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事篇集论解释

51 段

小事犍度论释

2783“捣”:指在砖、石、木捣中的任何一种。“阿咤那”:在此处,阿咤那是指将木板刨削后,如棋盘格般切割出条纹,埋设于浴场,人们在那里撒上粉末摩擦身体。

2784“以甘达巴手”者,指安设在浴场的木制手。据说人们用其取粉末擦身。“古儒宾德咖线”者,指将古儒宾德咖石粉用虫胶粘合制成的丸串,人们握住其两端擦身。“以马喇咖”者,指截取摩伽罗牙,做成马喇咖形状的马喇咖;此物虽病者亦不许用。“互相以身”者,指彼此以身体摩擦。

2785“未制的马喇咖”者,指未截断摩伽罗牙而制成的。此物对非病者不许使用。

2786“陶片、砖块”者,指陶器碎片与砖块碎片。“一切”者,无论病者或非病者,用这些擦身之后加以擦拭,是允许的。“普图巴尼咖”者,指手部按摩,因此以手为一切人作背部按摩,是允许的。“布瓦咤提”者,此为律文所说“浴衣”的同义词,因此,对任何沐浴者,用浴衣布条擦身,也是允许的。

2787“海泡沫”:指海中的泡沫。“陶片”:指陶器碎片。用于擦脚者,则已开许。“脚擦”:指做成莲花蕊形状、为擦脚而竖起刺状物所制成的器具,此物既不应接受,也不应使用。

2788“任何装饰”:即手镯等所有装饰品中的任何一种装饰。

2789“应整理”:指为了装饰而梳理平整。“以手作梳”:即仅用手替代梳子,以手指进行梳理。“以梳”:即用象牙等材料制成的任何一种梳子。“以刷”:即用香根草、文阇草或波波草等制成的刷子。

2790“以蜡油、水油”者,即蜡油与水油,以此二者。其中,蜡油是指蜜蜡、树脂等任何滑腻之物。滑腻者,指的是树脂。水油是指混水之油。在某些写本中,有读作“残粒”的,其义相同。“为顺毛落下”者,指为了顺着朝向额头的方向流下。“以逆毛”者,指以逆竖而立的毛。

2791“以手沾油”者,即以油涂于手掌。“头发”者,即头上的毛。“热恼者”者,指头受热所恼、有尘垢者。联结意为:允许以湿手擦拭头发。

2792“于镜或水盆”者,此中,铜盆等凡是能显现面容的,都归入镜的范畴;而米泔水等则归入水盆的范畴。因此,无论于何处观看,皆属恶作。

2793为揭示以何因缘观看面容而无犯,故说“已愈合”等。因病缘,为察看“我脸上的疮是否已愈合,还是未愈合”而观看面容,以及为知晓自己的寿行——“我已衰老,还是未老”而观看面容,这是允许的。这是其关联说明。

2794“舞”指任何舞蹈,乃至孔雀舞。“歌”指任何优伶之歌或雅歌,乃至齿间歌,也包括事先发出“我们将唱”的哼鸣而作的,这也不被允许。“乐”指任何乐器演奏。“或观看或听闻”指观看舞蹈,或听闻歌唱与乐器演奏。

2795自己跳舞、教人跳舞,自己歌唱、教人歌唱,自己演奏、教人演奏,唯是恶作。这在注释书(《小品注释》248)中已说。为显示其中一部分,故说“观看乃至”等。

2796所谓“聆听”,是指听歌声或器乐演奏。所谓“观看”,是指观舞蹈。

2797所谓“我将看”,在此处应补充“我将听”。若怀着“我将看舞蹈,我将听歌唱或器乐演奏”的心,从一住处前往另一住处时,便犯恶作,应如此连接。

2798所谓“起身而去”,是指以“我将看舞蹈”、“我将听歌唱或器乐演奏”的心,从所坐之处起身,即使在住处内朝各个方向走去时,也有罪,应如此连接。站在街道上伸长脖子观看者,也有罪,应如此连接。

2799“长”是指长度超过二指。“不应蓄”意为不应蓄留。“二指或二月”:其中,以二指为量度的发称为二指发,以二月为最高期限的蓄发称为二月蓄。蓄留头发的人,可蓄留二指长或蓄留二月;超过这一限度便不被允许,即超过二指或二月长度的发不得蓄留。

或者,二指合称二指量,二月合称二月量,两处均是持续相合中的业格用法。蓄留头发时,可蓄留二指量或二月量;超过此时间限度,则不许蓄留头发,这是它的意义。如果头发在二月内长到二指,应在二月之内就剃除,因为不允许超过二指。即使未能长长,也不得超过二月,哪怕仅仅超出一天。因此,这是以两者中的最高限度而言,低于此限度则无不许之理。

2800“长爪”一句应与“长鼻毛亦不应蓄”相连,意为不应蓄留,应当剪除。“二十磨”:比丘不应将二十指爪打磨至光洁,即刮磨光滑的状态,这是句子的连接义。用刀削切后,以粉末擦拭,令其如水晶宝石般光亮,这称为磨光。由于“诸比丘,我允许去除污垢”已得开许,因此用绿豆果皮等去除爪垢是允许的。

2801“剃须留髭”:剃除头发之后,单独使剃须。“留小胡须”:剃除头发之后,不剃须而单独留小胡须。“隐处”:即腋下与小便处等隐蔽之处。“使除毛”:以刀或镊子,或者任何其他工具,由他人剪除,或自己剪除。因世尊已开许:“诸比丘,因病因缘允许在隐处除毛。”因此,在上述隐处有疮、疖、痈等病时,除毛是允许的。

2802已说“无病而剪除者为恶作”,以及“由他人以上述方式以剪刀令其剪除者,亦为恶作”——这是连接上下文的说明。

2803“余肢断”:指截断手指等其余身体肢节。“自杀”:以自身的加害,或以指使他人加害的方式,断灭自己的生命。

2804“肢”,指生殖器以外的其余身体部分。若被蛇、虫等所咬,为对治而截断肢体者,无过失。因如是病缘,为对治而截断肢体者,无过失。放血者亦无过失——这是文句的连结。

2805“比丘无滤水器而行路者,犯恶作。”在路途中,对乞求滤水器者,若不给与,彼不给与者亦同样犯恶作——这是文句的连结。然而,若自己手中已有滤水器却仍乞求者,不应不情愿而给与。

2806“裸形”一词应与“不食”等动作词分别连接。“不食”,即对于应食的饭食等不应食。“不饮”,即对于应饮的粥等不应饮。“不嚼”,即对于根类等嚼食不应嚼。“不尝”,即对于糖浆等可尝之物不应尝、不应舐。“不与”,即不应给予他人任何饭食等。“不取”,即如此裸形者不应受取。“直道”,即道路。

2807“不应作服务”:指不应作背部按摩等服务。“使作”:指自己裸体,也不应指使他人为自己作背部按摩等服务,这就是它的含义。

2808在背部作业等服务中,所谓三种遮蔽——浴室等——已说:“诸比丘,我允许三种遮蔽:浴室遮蔽、水遮蔽、衣遮蔽”,这是已被允许的,此为连接。所谓遮蔽,即遮蔽羞处,故称遮蔽;浴室本身就是遮蔽,即浴室遮蔽。水本身就是遮蔽,即水遮蔽;衣本身就是遮蔽,即衣遮蔽。“然于一切处皆许可”,以此显示其余两种遮蔽仅于服务时方被许可。一切处,指饮食等一切事务中。

2809在任何地方,以铜、铁、圆铁、青铜、黑铁、金、银等所成,或以木所成,以任何箱子所制成的“涂井台”,皆不许在其上进食——除钵之外,不许进食。如说:“涂井台,这是指以铜或银制成的箱子,这是它的名称,‘诸比丘,不应在涂井台上进食’,因为是以总说的方式禁止,所以木制的也不许可。”“诸比丘,我允许玛罗利咖”,因为已被允许,故除了玛罗利咖之外,许可进食。“玛罗利咖”指杖架,即用三根、四根或多根杖,上下张开、中间收束绑缚而成的架子。杖架、叶架、篮、箱、柜、门板等,以及臼等的钵口,也在其范围内。杖架即把杖竖立绑缚而成的架子。

由于在同一个钵中各自分别取食也有可能,若只说“在一钵中食”,便会牵连到那种情况,因此为遮止此过失而说“一起”。此处的“食”是标示。一起在同一个钵中,连粥等饮品也不允许。正如世尊所说:“诸比丘,不应在同一盘中饮用。”或者,“食”是以吞咽为总称,饮用也被包含在内,应如此了知。关于此事,决断如下:若一比丘从钵中取了果或饼后离去,在他离去时,其余比丘可以食用剩余的部分;其余比丘那时也可以再取。

2810若两位或三位比丘,共用同一覆盖、同一敷具,或共用同一敷具与覆盖而卧,他们犯恶作罪;在同一床上一起而卧者,也犯恶作罪——这是关连的裁决。

2811“以僧伽梨衣作铺座而到达者”:此中,“僧伽梨”是指以僧伽梨之名而决意了的衣。“以僧伽梨衣作铺座而到达者”,意即具足僧伽梨衣铺座的状态。“不应坐”者,无论在寺院或在俗家,于任何地方都不应坐。因为“以僧伽梨之名而决意了的衣,达到以僧伽梨为名的惯用语,便被称为‘僧伽梨’”,这在《小学处》的解释中也说:“不以僧伽梨作铺座者,不应以决意了的衣在寺院或俗家作铺设。”然而,在义注中说:“为了住在村中而到达者,除了已被决意的僧伽梨之外,以其余的衣铺设而坐,是允许的。”

“不应作任何戏笑”——即不应作任何赌博等戏笑,不论是身体上的还是言语上的。“不应令人执持”——即不应令人执持,亦不应令人被执持,意思是不可使人取走。

2812“在胡须上”——即在胡须上。“长出”——此处应补充“可厌的”。“其他”——指未变白的。“如是”——即可厌的。

2813“无病”——以此显示患病者无罪。“应持”——以此单纯的指示可知,即使无病者令他人持,或接受他人持,亦是不犯。为护自身,或为护持衣等,即是开许,这是语句的连贯。此中依律决定(《小品》义注270):凡是因身热、胆汁亢进、眼根羸弱,或因其他任何疾病,无伞便会生起苦受者,无论居于村落或林野,皆许持伞。若值野兽、盗贼之险,为护自身;或于雨季,为护衣等,亦皆开许。然而,一叶伞在一切时处都是开许的。在结集的语句中说:“一叶伞,即是多罗叶。”

2814“象鼻形”,是以不坏的方式方便称为“象鼻”。以下诸句同理。“衣服的名称叫作‘穿着物’”,即此意。“穿着者犯恶作”这两句,应分别与“象鼻”等所有词句一一搭配。“卷缠”者,此处因偈颂格律而省略了共声,意即紧缠。

此中,“象鼻”者,指从脐部开始做成象鼻形状、垂挂而穿着,如同乔利迦妇女的下衣。“四角”者,指上方两个角、下方两个角,如此显露四个角而穿着。“鱼尾”者,指一端显现齿状,一端显现边缘,垂挂而穿着。“卷缠”者,指如同摔角士等那样,系紧腰带而穿着下衣。“多罗扇”者,指如同多罗扇的形状,将大衣垂挂而穿着下衣。用“及”字也包括“百褶”。“百褶”者,指将长大的衣多次折叠、卷起而穿着,或在左右两侧不断地显现褶纹而穿着。然而,若从膝部仅显现一个或两个褶,是允许的。如是穿着,即使对病者、行路者也不允许。

又,行路时,将下衣的一角或两角提起,系在上衣之外;或内穿着一件袈裟后,外面又另穿一件——这些全都不许可。但病者可以露出内层袈裟的折边,再于其上穿着另一件。无病者若穿着两件,应将它们叠褶整齐而穿着。因此,此处所遮止的,以及在《应学法》的解说中所阐述的,一切都应避免;应当不变异、遮盖三轮、圆满整齐地穿着下衣。若作任何改变,皆不免恶作。

2815所谓“在家着法”,即“白布着法、游方者着法、一衣着法、象鼻着法、内宫着法、大长老着法、入小屋着法、婆罗门着法、守护者着法”等,种种与圆满着相相异的方式,皆称为在家着法。因此,不应如白布派那样半衣裸形而着,不应如某些游方者那样露胸而将衣搭于双肩之上,不应如一衣者那样以所着衣之一角覆背、将两角置于肩头,不应如饮酒者等那样以衣围颈、将两端垂于腹前或掷于背后,不应如内宫妇人那样仅露眼珠而以衣覆头,不应如大长老那样着长衣而以一端覆盖全身,不应如农夫入田间小屋时卷衣夹于腋下、以一端覆身,不应如婆罗门那样将衣穿入两腋之间而搭于肩上,不应如守护者比丘那样偏袒一肩、露左臂而将衣角搭于肩头。如是等一切不当的着法,及其余类似的着衣过失,皆应断除;应无变异地、圆满地着衣。若不如是而着,或在寺院、俗家之中轻慢地作任何变异,则犯恶作。当远离与圆满相背离的解脱相着法及一切着衣的过失,唯以圆满相——即所说之相,为其所依,此是其义。

2816“不应说世俗论”:即不应为他人宣说“一切是残食,一切非残食,白乌鸦,黑鹭,以此为因、以此彼为因”等种种与无义因相应之外道教说。亦不应学、不应受持彼世俗论。所谓“畜生明”,即象术、马术、弓术等害他之明。比丘不应学,亦不应以之教说,此是其义。

2817“全牦牛尾拂”:是指以白色等种种牦牛尾毛所制成的拂尘。“不应以火熏烧”:除了为防范林火等灾害而开许的逆火之外,不应以火焚烧山林。然而,当林火来临时,若无未受具戒者,比丘得设逆火,或清除草地、挖掘壕沟以作防护。不论火势是否已逼近住处,皆可折取湿枝灭火。若以水灭火,唯用净水,不得以其他水。若场中有未受具戒者,应令其以净语作此指示。“且不涂面”:不应以雄黄等涂面,亦不应以吉祥痣等涂身。此是其义。

2818「两端杠」是指两端有担夫肩负的杠。「中间杠」是指两端担夫站立时所担的中间负重的杠。头担、肩担、腰担等,其相如下文所说。

2819若比丘以木匠指量,嚼用八指以上的齿木,或以该指量仅剩四指长的齿木,如此嚼者,他即犯恶作。这是义理。

2820「于事中有念」是指拾取干柴等事时心中有念。「身量」指一人之量,亦即一寻之量。「于诸难中」是指见到野鹿等野兽,或因迷路而欲观察方向,或见林火、洪水来临时,在这样的危难中。「许可攀登」是说即使极高的树,亦允许攀登。

2821若是无病之人,便不应嚼食蒜,包括摩揭陀蒜、生蒜与多瓣蒜,亦不应受用,此为义理。‘多瓣蒜’者,指从四瓣乃至更多瓣者。葱、韭等蒜类,纵使生于摩揭陀地,亦无过失。蒜的分类已于下文显示。然而,病人则可食蒜。如世尊所说:‘诸比丘,我允许因病之缘而食蒜。’‘因病之缘’,是说对于彼病,蒜为药物,依此因缘而开许,此为义理。‘佛语’者,即由三次结集所确立的三藏圣典。‘异于此’者,是说不得将如萨咖德等的谬说安立为道,亦不应作如是的建立,如此所述。

2822‘被投掷’者,指被任何东西所投掷。当比丘被投掷时,不应说‘愿汝活’,此为义理。若比丘被投掷时,在家人说‘愿汝活’,比丘再言‘愿汝长活’,则是许可的,此为义理。即使句中带有‘长’字,亦属许可。

2823‘击打者’,指以身或以系属于身之物等进行击打之人。‘花所覆处’,指以花铺设之处。

2824「彼之前为理发师」:意为前为理发师,即理发师种姓。「剃刀用具」:即理发师的资具。「不应取」:不应持有。若属理发师种姓,则不应携带剃刀用具,这是其含义。从他人手中取来后,可作剪发等事,此为许可。「毛织物」:除发毛毯外,指毛制的覆盖物。因「牛毛毯、绵毯、彩毯」等所说种类繁多,故说「一切」。将毛制品朝内披着,是为许可,故说「外毛者」。如所说:「诸比丘,不应持用毛朝外的毛织物。」学处注疏中说:「将毛朝外而披覆毛织物,如此持用者犯恶作。将毛朝内披着,是为许可。」

2825「红色染料」:指红花等物。「作者」:指涂抹者。此处以「不系腰带而入村,亦犯恶作」这样提出,是表明此义理。对于此,若因失念未系腰带便出外,应在忆起处系好。若说「我将在集会堂系上」然后前往,是为许可。忆起后,在未系妥之前,不得行乞食。

2826除一切武器外,一切铁制品及铁制器物、钵、可转动之鞋、如前述特征之卧床;除长椅外,一切木制品及木制器物;如前述特征之制作物、陶工所作物;除达尼亚的土制小屋外,一切土制器物——这些都是如法的。此为义理连接。

小事犍度犍度论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