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家论解释

164 段

出家论释

2444如上,以不略不广的方式,已在两种分别及其注释中显示了决择。今为开示犍度中所含的决择,故说“戒蕴等”。其中,“具足戒蕴等”意指具足戒、定、慧、解脱、解脱知见这五蕴功德聚。“妙蕴”:因其圆满身相如黄金般肢节,故“妙”为美好,“蕴”指身体;具足此妙蕴者即是世尊。应知,这是通过显示圆满身相的一分——属于三十二相的文句,以相引导的方式,显现三十二相等一切色身的吉祥。

“犍度”:诸蕴之集合称为犍度,或因摄持、阐明诸蕴而名为犍度。此中“诸蕴”,是指出家、受具足戒等律仪羯磨,以及作持、止持与学处等诸制定。由于出家等是世尊所制,故称为“诸制定”。而“蕴”字也见于表示“制定”的语境中,如说“木蕴”“火蕴”“水蕴”等。再者,此中诸制定按部分聚合之义确为相应,因其正是按部分、按聚合而作分别。于彼犍度中,“亦”字是对所应说内容的承接:除了五百犍度、七百犍度之外,还会宣说出家犍度等至比丘尼犍度终了的二十种犍度中所说的决择。正是就此而说:“于犍度中,亦将略说决择。”

2445以「母与父」此语,即指生身父母。「『盘杜羯磨』、『沙门咖拉那』、『巴巴迦那』乃是同义词」,此乃「诸比丘,我允许为行盘杜羯磨而征求僧团」这篇圣典的注疏中所说。「问过」一词,此处省略了「僧团」。

2446「瓦瓦德」者,即已从事、已投入、已精勤之义。「令出家后带来,及」这是词的连声。于此,当知出家有三种:剃除须发、着袈裟衣、授予三皈依。行此三者,方得名为「令出家」。若仅行其中一或二种,亦依此通称而说。故应知,「令出家后带来」此语,即是显示剃发、着袈裟衣后带来的意思。

2447「未说」者,即未被依止师教导询问。此意为:若那位年幼者自行以剃发和着袈裟衣的方式令其出家,是可以的。

2448“于彼处”:即于自己近处。“带至界内”:这是为了告知剃发及回避而说的。因此,在有比丘的寺院中,也不得对其他比丘说“为这个人剃发”。“令出家”:这是就剃发而言的。

2450“除比丘外,其他人不得令出家”:这是就授予三皈依而说的。因此他说“沙弥”等。

2451对于长老与长老尼两者,以“用这些衣覆盖他”的指示,不论是沙弥或沙弥尼,那二者——沙弥与沙弥尼——皆可授予袈裟,这是此处的连接句义。

2452-4“令出家之比丘”者,于此应说“授与皮五业处”。因如此行持后,在关于剃发的注疏中已有说明。彼注疏中说:“具寿,善作意,提起正念”,之后应教授皮五业处。教授时,应依色、形、香、住处、界限,显示其不净、可厌、令人厌恶之性,或显示其无生命、无有情之性而教导。为何这样做呢?若是一位具足近行定者,是为令他于剃刀锋上证得阿拉汉果。注疏中这样说:

凡是于剃刀锋上证得阿拉汉果者,他们全都获得了这样的听闻,依止善友师长所授之方法,而非不依止,因此从最初就应当为他说如此之语。

以此即显示出,除此之外,其他非导向出离的言语不应说。“以牛粪等”,即以牛粪粉等;以“等”字包含黏土等。“或疮”,是指粗大的疮。“或疥癣”,是指细微的疥癣。“自己之子”,指自己的儿子。由于“比丘”一词在上下文中距离较远,故说为“行者”。

2455-6为何应如此令其沐浴呢?答曰“以这些亦”云云。“彼”,指希求出家者。“于依止师等”中,此处的“等”字含摄老师、同依止师等人。“得”字,在此“实”字表“因为”之义。因为以这些亦能令于依止师等存有恭敬,又因善男子们获得了这般利益,便能遣除已生的不喜,圆满诸学,将证悟涅槃,是故应作如此利益。这便是其义。

2458“一处”者,将一切衣集于一处。

2459“然后”,是不变词,表章节另起。即便不交付其手,亲教师或老师亦可亲自为那希求出家者披覆,此为开许——应如是连属。

2460因不应取用未授予之衣,故说:「从彼处脱下一切后,应当再给予那件衣。」「从彼处」,即从他的身体;「那」,指衣。

2461-2以「比丘」等句说明此义。「未授予者不许可」,在此有人解作「出家不得成就」。即使是属于自己的衣,若不授予也不可取用;对亲教师与和尚所有的衣,更复何言?至于自己本人的衣,则根本无须多说——这是此处的义趣。「诸比丘」指当时聚集的比丘们。「令作蹲踞」:此处「作」字依一切词根之义而取,故应解为「令蹲踞而坐」。注疏文中作「蹲踞者」,此处为适应偈颂结构,省略ka音而标示。

2464「或一句」者,如「佛陀」等,哪怕只是一句。「或一音节」者,于bu、ka等音节中,哪怕只是一个音节。「次第」者,如「佛陀」等语句的次第行。

2465为了显示其他不应作的方式,而说“三次或”等。“于其余亦如是”的意思是:若三次给予“法皈依”,或三次给予“僧皈依”,如此三皈依同样未能授予。

2466“应作鼻音结尾而授予”,这是与其关联。为了表明“授予时,应作鼻音结尾且不间断地授予”,故说“或者一连贯”。倘若逐句断开,并以ṃ音结尾,便是在授予时造成了间断。所谓“mantā”,指以“佛陀为皈依”等以ṃ音结尾的形式。若按“我皈依佛陀”等方式,仅作鼻音结尾,则不应这样授予,所以又说“或者”。

2467清净,是指师的白与甘马语的发音清净。出家,是指沙弥与沙弥尼的出家。“无双方清净则不成”,意为:缺少双方清净——即师与弟子双方在三皈依的授予与领受中,发音不清净——哪怕仅有一字的缺失,也不得成就。这是它的含义。

2468-9“欲求出家功德”应视为“老师”与“弟子”二词之定语。老师欲求弟子的出家功德,弟子欲求自己的出家功德,对于“佛陀”等词的字母,如“bu”音、“dha”音等字母、音节,应具足处所与成音部位,即具足喉、颚、顶、齿、唇、鼻之别,亦具足如舌中等字母生起之成音部位。如此而成之说,不应减损、不应忽略,此即连结。为何要如此坚稳而说?故说“以一字母之坏灭”等。hi词表yasmā之义,意为:因即使一字母坏灭,或以不发音、恶发音,出家即不成立,故如是说。此为意趣。

2470“若成就”:以带疑之语,彰显双方发音清净的难行后,给予双方师与弟子“应不放逸”的教诫。“仅由皈依而已”:以此决定显示沙弥出家不如具足戒由白四甘马而成,现今亦仅由皈依而成就。hi词表显著义。如所说:

“因为以皈依得具足戒的方式后来被遮止,故现今它不单靠皈依便能成立。然而沙弥的出家,因为后来也以‘诸比丘,我允许以此三皈依而成沙弥出家’得到了允许,故现今它仍仅以皈依而成立。”

虽然仅凭皈依,出家便已成就,但为令该沙弥了知‘此戒与彼戒,我应当圆满’,为使这些戒得以圆满,比丘应授予十戒,这便是其中的关联。正如世尊所说:‘诸比丘,我允许沙弥受持十学处,沙弥应于这些学处中修学。即离杀生……’等。

出家论释。

2471‘亲教师’:即对可责与不可责加以观察者,故名亲教师。这是指具足世尊所说诸支、戒腊满十年的比丘。求请者须着下衣、披上衣,合掌于头顶,面向对方蹲坐,三次请求:‘尊者,请您做我的亲教师。’如此请求之后,对方若以‘善哉’‘易行’‘适宜’‘适当’‘以令人欢喜的方式成就’此五语之中的任一种,或以身、或以语、或以身语二者表示同意;当他同意时,即立于父亲之位,如同接纳亲子一般接受弟子,观察可责与不可责,犯过时予以呵责,教导共住弟子——这样的人,称为亲教师。

‘老师’:即对于希望学习明处技艺或威仪正行者,应当恭敬承事、侍奉之人,故名老师。此人同样具足前述亲教师所应具备的特征。依前述方式蹲坐后,三次请求:‘尊者,请您做我的老师,我将依止具寿而住。’如此请求后,对方若说‘善哉’等五语之中的任一语,当其同意时,即立于父亲之位,教导处于儿子地位的弟子——这样的人,称为老师。

此处,“萨胡”即善哉。“拉胡”即轻,意为“于我而言,以您为亲教师,并无沉重负担”。“欧巴夷咖”指与方便相应,这是说“藉由此方便,你从今以后成为我的责任”。“巴提儒巴”指你认取亲教师是适宜的。“巴萨帝盖那”指以能引生净信的身语行为。“桑巴迭希”意为成就三学。“咖耶那瓦”指或以身体,比如用手势等示意。由于应圆满的诸义务在名称上无有差别而平等,故此处将二者合说。

“这些义务,共住弟子应对亲教师履行,近住弟子对阿阇梨亦应同样履行。”“瓦萨达”即居住者。“毕亚西勒那”是指有令人喜爱的戒,故称“毕亚西勒”,以此表示“想要圆满戒的人”。

2472-3“应设座”:此处应先说明“清晨即起,脱鞋,偏袒上衣”等前行。“应设座”即先打扫嚼齿木之处,然后为坐铺设座位。这也表明在饮粥等处同样应铺设座位。

“应供给齿木”:应备好大、中、小三种齿木。若他前三天取用哪一种,则从第四天起,应给予同样的齿木。若他未作限定,随意取用,则得到哪种便供给哪种。

“应供给漱口水”:“漱口水”为省略中间词之复合词,即漱口所用的水。供给者应备好冷水与热水。若他前三天使用哪一种,则从第四天起,应给予同样的漱口水。若他未作限定,随意取用,则得到哪种便供给哪种。若他两种都用,则应两种皆备。“漱口水应置於漱口处,其余各处应洒扫。洒扫时,应从厕所开始。当长老前往厕所时,应洒扫住处,使住处不空。”应依注疏中所说之方式洒扫。

为显示此后应行之事,而说“彼于时……”等语。“彼”,指亲教师或阿阇梨。“于时”,指在饮用粥饭之时。此处亦省略了“应设座”一句。如注疏中所说:“应在长老尚未从厕所出来前,便已设好座位。长老办完身体之事回来,坐於座上时,‘若有粥’等方式所述之义务,皆应履行。”

「应备粥与彼」一句,省略了「洗净钵器」。如律所说:「洗净钵器后,应备粥。」「或从僧团」者,指以抽筹等方式从僧团所得者。「或从俗家」者,指从优婆塞等居士家所得者。

「应作钵之仪则」者,此乃针对如下仪则而说:「为饮粥者供水后,接取钵器,放低,妥善而不摩擦地洗净后收藏;亲教师起座时,应收起座具;若该处污秽,应扫除该处。」日间用食已,钵亦应如是为作,此即已显示。

「入村之仪则」者,此乃针对如下次第运行之仪则而说:「若亲教师欲入村,应授下衣,应接取所脱下衣」等。应知「应作」一语须贯通于一切句。

2474所谓“衣的相关义务”,是指欲入村时应奉上衣、折返时应接取衣并折叠、收存等大仙所制定的诸项义务,皆应遵行。“于住处亦然”,乃至以“亲教师所住之寺院”等方式所开示的“于住处应行之事”,即是住处义务。

“脚凳、脚垫等亦然”,此是连结上下文。当亲教师从村落返回时,以及在温室中之时,“应备置洗脚水、脚凳、脚垫”等如此所述的义务,亦应履行。其中“等”字,则包含“应以饮水询问亲教师”等义务。

2475如此,若将所有义务逐条分别列出,则会变得冗长。因此,注疏者阅览犍度后,为便于掌握而显示其数目,于是道出“如是等……”等文。“以从病中康复归来为终”,意指对阿阇梨与亲教师而言,义务直至他们从病中康复归来为止。“或为一百三十七”,即一百三十七种义务的意思。

而这些义务,应依《犍度品》巴利文(《大品》第66节)所载顺序,以上述计数方式汇总如下:奉上齿木,递上漱口水,铺设座位。若有粥,先洗涤器皿,再呈上粥;待饮粥毕,供给饮水,接取器皿,放在低处,小心不刮擦地洗净后归回原处。亲教师起身后,撤去座位;若该处有污秽,则清扫之。若亲教师欲入村,则递上下衣,接过换下的下衣;递上腰带;折叠好后,递上大衣;洗净钵后,递上盛水之钵。若亲教师希望有随行沙门,则应遮覆三轮处,端正地穿好下衣,系妥腰带,折叠好后披上大衣,系好纽结,洗净后持钵,作为亲教师的随行沙门而行。行于不远不近处,接取钵中所盛之物;亲教师讲话时不得插话,当亲教师言及将近犯戒时,则应制止。返回时,应先行到达,铺设座位;备好洗脚水、脚凳、脚垫;迎前接取钵与袈裟;递上换穿的下衣,接过换下的下衣。若袈裟已被汗湿,则于阳光下稍作晾晒,但不得将袈裟置于烈日下;折叠时,提起四指宽之边,使折痕不落在中央,予以折叠;腰带折好收置。若有钵食,且亲教师欲食,则先供水,再呈上钵食;询问亲教师是否需要饮水。食毕

放置钵时,应一手持钵,另一手触摸床底或凳底,然后将钵放下,不得将钵直接放在无垫隔的地面上;放置袈裟时,应一手持袈裟,另一手拂拭衣竿或衣绳,将外侧朝外、内折朝向自己,折叠收置。亲教师起身后,撤去座位;将洗脚水、脚凳、脚垫归回原处;若该处有污秽,则清扫之。若亲教师欲沐浴,则为他准备沐浴;若需冷水则备冷水,若需热水则备热水。若亲教师欲入温室,则调和浴粉,润湿浴土,手持温室坐具跟随于亲教师身后而行,交付温室坐具,接过袈裟,置于一旁;供上浴粉,供上浴土。若有能力,则应入温室——

进入温室时,以浴土涂抹面部,遮覆前后再入温室;不得挤入长老比丘之间就座,也不得以座位阻挡新学比丘;在温室中为亲教师作务。从温室出来时,拿起温室坐凳,遮覆前后而出;在水中也要为亲教师作务。沐浴后,先出水面,擦干自己的身体,穿好下衣,然后擦干亲教师身上的水;递上下衣,递上大衣;拿起温室坐凳先行返回,铺设座位;备好洗脚水、脚凳、擦脚布;以饮水询问亲教师是否需要。如果亲教师要背诵,则为之背诵;若要提问,则为之提问。若亲教师所住的寺院有污秽,且自己有能力,则应予以清洁。清洁寺院时,先取出钵与袈裟置于一旁;取出坐具与铺垫置于一旁;取出枕垫置于一旁;将床放低,小心不刮擦、不碰撞地取出,置于一旁;将凳放低,小心不刮擦、不碰撞地取出,置于一旁;取出床脚置于一旁;取出痰盂置于一旁;取出靠背板置于一旁;认清地铺的铺设位置,取出置于一旁。若寺院内有蜘蛛网,则先从上方扫除;拂拭窗棂角落;若涂有赭色涂料的墙壁角落有污垢,则用湿布拧干后拂拭;若涂为黑色的地面角落

放置钵时,应以一手持钵,另一手先触摸床下或凳下,再放下钵,且不得将钵直接放在裸露的地面上;放置衣时,应以一手持衣,另一手拂拭衣竿或衣绳,将衣的外侧朝外、内侧朝内折叠后安放;若风从东方吹来,夹带尘土,则应关闭东窗;若从西方、北方、南方吹来夹尘之风,同样应关闭相应方向的窗户;若值寒季,应白天开窗,夜间关窗;若值热季,则应白天关窗,夜间开窗;若庭院不净,应清扫庭院;若门楼不净,应清扫门楼;若集会堂不净,应清扫集会堂;若火堂不净,应清扫火堂;若厕所不净,应清扫厕所;若无饮用水,应备好饮用水;若无用水,应备好用水;若漱口壶中无水,应将水注入漱口壶。若戒师生起不乐,共住弟子应亲自加以劝解,或请他人劝解,或为戒师说法;若戒师生起追悔,共住弟子应亲自为其消除,或请他人为之消除,或为戒师说法;若戒师生起邪见,共住弟子应亲自为其辨析,或请他人辨析,或为戒师说法;若戒师犯下重法,应受别住,共住弟子应如是努力思惟:‘如何令僧团给予戒师别住?’;若戒师应从别住退回原本,共住弟子应如是努力思惟:‘如何令僧团将戒师从别住退回原本?’;若戒师应受行意喜,共住弟子应如是努力思惟:‘如何令僧团给予戒师行意喜?’

2476「不作者」:此处省略了「义务」一词。对于以不恭敬方式而不履行义务的比丘,由于他违破了这些义务、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在一百三十七种义务的每一个事项上,都各各招致恶作罪。这是此处的连结之义。

戒师与老师义务论释。

2477如此,简要地说明了弟子对戒师与老师的义务之后,为了进一步说明戒师与老师对共住弟子与门徒应履行的义务,故而宣说「戒师之义务」等语。「戒师之义务」的意思是:这是戒师在适当的时机,应当对共住弟子履行的、依于戒师的义务。同样地,「对共住弟子」的意思是:如同共住弟子对戒师应作之事,这也是戒师对共住弟子应作之事。

在戒师与阿阇梨的义务中,作为后随沙门入村时,应不即不离地随行,不插话,阻止谈论近罪者,接受钵中所容之物,这是四种义务;尚有以不给予物品、不告请、以不当离去等为内容的二十种拒绝。除去此二十四种义务,其余一百一十三种义务,即就此而说“有一百一十三”,意为一共有这一百一十三种义务。阿阇梨对弟子应作的义务,数量与这些同,这是它的含义。

同住弟子与受教弟子义务论释。

2478为说明戒师与阿阇梨对于共住弟子与学生的依止舍离方式,故说“离去或”等。即“离去、还俗、转派、死亡、或以教令”,以此五种方式,共住弟子从戒师所取的依止便舍离,这是连结之义。其中,“离去”是指当日以不欲返回之心前往他方;“还俗”是指达到在家状态;“转派”是指前往外道之处;“死亡”是指命终;“以教令”是指通过依止的驱摈。

2479-80学生从阿阇梨所取的依止,有六种断除的方式,故说有六种,这是连结之义。什么方式?即“离去及”等。那与从戒师依止断除中所说的方式相同。然而有别,下文将自说“以教令”等。关于“以教令”:此处显示差别义的“而”字虽已省略,但其义已明。“亦于二者舍弃责任时”,是指阿阇梨以依止驱摒时,唯有在阿阇梨与学生二者彼此已无依着的情况下,依止方得断除,而非仅凭一方,这是它的含义。为遮止而强化此义,故说“于各各一者”等。若于一方或双方仍存依着,则不断除,这是连结之义。如所说。

然而,在依止关系的处理上,即使阿阇梨正欲解除依止,而以解除依止的方式驱摈弟子,弟子心想‘虽然阿阇梨驱摈我,我内心依然柔软依恋’,因而对师长仍有依恋,依止便不会止息。即使阿阇梨怀有依恋,而弟子没有依恋,心想‘我今不再依此而住了’,从而放舍责任,依止同样不止息。当两者都怀有依恋时,依止必定不止息。唯有双方都放舍责任,依止方得止息。

然而,这种差别仅在阿阇梨的命令中,针对依止的破坏而作显示,并不涉及戒师的命令。但《义灯》中说:‘即使阿阇梨只是想要解除依止,而以解除依止的方式驱摈等,这一切对于戒师的命令也应同样了知。’

2481如此显示了五种共通支后,为显示不共通支而说:‘对于前往戒师处和合共住者,依止也会破坏。’其中,为从自性与分类上显示这种和合的造访,而说:‘见与闻,和合被认为有两种。’此处这是略说,详说则应取自《善见》。然而,为了摄受怖畏文句详说的人,此处未作详说。

2482-3在没有同类施与者的情况下,行路人、病者以及受病者“请你看护我”之请求而看护病者的人,无依止而住并无过失,这是句义的连接。应说“病者看护者”之处,因偈颂韵律而转为短音。由此显示:当有同类的依止师存在时,即使一日的豁免也不可得。了知自己在林中的安乐住,即了知自己在林中获得止观的安乐住。“当没有同类的施与者时”是句段的划分。应知这一切规定适用于安居期以外的时间。此处为略说,详说当从《善见》中取得。

依止止息论释。

2484有麻风病者,即患有麻风病者。对“疮者”等也应同样理解。其意思是:不论红、白等种类,由任何一种麻风而令身体肤色变异。如所说——

“或是红麻风,或是黑麻风,乃至疥癣、疮癣、疥疮等种种差别,一切都只是麻风病而已,如是说。如果那个病灶即使只有指甲背大小,却处于增长阶段,便不应授予达上。然而,若在被下衣和上衣自然覆盖之处,有指甲背大小且处于不增长阶段,则可以。但若在面部或手足背上,即使处于不增长阶段,比指甲背还小也不可以,如《古伦地》中所说。即使是通过治疗后欲授予达上者,也应在肤色恢复如初之后方可授予达上。”

“指甲背大小”:此处“所指为小指指甲背”,三部注疏皆作此说。

“肿瘤”者,指患有脂肪瘤等各类肿瘤者。如所说:“无论是脂肪瘤或其他,任何如枣核般大小的肿瘤,若处于增长阶段,即为肿瘤,不应令出家。”“枣核”者,即枣之核。“白癜风”者,指患有白癜风者。如所说:“‘白癜风’者,指不破裂、不流脓、色如莲花或白莲花瓣的麻风病,由此身体斑驳如牛。”“及”字应与所有具适用条件者逐一连接。“痨病”者,指患有消耗性疾病者。如所说:“‘痨病’者,即痨病之疾。患有此病者,不应令出家。”“癫痫”者,指患有癫痫者。如所说:“‘癫痫’者,即胆汁性癫痫,或为鬼所附之癫痫。其中,为前世怨敌非人所执持者,难以治疗。然而,即便仅存轻微癫痫,也不应令出家。”

“王臣”者,指王所供养的臣仆,不论已得职位或未得职位的王之人。如所说:“无论是大臣、高官或侍从,不论已得任何职位或未得,凡是王所供养的臣仆,皆归入‘王臣’之列。”“贼”者,指以劫村、劫路等行为显露,令人们对其不敢放逸的贼。“通缉犯”者,指作了任何盗窃或其他严重王罪后逃亡,而王令将其名字书写于贝叶或册子上:‘某某名者,无论在何处见到,即应捉拿处死’,或‘应斩其手足等’,或‘应令其缴纳如此数额的罚金’,如是之人即为通缉犯。

“破狱者”,为配合偈颂韵律而缩短。“破狱者”指因被课以劳役或犯下盗贼等行为,被投入牢狱或以镣铐等束缚,从那里逃脱而逃亡的一类人。如所说:“‘狱’是指束缚人的牢屋,但此处无论是木枷束缚、铁链束缚、绳索束缚、村落束缚、城镇束缚、城市束缚、人的守护、国土束缚还是岛屿束缚,在这些种种束缚中,任何人斩断、破坏、解开、打开任何束缚后,在被人看见或未看见时逃亡,此人便归入‘破狱者’之列。”

2485“受鞭打”者,指借债后无力偿还,被以“这就是你的惩罚”为由,用鞭等物鞭打,伤痕尚未平复的人。如所说:

不从事言语差遣等事而被打者,并非已受刑罚者。然而,若以借贷或其他方式取得物品食用后,无力偿还,被以“这就是你的惩罚”鞭打者,即是受鞭打的已受刑罚者。无论是被鞭打,还是被半杖等其他刑具所伤,只要伤口尚未干燥愈合,便不应令其出家。

“受烙印”者:指偏袒上衣,以热铁在不应遮掩之处烙下印记,皮肤呈现出毁损烙印者。如所说:

“若有人于额头或胸等处被热铁所烙,若是自由人,伤口未愈前不得令其出家。若伤口已愈,与皮肤平齐,唯烙印尚可见者,若穿着上衣时三环处于遮掩之处,则可出家;若在无遮掩之处,则不可。”

“负债者”:指由父母、祖父母等,或自己所欠之债。如所说:

“负债者”是指:其父母或祖父母所欠的债务,或自己欠下的债务,或由父母以外的其他人以他为担保而借的债务——他须向他人承担该债务,这样的人即是负债者。但若是其他亲属以他为担保而借了任何债务,则他并非负债者,因为那些亲属并无权以他为担保举债。因此,可以允许他出家。

“奴隶”指这四种奴隶中的任一种:家生奴、买得奴、战俘奴、自愿为奴者。关于奴隶的判定,在此应依据《普端严》详细了知。“令其出家者,犯恶作”,此句应逐一配上“癞病者”等所列的各项条件。

2486“断手者”是指在手掌、手腕、手肘或其他任何部位断手的人。“断指者”是指指甲不现,四个手指中任一根或全部被切断的人。“断足者”是指在足趾、脚踝、小腿或其他任何部位一足或双足被切断的人。由于经文中也出现了“断手足者”,此处本应述及,但须知,以其已由前述方式表明恶作之故,此处不再别说。

“断耳鼻指者”:即是“断耳者、断鼻者、断耳鼻者、断指者”。“断耳者”:于耳根处或耳垂处,一耳或两耳被割断者。若在耳廓处被割断,且能够缝合,则应先缝合其耳,再令出家。“断鼻者”:于鼻梁处、或鼻尖处、或一个鼻孔处、或任何部位的鼻被割断者。若其鼻能够接合,应使其安舒后,再令出家。“断耳鼻者”:即两者俱被割断者。“断指者”:即不显现指甲残余,一指或多指被割断者。然而,若尚显现如线缕量的指甲残余,则可令其出家。“及仅断筋腱者”:即名为筋腱的大筋在前方或后方被割断者,凡于其中一处被割断,此人便以足尖行走,或以足跟行走,或不能将足平置安立。

2487“盲者”:无论先天盲,或因花等损坏眼根,凡双眼或一眼不能见者,即为盲者。“曲肢者”:即手曲、足曲或指曲者,凡是手等肢体中显现任何弯曲者,即为曲肢者。“及驼背者”:即因胸部、背部或胁部突出,而成驼背身形者,即为驼背者。然而,若任何肢体仅是略微弯曲,则可令其出家。唯大丈夫乃有梵直之身,其余众生无有不驼背者。

“侏儒者”:即小腿侏儒者、腰部侏儒者,或两者俱侏儒者。其中,小腿侏儒者,自腰以下下身短小,上身完整;腰部侏儒者,自腰以上上身短小,下身完整;两者俱侏儒者,上下二身皆短小。但凡此身体短小、状如鬼魅、身躯如大腹瓮般圆滚者,这些三种,皆不得出家。

“蹼手者”,即手指如蝙蝠翅膀般彼此相连的人。若要度此人出家,应先剖开其指间,除去所有中间的皮膜,令其安适后再出家。若是六指者,欲度其出家,则应切除多余的手指,令其安适后再出家。

“跛者”,指膝部弯曲者、或小腿断裂者、或因足掌中部蜷缩而以后足掌中部行走的蜷足者、或因足掌前端蜷缩而以后足前端行走的蜷足者、或仅以足尖行走的跛者、或以脚跟行走的跛者、或以足外侧行走的跛者、或以足内侧行走的跛者、或因踝骨以上断裂而以整个后足行走的跛者,此人不可出家。其中,“膝弯曲者”指腿部内陷弯曲的人。“偏瘫者”,指单手、或单足、或半身不能正常活动的人。

“象皮病足者”,即脚肿如负重之足。若足部粗大、生疮且粗糙坚硬,则不应度其出家。然而,若尚未达到粗硬的程度,能够通过敷药绑缚、浸入水槽、灌满水沙等方式,令其消肿至血管显现、小腿如油管般光滑,则可以这样处理后,度其出家。若是增长后,度其达上亦应如此处理,再予达上。“恶病者”,指身患痔疮、瘰疬、胆汁病、痰病、咳嗽、痨病等疾病中的任何一种,且长期不愈、令人厌恶、不可意的人。

2488「因老衰弱者」:即因年迈体衰,连为自己染衣等事也不能胜任者。然若虽年老但体健有力、能照顾自身者,应许出家。「盲者」:即生来即盲者。「及聋者」:即全然不能听闻者。然若能听闻大声者,可许出家。「哑者」:即语言有缺陷,不能完整诵出皈依者,如是哑者亦不允出家。然若能完整诵出皈依者,即可许出家。或谓「哑者」亦指言语结巴者,说一字须重复四五次,此即其名。「爬行者」:即断绝威仪路者。「哑者」:即不能发出语言者。

2489为说明以自身丑陋之相染污大众的「污染大众者」(《大品》义注119),故说「过长」等。「过长」者:他人头顶至脐的高度。「过矮」者:如前所说仅两肘之高。「或过黑」:如烧田中的树桩般极黑的肤色。「或过白」相连:意为如由酪、酸浆等涂成的光滑铜色,身体极其白净。

2490「或过肥」:肉重腹大,犹如大鬼魅。「或过瘦」:肉血极少,犹如骨筋皮裹身。「或过大头」:此为连接;「或过大头」指如将头置于背后而立者。「以过小头不相称」:此为词语分说。「不相称」:与身体不协调。「以过小头」是修饰语。连接为:具有与身体不相称的过小头。正如所说:「或过小头,具有与身体不相称之过小头。」

2491“瘤头”者,指的是长着像棕榈果团那样的头。“峰头”者,指的是长着向上逐渐变细的头,意思是:从顶部向中间收缩、从根部变得宽广而立起,像山峰一样的头。“如竹筒”者,指的是像大竹节那样的头。“以头”者,指的是以长头。正如所说:“筒头,或是有着像大竹节一样的头”(《大品注疏》119)。

2492“咖巴头或”者,指的是长着中间可见凹陷、形如象额、分成两半的头。“斜头或”者,指的是长着四边中任意一边倾斜的头。“疮头”者,指的是长满疮的头。“虫食发或”者,指的是头发如同被虫啃食过的田里东倒西歪的禾苗,此处彼处地竖立着。“粗发或”者,指的是长着像棕榈纤维一样的头发。

2493“臭头”者,指的是恶臭的头。“无毛头或”者,指的是没有毛发的头。“生白发”者,指的是天生斑白的白发。“生赤发或”者,指的是长着像燃烧火焰般红铜色的头发。“旋头”者,指的是长着如同牛身上的旋纹那般向上竖起的发旋。

2494“头毛与眉毛连成一片者”,指眉毛与头发连成一片。“连眉者”,指双眉相连,即眉间生毛者。“无毛眉者”,指没有眉毛。“无毛眉者”中的“或”字,是未直接说出的总集义,兼及猴眉。

2495“大眼或小眼者”:这里的“眼”一词应分别与“大”“小”组合,意为“大眼或小眼”。“大眼者”,指眼睛极大者。“小眼者”,指眼睛极为细小,犹如用锥子在水牛皮上刺出的孔洞。“不等眼者”,指两眼一大一小者。“斜视者”,指斜着眼看的人。此中,“或”字兼取突眼者,即眼珠鼓出如螃蟹者。“深眼者”,指眼珠如深井中的水泡一般显现。这里“水珠”指水泡,“眼珠”即眼球。“不等眼轮者”,指上下眼轮生长不正,一高一低。

2496“胶耳者”,指耳廓极为微小。“鼠耳者”,指耳朵如同鼠耳。“象耳者”,指耳廓大得不相称,如同象耳。“仅孔耳者”,指没有耳廓而仅有耳孔。“未穿耳者”,指为了佩戴耳饰而未穿耳孔者。

2497“钉耳或”者,指具有形如牛饲料管末端之耳,意为耳似牛颚尖端形状者。“脓耳或”者,指耳朵常流脓液者;又以“或”字含摄“耳瘘管者”,即耳朵恒常流脓者。未穿耳者被称为污僧团者,如何许可耶瓦那族出家?因此说“耶瓦那等之别,此非污僧团者”,穿耳是耶瓦那人的习俗,此种耶瓦那等的差别并非污僧团者,如是所说。

2498“极黄眼”者,指眼睛呈极度黄色者;然蜜黄色眼者则允许出家。“无睫毛”或,指眼睑无毛者,因“睫毛”一词于世间的通常含义即指眼睑毛。“泪流眼”或,指眼睛不断流泪者。“熟花眼”者,应结合为“熟眼”与“花眼”,意为完全成熟之眼、如开花之眼。

2499“大鼻”者,指鼻子过大而与身体不相称者。“极小鼻”者,指鼻子极度微小者。“扁鼻或”者,指鼻子扁平、如向内凹陷般者。“扁鼻或”中的“或”字,以未显说的异门含摄长鼻者,即此人长有如同鹦鹉喙、能以自己舌头舔到的鼻子。“歪鼻”者,指鼻子不立于面部中央而偏向一侧者。

2500“常流鼻者”,指鼻中常流鼻涕。“大口者”,指口形如同蛙蟆,仅见巨口,而口内却如葫芦般极为狭小。所谓“蛙蟆”,即大口蛙。“弯裂口者”,此处应理解为“弯口或裂口”。“弯口者”,指因眉或额头偏斜而口歪者。“裂口者”,指口裂如猴者。“大唇者”,指唇如臼缘般厚大者。

2501“薄唇者”,指其唇薄如鼓皮,不能覆盖牙齿。所谓“如鼓皮般”,即如鼓面之皮。“薄唇者”一词中的“或”字,包含了三种类别:大下唇者、薄上唇者、薄下唇者。“广大上唇者”,指上唇特大。“唇缺者”,指一唇或双唇被割断者。“兔口者”,指裂唇之口。“羊口者”,指常流涎之口。

2502-3“螺口者”,指唇色外白内极红者。“臭口者”,指口如腐尸般恶臭者。“大齿者”,指齿如骰子般大者。“极”,即极度。“向下或向上露出牙齿者”,此为“阿修罗齿者”的释义。“阿修罗”,即提那瓦。结集本中记载了“蚌齿或唇齿者”。然而,若此人能以唇覆盖,说话时方露齿,默然时不露,则可准许他出家。“无齿者”,指牙齿缺落者。“腐齿者”,指牙齿腐烂者。

2504「极小齿者」,这是对「凡」等语的例外说明。若齿间有状似黑齿、细如迦兰德迦齿者,仍可许其出家,如此连结。此处「许其出家」中的「或」字,乃取「然」字之义。

2505「凡人」是关系词。「大颚者」,指颚如牛颚之人。「具短颚」,这是对「扁平颚或」一词的释义。如注释所说:「扁平颚或,即颚如内陷般极为短小者。」此处「扁平颚或」中的「或」字,含摄了「破颚或弯颚」两种分别。

2506「无肉颈者」,指其口如比丘尼。「极长颈者」,指颈如鹭颈者。「极短颈者」,指颈如内陷者。「破颈或瘤颈者」,这是连结;义为颈骨破裂者,或颈部有瘤者。

2507「肉肩峰」:指具有如妇女般隆起的肉肩峰者。「破背」或「破胸」:此为连属。「极长手」或「极短手」:此为连属;义为“过份长之手”或“过份短之手”。以「或」字兼摄「无手者」与「独手者」。「龟疮相应」或「疥癞相应」:此为连属。以「或」字兼摄「癞病身」与「蜥蜴身」两者。其中「蜥蜴身」:指如蜥蜴般身上落粉屑者。

2508「大臀肉」:此义句为「如竖柱顶」。如注中所说:「大臀者,或具有如竖立尖顶般极突出之臀肉。」「大臀肉」中“或”字,此处兼摄「臀骨」。「阴囊肿」:指阴囊中患有肿胀之疾者。「大腿」:指具有与身体不相称之巨大双腿者。「膝相撞」:指两膝互相碰撞者。

2509「破膝」:指一膝或两膝破裂者。「大膝」:指具有巨大膝盖者。「长胫」:指小腿如杖一般细长者。「畸形」:指具有横向行走之足者,行走时膝盖向外突出。「扁平」:指具有向后翻转之足者,行走时膝盖向内缩入。「扁平」与「柔软」,此乃异名。「凸腓」:指小腿腓肠巨大,或下垂或隆起者。

2510“杖胫”者,谓小腿状如木杖。“大胫”者,谓小腿粗大,与身体不相称。“大足”者,谓双足巨大,与身体不相称。此处“或”字兼指小腿肚粗大者,意为小腿肚粗如饭团。“背足”者,谓小腿从足背中央竖起。“大踵”者,谓足跟极为巨大,与身体不相称。

2511“弯足”者,指足或向内翻、或向外翻,由此弯足有二种。“节指”者,指手指形如生姜块。“盲爪”者,此为“黑腐爪”之义。如所说:“盲爪,即爪甲色黑而腐烂者。”

2512“如是等”者,此虚词组合是用来指代如前所述之语义。因肢体残缺种类繁多,为毫无遗漏地统摄一切残缺类别,故说“如是等种种”。

坏众者论释。

2514「钵与衣」者,此处是依「对沙弥」这一语境而说。「置于内」者,指置于房舍等之内。「于一切用途中」者,指在触摸等一切涉及钵与衣的用途中。

2515-6「作惩罚羯磨」者,即施行惩罚羯磨。「以此惩罚、以此调伏,故名为惩罚;因其应作,故名为羯磨」,合即「惩罚羯磨」,有遮止等义。对于行为不端、难以教诫的沙弥,比丘纯然出于饶益之心,先作惩罚羯磨,施行惩罚羯磨,以「或」字兼及,示以粥、饭、钵、衣,然后说:「你若接受惩罚羯磨,便将获得这些」,这是允许的。以上是此处的文意连结。「实」者,是用于连接语词的填充助词。

2517为了说明结集法藏的长老们所设立的惩罚羯磨,故说「与过失相应」等。应这样连结:彼与过失相应的惩罚羯磨,即是指命他取来沙、水等。以「等」字也包含命取木柴等。而这样做仅是出于「他将改过」的悲悯,并非以「他将堕落、他将离去」之类的心念而起的嗔害之意。

2518-9为说明不应作的罚羯磨,而说“于头”等。“于头”一处,依上下文即知指沙弥而言。“石等”中,以“等”字包含砖等。综合其义:比丘不可令沙弥卧于热石上,或卧于热地上,或令其进入水中。

为说明世尊所允许的罚羯磨,而说“在此”等。“在此”,即在此罚羯磨的范畴中。“仅遮止”,即仅是“莫入此处”的阻挡。“已宣说”,即世尊所说:“诸比丘,我允许在其所住之处或所往之处作遮止。”

“在其所住之处或所往之处”:即在其所住或所入之处,依义注所说,此两者都指行遮止者自己的住处,以及由其雨安居所得的钵与坐卧具(《大品》注107)。因此,只要罚羯磨尚在施行,就不许其进入自己个人的僧房,或占用雨安居所得的钵与坐卧具——如此阻挡即名为“遮止”。义注中的“自己”一词,应知是针对行遮止者而说,关联其亲教师与依止师。然而,有些人在此处认为“自己”一词是针对被遮止者而说,并依此作出决断;另一些人则取两种意义,主张两种情况都应作遮止。应审察其中何者较为合理,便取其义。

遮止论之解释。

2520“半月般哒咖、机会般哒咖、浇灌般哒咖”——这是词的分析。此处,如同“于非布萨日作布萨”等句中将布萨日应作的羯磨称为“布萨”那样,每逢半月便堕入般哒咖状态者,即称为“半月”。或者说,半月般哒咖省略后词而称“半月”,正如“毕玛谢那”省略为“毕玛”。这是指以恶业之力,仅于黑半月时堕入般哒咖状态者的称谓。正如所说:“以不善果报之力,每到黑半月便成为般哒咖,到白半月时其热恼止息,此人即是半月般哒咖。”

凡是因手术而割除了生殖器者,这是机会般哒咖。凡是含住他人的男根,以不净物浇淋而热恼止息者,这是浇灌般哒咖。凡是见到他人行淫,因生起妒忌而热恼止息者,这是妒忌般哒咖。凡是在结生时即无根而生者,这是非男般哒咖。

2521“于他们”,是指在这五种般哒咖当中。因为在《古伦地》中说:“半月般哒咖,在他成为般哒咖的那个半月,其出家被禁止。”因此应知,此处所说的“三者被禁止”是就那个般哒咖的般哒咖半月而言的。

2522“应驱摈”者,此是就形相驱摈而说。如所说:“彼亦唯以形相驱摈而被驱摈”。此规则于上下类似之处亦同。

般哒咖论之解释。

2523“盗”即偷盗者;偷取形相——出家的形相,为形相盗者;偷取共住——比丘戒腊计算等,为共住盗者。“彼二者”应连结为:彼形相与共住二者之偷盗者。应如此理解:这三种皆名为盗共住者。

2524-6于他们三种盗共住者中,若有人自行出家后,不计比丘戒腊,亦不依上座礼敬——以“亦”字含摄亦不以座位回避,于布萨、自恣等中亦不出现,即含摄此二者皆不作者,此人唯是偷取形相、偷取出家形相者,由偷取故,为形相盗者。应作此理解。

凡是出家之后计算比丘戒腊,而只是接受依长幼礼敬等共住者,便应视为盗共住者。正如所说:‘比丘戒腊的计算等一切行事差别,在此义中应知为共住。’

‘即所说之理’,是取两者各自所说的特相作为此处的特相而说。这三种盗共住者,未受具足戒者不应令受具足戒,已受具足戒者应摈出,纵使再乞求出家亦不应允其出家。为了以遮遣的方式确定盗共住的特相,注疏(大品注110)引用了所说的二偈而论‘如所说’。其意趣为:如注疏师所说关于王难、饥馑等的二偈,此义应从遮遣的角度来理解。

2527-8‘或由于王难、饥馑、旷野、疾病、怨敌之怖畏’中,‘怖畏’一词应逐一结合为‘王难之怖畏、饥馑之怖畏’等。‘或为取衣故’,即为了将自己所舍之衣取回寺院。‘在此’,即于此教法中。‘不受持共住,直至彼心清净’,意思是:由于被王难等执取了出家相,所以在心清净之前,他不受持共住。

若有人并非因为王难等,纯粹是为了欺骗比丘、想和他们共住而取相,他由于心不清净,仅凭取相即名为贼住者。然而,此人并没有以那样不清净的心想要欺骗比丘,因此只要他尚未接受共住,就不名为贼住者。正因如此,在三部《结使足》中说:“因王难等而取相者,即使有‘愿在家众知我是沙门’的欺诳心,由于没有想欺骗比丘,故不成过失。”

然而,有些人说:“这里的心清净就是指怖畏已经止息。”如此,则这个意义应理解为:那怖畏已止息者,只要尚未接受共住,就不名为贼住者。而在理解此义时,可能会推出“怖畏未止息者即使接受共住也不成贼住”的结论,但注疏中并未显示怖畏未止息者在接受共住时不成贼住。又,通过“食用一切外道之食”这句话,显示了即使怖畏未止息者也应当不接受共住而住。正因如此,在三部《结使足》中说:“因为来到寺院取用僧物者难以避免共住,所以才说‘食用一切外道之食’这句话。”所以,在此应理解为:因王难等而取相者,是心清净。

“直至那时,他不名为贼住者”——这是此句的关联。这是此处的略说,至于详细解说,则应依注疏中“此中详说之理”所示的方法来了解。

贼住者论释。

2529-30一位已受具足戒的比丘,若怀着“我将成为外道”之心,仍以自身的比丘标相、身着比丘衣而前往外道住处——这即是此处所说的关联。所谓“往外道处者”,即已进入外道者,也就是外道离去者。而“依止于彼标相”,是指执取了他们这些外道的形相。

2531若有人心想“我将成为外道”,便自己穿上吉祥草衣等,此人也同样算是离去者、外道离去者——应如此会通。

2532-4“裸形者前往他们那些邪命外道等的住处”——这是关联句。“使剃发”是指剃除自己的头发。“受持他们之誓行”——这是关联句。“受持誓行”是指受持蹲踞苦行等誓行。若执取了他们外道的孔雀羽等标相、标识,或前往他们之中出家,或仅将所得执为精要,或前往其处,也都应如此理解。注疏中说:“此出家为最胜,或前往最胜性”。此人即是外道离去者,然而并未脱离外道离去者的状态。所谓“裸形者前往”,是指有人心想“我将成为邪命外道”,不取袈裟等衣,裸形前往邪命外道者。

2535贼住者,是就对未受具足戒者而言,非就对已受具足戒者而言。以此显示注疏中所记载的决断:“已受具足戒的比丘,即便虚取雨安居,亦不成为非沙门。执持标相者犯波罗夷后,纵计比丘戒腊等,亦非贼住。”所谓“如是所说”,应作如此连结。“已受具足戒的比丘”,以此排除未受具足戒者。复以此显示《古伦地注》中所记载的决断:“沙弥虽带着标相前往外道,仍可再得出家与受具足戒。”

对外道离去者应作何事?不应令出家,即使已出家也不应令受具足戒,若已受具足戒,则应除去袈裟,给予白衣,令归俗家状态。此义应从圣典:‘诸比丘,外道离去者若未受具足戒,不应令受具足戒;若已受具足戒,应灭摈’,以及注疏语:‘他不仅不应令受具足戒,而且也不应令出家’而了知。

外道离去者论释。

2536‘在此’,即在此出家与具足戒的篇章中。为了显示从人类种性之外者即含摄于畜生趣中,故说‘夜叉、帝释或’。‘畜生趣已说’,在此‘如是’之词被省略而示。由‘诸比丘,畜生趣者若未受具足戒,不应令受具足戒;若已受具足戒,应灭摈’之语,出家亦依相状而被遮止,故作是说‘不应令出家’。以此,畜生趣者亦由了知世尊意趣的注疏诸师说为不应令出家。

畜生论释。

2537“五无间者”,是指具足无间业的五种人:杀母者、杀父者、杀阿拉汉者、出佛身血者、破和合僧者。

其中,杀母者(《大品注》112)是指:所杀之人为人类女性,且是自己的生母,自己亦为人类,在此情况下故意断其命根者。此人因杀母这一无间业而成为杀母者,其出家与具足戒皆被遮止。然而,若所杀者虽为人类女性但并非生母,例如养育母、小母、大母等;或者虽然是生母但并非人类,则其出家不被遮止,亦不构成无间业。若自己以畜生之身杀害身为人类的生母,亦不构成无间业,然因处于畜生道故,其出家仍被遮止。杀父者亦应以同样的道理理解。即使是妓女之子,在不知道‘这是我父亲’的情况下,杀害了那个让自己出生的人,此人仍被计为‘杀父者’,且触犯无间业。

杀阿罗汉者也应以人类阿罗汉为准来理解。因为,对于投生为人类者——即使是在家而未出家的漏尽者,不论是男孩还是女孩——只要故意夺其命根,便构成杀阿罗汉者,既触犯无间业,其出家也被遮止。但是,若杀害非人类的阿罗汉,或杀害人类中其余的圣者,则不构成无间业,其出家也不被遮止,然而其业力极为深重。即使畜生杀害了人类的阿罗汉,也不构成无间业,但所造之业依然沉重。

若有人如同提婆达多,以恶心、杀害心,在如来活着的身体上,即使仅令流出如蚊虫吸食之量的血,此人即名为‘出血者’,其出家与受具足戒均被禁止。然而,若如耆婆般为治病故,以刀切开,取出腐肉与血,令其安稳,则生大福德。

若有人如同提婆达多,将教法作非法、非律,以四种羯磨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破僧,此人即名为‘破僧者’,其出家与受具足戒均被禁止。根据‘诸比丘,杀母者,未受具足戒者不应令受具足戒,已受具足戒者应灭摈’等经文,具足戒之禁止即是出家禁止的标示,因此说:‘令其出家者,恶作。’

‘对于二根者与污染比丘尼者,如是令其出家者,恶作。’这是连接句。‘二根者’(ubhatobyañjanaka)是以省略k字母的方式表述。因生起女相之业与生起男相之业,其身上二者之相具足,故称二根者。此有二种:女二根者与男二根者。

其中,女性二根者(《大品注》116)女相显露,男相隐藏;男性二根者男相显露,女相隐藏。女性二根者于女众中行男事时,女相隐藏,男相显露;男性二根者于男众中行女事时,男相隐藏,女相显露。女性二根者既能自己受孕,也能令他人受孕;男性二根者自己不能受孕,但能令他人受孕,这是他们的差别。然而,这两种二根者都可以出家,但不得受具足戒,应知此为这里的结论。

若人染污具戒比丘尼(《大品注》115),于三道中任一道行不净,此人名为污染比丘尼者,他的出家与受具足戒均被禁止。然而,若仅以身触坏其戒者,其出家与受具足戒并不被禁止。若以强力令她穿上白衣,在她不愿的情况下加以染污,此人亦是污染比丘尼者。若以强力令她穿上白衣,在她乐意的情况下加以染污,则非污染比丘尼者。何以故?因该女在在家状态下,一旦同意,即不再是比丘尼。若染污已一度破戒者,此人非污染比丘尼者,仍可得出家与受具足戒。

25382538. 为显示圣典与注疏所不摄、由师承传下的判定,故说“一方”等。因“一方”一词可能也包含比丘僧团,为排除此义,故说“然于比丘尼前”。以此显示该染污者的适格性。此人既非污染比丘尼者,“确实得具足戒与出家,且该比丘尼亦不犯波罗夷”,此应结合自第二偈引来。仅依“于比丘尼僧团中受具足戒者名为不成就”之意趣而说。以“且该比丘尼亦不犯波罗夷”一句,显示该比丘尼亦适于再次出家受具足戒。此义于《注疏》难处章亦已说:“依比丘尼一方,若染污仅受一方具足戒者,非污染比丘尼者,可得出家等;该比丘尼亦不犯波罗夷。此为判定。”

2539“若污染未受具足戒者”。“确实得受具足戒与出家”,这一句也应当配合到适当之处。然而,“且彼女亦非波罗夷”一句,由于在注疏中并未出现,而且未受具足戒者本无波罗夷的分位,所以不应配合。因为如果没有波罗夷的分位,那么遮止波罗夷分位的归属便没有意义,因此应视为彼女确实适于出家受具足戒。然而,黄门等十一种人,依照“诸比丘!黄门未受具足戒者不应令受具足戒,已受具足戒者应驱摈”等语(《大品》109),确实不具资格,他们的出家与受具皆为无效,故不应令出家。知情而令出家、令受具足戒者,犯恶作。即使不知情而令出家、令受具足戒,了知后也应以灭摈驱摈。

十一不能人论释。

2540“不应令受具足戒者”,即不应当使之受具足戒。“无戒师者”,是指戒师不在场,或未作请戒师。“作”者,令无戒师者受具足戒。“成恶作”者,教授师与僧众皆得恶作罪。“若作而不坏”者,若是无戒师之人的受具足戒羯磨已作,此羯磨并不坏失,因为是由和合僧团以不坏、如法的方式所行作。

2541“一派”者,指无畏山住者。“确实不应取”,因注疏中以坚固之言说故,作此说。其语句如此。在这里,即使戒师不在场,即使未作请戒师,但在甘马语中,戒师之名确已被称说,应当如此看待。否则,由于所说的“不触及人”的羯磨失坏有可能发生,羯磨便会坏失。正因此故,注疏中不说“未称说戒师”,而说“未令请戒师”(《大品注疏》117)。譬如衣钵未圆满者受具足戒时,在甘马语中称说“圆满的衣钵”这一不存在的事物,即使以甘马语如此行作,受具足戒也成就;同样地,称说“此佛护是具寿法护的受具欲者”这一不存在的人物,仅仅借助这一存在的词句为引,以甘马语行作,受具足戒确实成就,应当如此看待。正因此故说“若作而不坏”。“诸比丘!不应令无戒师者受具足戒,若令受具足戒者,得恶作罪”(《大品》117),仅说了这一点,并未说“而且彼人未受具足戒”,因为羯磨失坏之相不可能发生,故说“确实不应取彼”。

“于其余一切处”者,即由僧团、别众、黄门、贼住、共住、先外道者、畜生、杀母者、杀父者、杀阿拉汉者、污比丘尼者、破僧者、出佛身血者、二根者等为和尚而令受具足戒的一切十三种情形中。世尊曾说:“诸比丘!不应以僧团为和尚而令受具足戒,若令受者,犯恶作。”等。不仅于此十三种,于“无钵者、无衣者、无衣钵者、乞得钵者、乞得衣者、乞得钵衣者”此六种情形中,此法则亦应配合。“其余”一词之含摄,也含摄了这些。世尊曾说:“诸比丘!不应令无钵者受具足戒,若令受者,犯恶作。”等(大品118)。“此法则”者,即所说“若作不坏”之法则。

2542“二十五”者,即二十四波罗夷罪,再加未满二十岁者,合为二十五。世尊曾说:“诸比丘!明知未满二十岁之人,不应令受具足戒。若令受者,应依法处治。”“令达上”者,即名為具足戒的令入。因此,在《瞻波犍度》中,对于“若僧团令彼入,某甲被令入”等文句,义注中说:“令入者,即依授具足戒羯磨而令入。”依“应灭摈”一语,从“诸比丘!黄门未受具足戒者不应令受具足戒”等中,显示即使已受具足戒者,也应夺其僧衣,令其还俗。

2543“手被砍断等三十二种”者,在《瞻波犍度》中——

诸比丘!手断者,未得达上,若僧团令其达上,则已被视为达上。足断者……乃至……手足断者……耳断者……鼻断者……耳鼻断者……手指断者……拇指断者……筋断者……手足有蹼者……驼背者……侏儒者……颈有瘿瘤者……身有烙印者……受鞭挞者……被通缉者……象皮病者……恶疾者……粗鄙者……独眼者……斜视者……跛足者……半身不遂者……手足瘫痪者……老迈衰弱者……盲者……哑者……聋者……盲哑者……盲聋者……哑聋者……盲哑聋者,诸比丘!这些人均未得达上,若僧团令其达上,则已被视为达上。此为三十二种。

“癞病等十三种状况”,一如《大品》中所说。

即:癞病者、痈疮者、疥癣者、肺痨者、癫痫者;

同样,王臣、盗贼、被通缉者、破僧者。

若令被鞭打者、被烙印者、负债者、奴隶出家,得恶作。

如上所说,共十三种。

如上所说,这些共有四十五种。其中,被鞭打者、被烙印者、被刺字者这三种,因在两处皆重复出现,若不计重复,当知实为四十二种。

如上所说,这些共有四十五种。其中,被鞭打者、被烙印者、被刺字者这三种,因在两处皆出现,故不计重复,当知正是四十二种。

“手断等三十二种”与“麻风病等十三种”,对所说的这些人而言,“不应授与达上”,意为不适合授与达上。“若已授与”,是指若比丘们未察觉不应授与的情况,而给予名为达上的授与。“成就”即成立,意指那些人在授与后仍成为达上者,此即其意趣。然而师长等人则有罪。如《瞻波犍度注疏》中所说:“然而手断等三十二种人,虽已如法授与而获得达上,他们即成为达上者,却不得对他们教授任何事;但老师、依止师及行羯磨的僧团皆有罪,无人从罪中得脱。”

2544-5根据《大品》所说:“诸比丘,我允许在同一甘马语中为二人或三人,但须同一亲教师。”因此,若三位阿阇梨同坐一界内,以同一位亲教师的名义,在同一刹那分别为三位求达上者各诵甘马语,令三人得受达上,此为许可。为显明此义,故说“有一位依止师”等。

“三人”者,以此事因缘中《大品》有“众多长老”之文,故说三人。“一时”者,同一刹那。“求听”者,甘马语也。“令达上已”者,谓说已。“羯磨”者,达上羯磨。“不坏”者,不毁败。“适当”者,由不毁败故,如是行作为适宜。

2546-7由“诸比丘,我允许在同一甘马语中作二人或三人”之语,若一位阿阇梨对求达上者各别指名:“佛护、法护及僧护是具寿舍利弗的求达上者”,而诵甘马语,令二人或三人达上,亦为适当。为显明此义,故说“有一位依止师”等。

“希求达上”者,即“达上希求者”,是指即将达上的人。“他们之名”,是指这些即将达上者和戒师的名字。“依次令闻已”,连接起来的意思是:在甘马语中,按照“佛护”等已说之方式,在自己所在的处所说毕并令众听闻,如此而言。“以彼”,是指由一位老师。“合为一”,是指将两人或三人合为一人。“令求听已”,即是说毕甘马语,完成了达上羯磨。

2548“互相令求听已”,即互相求听对方的名字,意即取得;这是说,取得彼此的名字后,宣说了甘马语。

2549为揭示此方式,而说“苏玛诺”等语。“苏玛诺”是老师。“帝萨长老的”,是指帝萨长老的戒师。“弟子”,是指共住弟子。“令求听”,即是令闻甘马语。“帝萨”,是先取自为戒师的那一位。“苏玛诺长老的”,是先说长老为老师。此二人同坐于同一界内,于同一刹那,宣说彼此共住弟子的甘马语:于各自的共住弟子,一方为戒师;于弟子,另一方为老师,且彼此互为众数满足的同一羯磨众。此即是所说之义。

然而,若是各别依止师、各别戒师不同,帝萨长老向苏玛诺长老的共住弟子征询,苏玛诺长老向帝萨长老的共住弟子征询,且彼此成为满足众数者,这是适当的(《大品注疏》123)。

2550“在此”:在这授具足戒的场合中。“被禁止”:即被“不应无戒师而……”(《大品》123)所遮止。“世间”:日种曼努被称为最初劫时人类的初始之王,因生于其族系,故日为彼之亲族,名为日亲,即世尊,在此指世尊。

大篇集解说之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