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趣论》根本复注·缘逆顺之注释

发趣论根本复注 · 104 段

缘逆顺之注释

190“一切处”的意思并不是只在因上,而是说在一切缘作为逆缘而存在的情况下,这才是它的含义。为了通过某些例子说明得不到前生缘和习行缘的情况,所以说“然而结生异熟”等。

“在前生、后生、习行、异熟、不相应这些缘处于逆缘状态时,除了某一种之外,其余的都依顺缘而可得”——这句话是就其余那些缘能获得这一点来说的,不应理解为所有其余的缘都能获得。因为虽然后生缘没有这种关联,但由于已经遮止了“依顺缘并非一切处都可得”的说法,如果前生缘在不相应缘处于逆缘状态时,也依顺缘而可得,那么当“其余一切”这个意思被采纳时,就会犯这个过失。有些论师说:“这是为了表明,即使在缺乏不相应缘的无色界,也有作为所缘的前生缘存在。”那也只是他们自己的偏好罢了。因为这里并没有说明:在得不到依处前生的地方,它会以所缘前生的方式起资助作用。所谓“依合理者”,是因为处于逆缘状态者必须被排除而说的,或者意思是“依合理的缘所生法”。前文读作“在道缘处于逆缘状态时,因缘依顺缘不可得”,也有人读作“因缘和增上缘依顺缘不可得”。在增上缘处于逆缘状态时,除了后生缘之外,并没有别的依顺缘不可得,所以没有讨论。当相互缘处于逆缘状态时,所说的那九种“唯于无色界”依顺缘不可得,这也因为与所缘缘等处于逆缘状态的情形相似,所以很容易理解,因此没有讨论。

191-195从“直到习行”为止,一切(根本)都相似;这是就此后那些根本而说的,因为与相互缘无关的根本部分已经详细展开了。因为在那些(根本)当中,应当依顺缘来结合的缘以及问法,全都相似。

在这“逆顺”当中,这一句和“对于这些杂论,此处的计数分应当无迷惑地了知”这句话相关联。其中,“此处”应当理解为“在这些缘当中”。也可以这样连接:“在这逆顺当中,对于可得之缘所生法也是如此。”其中,用“也”字表明这个意思:不只是在缘当中,当某些缘处于逆的状态时,某些缘依顺的方式不可得;而且在缘所生法当中,也有某个法得到某种缘却得不到另一种缘的情况。其中,得到业缘的大多数会得到根缘,得到道缘的大多数会得到因缘,同样,得到禅那缘的大多数会得到道缘——得与不得只在这些范围内讨论。“在何处”是指五种转起的地方以及无想有情当中。“色法”是就前面所说的异熟色而说的。因为,并非五种转起中的所有色法都得不到因等缘。前文读作“不得因、增上、异熟、根缘”,但另有一种读法是“不得因、增上、异熟、根、禅那、道缘”,因为禅那和道缘也不可得。其意趣是:在那些作为色法之缘的缘当中,除了无色界所立者之外,正是这些缘不可得。因为即使在转起当中,异熟色也得到后生、食、不相应缘。而这只是显示可得与不可得的缘,并不是显示依那些缘而生起或不生起。这样,不得根缘应当是指命根而说的。因为按照前面所说的诸法,后生等三种缘也不得的异熟色,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更何况在一切处业当中呢?然而确实有不获得的根,那是什么?就是命根。如果是这样,对于所造色,也应当说它们不得互为缘;但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没有说。或者应当理解为:根缘的不得,是针对无色根之不得而说的。

196-197在非所缘根本的二法等分类里,虽然三分法等分类中并没有“因缘有五”这句话,但想要把二法等分类中所有没有明说的情况都讲清楚的人,先用“在二法等中”作一个总括,然后从中指出最初二法里所说的“因缘有五”。不过有些论师主张读作“在非所缘根本中,因缘有五”。“在相互缘中有一”这句话,前一种读法是只就纯粹的物质色而言;但也有人读作“是就物质色和依处而言”,因为依处也可以算在里面。在三根本中——这里也有人说是二根本、三根本。

203-233在“非业根本”的“因缘有三”等说法中,应当知道,“思即是缘所生法”这句话,是针对“因缘有三”这类只包含思心所的情况而说的。因为“等”这个词本来就是表示种类的意思。但在俱生、相互、依止、食、有、不离去这些缘里,色法也是可以有的。

缘逆顺的注释终

《缘起分别》的注释终

第2节 俱生分的注释

234-242在“与善法俱生”“与善的一蕴俱生”这类说法里,“俱生”这个词表达的是俱生缘的作用,或者进入俱生所依存的状态。因此,由于善法等处于这种作用或这种进入的行为状态,就用了宾格。这个道理在缘分别等处也一样适用。在那些地方,“缘”这个词表达的是依止缘的作用,或者进入依止所依存的状态;“相杂”这个词表达的是相应缘的作用,或者进入相应所依存的状态;所以对于善法等,由于这些成为行为对象,也同样用了宾格。还有,所造色并不是大种的俱生缘,所以“缘于”这个说法所显示的缘,意思就是“不是缘”。“所造色对于大种”只是作为举例来说的。同样,对于所造色,所造色也不是如上所说的缘;除了依处之外,色法对于非色法也是如此。

《俱生分》的注释终

3. 缘门的注释

243在这里,“缘”是由“pati”(依、对)和“aya”(趣向)组成的。“pati”这个词表示安立、依止的意思,“aya”这个词表示趣向的意思;作为安立的趣向就是依止,所以称为缘。因此,“缘”的意思就是:从它作为缘的作用来说,或者从进入对它依存的状态来说。

“以诸大种为缘,而有心所生起的色”,这句话是把大种和所造色合在一起说的。不过在义注里应当这样理解:心生起的所造色,是依于心所生起的大种而生起的。应当看出,作说明时所用的这种所造色,自身并不是依止,而是生起在依止之中的。

255在“无想……中略……业生色是所造色”这一句里,前面在缘门和俱生门中,依俱生的业生与时节生,以及依纯业生与非纯业生,已经说过的那个含义,并不是这里所要表达的;因为“业生色”一词已经涵盖了一切业生色。所以,舍弃那种解释,针对前面所取的业生色,以限定说明的方式,说出“称为所造色的业生色”这个含义。不过,大种依大种为缘、以及大种以缘的方式生起,这不应被否定。因此,不能把取所造色和取业生色看成没有区别;应当理解:由于存在应当被排除的所造色,所以取业生色本身就是对取所造色的限定说明。

269-276在应当说“以无记缘无记、善、不善”的地方,却写成了“以无记缘善、不善、无记”,还有“缘善法,善与不善法于善……没有触及”这样的写法,应当看出这是前面文本传抄中出现的笔误。

286-287在“非因缘、非前生缘中有二”这一句里,注释书中说:“不过在无色界,是依无因的痴和无因的唯作而说有二”;又说“在非不相应缘中有二,是依无色界的无因不善和唯作而说”。应当理解,这是在可得之法中,取一部分来举例说明。然而在无色界,是依无因的痴、无因的唯作、无因的结生以及一部分色法而说有二;在非不相应缘中,则是依无色界的无因不善、唯作以及一部分色法而说有二。至于“在非无有缘、非离去缘中有一,是依一切色法而说”这一句,由于这一理路以非因为根本,所以不能获得因缘,因此应当是“依一部分色法”。但如果依眼等诸法,或者依心生起等分类来说,则一切都可得,所以说“一切色法”。

289-296“已来、未至”是就问题的角度说的,“可得、不可得”则是就来问的问题中可得与不可得的法而说的。

关于缘分的注释终

第4章 依止分的注释

329-337通过缘门来确定在依止门中所说的依止缘状态,意思就是这样。

《依止分》的注释终

相杂分注释

351-368351-368. 在相杂分的遮诠部分,“于不相应中,结生不存在”这句话,是因为没有把无依处的结生单独提出来而说的。因为在缘起分等中,为了显示俱生缘的状态,才把有依处的结生提出来。这个结生在这里的增上、前生、习行、非业、异熟、禅那、不相应这些缘中也不可得,而在其他顺转和遮诠中可得的缘中则可得。为了显示这个差别,才把它提出来。其余十三种不可得——这里应该是“其余十四种”。“于非禅那中有一”是就无因的五识来说的。应当这样理解:为了显示五识仅仅缺乏因缘,才说“无因”。“于非道中有一,依无因唯作而说”,这里应该是“依无因异熟和唯作而说”。

369-391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也就是在缘分别的顺观逆观中所说的方式。有人说:“在非因缘所生的诸法中,只有无因的痴得到禅那缘和道缘,其余的得不到。”然而在其余情况下,除了五识之外的无因诸蕴,以及由它们生起的缘所生的诸法,是得到禅那缘的。在逆观顺观中,不能把两种缘与顺观结合在一起,所以不能说“同时得到禅那缘和道缘”。因此应当说:“只有无因的痴得到道缘。”

相杂分的注释终

6. 相应分注释

392-400相似、相应、相杂、交杂,然而并非相杂。当两者被说为互相观待时,它们就成为互相决定的东西。

相应分释终

问分分别的注释

401-403“为了按顺序显示那些缘——善法对善法为缘”,意思是按照它们出现的先后次序、依照它们现起的次第来显示。“善法对善法”只是一个举例,通过这个例子,善法对善法等、不善法对不善法等、无记法对无记法等、善法与无记法对善法等,所有分类都已经显示出来了。因此,把所举出的全部例子综合起来,就说“为了按顺序显示那些缘”。

404“给予之后”这里,“给”这个词也有“净化”的意思,所以注释者说“清净之后”。而“他们的那个心”,是指应当说为一来道等的前行者的那个种姓心。但观智善只属于欲界,所以从“地”的角度来确定缘所生者。“因此”是说仅从法的方面来显示,也就是紧接着说法之后的意思。

405405. “味着”是有贪之喜与有喜之贪的作用,所以说“既感受又染着”。“欢喜”是伴随喜的渴爱的作用,所以说“依有喜的渴爱”。“见欢喜”就是见本身。不过这里只取后一种含义,说“对欢喜者,以‘我、我所’等方式……生起见”。但不能说“欢喜”就只是“见欢喜”,因为《发趣论》说:“应修所断法,对应修所断法……以所缘缘……对应当修所断的贪,他味着、欢喜。”所以应当知道前一种含义也已经说到了。在两种喜俱心中,对于以所说的喜与贪而味着的人,以及在四种见欢喜中以有喜的渴爱而欢喜的人,都可以连接为“生起见”。“以种类”是指善行的共通性。

406“以彼为所缘”是指以彼为所缘的状态。这里省略了词尾变化。因为除了存在状态本身,没有别的状态,所以就用状态本身来区分果报,意思是果报就是彼所缘的状态。不像识无边处和非想非非想处的果报那样,欲界果报并不是固定地以那个业为所缘,所以即使它存在,也没有被提到。但应当知道,通过彼所缘的善所缘性,由于特征相同,以业为所缘的结生等也已经显示出来了。所谓“或者逆序,或者隔一个”,应当理解为:这是在说顺次入定时,大多数情况下以近的等至为所缘。然而,就像逆序和隔一个入定时,不近的等至也能成为所缘一样,顺次入定时也可能如此。说了“他心智等要接到后面的转向”之后,解释了“这是它们的转向”的意思;如果这样的话,也应该说“神变智”。但因为善蕴不是无记的神变智的所缘,所以没有说;而他心智等可以成为所缘,所以说了。因此,应当这样理解:对于唯作的他心智等,以及任何以善为所缘的转向,善蕴都以所缘缘为缘。

407-409从“追悔等”这个角度来说,“等”这个字涵盖了:以观察过患的方式、以及以自性本身,仅仅是不如意的情况;或者也包括不堪忍的种种差别。

410“色处对眼识”等说法,是通过具有固定所缘的诸识身,来显示无记法对无记法的所缘缘关系。因为无法把一切都说明白,所以就在一个相续中,举出其中一部分法来示例说明。

413-416四地善法是以所缘增上缘的方式显示的,而作为缘所生起的,则只是欲界法。

417从先前的心相续出起,就是有分。这个有分又分为根本有分和客有分,也就是彼所缘和本然有分。 “随顺有学的果等至”——在这里,因为任何一种有学的果等至都不需要转向,所以没有什么特别要说的。因此,为了排除非想非非想处善的果等至,显示无差别的果等至,就说“果等至是指不来果等至”。 “欲界唯作对两种出起”——在这里,关于唯作之后彼所缘的出起,应当说的内容已经在《心生品》中说过了。

这两者……十二种,这是根据与喜俱行的意识界来说的。而与舍俱行的,则应当理解为:依据前面所说的十种识界,再加上确定唯作和意界唯作,一共是十二种。

423一切成就都依赖于布施等福行,这是文句之间的连接关系。但不能绝对地执取这个说法,也就是说,“只有强力的思才能得果,虚弱的不行”这个说法不能当作定论来执取,也不应执为坚固。什么原因呢?因为无论强力还是虚弱的业,只要获得了机会,就能排除障碍而成熟果报,所以不能说“无论它生起什么果报,都不是亲依止缘”。为了说明这一点,就说了“因为已得机会……”等话。而在《果报三法》的《问分·遮》中说:“果报法对果报法,以所缘缘为缘,以亲依止缘为缘,以业缘为缘”,这里把业缘单独列了出来;在《受三法》的《问分·遮》中说:“非因缘、非所缘缘、非亲依止缘中,有八”,因此可以说:“某些能生果报的业,并不是亲依止缘”。

或者,与那(阿罗汉)相违:就是以那为所缘而与之相违;另一种读法是“相违”。“卑慢”:是指他人身上生起的轻慢。“贪”:是以染着的方式生起的欲界贪爱渴爱。“愿求”:是对尚未获得的东西,为了得到它而把心投向那里的渴爱,比如“愿我将来有这样的眼,有这样的色”。这就是它们之间的区别。

在它们当中,“其他任何”的意思是:在那些众生里,除了先前已经杀过的之外,还杀其他任何众生。

有人因为反复下命令这一点,就说:由于和杀母业相似,他们把先前已经生起的命令意图也安上“杀母业”这个名称。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以两次打击”等处。

正如……(中略)……“生起信”这句话的意思是:依靠贪爱来布施,也就是依靠贪爱、以布施的方式使信心生起——这就是所说的含义。他是带着这样的意图在说:就像依靠贪爱而布施等一样,同样地,贪等也是信等的亲依止缘,这一点也被显示出来了。应当看到,通过把“身乐”等放在一起显示,就表明了它们不仅各自单独作为缘,而且也一起作为缘。

425以“具有支持性而成为缘”这一点,这里要显示的是:不像前面那些地方那样,此处并不是说由缘而生起,而是说,每一个由缘所生之法,对于各种法各自具有那种缘的身份;而且,后生的诸蕴并不会因为只是具有支持性就不成为缘,因此,后生缘在这里是顺着次第来说的。

427思对于自己的所依处也是缘,意思是说,思对于作为自身依托的(所依处)也是业缘。

那么,为什么在这里不像在缘分别那样,把以二根二法组收尾的问题,在依止、有、离去等缘中提出来呢?因为不可得。在缘分别那里,因为说法是以缘所生法为重点,所以当善法和无记法一起生起时,可以成立它们有善和无记的缘,因此说“以善和无记法为缘,生起善和无记法”(《发趣论》1.1.246)。因为在那个地方,只意在说明缘所生法由某一种或两种缘生起,并不是说两者互为对方的缘。但在这里,因为说法是以缘为重点,善和无记法作为善和无记法两者的依止等,并不能成立,所以没有说“善和无记法以依止缘为善和无记法的缘”等等。

问分分别的注释终

在问分的组合中顺次计数

439这里说“在此处,前生也能得到”,如果是这样,那为什么又说“如此”呢?因为“三”只是在数目上有共通性而已。

440关于增上缘,先前那句“除了观(慧)之外,其余的增上(心所)是异分的”,应当看作只是举例说明。可是,因为并没有只拿一个与因缘不同分的所缘来举例,而是在讲无间缘等的时候,就已经显示了所有异分的情况,所以根缘和道缘也应当显示为异分,于是他们读作:“在增上缘、根缘、道缘中,除了慧之外,其余的法是异分的。”同样地,从有和无两方面来看,在因缘的状态中,也有俱生缘等的状态。难道不是这样吗?正如除了无痴之外的其他因,在因缘的状态中并没有增上缘、根缘、道缘的状态,所以除了慧之外,增上缘等是异分的;同样地,在善等因的因缘状态中,由于没有异熟缘的状态,那么除了因之外,异熟法是否也应当是异分的呢?不应当这样说,因为在兼具这两种缘的心与心所的聚集体中,处于因缘状态时,并非没有异熟缘性。正如在兼具因缘和俱生缘的聚集体中,虽然除了因之外其他一切法都存在,但在因的因缘状态中并非没有俱生缘性,所以不说除了因之外的俱生法是因的异分;这里的道理也是这样。这个道理在不相应缘中也同样适用。再者,因为缘只是针对缘所生法而说的,所以当依缘所生那一刹那的有与无来说明同分时,就不应再依不同刹那来说它本身是异分的。

“善的观”这里应当说成“善的观增上”。因为观如果没有成为增上,就不能作为增上缘。

441-443如果“不相应缘”进入,就得到其余两种,这是前面的读法。但“善法对善法和无记法”这一句在这里不成立,所以他们读作“善法对无记法,无记法对无记法,得到两种”。所谓“在数目较少的情况中”,意思是:当这些进入时,数目变得较少。“三、二、一”也是这样:当数目较少的法进入时,或者当相互对应等法进入时,依据它们所计得的,就是一个比“三”少的数目,以及一个如实际所得的那个“一”——这就是这里的意思。

“非异熟”的意思是:没有被触及到的异熟,并不是说没有异熟因。

这里,“一切也都是俱生果报”:意思是,在这里,凡是所说的俱生、由缘所生的法,这一切既是果报,也是与果报俱生的色法。“它们所生的色法”这一句,应当知道,在结生时,业生色也被“它们所生”这个说法包含在内。也有人读作“它们所生的色法和业生色都可以得到”。在第四种情况中,只是果报心所生的色法,这里道理也一样。不过也有人读作“以及业生色”。

“也是这样”这一说法,也是按照“然而在这些组合中,一切最初者”等前面所说的方式来的。不过在组合中,凡是作为根本而安立的缘,就按照它对那些缘所生法无余获得、缺少、更少、最少获得的次第,称为组合;在无余获得时,则按照缘所生法无余获得的次第。同样地,在缺少获得等情况下,应当知道这个顺序。

因根类部分终

445对方说“将依所依处而说”,并不是说即使所依处可得,也依所依处来组合;他的意思是“或者只依所缘”。

446不过,俱生增上缘和所缘增上缘同时存在,以及所缘增上缘和俱生缘同时存在,都是找不到的。就像俱生缘和前生缘可以同时是依止缘和有缘一样,俱生增上缘和所缘增上缘却不能同时具有增上缘的性质。因为依止性、有性、无离去性,是俱生缘和前生缘等依止缘所共有的,但俱生性和所缘增上性并不是这样共有的。俱生法不成为所缘,而是以与自己同时生起的方式起增上作用;另一种则以成为所缘的方式,使心倾向于自己而起增上作用。而且,俱生法只是以存在的方式提供帮助,另一种即使在过去或未来,也只是以成为所缘的方式提供帮助。因此,俱生缘和所缘增上缘,就像俱生缘和所缘缘一样,体性不同,不能共同具有增上缘的性质。正因如此,在《问分·广释》中也没有说“善法和无记法以增上缘为缘,成为善法的缘”等等。

447-452在具食组合之前,按共通性来说,应当可以说那些没有食、没有道的具根组合:“增上、俱生、依止、根、有、无离去——七种。增上、俱生、相互、依止、根、相应、有、无离去——三种。增上、俱生、依止、根、不相应、有、无离去——三种。增上、俱生、依止、异熟、根、有、无离去——一种。增上、俱生、相互、依止、异熟、根、相应、无离去——一种。增上、俱生、依止、异熟、根、不相应、有、无离去——一种。”为什么不说这些呢?因为作为根的增上,除了食和道之外,没有别的。心增上就是食,精进和慧是道,并没有另一个作为根的增上,可以依它来说那些没有食、没有道的具根组合。因此,不说那些,而是为了显示心增上等必定是食和道,只说了具食的完整组合。而在那些完整组合中,可以得到两种缘法,在具食组合中只有一种,所以完整组合本应先说。至于具根组合,则按照那些用来区分食和道的次第,放在后面说。在注释中,“相似”是指因为是完整组合而相同,或者是指紧接着的色法。

457-460457-460.“善、无记对无记”这四句,是为了显示与无记一起的善具有缘的性质,所以在善根的部分里也把二根的情况拿来一起说了。关于“无记中的所依色”,这里应该改成说“业生色”。前文说“在第二组合、无记释答中,在色法里只得到所依”,但实际上也能得到大种色,所以有人读作“得到所依和大种色”。文中说“第四只有心生色”,但应该说“心生色以及结生刹那的业生色”。在“有异熟的第一组中,是异熟和异熟心生色”这里,以及此处“第四只有异熟心生色”这里,应当理解:业生色也被“异熟心生色”这个说法包含进去了。也有人读作“以及业生色”。不过在这里,以俱生、相互、依止、异熟、相应、不相应、有、无离去为根本的组合中,没有把因、业、禅那、道这些组合加进去;如前所说,在有、无离去为根本的组合中,没有加入食;在依止、不相应、有、无离去为根本的组合中,没有加入增上和根。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把这些加进去,那些各自心识生起中作为一部分的因等,就只是无色法,是以缘的方式而得到的。因此,那些组合和在因根本等中所说的相似,因为没有混杂色法,很容易理解,所以没有说。但是,如果和有、无离去组合起来,那么食以及依止等,增上、根就和色法混杂在一起,所以在增上、食、根为根本中所说的类似组合,为了在有、无离去为根本以及依止等为根本中,让食和增上、根显得清楚明白,就把它们组合进去了,应当这样理解。

462-464在依止根本的讨论中,前文说“第六有三”,指的是心生色的善等;不过,眼等可以为眼识等所得,所以有人读作“无记的眼处等”。

466在亲依止根本中,按照自然亲依止而说的两种里,第一种说的是:“应当从缘的状态把握世间善、不善思。”但出世间的思也同样应当被把握。

473-477在业为根本的结生中,这里说的“依处”并不是像在转起时那样,只把诸蕴作为缘所生法来把握,这是它的意旨。在依异熟与非异熟共通而说的四种当中,第一种说“与无色法一起,心等起色可得”,但业生色其实也是可得的。然而,在这个业为根本的场合,为什么不说“以业为缘,所缘有二种”?在所缘为根本的场合,又为什么不说“以所缘为缘,业有二种”?难道善、不善思对于以业为所缘的结生等,不是既是业缘又是所缘缘吗?又像作为所缘的依处,可以说它以所缘、依止缘的方式存在,同样,业是不是也应该以所缘缘的方式来说呢?不是。因为这两种缘的状态互相排斥。现前的依处不舍弃依止的状态,就以那样的方式被依止于它的识所缘取,所以说它既是所依止的状态又是依止缘,这是合理的。但业在造作之后,对于正在转起的诸法,是以已作、已积集的状态成为业缘,不是以所缘的方式;它只是以作为境的状态成为所缘缘,不是以所谓“造成相续差别而生果”的业缘方式。因此,业缘的状态排斥所缘缘的状态,所缘缘的状态也排斥业缘的状态。所以不能说“成为业缘之后成为所缘缘”,也不能说“成为所缘缘之后成为业缘”,因此没有这样说。而这个性质,对于正在转起的、作为所缘前生的依处、眼等法来说,就是:它们可以以所缘缘的状态与依止等缘一起被说;对于过去的业来说,这个性质就是:它不可以以所缘缘的状态与业缘一起被说。正如俱生依止和前生依止,可以以依止缘的状态一起被说,这是它们的性质;而俱生所缘增上和俱生增上,不可以以增上缘的状态一起被说,这是它们的性质;在这里也是如此。

478-483478-483. “依无增上的识食而说”的意思是:依不被执取为增上的识食而说。“依处减损”是说:依着彼此互得依处的那个依处,显示一切业生色的减损。

484-495在第三项里说到“无色根对诸色”,但眼等根对眼识等也是可以成立的。接着,依精进来说与道相应的六法,在这里,虽然择法也是可以成立的,但依精进之力,与它同趣的择法也被包含进去了,所以说“依精进”。

511-514511-514. 在“不相应”为根本的章节里,第十项说“善等(法)对心等起色”,但在结生时,“诸蕴对业生色,以及依处对诸蕴”这一点也是可以成立的。第十一项说“在结生时,依处对诸蕴”,这是为了显示:依某个依处而作的组合,是就那个依处而说的,因为这里没有取异熟缘。“诸蕴对依处”这一点同样可以成立。第十二项中,古本作“在结生时,诸蕴对业生色”,但心等起色不应被排除,所以他们读作“在第十二项中,诸蕴在转起时对心等起色,在结生时对业生色”。

515-518在“有缘”为根本的第一组合里,依无色、依处、所缘、大种、根、食而说,可得俱生缘、前生缘、后生缘;不过也应当说“以及依食缘、根缘”,因为并不是依根与食而有俱生缘等可得。在第二组合里,说“后生的段食不可得”,但为了显示一切不可得者,他们读作“后生的段食、色命根、色等所缘也不可得”。第六组合是依一切根而说。在第七组合里,只有色命根有所减损,应当这样说明它们的差别。此后,第十一中,“从此”的意思是从第九。第十三中,“依处、所缘”,这里用“依处”一词也包含了眼等依处;同样,第十四中“唯依处”也是如此。古本记载:“在第十七中,那是以所缘增上的方式;在第十八中,那也是以所缘亲依止的方式。”然而“以所缘亲依止的方式”这一说法与第十七并没有差别;而依处与所缘在第十七和第十八中,差别只在于唯以依处作为缘,所以他们读作:“在第十七中,以所缘增上的方式,也有眼等;在第十八中,唯依处,以所缘亲依止的方式。”

519519. 因为不像俱生诸法那样被任何单一的俱生缘所限定,所以说它们是“杂类”。在这里,前生、后生、食、根这些,因为与俱生以及彼此之间各不相同而分散,所以被称为“杂”。在以所缘为根本的讨论中,说到无间、等无间、前生——在这里,亲依止也应该一并提到。

为了说明那些已经明显显现、能被认出的法,才说了“以因为根本等”这一段。不过,如果按无贪等各自名称来显示,那么因、所缘、增上、食、根、禅那、道这些缘法就不会这样明显显现、被认出来。所以,为了按类别把它们显示出来,才说了“确实只有十二个因”等。由此说明:确定了“只有这些是缘法”之后,即使没有明显显现、认不出来,也应当就在这些法当中去寻找。其中,“六所缘”这一说法,因为所缘增上已经包含在色等所缘的状态里,所以没有单独取它,而说了“四增上”。“纯属善异熟”这一句,在诸根中是依其他根而可以成立。“纯属不善异熟”这一句则不可能成立。因为在禅支当中,苦只属于不善,并不是异熟所摄的禅支;心住立也属于不善异熟的唯作。不过,如果取“不善的异熟就是不善异熟”这个意思,那么在诸根中就可以依苦根成立;但若按善异熟和不善异熟的差别来说,并没有缘的关联。这就是这里所要表达的意思,可以这样说。

问分的配合中,顺向计数终

逆序抽出之注释

527“以一种特征”的意思是:善法作为善法的缘,不是通过因缘,而是通过因缘以外的其他缘来助成。从因缘之外来看,其余那些未被前文收摄的缘,收拢起来共有八种。在这八种当中,善法以三种缘助成善法,以两种缘助成不善法。这样,在每一种缘各自以否定方式安立之后,其余那些缘就应当在这八种缘——所缘缘等——当中按各自适用的情况来配合。这就是这里应当了解的特征。 在这八种缘当中,把未被前面诸项收摄的收摄进来之后,才说后面诸项。也就是说:除了所缘之外,依另外两种来说亲依止缘;依依处前生来说前生缘;除了俱生和亲依止之外,依其他思来说业缘;除了俱生之外,依其他段食来说食缘;除了俱生和前生之外,依其他色命根来说根缘。应当这样理解。 这样建立之后,经中只说“善法以所缘缘、俱生亲依止缘助成善法”,因为不存在其他情况,所以没有说“以业缘、食缘、根缘来助成”。因此应当说:“所缘增上”是归入所缘缘之中的。 至于在“小三重”的问分遮诠中说“无量法以俱生亲依止缘助成无量法”,这里没有提到所缘,是因为依前面未收摄的方式所说的那些,并没有排除已收摄的内容;又因为在亲依止之外没有别的所缘,并不是因为所缘亲依止不被所缘所收摄。

有缘和不离去缘,虽然按照俱生、前生、后生、食、根这五种来分,确实有五种,但是对俱生和前生来说,后生的食和后生的根同时也具有有缘和不离去缘的性质,并不像三者不相应那样各自分开。所以,在“有与不离去中,依每一种而安立于六种分类”这句话里,是把有缘和不离去缘的特征一一含摄起来说的。

不过,“色根缘依内、外之分而有两种”这一说法,应当改为“依内、外之分而有两种”。

二十四中,也不是只有十六种,也不是只有八种,而是有二十四种,这就是“二十四中”的意思。作为所缘的增上缘和亲依止缘,在亲依止中摄取了依止、前生、不相应、有、不离去;而在前生中,则有摄受。因此,想要把所缘缘只安立在“所缘缘”这个身份上,而把它的某一部分以及那些摄于亲依止等的部分另作说明,于是就说:“在所缘缘中,只有所缘缘本身被摄入,其余二十三种不摄入其中。”在第四“前生缘”这里,就像说“在亲依止缘中,成为增上的所缘缘”一样,也应该说“成为前生的所缘缘”。但那可能是因为按照那里所说的方式就能理解,所以没有明说。或者,如果认为“因为取了前生,就已经取了所缘以外的东西”,所以没有说,那么照这样,取了亲依止也会取到所缘以外的东西,就不该说“成为增上的所缘缘包含在亲依止中”了。

在那些问题中……“只有一缘到来”——这里要把“到来”这个词引出来,和“唯”字连在一起理解。这样就说明:在第十二和第十四个问题里,关于俱生缘和前生缘,并不是没有一缘到来,而是确实有“到来”;如果否定其中任何一个,那些问题也就站不住了。而在“在某些问题中”这一句里,是指第二和第六个问题,要逐一取来,用单数来说明。“如此”就是依所缘和亲依止的意思。这样就否定了第十二和第十四个问题,因为那些问题虽然有两缘到来,但并不是依所缘和亲依止的方式。所谓“依其余者”,应当理解为依其余可得的缘。因为在第十三和第十五个问题中,即使后生缘等被否定,那些问题也不是依食缘、根缘而成立,而是唯依俱生缘。这里所说的特征,就是指:八种缘统摄一切缘、以最殊胜的方式界定问题、把各种缘收摄起来后显示缘的界定、以及当某一种缘被否定时相应问题是否站不住——应当知道,这一切都是针对这个而说的。正因为如此,才说“以此特征”。

这里说的“于彼处”,是指在分类和缺失的场合。所谓“以三种缘显示了十九种缘”,是就“非因缘”那里可得的缘来说的。不过,这里对缘的提取是依照一切遮诠所共有的特征来说的,并不是只就“非因缘”那里所显示的可得缘来说。这样一来,在因二法问分遮诠中就说:“因法对因法以所缘缘为缘,以俱生缘为缘,以亲依止缘为缘。”如果不是这样,如果只就“非因缘”那里所显示的可得缘来说,那就不该说“以俱生缘为缘”。所以在这里也应当知道:因为对缘的提取是就统摄一切可得的缘来说的,所以是以三种缘显示了二十种缘。前面说“于此有广说”,那里是先说了分类中的广说,然后为了显示缺失而说:“然而于彼缘中……那些我们将在后文解说。”

528同样地,在不善等四类问题中,那些缘正是通过各自相应的缘而被显示的;应当知道,这是就善等类问题中所显示的缘之外并无其他缘而言。因为在“不善法对善法”这里,并不是用两种缘显示三种缘,而只是两种缘;对于无记法,不善法也不是它的所缘增上缘。

530然而,它们并不是以俱生缘的方式存在,因为它们是和所依混合在一起的。意思是说:由于以非俱生缘的方式被执取的所依,是以俱生缘的身份被把握的,所以与那个所依一起时,它们并不是俱生缘;但这并不否定纯粹的俱生缘状态。另一方面,为了说明与所依一起时,它们以依止等缘的方式成为缘,而这里所说的“俱生”正是为了区分这些依止等缘,所以才说了“因此,它们……”等话。

那么,在这个对缘的抉择里,为什么把所缘缘、亲依止缘、业缘、有缘这四种缘收摄了一切缘之后,不按它们来作缘的抉择呢?因为混合与不混合的有缘之区分很难了知。如果只说“以有缘为缘”而不加区分,就无法了知到底是“以纯粹的俱生有缘、前生有缘、后生有缘、食有缘、根有缘”,还是“以俱生与前生混合的、后生与食混合的、后生与根混合的”。然而,当俱生等有缘的种种区分按其自身的样子被说明时:在纯粹的俱生等作为缘的地方,就用“以俱生缘为缘”等说法来说明那些纯粹的;在混合的作为缘的地方,就用“俱生、前生”等说法来说明那些混合的,这样就容易了知了。因此,为了显示有缘的区分,才列出了俱生等,而通过这也显示了以四种缘收摄一切缘。

那么,为什么在讨论有缘的差别时,不取俱生与前生来说依止缘,也不取前生与后生来说不相应缘呢?因为不能说。首先,依止缘不能说,因为纯粹的俱生、前生,以及俱生与前生的混合,都有依止缘的性质,需要加以区分,所以和有缘没有差别。不相应缘也一样,由于有俱生、前生、后生的状态,应当像有缘那样加以区分,所以和有缘一样不能说。而且,俱生与前生的混合只有有缘的性质,并没有不相应缘的性质。同样,俱生与后生的混合也只有有缘的性质。因为经文将会说:“非执取、非执取法对执取、执取法以及非执取、非执取法,以有缘为缘——俱生、后生”,而不是说不相应缘的性质。因此,由于说“不相应”时并没有涵盖混合者的有缘性质,所以不相应不能成为有缘的一种差别,更不应当这样说。

难道俱生缘不也应该由因等来区分吗?所以它也不能像依止、不相应那样,以有缘的差别方式来说吗?不是的,因为不应该用相违的缘来区分。依止和不相应,确实应该像有缘那样,用生起时相违的缘来区分,但俱生缘不是这样。因为因等本身就是俱生的,并不是生起时相违的。

关于遮遣(排除对立面)的提取讲解终

逆计数的注释

不是以因作为根本的注释

532“纯粹的所缘缘被舍离”这句话里,用“纯粹”这个说法并没有什么特别的作用。因为当所缘以相反的方式成立时,作为增上缘等的所缘缘确实就是被舍离了。或者说,“纯粹”是在表明:在八种缘当中,只有所缘缘被舍离,其余的缘并没有被舍离。所谓“十一种”,是指在俱生中归入和合的十五种缘里,排除相互缘、异熟缘、相应缘、不相应缘之后,按十一种来说。“它们”是指那些已经包含在俱生中的缘,当那个缘被否定时,它们就无法以其他方式得到说明,这样来显示;而没有被包含在内的所缘、增上、前生、依止等缘,则能以所缘等方式得到说明。

即使俱生缘确实不存在,在它被否定之后,这些分按理也应当不成立;然而,它们还是可以依止缘、有缘、不离去缘的角度来成立,这就是这里的意旨。接着用“然而因为……”等语句来说明:纵然俱生缘不存在,但安住在俱生缘法中的这些缘,并非就不是依止缘等;而且,当俱生缘被否定时,那些被否定的缘在这里也就因为俱生缘被否定而被否定了,因此那些分也不成立。

“除了俱生缘”这句话,应当理解为:把作为依止等基础的俱生缘排除在外。当善法从善生起、存在于善与无记中时,善对善是相互缘;为了说明这个意思,才说“因为以相互缘法的方式而转起存在”。所谓“进入相互缘集合的法”,意思是:那些法以缘的方式被说为是那些缘所生法的相互缘,而它们自身也以被缘所生的方式被说明,因此就进入了相互缘的集合。依“善对善是相互缘”来说,善对善与无记成为缘,是以已进入相互缘集合的法为缘,也就是整体中的一部分作为缘,这是这里的意趣。然而,善对善的相互缘,只是由已进入相互缘集合的善与无记的俱生等缘而来,并不是以别的方式存在;所以当相互缘被否定时,那一项转起也就随之不成立,应当这样说。

“四蕴中的一部分”这句话,是就俱生而言的。因为非俱生的食与根,只是色蕴的一部分。“它们”指的是那些不相应缘法。

533书中写“为了以根等分类来展示缘的计数”,其实应该说成“为了展示逆缘的计数”。因为这里展示的正是逆缘分类的计数。

但这里说:此处异熟与无亲依止缘相结合而不可得。不过,即使业没有成为异熟的亲依止缘,业仍然是异熟的业缘,这一点已经在异熟三法里说明了。

非因根本的注释终

534七、五、三、二、一这些数目是限定性的计数,也就是通过七等限定分类而确定的计数解答,这些已经在因根本的部分中显示出来了,所以这样说。

538在非依止缘、非亲依止缘、非后生缘中,有三种。这是把根本简要总结之后,从第十个根本里所说的“非后生缘中有三种”这个数目提取出来。“在它们当中,造作所生色和食所生色是缘所生法”——这是所说的。不过,在两者当中,异熟是缘所生法;在第三种当中,由它们所生的身也是缘所生法。

545无记对俱生无记,这句话是针对“非色无记对非色无记”和“色无记对色无记”这两种情况说的。但色无记对非色无记,以及非色无记对色无记,当它们作为俱生缘时,实际上就是不相应当缘。另外,应当这样说:“无记依俱生、食、根的作用而对无记,这样共有五种。”

546在“非有缘、非因缘中有九种”这一句里,这里说的是:“每一种以单一根本为起点、以单一为终点,依无间、本性和亲依止的力量而可得。”但当有缘被否定时,在八种缘中,俱生、前生、后生、食和根被否定了,所缘、亲依止和业仍然保留,所以应该说,是依这三种仍然保留的缘而可得的。因为无论在哪种情况里,在八种缘中,哪些被否定,就把那些去掉;依哪些仍然保留,那些分就依它们而可得——这就是这里的判定标准。“乃至依止”的意思是:不只是停留在非所缘上,而是乃至依止,停留到那个程度,在非亲依止中也应当作两种。因为从非亲依止来说,在前面那些情况里九种也可以成立;但在非亲依止的转起中,由于有、所缘、亲依止被否定,七种缘被否定了,所以依剩下的业的力量,只有两种。

逆法计数的注释终

顺逆注释

550“相似门”就是“相顺门”的意思。因为在非相互的十一种里,与在因缘里得到的七种——也就是“善对善、不善对不善”——只有这两者相同,但由于没有那种意义,所以并不相顺。或者,从言辞、意义、总说和随宜分别说等各方面都相同,因此说“相似门”。

551“结生名色”是指结生时的因名缘、依处色和缘生色。在“三种善等心所生色”这一句里,也应该加上“无记与业生色”这一项。

556556.“以增上为根本的非因十种”,是依两种增上来说的;“非所缘七种”,是依俱生增上来说的;“非俱生七种”,是依所缘增上来说的。如此,在逐一否定各缘时,以及在逐一组合各缘、以根本的方式安立时,应当仔细观察:哪些法消失,哪些法留存;再依那些留存之法作为哪些法的缘,来推算数目。因为在顺法所说的组合中,除了以根本方式安立的缘之外,其余被组合的缘都是从反面连结的;所以在这里,依从反面留存的缘,就能了知相同与不足的数目。

顺逆注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