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学

381 段

根本学处

序说

礼敬救护者之后,我当略说根本学处;

新学比丘应依根本语而学。

一、巴拉基咖释

1

比丘若以盗相进入,则于三道中任一而堕。

若于入、住、取出之时仍受用,亦复如是。

2

若以盗心取未与之人间物品。

在二十五种取物方式中,若取重物,即堕。

3

取时、持时,或行于道中;

如是从处损坏,或令移离,亦波罗夷。

4

于彼诸多物品中,然依五种而说;

取物有十种,此应智者知。

5

自手取、教令取,以及舍与令成就;

置担于肩,及此自手等五法。

6

前共作业,与约定取物;

暗语业与标相,此为前方便等五法。

7

偷盗、强取、图谋、隐匿、欺诈等

此五种不与取,应为智者所了知。

8

明知是人的生命,却怀杀害之心

若令人命断,即于教法中堕波罗夷。

9

心中实无禅那等差别,

于他处亦无增上慢;

若比丘对人趣生者说,

于了知时,他即成为波罗夷。

二、重罪释

10

以欲令解脱之心,着手而令解脱;

除梦中泄精外,沙门即触犯重罪。

11

以身触之贪染,触摸人女;

作女人想而着手,沙门即触犯重罪。

12

以粗恶语为乐,而涉于淫欲之道;

向女人宣说,令听者触犯重罪。

13

赞叹淫欲,为满足自己的欲乐而侍奉;

因淫欲之贪向女人乞求者,犯重罪。

14

受取男子或女子之传言;

经审察后传递回复,沙门犯重罪。

15

企图使他退失而举罪,以无根的极重事由;

或教令他人举罪,沙门触犯重罪。

16

仅凭点滴相似,以无根的极重事由。

意欲令其退堕而举罪者,即犯重罪。

三、尼萨耆亚释

17

若未作分别与决意,于时衣

若过十日,彼即犯舍堕。

18

除已获得比丘认可外,已决意的三衣;

若过一日,且无因缘,则为尼萨耆亚。

19

非亲属比丘尼的旧衣;

若令浣洗、令染色、令捶打者,此即尼萨耆亚。

20

从非亲属比丘尼手中,任何以财物所换之物;

于衣施时,未与而取者,说为尼萨耆亚。

21

向未邀请的非亲属,表明需衣者;

除因缘外,彼衣说为尼萨耆。

22

银、金,或摩沙迦、迦利沙槃;

或自取,或令他取,若受用,即属尼萨耆亚。

23

若转换银钱等四类尼萨耆亚物;

除同法者外,不得以净物交换净物。

24

未作分别与决意,未定限量;

若过十日,钵即尼萨耆。

25

若有钵不足五缀,却又更求他钵;

若乞求新钵,彼即舍堕。

26

若受已而食用,酥油等物

若过七日,即舍堕。

27

将衣施与比丘后,又再夺回者;

若作己衣想则为尼萨耆亚,或令他人夺回者亦然。

28

向未受邀请、非亲属者,乞求线缕而制成衣者;

除亲属邀请外,令织者即尼萨耆。

29

若比丘明知已转归僧团的利养,

却转而归于自己,即尼萨耆。

四、巴吉帝亚释

30

明知而妄语者,说为波逸提。

轻慢比丘者,及行离间者亦然。

31

除比丘、比丘尼外,以余法教授三藏。

说句法者,波逸提。

32

与未受具戒者同宿,过二夜;

共宿者波逸提,于第四夜亦然。

33

与女人同舍乃至仅一夜,或安排卧处者;

对无智者说法超过六句,波逸提。

34

比丘犯粗恶罪,未得僧团认可者;

向未达上者说,则犯巴吉帝亚。

35

若自掘或令掘,地即不净;

若损坏生物村,则犯巴吉帝亚。

36

在露地处,铺设床座、敷具等;

携带僧团物离去而未作请问等,波逸提。

37

在僧团住所,铺设卧具、敷具等;

未作请问等而持去者,彼亦波逸提。

38

明知水中有生物而受用者,波逸提。

从非亲属比丘尼,除转施外。

39

施与衣者波逸提,缝制衣者亦波逸提。

未作余食法,而受请食者。

40

欲恼害比丘者,邀请已受请者。

若食非残食,名为波逸提。

41

若食蓄藏食,非时食时药,

无病者食美味,食者波逸提。

42

应先请得而食,酥、饭等食亦复如是;

除齿木与水之外,不应食未手受之物;

43

若施与外道任何食物,应当从彼手中受取而食。

与女人共坐,瓦拉哈学处中说为波逸提。

44

饮谷酒与果酒,亦说为波逸提;

以指戳弄者亦然,嬉戏法中亦被举出。

45

不恭敬亦波逸提,若恐吓比丘亦然;

说恐怖之语,或示现恐怖之物;

46

除某种因缘外,无病者若入水中;

若令燃火者,犯波逸提。

47

未取应量点而受用新衣者;

若比丘欲令人发笑,于衣等犯波逸提。

48

取走而藏匿者,或教人藏匿者;

明知而杀害生命者,纵是畜生趣亦然。

49

欲行覆藏而覆藏者,于比丘尼之粗重罪亦然;

若前往村落间,便与女人相邀约。

50

或以手掌、刀杖、土块,殴打比丘。

或自行举罪,或令他人举罪,纵然以重根本罪。

51

又,为争论故,于追悔生起中窃听;

往听已生争论者,当犯波逸提。

52

若将僧团利养回向者,

若有人将其转施于其他个人;

乃至未行询问,便对寂静的比丘施与,

当出村后,在非时食用,则犯波逸提。

五、杂品释

53

若有主权者,将僧团的重物授予他人,

偷兰遮罪依事而定,或由偷盗而犯波罗夷等。

54

草等所成之衣,毛毯,发毛织物,

若于非时而受用,粗劣之翅、皮革掷具,

55

于刀事、布事中,及截断缝合记;

于人则为偷兰遮,于肉等食亦然。

56

芭蕉树皮、贝壳布、粪扫衣、贝叶、全青物;

持用全黄等色者,犯恶作。

57

象、马、牛、狮、虎、豹、熊之皮,

以及豹肉等,和特地为他所做的肉,

58

未经征询的肉,若食用,犯恶作;

舍离次第而行后,应避开水边等处。

59

猛地闯入,或进或出;

于大小便处,除非咳嗽作声,否则不应进入。

60

大便时发出呻吟,以及咀嚼齿木时,

对于大小便槽,应于外面行大小便等。

61

应以粗物刮净,并将木片投入小坑;

已取出者不应洗涤,污秽之物不应清理。

62

正在做水事者,做完后发出“咖布咖布”声;

即使未经长老请求,也应当诵巴帝摩卡。

63

未经询问,对于问题的讲说与解答中;

读诵、点灯、射击时,

64

窗户与门扇,应打开或关上;

裸体外道做礼拜等事,以及行走、饮食等,

65

应作预备,须有三重覆蔽;

沐浴时若摩擦身体,可于墙壁、柱子或树上;

66

以红宝石线,彼此擦身。

无病者不应于外园中着鞋而行。

67

着鞋履者,及一切青色等物;

若染着于女人之相,或施食女的面容;

68

对他人起嫌恶心,或见他人之钵,或观自己面容;

若于镜等中观看,若就高座、大座;

69

若作坐等事,于礼敬时亦为恶作;

被举罪者、未受具戒者、异住者等

70

于一方为黄门或女人,或为二根者;

应坐于长座,不应坐于非长座。

71

与不共坐者同处,或卧于床座;

为摄受俗家而行施与,及以果实、花朵等物;

72

于资具上作结等,胜者所禁之资具;

无能力者若受用,或不依止而住;

73

以他人所允许之物,为另一人制作或说药;

有罪比丘若行布萨或自恣;

74

于门闩等处,安置可转动的门扇;

关闭后不作使用,或遵嘱于白昼而卧;

75

谷物、女人、色、宝物,武器、女人、饰物;

乐器、果实、树木及谷物等,若触犯。

76

以饭、水、油,或以掌相击;

于洗发容器中,及于食物中亦然。

77

一敷具、一覆具,二人便可共卧一床。

齿木亦当嚼,依准量度,不令超过或不足。

78

自作或使他作,舞蹈歌唱及奏乐;

见他们、闻他们,及作他们事,是恶作。

79

攀爬寺院等处,及于外墙垣上;

弃掷大小便等处,及蓄留长发等处。

80

于指甲打磨等事,在狭窄处剃除毛发

着鞋履践踏已作预备之地

81

以未洗之足,僧团之床座椅。

触摸已作预备处理的墙壁,犯恶作。

82

若僧伽梨边缘处理不当,袈裟便难以受用;

不系腰带而入村,或大便后入村。

83

有水时不应漱口,亦不应受取不净物。

于说法、告白等时,亦于同类罪中。

84

不应在诤论中度过雨安居,应以清净心回答。

安居结束后离去时,因未告知之事故。

85

无难处、树净,攀登至人高处时;

未过滤之取水,于围栏内,对乞求者不应施与。

86

或者,为杀害自己而令人制作女人形像等;

舍弃花鬘等物,心应自修本生等行。

87

若有人正在进食,应令其起立;若有人坐于食堂等处,

若对长老们不给机会,则为恶作。

88

适当者应登车乘等,依止三宝。

于说法时,在婆罗门众会中劝导。

89

展露身体等处后,不应向比丘尼显示;

教授世间论,或拔除白发,应捉持或令捉持;

90

不论何处,于篮中进食者,手持钵。

应将窗扇关闭,并倒弃积水。

91

应加热,应冷却,若过度加热,则应加水;

应将钵放置于地上,或置于膝上,或置于床座之上。

92

当揉搓、擦拭时,或将足搁于伞上;

应将钵置于稳固处,或置于洗手水中。

93

以钵取出残食水等物时,亦应如此。

若受用不如法钵,犯恶作。

94

若言“有生命”而投掷,即是不学、心存轻慢。

于齐整等众学法中,违犯者得恶作。

95

若人于库房中,犹如受委任者取用物品,

为母等而隐藏,彼犯波逸提;

即使出于嬉戏,以种姓等低劣之施物,

即便是最上者,也应说其为恶说。

6. 圆圈等章节之解说

96

对待戒师与老师应尽的义务,以及对待来者与去者应尽的义务。

关于住所等诸义务,应由好乐戒律者履行。

97

立于伸手可及之处,若有所取,应以三种方式给予应取之物;欲取者当取,此受持有二种。

若欲取者当取,此受持有二种。

98

僧伽梨、郁多罗僧与安陀会;

“我决意以此”,同样地,“我舍离”。

99

或作:“此、这些、那些,及此衣”;

“资具布”,同样地,“我舍离”。

100

我决意于此,并舍离此钵。

如此,已决意者当如法舍离衣等。

101一百零一。

除行媒外,余者有心、重、有量;

若舍未割截及已坏色之物,此即无心的舍堕。

102一百零二

关于洗足法、两类卧具,以及对女人说法;

以及两类住所,与缝制衣服。

103

已开许的酒饮、五种储藏等,

以及燃火、咖巴宾度玛那等事,

入村等事,于波逸提中属无心犯。

104

在杂项中,除指定食与人肉外,

同覆一敷具,同铺一张床;

同在一处用食,以及歌舞等七事。

105一百零五

不系腰带,以及持钵手如门闾;

此一切为无心,其余于此则是有心。

106一百零六。

以越界心,有心无心,

以施设智,诸师亦如是说。

107

作前行等已,为布萨与自恣;

一切应以九种方式显了,乐戒者应当奉行。

108

扫帚、灯、水与座具,

这些便称为布萨的前行。

109

欲净、时节宣告、比丘计数与教诫,

这些名为布萨之前务。

110

就布萨而言,凡是应参与羯磨的比丘,

也没有同分罪存在;

其中没有应回避的人,

便名为‘适宜’。

111完成前行与前事之后,为已发露罪过、和合的比丘僧团,依其许可,我们请求诵巴帝摩卡。

112

依清净、依决意、依诵经,有三种方式。

众、个人与僧团,应依次而行。

113

十四日、十五日与和合日,依日而分共有三种;

从日、从人、从应作、从作者而言,他们被说为九种。

114

而所谓“三三种”者,是依日与人之差别而作区分。

三语、二语、一语,如是称为九种自恣。

115

从迦提迦月满月之后半月起为冷季,至颇勒窭那月满月;

从颇勒窭那月满月之后半月起为热季,至阿沙荼月满月;

此后余时为雨季,共有二十四次布萨。

116一百一十六。

其中,十四日布萨有六种,半月第三日及第七日布萨亦然;其余应知为十五日布萨,总计十八种布萨。

其余应知者有十五种,布萨有十八种。

117“我给予欲,请为我持欲去,请为我告知欲”——应这样给与欲。

118“我给予清净,请为我持清净去,请为我告知清净”——应这样给与清净。

119一百一十九。应这样给予自恣:“我自恣,请把我的自恣带去,请为我宣告自恣,请为我的利益而作自恣。”

120一百二十。发露者应这样讲:“尊者,我犯了诸多不同事由的罪,现于尊者前发露这些罪。”接受发露者应说:“贤友,你见到这些罪了吗?”发露者应回答:“是的,尊者,我见到了。”接受发露者再说:“贤友,今后应当防护。”发露者应三遍说:“善哉,善哉,尊者,我当善加防护。”应如此发露。

121一百二十一。发露疑惑者应这样三遍说:“尊者,我对种种不同事由的罪尚有疑惑,待我无疑惑时,我当如法对治这些罪。”应如此发露。

122个人应说三遍:“我决意今日布萨为十五日”(或“为十四日”),以此行决意布萨。

123二人时,上座应说三遍:“贤友,我清净,请持我为清净。”新学比丘亦应如此说,唯说:“尊者,请持。”

124三人时,应先作求听:“诸具寿请听我言,今日布萨为十五日,若诸具寿适宜,我等应互相行清净布萨。”然后依前述次第之法行清净布萨。

125一人应如此说三遍:“我决意今日自恣,为十四日或十五日。”即如是行自恣。

126二人时,长老应说三遍:“诸友,我以所见、所闻或所疑向具寿行自恣,愿具寿出于悲悯告我,见后我便改正。”而行自恣。新比丘亦应如是说,唯以“尊者”一词为差别。

127三人或四人时,应先作白:“诸具寿,请听我说:今日自恣,十五日,若诸具寿适宜,我等应互相行自恣。”作白已,长老应说三遍:“诸友,我以所见、所闻或所疑向诸具寿行自恣,愿诸具寿出于悲悯告我,见后我便改正。”而行自恣。新比丘等亦应按次第如是说,唯以“尊者”一词为差别。

128在四人以上时,先作白:“诸尊者,请僧团听我说:今日是十五日自恣,若僧团已到适时,僧团应当自恣。”然后由较长老者说三遍:“诸尊者,我以所见、所闻或所疑向僧团自恣,愿诸具寿出于慈愍告知我,见后我将改正。”而自恣。新比丘们亦应如是依次说三遍:“诸尊者,我以所见、所闻或所疑向僧团自恣,愿诸具寿出于慈愍告知我,见后我将改正。”而自恣。

根本学处已完结。

礼敬彼世尊、阿拉汉、正自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