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新复注

739 段

《小学处新复注》

撰述缘起

我稽首礼敬三界之庄严,正法甘露所化现者;

善和合聚集之胜者,令人心喜悦者;

舍利弗大导师,于诸教法通达者;

具足尊者大慧者,我以头顶礼师尊。

这部关于小学处的古复注,是往昔所宣说的;

仅凭那部古注,不能处处确切了知其义。

因此,这部具足多德的新宝箧,

名叫善吉祥的智者,具足正念,

应一位常居阿兰若的修行者所祈请,

我今将为此复注,作确定义理的注释。

造论序言释义

此处有问:为何一开始就安立这些偈颂?难道不应当直接进入所要阐述的论题吗?答言:因为它有利益。之所以说它有利益,是因为该偈颂显示了礼敬三宝、所说事、说示方式、利益与名称这五项。而这些利益又能无障碍地成就论典的完成等利益。具体而言:令听者与自身成就所欲义,是礼敬三宝的利益;令智者了知所说事而使论典受到尊重,是显示所说事的利益;引发听者的热忱,是显示说示方式的利益;言辞便利,是显示名称的利益。

其中,“礼敬三宝”一句显示了对三宝的礼敬;“小学”一句则通过点明此处应阐述微小学处之义,而显示了所说事——所谓所说事,即应由具足之师所宣说的义理。同时,名称也由此句显示,因其表明了随顺于义的称谓。“将说”一句显示了说示方式;“小学”一句也显示了说示方式,因其表明了此处应说示微小学处的性质。“从最初受具足者应学”一句显示了利益。此句以其能力显示利益:由于它指出这些学处应当学习,而当学习时,便能成就以此为本的现世与来世利益。论典种种利益之间的关系,以能成就与所成就为相,由显示其所依而得以昭示。以上是此处的总义。

此处的分别义是:「礼敬三宝已,我将说小学」——这是连结。以能生喜悦之义,故称为宝,这是对佛、法、僧的异名。或者,以被珍视等为因缘而称为宝,佛等即是宝。如是说:

「所珍敬、极贵重、无比、难得见、

无上士所受用,故称为宝。」(见《长部注》2.33;《相应部注》3.5.223;《小诵注》3;《经集注》1.226;《自说注》45;《大义释注》50)

具有三支分故称为“三”,因是整体故为单数;然而离开支分并无独立的整体,因此只说三宝。宝之三即三宝。“礼敬”指以三门礼敬。经中已说:“比丘们,此三种礼敬:以身礼敬、以语礼敬、以意礼敬。”其中,不产生表色、唯依忆念三宝功德而在意门多起的善思,为意门礼敬;生起种种表色而发起者,为身门与语门礼敬。“应学”即学,也就是增上戒学、增上心学、增上慧学此三学。此处的学,应了知为对戒等诸法,以防护而修习、以令心心所安住同一所缘而修习、以显现通达所缘行相之道而修习。别处有多种学,但此处为略说,虽“小”字有少、多等义,此处取“少”义最为合适,故“小学”即微小之学。而显示小学的这部论典,因言说方式随顺,以阴性称为“小学”,如同“瓦儒那城”。彼小学。“将说”即我将宣说。

“如何”者,即说“从最初受具时起应学”等。此“最初”(ādi)一词,有表示部分之义,如“一切最初者”(sabbādīni)为一切代名词;亦有表示起点之义,如“山等田”(pabbatādīni khettāni)。其中,表部分者,为业格释,即“被取故为最初”(ādiyatīti ādi);另一者,为从格释,即“从此被取故为最初”(ādiyati etasmāti ādi)。此处取表部分之义,故应如此了知其义:包含受具的刹那在内,以最初的受具刹那为始。然而这里的“唯”(eva)一词,作为一切句的决定词而得适用。“从”(to)语尾唯表界限义,并非表依处义。若“从”语尾用于依处义,则意义将成为:唯在作为最初、中间、最后部分的受具刹那本身;如此,则因决定、意欲、限定各有别义,以最初刹那的限定,中间的应被遮除。即便取起点之义,作为界限的受具刹那也应被遮除,如“山等田”中,舍弃作为最初的山而取其田,应如此了知。然而在复注中亦说依处义,彼亦不能免于上述过失。凡说“在复注中”者,此处应取为古复注中。“从最初”者,以此显示此

“受具者应学”:比丘应学,比丘尼亦应学,故为“受具者应学”。依省略法,或依受具体性的共通,对比丘尼于此亦无相违,故复合为“受具者应学”。若问:唯有增上戒等才是应学的,这样的话,怎么能将这部论典称为应学?此说无过,因为当学作为应学时,开示学的论典也成为应修习的。为使易于受持,将应说的一切抉择摄于论母之中,故“连同论母”即具有论母。此为“彼德相应知”之多财释,因所谓彼小学其他词义之德,即是被称为论母的限定词,于此被了知。由于依论母观察一一抉择,得以去除疑惑,故易于受持。

论母释

如今,因已说“具足论母”,为列举论母之句,始于“四波罗夷”等。此处有问:在三学中,为何先说过增上戒学?因其为一切学之根本。如说:“有智之人立于戒,应修习心与慧。”其中,亦因波罗夷罪性极重,以根断的方式生起,故应最先知晓,所以应知先说波罗夷。然而,论母句的意义,依一一论母句的解释可以了知,故不在此处置示。但不了知之处,将在一一之处显示。

如今,依所举之句的次第开始解说,先举“四波罗夷”为第一论母句。于上亦复如是。如今,列出波罗夷后,依所举之句的次第开始解说,举“九重”为第二句等,应依合适的方式配合。其中,违越学处而犯戒者,被彼所摧伏,故为“败者”。他们即是“波罗夷”,以前缀的增广,以“ya”变为“ka”。然而,以数量限定,只是四,此为义。

一、巴拉基咖解说释

1-2如今,为显示他们,始于“于三道”等。于上亦复如是,应依合适的方式配合。其中,“于三道”者,此处所谓的道,有三十种道。因为依人、非人、畜生而有三种女人。其中,关于畜生女的界限是:

无足者为蛇与鱼,二足者为母鸡;

四足者为猫,此为波罗夷之事。

对她们而言,依大便道、小便道、产道,各作三道,共成九道;同样,对二根者也是如此;对男子,则依大便道、小便道,各作二道,共成六道;对般荼迦也是如此,总计三十道。在他们之中,涉及三道。是怎样的呢?说‘覆与不覆’。应解析为‘覆’与‘不覆’。非覆者,即是不覆。在那不覆之中。这里的‘非’字,如同‘非婆罗门’等用法,是用于排除。此即:通过规定其他适合行为的对象,而将覆的对象排除、舍弃,这称为排除。并非如同‘将非婆罗门’等那样,用于禁止延伸至覆的延伸义。此处的‘或’字,仅是依言说之理而得,其含义为:以衣等任何物包裹,或插入内部,或作遮覆,或不作遮覆。在如是湿润之处,即未被自然风触及的湿润处。‘相’,即生殖器。‘有’等是其修饰语。‘有’,即属于自己。‘有’字用于自己和属于自己。‘覆与不覆’,即依前述方式,遮覆或不遮覆。‘已取’,即非骨身净色。取多少呢?说‘乃至芝麻许’。芝麻之量、芝麻之全体,即称为芝麻许。‘量者全体与决定’,这是词典的说法。此处也依部分来分析,集合为复合词义,即说‘乃至芝麻籽之量’。那是什么呢?即是相,或所插入者。‘乃至’一词用于表示可能性,‘乃至芝麻籽之量’被认为是可能的,何况更多,这就是此处表达的可能性。

其中,从具足戒身份欲求退堕的心,称为‘心’。诸如‘我拒绝佛’等语,以及‘请持我为在家人、近事男、园民、沙弥’‘佛于我足矣’等六种场合之语,称为‘处’。以‘我拒绝’等所表述的现在时,称为‘时’。以任何语言所作的言说方式,称为‘运用’。非疯狂等而作拒绝的人类,即称为‘人’。拒绝者话语刚结束时,听者了知‘此人已生厌离’或‘希求在家身份’,此即称为‘了知’。应作如是知。

其中,将肢节插入非骨的身净色所生之疮、硬皮或毛发者,犯恶作。以淫欲心将生殖器插入眼、鼻、耳孔、产道,或由刀等造成的伤口中者,犯偷兰遮。于其余身体部位如腋下等处插入者,犯恶作。于畜生类如象、马、牛、水牛、骆驼、野牛等鼻中插入者,犯偷兰遮;于产道中插入者,亦犯偷兰遮。于一切畜生类的眼、耳、伤口中插入者,犯恶作。同理,于其余身体,以身触欲心或淫欲心,未插入活男子的产道而仅以生殖器触其相者,犯恶作。然而,于外露齿间用功者,犯偷兰遮。此是这里的判决,即义注次第。

为表明‘插入’不唯由自身努力,亦可由他人努力而造成,且于彼时随喜者亦堕,故说‘或者’等语。其中,‘或者’是不变词,或为不变词组,用于引发另一论题。‘插入、住立、拔出、已入’……乃至‘已入’等,为交互并列复合词。‘交互’即彼此结合之义,意谓‘插入’等亦有‘住立’等义,故‘已入’一词亦含有插入等义,因此此处可有复数形式。否则,在并列复合词中,由部分义为主,如何能有表达单一义之词的复数可能性?或说此并列复合词是集合。‘刹那’指时之特别相。而彼具瑜伽者无有刹那间隔,故说‘插入……乃至……已入即刹那’,是持业释;或依无差别而假立差别,谓‘插入……乃至……已入之刹那’,是属格依主释。‘于彼随喜者’,即插入……乃至……随喜。然‘刹那’一词于此处应逐项连接,因是并列复合词,应知此处义为:插入时、住立时、拔出时、已入时,或于他们时随喜。如是,依受用相现前而随喜之比丘堕落,应作连接。其中,如前所述处之内作,名为‘插入’。直至拔出开始前的停留,名为‘住立’。然注疏中就女人精液排出时,从一切努力退下而住立之时,说‘于精液排出’。

第一。

3-4今为开示第二,说“应取”等。其中,若以盗心取未给予之物……乃至……越过界标,则犯波罗夷,此为衔接。“不与”者,指未由人类物主以身或语所给予之物。“以盗心”者:thena即贼,其状态为theya,将na转为ya并重叠而成;由此而有表达与觉知,故是状态,为词之生起因缘,如生、德等。然此处所谓盗,即名为夺取心的状态;盗与彼心,即为盗心,以其故。“应取”者,指对园林等加以侵夺而取。“应持”者,指在搬移中拿取。“应夺取”者,指对寄存的物品,当被索取“给我物品”时,说“我未取”等而取。“应破坏威仪”者,指截断搬运者的行走等威仪而取;作破坏而取,此义中“破坏者”即为名词词根。“应移离处”者,指从放置处移离。“应越界标”者,指越过约定处或税关。

此中,于侵夺园林等、令物主生疑而卸下负担、令搬运者头担不触及而从肩卸下、于寄存物被催问“给我物品”时回答“我不取”而令其生疑卸下负担,及于陆地者以盗心不触动并使从处所移动——此四者依次应知为恶作、偷兰遮、波罗夷。于“将与搬运者一同带走”时,跨出第一足与第二足;于越过预定税关处所时,跨出第一足与第二足——此二者依次应知为偷兰遮、波罗夷。此处因有生物与无生物之混合,依种种物品而结合。若就单一物品而言,对于有主人的奴仆或畜生,应知亦依如上所述之侵夺等方式,循取、搬运等而结合。

再者,解释此六句者,应将“种种物品、单一物品、亲手、预先行动、盗取搬运”这五个五法组合,示为二十五种搬运,因一切搬运皆摄入此六句中。然彼诸搬运,仅由于任何侵夺等行相之差别而有区分,据此而立五个五法组之名。如此善为解释的此不与取波罗夷,应见为善说。其中,前两个五法组依“应取”等五句而得。至于“应越界标”这第六句,应于第三与第五五法组中,依舍离与预定搬运而结合。

其中,以“亲手”一词,或以近取义摄持与之俱起的五法,名为“亲手与彼五法组”;或依省略中间词,名为“亲手等五法组”,即亲手五法组。此后亦同。彼亲手五法组,即是:命令、舍离、利益成就、卸担。其中,自己之手为亲手,由亲手所作者是亲手。命令亦同。于税关预定范围内站立而向外投弃,是为舍离,彼即是舍离。不限定时间,从命令者处取物,以及从他人油瓶取足量油以作饮用,或从所置鞋等滴油,在此之前即成就波罗夷义,故名利益成就。然而,彼是命令之运作,鞋等之放置亦是运作。在园林被侵占时,对寄存物、暂借物应给与而不给与,放下其担,是为卸担。

预前方便五法组,即:预前方便、俱时方便、共谋取、约定业、相业。其中,命令在取物之前,故名预前方便。与令物移离本处、跨越障碍等方便同时俱在者,为俱时方便。共谋商量后,众人前往时,即使只有一人令物离于本处,一切人所取皆属共谋取。约定业者,依上午等时间限定而作约定。相业者,为生起相而作眨眼等。

复次,为单独开示偷盗搬运五法组,故说“或者”等语。然而,前文已因摄入六句而说“一切搬运”,既然如此,为何又似另立一侧,单独列出此五法组?岂不是已说“仅由指控等事由之差别而分别”吗?正因存在这样的差别,以另一立场宣说也是合理的,故如此说。然而,将此五法组单独提出宣说,应知是随顺世俗。其中,“盗”字,依不分别近喻,指偷盗的转移。故“盗与力与盗与隐与预定”,乃至“预定”,依长音连接。由此,搬运者成波罗夷,这是就关联而言。而以隐蔽而搬运者,依义即是隐蔽者之搬运,摄入持业释,此“隐”字应视为无矛盾且成立其义。其中,破坏锁等,或以秤诳、量诳、货币诳等欺诳而取者,是盗取搬运者。以强力夺取他人物品者,是力搬运者。转移所盗物而取者,是盗搬运者。以草叶等覆盖某物后,后来为某隐蔽者搬运者,是隐蔽搬运者。依衣等物,或依胎门等处所预定后而取者,是预定搬运者。在此,对预定物品的取得,以及逾越预定界限,应知犯波罗夷。

今为说明此处的判摄,而说‘以物品、时间、价值、处所’等语。其中,对于不与取,应依物品、时间、价值、处所以及使用来作判摄,这是义理。在此,先考察所拿走的物品有无主人;若有主人,再考察主人等是否有依止。若在有依止时拿走,则应按物品估价后判摄,这就是依物品判摄。若在无依止时拿走,则不犯波罗夷,但当主人等再来取时,应当归还。同一物品,有时价高,有时价低,因此物品在何时被拿走,即依当时的价值判摄,这就是依时间判摄。新物品的价值日后会损减,故一切时不依原价,而应依判摄时的价值判摄,这就是依价值判摄。物品在此处价值低,在他处价值高,因此物品在何处被拿走,即依该处的价值判摄,这就是依处所判摄。由于使用,衣等物品的价值会损减,故应依其使用情况,考察有否损减之后再作判摄,这就是依使用判摄。

第二。

5-7接下来,为显示第三条而开始解说‘人身’等语。这里所说的‘人身’,是指从羯罗蓝阶段开始,还活着的人类的身体。‘故意杀生’,是指带着‘我要杀’的想,以杀心思量、策划后行杀。‘或使断绝生命’:若比丘对如针尖挑出的油滴般大小的羯罗蓝阶段,以加热等方式施作加行,或在羯罗蓝以上的阶段,施作相应的加行,当对有色命根施作加行时,依彼而住的无色命根也有断绝的可能,因此应从二命断绝的意义来理解。‘或’字表选项。‘死心’,是指死时的心,即此人有此死意。‘刀具’,因为能夺取生命,故是夺取者,刀即是此夺取者,故称为刀具。‘对于彼人身’,‘置于近处’,意为或者被置于近处。以此显示固定的加行。‘或令取得死方便’,即以‘取刀来,或服毒’等方式,令其取得致死的方法。以此显示命令的加行。‘或说死之功德’,即以身、语、使者、书信,用‘如是死者可得财富’等方式,向其显示死之功德。在这两处,依主题应添加‘或’字。‘彼比丘死’为连接,‘从教法’应知。

现在为说明此六种加行,而说‘加行’等语。其中,‘自手……乃至……神通明所成加行’,这六种即是加行,此为连接。此处因脱落了 ka 字,而说为‘自手’。或者,依多义、多接尾词的规则,应知‘自手’一词的构词,即‘亲手所作的加行’之义。自手、舍、命令、固定,此为并列复合词。神通与明所成的,称为神通明所成,也就是神通所成与明所成。‘加行’,是指这六种加行的名称。其中,亲自杀害,用自己的身体或身上所系之物去打击,即为自手加行。想要杀害远处站立者,以身体等力量投出箭、矛等,即为舍加行。以‘杀某某’等话命令他人,即是命令加行;挖掘陷阱、设置暗道、放置刀等,即为固定加行。为了杀害的目的,运用由业果所生的神通,即为神通所成加行。业果所生神通,是指称为王神通等的那类。其中,父王狮子颊咬碎牙齿杀死小苏玛那居士,应看作王神通的例子。为了杀生的目的而念诵阿闼婆那等明咒,即是明所成加行。

说明了六种加行之后,为显示命令加行的限定者,而说“时”等。所谓命令的限定者,即以约定与不约定的方式,对前述命令加以限定和区分者。它们包括时、事、武器、威仪这四种,再加上行为差别与处所,依数目区分共有六种,这是其含义。其中,“时”指上午等、青年期等;“事”指应被杀的有情;“武器”指刀等;“威仪”指应被杀者的行走等;“行为差别”指射击等;“处所”指村庄等。如果有人被吩咐“于上午杀”,而未被限定“今天”或“明天”,当他在任何一天的上午杀时,并不构成不约定。然而,若被吩咐“于上午”,却在中午等时杀,则构成不约定,但命令者无罪。应当这样了知“时”以约定与不约定的方式具有限定性。同样地,对于“事”等各项,也应如此了知判定。

第三。

8-9现在为了说明第四条,说“禅那等差别”等。其中,将禅那等差别——自身中本不存在、引向自身、依于现有、不借他指示——或作为部分,或逐一分别,以身或语在可表知之处显示,此人即非增上慢者;一旦被了知,便从教法中舍出。这是经文的连接。 “自身中不存在”:指在自己的相续中并不存在,因未生起而不存在,此处“不存在”是依主释。“禅那等差别”:以禅那为首,即所说的“解脱、定、等至、智见、道修习、果作证、所作、烦恼断、除盖、心于空闲处之喜乐”(律藏·波罗夷 198),此是禅那等,也是差别、殊胜,此为持业释。此禅那等差别即是上人法。“引向自身”:指以“此法在我中存在”的方式告知而引向自身,或以“我显现此法”将自身引向此法,故称为引向自身,指禅那等差别。“依于现在有”:“现在有”即现在进行的自体,依于此,是依主释,亦指禅那等差别。

“离于他指示”:指以“住在你精舍的那位比丘证入初禅”等(律藏·波罗夷 220)方式,为他人指示;离于此,故称离于他指示。此中“离于他指示”是依主释;或者“离于他指示者”可视为多财释,指禅那等差别本身。 “或作为部分”:以“我证入初禅、二禅”,“我证入初禅、三禅”等方式,作为部分。 “或作为各个”:以“我证入初禅”,“我证入第二禅”等方式,各个分别。此处为表示分别,“各个”一词有重复。然而应知,此处的“作”是以作业的动作,对分别的禅那等义有连属的意欲,故称为分别。复注中则说:“‘或部分’者,此处以‘我是禅那得者、解脱得者、定得者、等至得者’等如此方式,为部分之义。”以及“‘或各个’者,以‘我是初禅得者、二禅得者’等如此方式,为各个之义。”应知这是圣典和注释中未说明的次第。 “以身”:指以手印等身表。 “语”:此处省略了ya字而说,如“无惭”等。 “在表知处”:应理解为站在身表和语表可被领受的适当地方。 “显示”:指以“以此及此原因,此法在我中存在”而显示。 “非增上慢”:于未得而生起得想,名为增上慢,于此中无。

初者与近边者,均被判为恶作。

其余三者,则宣说为偷兰遮。

第四。

1010. 为阐明此四者不共住及不能为比丘性,故说“这些波罗夷”等语。此四种波罗夷之人,犹如往昔在家时、未受具足戒时一般,为不共住者,此是关联。“共住”者,因一切有惭耻者皆于同一羯磨等中共同安住,无一人在外,故有三种共住,称为:同一羯磨、同一诵戒、同一学。其中,求听等四种僧团羯磨,因须由同一界内已受具足戒的比丘们共同施行,故称“同一羯磨”。同样,五种巴帝摩卡诵戒,因须一同诵出,故称“同一诵戒”。所制之学处,因一切有惭耻者皆应平等修学,故称“同一学”。“不共住”即无这些共住。于“不能”等句中,“为比丘性”是表目的之与格,故如同被斩首者不能存活,此四种人亦不能以比丘性而成为比丘,此即是义。

11如今,为了显示由方便与教令而生起,故说“方便与”等句。方便与教令在第三人类品中可得,这是其中的连结。其中,依身等如前所说的“若如是死,则得财”等,如此表示,作为身语运用的文句,即是方便。这一点是为了表明:譬如在不与取中,因说“应取”而以方便说得脱罪,这里却并非如此。即使是由“应当赞叹”这样的方便说,也不得脱罪。在“然于第二”等处,其义已明。同样地,以下明显之处,我们将予略过。

12如今,为了显示行淫法等之支分,故说“行”等句。“行欲心”:欲行淫故,为行欲者,其状态名为渴爱,与彼行欲性相应的心,此为依主释。“淫法”:交合的女人和男人,是为淫,此法即是淫,故称淫法。然而在这里,依邻近的用法,波罗夷罪被称为淫法;或者,由淫而生的法——波罗夷罪,即是淫法。其“淫法”即指波罗夷罪的淫法。“二支”:支,即原因,二者即二因。“智者”:指持律的智者。

13“人的”:属于人的,以人为所缘。以此遮除依饿鬼、畜生为所缘。“有如是想”:如是、如彼的想为如是想,他具有这种想,故为有如是想者。并且是指依他为所缘而有想,这是其义。这些解说以状态为主,或者如同“佛宝”等处那样省去了状态缘。此后类似之处,亦同此理。“盗心”:指盗贼状态的心。“物的重性”:物品的价值超过一巴达或等于一巴达,即属重物。在不足五摩沙迦或超过摩沙迦时,为偷兰遮;在摩沙迦或不足摩沙迦时,为恶作。“夺取”:以二十五种夺取方式中的任一种而夺取。这五者是不与取的因,是不与取波罗夷罪的支分。

14“人命”:指与人类种性相关的命。“命”,从世俗讲是指有情,从胜义讲则称为命根。“有命想”:有“这是命”的想。“杀”:杀害;其思即是杀思,亦即“我要杀”的念头;以及由此生起的行为,即自手等六种方式中的任一种。通过这种行为导致死亡。以上所说的五种杀害因缘,便是构成杀生罪的支分。这是它的含义。

1515. 『于自相续不存在性』者,上人法于相续中不存在性也。『以恶欲之宣说』者,即彼『此处某人,实为破戒者,却想让人知「我是持戒者」』等方式所说,具足此恶欲者,以此而宣说上人法也。『彼之』者,向彼宣说者,彼也。『人类性』者,人类之生,属于彼者,此为人类性,且『非他处』者,非他处、无他处也,『即知彼』者,即于彼刹那了知也。这些五者,于此处显示不存在,于自相续中显示不存在之上人法之标相,于巴拉基咖中为支分因缘,此为其义。

1616. 如是显示他们之不共住性、不堪能性等后,今显示『非仅彼四者,实有其他』,将他们一切合并而显示,故说『不共』等。其中『不共』者,意指巴拉基咖法。以此故,此处用阳性指示。是故,于此应见其义为『比丘尼与比丘不共之巴拉基咖法有四』。然依近用方式,则包摄膝上圆等巴拉基咖罪。其中,若有不漏失者,对不漏失之人男子,于锁骨以下、膝圆以上、肘以上,容许身体接触,此为膝上圆者。若有覆藏另一比丘尼之巴拉基咖者,此为覆藏罪者。若有随顺被举比丘,以执取彼之见者,此为随举者。以身接触之贪欲,握取彼之手、握取桑喀帝之角、为身接触之目的而立于男子手臂所及处交谈、赴约会处、容许男子之来临、进入隐蔽处、立于手臂所及处而引身近前,这些八事,若有不漏失者具足,此名为八事者。

“不堪能者十一”者,于此,黄门、贼住者、外道归者、畜生、杀母者、杀父者、杀阿拉汉者、污比丘尼者、破僧者、出血者、二根者,这些为十一不堪能者。其中,“黄门”者,此处指阉割黄门、无性黄门,以及就黄门性而言的半月黄门。然而,被洒水黄门与嫉妒黄门的出家与达上并未被禁止。贼住者则依盗相、盗住等而有三种。其中,虽自己出家,而仅盗取比丘之相者,是为相盗者。盗取比丘的戒腊计算等共住者,是为住盗者。舍学而后如此行者,亦同此理。兼盗如前所说二者,是为二盗者。然除此三种之外——

或由于国王之怖畏、饥馑、旷野、疾病、怨敌之怖畏,或为持取衣之目的,

而于此处取相者。

不与共住,直至其心清净;

此时尚不说为‘偷住者’。

外道离去者等人,则应依各自的语义来理解。至于‘畜生趣者’,除了人类之外,其余一切皆应了知。此十一种人,因不能成为比丘,故与犯巴拉基咖者的情形相似,而被称为‘巴拉基咖’。‘还俗比丘尼’,是指穿着在家女性衣服的比丘尼,她仅此便成巴拉基咖。‘软背者’,即是有软背之人,他因不堪逼迫,当其将自己的男根插入自身粪道时,即犯巴拉基咖。

17-18十七至十八。“彼下垂男根”者,即下垂。彼插入如前所说之处者,即为波罗夷。“以口含他人生殖器”者,即因不乐所迫而以口含他人生殖器——不论彼为睡者或死者——彼即“以口含他人生殖器者”。“坐其上者”,即因不乐所迫而以粪道坐于他人生殖器之上。这些虽无二二相应之犯,然因道入道,此四者顺于淫法。“此处所来之四者”,即此《小学处》中所说淫法波罗夷等四者,合共集成二十四波罗夷,余者亦然。此处为偈颂故,简略而说“波罗夷”。于此有问:杀母者等犯第三波罗夷,污比丘尼者、软背者等四者犯第一波罗夷,何以成二十四?答:杀母者等四者,此处所指即未受具足者。软背者等四者虽为第一波罗夷所摄,然以一种方式不行淫法,故别说。

巴拉基咖解说之注释已毕。

二、桑喀地谢萨解说之注释

19“因出罪严重故,名为重罪”者,即称为桑喀地谢沙。“九”者,乃他们数量之限定。岂不应说“九”而说“十三”耶?此非过失,盖将需长时方犯之四者除外,唯于违犯刹那即犯之初犯者,称为“九”。今为示他们,故说“欲令出”等。其中,“精”者,因意界差别而有青等十种精,即任何精。“欲令出”者,为令出故,“ya”字省略,如所说。然以此语,于漏精乐、正漏精乐、已漏精乐、淫法乐、触乐、搔痒乐、观看乐、坐乐、语乐、家系爱、林野物等十一种乐中,唯显示一种漏精乐。

其中,于漏之乐,乐受即漏精乐。于正漏时,以自性正漏之乐为正漏精乐。如是一切处以第七格依主释应见其义。然以此九语,以相应乐为首而说贪。于家系之母等之爱,系于家之爱为家系爱,以此即依自相说贪。为交往故女人所送之花等,为林野物,以此即依事说贪。淫法乐亦应知执取女人之加行。又于一切处,若有思、相、加行而漏,当知无不确定。“加行”者,以手等于相,作加行已。“除梦中”者,梦即梦中,如“业即业中”等,anta字变为表其状态故。除彼梦中,若令漏精,任何比丘即触犯重罪,应触称为重犯之桑喀地谢沙,当犯,如是所说。又此处,于内色、外色、两色、空中震动等四种方便,于贪增盛等时,于任何男根达堪能时,以“为健康”等任何意图,以意图所依之任何精,唯以漏精乐之思,于相加行而令漏者,犯桑喀地谢沙,如是一切处应见意图。

第一。

20「身触贪」:对身体的触,于其中生起贪染;因为具有此贪,所以称为‘有身触贪者’,即具足身触贪之义。‘沙门’与‘有女人想’相连。「加行」:以身体主动去触碰。「触人女」:乃至仅以毛发触到人女,便构成重罪,应如此连结理解。人女,指人类中未死的女性。其中,‘身触贪’排除了母爱等以及执取女人、释放的意图。若对是否女人有疑,或将黄门、男人、畜生想为女人者,犯偷兰遮。若以女人触系身之座、以系身触身之座,对夜叉女、饿鬼女、黄门以身触身之座,对男人或畜生道中的女人以身触身之座,犯恶作;同样,对夜叉女等以身触系身等,亦犯恶作。而对于死去的女人,犯偷兰遮。若女人来触比丘,即使比丘有受用的意图,只要未以身体主动去触,则无犯。

第二。

21「如是」:有女人想。「听闻」:使对方处于可听闻的范围内,听到其言语。「有智」:能分辨粗恶与非粗恶,且为女人。「道或」:关联大便道、小便道,或交媾道。「以粗恶语贪」:粗恶,因与非法相应故为粗,因与下劣人共通故为恶,合称粗恶;加上言语,即是粗恶语。对此粗恶语存有爱着相应的贪,故合称为‘以粗恶语贪’。「明说」:以赞叹、诋毁、乞求等方式说出非法之语。若对不能听闻者,通过使者或书信告知,不犯。在此,若就二道以赞叹、诋毁,或乞求交媾等,或以‘你是石女’‘你是破坏者’‘你是二根者’这三者中任何一种辱骂语明说,犯桑喀地谢沙。指示腰以下、膝轮以上的部位而说赞叹等,犯偷兰遮。同样,对夜叉女、饿鬼女、黄门,指示大便道、小便道而说赞叹等,在乞求交媾等方面也是如此。然而对他们指示腰下等部位,犯恶作。同样,对人女指示腰上、膝轮以下及身体相连处,也是如此。

第三。

22「为自欲侍奉」:以交媾法之欲而作的侍奉,称为‘欲侍奉’。为自身利益而作的欲侍奉,即是‘为自欲侍奉’。或者,‘欲’是被欲求的对象,自己的欲即是‘自欲’,意为自己以交媾贪而希求。自欲与该侍奉合称‘自欲侍奉’。赞叹此事的功德,即‘彼’。「说」:宣说‘所谓欲侍奉,此为侍奉中最上’,如此赞叹欲侍奉,乃至以手势,在有女人想的情况下来显示,即名为「说」。「以语」:以言语,依语词的省略。「以交媾相应」:对交媾相关之事,因性别颠倒,以‘你应给我交媾法’等与交媾法相应的言语,为乞求交媾而说,具有交媾贪者,即是关联。具有交媾贪者,称为‘有交媾贪者’。「成重」:构成重罪。‘玛’字是词的连接。然而在此,对黄门有黄门想者,犯偷兰遮。若对黄门有女人想者,犯恶作。

第四。

23“接受女人或男子的信息”,这是与上下文关联之语。“女人或”:指以“十种女人:母所护、父所护……”等,以及“十种妻:以财买得、乐住……”等所说的二十种女人,或男子,或依于该关系而来的他们母亲等。“信息”:女人或男子,或二者之母等托付的话,如“尊者请来,对某位女人或男子这样说”,即依止夫妻关系的信息语。“接受”:说“善哉”,以身或语作出承诺。“询问”:对所遣送之处,探察他们的意图,或令人探察。“带回”:女人或男子表示“善哉”承诺或不承诺,对派遣者带回此消息或令人带回;至于夫妻关系是成还是不成,并不能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以此三支具足,犯桑喀地谢沙。若仅二支具足,对黄门而言,即使三支具足,犯偷兰遮。仅一支具足,犯恶作。然而有人将“带回”设想为另一种读法,连接成“之后带”,这并不妥当,因为“回”是前缀。所谓前缀,乃是附着于词的上方而显示其义、借以运行,故得前缀之名。因此,“回”这个前缀应置于“带”这个词的上方才对。

第五。

24“自乞资具”:指自己所乞求的斧头等资具,用于指称这样的人。“未指定地基”:指以白二甘马未能指定地基,即建屋地点,用于指称这样的人,这是词的分析。“超量”:现在中等身材人的三搩手,即是善逝搩手的别称。以此为准,“长十二善逝搩手,宽七善逝搩手之内”,如所说之量中,若有任一边超出,即为超量。当存在以四肘计量的下方量时,长度超出所说之量,即使仅多发尖许,也不允许;如果短于彼量而长度增加,这不得称为屋。“这是我自己的住处”,像这样自己指定,便是“自指定”。“屋”:建造、涂抹等屋,这是关联。这里,涂抹指内上方涂抹,下涂指外下方涂抹,二者合称为涂抹下涂。“造”:依法令造之义,或令建造。

于此,场地指定的次第如下:那位造屋的比丘清理好屋基场地后,前往僧团,偏袒上衣,顶礼上座比丘的双足,蹲坐下来,合掌,依照《句分别》中所说方式,三次向僧团请求。然后,所有属于僧团的比丘,或由僧团认可的两位、三位比丘,应被带往该处。由他们观察该处,因远离蚂蚁等十六种障碍,故为“无害”“无障”;用两头或四头公牛所驾的车,在没有落石的地方将一轮置于外,因能拉出之故,标记为“有回旋余地”。如果僧团人数足够,便在那里进行;如果不够,就前往僧团中,由那位比丘请求,依《句分别》中所说的白二甘马语,指定场地。如果心中想:“我将建造一个未指定场地、超出规定尺寸的屋”,在一切准备作业中,皆犯恶作。如今,屋将分两次涂抹完成:在第一次涂抹给予时,犯偷兰遮;在第二次涂抹给予、涂抹接合时,如果说仅未指定场地,或仅超出尺寸,则犯一个桑喀地谢沙,同时因有障碍、无回旋余地,再犯两个恶作。如果两者都违犯,则犯两个桑喀地谢沙、两个恶作。这一切都应了知。

第六。

25“大”者:因有主故,比自乞屋为大;因令指定场地后,即使超出尺寸亦应建造故,因大性而取大性,是为大者。于“大性者”成立时,“德”字脱落,“喇”字重复,即彼。住之义、利益、用途为住义,以此。然而在此,于未指定场地的情况,一个桑喀地谢沙。其余与前一完全相同。在此及彼,若令人建造洞窟、草屋、叶覆屋等中任何一种,以及为他人住而造屋,或除住处外,为布萨堂等任一目的而造者,无犯。

第七。

26“以无根之最终事由”是连结。“以无根”者:因为缺乏称为“见”之根、称为“闻”之根、以及依见、闻、思而生起的“疑”之根,所以“此无故”,即无根,以此无根故。然而,彼是否犯此一事,在此并非关键。其中,见比丘与女人在如是处所而生疑,此为见疑。或在暗处、或在遮蔽处,听闻比丘与女人之语声,不知另一者之存在而生疑,此为闻疑。见放逸者与女人在边地住处受用花香酒等之后所去之处,思量“此究竟是谁所作”,某比丘在彼处以香等作供养,或为药故而饮阿利德酒,彼嗅其香而疑“此应是他所作”,此名为思疑。“以最终”者:因为从此之后更无过失,存在于终点,故称最终。“事由”者:即对比丘所相应的十九种波罗夷法中的任何一种波罗夷法。此处“与”字表示限定,由此排除桑喀地谢沙等。或者,“与”字连接“不可能”之义。

应连结为“举罪或令举罪之语”。“为驱摈”者:为从梵行驱摈之义。以此,取一驱摈意图,排除其余骂詈意图、令起意图等七意图。“听者”:此为“举罪”等之业格,以此排除背面举罪。然而背面以七罪聚说者,恶作。“举罪”者:依“指示事由、指示罪、拒绝共住、拒绝正当”等略说的四种举罪,自己举罪。“令举罪”者:令其他任何人举罪。因此,若有人站在比丘面前,以“汝行淫欲法,汝非沙门”等指示事由,或以“汝犯淫欲法罪”等指示罪,或以“汝非沙门,与汝无布萨、自恣、僧团羯磨,汝非沙门”等拒绝共住,或在拒绝礼拜等共住时,被问“非沙门,为何”者,以“汝非沙门”等语拒绝正当,或乃至仅以手势显示此义者,“请具寿给我机会,我欲说彼”,如是在未作机会时以语,桑喀地谢沙与恶作,然而作机会后举罪者,应见仅桑喀地谢沙。

第八。

27其中,“他人”指其他刹帝利等种姓者。“行为”指称作淫欲违犯的行为。“以此”即以指出他人所犯的、称为违犯的淫欲违犯作为手段。“以相似”谓凡从其种姓等也附着于其他事由,在所陈述中附着于广说,仅凭言说,因此种姓等即称为“相似”。以此而有种姓相似、名相似等相似。“他”者,连接为:为了驱摈比丘,以究竟事由举罪,而不同于所见违犯者。如何呢?例如,某刹帝利种姓者被见违犯,随后见到另一个人——自己的敌人——刹帝利种姓比丘,便取彼刹帝利种姓相似,说:“曾见刹帝利违犯,汝刹帝利犯波罗夷法。”以此举罪或令他人举罪。对于名相似等,亦应如此了知。其余抉择,如第八中所说相似处所说。

第九。

28至此,于“重的九”所说中详细显示之后,今为显示这些犯者应行之法,故说“覆藏知所犯”等。其中,若有比丘自己所犯的桑喀地谢沙罪,或以罪、或以事由而知悉之后,覆藏、隐匿若干日,那么就有相应若干日的别住。以此句连结,应知其中之义。别住有三种:覆藏别住、清净边别住和合并别住。然而,此处以极略说的方式,仅显示入门,也可能进而详述抉择,因此我等将显示其入门。

其中,覆藏别住者,名为应给予如所覆藏之罪,因此观察覆藏日与诸罪,若为一日覆藏,「尊者,我犯众多罪,一日覆藏」等,以篇集中所来方式令乞,「尊者僧团请听我,此某名比丘犯众多罪,一日覆藏」等,以篇集中所来方式说甘马语,应给予别住。犯一而作律羯磨者说「众多」,亦出起,故说「众多」。在不同事由中亦此方式。若为二日等覆藏,半月过半月、月过月、年过年覆藏,或以「二日覆藏」等说,凡所犯者,取彼彼之名,应作连结。

在甘马语结束时,若这住处比丘稀少,且能做到不犯夜断而住,就应于此处受持行法:“我受持别住,我受持行法。”受持行法后,便在此处向僧团告白:“尊者,我犯了众多桑喀地谢沙罪,覆藏一日……”等。如此告白后,再向来来去去的比丘们告白。若与清净比丘同在一覆障处共住,则与他之间便无别住;若不来客比丘或近行比丘告白——在这些情况中,即使出现其一,也不犯夜断与行法破,仍应行别住。

若无法清净别住,而愿以放下行法的方式而住,便应在僧团中或某位比丘面前说:“我放下别住,我放下行法”,由此放下别住。从放下之时起,他便处于清净比丘的状态。然后,他应在黎明时分,与一位比丘一同,从有围墙的精舍围墙处,或无围墙而应设围墙之处,越过两石掷的距离,离开大路,坐于隐蔽处。在天明前受持行法后,应告知那位比丘。若虽住于外面,但听到了声音或看见了,即使走远也应告知;若不告知,则犯夜破与行法破的恶作。若不知而行进至近行界,则唯犯夜破,不行法破。天明日出时,应于彼比丘面前放下行法,然后前往精舍。应如此行持,直至诸夜圆满。这便是覆藏别住。

清净边有两种:小清净边和大清净边。其中,若人明了“从受具戒以来,我有如此长的时间是清净的”,则除去这一段,将余下的夜数限定合为一处而给予的别住,即为小清净边。若人全然不知、记不得夜数的边际,对此也犹豫不决,则应给予他大清净边。至于是否知晓罪的边际,在这里并非区分之因。

合并别住有三种:覆合并、价合并、混合并。其中,若一比丘已完成别住或已完成悦众意,而尚未放下行法,又犯另一罪,且所覆藏之夜数等于或少于前罪,则以退回原本罪的方式,抹去已行的别住日数与已行的悦众意日数,将后犯之罪合并于前罪的原本日数限定中,应从头开始给予别住,这称为覆合并。若有人某一罪覆藏一日,或覆藏二日,乃至覆藏十日,则依其价值合并;依他们覆藏十日的方式,其余覆藏一日等应给予的别住,称为价合并。而凡将种种不同事缘的诸罪合为一而应给予的别住,则称为混合并。至于给予的法则,一切处皆应依《篇集》中所说之法了知。

如此,已行别住的比丘,应行、应作、应成就六夜无间断的悦众意——即令诸比丘喜悦的状态,如是以说。其中,无论是僧团、众还是个人所作,该比丘应在僧团中受持行法,按照‘尊者们,我犯了众多罪……’等,《篇集》中所说的方法请求;在那里,也应当依所说的方法了知悦众意的给予等。以此,若欲放下行法者,放下行法后,应带领四位或五位比丘,前往别住所规定的适宜地方,依前述方式而行;除了下文所说的共住等情况,乃至在不足四人众中行持的过失,都应避免而行持。然而,对于未覆藏罪者,不给予别住,只应给予悦众意。如此,已行、已作、已完成悦众意的比丘。所谓‘二十僧团众’,即二十位比丘的僧团;该僧团应赦免、应接受,应以赦免羯磨令其回归,如是以说,或义为‘应召回’。此处的受持、告知、请求以及甘马语,皆应依《篇集》所说之法了知。

29如是示已于他们应行之方式后,今为示覆藏之支分而说『罪』等。其中,『未被举罪』者,未被举罪;『无障碍』者,无障碍。或以自义之 tta 接尾词,『有能力』者,有能力之状态,『有彼』者,以信等之方式或有能力。『未被举罪』与『无障碍』与『有能力』者,为并列复合词,他们之状态为未被举罪等之德,未被举罪……乃至……有能力性。『罪』与『未被举罪……乃至……有能力性』,为『罪……乃至……有能力性』之复数。ma 音为词连接。同样,以彼方式,于罪等四者中,以罪等之方式而有想,有如是想,以短音。彼之状态为如是想性,有如前所说之罪等想,如是所说。ca 音为前述合集之义。『欲求』者,希求为欲,『欲覆藏』者,欲覆藏。如是如前所说之九者,及覆藏,如是十者与他们支分,以他们。『于天明升起时』者,于名为天明之初太阳光线升起时,已覆藏,『罪』为余。

此处含义如下:若有比丘,于王难、贼难、火难、水难、人难、非人难、猛兽难、爬虫难、生命难、梵行难这十种障碍中,任何一种都不存在,成为无障碍者,且他作无障碍想;又由于有能力前往比丘处并告知,成为有能力者,且他作有能力想;由于未被作过三种举罪甘马,成为未被举罪者,且他作未被举罪想;他将罪视为重罪,欲覆藏重罪,进而覆藏——那么他所犯的此罪便已被覆藏。然而,若在此处他作无罪想,或作其他罪聚想,或心存疑惑,则不成覆藏。又,告知时,应以‘请您知晓我犯了如此这般的罪’等方式相告。然而,若向犯有类似罪者告知,则以此为缘,犯恶作。

桑喀地谢沙解说注释已结束。

三、衣解说注释

30“亚麻与丝绸”等,以中性词形作并列复合词时,即成为亚麻……乃至……混纺。其中,“亚麻”是一种草的名称。但依借代义,“用亚麻”即“用亚麻线织成”,由借代义的派生词,或即依借代称“亚麻”为亚麻布衣,其余诸类也是如此。“麻布”即用麻布线织成的衣。“混纺”则是将亚麻线等全部或一部分混合织成的衣,也有人说是“纯以树皮制成”。“毛毯”是除人毛与兽毛之外,用其余各种毛织成的衣。“这些”指上述亚麻等。“连同随顺”即具足随顺。从种类上判别,共有六种如法衣。

31现在以“细棉布”等来显示它们的随顺。其中,“细棉布”即用称为细棉布的某种树皮所织成的衣。“及”是合集义,须将所连接的内容上提连用。“毛织品”是从毛织品所生之毛织品,其国名复数词尾表示该地之人,故依复数形式作解释。同样,“苏马喇”与“支那”,从那里所生者即名苏马喇支那生。这三种是以有情所成之线织成的。“神变生”是由比丘的福德神力所生,不过它也属于亚麻等中的某一种。“天赐”是诸天所赐、于如意树中生起的衣。这些细棉布等,对于如上所说的亚麻等诸衣,成为它们的随顺。其中,“随顺”的意思是随诸毛而行,如同其余各种毛随毛而行,因为随顺他们,所以称为“随顺”。同样,凡是对于同类事物随顺的一切,依惯用也都称为“随顺”。此处的随顺义,即是随顺之意。具体如何呢?细棉布是麻布的随顺,毛织品等三种是丝绸的随顺,神变生与天赐是亚麻等衣的随顺。

32-3如此展示了随顺的诸衣之后,现在为了显示决意等,而说“三衣”等。这里虽未明说,但因在一切处皆须说明,故应补入“及”字,连结为“三衣及……乃至……疮衣应决意,不应别处分配”。其中,三种衣的总括称为“三衣”。既是资具又是布,故称“资具布”。适应雨季的衣名为“雨季衣”,它就是下裳,故称“雨季裙”。“以此擦拭”称为擦拭物,“擦拭面”称为面巾。“坐于此上”即坐具,面巾与坐具合称“面巾坐具”。依卧乐等而被铺设,故为敷具,也就是敷具。“覆疮”名为疮衣。“应决意”是指取“我决意此僧伽梨”等九种之名而作决意。“不应别处分配”是说:若取了各个名称,则不应作别处分配;但若不取各个名称,则说“我将此衣别处分配予你”,如此即可别处分配,这是意趣所在。“于此”是指在这九种衣中。“三衣”是以三衣之名进行决意。如此,在决意之前,单独并无称为三衣者,因为允许以僧伽梨等的方式,也允许以敷具等的方式决意。“离彼一日”即一日一夜。“不应住”是说,未得许可的比丘,在离衣界之外的别处不应居住,这是其义。若如此,则三衣应舍,并犯波逸提罪。如是显示。“离坐具四月不应住”,这是连结。四个月的累积称为“四月”,此即

34现在以“此”等显示所说的“应决意”之决意方法。连结为“我决意此僧伽梨”,如此应决意僧伽梨。其中,“应决意”是指当衣置于手边时,应如此决意。“非手边”:手所及的范围、近处称为手边,即一肘半手之内;也有人说十二手之内。“无手边”是指不在手边的情况,此时“应决意彼”,这是连结。这是什么意思呢?若衣置于内室、上层楼阁,或当日可往返之处,观察后应决意:“我决意彼僧伽梨”,如此所说。有人说置于远处者也应决意。“于其余”是指在郁多罗僧等乃至疮衣等其他诸衣中。“此法”即此法。如同僧伽梨,同样地,“我决意此郁多罗僧”等,也依照上述之法而行。然而,决意时应以手执持,作身表,“我决意此僧伽梨”,以心作意,以身决意;或仅以语言的差别而以语决意。“资具布名为别异的藏处”,三衣与资具布亦可决意。

35现在为显示如是决意后,得另一者,欲决意者应舍弃后决意,说「决意者」等。其中,桑喀帝等为首者,彼为桑喀帝为首。此「决意者」于此,「应决意」于此,为业格,然而「旧衣」于此,作为限定词而住。「舍弃后」者,舍弃后也。以资具布之名决意后,以置放之布制作桑喀帝等,完成染色与如法时,舍弃此资具布后,应再决意。「于钵决意」者,于钵之决意。「同样」者,如衣,同样于钵,决意等一切,此为义。然而于此,「此钵」、「彼钵」,此为差别。

36现在为显示舍弃之法,说「此」等。其中,「此或」,「或」字缩短而指示,应从「此」字之后连接,因此「我舍弃彼桑喀帝」或「我舍弃此桑喀帝」,应知连结为说。「说」者,应说也。「如是」者,如以名舍弃桑喀帝,同样上衣等,此为义。「智者」者,「舍弃」,此为作者格,意为有慧者也。一切处远近等应以所说之法而知。

37-8现在以「僧伽梨」等语,显示僧伽梨等六种衣的量度。「最后边」是指最后的边际,即最后端的意思。「长」指长度。「与拳合为五」者,握拳合为五指之量,名为拳五,但因词性转变而说为拳五。此处的「拳」字,是依邻近而指握成拳的手本身。「比善逝衣量少」是复合词。「亦」字,于所说集合中,意指此是所说最低量,而那是最高量。「以最后边」这一句,也应知适用于「拳三」与「横向」。「亦」字兼取「以最高边,可少于善逝衣」的含义。此中,现今中等人的三张手为一善逝张手,依此张手,长九张手为善逝衣量,宽六张手;而依工匠张手,则长十三张手又一张手,宽九张手。两处的「少」应依此方式了知。

为了显示上衣也是如此,而说「单肩衣也是如此」。「单肩」即一肩,应作于彼处,依派生词而称单肩衣。以「下衣」等语显示下裳。其中,「中间」指腰部区域,处在中间、在腰处的衣布即为下衣,那便是下衣。「亦」字是集合词,或作并列词。「半第三分」即半之第三。其中,两个完整张手的分量,当成就第三分时,以「半」字所指示的那第三分,称为半第三。它并不是直接由二张手而得第三性,故二张手又半张手为半第三。依此结合,应知此处下衣本身就是半第三。「有二张手」者,是外在义复合词。「即使以围裹也能覆盖肚脐」,故说「二张手」。「或」字表示简择半第三。「横边」是属格限定复合词,或横即是边,为持业复合词,如「村边」之类。

39以“坐具的”等语,说明坐具衣。此处所谓“坐具”,是一种在平坦地面上,将羊毛层层铺设,再以米浆等浸洒制成的特殊资具;因其在两处留有裂口,故有三条边须。所谓“二张手”,即两指距。“宽”者,指其宽度。

40以“疮遮”等语,说明疮遮衣。于此,“痒疮”并非另有别义,但取此名,即指疮疖、肿块及皮肤病。“遮覆疮”者,即遮覆上述疮疖等,故称疮遮。或者说,“遮覆”即是遮蔽;所谓疮遮,即是对上述诸疮的遮蔽,以此为名。所谓“横”,是指其横度。

41以“雨浴衣”等语,说明雨浴衣,此易了知。

42如此,显示有量者的量之后,为指出超越所说量之过失,以及某些无有量与计数,故说“此处”等语。其中,“此处”是指于所说有量的衣中。“超过那个”指从所说的量超出,由不变词“超出”构成依主释复合词。“作者”指制作的人。“截断巴吉帝亚”是与截断相应的巴吉帝亚,意思是:截去超出部分后,应作巴吉帝亚。然而,从所说量超出的与不足的,应判定为“资具布”。“用以拭口者”指与口相关,为口所用的布,此为持业释复合词。“所欲之量”指所冀求的量,持业释复合词。“有他们为量者”指拥有所欲之量者。在此,于三衣等中虽未曾说,但于计数分别中,除卧具、拭口布、资具布之外,从初起每一样六件是许可的。应当了知,拭口布与卧具可以有多件。

43“计数”一词,因此处中性词不应直接与阴性词相连,故须转其词性而释为“未阐明”,意指在注疏中未曾明示。然而,这三者唯就最高限度而说;至于不在择取范围内的最小限量,确实也有存在的。今因于此中一切未曾阐明,故说“如是”等,意在指示:应将不在择取范围内的袋等一切归为一“资具布”,或将多物合而为一而称“诸资具布”,以此作意而受持。由此说明,资具布之名乃分别的收纳之门。“袋等”,是以袋为首的滤水囊等之集合词。“择取所及”,指可择取者,于此容当后说。

44今为显示三衣之别,乃开始阐述“未打”等语。其中,“未打”,指未经捶打之新布、未经水洗者;“未打适当者”,指洗过一次、与如法衣相似者。未打与未打适当,合称未打未打适当,即指此类布料。有二重层叠者,称为“二重”。如《阿毗达那灯》所说:“重者,于层叠、堆聚之义也”。“二重”即双层,因悬挂于上半身,故称“上挂”。而某衣仅有一层,故称“单一”,意为单层之衣;或以不变词表“某一”之义。以“如是”表总括,故说“与下衣同”;或就譬喻而言,意为如上衣为单一层者,下衣亦如是。

45“季”是指从多个季节取用,从长时中取出,故称“季破损”,即那些破布的意思。“余”指上衣和下衣。如尘土般卑劣而辗转存在,故称“尘堆衣”,即丢弃在街道、冢间、垃圾堆等任何地方的布片,于彼取用。“随喜”是不变化复合词,意为随意,乃至满足所需为止,即使叠成百层也无不可。

46现在,为了说明三衣中裁剪布料不足时的处理规定,说出“于三”等语。其中,从三衣这一整体中,抽出其中的两件或一件,为显示其数量差别,故“于三”是表示关涉的处格。由于单数词无法表达多数义,故依两件衣所表示的多数义来转换词形理解:若两件足够,则两件都应裁剪;若一件足够,则应裁剪一件。“足够”是指足以裁剪最后一件的量。“或”表示可能性,意为三件中哪一件还需要说。“随后受持”指客钵,因为是随后才受持的,故名“随后受持”,应如僧伽梨的样子,放在衣的上方。“未受持”指未受持的随后之物。“不应持”是说,若受持了便犯恶作。

47-8现在,为说明“不应离三衣而住一夜”这一学处所说的三衣不离之相,从“于村”等开始,讲述了离宿学处中所开许的例外情形。其中,“于村……乃至……于精舍放置三衣”是应联系起来的。其中,正如“布被烧”的说法,虽只是部分被烧,仍以总名称之,三衣中的任何一件也都可以称为“三衣”。“除比丘许可外”,是指除去僧团允许病比丘离衣而宿的许可。“离衣而住”是指,在村落的近行界或非近行界之外,或在住所等之外,于他们各自的围墙内,若与衣的距离超出伸手可及范围,便离衣而住。其中,村落等的近行或非近行性质,应据该村是同一家族所有还是非同一家族所有,从围墙、围墙之间的空间,以及商队、露营地等的七围墙范围内来了解。其中,一围墙的范围为二十八肘。这里,若精舍等建在村外,因村已单独判别,对于离宿等之外的另一住所,道理也是如此。

其中,离宿是指存放车乘等物品的厅堂。楼阁是指长楼阁。宫殿是指平顶楼阁。船、塔、台、园,在船……乃至园中。塔是指为抵御敌王等而以砖砌成、墙壁厚实的四五层特殊建筑物。台是指单檐覆盖的四方楼阁。园是指花园或果园。商队、田、打谷场是并列复合词。商队是指步行商队或车商队。打谷场是指处理谷物的场所。树是指树根荫影所覆盖的空间,随近行而说。露地则是指在无村的林野中所指的。

4949. 现在,以“此……乃至……僧伽梨”等语句,只说明了九种衣的舍出,并未说明它们的时限。为显示这一含义,故说“诸病”等。其中,“提婆达多所给予”者,仅以名称的一部分,依名称惯用法,如同雨衣依上下文的关联可知其义,故称为“衣”。覆疥疮衣等,以诸病和雨季为界限。“诸病与雨季诸月”即“病雨季月”,由于超过彼时应被舍出,故成为界限,这是词源分析。

这是说什么呢?雨衣应在雨季的月份过后,即于迦提月满月日舍出。同样,覆疥疮衣应在诸病止息时舍出,此为所说。因为注疏中说:“舍出之后应作净施。”然而,有些老师认为:“‘舍出’即从雨衣的性质中移除。”这不合理。因为“舍出”一词仅见于舍出调伏羯磨的对象,而且巴利文说:“可决意四月,超过彼时应作净施。”又,“可决意四月”显示了与四月决意的完全结合,因此不能由此了知决意的差别。所以,在古伦达注疏中,也依据“可决意雨季四月,超过彼时应作净施”的文句,说应在迦提月满月日舍出之后,于冷季作净施。因此说:“雨衣因超越雨季诸月,覆疥疮衣因病止息,而舍出决意。”在论母注疏中,也应取“依舍出亦舍决意”之义。如此,则一切注疏相合,理趣也不相违。“超过彼时”即舍出之后。“应作净施”是指舍出覆疥疮衣后应作净施。雨衣于迦提月满月日后舍出,应在冷季首日作净施,若不如此则犯恶作,这是其中的意趣。“其余”是指其余七种衣。“无界限”是指对这些衣没有如前所述的时间限制规定,故为无界限。

50现在,为了说明敷具等四种衣,有缝边等是可行的,无缝边等则不可行,所以说“敷具”等语。其中,“资具与拭面巾”是并列复合词。“资具拭面巾布”是持业复合词,即资具拭面巾所用之布。然而,由于在并列复合词末尾可听闻到,“布”一词应视为在“资具”一词之后,即“资具布”。但因其作为通称,亦适用于特殊情况,故除五种衣之外,凡以“资具布”之名而决意的,应视为此处所说之衣。敷具、资具拭面巾布……乃至……布、坐具,这四种衣,无论有缝边、已染色、未作净施,皆可受用,这便是它的关联。“有缝边”,即与任何缝边一起,就是有缝边。在有缝边可得时,无缝边也可得,因此这里的意思是“有缝边、无缝边、花缝边”。“亦”字是总结已说与未说之义。“已染色”,指未用青色、黄色等染料染色。以“亦”字,也涵盖已染成青色、黄色等色,同样也涵盖未作净施。“未作净施”,即该衣没有做过净施,就是未作净施。以“亦”字,也涵盖已作净施的情形。

难道不是以“比丘们,不应持用全青色的衣”等语,普遍禁止了全青色、全黄色、全红色的衣吗?为什么这四种衣有缝边等反而可行?又为什么未作净施也可行?答:依据“那时,有一位比丘穿着吉祥草衣”等所发生的事缘,以及“诸比丘,不应持用吉祥草衣……乃至……外道的标志。若持用者,犯偷兰遮”等语,仅仅是依所发生的事缘,才禁止了作为下衣穿着与上衣披覆的持用。而且在彼处的注释中说:“对于全青色等类的衣,应洗去染料后重新染色再持用。如果不能洗去,可作敷具,或缝入两层衣的中间。若有未断的缝边、过长的缝边,应断去缝边后再持用。若得紧身衣,撕开后染色受用,是可行的。对于缠头巾,也同此法。”因为只就下衣穿着和上衣披覆的方式而说持用与受用,又在坏色学处中说:“凡能下衣穿着或上衣披覆的,应知那便是衣”,由于仅允许五种净法,因此三衣、疥疮覆衣、雨浴衣等五种衣,作为随身受用的,必然是无缝边的、非全青色等类的、以如法染料染色的、已作净施的;而其他四种衣并非必然被排除,所以这四种衣,有缝边、未作净施等也是可行的。

5151. 其余五种衣,唯无缝边、唯已染色、唯已作净施,方可行,此为结合。「已染色」者,以如法染料染色。为了以如前所述之义,在一切处禁止坐具有缝边之义,故说「有缝边之坐具」。因在有可能性与例外时,限定语方有意义。

5252. 现在,为说明未决意、未舍出时的运作方式,故说“未决意”等语。其中,“未决意”是指未依三衣等方式进行决意。“未舍出”是指未以施与之相给予任何人。“作净施后应受用”是指依后文所说的方法,观察一与多、存置与非存置的状态后,作净施后而受用。然因依后文所说之法即可了知,故此处未说“舍出后”。

现在,为说明所说的“作净施后”是怎样的,以下文来分别,故说“手”等语。其中,长度为一手者,称为手长。“从此”是指从此手。“半广”是指手的第二分,即名为搩手的宽度,以此为宽度者,称为半广。

5353. 现在,为说明前文所述的规定只是针对三衣者,而另有一类人是以不同的方式行持,故说“三衣者”等语。其中,通过名称决意了三衣的人,称为三衣者。其含义是律制中的三衣者,并非指以资具布之名决意衣服的人。然而,对于律制中的三衣者,于日出学处中所说的避免方法是不存在的。“资具布者”是指拥有资具布的人,由后缀ṇa加ya音构成。“一切”是指全部九种衣。“如是说已”是指了知一与多、存置与非存置的状态后,说“我决意此资具布”等语。“决意”即是指决意。

54然而,受用已受持之衣者,如何舍弃受持?为说明此,故说“断”等。其中,“断、舍、取、离”是并列复合词。断,是指被盗贼等抢夺、夺取。舍,是施与他人。取,是以信任而取走。离,是不舍戒而还俗为在家。此时,也如同施与他人一样,由对衣的无执著性而舍弃受持。但在复注中,将“比丘亦”之义分别解释为“不舍弃受持”,并说比丘尼还俗,此不应采纳,因为我等师长在《义味光明》中已说:“因未特别说明‘比丘尼以还俗’,故比丘尼还俗时,舍弃受持不必另说,因为她的离(还俗)本身即成为非沙门女。”难道不是吗?比丘不舍戒而还俗,以无执著性为舍弃受持之因;若是如此,转变性别者并无无执著性,又如何舍弃受持?确实如此,然而,了知佛意之注疏师在注疏中说:“然而,他在比丘身份时所受持的三衣与钵,舍弃受持后,应再受持。”因此,这里并无过失。

“死、相、戒”者,是以后词省略或以近似的方式,将转变性别与舍戒说为“相戒”。如是,此八者,对于一切九种衣,是受持的离失与分离;它们是造成离失的原因,此为文句的余义。然而,对于三衣,并不只有这八种,穿破的孔洞也是受持离失的原因,应配合性、数而连结理解。其中,连一根经线也没有而穿破,穿破的孔洞达到小指甲背的量,即称为穿破孔。在此,僧伽梨与上衣,长边一张手量、宽边八指量,下衣则是长边一张手量、宽边四指量——在此范围之内的破孔会破坏受持,经缝补后应再受持。缝补时,应切除薄弱处,除去后令孔不显露而作。

55现在,为说明不如法的衣,故说“咖萨”等。其中,咖萨、瓦咖与板,这些所作成的衣,为咖萨衣等。其中,用咖萨草编结而制成的,为咖萨衣;同样,用瓦咖纤维编结而制成的,为瓦咖衣,即苦行者的树皮衣。将形如板的板片缝合而制成的,为板衣。“发毛生”:即用头发与兽毛加工、编织而成的毛毯,意为关联所依。“鸮翅、皮投”:鸮即枭鸟的翅膀,以其翅所制成的下衣;以及皮投,即有毛有蹄的兽皮,持用此者即是土喇咤亚——如此结合释义。

56“芭蕉、草、木棉布等”:芭蕉、草与木棉,这些材料所成的布、衣,以及用玛咖吉瓦盖制成的书册,亦犯恶作。此处是表目的的处格。以“芭蕉布”等词,意指持有它们,因此为了持有的目的即犯恶作,这就是义。于一切处皆然。以“青”等词为并列复合词。从青至黑一切,为持业释。由青等色的结合,布成为青等。青色指伍玛花色;茜色指茜草色;黄色指迦尼咖拉花色;红色指嘉亚苏玛那花色;黑色指阿达利德咖色。然而“一切”一词,于此应各别连结。

57“大……染”:即大染与大名染,以此二种所染。此处,当随顺所听闻之“一切”一词,应理解为“一切大染所染”等义。以此显示:受用并非全然青等、而是如法染料所染者,无罪。其中,大染色如百足虫背色;大名染为混合色,然而有说为淡黄叶色,亦有说为莲花色者。“帝利德咖”:即彼树皮之名。“不断长十”:因完全不断,故为“不断”;又因中间有断,故为“长”;且其数为十,以衣角作此,为依他词复合。“果花十”:互相缝合而作,形状似果之十名为“果”,似咖德咖等花之十名为“花”,具足果与花之十者为彼,义即似果之十与似花之十。“缠”:即头缠。“如是”:以此显示,于一切青等色皆有恶作。“一切”:指咖萨吉拉等全部。“不断衣”:即彼不断而得者,此为关联。

衣解说注释已结束。

四、染色解说注释

58根、茎、皮、叶、果、花,这些之分别,为属格依主释。或者,因“分别”一词为业作用,这些即是分别,为持业释。“染”:能以这些染物者,名为染料,即根等。因世尊曾允许:“诸比丘,我允许六种染料:根染料……”等,故说“染料有六种,为导师所允许”。

59「根」:在根染料中,除姜黄外,一切皆可使用——此为关联。其余诸处亦同此理。「曼揭提与通嘎哈拉咖」为并列复合词。以「阿利」之声与「尼利」之声,通过转喻取其灌木类的叶;同样,以「罗达」之声与「咖努喇」之声取其树皮;以「咖桑巴」之声与「金苏咖」之声取其花。正因如此,那些词是中性。所谓通嘎哈拉咖,是一种有刺的树,其树干染料呈雌黄色。阿利叶可染一次在家人所用之物。于果染料中,一切皆可。

染色解说注释已结束。

五、钵解说注释

60「铁钵」:即由铁、黑铁所制成的钵。「以种类」:就上等、中等、下等的共通性而言。「以量」:就限制的标准而言。「三钵」:为文中的省略。

61本应说「于摩揭陀」,却说为「摩揭陀」,这或是由于语词倒置,或是如「paccāsā satī」等情形那样省略了「su」声。「以二那利量之米所成」:在此,虽与摩揭陀相关,但「那利」一词与「二」结合成复合词,因能表达意义故,那利之二即是「那利二」。其中,所谓摩揭陀那利,相当于十二巴拉半。此处说:十二巴拉半为一马萨。以二那利量的米——即善舂、清净、无破损的旧沙利米,是为二那利米,以此为材料所煮成者,即为下文所说。「饭」:指善加烹制、滤去水分的饭。「汤」:指饭量四分之一的汤,不太稠、不太稀,手可取食,以全部食材制成的绿豆汤。「菜肴及与之相宜者」:指与饭相宜、相适应者,即直至最后一口仍可伴食的鱼肉等菜,应取上等者——此为关联。

62“彼之”:即如前所说的饭食等。“半”:因拥有半那利饭食等,故称为半。以“eva”一字遮止过量。“从彼”:从所说的那利饭食等。“从上等、上等、小小、非钵”应作连结。“从小,小为小小。”以此再显明二种钵,说明:依量,三种钵亦可细分为九种。其中,若将摩揭陀二那利米量的饭食等全部置入,令其依增长边安住,若与钵口边缘及下际线相齐而住,以线或带切割时线或带触到下端,此即名为上等钵。若超过该线而隆起安住,此即上等下钵。若不及该线,仅入内,此即上等上等钵。一那利饭食等全部置入,依上述方法与下际线相齐安住,此即名为中等钵,中等下、中等上等,以及半那利饭食等全部置入而与下际线相齐安住,此即名为下钵,下下、下上等诸钵,应依上等中所说方法了知。其中,有两种非钵,应按容器来受用,不得决意,不得分配。

63“应许的、自己的、超出的钵,最多可持十日”——应如此连接理解。其中,“应许的”指可被开许的。“自己的”指属于自己所有的。然而,由于具可开许性和属于自己性,应知此七种皆可作为决意与分配的对象。其中,铁钵经五次烧制,陶钵经两次烧制而成者,即可用于决意、可用于分配;同样,对此两者,纵使布施后仅余如相思子大小而未留残余的根,及完全了知属于自己时,亦应视为可用于决意与分配。“超出的钵”:由于未决意、未分配,故成为超出的钵。然而,关于决意的撤回,如衣篇中所说。而在分配时,应了知钵的一与多、存在与不存在后,说“此钵”或“这些钵”或“那钵”或“那些钵”,并说“我分配给你”。至于现前等差别,此处应依衣篇中将要说明的方式了知。“最多十日”:十日为最长期限,故说十日为限,指时间,在恒常结合中属业格。“应持”:应以受用的方式持守。一旦超过此时限,钵即成应舍,应如此连结。“超过”:即超过时限便应舍弃。于第十一日明相升起时,应依分别句中所说方式,对僧团、僧众或某位比丘舍弃此钵,此时即犯波逸提罪,此是意趣所在。

64“从断”等,因衣篇中已说其方式,故此甚为明了。然有差别:“死亡与拔除”——“拔除”即撤销、收回。死亡与拔除合称“死亡拔除”,由此而来。“以孔”:指能让谷粒出入、位于口缘下方二指的孔洞。“钵的决意消失”:即钵被舍弃决意、放弃。

65现在,以「钵」等句显示于不善护持中所犯的恶作。其中,「不应存放有水之钵」是应作的句义连结。「不应存放」,即不应放置于安稳隐蔽之处;而「有水之钵不应置于热处、不应置于日晒处」等,也应当如此连结理解。「不应日晒」,即不应使其稍微受热。「不应紧压放置」,意思是即使已将钵中的水弄干,也不应紧压堆放;应使钵干燥并稍稍晒过,此与「不应日晒」意思相反。「不应置于地上」,指不应放在粗糙的地面上。然而,若在那样的地方不会损坏钵的颜色,那么在如是泥土、经涂饰的地上,或在如是沙地上,将钵倒置或正放,是允许的。「不应悬挂」,指不应悬挂于墙壁、木桩等物上。

66在说出「于栏杆端」等句之后,应当连结「不允许放置钵」来理解。「于栏杆端」,指阳台栏杆等各类栏杆的末端。不过,若是将钵翻转,使其能安稳地安立在此处,那么在如是宽阔的栏杆上放置,是允许的。「或于围绕端」,指在外侧所建薄栏杆的边缘。这里的「或」字是总括之词,应分别与前后文连结。然而,放在膝上,或以肩带系挂于肩峰,是允许的。在伞上,将钵与其他物品一同系缚,或做成伞柄状而安置,是允许的。在床上,也将钵与其他物品一起系缚,或系缚在床板上而悬挂,是允许的。

67「不应以钵取出残余水与嚼弃骨」,这是应作的句义连结。「残余水」,指漱口水。「嚼弃骨」,指咀嚼后被弃置的残余肉骨,以及鱼骨、兽骨等。受取钵后,为了洗手而将洗手等水倒入钵中再倒出,或由未沾残余的手拿起无残余的干净钵,都是不允许的。在吃鱼、肉、果实时,想丢弃的骨头或嚼弃之物,不得放入钵中。然而,任何从口中取出且还打算再吃的食物,不得放入钵中。咬过的姜等,之后再放回钵中,是允许的。「钵在手」,这是「钵在手中者」的分解解释;「钵在手,门」则是标示之词。在任何身体部位有钵存在的情形下,用任何身体部位推门、举起门闩,或用钥匙开锁,都不允许。然而,若将钵系挂在肩峰上,则可随意开锁,这是允许的。

68“于地上”者,是与地相连的支撑物。在这种支撑物上,有以牙藤等制成的环形支架、以一根木做成的木支架,以及以多根杖做成的杖支架。在那些地方,将钵妥善安置,令其不会翻转而掉落。如此善加准备之后,在“钵上钵”的情形中,应放置这样一对钵——这是句义的连结。不过,对于如同旋转帽顶那样的木支架,以及用三根小杖捆扎而成的杖支架,连一个钵都无空间,放置后仍须用手持着而坐。“于地上”则指:在铺设草席等的地面上,可将一钵倒置或覆置而安放,这是句义的连结。

69现在以“木”等语显示不许可的钵。其中,“金”即为黄金。木、银、金、摩尼与琉璃——木……乃至琉璃,由这些所造者,即是木所成……乃至琉璃所成。长音的“琉璃所成”只是为了便于颂偈的组合而造。上方等处也应如此了知。其中,因陀尼拉等称为摩尼。青铜、玻璃、锡、铅、水晶与赤铜——此为并列复合词,由这些所生者即是青铜所成……乃至所成。其中,“青铜”之语也包含圆铜。白色者为锡,黑色者为铅。

70“死人头骨所成”者:死者——即死人——的头骨即头盖骨,以此所造者为死人头骨所成。瓶与葫芦,它们的锅,由这些所生者为瓶葫芦锅所成。其中,“瓶”即瓶;“葫芦”即葫芦瓜。如是,这一切钵都说为不许可,并被说是恶作的所依,这是句义的连结。其中,关于银等四种材料,若在家人于食堂中用金盘等盛着副食奉上,不允许接触。然而,青铜、玻璃、水晶所成的盘等器皿,仅个人使用是不许可的;若为僧团使用,或在家人所施,则许可。至于瓶葫芦锅所成者,得到后不许携带,但许可暂时使用。

钵解说注释已结束。

六、盘解说注释

71-2木制……乃至……琉璃制者不如法;水晶、玻璃、青铜所成之盘,若属在家人或僧团所有,则如法;葫芦瓶制者暂时如法,此为关联。“如法”者,意为适合、可思量、不相违,故为如法,如是即为如法。不如法即不如法。僧团的这些物品属于僧团所有。“暂时”一词表示限定义。“暂时”者,以应食之时为限,食用后即应舍弃,不应携带,此是意趣。

盘解说注释已结束。

七、自恣解说注释

73若比丘以某一种威仪在进食五种食物之一时,对已递至其手范围内的五种如法食物已作请止,却以另一种威仪食用非额外的时限食,则犯波逸提。此为词义连接。然而,在为进食而接受之时,犯恶作。其中,以身体的活动方式为威仪,即行、住、坐、卧。“被请止”意谓因拒绝而请止,或请止即拒绝,具足此者称为被请止,即已被请止、已作拒绝,或被施食者阻止而请止、被拒绝。“非额外”者:凡请止后从座起立,以“够了,全部”等七种律仪作法所作成的开许,以及以“今日或何时欲食,彼时将食”而取来者,以及病者,称为额外、多余;除此之外即为非额外、非多余。“令善心堕落”故为波逸提,因此于阴性词第三格,以ta音变为ca音,并重复后为波逸提。为食用而接受非时食、七日食、尽形寿食者,犯恶作之罪,于每次吞咽时犯恶作之罪。

74现在,为说明“依何种请止方得称为具足五支的请止”,故说“食事”等。其中,“食事”指正在进食者的进食行为,以此显示正在进行中的食物。“且为食物”即该食物足以构成请止。“奉上”指施者以身行将足以构成请止的食物奉上,而非以语言。“近处”指以二肘半手臂量为限的近处范围。然而在此,若比丘坐着,应从座的后端开始计量;若站立,从足跟端开始;若卧,则从所卧之侧的边端开始;施者无论站、坐或卧,除去伸出的手,以较近的肢体,以其内侧端为界,应知此为二肘半手范围。“身语拒绝”指对所奉上的食物,以动手等身表或以“够了”等语表而拒绝。如此,以此五支,请止即具备方式的遮止,称为具足五支。此为连接。具足这五支者,称为具五支。

7575. 今为显示前述饭等五种食物,并一一分别解说,故开始解释‘饭’等词。其中,‘稻’指红稻等一切稻类。‘粳’指一切名为粳的粳类。‘粟’指白、红、黑等一切粟类。‘苦荞’即名为黑苦荞者。‘稗’即名为白色苦荞者。然而大麦与小麦没有差别。如此,如前所说的七种随顺谷物之食粥,此处加以连结。‘且食粥’者,无论是热是冷,食用者在进食时,取用之处即显现界限,此即为食粥。以‘且’字连结‘且饭’,意为名为饭者。然而,若于饭中掺入水、粥汁、乳等而施与,说‘取粥’,虽然稀薄,亦生起请止。若投入水等中煮后再施与,则仅入粥的范畴。如果在稀薄的粥中也投入芥子许的鱼肉块或筋,则生起请止。

7676. ‘沙玛咖等草’:沙玛咖草被摄入苦荞中,瓦拉咖草被摄入稗中,野稻被摄入稻中,应当如此关联。‘沙玛咖等草’者,即以沙玛咖为首者,此草即是‘草谷’这一复合词的含义。

7777. ‘炒谷所成’者,指以猛火炒制的七种谷物,捣碎而成,乃至粉末或碎屑,名为炒粉。但以文火炒制或日晒干燥的米粒所成的炒粉或碎屑,则不生起请止。‘由大麦生’者,即由大麦所生起者,名为豆羹。但由绿豆等所成者不生起请止。‘及如法’者,唯如法之肉方名为‘肉’,应当如此连结。‘及’字表限定。不如法者应被拒绝。被拒绝者亦不生请止。‘水中生’者,即水中所生者,名为鱼。于此二者中,若有人食时,即使在粥渣中的鱼块或肉块,一块已食、一块在手或钵中,若彼拒绝其他,则生请止。若两块皆已食尽,口中连芥子许也无剩余,即使拒绝其他,亦不生请止。

78现在,内心记着“食用何种食物时、说何语、拒绝何物称为遮止”这一问题,故说“食用”等。此处,比丘在食用五种正餐中任何一种——无论如法或不如法的食物时,若以该食物之名,或以能生遮止的诸食物之名,或以“此”这一通称说出,对于已送到、伸手可及范围内的如法食物,如前所述正在拒绝、遮止,就称为遮止,这是词义的连结。其意趣为:若已吞下哪怕一口由不如法肉、破坏家庭、医疗行为、宣说上人法等所得的银钱等所生的不如法食物,或其他如法、不如法的食物,而此时钵缘、手中等任何地方仍有食物,心怀期待,对在伸手范围内站立者,以“取饭”等能生遮止之名,或仅以“此”这一通称,或仅以身送来、具有上述特征的唯是如法食物,或纯净或混合,以身业或语业拒绝,便成为遮止。但说“倒入、倒入,捣碎、捣碎后装满”是允许的。

79-80现在,为了显示哪些食物不生遮止,故说“炒米”等。应当这样连结:炒米……乃至果实等,不生遮止。“炒米”,是由稻米等制成的炒米。“彼炒粉与饭”,是由那些炒米制成的炒粉和饭。“牛乳”,是牛之乳汁,即牛奶等。“纯嚼食”,是未与鱼肉混合故,称为纯嚼食。但若炒粉捏成团,成为未煮的炒粉团,则生遮止。“米粒”,是一切用火炒制的稻米等谷粒,或炒制而成的米粒。“炒粉”,是任何纯净的炒制粉末。“膨米”,是稻米等制成的膨米。根据经典传承之理,膨米即便分散也可取用,哪怕一粒也行,所以应把前面谈到的剩余膨米、韦卢等饭连结起来理解。“韦卢”,是指称为韦卢的米粒。“膨米及韦卢”,是以它们为首的复合词。“及”字在这里应当处处连结。以“首”字也收摄根、茎、果实。“前述剩余”,是指除去前述七种谷物之后剩下的。“味粥”,是与调味汁、肉汤等混合的粥;味汁也是如此。“纯粥”,是未与肉等混合的纯粥。“果实等”,以“等”字也收摄根、茎等。“亦”,是不变词,或表集合的不变词组,表示集合,应当各各连结。

81现在,因为除了七种律行所作的方式而作的额外用食之外,在此处宣说了波逸提,而若超过此限额外而作则无犯,所以为了显示如何作额外用食,故说“被遮止”等。应当这样连结:被遮止后起座,不应作额外用食;未食用食物者,也不应作额外用食。“食物”,是指能生遮止的食物。“未食者”,是连一口也未食者。“由谁或何先前所作”:此处,“即”字被指示为长音,它与“彼”字所吞咽的相连结,故应连结为“由哪位比丘先前所作的哪种食物为额外,彼即不应再作彼食物为额外”,如是了知其义。因此,当如法者正在食用时,若倒入其他食物,则他不得再对彼食物作额外用食;而彼食物若已被作额外,则与最初所作的一起成为已作。但在其他食物上,由彼比丘或由他人作额外用食,则是允许的。

82“如法”等词是“作”的受词(业格)。当将食物作成如法的、已取的、已说出的、在手臂范围内的、属于时限内的额外食物时,应说出“此已足,一切已足”,应当如此连结。其中,果实或根茎等凭五种沙门净法作成净物,以及如法之肉或如法之食物,即名“如法”。“已取”者,指比丘已经接受。“已说出”者,指那位未作净的比丘稍微举起或移开食物,但应由那位作额外者说出“此已足,一切已足”而作净。“手臂范围内”者,指从作净者手臂所能及处。“作额外”者,是将这样具足四种方式的食物作成额外—在遮止后未从座起,或未遮止而已完全食用,如此便具足二种仪法。如是成就七种仪法,即使仅仅说一次,也已作语言的简别。

83然而,作净者不应在未受具足戒者手中作净。故说“不应作……乃至……在手中”。除受具足戒者之外的人即是未受具足戒者,到达其手中之物,便是未受具足戒者手中物。“遣送后亦可”者,是说若彼处没有其他聪慧比丘,则遣送至有聪慧比丘之处后,亦可作净。应连接为:那被超过的净法—并非作者所作,由于超过了作者,其余一切,无论是已遮止者或未遮止者,皆可食用。然而,已遮止者应先洗净口与手,然后再食用。

自恣解说注释已结束。

8. 时限品释义

84“时限物”者,即存在于日中、后夜分、七日、尽形寿等时限之物,凡是称为嚼食、啖食、饮物者,皆属时限物。不过,从分类计数来说,它们有四种。为了说明它们是否在未被受取时,依自性便获得时限物的称呼,还是另有方式,故说“已受取”,意趣是:唯有已受取时,它们才获得日限物等时限物的称呼,而非另有方式。现在以“日限物”等说明它们。其中,从黎明至日中正立之时,于此期间应受用,故以日中为时限者,称为日限物,即糗等食物。从日中正立之后,便不能再受用它;为了知晓此时限的区别,应立时限柱,或应在别时行食事。至夜后分,称作夜分,于此期间应受用,故以夜分为时限者,为夜分限物。受取后可储藏七日,故以七日为时限者,是七日限物。除水之外,其余一切已受取物,尽形寿可保留,有因缘时应受用,故以寿量为尽形寿,具备此者,即尽形寿物。

难道不正如他处所说,在此“尽形寿物”中,若没有时间的限定,如何能成立“四种时限物”呢?是成立的,因为对于有学者而言,并没有离开诸蕴而独存的时间,而所谓“命”即命根,是摄于蕴中的,所以那命也就是时间。难道不是在此处以“日限物”等所说明的,即是依“时限物”而说的,应当称为“诸时限物”吗?不应如此理解,“日限物”等是随其所关涉的事物而说,“时限物”则是依据共通的意义及关联词而说,所以没有矛盾。

8585. 现在以“糗”等说明日限物。其中,糗、根、果,即糗嚼食、根嚼食与果嚼食。在这里,首先是七种谷物、随顺谷物以及其他谷物的粉末,还有波罗蜜、沙罗树、菩提树、芒果、枣椰、多罗等的粉末——在各地的常食习惯中,凡是能完成咀嚼吞咽作用的粉末,便是糗嚼食。诸如“未洗的多罗粉、乳蔓粉”等那些被计算在内的,虽有无数种类,但能完成咀嚼吞咽作用的特性就是它们的共相。即使说得更多,也应安立于此共相中,所以此处不再广说。一切类别皆同此理。甘蔗、米等的根,为根嚼食。波罗蜜、沙罗树、椰子等的果实,为果嚼食。“嚼食”是指糖球、蜜等由谷物前后加工而成的嚼食。“牛味”是指称为乳、酪、酪浆的牛所出之味。“谷食”是指随顺谷物的饭、炒粉、粥等所称的食。然而,在复注中说“随顺谷物与七谷及五种食”,那是不合理的,因为单独取谷物没有意义;如果确实有意义,那么以取果的方式就可以涵盖它们了。

“粥汤等”中,粥与汤,以及以这些为首的,应如此联系:它们都是日限物。这里,以“等”字含摄了称为鱼肉的、从谷物食中剩下的食物,以及从糗、根、果嚼食中剩下的块茎嚼食、芦根嚼食等。其中,长的如医师块茎等,圆的如莲藕等,属于块茎嚼食;莲根等以及与它相似的伊罗迦根等,属于芦根嚼食;多罗等树所出的称为树液的顶部,为顶嚼食;甘蔗茎等、青莲等的茎干等,为茎嚼食;甘蔗、米等的叶,为叶嚼食;唯甘蔗皮一种味,为皮嚼食;甘蔗、无花果的花等,为花嚼食;菩提树核、波罗蜜核等,为核嚼食。

86以「蜜」等显示夜分药。蜜、葡萄、睡莲根、椰子、香蕉、芒果与阎浮,构成并列复合词。「葡萄」在果实意义中亦作阴性,其余果名则为中性,「阎浮」是另一表果的中性词。从他们所生之蜜饮等,即蜜所生……乃至……阎浮所生,他们与粗者为饮,如此连接。其中,蜜所成之饮,是指取某种葡萄汁与水混合而制成之饮。若由自己制作,食前无论配肉与否皆可;然而,若由未达上者所作而得,于食前所受取者即使有肉亦可,于食后则唯无肉者可。此规则于一切饮中皆然。葡萄所生之饮,是指将葡萄在水中压碎而作成之饮。如是,其余诸饮应如其相应而了知。睡莲根,即红莲等之睡莲根。椰子,指有核之芭蕉果。香蕉,则指无核者。此八种饮,冷调者与日晒者皆可,但火煮者则不可,故说「非火所热」。

87-8其余如藤、草、酸橙、木苹果、罗望子等小果所制之饮,唯属八日药类,因此说「与顺应之谷物,除果生汁」。而对于后文将述之「花汁」等,应知与「以冷水浸泡或以日晒煮熟者,为夜分药」此句相关联。棕榈、椰子、波罗蜜、面包果、葫芦、南瓜、花果、黄瓜、甜瓜果——此九种大果,及一切其他谷物,七种谷物与之顺应,故与顺应者合称「与顺应」。与顺应之谷物所生之汁,是夜分药。「与顺应之谷物」被解作果实。在果经中本应说「余果所生」,由意会故未说。「除蜜花」者,即除去蜜花。「熟达伽」者,指由已熟之、为夜分药之达伽所生之汁。冷水即冷水,如在乳中浸泡于冷水,故为依主释。「阿迪咤」一词用如热力,故「于阿迪咤中煮熟」为持业释。

89以「酥」等显示七日药。其中,所谓「七日药」者,即如前所说酥等,是为七日药。今以「酥」等分别酥等。其中,凡牛、水牛等肉被允许者,他们之酥名为酥,依此说出酥之特相。即使是不允许肉者之酥,若依允许之情形,因下文将说超过七日即犯恶作,此处唯为显示舍堕之对象,故说「他们肉未被禁止」;于乳等中,他们原无不允许之说。又因生酥与酥相似,故未单独说生酥的特相。置酥团于上而施冷粥,凡未与粥混合者,是七日药;若已混合,经日晒、煮熟而滤过者,以及入乳而煮之油,于这些之中,生酥名为新提取者,而由彼制成者则是酥。

90「胡麻、脂肪、蓖麻、蜜树、芥子」是并列复合词。由这些原料所产出的,从外在义来说,名为油,这就是指油。小型的蜜蜂和熊蜂合称为小黄蜂,因为是小生物,所以用中性单数形式。「制蜜者」即蜜制者,它们就是蜂,称为蜜制蜂;小黄蜂就是蜜制蜂,这是持业释。由它们所制成的蜜,名为蜜,这就是指蜜。但在复注中,单独析出「蜜制者」一词后说「在枝干上造蜜的,名为蜜制蜂」。蜜的薄膜或蜜渣若用蜜调和,仅属于蜜一类。但葫芦和蜂巢中类似蜜的流液,是尽形寿药。无渣的汁液是首要的,这称为「汁初」;以此「初」字包含糖浆等,那是甘蔗制品。「熟」者,是指不依赖其他基础而直接成熟,糖浆就是所说的糖浆,这就是其义。但用冷水制成的蜜花糖浆,只属于糖浆一类。芒果糖浆等是非时药。以上所说的酥等药物,午前可以与食物一同受用,但从午后开始,以及午后得到的这些药物,应储存七天,按无食物的方式受用。

9191. 现在为了显示特别允许的脂肪从煮熟开始的区分,然后显示酥等,故说「有基础」等。其中,午前自己即由自己。以「或」字表示或由他人。非人类无人类脂肪。脂肪是熊等不允许的,以及猪等允许的众生的脂肪。有基础煮熟的是七日药,此为余义。「有基础煮熟」者,作为有基础而煮熟。此处的意趣是:若在午前接受脂肪后煮熟滤出油,应七日以无食物方式受用。若由他人制成在午前接受,午前有食物也允许,从午后开始仅无食物,否则有恶作。在作用中以原因的转喻,此处以「脂肪」仅说油,但脂肪仅是夜分药。

但在复注中,依“有人说脂肪没有来到七日时药之处”之说,复依“那应当审察”之说,对脂肪的七日时性表示了怀疑。此处应审察什么?世尊在允许药时说:“诸比丘,那些对病比丘适宜的药,即:酥、生酥、油、蜜、糖浆,接受这些后,最多七日储存受用”,仅说了酥等的七日时性。在药犍度中也说:“诸比丘,我允许接受那五种药后,在时与非时受用”,说那五种为“药”后,对油明确说:“诸比丘,我允许脂肪药:熊脂、鱼脂、鳄鱼脂、猪脂、驴脂,在时接受、在时煮熟、在时混合,以油的受用方式受用”。在药学处注疏中,以“除了人脂,任何其他脂肪”等显示脂肪油的规定后,注疏师说“其他夜分时对象的基础不允许煮”,由此所开显的此中含义是:除了夜分时药中的脂肪,其他夜分时对象的基础不允许煮,故脂肪被理解为“仅是夜分时药”,此处有何微细之理?

“其他”是指除脂肪油之外的其他夜分药的对象,即那些作为酥等夜分药基础的、名为夜分药的乳等,不经过烹煮,这是其中的关联。此处意谓:如同为七日受用,在时接受脂肪后在时烹煮是允许的;但对于以酥等为基础的乳等夜分药,并非如此——即使为了七日受用,在时也不允许。因为如果接受那些乳等后自行制成酥等,则从午后起便不许可,这是由于接受了基础原料;有食物时也不许可,因为是自行烹煮;即使在午前也不许可,因为它是从夜分药的基础中分离出来的。然而,如果是由他人制成的,即使午前有食物也允许,因为并非自己烹煮。再者,对于尽形寿的芥子、蜜树、蓖麻、骨头,若为制油而接受,则当日制成的油属于七日药,第二日制成的允许六日,如此直到第七日制成的允许当日;当黎明升起时即犯舍堕,第八日不可吞咽,这与由任何已受持的基础所制成的油相同。为了油而接受的芥子等,超过七日则有恶作。已经形成的熟酥或生酥,在时或非时接受后,烹煮是允许的。但若当日午前有食物,则不允许,因为混合后可能成为夜分药且是自己烹煮的;若无食物,则七日药也允许。

9292. 现在以“哈利地”等来显示尽形寿药。在此,虽然以“哈利地者,名为根茎”等所说的同义语词可能引起混淆,但我们不会用那些词句造成过度混淆,因此只应通过这些指示来理解。其中,“哈利地”是通过添加元音而说的词。但就转用而言,根等是以哈利地等词来表达的。那些哈利地等,有些仅为阴性。根与果的词性……乃至……跋达木德与阿提维萨,这是词的分解。以五根之名,包含了小五根与大五根。以“等”字,包含了瓦迦利根、迦拉提等。

93-593-5. 果提帕拉,即所谓马达那果。三种果摄于其中的,称为提帕拉。伊兰达咖等中的“等”字,包含迦提树等。与苏拉萨等的叶相关连。以“等”字包含阿索咖等。“苏贝亚叶”是指适合用作汤的叶,如坦巴咖、坦杜勒亚等。除了甘蔗汁以外的所有汁液,以及除了甘蔗皮以外的所有皮,这是与此相关的。其中,兴古、咖尼咖拉汁等一切汁液,名为“汁”。尼拉萨、甘蔗皮等一切皮,名为“皮”。盐是指海盐等。金属是指铁、铜等。石是指黑石等。

96“纯净糖”:指未被蜜涂抹的糖。若以蜜涂抹,则为七日药。“及任何已澄清之物”:指未被弄浊、保持澄清的任何物。“维咖德等之分别”:维咖德指粪、土、尿、灰等,“等”即其种类,其分别是说这些类别,此为外义,即所指之物。与“任何”一词相连。此处以“等”字所摄者,应如此了知:于块茎可食中,如乳树胶等;于根可食中,如哈利地、生姜根等;于顶可食中,如哈利地、生姜、咖离拉等;于茎可食中,如莲叶茎等;于花可食中,如占巴咖花等;于核可食中,如蜜核、伊兰达、芥子等;于粉可食中,如未熟椰子粉等。

97现在,由于无法一一显示所有终生药,便将已说与未说者总集一处,在其中建立特相,而说“根”等。其中,本应说“萨罗”,却以词性颠倒说为“萨拉”。因为词典中说:“萨罗”有力量、坚固、精华之义。“食义”者:由食所生之义利、利益即为食义,即食物的作用之义。

98现在以“一切”等显示四种药中净与不净等的区别。其中,“一切时限药,其享用为受用”是复合词。“时限”指午前时分。“一切”指无论病者或非病者。“有因缘时”的意思是:三时药在渴等因缘存在时,七日药与终生药在疾病因缘存在时。超过时限即为“非时”;于非时中,若三时药为食用而吞咽,七日药与终生药即便仅为彼目的而接受,亦为恶作。

9999.「二者」指时限药与时限药。其中,时限药若超过自己的时限,依非时食比丘学处生波逸提;时限药若超过三时,依蓄藏学处。这两种情况皆生成内宿与蓄藏,此为二者之关联。「内宿蓄藏」是以法为主导的说明,意即内宿性与蓄藏性。

100100.「令过时」指已使其超越时限。「波逸提」意为:超越七日者,依药品学处构成舍堕罪。若二人共有之物由一人受持而未分配,超越七日时,二人均无罪,但不得受用。「未载于圣典」与「于圣典中未载之酥等,超越七日」相连。「酥」指人等的熟酥。以「等」字含摄他们的生酥、椰子等油,以及用冷水调制的蜂蜜糖浆。

101101.「舍已得」指已舍弃,即依律之羯磨而舍弃,后又同样获得,故为「舍已得」。「取彼」为余下之文。至于舍弃的方式,应依随后所述之方法了知。「涂」等仅为举例说明。以彼涂抹过的袈裟等,则完全不可受用。然而,他人以身体受用则被允许。「于七日内对沙弥等作净施者」——此处注疏中引来罪分圣典:「以『我将此酥净施于汝』等称他们之名,通过面前净施与非面前净施的方式显示其义,以成就此事者,若于未净施想为净施,则犯舍堕。」他们说其过失:「若对已达上者作净施,则仅成自己之物,且未舍受取。」而对未达上者作净施的目的,他们说为:无自己所有权、为舍受取。于此,我等则说:罪分中根本无「未净施」等圣典,因其是由「于未决意作决意想者,舍堕;于未舍弃作舍弃想者,舍堕」等圣典所引出,故与此相应,于无罪分中仅由「决意、舍弃」等圣典而来。若存在,鉴于其为应赞叹之处,应有注疏,然而此处注疏中并无。且对未达上者作净施,如何能舍受取?因在舍弃学处等六种舍受取之因中,净施并未被含摄在内,故此处并无此义。

我们于此解释此义:「作净施者」,这里「净施」意为安排,正如「心思维」等词那样,两边仅前缀有所不同。因此,在七日之内,对沙弥或任何他人作净施、作安排,生起舍弃想、舍弃思、舍弃意向者,无犯。这便是它的含义。这是依大苏摩长老所说而说的。在「以彼心」等圣典句中,欲表明意向者说:「为何这样说?为示如是:于七日内施与他人,之后取回受用者无犯。」大巴杜摩长老则说:「然而此说,是为显示超过七日者受用时无犯。」这一说在他们之中更为善妙。「于七日内决意涂油等,或施与他人者,无犯」,这是连接。「等」字含摄涂药等。此处的意趣是:酥等、涂药等、蜜用于涂身,糖浆用于熏屋,如此决意者无犯。「他人」是指达上者或未达上者。

102「时药等与自己相混者,皆取得自性」,这是连接。「自性」是说它自己的本性被说为二性,即自性。因为如此,所以说「故」。「如是所说」是指如「作净施者于七日内」等那样所说的。此处的意趣是:因为与自己相混者会取得自己的本性,时药等也是如此,所以超过七日的七日药生波逸提的罪,相混的与自己相混者也会导致生波逸提。因此,当有不净施等时,为了从差别上显示波逸提罪,而说「作净施者」等三句。然而,在注疏中说:「今依即将说的而说『如是』。」这如何能与即将说的过去所说之性相应呢?或者,「如是所说」是指于圣典与注疏中如是说,这是其含义。「如是」一词是限定。

103-5现在,为了如实显示与自己相混的时药等取得自性的具体情形,而说「先前」等。其中,「七日」是指它有七日,所以是七日,即七日药。而「与」字是无义的连词,应连接为「七日与尽形寿」。「与其余时限混」是指与其余当日受取的时限药,也就是被称为时药、日限药者相混。「波逸提」是指由蓄藏学处而得的波逸提。「当日受取」是指在当日午前受取。「即于当日」也是指当日午前。「其余」是指七日药与尽形寿。「如是」应知是连接「唯于夜分受用」。「其他」是指七日药之外的尽形寿。

时限品释义已毕。

9. 受取品释义

106「欲施」即欲布施之人。向他接近,即使只是稍微俯身等,也构成接近,此为依主释。手的范围即「手范围」;然依惯用法,一肘半的长度称为「手范围」。若比丘坐着,从座的后端算起;若站立,从脚跟算起;若卧着,则从卧侧的外缘算起。但若布施者坐或立时伸出手,则应除去其手,以施者最近肢体的内端来界定,如此应知。「堪举犁」指中等力气之人能够举起、适合举起的犁。因是事物名词,故为中性。「三种施」:对于布施者,通过身、身所系、舍离三种方式而布施。其中,以任何身体部分乃至脚趾布施的,称为以身布施;以勺等器物布施的,称为以身所系物布施;若从身体或身所系物上解下,令其落入对方手范围中,以身或身系物使物品落下,则称为以舍离的方式布施。「二种取」:对于任何布施,通过身或身所系两种方式而受取。如是受取有五支,此为连接。「五支」指具足五支,为多财释。

107现在,为说明对于不可移动之物及任何身体附属物的受取不成立,故说「不可移动」等。其中,「不可移动」指无法移动的木板、石块等。「生于其处」指就生长于那些树木等之上的紫矿花、莲叶等。这里应连接「紫矿等的细叶」。因为它们无法支撑;但在其枝上则被允许。以「等」字含摄「肢节」等。「或」字表示总括。「不可承受的重担」指中等力气之人无法承受、不能支持的重担。一切此类受取应以「不成立」来连接。

108现在以「学」等说明受取的舍弃。其中,「以学、死、转相」指通过舍学、死亡或转变性别。「无所期待的舍离」指对此毫无期待,即舍离,由此而成。「以断」指被盗贼等截断而取走。「以未达上者施与」指由未达上者施与。「及」字应随各处添加。「取」即受取,「舍弃」即舍离。

109-10今为显示未受取之物在受用上的过失,故说“未受取”等。其中,“一切”是指包含于四种时间内的全部。今为显示不必受取即可受用之物,故说“清净”等。其中,应连接“清净、不太浓之水、如是肢端、未断之齿垢、眼垢、耳垢、身生之盐、鼻涕、粪、允许”。其中,“清净”指不夹杂尘土和他味而清净。“不太浓”指如同耕地处之浓水,不附着于口或手者。“未断”指未从肢体断离而去者。“齿、眼、耳”指齿垢、眼垢、耳垢;因属有情之肢体,其垢依主释。“盐”为身体所生者。“鼻涕”即鼻涕物。若已断离,则不应受取。

111今以“粪”等词显示时限。“如是种类”指于蛇咬之刹那等如是种类之时。“如是、如是种类之时属于此”,是持业释。“应服用”即应作服用,意思是应受用。“净人不在时”:应知,即便是难语者或无能力者之净人,也属于“不在”之列。然而,因时限之故:若无灰烬,允许砍下湿木来作;若无泥土,允许掘地取土。

112“恶触”:粗暴地接触、触摸,名为恶触。若比丘将未受取的有味容器从放置处移开而触摸,触摸其盖,弃去置于其上的尘垢等,或抓住生于其处的果树之枝或蔓而摇动,这称为恶触。对此应结罪:恶作。然而,若为了遮荫或在那里绑刺等,则是允许的。允许在林中拾取落下的芒果等,心想“我将施与沙弥”,而持来施与。“尘所覆”:为尘所覆。在钵等器具上,凡受取任何被尘所覆之物,便有律制之恶作,这是此处之义。若在行乞食时尘土落入钵中,应先受取而后取食。即使说“受取后再给”,他们依然倾倒,也不应从手中放开,而应带至能受取者近处,令其受取。若大风吹来各处尘土,致不能取食,允许以“我将施与未达上者”之清净心作意而取。然而,允许由对方所施或以信任受用彼物。

「然后」者,于将说之开始。「取受」者,因取而为取,所取,其受取,于彼。意趣为知未受取之状态而自己取而取。但为了父母之利益,不受取而取油等,为了荫凉而取枝等,或以后欲受用而受取后受用,则允许。甘蔗等破裂时污垢不显现,研磨或捣碎根药等者之坐具、坐具布、杵臼磨损,附着于齿间之细食物,味不显现,为非所计。「落入内」者,落入非净屋之屋顶内部之义。「自煮」者,自己于任何处所煮。若加热斧等而投入酪浆等中,以此亦不脱离自煮。除了前二时中之再煮外,比丘不允许煮任何食物。若于其热粥中投入罗勒叶等或生姜,不允许搅动。得到生米饭后不允许盖上。「内煮」者,于非净屋内煮。应连接「一切处为恶作」。

受取品释义已毕。

10. 不净肉品释义

113-4“人肉、象肉、马肉……乃至……蛇肉,以及为比丘而作之肉,与未经审察之肉,在这些肉之中”——应如此连接而了知含义。其中,以头颈摇摆而行的熊类,便是所说的“狼”。“蛇”一词,以此摄尽一切长身类的动物。“为比丘而作之肉”:是指定比丘而作,即为比丘而作,此即是彼肉。在此处,依于“肉”这个语词,应知依标示之理或依“及”字,也包含了鱼类。在五种如法的方式中,凡是特为比丘而作的任何食物,对一切人都不开许;然而,如果具备未见、未闻、未疑这三种清净,则开许。“未经审察”:即未经检查,意思是未经询问。畏慎罪过者,即使已经观察了色相,也应当在询问之后才受取、食用。“于人肉中,得偷兰遮”——应如此连接。“偷兰遮”:即是粗重之罪,较此为重者,在短音、重复音节时称为“偷兰遮”。除了波罗夷与桑喀地谢沙之外,没有更重的罪了。“余者”:指在其余的十一种肉中。

115如今为了说明人等的骨等也不可作,故说“骨亦”等。“亦”字应贯通于“血”等诸词。“这些”:即是指人等的十种之骨等。然而在油脂之中,只有人脂一种不许可。在乳等物中,则没有不许可之物。“唯为比丘而作者即是有心”——应如此连接。“有心”:指与明知“此为比丘而作”的心俱起,所以称为“有心”。以明知而违犯对象的心,便是“有心性”。在这里,有心性唯是属于罪过,并非属于肉本身;虽然如此,当知此处是以肉为首而说罪过。

不净肉品释义已毕。

11. 尼萨耆亚品释义

116-7「以金钱换取非金钱与金钱,以其他换取金钱」——应作如是连接。其中,「以金钱」是指以称为金钱的尼萨耆物。「非金钱」是指称为非金钱的恶作物与如法物。「以其他」是指以非金钱。「尼萨耆」即‘舍弃’,这是对于应在前期进行的律仪羯磨的称呼。「尼萨耆」即‘具有应舍弃的’,那是什么呢?就是波逸提。然而,在收取金钱的根本上,以‘不受取金钱’学处,成为舍堕。

今为显示金钱等,开始说「在此」等。其中,「kahāpaṇa……乃至……māsaka,在此为金钱」——应如是连结。其中,kahāpaṇa者,名为金制或银制,或现今之普通kahāpaṇa。「sajjhu」者,银。「siṅgī」者,金之一种,虽然如此,于此以通称意指金。「vohārūpagamāsaka」者,进入交易、买卖,故为vohārūpaga,此即彼māsaka。然彼被制造之金钱与未被制造之金钱,称为铁、木等所制。「在此为金钱」者,于此学处中名为金钱之义。「衣、珠等许可物与恶作事物,为其他」——应如是连结。其中,「衣与珠为首」者,为复合词。「首」字应各别连结为「衣等、珠等」。其中,以第一「首」字,摄取棉线、绢等任何许可事物;以第二,摄取宝石、螺、石、珊瑚、红宝石、玛瑙、七种谷物、奴婢、田地、花园、果园等,此为恶作事物。衣等许可事物、珠等恶作事物,为其他、另外之非金钱之义。

118至此显示金钱交易后,今为显示许可物品之买卖,说「此」等。其中,「『取此给此,作此,取来此』,或『食此给此,作此,取来此』,或『我给此,汝给此,作此,取来此』,于买卖成就时,尼萨耆」——应如是连结。其中,「此」者,米等。「食」者,食用饭等。「给此」者,给此衣等。「作此」者,作此染煮等。「取来此」者,取来此染木等。「我给此」者,我给汝此衣等。「成就」者,于作时。因此,交换许可物品者,与不相识者说「给此」时为乞求,说「取此」时为信施物之失坏,说「以此给此」时为买卖——说此三种罪过。然与父母交换时,应仅免除买卖。此买卖,除五种如法者外,与其余在家出家者皆不许可。然若令作新工作,应依注疏之量,仅说巴吉帝亚。

119-120今为显示依转让而有罪过之差别,开始说「自己」等。其中此为总义——将僧团之指定利养转让于自己,尼萨耆。转让于另一补特伽罗,巴吉帝亚。转让于另一僧团或塔庙,恶作。将另一补特伽罗或塔庙之指定利养转让于自己、或僧团、或另一补特伽罗、或另一塔庙,恶作——应如是连结。其中,「指定」者,以身或语作倾向。「利养」者,应得之衣等。「另一」者,于另一补特伽罗或塔庙;然于塔庙为恶作。「另一之」者,塔庙等乃至狗。「或另一」者,或于塔庙等。「僧团之」者,此以鸦鹅喉之法,「指定……应转让」于两处转换。「已舍弃者,以己物想不应给,或恶作」——应如是连结。「否则」者,以另一方式,以盗想不应给——如是所说。「其他」者,依事物而有另外之巴拉基咖、土喇咤亚与恶作之义。

尼萨耆亚释义已毕。

十二、巴吉帝亚释义

121「妄语……乃至……」中的「haraṇa」是表示原因的地格,它和「已说巴吉帝亚」相连接。一切处皆如此。「妄语」是与不变词结合的依主释复合词:即使在开口前就已知道,在言说的当下也知道,却说妄语的相状,便是此义。这里所说的「说」,是指将不实当作实,或将实当作不实,以身或语作出令对方知晓的努力。若以无根据的诽谤,分别涉及巴拉基咖、桑喀地谢萨及一般犯行者,依次得桑喀地谢萨、巴吉帝亚、恶作。若未作审察而仓促发言,或心想「我要说别的」却说成了别的,对所说内容自己不闻者,皆无犯。

「omasati」的意思是:犹如用不可意之语刺入他人耳中;或者,以之辱骂即为「omasa」,而此又正是言语,故称「于辱骂语中」。其中长音是依偈颂的韵律而拉长。一切处皆如此。所谓低劣与高贵,是指在种姓、名、姓氏、年龄、业、技艺、病、相、烦恼、罪、辱骂这十种所摄的骂詈中,以真实或不真实,用「你是刹帝利」「你是旃陀罗」等方式,以身或语——而非以间接的方式——怀着蔑视比丘的心而出口辱骂之语,便是此义。若以「这里有某些旃陀罗」等说法间接指责,或以超出圣典范围的言语如「你是贼」「你是破戒者」「你是杀母者」等指责比丘,或以某种方式对未达上者指责,乃至在背后辱骂一切人,皆得恶作。然而,若仅为戏笑之心而说者,一切处皆得恶说。

「传两舌」:离间的状态称为两舌。因欲令自己受喜爱,或欲使他人之间发生分裂,听闻比丘以种姓等轻蔑之语后,将此离间之语传给比丘,即名传两舌。若传给未达上者,则为恶作。「逐句」:即句句地,也就是“逐段地”,意为逐段逐段。「法」指三次结集所收录的三藏法,以及未收录的国王教诫等,与彼共称为「逐句」,此系不变词的第三依格复合词。「逐句法」:即以一字等段落,与未达上者共同如所说之法言说。所谓逐句法言说,即借“逐句法”一词而说。若与未达上者共同背诵受持,或于其面前背诵受持,或一同熟练地诵说经典,于停顿、错误处指导“应如此说”而共同说者,亦无犯。

乃至以衣等任何完全覆盖的遮蔽物,不触及而以一肘半的高度亦完全围绕,大多覆盖、大多围绕的住所称为「屋」,此处即指此义。然而,其中的男子,除比丘外,乃至成为波罗夷事之畜生,乃至当日所生之女人,亦以近似义用「屋」一词而说。「与屋共」者为「有屋者」,即指比丘。然而应取:仅依近似义,与未达上者、与女人共同卧坐的设施名为「有屋者状态」。僧团认可的住所指定等类别的达上者,若成为欲求恶名者,比丘们以此诽谤、轻蔑、以鄙视眼光看待,或视为卑劣,其语即是诽谤性的。因其被嫌恶,于一切处显示彼之恶名,故称为嫌恶。

122「掌」:即手掌。然而以此“掌”字,身即是掌。「武器」:身所系之武器为特殊兵器,但以标示之义,一切身所系者皆为武器。掌与武器合称「掌武器」。此处,以忿怒比丘举起掌武器即为「掌武器」。若未击中而给予打击,非以欲打击之心而作,故为恶作;若以欲打击之心为之,则为波逸提。若对未达上者,则为恶作。以解脱为意趣者,无犯。

对于依已制学处而宣说的受具足戒者,或对其所说法不存敬意,称为“不恭敬”。对未受具足戒者,或对其所说法,由具戒者或由他人以未制戒而宣说,若不恭敬则为恶作。

以“你戒腊未满”等语令比丘生起追悔,若对未受具足戒者说,为恶作。

“不请问而入村”者:依通常用语,应当请问。在界内近行处的可见近行处,见到比丘后,若不称“我请问非时入村”而不请问,于非时入村,犯。然“不请问”中的长元音,乃由连声所致。于灾厄时,无犯。

「辗转食」者,另一个又另一个为辗转,马字以连音之故,因此辗转为从生起之境为从格语,从另一人又另一人得而食之义。此中之意趣为:以五种食之名受邀请者,对于最初所受邀请之彼彼食,逆其次第,不以「我将我之食施与你」或「我决择」等语,当面或背面,或不决择,从另一处又另一处得五种食等而食。于病时、衣施与时、作衣时无犯。

123“不收举卧具或住处而去”:这是关联句。‘或’字是合集义。其中,在所说的十种卧具——褥、枕、上敷、地敷、席、皮片、坐具、衬敷、草敷、叶敷——当中,哪怕只是一种,凡属于自己雨季安居所摄,在僧团具备完全遮蔽的守护住处内,若自己敷设或令他人敷设后,如所安置而不被白蚁等啃食,就以那样的安置方式不收举,继而越过有围墙园林的围墙,或无围墙处的近行范围而去。同样地,对于床、椅、枕、褥所摄的住处,在雨季于露地自己敷设或令他人敷设后,在尚未达上者不收举的情况下,越过强壮中等人投石所及的距离而去——即此义。然而,在所说的情况之外,则为恶作。

“与女人同行道路”:意思是,彼此相约说‘我们走吧,姊妹’‘我们走吧,圣尼’,即使未作‘今天或明天’这类限定时间的指定,但作了门的指定、路的指定之后,与女人一同行走道路。

“与各别一人共坐”:一个与一个,即各别一人;意为“与彼女共坐”。与一人同与一女共坐;若无此,则无“与一女、与一人共坐”之名,故若存在“与一女、与一人共坐”的情况,则已坐之比丘犯波逸提。此即其意趣。亦有读作“与一女一人共坐”者。

124一二四、以引入色法等或以说恐怖事,恐吓受具足戒者。对未受具足戒者,犯恶作。

关于击打:对受具足戒者,乃至以莲花瓣打之亦犯。对未受具足戒者,乃至对畜生亦犯恶作。若出于救度之意者,无罪。

在僧团中受持律者诘问时,若对所问另作他说、以此事回避彼事,即名异语。处于同样被诘问时,因不欲陈说而以恼乱为目的保持沉默,即名恼乱。对异语者与恼乱者,以白二甘马作了异语恼乱羯磨之后,若再行异语、恼乱,则犯波逸提;若羯磨未作,则犯恶作。当见到某种违犯而被指出「贤友,此是你所作」时,因不欲述说彼事而以沉默恼乱僧团者,即是恼乱者。在行持了非法行之后,于僧团中被以罪或事诘问时,不愿陈说该事,而用「谁犯?何处犯?」等方式,以他语遮掩彼事、转而谈论其他,此人即名异语者。

「粗重」者,指波罗夷与桑喀地谢沙,但在本文中唯指桑喀地谢沙。显露与覆藏合称显露覆藏,粗重之显露覆藏,是依主释。对屡屡犯戒的比丘,为使其未来能防护,或设定罪之边际与家之边际,或不设定,皆应三次求听许后而行之。除获得比丘认可外,向未受具足戒者,以「此人泄不净而犯桑喀地谢沙」等方式,将事与罪结合而显露、告知彼粗重罪,以及以任何方便知彼罪而覆藏,乃至非粗重罪的告知与覆藏,凡对未受具足戒者,依前述第五学处,其余粗重罪亦犯恶作。

「戏水」一词,此处应了知为「戏」与「水」二字的分释。无论以何种身分,怀着嬉笑之意趣,触碰腋下等部位,即名为戏;因为触嬉笑之相即是戏。对未受具足戒者行此,犯恶作。于水中戏者,即怀着嬉笑之意趣,在踝骨以上的水中,以浮出与潜入的方式嬉戏。盖这里的嬉戏即被称为戏。以船嬉戏者,或以手等,或以木等击打水面,乃至投掷嬉戏,或戏玩钵中酸粥等,皆犯恶作。若无嬉笑之意趣,则无罪。

「从住处驱出」是指将比丘从僧团的住处中赶出或指使他人赶出。在此,若一次作为,犯一罪;若多次作为,则依所经之门数累计犯行。驱出属于个人的住处、驱出其资具,或驱出未受具足戒者及其资具,犯恶作。驱除行为不正的弟子或共住者,或将其从自己所信赖者的住处驱离,无罪;但将制造诤论者从整座僧园中驱离,亦无罪。

「侵入而卧」是指,明知某床或椅已由僧团指定给长老或病者使用,却于那位比丘进出之时,侵入其活动范围,然后在僧团住处内,怀着「谁觉得拥挤谁就会离开」的意图,或以坐姿,或以倚卧的方式,占其卧处。若在个人住处如此行,犯恶作。

在此,列出的仅是标明为「波逸提」的一些典型事项。而未明说的同类情形,应由此总括性的语句摄受并理解。如何理解呢?例如:亲手将任何财物施与裸行者等外道;为自己乞得酥、生酥、油、蜜、石蜜、鱼、肉、乳、酪等殊胜美食后而食用;侵入为贪欲所缚的男子或女子相应之家后,或坐或卧;于接受五种食物之一的邀请后,不论已食或未食,都未先征询在场的比丘,即在受请之家于食前或食后进入其他家中,衣施之时且为病者时除外;除一日外,于其他日子,并非病者却食用住处之食;在定下夜分时限或药时分限后,接受劝请之后又超出限制作更乞求,但再次劝请、常时劝请者除外;除了特别因缘之外,为了观看军队而出离村落;即使有因缘而去,却在军中停留超过三夜;在彼处停留之时,为观看战场、兵力集结处、营地及军阵而去;饮用由面粉等所酿的谷酒,及由花等所酿的果酒;并非为了灯火、烧叶、煮食等事务,而是出于游戏嬉笑之心,并非病者却燃火或令人燃火;未经取得应量点净便受用新衣;将自己净施出的衣物,在未归还的情况下进行受用;将属于比丘的钵等物,乃至出于戏弄的意图而藏匿或叫人藏匿;故意夺取畜生的性命;在如法灭除诤事后,故意再次发起以图重作羯磨;明知地与盗贼团伙约定后同行于一条道;在诸比丘依学处告语时,不作审察便说:「我不学此」;诽谤学处;在这些诤事中

波逸提解说释义已毕。

十三、沙门行仪解说释义

125“沙门净”即沙门的称呼。“诸有”是“存在”或“曾存在”的意思,指生物,此语尾适用于现在时或过去时。那些根茎已坚固而正在生长的,及已生长至巨大的树木、藤蔓等,称为诸生物的聚落;或者,诸生物本身就是聚落、集合,名为“生物聚”。对它的着手,即砍伐、劈开等,即是在此生物聚中。此处的处格有“以此为因”之义,意谓:以此因缘而违犯波逸提。“已作净”“沙门净”是与“成为”相关联。其中,“已作净”是“对其已作净”的持业释。以何作净?故说“以爪”等。

126现在,为了分别说明对何者着手——即那个生物聚,而展开“彼根”等。“彼”指生物聚。“令生”:令存在、令生起,是使役态词尾,义为“被产生、被生起”。或者,“产生”即“生”,指生起,彼即是“生”;“令生”是由名词词根构成的主动态词尾,义为“被产生、已生起”。根、茎、种、芽、节为“根……乃至……节”。“节”即关节。它们即是种子,藉由它们而得以产生、生起;或者,以它们为界限、为因,而产生、已生起——依此二释,应依次了知两种复合词。其中,根种即姜黄、生姜等。

茎种即菩提树、榕树等。种种即早稻、晚稻等。芽种即香根草等。节种即甘蔗、芦苇等。其中,根种等五种为种子聚。由此所生的树、藤等,即是生物聚。

现在,通过“于离”这一词,显示了对于他们的种子聚着手有恶作。所关联的是:“离生物聚之种子,于着手有恶作”。“从生物聚离”是依主释。“种子”是指已经种植或尚未种植于地中、已长出约一指长叶轮的根种等。“于着手”——在与未说出的业格格尾的关联中,依据规则,两处以第二格(业格)来表达。“着手”即是于着手。因此,以“知此花、果,作此净”等净语,从生物聚中分离出来的种子一类,为了解脱种子聚的缘故,应当再次令其作净,之后才可受用。“诸比丘,我允许以五种沙门净受用果实:火所净、刀所净、爪所净、无种,以及已出种为第五。”在此所说五种之中,显示了爪所净等三种。

127现在,为了显示剩余两种,宣说了“已出种”等前半段。其中,“已出种”即“已生出”:从前缀ni与语根vatu(存在、转起)而来,此语尾构成“已生出”之义;其种子已经生出者,即是已出种,指的芒果、波罗蜜等,应将种子生出、分离之后方可受用。“无种”是指嫩芒果果实等。现在,为了显示种子聚与生物聚中作净方法等的差别,宣说了“锅”等。其中,“以锅束缚的种子”是就其外在的义理而言。

128应当连接为:“在容器中或在地上,对于未相互束缚的种子们,以及在一种作净之中”。“于种子们”即于种子聚和生物聚。因为在此处,生物聚也依惯用语而被称为“种子”。

129“已放置”即已安置。“应再作净”的意思是:因已生出根叶,已成生物聚,为令种子聚从生物聚中脱离,故应再作净。因此说“彼时即是生物聚”。“hi”字表原因。“彼时”指根与叶生出之时。若仅生根,上部若生出芽,则允许在下部切断。然而,若仅生根或仅生叶,即使长出如宝石般的幼枝,亦属种子聚所摄。

130“水中所生的藻类”以及“塔等处的藻类”也是生物聚——应如此连接。以“等”字兼摄墙壁等。若不生出二、三片叶,则属芽种所摄。干燥者则应扫除。“根与叶已生出,种子亦为生物聚”——应如此连接。以“叶”字排除仅萌芽者。

131“在瓶等背面的藻类、蛇伞菌以及霉菌,是恶作的事项”——应如此连接。以“背面”一词表明内部不可用。“已开”指已开放的蛇伞菌。“不可用”意为:不宜作为犯戒论处之事。

132应作如下连接:「在湿树上,若破坏树胶、树脂、菌类而取,或于其上截断文字者,亦为波逸提。」「在彼处」即指在湿树上。写本中可见「vikopaya」的读法,此非正读,因为它是第一人称词尾且没有依据。应取「vikopiyā」的读法。以「破坏后」一词,意在显示不破坏而取者无罪。

133「木猴等」:即打入钉子,制成木制机关,并在其上悬挂荆棘,这称为「木猴」。以「等」字含摄荆棘缚结等事。应作如下连接:「不允许为了切割草等而作,亦不允许打结。」「切割」即指切断的行为。

134「或植物」即或植物聚。「或种子」即或种子聚。于「或切」等处,应在一切处连接「或」字。「或煮」即或令其作煮。也有「使生长」的读法,其义为:使其生起。然而,若不以「请切此树」等指定方式说,而以「切树」等不指定方式说,则是允许的。

135「此」,即指此树等。于「清理此」一处,应加上「如此」一词而说明其义。

沙门行仪犍度释义已毕。

十四、地之解说的注释

136「于中住、于中煮皆获允许,这些即是允许之地:僧悦与僧悦屋……乃至……居士与居士屋」,应配合「这四种存在」而了知其义。其中,依《药篇》所说,以白二甘马语或求听羯磨的方式告知后,如法完成告知,故称「僧悦」;立柱或安立墙基,向上设施而建立;以「我等作净屋」之语告知,告知的终了即为「告知终了」。因此说:「立柱与语终同时即为允许」。坐下、进入、安住为「坐」,犹如牛之坐,故称「牛坐」。除比丘外,其余一切同法者及一切天人,于此皆以「居士」为通称。而在此处,与居士相关的屋,以长音称为「居士」。

依注释书之语——「然而,于不允许之地,在可共宿的房屋中所住」可知,僧团所欲求的精舍、半屋、楼阁、殿堂、洞窟、岩窟等,亦应了知其通称;具足各自相状的可共宿的岩窟等,应知即摄入这四种屋中。于此四种之中,凡在可共宿之处,属僧团或属个别比丘所有的住处,即使未达上者住了一夜,其中所住与所煮的时分食及夜分食,皆不计入「中住中煮」之数,何况其余二者。然而,即便在不允许之地,所住与所煮也是允许的,因此说:「于其中所住与所煮皆获允许」。

137“对于为居住而建造的僧团或无有他人的、可共宿的房屋,应得净屋”,这是关联。其中,“为居住”一语,以此来遮除非为居住而建造的房屋。“一人所有”,指属于一位比丘的财产。“净屋”:此说明是以状态为主,因为在房屋中获得房屋并不合理,所以它的意思是“净屋性”。然而,长音应依偈颂方式,或依“净屋性”的确定方式来理解。而“可共宿的”在此处,是指住所相中所描述的那种卧坐处。

138现在,为了依次显示那些净屋、在那里应遵行的规定,以及它们的完全舍除,故说“在房屋中”等。其中,“我们造净屋,我们造净屋”,应如此连接起来理解。砖与柱,本应说为“砖柱”,此处为短音。所谓“以砖柱为始者”,即以砖柱等为开端的墙壁宫殿,这是多财释。与后面的第一格词相结合,则为持业释。“若已放置,它便告知终结”,应连接“若”与“它”二词来理解其义。

139应连接理解为:或是整个未被围绕的园林。无论住所是被围绕还是未被围绕,那都不是衡量标准。

140应作如此连接:或是他人为了净屋而给予的,或是属于他们自己的。

141以无违背性而应作净者为净,净即能力,由此〔词根〕在阴性〔名词〕中以阿巴咤亚后缀〔构成〕形式,非净即不净,不净且彼为屋,故为不净屋,在彼〔不净屋〕中。「酥等」,以此〔词〕摄取七日药与尽形寿药。

142“以那些”:即与在不净屋中存放的酥等相混合,由于与七日药相混,故说“七日为净”。“有食”:即与称为食的前两种药相伴。“自煮性”:自己亲手煮的,称为自煮;与七日药一起煮的有食尽形寿药,其状态即是自煮性。自己所煮的,由于与自身相混合,也使食成为自煮一类,因此它具有自煮性,这是意趣所在。

143「决意」者,即确立。「如是」一词应见于「住立」一词之后。

144「一切」者,即于柱等一切物中。「已弃舍地的屋」者,即其屋之地已被弃舍者,称为「已弃舍地的屋」。这里应理解为「在已围起的范围内,已弃舍地的屋」。「其余」者,即其他两种屋。「屋顶毁坏」者,即屋顶的破坏。此处也应带入「已弃舍地的屋」来理解。

地之解说的注释完毕。

十五、戒师与老师行仪解说的注释

145在说「这是你的恶作、恶说」等语之后,通过呵责,通过令不忆念自己过失者生起忆念而使之忆念,通过令忆念正确行道而使之行,或通过令其深思过失与非过失,即深深地思索之,因此称为「亲教师」。亲教师即戒师。通过教导「你应这样诵习佛语,应这样进退,应这样回退」等威仪之学,即行持、令行持,因此称为「轨范师」。依止、出家、达上、法——轨范师有此四种。亲教师与轨范师,合称为「二师」。「依止而住者」,这是指在依止弟子、出家弟子、达上弟子、法弟子四种之中,依止而住的人。在这四种弟子中,依止弟子只要依止轨范师而住,就应为其轨范师做一切事务;其他弟子则不须如此。其他弟子即使已脱离依止,也应为其作染衣乃至排遣不乐等事。然而对于他们,涉及钵、衣的布施等事,若不请问而行,则无过失。但对于同住弟子,对于亲教师,若不作染衣乃至排遣不乐等事,不论已脱离依止或未脱离依止,皆有罪过。从钵、衣的布施等事来看,有的认为仅未脱离依止者才有犯。在他们之中,两种轨范师是终身的重任。而其他人只要尚在近处居住,便有如此的责任,因此轨范师也应对他们正确行事,而亲教师对同住弟子则完全不必如此行事。

146“于钵……乃至……于衣应行事”,应连接。“行”,即应作。其中,将钵放低、以善巧而不摩擦的方式洗涤,于热处短时晾晒,检查放置处后用皮革等物覆盖而收藏,为钵之事。为入村者施与下衣、腰带、僧伽梨,以及洗涤后施与有水的钵,为入村时之事。若欲,整齐着下衣、披覆外衣,行走时不太远亦不太近,手持以布包裹之钵,为行走时之事。返回者则先到达而设座,备好足水等,接过钵与衣,为归来时之事。说话时不中途插话,为一切处之事。敷设座位,起立时收起座位,设置足凳与足布并加以整理,为座、足凳、足布之事。“洗足放置处”即足凳,另一为足布。“鞋与衣”是并列复合词,于此。以干布或湿布擦拭,为鞋之事。湿衣短时晒干后,提起四指宽的边而收叠,为衣之事。

147“于饮用水……乃至……于大小便处以及于精舍清扫以及于再设置应行事如是”,应连接。“大便与小便”合称“大小便”。“住于此”故为“处”,即小屋。“大小便之处”是依主释。又,“住于此”故为“处”,同此复合词;“大便小便的落下处”,“彼有此”故称之。于“饮用水、饮水、大小便处……乃至……处”这些处所。备好足水、温水、冷水、浴水,为饮用水之事。以可饮用的饮水询问与侍奉,为饮水之事。备办扫帚与水,为大小便处之事。先令人取走钵、衣等置于一边,从仰视起,放下蚊帐而清扫,为精舍清扫之事。晒干、清洁、拍打、搬运后,如其位置铺设地敷等,为再设置之事。“如是”,以此指示“应行”。

148“比丘清扫精舍时,不应在逆风处、或在集会处、或在饮用水附近拍打卧具”,此句应作连接。“饮用水”一词亦含摄饮用之水。“逆风”,即上风处。“集会处”,即众人聚集的空旷处。“卧具”,即地敷、床等。

149“于沐浴时应行义务,于已沐浴者应作应行”——应知此句的连接依于人的隶属关系。“应行义务”指接受衣服、作身体服务等事。“于应作应行”意为对于擦身、扫除积水、提供下衣等事务,应如法而行。如同“于林丛”等词那样,这是以弟子身份的e音替代之形式,因此应理解为连接为“于应作之义务应行”。然而有智者将其连接为“于沐浴、于已沐浴者之应作应行义务”而解说其义。若如此,因“应作”一词本身是业之成就者,义务本身即成为应作,便会产生“于义务应行义务”这样的矛盾。或可读作“已沐浴者对于已沐浴者”,其意为:于水中以身体服务先令长老沐浴后,自己亦已成为已沐浴者。圣典中亦有“已沐浴者先上岸”之文。其次,“于煮染、于洗涤、于缝纫应行义务”应连接为:于煮染、于洗衣、于缝衣应行义务。“正在染色时,不应滴落衣上”应如是连接。“正在染色时”指正在染衣之际。“滴”指染料滴落。

150“某人的”——指与师长、依止师为敌之人,不应给予他钵、衣或任何资具,也不应从他接受,此为连接。其中,“不应给予,不应接受”的意思是即使是为了与对方和解,也不应给予,不应接受。“任何”一词应如同“无任何”等词中的用法来看待,其义为“某物”。或可读为“某物”,连接为“某物资具”。此处依词成就之力,运用了“不”字与“那”声的结合。

151-2“作为后随者”指作为后随沙门。“彼之”指某人之。“作为后随者”意为成为后随沙门。“带出”指带出某人。于一切处,皆应连接“未请问则不应为”。“或任何事务”指或任何侍奉服务等事务。事务即是事务,如同“谁的”等词中的用法。“或服务”指背部按摩等服务。“或令自己作”指或令他人为自己而作。“或作”指或由他自己去做。

153“无界”:指已从界内出去、成为界外者,即无界。若是教师与依止师未告知而远行乞食,未见者不应入村;但从见到之处起,则应请问。“或自己之事务”:指在自己界内煮钵、染衣等自己应作之事。

154“不乐”:指于教法中不喜乐。“于僧团所属之羯磨”:指别住、呵责等与僧团相关的羯磨。“或热忱”:指当教师与依止师违犯重法、应受羯磨时,怀着“僧团将如何给予别住”等热忱。

155“应侍奉病者”:即“诸比丘,具足五支的看护者,有能力看护病人:他能备办医药,了知何者适宜、何者不适宜,除去不适宜的,奉上适宜的,以慈心而非为利养看护病人,不厌恶处理粪便、尿液、唾液或呕吐物,并能时时以法语开示、劝导、鼓励,令病人欢喜。”此即所说具足五支者应侍奉病人之义。以此开示一切人应尽的看护病人之义务。“痊愈”:指从疾病中痊愈。“应等待”:指应等候、应照看。依止师与老师对共住弟子与依止弟子,当他们生病时,从初始直至染衣完毕,以及遣除不乐等义务;对于未生病者,则有诵习、问答、教诫、教授、随顺、给予钵与衣等,一切皆应做。因此下文说:“所以老师也应对他们正确行事,依止师对于共住弟子,实无应行之事。”

戒师与老师行仪释义已毕。

16. 大小便处释义

156“大小便处”指处于该处所中的大小便之处。应连接“不应依长幼大便”。凡诸长老依于长幼,即舍弃来的先后次第而依长老次第,这便是其义。“大便”仅为标示,其意趣为亦不应行小便及沐浴。以“依去之次第”等成立此义。“依去之次第”是指已去者的次第、顺序即为去之次第,依于此。“大便……乃至……站立处”是说这三种情况是可行的,这是其义,应知是就比丘而言。

157不应掀起衣服或匆匆进入,此为连接。“掀起”指从远处就撩起衣服。“匆匆”指快速。应连接为“咳嗽后才进入”。

158“在大小便槽之外”,此为连接。“两者”即大便和小便。

159“坑”指大便坑。“木”指刮木。“以粗”指用粗糙的刮木。“已被刮伤及”指由自己或他人刮伤,并且沾上了粪便,这是它的含义。“应洗”指如果有水,就用水洗;如果没有水,即使用木片也应当清洁。

160“不出去”指不应出去。“嗤嗤”是模仿声,为表示反复而重叠作“嗤嗤”,这是动作的修饰语。“不应洗”指不应清洗。然而,如果有水,应洗净;如果没有水,则以任何物擦拭干净后离去。在公共处所,不应将洗净水罐中的水留剩。“污秽”指垃圾。“应清洁”者,如清洁住所一般,应清扫厕所及其周围的房间和门楼。然而在任何情况下,若违犯规定,即犯恶作。

大小便处解说之注释完毕。

十七、请问而作解说的注释

161“请问而作”指请问之后再作。“未被吩咐”指未被命令,或未被请求。“不解答”指不应解答被问的问题;而在已经请问或被请求之后,便能做如前所述之事,这是它的含义。

162「请问后而说法者」:即先请问自己依止的长老,然后再宣说法等之人。「再有更长老来」:意谓当另一位更为年长的长老到来时。「无再请问」:意谓除了应当继续说下去之外,不必重新请问。若僧团长老不在场,即使已经开讲而不停歇地说道者,也适用此理。在食堂中随喜者,无有请问,此为关联。「随喜者」:受施主所请,以随喜种种功德的方式而作法语。随喜乃是长老应行之事。因为世尊已说:「诸比丘,我允许由长老比丘在食堂中随喜。」注疏中说:「若众人以自己所敬爱之人令作随喜,彼随喜者无罪,大长老亦无负担。因为在座间的言谈中,若有人令说法时,应先请问大长老。」

163「与长老同处居住者」——此为连结。「与长老」:即与长老一起。「同处居住」:指在听闻及侍奉所及范围内的小住处,而非大住处。此处“咖”字尾表示轻视之意。「不应诵习」:即不应作诵经练习。

164在「不应说法」等句中,应连接「未请问」。「不应点燃」与「不应熄灭」。「窗与门」:窗指采光缝隙之板,门指门扇;对于窗门,既不应打开,也不应关闭。此处的「不」字于各处均应贯通。

165“在同一经行处,与上座一同经行时,应当面向上座所在之处而转身”——应当这样理解。“于何处、向何处”是以处格表示具格的意思,即“上座在何处,便在该处”,意思是不可撇下上座而去往别处。“彼”指新学比丘。“由此”指上座。于一切处皆为恶作。这是律制中的常法:凡以“不”字遮止之处,便是恶作。

请示作法解说之注释完毕。

十八、裸形解说之注释

166在“应避免”等句之中,应当连接“不”字。但在此处,须先补入“如法饮食”等甘马语,再从“不应进食”等义来理解。

167“不应作”的意思是:如手工活等准备工作,自己也不应做。“于覆盖等中”是以处格表示简别的用法,意思是:在滤水器、水瓶、水、衣的覆盖物等之中。“在准备工作方面,有两样是许可的”——应如此连接。“准备工作”是指在温暖浴室、水中等情况下,应对戒师等所作的准备工作方面,而非指问讯等。“有两样”指滤水器、水的覆盖物等。“覆盖物”指用以遮盖的物品,衣的覆盖物即遮盖衣之物。“于一切处”是指在一切工作之中。

《裸形解说》之注释完毕。

十九、沐浴作法解说之注释

168168. “迦巴那”即适合性;“迦波”即许可;“那哈那迦波”即沐浴之许可。“新比丘不应在长老们面前或上方沐浴”,此为连接。“不应”即不得。“面前”即对面。“上方”即河流上游。

169-171169-171. “不应在墙、柱、树、台上摩擦身体”,此为连接。其中,“墙”即砖、木、石所砌之壁。“柱”即掘地而立于沐浴处者。“树”即树木。“台”即切割后按八足棋盘纹路割出条纹,埋于沐浴处之木板。“不应以甘达巴手……乃至以玛喇咖摩擦身体或互相摩擦”,此为连接。“以甘达巴手”者,木制手形之具。“以咖鲁文德咖线”者,以咖鲁文德咖石粉混以虫胶制成丸串,缠线而成之线。“以玛喇咖”者,以摩伽罗牙切割成莲花蕊形状之玛喇咖。“以身体”者,用自己的身体。“互相”者,在相互作业中重复。“瓦砵罗……乃至普图巴尼对一切人皆许可”,此为连接。“瓦砵罗与砖”者,彼之碎片。“普图巴尼”者,“普图”意为种种,“巴尼”意为手,依惯用义为手之操作工具。“一切人”者,病者与无病者。“病者许可未制之玛喇咖”,此为连接。“未制之玛喇咖”者,谓与已制之玛喇咖相反。“泡沫”者,大海之泡沫。

沐浴作法解说之注释完毕。

二十、不应礼敬者解说之注释

172“被举”者,即因不见罪而被举、因不忏悔罪而被举,以及因不舍弃恶见而被举,共有三种被举者。“不同共住者”,是指见解不同而共住者与行为不同而共住者。“应行重罚者”,此处是指:应行别住者、应退回原本者、应行敬悦者、正在行敬悦者,以及应行出罪者。然而,这些人之间相互礼敬是合适的。

不应礼敬品释义已结束。

二十一、皮革解说之注释

173“鹿、山羊、绵羊之皮”,这是一个复合词。“山羊”即指山羊,“绵羊”即指绵羊。所谓“鹿”,是以“rohita”等来进行说明的。列举“rohita”等仅为标示,风鹿、母鹿等也都包含在此中。

174“三种已许可”,是指如前所述的三种皮已获得许可。“一切非人皮都可用来制作袋和鞋”,这是其关联语义。“袋”,即指刀鞘等物。

皮革解说之注释完毕。

二十二、鞋履解说之注释

175175. 这段说明的是:“新的编条鞋在中地是不许可的”。“新”是指一次都未曾穿过的。其中的“编条鞋”,是指缝制四层以上的。为了说明“当有通例与例外时,限定词才有意义”,所以用了“在中地”这个限定词,表示在非中地是例外的。因此应知:在非中地,编条鞋是许可的。同样,通过“新”这个词可知,非新的(旧鞋)在中地也是许可的。然而,依照此句的含义,在中地,哪怕只穿过一次的(旧鞋)也许可;在其他地方,则一切编条鞋都许可,并非其它鞋类也是如此理解。虽然如此,因为说过“诸比丘,我允许单层鞋”,所以应知单层鞋也是许可的。“对一切人”,是指对中地与边地的人,不论生病与否,一切人都适用。这源于一般性的许可:“诸比丘,我允许在寺院内穿鞋”。“一切处”,是指在村中或林中这些寺院以外的地方。“对病者”,则是专指对生病的人。

176-9176-9. 整个段落连接起来的意思是:若有人穿着一切蓝色……乃至……红色的鞋履;一切……乃至……带有蝎尾纹饰的;……乃至……用狮子皮、虎皮、豹皮、豺皮、水獭皮制成的;以及用猫皮……乃至……镶边的装饰鞋履、经行用鞋履及木屐,皆应结恶作。此处,虽在巴利圣典及注疏的白文部分未见明说,但依据随顺的道理,其义应如上述那样显现。“蓝色与白色”等词,是并列复合词。“一切蓝色……乃至……黑色之鞋”,是同格限定复合词。在“大红色”等词中,虽然没有直接连着“一切”这一词,但应依照文法规则,将它们结合理解为具有同样的限定关系。

“依于义、依于文、依于相状、依于合宜、依于时节与处所;

应当分辨词义,而非仅仅执著于词语本身。

已如上说。「杂色」即色彩斑斓。「蓝色、黄色等带子」,此为同格限定复合词。「等」字兼摄白色等。鹧鸪羽毛般的杂色花纹,以「鹧鸪羽毛」一词所摄。「他们具有此」,故称「鹧鸪羽毛形」。「绵羊与山羊角形的带子」,此为外在义。他们是在耳部系上绵羊角、山羊角形状的带子而制成。此理同样适用于蝎尾形等。「为遮覆脚底而在底部缚垫板者」,这是词源分析。「从小腿处缚上覆全足之袋者」,此为多财释复合词。「棉花、木棉充满者」,此为异体词义。「缠绕」即paliguṇṭho,仅是遮覆上足底的缠缚,由此结合而成「有缠绕鞋」,因为有种种附加词的用法。「蝎尾刺形、拇趾形缚结者」,即蝎尾形鞋。「以狮子、虎、豹、豺、水獭之皮」,依文法,ajinā即指野兽。猫头鹰、鸟、猫。「以这些行走」,故称「行路用」。他们是以棕榈叶等制成的可收合鞋。

180应连接为「擦拭全部或一部分」。「垫板等」,以「等」字摄尽绵羊角带等一切。

鞋履解说之注释完毕。

二十三、不应观者解说之注释

181「染着」者,即已染着,意为已生起染心。「对女人」者,即使对当日出生、裹布、未睁眼的女婴,乃至对畜生道的雌性,亦唯结恶作。「施食者」仅是标示,无论是女人或男人,于施食时,即使无染着心,亦不应仰视其面。「恼怒」者,即作卑劣之思虑与忿怒,「于此有想」,故称「恼怒想者」。然而此处,即使病者亦不得免。「于镜中、于水钵中」以此摄受其余铜钵等,以及于酸粥等中显现的相貌,即为其总摄。「然而若观察『我肤色是否完好?是否衰老?』则允许。」「应」者,指比丘应作。

不应观释义的注释已毕。

二十四、眼药品释义

182「圆形者」,或「八角十六角者」,或「光滑者」,眼药管适用,此为连接。「八」与「十六」为「角」,「彼有诸角」,此为分解。应知:以十六角之格分别者,于八角的属格,以八角之格分别者,四角亦依义理所摄。因为注疏中说:「然而,仅正直的四角者。」「眼药管」者,即安佳尼。「于根部,此三线亦转」,此为连接。「根部」者,即底部,如是所说。「线」者,即圆线。「为系缚,于颈部仅一线即转」,此为关联。「为系缚」者,即为盖之系缚义。

183「任何色」者,即女色等任何色。「花鬘等作」者,即花鬘作、藤蔓作。「半月等」者,此处以「等」字摄受供台等。「此处」者,指于眼药管中。

184“塔维咖”指眼药管的袋子。“西巴提”指剃刀鞘。“萨喇咖亦无画者得”乃关联之句。“萨喇咖”指眼药棒。“此无画”即无有图案。然而,得到如是之无装饰物后,应如同对待鞋履一般,除去后方可受用。

185以“骨”字而言,除人骨之外,通指任何骨。

186“杜玛内塔”指烟管,是“尼萨”发生“阿”元音替换后的说法。“萨塔咖丹达尼”指刀杖。“给予鼻者”指鼻药管。这些词的构成并无固定规则,或从“纳达”等词根派生,或从“伊”派生。它们由螺贝等材料制成,故称“由彼所造”。

眼药盒释义的注释已毕。

二十五、不许可卧具释义的注释

187-9【187-9】“不允许的卧具”者,高卧具、大卧具。然而以主要而说“卧具”,椅子等亦在此处以“安佳尼”字摄取,如同其余者。“阿桑地与……乃至……两边有长毛之枕”者,这些为不允许者,此为关联。其中“阿桑地”者,以善逝指超过八指之足的床椅。其中所谓椅者,如床般不太长者被称。“此有三种毛”者,毛者,本性之毛者。因为在注疏中说“巴喇咖者,除足上之兽形外所作”,置放在注疏中所说,且置放以任何方式而有,且有道理,故在复注中所说“然而在彼处显示狮子形等后所作者允许,如是说者”,此应说“为何如是说者”后驳斥。因为在《萨拉萨玛萨》中亦“以不允许之形所作之不允许床,名为巴喇咖”。阿桑地、巴喇咖为高卧具,其余为大卧具。“巴提咖”者,羊毛制之白色敷具。“果诺”者,四指以上长毛之大黑羊毛。“吉塔咖”者,杂色之羊毛制敷具。“伍纳”者,羊毛。“巴塔利咖”者,密花者。“维咖提”者,狮子虎等形之杂色者。“伍达罗米”者,一边竖起之毛。“艾咖德罗米咖”者,两边竖起之毛。

“库德”者,十六名舞女站立而堪能舞蹈。“国谢亚”者,以宝石缝缀之国谢亚丝线所制之敷具;“咖提萨”者,以宝石缝缀之国谢亚咖提萨所制者。“象、马、车”者,军支众多之相违持业复合词;“象马车之背上敷设”者,于他们之背上敷设,为依主复合词。“兽皮编织物”者,兽皮,即兽类之皮革,作床榻之量,缝制二重或三重之编织物。“咖达离兽”者,此为咖达离兽,何者?皮革也。“殊胜”且“敷具”,故为“殊胜敷具”;彼敷设于白布之上,“咖达离兽”与“殊胜敷具”为复合词,义为:名为殊胜敷具之物,铺展于白布之上,即咖达离兽殊胜敷具。他们如是制作。然于义疏中,以所说二者敷设之外,另说某物,彼不合理,因于‘应持兽皮编织物’等处,已别说诸敷具故。于他们所说中,若说彼之敷设,则已说矣;如是于下文别说‘禁止等’。

“带红色天盖”者,此为‘两端红色枕’之修饰语。与红色天盖俱存在,为复合词。白色天盖于下文,若有不许敷具时,亦不许可。红色枕头,头枕与足枕为红色枕;床榻两端头足安置处之红色枕,为省略复合词。然若单一枕头,两侧为红色等色之杂色者,唯合量者许可。此处此量为:宽度方面,三角中二角之间为一张手四指宽,中央为一拳一宝石量;长度方面,则二宝石半或二宝石。“受用”者,以此显示:制作者或令作者,于任何处截断,为巴吉帝亚。

190一九〇、“于法座、食堂、家中”者,应知:除高座、床、棉褥这三种之外,凡是在家者所有、在家者所作之处,许坐,这是句义的连结。“在家者所有”一词,亦以此兼指僧团所有。世尊说:“诸比丘,我允许,除高座、床、棉褥这三种——在家者所作之外”,这是以总说而说。然而为了显示总说,在别别之相中不成立,故“除高座等三种之外”,此处应连结“于法座,除高座等三种之外”而取其义。在注疏中,“高座、床、毛褥”等经文的次第,舍去前面的高座等二种,而说“毛褥等,铺于僧团住处或个人住处的床榻座椅上受用,不许可;但在法座,除去在家者所作,则可得之;在那里也不许躺卧”。“食堂”者,是指住处中的施食处。“法座”者,在任何说法之处皆是。“家”者,指家中。“得以坐”者,以此显示:不许躺卧。“折叠”者,从内做成折叠;所谓“地敷具之折叠,彼卧具之”是复合词。于彼地敷具,从内所作的地敷具,应看作就是地敷具本身。“卧”者,铺设自己许可的敷具而卧与坐。注疏中说:“应以围绕之处,或地敷具卧具,或僧团的床榻座椅,以自己所有的敷具覆盖,然后躺卧。”这也就是在受用高座等时,区别于不同情况而说。世尊说:“诸比丘,” }, {

191一九一、「四角座椅……乃至……五支高足者许可」者,义上应颠倒语句而连结,或以『许可』连结应知。其中,四角为角,他们且他们座椅,为复合词。三靠背与四足之故,七支者,为复合词。一靠背之故,为五支。因四角座椅别说许可性故,七支等则知为长者。于经文中,食堂以一连结说故,一连结所说者,或俱行,或俱灭,故「家」者,以此亦取食堂。「如是」词用于非处,故棉絮填充之床榻座椅,于家或食堂,唯许坐,为连结。此处此经文:『尔时,人们于食堂、家中,设置棉絮填充之床与座椅。诸比丘疑虑而不坐。向世尊报告此事。「诸比丘,我允许,坐于在家者所作,然不得躺卧。」』然他们,制作者或令作者,拆开为巴吉帝亚。

192一九二、「六种顺毛衣之任一衣,皮革为他们」,为分析。「五种毕西」者,以布等棉絮计数,说为五种。「一切处」者,于住处床榻座椅等一切处。

193“三种棉絮”:指新巴离树等、乳藤等、埃拉咖等草之三种棉絮。“毕西内容物”:指布等五种床垫填充物。“兽与鸟之毛”:此处“一切”指其余。以“兽”一词,狮子等一切四足者皆被摄取;以“鸟”一词,鹅、孔雀等一切鸟类皆被摄取。难道由毕西内容物一词所包含的羊毛,不会也摄取了兽鸟之毛吗?若另作列举,岂不犯重复之过?不犯,因为目的在于舍弃人毛、显示差别。那么,岂不因此又成过失——由于“人毛羊毛”等已被导向毕西内容物,从而让人认为枕头中的就是毕西内容物吗?确实如此,但即便如此亦无过失,因为所用之词是为了说明所知之义,随用而自在故。“玛苏拉咖,除棉絮外,允许”:应当颠倒而连接。“玛苏拉咖”,据说是指皮革制成的毕西。

194羊毛、人毛、叶、净的多马喇叶、花、未经检查的坐具——这些不得(与他人共用)。此为关联。“人毛”:以此表明,不仅此处所说的羊毛是羊毛,凡是净与不净肉类所属的有翼与四足动物之毛,亦属羊毛。“花”:指私央咖花、巴咖喇花等。以“多马喇”一词,依习惯取其叶,故说“多马喇叶”。“未经检查”:指未经审察。然而,什么应检查,什么不应检查?凡通过决断已知者,不应检查;其余者应以手触摸而检查。

不许可卧具释义的注释已毕。

二十六、同座者释义的注释

195“三夏腊间隔者,一坐具为诸比丘所允许”,此为关联。其中,在一坐具——即床等之上,两人的坐处、坐具共为一坐具。“玛”字乃连音所生。何种?说“三夏腊间隔”。三个夏腊之间隔为此者,即是三夏腊间隔;以两个夏腊年长或年少的比丘,由于他有此间隔,故称为三夏腊间隔,意为具有三夏腊间隔者。然而,若仅有一夏腊的年长或年少,或完全相同的一夏腊者,因其同样具有该间隔性,故实无需另说。或者,“三夏腊间隔”是依具格的用法,意指与三夏腊间隔者一起。由“七夏腊”等可支持此义。

196“牟尼允许”是关联句。“与一切”的意思,是与同坐具者和非同坐具者,即与所有人一起。

197以“边”等语显示长坐具。凡能坐下三人者,彼即是边,即长坐具,此为关联。“边”指最后一位。然而,在非长坐具上,同坐具者可以坐,为显明此事而说“床”等。于一切处,若不如法而行,则为恶作。

同座者释义的注释已毕。

二十七、不共住释义的注释

198“被举”者,指因不见罪、不忏悔、不舍恶见,而由不共住羯磨所摄的被举者。“未达上”者,指在学尼、沙弥、沙弥尼、舍学处者所摄的未受具足戒者。“断根”者,指犯波罗夷者。在被举者中,若生起“这些是说法者”的执见,便成为别异共住;因彼有此见,故称为别异共住,即指被举随从所摄的执见别异共住者。从结界出去者为无界者,界中间者与界外者,其中即使站在手臂范围内,界别异共住者亦为站在无界处。站在虚空中者,即站在虚空处,以水滴所及为界。于这些处,“别异共住”等词,某些持业复合词变为中性,故无词性差异,如“道非道”一词。同一羯磨、同一诵戒、同一种学处,此为三种共住。无此三者,名为非共住。对这些,应从手臂范围外避开。若前三种被举者存在时,仍作布萨等羯磨,则犯波逸提;对其余者,犯恶作。

不共住释义的注释已毕。

二十八、羯磨释义的注释

199由分裂众所作非法羯磨、由和合众所作非法羯磨、由分裂众所作如法羯磨、由和合众所作如法羯磨——这四种羯磨,是余下的意义。其中,“由分裂众所作非法羯磨”是指应由分裂的僧团举行的非法羯磨。这一原理在一切处皆同。“分裂”指一群众,即在四人众等应行羯磨时,凡应得羯磨的人数中,由于不现前,或未带来应给欲者的欲,或现前者反对,或以上任一种情况而成立者,即此处所指。然而,“非法羯磨”者,此处所称的法,即“诸比丘,若于白二甘马中,以一首白而作羯磨,却不诵羯磨文,则成非法羯磨”等;仅以一首白,或以二首白,或仅以一羯磨文,或以二羯磨文,以及以所来者的减损、变异,除了求听羯磨,在白四甘马中,对所不应受羯磨者行呵责、驱摈、波胝悔过、依止、灭摈等七种羯磨,或对应受羯磨者因违犯而行;所来者与圣典相违的圣典,以达上等羯磨所来的圣典,以现前毗尼、忆念调伏、不痴毗尼、自言、多人语、觅罪相、草覆地所摄的七种羯磨随获而行之所来的圣典;相对于这些,应行的求听、单白、白二、白四所摄的四种羯磨为如法羯磨,其相反则为非法羯磨。以此相反者,应知和合如法羯磨。法即是如前所说的圣典存于彼中,或以法……

200现在,为说明所谓‘和合如法’的羯磨应由哪些僧团来作,而说‘四众’等。因说到四等数目,故以‘四人之众’等加以分析。‘十众、二十众’:依众的差别,分析为‘十人与二十人各自的众,即十众与二十众’,ṇika表自存义。‘二十之众’连同超过者,为‘二十众’,如是分析。

201-2以‘四’等限定五种羯磨。应连接为‘除出罪、达上、自恣,四众等’,以显示‘于一切羯磨中为羯磨适格者’。其中,各处的ca字将四众等集合于羯磨适格性中。但此处‘一切’一词,因某些如出罪等已被排除,故取部分的一切。‘羯磨适格者’指堪能羯磨者、相应者、合适者。‘其余’指二十众及超过二十众。‘于一切羯磨中’的‘一切’,此处指全部的一切。难道不应理解为‘二十众具有羯磨适格性,故超过二十众更不待言’吗?既然如此,为何还要说?的确,虽然如此,但它是为了令知:应由四众等僧团所行的羯磨,少于此数则不可,超过则可。

203今说明:应以四众等之取欲而补足,故说「四」等。「本性者」:因未犯波罗夷等,依本性、自性而安住者;或于彼羯磨中,自身未离去者,是为本性者,即除波罗夷者、被摈者、执异见者、别住者之外的其他人。「其余」者:指住在同一界内、同样为本性者的其他人。「于其余中」者:谓在其余应由五众等作的情形中。

204今为显示由事、白、宣告、界等之失坏,从羯磨失坏中的会众与反对者,羯磨之坏与不坏,以及其中之罪等,故说「四」等。其连接为:「应由四众等所作,或以不共住者补足众数之羯磨,或以羯磨适格者补足众数之羯磨,或以重罪者补足众数之羯磨,以及别住等羯磨。」此中,羯磨适格者异于重罪者;而舍弃行者虽为重罪者,却可作为补足众数者。「作」者:即由四众等所作。

205「应阻止」:意为若无障碍,即使仅有一人,亦应阻止。「障碍」:谓当有恶人行事时,存在生命或梵行之障碍。若无障碍者而不阻止,则为恶作。「显示见解」:其余者为——应各自显示自己的见解、所得,言「此是非法羯磨,我不认可」,彼此相互表明。「一人决意」:其余者为——一位比丘应作「我不认可」之决意。「超过彼」:指超过三人。然而,他们仍有能力在僧团中完成自己的羯磨。

206“心散乱”者,名为疯狂者。“苦住”者,意谓受苦恼。“不增长”者,意为不被接受、不得愈合。

207“乃至对无间者告知的已恢复……比丘”——此是连接。“住于一界者”,即处于同一界中者。“有同等共住者”,即具有相同的共住。既是住一界者,又是同等共住者,又是已恢复者,故为“住一界同等共住已恢复者”,且是比丘——这一切处皆是持业释,指代彼人。然而,此处指的是戒无缺失的已恢复者。“告知”,即宣说自身所得者。“认可”,即拒绝便是认可。

208“如法羯磨”,即依法应作的求听等羯磨。“应拒绝”,即应阻止。“身和合或欲”,应取“或”字而解义。“背后”,即背向。此词如同“现前”一词,是不变词;或者,“眼”从根境之外,即是“背后”之义。

羯磨释义的注释已毕。

二十九、离邪命品释义

209“依此而生活”即是活命。那是什么呢?即是寻求资具的努力。邪的活命,舍离它便是舍离邪命。然而,此处于义理上,如“此处比丘以巴帝摩卡律仪防护而住,具足行处与行境”所说,乃依显示巴帝摩卡律仪圆满之行道所来的行,以及依次作为波罗夷、桑喀地谢沙、偷兰遮、波逸提、波罗提悔过、恶说、恶作之因,以活命为因所制定的虚诳语、行遍处、示相、实语、上妙食物告知、比丘尼食物告知、羹饭告知等学处的违犯,以及诈现威仪、谄媚、现相、激磨、以利求利等诸恶法,依此而行持的离邪命,即名为活命遍净戒。然而为了显示助益之法,对于某人在此处开示彼,如同最初所显示的名巴帝摩卡律仪的增上戒学,以及依四护观而来的名增上心、增上慧的二学,应作如是见、如是了知,以“木材”等显示。其中,“木材”等是“给予”的受词。“粉”指合欢粉等沐浴粉。“沐浴洗面水”指沐浴与洗面的水,此为复合词。以“等”字摄树叶等。“摄受家族”即摄受家族的行为。

210“照顾他人子女”即是照顾者,照顾者所作之业为照顾作,于其自义,彼即照顾作性。以装饰等方式照顾家族子女,此为其名。“绿豆之羹”即绿豆羹,彼即是绿豆羹者。如同煮绿豆羹时,某些绿豆不熟,其余则熟,同样地,某人之语中少分为真,其余为虚,此人因其类似绿豆羹的缘故,被譬喻称为“绿豆羹者”,彼之性即为绿豆羹性。以真假维生,此为其名。与宅地等相关的明为宅地明。“照顾作性”等以双数复合词出现,当无中性时,即为“照顾……明”,依于彼。短音依偈颂结构,长音亦然。“派遣”者,于种种业中驱使他们即是派遣。“应恭敬以使者所作之任何业”为使者业。“磨”即派遣,以小腿、以足所作的派遣为足步派遣,彼有此性即为足步派遣性。为在家人于村与村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传递教令与回复,即是此名。

211“为利养而赠送礼物”即是随予。“以佛所呵责者”:即以佛陀所呵斥的肢体明、星宿明、梦明、鬼神明等,或其他者。

212向非亲知者、未邀请者请求,称为“告知”,即依乞求而造作的身语努力。以佛陀所呵斥的邪命方式寻求资具,称为“非寻求”。有关“虚诳宣说”:对自身并不存在的上人法加以宣称、言说,即虚诳宣说。所谓“以诈现威仪等”,指诈现威仪、谄媚等方式。其中,依赖利养、恭敬与名闻而受用资具、周边念诵、安立威仪,以此令人生起惊异,便是诈现威仪。见到前来住处的人之后,以“尊者们为何而来?是否要邀请比丘们?”或“国王对我满意,某某大臣也对我满意”等形式交谈,称为谄媚。见到有人拿着副食离去后,以“你们得到副食了吗?”等方式显示,称为现相。以“无信、不欢喜”等方式呵责,以及以“在此处说此”等方式用言语激励等,称为激磨。以少利养欺蒙而欲求多得,称为以利求利。“败坏家族等”者,此处以“等”字含摄接受金钱与金钱交易。

离邪命品释义已毕。

三十、行仪释义

213“着鞋……乃至……或将衣置于头上,客比丘不应进入寺院”,此句衔接上文。“持伞者”,指将伞持于头上之人,故称持伞者。“覆头者”,指连同头部都被覆盖之人。如所说:“有围墙的住处,以围墙为界;无围墙的住处,以应设立围墙之处为界”,到达近行界附近后,应当完成脱鞋等一切事务,方可进入寺院,这便是此处所获得的差别义。

214“不应以饮用水洗足”,此句衔接上文。其意趣为:到达退行处后,应于一旁放下钵与衣,坐在适当之处,询问后可饮用饮用水,并以可用之水如前所述洗足。“亦应礼敬年长的常住比丘”一句,以此显示:询问戒腊之后,新来比丘应请求年长的常住比丘接受礼敬。“应询问卧具与坐具”,指应询问:“住于何处?卧坐具已占用抑或未占用?”这便是特相之语。因此,应按照常住比丘义务中所说的已占用等情形进行询问。若他们说“未占用”,则应敲门,等候片刻,打开门闩,推开门,站在外面观察,进入后应履行一切住处义务。这是客比丘的义务。

215-6「行者应离去」,这是上下文的连接。「整理后」等为其前分句。「木器与陶器」,其中的木器指床、椅等木制品,陶器指染缸等陶制品。「整理后」,是说若有遮雨处,便安放其中。「覆盖后」,即用门窗遮蔽。「妥善收藏后」,是指在四块石头上架床,以床叠床、椅叠椅的方式,把住所里的物件一件一件叠放,妥善收存。「不」,是指不这样做。这是行者的义务。

217-8「常住比丘」,这是「应指示」等动作的施事者。因为承担着新建房舍等重担,拥有住所、寺院,故称常住比丘。如果仅是住在寺院里,则称为住者。此处常住比丘一词兼摄这两类。「足水等」,其中的「等」字包括足凳、足擦布等。应连接下文的「迎接后,应接取钵与衣」。「应指示卧坐具」,即应告知:「这住处供你们使用」。应当这样指示、这样告知,这是所说的道理。

219「已曾住过」,指先前曾有比丘居住。告知行处与非行处,即告知行处:「乞食的村庄是远还是近」,或「应于清晨去乞食,还是上午去」,如此告知行处;并通过「邪见者的村庄」或「食物限量的村落」等告知非行处。大小便处等也是「应告知」的内容。「学处认可」,是指僧团对某有信仰的家族所作出的学处认可,以及该家族。

220出入之时,即了知某些地方有野兽或非人时,应于此时进入、此时出去。而铺设座位等一切义务,在年长比丘到来时,即使搁置做衣等事务,或为非重病者备药,也应履行。若为重病者,则只应作药。即使正在履行塔院义务者,也应为他履行义务。因为聪明的客比丘会说:“你先作药,扫塔院吧。”再者,应以扇子为他扇风,应为他洗脚,应以油涂抹。若背痛,应按摩。然而,为了告知新来的客比丘座位等,而说“请坐”等。“请坐”一辞暗示“请站”等。“应指示”,即以恭敬心说。此是住寺者的义务。

所谓“义务”,因是总说,故不应过分贴近长老比丘而坐,应在大长老座位之外留出一两个座位,被告知“坐”时才坐下;新比丘亦不应被拒绝座位;不应展开僧伽梨而坐;应不出声地用水;应取与汤相应份量的饭;长老比丘应说:“除少许饭等外,一切应为所有人平等分配”;长老不应先食;食毕者不应先接水;从食堂返回时应适当地出去,以宽松的行列而行。如是等与此相应的应当学之义务,应行持。此是食堂义务。入村时应善加、不急躁;进入住处时当观察:“我将从此进入,将从此出去”;不应过急地进入,不应过急地出去;不应站得过远或过近,不应站立过久;不应过快地返回;应知施欲之相而站立;最先从村返回者应铺设座位等一切事,最后者应收座等一切事。如是等与此相应的应当学之义务,应行持。此是乞食义务,应行持。

在住处履行一切义务后,从那里出来,善加着下衣、披覆上衣后,不急不躁地入村等,一切乞食义务应行持。应备办饮用水、洗漱水、火燧和手杖。应学习星宿的全部或部分,应善巧辨别方向。此是阿兰若住者的义务,须知此义已宣说。

威仪说明注释完毕。

三十一、净施说明注释

221「当面与背面」者,是对‘己面’与‘他面’的分析,意谓‘以当面,以背面’。当面净施与背面净施,此二种净施被说为差别,此为连接。「差别」者,即特别而言。或者,‘己面’指与面相关之言说,其‘净施’为复合词;同样,‘背面’亦如此。当面与背面,其区别即在于此。依此而有当面,有当面净施。「善巧者」,即了知净施之规定与取回之规定者。

222「由彼」者,即向之净施的那位比丘。「受用等」者,指受用、放弃及决意。

224-5「另一当面净施」者,此处‘或’字表选择,意为‘或者’。‘或’字义同‘亦’字,应从‘另’字之后解,意谓‘另有一种当面净施’。如何说?答曰:‘比丘之’等。因已说‘五种同法者’的缘故,在‘那位比丘’等处,亦当知有‘那位比丘尼、那位在学尼、那位沙弥尼、那位沙弥’。

226「背面净施」者,即以背面而行净施;亦可理解为「从背面施与」,意为:何为背面净施?

227「友」者,指坚固之友。「见面」者,指仅有一面之缘的友人。那么,这两种净施有何差别呢?首先,当面净施是自己完成净施后,令他人取回,正因如此而名为「当面净施」。背面净施则是令他人完成净施后,再令他人取回,正因如此而名为「背面净施」。这便是二者在此处的差别。

228「远、近、同一」者,此处关于远近的判定,应依照在「决意」部分所述的方式来理解。

229「十日……乃至……有期待时,一马萨咖未决意分配之不舍弃,不生起」,此为连结。十日聚集为十日。一切处为绝对复合之第二格。其中,衣生起之日,其黎明依于生起日,故与衣生起日一起,于第十一黎明升起时成为尼萨耆亚,故说「十日」。「一月或」者,因说「咖提那衣未展开时,一后咖提咖月」(与波罗夷649义同),故咖提那衣展开时得五月。「咖提那衣展开之住处」为复合词。「为圆满之义」者,分解为「圆满为其义」。为动作之修饰语,意为「以圆满为目的而作」。「不足之」者,以所作之决意能成就衣之量,因缺少如是量故,于不足之根本衣,即十一月七月所计之后时生起者。「有期待时」者,意为「我将从僧团或任何处获得」,如是有期待时。二者皆以省略ya字而说示。「时」或为语助词,以性之颠倒而说。然于此,应以超越之方式,于超过十日等时,知为尼萨耆亚巴吉帝亚。

净施说明之注释完毕。

三十二、依止说明之注释

230「有能力者之」者,于「应作」之过去分词用法中,对作者为第六格。有能力者,名为「诸比丘,具足五支之比丘应住不依止:知罪,知非罪,知轻罪,知重罪,且二巴帝摩卡于彼详细地善学习、善分别、善通达、善决择,依经与依字句。诸比丘,具足此五支之比丘应住不依止」,如是所说之有能力者与多闻有能力者应知。

其中「善分别」者,善分别,离词句义混杂之过失。「善通达」者,善巧,语言流畅。「善决择依经」者,从篇集附属引来之经,依应引之经而善决择。「依字句」者,依字母词句之圆满而善决择,不断不倒字母。以此阐明注疏。此决择从注疏而来。多闻有能力者,以最后之限度,二摩帝咖善巧语言流畅,于半月日为闻法之故,从经中四诵品,为来集会者谈论之故,如盲人宾德、大拉胡喇教诫、阿摩德等一说法道,于僧食吉祥不吉祥中为随喜之故,三随喜,为知布萨、巴瓦喇那等之故,羯磨非羯磨之决择,为作沙门法之故,依定或依观而以阿拉汉道为终极之一业处,如是多学习,此被称为。「无依止应作」者,无依止老师等而住应作无有。或为「依止应作」之读法,「依依止应作」为复合词。「命之量」者,尽形寿。

231“依彼而住者,应如是取依止”,为了说明这一点,而说“一肩”等。“一肩”,即指衣之一肩;也可视为动作的修饰语,或表处所的用法,意为“于一肩”。“合掌”,即手掌合拢。“乃至三次说”,是指为了达上,于具足能力的新人面前,即使对方已六十岁或七十岁,也应作乃至三次的言说。“乃至第三次为其”,是动作的修饰复合词。“具寿”,是对具寿的称呼。“我将住”,即我住。取戒师者,亦应说:“尊者,请做我的戒师。”然而,此处所说的“老师”,特指“戒师”,因言说上的差别,于此不作别释。不仅是在取依止戒师时,入村等时也应如此:在说“我,友”或“尊者”之后,应以“我请问入村”等语而说。

232以“离去时”等语句显示依止的止息。“离去时”,是指戒师、老师、共住弟子或受教弟子中,无论是否已请示,而前往村落等任何处所。在他们中,若有任一人说“我将前往某村”,即使他们中有其他人以“善哉”表示同意,若其违越此约定而离去,或未行请示便越过近行界而离去,其依止即告止息、平息。“转向外道时”,是指转向外道时、还俗时以及死亡时,依止当下即告止息。“命令”,是指如“我驱摈你”或“不得入此处”等驱摈依止之语。被如此驱摈者,应向老师、戒师请求宽恕。若他们不予宽恕,则应行罚羯磨后,再向该寺院中的大长老们求取宽恕,或向邻近寺院的比丘们求取宽恕。若仍不获宽恕,则应住于与老师、戒师同类者之处。若因某种原因而不能住于与老师、戒师同类者之处,则应返回该寺院,依止他人而住。对此,经中说:“诸比丘!若具足五法的共住弟子,戒师不驱摈他则有过失,驱摈他则无过失。哪五种呢?对戒师无过度的爱、无过度的净信、无过度的惭、无过度的敬重、无过度的修习。诸比丘!这便是具足此五法……”“诸比丘!具足五法的受教弟子,老师……” }, {

233233.『无惭愧者』者——

故意犯戒;

覆藏其罪;

行于邪途;

如此之人,即称为无惭之人。”(巴利三五九)

具足上述之相者,便是无惭之人。在给予依止时,也只应给有惭耻心者。因为世尊说:‘诸比丘!不应给予无惭之人依止,若给予,犯恶作。’对于先前未曾见过的人,应观察其数日行仪后再给予。‘无前’:此处因关联词之故,以‘前’字表‘前住’,于彼无前,故说为新。‘四五’:其解析为‘四或五之限量’。然而此处,因有‘限量’一词,数词被用作可数义时,仅表数量,故说可数者即四五之限量。因此,与解析词之义不同,而生起另一词义,故为复合词。于‘或’字的选择义中,亦有此复合:‘四或五’,成‘四五日’,即指那诸日的集合。‘与比丘同类’:相同之分,即称为惭之部分,于他们,与诸比丘同类,他们之状态即为与比丘同类性,此意指善净的状态。然而,若知‘长老有惭耻心’,且自然已达到可给予依止的程度,则应当日即摄受,连一日宽限也不得。若因‘适时得不到,将于黎明时摄受’而睡,即使曙光出现也未察觉,无罪。纵然已得宽限,居住也是允许的。

234‘得’:因于业格完成且未显露作者,故在‘由路行者’等处,于作者格使用属格,即说为‘由路行者’等。而‘由观察者’则以同格表示。‘住’:指所说的业。因于状态格有‘住’之后缀,意为‘居住’。‘被请求者’,在‘及病者之看护者’处为限定语。然而,若病者虽说了‘来请求我’,却因傲慢而不请求,仍应前往。‘或于林野,由观察者,安乐’:指在那里住的比丘,依所得的新止观殊胜分而安乐,是观察如是安乐而住的林野住者。‘施主不在’是词的分解。‘直至’:在限定中,对于路行者等,是指直到获得依止施者之时;而对于林野住者,则是作意‘当有合适的依止施者时,将依止而住’,直到阿萨荼月满月为止。‘然而,若在阿萨荼月时,老师不来,于有依止之处,应前往彼处。然于雨安居内,应住于固定住处,并应摄受依止。’注疏中如此说。

然而,我等的某些弟子长老却说:“诸比丘!不应不入雨安居。若不入者,犯恶作。”以及“诸比丘!于雨安居入日当天,欲不入雨安居者,不应故意越过住处。若越过者,犯恶作。”依律典之言,即使因任何理由而未得依止者,于雨安居期间亦不可不入雨安居。“而于雨安居内”等句中,“且”字为连接之义,由此亦应入雨安居。

然而,我们对此这样说:“世尊对于不入雨安居者,只就无障难者制定了恶作。正因如此,在《大品》注释中说:‘因任何障难而未入前雨安居者,应入后雨安居。’所谓障难,是指在中途到来,故称障难,泛指任何以障碍性而被称说者,如‘不得合适的侍者,这便是障难,应离去’等处所说。因此,障碍性即是其所指。不得依止也被理解为一种障难,因为可以这样说:‘雨安居的入处有障难,当有依止可得时,便如同为那些新得止观者所作的开许一样。’即使对于新得止观者,即使在已作开许的情况下,注释书也明确说:‘然而,若在阿沙荼月老师不来,应前往能得依止之处。’而且,我们的老师们在《义明灯》中说:‘若等待老师时,正好是雨安居入日,便就这样吧,应前往能得依止施者之处。’即使在雨安居入日,也允许为依止而前往。再者,大悲的世尊也说:‘比丘们,我允许看护病人的比丘,在不得依止、却被请求时,以无依止者的身份住在住处。’即使在病人的情况下,也以依止为重而作了建立。至于无依止的情形,那如……

依止说明注释完毕。

三十三、腰带说明之注释

235“以此而被系缚”,故名为缚;系缚于身,故为身缚;没有身缚者,即无身缚者。“恶作”:若故意或非故意进入,则犯恶作。因失念而去,当于何处忆念,便应在此处系缚,这是关联。“去”者,指进入村内。忆念之后,只要尚未系缚,便不应为乞食而行。

236“腰带”等词,总摄一切所系之身缚。“腰带”,指自然编织而成者,或以鱼骨、枣椰叶编织而成者。“猪肠”,即猪的肠子;此处是指与猪肠相似者。不作成四方形而系缚的印刻腰带,也摄入在“一绳”中说。系这种绳时,只作单股来系,是允许的;从中间分开做成双股来系,则不允许。若不作成双股,即使反复缠绕百次而系,也是允许的;然而,像蛇盘绕那样的形状,哪怕一次也不允许。多绳合为一条,以连续缠绕而作成一条的,不应称为“多绳”,这是允许的。“随顺他们”,是指在腰带与猪肠这二种中,按次第随顺。

237-8“腰带”是何种?为解答此问,故说“鱼”等词。所谓“腰带”,可得鱼骨形、枣椰叶形,或本色天然形,这是文句的关联。以“骨”字和“叶”字,是说它们的形状:由相似而立名,即指具有鱼骨之形与枣椰叶之形者,如此构成复合词。“本色”,即自然编织而成的。复注中说:“这些鱼骨等形是天然本色,未加变异,这样腰带也被摄入其中,这是意趣所在。”如何摄入?因为它们即被称为腰带。如此,注疏中说:“自然编织者,或以鱼骨编织者,腰带是允许的。”此处,枣椰叶已摄入鱼骨当中。“四条亦可得”,这是文句的关联。“四”是就最高条数而言,因此少于四条的也被允许。“于两端”,是指腰带两端可得双股线,这是文句的关联。“股”,即用于系缚的线股。“股”字有层次、堆、利益及系缚等含义,如《称名灯》所说。二股线的集合,即为双股线。为使十条坚固,允许捶打它,并非为了美观。因此才说“花鬘等”等。

在展示花鬘、蟹眼覆、象眼覆等样式之后,指出以股线捶打出花纹的腰带是不允许的,这是文句的关联。“花鬘等”的“等”字,是一切类似变异造型的摄词。所谓“如蟹之眼”,即像蟹眼那样的样式,是最先列举的,具有这些样式的,构成复合词。同理,“象眼覆”也是如此。

239「伽德咖」者,即呈伽德咖形状的圆形线纹。「于玛卡拉口等处」:此处「玛卡拉口」指玛卡拉口的形状。而「宾度」是依语法传承而言。以「等」字,含摄诸如德杜巴蛇头等一切变异形制。「于十条口」者,意为:在作为十条之末端的口中,这些是不可行的。「于维德」者,意为:在维德的两端,伽德咖、线条及其他彩绘是不可行的。「伽德咖」即从伽德咖,「线条」即于线条,此处省略了从格。「维德」是为了让身带边端和十条根部坚固,而应以牙、角等制成的维德。

240「迭杜巴咖」者,即类似水蛇头之形。「穆拉迦」者,以各色线绳缠绕成穆拉迦杖的形状而作。然在复注中说:「穆拉迦者,将多绳聚于一处,以一绳缠绕而制的绳。」这与前文注释书所云「将多绳聚于一处……」等语相违。「玛达维那」者,即足饰的形状。「咖拉布咖」者,即多绳。它们与「不允许」一语关联。「二中间」者,即存在于中间的、名为穆拉迦与玛达维那的两种。

241「结与弓」者,即衣的结与弓。「依彼所制」者,由竹等所制成。然此是附带而言。

腰带说明之注释终了。

在名为《善吉祥净信》的复注中

第一诵分之注释终了。

三十四、地遍义释注释

242“已生、未生等二种”,是指已生之地与未生之地,地有两种,这是它的含义。以此显示已生之地与未生之地。以“纯净”等说明它们的区别。其关联如下:纯净的土尘、未被烧过的、多土尘的,以及超过四月受雨水淋沃的尘土壤堆,属于已生之地。“土”与“尘”构成并列复合词。“纯净”,是指因为砂砾等极少而具有纯净的土与尘,这是外在的含义。“未烧”,是指未以灶煮等各种方式烧过的。但它并非单独存在,应知即是纯净土等中的某一种。“四月”,是指超过了四个月的时间,在那期间受到雨淋,这是依复合词而说的。“被雨淋”,是指被任何水所淋。然而智者说:“唯以从空中降下的雨水,而非以溅落他处再击打而来的水滴。”由于是依“被雨淋”的一般性而说,又因为“池中停留的薄泥允许,厚泥则不许可”,以及依“律的裁决到达时应以重者为准”的律相,那种说法并不合理,这是我们认可的。“尘土壤堆”,即尘与土的堆。“超过四月乃至被雨淋的尘土壤堆”,是指具有该特质的堆,此为同格复合词或异语释。

243其关联为:沙、烧土、多半是石块等的土地,以及四月未被雨淋的前述那种堆,是第二种土地。“石块、石头、碎石、瓦片、沙”构成并列复合词。分解为:“具有纯净的石块……乃至沙等”。应知:可握于一把之量的为石块,超出于此的为石头,坚硬的石块为碎石,瓦片碎块为瓦片。“第二种”,即未生之地。“所说之堆”,即前面所说的土尘之堆。

244“怎样的土地是多数土等?”以“二分”等语说明。“于土”,是对该土地而言。“于其余”,则是对多尘、多石块、多石头等而言。

245以“波逸提”等语说明此中的判定。其关联为:“于已生地有已生想者,掘时犯波逸提。”“已生”者,指已生的地块;或是词性的倒置,即说为“于已生地”。“于已生地有疑者犯恶作”,这是关联。“于已生地有未生想者无犯”。同样,“于命令时无犯”,这是连结。“有未生想者”,即“未生”之想为未生想,具有彼想者为有未生想者,属于彼。

246“一次命令一犯”:若被命令一次,即使掘地一整天,命令者也仅犯一罪,这是它的意思。“语之犯”,此是关联。“语”:于分别中为“语”,意思是“以语、以语”。

247应以“掘此处”等语来结合。“于此处燃火”等,这是连结。“说”,是“不适当”的主语,这是它的意思。或者,以“掘此处”等方式,用言语说出来是不适当的,这是它的含义。“限定”:以此表示,不限定地说“掘坑”、“掘洞”等则是适当的。

248此处关联:谓“知此柱之坑,或作净”与“知土,或取土,或作土净”,如是之语皆属适当。“如此显现”即是如此,何者?“给土”等为所喻,“知土”等则为能喻,彼能喻与所喻之间名为“净”的共同法性,即是譬喻。正如我们于《善觉庄严》中所说:“能喻与所喻的共同法性即譬喻。”否则,仅如能喻字母列为相似,字母列亦可成为所喻。应知:于句中,如字之声即显示能喻。

249此处关联:与地不相连的干泥团等,以及稀薄得可以舀出的泥,是允许搅动的。“泥团等”之“等”字含摄如下:在水流经之处,有一种名为水膜者,被风所吹而动,此亦包含在内。“可舀出之泥”,即可以用罐舀出的泥。

250应当与“超过四月之雨”、“蚁丘”等关联。“蚁丘”是指在地上生起如肿物的土堆,故称蚁丘。然而此处,由他们推出之粪亦被指称为“蚁丘”。但在诸写本中,见有“蚁丘”一读,这与“不应搅动”处应使用业格相违,故不合理。“鼠穴”指鼠之挖掘,掘而出外的土堆,名为鼠穴。“土块等”中,“土块”指在耕作处被犁切起的土块,以“等”字含摄牛蹄所切之泥。

251-2应作如下关联:落于水边、池等的岸边,附着于石上的尘垢,落于新管中的尘垢,露天的蚁垤,土墙,也是如此。“如是”一语,是表示对于岸边等处,超过四月之雨,或一切情况,皆不应搅动。砖堆是允许的,故说“多数”等。所谓“多数碎石处”,即该处多有碎石;“地”,指立足之处;“多数碎石处”,即在多数碎石之处。砖堆与多数碎石处情况相同,此即意趣所在。搅动堆者无罪,此即意趣。“以砖所作的堆”,此为复合词。

253-5应关联为:摇动而破坏地面,以便取柱等。其中,“破坏”是具有具格意义的主格形式,意为“以破坏者”。否则,此处如何有第一格的关联?若说“成为”,第一格方可出现,而“取”等以不定词“取”所表述者中并无此种用法;若不定词为抽象义,则无所说,故“不允许”。在主要行为中,依前所说之理,行为者为另一人,一切处皆如此。然而,若取具格之义,则“从此处、彼处摇动后,以破坏者取柱等,不允许”,极为合理。“以流”,是指以小便之流。应连接为“以扫帚摩擦以使不平处变平”。“不平”,即不平坦之处。应关联为“我将示现足迹,而以破坏者经行”。“破坏”,指以破坏者。“或患疥疮者以肢体摩擦池岸等”,应如此连接。“患疥疮者”,即指患疥疮的人。“或”字为限定。

256-7“心清净者”:指心远离了破坏地遍等意图,而完全清净者。

258应如此关联:当火没有燃料时,或使火落于瓦片或无燃料的砖上,或在没有自主权的情况下,允许将火落于地面。「燃料」指薪柴,「无燃料」即没有燃料。「自主」指支配权。「自主即是支配权、所属」,《尼犍度》说。「无自主」即无支配权,意思是无法支配。只在火落下的地方添加燃料来维持火,是允许的。在干木桩、干树等处生火,则不允许。然而,若在火未落地之前就将其熄灭然后离去,如此保留火种是允许的;若之后无法熄灭,因为不是力所能及,故无罪。「将火落于地面」,如上所说,也不允许。

地遍义释注释终了。

三十五、资具解说注释

259-60应如此关联:对于伞盖,内外以五色线缝制,以及在叶片上剪裁山峰形、半月形等形状,都不允许。「伞盖」指多罗叶伞盖。「山峰形」名为摩伽罗齿形,以「等」字包含其他类似的变形样式。「瓶形」指如同在屋柱上所做的瓶形。「柄」即伞盖的柄。「刻纹」指在各个处所施设的刻纹。「相似」由长音指示。「圆点」位于根部。

261应如此关联:为了坚固,允许以单色线缝制伞盖,或编结框架。「缝制」指内外都缝制。「以单色」即用青色等单一颜色。「框架」指伞盖柄的握持竹条框架。「为坚固故」以此显示并非为了色彩装饰。应如此关联:为了系缚,允许在柄上刻纹。「为系缚」指为了防止风吹摇晃,用绳索握住伞盖圆盘加以系缚的目的。「刻纹」指像环状那样刻划而作的纹路。「允许」意为虽然不一定用来系缚,但因为是可用绳索系缚的合适处所,所以允许。

262在衣上,无论是边缘、布端、辫状缝、链状缝,还是其他针线变化,乃至边角、咖波点等变化,一概不允许。这是关联语的说明。“边缘”:指衣的周边,即顺缝处。“布端”:指布角,这是就两块布的接合处而言。“辫状缝”:指以稻穗头形状所作的缝制。“链状缝”:指以系猫绳的形状所作的缝制。“或其他针线变化”:指为装饰衣而作的任何其他针线工艺变化。然而,在复注中,以概括的方式说:“如百足状或其他针线变化,不允许。”但是,因为注释书中说:“为装饰衣而以种种线缝制如百足状,放置客布,以及作任何其他针线工艺变化,一切皆不允许。”所以,无论是以多种颜色,还是单一颜色,凡是出于装饰目的而缝制的针线工艺变化,都不允许。不过,为了使衣的破裂处坚固,缝制成百足状则是允许的——这是我等的意见。以“边”字、以“角”字,或者省略“咖波”字,或以借代,只取“边咖波”等。“边”与“角”合为“边角”,以它们为起始的其他类似情形,即如此分解。其中,以青线行列等形状,为了美观而作的是“边咖波”。同样,在圆点群中,于某处显示而作的是“角咖波”。

263“结带布”:指应放置在纽与带安立处的布。“允许”:在此处,应将“结带”一词加以解析,然后将“仅四角允许”这一义理上的说法颠倒语序而连接理解。“阿基亚”:指以塔的形状所作的缝制。“木槌”:指将根部和顶部做成相同,呈木槌形状的缝制。“变形”:即是变化,这是以性颠倒的方式来表达。“在此”:指在结带布上。

264“角线”:这是一个中性名词,指从结带布的角抽出的线头。“球状”:指将这些线端折回,做成球状。“难以辨识”:指在这些线端上,通过打一次结,或再折回加以缝制,使其变得难以辨识。“香或油”:指香料或油。酸粥、粉饼、碱等也允许。

265265.“以宝石”指猫眼石、水晶等宝石。“不应摩擦”即不应与之摩擦。“或以其他”指用木槌、杵等。然而,肩带、腰带那样做是允许的。“置于槽中不应摩擦”的意思是:放入撒有洗涤粉的槽中,以膝跪地,左右搓揉,不应摩擦。

266-7266-7.“角隅线”:染衣时,为了悬挂而于四角顺缝处作带系缚的线,即如“诸比丘,我允许角线”而得到允许。角的隅处称为角隅,其上的线即是角隅线。至于在结带布上的角隅线,因难以辨识其是否被允许,前文已述,所以衣染色后不必剪断;由于说到角隅线应剪断,应知从顺缝处穿出的线也应剪断。在法杖上,除了伞边缘的线,其他线皆不允许,这是关联。“伞边缘”指伞的口边缘。“线”指上方、下方或腹部的其他线。钥匙、扇叶、圆珠、串珠不允许,这是关联。“圆珠”指一颗圆珠。“串珠”指如芥子大小、如珍珠串般的多条圆珠串。“在柄上”指在扇柄上。

268-9268-9.应连接为:在火钻上作花环等,以及在钵圈上作壁画,是不允许的。“火钻”是总称,包含上火钻、下火钻和火钻弓。“钵圈”指铅锡等制成的钵圈。然而,在此处,摩伽罗柄杖是允许的。“下”指剃刀柄的下方。“上”指同一柄的上方。

270-3“在扫帚上”是扫帚一词的性转换。“不被禁止”指女人形像是被禁止的。“金制的也”指黄金所制的也。牙管,即象牙所制的管。然而此处,虽未明言,诸如牙签、齿木切割器、饮水壶、饮水勺、粉末容器等器物,应知与上述所说品类相符。此处,若通晓律者见到这类资具,自行剪断或令他人剪断,应知无有过失。

资具义释注释终了。

三十六、医药义释注释

274-5应连接为:不可为他人制作药、施与药或指示药。“得”在此处以“比丘”为作者,以“药”为已说之业。难道不是因“制作”是表示行为本身,它也应与未说之业共存,因为在表示行为的使役后缀运用中,也需期待业与作者吗?确实如此,然而当主要业力已表,通过从属的使役行为的关联,附属之业便如同已表般被了知。正如《瑜伽决择》中所说:“随顺主要者,于世俗语言中,主要之存在被表,附属的力量便如同已表般显现。”“为人”指为来去之人。应连接为:可为同法者、父母、他们的侍者比丘、依止者、随从以及服务者,以乞求、告知、自寻的方式制作药。其中“同法者”指应共同修持的法,即所谓戒、信、慧的同法,具此同法者即为同法者,即比丘、比丘尼、在学尼、沙弥、沙弥尼五种,为这些同法者。父与母为父母,或单指一人,或总称两者,为父母。“比丘的依止者”指在寺院中承担一切事务而依止比丘居住者。“随从”指期望出家者,直到备齐衣钵为止,住在寺院者,此人为黄叶者。“为服务者”指自己的侍者。然而在这些之中,父母即使拥有王位……

276“父与母与兄与姊”为并列复合词,即父……乃至……姊妹。“大与小”,“大小的他们父……乃至……姊妹”为持业释复合词。“以那些为首的他们的”为别句释。“大”“小”二词应各别与“父”等词相连,如“大父的、小父的”等。而此处以“首”一词,更摄姑母、舅父,以及此十人延续至第七代的家族轮转及子孙相续。应连接为:得为他们自己制作药。意思是:若有大父等亲属存在,则得为此制作药。“若无”指若没有。“自己的”指比丘有自己的亲属时。“应给予暂时的”指作成暂时而施与。但他们若接受,可取;若不给,不应催促。“暂时的”指直到那次布施,彼时为适时。接尾词在复合词之末。

277“制药等”:“等”字涵盖未受请之食、团食、布施等。“因”字表原因,意谓:因为这些场合不生起败坏家族等过患,故可为他们制药;若有属于自己之物,则应施予。此处应如是观其义理。“不生”即不长、不现行、不发生,意谓:不犯戒。应令亲里沙弥为这些病人取药,或为己取而施之。他们亦可作如是念:“我等将为和尚等取药”而取用。若有其他病人进入寺院,亦应不待其求而为他们一切人制药。净信之家族,犹如比丘僧团之父母。若彼处有病人,为饶益彼,应先问:“尊者,如此这般之病,当用何药?”得许可后,取这些药材和合而制成药,此为开许。比丘众之间亦应相互交谈此事。

278“六者,即母等,及达玛利咖盗贼、主人,未受请之钵食亦可施予”,应如此连结理解。“六者”,指母等六者中。“母等”,谓除去依止比丘尼者外,所余之母等五者。然此“六者”之连结释义,与注疏相违。于彼注疏中,以“母、父”等文,舍去依止比丘尼者,仅说七者。阿阇梨佛音长老亦作如是说——

“具智之人,当知未受请之钵食,亦应施予;

父母二者,以及他们的侍奉者。

亦应施予主人,及那镇伏盗贼者,

也应施予班杜咖本人,以及执事者。

「达玛利咖盗贼」:指希求王位的公然盗贼。「未受请」:从非出家者手中获得,自己或其他出家者未受邀请而取用,这即是未受请的钵食。「款待」:如说「见到来到寺院的客比丘,或贫穷之人等,应给予饮用水,应给予涂足油;适时而来者,应施与粥饭;非时而来者,若有米,应施与米;应施与坐卧之处。然而对于盗贼,即使僧团之物亦应施与」,这是所说的。然而除此之外的款待,应由不求回报者而行。同样,法的款待,亦应施与任何人。

279「对他们」:指对不认识等在家人。「应作」:当被说「请诵」时,应作。若被说「我们不诵」,而他们将生起追悔,则应作。「不应」:应连读为「不应以自己准备的线绳和水而行」。如此,以一般方式开示了小护卫的实行方法后,现在为开示阿咤那提亚护卫应如何实行,故说「应诵」等。「令诵」:令以「请诵」的请求为先导而行用。「护卫教法所摄」:连读为——不先诵阿咤那提亚经,而诵教法所摄的《慈经》《幢顶经》《宝经》等,经过七日,依于准备而应诵阿咤那提亚护卫。

280「前往后授戒、说法及诵护卫」:其句意为,受某人差遣前往后,得以授戒,或说法,或诵护卫。

药物分别的注释终了。

三十七、受取分别的注释

281当仅提及“人”这一词时,自己也可能被理解为(所取的对象),为避免这些不确定义,故使用“他”字。当有可能产生歧义时,限定之语便有其意义。“十种宝”者,如经中所说:“珍珠、摩尼宝、琉璃、螺贝、石板石、珊瑚、银、金、红宝石、玛瑙”,即指此十种宝物。“对摄取者”者,即对取用者、对接受者。

282-3“若有人为自身利益而向他们摄取,于两种(宝物生)尼萨耆罪”,应如此连结。“向他们”者,是指向那十种宝物之中的。“于两种”者,是指对于名为银与金的两种尼萨耆事。“为自身利益”者,以此显示:若为新造佛塔等五种事务的利益而摄取,则犯恶作。“于其余者犯恶作”者,意为:对其余八种宝物,若为一切利益而摄取,则犯恶作。应当连结“若不指明是为僧团、为大众或为某人,而只说‘我给用于佛塔的新造工程’时,则不拒绝”。“不拒绝”者,以此显示:若指明是为僧团等而说时,则应拒绝。若拒绝后说道:“净人手中,或我的人手中,或我自己手中会有;(到时候)你们只需受用这些资具”,如此则为如法。凡是为四资具的利益而给予的,无论僧团有何需要,都应用于该利益。若为他们的衣服利益而给予的,则只应用于衣服。若衣服没有这样的需要,僧团因乞食等事而感到疲劳时,为令僧团安乐而请求听取后,也可应用于该利益。此规则对于为饮食、病人资具利益而给予的情况,也同样适用。然而,若是为住所的利益而给予的,因为它是重物,故只能应用于该处。当住所破败时,为作守护故,不应将其彻底变卖或舍弃,只应受用至维持住处的程度。

284为说明接纳田地等某些犯恶作之物的方便,故说“田”等语。其中,“田”者,是指谷物等前季作物生长之处。“地”者,是指豆类、甘蔗、果实等后季作物生长之处。“奴仆、畜生等”者,是指奴仆、畜生、花圃、果园等。应如此连结:“拒绝之后,再以净语、按次第而取用”。“以净语、按次第”者,此处“次第”一词是表达用语的顺序,其意为:按照对他人与对自己所说的净语之次第而行。

于田地,若他人说“受用四资具”,或说“将在净人手中”,或说“僧团受用净物”,或说“我等施界”;或自己说“善哉,优婆塞,鹿鸟将在此无畏安乐而住”——应知以这些方式所说。于池塘,若他人说“将受用水、将洗物、鹿鸟将饮”等,或自己说“善哉,优婆塞,僧团将饮饮水”等;于奴仆,“我给园丁、我给作务者、我给净人”;于畜生,“我为受用五牛味”;于园,“我给林”——应知以这些方式所说。然而,若有不知法者以非净语令受用或令作田等,这些不应对比丘们受用,依彼所得净物亦成非净。若由有惭比丘令不知法者作,虽其领受为净,但因与比丘作用的缘生起而相混合,如离处钵食,如非净肉食,难以分别,一切皆成非净。

285-6新的……乃至……作业,以及从新田取泥土、建造与砌墙加固、从新田取超额部分,并于新而未划定部分的作物上说“给这么多”而索取咖哈巴纳——这一切皆非净,是为连结。“母地与田地与池塘”乃并列复合词,母地……乃至……池塘。“它们的作业”为合成词。“新的”指以四资具方式接受的旧池塘。若以水的方式接受,于有净信心者则为所许。“建造”即律文中所说的建造。因为旧田地中有固定的本来部分,故说“新的”。“未划定部分”指于“应给这么多土地部分、这么多份额”这样未作划定的部分。

287-9不说“耕作播种”等,而说“应给这么多土地这么多份额”,或者指定土地,这对他本身是不允许的,这是关联。“且”字是限定义。“指定”者,哪位比丘指定。“对他本身”者,对那位指定的比丘本身。“这”者,从指定的土地所得的谷物,在说“在这么多土地部分种了作物,取这么多”时,为了取量度,在用杖绳测量时,或站在打谷场守护时,或使其搬出时,或在仓库等收藏时,这对他本身是不允许的,应当关联。“且指定”者,那位比丘且指定。“作”者,由我们所作。“说时”者,在农夫这样说时。“量度”者,土地的量度。“使搬出”者,从打谷场到家的搬出。“这”者,测量、所得、守护等。“对他本身”者,只对测量者、守护者等。因为先前未生起的未被产生,对其他人是允许的,所以说“对他本身这是不允许的”。

290由“应收藏”的关联而说“应收藏”等语。父亲的财产、在家人的财产及任何物品,此为关联。“父亲的财产”:父与母合称父母,此即他们的财产。“在家人的财产”:以此显示,五种如法亲属的任何资具皆可收藏。“任何物品”:无论是如法或不如法之物……乃至母亲的耳环、贝壳、棕榈叶等。“以仓库管理为首要”:犹如头为肢体之首,此处以“首要”表示任何事物;同理,“仓库管理”一词亦以状态为主,即仓库管理、仓库管理性、首要、主要,是限定后位的持业释。因此,其意为:以仓库管理性为主要作用。

291-2【291-2】“必须收藏”:即必须妥善保管。“即使被说”:即使被父母所指示。

293-4若木匠等或国王的宠臣说:“把你的用具或卧具收藏好后交出来”,纵使出于偏爱或出于恐惧,比丘亦不应照做。此是连接。“用具”:指斧、锛等工具物品。“出于偏爱或出于恐惧”:对木匠等是出于偏爱,对国王宠臣则是出于恐惧。

295-6应与“允许收藏”相连接。“疑虑”:在什么地方会生起“将被比丘们或沙弥们取走”的疑虑,对于那样的寺院与住所的财产,应作此连接。“寺院与住所的”:即寺院的与住所的。“宝”:十种宝。“被认为是宝的”:指衣服等物。“应放置”:见到主人后,确认归还,或以“这么多数量的钱币”等方式,或用泥土做标记等记号后放置。“取后”:在那种情况不存在时,自己取走。“那样的”:指当存在宝或被认作宝之物时。“知道主人不来”:若对自己有疑虑,离开道路坐下后,知道主人不会来。“适当的”:对于被认作宝之物,按尘堆衣的方式取用;对于真正的宝,则以无希求心前去处理,如此对比丘们是相应的。

受取义释注释终了。

毁损义释注释

297“施与”:施与自己所有物与他人所有物者。“污家恶作”:由于自己的恶行,令家族被毁坏、净信遭到破坏,即是污家;由此犯恶作,称为污家恶作。

298此处,以主宰权施与僧团重物者,犯偷兰遮,应如此连结。“此中”:指在这些花等之中。“以主权”:通过省略词尾而说,意为以拥有权、以支配状态。“施与者”:为摄受家族而以支配状态施与者。“偷兰遮”:指为摄受家族而施与者,兼犯“污家恶作”这一通称所制的恶作。所说的偷兰遮,意思是:“比丘们,有五种不可分配物,不应由僧团、众或个人分配;即使分配了,也不成为分配。若有人分配,犯偷兰遮。”其他情况唯犯偷兰遮。即使是限定为住处,也是同一法则。“以盗心施与僧团所有物者,恶作等”,应如此连结。“施与者”:如前所说的法则。“恶作等”:指为摄受家族而施与者,连同污家恶作:若价值为一摩沙迦或不足一摩沙迦,是恶作;若超过一摩沙迦但不足五摩沙迦,是偷兰遮;若为五摩沙迦或超过五摩沙迦,是波罗夷。如此名为“恶作等”,这是它的含义。其他情况唯是恶作等。

299-300“为摄受家族而种植、令种植、照料一切能产花果之树,皆不允许”,应如此连接。“与”字汇集了未说出的采摘、令采摘,编结、令编结等义。“能产花果”是指通过提供花果的方式而能获得花果。“一切”是指以如法用语、不如法用语、暗示、示意、作相业等一切方式。其中,如法用语是指说“知道这棵树,知道这个坑,知道这个花坛,知道这里的水”等语,以及整理干涸的水道。与此相反者,名为不如法用语。暗示是指说“智者应令种植花坛等,不久便能带来利益”等语。示意是指拿着锄头、铲子等以及花坛而站立之处。作相业是指取来锄头、水器等放置于近处。“照料”是指说:作浇水等。在编结、令编结中,应知一切六种花的制作方式:即编结、串缀、穿刺、缠绕、填充、编织。仅依名称即可知其差别。然而,除了摄受家族之外,比丘也不允许以不如法用语自作或令作。但除了摄受家族之外,以如法用语如“这样知道,这样做会美观,为了使这些花不散乱,你这样做”等令作,则是允许的。“种植等”是指在不如法的土地上令种植、令浇水等,在其他地方则为种植等。

301-2现在,为了显示在施花等八种摄受家族事中余下的两种,故说“已说”等语。“已说”是指在远离邪命中已说。“在徒步差使中的决断将被宣说”,此为文句的余义。“父亲等,除了自己的侍者之外,在俗家事务中传递消息、携带,每步为恶作”,应如此连接。在如法者中,应作之事自然不必说,故仅说父亲等。“在俗家事务中”是境域第七格。“每步”是指以步行,步步之意。应连接为:即使最初未接受消息,后来再说者,亦为恶作。“再”是指后来。其意趣为:“这就是那个村子了,来吧,我传达消息”,从路上下来者,以及每步说者,皆为恶作。然而,拒绝彼消息后,自己出于悲悯而安住,前往传达自己适当的消息,以及携带“以我之言礼敬世尊足”等在家人如法的消息,则是允许的。

303“虚诳语、金银交易、受取等相似”者,是指在虚诳语中、在金银交易中、在受取已生之因缘中,说、阐明、开示者,故说为虚诳……乃至……等相似,意为与他们相似。

304使父亲等取花、或亲自取花后,为供养塔庙而施与;对于其余亲属中已得花者,也为供养塔庙而施与——应如此连接。说“令携带、携带”时,由于已说了“召唤、令召唤”,故此不再说。“已得者”指被召唤者所召唤的人也已取得了花。“供养塔庙”指供养三宝。然而,对于已到来的近事男,若为供养塔庙而施与,亦为允许。“供养标帜等”指为供养湿婆标帜、球、像等。

305“如是果”者,以此将前述花之一切规定类推适用。“缺乏旅资者”者,复合词为:旅资即路粮已失坏、已失去,他们客比丘之。“自己的”者,自己所信赖的。然而在注疏中(波罗夷注疏 2.436-437)则说“仅自己所有的”,此语是从土喇咤亚等区分中解脱而说的。

306应连接为“以被认可者应施”。“应施”指应施与四分之一。“然而以其他者则应征求同意后施与”,应如此关联。“然而以其他者”即指以未被认可者。

307“限定”是指以果的限定——“应施与如此数量的果”——或以树的限定——“应从这些树施与”——来进行限定。“从彼”是指从已被限定的果或树。应联系“对乞求的病者或其他者”。“应仅指示树”的意思是,不应说“这里的果很好,从此处取”,而应指示“可从此处取”的树。

308现在,于八种花等中显示了四种的判定之后,为将所说果与花的判定类推适用于其余四种,故说“西利萨”等。“西利萨粉及赤色等粉”:这是一个复合词,意为以赤色等任何物为前导之粉,即西利萨粉与赤色等粉。因为在注疏中引文谓“西利萨粉或其他赤色”,此处于“赤色等”词中本应为长音,却以短音说出。“于其余”是指竹等三种。虽然巴利文中未说,但因在注疏中已说,故言“此处亦应包含叶”。“此处”即指花等之中。

毁损义释注释终了。

三十九、入雨安居义释注释

309-310“前入雨安居”与“后入雨安居”,应连接为“入雨安居有二种”。在阿沙荼月圆日之后紧随的巴帝巴达日所进入的,是后者的前一种,即“前入雨安居”,它本身就是前入雨安居。此后,于下一个圆日之后紧随的巴帝巴达日所进入的,是后入雨安居。“入”是到达、进入;“雨”指降雨,但此处以借喻将雨季称为“雨”,于彼处之住亦以借喻称为“雨”。雨的或雨安居的进入,以言语表达的方式或以确立住处的方式进入,称为入雨安居。其中,确立住处与言语表达是前入雨安居的二种,确立住处与言语表达是后入雨安居的二种,应如此关联。“其中”是指在这二种之中。为显示那二者,故说“如是”等。那确立住处与言语表达,即是“我于此精舍入此三月雨安居”“我于此入雨安居”这样的意思。在此,不顺及次第成就,先说了言语表达。以两种方式入雨安居都是可以的。是故,在注疏中说:“即使有‘我将在此住雨安居’的住处确立,若因失念而未入雨安居,所取的坐卧处仍是善取的,不成为破雨安居者。”

311“当日”指入雨安居之日。“知”指了知“今日是入雨安居日”,这是对“未进入者”的限定语。

312“第二”指后入雨安居。“未进入”指因某种障碍而未进入前入雨安居。“三月”指前三月或后三月。然而,已入雨安居后,纵使未待明相现前,于当日因七日事缘离去者,乃至七日内返回者,亦无罪。

313-5为父母及五位如法同行者之利益,若欲寻求病者及其看护者的食物、药物,或欲询问,或欲看护,或前往使不喜者远离,或除去追悔,或辨别邪见,或行重罪等出罪,或作精勤,或令人作——以这些七日事缘,无论已派遣或未派遣,皆得前往,这是其关联。

然而,此处应结合可得的情形,依随后将说的方式理解其义。在“母”等句中,那些人已为“病者”一词所含摄,其看护者即“其看护者”,“病者与其看护者,他们的食物”,此为复合词。“药物”即那些病者的医药。“将寻求”即遍求。“将询问”即我将询问那七位病者。“将看护”即我将看护那些病者。“喜”指喜乐者;若因见到不合意的色等而对教法不喜乐,则称为“不喜者”。或者,“喜”指喜乐,无喜乐者即是“不喜者”,指此人。在如法同伴中,任何不喜者,我将使他远离,为除去散乱而带往他处。“追悔”即由五类人所引生的律藏追悔。在“作业”的结合中,“分别”为第二格。“见”即他们的邪见。“重罪等”指以重罪为首等,此为分析;以“等”字含摄沙弥的雨安居询问、欲受持学处、作呵责等羯磨。“出罪”即比丘从重罪通过别住、行僧悦等而出罪。“努力”即雨安居询问等的努力。“如是等”在此以“等”字含摄为邪见者说法等。“得前往”在此,欲前往者应立于近行界内,作“我将于七日内返回”的意向后,方可前往。若未作此意向而越过近行界,则成为破雨安居者,诸师如此说。“以七日事缘”即依所说七日事缘,许可七日。

316“于僧羯磨中得离去”:即于僧团的事务中,在布萨堂等坐卧处,或在塔伞、栏楯等处,乃至在个人坐卧处,为应作之事缘,得离去,这是含义。为听法而受邀请亦得离去,受师长差遣亦得离去,为看望师长亦得离去——应如此关联。“受邀请”在此,若先前已有约定“应于某日集会”,即称为受邀请。“师长”指老师与戒师。“遣送”指为洗衣等利益而被差遣。“为见”即看望,即使并非病者(亦得前往)。

317「于衣物……乃至……见中不得离去」,应连接。此处亦为表相之第七格。「衣物」者,指袈裟。「亲属」者,父母以外之人。「看护者」者,近事男。「今日即将来」,近处者若未到达,可得,此为连接。「可得」者,此未到达为所说之业。「今日即将来」者,前往邻近寺院后再返回者,若于中途有黎明升起,则无瓦萨中断,亦无夜断之恶作,如是说。

318“其余亲属”:指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指定后”:指布施、闻法等。“于‘遣送、派遣’”:此处应连接“得”字。

319“于自己有障碍存在时”,指盗贼、蛇、猛兽、生命、梵行等障碍,乃至药物不得、适当侍者不得等障碍亦包括在内。某些古师说:“即使是安居中断的原因,也可能成为七日事”,此说似乎合理,因为若以任何方式因安居中断而被允许在外住宿,仅在外度过七日后,仍以界内住而成为安居中断的原因,如何可能不存在呢?“安居已断者不得自恣”,此为连接。

320“无住所者”:虽然仅凭此语已足以理解其义,但说“及露地”一语,是为了遮止“我是露地住者,住所对我有何用”而舍弃住处之义。“树洞”:指纯粹的树洞。但对于大树洞,在其内部建造板壁小屋,安装入口门后进入是允许的。“在树枝上绑架台”等,应以已说之方式理解。同样,对于伞、罐等,也应以相应方式理解。“尸林小屋”:指钉床等种类的小屋。其中,“钉床”指在长床脚中间穿孔,插入横木而制成者;或在四块石头上铺石而制成者,亦为钉床。

321“无住所者”,是指不曾在以草、叶、砖、石、灰泥这五种覆盖物中任何一种所覆盖、并安装了门窗的住所中居住者。然而,有人说这是就分别言词之后所作的决意而说,此说并不合理。若真是那样,便应像船等情形一样,有另外的规定。“船、商队、车”——是为了显示无住所者可在船等处入雨安居。在那里,若寻得小屋,便应进入其中;因为没有精舍,所以不说“于精舍”,而应三次说“我在此入雨安居”;若未寻得,则应自行安排住处。“及得自恣”:以“及”字总括无有雨安居中断之罪的情形。注疏中说:“在商队、船中,在这三处,无雨安居中断之罪,且得自恣。”“雨安居中断”:由于佛陀说“诸比丘,我允许前往商队所在之处”,并且商队、船队以行进为其本性而安住,故应知这是针对不在已入雨安居之处安住、仅前往他处者而说。

入雨安居解说之注释结束。

四十、不可分物解说之注释

322-5“园林……乃至……陶器”,这五种应与“不可分”相连接。“五”者,即“园林与园林地为一”等,这是依集合而说的五种;但若细别形相,将叶归入草中,则共有二十五种。如此说道:

“前二者各摄二种,第三则摄四种;

第四有九部分,第五有八种分别。

「如是以五聚,五无垢眼者;二十五类门,大师显重物。」

其中,「园」者,即花园或果园。「园地」者,指其基地之处,或他们已毁坏时的原有地分。「精舍」者,指楼阁等任何住处。「铜瓮」者,指以黑铜或赤铜所制的瓮。于铜锅等物,亦同此理。此中,「诵者」为瓶,「瓶」即水瓶。期望积聚,故作阳性指示。「不可分」者,以根本截断的方式不可分割。然若通过转用的方式,则受用者与施与者皆无过失。「及不可施与」者,以「及」字,将未说之「及不可分割」也含摄在内。

因前三类纯为粗重物,故先予搁置;为抉择第四类中的粗重物与非粗重物,始说“藤”等。藤,乃至半肘量者;竹,乃至八指长者;草等,乃至一把量者;以及一片叶;土,无论本色或五色,乃至多罗叶量者;石灰,乃至多罗叶量者;雌黄等,乃至多罗叶量者。凡此种种,若系施与僧团,或于僧团地中自然生长,由僧团守护者,皆不可分。绳、索等,若系施与,属于僧团者,亦不可分。竹,应取其粗细如针杆者。草,除已为“等”字所摄之文闍草、芦苇与灯心草等,其余任何草皆属之。叶,八指量之空白贝叶,是为粗重物。“本色”者,谓自然生成之色。“五色”者,指红、白等五色。石灰、雌黄等,亦随“土”一并被摄。“雌黄等”,其“等”字摄雄黄、天然朱砂、朱砂等。“施与”者,谓施与僧团者。“于彼处生”者,谓在僧团地中所生者。“绳、索等”,即由线、马尼拉麻、巴迦草纤维、椰壳纤维、皮革所制之绳与索等。其“等”字,亦摄以马尼拉麻、巴迦草纤维等搓捻而成之单股绳。然应知,于第四类中,凡此所列之外者,皆为可分。应连带说明:若为僧团之需,或为塔庙之需而作者,则事竣之后亦可分。

326-8因前三类纯为粗重物,故先予搁置;为抉择第四类中的粗重物与非粗重物,始说“藤”等。其连接方式为:藤,乃至半臂量者;竹,乃至八指长者;草等,乃至一把量者;乃至一片叶;土,无论本色或五色,乃至多罗叶量者;石灰,乃至多罗叶量者;雌黄等,乃至多罗叶量者。凡此种种,若系施与僧团,或于僧团地中自然生长,由僧团守护者,皆不可分。施与之绳、系带等,凡属僧团者,亦不可分。竹,于粗细上,可取如针杆者。草,除已为“等”字所摄之文闍草、芒草与灯心草等,其余任何草皆属之。叶,八指量之空白贝叶,是为粗重物。本色,即自然生成之色。五色,谓红、白等五种色。石灰、雌黄等,已为“土”字所摄。雌黄等,其“等”字摄红砷、天然朱砂、朱砂等。施与之物,即施与僧团者。于彼处自然产生者,即在僧团地中所生者。绳、系带等,即由线、马尼拉麻、巴迦草、椰壳纤维、皮革所制之绳与系带等。其“等”字,亦摄以马尼拉麻、巴迦草等搓捻而成之单股绳。然应知,于此第四类中,除上所举外,其余皆为可分。应连带说明:若为僧团之需,或为塔庙之需而作者,则事竣之后亦可分。

329于金属器具中,凡适合比丘者,如钵等;或未完成与未制作之金属器具;以及足取器、瓶,皆为可分,应做如是连接。“钵等”,指铁钵、铁匙、赤铜匙、眼药棒、耳垢刮、针、贝叶针、小铃、小钩、钥匙、锣等。“未完成”,指尚未完工者。“未作”,指完全未着手者。“足取器”,指锡兰岛所行用之足取器。“足”,意谓四分之一,约为五那利摩揭陀量。须知,此摩揭陀一那利,不足五帕萨他。同理,小壶与油器亦属可分。斧,若非用于截断齿木、甘蔗或其他粗重活计者,则此属可分。扫帚柄与掘地器,无柄而仅有果量,可纳入小袋而持行者,此亦属可分。在锡匠器具中,锡刀;在金匠器具中,金刀;在革匠器具中,裁皮小刀;在理发师与裁缝匠的器具中,除大剪刀、大钳及大铃外,一切皆属可分之物。钥匙亦然。应知反之,即属金属器具中之不可分者。

330以“于竹中”等,显示木制器具。然应知,以木制器具总摄,一切木、竹、皮革、鞋履等制品。“伞柄与伞骨”,此为并列复合词。“鞋之杆”,即用于鞋履的杆。

331“允许的斧柄”,即被允许的斧子的柄。“阿兰若座、角等”:以“等”字还摄取了眼药棒、伞、拳叶、鞋、法器、足取器、不过量的余甘子瓢、余甘子罐、葫芦瓢、葫芦罐、角瓢。

332除前所说之外,木制器具中其余为重物。陶制的足罐是可分的,应如此连接。“足罐”即容量足以容纳脚的罐。以此标示陶制器具,因此钵、盘、水瓶等是可分的,所说之外者是不可分的。

333-4重物应可与重物及不动产交换,不动产亦应与不动产交换,应如此配合理解。“重物”即指床、椅等物。“不动产”即指园林等前二类。“如是作已而受用”的意思是:如此交换之后,受用由此得来的净物,这是它的含义;此处tuṃ词缀表示规定。“以增益业取蔓等”一句亦应相应配合。“增益业”指平等、超额或等值的增益业。“余”则指前三种类别。

不可分配物解说之注释结束。

四十一、杂项解说的注释

335在有门扇、门臼和门栓的地方,白天躺着的人应当关上可转动的门,这是应有的配合。“门及门扇”即指门扇,以省略中间词的方式构词,或者单用“扇”字即指门柱;“连同门扇”也就是有门扇之处。下有门臼,上有门栓,“连同门臼门栓”则构成复合词。在这样的地方,应知是以围墙等围绕,故称“围绕”。其高度达到足以容身躺卧即可,按前面所说方式,他们是这么认定的。“卧者”指脚离地面而卧的人。“可转”指能通过关、开而从此向彼转动。“门”乃至布帘门也算在内。“应关”指最少应关到连头也无法伸入的程度,即是说应当关好。

336“作意亦”是指“他将会守护”这样的作意也算在内。以“亦”字还并摄了说“守护门”这样的言语。“在自力范围内,除彼方式外”的意思是:在自己能力所及之处;然而,在众人往来之处,门即使关了也无法保持关闭状态,没有门的人会翻墙而行的这类精舍,则没有关闭的义务。或者,在自己能力所及的范围内,不是夜叉等造成的情况——因为会被他们捉走,以及闭门而卧的情况并不存在,所以说是自力范围内。当这一条件成立时,前面所说的关门、关闭、作意、行为、言语所摄的方式,这就是它的含义。

337所谓“宝物”,指珍珠等十种。其中,除水晶之外,一切宝石、琉璃、红宝石、玛瑙——无论已洗未洗、已穿孔未穿孔——皆不可触碰;玻璃宝及饮水螺,无论已洗未洗,皆可触碰;石材若洗净、穿孔并与金一同煎煮,呈绿豆色者,则不可触碰。佛塔守护者,仅允许在黄金所造塔中清除垃圾。铜等归于金类。“女人像”,乃至用面粉所造的女人像,亦不可触碰。“谷物”,乃至生于其处、于路上铺展的七种谷物亦然。其他以嬉戏方式而非供养方式得来的果物,如棕榈果等,亦不可触碰;若铺展开来则不应踏行而过,无路时应决意造路而行。

338“用糖蜜油或水油”:指以蜜蜡、树脂等任何物与油混和的摩石,以及用水混和的油。“用扇或用手为扇”:扇即如扇状之物;以手指行扇动之事,手即名为扇,故称手扇;象牙所造等任何扇与手扇,此为并列复合词。“应使坐下”:指刮平后请其就坐。

339“不应共用一覆具或一敷具而卧,不应共一床而卧”——这是将戒条连接起来。“共一覆具、共一敷具,他们有此”,这是对词语的解析。“不应同睡”即不应躺卧。“亦不应于一钵中食”——应如此连接理解。

340「以人的标准指八指」:凡具有八指者,再加上超过的部分,便总称为八指,此为复合词。「不应食摩揭陀所生之蒜」:不应食用于摩揭陀国所生的余甘子蒜,此为连接。「非无病」:即非病者。

341「以低劣或殊胜」:以种姓等之殊胜或低劣、或直接、或借他名而戏说,则成恶说,此为连接。「以种姓等」:指种姓、名、姓氏、业、工巧、病、相、烦恼、罪、骂詈。「殊胜」:即以这些种姓等中的殊胜者,无论已受具足戒或未受具足戒。「戏说」:出于嬉笑、嘲弄的意图。「或直接」:如说『你是旃陀罗』等。「或以他名」:如说『这里有某些旃陀罗』等。

342「长指甲」:指超过指肉的量度。「长发」:指超过两指。即使不长,从两个月起,哪怕超过一日亦不被允许。「长鼻毛」:指从鼻孔露出。「二十之磨光」:即二十指甲的磨光。「于狭窄处」:指在两腋下及大小便处,不得除毛,应如此连接。「不得」:即不应做这些磨光等事,或为『得』字之否定。然而因病缘,在狭窄处除毛是许可的。

343“不应如其长幼而妨碍僧团指定或僧团所有的坐卧具”,这是此处(与上下文)的连接。“僧团指定”是指为僧团而指定、为僧团而作的意思。“如其长幼”即依长老的次第,谁为长老便依谁。“不应妨碍”是指不应阻止。“湿足”是指踩踏之处有水显现。“坐卧具”是指床、椅等,用这个词也标示了已作围护的地方。“同样,以洗足或着鞋的方式”,这是连接。“洗足”是指仅限于洗足后应当踩踏之处。“洗足者的踩踏”,这是一个作用限定复合词。然而,如果那里的居住者即使未洗足也使用(坐卧具),这样的使用是允许的。“同样”的意思是不踩踏已围护之地或住所。

344“僧伽梨”者,指已经决意的僧伽梨。“盘腿坐”者,是握持双足,盘坐为座,如此为之,乃“盘腿坐”一词的词根形态。“不应盘腿坐于寺院中及俗家中”,这是其意趣。“已作装饰的墙壁等”,此为连接。“已作装饰”是指以白色或彩绘所做的装饰。“等”字包括门、窗等。“不靠背”是指不以衣服等遮覆,而不应倚靠。“不不漱口”并非不漱口,而是应当漱口,这是其义,两个否定词表达肯定之义。“有”字,用以显示在没有水的情况下无罪。

345“不如法的承受”是指比丘、沙弥承受不如法之物时。“达瓦”是不变词,意为以游戏的心态。“投掷石块”是指哪怕用手或用小石子投掷。“于同类教诫及发露时,是恶作”,应当这样连接。“同类”是指在事缘上与此罪有相同的部分,这样分析。“及”字则总括了仅仅这样接受等情况。

346“约定”即“我们俩将在此处度过雨安居,一起诵习”等承诺。对约定事后不作,便是违背约定;此处所说“于彼”,是以处格表示缘由。“心清净者”指在说话时,内心生起“我将做”之念的人。“其他人”则指其他心不清净者。

347“事务”是说,当有取干柴等事务时,才可攀爬约一人高的高度——这是上下文间的关联。“在危难时”指遇见猛兽等时候。

348“无滤水器”这句话,需结合上下文理解。“路程”指以最低限度计算的半由旬路程。如果没有滤水器或如法的滤水器具,则应当决意用僧伽梨衣的一角。“向乞求者”意指向他人乞求滤水器的人。

349“‘因病缘,除余肢及自杀外,恶作’——这是语句的连接。‘余肢’:指对除生殖器外的耳、鼻等其余身体部分的断除。‘自杀’:指以断食等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

350以毛笔所绘的男女等图像,以及在布帛、木板等上所绘制的图像与布帛,这些即是色——此为复合词。至于本生故事等,可令他人绘制。花鬘等制作,则可亲手制作。文句应连接为:‘在园林、阿兰若、房舍中进食者,不应令起立。’其中,园林即名为寺院的园地;阿兰若;以及建于村落间的房舍——这是并列复合词。按正常语序本应说‘在园林……乃至……房舍中’,但为配合偈颂韵律,将e音改为a音而说。然而,若已备好处所,并说‘请进’,则应进入并坐下。

351「雄性所配的车乘,以及轿舆、手推车、吊床,病者允许乘坐」——此为连结。「雄性所配」者,指配有马、牛等雄性动物或男子,非配有母畜;然而驾车者,无论是女人或男子,皆可。手推车亦同此理。「车乘」者,指战车、货车等。「轿舆」者,指座椅轿舆,即座椅车乘之义。「吊床」者,指摇篮。「病者」者,此处所谓病者,不应理解为仅有些许头痛等轻微不适,而应理解为不能不借车乘而行走的那种情况。确实如此,世尊在允许车乘时,在憍萨罗诸国中,为了礼见世尊而前往舍卫城的某位病比丘,因不能行走而坐在某棵树下,世尊从人们那里得知此事后,对他说「来吧,尊者,我们走吧」,他回答「贤友,我不去,我病了」——在此事缘中(大品253)允许了车乘。而那位比丘如此说话,可知他所指的病是能够导致行走中断的病,因为所欲达成之义已经实现而中断了;再者,注疏师在为鞋履设定一个界限时,在注疏中(大品注256)说「病比丘着鞋履,此处所谓病者,指不能不着鞋履而进入村落者」。因此,此处应得出结论:唯有如前所说的病者才是病者。

352「嬉戏而作」,指为了嬉戏而作。「他人之」,乃至对恶戒者也是如此。「奉承」,例如以「我将施钵」「我将施衣」等言语讨好。

353语当连为「展开后不应展示」。那些比丘尼。

354「教诫」者,比丘尼们于第十三日或第十四日前来询问布萨日后,比丘告知「十四日」等;她们再于布萨日聚集,为教诫而请求前往;将此禀告诵出巴帝摩卡者,由他作出决定后,应在翌日带回——不知此事的愚者、如此不能胜任者、病者,以及欲于翌日前往者、可前往者,除这些之外,其他人不作接受与带回是不许可的,因此说「不接受者」等。

355「顺世论」是指与无益之因相关联的外道典籍,「畜生明」亦以此为代表。「不应说」即不应向他人宣说,由此也禁止了自行学习。顺世论与畜生明能增长贪、嗔、痴,为佛陀等所呵斥,它们背弃天界与解脱,走向旁门左道,如同戏剧、舞蹈等一切俗艺。若有人随顺这些教说或已通达律藏教法,则应予以重罚;即从律理而言,亦当将其摄入——应如此了知。此乃我等上座的教诫。所谓「铜盘」,是指放置食物后安适进食之处,以黄铜或白银制成,即称为涂油枕垫的盘子,放置于该处。

356「披覆与穿着」:在家人以象鼻等方式披覆与穿着,「其披覆之穿着」是动作特征复合词。「不应披覆如在家人的披覆穿着」,即不应仿效在家人的披覆与穿着方式——这是文句的连接。「不应缠裹而穿」:不应如同摔跤者、工匠等那样束腰而穿。这样的穿着方式,即使是病者或行路者也不允许。此外,行路时将衣角或两角提起搭在下衣上,同样不被允许。不如此披覆、不如此穿着,而应披覆毫无变形、圆整的衣,以覆盖三圆的方式整圆地穿着;如果不这样披覆、不这样穿着,或在寺院、村落间的房舍中,以无恭敬心作任何变形,则犯恶作。「林」即森林。「不应使毁坏」:不应以「愿一切资具毁坏」的心,或是以嬉戏的意图而作毁坏。

357「不应使增长,不向非亲戚且已拒绝者乞求」——这是文句的连接。所谓「他人」,即使是对同法者也一样。「食用几日后」——此语应连接。「再」是不变词。

358358. 无论知或不知持杖者,而为彼乞求守护,于受罚者,杖即为其颈,这是连结。「持杖者」是由「执杖」派生而来,即执杖的意思。「为其」,是指关于过去或未来,例如说:「在我们寺院中,某某与某某做了此事」,或「将要做」。「乞求」,是指在官吏处有所乞求。「受罚者」,当他们执杖时,该杖便成为乞求比丘之颈,也就是负债的意思。然而当官吏问「是谁」时,应当说:「我们不可以说出是谁,你们应当自己知道。我们只是乞求守护,请给我们那个,并让我取回被夺之物。」如此不指名而告知,这是许可的。「波罗夷等」,即波罗夷、偷兰遮、恶作。

359

搬运资具时,

若说「贼!贼!」

“为他们不利而执取”的意思。

应读作“执取”。如此则与“搬运者们”这一复数形式相合。当搬运资具的人们呼喊“贼!贼!”时,有人为了对他们不利而执杖,他所执取的量就是那比丘的颈,应如此连结。“搬运者们”,指盗贼们取物而去之时。“他们”,指盗贼们。“执取”,指世俗人的执取。所执取的量,就是那比丘的颈,应当偿还物品,这是此处的含义。

360360. 在围墙外的沟渠中,或在种植稻类、椰子类等的绿色地带,不观察而丢弃残食、粪便、垃圾、尿,犯恶作。这是连接。“于沟渠不观察”一句,以此显示:如果观察后,或在非沟渠处丢弃残食等,则无犯。“稻等”,是指以稻为首的稻米等;“椰子等”,是指以椰子为首的芒果、波罗蜜等;“稻等”与“椰子等”是并列复合词,它们的种植,即由它们所生的稻等乃至种植物。“绿色处”,即在绿色之处。“残食”,是指剩余的水、菜渣等。

361即使是与法相应的舞蹈、歌唱和音乐——让人作、教人作、观看已作,以及在别人说“我们作供养”时予以接受,都不允许。这就是这里的关联意义。“即使与法相应”是指,由于与三宝功德相应,至少是以法与福相应者。“舞蹈”,乃至孔雀、鹦鹉、猴等的舞蹈。“歌唱”,乃至歌唱前用嘴唇弄出的齿间之声。“音乐”,乃至用水鼓发出的乐音。“让人作”,指令他人作。“教人作”,指自己作。以拖长音声的方式说法,也不允许。“已作”,指由他人或由任何人所作的。“观看”,以此也包含了不去注视的见,因此也应知其包含“听闻”。站立在内园中观看者,无犯;站立在街道上转头观看者,则有犯。因任何事务而前往某处观看或听闻者,无犯。“接受”,指以说“善哉”来接受。若说“做供养,这很美好”,则是许可的。“或”字是集合之义。

362应将其与“为游戏而建的王宫”等相连接。以彩绘装饰起来的房屋,称为彩绘屋。

363不应以座位阻碍新来者,这是关联。“以座位”,指从座位上。“不应阻碍”,指不应让其起立。不应在热时收藏衣服,此应连接。“不应收藏”,指不应过度收藏。“以重者”,指老师、亲教师。“被驱逐者”,指以“不要进这里”等语被逐出的人。

364364. 应以七种罪或以其他方式,对比丘或近事男背面辱骂,为恶作,应如是连结。「以罪」中的「与」字,用于限定。「以其他方式」中,「确实与」是不变词组合,或单独的「确实」用于限定,意思是:以所说之外的其他方式,如「无信」等。「背面」是不变词,其义为不当面。当面说者,为巴吉帝亚。但以恶语责备而说者,无罪。

365365. 「信施」者,以信施予之物。「衣」以「与」字包摄其余一切,不得使之毁坏、灭失,父母者则允许,此为连结。「亲属的」中,「亦」字表示可能性。

366于别处度过安居,而从别处取份,犯恶作,此为连结。“于别处”者,指在别的精舍。“从别处”者,指从别的精舍。“应归还”者,即于取得之处给予。若所取物品灭失或破损,其责任归于彼,此为连结。被催促而仍不给予者,因其推卸责任,即成为物品的损坏者,此为配释。“被催促”者,指被物主说“请给予”。“他们”者,指于该精舍获得利养的比丘们。

367健康者不应只着内衣与上衣或穿鞋入村,亦不应持用牦牛尾蚊拂——应作如是连接。“内与上”:内衣与上衣,合称“内外衣”。若精舍门户闭锁,可将僧伽梨放下后外出。若是阿兰若比丘,应收于布囊,或隐藏于石洞、树洞等隐蔽处,然后离去。放置内外衣,这便是所开许的方法。“健康”指无病。“蚊拂”即驱蚊拂,以牦牛尾毛制成,此为复合词。

368此处应连接为“从园外”。“从园”指精舍界内的附近范围。“不应持”指无病者不应持用。然而,若有人身体发热、胆汁失调、眼睛虚弱,或因其他疾患,若不持伞便会引发,则在村落或阿兰若中持用伞盖是允许的。“为守护而许”的意思是:雨季时可为了守护僧伽梨而持伞;遭遇野兽、盗贼等危难时,也可为守护自身而持。但单叶伞则在一切处都允许。

369此处应连接为:不应取两端担。“两端担”指于木杖两端系缚担荷之物,此为依主释复合词。“一端担”——“中间”即“间隙”,“一与间隙”为并列复合词,指于杖一端及中间间隙处系缚担荷之物,此为依主释复合词,即一端担,也说为间隙担。“手中有下垂之负担”,此亦是复合词。

370“未作求听”者,此为一多财释复合词:当举罪者说了“请具寿给我求听,我想对您说此事”,如是令作求听后,被举罪者却未作求听。“应举罪”者,是以驱摈、呵责羯磨、出罪为用意而应举罪。在布萨、自恣、停止、随寻问、说法等意趣中,则不需求听羯磨。“清净者”,是以无犯戒之义而为清净者。“无根据”者,即无理由。“如是”者,犯恶作。即使作求听者,也应如是审察后才作:“他所举之罪,究竟是真实还是虚妄?”因为世尊已说:“诸比丘,我允许审察人后作求听。”

371应连接为:不应持有超过八指的床脚,也不应持有高脚床。“常规指”者,即常规之指。应知此为木匠指。“八指”,即那些指为八,超过彼者,成一复合词。“床之脚”者,即床的支撑处,也就是安置床脚的地方。“八指以上高的脚”者,此为多财释复合词。

372“哑者戒等”者,此为复合词:以如哑者般的沉默所称为戒作为其首者,即牛戒等外道之戒。“剃刀物品”,即剃刀便是物品。“先前理发师”,指先前为理发师者,此为被修饰语后置之复合词。

373「手工」:以手所做的工作,即木匠等的工作。「随念」:心意生起的随顺,即‘以如法性向我乞求,我们应当给予此物’——如此随顺心行;随顺彼之乞求即是‘随彼’,由此所得的任何物品,皆可取用——这是文义衔接之意。「从工作中出来」:即从工作中出离,指残食等。应作如下衔接:即使不向彼乞求,也可令人取来。「令取来」:从阿兰若取来。「他人之物」:木材、草、稻草等属于他人的物品。

374应这样连接:在家众布施了多少,守护者施与时即可取用;僧团与塔寺的所属物,则按规定限度取用。「给予」:守护者施与诸比丘。「可取」:即可取用那么多。「僧团、塔寺的所属物」:当受雇的守护者施与时,指僧团与塔寺的所属物。「按规定限度」:不超越僧团允许他们的限度,即‘每日可食用这么多’,不超越这一限度。因为对于僧团之物和塔寺之物,由净人取来守护后,施与时实无限度。

375「以身语二者犯罪」:这是依多数情况而说的,因为在犯行淫波罗夷时,对于接受的一方,有由‘无作’而生起罪的可能性。‘以六种’:应连接为——以称为‘罪生起之因’的六种生起方式而犯戒。因为一切戒罪有六种生起:由身、由语、由身语、由身心、由语心、由身语心。其中,前三种是无心,后三种是有心。

单一型生起有三种,二合生起有五种;

三合生起有两种,六合生起有一种。

其中,由第四、第五、第六生起,故单一型生起有三种。由第一与第四、第二与第五、第三与第六、第四与第六、第五与第六生起,故二合生起有五种。由前三者与后三者生起,故三合生起有两种。由第一、第三、第四、第六,以及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生起,故四合生起有两种。由六者全部生起,故六合生起有一种。应串联为:‘无惭者’乃至‘有想者’,以此六者而有犯戒的可能。凡是故意犯戒、覆藏罪、行非道者,称为无惭之人。‘无惭’、‘无知’、‘疑虑性’与‘为疑虑所制伏’为并列复合词。存在义的接尾词。

其中,明知非法而故意违越者,这是由无惭而犯。愚钝暗昧,不知应作与不应作,行不应行、舍所应作者,这是由无知而犯。关于如法与非法生起疑虑时,未咨询持律者便加以违越者,这是由疑虑性而犯。念之漂荡,即念之混乱,因念之漂荡而有共宿、离三衣等犯。法与非法,即是法或非法,对此法或非法生起之想,因彼有此想,故称‘有法非法想者’,彼之状态故加tā后缀。或脱落ya而说成‘想者’,或以所作之抽象意义而说。他们依次与‘于非法’等相应。其中,食用熊肉而以为是猪肉,于非时生有时想而食者,此人于非法起法想而犯。食用猪肉而以为是熊肉,于时生非时想而食者,此人于法起非法想而犯。

376由无惭与无知,以身业、语业覆藏罪——这是句子的连接。‘相’者,指改变相状的因缘。于相、于僧团、于众、于一者,出罪共有四种方式,这是余下的含义。

377‘二资具’者,指衣与团食。‘迂说、明示、表白’者,这些仅是言说方式。然而,应知晓伴随之暗示行为也摄在此中。其中,以间接方式说,为迂说。不直接明说,而令对方领会己意的暗示,为明示。针对资具,令对方明白己意的表达,为表白。作暗示的行为,为暗示行为。‘第三’者,指住所。‘余’者,指病者资具。

378【378】“对于五种同法者,死后的布施不成立”,此处说明关联。“死后的布施”,是指以“我死后,我的财物归属于戒师”等说法,在自己身故后所作的布施。“彼”是指死后所施的衣等物,此物唯归僧团所有,不归比丘个人,这是此处的意趣所在。“但对于在家人”,则是指在家人死后的布施。此处取受布施的特征如下:当面以“我给你此物”等言词,或不当面以“我施与某某某”等言词所作之施,即已是施。若说“你取此物”,对方答“我取”,则为善施、善取。若说“作为你的财物”“成为你的财物”“令作为你的财物”,对方答“作为我的财物”“成为我的财物”“我将作为我的财物”,则为不善施、不善取。然而,若说“作为你的财物”时,对方答“善哉,尊者,我取”而取之,则为善取。

379【379】“若比丘或沙弥在比丘尼的住处或精舍中命终”,以下说明其余情况:在那里,对于两者的财物,比丘僧团即是继承者和主人。“其余亦”,是指对于比丘尼、在学尼、沙弥尼的其余财物亦是如此。“此规则”是说,若他们在比丘们的精舍中命终,他们的财物唯以比丘尼僧团为继承者,这就是规则,此为义理。

380【380】“携此物施与某某”而施之物,在未到达对方手中之前,仍属于前者,即属于派遣者,此为义理。“我施”是指以“我施与某某某”的方式所施之物,则唯属于后者,即被派遣者,成为其财物,此为义理。“知晓此规定”,是说知晓“依照所说规则,这些即是物主”这一方式后,而取用信任物或决意死者衣,此为关联。“信任物”是指在诸物主尚在世时,以信任而取用其物。“决意死者衣”则是在他们死后,若其处无其他比丘,则应决意“此物归我”而决意死者之衣。未曾施与他人而置于远处的亡者资具,于各处唯归僧团所有。比丘命终时,其钵与衣,僧团为物主。然而,看护病者多有助益,僧团应将三衣与钵施予看护病者。在那里的轻物、轻资具,应由现前僧团分配。在那里的重物、重资具,对于已来及未来的四方僧团,不得分配、不得破坏。所谓看护病者,无论在家或出家,乃至女人,皆应得份额。若有多人齐心合力共同看护,则应给予所有人等额份额。然而,对于其中有特别尽心看护者,则应给予特别份额。

381于“铜器”中,除武器外,一切皆许——应如这些而连接。“武器”者,即兵器。“鞋与可行走的卧榻”是并列复合词。于“陶制品”中,除制作物与陶工作坊外,一切皆许——应如此连接;一切陶制小屋与陶工作坊唯属施主所有。

杂项解说的注释已结束。

四十二、说示解说的注释

382现在,为了以开示范例的方式教导前面未说的某些学处,而说「舍弃」等。比丘身份的舍弃,即是巴拉基咖的开示,这是连接。「以此而有」者为「身份」,即言语生起之因,比丘的身份即比丘一词生起之因,即比丘的职责、比丘身份,其。「说示」者,发声、宣说,从宣说而显示即说示。如说「覆盖者被雨淋,敞开者不被雨淋」。但此处,舍弃比丘身份本身即名为巴拉基咖的显示,名为巴拉基咖的说示。因说「若」,故说「彼」为适当,然而或取一切等所说者的性,或期待将说者,故期待将说的说示而说「彼」。「如」者,以何方式,如「覆盖知而犯」等所说,如所说,以彼。「不超越所说」者,应以不变化词的方式理解义理。此处亦,唯以不超越重罪的出罪而有显示说示,故说「出罪即重罪说示」。

383【383】现在关联应说之事而说「如是」。「对于一人」者,对于一位比丘。

384“于你们之处”:在你们的附近、近处。“我告示”:我说明、我宣示。“你应防护”:你应自制,意思是安住于防护之中。

385“舍弃之后”:了知单数或复数的状态、已存放或未存放的状态后,说“尊者,这是我的衣”等语而舍弃。“由彼”:指那位被舍弃衣的人。应连接为:应将这件被舍弃的衣,说“我以此……给与”而给与。应以“此衣已超过十日”等语来连接。

386“衣”:指依三衣受持之法而受持的僧伽梨等中的任何一件衣。“已离别”:指与衣离别而住。

「非时衣」者:于咖提那衣未展开时,除安居最后月外,于其余十一月中生起者;于咖提那衣已展开时,除该月及冬季四月外,于其余七月中生起者;纵在适时内,由僧团指定为「此是非时衣」,或对单个人指定而施与「此给予你」者,亦为非时衣。其余则为时衣。「过月」者:非时衣生起时,为令不足者得圆满,若僧团或大众有所期待,可保留一月;已过此月者,即名过月。

「旧衣」者,乃至仅作头巾而卧用之衣。「衣」者,指六种衣中任何一种可作说净者。此规则适用于一切随后将说的与衣相应之学处。

「除交换物外」者,谓除有交换物外,纵使仅以一片诃梨勒果作为交换物,亦不可无交换物。

「居家者」:在比丘中,指未出家者。「除时」:指失衣、衣被夺之时。然而,若失衣者自行折取枝叶或以树皮等蔽体,尚为许可,何况乞求。「衣被乞得」是承接前后之语。「何」者:即说「非亲里」等。

「过此」:指超过所说之量。失衣比丘以身或语求乞并被施与衣之后,若三衣俱失,可受取两件;若两衣失,可受取一件。惯常穿着僧伽梨与上衣者,若两件俱失,应受取两件;若一件失,应受取一件。若仅有一衣者,当彼衣失坏时,可受取两件。

「未施与」:指居士或居士女未曾施与。「分配」:出于对精美的欲求,从最初认定的根本增广,而以「长或」等方式显示特别之分配,此为额外规定。

「非亲里居家者」,以复数形式说,仅此与前者有别。

「促请」是指以「具寿,我需要衣」的方式促成。「站立」是指以身站立促成。当国王等所派遣的使者将衣资交到执事者手中时,允许三次促请,站立则为促请的两倍。因此,若只促请而不站立,可得六次促请;若只站立而不促请,可得十二次站立;若两者皆作,则每一次促请应减去两次站立。

它们既是纯净的,又是黑色的,或因种类,或因染色。

「称」:这是指希望用四种称来制作的意思。然而从义理上,当想用若干羊毛来制作时,应从中取两份黑色、一份白色、一份杂色。所谓「称」,就是百巴拉。所谓「杂色」,就是褐色。应连接理解为:「令我制作此敷具」。

「三由旬为限」:应从业用中性词之义理解为「从取得处起,三由旬为其逾越的限度」。「已逾越」:即使是以线穿系之物——除了随身携带的行李——乃至为治疗风病而塞入耳孔中的东西,也已算逾越。

387-9「舍弃后」:依所说方式舍弃物品之后。「然后」:开示之后。应当这样连接:告知在家人「你应知此」。「彼」:指园民等在家人。应当这样连接:若他说「我应以此带来何物?」。「若说」:如果他这样说。「不说此」:未说「拿来此」,则应连接为:对诸比丘说如法的油等。「等」字因连音而有鼻音。应当这样连接:以彼物交换后,他带回了如法之物。「以彼」:以应舍弃之物。应当这样连接:除去这两种——即受取金银与用金银交易——之后,得以用其余物来受用。「受用」:受用那些物品。「从彼」:从交换所得的如法物。「以他」:乃至通过园民。「他们」:指所说的那两种。

390应理解为“乃至从彼所生之树荫”。“从彼所生”者:以所舍之物购得之园中,其树荫从彼所生,故为‘从彼生起’之复合词。“从初之三种敷具”者:于初时,即蚕丝敷具、纯黑敷具、二分敷具此三种敷具。

391“若如是不得”者:如是交换后,若不得能作净者,应告知该在家人:‘请舍弃此物。’如是,若不得舍弃金银之在家人,应理解为“可由被认可之比丘舍弃”。“被认可”者:以‘不因爱欲而行’等所说,具足五支,经由舍弃金银之认可而被认可之比丘。

392“这些”者:所接受之金银。“第二次得钵”者:应理解为“当少于五种缀时,所告知之钵,可于僧团中说明。”“说”者:以‘尊者,我接受了金银’等语而说。应理解为“其余所应舍之物,可于僧团中、于一人前、于众中说明。”“以他语亦得说”者:不仅以圣典语,以僧伽罗语等亦得舍弃之义。

393「种种」者,依衣等如法物品而有多种。买是取得,卖是施与。买与卖,即谓之买卖。

「以未满五缀」者,即钵之五缀未满者;此处为表示如此状态之工具格。然而,无论如何,若钵未满五缀,或虽有五缀之位而未缀者,彼钵即非如法之钵,可向他人请求另一钵。

394「令同意后」者,即以词句分别中所说之白二甘马令同意后。「僧团之钵端」者:以“端”字,取钵中最末端之下劣钵;说明所舍钵之现存功德后,令长老取,再令长老之钵由第二长老取,以此方便令取乃至僧团中最下座者,于彼集会僧团之诸钵中,最末后之钵即是此钵。「其」者,已作舍弃之比丘。「令给与」者,应由被同意取钵者令给与。

395「药」者,指酥等七日药——无论是否如法作药而受用,皆得此名。

热季最后月的前半月,是求取作衣之时节(「田」);后半月,是完成求衣而安住之时节(「田」);雨季四月,连同决意受持,亦通四人作衣之时节(「田」)。如是,此五月名为「腹时」,其余七月名为「背时」。若于「背时」求取衣者,犯舍堕;即于「腹时」,若过半月仍持用者,亦犯舍堕。由此故说「过月于其余」。

「自己给与后」者,指期待对方回报以承事服务等,而自行给与之后。「未断」者,指见对方不作服务,随此想而未明言断绝关系。若比丘截取另一比丘除衣外的其余资具,或截取未达上者的任何资具,犯恶作。若对方已舍弃、已成所赠之物,己无「此为我物」之想而截取者,应按物品价值治罚。

“分别”者,即“应作长、应作宽”等额外规定。

“急施衣”者,谓因行者、病者、怀孕者、新产者、信者中任何一者,从自恣月白分第五日起,以“将施与雨安居者”为名而施的紧急衣。此急施衣,若咖提那衣尚未敷展时,衣时乃一个又十一日之月;若咖提那衣已敷展时,衣时为五个又十一日之月。若超过此限,则犯舍堕。故说“超越衣时”。“时”与“期”,即衣时之义。

往有恐怖、有危险的阿兰若住处入雨安居而住的比丘,于三衣中取一衣,在初期安居后,于大自恣时已自恣,又逢迦提月,其住处具有五百弓射程之量、且具危险与恐怖,如是四缘具足时,可将该衣存放于村落中,若有因缘,最多离衣住六夜。若超出此夜限而离住,则犯舍堕。故说“超过六夜”等义。

“知”者,指正在了知者。

396“在初”者,犹如于第一舍堕中。

397比丘尼进入村落之后,从他人手中接受嚼食等;比丘们在俗家受食时,有比丘尼以“这里给糕饼、这里给汤”等方式劝请却不拒绝;在应学者认可的俗家中,先前未受邀请便接受嚼食等;住在有怖畏的阿兰若住处者,事先未告知而接受嚼食等——这些都称为应悔过的罪类。因此说“应呵责”等。

398“不应告知者”等:“不应告知”在此处为业。波罗夷与桑喀地谢沙,名为不应告知者。所谓“非罪即无罪”,即指此。已作告知,名为已告知。“不应与异住者、界外住者告知”,这是句子的连结。如此,不应以四众或五众告知,不应以心告知,不应对不清净者告知,不应以“种种”为“一”而告知。“以心”是指仅以心意。“异”是指把众多罪说成“一”。然而,将一罪说为“众多”则是允许的。

说示解说的注释已结束。

与欲解说的注释

399“羯磨时至”者,指布萨等羯磨的时机成熟、恰当、相应之时。“僧团集合”者,指四人以上僧团同聚一处。在此之中,连同持欲者一起,也应视为四人以上。

400为说明授与欲等的方法,故说“一”等。“前往”是指:先揭示现存的罪过后,再从其后方前往。“授与欲”者:在将要述及的三种情形中,即使有一位比丘在外行布萨后才来,也应授与欲;若因某事故前往集会处,却不能成就身和合者,则应藉由给与清净而授与欲。

402问:“两者俱授有何作用?”答:“清净”等语。由给与清净,使僧团与己皆成就布萨,这是句中的连结。清净即是清净,那是给与清净,以此。然而,若仅仅给与清净本身即可名为布萨羯磨,那么给与清净又如何成就自己及僧团的布萨呢?答:因为由给与清净所成就的如法羯磨性,亦成就了僧团的布萨。

在这里,若于四人中取得一人的欲清净后,三人作清净布萨;或于三人中取得一人的欲清净后,二人诵巴帝摩卡——这是非法、别众的布萨羯磨。若四人作清净布萨,或三人、二人诵巴帝摩卡——这是非法、和合。若于四人中取得一人后,三人诵巴帝摩卡;或于三人中取得一人后,二人作清净布萨——这是如法、别众。若四人集会后诵巴帝摩卡,三人作清净布萨,二人互相作清净布萨——这是如法、和合。在自恣羯磨中也是如此:若于五人中取得一人的自恣后,四人除去僧白而自恣;或于四人、三人中取得一人的自恣后,三人或二人除去僧白而自恣——这是非法、别众的自恣羯磨等,如前所述。“障碍其余羯磨”是指障碍其余僧团事务,因未达意趣,这便是此处之意趣。

403“二者”,即举行布萨以及其余的事务。“自己不应行”应与此句相连。

404“应携带”,如前所说,应携带清净欲或此欲清净。“不应辗转携带”,意为不应辗转传递。何以如此?因此说“辗转携带”等。“由彼”,即由最初受持欲清净者。“辗转携带”,譬如猫链,第一环能到达第二环,不能到达第三环;同样,只能传至第二人,无法到达第三人。另有传本作“辗转携带的欲清净不至”。

405“一切威仪”,即“偏袒一肩衣”等一切威仪。

406“他到来、告知后,应向僧团自恣”——应当如此连接。“然后”表紧接之义。“来者”指受取自恣而来的比丘。“告知后”指向比丘僧团告知之后。“如是”即按将说之次第。

407-8“受取后,携带者”——应当如此连接。“未携带”意为未被携带。“携带者到达僧团后应如是”,即成为已携带,应当如此连接。“应如是”指应成为离去等状态。

409“到达僧团后,若放逸或睡眠而未告知,则无罪”——应当如此连接。“与”字将携带欲清净总摄在内。

与欲解说的注释已结束。

四十四、布萨解说的注释

410所谓“二布萨”,是依方便施设而说的。然而,若依日数来说,布萨有三种:十四日布萨、十五日布萨与和合布萨。其中,在冬、夏、雨三季的第三和第七个半月,各作两次十四日布萨,共成六次;其余皆为十五日布萨。如此,一年之中有二十四次布萨,这是世间通行的常法。不过,根据“客比丘应随顺住众”等语,当有这样的因缘时,也可在其他十四日举行布萨。

411“经诵唯属僧团”——这是文句上的连接。“决意与彼布萨”为持业释。“其余”是指两人或三人。以“二”等语,依日期分,有十四日、十五日、和合布萨;依作法方式分,有经诵、决意、清净;依人分,有僧团布萨、众布萨、个人布萨。如此,共显示出九种布萨。

412所谓“前行事”——

「欲清净、宣告时节、比丘计数及教诫;

这些便是布萨的‘前行事’。」(《大篇注》168)——

如诸注疏师所说,于前行作法之后,应当行此前行事。

「前行事务」者——

「扫帚、灯、水与座位;

这些是布萨的前行事务,故称为前行事务。」(《大品注释》168)

如是注疏师们自己所说,于一切最初应作之前行事务。「适时」者,由于布萨等四支之具足而到达时节,故为适时;适时即是适宜。何为彼?即布萨等羯磨。然彼由四支所摄。如注疏师所说——

布萨,及一切堪任羯磨的比丘,

同分罪亦不存在;

应摈除之人不在其中,

即称为‘合宜’。”(《大篇注》168)

“已召集”者,即正确地召集、令其运行之义。“彼”者,指经诵。“五种”者,即因缘诵、波罗夷诵、桑喀地谢沙诵、不定诵、广诵,如此为五种。

413「无障碍」者,即在所说的十种障碍——王障、贼障、火障、水障、人障、非人障、猛兽障、爬虫障、命障、梵行障——中,无任何障碍。「简略地」者,即不广说。因言「于此二或三诵处清晰时,长老即为主」,故不诵亦可,此是连接。「于此」者,于五诵中。「不诵」者,长老未广诵时、或不熟练时。「可」者,简略地诵亦可。由此可知,任何诵者不诵亦可。为显示二诵进行时,于主事之外无更多应诵者,故说「三」。以「长老即为主」等阐明此义:二诵完整清晰时,巴帝摩卡依止长老;然若连此些许清晰亦不能作,则应依止聪慧比丘,故应自诵,或请他人诵。

414「诵时若来」,应与「相等或少数」连接。「诵时」者,即当住处比丘正在诵巴帝摩卡时。「相等或少数」者,即与住处比丘相等或更少的客比丘。「应听余分」者,以此显示,即便至此程度,布萨亦已成就。

415「仅已诵」者,即已诵则仅只是已诵。「而已」一词,为限定之义。「全体或一部起立时,若相等或少数者来」,此为连接。「全体」者,即全部集会。「应于他们前作清净」者,即那些客比丘应于住处比丘近处,行清净布萨之义。「若众多」,应与「于一切方便中作前行」连接。「方便」者,即所开许者;其余听许、清净、布萨之规定,这些一切皆为方便,即一切方便。于他们中。「再诵」者,即应再诵巴帝摩卡。

416「其他者」,指客比丘。「其他」即十四日。此处,那些行十五日布萨的比丘,他们过去的布萨并未在十四日举行,应当这样了知。此中的意趣是:当有这样的因缘时,由于他们已在十四日举行了布萨,而当如前所说的第三、第七个半月的十四日到来时,本应作十三日或十四日的布萨,却因那天并非布萨日而没有举行,所以那十四日便成了十五日。「相等、不足、其他」中,「其他」指客比丘。「随从前者」的意思是:当旧住比丘作前行法时宣布「今日布萨是十五日」,便随从旧住比丘。「若此处多」,即如果客比丘人数众多。「前者」,指旧住比丘。「随从他们」,即当那些客比丘作前行法时宣布「今日布萨是十四日」,便随从他们。「其余者亦然」,在客比丘的十五日布萨时也是如此。「此法」,即「客比丘十五日,其他者若其他」等,正是此法。但应注意,那些行十五日布萨的比丘,或是从外地而来,或是过去的布萨未在十四日举行,应当这样了知。

417由于过去的布萨在十四日举行,十五日的布萨便于十四日举行,因此十五日成为旧住比丘的初一日,故说「住处者的初一日」。「其他者」,指客比丘。「布萨」,指十五日布萨。「相等少者」,指与自己人数相等或较少的客比丘。「根本处」,指旧住比丘。「随意给与」,即随他们自己的意愿给与身和合。

418「若不给与」,意思是如果旧住比丘不给与身和合。然而,对于这些旧住比丘来说,由于昨天已经举行了布萨,今天便不再有布萨之事。应将文句会合为「在众多客比丘不愿时,应给与身和合」。「众多」,即客比丘人数众多时。「或出外」,意思是旧住比丘僧众或者应出至界外。

419「应诵经」:意指对于名为巴帝摩卡的经,应勤加诵出。

420「扫地……乃至……敷设水与座」:与「若被大长老派遣,有能力者却不照此而行」相连接。「有能力」指无病者。「如是」指结犯恶作。若无座位,至少应让人准备适当的树枝断片而敷设。若无油,亦应在瓦片上燃火。

421-3「敷设水与座后」:即备妥饮用水、洗手水及座位后。「僧团白」:即下文将述的、应由僧团施设的白。「彼」指其余两位比丘。「以完成前行」为一复合词,意为「前行已完成者」,即上衣一肩披等前行已完毕者。「新学比丘对他们如是说」与此相连。「彼」指其余二者。

424「应作」:完成了应作之事,成办了前行等事之后,新比丘便如此行持,此为连结。

427「于彼处」:在各别寺院中,各取清净之后,此为连结。「各各」:此处是表示分别的重复。「分别」:意即希望以行为、功德或事物等不同方面而遍及。然而在此,依名为「取欲清净」的行为,欲遍及、连结四人中、三人中、二人中的各别个体,故称为「分别」。「彼彼」:此处亦应理解为依补特伽罗与依行为的方式。所谓三人、二人、一人的彼彼僧布萨、众布萨、人布萨,即如此说。这里的意思是:于四人中取一人的清净后,三人行清净布萨;或于三人中取一人的清净后,二人行僧布萨,这称为非法别众的布萨羯磨。若取一人的清净后,三人行僧布萨,或取一人的清净后,二人行清净布萨,这称为非法别众。若四人齐集后行清净布萨,或三人、二人行僧布萨,这称为非法和合。与此相反的方式,应知为如法和合。

428「于别众或和合」:若对别众或和合生起「别众」之想,或心生疑惑而行布萨,则犯恶作,此为连结。「别众」即别众之僧团。「疑者」指如此疑惑者:「这是别众呢,还是和合呢?」由此亦标示了恶作之句。「作」即行布萨者。若以分裂的意图而行,此为连结。但这里由于罪过较重,故说为偷兰遮。「想者」是以想为代表而说心,即有心之义。

429-30“被举者”等,以此显示应避开之人。“被举者”是表示作者义的属格。因“坐”一词是业之所作,故被举等应是作者。“其余”作为限定词,依比丘们的普遍情况而有意义。“无能者”指般荼迦等十一种无能者。“于坐众中不诵巴帝摩卡”,此句相连结。“同分罪者”亦同样不诵,应作连结。“同分”者,从非时食等事由,有相同之分属于彼,即彼罪属于彼者,此是有财释。

“欲围绕者”:此处有四种围绕者——众围绕者、夜围绕者、欲围绕者、意向围绕者。其中,比丘们因某种应作之事而集会,随后却因云起等应作之事而无暇,此时说“我们去别处吧”,未舍欲便起座离去,这称为众围绕者。虽是众围绕者,但因其欲未舍,故允许作羯磨。

“且待众人全集齐,我们再听法。”于是请一人说法,就在说法之时,黎明降临。若原本坐着是为举行十四日布萨,则改为举行十五日布萨是允许的;若原本坐着是为举行十五日布萨,在初一这非布萨日举行布萨则不允许,但举行其他僧事是允许的。这称为夜围绕者。

正当他们这样坐着时,有一位通晓星宿的比丘说:“今日星宿凶恶,不应作此羯磨。”众人因他此言而放弃意愿,仍坐在那里。那时,另一位比丘前来,说道:“等待星宿的愚人,利益却已从他身边溜走。”然后说:“星宿何用?应当作之。”这就是欲别住与意向别住。在一次别住中,再次携带欲清净而来作羯磨,是为允许。

431“犯罪比丘与心有疑惑者,若未告白或未发露而行布萨,是不允许的”——这是其连结。“不发露”即指不发露重罪。“不”意为“也不”。

432“已立布萨”:即已确立、未舍弃的布萨,故称为多财释。“当日”:即于该布萨日。“不得逾越障碍、僧团或界而作确立”——这是其连结。“确立”一词也标示了团体布萨;“界”一词亦标示了河流。

布萨解说的注释已结束。

45. 自恣指示解释

433“相互自恣”等的含义:应于彼此之间进行的自恣。其中,三人和四人的团体,除应作众白之外,是相互自恣;二人则不作众白而进行。“决意”,即决意自恣;因以“yu”为后缀的词在表示状态时固定为中性,故称为“决意”。其余应由五人等进行的,是剩余的僧团自恣,应依僧团作众白后而行。由此显示了九种自恣中的僧团自恣等三种。九种自恣:依日期,有十四日、十五日、和合日三种;依应作方式,有三说、二说、一说三种;依作者,有于僧团自恣、于别众自恣、于个人自恣三种。其中,前安居者,以前迦提月满月日为自恣日;若为诤事所扰而推迟自恣,则为迦提月黑分十四日,或后迦提月满月日;后安居者,唯以后迦提月满月日为自恣日。此为常规行持。若有相应因缘,于二迦提月满月之前的各十四日作自恣,亦为允许。然而,当破僧之后和合时,任何一日均可为自恣日。以上为依日期的三种自恣。依应作方式者,当以将述之方式了知。

434四三四、在“前行事”等处——

扫帚与灯明,水及座具,

这些是自恣的前行,如是说。

欲及自恣、宣告时节、比丘计数与教诫;

这些是自恣的前务,如是说。

凡应行羯磨的比丘,皆已自恣;

同分罪亦不存在;

亦无应呵责之人。

“已适时”,如是说。

应当了知,注疏中所说的前行事等,即如是。所谓“白”,即今将宣说的共住僧团之白。然而,当白如是确立之后,若有机缘,依三说、二说、一说、同瓦萨等方式亦可邀请。此白在“僧团应邀请”处,亦可确立为“僧团应三说邀请”、“僧团应二说邀请”、“僧团应一说邀请”、“僧团应同瓦萨邀请”。但在十四日与和合时,则应说“十四日和合”。

437长老们蹲踞而坐行邀请时,新比丘在自己邀请之前,应一直蹲踞——这是句子的连接。“应蹲踞”,即应坐。

440-2“法论与争论”是并列复合词。因夜已尽,若无三说之机,或有十种障碍时,应说“请尊者听我说……乃至……应与同夏安居者邀请”等相应的白文,然后依所立白文相应的方式而邀请——应知此为联结。“相应”之义,即:“请尊者听我说……乃至……因施与布施,夜已度过,若……乃至……夜将破晓,若僧团已适时”,以这些与所度之夜相应;又如:“请尊者听我说,此为王难,若僧团三说……乃至……僧团将成办,然此王难仍将存在,若僧团已适时”,以这些与王难等相应,此为意趣。然而“然此梵行难将存在”一句,是以省略方式在末尾说出,取梵行难而说。“二说”等,虽应分别各说,但以跳越次第合并而说;然而在说时,应以“应二说邀请”等而说。“若来同等者”等,即是布萨中所说“若来同等者”等偈颂。“在此处”,即在此邀请中。这便是引用次第——

若来同等者,正作邀请时为数尚少;

他们已作邀请,已善作邀请,亦由余者行邀请;

于自恣者中,若全体或部分起立时,

若他们内容众多,应于他们面前自恣;

于一切种类中,作前行事已,再作宣说。

“住处比丘十五日”等偈颂,在此处亦同。

443“说白已”:即说了那应被宣说的团体白。

444“应宣说”:其余二位或三位比丘,应依以下将说的次第而宣说。

446-8“应作已作”:应将其连接为“应作”。“应作”指前行事等。对于新学比丘,也应将“尊者,我……乃至……将作补偿,长老说”之语作同样连接。“如是”指示今将说者。

449“于彼”等,因前已述及,其义甚为明了。

450“以偈颂”:指“于众中和合众”等,或下文所说之偈。然此处有差别——“作”者,此处应取“作自恣”之义。于第三偈中,应除去“不诵巴帝摩卡”,而插入“不应作自恣”之句。于第四偈中,应除去“非于布萨”等偈颂的连接,而插入“不应作自恣,彼自恣为如法”。于第五偈中,应除去“住于布萨”,而插入“住于自恣”。

451“僧团已自恣”者,指先入雨安居的僧团已行自恣。“应作清净布萨”者,意指不应在同一布萨堂中作二白。后入者,雨安居未圆满,未出。“未入”者,指未入雨安居。此中意趣如下:若先入雨安居者有五人或多于五人,后入者与之相等或更少,或后入者少于先入者,且满足僧团自恣的众数,依僧团自恣而作白后;然两者合计不足僧团,而满足别众,则应作别众白而自恣,之后应于他们面前作清净布萨。若先入者一人,后入者一人,应一人于一人面前自恣,另一人应作清净布萨。若后入雨安居者比先入雨安居者多一人而满僧数,应先诵巴帝摩卡,之后应于他们面前自恣。于别众亦同此理。以上也应如理思惟。

452“于四月”:指后迦提月的满月日。“以僧团”:以先入雨安居的僧团。“已出雨安居者”:他们为已出雨安居者,即后入雨安居者。“若较少”:以此显示,若较多或相等,应作自恣白,后入雨安居者先自恣之后,其余者应作清净布萨。

出雨安居指示解释已毕。

46. 防护解说之释义

453“防护”:以念的门闩关闭眼门等处,是为防护。于此,虽于眼根并无防护——因念非依眼净色而生起,不在有分时,亦不在转向等任一心中生起,唯于速行刹那生起,故彼时有防护——纵然如此,仍称此为眼门等之防护。“以眼耳等之别”:眼与耳等为首者,他们即别,故复合为“以他们之别”,即以他们门。因极能助长贪等现起故,此处第三格为作具格。此即说明了眼、耳、鼻、舌、身、意诸门。“色声等境”:指色、声、香、味、触、法诸境。“贪忧等之现起”:此中“贪”者,乃对他人财物作极度渴爱的思惟。以“等”字,摄取了邪见等众多不善法。

454“应当调伏自己的心,如同调伏田地等难以驯服者”——这是与上文的连接。“田地”是指生于田地处的谷物。“田地等”指不给予田地者,即此。“正知”是以义、适宜、行处、不痴这四种正知,正确地了知。以此宣说了根律仪戒。

防护指示解释已毕。

47. 清净解说之释义

455“由发露、防护、遍寻、省察,依分别而有四种清净”——这是与上文的连接。应当知道,在“依分别而省察”的说法中,省略了随韵(鼻化音)。由此说为四种:发露清净、防护清净、遍寻清净、省察清净。其中,“清净”义为得以净化。依如法的发露而清净,即是发露清净。此处,通过还俗而作的发露也应视为包含在发露之中。然而,对根本罪反复承认、告白,即是发露,如下文所说,对于犯波罗夷者,这样的发露便名为清净。因为此人既已犯波罗夷,虽仍住在比丘身份中,却已无力证得禅那等;其比丘身份既是生天的障碍,也是证道的障碍。如所说:

“沙门身份难以舍弃,便拖入地狱的寿命。”

又如所说:

“懈怠的游方者,更多地积聚尘垢。”

如此,他的比丘身份并不名为清净。然而,若先为在家人等,能够以布施、皈依、持戒、防护等成就天界之道或禅那解脱之道,则此在家等身份便名为清净。以殊胜决意所成的防护而清净,即防护清净;以如法、平等地寻求资具而清净,即寻求清净;以对四资具的省察而清净,即省察清净。在“四种巴帝摩卡”等语中,“为巴帝摩卡防护所认可”的意思,就是被认可为“巴帝摩卡防护”的戒。

456“由心所依止的防护而清净”者,意即“根防护是防护清净”,此为连结。

457“舍弃邪求,以法生起资具者,由寻求的清净故,说为‘依止于活命的寻求清净’”,此为关联。“生起者”,即生起资具者。

458“由省察而清净”句中,所用为表原因的第五格。

清净说之释义已毕。

48. 知足解说之释义

459粪扫衣、乞食、树下坐、腐尿药,这四种资具,因价值低微而称为“少”,因对任何人都无执着而称为“无过”,因所到之处皆可获得而称为“易得”,因此说“以少”等。“知量”者,即在寻求、受取、受用、施舍这四方面,依知量而了知限度。

460“如何知足?”即说“过去”等。“以现前维生”者,即随所得、随力量、随适宜,以如前所说的四种资具维持生命。

知足解说之释义已毕。

49. 四护解说之释义

461-2佛随念……乃至……死随念,这些称为四护卫,余者省略。「由远离性等」者,远离的状态为远离性,以此为始者,即「由于敌人被杀」等之始,即此远离性等。由于以此道或彼道,具烦恼的敌人被杀故,远离一切烦恼,住于极远之处,长音阿变为短音,咖音变为哈音加鼻音,成为『阿拉汉』一词,应知此词成就。说「远离」时,因以共相显示而住于特殊,又因特殊之义不应被应用,故得「诸烦恼」。

「正」即不颠倒。「自」即自己,意为不依他而自成。这里的「正」字应理解为表示「自」义的标识。「觉者」是以状态为主的说明,意指觉者的状态。凡是对世尊的九种功德,如「阿拉汉」「正自觉者」等反复随念,这就是佛随念,应如此连结。「正自觉者」一词中,因连音而有「伊」字;此处的「伊帝」有起始之义,意为「如是等」。所谓九种,是将「无上调御丈夫」合为一所计。在此修习中,仅生起近行定,不生安止定;死随念也是如此。而对其余的随念,应知两种定都会生起。佛随念完毕。

463-4以「界住」等语显示慈修习。「界住僧」,即住于界内,故称界住,此处指僧团。与行境村中的主人等众生相连接。在此应连接「对人类乃至一切有情」。「在此」即指那个村落。可句读为「愿安乐、无怨」。「等」指「愿无恼害、愿无苦恼、愿安乐护持自己」等。「限定又限定」,即是以「此住处中的一切比丘」等方式层层限定。慈修习完毕。

465-6现在说明不净观,首先应成就的七种把持善巧,以「于色」等语显示。这七种善巧从方法的角度而来,与语诵习、意诵习相应。其中,最初以语诵习时,应辨识四种皮五法等,然后依顺、逆次第操作。如同用语言诵习,也应用心意作诵习。语诵习是意诵习的缘,而意诵习则是通达总相之缘。其中,「色」是指头发等的色相;「形状」是它们的形状;「处所」是它们所处的位置;「方」是脐以上为上方,脐以下为下方。「界限」又有同类与异类之分:同类界限是指标明「此部分下、上、横以此名称限定」;异类界限则是不混杂性,如「头发不是毛,毛不是头发」。应连结为「确定头发等诸部分」。「确定」即是以所说的方法来确认。不净修习完毕。

如是确定者成就如上所述之七种掌握善巧后,应成就十八种作意善巧,为说明此义而说“依次第”等。其中,来自“安止”的三种及来自“经典”的,此四种亦属方法范畴,可纳入不疾不徐等中,当知合为十种。“依次第”者,指从诵习开始,依次不断而作。“不疾不徐”者,是对动作之规范。“遮止散乱”者,即舍弃业处,遮止心驰散于外在种种所缘。“超越概念”者,指超越此“发、毛”等概念,将心安立于“厌恶”之义。“次第舍者”,凡不现起之部分,便依次舍弃,当知此与“修习”相连。

467如是成就两种善巧后,依色等条理诸部分,进而依色等五法确定其厌恶性。为说明此义,乃说“以色”等。其连结论理为:以色、以形状、以气味、以所依、以处所,观察诸部分为厌恶,此即不净修习。其中,先就头发而言:其自然色为黑,呈令人厌恶之色泽;其形状为长圆绳杖状;其方位,生于上方;其处所,两侧以耳尖为界,前方以额际为界,后方以颈窝为界;头盖骨包裹的湿润表皮为发之处所。就界限而言,发植于头皮之内,如一粒稻谷深而安立,下以自身根底、上以虚空、横以彼此为界,二发不共一处,此为同类界限。所谓“发非毛、毛非发”,如这些余下的二十九种自身部分互不混杂,名为“发”的这一独特而独立的部分,此为异类界限。以上即是对发从色等角度的确立。由此可知,对他们而言,以色等五法确定厌恶性,即所谓“发”这一部分,从色亦厌恶,从所依处亦厌恶,从形状亦厌恶,从气味亦厌恶,从处所亦厌恶。对于其余部分,亦应如此理知。

“于膨胀等对象”者,意指于膨胀、青瘀、脓烂、断坏、食残、散乱、斩斫散乱、血涂、虫聚、骨锁这十种无识的不净所缘中,执取不净之相而转起的修习,或称为不净修习。此为连结论理。不净修习竟。

468忆念“我将死”,或“我的生命正在灭尽”,或“死、死”,如理修习后——应如此连接。生命,指色命根与无色命根。如理,即以此方便。当如此持续修习时,于一些人,诸盖便得以镇伏,以死为所缘的念得以安立,其业处唯达近行。

469-470然而,若有人仅凭此仍未成就,为了开示应以“刽子手现前”等八种行相随念死,故说“如刽子手”等。“如刽子手现前”者,是因为死现前时,犹如刽子手手持利剑,抵在脖颈,心想“我将斩下此人之首”。“从诸成就之衰败”者,是从财富成就与寿命成就的毁灭中,见到了名为“死”的衰败。“从比较”者,是以七种行相将自己与他人比较:名望之大、福德之大、力量之大、神通之大、智慧之大、独觉佛、正自觉者。“从身体多共有”者,此身与八十种虫类、数百种内在疾病,以及外在的蛇蝎等众多死因所共有。“从寿命之弱”者,寿命极为脆弱,依出入息而存,依四威仪等而住。“从无有时限”者,死无定时,不能说“必于此时死,而非他时”,故为无时限。“从期限之限定”者,期限即时间的限定,如说“人寿的期限,如今实在短少,纵使长寿者,亦不过百岁”,如这些等。

然而在此,若有佛子修习业处之后,欲以毗婆舍那连同诸无碍解而证得阿拉汉果,那么,他所应行之事,我们将从初学者的角度,由初始处作简要教示。首先,应清净四种戒。其中有三种清净:不违犯、犯已还净、不为诸烦恼所逼恼。如此,令戒清净者,其修习方能成就。凡是那些藉由履行塔院义务等因缘而被称为“正行戒”的,也应当善加圆满。而后……

住处、家族、利养、僧众,第五则为业;

旅途、亲族、疾病、典籍、神通,这些即为十种障碍。

在这十种如上所说的障碍中,凡为障碍者,皆应断除。如此断除障碍之后——

可爱、可敬、应修学,善于言教、堪忍言语;

能演说甚深法义,不驱策于非处。

应亲近具足上述特征的老师,向他学取业处。此业处有两种:一切处业处与守护业处。其中,一切处业处是指于比丘僧团等处修习慈心、死随念,有些人也把不净想包括在内。然而,这三者依“应于一切处安立、应被希求”之义,并且作为所希求的瑜伽修习业的基础,故称为“一切处业处”。而于三十八所缘中,凡是适合彼人性行的所缘,由于他应恒常守护它,依前述之理,即称为“守护业处”。由此——

大住处、新住处、老旧住处,以及道路;

水井、树叶、花,以及果实与所愿求之处;

城市、木堆、田地,以及异类之港;

边地界适宜处,不得善友。

此十八处,智者如是了知已,

应远避之,如避有蛇怖畏之道。

远离了所说十八种住所过失后,正如《增支部》10.11所说:“诸比丘,此处住所不远不近,往来便利,日间少人,夜间无声、少喧闹,少蚊虻、风热、爬虫之触。在此住所居住者,能以少功用便得衣、钵食、住所及病者所需医药资具。那里住有多闻、通达传承、持法持律持本母的长老比丘,他们时常前往那些长老处请问:‘尊者,这是何义?此事之理为何?’那些具寿便为他们开显未开显者,阐明未阐明者,在种种疑惑之法中除去疑惑。诸比丘,如是住所即具足五支。” 前往彼处而住者,应剪除长发、体毛、指甲,对旧衣应加缝补、加边、缝缀等令其坚固,或缝补断线处等,有污垢者应染之;若钵有垢,应洗钵;床椅等应清洁之。如此,断除微细障碍后,食事毕,除去食后昏沉,以忆念三宝功德令心欢喜,对于从老师所受乃至一句亦不忘失而作意。

四护解说之释义已毕。

50. 观说之释义

471-2“名色”者,即心与心所构成之名,以及二十八种色。“以倾向为特相者为名,以被破坏为特相者为色,除名色外,更无我、灵魂等任何存在。”——如此,若是得禅那者,从禅那出定后,把握禅那所摄之名色;若是纯观行者,则把握种种名色。别解脱律仪等戒清净,以及以四种守护所阐明的、称为近行定的心清净,已于前文说为“名”,由此宣说了见清净。其后,把握彼之缘——此为连接。“彼之缘”者,即“于结生刹那,名色二法唯由无明、爱、取、业而生起,并非由自在天等因而生”等义,以此为因,以此显示了度疑清净。

“生已从有至无故为无常”者:一切名色诸行,生起后归于无有,故为无常。“以生灭逼恼故为苦”者:以生起与灭坏而逼恼,故为苦。“以无自在转故为无我”者:以不随自意而转,故为无我。如是于诸行上安立三相后,“再三思惟”者,即止行者与观行者以所说方式思惟的瑜伽行者。由此显示了道非道智见清净与行道智见清净。唯从诸行之生灭等随观,依生灭随观、坏随观、怖畏随观、过患随观、厌离随观、欲解脱随观、审察随观、行舍随观智所摄之八种智,达于顶点的观智名为行道智见清净。“次第应达一切结之尽”,以此显示了智见清净。“一切结之尽”者:下分五结以三道断除故,其余上分诸结亦断除故,一切结尽时生起阿拉汉道。

结语说的解释

473473. “由于何因缘而有此学”者,此即比丘之职责,故“由于彼因缘”,这就是它的含义。

474474. “常行世间者”,即恒常游历于世间之人。应连接为“如风之劳苦不生”。“如风”,即如同风一般。“不生”,即不存在。

475-6475-6. “铜叶洲”即铜叶洲之人,正如“幢”即是幢,“铜叶洲之幢”是依主释。由他所造、为通达法与律的智者所赞叹的这部《小学》,以偈颂之量计,约有五百偈,至此已圆满结束。应如此连接上下文。

结语说的解释已结束。

结语说

令建造于殊妙、殊胜的精舍。

由具德量、可敬重、具功德之人。

于雨安居期间,我以达米喇语作此。

愿胜者的教法得以增长。

以此造论所生的福德,

作为正自觉者最上教法兴起的因缘。

愿我于世间利养中,恒不染著;

愿我促成无上正自觉者教法的兴起。

于义理、文句与抉择中;

前后所书写的文字中,若有任何错失;

诸寂静者应当指出:舍弃这些,此处应删;

已见过失,又何必多言。

以搅动那无边宝藏之海,

由搅动之山所涌现的无上智慧而获得,

得精髓者得大喜悦,亦令他人喜悦。

他们以功德,令我的恭敬更增。

由成就他人利益,以及由此所得福德,我

愿我于生生世世,成为成就他人利益者。

弟子说:

对于具足最上少欲、多知足与寂静、

清净、行头陀行、常居阿兰若者,

在教法光明显耀者中,已登师长之位;

于以优昙跋罗山著称的诸行者中,为行者之牛王;

名为作慧,具足苦行。

这位长老是坚固、悲悯与智慧的宝藏,为善人所礼敬。

弟子、同伴,还有自身的善友,都已前来。

他为了清净导师的教法,而力行精进。

那位成就善声、决意瑜伽、为诸善士所称赞者,

他造作了这部名为《善觉庄严》的论著,清晰明畅而不杂乱。

由名唤僧护的大长老,那位具足智慧的尊者所造。

他安住于众多功德、少欲等之中。

正是由这位令教法兴盛者善巧地著作,

亦是《小戒》的复注,名为“善吉祥喜悦”。

结语论已结束。

如此,名为《善吉祥净信》。

《小学习新疏》已圆满完成。

礼敬彼世尊、阿拉汉、正自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