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篇集论解释

45 段

犍度篇义务之论释

2914-5“客比丘”“住处比丘”“乞食者”“住处”“阿兰若住者”“随喜”——这是词的分辨。对于这些,有相应的义务。因为是异类相连的并列复合词,以后词的性为性,故表示为阴性。“于食”即于食堂,省略后词。应将“于食”等词与“义务”一一对应结合。“老师”与“依止师”、“弟子”与“共住弟子”——他们应尽的诸义务,这是词的分辨。“一切”指所含一切支分的差别。“十四种义务”是说,虽从支分差别上有多种义务,但依所对境的区别只说十四种。“以清净心”是说,因断除了包括随眠在内的一切烦恼,而以极清净的心相续。“以调御者”是说,调御有情故称调御者,即依无上调御丈夫之德,以种种调御方便调御天、梵天、龙等有情。或者说,已离引导故名调御者,以此。

“老师”与“依止师”、“弟子”与“共住弟子”——他们应尽的诸义务,这是词的分辨。“一切”指所含一切支分的差别。“十四种义务”是说,虽从支分差别上有多种义务,但依所对境的区别只说十四种。“以清净心”是说,因断除了包括随眠在内的一切烦恼,而以极清净的心相续。“以调御者”是说,调御有情故称调御者,即依无上调御丈夫之德,以种种调御方便调御天、梵天、龙等有情。或者说,已离引导故名调御者,以此。

2916“园”者,此处是指邻近该园的用法。正如所说:“如今以‘我将入园’此语,显示近行界的附近,因此到达近行界后,脱鞋等一切应作。”“然应脱去”,这是词的分解。“应脱”是指鞋应从脚上脱下。

2917“覆头”即连头覆盖。不应于头上作衣,这是连接。“以彼”指由客比丘。“以饮水”指以应饮用之水。

2918“问后”指问过雨安居数之后。在精舍中,客比丘应当礼敬上座比丘。“时”即适时。该客比丘应问住处:“我得的是哪一处住所?”这是连接。

2919“应询问”:此词应分别与“厕所”等所有宾格词语结合运用。“唯饮水”:依义注所示的方式——“此池之水,是仅供饮用,还是也用于沐浴等?”——即是指饮水。同样,所用之物也是如此。“僧团规约”:依义注所示的方式——“某些地方有猛兽或非人,因此何时应进入、何时应出来?”——即僧团所制定的规约。“行乞处等”:其中,“行乞处应询问”——依义注所说:“施食的村落是近还是远?应只在适当时间托钵行乞,还是不必?如此应询问乞食之事。”——此即是行乞处。“等”字摄取了非行乞处。“非行乞处”:依义注所说:“所谓非行乞处,即邪见者之村落,或已限定比丘人数的村落,在那里只施给一位或两位比丘,此亦应询问。”——此即是非行乞处。

2920如此说明客比丘的义务之后,现在为了说明住处比丘的义务,说“长老”等。应理解为:应上前迎接,并接过钵与衣。“与”字是省略所指的事物。

2921“彼之”:指客比丘。“足水与”:以“与”字含摄:应安放供已洗足及未洗足者站立之处,即足台、足擦布。“应以水询问”:依所说方式,应以水询问——“若就饮水而问,一次取来的水全部喝尽,则应询问:‘我再取来?’”此处“与”字……

又,也应当用扇子扇风。扇风者应在脚背处扇一下,在中间扇一下,在头部扇一下。若对方说「够了」,便应比之前更轻缓地扇;若再说「够了」,便应比之前更轻缓地扇;到第三次说时,便应将扇子放下。还要为那人洗脚,洗后如果自己有油,就用油为他涂抹;如果没有,就用那人自己所有的油来涂抹。

他总括了前面所说过的事。

2922-3「应礼敬」:是说新来的客比丘应向长老礼敬。「应指示」:被问到「我的住处在哪里?」时,应当指示住处,意思是应这样告知:「这住处是归您住的。」「应告知」:是说应当用「已住」「未住」等词语,随其各自的性、数加以转换,然后分别连接起来。所谓「已住」,是指所指示住处中,原先的比丘们最初已经住下的状态;「或未住」,是指在衣时那些比丘并未住下的状态。行乞处与非行乞处,前面已经说过。

「与应学之家」:应告知已获应学认可之家。「入出之时」:此义在「僧团规约」中已说。「水等」:以「等」字包含告知可用物与杖。

2924「如所坐而」:即在自己所坐之处安坐。「应」:指对新来比丘而言。

2925「将钵放在这里,请坐此座」——当以这些方式告知一切,这是衔接句。「亦应给予住所」:住所亦应给予。以「亦」字,统摄「应告知未住或已住」等所说。即使在大住处,若有客比丘来到面前,也不可不履行此义务。

2926若有人想:“应完全按照法目纲要所列的次第来履行应作之事,还是依事情发生时的次第而为?”为使他知道“并非规定必须依纲要次第而作,而是依实际生起的次第而行”,因此没有遵循纲要次第,便首先讲了行路时的应作之事。又或,因为想先说明应作之事的次第,所以未依纲要次第,随宜作了解说。“木土器物”指床座等物以及染衣器皿。“收藏”是说安放于有人守护处。“关闭住所”是指关闭住处的门窗等。

2927“询问后”的意思是,对比丘、沙弥或净人交代一声“请你看管这里”,将住处委托给他。又或者,“即使当可询问者不在时”一句中,“亦”字有“然而”之义。“或妥善守护”是说应如“在四块石头上安设床座,再将床叠放床上”等处所说方式,善加收藏之后才出发。这是前后的连接。

2928为说明乞食比丘的威仪,经文说“急速”等。乞食比丘进入村落间时,不应仓促闯入,不应匆匆而进;出来时,不应仓促冲出,不应匆匆而出。应当以与比丘相应的威仪进入,也如此出来。乞食比丘到达施主门时,不应站得离施主太远,也不应站得离施主太近。

2929「举起」即奉上。「器」指钵。「以右手奉上」即以右手奉上。「应受食」中,省略了「以双手受取」之义。正如律中所说:「应以双手受取钵,然后受食。」

2930对于想施汤或不想施汤者,应稍作观察而站立。「中间」指正在施食时。「非施食者」:不论是女人或男人,在施食时都不应看其面容。

2931示乞食行法已,为示住林行法而说「饮水等」。「饮水等」的「等」字,含摄杂用水、火、钻火具及四支杖。于此抉择如下:应备办饮用水。若器皿不足,可将饮用水兼作杂用水备办。若不得钵,可用竹筒备办。若连竹筒也无,应按近处有小水坑那样处理。若无钻火具,亦可不生火。如同住林者,行旷野道者也应求取钻火具;然而住于众中者,没有亦可。

“星宿”是指阿萨尤迦等二十七种星宿应当了知,这即是关联。如何应知呢?说到“与彼结合及……”,意思是应当了知月亮与彼星宿的结合,这是涵义。“亦应知方位”,即在林中居住者,应不迷惑地了知八种方位。

2932为了说明其他行法,说“大便处、小便处、洗浴处”等。“依次第而有”是指应按照前往的次第去使用。正如所说:“大便处、小便处、洗浴处,在这三处,以到达的先后次第为准。”“依长老次第而作者”是指舍弃到达的先后次第,而按长老次第行事的人。

2933进入大便处时,不应猝然闯入。“撩起”是指提起衣。

2934呻吟者不应大便,这是句解。学处分别的决断中说:「若因大便难出、受苦而呻吟,则无罪。」嚼净口用的木棍时大便之比丘,即犯恶作,这是句解。

2936「以粗者」:不应以粗糙的、开裂的木片、有节的、有刺的、带孔的,或腐朽的木条去刮、去擦拭。不应将木条投入粪坑:即不应当将那片木头丢弃在粪坑中。不应将痰吐入小便槽,这是句解。

2937「在便鞋上」:指在大小便用的便鞋上。「出时」:指出来的时候。「就在那里」:当即就在大小便便鞋之上。「应覆身」:应将提起的衣放下,以遮盖身体。

2938“若大便后,有水可用却不洗净、不处理水事者,犯恶作”,这是句子的连接。所谓“以灭痴者”,是指那位已灭除含随眠的痴,并以灭尽诸漏之智,断除与彼痴俱生、俱断的一切烦恼的牟尼、一切知者、正自觉者。“有水可用”这一句,意在说明无水时并无过失。如所说——

“有水”者,于此情形,若有水但无隐蔽之处,应以容器取出而洗净。若无容器,应以钵取出。若钵亦无,则名为无。“此处过于开阔,前方另当有水”,若如此前往而未得水,乃至已到乞食之时,应以木片或其它物什擦拭干净后离去,可以进食,或行随喜。

2939“有声”者,是指弄出水声。“若在岩石等处碰触而令水发出声响,无过失”,这在学处分别的抉择中已说。“作恰普恰普声”者,意指不应模仿此种声音而洗净,这是句子的连接。“洗净后”即处理净水之事毕。“不应将水留在洗净盆中”,即不应在洗净容器中留有残余的水,这是句子的连接。不过,这是就一切共用之处而言。如注疏中所说——

「洗净盆」是指就一切共用之处而言。在那样的地方,由于其他比丘会来来往往,因此不应留下水。然而,即使在僧团共同的住处中,如果有一处是为经常往来而设的固定场所,或是属于个人使用的处所,在其中留下水则是允许的。喝下泻药之后反复进入的人,也是允许的。

2940「被移动过的」是指被他人或自己无意中移动过、因而被污秽沾染的地方。「未洗净」的意思是,有水时却不加以清洗;没有水时,应以木片或其他东西擦拭干净后再离去。正如所说:「有水而没有容器,这称为无;有容器而没有水,这也称为无;两者都没有时,就更是无,这时应用木片或其他东西擦拭后再离去。」「若有碎片」是指,大小便处若有瓦片碎屑散落。以「应完全清除」一语,表明只是移除那里的部分瓦片碎屑并不名为清净,唯有移除一切瓦片碎屑才名为清净。

2941「Piṭhara」是指放置刮拭木片的容器。「若水瓶空」是指,若漱口净手的水瓶是空的。

2942如此说明厕所义务之后,为说明住所义务,而说“未被邀请”等语。“未被邀请”,即未获得许可。

2943“应先征询长老后再说法”,此是句子的连接。“若有更上座来”,即当他已征询某人并开始说法时,若有比该比丘更为上座的比丘到来。

2944“在一住处中”,即在一间屋内。“未先询问”一语,应与随后将说之内容相应连结。

2945先前已指示过在长老们面前应尽的义务,现在为了说明即使同住一寺者亦应为他履行此义务,故再次提及“不应说法”。“以法眼”者,指以法为眼、以法为重,以此表明对非如此之人所作的礼敬徒劳无益。

2946“应作”指应点燃。“彼”指灯。因有“门即大围墙,于彼处无需问询”之说,所以不提及门,只指示容易犯过之处,故说“通风窗的窗扇应当关闭,不应敞开”。

2947“从长老处转身”的意思是:从长老所在的一方转身,不露后背,面向长老而转。不应以衣角或身体碰触那位长老。

2948如是说明了住处事之后,为说明浴室事,而说“于前”等。不应在长老们面前沐浴,不应在上游逆流处沐浴;长老们下入水中时,上岸者应让路;不应以身或以衣触碰——此应解为“不应触碰”。

以“覆盖三圆周,齐整地穿着下衣,系好腰带”等方式所说的食堂事,因为在应学法中已经说过;亲教师事等,因为在大篇的解说中已经说过;随喜事,则以“诸比丘,我允许在食堂中,由四位、五位长老及次长老比丘们……”等方式,仅在食堂事中以兼带的方式提过,所以在注释中并未另行说明它们。然而,对于这些当中的随喜事,应如此理解——当僧团长老坐下作随喜时,应依次在下方坐四人;次长老坐下时,应以大长老及下方三人共坐;第五人坐下时,应在上方坐四人。即使是年少比丘被请,也应当从僧团长老开始,在下方坐四人。如果随喜比丘说:“诸位尊者,请回去,此处无事需来”,那就可以离去。大长老说:“贤友,我们走吧”,回答:“请回”,这样也可以。即使心想“我们将在村外过来”,去了村外后,对自己的依止者说“你们随后前来”,然后也可以离开。然而,如果人们只是以自己所喜欢的一人作随喜,此人并无随喜之过失,大长老也没有责任。在“坐近”的说法中,当人们请求说法时,应询问大长老,大长老也应只是受请而前来随喜,这便是此处的特点。

2949“事”者,即如前所说的增上行仪事。正如所说:“未圆满增上行仪而将圆满戒,这是不可能的。”“不得”者,即不能获得。

2950「散乱」:因心散乱,故不得定。「不见」:以智眼不见,即不能见之义。「苦」:即生苦等诸苦。

2951「因此」:因为不能从苦解脱,故如此说。作教诫后,获得何种殊胜呢?故说「作最上佛陀的教诫后,将证得涅槃」。「将证得」:即将会获得之义。

瓦塔篇集注疏之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