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趣论》的随注·逆顺的注释

发趣论随复注 · 46 段

逆顺的注释

631“应被减少的计数”是指应当被减去的计数,而它的等同性并不是绝对的,因为也可能存在不减少的情况,这就是这里的意趣。因此说“非因非所缘二法”等。在这句里,与所连接的较少计数一起,由增上缘而减少,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或者,在这个情形中,“一起减少”里的“由增上缘”是表示状态的具格用法。这就是它的特点。

“非处”是指:从随顺的角度说,它不成立、站不住。“成立”是指:从随顺的角度说,它成立——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他们”是指因等。“在其余中”是指:为了显示所意想的那些是什么样的,所以说了“增上”等。“此二”是指“善、无记与无记”和“不善、无记与无记”这两组。

非因根本的注释终

636“与因中所说的三”是指连同因缘所说的三个解答一起。这里说的是转起的共通性,不是义理的共通性,这就是他的意思。同样,“于业中有三”也是指因中所说的那些,所以在“于业中有三”这个地方,在“即因中所说者”这一义理表述中,他也是就转起的共通性而说的,这就是其含义。

644只是对每一个单独作出解答。

650在“自己的处所”这句中,是指自己安住的地方。从那里再转到其他:是指从那里、从没有取着的缘,转向相反的方向。关于“于非食……得到”:意思是,把食缘按相反的方向安立之后,再按顺的方向连接根缘;又把根缘按相反的方向安立之后,再按顺的方向连接食缘,这样配合起来,问题就成立了。在“那些当中”:是指在食与根当中。分为两种:是指需要按相反和顺这两种方式配合运用。

逆顺理的注释终

善三法注疏的注释终

受的注释

1在受三法组中,关于“依缘等的规定”:在缘转起等部分中,按照三法词句的关联,应当宣说依缘、俱生、住立等规定,但受、色、涅槃这些法并不适用。为什么呢?因为它们超出了三法的范畴。缘生的说法也是如此。因为确实不可能这样说:针对受、色和涅槃而说“缘与乐受相应的法,与乐受相应者生起”。“三法诸法”,就是指受三法诸法。“在那里”,就是在因缘等当中。“随其相应”,就是在受等当中,某个法适合成为某个与受相应的法的所缘缘等,就按照它相应的方式。“所缘等”,用“等”这个字涵盖了所缘增上、所缘近依等。

10在善三法组里,“失减”这句话是针对相违的情况说的。“能摄取色法与非色法”——这是在说明:即使是无始以来的俱生法,也可以把它放在最初来安立。“等”字——就是指“俱生等”这个说法里的“等”字。按照各自适当的方式,以生起为根据,一切非色法都是依所缘等缘而生起的,所以说“以缘生来说,能摄取一切非色法的所缘等”。“等”字涵盖了所缘增上、所缘近依等类。“由此”——就是通过“然而,能摄取一切非色法……”这样的说法。一切位的……中略……由展示俱生而显示出来——意思是:通过展示俱生,就显示了一切位的法。因为只要展示了一部分的失减,就已经展示了整体的失减。“俱生等”——或者说,通过“等”字,也展示了一切位的四种。以俱生为根本——这是指在俱生缘存在时才生起的法,并不是把俱生缘放在前面才出现在巴利圣典里。因此说“以俱生为纽带……中略……已经说了”。那么,后生者为什么不会失减呢?这是文意的关联。在那里——就是在前面所说的失减与不失减当中。以俱生为纽带——就是以俱生法为缘由的诸缘,这里说的是以缘法为因。就在这里——就是就失减而言。因为这里是以失减为主的。说“以俱生为纽带者才失减”时,由于有“难道它们全部都失减吗”的疑惑,所以说“俱生……中略……这已经显示了”。

17仅仅显示方法本身:就像针对无因的唯作思,可以说“非因缘、非业缘”,同样也可以说“非异熟缘”。但针对无因的痴,可以说“非因缘、非异熟缘”,却不能说“非业缘”。因此说“并非缘与缘生法的共通展示”等。

25-37就像善三法组那样,应当这样计算。为了说明巴利圣典中针对这一点所安立的这段话,才说了“以因为根本的……中略……无计数的共通性”。因为在善三法组里,顺门和逆门的计数,跟受三法组里的那些计数并不相同。关于“对调之后也能配合”这一句,有人这样说:本来应该先说所缘,但这里先把前生说了——“非因缘、非前生缘,在所缘中为一”——是把前生缘对调之后放到前面才说的。同样,“非因缘,在业中为三”这一句,对调之后,也有人这样说:“非业缘,在因中为三”,这样说了。

39与那忧受相应,是指和那种忧受相应。这是以忧为代表,来说相应的诸法。在信等五法里,就是指信、戒、闻、施、慧。应作,或者应结合,意思就是应当如此理解。在其余的法里,就是指贪等。为了显示巴利文脉的流转,就是说“巴利文是这样流转的”。由贪等作为近依,因为还没有生起,所以不产生。为了在其他三法组的巴利文中显示这个文脉,就说“在善三法组中也……”等等。这里的“也”,就是在这受三法组中也是如此。

62“无异”就是没有差别。因为与乐受相应的法,只对与乐受相应的法以因缘为缘,不对其他的法。这个道理也适用于其余各句,以及其余出现“三”的地方。因此说“所有这三法,都应依纯粹的三句来了知”。“后生者不是非色法的缘”,这是合理的;但“前生者不是非色法的缘”又该怎么理解呢?针对这个问难,才说“前生者……”等话,意思是:成为前生者而不是缘。因为色法先生起并安住,对后来生起的非色法成为前生缘,但这个道理在非色法里找不到。因此说“因为没有前生性”。同样地,因为没有后生性——正如在这个三法组里,任何法都没有前生性,所以说不是前生缘;同样,因为没有后生性,所以不是成为后生者而为缘,也就是不是后生缘的意思。因为在同一相续中,并不是先有某些非色法生起并安住,然后另有非色法生起,从而使后者成为前者的后生缘。

83-87在其余八种当中:所谓“与乐受相应的法”等等,从每一种单根开始直到最后,各有九种、九种分法,可在所缘缘等当中找到;在这些当中,除了前面所说的那一种以外,其余八种里。只在三种当中:也就是只在纯粹的三法当中,才能找到俱生业缘。

受三法注疏的注释终

3. 果报法注释

1-23正是那一个:用没有组成复合词的词所表达的意义,就是已经被说出来的那个意义。

24-52所谓“那”,就是指那句话,或者指那个作已色。因为心生所造色的生起,如同依于诸蕴一样,也依于大种。若无这两者,它便不能生起;但作已色则不然。作已色由业的所作而生起时,是依于大种而生起的。因此,为了显示心生色对所作色有这种差别,便只说心生色,而未说作已色——为了说明这个意思,才说了“依蕴”等话。虽然作已色在“依大种,心生色是所造色”这句话里没有被提到,但它通过另外的说法已被包含进去了——为了显示这一点,才说了“然而在转起时”等话。作了这样之后,因为依蕴生起根本不存在的缘故。不是食缘,即在食缘中以相反的方式而住。那也,即作已色也。在住刹那,食是作已色的支持者,因此说了“在生刹那”。

果报三法的注释终

所取三法注释

5151. 主导法本身在出世间法中,并不是依主导缘而生起的,所以论师说“非依主导缘,因为其自身即为主导”。难道主导法不也是依所缘主导之力,而由主导缘生起吗?针对这一质难,论师说“不离……中略……显示”。所谓“不离所缘主导等”,是就出世间法而说的。因为它们以涅槃为所缘,所以这样说。通过“及”这个字,则显示出:对于“离所缘主导者”和“不定所缘主导者”,就更不必说了。

72“依随护与资助之力”:就像命根对业生色以随护之力为缘一样,食素对同一业生身以资助之力为缘,而不是以令生之力。应这样理解。“而此义若成立”:即在业生聚中,食素对同一业生身以资助之力为缘,这个道理若能成立。“也应说为食”:意思是,就像依命根而说“所执受法以有缘为缘,是所执受法的缘”那样,依所说的食也应说具有此缘。这里,业生食素在什么时候成为同一业生身的资助缘,这个道理已在注释中说明。如果业生食素完全只是以资助一切其余色法的方式转起,若真是那样,就会与巴利圣典相违。为了显示这个过失,引用注释的话“若……中略……为缘”,对此辨析而说“若如是”。其中,“此”指那句话。不是从他处带来的,而是从自己的缘所生起的,这里的缘就是业。因此说“属于自相续的所执受食素”。

这个问题的意思并不是只指前面已经说过的食。它本来应该被引出来,却没有被引出来。所以,这里的“因此”要和“论辩更强”这句话连起来理解。为什么在所说的两个问题里,食没有被引出来呢?因此说“已吞入的”等等。这里,“第二个问题”是指在二根为基础中的第二个问题,这样来连接理解。“第二个问题也没有被引出来”这里,也应该把“已吞入的……中略……不存在”引进来连接。“其余的”是指没有被吞入的。意思是:只有已吞入的才是所说的食,而不是未吞入的。说了“更强”之后,为了显示它更强的性质,就说“并非……”等等。就像吞下数口食物而存活的人一样,应当理解:被吞入的青蛙等,仅仅因为被吞入这一点,就在吞入者的身体里造成了特殊的状态。

这里说的“在此处所说”,是指在所取三法这一节里所说的。“由一根、二根末、三根末的答问”,是指由单根、二根末、三根末组成的答问。不过应当这样理解:“非所执受而有所执受的法,以有缘为缘,缘于所执受而有所执受的法,以及非所执受而有所执受的法;非所执受而无所执受的法,以有缘为缘,缘于所执受而有所执受的法、非所执受而有所执受的法,以及非所执受而无所执受的法。”“此处”就是指所取三法这一节。“如第二二根末”是指像第二二根末的答问那样,也就是说,像“非所执受而有所执受的法,以有缘为缘,缘于所执受而有所执受的法以及非所执受而有所执受的法,以俱生、后生为缘”这个答问那样。这个道理在第三单根等二根末、三根末的答问里也同样可以得到。如果那些答问在善三法里也能得到,那为什么在那里没有引出来呢?所以说:“只是为了容易明白,在那里只按俱生的方式作答。”“只按俱生的方式”就是只依俱生有缘的方式。“一根、二根末”是指“善法缘于善法和无记法”这一类问题。它们在善三法里已经被引出来了。但在这里,是在所取三法这一节里。用上面所说的这些答问。“一法”是指一个受等缘法。“多”是指俱生、后生等许多有缘的差别。“多法”是指许多缘所生的法。“一有缘”是就有缘的共同性来说的。

现在,为了详细说明前面所说的以及没有说到的、在“有缘”当中可以得到的差别,而说了“一者确实……”等话。其中,“一”是指在有缘的各种差别当中的一种。“一者的”就是指这样的一种。“唯以一种”是指唯以俱生有缘,比如在结生刹那的所依。因为那所依对于与自己俱生的名法,只是以俱生有缘为缘,而不是以前生缘等为缘。一种俱生的非色蕴,对于与自己俱生的多种非色蕴,是以一种俱生有缘为缘;对于与自己俱生的心生色,以及那些心生色所生的前生色法,则依次以多种俱生有缘和后生有缘为缘。多种前生所依色和俱生非色蕴,对于一种非色蕴,依次以前生有缘和俱生有缘为缘。多种非色法,对于多种俱生非色法和前生色法,以俱生有缘和后生有缘为缘。或者,多种食和根的种类,对于多种色法,根据情况以俱生、前生、后生、食、根的力量,以有缘为缘。这样一来,即使在缘生法各不相同的情况下,这个道理也能成立;如果相同,那就更不用说了。因此说“在缘生法相同的情况下”。俱生有缘与前生有缘一起构成有缘,也就是说,俱生有缘的法与前生有缘的法一起构成有缘。正如依靠所依而获得前生有缘的善等法,成为俱生诸蕴和心生色的俱生有缘,同样地,那些法也是前生身心的后生缘。因此说“以及以后生”。与有缘相应。这种俱生与后生的有缘性,只有在缘法不分离的情况下才被认可,而不是在分离的情况下。因此说“以非他法性……乃至……以不同法性”。

现在,为了通过巴利圣典阐明那种不同法性并不存在的情况,说了“如果会有……”等话。其中,“不存在一种有缘状态”的意思是:只依靠单一的缘法而能获得的一种有缘状态,是不存在的。为什么?因为彼此相违。因此说“俱生……没有说”。这样做的原因是:俱生和后生不能以单一法的方式一起获得。“以单一法的方式”就是依靠单一的缘法。因此说“因为不同诸法有相违的自性”。相违的自性应当从俱生和后生的角度来理解,但这里是指世间与出世间等状态的不同。“否则”是指那些俱生和后生能够一起获得的情况。“即使在根被遮止时”是指即使在根缘处于对立状态时。由于那个问题的成立,也就是由于“所执受、所执取之法与非所执受、所执取之法,对一所执受、所执取之法,以有缘为缘”这个问题的成立。二十二种,即:单根结尾的有九种,单根二法结尾的有五种,单根三法结尾的有一种,二根单法结尾的有四种,二根结尾的有二种,二根三法结尾的有一种,这样共二十二种。正如前面说“俱生与前生一起成为有缘”,为了说明“前生也与俱生一起成为有缘”,而说“前生唯与俱生一起成为有缘”。其中,“唯与俱生一起”就是与俱生一起。这里的“唯”字并不是用于限定,意思是:前生有缘不能离开俱生而有。然而在其余的有缘诸法中,并没有这种决定,因为那些法可以与它们一起存在,也可以不一起存在。因此说“不是由其余”。凡是所说“前生唯与俱生一起成为有缘”的,那也是指与它同俱的所依前生和与它同俱的所缘前生,并不只是指所缘前生。因此说“不是其余的”。

现在,为了用另一段经文说明上面所说的义理,说了“因为在善三法中……”等。如果前生缘即使没有与它俱生的法也能成为有缘,那就不能说“从不相应缘的有缘中有五种”,而这是已经说过的,因此可以知道“前生唯与俱生一起成为有缘”。“在不相应中有二十二种”,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在那里,即在有见三法中。在有缘分别中,即在有缘的分别中。以三法为根、以单法结尾,是指“有见有对、无见有对及无见无对之法,对无见有对之法,以有缘为缘”这样以三法为根、以单法结尾的问题被举出。而在缘的举出中,即就在那里的缘举出中。这样,那个问题被举出。这是怎么回事呢?如果前生唯与俱生一起成为有缘,在诘问时说“那与所依俱生的……因为是缘”。它的意思是:虽然在那里,通过“有见有对”的摄取而说了所缘前生的有缘状态,但通过“无见无对”的摄取也包含了所依,因此说,与所依俱生的所缘前生,唯与俱生一起成为有缘状态。后生唯与食、根一起成为有缘,而不与前生一起,这是意旨。以非不同法性,是指在缘法的非不同性中。与俱生一起成为有缘,这是连接。其余两句也是如此。在那里,也应只将对立的前生视为所对。通过“然而,在有缘的诸特相中”等语,以“确实如此”的结论方式,回顾自己所展示的考察。

所取三法注疏的注释终

6. 寻三法注释

22在寻三法里,关于七种根本:由“缘有寻有伺法”等文句所引出的三个单法、三个二法、一个三法,这样一共是七种根本所摄的内容,就在这些当中。依顺序,就是按照巴利圣典中出现的顺序。七,指第一个单法中有七句。五,指第二个中有五句。这些应当依照因缘部分所说的方式来理解。但在这里,只应按照生起运作的方式来搭配。在三句等当中,第三个根本有三句,第四个有一句,第五个有三句,第六个也有三句,第七个有一句。这些应依次理解:缘第三句时,按第三句、第二句以及这两者来搭配;缘第一句和第三句时,按第三句来搭配;缘第一句和第二句时,按第一句、第三句以及这两者来搭配;缘第二句和第三句时,按第一句、第三句以及这两者来搭配;缘第一、第二、第三句时,只按第三句来搭配。在“相互有二十八”等处,也应当依照同样的方法来计算。以上所说,就是指前面讲的这种计算。在第二和第三根本中,各有一句,应当这样搭配:第二根本中有一句,第三根本中有一句。同样,在习行缘中,就像前生缘中有十一种那样,习行缘中也是如此。其他,是指在增上、相互、前生、习行之外的其他缘中的计数。与因缘、所缘缘相似的,就是与因缘、所缘缘中的计数相似。

3131. “不加区别”的意思是:没有把“果报”当作限定词加上去,但并不是没有作解释——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为了说明其中的理由,说了“为何”等话。“其余者”,指世间的果报。说“它们被单独区分出来而说”,意思是:那些如所说的世间果报,因为与无寻唯伺有共同性质,所以被单独提出来说。“缘无寻唯伺诸蕴,无寻唯伺增上”所说的这一组,属于前面那一部分。

3838. 所谓“此”,指的是“无寻唯伺、无寻……俱行”这一段巴利文句。为了说明它的含义,所以说“根本……已说”。其中,“与无寻……结合”的意思是:把根本句与“无寻唯伺”“无寻无伺”这类词结合起来——它们是以“无寻”及其异名的方式说出的;或者,只把习行根本结合起来。这里不像前生缘那样在习行缘中不作巴利文句的结合,而应当这样读诵——这就是这句的意思。不过在某些写本中,看到的是“无寻唯伺与异熟俱行”,意思是与作为简别成分的异熟一起结合。因此说“应把异熟、无寻唯伺等结合起来”。

在“一种根本”的巴利文中已经结合好了,所以说“二种根本中的第一种”。

49“根本句本身就作为结尾”这一说法,指的是像“以有寻有伺的法为缘,非因缘而有寻有伺的法生起”这样的内容,是把根本句本身当作结尾来连接的。所谓“应当抽出七种痴”,是针对非因缘而说的。因为缘起分里,无因的痴只出现了三次;而这里通过“以依处为缘”等说法,在四种根本中都出现了,所以应当知道,这是就它出现七次而说“七种痴”。

“由亲依止缘所摄”的意思是:业缘本身就是由亲依止缘所摄。因为一切色界业和无色界业都具有强大的力量,所以并非不具亲依止性,因此它被称为“重”。至于能灭尽业的那种业,其强大力量更不必说。为了通过巴利经典本身来说明这个含义,才说“在所取三法问分遮遣中……可知”。

《寻三法之注释》的注释终

由见所断三品之注释

应当依照《缘起分别》中已审察的方式去审察,这句话是针对他自己所引的“非凡夫之见所能断除,其余者并非不以任何缘而成为缘,可以说能够这样说”等关于无始轮回之决断而说的。其中应当说明的内容,也已经在《缘起复注》的义释中讲过了,因此应当依照那里所说的方式来理解。

《见所断三法》的注释终

《发趣论》随复注终

以上就是《五论根本复注》的隐义解释。

随复注终

《阿毗达摩》的随复注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