触和受,移置经文末尾,以这种方式“回转”经文之后。「于所述种类」等,是显示应当如何回转的方式。其中,「于所述种类」:指在落入范围的那种色所缘上。「未清晰节」:指未清晰所缘的那一节。或者,这便是原典的读法。「把握」:他们认为这是“把握”的含义,也可以解释为“讲述”。「于单一速行心刹那中」:即使在单一的速行心刹那中也能获得,因为那时缺少相对持续的确立。「唯有于不同速行心刹那中」:只有在不同的速行心刹那中才能获得,因为那时有较稳固的确立。

94第十段文义浅显,因其解释方式已于第九段中阐明。此处所谓“差别”,仅是遮止上的不同而已。

《外部触差别》等经的注释,到此结束。

种种品注释结束。

第二品

七界经注释。

95“照耀”故为“光”,由光明之性生起,或作“显现”义。此光以无命之义而称为界,故名“光界”。“光的”即指光遍。“充分、美妙地照耀”故为“净”;因与遍相应而生,禅那亦称为“净”。其余义理如前所述。极清净色之遍。有说空无边等亦以净为所缘。“开示终了”:即开示唯以揭示要点而确立。于圣典中,“缘于黑暗而显现”,此处亦仅取其缘;同样,“此界缘于不净而显现”也是如此。如是,金色遍称为清净,丑色则称为不净。

「缘于黑暗」:即是把黑暗作为遮蔽之缘而缘取。「显现」:指变得明显。因此他说:「因为黑暗嘛」等。光明也被黑暗所限定——这是其中的关联。黑暗固然被光明所限定——「没有光明的地方,就是黑暗」;但光明又如何被黑暗所限定呢?他说:「正因为有黑暗,它(光明)才得以显现。」就如划定了界限一般,心与心所因黑暗的完全限定而得以显现,如同阴影中的烈日。同样地,不净与净也是相互限定的。对此略作说明之后,为了揭示这里的本意,他说:「当有不净时,净才显现。」他这样说明:「缘于不净,净便显现。」正如在「有色者见色」等表述中,省略了后面的词来加以解说,因此他说:「缘于色」是指缘于色界等至。因为当色界禅那存在时,这些等至便已被证得。「或者由于超越色」的意思是:由于超越了以自性为所缘的色界禅那,空无边处等至便生起。以此类推,他也用「由于超越空无边处,识无边处等至才生起」等说法,指示了这两种方式。「以简择」:指以简择智。「不转起」:指在限定的时间内不转起。以此方式否定了刹那灭等主张。

「如何证得等至」:在这七界之中,想等至是以何种方式变得多样,而后才应被证入的呢?因此他说:「什么样的等至?」等等。「由于有想」:指由于有粗显作用的想存在。因为在该等至中,微细的诸行仍然残留。「或者灭」:即是诸行的灭。

七界经注释结束。

2. 有因经注释

96这是一个阳性的「修习」类词,如同在「日月不平等运行」等语句中那样(《增支部》4.70)。「有因」:因为它能安立自己的果报,所以称为「因」,也就是「原因」,因此说「有因有缘」。「与欲相应」:指与那称为欲贪的欲相应,或者与欲相关联。「Takketīti takko」(思量即是寻):即进行思量。「Abhūtakāraṃ samāropetvā kappetīti saṅkappo」(执取非真实的形相而加以构想,即是思):即执取不真实的形相,然后进行构思,因此是思。「Ārammaṇe cittaṃ appetīti appanā」(心投向所缘,即是安止)。「Visesena appetīti byappanā」(以特别的方式投向,即是遍安止)。「Ārammaṇe cittaṃ abhiniropentaṃ viya pavattatīti cetaso abhiniropanā」(心仿佛将所缘树立起来一般地运作,即是心的竖立)。「Micchā viparīto pāpako」(邪、颠倒、恶的):即形成邪恶不善的寻与思。

由于烦恼欲作为所缘,欲界总摄一切不善法,因而将其他二界一并含摄而说,这便是“总摄说”。三界之间互不混杂,故为“不混杂说”。对于这个既被称为欲界、又被称为欲寻的欲界。“缘”:即获得作为其缘的事物。“以三种原因”:指以三种实质性的原因。

“嗔寻”即嗔,这是省略了后词而得的;嗔本身以无生命义和持守自性义而称为界,故为“嗔界”。“心因此被伤害,即为嗔,即瞋。”“嗔亦为界”,如此结合。以俱生缘等的方式:便是依俱生缘、相互缘、依止缘、相应缘、有缘、不离缘之力。特别是,令他人与自身受苦,即是害,它即是界;从意义上说,即恼害、损害他人,或是如此生起的与嗔相应的心。

“在杂草丛生的阿兰若中”:指被草丛密蔽的森林。“非福与灾祸”:指堕入恶趣的灾祸,或指缺乏救护手段的祸患。“无增长与消亡”:他们说即是全无增长,或全无增长与消亡。所缘犹如干草等,因其能增长烦恼之火;不善想犹如草炬,因其能持续燃烧。……众生陷于非福与灾祸中:此指那些不如理作意的众生。因此说“犹如干草等”。

由于它是不平等的本质、与平等相违,且为不平等之因,故而贪等是不平等的,因此(论中)说“随顺贪不平等……等”。“Icchitabbā avassaṃbhāvinibhāvena”:意为它是应当期望的,因为它毕竟不会成就。

从杂染出离,故为出离;就无生命的意义而言,它即是界,故为“出离界”。而这“出离”一词在出家等以及与善寻相关的语境中已成惯用,因此说“出离寻也是出离界”。其余二界,是指无嗔界与无害界。由于它们以自性相出现,故应分别说明。所谓“寻等”,即出离思惟、出离欲、出离热恼、出离遍求。各随其缘而相应。然而,为何在此善法中提及热恼呢?这是就行(造作)的热恼而说,如同在十六行相中说苦谛具有炽热之义;热恼的止息,即被称为阿拉汉所达到的清凉状态。

自己不嗔怒,或具足此者不会令任何事物生起嗔怒,故为无嗔;应从与害相反的角度来理解它。因利益众生而柔软、亲切,故为朋友;朋友之性即是慈爱,也就是无嗔。“慈的实行”:指慈的行为,或慈的运作、延续。“已慈化的状态”:即已行慈者的状态。“慈心解脱”:是以慈的运行为基础而生起的心定。其余如前所说之理。

有因缘经的注释结束。

3. 《炼瓦堂经》的注释

97「从此开始」:即从「诸比丘,界……」这第三部经开始,直至业品为止。「意乐」:引导、亲近而安住于此,故名意乐(āsaya);以低劣等状态而依附的意乐,即深密意乐(ajjhāsaya),意为已倾向。关于「想生起」等:依低劣等类的深密意乐,生起低劣等类的想、依止于彼见的分别与寻;它们以俱生边际和亲依止边际的方式生起。关于「于诸师」:因其自称是师而说,并非因具备师的特相。关于「于非正自觉者」:此处将处格与境格合为一处而说。先指出「我们是正自觉者」等,再指出其他,即「他们之中,这些是正自觉者」等。他们所生起的「我们是正自觉者」之见,在此作为根本被问及,其他则被连带问及,故以疑惑语气说「也问吗?」。

「大」:此处「大」字当视为表众多之义,如「大众」等。无明亦有多类,如较劣、更劣、最劣等。「其」:指彼见。问:为何在此剔除「无明界」而说「缘劣界」,却指示意乐界呢?不应如此看待,以为剔除一个而指示另一个,因为以无明为首,实即取意乐界。被无明所取之人,其见与意乐依低劣等类别的无明界,而后构想出想、见等。「誓愿」即希求、渴望;而此希求因心如此安住而有,故说「心的安立」。因此说「而这又……」等。「这些」:即依低劣缘而生起的想、见、寻、思、希求及称为誓愿的这些低劣法。所谓低劣者,因与低劣法结合故。一切词句:如「施设」等词,应与「低劣」一词连接,因无中间或最上之转起。生起即「再生」,故说「两种再生:获得与出生」。其中,「劣家等」之「等」字,包含低劣的容貌、财富、随众等。「依下劣论的方式」:意即依下劣论中所说的论句方式。「心生起刹那」:此依属于下劣论的心生起,于各处所得而说。在五种低贱家族中:即旃陀罗族、猎人族、尼沙陀族、车匠族、弗居娑族。任何十二不善心生起的获得,皆为低劣,应如此连接。其余两种

《炼瓦堂经》注释结束。

4. 《低劣已倾向者经》的注释

98「成为同一」:因意乐相同,故在意乐上成为同一。「成为无间隔」:即因彼相同意乐,心无差别。此处「胜解」即是意乐界,故说「低劣胜解者」即「低劣意乐者」。

《低劣已倾向者经》注释结束。

5. 《经行经》的注释

99「于大智慧者中」:即于广大智慧者中。「那」:指舍利弗长老。「蕴差别」:即蕴的分别,或因蕴而有差别、有其特殊,故说为蕴差别。其余诸句亦同此理。「遍作」:为证得神变通而作的前行遍作与后续遍作。「功德」:即神变通的功德及利益。「决意与变化」:决意的方法与变化的方法。「如前所说之理」:即「犹如伸展大地……」等所说的道理。

「头陀支的护持」:即护持头陀支的方法。因「护持」一词本身即成就「受持」之义,故不再别立「受持」。「功德」:即于护持各各头陀支时,所应见的利益。「合聚」:指「这些头陀支与团食相应,那些与坐卧具相应」,从所依资具的角度,彼此相摄互含。「决意」:决意的方法。「分类」:即上等等类别,以及毁坏、违犯的样貌。

「遍作」:即「天眼应如此修习生起,应如此净化」等,属于遍作的方法。「功德」:指能随顺他人意乐、趣向相应处所等,这些功德的差别分类。「随烦恼」:指共的与不共的两种随烦恼。应知,修观时所起的随烦恼,即是天眼通的随烦恼。

于略说、广说、甚深、显了、种种说等之中:即略说、广说、甚深性、显了性、种种性、义需引显、义已显了等,凡是法所应宣说的种种方式,于其中一一对应,便是应加阐明的行相。

iti(如此)一词,有“起始”之义,或作“行相”之义。以此——

“最初即应宣说戒”,

中段则应阐明心;

末段应解说慧,

这便是说法的方式。”

如此,他涵盖了应当那样讲说的方式。

松音、紧音、长音、短音、重音、轻音及鼻化音;

关联、确定、解脱,依音节智而有十种区分。

以上所说为十种“文句智”。所谓“事由”,即各个经与各个本生的缘起。“连结”,即后连结等连结。“前后”,即前后关联。此句应当如此说明,此中的前后关联则应如此领会。

“家族摄护的远离”:为了获取利养而远离摄护家族的方式,也就是那种被限定、专一的摄护家族方式的远离。

《经行经》的注释到此结束。

第六,《有偈经》的注释

100“以界相合”:这是指心意上的相似性,并非指身体上的混杂,所以说“在大海中间”等。“无间隔”指无有差别。“交往”是指五种交往的原因。在此,由于取着了“交往”一词,也就取着了以交往为所依的渴爱。因此他说:“见……乃至……以爱染”。

Vanati(亲近、执著):因为能亲近、依附、黏着,所以称为vana(林);而vanatho即指烦恼,故说“vanatho jāto”意为“生起烦恼林”。其他论师以交往为根源,为遮此义,他说“不以见”。Sādhujīvī(善活者):“善”即善好,“活”即活命,指以如此方式活命为习性。因此他说“过着清净命的生活”。

《有偈经》注释结束。

第七 《无信合和经》注释

101Nirojā(无润泽):因缺少信的润泽,故称无润泽;正因如此,由于无味而成为无味。“相同”:即相等、一样、毫无差别。因此说“无间隔”。由于无惭,界限便相同,也就是破坏了界限。Saddhā(有信者):他们有信,因此称为“有信者”。“守护教说者”:即守护正法传承的人。“守护族姓者”:即守护圣族姓的人。“已激发精进者”:即已策励精进的人。对于这样的人,因为事业已得成就,精进可称为圆满,所以又说为“圆满精勤”。“摄持一切事”:是以那种精进,能摄持四念处的修习事业。

《无信合和经》注释结束。

第八至十二 《无信根经等》注释

102-106“第八等”:指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这五部经,这是一类论师的说法。另有论师则主张为九部经。此含义在注疏中已有说明,并且在某些圣典抄本中也有记载。

《无信根经》等的注释结束。

第二品的注释结束。

3. 业道品

1-2.《未定经》等的注释

107-108“从此之后”(ito paresu)是指从这第二品往后的那些经。“第一”(paṭhama)是指在第一品中的最初那部经。为什么在这里会这样开示呢?所以他说:“当这样说时”……等等。

《未定经》等的注释结束。

3-5.《五学处经》等的注释

109-111“名为谷酒与果酒”(surāmerayasaṅkhāta),是指称为面酒等类的谷酒,以及称为花酒等类的果酒。由于能令人沉醉,故称为“酒”(majja)。而“谷酒、果酒、酒类放逸处”(surāmerayamajjappamāda)之所以被这样称说,是基于“以此而沉醉”的缘故。“住于彼”(tasmiṃ tiṭṭhantī)是指以放纵的方式沉溺于那种放逸之中的意思。其余的部分在第三和第四经中很容易了知。

第五(经)中,为解释那些词句,而开示“第五”等语。其中,所谓“生命”,从世俗言说上是指有情,从究竟意义上则指命根。夺去其生命者,即于其间夺去,或超越之后,以刀杖等制服而令其倒下,非令其缓慢倒下,而是令其迅速倒下,此即杀害。“不与取”者,或以身行、或以言语,取去他人所有之物。“取”即执取。“邪”即不正确,是应受呵责的。“妄语”指不实之事。“语”指为欺骗而说。“离间语”:因令其失去所爱、变得空虚而为离间;或分裂、伤害其他有情,故为离间语。“刺心语”:以此显示,纯粹粗暴之思,以刺伤他心要害的方式而出,即是粗恶语。“贪欲”一词于习性贪染之上已成惯用语,故说“即对他人物品有贪染习性的意思”。“嗔恚”指因嗔恨而败坏。“邪见”:因舍弃本性而腐坏,成为应受善士呵责之状态。如“无布施”等所起之无有见、无因见、无作用见,称为属业道之邪见。凡具邪性、与出世间道相对、一切颠倒之见,皆为邪见。

“他们”指彼诸业道。“从世俗言说”指仅依于被根所系缚的假名施设。“于畜生道等”中,“等”字包含饿鬼。由于加行与事重大等因,罪过重大,此乃由他们缘所生之思力量强盛故。若与前述诸缘相反,亦当知依各自之缘,由思之强弱而罪过有轻重之别。“神力所成”指由业报神通所成,如同以牙啄击等事。

“于淫欲行为中”指两种淫欲行为:与己妻行淫及与他人妻行淫。即使这些,由于是志趣低劣者所为,故亦名为“欲”。“邪行”即应受呵责的行为。其所以应受呵责,乃因绝对卑劣,故说“绝对受谴责、低劣的行为”,此指非法,即从事非法之意图。“由同族守护”指由同血亲之族人守护。“由法守护”指由共同持法者守护。“有主”即是有守护者。若与某女性交合即受处罚,彼女即为“有罚妇”。为娶为妻而以财买得者,称“财买妇”。因爱欲而共住者,称“爱欲共住妇”。为财富而共住者,称“财富共住妇”。为布匹而共住者,称“布匹共住妇”。触摸水钵后而娶者,称“水钵执取妇”。除去头垫后而娶者,称“除垫执取妇”。抢掠而来者,称“旗掠妇”。临时被捉来者,称“片刻妇”。若以制服对方而行淫,则此邪行有重罪;若双方意愿同等,则不成为重罪。纵使有制服对方而行淫之情形,若被制服一方接受行淫方式,而于先前生起之淫欲意念中,并未主动策励行淫,则被制服者不构成邪行,此为他们之说。当有淫欲之心时,若未起策励之努力……

“因为习行微弱”:意思是,用于说绮语的那个不善思,因其生起的时间短暂,且不会反复习行,故而变得十分薄弱。

“由前缀而表殊胜义的动词词根”:此处解释“贪求”一词,含有“对他人财物起捉取心”等义。“朝向此”是指由于贪染而朝向那件他人的财物。应知前缀abhi与词根jhe在贪染义上已成固定用法。对何人之物生起贪求,若对象功德小,则罪过小;若功德大,则罪过大。依此可类推知罪过轻重,故说“如同不与取”等。应知仅于心中,已将他人之物转为己有。

“破坏利益与安乐”:当人生起嗔恨时,对于所嗔恨的对象,一旦因缘具足,便会破坏其利益与安乐。“但愿(他如此)”——如同在贪欲中显示对象完全转为己有,此处用“但愿”显示对他人的毁灭之想是彻底决然的。正是由于嗔恨这种残酷的显现,才成立了业道。

“由于不如实执取”:指未能如实把握,将无常等自性执取为常等。“邪见”即颠倒而见。如同“绮语”那样,这显示了由于习行不广大,邪见也有小罪与大罪的差别。“于事”指对所执取的事物。“对所执取相状的颠倒”指邪见颠倒了所执取的相状。“以如是性”则指依据自己所执取的相状,便认定“就是这样,不是别的样子”。

“法性”即自性。“分类”即从心所的分类,意思是:凡是属于该分类的,即以此义。“唯是思法”即唯是思的自性。关于“按顺序七者”,这里难道不是:思在阿毗达摩的业道中未被宣说,因此按顺序七种业道之理不成立吗?不,并非不成立,因为它未被宣说另有原因。并非因为思不是业道而不在业道集中宣说,而是因为思有时是业道,并非总是业道,由于其业道性不确定所以未宣说。然而,当思具有业道性时,将其含摄于业道集中并未被遮止。对此有人反驳:如果因为思并非一切时都有业道性,其业道性不确定,所以在业道集中不宣说;那么贪欲等也有未达到业道性的时候,其业道性也不确定,它们岂不是也不应被宣说于业道集中?这不会有问题,因为贪欲等是以其业道性以及与业道同类的性质而被宣说于彼处的。若如此,思也应当在那里被宣说吗?确实应当。但由于思作为杀生等业道,其业道性是明显的,所以(在阿毗达摩中)便不算作宣说其业道性了。因为对于思,经中有说:“诸比丘,我说思即是业”,又说:“诸比丘,三种身思是不善身业”等,由这些言说,思的业性是明显的。而且,

说“不与取”以有情为所缘,这与“五学处唯以有情为小所缘”这句经文相矛盾。因为杀生等恶戒以什么为所缘,与之相应的离戒也就以什么为所缘,毕竟远离正是依所应违犯的对象而成立的。或者,所谓“以有情为所缘”,其实是依于被称为“有情”的诸行所缘而说的,所以没有任何矛盾。正如《消除痴暗》中所说:“这里那些被称为‘以有情为所缘’的学处,是因为它们把被概念化为‘有情’的诸行本身当作所缘。”此后的各处也适用这个道理。另有一派认为,由于将不同类的事物执取为“女人、男人”,所以是以有情为所缘。像“一种所见,两种所闻”等绮语中,是以见、闻、觉、知为缘的。同样,在“贪欲”这里,“同样”一词也衔接了“以见、闻、觉、知为缘”这一点,这并不是仅从以有情诸行为所缘的角度来说的,因为也可以依据见闻等而生起贪求。至于宣说“没有化生有情”的邪见,其意图也是说明它唯以三界法为所缘,所以才说它以诸行为所缘。那么,邪见怎么以广大法为所缘呢?是从共通性来说的。因为当宣说“作善作恶的诸业没有异熟果报”时,实质上连色界与无色界的法也被一并执取了。

因为国王们大多时候很快乐,所以他们即便笑着说“把贼杀了”,那笑也是针对其他对象的。因此论中说:“然而他们作决定的思,是唯独与苦受相应的。”那笑本身并非中舍受,而是乐受。在这里,应当依据“诸欲的集起”等教导来理解受的差别。由贪生起的妄语,可以是乐受或中舍受;由嗔生起的妄语,则是苦受。因此,妄语可以是三种受。依此理则,对于其余的不善业,也应当适当地了解受的差别。

“杀生”以嗔与痴为二根,这是针对与它相应俱生的根而说的。因为从根的意义上起到助益作用的,是特定的嗔;但如果从因缘根的角度来把握,杀生也可以通于以贪与痴为根。因为一个愚痴的人,甚至可能为了贪图一小块肉等利益而杀害有情。正因如此,才说“贪是诸业集起的因”等。对于其余的恶行,此理也同样适用。

对于未受戒者,当条件具足、面对现前应违犯的对象时,所生起的远离,称为“自然远离”。通过受戒而生起的远离,称为“受持远离”。为彻底斩断烦恼而与道相应的远离,称为“断除远离”。虽然在此处的经文中只提到了远离,但在《学处分别》中也引述了“思”并加以阐明,因此论师兼取这两者,说:“思也算在内,远离也算在内。”

为说明以无恶戒为所缘、以命根等为所缘的善心如何断除恶戒,故说“然而”等语。这些善心依远离杀生等而转起,故即以他们恶行为所缘而将其断除。实则,不能对同一事物依彼本身而断除之,因未从中出离故。

“无贪欲……而远离者”,义为正在断除贪欲者。因并无一个别别远离意恶行的心所存在,唯由无贪欲等善心本身,即成就他们之断除。

五学处经等的注释结束了。

7. 十支经注释

113关于“依邪性与正性故”:这里的“邪性”指邪的状态,“正性”指正的状态。以种种方式生起的不善蕴,就是“邪念”;同样,“邪智”也应当这样来理解。因为智本身并不存在所谓的邪的状态。因此,“邪智者”的意思就是“邪智”,是指不如理生起的心念。“以邪省察故”是指对邪见等作邪的、不如理的省察。所谓“善解脱”,原本是指普通男子及内行人的认知;但那些邪解脱者却把“脱离功德的我在自我之中确立”之类的不善状态,误以为是“善解脱”并执着安住。“正省察”是指对禅那、解脱等法,以正确、不颠倒的方式进行的省察。

十支经的注释结束。

第三品的注释结束。

第四品

四界经注释

114“住持界”:指作为俱生诸法之支撑的界。“结缚界”:指如同水对于澡豆粉那样,令俱生诸法相互粘结的界。“成熟界”:指如同太阳对于果实等那样,令俱生诸法成熟的界。“扩展界”:指如同第二者那样,令俱生诸法得以扩展的界。头发等二十种部分,以及以“等”字所含的胆等、遍烧等、上行风等,这些即是界。

四界分别经的注释结束。

二、正觉前经注释

115“味”:这是依止地界、以地界为所缘而生起的乐味。“如此转起者”:即这些由身上产生的感受而如此转起。“以有已还无之相”:先前没有,藉由因缘和合而生起,随后归于坏灭,呈现消失无有之相。“非恒常”即无常,因其不坚固;坚固方为恒常。“以逼迫之相”:指不断受生灭逼迫之相,此即苦义。“以自性坏灭之相”:即自身自性归于坏灭之相。自性法仅住于极其微细的刹那后便灭去,因此它们通过“老”与“死”两种方式而变异,故说为“变易法”。“过患”:逼迫即过患,意为最极下劣。“出离”:即出离。“导向出离”:即导向出离,其义为无取著的灭尽。

我们傍晚躺下,度过整夜,清晨起身,身体犹如盛满水的瓮,因为没有丝毫漏失。

“仅触及水滴”:即使仅仅沾到极少量的水。

“度过”:指消磨时间。依前文所说方式而转起的人,对这些地界等,称为“味著”,因为他们出于喜爱而于彼处生起希求。

“以最胜智”:此即无上道智。菩提(觉)可指树,谓“于此处觉悟”故;指道,谓“依此而觉悟”故;指一切知智,因自己正确地觉悟一切法故;指涅槃,因是所应觉悟故。此处的“他们”是表示简别格的属格。声闻波罗蜜智是如实见的依处。

“不动”:即不被对立之法所动摇。从因而言,因圣道故,它无有动摇,故说“它是不动的”等。从所缘而言,因以涅槃为所缘,无有以涅槃为所缘的世间等至。

“依广说”:指依一一界而说,为显示一一界的相状差别。“yaṃ”是表示原因的虚词,意为“以此为相”。“味”:依彼而享受故为味,即渴爱。“此是地界之味”中的“此”字,亦当移至“此是断证”而关联:“此是断证,以应证义即集谛”。其余圣谛亦然。“yā”:即于前述味、过患、出离三处所转之见……乃至定,此即修道谛,应如是由上法了知。

《正觉以前经》的注释结束。

《我行经》的注释

116正如在寻求出离的阶段中会寻求过患,在寻求过患的阶段中也会寻求乐味,这是就正修行者而言。因此,“acarinti”意为以智慧行走的方式而行,也指以受用行走的方式而行。

《我行经》的注释结束。

第四《若非此经》的注释

117“已出离”(nissaṭā)等词,由于开头所说的否定——即“nevā”一词中的“不”(na)字——故说“非已出离”(na nissaṭā)等。而“以无界限的”(vimariyādikatena)等词,在此处是表“安住与观察”义的工具格。第二种方式,是指“然而,比丘们,自从……”(yato ca kho, bhikkhave...)等所阐述的方式。由于烦恼轮转的一切界限已完全不存在,心便成为无界限的,故说“在那里”(tattha)等。“于三种中”(tīsu),是指在第二等的三种情况中。

《若非此经》的注释结束。

第五《一向苦经》的注释

118“一向是苦的”(ekanteneva dukkhāti):意思是犹如无间大地狱一般,纯然是一向的苦,完全没有快乐掺杂其中。“被苦所跟随”(dukkhena anupatitāti):是指完全被苦所遍及。“以苦进入”(dukkhena okkantāti):如同外部一样,内部也被苦完全侵入、渗透。正如这些界因乐受为缘而有乐性,由苦受为缘而有的苦性也应被了知;然而,行苦的特性则在一切情况下都存在。“于一切处”(sabbatthāti):是指在一切界中,或在一切处所中。即使先开示了乐,随后又讲述了苦,以此缘故,说“讲述了苦相”。

《一向苦经》的注释到此结束。

第六至第十经:《喜乐经》等注释

119-123第119-123经。在第六和第七经中,讲说了轮转与还灭。而注释书对此三经,则说为“还灭已说”。“即是四谛”的意思是:将四圣谛集合而总称为四谛,即将其统摄为一;之所以如此确定,是因为除四谛外,别无其余究竟义。

《喜乐经》等注释结束。

第四品的注释结束。

在《显扬真义相应部注释》中

《界相应》注释的隐微含义阐明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