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残论的注释(续) §464

律抉择复注·僧残论解释(一) · 102 段

464464. 为了把这些结花之类按它们各自的样貌展示出来,才说了“在那里,用茎结茎”等话。“在那里”是指在六种花摄之中。“用茎结茎”这句是针对有茎的睡莲等花说的。“用柄结柄”则是针对有柄的红花等花说的。“所作一切”就是所做的一切。在这里,关于如法作法的区分,将在“此一切”等偈颂里于一切处说明。

465用线等缠绕花做成的花饰,这里“茉莉花等”是剩余的意思。用线,或者用芭蕉茎纤维等,把茉莉花之类的花缠绕起来,做成的花饰,就叫缠花。所谓“茎在一边”,是对这个词的复合词解析。“两边都有茎”也是同样的道理。当“ka”这个字没有实际意义,或者只是表示它本身的意思时,应当这样理解。在阴性词的场合,由于“ka”字的关系,它前面的“a”音要替换成“i”音。

把一切花的花梗都朝同一个方向,扎成的花串叫作“单边梗花串”;把花梗朝两个方向,扎成的花串叫作“两边梗花串”。意思是:这种缠花有两种。注疏里说:“把树皮纤维、藤蔓或绳子折成两股,再把去掉梗的尼巴花、迦丹巴花等卷进去拿着,这就叫缠花。”

466“于束根”就是在根部。“花蕾等”这里用“等”字包括了无梗的玛度迦花等,以及有梗的茉莉花等。“以针等”这里用“等”字包括了棕榈纤维等。“花鬘制作”就是花鬘的制作。用针等把花蕾等花穿刺在束根上再缠绕起来,这种编法叫作“穿刺鬘”。

467“缠绕鬘”应当从花环、花束、花把这些情况来理解。这是注疏中所示各种方式里的第一种,即“缠绕而成,或者用花鬘的线串绑起来”。如果有人想对说法、佛像或舍利作供养,就把花环束在头顶上方竖直垂下,为了让顶端显出壶形,用花串一次又一次地环绕缠紧,像这样制作花鬘线串,也叫作缠绕鬘。

还有一种方式:“或者用树皮纤维等捆起来”。也有人写作“绑好之后”,这要和“作”连起来理解。有些人把青莲花等长梗花,八枝、九枝或十枝扎成一束;然后用这些花梗上的树皮纤维,或者用别的随便什么东西,把它们绑在花梗顶端,或者分别绑起来,做成青莲花把之类。这也叫缠绕鬘。这两种都不允许。

净人采下来放着的花,不能放进布里包成一包再捆起来。如果把这些花,用没有折断的花梗,或者就用那根梗上没有折断的树皮纤维,扎成一束再捆好,然后放进肩包里带着走,这是允许的。就像注疏里说的:“不过,用它们自己的树皮纤维或花梗来捆,或者做成肩包,是允许的。”僧伽罗义疏里说,“用树皮纤维或用花梗”这一句,指的是折断之后再缠绕捆缚。把莲花等花穿在莲花等叶子里,用花梗穿进去,让花梗露在外面,再用叶子把花盖住,在叶尖处捆起来,这是允许的。注疏里又说:“但直接捆在花梗上,是不允许的。”

468“用花环填满”是指用一串串花来填满。这在哪里可以做到呢?回答说“菩提”等等。所谓“花幕”,就像织布的人把线铺开那样,把一串串花铺展开来,再用横向的花串像织布一样织成的幕,就叫花幕。这个花幕,就花串纵向填满来说,前面已经提到了;就横向编织来说,后面将要说的编织也已经包含在内,所以应当知道并没有重复的过失。“幕等”中的“等”字,包括了塔、舍利匣、栏楯等。

在围绕时可以得到,意思是:在反复围绕菩提树干等的时候可以得到。当人们用花串围绕菩提树干等时,在第一个缠绕的地方,花串还没有越过,这叫作前一个位置;直到到达那个位置为止,由另一个人接过去,再由围绕的人带过来,当又到达那个位置时,再交给下一个人,这样用花衣覆盖菩提树干、塔或舍利盒是可以的,这是注释书里说的。即使只有两位比丘,站在两边轮流传递,也是可以的,他们这样说。为了编花幕而展开的花串,也同样适用这个判定标准。

把长花串插进象牙钉之后,就不能再插一次了。因为已经说过“不过,把花环放进象牙钉里是可以的”,所以用别的办法做成花环后,把别人布施的花串花环放进舍利匣塔里是可以的。又因为说过“不过,用多条花线做成的花鬘,拿到以后系在座位顶部等地方是可以的”,所以把花鬘和花串中没有花的那段线头系在绳子、杆子等上面是可以的。

469所谓“花形”,就是依《巴帝摩卡义注》所说“他们就用谷皮花做成象、马等形象,那些也立在编织处”,先把各种形状做成,再把花串安上去,做成象、马等形象。因为在这律注文中说“那些也立在编织处”,又因为《义理光明》对律注文“用别人做好的框架来安放花朵,也可以做成象、马等形象”解释说:“‘安放花朵’是指安放没有串起来的自然花朵。如果为了供养而把花鬘放在地上,不管有没有碰到,都不允许折成两重来放。”所以可以知道:在填充这些象、马等形象时,把花串系在别人做好的框架上,然后放在石座、床、椅、象形等顶上作供养,这就叫编织。

所谓“花毯”,在填充前面所说的那种花毯时,即使只是一条花串,也不能翻转过来放;在编织时,即使是由别人填充好的,也不能让哪怕一条花串掉下来。这就是填充和编织之间的区别。用“等”字把“花网”也包括进来了,制作花网时如果计算网孔的数量,就犯恶作。因为说过“在墙壁、伞盖、菩提柱等上面也是同样的做法”,所以在伞盖等上面也不应该制作花网。

470这条学处因为共通于(比丘和比丘尼)两众,所以(世尊)说“诸比丘与比丘尼”。这里的“亦”字表示强调,应当说“为了供养”,意思是:即使是为了供养佛陀,自己去做或让别人去做,都不允许。法和僧这两样宝也由这个举例而包括在内。至于其他的对象,更不必说了——这表达的是排除的意思。

471“如是”这个词,是通过紧接着的那首偈颂,指出前面所说的内容:自己去做,或者让别人去做,无论对象是比丘、比丘尼,甚至是佛陀。 “垂挂花鬘”是指悬挂在两张弓之间的串饰。 就像注疏里说的:“所谓垂挂花鬘,说的是挂在半月形和象牙形之间的、像小铃铛一样的垂挂串饰。” 这里所谓的“像小铃铛一样的垂挂串饰”,就是两端带有小铃铛形状的双串垂挂饰。 “做”是指把它绑连起来,这是不允许的。意思是连接在一起。 不过,如果用单条花鬘,从露出来的线头系上去悬挂,那是允许的。 即使想连接两条花鬘,也只能从露出来的线头对线头连接,这样才允许。 “或者只是半月形”,就是指注疏里说的“以半月形围绕花线”的那种样式。

在这里,所谓“用半月形围绕花线”,就是用半月形的样式,把花线反复来回穿绕填满,然后围起来。正因为这样,那也算作已经填进去了。所以,这种半月形如果也是靠反复来回穿绕来填满,那是不允许的;不过,如果只用半月形把花线拉一次,那是允许的,他们这样说。“不允许做”是连接的意思。注疏里说:“那两种也都算作已经填进去了。”“用别的东西填进去”,是指用别的东西拉长铺开来填满的花布。“乃至编织”,是说即使横向编织一条花串,也用“不允许”来连接。

472用米粉等做成的花环,以及用陶土做成的花环,这叫“米粉所作”。用宾杜藤蔓做成像茉莉花、素馨花、瞻波迦花那样的形状,再穿孔串成的花环,这叫“宾杜花所作”。也有人写成“根杜花所作”。这里说的“粗叶”,是指用鸡冠花刻画成的花布。“作”是指结缚、让人结缚等。因为宾杜花环和粗叶花环是被禁止的,所以用布等做成的花环也不允许,因为它随顺于不合法,他们是这么说的。

473以棕榈叶鞘等,是指用棕榈、椰子的叶鞘等材料。通过等这个字,把草、竹签之类也包括进来。作成旗帜,是指为了供养而做成旗幡的样子。所谓穿刺者,这里总括了用荆棘穿刺和用叶鞘等穿缀两种做法。

475关于“无忧花簇等”:是指无忧花的花穗之类。用“等”这个字,涵盖了注疏中与这些一同提到的网状华盖、留出孔洞而做成的栏杆、象牙状饰、花篮盖,以及棕榈叶环等物。关于“法绳”:在《义明灯钞》中,依据《大义疏》和《中义疏》说:“所谓法绳,就是为了把花送进塔或菩提树,先作意然后系上的绳子。”因此可以知道,用这样系好的绳子,可以把花送进塔的间隙中。但在《义疏》中则说:“所谓法绳,是把绳子松散地卷起来,围绕菩提树或塔,或者悬挂在法座上,然后把花送进那里。”因此可以知道,用松散卷起的绳子,也可以把花送进其中。应当考察之后,采用更合理的那种说法。不过在这两种说法中,其实并没有矛盾,这是我们的见解。

476“穿刺者”这个词里的“也”字,也包括了为了给法座、华盖等物供养鲜花,而自己把荆棘、叶鞘等物穿入的做法。《义明灯钞》里说:“为了给华盖等物供花,而把荆棘、叶鞘等物穿入,这是不允许的,这一点应当依据注疏师们的标准来理解。”

477所谓“净语”,就是注疏里说的这类话:“你要这样知道,这样做才好,为了让这些花不散落,你就这样做”等等,这就是注疏中记载的净语。“供养对象”是指供养三宝的时候。在“相”“显示”“方便”这几项里:所谓“相”,是指把花和绑花用的线一起拿着,放在会绑花的人旁边。所谓“显示”,是指有人说“你们戴的花为什么不散落”,如果回答“因为绑过了”,难道不就有“不允许把供养用的花绑起来”这类话吗?所谓“方便”,是指“智者把花绑好使它不散落,然后拿来供养,这是令人欢喜的”这类话。这些已经在注疏中说明了。

478在“以花等败坏诸家”这一段里,已经说到“以医疗或以腿使者”,为什么又把医疗业等从败坏诸家中单独分出来,说“不仅仅……乃至……任何时候”?并不是有意要分开。这里的关联应当这样理解:“不仅仅上面所说的施花等败坏诸家在任何时候都不该做,而且医疗业等败坏诸家也任何时候都不该做。”这里“医疗业等”中的“等”字,包含了后面将要说的护身、施水、施线、无名施、团食施、使者、腿使者。

479以“任何时候都不应做”作总体遮止之后,现在通过“应做”等说法来显示除外的行持规则。所谓“五种同法者”,指比丘、比丘尼、在学尼、沙弥、沙弥尼这五种人;他们具有共同行持的出家教法,因此得名“同法者”。“即使作了未作告知”:在非亲属、未受邀请的人那里,即使乞求了药物,并说“尊者们请说,为了什么事”,如此在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所作的告知,便是“未作告知”。“自己的财物”,是指属于自己所有物的范围。

480“同样地”这句话,是在指出对同法者所说的内容。他们的侍奉者,是指照料那两位父母的人。对剃头者,是指虽然还处在在家人的身份,但希望出家的人。对自己的侍奉者,也是指自己的佣人。对于这些人,以及五种同法者,即使没有事先请求,也允许给药物。这就是所说的意思。

481兄长,是指比自己年长的哥哥。弟弟,是指比自己年幼的弟弟。同样,两位姊妹,就是姐姐和妹妹这两位姊妹。小母,是指母亲的妹妹。小父,是指父亲的弟弟。大母,是指母亲的姐姐。大父,是指父亲的哥哥。

482“姑母”是指父亲的姐妹,不论年长年幼。“舅父”是指母亲的兄弟。把年长的和年幼的两位姑母、两位舅父合在一起,所以说成“十人”。应当允许配药,这是上下文之间的关联。

484或者应当这样连接句子:把“他们会给我”这句话作为作意之后再给予。

485这十种亲属。说到“乃至第七代家族”,这里的家族界限该怎么确定呢?按照“兄弟连同妻儿的家庭算一个家族,同样,他的儿子或女儿的家庭也算一个家族”这样的方式,应当一直算到第七代族系为止。按照“姊妹连同丈夫和孩子的家庭算一个家族,同样,她的儿子或女儿的家庭也算一个家族”这样的方式,也应当一直算到第七代族系为止。小母等人的家族传承也按这个规则来算。他们说“不构成家族败坏”,意思是:按照“把花布施给他人,对前来的亲属”等文所说的规定,在这些场合依照教法而行的人,就不会造成家族败坏。这就是这里所说的意思。

486兄弟的妻子,就是自己哥哥或弟弟的妻子。姊妹的丈夫,就是自己姐姐或妹妹的丈夫。

487“兄弟的”是指哥哥的以及弟弟的。“随后生”是指随后出生的,也就是年幼的妹妹。用“随后生”来标示,所以也把姐姐包含在内。应当这样连接起来:哥哥和弟弟的妻子,以及姐姐和妹妹的丈夫,如果他们是外人。“给予”这里,应补上“这药”这句话。

488对于他们,也指兄弟姐妹的。“诸子”这个说法也包含了女儿们。“做了之后”就是说了之后。“给你们父母”这里,从上下文也能得出“这药”的意思。“父母”因为这个词涵盖了双方,所以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说成“你的母亲”或“你的父亲”。“他们的”和“你们的”是属格。“诸子”和“父母”是与格。

489489. 因为应当对适合做药的人说,所以“有病者”这个词要与“主人”等词分别搭配。“有病者”就是病人。乐被称为“安乐”,有这种安乐的人就是“安乐者”,没有安乐的人就是“有病者”。或者“被亲族抛弃”是指被亲族舍弃。

490“他们一切”,是指主人等所有病人。因为接下来要说“善哉”,所以这里讲的是不期待回报地存在着;这里的“存在着”是动词。意思是:不为自己期待回报而做,也就是不期待“做完这件事,他们就会给我这样的东西”。如果是为了期待对比丘僧团有利益,那是可以做的。“回报”有财物回报和法回报两种,这里取的是财物回报。药物也属于财物,所以用说法来摄受也是说得通的。回报的行为就是回报。意思是:对所获得的财物和法,以及对他们和自己,以适当的方式平等地铺展开来、施行下去。

另一种解释:因为得不到财物和法,对于自己与他人之间出现的裂缝、空隙、破裂,去弥合、遮盖、摄护,这就是接待。这个世间共同生活,因为得不到财物和法,就有了这两种裂缝。为了让那裂缝不显露出来,就像用垫子覆盖座位一样,用财物和法去弥合,所以称为财接待和法接待。善哉的意思是:想要安立在正直行持等圣法中的比丘,以圣者的行为方式而行。现在这句话,意思是:这种修行本来就应该在任何时候都去做,但尤其在这个恶人黑暗之争斗的败坏时期,更应当以不放逸特别去实行。

491-2“由某人”是指泛指的近事男或近事女。“以手”是用手的一部分——手指来说的,因为整体上的说法被转用到部分上。“作”在这里省略了“护卫”一词,由于“作”这个动作是通用的,所以意思是“诵”。而“他们自己的”是指那些正让人诵护卫的人自己的线和净水。由于这样说,当有人说“取来自己的线和净水,为了福德,用手摇动或触摸之后诵护卫”时,某人就应当制作护卫水的线。当有人说“请给护卫水的线”时,比丘应当用手摇动他们自己的水,揉搓线后,作护卫再给予。这就是句子的连接方式。

493即使没有被碰触:意思是即使没有用手碰过。这句话是说,从在家人手里拿到之后,自己或别的比丘都没有拿过。

494对于盗贼和匪徒,以及劫掠村落的盗贼来说。

495“黄叶”指的是:一个想出家、已经剃了头的在家人。发黄颜色的叶子就是黄叶,这个人像黄叶一样,所以也叫“黄叶”。这种用法就像说“这个年轻人像狮子”之类的话一样。就像一片黄叶挂在树上,正朝着掉落的方向,注定要落下来;同样,这个人也正朝着舍弃在家身份的方向,在走向出家这件事上是注定的。应当这样理解“像黄叶一样”。

“在罐里也是”说的是自己受用的罐子。这只是举例,应该知道连钵也算在内。“除了”在这里要和“钵食”以受格连接。“那”指的是除了放在自己受用罐里而布施出去的钵食。依照注释书里“父母”的说法,这里用“父的”来标示,意思就是“父母的”。如果要采用单数残留,写成“父们的”也说得通。

496“腿使”是指为在家人做信使、传递消息的事,这叫作“腿使”。“又”这个词,是把前面说的内容归纳在一起。

497到这里,已经说明了通用规则;现在为了说明排除规则,所以说了“光头”等话。“教令”是指口信。“持去”是为了带到所说的那个地方。

498以八种方式,从施花等一直到以腿跑腿为止,共有八种。以坏族业,就是以破坏诸族信心的非行恶业。得,在这里,因为“食物”一词已经在“食用”和“于吞咽物中”说过,而且后面还要说“于其余诸物,此理亦同”,所以成立。在五种同法者中,即使只以坏族业所生起的一种资具,对一切也都不许可,因此作了“于五种同法者不许可”的全面禁止。

499“一切处”是对“于吞咽物中”这个说法的限定词,意思是“于一切处”。“于吞咽物、于吞咽物”这种重复说法,是在收摄注疏里已有的表述。“于吞咽物中”这句话,是针对下一段应处理的利养而说的。对于其余的资具,只按受用的方式来计数,所以说“于其余的”,意思是在不可吞咽的其余资具上。这话说的是什么呢?对衣资具,离开身体之后,按受用来计数;对住所资具,从没有门闩的水落处进入内部之后,按次数来计数;对床椅等住所资具,按坐卧等受用来计数;对不吞咽、而以涂油涂抹等方式使用的药,离开身体之后,按次数来计数——说的就是这个意思。这个道理,就是所说的“恶作已经阐明”这个道理。

500关于“已生起的条件”这一说法,是考虑到前面“以不实告白”那段话才这么说的。关于“作了金银交易”这一说法,则应联系“已令生起的条件”来理解。金银交易的判定,将在舍堕部分说明。不实告白的判定,已经在第四波罗夷中讲过。“相同”是说已经表明,意思是注疏中说,这和以破坏家族的行为所产生的条件相似。通过这一点也顺便指出,那里的判定也就仅此而已。

501已经知道“轮回中的生活是苦”,把心定在证得涅槃上,依照通向涅槃的修行道路,一个已经进入佛陀教法、想要修学戒律的善男子,在应当亲近[资具]的时候,就要像避开能夺人性命的、掺杂毒物的腐臭粪尿一样,避开不如法的资具。为了把不如法资具产生的方式和不如法的手段一并显示出来,所以说了“表白”等话。其中,“表白”就是乞求;“互施”就是钵与钵之间的给予;“医业”就是前面说过的那样;“求索”就是以一种与少欲不相应的方式去寻求资具。

所谓“侍从性”,要理解为:贪求利养的比丘在施主面前的表现,就像那些侍奉主人、围着主人转、说主人爱听的话的仆从一样。所谓“侍从”,就是到处侍奉、亲近;主人的仆从众,就是亲近主人身边的人;比丘像那样的侍从,所以叫“侍从”;侍从的行为就是“侍从之事”,这种状态就是“侍从性”。或者,“侍从”就像乳母以抱在怀里等方式照看族中孩子一样,能护持、养育;侍从的行为就是“侍从之事”,这种状态就是“侍从性”。这是说,贪求利养的比丘对施主家的孩子做出不合宜的行为。

所谓“豆汤性”,就是像煮豆时熟豆和生豆混在一起那样,为了得到利养、讨施主欢心,把真话和假话掺着说。就像煮豆子的时候,总有一些豆子没煮熟,大部分都煮熟了;同样,一个人跟施主们说话时,只有一丁点儿是真的,假的却一大堆,这就因为跟豆汤相似而叫“豆汤”,他的行为就是豆汤,他的这种状态就是豆汤性。“地相”是指给人指示井的位置、房基地、田地之类的事。地相师所做的活计,就是地相。

502“为人奔走传话”和“替人送信”这两条,也按照前面说的方式理解。“污家”的其余内容,也如前所说。“虚妄称说”同样按照前面说的方式理解。“为佛所呵责”是指被诸佛所呵斥、谴责的,如前所说的邪命,以及前面没有提到的看手相、看星宿、看流星坠落、看方位起火、看地震等种种邪命手段,这一切全都包括在内。“应远离”的意思是,应当像避开毒药、粪尿那样远远地躲开。“志求修学的良家子”,则是根据文势而得出的。

503舍弃亦:这是说,在呵责羯磨之前,或者在白四羯磨的羯磨语中,当最后的羯磨语还没有念到“亚”字之前,就舍弃毁家行为的人。与僧团分裂罪相等:是指与第一次僧团分裂罪相等。

污家论的注释。

504“知”这个字,因为是用来限定“比丘”的,所以应当理解为“知道的人”。不过在巴利文写的僧伽罗注释里,说的是“知道自己犯了这样的罪”。所谓“若干日”,就是多少天,它和“覆藏”相连,是覆藏这个动作完全结合时的宾格用法。“覆藏”是指犯了“我犯了某某罪”这种事,却不向同梵行者发露,把它瞒下来。“罪”是指僧残罪。“不愿”是指不乐意,意思是说,因为犯了僧残罪却没有作忏悔,就成了往生天界和证得解脱的障碍。“应行”是指应当受持别住而住。“多少时”那里说“若干日”,就是那么多天。意思是:犯罪之后覆藏了多少天,就该行别住多少天。

505-6“罪以多少支而成为覆藏?”对此说“罪与……”等。其中,“罪与”是指僧残罪。“未被驱出与”是指自己没有被驱摈羯磨所牵涉。“能够与”是指自己能够前往同梵行者面前告白。“无障碍与”是指没有国王、盗贼等阻碍出行的障碍。“于四”在这里省略了“于这些”,意思就是“于这四者”。“彼想”是指:罪想、未被驱出想、能够想、无障碍想。对于这样想的人,也就是对这四者有这样想的人。“欲覆藏性”是指由于对师长等的恭敬,或由于害怕被呵责等,而生起“我不告白”的想要覆藏之心。“覆藏”是指这样想过之后,不说“我犯了某某罪”而加以隐瞒,具备这十支。因为“比丘”是行为者的说明,所以这里“覆藏”的意思是已被覆藏。接着显示时间规定:“以黎明升起”,意思是除去犯罪当天,从黎明升起时算起,就成为覆藏。

两诵分的释义终

507507. 对于覆藏僧残罪的忏悔,规定“即使不情愿也必须遵守”的别住,它的差别是什么、它的实行方式是什么?因此说“有三种”等等。这里把别住说明为三种,这是上下文的关系。问:以什么?答:以离三种慢之心。所谓“三种慢:我胜慢、我等慢、我劣慢”,这是以慢为名称而说的三种慢,意思是:以远离这三种慢之心的正自觉者(所说的)。

因对此有覆藏罪,故称覆藏者。由于arisādi等词属于āgati-gaṇa,所以应当理解为其中插入了a词缀。正因如此,下文才说“对于覆藏者,应当给予……”等等。

所谓“净端”,正如圣典注释的词句中所说:“把两端都净化之后所给的别住,就叫作净端。”所以,受具足戒时所算的清净前端,和发露时所算的清净后端,在受持别住时或住别住时,经过审查而见到清净的两端——也就是没有犯戒的那段时间的两头——因此叫作净端别住。这里还将说到它的分类等。

把每天等时间范围正确地合并、归拢起来,那个合并点就是别住。意思是说,在每一天中,或者在每一项罪中,把所有不同事由的罪合在一起,归拢之后,再给予应当给的别住。这里也将说明它的分类等。

508这里“于彼”是指那三种别住。“凡”是省略的部分。“如是”应当这样理解:凡是覆藏别住,这就是所宣说的。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

509-10在给予别住的时候,为了说明所说的羯磨语的根本特征,所以说了“依事与种”等话。其中,“事”指的是漏精等违犯行为。正是这个漏精等行为,守护、保住了与之相关的言语和想,所以称为“种”。因为它以同类共通、遮止异类的方式,不让言语和想跑到别处去,而是守护了言语、声音以及以它们为对象的想。这个同时表达事与种二者的说法,加上“漏精、身触”等差别语,以及“不同事”等总括语——就是通过这两种说法来说明的。正如注疏中所说:“以‘漏精、身触’等语,也以‘不同事’等语,只是摄取了事与种。”或者依名称与罪的方式来说:这里,僧残是同类共通的名,罪是一切共通的名,以这两个名称,按照各自的违犯而成为罪,这样就是依名称与罪二者来说的,这是意思。

羯磨语应当作。在“依事与种的方式”这句里,api这个字,是用来把“依名称与罪的方式”这一句也一并收摄进来——因为“僧残”是同类共通的名字,“罪”是一切共通的名字,用这两个名字(来涵盖各种情况),所以是把两者合在一起,然后作羯磨语。在“依名称与罪的方式”这句里,用表示选择义的vā字,以及注疏中说的“尊者,我犯了众多僧残罪,覆藏一日”这样,只依名称的方式连接;为了排除(事与种的)差别,用matta这个字,就是说不带事和种、仅仅以名称和罪来连接而作。至于羯磨语的具体作法,则应按照《合诵犍度》里所说的方式,把犯罪者的名字和“覆藏一日”等话连接起来看。“应给予他”——这是连接。“别住”这个词从上下文可以得知,意思是:对犯了覆藏罪的比丘,应当给予别住。

“以彼”是指已经获得别住的比丘,在界内蹲坐、合掌。“受持”在这里也可以根据语境理解为“行”。因为接下来要讲“在受持时也是同样的方法”,所以这里说的就是:把“我受持行,我受持别住”这两者中的任意一个,或者两个都念三遍之后,为了圆满《别住犍度》中所说的行仪而受持。应当接上“从一开始就应当向僧团报告”。像这样受持行仪之后坐着,首先应当向僧团报告:“尊者,我犯了一条罪,是故意的,出精,覆藏了一天。我向僧团请求因这一条故意出精、覆藏一天的罪而给予一日别住。僧团给了我因这一条故意出精、覆藏一天的罪而给予的一日别住。我正在行别住。尊者,我报告,请僧团记住我报告了。”应当这样报告。

不过,根据注疏中的这句话——“把握这个意思之后,用任何语言告知都是可以的”——用任何语言告知也是允许的。

511“一再前来的人”:这里要补上“比丘们”。对于先前还没到过告知地点的客比丘,也一样。 “在告知时”:如果向一个人告知,而对方是上座,就先说“尊者”,然后按前面说过的办法告知;如果对方是新学比丘,就先说“贤友”,最后说“请具寿记住我”;如果有两个人,就说“请两位具寿记住我”;如果有三个人,就说“请诸位具寿记住我”,然后照样告知。 “不让夜中断”:不要造成按照“与本性比丘同处一个屋顶下”等说法所说的夜中断——也就是与本性比丘一起住到天亮而造成的夜中断;或者按照“离开本性比丘们独自居住”所说的离宿而造成的夜中断;或者按照“不向客比丘告知”所说的不告知而造成的夜中断。 “不让行中断”:也不要让《别住犍度》中为行别住者制定的行,哪怕一条也不缺少。 “一直住”:为行别住所设定的所有日子,直到结束为止,都应一直住在那里,这就是它的意思。

512在那里,所谓“如果不能清净别住”,是指由于那座住处太大,来了客比丘就得去找他们并告知,因而无法在不造成夜断的情况下把别住清净,那就不行。所谓“舍弃那项行”,就是把这样受持的行,按照后面将要说明的方式舍弃。

513513.“应该在哪里舍弃呢?”于是说“就在那里”等等。“就在那僧团中间,或者”:在自己受持这项义务的那个僧团中间,或者就在那里。“或者在人面前”——这是说:比丘们起身之后各处散去,若界内只剩一位比丘,就在他面前;若没有这样一位比丘,而自己因失念走到界外,则在想起来的那一刻,就在正与自己同行的那一群人面前;或者在有给与别住时在场的某人面前;若是客比丘,则在他面前告知之后,应当舍弃这项义务。“怎样舍弃呢?”于是说“我舍弃”等等。用“如是”这个词,是指回指“我舍弃”这句话。“那项义务”:就是自己受持的那项义务。

514这个“方法”,指的就是紧接着前面所说的“哪怕只用一句,或者用两句”这样的方式。

515-20被称为“本性者”,是因为没有对天界和解脱的障碍,以本来面目安住,所以就说他是“本性者”。“于黎明时分”,是指曙光出现之前的时候。

“有围墙围绕的住处”:在这里,哪怕只是一处以围墙等围起来的住所,因为人们认为“就在这里面住”,所以这样称呼。“越过两掷石的距离”:这是句义上的连接。为了说明两掷石距离的界限,指出“从围墙之外”,以及“从没有围墙但属于应设围墙范围的地方之外”。

什么叫“适合围起来的地方”?《清净道论》讲头陀支的那一部分(visuddhi 1.31)里说:“不过,中部注疏中说:就连住处的近处也要从村落划出去,在两个掷石距之间来测量。”因为这样说了“这就是这里的标准”,所以没有围墙的地方,第一个掷石距就算成立。在村落里,按照所说的方式:如果住处边界的食堂、病房等住所已经有围墙,那就在那里;如果没有,那么站在挑檐处的水落处,或者站在妇女倒掉器皿洗过水的地方,或者站在离住处较远的塔院、菩提树院里,由中等力气的人伸出手,以自己力气的大小握拳掷出石头,石头落下的地方,就叫作住处的近处。这也就是叫作适宜以围墙等围起来的地方。站在那里,用同样方式掷出的石头落下的地方,是一个掷石距;再从那里站着,用同样方式掷出的石头落下的地方,又是一个掷石距。这样就应该取两个掷石距。

从道路离开,就是从道路退到一边。以丛林,就是用树丛或藤蔓丛。以篱笆,就是用荆棘枝条等做成的篱笆。

按前面说的方法把行法接过来之后。告知之后:按前面说的方法告知之后。

放下之后: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把行法放下。比丘:为了和自己一起授予手授而过来的比丘。对任何人:这里省略了“在近处”这个词。

“告知之后”是指:如果对方比自己资历浅,就称他“贤友”;如果对方年长,就称他“尊者”,这样称呼之后,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告知。“其余”是指剩下的判定。“合诵的”是指收在《小品》里的第三合诵犍度。“在注疏中”是指也要依据注疏中“如果有其他比丘因为某件事”等所说的判定来定。

要说明的是:如果看见有比丘来到那里,或者听到他说话的声音,就应该告诉他。如果不这样做,就会犯夜破和行破,得恶作罪。如果那人已经走到十二肘以内,而在对方不知道的情况下离开了,那就只有夜破,没有行破。如果和自己一起来的人因为某件事离开了,就应该回到精舍,见到第一个遇到的人,在他面前告知之后,就可以舍行。像这样,在预定日数满了之后,为了消除疑悔;如果超过日数,也要把行法补满,最后如果没有受取行法,就不算堪受敬悦的人,所以应该前往僧团,受取行法,然后按照犍度里所说的方法乞求敬悦。想要继续行法而还没有舍行的人,不需要再次受取行法。这就是其中的差别。所说的意思就是:应该阐明注疏中这一决断。

覆藏别住说的注释

521这里“不知”是把“知”按韵律需要读成短音。“不知诸罪与诸夜的限量”是说:即使犯了众多僧残罪,也不知道“我犯了这么多罪”,对自己所犯的僧残罪的数量范围不清楚;也不知道“我犯的罪覆藏了这么多天”,对天数的范围不清楚。

522现在为了说明它的分类,说了“此即”等话。“诸清净者”:是指优波离长老等前辈诸师,他们通过断除一切烦恼而使心相续清净。“此即清净边”:这就是如上所说的那种清净边别住。“也叫小清净边”:按照注疏中所说“从受具足戒之日起,依顺次”等方式,从受具足戒日起依顺次,或从告知日起依逆次,在忆念时,持律者们问“你忆念清净多少天”,回答“我清净这么多时间”,就以他所说的清净日数为限而给予,一直到受具足戒日为止;因为在许多天中应当行大清净边,为了补足其余的天数,所以叫小清净边。

因为注疏里说“这叫做清净边别住,它向上也增,向下也减,这就是它的特征”,所以在这种别住中,行别住之后回忆日数、估算并连接起来,从所取的日期起或增加或减少;而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因为注疏中说“没有再给别住的事了”,所以先前所给的别住本身就是标准。应当知道注疏中传来的道理:“如果把未覆藏的当成‘覆藏’,把不久覆藏的当成‘久覆藏’,把不多的人也当成‘众多’,这样颠倒地取来作羯磨,那人就能从罪中出离;如果把覆藏的当成‘未覆藏’等等,反过来作,就不能出离。”

名叫“大清净边”的,就是注释书(《小部注》102)里所说明的那种大清净边,其定义是:“如果有人按照前面所说的顺次和逆次方式被询问时,仍然不知道夜的界限,既不记得,或者心存疑惑,那么给予他的清净边别住,就叫做大清净边。”由于说过“这个不向上增加,只向下减少”,所以这个别住要一直满足到受具足戒那天为止,因此它不从那以上再向上增加。如果他在中间估算并忆念自己清净的那段时间,那么从那之后就会往回缩减,所以确实会有天数的减少。

523某位比丘犯了众多僧残罪,他不知道自己犯了多少罪,也不知道过了多少夜。由于在这段所引的事例中,这种别住是被允许的,为了把那个事例收摄进来,虽然说了“诸罪……”等话,但在注疏中又遮止说:“至于罪的边际,他知不知道‘我犯了这么多罪’,这都不是理由。”为了显示:只有不了知注疏中作为重点所说的夜的边际,才是判定标准,所以说了“二种……”等话。这二种清净边别住,应当给予不了知部分夜的界限或全部夜的界限的人,或者对此有疑惑的人——这就是文句的连结。

清净边别住的注释。

524另外,那个“合并别住”也有三种,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因为“dhātu”这个词有多种含义,所以“odhāna”是指涂抹。因此注疏里说“odhunitvā makkhetvā”(洗净后涂抹)。“samodhāna”是指投入。正如注疏里说“samodahitvā”(投入后)。涂抹和合并合在一起就是“涂抹合并”,那个涂抹合并在哪里作为别住,就应理解为“涂抹合并”。因为这里包含在arisā等类别中,而且在此处以及类似的地方,都应看到a音后缀。所谓“在那个别住中”,是指对已住日数进行涂抹,以及在根本罪中投入中间罪。因此,这里将会说“在已住日数上,洗净后投入”。正如注疏中说:“在已住日数上,洗净、涂抹后,在先前罪的根本日数限定上,把后来所犯的罪合并进去。”

以价值为先、以混合为先的合并别住,这是句子的连接方式;说的就是价值合并别住和混合合并别住。价值和混合合在一起叫价值混合,它们是这个(别住)的先行部分,所以叫以价值混合为先的合并。用价值来合并,叫价值合并。在这种价值合并里,对于所犯的众多罪,只按所有覆藏最久的罪的价值(日数)来合并计算,然后对后来所犯的罪给予相应别住——这就是它的意思。正如注疏中所说:“所谓价值合并,是指在众多罪中,若有一罪、两罪、三罪或众多罪是一切覆藏最久的,就以它们的价值合并后,按照那些夜的界限,给予其余覆藏较少的罪别住,这叫做价值合并。”不同事由的混合诸罪的合并,叫混合合并,其中的别住就是混合合并。把不同事由的诸罪合在一起给予相应的别住——这就是它的意思。正如注疏中所说:“所谓混合合并,就是把不同事由的诸罪合在一起给予。”

525-7就这样,对于三种合并别住,为了安立第一别住的特征,即通过随述两个组成部分——涂抹和合并这两个词的含义——来安立这两者涂抹与合并的实际形态,所以说“犯后……已说明”。其中,对于第一个组成部分,即被称为涂抹的词,随述其含义形态,说“犯后……投入”。对于第二个组成部分,即被称为合并的词,随述其含义形态,说“在先前罪……比丘”。正因为在对两者的含义随述中,“比丘”这一词对和“投入、应给”这一动词对各自分别被取用,所以应当知道没有重复的过失。这样,为了通过随述各组成部分的含义来展示应当安立的整体,所以说“此涂抹合并别住已说明”。在这里,“对于覆藏者”中的“hi”这个词表示原因。在“此涂抹合并”中,通过“此”这个词的关联,可以得到“谁”的含义。

这里,它的关联是这样:犯了罪之后……中间省略……涂抹之后,因为某人由此而被给予,对于先前的罪……中间省略……因为某人由此应当被给予,所以,这个“涂抹合并别住”已经作了说明。

在这里,“犯中间罪后”是指:正在为覆藏罪行别住的人,或者应受敬悦的人,或者正在行敬悦的人,或者应受出罪的人,后来某时又犯了另一条僧残罪。“对覆藏者”是指:以与最初所犯罪之覆藏时间相同或更短的时间加以覆藏的人。注疏中说“以退回根本,将已住日与已行敬悦日全部涂抹后”,因为这里“已住”是略举,所以应当包括“已行敬悦”。“涂抹后”是指:通过退回根本而抹去,也就是让那些日子都不算数。

如果有人因为犯了中间罪并覆藏哪怕一天而正在接受别住,即使他已经别住满六十年、已经够资格受敬悦,但在这期间又犯了中间罪,并且覆藏哪怕只有一天,那么通过退回根本,他之前那些日子就全都被抹掉了,他还是要从原来那个起点重新开始,再别住六十年。这就是这段话的意思。就像注疏里说的:即使别住满六十年、已经够资格受敬悦,只要覆藏了中间罪哪怕一天,就又要重新成为需要别住六十年的人。

“前罪”是指在那些已犯的众多罪中,最早被覆藏的那一罪。“根本日”是指最初违犯的那一天。“已确定”是指已确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应当连接起来理解为“合并之后给予”。“依规定向乞求者”,应当连接为“依规定应由僧团给予”,意思是:依照《聚集犍度》中所说的规定,向乞求者,依照那里所说的规定,应由僧团给予。“此为投入合并别住”是这句话的拆解。

528-9“如是称为”是连接语。“依他们之价值”中的“hi”表示原因。“so”通过“taṃ”这个词的连接,可以得到“yo”的意思。这里的连接方式是:众多……中略……依他们的价值,把比那较少覆藏的诸罪合并起来,凡应给予的别住,以是故,彼别住就像依各部分的道理被称为“投入合并”一样,被称为“价值合并”。

在这里,“众多”是指:对那些想要行别住的人的诸罪来说,在“众多罪”中,处格表示从多数中选取。“一或”等,是指出所要选取的对象。“那些罪”。“依价值”:就是依数量,也就是依夜数来划分。正如注疏中所说:“依那些夜数”。与“应给与”相连。“从彼”:指从久覆藏罪。“少覆藏诸罪”:这里的属格带有对格的意义,意思是把少覆藏的罪合并起来。

530530. 漏精等种种事体各不相同,所以这些罪叫“不同事”;对这些罪生起“不同事想”,就叫“不同事想”。“一切”在这里省略了“凡”字,意思是:从漏精开始,一直到坏村落为止,所有十三僧残罪。“彼一切”这里还要加上“亦”字。“应给与”这里要把“别住”引出来连接。连起来就是:把彼一切罪合并起来,应给与别住。意思是把彼十三僧残罪也合并起来。也就是(乞求时说:)“尊者,我犯了众多僧残罪:一次漏精……乃至……一次坏村落。尊者,我向僧团乞求彼诸罪的合并别住。”经过三次乞求,以及与此相应的单白和羯磨语中说出名字,所给与的别住,因为混合在一起,就被称为“混合合并别住”。对于犯了两条、三条、四条乃至更多罪的人,给与别住时也应按这个规则,把事体和名字分别举出来。

合并别住的注释。

531“已行别住者”,是指在三种别住中,依其中任何一种完成了别住的人。“更六夜”,是指在别住之后,再有六夜,这里说的是六天;省略了“应行”这个词,这是表示“为了行持”这一动作持续进行的受格用法。应当这样连接理解:“应给与敬悦”,由上下文的力量可以得出“由僧团(给与)”的意思。按照《集犍度》中所说的方式连接起来,就是应当给与六夜的敬悦,意思是按照比丘人数的规定,应当给与这位比丘。

“已行别住者”这句话,说明的是覆藏敬悦已经成办。既然这里没有差别,为什么又说“依有覆藏和无覆藏,分为两种”?这是为了不按已成的差别来看,而是为了显示在六夜敬悦中所得所缘的差别才这么说的。既然如此,在合并敬悦方面,经文中也说“应给与六夜敬悦”,把那也包含进来,为什么不说“三种”?因为那也是对因覆藏罪而已行别住者所应给予的敬悦,已经包含在“覆藏敬悦”这个说法里了,所以不另外说。正因为这样,在四种敬悦中,除了这两种之外,应当显示另外两种敬悦时,只用“覆藏者”等偈颂显示了边敬悦,合并敬悦则不单独显示,应当这样理解。

534-6“已说明的种类”,是指通过“限制住处者”等前面所说的两首偈颂所说明的种类。关于“受持彼于他们”,这里从下文将要说的“面前”一语可以得知其含义:在他们四人面前蹲踞坐下,合掌之后受持那项行法。意思是:在他们面前坐定后,以“尊者,我犯了一条罪,故意出精”等方式,作《集犍度》中所说的告白。“彼于他们面前”这一句,也与“告白后”相配合。这也标明了要对黎明前所见到的其他人作告白。

应当在他们面前舍弃,这里要补上“黎明升起时”这一句。黎明升起时,在那些比丘面前,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坐下,说“我舍弃行法,我舍弃敬悦”,在这两句中只说一句,或者两句都说,然后舍弃行法。

537对于他的敬悦,“夜断等”在这里,用“等”这个字涵盖了应当说的各种差别。依注释书的方式、依经文的方式,这是连接方式。

538538. 二十位比丘组成的品、团体,就是二十众;这个团体本身就是二十众制的。应令入:应当让他进入,意思是让他成为内部成员。依法:按照《集诵犍度》里所说的次第。已令入:通过共住而成为内部成员。已还原本:恢复原本的状态,意思是与未犯戒时一样。

539“覆藏罪的比丘尼”是句子的连接方式,省略了“犯戒之后”这部分。也就是说,犯了罪之后,按照“罪与……”等(律藏原文)所示的方式,以先前已说过的十种支分来覆藏自己罪的比丘尼,就是覆藏自己罪的比丘尼。这里说“而非罪”,是用“自己”这个词来说明:如果覆藏的是别人的罪,那就构成名为“覆藏他罪”的波罗夷罪。而“比丘尼”这个词,则表明如果是比丘做同样的事,就只是恶作罪。

541律引导人舍弃相违的东西,所以叫律,也就是决断。它以律藏义理的决断为特殊领域,以对治的方式舍弃被称为愚痴的相违敌对者,所以叫律论。正因如此,它极为启示智慧——特别地启示智慧,就叫极启智,也就是特别照耀律义决断的智慧明灯。因为它具备种种引导方式,所以叫具种种引导。律论,是指把律藏送到他人心中,也就是说,这是律的注释。

如是《律义精要阐明》

《律决断注释》

《僧残章》的注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