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卧处篇集论解释

97 段

住处篇集说注释

2827“阿桑帝咖”是指四方座。“超越量”是指座足的高度超过木工肘尺所量的尺度。但仅有一侧偏长的高足座是不允许的。正如经文所说:从“高亦阿桑帝咖”的表述可知,仅有某一边较长、即使足高超过八指的座,是不允许的;然而,四方形的阿桑帝咖即使尺寸超量,也是允许的。

“如是”一词,在此处是回指前文所说的“超越量”。“五支座”是指具备足和靠背这五项支分的座——即四足,加上靠背。“七支座”则是在三面都装上靠背而做成的。因为它由四足与三面靠背组合而成,所以称为“七支座”。此理同样适用于床。正如经文所说:“所谓七支,是指在三面加设靠背的床,这种床即使尺寸超量也是允许的。”

2828“填塞棉花”是指在座面上填入棉花后再加以缝制固定。“唯在居士家中”与后文相连接,意思是:只有在居士的家中才可以坐,卧床则被禁止。以“坐”这一表述,便排除了卧用。“头枕与足枕”是指垫头的枕和垫脚的枕。其中的“与”字应当作“也”字来理解,需要联系到“非病者”一词上,这表明即使是无病者,也暂时允许使用,更何况是病者。

2829不仅是病者所用的头足枕为应许,此亦为应许。为显示此义,故说“铺设”等语。“铺设诸枕”是指铺设众多枕头。“于彼”即在那铺设之上。“给予覆布”意为于上方铺设覆布。

2830“横”指宽度。“拳尺”即普通拳尺,然而在木匠,则为一磔手之量。“量”应理解为“已显示、具足量”。某些写本出现“玛德”的读法,不应采纳。“长”指枕的长度。“二又半”指二肘半或二肘,据《古伦地》所说,此即所谓“头量枕”。如所说:

所谓的“头量”,就宽度而言,于三边中,测量两侧之间的距离,为一磔手又四指;中央处则为一拳尺。就长度而言,依《古伦地》说为二肘半或二肘。这是头量枕的最高限度,超过此则不应使用,低于此则被允许。

2831“粗布”即破布。“叶”即树与藤的叶。“羊毛”即绵羊等的毛。“草”即拘舍草等任何草类。“树皮”即芭蕉皮、竹皮、树皮等。以这五种填充的褥垫,是棉的计数依据。因为这五种是构成内容物的因,所以依这五种内容物的计数而说为五种。这是其关联。

2832为说明褥垫的内容物,故说“褥垫”等。“五种”即如前所说的粗布等五种。同样,“三种棉”是指:“诸比丘,我允许三种棉:树棉、藤棉、草棉。”此为世尊所允许的三种棉。这里,“树棉”指木棉树等任何树的棉。“藤棉”指乳藤等任何藤的棉。“草棉”指草棉草等任何草类的棉,乃至甘蔗穗等的棉。“兽与鸟之毛”指狮子等四足兽、孔雀等鸟类的毛。“这些”即指这些褥垫的内容物等,此十种为褥垫的内容物。这是其关联。

2833如此显示了如法的褥垫内容物后,现在为显示不如法的,故说“人毛”等。在诸毛中,人毛不被允许;在诸花中,巴枯喇花、毕央古花等一切花不被允许;在诸叶中,纯粹单独的多罗叶也不被允许。这是其关联。以“纯粹”一词,从反面显示:多罗叶若与其他内容物混合则是允许的。

2834“玛苏拉咖”,即皮革制成的褥垫。

2835“纯粹”一词,是为了从正面阐明已由反面显示的意义,故而说“混合”等。

2836“畜生”者,乃至疥癣虫的毛也包含在内。“令作”者,即通过绘画、木工等方式让他人制作,或自己制作。

2837“本生”者,谓无有过失本生等本生。“事”者,谓天宫事等能生净信之事,或饿鬼事等能生悚惧之事。以“或”字,含摄注疏中所开示之论题。“或由他人”一句中,“或”字是限定之义,由此显示唯可由他人令作,不许自作。“或自己作”一句中,则以“亦”字显示更许令作。

2838若有比丘,以二腊或一腊之差,较另一比丘年长或年幼,则此比丘与彼比丘名为同座者,应作如是连结。

2839“七腊者与五腊者”,此为相差二腊之年长者与年少者,得为同座者的例子。“六腊者与五腊者”,此为相差一腊之年长者与年少者,得为同座者的例子。

2840凡能供三人坐者,即为长座,应当这样理解。因为,在“同座者坐于床而床坏,坐于椅而椅坏”的事缘中,世尊开许说:“诸比丘,我允许二人用的床、二人用的椅。”所以,“二”指的是允许同座的二人。

2841“除了两性人、女人、般哒咖之外,其余所有在家众或出家男子,均允许同坐于长座”,应这样连接。但在某些写本中,看到有“一切之”这样的属格形式读法,因此,“与一切”这一具格形式的读法更为合理。或者应当了知,在应使用具格的情形处,存在属格的表达方式。如所说:“凡是足够三人用的,无论是可移动的还是不可移动的,在那样的座板上,亦允许与未达上者同坐。”

2842“前住所分配”是指:在前雨安居入住的当天,由一位通过白二甘马认可、具足“不应行于欲贪……乃至……应知已分配与未分配”等所说五支的比丘,依着“诸比丘,允许先计算比丘人数,计算比丘人数后再计算卧具,计算卧具后按卧具次第分配”等开许的规定而分派住所,称为前住所分配。同样地,在后雨安居入住的当天分派住所,称为后住所分配。同样地,在大自恣日的次日,说“尊者,请取中间空出的住所”之后,按上座次第分派住所,称为中间空出住所分配。如此已解说:当阿萨荼月不连续时,应作前住所分配;当阿萨荼月连续时,应作后住所分配;当自恣不连续时,应为来年的雨季安居,作中间空出住所分配。

2843为确认并显示前文所说的含义,而说“前黎明”等语。此处的“入日”,是指两个雨安居入住日及大自恣的次日。这三日的黎明,称为“前黎明”。过了这几日,与第二日相连的黎明,则称为“后黎明”。“idanti”是指两者(两种黎明)之后。在“住所分配者”一词中,ka 为自然后缀,意义是“住所分配”。正如所说:“因为这是住所分配的领域”。“于雨安居入住时”:意即应当行雨安居入住之时,是以所应作之事表示处格;或者,“雨安居入住”是表目的的处格。因为前、后两期雨安居的入住,以当日分配住所为相;中间空缺住所分配,则是为了来日入住的征象。由此,三种住所分配皆为雨安居入住的相。

2844当入日的黎明刚刚升起,住所已经分配完毕,若此时另有比丘到来,向住所分配者请求住处,那位比丘应被告知“住所已被分配”——应如此连接文意。

2845“雨安居住”的,便是这雨安居衣,即应施与雨安居者的衣。由于偈颂缀合的关系,“vassāvāsika”成为短元音。通过征求僧团所取的雨安居衣,若为“当地所出、当地所生”,则即使在雨安居内还俗者也应获得,当如此连接文意。“若为当地所出”一语,则显示若是以施主们供养雨安居资具为缘而取的衣,便不得。如所说:“然而以资具为缘而取之衣,据说不得。”

2846-8若已住雨安居的比丘,从常住比丘手中取来某件三衣等如法物品,说道:“在某某家族为我取的雨安居衣,请拿去。”如此说后,便将物交与那位常住比丘,自己则前往他方。若此比丘在到达之处还俗成为在家人,那么即使他已将物品那样施予常住比丘,那位前往他方者所应得的雨安居衣,常住比丘也不可取。那送来的雨安居衣应归僧团所有。其义应如是贯通。如所说:“诸比丘,此处有已住雨安居的比丘还俗,此衣应归僧团所有。”

2849若当着彼家族施主们的面令其接受,则那位前往他方者应得的雨安居衣,由常住比丘获得。应如此贯通。

2850此处,“园”指花园或果园。“精舍”指任何楼阁等住所。“两种地”指园地和精舍地。“园地”是指为了那些园的目的而划定安置的场所,或当那些园毁坏时,原来的旧地。“精舍地”是指精舍建立的场所。“褥”是指五种羊毛褥等中的任何一种。“枕”是指所说种类枕中的任何一种。“床”是指先前说过的有框架床、有束带床、弯脚床、固定脚床这四种床中的任何一种。“椅”是指有框架等四种椅中的任何一种。

2851「铁瓮」指由黑铁、赤铜或任何铁所制成的瓮。「锅」的意思显而易见。「bhāṇaka」称为alañjaro。alañjaro是能容纳大量水的大缸,因足以取水,故称alañjaro。复注中说:「其形如圆缸,口略长,于中间显出分界而制成。」「vārako」是水瓶。「ku」称为地,因为掘地、破地,故称「kudāla」,指一种铁制工具。

2852于「韦卢」等之中,「韦卢」指大竹;「提那」指覆盖屋顶之草;「叶」指棕榈叶等;「蒙迦」指蒙迦草;「巴巴迦」指巴巴迦草;「泥土」指天然泥土,或赭土等五种颜色的泥土。注释师亦如是说。

2853「二」指第一重物与第二重物。「为二所摄」,因有云:「园与园地,此为第一;精舍与精舍地,此为第二。」「四所摄」指由四种床垫等所摄,此为分解。「九部分」指铁瓮等九个部分,此为分解。「八种」指以藤蔓等八种方式。

2854“如是”是表示显示的意思。以如上所说的方式,通过五类所阐释的重物计数,总括而言便有二十五种重物,这正是具足五清净眼的导师所阐明的——应如此连结理解。“五清净眼”是作这样的分解:依肉眼、天眼、法眼、佛眼、一切智眼而有五种清净眼,这是它的含义。

2855“令舍”,是以主宰者的身份令他人舍出。“令分配”,是依雨安居计数后令其分配。因为所有这些重物,在《住处篇》中曾说“不可舍”,在《基塔基利地》中曾说“不可分”。从两处所采用的用语差别而示,为了说明那违犯于此的人所犯的罪,所以又说“比丘犯偷兰遮”。但在《附随》中——

“不可舍,不可分,此五种为大仙所宣说;”

施与者与受用者,无罪。

“这些问题,诸善士已思量之。”——此为已说。

已如上述。因此,就根本断绝而言,不可施与,亦不可分;然而就转让而言,施与者及受用者无罪。此即此处之意趣。

2856由比丘个人、僧团或团体所施与的重物,实为未施与;所分配者,实为未分配——应如此连接。

2857此中:“在这五种重物中,前三种内无有任何非重物”——应如此连接。而于第四种重物,为显示注疏所说之义:“铜瓶、铜壶、铜釜,这三者无论大小,乃至仅能容纳一捧水的器皿,亦是重物”,故说“铜瓶”等。

2858“此为三种”——应连接。“足量器”者:此处所谓“足”,是指能容纳五摩揭陀纳离的特殊容器。在锡兰岛,称量器皿容量时,大多便以此足量器称量。因此注疏中说:“在锡兰岛应以足量器分配”。“铜制器”者,指由黑铜、赤铜、圆铜、青铜中任一种所制。“应分配”者,谓应被分配。

2859「从彼以上」者,是指从足量器以上、容量更大的器物。如此显示了经中所载的辨别后,为说明注疏中所载之说,而说「瓶等」等语。瓶,是一种以举起象鼻之形制成出水口沿、高颈、大口的特殊水器。以「等」字,收摄注疏中所说「接受器、伍伦咖、达比咖、咖咤朱、巴提德、塔塔咖、萨拉咖、萨穆嘎、安嘎拉咖、巴喇、杜马咖、咤朱等,或小或大」。「一切」者,即无论大小。

2860「铜钵、铁盘应分配」,如此连接。以「及」字,收摄注疏中所说「然而,除了器物变形之外,在其他许可的铜制器物中,眼药器、眼药棒、耳垢匙、针、叶针、小毕帕喇咖、小阿拉刺、钥匙、锁、咖塔拉棒穿孔器、鼻管、宾地瓦喇、铜锥、铜锤、铜球、铜块、铜锯、咤咖利咖,以及其他变形的铜制器物,皆应分配」这段文字。「烟管」者,即烟筒。以「等」字,收摄所谓「然而,犁灯、树灯、咖巴喇咖、悬挂灯,以及女人、男人、畜生道众生的形象,或其他应附著于墙壁、屋顶、门等处的,乃至铜钉,一切铜制器物皆是重物」之说。

2861「自己所得」,此处「亦」字乃隐没所示,意为「即使是自己所得」。其连接为:即便是比丘自己所得的铜制器物,也绝不可作个人受用而使用。

2862这是说:由青铜、圆铜等金属变化所成的铜制器皿,亦完全不得以个人受用的方式受用。

2863“此即方法”,指以“非个人受用”等所显示的方法。意谓:无论是属于僧团的,还是属于在家人所有的上述诸器物,就受用因缘而言,并无过失。《大注疏》中说:“青铜等材质的器皿,纵使施与僧团,亦不可作为个人常持之物,只能以在家人借出的方式而受用。”此中,“不可作为个人常持之物”,即不得视同自己的物品而取来受用;“只能以在家人借出的方式而受用”,这是显示:若经园民等加以整治后而给予,则允许受用。

2864“乳石”:指如生灵般柔软的石头。因为《母论注疏·结文》中说:“乳石,即柔软的石头。”“重”:指重物。“塔塔咖等”的“等”字,含摄了萨拉咖等。“嘎塔咖”:即乳石所成的水瓶。“从足握持器以上”,这是显示足握持器并非重物。

2865为显示注疏中所说「金、银、项链铜、水晶所制的器皿,即使是在家人所有也不允许,何况僧团受用或个人受用」这一方式,故说「金」等。所谓「金」,即黄金。「银」,即白银。「项链铜」,是一种名为金色的铜类金属。「水晶制」,指由水晶生成,意为水晶制成的器皿。「在家人所有的」,以「亦」字显示:即使是依在家人方式制作的受用,尚且不被允许,更何况以僧团受用或个人受用。然而,在住所中使用时,无论可触或不可触,一切都是允许的。

2866「小」者,指那种除了切齿木、削甘蔗之外,无法做其他大工作的小刀,这样的小刀属于可分配物。「较大」者,指比前述尺寸更大的刀,无论以何种形式制作,都属重物。医师的放血刀及斧头,同样也是重物,应如此联结理解。

2867「斧」,在此其判定与斧头相同。但若是作为武器而制作,则属不可触。「锄」,即使仅有四指长(也是如此)。「尖桩」,即弯下弓弦后,用于穿刺木材等的尖刺。「以此」,即用打桩工具。

2868由于打桩工具有多种分类,为分别说明,故说“四方口、槽口”等。“槽口”,指如槽般两侧弯曲的口。“弯曲”,指前端弯曲而制成的打桩工具。以“亦”字含摄直的。“在其中”,指在那打桩工具中。有柄的和小型的打桩工具,一切皆为重物,应如此理解。以“有柄、小型”这两个限定词表明:无柄而仅具头者,除放入袋中可携带的扫帚柄穿孔器等打桩工具为非重物外,比之更大的打桩工具,即使无柄亦为重物。那些在寺院中施舍了刀等物的人,若其房屋被烧或遭盗贼劫掠,对他们说:“尊者,请给我们,我们将如先前一般再制作工具”,则应给予。若他们自行取回,不应阻止;若未取回,亦不应催促。

2869为说明注疏中所作的如下判摄:“铁匠、铜匠、陶工、竹匠、宝石匠、钵绑匠的砧、锤、钳、秤等一切铁制工具,从施予僧团之时起即为重物。锡匠、金匠、皮革匠的工具,亦同此理。然有别异:锡匠工具中的切锡刀,金匠工具中的切金刀,皮革匠工具中切已加工皮革的小刀,这些为可分配物。”故说“锤”等。“秤等”,以此“等”字含摄剪刀等工具。

2870为说明注疏中所说“在理发师和织工的工具中,除大剪刀、大钳、大梭板外,余皆是可分配物。大剪刀等为重物”这一判摄,故说“理发师的”等。理发师工具中的钳、较大剪刀,以及织工工具中的较大剪刀与大梭板,是重物。应如此连接。

2871至此已明示第四类重物的判定,今为说明第五类重物的判定,故言「藤」等。诸如藤、竹等蔓藤,若在难得之处施与僧团,或生于彼处僧团的地界,且受守护、受保护,达至半臂量者,即为重物,应作如是连结。「半臂」者,自肘端至肩峰,已于结文中述及。亦有说「半臂」为一搩手四指。若彼藤在承办僧团事务、塔庙事务后尚有剩余,亦可用于个人事务。然而,若不受守护,则非重物。

2872为说明注疏中所出的判定,故说「由线、藤等所成」等。注疏中言:「线、树皮纤维、椰壳纤维、皮革所制的绳或索,若在椰壳纤维等中卷绕而作成一卷或二卷者,从施与僧团之时起,即为重物。然而,线若不卷绕而施与,及树皮纤维、椰壳纤维等,则可分配。」所言「藤等」,以「等」字含摄树皮纤维、椰壳纤维、皮革。绳若不过长,索若过长,亦属此类。

2873以椰子纤维或树皮纤维卷绕而成的一卷者,亦是重物,应作如此连结。然而,那些施与这些绳、索等物的人,若为自身事务而取用时,不应阻拦。

2874以木匠指为准,长八指、粗细如针杆——在锡兰岛相当于书写者所用书写针之粗细——若施与僧团,或于该处所生、受守护、受保护之竹,应为重物,应如此连结。有说:“中等人小指尖端之量,即是锡兰岛书写者书写针之量。”此竹在僧团作务及塔庙作务完成后,若有余剩,可施与个人作务。

2875杆与肋条合称“杆肋条”,即伞的杆与肋条,这是词的分释。所谓伞杆,就是伞柄。伞肋条,即伞骨架的肋条。而“杆”在此指鞋拔。虽以“杆”为通称而说,但依注疏中所现的具体形态,此处所说的“杆”即指鞋拔,应依通称之语,由排除余法而取其义。房屋被烧之人取之而去时,不应遮止。

2876文阇草等适于覆盖屋顶的草类中,任何一握量之草,或适于覆盖屋顶的任一片多罗叶等,若施与僧团,或在僧团土地上所生,都应视为重物,应如此连结。其中,“一握量”即一把的量。此把量,应依覆盖者所用的覆盖把为准。“多罗叶等”中的“等”字,是摄取椰叶等覆盖屋顶之叶。这些文阇草等,在僧团作务及塔庙作务完成后,若有余剩,可施与个人作务。房屋被烧之人取之而去时,不应遮止。

2877-8“八指量”者,即长度八指;有人说是宽度。“空贝叶”者,即无书写内容的空贝叶,并非已书写的贝叶。以“八指量”一语,指短于八指量者可分;以“空贝叶”一语,指超过八指量的已书写贝叶亦可分。

为了显示注释书中的判定,而说“泥土”等。“泥土,或是普通泥土,或是五色泥土,或是白垩,或是树胶、赤土、雄黄、石灰等,或是从难得之处取得而施与的,或是在该处自然生长的,凡被守护、保护、量如多罗果熟者,皆为重物”——当如此连结。即:或是普通泥土,或是白垩、红赭等五色泥土,当如此连结。“石灰”,即名为木橘等的树胶。“等”字含摄了树胶、赤土、雄黄等。“多罗果熟量”,即一个成熟多罗果的量。那些泥土等物,于僧团羯磨或塔庙羯磨完成后若有剩余,可施与个人羯磨。

2879-80“竹等”,此为拆解词语。欲取用被守护或保护之物时,应施与等量或超量的不动产,乃至与彼物等值的沙粒,然后方可取用——当如此连结。

然而,在注疏中说:“若有人取用被守护、保护的竹子,应当先作赔偿羯磨,再取用等值或超值的不动产,乃至价值仅如沙粒之物,亦复如是。若未作赔偿羯磨而取用,则应就地使用;离去时,须将其留置僧团住所,方可离去。若是不慎取走,则应送回施与。若已去往他方,则应留置所到寺院的僧团住所。”以上判定仅就竹子而说,但此处提到“藤、竹等任何物”,由此总说藤等可知,那只是举例,在藤等物中,同样依情况而适用。

2881“眼药”是指石制的。同样,雌黄、雄黄也是如此。

2882关于木制品,这里的判定是:在木材难得之处,凡粗细如前述针杆大小、长八指的任何木制品,无论是施与僧团的,或是当地所生的,若被守护、保护,即是重物。应如此连结理解。

2883如上,先引述《古伦地注疏》中所出的判断,再引《大注疏》(《小品注疏》321)以作说明,故说‘于《大注疏》中’等。其中,‘阿桑地咖萨德昂嘎’即前述所指的特相。‘跋达毕塔’,是指藤编座椅。‘毕提咖’,是指系有布垫的座椅。

2884‘伊喇咖巴达毕塔’,是指将脚安置于木板之上,制成类似用餐躺椅那样的座椅。‘阿玛喇咖瓦塔咖毕塔’,有‘阿曼达咖瓦塔咖’这一同义词,两者皆指以庵摩罗果形状拼合而成的多足座椅。部分写本中,有‘德塔阿曼达咖毕塔咖’的读法;为配合偈颂韵律,而用‘曼达咖’一词。‘国差’,即《生物品》第四学处所述的同款样式。‘巴喇喇毕塔’,是为躺卧而制的草席,藉此也隐含了由芭蕉叶等制成的座椅,如所说:‘此处草席,亦含芭蕉叶等座椅’(《小品注疏》321)。‘多瓦内帕喇咖’,即洗衣板,此处省略了‘洗涤’等词的格位词尾。于此类物品中,不论大小,凡施与僧团者,皆为重物。即便是覆以虎皮、雕以猛兽、镶以宝石的床榻,亦属重物。

2885‘班地咖’,即砍劈木杖的斧。‘木嘎罗’,即杖槌。‘杖槌’,是指用以捶打染色衣物的工具。‘瓦塔嘎塔纳木嘎罗’,是捶衣槌,用以在顺风等处捶打衣物。‘安班’,是以木板制成、形似莲池的饮水器。‘曼朱萨’,是箱柜。‘那瓦’,是船。‘拉泽纳多尼咖’,是染衣或盛放染料的染槽。

2886「乌楞果」者,即用椰子壳、锅等制成的勺子。「乌巴亚」者,是两者都有盖的容器。所谓“小的有盖容器称为迦兰达”云云。此处「迦兰达」意指超过足握尺寸的容器。「迦德朱」者,即匙。以「等」字,则包括了饮水碗、饮水螺等。

2887「给哈桑巴喇」者,指家居的用具。柱、秤、梯、木板等木制的,石制的也包含在内。「咖毕亚咖玛」者,即依“伊喇咖、阿泽米嘎那”等(《律藏》2650)在下文所开示的允许之皮革。与其相反则为不允许的。因为是重物,故不可分配。若作成地面铺设物来受用,则是允许的。

2888因注疏中说:「然而,伊喇咖皮革仅是作铺具之用,彼亦为重物」(《小品注疏》321),故谓「伊喇咖皮革被判为重物」。然《古伦地》中说:「一切床量的皮革是重物」(《小品注疏》321)。在此,由「仅是作铺具之用」一语,显示铺在床座上受用也是允许的。「巴瓦喇等敷具也是重物」,有人如此说;「不是」,另有人如此说,应当审察后取用。「床量」者,指与床相应的尺寸。「与床相应的尺寸」者,即长九搩手,宽为此之半。「伍达向木咖玛萨」者,是臼。以「等」字,则包括杵、簸箕、磨石、小磨石、石槽、石锅。「贝萨咖喇等」者,以「等」字,包括了皮革工等。应如此连接:「图利韦玛等是织工的工具,风箱等是皮革工的工具,农耕器具,轭、犁等,凡是属于僧团的、僧团所有的,皆为重物。」

2889“同样地”以此回应“属于僧团的”这一说法。“持者”指钵的支架。“多罗扇”是以多罗叶制成的。凡用竹齿、藤条、孔雀羽或皮革制品等所制的类似之物,也都称为“多罗扇”。由于圆形扇已包含在多罗扇中,故“扇”指四方形扇,以及用露兜树叶、昆达拉叶等制成,或用象牙、兽角、木棒制成的驱蚊扇,都称为扇。“筐”义明显。“小筐”指比筐小、以多罗叶等制成的特殊容器,称为小筐。“一切扫帚”:以椰子纤维等捆扎而成的棒扫帚和手扫帚,这两种用于寺院庭院等处的扫帚;同样,以枣椰、椰子叶等捆扎的房屋扫帚也有两种,一切扫帚都是重物。

2890“有轮之车”指手推车、牛车等带有轮子的车乘。

2891“伞”是就叶伞、席伞、白伞三种而说。“手持叶”指多罗叶。“角制容器与葫芦制容器”是分解释,部分相同、余者相同,因偈颂结构而有增音。意思是:以角制成的容器,以葫芦制成的容器。此处“足握所作超过尺度的”被省略。“钻火木”指带有钻火木的。以“等”字含摄余甘子葫芦、允许使用的刀斧柄。“轻”指非重物,即可以分配。足握所作超过尺度的是重物。

2892“角”指牛角等任何种类的角。“未切割的”指保持原样即可分配的物品。“未完成的”指床脚等任何未完成加工的器物皆可分配,如此连接。如所说:“床脚、床框、椅脚、椅框,以及刀斧等的柄——这些未完成切割工作的器物,凡是未完成的即可分配;而已切割完成并磨光的,则属于重物。”

2893“已完成或已切割的”即已切割并完成的。“带”指允许用于系腰带的带。“阿魏盒”指以阿魏制成或盛放阿魏的盒子。“眼药器”即眼药管与眼药盒。“针”即眼药针。“水拭”指以象牙、角等制成的水拭。这一切都只是可分配物。

2894“适合受用的”指适合人们使用与受用的器物。“陶工之物”即瓶、罐等陶工制品。“钵炭锅”指钵锅与炭锅。“烟管”即管子。“小碟”即灯碟。

2895「图毕咖」者,即宫殿等之尖顶。「灯树」者,即灯台。「堆砌覆盖砖」者,指围墙、塔庙等之堆砌砖,以及房屋等之覆盖砖。「一切」者,谓如前所述之一切资具,无有遗余。

2896「金制」者,即碗。「小瓶」者,指可握持于足、不逾限量之小瓶。注疏之理趣云:“如于陶器,于铜器亦然,小水瓶与钵属于应分物。”为摄此义,故言“于铜器,小水瓶与钵亦然”。

2897「重物」:指最后三种重物。「不动产」:指前二种。「属于僧团」:即由僧团而作。「转换后」:即由个人等如此转换之后。关于转换的方法——若僧团有椰子园位于远处,净人大量食用其果实,僧团虽付车费却仅运回少许;另有居住彼园不远处村落中的人,于寺院附近拥有园地,他们前往僧团处,请求以己之园换彼园。僧团应问“僧团是否许可”而后接受。纵使比丘有千株树,而人众有五百株,亦不应说“汝等之园岂非小耶?”虽此园为小,然较彼远园能带来更多收益。纵使收益等同,亦可随时受用,故应接受。

然而,若是人们的树更多,则应说:“汝等的树岂非更多?”若他们说:“愿我们有多余的功德,我们将之施与僧团”,那么告知僧团后便可以接受。比丘们的树若已结果,而人们的树尚未结果,虽然尚未结果,但不久即将结果,所以应当接受。若人们的树结了果,而比丘们的树尚未结果,则应说:“汝等的树岂非已经结果?”若他们说:“尊者,请取用,这将成就我们的功德”,告知僧团后便可以接受。如是,应以园来转换园。以此同理,园地也应以园来转换,寺院也应以园来转换,寺院地也应以园来转换。总之,以园地来转换园、园地、寺院、寺院地,不论所转换的对象是大是小,这个原则都适用。

应如何以寺院转换寺院?譬如,僧团在村内有一处房屋,而人们在寺院中有一座楼阁,二者价值相等。若人们以那座楼阁来求换这处房屋,则可以接受。若比丘们的房屋价值更高,当说“我们的房屋价值更高”时,若对方说:“虽然价值更高,但对出家者而言并不适宜,出家者无法住在那里,此处则正适宜,请取用吧”,如此也可以接受。然而,若是人们的房屋价值更高,则应说:“汝等的房屋岂非价值更高?”若他们说:“尊者,请随意,这将成就我们的功德,请取用”,则可以接受。如是,应以寺院转换寺院。以此同理,寺院地也应以寺院来转换,园也应以寺院来转换,园地也应以寺院来转换。总之,以寺院地来转换寺院、寺院地、园、园地,不论价值高低,这个原则都适用。以上首先应了知的是“以不动产转换不动产”。

至于以重物转换重物的情况:床或椅子,无论其大小,乃至村童们在玩沙屋游戏时所做的那种只有四指高的床脚,从施予僧团的那一刻起,便成为重物。即使是国王、王室大臣等人一次性布施上百张床或上千张床,所有如法之床皆应接受。接受后,应依长老的次第,以“作为僧团受用物而受用”的原则进行分配,不应将其作为个人私有物来给予。多余的床,可安放于库房等处,之后也允许在上面放置钵和袈裟。

在界外以「施与僧团」名义施与的床,应交给僧团长老的住处。若该处有多张床,则床本身不须羯磨;对于需行羯磨的住处,应说明「以僧团共用之受用」而给与。以价值百摩沙迦或千摩沙迦的贵重床换取其他百张床,允许转换后取用。不仅以床换床,园换园、寺院换寺院、椅换椅、褥垫换褥垫、佛像换佛像、供养具换供养具,皆允许转换。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椅、褥垫、佛像、供养具等,于那些物,当依所说如法与不如法的方式加以辨别。其中,不如法者不应受用,如法者应以僧团共用而受用。又,应以不如法或贵重之物转换为如法之物后,取用前述诸物;然而,褥垫、佛像、供养具并不属于轻物(不可如此替换)。

2898比丘若以未洗之足或湿足踏入卧坐处,则构成犯缘。所谓卧坐处,即卧于其中、坐于其中之处,指已铺设的地面、敷具等。「以湿足」者,谓踩踏处会显现水迹的湿足。如世尊所说:「湿足者,指如是之足:踩踏之处即现水迹。不得以如此之足踏入已铺设的地面或卧坐处。然而,若仅现水湿而非滴水,则开许。」此处所言的「着鞋」,应理解为「已洗足」。即比丘虽已洗足,却穿着鞋,以如此已洗之足,不应踏入应洗足后方可进入之处。若仍踏入,便构成此句的关联。

2899「已作预备」指以石灰等作过处理。「吐者」指吐痰者。「已作预备的墙」指粉白的墙或已作彩绘的墙。不仅是墙,门、窗、靠板、石柱、木柱,若不先以袈裟或其他物遮覆,皆不得倚靠。然而,义疏中说:「门、窗等处,即使未作预备处理,若不遮覆,也不应倚靠。」

2901若睡眠者身体某处在敷具卷缩时骤然触床,则为恶作。此为连接。

2902「当毛发触床时」:以手掌或脚掌踏上,是许可的。此为连接。若搬移床椅时身体被碰触,则无犯。

若施主以「以身触后随意受用」的方式布施坐卧具及床椅等,受用者依施主所说的方法受用,即无过失。因根本注疏的僧伽罗义疏中如此说,因此这样受用者无犯。若说「我将此床椅等施予僧团」,则成为重物,不应分配,因为已归属僧团。若说「我将此床椅等施予诸位尊者于雨安居期间受用」,虽具重物性,允许分配如法物而受用,不允许分配不如法物而受用。若说「我将此床椅施予僧团于雨安居期间受用」,则应在雨安居期间分配受用,因为先说的是雨安居期间分配,后才归属僧团。然而若说「我以此床椅于雨安居期间受用的名义施予僧团」,则成为重物,因为先归属僧团。这一差别亦在根本注疏的义疏中已有说明。

2903-4为了说明指定食决判的一部分,故说「千价值者」等。所谓千价值者,是指带有衣服的饮食到达了雨安居比丘。若在该寺院也已写下「这样的饮食到达了雨安居比丘」并加以安置,从那时起经过六十年之后,若有同样的、带有衣服的千价值饮食生起,智者、善于决判的比丘不应将其给予雨安居者的安置,而应给予六十年者的安置——这是上下文连接。

2905「食用了指定食」,是指受具足戒时,以自己雨安居的次第得到并受用了指定食。「若成为沙弥」,是指若因舍学等方式而成为沙弥。「那」,是指受具足戒时所取得的那同一份指定食。「依沙弥的次第」,是指依照沙弥的排序,得以随后取得自己所应得的那一份。

2906那位满二十岁的沙弥,本应被告知「明天你将得到指定食」,但他今天受具足戒了,那么先前的安置便已过去——这是文句的连接。意思是,原本应在明天令其得到的沙弥安置,由于他今天受具足戒的缘故,已经超越了。因此说「他不得那份饮食」。

2907为说明指定食之后的筹食,故说「若又」等。若得了筹,当日却未得食,次日应领取彼食,不应生起“该取,还是不该取?”的疑虑——不应生起如是疑虑,应作如是会通。

2908「超过的破坏」者,超过的、额外的、过剩的破坏、副食,此之,即过剩副食之义。「独行者」者,独自行走者。「筹即筹食」。

2909「额外的残食」即是「额外的残食物」。

2910「以何何」者,指依所取筹的此位或彼位比丘。「何往」者,指在食物与副食中,这些食物或这些副食。

2911「僧团指定等」者,指僧团食与指定食等。其中,以「等」字包含了邀请食、筹食、半月食、布萨食、初日食,这五种食。

其中,施予全体僧团者,名为僧团食。若说「从僧团中指定若干比丘后施食」等而施予者,为指定食。若说「从僧团中取若干比丘之食」等而施予者,名为邀请食。依各自名字施予取筹比丘者,名为筹食。于十四日施予者,为半月食。于布萨日施予者,为布萨食。于初日施予者,为初日食。以这种种名称施予者,便依这些名称而称呼。而这些细节,当依《于标记者》等注疏中对半月食等的说明方式来理解。「来客等」者,其中以「等」字包含了行者食、病者食、看病者食这三种。施予来客之食,即为来客食。其余诸食亦同此理。

2912“住处”,即为住处食,略去后词,是于住处所生食物之称。“轮番食”,是在饥馑时,以“依轮番令比丘存活”为目的,从施主家开始施予之食。“常”,即为常食,略去后词,如此说后便施予之食。精舍食,是指为僧团建造精舍后,称“我精舍之住者取我施食”而施予之食。十五种一切食,于此住处篇中已宣说、已解说。这些的详细分别,若有需要,应取自《善见律注》。

2913在资具分配中,邪行有大过患,故应以不放逸而行。为教诫资具分配,故说“巴利”等。

住处篇集论说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