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趣论根本复注

全篇 429 段

著作开头的注释

他们以天界的欲乐等嬉戏、游乐、欢娱,或安住其中;凭借胜利的能力想要战胜对手;行使赐予自在处所等恭敬供养,并给予各人应机的教导,如此行事言说;以福行相应所获得的光辉而闪耀;以无阻碍的方式前往所向往的境界,或能如愿成办,因此称为天。又或者,他们是那些想从种种灾难中解脱的人所皈依、所归投、所应前往、所应赞叹的,因此称为天。又或者,因殊胜的庄严而令人可爱乐,所以称为天。天有三种:世俗天、化生天、清净天。然而,世尊以无与伦比的神通游戏,以最殊胜的天住、梵住、圣住,以自身与他人的相续都能成就的五种战胜魔罗的意愿之圆满,以心自在、七圣财等正确修行,以对不坏净信者赐予恩惠、接受恭敬,以及随顺法性、随顺个人根机的教诫等殊胜的言说,以最上的智慧身光明,以无与伦比的智身之行,在战胜魔罗、一切知功德、利益他人之成就中具足无碍的能力,因此为包括天人在内的世间所皈依、所赞叹,因敬爱而令人可爱乐,超越那一切天及其功德,或为最胜之天,所以称为天中天。又或者,他比一切天更应受供养,所以称为天中天;又或者,因证得清净天的境界、具足一切知功德的庄严,而比其余诸天神更为超胜,所以称为天中天。这里所说的“诸天神”,是指当时领受教法的化生天。他们受到帝释天神等天以及波呵罗陀阿修罗主等檀那婆的供养。身、语、意的调伏之戒,根律仪、心律仪之定,以及对治诸障的究竟寂止,这就是纯净的律仪。

所谓“仙人中的第七位”,意思是:在那些因为通达四圣谛而被称为“仙人”的人当中,他被称为最殊胜、最被赞叹的仙人,也就是最寂静、最受赞叹。从维巴斯等佛算起,世尊被称为“第七位”。识从那里回转,那由集与灭而灭的名色,所以称为“名色之灭者”。世尊宣说了名为“发趣”的教说,这部论书以甚深理趣为庄严——这就是句与句之间的关联。

论之开端注释终

缘的列举的注释

“那么,这些理趣是什么?这个‘发趣’又是什么名称?”这个问题不应该问。为什么?因为在因缘叙述里,已经说明了顺等理趣和发趣是同一回事。为了阐明这个含义,就引用了那里所说的注释文:“正自觉者确实……所以名为……”。其中,偈颂的含义和注释的意趣,我们将在后面解释。

不过,“发趣”这个名称的含义,就是三法发趣等名称的含义;在这里还应当说明,这部论书是二十四遍发趣的总汇。因为这样简要地了解了发趣之后,详细的解释就容易明白了。其中,应当先讲名称的含义,所以先说了“其中,对于他们……名称的含义应当这样理解”,然后为了显示一切共通的“发趣”这个名称本身的含义,又说了“以什么含义称为发趣”等话。字母“pa-”是前缀词,它像在“于种种分别的诸法中,他们趋近那最殊胜者”等说法里一样,表示种种不同的含义。难道“以种种而分别”中的前缀“pa-”只表示“种种”这一个意思,而不表示“种种不同”吗?不是的,因为那些种类本身就是多种多样的。为了显示义理上所含的种种不同,才用了“种种”这个词。其中应当知道,即使一个法,由于有因缘等多种缘的关系,而每一种缘又涉及多种法,所以有种种不同的缘性。

所谓“以因缘等而分别”,是为了说明:与《法集论》等书中所说的善法等分类相比,此处这种分类更为殊胜,这正是它获得“发趣”这一名称的原因。牛栏就是牛圈。已出发的牛,就是已经离开的牛。“于来处”指的是《大狮子吼经》。“以转起而行于此”,这是一句补充说明。或者也可以说:行于此,就是行;因为一切知智以无著的方式转起而行,从“行处”这个意义上说,每一个都称为发趣——这就是它的含义。其中,为了显示:与其他具行者相比更为殊胜的具行者,其行处是一种怎样的状态,所以说“一切知智”。犹如脚程极快之人的悬崖处,《法集论》等是有执著的行处状态;而这里则犹如大路,是无执著的行处状态。显示这种殊胜的行处状态,就是它获得“发趣”这一名称的原因。

“三法”指的是依三法而说的诸法。“遍”的意思是:以顺等一切行相而进行的(发趣)有二十四种。在这个含义上,应当说“遍二十四发趣”,但(原文)是把“遍”这个词与后面的词结合而说的,应当这样理解。或者,“遍”是六种各有六种,以此显示从顺等一切部分而来的三法等六种形态。因此,“遍”这个词是限定三法等六种发趣的,不是限定二十四的,所以按照“从遍而发趣,它们有二十四”来说,就成了“二十四遍发趣”。或者,从遍的角度,以法顺等、三法等、缘分别等、缘顺等、因根本等这些方式而转起的发趣,就是遍发趣,也就是说,是以无缺的理趣而转起的。而它们有二十四种。因此说“这二十四种被称为小发趣的遍发趣,因为总摄”。

“因与缘”这句话,可能会让人把作为增上缘等的因也一并抓取进来。为了阻止这种理解,他说“成为因之后而为缘”。这样一来,同样的过失还是会出现,所以他又说“这是说以因的状态而为缘”。由此表明:这里并不是用“因”这个词来抓取法,而是抓取了法的一种特殊能力。因为正是着眼于它和“缘”这个词指向同一对象,才说“它既是因,又是缘”,以及“成为因之后而为缘”。这样处理之后,后面的巴利文里说“因、与因相应……以因缘为缘”等等,就是以各种因的状态等资助方式,说明各种法受到资助。不过在注释书里,则说“凡是某法不舍弃某法而住立或生起,它就是那法的缘”,又说“以根本义资助的法是因缘”等等,这是以法为主的说明方式,由此可知:并没有离开法的所谓法的能力,而是就着法本身来阐明法的能力。或者在这里,“它既是因,又是缘”也是就着法本身来显示法的能力。因为像“因缘”这样的标题,并不像“善”等标题那样以法为主,而是以法的资助作用为主。“eti”的意思是“进行、存在”,这是生起和住立共通的说法。所以他说“住立或生起”。因为有些缘只对住立起作用,比如后生缘;有些只对生起起作用,比如无间缘等;有些对两者都起作用,比如因等。

以能资助为特征这句话,应当理解为:通过法本身来显示法的维持所具有的资助作用。依止、住立于此处就是因。由于词根之词有多种含义,hi这个词根应当像mūla(根)这个词根一样,被理解为有依止的意思。或者,以这个作为业因的根本,就像树根向上输送养分,使树木生长、持续、增长、繁茂一样,果报也依此而生起、运转、增长、繁茂,所以称为因。这是雷瓦达长老所说。

比丘们,对于如理作意的人,未生起的善法会生起,已生起的善法会增长。从这类经文(《增支部》1.66-67)可以证明,善性是与如理作意相关联的,所以说“善性系属于如理作意”。仅凭这一点,就已经表明:不善性和无记性并不像善性那样系属于因。然而有些人可能这样认为:“就像无因之因的不善性等是自性如此一样,有因之因的善等性也是自性如此;而其他那些与它们相应法的善等性,则是系属于因的。”为了回应这种看法,论主说了“如果……”等话。无贪可以是善的,也可以是无记的。如果无贪自性就是善,那么因为它是善,就不该是无记;如果它是无记,那么因为以彼为自性,就不该是善,就像无贪的自性中不可能有无嗔一样。然而,由于无贪在两种情况下都能存在,所以,正如在触等这些在两种情况下都存在的相应法当中,你们所寻求的是系属于因的善等性,而不是自性如此的善等性;同样地,在诸因当中,善等性也应当被理解为系属于其他条件,而不是自性如此。所谓“在相应因当中,善等性是自性如此的”,这种说法站不住脚。那种被寻求的善等性,其实是系属于如理作意等的。因此,正如在诸因当中一样,在相应法当中,善等性也是系属于如理作意等的,而不是系属于因的——这就是论主的意趣。

“缘取之后”这里,用“pi”这个字显示这样的意思:并不是只限定在色处等所缘中的某一个上,而是因为以不确定的方式说了“缘取任何法”,说明一切色处……乃至法处都具有所缘缘的性质,所以没有任何法不是所缘缘。

“有欲求的人,有什么事不能成就呢?”等等。心获得先前造作所成的亲依止之后生起时,欲等法便成为主导者、最上者,亲自促成与它相应的诸法而运作;而与它相应的诸法也随顺它们,因为它们以低劣等状态跟随它们。因此,这些欲等法就是增上缘。即使是应当被尊重对待的所缘,它对于倾向、偏向、倾注于它的观察、享受、道与果,也成为它们的缘,就像把那些法掌控在自己手中一样。所以应当理解:这种对依赖于自身者的资助作用,就是增上缘性。

“意识界”等句,是在说明心的规律。这里用“等”这个字,是要显示:推度之后紧接着有确定,死亡之后紧接着有结生——也就是说,任何一颗心在无间之后生起另一颗心,这种决定性是依靠各自相应的俱生缘,由前前那颗心本身的力量而成立的。 然而,这是被修习的力量所遮止的。这里的意趣是:就像一棵树中了毒,即使它本来有能力开花,也不会开花;而当毒被去除之后,它就以同样的能力开花了。同样地,在这里,因为被修习的力量所遮止,即使有能力令心生起,也不会生起;而当那个遮止消失之后,就以同样的能力生起了。

这里应当理解成:只是文句上的差别,不是意义上的差别。意思是说,就像“积集、相续、增语、诠述”这些词一样,只是声音和字词上的差别,不是所表达意义本身的差别。正是为了显示这种字词意义上的区别,他才说了“如何”等话。其中,因为前一个灭去和后一个生起之间没有间隔,所以具有无间生起的能力,这就是无间缘的状态。又因为不像色法那样有形状,而且缘和缘所生法并不同时安住,所以没有“这个在这个下面、上面、旁边”这样的区分,就像把它和自己合为一体一样,以完全无间的方式具有生起的能力,这就是等无间缘的状态。

所谓“能令生起的能力”,应当这样理解:由于诸法没有造作,当某个行相已灭去或正在持续时,那些具有各种殊胜特质的法就存在,那个行相本身就被称为“能令生起的能力”。再者,所谓“时间”的施设,只是依据诸法的流转而假立。应当知道:从灭尽定出定的人、从非想非非想处果等至出定的人、从无想有情天死没的人,以及前一生死与后一生结生之间,灭与生没有间隔,所以没有时间上的间隔。因为在这些法之间,并没有无色法的流转可以作为依据来说有时间间隔;而色法的流转也不会成为无色法流转的间隔,因为两者属于不同的相续。色法与无色法的相续,体性各不相同,虽然以互相资助的方式运作,却各自独立。在同一相续中,处于前后法中间的法,因为属于该相续,所以能成为间隔的制造者。然而,在非想非非想处果等至的中间,并没有任何这样的法;而“不存在”本身不能成为间隔的制造者,因为它就是不存在。因此,就像速行之后紧接着速行、有分之后紧接着有分那样,其间紧密无间,而且是极其无间的。同样,非想非非想处死心的“能令生起的能力”也应当这样理解。在这里,由于无间缘等对于“生起”的缘力是明显的,所以只说“能令生起的能力”。然而,对于已被前后界限所摄取的现在诸法,因为不能得到“生起”这个说法,所以依照“过去法对现在法以无间缘为缘”等说法,宣说了无间等缘的作用,由此可知,那并不只是就生起而言。因为对现在法的摄取,不像对善等法的摄取那样没有界限,所以摄取只限于具有生起性者;也正因如此,在“过去”三法中,没有“缘”等之论。

在“以正在生起之法的俱生缘性”这一说法中,也应这样理解:既然以生起为缘的性质已经很明显,也就由此指出住立也有缘的作用。不过,对于缘所生起的诸法,以俱生的方式给予助益,就是俱生缘。

对自身有助益者的助益性,就是相互缘;而且这种助益性只应从相互性这个角度来理解,不能从俱生等角度来理解。因为有些法虽然是俱生等缘,却并不是相互缘;而以“前生”和“后生”的方式对自身有助益的所依和诸蕴等,也不是相互缘。

就像大地支撑树木等那样,地界以“住立”的方式帮助其余诸界;眼等以“所依”的方式帮助眼识等,就像布等帮助绘画作业;蕴等也以“所依”的方式帮助那些以它们为各自所依的蕴等。

由于它是依那个而转起的,所以说它是依止于自己的果。这里是在说:任何一种原因都是依止。其中,凡是很强的,就判定为亲依止。

这里,“pa”是前缀,它能令自己的果生起,以此作用表明“善作”之义。这样所作的,就是在自己的相续中作的,所以说“在自己的相续中”。为了说明“作”有两种——令产生和亲近修习,才说了“或已令产生”等话。其中“或已亲近修习”这句,是以身依止显示受用式的亲近修习,又以了知等显示所缘式的亲近修习,应当这样理解。由此,即使是未来的眼成就等,以所缘的亲近修习而如其所曾修习,也就被说为本性亲依止。

就像那些法,如果没有后生法,就不能成为相续不断的原因;而那些以后生的方式提供助益的法,它们这种助益作用区别于“不相应”等行相,就是后生缘。同样,那些所依和所缘,如果没有前生状态,就不能提供助益;它们以前生的方式提供助益,这种助益作用区别于“所依”“所缘”等行相,就是前生缘。这样一来,在一切情况下,都应理解诸缘的助益作用各自区别于其他缘的行相。

就像“秃鹫幼雏身体对食物的渴望之思”那样,这里是通过意思食的力量,说明那些依意思食而转起的无色法对色身有支持作用。正因如此,才不说“如同对食物的渴望”,而特别取“思”。

以善等性质,对自己同类的事情,通过与自己相应的加行,一次又一次地去做、让它持续运转,这就是“重复”的含义;或者,让与自己同类的体性得以形成,这就是“熏习”。就像在典籍等当中,前面的每一次精勤,就如同前面的每一次重复,这就是这里的意思。

心的加行就是心的作用,意思是策励。就像身和语的加行表现为表,心的加行就是思。这个思在已经生起作用的殊胜相续中,当其余诸缘和合时,对那些正在生起的异熟与业生色,也以那种作用性而成为助缘。因为正是由于那种作用性的生起,那些法才得以生起,否则就不可能。至于它对俱生法的助益,那还用说吗。

“以无策励的寂静状态”这句话,是为了说明:就像有策励的、属于果报法的善与不善法具有所缘等状态那样,果报法也具有与之相似的果报状态。因为果报法不是靠加行造作才能成就的;当其余诸缘都已具备时,仅仅因为业已被造作,它就能成就,所以它是无策励的寂静状态,而不是烦恼止息那样的寂静。正因为具有这样的寂静体性,有分等法才难以被了知。即使在五门中,通过速行的生起,可以了知对色等对象的执取,但仅仅是转向、领受、推度这些果报,却极难了知。“为无策励的寂静状态”意思是为了达到无策励的寂静状态。这句话说明:那些以此为缘的法,即使本身不是果报法,它们的生起也是随顺果报的。

即使诸食有产生的作用,它们的主要作用仍然是支持。所以说“以色与非色的支持为食”。因为即使有产生的作用,无色食对由食所生的色法所生起的色食,仍然有支持作用;即使没有产生作用,对四种所生色的支持色食也有支持作用。但如果没有支持作用,诸食就没有产生作用,所以支持作用是主要的。因为正在产生的食,也是以不间断的方式在支持着而产生,因此支持的状态就是食的状态。

关于“增上义”在这里的意思:并不是像增上缘诸法那样,通过压制、阻止其他法生起的方式来生起,因而具有“重”的意义;而是在看等作用中——由眼识等维持生命,由乐等使生命处于快乐等状态,由信等俱生法在胜解、精进、现起、不散乱、了知等作用中,在“我将知道未知”的生起中、在了知中、在已知之状态中——如此在各自作用中,以眼等为缘的诸法随从眼等。因为在各种作用中,眼等有自在力,而它们各自的缘也随从它们,在那里生起。至于男女根,虽然也有随从性别特征等的情况,但那不是从缘的角度说的。正如命根和食物对于以它们为缘的法,有守护和支撑的作用,并且成为不离的缘;男女状态对于性别特征等,却没有任何方式的帮助,只是依各自的缘而生起的性别特征等,成为执取女、男等的缘。由于在与它俱存的相续中不以其他方式生起,所以说它们有随从性别特征等的根性,因此不说它们有根缘。眼等只是非色法——在这里,乐根、苦根等也应视为被眼等所把握、所包含。

对于以寻等为体、以相与所缘为审察对象的那些法,它们以寻思等方式接近所缘,然后审察、观察,或者思惟——这就是寻等共通的运作,叫做“审察”的含义。“除去乐受和苦受这两种”,意思是除去乐根和苦根。说了“一切”,又说“七禅支”,应当看出这是为了排除不是禅支的舍和心一境性。如果是这样,光靠“七禅支”这句话就已经成立了,为什么还要说“除去乐受和苦受这两种”呢?是为了在五种受的区分中,显示乐、苦这两种绝对不是禅支,因为它们在禅支的位置上被列了出来;或者,虽然已经有禅支这个名称,但为了显示乐、苦这两种受完全没有作为禅缘的状态。至于舍和心一境性,虽然也有不是禅缘的状态,但并不是没有作为禅缘的状态,所以在“一切七禅支”这句话里把它们也包含进来了。在这里,“一切”这个词是为了涵盖善等一切种类的差别,而不是为了涵盖一切心生起的情况,应当这样理解。

“无论从何处”是指无论正确还是错误。不过,这两种禅与道之缘在无因心里都找不到——这样说,是为了表明它们在无因心里不存在,而不是为了表明在有因心里不存在。如果按这个意思来理解,那就只会知道:在无因心里,并非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法都不存在获得,而不是为了表明在有寻的无因心里,禅缘本身不存在。可是,如果按“在无因心里不存在”这个意思来理解这句话,那么在有寻的无因心里,禅缘的获得就不成立了。因此应当知道:这里说禅缘在无因心里也不存在,是就那种“不存在”而言的——正是由于这种不存在,在《法集论》讲意界等摄空门的地方,禅才没有被列出来。就像在有因心里,寻等法对俱生法有一种强有力的作用,能把它们收摄、凝聚成一体;在无因心里则不是这样。不过,在这部论里,即使这种审察作用很微弱,只要还有一点点,就能起到助益的作用,所以在有寻的无因心里也说了禅缘。因此,那些这样读诵的人——“然而,这两种禅与道之缘,按次序在两种五识的无因心里找不到”——他们的读法更好。这是对这部论的义解,而不是对《法集论》的。

以平等的方式相应,就像融为一体那样地提供助益,这就是相应缘。

即使是相应之法,由于它们之间不相应、呈现种种差异,所以能起到助益作用,这就是不相应缘。因为对于以依处、俱生、后生方式而不相应的色法等,以及对于以所缘等方式起助益作用的不相应法,并不存在不相应缘。然而,色法对于色法,即使不相离,也根本没有不相应,所以它们没有不相应缘。正如所说:由四种而有相应,由四种而有不相应。(《界论》3)

以现在特征,就是以现在的自性。借此遮止了“我曾造作恶业”以及“有一种人为自己的利益而行”等说法中所讲的那种已生起、可被了知的存在性。即使有生起的作用,护持作用仍是主要的,它以存在的方式提供助益,所以说“以护持作用”。这种护持作用应当理解为依处、所缘、俱生等共同具有的、以存在的方式提供助益的作用。

触等法以触所缘等方式生起时,众多触等法不可能同时共存。所以,当一组触等法存在时,第二个就不会生起;而当它不存在时,第二个才能生起。正是以这种“不存在”的方式提供帮助,就是无有缘。虽然先前诸心的不存在也是同样情况,但它们并不是以“不存在”本身来提供帮助;而是紧接着的后一个心,因为自身存在而得不到生起的机会时,正是靠先前心的不存在才得到生起的机会,就像被让出了空间一样,所以说“以给予生起机会的方式提供帮助”。

在这里,仅仅以“不存在”这种方式来提供帮助、给出机会,就是无有缘;而对于因为自性未离去而尚未生起的法,通过自性的消失来提供帮助,就是离去缘。无有,是灭尽之后的空无;离去,是已经达到灭尽的状态,这就是它们之间的差别。同样地,以“存在”的方式、依自性具足来提供帮助,就是有缘;以自性没有消失、还没有达到灭尽的方式提供帮助,就是不离去缘。应当知道,即使诸法本身没有差别,缘的差别仍然是这样存在的。因为如来如实彻证了诸法一切作用的差别之后,才宣说了二十四缘的差别。所以,应当对世尊生起信心,生起“这些法有这样的差别”这种闻所成智,然后通过思所成智和修所成智,努力去通达它们。

在四种蕴当中,因为没有任何一个法是不被含摄的,所以无间缘等并不是名法的一部分,因此说“或者是名法”。为了说明不只是互为缘与缘生法的四种蕴才是名,涅槃也是名,就说了“由于涅槃不被含摄”等话。前生缘是色的一部分:这里用“一部分”这个说法,排除了真实色以外的其他色;但在善三法当中,即使是未提及的色,也已经在别处作为前生缘出现了。正如所说:“不可见、无对的法,以不可见、无对的法为前生缘——即所缘前生、依处前生。其中,所缘前生:依处、女根、男根、水界、段食……以无常等观……生起忧受。”

缘的总说注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