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诤篇集论解释

28 段

止犍度论集注释

2760现在,为辨明止息的判别,先指出当诤事现起时,应以止息来对治,故说‘诤事所依’等。‘诤事所依’即指诤事。‘罪事所依’同理。‘所依’是诤事的同义词;因为被止息所制伏、所平息,故称为所依。诤即是所依,故名‘诤所依’,也就是诤事所依。如此,应知‘所依’‘诤事’等词与‘诤’等词构成持业释复合词。诤事由于被止息制伏平息而得名为诤事,圣典中已说明为诤等四种。此义由后文所说的‘对这四种,止被认为是平息’可以了知。

2761这四种诤事及大仙所开示的十八种分裂事由,即‘诸比丘,此处诸比丘争论“是法”或“非法”’等。其中,在四种诤事中,名为诤事的诤,乃依此十八种分裂事由而转起,应作如是连接。

2762‘四种失坏’者,即所说的四种失坏:‘诸比丘,此处诸比丘以戒失坏、行失坏、见失坏或活命失坏而责难比丘’。随顺见等而依戒失坏等加以指责,即是举罪、责难。‘依止’者,即依止,意思是责难依止四种失坏而转起。由于前文已作简别,此处重复的目的不明,‘生起’一词也无特别意义。因此,‘罪事所依在此,七罪生起’的读法不合理;而‘罪事所依名为,七罪被认为’的读法更为合理,意思是:罪事所依即是罪诤事,被说为七罪,也就是七罪本身。

2763“依止僧团事务”者:依求听羯磨等四种僧团羯磨,可称为事诤,意思是:事诤即四种僧团羯磨。“对于这四者”者:即对于这四种诤事。“平息”者:因为是平息之因。“止被认为”者:指现前调伏等七种止。诤事由这些止所平息、所止息,故名为“止”,以“平息的止被认为”来说明“止”一词的意义。

2764-5为了显示它们的自相,故说“现前”等。“调伏”一词应与现前等词分别连接,成为“现前调伏、忆念调伏、不痴调伏”。“自认调伏”者,即所说的自认所作。第七种调伏,意指止。“覆草”者,应连接为:这七种止由佛陀、日种亲族所说。

2766在四种诤事中,哪一诤事以多少种止平息,便将其摄集而显示,故说“诤”等。

2767-9为阐明以‘诤’等举出的略说之义,故说‘以第六’等言。在此,对于四种诤事与诸灭诤法,何者以何者止息?所谓诤,即是诤讼事,由第六多数决与第一现前调伏——以此二种灭诤法而得止息。于任何行事中,持法者人数较多,此即是多数决。‘僧团现前、法现前、律现前、人现前’,此即所说的四种现前。诤讼事或由大众、或由个人所衡量,除僧团现前外,以其余三现前亦得止息。如是所说。

此处,行事僧团由于僧团和合而现前,是为僧团现前;应止息之事物的真实性,是为法现前;如其应止息者,便如彼止息之,是为律现前;诤论者与所诤论者——即原告与被告双方现前,是为人现前。

为阐明‘责难以四者’的略说,故说‘现前’等语。‘依次第’者,即依于顺序。‘以现前调伏等三者’者,指以现前调伏、忆念调伏、不痴调伏此三者。‘如是’者,即如同以此三者,同样地,以第五惩彼过调伏,责难亦得止息,更何况以四者。这是它的义理。

凡是因恶行深重而尤为恶劣之人,因应对其施行此羯磨,故称“惩彼过”羯磨。譬如对具寿达巴末罗子——这位已得念力圆满的漏尽者——所作的无根毁戒指控,即通过现前调伏,以及由白四甘马语施与的忆念调伏而止息。对于疯癫比丘所作犯戒的指控,则以现前调伏及施与的不痴调伏而止息。对于在僧团中被举罪却搪塞、假作认罪等的恶比丘,对其众多犯行指控,则通过现前调伏,以及如此施行的“惩彼过”羯磨而得平息。此即文中所说。

“然而,罪仅以三种”这句,是就略说而作详解:“以现前”等。“以现前”即以现前调伏,“以自认”即以自认作,“或以覆草”——以此三种灭诤法,该罪,即罪诤事,得以止息。这是其中的关联。其中,所谓自认作,即是当受理罪过的人问“你看到了吗?”时,指出罪过的人回答“是的,我看到了”的承认。至于覆草,它将在后面自行说明。

“仅以三种灭诤法”:此处,重罪以现前调伏和自认作两种而止息;犯轻罪后,或在僧团、或在众中、或于个人前发露,也是以现前调伏和自认作而止息。若如憍赏弥比丘们一样,引发大诤论时所犯的种种罪过,除去那些稍后将要说明其性质的粗重罪等,其余一切罪皆以现前调伏和覆草法而止息。这就是其中的意义。

“事”即事诤事,唯以现前调伏一种便能止息,这是此处的连接。

2770“多数羯磨”中,此处为处格,表依据之义。“令取筹”指为知晓说法者的多数或少数,应令作裁决的僧团依将述之法取筹。“智者”指具足五支之人,如所说“不随欲而行……乃至……知已取与未取”。以“秘密”等语显示取筹的方式。“耳语”一词,于此复合词中分析为“在耳边低语,依此令取筹之方法”。其中,秘密取筹:将说法者之筹与说非法者之筹各放衣角,分别走近众人,分别示筹,秘密站立而令其取,言“从此取你所喜者”。公开取筹:知道说法者众多,在众人皆知的情况下走近令取。耳语取筹:如此在耳根附近秘密站立而令取。

2771“无惭者喧嚣”中,此处应补充“在僧团中”。“有惭者与愚者”处,亦应说“喧嚣”。

2772「正是以自己的业」者:指自己应作之事,正是以此业。

2773-5「犯」等语,显示作为知「无惭者、有惭者、愚者」之因的业。「恶思者」,谓依贪等三种意恶行而恶思惟。「恶语者」,谓依妄语等四种语恶行,依违犯语门所制学处而有恶语之习性。「作恶作者」,谓依杀生等三种身恶行,依违犯身门所制学处而有作卑劣业之习性。「以此相」者,结说如所说之无惭者、有惭者、愚者之相。

2776以「多数」等偈颂所指示之义,为结说而说「三种」等语。「以三种取筹」者,谓以三种取筹之任一种。「若说法者众多」,此为连接。「应作」者,此处应补「诤论事之止息」。

2777无惭者,即有随诃者;从业而言,即从身业、语业而言;不净者,即应受正自觉者厌弃之义。如是恶人,即适用惩彼过羯磨,此为关联。“具有随诃”:这里“随诃”名为诃责,与随诃俱行,故称“具有随诃”,意指应由应受诃责的恶人所应作的诃责。

2778-9“争论”者,指诤论的前行阶段。“诤论”者,指依于身、语二门而生起,如手触等诤论。“于诤论中不少”者,即种种诤论已生起之时。“作多种沙门不相应行”者,即已作种种不合沙门身份的身、语违犯。“无量”者,无边。“粗恶语”者,即于卑劣、不可爱之语中已作,须相连接。“寻求”者,当被寻求时,以罪诤事为其余。“凶暴”者,粗暴。“粗犷”者,触恼。“应作”者,应令止息。

2780-2如其得以止息,于覆草事中即得清净,此为关联。

“粗重罪”是指波罗夷和桑喀地谢沙。“与在家人相关”者:以在家人的种姓等,依律文所出的十种骂詈事,及依注疏所出的其他骂詈事,以轻蔑、讥讽为缘,及以对如法承诺作不实诬陷为缘,所犯的罪。唯有此罪才名为“与在家人相关”。因为在《附随》中,在建立了“有与在家人相关者,有非与在家人相关者”的二法之后,而有这样的语句:“与在家人相关者,即苏达摩长老之罪,及对如法承诺之不实诬陷之罪。其余为非与在家人相关。”

“苏达摩长老之罪”者,此处应知:因吉德居士的种姓,以轻蔑、讥讽为缘而犯下的,属于轻蔑语学处分别中的恶作罪。这仅是标举之例,因此应当了知:以其他骂詈事轻蔑、讥讽在家人的其他比丘,他们所犯的罪也是“与在家人相关”。对于如此犯下的罪,在令其悔罪时,不舍见之近行,舍闻之近行,令其作一肩袒上衣,令蹲踞而坐,令合掌,应令悔彼罪。

“见争论者”:即从事于见争论、属于见争论的人。这是指注释书中所说:“然而那些认为‘我们不认可此事’而互相进行见争论者”(《小品注》214)所示的那些人中,取其中任何一人。

“彼”:指与那些制造争论的比丘发生大争执后,违犯众多罪过的比丘。“于彼处”:指在那行草覆地灭诤的比丘众中。“不存在”:因已给予同意而未前往彼比丘众,故而不存在。应连接“除彼之外”。

当草覆地灭诤已作时,从受具足戒坛场以来所犯的其余罪过,成为无罪而得清净,僧团亦复如是。

止犍度论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