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萨篇集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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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萨犍度〉论释

2551-2远离十一种结界之失、具足三种成就、将标相连结而获认可者,此即名为“结界”——这是文句的连结。其中,过小、过大、标相断、影标相、无标相、立于界外认可、于河中认可、于海中认可、于自然湖认可、以界坏界认可、以界覆界认可——由“以此十一种方式,界之业处失败”(《附随》486)之说故,此十一种称为失败界,即所说为失败界。

其中,“过小”是指二十一位比丘无法坐下之处。“过大”是指即使以毛发尖端的微量超出三由旬,也被认可之处。“断标相”,是指未连贯的标相。若在东方确立标相后,依次于南方、西方、北方确立标相,再回到东方,将最初所确立者重新标示并最终确立,这是允许的,如此即名“不断标相”。然而,若依次标示后,就在北方确立标相并以此作结,则称为“断标相”。另一种“断标相”,是指以不合标准的标相——如心材树、树桩、沙堆或蚁堆中的任何一种,作为中间的一处标相而被认可。“影标相”,是指以山影等任何影子作为标相而被认可。“无标相”,是指完全未设立任何标相而被认可。“立于界外而认可”,是指在标示标相之后,由站在标相之外的人而认可。

“于河中、于海中、于自然湖中认可”,是指在河、海、自然湖泊等处认可结界。即使如此认可,依“诸比丘,一切河流非界,一切海非界,一切自然湖非界”(《大品》148)的教言,实为未认可。“以界破坏界而认可”,是指以一方的结界破坏他方的结界而认可。例如,旧寺院东方有芒果树与阎浮树两树,枝叶交杂,其中阎浮树位于芒果树偏西的部位。旧寺院的界以阎浮树为内、以芒果树为标相而结。其后,若在该寺院东方另建寺院,结界比丘们以那棵芒果树为内、以阎浮树为标相而结,则界与界相互破坏。“以界覆盖界而认可”,是指以一方的结界覆盖他方的结界而认可。若将他方结界的全部或部分包含在内而认可自己的界,则称为“界被界覆盖”。如此,远离这十一种有过失的界,便是其义。

“具足三种成就”,是指具备标相成就、众成就、甘马语成就这三种成就。其中,“具足标相成就”,是指在所谓山标相、石标相、林标相、树标相、道标相、蚁堆标相、河标相、水标相(《大品》138)这八种标相中,于各方位取得适当的所依,并以“东方以何为标相?尊者,以山。此山为标相”等方式,正确标示而认可。

具足众成就,是指以最低限度由四位比丘集会时,凡在该村境内已结界的界内,或不越入河、海、天然湖而住的所有比丘,将他们全部纳入手臂所及之处,或者取得他们的意欲,以此方式达成认可。

具足甘马语成就,是指依“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凡四周的标相已告示……”等(《大品》139)所阐明的方式,以清净的白二甘马语而达成认可。如此,超越了十一种失坏的界,具足三种成就,将标相与标相连结后而认可的界,应知即是结界。

2553-4“破、共住、不离”等是为起始——即以这些为起始,或者说,凡以这些为起始的诸界,便称为“破共住不离等”。它们或以这些而作区分,即称为“破共住等分类”。由此破共住等的分类,而有破界、共住界、不离界。这些界,由这些(破、共住、不离)作为能作之缘或作为因。在共住与不离之间,被分隔而不与它们混杂的界,称为“破界”。共住比丘们共同举行布萨等共住所作的界,称为“共住界”。至于不离的特性,将以“结后”等语说明。如此,所结之界有三种,也就是说,所结之界说为三种。

「水掷」一语,是在表因的意义上用作从格。七种内部界的总集名为「七内部」,以及从他们(而有)等。「未结界亦三种」是文句的连结。「于彼」即指在那三种未结界中。「村限」者,是指于一切方向划定界限后,规定「此地区之税为如此」而依税所限定的村域。如(注疏)所说:「在那个地区,该村之人受持供养,此区域不论大小,即计为『村界』。又如在某一村田范围内,划定一处区域为『此是别村』,国王赐与某人,彼处即成为别村界。」

「村界」一词,同时也包含了城界。如(注疏)所说:「在此,以『村』的摄受,城亦已被摄受在内。」(《大品注》147)由于聚落界已另外单独宣说,故不应于此处言其摄受。律藏中已说:「若依止村或聚落而住,彼村之村界,或彼聚落之聚落界,即于彼处成为共住、同一布萨。」因为此界之相已另作说明,所以仅以村界之相便得以标示。

2555于「生池」等语中,生池等的特征应如此了知:凡是不经挖掘、非人工所为而自然生成,四周涌来之水充满而住立的坑洞——于其中,如将叙述河的方式那般,雨季时水安止之处——这便名为「生池」。即使是由决河或决海所出之水冲成的坑洞,只要达到此相,那也是生池。至于海,显然可知。

于如法诸王治世之时,乃至半月、十日、五日之中,天降雨水,云方消散其流即断,此不名为河。若于雨季四月之间,适逢甘霖,水流连绵不断,此处或有渡口或无渡口,依学处所说之相,有比丘尼覆三圆轮而未提起下衣渡河,其下衣纵仅湿一二指许,此水或流入海,或汇入池,从源起处,方名为「河」。

「周围」者,即周边。「中等者」者,指力量中等之人。「水掷」者,依将述之法,以力掷水或沙,其所落之处所界定之内域。如赌徒掷木球,如是取水或沙于手,中等力士以全力掷之,此处所掷水或沙之落处,即名「水掷」。「水掷所标」者,以「水掷」为标示。

2556「于无村之阿兰若」者,指如温迪亚林野般无村落之大阿兰若。「周围七个投掷距离以内」者,从自所立处,周匝量计,其界域限定在七个投掷距离之内者,此即名为「七投掷距离以内」界。

2557「以掷骰之法」者:即如赌徒掷木骰之法。「投水者」者:即类似投水之法。

2558为显示此二种界的扩展次第,故说:「七掷石之内与投水之内,应从站立处向外。」「从站立处向外」者:谓从僧团站立之处向外,即应从僧团边界起,量七掷石之内,并作投水。

2559-60「界内」者:指以投水或七掷石所划定之范围内部。「离开一手之距而站立,或不超越彼界限而站立」——如是连结。其意为:为作界中间故,应留出一投水之距或仅七掷石之距,而不逾越地站立。

“破坏羯磨”者:站立于内界者,因使羯磨陷入别众状态而破坏羯磨;站立于外界、未超越限定范围者,若充作另一僧团的补数者,则会因导致界相混杂而破坏羯磨。因此,依注释之义理,若有人站在内界而离开了伸手可及处,应当使彼处于伸手可及处之内,或于划定的界限外侧作“中间界”。应当如此理解:站立而未越过那些界限者,若其所在之处不成另一羯磨的补数者,则不构成破坏羯磨。

2561-2「形狀」者,三角形之形狀。「標識」者,山等之標識。「方位宣說」者,以「東方有何標識」等之方位宣說。「限度」者,以三由旬為最大之限度。「清除後」者,於其所結界之村落田地,對住於其處之達上比丘,若住於已結界之精舍則不給予而令其前往界外,若住於未結界之精舍則引來應引來之手臂距離,使其餘者成為界外,於一切道路設置守護,如是所說。「界」者,片段界。

『形如何』,故說『三角形』等。『形如小鼓』者,謂中間窄、兩端寬,形如小鼓之狀。『形如華蓋、形如弓』,其中『形』字應分別各自連屬。『形如弓』者,謂形如張弓之狀。『形如姆丁鼓、形如車』,其中『譬喻』字應分別各自連屬。『形如姆丁鼓』者,謂中間寬、兩端細,此種樂器特稱為姆丁鼓,義謂如彼之狀。連屬為:『應結界』。

2563为显示山等可作为相的相所及,故说“山”等。如此连属,即是显示八种相。于此,应以简略方式了知相所及的情形:山有纯沙土、纯岩石、沙土岩石交杂三种(参见《疑惑度脱注》缘起说明;《大品注》第138页),凡此三种山,自大象大小以上,皆为相所及,小于此者则不适用。树林中,凡有实心或夹杂实心的树木达四五棵者,可作为相所及,不足此数者则不适用。岩石相中,铁锭亦归入岩石之列,因此凡任何岩石,上限以大象大小为准,下限以三十二巴拉重的石块大小为相所及,小于此者则不适用;然而,石板即使极大,亦适用。树木须为有生命、有实心且植根于地者,即使高度仅八指、粗细如针柄,亦可为相所及,小于此者则不适用。道路,无论步行道还是车行道,凡穿越两三处村田,且为步行者或商旅车队所通行者,方为相所及,无人通行者则不适用。蚁丘,下限为当日所生、高八指、大小如牛角者,即为相所及,小于此者则不适用。水:凡不流动,而停留于坑、池、园池、湖泊、盐田、大海等处;乃至当时于地上新掘之坑中,以瓮运水灌满,能在甘马语诵完之前保持不动者,皆可作为相所及;其余流动之水,以及超出所定范围者

2564“于他们中”,此为表示抉择的位格。“三”,显示所应抉择之数目,藉此说明仅以一个或两个相结界,是不合格的。如所说:“如此商议,若以一个或两个相来结界,则所结之界为未结界”(《大品注》第138页)。“乃至百个”,此处“乃至(pi)”字应视为表可能性,藉此显示以二十个、三十个相来结界,则自无异议。

2565“其上限为三由旬”,故称“三由旬之外”。由于“二十”等词既可表示数目本身,也可表示所计数之物,此处取表示数目之意,将“二十”一词与“二十一位比丘”连属,应知这是不同主语的表述。本应说“二十一”,但为配合偈颂格律而省略鼻化音,义谓:行僧团羯磨所需之二十人,加上一位有资格参与羯磨者,合计二十一位比丘。这是就坐者而言。就下限而言,凡能容纳二十一位比丘就坐之处,皆可于其上结界。

2566无论就上限还是下限,凡是大于或小于发梢之量的这两种界,都被日亲称为“非界”。如此连属。

2567“遍举四方,宣说一切相”的意思是,在东方、东南方等所有方向,依各处所及之相,由持律者逐一询问:“东方以何者为相?”答:“以山为相,尊者。”再由持律者依“此山为相”等(《大品注》第138页)注疏所说的方法,将各相相互衔接,一一宣说。“白二甘马”则是以“诸尊者,请僧团听我言,如所宣说四方之诸相……”等(《大品》第139页)词句分析中所说的白二甘马。意为:具持律之能者,有此能力与资格。

2568“结界之后”,是指依前述特征之法,首先结成共住界之后。“无间”,是指不作事务间隔、不作时间拖延,此即所说之义。意旨在于:不给欲废除界别的反对者可乘之机。“之后”,是在共住界羯磨完成之后。“认可衣不离之后所结的,称为‘不离衣界’”,这是连属。

其中,‘于认可衣不离之后所结者’,是指依‘诸尊者,请僧团听我说:凡僧团所结之界,共住、同布萨……乃至……除村与村界外,若僧团认可,便默然,我如是持’(《大品》144)所述方式,认可衣不离之后所结之界。此界被称为‘衣不离者’,因为住于其中的诸比丘不会生起离衣之相,故得此名;也就是说,这称为‘衣不离界’。

2569为显示注释书中所说‘任何具有河相的河流,即使标立标相后说“我们以此作结界”,也仍非界’等(《大品义注》147)之义,故说‘河……乃至……不遍满’;这是指不遍满,由于非界而不具有含容性,此是义。‘因此’,即由于不遍满的缘故。‘说’者,是说:‘诸比丘,一切河非界,一切海非界,一切自然湖非界。’

界相之解释。

2570虽然第八日也有布萨的名称,就天数而言,诸布萨日虽有超过,但此处唯取所意许的布萨而说‘唯九’。

2571-3为显示其类别,故说“十四日……乃至……羯磨布萨”。 “十四日”即十四之圆满,“十五日”即十五之圆满。然而,当僧团分裂时,依憍赏弥犍度所述的方式,接纳那位比丘后,僧团为平息此事而作和合时,依“应即刻作布萨,应诵巴帝摩卡”之语,则除十四日、十五日外,其他任何一日也可成为和合布萨。此处省略了“iti”一词。十四日、十五日与和合布萨——这三种布萨唯以日子指示,唯以日子所说,应如此连结。

“僧团布萨”者,即应由僧团所行之布萨。“众布萨”“个人布萨”亦同此理。因所成就与能成就的关系可得,故于“僧团”等处,虽可作属格,而以处格指示。布萨是所成就,以业故;僧团、众、个人是能成就,以作者故。

“经之诵出”者,即“经诵出”,以此为名,故称“经诵出之名”。“以业”者,即依作用而言。

2574“决定”一词,考虑到所指事物的语法性别,故以中性的“已说示”来表示。因为语法性别随所指之物而定,所以若指阳性或阴性,便相应配合为“巴帝摩卡已说示”“清净已说示”等。

2575“已说”者,即根据“诸比丘,此五种巴帝摩卡诵出:说示序分后,其余应以所闻而使人听闻,此为第一巴帝摩卡诵出”等经文所宣说。为简要显示他们之诵出及自身之诵出,故说“序分”等语。“应使之听闻”一句中,省略了“以所闻”一词。“其余”者,即尚未诵出的部分。

“诸尊者,请僧听我……乃至……若他发露了,便得安乐。”说示此序分后,再说:“诸尊者,序分已诵出。于此我问诸尊者:是否清净?我第二次也问……乃至……我如此受持。”之后,“诸尊者,序分已诵出。诸尊者已听闻四波罗夷法……乃至……应无争而学。”

依注释书所说的方法,其余的部分应以所闻而令其听闻。

2576“于其余中亦”的意思是:相对于已诵出的部分,在其余的波罗夷诵出等中也是如此。虽然以“应知此同一方式”这样的共通语宣说,但因有“唯第五为广说”之语,所以在广说诵出中,“其余应使之听闻”这种方法是行不通的。由于有“其余应使之听闻”之语,因此在波罗夷诵出等中,若于某处中断而产生障碍,则应连同那一部分,以所闻令其余部分听闻。然而在序分诵出中,若未被诵出,则无所谓“以所闻令听闻”。于比丘尼巴帝摩卡中,因不定法诵出部分已经缺失,故说“比丘尼则四种”。“此九诵出”,即比丘五种、比丘尼四种,于两部巴帝摩卡中所说的这九种诵出,这便是它的含义。

2577“布萨”是指僧团布萨。“障碍”是指王障碍等十种障碍。如所说:“王障碍、贼障碍、火障碍、水障碍、人障碍、非人障碍、猛兽障碍、爬虫障碍、生命障碍、梵行障碍。”

其中,当比丘们已就座而欲“将行布萨”时,若国王到来,这是王障碍。若盗贼到来,这是贼障碍。若林火蔓延而来,或住处起火,这是火障碍。若乌云涌起,或洪水到来,这是水障碍。若众多人到来,这是人障碍。若夜叉捉住比丘,这是非人障碍。若虎等猛兽到来,这是猛兽障碍。若蛇等爬虫咬伤比丘,这是爬虫障碍。若比丘生病、或命终、或为怨敌所捉持而将杀害,这是生命障碍。若有人捉持一位或多位比丘,欲令其退失梵行,这是梵行障碍。

“及”一词,是表明:即使广说诵出未能完成,只要有障碍且生起障碍想,也属无罪。“略诵”指以简略方式所作的诵出。“被禁止”指被“诸比丘,若无障碍,不应略诵巴帝摩卡”等语句所禁止。以此,“诸比丘,若有障碍,我允许略诵巴帝摩卡”这一语句,也便得到阐明。

2578“其”指巴帝摩卡。为说明归属权的理由,故说“依据文句,‘长老所属’一词”。“长老所属”的意思是:为长老所掌握,系属于长老。“依据文句”指依据圣典的语句。由“在彼处,若有比丘聪明能干,巴帝摩卡即归于彼”这一语句,故说了“不能诵者”等。“不能诵者”指连两回诵出也无法完成的人。长老所请求者:若被请求的那位长老,无论新学比丘还是中年比丘,只要他能善巧诵持巴帝摩卡,他便成为拥有归属权者,这便是其中的关联。

「被请求者」,即受命:「贤友,请诵巴帝摩卡。」以此显示:未经请命者,纵有诵戒之能,亦无权自诵。如律中说:「若长老的五次、四次或三次巴帝摩卡诵不来,而两次无缺、极清晰、善诵持,则巴帝摩卡仍归属长老。若连这些也无法清晰诵持,则归属有能力的比丘。」

2579「诵时」,即当巴帝摩卡诵者正诵巴帝摩卡之时。「相等」者,指与住处比丘数量相等。「或较少」者,指少于住处比丘。「若来」者,即若有客比丘前来。「余」者,指未诵之处。

2580「仅诵出时」,即正在诵出之刹那,尚未开始交谈之前。「或」字在此处亦应连接,以此将未明说的「或未起座者」这一选项总括在内。「对未起座之众」,意指比丘众仍坐于一处,相互欢喜交谈之际。于「众」一词中,当补充「一部分」与「全部」之义。连属而言,即对比丘众中的一部分已起座,或对全部比丘均已起座。「他们之」指如前所述的住处比丘们。「根本」指近处而言,应连接为「应作清净」。为彰显「诸比丘,此处……有多数比丘前来,诸比丘,那些比丘应再诵巴帝摩卡」所说的道理,故说「若众多」。此处应补充「应再诵巴帝摩卡」。其意为:于一切选项中,先行必要的前行事后,应再诵巴帝摩卡。此处其余抉择为……

十五日的住处者,以及另一种住处者,

若同等情况,应随同等者;若前者较多,

便应随从前者,对其余者此法亦然。

初日住者,

其余者的布萨;

「对于灭诤者们,应从根本处随意给予和合。」

应从根本处,随其意愿而给予。

若不给与,便应往外界处举行布萨。

若不给与,则应举行布萨。

以不情愿之心施与和合

或在众人之中,或去往外面

对于道中来者,道理亦复如是;若故意令听闻《舍卫城经》者,则得恶作。

所谓“对已指定者”,即已受命者;以此显示其余诸人无罪。此处“对无病者”是省略之词。长老在命令时,应依注释书所说之法而命令:“正在做某事者、常时独住者、负重者、诵经者、说法者等,不应命其清扫布萨堂;其余诸人则应轮流命令。”若被命令者连一根临时的扫帚也得不到,应令人将树枝作净后用以清扫。若连这也没有,则得净即得。

2581在敷设座位的命令中,亦应依前述方式命令。命令者若见布萨堂中无座位,应从僧团住处取来铺设,事毕后再取回。若无座位,于草席或竹席上铺设亦可。若连竹席也没有,应令人将树枝作净后铺设。若得不到作净者,则得净即得。

在点灯之事中,亦应依前述方式命令。命令者应说:“在某处有油、灯芯或灯盏,取来点燃。”若无油等,亦应以乞食而求取。若求取后仍得不到,则得净即得。此外,亦应在灯盏中点燃灯火。

「点灯」一词,此处省略了「点燃后」之意,或应与「作」字连接。「除去团体单白」者,即除去这样的团体单白:「诸具寿,请听:今日是布萨十五日,若诸具寿准备妥当,我等应互相行清净布萨。」「应作三人布萨」者,即应由三位比丘行布萨。三人中,长老应偏袒上衣,蹲踞合掌,对另外两位比丘各说三遍:「友,我清净,请持我为清净。」第二人、第三人依次各说三遍:「尊者,我清净,请持我为清净。」

25822582. 此处『点燃』,应补充「燃起」之意。或者,也应与「作」字连结使用。『放下群体单白』,即如此放下群体单白:『诸具寿,请听我言:今日十五日为布萨,若诸具寿已准备好,我等应共同行清净布萨。』『应由三人行布萨』,即应由三位比丘行布萨。三人之中,长老偏袒一肩上衣,蹲踞而坐,合掌,应对另外两人各说三次:『友,我是清净的,请记取我为清净者。』(《大篇》168)第二人、第三人则依次各说三次:『尊者,我是清净的,请记取我为清净者。』

2583【2583】完成前行事等后,确立求听,长老应对新比丘如是说三次:『具寿,我清净,请持我为清净』,新比丘也应对长老说三次:『尊者,我清净,请持我为清净』。然而在此场合,仅有求听的确立与『请持』的单数表述,仅此为差异。不采用此法,为显示个人应作的布萨规则,故说『完成前行事后,若唯一人应决意』。『应决意』者,应决意『今日是我的布萨,是十五日』或『是十四日』。『若有』者,关于最后所说之人的单数表述。应知:如所说的僧团、三人、二人,若无障碍而不行各自许可的布萨,同样招致罪过。

2584-5现在,为了显示以“诸比丘,此有四种布萨羯磨:非法别众的布萨羯磨”等方式所说的四种羯磨,故说“以非法且别众”等。即:非法别众的羯磨、非法和合的羯磨、如法别众的羯磨、如法和合的羯磨——胜者说这四种是布萨的羯磨。“然而在此四者中”,是指在这四种羯磨之中。“第四”,是指所说的“和合且如法”的第四种布萨羯磨,也就是“如法羯磨”。

2586-7为了辨别这些羯磨,故说“在此以非法”等。“在此”,是指在这教法中,在这四种布萨当中。“以非法别众的布萨是什么”,这是想要解说的提问。“于何处”的连结是:在某一个界内,有四位比丘居住。

在那里,如果取来一人的清净,那三人行清净布萨,这样举行的布萨称为非法别众布萨。其义连结为:住于同一界的四人应作僧团布萨时,却作了别众布萨,所以是非法;因为不在僧团之中而在别众中,并且清净未到而未进入伸手之距,所以是别众。这就是它的含义。

2588“以非法和合”者,此处应承接“布萨是何者”。“比丘一起”是词句的划分。“成为非法的”是词句的划分。四人已和合而应行僧团布萨时,若行别众布萨,即为非法;因同处手臂范围,故为和合。

2589-90连接如下:以如法而别众的布萨是何种?在某一界内,有四位比丘共住,若取来其中一人的清净,其余三人诵巴帝摩卡,即成为以如法而别众的布萨。连接如下:因共住一界的四人行僧团布萨,故为如法;因一人未入手臂范围,故为别众。此即其义。

2591连接如下:以如法和合者,是何种?于此教法中,若四位比丘一起诵巴帝摩卡,这便被认为是以如法和合的布萨,其意如此。连接:因四人行僧团布萨,故为如法;因未离一人的手臂范围,故为和合。这是其中的意趣。

2592其连结为:于别众僧团中起别众想者,于和合僧团中起别众想者,以及于二者有疑而行布萨者,得恶作罪。

2593“具破僧意图者”,即怀有“让他们灭亡,让他们毁灭,他们有何用”之心,以如此破僧为先导而行布萨者,应作此连结。该比丘得偷兰遮罪,因其不善心强盛故得偷兰遮。如所说:“于以破僧为先导的十五日布萨中,因不善心强盛而说得偷兰遮。” 连结为:于别众或和合僧团中起和合想而行布萨者,无罪。然而,此处其余应说之决断,将于自恣决断之末尾,欲与“以清净施与”等一同宣说者,此处未说。

2594-5“与被举者”等具工具格之词,应与“共”字及“不应行布萨”之句各自连结。与被举者,即与三种被举者:因不见罪而被举者,因不忏悔罪而被举者,因不舍恶见而被举者。于此三种被举者存在而行布萨时,僧团犯波逸提罪。

“与在家者”,此语亦摄外道。“与其余同法者”,即与四种同法者:比丘尼、在学尼、沙弥、沙弥尼。“与命终者、舍学者”,此处作如是分析:命终者与舍学者。命终者,谓犯终极事者;舍学者,谓弃舍学处者。

“与十一种”,即此十一种不具器者:黄门、贼住者、投外道者、畜生、杀母者、杀父者、杀阿罗汉者、污比丘尼者、破僧者、出佛身血者、二形人。

联结之义为:不应与犯同类罪者共行布萨,不应以受别住者之欲而行布萨,若行则得恶作。如是,于一切舍弃被举者之类别中,应知唯是恶作。依“凡两人因非时食等同类事由而犯戒者,此类事相类者即称为‘同类’”之语,应知“同类罪”乃指事同类之罪。

若于布萨日,全体僧团同犯一类罪,

诸比丘,此处,于某住处,在当天的布萨日,全体僧团犯了同类罪。诸比丘,那些比丘应从附近住处速派一位比丘,对他说:“具寿,请先去忏悔该罪,再返回此处,我们将在你面前忏悔那罪。”若此事得以成办,便是善的。

若有疑者,

“尊者僧团,请垂听:此全体僧团对同类罪心有疑惑,待无疑惑时,将忏悔彼罪。”以及

应依所说之方式行布萨。

此处“预先”一词,是指当日即前来之义。于众布萨等情形中,此理亦同。《注疏结集》中说:“如同僧团犯同类罪而未能得清净时,说‘待见到清净者时,当于彼前忏悔彼罪’之后,即可行布萨。同样,二人亦互相告知后,即可行布萨。一人则作意‘我得清净后将忏悔’之后,亦可行之。”此处“据说”应视为传闻义,并非不许之义。

“以被舍弃之欲”者:若有人持欲前来,坐待行羯磨时,因“此为不清净相”等某种理由而舍弃欲,说“我不行”,其后若又想行,则应再持欲清净而行。如说:“对此别住者,若未再持欲清净而行羯磨,不合法。”

2596“未告知而犯罪”者,指对所犯之罪未加告知。“未告知疑”者,指未告知疑:“尊者,我于众多罪中有疑,待无疑时,我将忏悔那些罪。”“待无疑时”:此处若彼未成无疑,可仅说明事实而告知,此于安达咖注疏中如是说。此中告知之法如下:若于云遮日时,疑“是时耶、非时耶”而食,彼比丘应说明事实:“尊者,我有疑而食,若是时,我犯众多恶作罪;若非时,则犯众多波逸提罪。”如是应说:“尊者,我于彼事中所犯之众多恶作或波逸提罪,于尊者前忏悔。”于一切罪亦同此理。

然于结集中,如是说决断:“友,我于某罪有疑,待无疑时,我将忏悔彼罪。”说此语后,应行布萨、应听巴帝摩卡。由此语可知,只要尚未成为无疑,便不得受同类罪。于其他羯磨,则名为清净者。“再成无疑后应告知”,此说既非出于圣典,亦非出于注疏,然若告知则无过失。“从此起后将忏悔彼罪”,此中亦同此理。

2597“布萨”者:依应行事的仪轨,具有十五日布萨、僧团布萨、诵经布萨这三种特相的布萨。“有比丘之住处”者,即“于何等布萨当有所作”等处将述及的那类有比丘的住处。此处,“无住处”为其余情形。“或住处、或无住处”者,此处指“无比丘之处,或有比丘而别住的住处”,以及“不应前往”的情况;此处“除僧团、除障碍”为其余说明。“无住处”者,指露宿等。比丘于布萨日,不论有比丘的住处或无住处,也不论无比丘的住处、或有比丘而别住的住处及无住处,只要未获僧团除碍,于任何时、任何处皆不应往赴,这是整体的连接句义。

2598而若在某一住处,逢布萨日当行羯磨时,该住处便称为“有比丘住处”——这是前后文的连接。以此阐明:若某处不行布萨,即使有诸比丘安住,该处仍名为“无比丘住处”。

2599为了阐明布萨之目的,以及借此一并显明自恣之目的,故有此问:“布萨以何为义”等语。

2600「应遮止」意为应阻止。「即使不给予,亦为恶作」一句,于此应引「为令愤怒而作如法羯磨」来加以连结。

2601所谓「彼僧团也」,即依四众等差别而分为五种。这是依最少人数可作之羯磨而作的说明,并非为了显示六群比丘等不适合作羯磨。

2602为显示依四众等差别而安立的羯磨,故说「自恣」等语。应当这样连结:除了自恣、出罪与具足戒之外,没有不能以四众僧团来作的羯磨。

2603「中地达上」者,即于中地受具足戒也。应连结为:除出罪与中地受具足戒外,一切羯磨皆可由五众施行。

2604应连结为:「任何羯磨皆非不应作」,意为一切羯磨悉皆应作。两重否定正显此义。既二十众僧团已能行一切羯磨,为何复取超过二十众?故言:「为令了知不足者有过失,非谓超过即成过失。」于所说四种僧团中,就僧数而言,下限不足则为过失,超过则无过失。为明此理,故显超过性,即显示超过二十众之僧团。

2605「以四众应作」者,应连结为:「显示仅由本性清净的四比丘即能成就羯磨」。「余者本性清净故,是为可受欲者」,此为余义。所谓「本性清净」者,应理解为:既未被驱摈,亦未犯最终重罪。「于余众中」者,即于五众等中亦复如是。

2606对于四众等应行的羯磨,若将非共住者充作众数而行之,得恶作。不仅得恶作,且所行之羯磨亦无效,应如此连属。

2607“别住等”:此处以“等”字兼摄根本退回等。“住于其中”:指住于别住等之中。“如是”:以此语承续“所作失效,得恶作”之义。“然余者”:指别住等羯磨之外的其他羯磨,如布萨等。“允许”:允许将那些受别住者等充作众数而行之。

布萨犍度语释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