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悔过篇

20 段

应悔过篇

一、第一应悔过学处注释

「已入内宅」:指已进入街道、里巷、十字路口或房屋。「不适宜」:指对天界与解脱不利、不顺的。应知,若比丘尼站在内宅中施与,此时便犯戒;而比丘所站之处则无此限定。因此说“从‘已入内宅’之语”等。「在内园等处」:指内园、比丘尼住处、外道卧处、退回处等。其中,“街道”指道路;“里巷”指并未完全贯通、有往来的通道;“十字路口”指四角或三角的道路交会处;“房屋”指人家之屋。若站在街道等处施与,受取者犯戒,在象厩等处也应如此理解。

“对时限药等,受取犯恶作,吞咽亦犯恶作”一语,是就未与食物混合而说;若已混合成一味,则唯成悔过。“从一方受具足戒者”,是指从比丘尼处受具足戒者;若从比丘处受具足戒者,则依其事而定。

“或令亲属女施与”者,指自己不施与,而令某位亲属女施与,其义为非亲属女。“或放下而施与”者,指置于地上,说“圣尊,我将此施与您”而施与。如是所施之物,说“善哉,姊妹”而接受后,由那位比丘尼自身,或令其他任何人受取,此物可食用。

第一应悔过学处注释已毕。

二、第二应悔过学处注释

“凡受取而食用者”,这是连接语。于“或令施与自己之食”中,即使她施与自己之食,依此学处亦无犯,依前学处则有犯。于“或施与他人之食”中,若令她施与,依此学处则有犯;若她自行施与,则既不依此学处,亦不依前学处而有犯。

第二应悔过学处注释已毕。

三、第三应悔过学处注释

“已得学家认可者”:指通过白二甘马获得学家认可者。对于那因信心增长而财富减损的家族,正是以白二甘马给予学家认可,此处是就这种情况而说。

“从屋中取出者”:从屋中取出后,带到座堂或寺院。因此说“或在座堂等处”。此句与“施与者”关联。“或施与置于门口者”:指施与放在门口、后来才到的人。但若见到比丘后从屋内取出而施与,则不被允许。“常施食”:指应恒常施与的食物。“筹食”:以木心制成的筹,或以竹、藤、贝叶等制成的牌,写上“某某名的筹食”等文字,令取后施与的食物。“半月食”:每半个月中一日应施与的食物。“布萨食”:布萨日应施与的食物。“月初食”:月初之日应施与的食物。

第三应悔过学处注释完毕。

四、第四应巴底德萨尼学处注释

“为其作伴随,或与彼一起多者”:在告知粥之后,心想“难道只施清淡的粥吗?我等当以糕饼、饭食等作为此粥的伴随而施”,从而为那种嚼食或啖食作伴随,或与它一起,无论多少皆可带来。“嚼食”只是举例,因为也意含“或啖食”。“与彼一起携来”:与它一起带来自己的应施物。“告知粥后,带来糕饼或饭食,此亦允许”——这在《库伦地注疏》中如此说。

“或已告知病者之残余”:是指“已告知”与“病者”合为“已告知病者”,其残余,即已告知者与病者的残余。为某一位病者作告知后携来的食物,其残余,其他比丘也可受用。或者,为四人或五人作告知后为众多人携来,若转施与他人,此亦是已告知的残余,所有人皆可受用。若有剩余,除去储藏而放置,次日亦可受用。为病者所携来的残余也同理。然而,若未作告知而携来,则应遣送至寺院之外,令其作告知后再携回;或者,比丘们可前往寺院途中接取。若有经由寺院中间而过的路人,或是林野行者等从林中带来布施,也应按前述方式令其作告知。然而,在某些典籍中可见“作告知而携来,或病者之残余”的读法,此不应采纳。“或于彼处所生”:指在寺院中所生长的。“根果等”:如根、果、嫩叶、叶等,由他人作净后施予,受用者无罪。但若将这些拿到村落煮熟后再带来,则不允许。应当作告知。

第四应悔过学处注释完毕。

如是于《疑惑度脱》之巴帝摩卡注释中

《律义宝箧》之隐义显明中

应悔过注释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