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雨安居篇集论解释

34 段

入雨安居犍度注疏之解释

2608“入雨安居”已说,此为余句。“及后者”:此处“iti”一词用于举例。“入雨安居”即入雨安居。入者须作住处,或作言语表达——由“入者”一词显示入雨安居的方式。入者应作住处,或应作言语表达,这是其中的关联。若入者无住处,仅需心生此念:“我在此住雨安居”即可;若有住处,则应作言语表达:“我于此寺入此三月雨安居”,或“我于此入雨安居”,此为其义。

2609“知而不入雨安居者”一句,“亦”是连接词。“三月”一词处应补充“前或后”。“若游行”处应补充“游行”。即:未住满前三月或后三月便出发游行的比丘,也犯恶作。此处的“三月”是表示持续义的业格。正如经文所说:“诸比丘!入雨安居后,未住满前三月或后三月,不应出发游行。若出发者,犯恶作。”

2610“树洞”一词,应补充“纯粹的”。如文:“‘树洞’者,此处单指纯粹的树洞是不允许的,但若在大树洞内铺设木板覆盖成小屋,安设入口门扇后,则允许入内。”由“于树之洞”这一表述,树的枝桠部分也被包含在内,纯粹的枝桠同样不允许。如文:“‘树枝桠’者,此处纯粹的枝桠也不允许,但若在大枝桠上绑缚台架,于其上搭设木板覆盖的小屋后,则允许入内。”

“伞”:在此,若于四柱上撑立伞盖,作遮蔽并安设门户后,允许入内,这叫伞屋。“瓮”:在此,亦须以大片瓦盖,如前述伞的做法建成小屋后,方允许入内。依注释书之语可知,未如此处理的纯粹伞与瓮属于遮止之列。“尸屋”:指钉床之类的处所。如文:“‘尸屋’者,即名为钉床等种类的屋舍,于此中不允许入内。”

但在墓地另作小屋,也允许入内。《安达咖注疏》中说:“为焚尸后处理灰烬、骨骸而作的小屋”称为尸屋。瓦基拉布提长老说:“‘钉床’一名,被记载为农舍、石屋。”在四块石上覆以石板所做的小屋,也称为“钉床”。在长床脚当中穿孔、插入横木所做成的床,没有上下之分,即使翻转铺设也是如此;它被放置在墓地及天祠中,这也名为钉床。

2611“若有资具缺乏或身体不适”——由于随后将说明其余的障碍,此处“障碍”一词应理解为王障等十种障碍。

2612-4“诸比丘,我允许:为了比丘、比丘尼、在学尼、沙弥、沙弥尼、母亲及父亲的七日事务,即使未被遣请也可前往,何况已被遣请”(大品 198)。为显示此中所说的义理,故说“为父母”等。

为探望父母,或为探视五种同法者,或为他们的事务,或为看望他们中的病者,或为他们或看护者寻求饮食等;同样地,他们五种同法者中,若有人不乐、厌倦,心想“我将前往令其远离,或请人令其远离,或为他说法”;或他们五种同法者中,若有人生起邪见,心想“我将令其脱离,或请人令其脱离,或为他说法”;同样地,心想“我将除去他已生起的恶作,或请人除去,或为他说法”——如是,通达律藏的比丘,即使未受请托以七日事务,也应当前往,何况已受请托。此是衔接之语。

“饮食等”中的“等”字,包含了寻求药物等。如所说的:“我将为病者寻求食物,或为看护者寻求食物,或为病者寻求药物,或询问病情,或亲自看护。”“令其远离”的意思是:从心生不乐之处,将其带往他处。

“将除去”等中的“或”字,还包含了这样的义理:“诸比丘,在此,有比丘犯重法,应受别住。若他派遣使者到诸比丘处说:‘我犯重法,应受别住,请比丘们前来,我希望比丘们来。’诸比丘,即使未被请托,也应以七日事务前往,何况已被请托——心想‘我将努力施予别住,或将宣告,或将成为足数者’等(《大品》193)。以如是七日事务前往者,应站在近行界内,作意‘我将于七日内返回’后出发。若未作意而越过近行界,则成坏雨安居。这是如此说的。

2615「然而,此中另有脱离经文的夜间断除判定」——为显示注疏中所说的夜间断除判定,故说「于此已入雨安居者」等语。「于此」,即在此七日事务章节中。其义为:须知此为脱离经文的判定。

2616以「某某日」等语,将说明邀请的方式。「先」,即最初。「许可」,指依七日事务而前往是许可的。如所说:「若在一大住处,最初便已立约:『应于某某日集会』,此即名为已被邀请,得以前往」(大品注疏 199)。有人如是说:「若近事男等立约:『我等于某某日行布施等事,一切皆应集会』,此亦名为已被邀请,得以前往。」

2617「物品」,指自己的衣具。「不允许」,指不可凭七日事务前往。「派遣」,指为洗衣等事务而派遣。然而,若依师长之命,为任何无过失、属于七日应作之事而前往,则是许可的——以此即阐明此义。

2618所谓“为诵习等”者,即指读诵圣典等事。其中“等”字,含摄请问等。“尊长”者,指即使无病的老师与依止师。“得以前往”者,谓因七日应作事而得以前往。“人”者,依此处文脉,唯指比丘。

2619所谓“老师”,仅为举例,即使被依止师制止,方法亦然。为显示注疏所说“若老师对他说‘今日莫去’,是可行的”,故说“于截断夜,无罪,已阐明”。“截断夜”者,是截断雨安居的征象。“截断夜”者,在一切处均作为截断雨安居的结论而说。因此,若以七日应作事前往,且于七日之内返回时,老师或依止师说“今日莫去”,即使超过七日亦无罪,此是意趣所在。然而,应知截断雨安居确实发生,因为它已超出七日。

2620“任何亲属”者,指父母之外的其他亲属。“为前往探视”,由此指出对其余亲属的应作之事——“我们病了,尊者,愿您能来”,以及由施护家族提出——“我们将行布施、听闻正法,愿见到比丘们”,如此说明之后,若派遣使者或送信,以七日应作事前往者,截断夜与恶作皆不发生,已作如是说。正如所说:“诸比丘,于此,有比丘的亲属患病……诸比丘,若被派遣,应以七日应作事前往,未被派遣则不应前往。”以及:“诸比丘,于此,有近事男为僧团建造了精舍……我愿行布施、听闻正法、见到比丘们。诸比丘,若被派遣,应以七日应作事前往,未被派遣则不应前往。”

2621“我去村落,今日便回。”比丘这样说后便去了,在返回的途中,如果无法及时回到,这是允许的。“允许”的意思是:以“今日便回”的念头前往,途中若日出破晓,既不会截断雨安居,也没有截断夜晚的恶作。这便是其意趣。

2622「牧场」者,在牧牛者的住处。「商队」者,在步行商队与车辆商队聚集的场所。在三处,对于比丘,于截断雨安居无罪——意即仅与他们一起前往者无罪,但在离开他们而行时则有罪,也不得受自恣。

在牧场等处入雨安居者,在雨安居入住日当天,该比丘应向近事男们说:『得到小屋是适当的。』若他们建造后给予,进入其中后应三次说:『我于此入雨安居。』若不给予,应以厅堂的简略方式,前往停放的车辆下方。连那也得不到者,应作意念。但在商队中,若无小屋等,不适当作语言的改变说『我于此入雨安居』而入,仅作意念是适当的。所谓意念,即仅仅生起『我将于此住雨安居』的心。

若行进中的商队适逢自恣日,即应在此处自恣。若商队在雨安居期间到达比丘所期望之处后继续前行,则应住于该期望处,与诸比丘一同自恣。若商队在雨安居期间中途停住或分散于某村,比丘应于该村与诸比丘共住后自恣;若不自恣便由此继续前往,则不如法。

乘船入雨安居者,亦应当先于小屋中入;若遍求不得,则可作意。若三个月内船始终在海上,即应于彼处自恣。若船抵岸,而自己想由此前往他处,则不应往。应住于船所到之村落,与诸比丘一同自恣。即使船沿岸驶往别处,而比丘愿住于最初到达的村落,船可离去,比丘应住于该处,与诸比丘一同自恣。

如是,于牧场、商队、船只这三处,断安居者无罪,亦得自恣。

2623「当资具缺乏时」,指钵食等资具不足之时。「或为身安乐」,指身体不适或患病之时。「即使中断雨安居而离去」,即确实造成雨安居中断,也可前往舒适之处。以「亦」字显示:即便不中断雨安居,若存在令雨安居中断的因缘,依七日事由前往也是适当的。

2624「以任何障碍」,即王难等中任何一种障碍。应这样连接:未入雨安居的比丘,或已中断雨安居者,亦应进入第二次雨安居的入处。

2625-6「七日」是表示持续关系的受格,与「度过」一词相连接。或者,即使已入雨安居后,若在外面度过七日。对于那位前往者及度过的比丘而言。前者也不可得,因为未入雨安居,以及雨安居已中断的缘故,前者的雨安居入处便不存在、不可得。对于这二者,应知依次于近行逾越、七日逾越时有罪。

对于比丘的承诺,有恶作罪:即当有人对他说“你们在此住雨安居”时,他应诺“善哉”,随后违背此承诺、未如实履行,便得犯有罪。若问是何罪?答言“恶作”。不仅对此承诺的违背有罪,对其他承诺的违背也应知有罪。如律中所说:“于承诺有恶作罪。此处,不仅对‘你们在此住这三个月的雨安居’这一承诺的违背有罪,对‘你们接受这三个月的食物’、‘我们二人都在此住雨安居’、‘我们将一起诵戒’等种种承诺的违背,亦皆得恶作。”而且,这里所指的是承诺时内心清净,后因违背而有罪的情形。若最初内心不清净而作承诺,则犯波逸提罪;因复违逆,更有恶作,即波逸提与恶作俱犯。

2627关于“入雨安居后,未待度过当夜明相,便于当日因七日事离去者,若在七日之内返回则无犯”这一注疏之语,以及下文将说“何况住了之后外出者”的意趣,应当采用“但未度过明相”的读法。于某些写本中见到“但已度过明相”的读法,此不应取。

2628“住后”是指住了两三天之后。如同住雨安居后,未待度过明相便因七日事外出者无罪,同样,从所去之处在七日之内返回后,再次未待度过明相便因七日事外出者亦无罪。对于注疏所说“应以七日次第度过明相”,应如此理解:与第七明相相连接,乃至第七明相在内,若未能在第七明相前返回,而在外度过第八明相者,是为显示其夜已断失;并非意在显示第七明相当即于彼处度过,因在《学处注疏》及《僧伽罗义疏》等中已如此定判故。

2629“不入住因无念”,是词的分割。“不入住”,并非以说出“我于此住处入这三个月雨安居”的言语方式前往入住。

2630为了证成所述之义,而说“无有任何过失”。

2631“我于此住处入此三月雨安居”,将此语说出三次时,便已入雨安居,这是其句义的连结。“说出三次”,这是依最高标准而说;即使说出一次或两次,也名为已入雨安居。正如所说:“我于此住处入此三月雨安居”,如此说出一次、两次或三次后,即应入雨安居。

2632“从第九日起可以前往,无论他返回与否,皆无罪”,为显示注疏之理趣,故说“而以第九日为始”等。“以第九日为始”即从第九日起。“可以前往”是指唯有依七日事由方可前往,因此,即使在自恣日当天无法返回之处,为自恣而前往者,亦可依所得的七日事由前往。“但自恣后可以前往,因为依止于自恣的当日”——瓦基拉菩提长老如此说。此人其后无论回来或不回来,皆无过失,这是其中的连结之义。

雨安居入处篇集注疏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