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喀地谢沙论解释

316 段

僧伽地施沙论(桑喀地谢沙论)的注释

325如是,显示了以种种理趣庄严的波罗夷篇之决断后,现在为了显示紧接着所说的十三篇之决断,而说“欲释放性”等。“欲释放”,即想要释放,其状态为欲释放性,与此相应之心为欲释放性心。在此,“欲释放性”一词,是指在十一种贪中所说的“释放之味”,即道出此桑喀地谢沙的根本因——以释放精液为对象的贪。

所谓十一种贪,即“释放之味、正释放之味、已释放之味、交合之味、触之味、搔痒之味、见之味、坐之味、语之味、家系缚爱、林取物”。此中,所谓释放,指生殖物质的释放;为此目的,以彼为对象并与贪相应的受,称为释放之味。故注释书中说:“释放之味,即对释放的味著”。正在释放时的味为正释放之味,即在生殖物质正释放时,与彼贪相应的受,称为正释放之味。以此类推,当知已释放之味等乃至语之味诸句的义理次第。以此九句,以味为始,并以杖为喻,显示与之相应的贪。注释书中说:“以九句,以相应味为开头而说贪”。

“家系缚爱”者:此中,在家者如母亲等,依所依与能依的称呼方式,被称为“家”。如“床榻发出喧哗声”等譬喻,依止于此的爱著类贪,称为“家系缚爱”。以此句显示贪的自性。从林中折取而来的任何果花等,名为林取物。然而在此,被贪力系缚的心,为消除与女人分离之苦,将其置于彼女之处,并以见、触的方式感受,此乃贪者所应取;因此,他们佩戴的花鬘及槟榔等,以“林取物”一词所指。这是为了显示以所希求对象为境的贪,并依其所依的事物来显示。如注释书所说:“以一句,以自性本身说贪;以一句,依事物而说。林取物实为贪的事物,非贪本身。”

并非说“欲释放性”,而是以“心”一词,显示能发起违犯行为并与贪相应的特殊心,此违犯行为以身表为特征。由彼心所发起的、称为表的违犯行为,则以“努力”一词显示。所谓努力,即是与彼心相应的精进。然而在此,如“痰丸”等的比喻,应知这是以果中因的借代方式,以表示违犯行为之特殊因的精进一词,来指称违犯行为本身。内外物的摩擦,在空中摇动腰部,这是精液释放的努力之义。精液的释放,即是精液释放。

在此处,「精液」指在词语分别中所述的十种精液:青色、黄色、红色、白色、酪色、水色、油色、乳色、酪色(疑为酸奶色)、酥色。因众生胆汁等藏器的差别,或因地界等四种元素之差别,或因味、血、肉、脂、骨、骨髓这六种身界之差别,而以种种方式分出的十种精液中的任何一种。释放,即令其散出之同义词,谓从自然安住的本处将其释出。正如词语分别中所说:「散出,即称为从处所的移动。」在此,所谓「处」,有说指膀胱头的排泄器官根部;有说指腰部;另有说指全身。这三种说法中,注书赞叹第三说为善说:应知除了毛发、爪、齿的肉分离处,以及干枯精液所附着的排泄粪便、痰、涕等的皮肤之外,其余全身,如身净色、命根、未系缚的胆汁等乃至生殖物质,皆为处。

「精液释放」一词所指的是什么呢?即:成为「为了健康、为了快乐、为了医药、为了布施、为了福德、为了祭祀、为了天界、为了种子、为了探究、为了戏乐而释放」这十种意图中所包含的某一种意图,在「因贪欲逼迫时、因粪便逼迫时、因尿逼迫时、因风逼迫时、因虫咬逼迫时释放」这五种时节中的某一时节,以「缘内色、缘外色、缘内外色、于空中摇动腰部而释放」这四种方法中的某一种方法,如同被贪魔之力所制而无法自主,令如前所说的青色等十种生殖物质中的某一种,从如前所说的处所释出──即使只释出小苍蝇所饮之水那般微量,也应如此简要地理解。在此处,「虫咬」是指毛虫等,其毛沾湿时,男根便变得柔软。

「除梦中」:梦即是「梦中」;本应使用从格而此处用了作格,故「梦中」是其义。所谓「梦」,如所说:「由风等界扰动而生,或由过去曾经历的女人形色等对象而生,或由可喜与不可喜诸天的威力而生,或作为由福德将获得之事的前兆而生,或作为由非福德将遭遇之不幸事的前兆而生──这四种原因之一所生」,即在此四种原因中,由某一原因,于睡眠中在梦里见取对境而发生的漏精──此处排除的是那种不以(醒时)对境为缘的漏精。这就是所说之义。

“桑喀地谢沙”即桑喀地谢沙之性。若有善男子犯桑喀地谢沙罪而欲从中出离,初始须为求受别住而依止僧团,中间无论是否重收,皆为求受敬悦而依止僧团,最终为求出罪而依止僧团。因此说:“于初始及最终皆须依止僧团,故称桑喀地谢沙。”此为漏精桑喀地谢沙罪之义趣。如《词句分别》中所说:“唯僧团能对此罪施予别住、重收、敬悦与出罪,非由众多比丘,亦非由一位比丘,是故名为‘桑喀地谢沙’。此罪聚之名号、名称、称谓,由此亦称为‘桑喀地谢沙’。”此处有关别住等之论说,将于桑喀地谢沙篇末处详明。

326至此,显示了源于根本学处、以自身努力为因的罪后,现在为说明此桑喀地谢沙罪亦可通过他人努力而犯,故说“以他人……”等。“使努力”者,即令(他人)捉持或摩擦(自己的)根器。

327“故意”者,即思惟“我将努力、我将泄出”而生起心念、加以策划。“努力者”,指于内色等三种情形中,在任何一处进行摩擦者。“已开示”者,即《词句分别》中世尊所说:“若思量、努力而未泄出,犯偷兰遮罪。”此是意趣所在。

328在此偈颂中,以“故意努力于自身男根者”这句话,说明了以自身男根摩擦内色、外色或内外色者这一含义,因为若无男根摩擦则此事不成立。由此,即便身体未曾接触,仅于空中摇动腰部而泄精的情况,其所犯的桑喀地谢萨罪,在第一偈颂中已由“努力”这一总称所涵盖。此外,因为在空中摇腰的事例中,有如是说:“尔时,一比丘以泄精之意于空中摇动腰部,不净泄出……乃至……不净未泄出。他心生疑悔……乃至……比丘无罪,应忏悔罪。”为了涵盖不泄出时所犯的应忏悔罪,故在此说“故意”等语。

此中,“故意”是指心中有念:“我将努力令其泄出”,即明知而作,这是它的含义。为了对总称“正努力者”作进一步辨析,故说“即使以在空中摇动”,应当理解为以摇动腰部。如何得知此义?在应被此论述所涵盖的事例中,“于空中摇动腰部者”一句,“摇动腰部者”这一词,凭借与其相邻的“于空中”这一词的邻近之力,便获得了特定的含义,因为词语正是通过其所表达的意义及其他词语的邻近关系,而显示出特殊意义的。

329“膀胱”指储尿之膀胱,意为排尿器官。“为嬉戏而充满”指犹如村童以游戏取乐之心,用力捏住尿泡将其充满。如于膀胱事之注疏中所说:“那些比丘用力捏住膀胱,反复充满又排空,犹如村童般排尿。”为何以通称而言“不允许”?于此事例中,若比丘依上述方式,以泄精之意反复捏紧、充满并排放,当精液排出时具备泄精之意,则其意欲、着手、排出诸支具备,而成桑喀地谢萨罪;若未排出,则成应忏悔罪。为将此两种情形一并摄入,故作此说。

330在凝视事中,律文说:“诸比丘,不应以染心凝视女人之女根,若凝视者,犯恶作。”因律文以“女人”的通称而说,故说“三种”。“三种女人”,即依人、非人、畜生道而分的三种女人。因特别说明“女根”,故“相”指排尿器官,无论以百层布覆盖或不覆,即女根之义。因此注疏中说:“即使以百层布覆盖,站在前面或后面,凝视‘此处即是相’者,唯犯恶作。若对未着衣的村女凝视其相,更何待言。”在“在前面或”一句中,应补足“站立”一词。

331“以一……乃至……见者一恶作”为连接。从“以一加行一恶作”这句话,反推可知“以多番加行则有多恶作”之义。正如注释书所说:“从此处彼处观看,反复凝视者,于每一加行犯恶作。”在此注释书中,因提到“从此处彼处”,所以在“睁眼闭眼”一处,可知“不观其他种种,唯观彼处”之义。

332“无释放意图者,于精液排出时无犯”,此句是所显示的关联。除了释放的意图,若为制药而以清净心在男根上涂药,或仅以清净心排大小便等,即使精液排出也无犯。这正是以“无犯:梦中、无释放意图者”等方式,在无犯段落中所说的意思。

在此段中,虽未明说“不勤策者”,但因本段前文有“思已、不勤策而排出者,无犯”及“未思、不勤策而排出者,无犯”之语,为摄此义,故说“即使是不勤策者,在精液排出时亦显示为无犯”。若被排出的贪染所逼迫而思“啊,愿我排出”,或虽无此种以排出的贪染所逼迫为先导之心,仅被欲寻所恼,以内外摩擦或空中摇动腰部等方式不作勤策者,即使藉由如是思惟之力或欲寻之力而精液排出,亦是无犯——这便是依前述文句所显示的意义。

「梦中精液排出,显示无犯」,此处因无「内」字之义,故为「梦」之义。在梦中行淫法者,或与女人身体接触者,即使精液排出,因非其境域故无犯,律文以「无犯:比丘在梦中」此语显示之义。

基于此,注释书中说:“然于梦中生起味着思时,若成其境,则应保持不动。不应以手玩弄相。但为保护袈裟卧具,可用手掌握持,为清洗而前往水处,是准许的。”因此,如同卵护鸟护卵,尾护牦牛护尾,独眼者护眼,舍弃对身命的顾虑而志在守护戒、志在修学、志在圆满趣向涅槃之道的善男子,应知如来所说“除了梦中”的意趣,依注释书了知后,不放逸而修习——这便是此处的教诫。

精液排出事的解说。

333“人女”者,指人类女性。因词句分析中说:“女人者,即人女,非夜叉女,非饿鬼女,非畜生,乃至当日出生的女婴,何况成年女性。”因此,纵使是当日出生的女婴,亦视为活着的人类女性。以“人女”这一通称,如何得出“活着的女人”这一特定含义?律藏的事例中,触摸死女身者被判为偷兰遮,由此排除后推论可得。“触摸”者,由于说“握手,或握发辫,或触摸某一肢体”,指以触摸手等肢节等各种方式中的某一种方式去接触。以自己的身体接触、贴近女人身体时所生起的贪欲,即为身触贪。“有桑喀地谢沙”者,即犯身触桑喀地谢沙。

334以身触贪,比丘以自己身体之毛触及女人乃至一根毛,即犯桑喀地谢沙罪——这是关联。在此,由于库伦德注释书的见解“以毛计数有桑喀地谢沙”不成立,而大注释书的见解“不以部分计数,以女人计数”成立,故如同触摸僧团共有而未以卧具等任何物遮盖的床椅,不以毛数计,所触之毛虽多,于一次加行中唯有一罪,于多次加行中则以加行数计有诸罪——这是结论。

335“女人”者,人女。“被触”者,指在手等身体部分达到接触。意思是:以受用思加功用行,以身触贪移动自己的身体。“桑喀地谢沙性”者,此处为自义派生词尾。而“桑喀地谢沙性”这一读法更善,意为:桑喀地谢沙的存在性、存在状态。桑喀地谢沙罪自性所摄的存在性,在伊词尾所表之义中,于人上成为生起桑喀地谢沙一词的因缘,因此依此义得有性词尾。如所说:“由于某功德性存在于事物上而安立名称,在表示彼时即有性等词尾。”

336「以一手握持」者,此处应联系「以身触贪」来理解。「人女」是补入之语,指那位人女。「在各处」是指在女子身体的各个部位。「一罪」是就最初握持之手未放开而言。若放开所握之手后再三摩触,则依动作次数而有罪——此从反面可得。

337以一手捉持而不放开,从头至足、从足至头,手不离开其体,即使整日触摸彼女,也唯有一罪——这是句义的连接。在此,由「不放开」的反面可知,放开后再作触摸者,依动作次数而有众多罪。

338若依一次握持之五指计数而有罪,则以贪心触摸一女子身体者,因身体并非由三十二身分部位所构成,故不应有三十二部位数量之罪。为显示「此既无有,是亦不成」,故说「实非依部位而有」。

340-1对女人有疑者,以自身触女人身,他犯偷兰遮罪。将女人认作般哒咖等,以自身触女人身,他也犯偷兰遮罪。此中“等”字,含摄男性与畜生。对女人作女人想者,以自身触与女人身相连之物,他犯偷兰遮罪。对般哒咖作般哒咖想者,以自身触般哒咖身,他犯偷兰遮罪。对夜叉女、饿鬼女作夜叉女想、饿鬼女想者,以自身触他们身,他犯偷兰遮罪——当如此连结成义。对此,《瓦基拉佛智复注》中解释道:“以‘般哒咖’一词,亦可摄取两性人。”不应连接为“对女人有疑或生起般哒咖等想者,以自身触与女人身相连之物,他犯偷兰遮罪”。何以故?若如此连接,圣典中说此是恶作罪,而非偷兰遮罪,便有与意趣相违之过失。

“触畜生女身,犯恶作罪”——此句虽已含摄于《调伏事》所举事缘之中,然当着眼于此:依此理,于般哒咖、于对女人起疑或生起女人想等其他方面,于男性与畜生、于对其作男性想、畜生想或生起疑、般哒咖等其他方面,对此三类情况,以及在与身相连之物上的触摸等,于《句分别》中所说的一切恶作罪,皆已加以标示。

342比丘以与自身相连之物,触与女人身相连之物,犯恶作罪——宜作如下连接。此处“亦”字,是前述诸恶作罪的总集之义。而借“及”字表未言及之总集义故,可摄取圣典中所说的如下恶作罪:“以应舍之物触身;以应舍之物触与身相连之物;以应舍之物触应舍之物,犯恶作罪。”

343-4并非只有《句分别》中所说的女人身等才是不可触的。依《调伏事》中木女事例的随顺,木偶等女人形像亦不可触;依舍堕物品的随顺,不在身体之处而由女人所受用的衣饰等亦不可触;并且,依《分别》《犍度》等中所说之理,《义注》中提到的其余不可触物,若去触碰,同样有罪。因此说“女人之”等。

“女人的女人形像”这一说法,如同“女人的女人财”“信者的皈依处”等一样,是随顺世间语言习惯而说的。这里应理解为:用木、金属等制作的女人之形像——应如此连接。以“等”字,从下限来说,包括了以泥土、面粉等制作的女人形像。凡女人形像,除一切宝石所成者外,无论由谁施给,受取后可将其打碎,制成适合沙门的资具,或者不触碰而用于其他可受用的地方,这是许可的。

“衣”:以此统摄下衣与上衣两者。这种衣,即使是为女人受用而放置的,亦不可触碰;但若是以衣的名义施与,接受之后取用则是允许的。从下限来说,草垫、指环、叶印等仅限于装饰品。在此,若在发、毛、指甲等之中施给了牙签等可插入的如法物品,则应为了制作适合沙门的资具而受取。

所谓“此处所生之果可食”,是指树上所结、可就树而食的波罗蜜、椰子等果,以及由人堆积而可受用之果。依注疏所说“由人所堆积者,亦同此法”,故以“不可触”为标志,应据此理解。森林中从树上落下之果,若为“将施与未达上者”而取,是许可的。“绿豆等此处所生”,因“此处所生”是标志词,故行进间离开原位者亦可取之。于“绿豆等”中,此处隐含“野生”之义。

“一切谷物”,即所说的七种谷物:稻、麦、大麦、粟、稗、黍、小麦。行于田间道路时,应以手不触碰稻穗而行。若道路狭窄,纵使谷物触及身体,仅因在道路上故无过失。在街道或宅院中铺晒谷物时,若无法绕行,依注疏所说“应决意道路而行”,作意“我行此道”而通过,是许可的。注疏中说:“在俗人家中,若在谷堆上设座而施予,坐是许可的。”又说:“在会堂中谷物散布时,应不踏越而于一侧设置小凳而坐。若有人在彼谷堆上设座而施予,坐是许可的。”因此,自己于彼处设座而坐,是不许可的。

345“螺等一切及五支乐器”,此为承上接下之联结。所谓“螺”,即能发声之法螺。“等”字含摄竹笛、角、铜钹等。“五支乐器”者,即名为五个部分的乐器:皮面、皮背、皮面包覆、打击、吹孔。其中,“皮面”者,指在蒙皮的鼓等乐器上,从一面拉紧绷覆的单面乐器。“皮背”者,指从两面拉紧绷覆的双面乐器。“皮面包覆”者,指从两面、中间及一切处全面蒙覆。“打击”者,指铜钹等。“铜钹”,即铜锣,钟、铃等亦摄入此类。“吹孔”者,指竹笛等。

于此,依库伦达注疏所说之法,鼓身与鼓面皮、琵琶与琵琶面皮以及棒,皆为不可触。「礼敬之后,置于塔院等处的鼓,不应移动,而应清扫其余处所。在丢弃垃圾时,应将其如同垃圾般拾起,置于一处」,大注疏中如是说。乐器类物品中,凡有施与己者,应当转换后,方允许取用如法资具。槽或盆用于放置齿木,皮用于制作刀鞘,这些应可取用。

「一切宝物」者,即所说的珍珠、摩尼、琉璃、螺、石、珊瑚、银、金、红宝石、猫眼石等一切宝物。于此,穿孔或未穿孔的海产等一切珍珠,皆不可触。为作物品之价値而取用,亦不允许。乃至天然水晶等,一切青、黄等种类的摩尼,若洗净穿孔者,不可触。唯以原状、未穿孔、未洗净的摩尼,为作钵等物品的价值而允许接受,是这样说。然而,大注疏中则予以禁止。唯有烧制而成的玻璃摩尼,方被允许。琉璃,判定与摩尼相同。

吹螺,在「一切吹螺等」的偈颂中,被归属为乐器一类。宝石镶嵌之螺,不可触。饮水用螺,无论已洗或未洗,皆可触。然而,其余之螺,若为涂药等医药之用,以及作为钵等物品的价值,允许接受。以黄金一面熔合而制成的绿豆色石,不可触。其余之石,为小磨石等作业之用,允许接受。因为大注疏中说:「珊瑚,无论已洗未洗、已穿孔未穿孔,一切皆不可触,亦不应接受。」所以,由珊瑚制成的佛像、应插入经函根部的钉,以及应插入顶端的莲花等形状制成的圆状物,皆不应取、不应触。

凡是金银,无论为生金、生银,还是已制成或未制成的器物,一律不可触碰,亦不应受用。据此所造的佛像等以及铜、铁,同样不可触碰,下文会加以说明。由于此处注疏中已经阐明已制与未制金银皆不应受用,因此北方王子命人制作并献上的金塔不被允许,遭到大莲花长老拒绝;所以金佛像、经函、经盖、宝石莲花座等,一概不应受用,也不可触摸。然而,用这些材质所造的住所用具,则允许受用。在法堂中所造的此类物品,也允许奉持守护。血色宝石与猫眼石等,一切皆不可触碰,也不可接受,这是《大注疏》所说。

346“一切武器物品”,指刀、剑等一切武器器具。若有人将这类物品作为钵等许可资具的原料而给予,因不能进行武器交易,故不应接受;若对方说“请收下此物”,则将其打碎成片,心想“我将用它制作剃刀等许可资具”,方可接受。在战场、道路上见到遗落的刀、剑等,用石块砸碎后,心想“我将用它制作剃刀等许可物品”,方可取用。箭、矛等,卸去锋刃上的杆柄后,为用作许可资具的原料,可以取用。

“弦”指弓弦。“及”字则包摄此偈中未说到的钩、矛等伤害他人之用具。“弓杖”指已卸去弦的弓身。此类伤害他人的物品器具,如果放置在寺院内应当清扫的地方,应告知物主;若物主未取走,清扫时则不应移动它们。

“及网”者:鱼网、鸟网等之网。若网被施予,为包裹伞盖,或为在座位、佛塔顶上系缚等用途时,则可为这些用途而受取。“防箭”者,即木板等物。他人为射己而放出之箭,以此能作防护,为其破坏与阻障之因,故为防箭。作为物品的价值,允许接受。“我作齿木架、木板等任何所欲之物”——除去把手后,允许取用。

347“佛塔”者:此处“黄金佛塔”一语,因其紧接“黄金佛像等”而说,故可得此义。而“黄金”之取亦是标相,故银制者亦应收取。“铜铁”者,指一种黄金色的特殊金属。“不可触”者,此为“或不应接受”的标相。

348“一切乐器”者,此为连接。“以绑缚”者,即以皮革、绳索、弦线绑缚。“以令绑缚”者,即同样令他人制作。“以令演奏”者,即令他人演奏。“以演奏”者,即自己演奏。“乐器”者,即所应演奏之物,犹如“应作之物已作”,其意为值得演奏之乐器物品。而此物正是绑缚等行为所作的对象。

349「我们将作供养」,即我们将作礼敬。如此是为取得许可之意。所谓「应说」,是连结为「那些说者应说」。

350-1「以放荡之女人」,指行为败坏、举止轻浮的女人。「自己正被触」,即不待比丘的主动,而是由女人自行来触,比丘因而被触。「不以身作努力」,指并非为了体验那女人的身体接触,而刻意移动自己的身体。「正知触」,即正体验着触觉。

「非故意」者,此处需补上「触」字之文意,即未生起「我正以此方式触此」之心。何作是说?即未生起「我要藉由这接受钵等的方式,去体验此女的身体接触」之想,则于让女人接受钵、盘、碗、叶包、药物等时,若以自己的手触及了那女人的手等情况,便不犯,如是所说。「失念」之情形,因此处所示已将其涵盖,故于此不再另作论述。其意为:于触及女人身体之时,心不在焉,系念他事,于正念不现前、伸伸手足等之际,有所触者。

所谓「不知者」:因有应做之事而触碰,却不知那具男孩形相的女孩实为「女人」者。「及意图解脱者」:即如所说「意图解脱者以身努力,了知触,不犯。意图解脱者以身努力,不了知触,不犯。意图解脱者不以身努力,了知触,不犯。意图解脱者不以身努力,不了知触,不犯」(波罗夷279),此即四种意图解脱之人。此与「不犯」相连接。

这些之中,第一人:被女人以拥抱等努力压盖时,为求解脱而想将她从自己身体推开,以手摆动、拳击等作出推拒、打击等努力。第二人:见女人前来压盖自己,便示现打击等一切努力相而加恐吓,不允许她接触自己的身体。第三人:被女人压盖拥抱,不加推开,思惟「我是无欲者」、「她自会逃走」,知不推开即是解脱的方便,如此不动而了知触者。第四人:见女人前来压盖,不如第二人般作出恐吓的身体努力,而思惟「若来则打,或以打击恐吓」,如此不动站立者,当知为第四。

352「以第一」:此处应补足「以波罗夷」之文,即说由身与心所生起的意思。此间的「心」,指与身触贪相应之心,及与欲令精液流出之欲相应的心。

身触事之解说。

353-4「粗恶语之味」:duṭṭhu是恶劣、卑下的状态,ulati是‘去’,因此构成duṭṭhullā(粗恶);粗恶之语即粗恶语,指与大便道、小便道、交媾法相关的言语,如所说:‘粗恶语者,名为与大便道、小便道、交媾法相关之语。’粗恶语之味,即是如此生起的语表心相应之思,以及与之相应的贪。此处以俱生义称为‘粗恶语之味’,意为与粗恶语之味相应的贪。这显示了即将解说的‘说明’之因由。

「对女人有女人想之比丘」——这是语法上的连结。「对女人有女人想」:如分别中所说:‘女人者,名为人女,非夜叉女,非饿鬼女,非畜生,有智,有能力,能了知善说恶说、粗恶非粗恶。’依此相状,此处指对能了知善说恶说之人女抱持女人想的比丘,这就是它的含义。「二道」:依所属义,‘女人’一词应以关系义连结,意为符合彼相状之女人的大便道与小便道。「以赞与毁」:如分别中所说:‘赞者,名为赞美二道、称赞、赞叹。毁者,名为诽谤二道、贬斥、责难。’即说以针对二道之赞美与责难的方式。

「交媾之乞求等」:交媾的乞求等称为交媾乞求,以这些交媾乞求,即依略说中所说‘乞求、再三乞求、询问、反问、告知、教诫、辱骂’等交媾乞求的方式而言。以上二者显示了所说的‘说明’。「说明」的意思是宣说、显示。以‘有智’一词,指明了说明行为的对象,应以此限定从上下文中可得的‘人女’,也即符合所示分别中相状、有智、有能力的人女。「乃至以手势」:显示了说明的最下限。意思是:在没有粗恶语之味的情况下,若对能了知粗恶与非粗恶的人女,以关于大便道、小便道的功德与过失,或以交媾法乞求等方式,乃至以最下限的手势而说。

在这二首偈颂中,有三句:其一为“比丘对女人生起女人想,因耽着粗恶语,以赞叹二道的功德,乃至以手势向有智的女人说明者,为重罪”;其二为“以毁訾二道的方式”;其三为“以乞求交媾等方式”。如此连属,即有三句。

其中,在第一句中,若以赞叹语所摄的赞美等语而说者,得桑喀地谢沙。仅说“你具足女相、妙相”,如此作赞美之义者,不得桑喀地谢沙;若说“你的大便道与小便道如此美好、善成就,因此你具足这样的女相、妙相”,则得桑喀地谢沙。“称赞”“赞叹”二词,是“赞美”一词的同义语。

在第二句中,由恶语词所摄的刺激等三者中,刺激是指以如同刺棒的粗恶语来刺伤。如注疏所说:“‘刺激’者,以语刺棒击打。”以能刺伤故,“刺棒”是指驱使马等前行时用以穿刺、驱策之杖。贬抑,即诋毁。诋毁,是指使之从功德上减损。如所说:“‘贬抑’者,诋毁。”呵责,即归咎过失。如所说:“‘呵责’者,施予过失。”与这些刺激等有关的言语,如果说者将“你是石女”“你是二根坏”“你是二形”这三句中的任一句相连接而说,便构成桑喀地谢沙,而非其他。

第三句中,凡是以“请求交媾”等言语所摄的请求等,行此者也构成桑喀地谢萨。所谓“请求”,即“给我”“你应当给我”等,依此方式,将每一句与“给我交媾法”等交媾法句相结合,唯有如此请求交媾法时方构成。

在“何时你母亲会欢喜?何时你父亲会欢喜?何时诸天众会欢喜?何时你才有善时、善日、善时刻?”等请求句的解说中,每一句都须与此节末尾所说“何时我将与你行交媾法?”这一句相连接,唯有如此请求交媾时方构成。

在“你如何对待丈夫?你如何对待情夫?”等询问解说语中,也是将其中任一句与交媾法句相连接而进行询问时,方才构成。

在“你确实如此给夫主,如此给情夫”等反问解说语中,将其中一句与行淫法句相连接而特加反问者,方得成立。

若有女人问“如何行施才能令夫主喜爱?”对此女人,以“你应如此施与,如此施与便能令夫主欢喜、满意”等命令语或教诫语而说,也是同样的道理。

355355. 在辱骂解说中所说的“你无相”“你仅有相”“你无血”“你常血”“你常污”“你漏出”“你石女”“你女黄门”“你男根不全”“你二根坏”“你二形”这十一句中,“你石女”“你二根坏”“你二形”此三句各自单独构成犯罪。与此三句一起,前面所说的大便道、小便道、行淫法这三句,共六句各自单独成罪。因此,后面的“你无相”等八句,应当了知,须结合行淫法句,例如说“你无相,为我行淫”等方式,方构成犯罪。在“以行淫乞求等”的“等”字中,虽已包含“你无相”等十一辱骂句,但其中仅有三句单独即构成犯罪,且是较重的三句,为显明此义而特别说出“你石女”等。

“你石女”者,此处应分句为“你是石女”。“是”应各别连接。“亦”字显示特别之义:即使仅以此语亦成犯罪。应连接为:即使仅以辱骂语。“你石女”者,你是外露卵肉者。“你二根坏”者,大便道小便道混合者。“你二形”者,具备二形,即女相与男相。“形”者,能显示“此是女人,此是男人”的生殖器。“听闻者”中,由“对于有智人女”这一限定语得知,以此显示应被辱骂的对象。意思是:对于听闻所说、了知善说恶说的人女,以辱骂语进行时,即成桑喀地谢沙。

356356. 应连接:反复辱骂者,以语的计数成重罪。此处应补入“一个女人”。应连接:以一语辱骂多个女人者,以女人的计数成重罪。此处亦得“女人”。

357“若她不承认”者,此处应依义理补充连接为“对正在听闻的人女,以二道的赞毁方式明说,若她不承认”。意思是:若在说完粗恶语后立即不知其义。“她的”者,那个说粗恶语比丘的。应连接为:在指涉膝上、锁骨下而说时,对他亦成偷兰遮。“说”者,在说二道的赞等时。也有写作“说者”,意思是:正在说者,因说之故。此“因”的后缀,如“不觉”等中所见。“膝上”者,膝以上。“锁骨下”者,锁骨以下。

358“锁骨上”,指锁骨以上。“膝盖以下”,指膝盖以下。“指涉”,即指向。也有写作“指涉锁骨上或如是膝盖以下”的,此读法优美。应连接为:说赞叹等语时犯恶作。此由“对有智人女”这一限定语可知。在涉及身体的赞叹等语中犯恶作,此处亦同此理。大便道、小便道属于桑喀地谢沙的范围,锁骨以下膝盖以上属于偷兰遮的范围,锁骨以上膝盖以下属于恶作的范围。在这三种范围中,作为偷兰遮与恶作两者分界的锁骨和膝盖,应归入何处?应归入恶作的范围。正如注疏中所说:“然而锁骨与膝盖,于此恶作范围中被摄受。”

359应与从限定语而来的词句连接为:对黄门、夜叉女、饿鬼女,说及两道赞叹或毁谤语时,对于正在说的人犯偷兰遮。“黄门等”的意思,是以“等”字摄取了夜叉女、饿鬼女。

360“锁骨上……乃至……此法”,应当以“于黄门等”此语连接。“此法”,即所说的“唯成恶作”之法。“一切处”,是依桑喀地谢沙、偷兰遮、恶作之境界而言,于一切境界中。

361「以义为先而说者,无犯」,此为关联。其意谓:对女人,在「无相者」等语句中,以解说义理为前导而说出「无相者」等语者,或与女人一同诵习注释者,皆无犯。「以法为先而说者,无犯」,此为关联。指讽诵经典法者,或以令彼诸女人听闻、诵习为先,而对任何出家者或其他女人,说「无相者」等语句者,无犯。「以教诫为先」者,谓以「如今汝为无相者……乃至……汝是二根者,今后当行不放逸,令未来亦不成为如此者」这样的教诫为前导而言说。

362「疯狂者等」者,是说依胆汁疯狂与夜叉疯狂而有二种疯狂者,以及由「等」字所包含的此处之初犯者优陀夷长老,皆无犯。「此学处有三等起:由身与心等起,由语与心等起,及由身、语、心等起。是作,有想解脱,有心,世间罪,身业,语业,不善心」,注释中所说的杂项抉择,由「等起等……乃至……相等」来显示。因受与「不与取」不相等,故说「此中受有二种」,即依乐受与舍受而有二种,此为其义。

淫秽语事的解说。

363「以欲侍奉」者,是以名为交媾法的欲来侍奉,即依交媾法而作侍奉,此为其义。或者,所欲求、所冀望者名为欲,即依交媾之贪而希求,此为其义;此欲即是彼侍奉,名为欲侍奉,也应如此领受:「彼欲侍奉」者,指以交媾贪心所特别希求的侍奉,此为其义。与「赞叹功德」的关联为:「姊妹,这是侍奉之中的最上者,若以此法侍奉像我这样具戒、善法、梵行者」,如此称说自己以交媾法侍奉的功德与利益。所谓「于彼刹那」者,即于说出的那个刹那。「若彼知」者,指若听他说法的那个人,在他说完后即刻了知其意。

364“若对方是人类女性而她不知情,那位比丘犯偷兰遮”——此是连结。“若对方是夜叉女、饿鬼女、天女等知情的女性,或是知情的黄门,比丘赞叹自己愿以爱欲行承事,则犯偷兰遮”——此是连结。“其余”是指:对于男子、畜生道的对象,以及夜叉女等不知情的情形,赞叹自己愿以爱欲行承事者,犯恶作——此是连结。

365“以衣等”:即指以衣服、饮食等。“以境欲”:即指那些既是渴爱所依之境,又因被渴求而称为欲的诸缘。

366“贪”即是贪性。或有版本作“贪性”,即有此贪故为有贪者,有贪者的状态即是贪性;意指为自身行爱欲承事而有的贪染。“明说”是指为自身行爱欲承事而宣说功德。“以彼贪”是指以此爱欲承事的贪染。“于彼刹那”是指在宣说的那个刹那。“了知”是说:对于人类女性,为了自身行爱欲承事而作赞叹,对方凭借这番话语的含义而了知。

367三六七、“五支”者,即:有女人想、为侍奉而生起的贪染、因彼贪染而容光焕发、于彼刹那觉知。此五者,为此“为己欲乐而侍奉”学处的五支,意即五种犯缘。“有”者,谓此“为己欲乐而侍奉”学处。

为自己欲乐而侍奉之事的解说。

368三六八、“受持”等三种行为,因其具有执受之力而以三度教示;“凡比丘”与“成重”等句,由其语力可得“彼女之”故,合此三类而成“凡比丘受持男子之信息、审察、传达者,彼女之成重”为一整句。如是,以“或女人”的连结方式,亦成另一整句,故本偈颂相应有二句。

此处为通晓信息之次第及连结之次第,故先阐明女人与妻子之种类及其体相。彼中,女人有十种,如《句分别》中说:“十种女人:母所护、父所护、父母所护、兄所护、姊所护、亲族所护、氏族所护、法所护、有护、有罚。”妻子亦有十种,如《句分别》中说:“十种妻子:财买、意住、财住、衣住、水器、降头巾、奴婢亦妻、作业亦妻、旗掠、须臾。”这些之差别及其体相,应如是略知。

如同不与男子共住一般,如此被母亲守护者,名为“母所护”。如经中说:“母所护者,是指母亲守护、保护、行使主权、加以管束者。”父所护等,亦依此类推。其中,生于憍陈如等氏族中,为同氏族者所守护者,名为“氏族所护”。如经中说:“氏族所护者,是指同氏族者护持”等。依止同一位师长出家者,或为同一群体所摄者所守护,名为“法所护”。如经中说:“法所护者,是指同法者护持”等。有护者,即“虽在胎中便已被摄受为‘此归我所有’,乃至以花环围绕者”,此是依律典中所说的相状。有罚者,即“某人立下罚则:‘凡前往某女子处者,将受如是惩罚’”,此是依所说之相状。以上是十种女人的相状概要。此十种中,唯有“有护”与“有罚”两种,与其他男子行淫方构成邪行,其余则不构成。然而,这十种皆为受持五戒者所不应往。

十种妻子中,“财买者”,是指以财物买来而同住者。如经中说,为娶为妻而给予或多或少的财物后所得者,名为“财买”。“意住者”,是指相爱者共住。如经中说,依自己意乐而被共住的男子所接受者,名为“意住”。“财住者”,是指给予财物而同住。如经中说,得了臼杵等家用器具后成为妻子的民间女子,名为“财住”。“衣住者”,是指给予衣服而同住。如经中说,仅得下衣或仅得上衣之后成为妻子的贫穷女子,名为“衣住”。“水器者”,是指触水器而同住。如经中说,说“如这水一般交融不可分离”后,与男子一同将手浸入一水器中,由此被娶为妻的女人,名为“水器”。“降头巾者”,是指降下头巾而同住。如经中说,从头取下头巾后,被娶为妻的拾薪女等,名为“降头巾”。“奴婢亦妻者”,是指既是奴婢又是妻子。如经中说,作为妻子共住者,称为“其奴婢亦妻子”。“作业亦妻者”,是指既是作务者又是妻子。如经中说,不顾主妇而令其作家务后,被娶为妻的作务者妻子,名为“作业亦妻子”。“旗掠者”,是指被旗帜所掠取者。如经中说,军队竖起旗帜行进,在掠夺他国领土时截获并带来,被娶为妻的女人,名为“旗掠”。

此处的“男子的”是举例,应依经文中“男子的母亲派遣比丘”等(《波罗夷》321)的方式,取经中所说的男子的母亲、父亲等。“审察”是指:如此接受讯息后,确实无误地向那位母亲、父亲等中的某一人告知。这里的“审察”也是举例,因为经中说“接受后,令弟子审察后,自己回报,犯桑喀地谢沙”(《波罗夷》338),因此也应包含“令审察”。“回报”是指:听闻被如此带来的讯息后,对于那位女子同意、不同意,或因羞耻而沉默的情况,将此经过回报并告知。这里的“回报”也是举例,因为经中说“接受、审察、令弟子回报,犯桑喀地谢沙”(《波罗夷》338),因此也应包含“令回报”。

以“或者女子的”作连接时,在接受使者的文句中,义理亦应如此解说。其中,传信的次第,当依“母所护女派遣比丘说:‘尊者请去,对某某名者说:我是某某名者的妻子,以财购得’”等经文的方式(波罗夷330)来看。此处的“令审察、令回报”等,也应按所述方式理解。依此规则,对分别列出的十种女子之名,应连接成:向十种妻子中任何一种传信的次第。而此处的“或者女子的”也是举例,应依“母所护女的母亲派遣比丘说:‘尊者,请前去,对某某名者说:我愿成为某某名者的妻子,以财购得’”等经文的方式(波罗夷324),来连接女子的母亲、父亲等的传信次第。

370370.“那个经过”。“因媒介”者,指由于媒介的缘故。“不脱”者,意思是:在男女之间接受传话后,由于媒介的缘故,不能脱离应犯的桑喀地谢沙罪。

371371.“或其他”者,指母所护女、父所护女等中的任何一种。有人写作“说者”。由于与“被派遣”相违,应舍弃该写法而取“说”的读法;或者应作读法的省略。《无疑》中说:“若对其他人说,则连接为‘对他说’。” 我们的意见是,应连接为:“被母亲派遣前去对母所护女说‘去传话’者,若对他说父所护女或其他种类女子,或不一致的女子”,或者“被母亲派遣说‘去传话’后,对他说父所护女或其他种类女子,或不一致的女子”,更为合理。

372「由接受等」:接受本身即是接受性。以「等」字摄受了审察与回报。「在媒介中」:于作媒之时。「已达成」:当到达时。「应说重罪等」:此处省略了「对她」。「等」:即应宣说。

373「以二支说偷兰遮」:此处应知,当以两两之支分达成作媒时,说为偷兰遮。即:「若接受、审察而不回报,犯偷兰遮。若接受、不审察而回报,犯偷兰遮。若不接受、审察而回报,犯偷兰遮。」(波罗夷338)「在黄门等中」:即在黄门、夜叉、畜生中。连系上下文:即使以三支分达成作媒,亦说偷兰遮。

「仅以一」:仅仅以一支也。「一切处」:于母守护女等一切女人中,以及在律事中所说:「尔时,有一男子命一比丘:『尊者,请去探察某位女人。』他去后问众人:『某氏在何处?』『尊者,已寝卧。』……乃至……『尊者,已命终。』『尊者,已离去。』『尊者,非女人。』『尊者,是女黄门。』彼心生疑悔。比丘无桑喀地谢沙罪,有恶作罪。」如是,即于所说的睡眠等五种之中。

374「无罪已说」的意思是:依于佛塔等应作之事,女人为男子、男子为女人传递消息,在受取、审察、回报后而告知者,其无犯的性质在律典中这样说:「无犯者:为僧团、为佛塔、为病人因应作事而前往者,癫狂者、最初犯者。」(波罗夷340)

375「如是彼女」:指属于人类的女方。「非不可说性」:由于不能毫无顾忌地说「她是我的」或对她作制止与放纵的言语,因此称为「不可说者」,即无主者。这样的女人,无人能宣称「她是我的」,也不能毫无顾忌地对她作制止与放纵的言语,所以她并非「不可说者」——「不可说者」这一名称并不成立,因此成为「非不可说者」,即是有主者。她能为所有者如此宣称,所以称为「非不可说者」。原先以「不可说者」一词所说的是无主者,通过双重否定而得到正面的意义。非不可说者的性质即是「非不可说性」,也就是可以无顾虑地宣说,即有主性。或者,因传信之事,比丘不可说,也应视为「不可说者」。「受取等之故」:这里的「及」字是略说的连接。因此,由受取、审察、回报这三支,以及前面所说的依人类女人而住之非不可说性这两支,此学处以五支具足构成罪因,这是它的含义。

376这是传信学处。或者,由于性别颠倒,此也应视为桑喀地谢沙。从身生起、从语生起、从身语生起、从身心生起、从语心生起、从身语心生起,故为六种等起。由此,它是无心所发起的。实际上,混合等起即属无心。在其他心中,当某一心缺失时便称为无心,为了说明这一点而说「不可说性」等。依据偈颂结构,应为短音形式,故应取为「不可说性」。对发送信息者构成束缚的性质,这是它的含义。「或制定」:指不知道这称为传信学处的制定,或指它是无心所发起的,这是前后的连接。

377「信息」:指女人或男子的信息。「以身变化」:以摇头等身体动作的变化。「取」:接受。「往彼」:前往接受信息后应告知的那个人,即前往那位女人或男子。「观察后」:处理完那件事务后。「持来者」:回来报信的人。「从身或」:这是指与言语无关的一类;因为接受等唯以身作,所以仅从身等生起便构成桑喀地谢沙,这是其义。

378「闻女人之语后」:应作连结。「如坐者」:即如常坐在自己的座位上。「彼语」:指那句话。「于彼处来者」:坐在座位上接受女人的信息后,不离座,便来到自己座处的应被告知的男子;此处「告知后」为省文。又,「告知者」应与来到该处的那个女人如此连结:给予信息后前往,又对来到该处的女人,知道后立刻不藉身体动作,唯以言语告知,这是其义。此为依接受女人信息等而说。

或者,听闻男子之语后,如常坐在原位将该语转告女人,再对回到该处的男子转告——如此,也应以接受男子信使等方式来作连结。此中,「回到该处者」是举例说明。仅以信使的话语接受后,或因他事而离去,或随意在所见之处告知后,再于该所见之处转告者,应知仅以言语便有生起的特性。

379“足以……乃至……不知者”——这已经说明了无心作为原因的情形,为何又再说“对不知者之制定”呢?应知这是为了显示两者都没有各自独立的原因而说的。“如是方式”者,是指接受信使、携带而去、传告、带回、再传告——这样一种传话的方式。“即使阿拉汉”者,即使对于漏尽者,何况学人与凡夫——此义通过表示可能性的“亦”字来显示。

380“知而”者,就是了知不可说之性,或了知制定,或了知此二者。“如是”应与“以身语而作”相连结。“有心者”者,即以如前所述之心而成为有心者。“以他们”者,即以那些身等他们而作,也有读作“以三者”的。

媒介撮合事的解说。

381-2“自己乞求者”中,须补充“以工具”这一读法,意思是:以自己通过“给我男子”等方式乞求而取得的工具。正如所说的:“所谓‘自己乞求者’,即自己乞求而取得男子、男子的劳作、牛、车、斧、大斧、小斧、锄、桩。”这里用“唯”字来遮止没有乞求的情况,由此显示无主。“小屋”者,是像下面这样说的:“名为小屋,或为涂抹,或为未涂抹,或为涂抹与未涂抹。”从地面开始,覆盖墙壁与屋顶,以泥土或石灰,除了门窗等涂抹处外,内部涂抹的性质称为涂抹,外部涂抹的性质称为未涂抹,内外皆涂抹的性质则称为涂抹与未涂抹——这便是所说的“小屋”。

「无量」者,即所谓「此中以此为量:长十二善逝张手、宽七张手以内」,因长宽超出了所规定的量,故为无量——这是其含义。

在此,洞彻三相、拔除三烦恼根、通达三世一切诸法、成为三界唯一皈依处的世尊——法王,其指量是中等人指量的三倍:即一张手为三张手,一肘为三肘。如此确定的善逝张手,若以木匠肘来量则为肘半。正如注释书中所说:「所谓善逝张手,即现今中等人的三张手,以木匠手则为二手半。」(《波罗夷注释》2.348-349)因此,善逝张手的十二张手,依木匠手则为十八手。由于《分别》中说:「长十二张手,以善逝张手计,依外部之量」(《波罗夷》349),所以不计最后的石灰涂抹,而以糠泥为界或以大泥为界,从外缘计为十八手之量;又因《分别》中说:「宽七张手以内,依内部之量」(《波罗夷》349),故内部宽度应取为十手加十二指之量。这便是小屋的量。应知:从如此确定的量,长或宽或两者,即使仅超过发尖许的小屋,也成为犯戒的支分——为显示此义而说「无量」。

「为自己指定的」:应被指定者称为指定;以自己为指定者,即为自己指定的,小屋,也就是那为自己指定的。由于《分别》中说:「为自己指定的,即为了自己的利益」,故其含义是:「这将作为我的住处」,如此指定自己。「造作者」:此应依《分别》中「造作者,即自己造作或令他人造作」的方式,为兼摄使役作者,故应理解为标示。「如是」:即以那些有主者等方式相应而造作超量小屋者有罪的方式,那些相应而造作未指定地基的小屋者亦然。因此,如同非量的情形,未指定地基的也单独成为犯戒的主要支分。「住于此」:即地基、土地;那未被指定为此者,即未指定地基的;小屋,也就是那未指定地基的。

说了什么?那位造小屋的比丘清理小屋地基并整平后,前往僧团,顶礼上座比丘们的双足,蹲坐一旁,合掌说道:“尊者们,我欲以自乞之资具建造无主、为自己所用的小屋。尊者们,我向僧团请求观察小屋地基。”如此三请。僧团应其所请,或由僧团以白二甘马认可的两位聪明能干的比丘,与他一同前往观察地基。若见地基有危害、或无回旋余地、或两者兼具,便阻止说“勿在此处建造”;若无危害且有回旋余地,则返回僧团报告。之后,造小屋的比丘再如前前往僧团,顶礼上座比丘们的双足,蹲坐一旁,合掌说道:“尊者们,我欲以自乞资具建造无主、为自己所用的小屋。尊者们,我向僧团请求指定小屋地基。”如此三请。僧团应其所请,由上座认可的聪明能干的比丘以白二甘马予以指定。若未获指定地基——即未指定地基的情形——则所谓“以有主等相应方式、依如上所说而造作小屋,以自乞资具自作或令他作”,此即是此处所说。

“有二桑喀地谢沙”:因“若比丘未令僧团引导而指定地基,或建造超量,犯桑喀地谢沙”(《波罗夷》348),这是以表示等同力量的“或”字合为一说,由于具足所说的两个支分,故成为二桑喀地谢沙,这就是此处之义。如所说:“比丘造作小屋,未指定地基、超量、无危害、有回旋余地,犯二桑喀地谢沙”(《波罗夷》355);“比丘造作小屋,未指定地基、无危害、有回旋余地,犯桑喀地谢沙”(《波罗夷》354);“比丘造作小屋,超量、无危害、有回旋余地,犯桑喀地谢沙”(《波罗夷》355)。据此,于二支分中若仅犯其一,则仅有一桑喀地谢沙。然而,有说:“若违犯其中一者,则可能有一重罪。”

“于有危害等”:此处“有危害”一词是“有灾祸”的同义词。如注释书中所说:“有危害、无危害,即是有灾祸、无灾祸。”(《波罗夷注释》2.348-349)又如“祭主应开始彼山羊的祭祀”的用法,因见前缀“阿”的“拉巴”亦有伤害义,故行为者词“阿兰巴”成为指称伤害者——即蚂蚁等众生的词语,因此,有这些众生之处便被称作“有危害”。所以,《分别》中也说:“有危害者,即指蚂蚁的住处,或白蚁的、或老鼠的、或蛇的、或蝎子的、或蜈蚣的、或象的、或马的、或狮子的、或虎的……乃至……作为住处。”(《波罗夷》353)

以“初”等词含摄无环绕空间。所谓“有环绕空间”,即能以合适的车辆环绕而行,或以梯子环绕而行,此即名为有环绕空间。与此特征相反:在无檐的落水处,将一轮置于内、另一轮置于外而围绕小屋时,牛轭车无法如常环绕;或人站在梯子上覆涂小屋时,无法从梯子向外跨越而行,由此应知此为无环绕空间。

若具备上述二支——即所谓“有危害”与“无环绕空间”,则有二恶作。如文所言:“比丘造小屋,已指定地基、合量、有危害、无环绕空间,犯二恶作。”若仅具其一,则唯有一恶作。如文所言:“比丘造小屋,已指定地基、合量、有危害、有环绕空间,犯恶作。比丘造小屋,已指定地基、合量、无危害、无环绕空间,犯恶作。”这些亦应知为被“于有危害等处为恶作”这一总括所摄。

“此中一支缺失”是指,此小屋的合量性或已指定地基性中,缺失了其中一支。前文已说的“桑喀地谢沙”等词之义,应依前述方式了知。“此”者,即如前所述特征的小屋。

383今就本学处的事缘,为简要显示“他们多求多请而住:‘给男子,给作劳役的男子’”等巴利文句及注疏中所明辨的净与不净,故说“男子”等语。“作为业伴”的意思:即于任何作业中成为同伴,也就是为了劳役。即“为了作某称名的业,可乞求男子”,意为适合乞请。正如注疏所说:“为了劳役,适合乞求‘给男子’。”“以断绝所有权的方式”指:藉由断绝称为物主自主权的根本,即转变为自己的自主权。

384“无过”:即远离过失,无罪之义。猎鹿者、捕鱼者等自身的职业,称为有过失之业。因此,向猎鹿者等乞求手工劳作时,不应泛说“给手工劳作”“应给手工劳作”,而必须明确指定说“应给做某某活计”。对于猎者或其他无特定业者,即使不正式乞求,也适合随意令他们作业。为了阐明乞求手工劳作时一切情形下的如法性,注疏中详说:“若有人乞求各类工匠建造大殿,当手工劳作被乞求时,工匠知道自己无暇,应当允许并接受其他正在作业者所提供的劳力根本”,因此应以不损害善巧者的方式、如法的净行来乞求。由那不能从事所乞求之业的在作者所提供的手工劳作根本,在令人作业之后,应指示作业者去付给。如此,为显示注疏中所说的乞求无过性的理由,故说“手工业亦”等。“亦”字是限定或语词补足。“因为”一词表因由:因为这种手工业并非任何已属己有之物,所以允许乞求无过的手工劳作。

385“亲戚等”:指在亲戚及已邀请者当中。“除了”:即排除。“乞牛者”:指于非亲戚、未邀请者,并非暂时借用,纯粹为了劳役而乞求牛。“于他们中亦”:即在亲戚等中,若以断绝所有权的方式乞求牛,也属恶作,如此结合。由注疏之语“以暂时性的方式,于一切处皆可”,也就是限定在劳作期间为止,不论亲戚、非亲戚、已邀请、未邀请,一切情况都适合乞求。如是,乞求或不乞求而取用牛者,应守护照料后交还主人;若牛走失或角破损,主人不接受,则须赔偿物品。

386「我们给」一语,此处省略了「你们的」一词。然而,若说「我们给寺院」,则应告知守园人「以便照管」,如注释书中所说。由于车的判定与牛的判定相同,故不再赘述,仅示其差别,故有「车……适合」之说。当提及「说『给你们的』」时,应联系下文。如注释书所说:「若说『我们只给你们』,则允许接受木制物品。」

387「于斧等」:此处的「等」字包含了凿子。「应知此理趣」是省略的文句。对于车,不应像对待牛那样作暂时性使用而向非亲戚、未邀请者乞求;也不应以永久获取的方式向非亲戚、未邀请者乞求;应作暂时性的乞求。这一判定,以及「车……可以」这一特别判定,此理趣于斧等也应了知,这是其义。「无人占据」:指未被任何人以「这是我的」而执取。注释书说:「所谓『请求』,唯于已守护、已保护之处而言」,因此,这里指的是未守护、未保护之处。注释书在说明了藤等的判定之后说:「然而,任何无人占据的东西,可以令人取来。」因此,这里所说的「一切」,应取前文所说的牛等和后文将说的藤等。以此显示前文所说判定,是以已守护、已保护之物为范围的。「亦允许令人取来」:此处以「亦」字显示,更何况若由某人取来给予,则更是允许的。

388「藤等」:此处的「等」字包含了竹、文阇草、茅草和泥土。其中,除了文阇草和芦草,用于覆盖屋顶的草称为「草」。「达到重物量」:依据「藤即使仅半臂长」等所说明的特征,达到了重物的价值量。「唯属他人之物」:这一限定词显示,若是无人占据之物,则不犯恶作,这是通过遮遣的方式来表示的。

389“于资具”:指衣、钵食、住所这三种资具。“唯”字显示,在称为病者资具的第四种资具中,请求是被允许的。所谓“请求”,即说出所需资具的名字而乞求,如说“拿来”“给我”。注释书中说“一切方式皆不许可”,为了彰显限定的意义,因有“亦不许可”之说,故应取“绝不许可”之义。

以请求不可得而作结之后,为了显示在紧随所明三资具之后,唯于第三资具中所获许可的差别,故说“于第三资具,议论、暗示、标相可得”;于其余两种资具中,则不得议论等法——这是所说之义。在未明说的第四资具中,凭表集合义的“及”字,议论等三法可得;又以“唯于三”中的“唯”字作遮遣,表明请求亦被允许,因此,于第四病者资具中,议论、暗示、标相、请求皆被许可,此义得以成立。由此应知:于第四资具,议论等四者皆许可;于第三资具,除请求外其余三者许可;于前二资具,一切皆不许可。这是所说之义。

“于住所资具的议论等”:观察适合建造布萨堂等的场地后,对正在听闻的优婆塞们,作出“在此处所,实应建造这样的住所”“合适”或“相应”等语,这样的谈话称为议论。问:“优婆塞们,你们住在哪里?”答:“尊者,住在楼阁。”于是说:“然而优婆塞们,楼阁不适合比丘们。”循此理趣而作的谈话,称为暗示。优婆塞们正在观看时,在地上展开绳子、划分土地、敲打木桩,便问:“尊者,这是在做什么?”答:“优婆塞们,我们在此建造住处。”这样的谈话,称为标相谈话。于病者资具,亦应以此理趣如理了知。这一切都是注释书中所说。

390-3今为说明造小屋比丘之罪,故说“未指示”等。其义甚明。“磨利”:于石上磨擦使之锋利者。“与波逸提俱”:与“因损害生物村波逸提”(波逸提第90条)所说之波逸提一起。

“罪”:在波逸提的情形中,有波逸提及恶作;在其他情形中,有单纯的方便恶作。如是之罪。

“然而那”:那间小屋。“在第一与第二”中,此处应将工具格复数的“以团食”,通过格与数的转换,改为处格单数的“于团食”来连接;并应补入“已放置”;处格表状态,意即“当已放置时”。

394“若属于另一位”:这是词的分解。“未完成”:指已开始而尚未完成。“无罪”:这是就(小屋)已完成时,不会犯桑喀地谢沙罪的情况而言。因为仅凭前行努力,也会犯波逸提与恶作,但那些应当发露。“如是”:以此词引出“无罪”,从而显示:由于桑喀地谢沙罪不存在,前阶段所犯的波逸提与恶作则应当发露。“那间小屋”:指那间未完成的小屋。

395“另一”:指食堂等。“如是”:是说无罪。

396“造作者”:依此语也可知有“令造作者”。由这两者,都说明了“被造作”这一语词的原因。“无量”:以此显示桑喀地谢沙的支分。

397“那”:如此回指“无量”。“造作与不造作”:这是就小屋的建造和未作地基指示的不造作而说的。

小屋学处释义。

398“未指示地基”是关联词,意为:依照“那位建造住所的比丘,清净住所地基后前往僧团”等分别句中所说的方式,由建造住所的比丘先行清净住所地基、令其平整,然后前往僧团,顶礼长老比丘们的双足,于一旁蹲坐合掌,三次请求说:“尊者们,我欲建造一座有大施主、为自己所用的大住所。尊者们,我向僧团请求察看住所地基。”得到允许后,带领长老比丘们,或带领由僧团以白二甘马认可的比丘们,指示已作平整的住所地基。如同察看小屋地基时那样,由前去的比丘们观察之后,检查有妨害等状况,了知无妨害、有通行空间后,回来向僧团报告。接着,那位比丘再前往僧团,顶礼长老比丘们的双足,于一旁蹲坐合掌,三次请求说:“尊者们,我欲建造一座有大施主、为自己所用的大住所。尊者们,我向僧团请求指示住所地基。”僧团应以白二甘马指示住所地基,若未如此运作,即是此处所说道理。此处有妨害等,应依第一学处所说的方法来了知。

“大”:意为具有巨大性,如注疏中所说:“因有施主,则较乞求所造的小屋更为巨大,故称为大。又或因为指示了地基后,即使超越尺度也允许建造,因此依尺度上的巨大也称为大。”“住所”:意为卧坐之处,如词句分别中所说种类:“所谓住所,是指已涂、未涂或已涂未涂。”“住处在”:分解为“在住所”。已涂等的情形,如前学处中所说。连接为:“若造作彼住所”。“造作或令造作”,如前所说方式。“为自己住”:依自己居住而言;由此可知“为他人居住而造作,无罪”的差别。在此“重”罪上,由于未作地基指示,仅有“一桑喀地谢沙”,前述的三种抉择不应采用。此文将说明“尺度……乃至……桑喀地谢沙性”。

399“无作业生起”者:应知此处无作业生起,因为即使有所逾越,也不可能构成罪过。“作业……乃至……标识”此处,由于以简别方式未指出所依事,故开许为非作业生起。

大住处论释义。

401-3“于他们”者,即于二十四波罗夷中。“比丘相应之十九”者:除去比丘尼特有的四波罗夷(即膝上等),以及随顺他们、与还俗比丘尼相关的五波罗夷,所余即是比丘相应的十九波罗夷。

若问:“在此学处的词句分别中,如所说‘以波罗夷法者,即四者中任一’,此处说‘十九’岂不矛盾?”答:“并不矛盾。何以故?词句分别唯依巴帝摩卡诵出之义而说,但此处则依佛所开许,并随顺传承律藏教法诸阿阇梨之意趣而说,故应知不相违。”诸阿阇梨认为,一切波罗夷皆是“令退失梵行”所说的毁坏之必然,因此除去比丘尼的专属及随顺的五种波罗夷,将其余一切合括在内。是故,在律的复注中,于结句解释说:“‘四者中任一’之说,唯依巴帝摩卡诵出而说;即使以其余任一而毁坏,亦唯是桑喀地谢沙。”因此,在“当破坏”的读法中,取其意趣而说,当以这些阿阇梨的意见为准则。因为将会说“以他们任一”,在此“十九”中,依义理可得一个“诸”字。

连接为“以任一无根”。这里的“无根”,是指告发者缺乏见、闻、疑等告发的根据,故称无根;由此无根而说波罗夷。如注疏中说:“凡波罗夷,告发者对被告发之人,既未见、未闻、未疑,因缺乏见、闻、疑这些根,故名为无根。”其中,以肉眼或天眼所见,名为见;以常耳或天耳所闻,名为闻;以心所疑,名为疑。此三种,依所见、所闻、所疑而区分。

其中,于可作业的处所,见比丘与女人有不寻常的行为后,以错谬的方式执取,认为“此人莫不是犯了违越?”这样的执取名为见疑。比丘隐于墙后,听到女人的声音,不知那里有其他有智之人存在,而认为“此人莫不是犯了违越?”这样的执取名为闻疑。于寺院附近,年轻男女白天逗留后离去之处,见散落的花,嗅到肉和酒的气味,有人便思察“这是谁的行为?”此时闻到比丘供养塔庙的花香,以及饮用了阿梨吒的比丘身味,便生起疑惑:“这会不会是他的行为?”这名为思疑。由于没有这样的见疑、闻疑作为根据,故说“以无根的波罗夷”。这是此处的概要,详细则应依《普端严》所说的方法来了知。

“诃责”,是以“你犯了波罗夷法”等语句自行诃责。而“令诃责”将于后文说明。“具驱摈意”,是生起了“或许能将他从此梵行中驱摈”之心,具足想要将他人从教法中驱摈的心而作。“清净或不清净”,这是对“诃责”所表示的诃责行为的业的说明;“另一比丘”是其余部分,意思是没有犯波罗夷或已经犯了波罗夷的另一位比丘。“彼”,即论母中所说的比丘;“怀恶意、为恚所恼、不满”这些词应被引入,意思是自身被生起的恚烦恼所染污,又染污他人,远离了喜乐等的比丘。这与将说的“她的”相连结。

「已作机会时」是词的划分,机会「令作」,从「令作之后」的读法,因内含使役意义之故,「已作」是「已令作」的同义词,意思是‘请给我机会,我欲说彼’而令作了机会。「未作机会」是词的划分,意思如前所说。「与恶作罪俱」者,因为未令作机会,故与恶作罪俱。

404-5“汝是贡托”,意为你是个恶人。“汝是祭祀长姊者”,意为你是一位奉持迦离天女誓愿的人。据说迦离天女是吉祥天女之姊,因此持守其誓愿者便被称为祭祀长姊者。他受持此誓愿而修习时,全身涂满煤烟,手握乌鸦羽毛,让人在木板上画出迦离天女像,系在竹竿顶端,然后跳进堆满残羹污水等不净物的污秽沟渠中,口中唱言:“你破戒、你无戒、你离戒”,如此四处游荡。

“恶法”者,因破戒故,自怀卑劣,具有恶法的劣性。“内腐”者,指以臭秽的业——即戒行的毁坏——渗入内部,故而内腐。“漏泄”者,因通过六门流出贪等烦恼而常受浸润,故而漏泄。此处其余的意义是明显的。在“指示重罪”处,应引入“已作机会时”以及“同样地未作机会,与恶作罪俱”来结合理解。后文也是如此。

406“面前”:指被诃责者的面前,即不远处。“以手印”:即以伸手等方式。所说的话乃以手印表达。“他人”:指所诃责者,即那被诃责的他人。“比丘的”:指诃责者比丘的。

407“立于面前”:即立于被诃责者的近处。“令诃责者”——此处为业格,“他人”应与对格的意义相连接。后文亦然。“某人”:指其他某一个人。“彼”:即彼诃责者。再次说“令诃责者”,是为了限定。

408“彼亦”:指因受教唆而作诃责的另一位被教唆者。“彼二者”:即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两者。

409携带书信或口信至所说处的人,称为使者。他为“遣送书信或口信”一语所摄,因此,虽不必于其处别做说明,但“使者”一词即指被派遣的使者。未曾交付书信,也未交付“如此这般说”的口信,仅凭“你去举罪他”的义旨而被派遣的比丘,在此应理解为“被派遣的使者”。

或者,所谓“使者”,无论是令他受持举罪后,还是未令他受持后被派遣的比丘,都应理解为使者。所谓“书信”,应理解为在出家人或在家人手中,写下举罪内容后给与的书信。所谓“口信”,应理解为以“犯了波罗夷”等方式宣说后所遣送的口信。这三者皆因坐于远处而令他人行事,故说“令举罪者”。应以“他人”来连接。于此并无令他作的机会。

410“如是”者:如同以无根的波罗夷,于面前令作机会与未令作机会的情形;同样地,以无根的桑喀地谢沙,也是如此。这是所说的。“于所说面前他人”应以处格义与增上者连接,即举罪、令举罪。“波逸提罪”者,应理解为:令作机会时仅为单独,未令作时则与恶作俱。“于面前以其余罪说他人,有退失想者,是恶作”,这是连接。以令作机会也是恶作。

411「有辱骂意图者」:即有轻蔑意图者。「未给机会」:指未给予机会,应与「他人」一词连接。「自己」:指由举罪者,应与「自己未给予机会」连接。「与波逸提俱」:即与「轻毁语波逸提」中所说的波逸提一起。「说者」:正在举罪或教人举罪者。在此,「现前」一词,是从即将提到的「不现前」一词的反义而得的。以「且」字,在给予机会的情况下,则与恶作连结波逸提。

412「不现前说者」:此处应引入「有辱骂意图者」来连接。「未给机会自己」不再随顺。「以七罪」:即在波罗夷、桑喀地谢沙、偷兰遮、波逸提、波罗提悔过、恶作、恶说这七种罪聚中,随其所应而说。以「如是」一词,含摄了「不现前」之义。「羯磨」:指呵责等七种羯磨。

413「疯狂者等」:此「等」字含摄了所谓「对清净者作不清净想而无罪、对不清净者作不清净想而无罪、疯狂者、最初犯者」等情况。五支具足者:被举罪者具有「已受具足戒」这一身份归属;举罪者对他持有清净想;就所举的波罗夷罪而言,依见等而成为无根;以驱摈的意图当面举罪;且对方于当时了知,由此五支具足。

415「此」:余词为「学处」,而「学处」一词在此唯取其当被表显之罪。三起源者:由身与心、由语与心、由身语心——以此三种有心起源而成为三起源。故说「有心」。因与二种嗔心中之任一相应,故为有心。依与之相应之忧受,故为苦受。

恶心过失论释义。

416「少分」:注释书中所给出的解释是:「其他事物也被染污、被沾染,仅以言说的方式些许附着,故名少分,这是对生等任何一个部分的称谓。」在词语分析中,依「少分者,有十种少分:生少分、名少分」等方式所说的生、名、姓等十种少分中,指其中的任一少分。

此中,生,即刹帝利、婆罗门等种姓。名,有两种:于此学处中,如「山羊者名陀跋摩罗子,山羊女名美提亚比丘尼」这般安立的名字;以及举罪者所安立的名字,与佛护等自身之名。姓,即乔达摩、目犍连等姓。相,有两种:长等形貌上的差别,与黑等颜色上的差别。罪少分,指以轻等形式存在的波逸提等罪。钵,即铁钵等。衣,即粪扫衣等。亲教师,指被举罪者的亲教师。老师,指被举罪者的出家老师等。住所,指被举罪者的住处楼阁等。

「应举罪」:见到另一位刹帝利种姓之人犯了波罗夷,出于对自己仇敌——同为刹帝利种姓者——的仇怨,而以「我见过某位刹帝利,你犯了波罗夷法」等方式进行举罪。重罪者,即桑喀地谢沙。「若有驱摈意图」:由于说「或许能使他从此梵行中被驱出」,若怀着「我要将此人从这教法中驱摈」的意图而举罪,即是所说。由此以排除方式表明非为其他意图。在前一学处注释书中所说的「驱摈意图、辱骂意图」等多种意图中,此处显示作为罪之支分的驱摈意图,而将其余意图排除。

417「如是想」:指认为「此人确实犯了波罗夷」。因为说到「举罪或令举罪」,故「如是想」也应当与「令举罪」连接。「余者」:在此,从「已说诸波罗夷」等开始,至「有心苦受」结束,所显示的第一学处决断摄集语之连结中的一切决断,除了该学处所确定的「以无根」一语,以及在此学处中「以比丘为最后事例……乃至……应无有罪」所说明的含义之外,其余一切决断皆是此义。应当了知,与紧接其下所说的学处类同而作裁定。

第二恶心过失论释义。

418「和合僧团的」:因为在词句分析中说「和合僧团,即同一共住、住于同一界内的僧团」,所以此处意指心与身都成为一体的僧团。其中,「且」字为填充虚字,或表「即」义;而「非和合的」应知是遮遣之义。「为破坏而努力」:即日夜思惟「这些人如何才能、何时才会分裂」,寻求方便,从事寻找派系等事。正如经文所说:「为破坏而努力者,即寻求派系,结集朋党,心想:如何使这些人分离、分歧、成为派别」。

「破坏之因」:指在《篇集》中以“于此,优波离,有比丘将非法说为法,将法说为非法”等方式所说的十八种破僧事,即僧团分裂之因缘。这也就是在《词句分别》中所说:“或导致破坏的诤事,即十八种破僧事。”“执取”:即坚持。“住立”:即不舍弃。“宣说”:此处指仍在言说而不肯舍弃,即如所说“住立者,即不舍弃”。

419「诸比丘」者,指见到那位破僧者之努力,或虽在远处,或听闻其住立进行,有惭愧、善巧的其余诸比丘。如所说「诸比丘者,即其他比丘。见者、闻者,应对其说」。为显示对他说话的言辞形式,故说应如此说:「具寿勿为和合僧团之破坏而努力,勿执取、坚持导致破坏的诤事而住立,具寿当与僧团和合,因为和合的僧团,和乐、无诤、同诵、安乐而住」。为以部分摄取而标示此文句,故说「为破坏而……乃至……破坏之因」。应连接「如此应说」。

420「被说时」者,此处「实」字有「亦」字之义。或作「亦」字读法,意为被那些有惭愧比丘以「具寿勿」等方式分别说三次后亦。「应舍弃而不」者,意为因不舍弃那为破坏而努力之事,犯恶作罪后亦不舍弃。如所说「若不舍弃,犯恶作」。如是,不舍弃者,被抓住手足,带到僧团中,如此被说三次后亦,不舍弃而犯恶作罪,此亦被此所摄。如世尊所说「那位比丘即使被拖到僧团中亦应对其说『具寿勿……乃至……安乐而住』。应第二次说。应第三次说。若舍弃,此事善。若不舍弃,犯恶作」。此两处恶作,将以总说而说「然而被说三次,亦不舍弃彼」。

“应劝谏”者:此处应取“那位比丘”来关联,“直至第三次”乃省略,如云“那位比丘应被诸比丘劝谏直至第三次”。如此,即便在僧团中被反复劝说至第三次仍不舍弃而犯恶作,那位固执己见的比丘,僧团应以三次甘马语劝谏,这是此处的意思。依注疏所说:“应劝谏直至第三次者,即应作第三次劝谏,应如此劝谏,应以三劝谏甘马语而行羯磨。”“彼”者,指为分裂僧团而努力,执取、坚持导致分裂的诤事而住立。“越过”者,即于白四甘马语说时亦超越而不从。“触重罪”者,当第三次甘马语到达“彼应说”的“亚”字时,便犯桑喀地谢沙。

421若比丘见、闻或知有比丘正为分裂僧团而努力,却不发语,即犯恶作。这是连接。

422“住在多远处的人,听闻后应前往劝告”者,即说“前往”等语。半由旬即指半由旬的距离,或超过此距。为病人故说半由旬,为余人故说“纵使更远亦应前往”。因此说“若能够”。“即刻”者,即当时,意为不应延迟。

423“三次所说者”,即于私下及僧团中,三次以“具寿勿……”等语劝说而不舍弃者。此为破僧而努力等。为显示未亲自前往破僧现场而派遣书信或使者者的罪,故说“或使者”等。如注疏中说:“派遣使者或书信而说者,无免罪”等。

425“而在‘耶’音成就时”,是指在第三甘马语末尾念出“耶”音,即“若不同意者,应说”之时。“平息”即完全平息,其义为寂止。“恶作等”,指单白时得恶作,两番甘马语时得两个偷兰遮。如所说:“犯桑喀地谢沙者,单白时得恶作,两番甘马语时得偷兰遮平息。”因此应知,单白前及僧团中三次劝说而不舍弃所犯的两个恶作,应当指出。

对于此一甘马语,究竟是已犯之罪得以平息,还是未犯之罪得以平息?在考察时,有人以“未犯之罪何得平息”驳斥了玛哈苏玛长老“最终将舍弃者不犯彼罪,故未犯之罪平息”之说,从而成立了玛哈巴杜玛长老的说法:“如同性别转变时的不共罪一般,已犯之罪得以平息。”

426“但在未作羯磨时”:即在未作如前所述的随顺劝谏羯磨时。“即使不舍弃”:即不舍弃那破僧的加行。以“桑喀地谢沙”一词,特为显示其差别:未作羯磨,于僧团中及私下三次劝谏仍不舍弃者,犯恶作。

427“或在之前”:即在单白之前个别劝谏,或在僧团中被三次劝谏时。“即在那时”:即在单白进行之时。即使单白尚未完成,其后也显示此界限为“在‘耶’音未达成时”。对于“即使舍弃”者,以桑喀地谢沙显示无罪,应将第一偈的后半段引到此处来连接。

428至此,为了显示“不被劝谏者、舍弃者、疯狂者、心乱者、受痛苦者、初犯者无罪”(波罗夷416)这一经文中,以“舍弃者”一词所包含的“从单白起”等项的判定,并作归结,而说“或从舍弃彼”。作为归结标识的“如是”一词,依其功能可得。其意为:如是,以“从单白起”等如前所述的方式,或对于舍弃者。“彼”指破僧的加行。“或从不被劝谏”指不被劝谏之人。应知:本应说“从不被劝谏者”,因省略了动词词缀而说为“从不被劝谏”。如注疏中所说:“不被劝谏者,即不被劝谏之人”(波罗夷注疏2.416)。由于“以桑喀地谢沙显示无罪”随文而来,所欲表达的意义虽已成就,若再言“显示无罪”,岂非重复?不成重复,因为词语的重复乃是修辞之法。

429在此学处的缘起中,提婆达多为谋求破僧而乞求五事时说道:“善哉,尊者!愿比丘们终生不食鱼肉,若有食用鱼肉者,即获罪过”(波罗夷 409)。世尊回答:“够了,提婆达多。我已开许三种清净鱼肉:不见、不闻、不疑”(波罗夷 409)。在所开许的鱼肉中,关于净与不净的界定,此前没有机会说明;如今完成了本学处的界定之后,为显示其余部分,故而以“因为”等语开始。接下去将要解说“彼之”,因此这里的“若”字应与“比丘”及“鱼肉”相连属。“鱼”,指水生动物。“肉”,指陆生动物的肉。“离疑”,指远离“为我而作”或“为僧团而作”所生的疑惑。

430“为特定人而作”,是指为僧团或为自己而作。以“知”一词说明:若不知而食者,无罪。

431应连结为:象肉、马肉、熊肉、人肉、蛇肉、狗肉、豹肉、狮肉、虎肉、鬣狗肉,皆为不净。

432“有心”一词,原本只适用于罪;但在这里,以心为因的肉本身,借以果代因的修辞,被称为“有心”。此中,“心”是指知道自己或僧团为对象而作的心。“余者”,指并非为了特定对象而作的不净肉。“无心”,即如前所述的方式。

433“唯询问后”的意思是:为了避免不净肉,在十种肉中,既要回避名称及为特定对象而作,也要知晓二者所得的方式,唯应询问之后受用。对于水生鱼类,因无不净性,只需知道是所得的方式即可。若仅见到肉便能知道“这是某种肉”,即便不询问也无过失。若施主们没有可疑的情况,就所得的方式而言,即使不询问也无过失。然而,若心生疑惑,便不应受取而坐着。当被问“为何不受取”时,说明生疑的状况后,对方若说“我们、你们或其他比丘们,并非为特定对象而作”,并解释“这只是为我们自己的缘由而作,为供养而作,或为客人而作”等,讲明所得的方式后,若说“应无疑而受取”,则可以受取。这一切都在注疏中说明。

“比丘们应当行此”是连接之义。“住于行处”,即安住于由正自觉者以大悲心所教导的巴帝摩卡律仪的修习中,令其清净而行持。“知律者”一词,遮止那些不知律而仅依教示之量来满足行处者,因为他们可能违犯行处。以“住于行处”这一限定语,遮止那些虽知律却不圆满行持者。由此二者,显示自说决断之清净性。

434「此应劝谏」者,指如前所说的学处。应劝谏的罪,是以劝谏为因缘而成就。否则,单一生起等性质便不能成立。「单一生起」者,是指由身、语、意三者所成的一种生起而说的。「身业」者,由于未依手印等身所应行的捨弃,故为身业。「语业」者,由于未依语言所应行的捨弃,故为语业。「不作」者,谓如前所说方式,未以身体变化或语言表达令知「我捨弃为遮止破僧而作的勤行」,故名为不作。如是所说。

破僧论释义。

435「应说某事」者:当那些见到或听到如所说「一人、或二人、或三人」随顺破僧比丘的有惭比丘们,先将他带到僻静处,再带到僧团中,三次对他说不应随顺破僧之后,若仍不肯止息,便应以白四甘马语作劝谏羯磨。此事,以及「在第三次宣告达到耶字时,先前所犯的恶作与偷兰遮从应犯的桑喀地谢沙中即告止息」,连同无犯的类别,均依此共通决断而说。然而言说类别上的差别确实存在,应依摄颂中所略说、句分别中所详说(波罗夷四一八~四一九)的方式来解说。「有」者,属于第二破僧学处。以「从生起……乃至……死」一词,应见共通决断已被类推。

第二破僧论释义。

436「摄于诵品中」者,此处省略了「学处」一词,其意为:摄于由序、波罗夷、桑喀地谢沙、不定、广说这五种诵品所组成之巴帝摩卡中的学处范围。以「摄于诵品中之学处」一句,显示「使自己不可告语」的范围。「比丘性难告语」者,此处应补入「凡」字。「性难告语」即难告语的性质,意思是不能对其说。如注疏中所说,具足成为难告语性之原因的恶欲等十九法,对给予自己的教诫不能以恭敬心领受而灭除,此即难告语的性质,这是它的含义。因为在句分别中已说:「性难告语」者,是难告语者,具足造作难告语之诸法,不能堪忍,不善领受教诫。

「使自己不可告语」者,依所说方式——「诸具寿勿对我作任何善说或恶说,我亦不对诸具寿作任何善说或恶说,诸具寿请停止与我说话」——使自己成为不可告语者。「应为重罪」者,此处「对彼」一词,由补入关联而得。其关联为:性难告语之比丘,在摄入诵品的学处中使自己不可告语,对彼应为重罪。

这是说什么呢?若有比丘,那些见闻其难告语性的有惭比丘们,依所说方式——「具寿勿使自己不可告语……乃至……以相互劝出」——虽经三次劝说,犯了恶作仍不舍弃;依「彼比丘应被牵引至僧团中劝说」之说,虽握手将其牵引至僧团中,如此三次劝说,犯了恶作仍不舍弃;对彼性难告语者,在以白四甘马语举行的劝谏羯磨中,当第三次甘马语到达「耶」字时,依前述方式,于白时犯恶作,于二甘马语时偷兰遮止息后,便成为桑喀地谢沙。所说如此。

437「难教诫」者,此处应补「学处」一词;同样,于「破僧者释义」处亦应补。破僧即是破僧者,阐释彼、宣说彼,即是破僧者释义。彼为何?即学处。应取第一破僧学处,依其中所说方式,作如是连结。如注疏中说:「起因等与第一破僧相同。」此处所明「一切决断」,以「应为重罪」所摄者,除去桑喀地谢沙结尾的决断,以及以「若未作」等三偈所说的无犯类别,和以「此为一起因」等偈所说的起因等,皆可类推。

难告语戒之释义。

438所谓“污家比丘”,是指当僧团举行羯磨时,那些以贪行等作恶的比丘,违越此类贪行等恶作,触犯重罪,构成桑喀地谢沙。“污家者,以花、果、粉、泥土、齿木、竹、药物、腿部按摩等污染诸家”,依此语,若比丘本应以利养摄受虔诚之家、施予花等,而他们却不如此行事,于有惭耻的比丘看来,因其污染了诸家的信心,故称为污家者——比丘。

“以贪行等使之陷入”,意指:当看见或听闻有人作污家行为时,为了使那些有惭耻、清净的比丘从因不斥责而本应犯的恶作中解脱出来,便说道“尊者确实……乃至……您不宜住在这里”,从而将他们与“贪行的比丘们……乃至……不驱摈某些人”等四种非道行(即贪行等四种非道行)联系起来。这是它的含义。“正在作羯磨时”,是指当那些以如上所述方式自责的比丘遭到辱骂、诽谤时,见闻者对他们说:“尊者莫作此言,比丘并非贪行者……乃至……您不宜住在这里。”即使如此说三次,乃至已犯恶作,犹不舍弃,便抓住他的手拉入僧团之中,再以“尊者莫作此言”等方式说三次,即使犯恶作仍不舍弃,此时正在作白四甘马的呵责羯磨。这就是所说之意。“触犯重罪”,是指在动议时犯恶作,在两番甘马语时犯偷兰遮,在第三番甘马语结束即将完成时,犯桑喀地谢沙。这就是所说之意。

439-40为了说明“以花等污染诸家”等文中所说的污家器具——粉、叶等——的判定,而说“粉”等词。“粉”,指合欢叶等的粉末;“叶”,指槟榔叶、棕榈叶等可嚼或不可嚼的叶;“果”,指棕榈果、波罗蜜果等果实;“花”,指瞻波花等花;“竹”,指秋千板、筐篮等竹制品;“木”,指用作屋材及薪柴的木;“泥”,指普通泥土或五色泥土。

若有人为摄受家族,将属于自己的、或依暂时等方式取用的粉……乃至……泥施与他人,则犯污家之恶作。这是关联。“以盗”,是指以偷盗的方式。“施与者”是主格,应依所期待的“应作”(对格)特加说明,并以格位转换随顺为对格的“施与时”。“应作”在此处意为应使作。以此显示如下判定:为摄受家族,而以偷盗将属于僧团、团体或其他个人所有的粉等施与他人,应按物品价值处罚。“僧团或他人所有”,指僧团或他人所有的粉等。此处“他人”一词,包含团体与个人。

441“僧团的粗重物品或”:指僧团所有、相当于粗重物品的叶等物。“被指定为住所的”:指被这样限定:“这些果树等是用于住所的新工程”。“或以主人身份”:以“或”字排除了“以盗”的情况。

442“持去或”:自己持去。此与“施花者”相连。此法则下文亦然。“令持去或”:遣送至他人手中。“呼唤或”:指召唤;“令呼唤或”可由标示得知。“已来者或”:自己已来者。由“为摄受家族”的语句,因已说“若无如是意趣则许可”,故注疏中所说“即使正在作塔供养者,持着‘我等将供养’之花而行,亦将花施与所到之处者为塔供养之用,此亦不名为施花”等一切判定,已完全显示。

443如是显示通则后,为显示例外而说“持去或”等。与“令持去”相连的“或”字,为摄集未说之义,故摄集“呼唤或令呼唤,或已来者”等。“已来者即”中的“即”字,遮止了持去、施与等方式。

444“此且”者,指父母等所得的施花。“为供养处”者,指为供养三宝。“然非他”者,指若以其他方式施与,则不许可。那么,何种施与方式不许可呢?答言“湿婆等”等。“为湿婆等供养”者,指为供养大自在天等天神。“为装饰”者,指为用作佩戴装饰。如此限定了不应施与的方式后,诸师指出:“将此花出售以维持生计,再施与父母等,是许可的。”

445“于果等……乃至……决择”者,以此显示前面所说的“或持去或令持去”等决择,于果、叶等一切处皆同。

446“于花等分配时”,指分配花果等之时。“由认可者”,指由僧团依犍度中所说方式,为分配花等而认可之比丘。“应有”,指已来到分配处者。“由他者”,指未获僧团认可而令人分配花等者。“告知后应施”,指告知全体僧团后,方可施与。

447“半分”,指一位比丘应得份额的一半。“少许少许”,指所取之量比一半更少。

448“缺乏生活资具者”,指缺少稻米等生活资具之根本者。“及已到达之主人”,此句与“应给予自己的果实”相连结。《小学处》中说:“对缺乏生活资具者,应给予有主之物”,此处则说“自己的果实”。在彼处,依他人之言而指信施者;而在此处,应理解为:即使依信施取得后再作给予,仍是有主之物,故说“自己的”。

449-50“在僧园中,僧团先划定果树,然后制定规约”——这是连接上文的解释。意思是:僧团或通过划定果实的限量来制定规约:“应给与来客这么多的果实”;或通过划定树木的范围来制定规约:“应从这么多棵树上取果给予”。无论以哪种方式制定规约。“即使来到那里的人”,是指为了果实而来到这种设有规约的僧园的人。

“依照划定”:指不超越僧团如此划定的果树范围。“给予者”:指给予已采摘放好的果实,或令净人采摘后再给予的人。为说明在已摘果实和净人都没有的情况下,应如何对待为了果实而来的人,所以宣说“或应指示”等句。句中省略了“说”字。将“及”与“亦”合为一词,连结成“亦及”。如此说后,应当指示僧团所划定的树。通过这样的遮止,显示了“这里有美好的果实,从这里取吧”的意思,但不应该这样直接言说。

451“掘”:此词也包含了“令掘”之义。因为下文将说到“净地”,所以此处的“地”是指“非净地”。因此说“以波逸提”。“花树”:此词涵盖了开花的植物、幼嫩的树丛,以及茉莉花、素馨等灌木丛。如注释中说:“幼嫩的果树和花树都称为‘花树’。”以“等”字包含了果树的树苗,以及用作药汁、药草的树。因为下文将说到“令种植”,所以此处的“自己”也与“种植”相应。

为何「自己掘」不相应?因为没有『令掘』这一说法,且依「若比丘掘地或令掘地者,波逸提」的文句,令掘应成波逸提;而「掘」字只能涵盖掘与令掘两者,故不相应。「坏族」,指坏族的因。连接而言:掘非净地,或令掘之后,自己种植花树等时,对于种植花树等的比丘,由于掘非净地的缘故,与波逸提一起,在坏族上有作为坏族之因的恶作。

452「如是」一词,不包含「自己种植」,而含摄其余方式。「以非净之语」,此与「令掘非净地」及「令种植」相应。意思是:说「掘此地,种此树」等不如法的言语,令掘非净地并令种植花树等者,同样有波逸提及恶作。

「挖掘」与「种植」这两者,有波逸提与恶作。对于其余与此相关的、一切言说运用上的种种差别,又当如何?为此而说「一切处」等。「坏族」,是指就相而言,或就境而言,依于地。然而,以不如法的言语令掘地,以不如法的言语令种植,如是,与波逸提一起,在坏族上,比丘有恶作——此已宣说。一切处,从那以后,在与此相关的一切言说事务中,以坏族为相,比丘有恶作——此已宣说,这就是连结。

453在如法地上,自己挖掘,或以不如法的言说令他人挖掘,由于不犯波逸提,唯说为恶作,故说“在两处”等语。此处,“唯”字是省略,用以归结如前所述的意义。同样地,依上说方式,在如法地上,于所谓“种植花树等”与“令种植”这两件事中,比丘犯恶作,这是(与上文的)连结。

454“与恶作俱的波逸提”:当命令“挖掘坑,种植树”时,即使一次命令而挖掘了许多坑、种了许多树,由于命令只有一个,故犯一个恶作和一个波逸提。这是就不如法地而言。“或纯恶作”:这是指在不如法地上以如法的言说令人挖掘坑者,以及在如法地上以不如法的言说令人挖掘坑者,及“种植这棵树”等情形,由于命令只有一个,应犯众多恶作而说。

455“以如法的言辞”:此处,如法的言辞是指“在此处应知有坑”“在此处坑应被知”“在此处应有坑”这类言辞,以及“在此处知这棵树”“这棵树在此处应被知”等言辞。“唯”字遮止了不如法的言说,以及如法与不如法混合的言说。然而,方便、显示、相、业,“其余三者是允许的”,依注疏所说,是允许的。“在两处地上”:指如法地与不如法地这两处。“种植”:此处,依上下文连结,应解为“花树等”。

问:既然说了“以言辞”,按说应说“令种植”,为何说“种植”呢?答:因为纯粹的作者表述也可包含使役者,故依偈颂韵律而这么说。以此,在下方的偈颂“自己种植”中,以“自己”一词特别加以区别,遮除了“令种植”。所谓“为了受用,在如法地或不如法地,以如法的言说令种植,则无犯”,当知注疏的决断即包含于此偈颂中。所谓“任何过失”,是指在波逸提与恶作等所说诸过失中,连一种过失也没有,这是此处的意思。

456-7“自己种植”,此语应与“为了园林等的利益”相连结。

“等”一词摄取了林等。“自己种植的,或”此句中,以“或”一词包含了“令他种植的”。为显示其差别,应补上“以如法的言说”这一句。然而,这一判断应依照注疏所说之理趣来了知,即“唯为园林、林木或荫凉之目的时,只有使用不如法的言语才不许可,其他则许可”。内部,为庄严园林之目的;外部,如为阿兰若或为荫凉等目的。以清净心,用“知此”等如法的言说令人种植的树,以及在如法地上自己所作、或以不如法语令人所作,或在非如法地上以如法语自己令人所作、或由他人所作的坑,以及自己种植的树,若欲受用其果实,则许可受用。这是此处的含义。

“为园林等目的”指:比丘在如法地上亲自种植,或在如法地或非如法地上,以如法的名义令他人种植的树木,其果实比丘可以受用,这是相关的解说。有些写本在写作“为园林等目的”这首偈颂之处,出现“为摄受家族之目的”等偈颂,这因与巴利次第相违而不合理,但若置于“诸花”等偈颂之前,则属合理。

458“一切处”指:为园林等目的,如前所说的亲自种植或令他人种植的所有花树等。“以非如法水即波逸提”的意思是:如佛陀所说“若比丘明知水中有生命,却以之浇灌草木,或令他人浇灌,则犯波逸提”(见《波逸提》第140条),此处即指波逸提而非恶作。

459今显示与恶作相应之波逸提境域,「家族……乃至……恶作」。「浇灌者」,仅以如法水浇灌者、令他浇灌者。

460“然为彼二者之目的”:指为了败坏家族与受用这两个目的。“浇灌、令浇灌”:此处,从上下文可知是指“花树等”。“恶作”:此处,省略了“唯”。

461“令他采摘”:指令他人采摘花朵。“及自己采摘”:即自己采摘。“有波逸提与恶作”:因“伤害生物村犯波逸提”(波逸提90)的律制,故以采花为因缘而有波逸提罪及败坏家族的恶作罪,这是所说之义。

462为了显示出于供养等目的,以及为摄受俗家而令人采花或自行采花者犯罪的方式,故说“花”。由于律中说“计花数犯波逸提”,因此这里“摘花”应补上“逐一”的意思。义为:逐朵摘花者,按花朵数目犯波逸提。“如果以一次行为摘取多朵花,则按行为次数犯”,这是注疏中所说,在此通过遮遣而得知。用“摘者”一词来显示“令人摘者”,这是因为在行为的共通性中,特殊性已被包摄,或是通过标示而成立。

其中,若令人一朵一朵地采花,则计花数而犯,是为此犯。若以一次命令而于多个时段采众多花,则计命令次数而犯,应如此决断。为说明这一切方式须于前述偈颂及其所示方法中理解,故说“若为俗家则有恶作”。“为俗家”意指摄受俗家。由于说“有恶作”,可知计花数即犯波逸提与恶作。如注疏所云:“计花数则有恶作与波逸提”。

463“结”即结缚,由彼所生者名为“结花”。此通则于一切处皆然。结花等之自相,他将亲自解说。“摄集”即摄受,“花之摄”乃复合词之分解。

464为显示这些结花等之自相,故说“于彼中以茎结茎”等。“于彼中”指于彼六种花摄中。“以茎结茎”是针对有茎的睡莲等花而说。“以柄结柄”则针对有柄的红花等花而说。“所作一切”即所作的一切。对此,如法的分别将于“此一切”等偈颂中阐明。

465「以线等缠绕」——此处当补入「茉莉花等」。以线或以芭蕉茎等将茉莉等花缠绕而制成的花饰,名为缠花。「其茎在一边」是复合词的解析。「两边有茎」亦同此理。在表无义或自义时,应视此「咖」字为相应之义。在阴性词境中,由「咖」字,其前的「阿」音转作「伊」音。

将所有花的花梗朝向一方而结成的花串,名为「单边梗花串」;将花梗朝向两方而结成的花串,名为「两边梗花串」。其意为:此种缠花(gopphima)有如此两类。注疏中说:「将树皮纤维、蔓或绳折为两股,于其中卷入无梗的尼巴花、迦丹巴花等而执持,名为缠花。」

466466.「于束根」者,即于根部。「花蕾等」者,此处以「等」字摄无梗的玛度迦花等,以及有梗的茉莉花等。「以针等」者,此处以「等」字摄棕榈纤维等。「花鬘制作」者,即花鬘之制作。其编制方式为:以针等将花蕾等花穿刺于束根而缠绕,如是所作的花鬘制作,即名为「穿刺鬘」。

467467. “缠绕鬘”应就花环、花束、花把等来理解,此为显示注疏中所说诸方式中的第一种,即“缠绕而作,或以鬘线绑缚”。若有人想对说法、佛像或舍利作供养,于头顶上方竖直垂下花环束,为使顶端显出壶形,用花串反复缠绕扎紧,如此制作的鬘线也称为缠绕鬘。

说明另一种方式:“或以树皮纤维等捆缚”。另有“缚之”的异读,与“作”字相连。有些人取青莲花等长梗花朵,以八枝、九枝或十枝束成一束,用这些花梗上的树皮纤维,或者其他任何材料,放在梗端处,或分别捆缚,做成青莲花把等,这也称为缠绕鬘。这两种方式都不允许。

净人采摘后放置的花,不可放入布中打成包裹再捆缚。若将这些花,以未切断的花梗,或就用那梗上未切断的树皮纤维,束成一束后捆缚,再放入肩包携带,则是允许的。正如注疏所说:“然而,以他们自身的树皮纤维或花梗捆缚,或者做成肩包,是允许的。”其中“以树皮纤维或以梗”一句,僧伽罗义疏说:“这是指切断后再缠绕而缚。”将莲花等花放在莲花等叶中,用花梗穿入,使梗朝外,再用叶覆盖花朵,于叶端捆缚,这是允许的。“然而,若直接捆在梗上,则不允许”,这在注疏中已作说明。

468「以花鬘充满」意指以花串充满。这在哪里可得呢?说「菩提」等。花幕,是指如织布者展开经线那样展开花串,再用横向花串如同织布一般织成的幕。此花幕,就花串纵向充满而言,前文已涵盖;就横向编织而言,下文将说的编织也已涵盖,因此应知并无重复的过失。「幕等」中的「等」字,包含了塔、舍利匣、栏楯等。

「于围绕中得」意指在反复围绕菩提树干等处时可得。当围绕菩提树干等处者以花串进行围绕时,在第一个缠绕处,花串尚未越过,这称为前处;直至到达该处,由另一人持取,而由围绕者带来,当再次到达该处时则传递给下一个人。以花衣覆盖菩提树干、塔与舍利匣是允许的,这在注疏中已说。即使只有两位比丘立于两侧轮流持来,也是允许的,如此说。对于为了编织花幕而展开的花串,也适用这一判据。

将长花串置于象牙钉上之后,再次放置是不允许的。然而,由于有说「将花环置入象牙钉中是允许的」,因此以其他方式做成花环后,将所施的花串花环放入舍利匣塔中是允许的。又因有说「以多条鬘线制成的花鬘,获得后系于座顶等处是允许的」,所以将花鬘、花串的无花线端系于绳杆等处是允许的。

469所谓“花形”,即如律注所言:“仅以缠花之花制作象马等形,他们亦立于编织处。”由此可知,是先编出各种形状,再将花串安置其上,做成象马等形。在此注疏文中,因有“他们亦立于编织处”之说,以及“以他人所制框架安置花串,制作象马等形亦属允许”的注文,又于《义理光明》中说:“‘安置花者’,指安置尚未串起的自然花朵。若为供养而将花鬘置于地上,无论触碰与否,折为二重而置皆不允许。”故可得知:填充这些象形时,将花串系于他人所制的框架上,而后置于石座、床、椅、象形等顶部的供养方式,即属编织。

所谓“花毯”,填充上述方式的花毯时,即使是一条花串,也不可翻转放置;编织时,即使是由他人填充,亦不可使任何一条花串掉落。此为填充与编织的区别。以“等”字摄取了“花网”,若制作时计算网孔数量而行,则得恶作。因说“于墙壁、伞盖、菩提柱等亦同此法”,故于伞盖等处亦不应制作花网。

470由于此学处通于二众,故说“诸比丘与比丘尼”。“于佛陀亦”中的“亦”字表强调,应言“为供养故”,其意为:即使是为供养佛陀,自作或令作亦皆不允许。法、僧二宝亦以此例而摄入。至于其余对象,更何须言?此表排除之义。

471“如是”一词,指前偈所述“自作或令他人作,为比丘、比丘尼,乃至为佛陀”之义。所谓垂挂花鬘,即悬垂于二弓之间的花鬘。如注疏中说:“垂挂花鬘者,即悬于半月形与象牙形之间的壶形垂挂花鬘。”此处,所谓壶形花鬘垂挂,即末端带有壶形的双垂挂花鬘。“作”者,指将其连结,这是不允许的;此为连接之意。然而,若以一条花鬘,用露出的线端系挂,则是允许的。即使要连结两条花鬘,仅以露出的线端相互连结,也是允许的。“或半月形”者,与注疏所说“以半月形围绕花线”同义。

此处,所谓“以半月形围绕花线”,是指以半月形的图案,通过反复往返充填的方式围绕花线。因此,那已算作充填。因此,这种半月形若以反复往返充填的方式也不允许;然而,若仅一次以半月形牵引花线,则是允许的,如是说。“作不允许”指连结。注疏中说:“那两种也已算作充填。”“他人已充填”,指他人已拉长铺开的充填花毯。“乃至编织”,指即使横向编织一条花串,也以“不允许”连结之意。

472“米粉花环等”者,指用米粉等物制作的花鬘,以及用陶土制作的花鬘。“宾杜花所作等”者,指以宾杜藤蔓制作成类似茉莉花、素馨花、瞻波迦花等形状,并以穿孔方式所成的花鬘。也有写作“根杜花所作”的。“粗叶所作”者,这里的粗叶,指以鸡冠花刻画而成的花布,如此说。“作”者,意即结缚、令结缚等。因为禁止宾杜花鬘与粗叶花鬘的缘故,以布等制作的花鬘也不允许,因其随顺于不净故,如此说。

473「以棕榈叶鞘等」是指以棕榈、椰子的叶鞘等材料为之。以「等」字,则涵盖草、竹签等物。「作成旗帜」是指为作供养,制成旗幡的形状。所谓的「穿刺者」,是总括了以荆棘穿刺,以及用叶鞘等穿缀的作法。

475「无忧花簇等」是指无忧花穗等花饰。以「等」字,涵盖注疏中与此一同提到的网状天幕、展示孔洞而制成的围栏、悬钉、花篮盖,以及棕榈叶环等物。关于「法绳」,《义明灯钞》中说:「所谓法绳,是为了将花送达塔或菩提树而系缚的绳索」,正如《大义疏》与《中义疏》所说。由此可知,凭借如此系缚的绳索,可将花送入塔间。然而在《义疏》中又提到:「所谓法绳,是一种松散卷绕的绳,围绕于菩提树或塔,或悬挂于法座之上,以便将花送入其中。」因此应知,以松散卷绕的绳索,也能将花送入其间。这两种解释之中,并无相互矛盾之处,此是我们的见解,故而如此记下。

476「穿刺者」一句中的「等」字,涵盖为了向法座、华盖等处供养鲜花,而亲手以荆棘、叶鞘等送入的情形。《义明灯钞》中说:「为向华盖等处供花,而以荆棘、叶鞘等物将花送入,此做法并不被允许,这一点应依据注疏师们所立的准则来把握。」

477「净语」者,即注疏中所说的净语:「如此了知,如此作则善好,为使诸花不散落,应如此作」等。「供养对象」者,指于供养三宝时。于相、显示、方便中:所谓相,是指将花与结绑用的线一同拿取,放在擅长结绑者附近。所谓显示,是指当有人说「你们所佩戴的花为何不散落」时,若答「因已结绑」,岂非有「不允许结绑供养之花」等语句?所谓方便,是指「由智者结绑花使不散落而供养,是为所喜」等语句。已于注疏中阐明。

478在「以花等败坏诸家」等文句中,已说「以医疗或以腿使者」,为何又说「不仅……乃至……任何时候」,而将医疗业等与坏家分开来说?并非意在分开。此处应这样理解其关联:「不仅仅是所说的施花等方式坏家任何时候不应作,而且医疗业等坏家亦任何时候不应作」。「医疗业等」者,此中以「等」字含摄了随后将说的守护、水施、线施、无名施、团食施、使者、腿使者。

479「任何时候都不应做」者,以总说遮止之后,现在以「应做」等显示除外的行持。「五种同法者」者,即比丘、比丘尼、在学尼、沙弥、沙弥尼此五者,与他们共同应行的出家教法存在于他们,故称为「同法者」。「即使作了未作告知」者,在非亲属、未邀请者处,即使乞求药物,而说:「尊者们请说,为了何事?」如此在未作告知处的告知,即为未作告知。「自己的财物」者,指自己所有物的范围内。

480“如是”者,即如同对同法者所允许的那样。“他们的侍奉者”,指对父母二人的照料者。“对剃头者”,指虽仍着在家相,但希望出家的人。“对自己的侍奉者”,指对自己的服务者。对于这些人以及五种同法者,即使未作请求,也允许给予药物。这便是所说的意思。

481“长兄”者,指自己的兄长。“幼弟”者,指弟弟。“姊妹二人”者,指长姐与幼妹两位姐妹。“小母”者,指母亲的妹妹。“小父”者,指父亲的弟弟。“大母”者,指母亲的姐姐。“大父”者,指父亲的兄长。

482“姑母”者,指父亲的姐妹,无论长幼。“舅父”者,指母亲的兄弟。将长、幼两位姑母与长、幼两位舅父合在一起,故总说为“十人”。允许给予药物,这是句子的连结。

484「他们将给我」这一句,应解为:作意之后,便当给予。这是将前后文连结起来的意思。

485对于这十种亲属。所谓「乃至第七代家族」,此处的家族界限应如何确定呢?「兄弟连同妻儿的家庭为一家族;同样,其子或女的家庭亦各为一家族。」依此类推,应取至第七代族系为止。「姊妹连同夫与子的家庭为一家族;同样,其子或女的家庭亦各为一家族。」依此类推,亦应取至第七代族系为止。小母等的族系传承也依此规则。所谓「不生家族败坏」,即如「以花施与他人,对已来的亲属」等文所说的规定,在那些场合能依教而行者,便不会导致家族的败坏。这是此处所说的意思。

486「兄弟之妻」,是指自己兄长或弟弟的妻子。「姊妹之夫」,是指自己姊姊或妹妹的丈夫。

487「兄弟之」指兄长的、以及弟弟的兄弟。「随后生」指随后出生者,即年幼的妹妹。以「随后生」为标示,故也包含姊姊。应连结成:兄长与弟弟的妻子,以及姊姊与妹妹的丈夫,若为非亲属。「给予」者,此处应补入「此药」的文句。

488「他们的」指兄弟姊妹的。「诸子」以此也包含诸女。「说」指说了之后。「给予你们的母亲父亲」者,此处亦从上下文获得「此药」之义。「母亲父亲」者,从双数包含之语,应随其所应,各别说为「你的母亲或你的父亲」。「他们的」与「你们的」是属格。「诸子」与「母亲父亲」是与格。

489由于应当为应作药者而说,「病者」此语应与主人等词各自连结。「病者」即病人。安乐称为安乐,具有此者为安乐者,非安乐者即为病者。「或被亲族抛弃」指被亲族所舍弃。

490“他们一切”,是指主人等所有病人。由于将说“善哉”,故存在而不期待回报;此处的“存在”是动词。意思是:不抱期待而作,即不期待“做完此事,他们将会给予我这样的东西”,不为自身利益而期待。若为比丘僧团的利益而期待,则是允许的。“回报”有资具回报与法回报两种,此处取资具回报。药物也属于资具,因此以说法来摄受也确实相应。回报的行为即是回报,意思是:对所获得的资具与法,以及对他们和自己,以适当的方式平等地铺展、施行。另一种解释是:由于未获得资具与法,在自己与他人之间生起裂缝、空隙、破裂,将其回报、遮蔽、摄受,即是回报。此世间共住,因得不到资具与法这两者而产生裂缝;为使裂缝不显现,犹如覆盖床座一般,以资具与法来回报,便称为“资具回报”与“法回报”。“善者”,是指欲安立于正行等圣法中、以圣行而住的比丘。“现在”一语,意谓此行道应于一切时中行持;尤其在此恶人、黑暗、战争的败坏时期,更应特别不放逸地施行,这也是它所要表达的意思。

另一解释:由于自己未获得财物与法,对于自己与他人之间所生的裂隙、空缺、破裂,加以弥合、封堵、摄护,此即“接待”。此世间共住,因得不到财物与法,便有此两种裂隙;为使裂隙不显露,犹如以垫褥覆盖座位,以财物与法加以弥合,故称“财施接待”与“法施接待”。“善哉”者,意思是:欲安住于正直行持等圣法的比丘,应以圣者之行仪而行。“即今”一语,意谓此修行固然应于一切时中奉行,然而在此恶人、荆棘、战乱交加、败坏不堪的时期,更应以不放逸之心特别精勤奉行。

491-2“由某人”:由于是一种泛指,意为“由近事男或近事女”。“以手”:这是以手的部分——手指而说,因为依整体而说的用语,在此处转用于部分。“作”:此处补足“护卫”一语,因对作者之作业共通而说,故意为“诵”。“他们自己的”:指那些正令人诵护卫者他们自己的线与水。因此,当说“取来自己的线与水,为了福德,以手摇动,或触之后诵护卫”时,应由某人作出少量水的线。当某人说“给与少量水的线”时,比丘应以手摇动他们自己的水,揉搓线后,作护卫而给予。这便是连结转承。

493“即使未被触摸”:是指即便未被手碰触。即是说,从在家人手中得到之后,自己或另一位比丘未曾握持其端。

494“盗贼与破坏者的”:指劫掠村落的盗贼,以及破坏者。

495“黄叶者”:指期望出家的在家人(剃发者)。黄色的叶子即是黄叶,此人如同黄叶而被如此称呼,这样的用法就像“此童子如狮子”等语句一样。如同黄叶挂在树上,朝向掉落,注定要落下;同样,此人朝向舍离在家之相,在往赴出家的进程中决定安住,应知为“如黄叶者”。

“以及在罐中”者,即在自己受用的罐中。这只是举例,应知连钵也被取了。“除了”在此处应以受格与“钵食”相连接。“那”者,即除了放在自己受用的罐中所施予的钵食。依据注释书“父母”的说法,此处以“父的”作标示,意为“父母的”。若求单数,“父们的”这一文句也是恰当的。

496“腿使”者,指为在家人作信使、传递消息之事,称为“腿使”。“又”字,是前述诸义的总集。

497497. 至此已示通例,今为开示例外之规,故说“俗人”等。“教令”者,指传言。“令持去”者,令带往所说之处。

498「以八种方式」者,即以施花等乃至以腿乞求为终的八种方式。「以坏族业」者,即以破坏诸族信心的非行恶业。「得」者,此处「食物」一词,因于「食用」及「于吞咽物中」已说,且因将说「于其余诸物,此理亦同」,故得成立。于五种如法资具中,即便以坏族业所生起之一种资具,对一切亦皆不许可,故作「于五种如法资具不许可」的全面禁止。

499「一切处」者,是「于吞咽物中」的限定语,义为于一切处。「于吞咽物、于吞咽物」者,是援引注疏中所说。「于吞咽物中」者,此应关联下一段,乃针对利养而说。依其余资具,唯以受用方式计,故说「于其余」,义为于不可吞咽的其余资具。何所说耶?于衣资具,离开身体即以受用计数;于住所资具,从无门之水落处进入内部即以次数计数;于床椅等住所资具,以坐卧等受用计数;于不吞咽而以涂抹敷用等方式应作之药,离开身体即以次数计数,如是所说也。「此理」者,所说之理即「恶作已阐明」。

500「已生起的资具」者,此是关联于「以虚妄告白」而说。关联于「作金银交易」,应作「已令生起的资具」的连结。金银交易的判定,将于尼萨耆亚中显明。虚妄告白的判定,已于第四波罗夷中说。「相同」者,即已显明,意思是注疏中说与以坏族业所生起的资具相似。以此指示,于彼处之判定亦唯此而已。

501了知‘轮回住处是苦’后,将心系于证得涅槃,遵从趣向涅槃之道,这位已入圣教、欲学戒法的族姓子,在应行亲近之时,应如避开能夺命的杂毒腐臭粪尿一般,远离不如法的资具。为同时说明不如法资具的生起方式及其不如法方便,故说‘告白’等。其中,‘告白’是指乞求;‘互施’是指钵与钵的给与;‘医业’即指前述之理;‘求索’是指以不合少欲的方式去寻求资具。

所谓‘侍奉性’,应知是指希求利养的比丘在施主们中的表现,如同那些侍奉主人、围绕主人、说主人喜爱之语的仆从们的行为。‘遍侍’:遍一切处侍奉,故名侍者,即亲近主人的仆从众;如同侍者,故比丘被称为侍者;侍者的作为即是侍奉,其状态便是侍奉性。或者,‘遍持’:如乳母以抱持等方式养育族子,故名遍持者;遍持者的作为即是遍持,其状态便是遍持性,这是指希求利养的比丘对族子们的不如法行为。

所谓‘豆汤性’,是指如同煮豆时,已煮熟的豆与未煮熟的豆混杂一起,为了利养、取悦施主之心,而将真实与虚妄夹杂而说。正如煮豆时,有些豆不熟,多数熟了;同样,有人与施主们交谈时,只有少许真实,虚妄却很多,此人便因与豆汤相似而被称为‘豆汤’,其行为即是豆汤,其状态即是豆汤性。‘地相’是指指示井地、宅地、田地等。地相师所做之事,即是地相。

502“为人作使”与“传信差事”,如前所述的方式。“污家”,其余如前所述。“虚妄称说”,亦如前所述的方式。“为佛所呵责”者,是指被诸佛所呵斥、所谴责的,如前所述的邪命,以及未述及的观手相、观星宿、流星坠落、方位燃烧、地震等种种邪命方便,一切皆应远离。“应远离”者,意为应如对毒蛇、粪尿那般远远地回避。“志求修学的善男子”,则依其能力而得。

503“舍弃亦”者,是指在呵谏羯磨之前,或在白四甘马语中,于最后甘马语尚未到达“亚”字之前,便舍弃污家之业者,如是说。“与僧团分裂罪相等”者,即与第一僧团分裂罪相等。

坏家族戒释义。

504“知”者,因是“比丘”的限定语,故应理解为“知者”。然而在巴利所写的僧伽罗注释书中,义为“知道‘我已犯了这样的罪’”。“若干日”者,即多少日,与“覆藏”相连,是覆藏行为的完全结合中的对格用法。“覆藏”者,即以“我犯了某某罪”而不向同梵行者发露的方式加以覆藏。“罪”者,桑喀地谢沙罪。“不愿”者,指不喜乐,其意趣为:因犯了桑喀地谢沙罪而未作忏悔,故成为往生天界与证得解脱的阻碍。“应行”者,应受持别住而住。“多少时”者,说“若干日”,即如许之日。犯罪后覆藏多少日,便应行持别住多少日,此为义。

505-6“‘罪以多少支而成覆藏’?这是说‘罪与’等。其中,‘罪与’是指桑喀地谢沙罪。‘未被驱出与’是指自己未被驱摈羯磨所驱逐。‘能够与’是指自己能够前往同梵行者处告白。‘无障碍与’是指远离国王、盗贼等旅行障碍。‘于四’,是此处省略了‘于这些’,意思是对这四者。‘彼想’是指罪想、未被驱出想、能够想、无障碍想。对如此想的人,即对这四者具有如此想的人。‘欲覆藏性’是指由于对师长等的尊敬,或由于害怕被呵责等,而‘我不告白’的想要覆藏之性。‘覆藏’是指这样思惟之后,不说‘我犯了某种罪’而隐瞒,具备这十支。因‘比丘’是作者的指示,所以此处‘覆藏’的意义是已经覆藏。显示时间规定‘以黎明升起’,即除去犯罪当日,从黎明升起时起算,便成为覆藏。”

二诵品释义已毕。

507如此,为了覆藏桑喀地谢沙罪的忏悔,对于“即使不愿也应当行”所规定的别住,有什么差别、应如何进行?因此说“三种”等。这里将别住开示为三种,这是(前后文的)关联。问:“以什么?”答:“以三种离慢心。”所说的“三种慢:我胜慢、我等慢、我劣慢”,是以慢作为名称,指出于离三种慢之心的正自觉者(所宣说),这便是它的意思。

“‘对此有覆藏罪’,即是覆藏者。由于arisādi等词具有来源,因此应当将a字前缀插入其中来理解。由此,将说‘对于覆藏者,应给予……’等。”

「净端」者,正如圣典注释词句中所说:“净化两端之后所授予的别住,名为净端。”因此,受具足戒时所计的清净前际,与发露时所计的清净后际,在受持别住时或行别住时,经审察后见到清净之端——即无罪期间的两个端点——依此而称为净端别住。于此将说其差别等。

“正确地投入日等之处”:即合并,此指别住。谓于诸日中逐日,或于诸罪中逐罪,将一切不同事缘的罪合为一处,合计之后给予别住,此为含义。此处也将说明其差别等。

508“于彼”:指于彼三种别住当中。“凡”为省略之词。“如是”应见为此义:即凡是覆藏别住者,如此显示。这是连接。

509-10为显示给予别住时所说甘马语的根本特征,故说“依事与种”等。其中,“事”指漏精等违犯。正是此漏精等,护持、守住了与之相关的言语与想,故称为“种”。因为该“种”以同类共通、遮遣异类的方式,不令言语与想趣向他处,而守护了言语、音声及以此为境的想。此二者——漏精、身触等差别语,与“不同事”等总括语——即依此二语而宣说,这是文句的含义。如注疏中说:“以‘漏精、身触’等语,亦以‘不同事’等语,唯摄取了事与种。”“或依名称与罪之方式”:此处,桑喀地谢沙是同类共通名,罪是一切共通名,以此二名,依各各违犯而成罪,如是依名称与罪二者而说,此为义趣。

“甘马语应作”:在“依事与种之方式”中的api字,与“依名称与罪之方式”中“桑喀地谢沙是同类共通名,罪是一切共通名,以此二名”这一句,表示合取,故将二者合说而作甘马语。在“依名称与罪之方式”中,以表选择义的vā字,以及注疏中所说“尊者,我犯众多桑喀地谢沙罪,覆藏一日”,如是唯依名称的方式相连;为遮止差别,以matta字,唯以离于事与种的单纯名称与罪,相连而作。然而,甘马语之作法,应依《合诵犍度》中所说方式,以犯罪者之名,与“一日覆藏”等语相连接而显现。“应给予彼”是连接。“别住”一词依上下文可得,对于覆藏罪者,应给予别住,此为义趣。

“以彼”者,指已得别住、于界内蹲坐合掌的比丘。“受持”:此处亦依文势可得“行”字。因将说“于受持亦同此法”,故“我受持行,我受持别住”,此二种之一,或二者皆三说后,为圆满《别住犍度》所说之行而受持,此为义趣。应连接“从初应向僧团告知”。如是受持行而坐之比丘,首先应向僧团告知:“诸尊,我犯一罪,故意出精,覆藏一日。我向僧团乞求一罪故意出精覆藏一日的一日别住。僧团给予我一罪故意出精覆藏一日的一日别住。我正行别住。诸尊,我告知,愿僧团忆持我告知。”如是应告知。

“然而,把握此义后,以任何语言告知都是允许的”,根据注疏之语,以任何语言告知也是许可的。

511“再再来者”:此处应补“诸比丘”。对先前尚未到达告知处而来的客比丘也是如此。“告知时”:在向一人告知时,如果对方是上座,则称“尊者”后,依前述方式告知;如果是新学比丘,则称“友”后,在末尾说“愿具寿记住我”;如果是两人,则说“愿两位具寿记住我”;如果是三人,则说“愿诸位具寿记住我”,之后便作告知。“不令夜断”:不使产生所谓“与本性比丘共一覆处”等法所说的——与本性比丘同住至日出而造成的夜断,或所谓“离本性诸比丘独住”的别住,或所谓“未向客比丘告知”的不告知所造成的夜断。“不令行断”:也不使《别住犍度》中为行别住者制定的行,有一日缺失。“常住”:为行别住所设定的所有日子,直至圆满为止,都应安住于彼处,这便是其含义。

512“于彼,别住不能清净”:如果因为那住处太广大,需要寻找前来的客比丘并向他们告知,因而无法在不产生夜断的情况下使别住清净时。“舍彼行”:如此受持的该项行,应依后文将说明的方法舍弃。

513解释“应于何处舍”时,说“于彼”等。“于彼僧团中或”:在自行受持此行的那个僧团中。“于人”:当比丘们起身各自散去时,若有一位留在界内的比丘,或有人因一时忘失而走出界外,于忆念的刹那,与之同行的那群人、在给予别住时现前的人,或是客比丘,就在那处告知而应舍此行——这是文句的意思。“如何舍”,说“我舍”等。“如是”:以此表示“我舍”。“彼行”:即自己所受持的那一行。

514“此方法”,即如刚刚所说“或用一句,或用两句”的方式。

515-20“本性者”:因为没有对天界与解脱的障碍,其本性即以本来的面貌安住,所以称为“本性者”。“于黎明时分”:指曙光出现之前的时分。

“有围墙围绕的住处”:在此,即使仅是一处以围墙等围绕的住所,亦因作“于此住”之义而如是称说。“越过两掷石距”:此作连接。为显示两掷石距的界限,故说“从围墙外”,以及“从无围墙者应设围墙之处外”。

何为“应设围墙之处”?《清净道论》头陀支解说中说:“然中部注疏云:‘即使是住处,亦应取出村落的近处,于两掷石距之间测量。’此即此处的量度。”正因如此说,无围墙者的第一掷石距便告成立。在村落中,依所说方式:若在住处边界处的食堂、病房等住所已有围墙,即于彼处;若无,则于无树皮者的水落处,或于站立妇女所弃器皿的洗涤水落处,或于远离住处的塔庭、菩提树庭站立,由中等力量之人伸手,以自身力量之量握拳投掷的石块落处,称为住处近处。此即名为以围墙等应设围墙之处。于彼处站立,以同样方式投掷的石块落处为一掷石距;再于该处站立,以同样方式投掷的石块落处为一掷石距。如是应取两掷石距。

“从道路离开”:即从道路退避。“以丛林”:即以树丛或藤蔓丛。“以篱笆”:即以荆棘枝等做成的篱笆。

「取衣后」:依前述方式取衣之后。「告知后」:依前述方式告知之后。

「放下后」:依前述方式放下衣之后。「比丘」:指为了与自己一同授予手授而来的比丘。「对任何人」:此处省略了“近处”一词。

「告知后」:若对方比自己年轻,则称“贤友”;若年长,则称“尊者”,如此称呼后,依前述方式告知。「其余」:指余下的决断。「合诵的」:指《小品》中所收的第三合诵犍度。「在注疏中」:也依注疏所说——“若有任何比丘因任何事务”等——来决断。

「应阐明」:即应阐明此注疏中所说的如下差别决断:“若见有比丘来至彼处,或闻其说话之声,应告知于彼。若不如是作,则成夜破与行破,犯恶作。若彼已行至十二由旬之内,而于其不知时离去,则唯成夜破,不成行破。若与己同来者因事离去,应往住处,见第一人时,当于其前告知而舍行。如是于所定日数满时,为除疑悔;及于超过日数而行满后,若于行之终了时未曾受取,则不成堪受悦意者,故应前往僧团,受取行后,依犍度所说方式乞求悦意。欲行而未舍行者,无需再作行之受取”,此为差别。所说者,即应阐明此注疏中所说之决断。

覆藏别住之阐释。

521「不知」:此处因韵律而作短音。「不知诸罪与诸夜的限量」:虽犯众多僧伽底舍沙,却不知“我犯如许罪”,于自己所犯僧伽底舍沙罪之限量,不能了知;亦不知“我所犯罪覆藏如许日”,于日数之限量,不能了知。

522今为显示其分类,故说“此即”等语。「诸清净者」:即由断尽一切烦恼而令相续清净的优波离长老等前辈诸师。「此即清净边」:此即如前所述形相之清净边别住。「亦名小清净边」:依注疏中所说“从达上之日起,依顺次”等方式,从达上日起依顺次,或从告知日起依逆次而忆念者,当持律者问“汝忆念清净几日”时,答“我清净如许时”,便以其所说清净日为限而给予,乃至达上日,因于众多日中应行大清净边,为满其余日数,故名小清净边。

因说“此所谓清净边别住,向上亦增,向下亦减,此为其相”,于此别住,于行别住后忆念日数,计度连接后,从所取日数或增或减,两种情况下皆因“无再行与别住之事”而说先前所给别住即为定量。应知注疏中所说之理:“若将未覆藏作已覆藏,或将不久覆藏作久覆藏,或将不多作众多,如此颠倒而行羯磨,则有从罪出起;若将覆藏作未覆藏等,相反则无。”

名为大清净边者:即“若有人即使依前述顺次、逆次方式被问,也不了知夜的界限,既不记忆,或心存疑惑,则授予他的清净边别住,即名为大清净边”,此为注释中所说的大清净边之相。因说“此不向上增长,唯向下递减”,故此别住乃至达上日应满,由此不从彼向上增长。若于中间估量、忆念自己清净的时段,则从彼返回,故确有日数的减少。

523523. “某比丘犯众多桑喀地谢沙罪,他不知罪的边际,亦不知夜的边际”——在所引事例中,因为此别住被允许,为摄持该事例,虽说了“诸罪……”等,但于注疏中遮止说:“关于罪的边际,无论他知‘我犯了如此多的罪’或不知,此非理由”,为显示唯不了知注疏中以主要方式所说的夜的边际方为标准,故说“二种……”等。此二种清净边别住,当给予不了知部分夜界或全部夜界者,或于此有疑者——这是连结。

清净别住之阐释。

524其余的那个合并别住有三种——这是其关联方式。由于词根的多义性,“odhāna”意为涂抹,因此注疏中说“涂抹后抹去”。“samodhāna”意为投入,如注疏中说“合并后”。涂抹与合并合称为涂抹合并,其中的别住应被理解为“涂抹合并”。因为属于阿利萨等类,在此处及以上各处应见到a音后缀。在那个别住中,有对已住日数的涂抹,以及在根本罪上投入中间罪——这是所说的含义。因此,这里将说“在已住日上,涂抹后投入”。正如注疏所说:“在已住日上涂抹抹去后,在先前罪的根本日数限定上,合并后来所犯的罪。”

以价值为先、以混合为先的合并别住——这是其关联,也就是所说的价值合并别住、混合合并别住。价值与混合合称为价值混合,它们是此处的先行成分,因此称为以价值混合为先的合并。以价值进行合并,称为价值合并。在这种价值合并中,在所犯的众多罪里,仅以所有最久覆藏罪的日数所计算的价值,来投入后来所犯诸罪的相应别住——这是其含义。正如注疏中说:“价值合并者,是说在众多罪中,若有一个、两个、三个乃至众多罪是一切最久覆藏的,就以它们的价值合并后,依那些夜的界限,给予其余较少覆藏诸罪的别住,这便称为价值合并。”混合的不同事由诸罪的合并,称为混合合并,其中的别住即是混合合并。将不同事由的诸罪合在一起投入相应的别住——这是其含义。正如注疏中说:“混合合并者,是说将不同事由的诸罪合为一体而给予。”

525-7如是,在三种合并别住中,为了通过意义随述来制定作为第一别住特征的两个成分——即涂抹词与合并词——以及此二者的涂抹合并之形式,故说“犯后……乃至……已说明”。其中,对称为涂抹词的第一成分作意义形式的随述,说“犯后……乃至……投入”。对称为合并词的第二成分作意义形式的随述,说“在先前罪……乃至……比丘”。因此,在二者的意义随述中,由于“比丘”一词与“投入应给”这一动词各自分别取用,应知并无重复之失。如此,为显示依成分意义随述所应制定的总体,故说“此涂抹合并别住已说明”。此处,对于覆藏者,“hi”字表示理由。在“此涂抹合并”中,由“此”字的连接而得到“那个”含义。

此中关联如下:犯……乃至……涂抹后,彼因应行,于前罪……乃至……彼因应施与,是故,此‘涂抹合并别住’已作开示。

其中,‘犯中间罪后’者:指正在为覆藏罪而行别住者,或应行敬悦者,或正在行敬悦者,或应出罪者,于某时又犯另一桑喀地谢沙罪后。‘对于覆藏者’:指覆藏该后罪的时间与覆藏最初所犯罪的时间相同或较短者。引注疏所言:‘以退回根本,将此所有已住日与已行敬悦日悉皆涂抹后’,此中因‘已住’是略标,故应含摄‘已行敬悦’。‘涂抹后’:即通过退回根本而抹去,令诸日皆无之意。

‘从彼应行’:意思是,即使别住已行六十年而成为应行敬悦者,若于其间又犯桑喀地谢沙罪并覆藏乃至一日,即由退回根本而抹去彼诸日,又从彼应行此六十年别住。如注疏所说:‘即使别住六十年而成为应行敬悦者,若覆藏中间罪一日,则复成为六十年别住应受者。’

“前罪”:在彼所犯的众多罪中,所有罪中最早被覆藏的罪。“根本日”:最初违犯之日。“确定”:即确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应相连而成“合并后给与”。“依规定向乞求者”,应相连而成“依规定应由僧团给与”,意思是:依《聚集犍度》中所说的规定向乞求者,依彼处所说之规定应由僧团给与。“此为投入合并别住”是此句的分解。

528-9“如是称为”是连接语。“依他们之价值”中的“hi”字表示原因。“彼”通过“彼”字的连接而获得“凡”的意思。于此,其连接方式为:众多……乃至……依他们之价值,将少覆藏诸罪合并,凡是从彼应给与的别住,因此依部分的道理称为“投入合并”别住,如此便称为“价值合并”。

在此,“众多”:于那些他想行别住的诸罪中,在“众多罪”里,处格表示分离。“一或”等是所分离部分的指陈。“那些罪”。“依价值”:即依计数,义为依夜数来分别。如注疏所说:“依他们之夜数分别”。与“应给与”相连接。“从彼”:指从久覆藏罪。“少覆藏诸罪”:此处属格具有对格的意义,意为合并少覆藏的罪。

530“不同事”者:漏精等种种事体各不相同,故为“不同事”;对这些罪生起“不同事想”,则称彼诸罪为“不同事想”。“一切”于此,省略“凡”字,义指从漏精开始乃至坏村落为止,一切十三桑喀地谢沙罪。“彼一切”中,亦应补入“亦”字。“应给与”处,应取“别住”一词来连接。连接后为:合并彼一切罪,应给与别住。意为合并彼十三桑喀地谢沙罪。(如乞云:)“尊者!我犯众多桑喀地谢沙罪:一次漏精……乃至……一次坏村落。尊者,我于僧团乞求彼诸罪的合并别住。”依三次乞求及与此相应的单白与甘马语中所举之名,应给与此别住,此混合之合并在了一起者即被称为“混合合并别住”。犯二、三、四乃至更多罪者,给与别住亦应依此规则,应别别举出罪名。

合并别住之阐释。

531“已行别住者”,指于三种别住中,依其中任何一种而圆满行持别住者。“更六夜”者,谓(行持)别住之后,更以六夜——义为六日,“应行”一词被省略,此处为表“为行持”这一动作相续的受格。应连接为“应给与敬悦”,由句义可得“由僧团”之意。依《集犍度》中所说的方法连接,即应给与六夜敬悦,意为依比丘数方面的规定应给与此比丘。

以“已行别住者”一语,显示了覆藏者的敬悦已成就。倘若此处没有差别,为何又说“有覆藏与不覆藏两种”?那是为了不依已成就的(覆藏)差别,而显示在六夜敬悦中所得对象的差别而说。同样,在合并敬悦中,因为经文中也说“应给与六夜敬悦”,将其也包含在内,为何不说“三种”?因为那也是对覆藏罪者、已行别住者应给的敬悦,故已摄入“覆藏敬悦”一语之中,不再另说。正因如此,在四种敬悦中,除这两者之外,当显示另外两种敬悦时,仅以“覆藏者”等偈颂显示边敬悦(即不覆藏敬悦),合并敬悦则不单独显示,应如是知见。

534-6“已说明种类”,即通过“限制住处者”等如前所说的二偈所说明之种类。“受持彼于他们”——此处结合“面前”一语可得其义:在他们四人面前蹲踞坐下,合掌之后受持彼行法。“彼于他们面前”,此亦与“告白后”相应。在他们面前坐定之后,以“尊者,我犯一罪,故意出精”等方式,作如《集犍度》中所说的告白。这同样标明了对于黎明前所见其他人之告白。

“舍行法于他们面前”——此处应补入“黎明升起时”。黎明升起时,在那些比丘面前,如前述方式坐下,说“我舍行法”“我舍僧悦”,于此二句中任说一句,或两句全说,即以此舍弃行法。

537“彼之僧悦”——“夜间断等”,其中“等”字含摄行法之别。“依注释书方式,依经文方式”,此为连结。

538「二十众」:二十位比丘的团体即二十众的集合,此团体即称为二十众制。「应令入」:应使其纳入,令其成为内部成员,此为含义。「依法」:依《集诵犍度》中所说之次第而行。「已令入」:通过共住而成为内部成员。「已还原本」:恢复其原本状态,即与未犯戒时无异,此为含义。

539「覆藏罪的比丘尼」是连接语,「犯后」为省略词。即犯戒后,依「罪与……」等如前所示十种支分而覆藏的比丘尼,是覆藏自己罪的比丘尼。「而非罪」:此处以「自己」一词,说明若覆藏他人之罪,则构成名为覆藏他罪的波罗夷罪;而由「比丘尼」一词,显示比丘犯此则成恶作罪。

541「律」:意为引导相违、舍弃,故称律,即决断。它是以律藏义理决断的特殊领域为所缘,以对治分舍弃名为痴的相违敌对者,故称「律导」。由此而能极为照亮智慧,故名「极照慧」,即特别照耀律义决断的智慧明灯。因其具足种种引导方式,故称「具种种引导」。律导者,即于律藏中令他人相续清净,这便是律的注释。

如是《律义精要阐明》

《律决断注释》

桑喀地谢沙章之注释已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