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学法篇

116 段

应学法篇

一、周整着下衣学处注释

“在俗家中”:因为未作特别说明,故说“在园林中与俗家中,一切处皆如此”。“在园林中”是指如侍奉佛陀等时而说。正如以“于此,这些四波罗夷法来至诵出”等语句,在那些地方作了区分,这里也应当以“于此,这些七十五应学法来至诵出”加以区分,为何未作区分?因此说“于此且”等。“于行仪犍度中所说诸行仪”:即客比丘行仪、住处比丘行仪、出行比丘行仪、随喜行仪、食堂行仪、钵食行仪、阿兰若住处行仪、林野住处行仪、温室行仪、厕所行仪、依止师行仪、和尚行仪、同住弟子行仪、学生行仪等。这仅是举例,因为其他篇聚中的诸行仪也应收摄于此。这里的意趣是:凭借这些应学法的含摄,行仪犍度等中所说的诸行仪等亦被收摄。而这些行仪也因应当学习之义而被称为“应学法”。因此,在母论中不像对波罗夷等那样,对应学法作出区分。并非仅仅为了收摄行仪犍度等中的诸行仪,所以说“且为显示行仪与律”。在此也未作区分,应相互引合匹配。在母论中未说“恶作”,但于此如何得知是恶作呢?因此说“若谁”等。

“八指量”:即依常人之手指,为八指长度。若有小腿干瘦,或大腿肌肉粗壮者,为适合其身,垂下超过八指而穿着下衣,也是允许的。

“边缘”者,即边缘之末端,也就是十分之一的意思。

“我将不周正地着下衣”者,是指并非故意想要“让下衣垂在前方或垂向后方而着”。虽然不知如何周正着下衣者无罪,然而着下衣的行仪仍应善加学习。因为故意不学便是不恭敬,所以又说“然而着下衣的行仪应当学习”。

周整着下衣学处注释完。

二、第二周整着下衣学处注释

“所禁止的俗人披法”者,即小事犍度中所禁止的俗人披法。现在为详细阐明以“诸比丘,不应……”等语概说的义理,故说“于彼”等语。“任何其他披法”是连接。“所以”者:因为白布披法等名为俗人披法,所以如此。“白布”以下即对此的解释。“半护尼干子”者:护持半身者为“半护”,且他们是尼干子,故称半护尼干子。他们上身仅以一件白衣夹于腋下而着,下身虽裸露,也只覆盖半身。“游方者”:指舍弃俗家束缚而成出家之人。“敞开胸膛”:敞开胸部的中央。“星眼之量”:即如同星辰般的眼量。“在园林中或”者:是指侍奉佛陀等时而说。“在俗家中或”者:意谓在这些房舍之间,或者指那名为“俗家村落”之处。

第二周整着下衣学处注释完。

三至四、善覆蔽学处注释

「善覆蔽」者:指不暴露双肩或胸膛,应在覆蔽之处予以覆蔽,而非覆蔽头部。因此说「解开系结」等。此中,「解开系结」意为解开系于纽扣的结。「于俗家间或」者,指于行乞的村落。即便是仅住一日者的近处,亦得随意前往,更何况已住四五日诸比丘的近处?于《结义注》中如是记载。

「已至住处者」:谓为夜宿而至者,无论于夜间或日间,袒露身体而坐,皆无犯。

善覆蔽学处注释完。

五至六、善摄护学处注释

「善摄护」者,谓善加自制。为显示此处如何名为善摄护,故说「手或……」等。

善摄护学处注释已毕。

七至八、垂目学处注释

“那么,以何为垂目而行?”为阐明此义,故说“观看一轭量的地面”。因为,已调伏的驾轭良马会注视一轭量——即前方四肘范围的地面;比丘也应以此量注视地面而行。若有人出于不恭敬,边走边东张西望,观看各处、宫殿、楼阁、街道,即犯恶作。“无象马等危险”中,危险即危难义、制伏义、恼害义;象马等即是危险,故称象马等危险;无此,即无象马等灾患之义。正如站立时观察安全之处,行走时亦当如此观察危险有无,于村中受供养时亦应如是。

垂目学处注释完。

九至十、掀衣学处注释

“从界内木桩开始”:对于有围墙的村庄,即自围墙内侧开始;若无围墙,则从第二掷石处开始。不应如此行走。

掀衣学处注释完。

十一至十二、嬉笑学处注释

“于可笑事中”:此处位格(处格)表目的,即“以可笑事为因”之义。

嬉笑学处注释完。

十三至十四、高声学处注释

“以何为小声”:为明此义,故说“然而于此”等。“唯闻声”者,唯闻不分明字句之声而已。故说:“如何不能了知?”

高声学处注释已毕。

十五至二十、摇动身体等学处的解释

“使身等正直”者,此句之详释为“使不动、正直而安立”,即应以平正的威仪而行,亦应以平正的威仪而坐。与身体摇动等相应者,为六法。

身体摇动等学处解释完毕。

二十六、盘腿学处解释

“衣结跏趺坐”者,于此,系带结跏趺坐亦是衣结跏趺坐。

盘腿学处解释完毕。

二十六种合宜学处解释完毕。

二十七、恭敬受取学处解释

「现起念」者:并非好像要舍弃一般,而是对钵食现起正念,即怀着「我将取用钵食」之心而现起念。

恭敬受取学处解释完毕。

二十八、钵想受取学处解释

「成为专注想者」:施与钵食时,不因不恭敬而四处张望,只是对钵起专注想。

钵想受取学处解释已毕。

二十九、平等羹受取学处解释

「等量羹」者:指做成带有适量之羹,此为中性词的表述。然而此处不取其字面,仅为显示义理,故说「名为等量羹」等。「一切汤羹与副食的调制品」:即盐汤、蔬菜羹、鱼肉汁味等,一切汤羹与副食的调制品。

平等羹受取学处解释已毕。

三十至三十二、平等满等学处解释

“等至边缘”:此为中性词之表述,义为“使成等至边缘”。于其他类似之处,亦应如此理解其义理。“等满”:指钵内口边缘线平满齐等。“等盛”:于此亦同此理。并且,唯指已安立受持的达上限钵,非指其他。故说“达上限钵”等。“堆作”:即已作、已投入、已充满之义。“任何时分食”:指粥、饭、果品、非果品等任何种类的食物。“于任何处”:指钵中任何一处,无论是否达至上限。“堆成塔者”:作如塔状,义为超越达上限钵之内口边缘线而作。此依“时分食等”的方式而说,然依“时分食”的方式,应变化词句,连接为“堆成塔亦可”。以“亦”字显示非堆成塔者亦应许可,于此并无疑惑。“向下落”:从周边因空隙之自性而被移动,向下掉落。“塔果花环等”:于此,置于头顶的塔果,如花环一般,故名塔果花环。以“等”字摄取花花环、苦果花环等,此类不称为堆成塔,因叶等为各别容器。

平等满等学处解释已毕。

三十三至三十四、次第食学处解释

“次第”:此处,所谓“施”指断割;离于断割,即是“无间”,意为无有割断。连同无间,即是“次第”,意为远离断割,即说“相续不断”之义。因此说“不于处处设定界限,而相续不断”。

次第食学处解释完毕。

三十六、以饭遮盖汤菜学处解释

“于禁杀时节等”:此处,于诸国王令人击鼓宣告“不得杀害生命”的时节,此即名为“禁杀时节”。“覆藏副食而施”:即把副食覆藏起来再作布施。

以饭遮盖汤菜学处解释完毕。

三十七、索求羹饭学处解释

「第十一」者,是关于乞求羹饭。其中,若有人将食物放入口中后生起追悔,想要再吐出,而食物却突然滑入咽喉,这称为「非故意受用」。若有人将已乞求或未乞求的食物放置一处,突然不假思择地取来食用,这称为「失念而食」。

索求羹饭学处解释完毕。

三十八、嫌责想学处注释

「以此而嫌责」故为「嫌责」,此指心。以此心为所缘而生起的想,名为「嫌责想」,因此说「具嫌责想」等。「观察者」,即观察他人钵的人。

嫌责想学处注释终了。

三十九、食团学处注释

由于「孔雀卵极大」的说法,孔雀卵大小的团食也不允许。然而,有些人说:「仅大于孔雀卵者才不许可,并非孔雀卵大小者。」此话不应采纳。「鸡卵极小」于此也是同样的道理。不过,病者制作极小的团食则无罪。

食团学处注释终了。

四十一至四十二、未持往学处注释

“整只手”指全部的手指。此处的“手”一词,应如同“手印”等词一般,理解为手指等部分。这样一来,“全部”的表述便能够成立。否则,因为根本无法将整只手放入口中,“全部”的说法就不能成立。再者,安立于总体的通称也同样适用于其构成部分,因此,甚至不允许将一根手指或手指的一部分放入口中。

未持往学处注释终了。

43. 含食团学处注释

Tattakesati 的意思是“适宜”,即当口中尚有烫热的食物时,仍适宜说法。

含食团学处注释终了。

50-51. 吧唧作声学处注释

“Capucapū”是指这样发声,即发出“capu capū”这样的拟声。“第二十五条也是如此”,以此指明“Surusurukārakaṃ 意为发出‘suru suru’这样的声音”这一层含义。

吧唧作声学处注释终了。

三十条与饮食相关的学处注释结束。

57. 持伞者学处注释

“任何伞”指白伞、草席伞、叶伞中的任一种伞。即使是以当地所生的伞柄制成的单叶伞,也属于伞。“于身体任何部分”指于肩、大腿等身体的任何部分。

持伞者学处注释结束。

60. 持武器者学处注释

“一切弓类”指弓、硬弓等所有种类的弓。“弓”指中间弯曲、形似扁担的弓类。“硬弓”指杖身圆直的弓类。“已套上”指已插入、已挂上。“乃至不取”指只要不用手去拿取,或这就是原文。“那时如法”指那时可以说法。

持武器者学处注释结束。

61-62. 鞋履学处注释

“仅踏[鞋]者”指仅踩踏着鞋而站立者。“已穿着者”指已穿好鞋而站立者。因此说“以套入而立的方式”。

鞋履学处注释结束。

63. 乘具学处注释

Yānagatassa,指经中说“所谓乘具,即轿、车、货车、沙袋、肩舆、板舆”(《波逸提》640, 1187)。凡乘坐这些乘具,乃至仅坐于手轿中者,皆属此类,因此说“即使由二人”等。其中,“轿等”的“轿”,指上方有类似亭阁的板制顶覆,或全部以围栏遮蔽所制成的特殊车辆,称为轿;以“等”字含摄车等。

乘具学处注释结束。

75. 水中大小便学处注释

“杂类”指混合的方式。“有心”指(《沙拉塔提咖·波逸提》第三,576)以了知事之心与了知制戒之心,名为有心。因为说“缘于不恭敬”,唯依不恭敬而犯,所以这一切纯属不善;并且它本性是过失,故意违犯属于忧受,故说“世间过失、不善心、苦受”。其余诸条也是如此。

十九条与说法相关的学处注释结束。

如此,在《除疑》巴帝摩卡注释中,

在名为《律义宝匣》的阐明隐义之书中,

应学法注释结束。

灭诤法注释

“数量的限定”是指数目的限定。“诤事”是指在此被诤论之事。何者被诤论?诸止灭法。如何被诤论?依止息的方式。因此,它们依止息的方式而转起,故说“诤事止息”等。“已生之已生”是指已起之已起。虽然就诤事之义而言是一种,但依事的方式则有多类,故用复数“诸诤事”。今为显示其种种差别而详说,故说“争论诤事”等。争论即是诤事,名为争论诤事。对其余的诸条,道理也是如此。“为止灭之义”是指止息的意思。

因诤事现前而调伏,故为“现前调伏”。应施予如陀骠摩罗子长老那般具足忆念、证得漏尽者之调伏,为“忆念调伏”。应施予如伽伽比丘那般迷乱、癫狂者之调伏,为“不痴调伏”。以所认可之作为而作羯磨,名为“自认所作”。或者说,对于所承认的犯罪等,作羯磨、作业,以及依“未来应防护”而施予别住等之语业,即称为“自认所作”。在某一作业中,持法语者较多,此即名为“多数决”。因恶性增盛而更行恶者,如优波婆罗比丘那般所应作之羯磨,故为“惩彼过”,此为不脱落复合词。“草覆地”以其犹如以草覆地,故名“草覆地”。譬如粪尿被搅动时,因恶臭而恼害于人;若用草覆盖、妥善遮蔽,则其气味便不恼害。同样地,任何诤事若追溯其根本而止息时,因粗暴性与凶恶性会导致分裂,但以此羯磨止息后,便如粪便为草覆所遮蔽一般,得以善加止息。因此说“因如草覆地,故名草覆地”。

“于彼”是指于彼七种诤事止灭法中。“以十八事”者,此是特相之说,犹如“若我有病,应施与此药”等。所以,在他们之中,以任一事而争论者,便被说为以十八事而争论。“争论”者,即相反之说。“诽谤”者,即辱骂。“举罪”者,即追究。“二”者,指偷兰遮与恶说二罪。“四羯磨之作”者,指于四羯磨之中,任一羯磨之作。

如是显示了诸诤事后,现在为说明“此诤事依这些止息法而得止息”,故说“于彼”等语。“在何寺院生起,即于彼处止息”,这是句子的关联。其余诸条也是如此。其中,“在何寺院生起”,是指依“我的钵在这寺院被拿走、衣被拿走”等方式,为钵、衣等利养而生起的争论诤事。“即于彼处止息”,是指就在那座寺院,僧众集会后,以“够了,具寿”劝说有利害关系的双方,仅凭非依经的裁决而止息。然而,若那诤事,寺院僧众不能止息,便另有持律者前来问道:“具寿,在此寺院,布萨或自恣是否已举行?”他们说明那因缘后,那位持律者从犍度与附随中,依经裁断该诤事而止息。如此,也应视为在此处止息。”},{

「在别处止息,前往途中或止息」者,谓他们前往时,于中途或止息:「我等不住于此之判决,此人不善于律,在某村有持律长老住,往彼处后将判决」,如是前往者,于中途或观察因缘,彼此相劝,或由其他比丘令他们思择而止息。然而,非由彼此相劝或同类比丘之思择而止息,而是相向而来之一持律者见之,问:「诸具寿,往何处?」答曰:「以此因缘往某村」,言:「足矣,具寿,何必往彼处?」即于彼处以法与律止息彼诤事。如是亦名于中途止息。

「往彼处后,由僧团委托,在彼处由僧团」者,若虽被言:「足矣,具寿,何必往彼处?」仍不受持律者之言,言:「我等往彼处后将得判决」,往彼处后,将诤事委托于同类比丘僧团,在彼处由僧团言:「足矣,具寿,僧团集会名为重」,即坐于彼处判决而止息。然而,非由同类比丘之劝告而止息,而是集合僧团后,于僧团中告知,持律者于僧团中止息。如是亦名在彼处由僧团判决而止息。

“或由征询同意之人判决”:即由白二甘马语所认可之人,或另行就座,或在彼众中告令“他人不应说任何事”之后所作出的判决。此即是如上所说的四种现前。

“作者僧团”:为平息而集合的作者僧团。“依僧团和合而现前”:即“凡应行羯磨的比丘皆已到场,应给与欲者的欲已持来,现前者不反对”,如是以僧团和合而现前,由此表明仅主要行者的现前,不得名为僧团现前。“真实性”:如实性,此处“法”一词即为真实的同义词,如于“说法者”等处。“律”:以此调伏,世尊为平息他们诤事所制的规定,律的现前即是律现前。因此说:“如彼……乃至……律现前”。“由何”:由谁。“于义反对方”:于名为“诤事”的义中,指反对方。僧团现前因由征询同意之人平息而失坏。

“那”:即争论诤事。“具足五支”:即“不因贪欲而行,不因瞋恚而行,不因愚痴而行,不因怖畏而行,知所取与未取”,如是具足五支。“于隐覆、显露、耳语三种取筹中”:“诸比丘,我允许依那些比丘之劝而取三种筹:隐覆筹、显露筹、耳语筹”,即如止灭犍度中所说的三种取筹中。“取筹后”:在如法说者与非法说者的筹上安立标记相,状如衣束,依止灭犍度所说之法而令取。如是于彼处所说:

诸比丘,何为秘密取筹?那位负责取筹的比丘将筹做成有记、无记两类,然后逐一到每位比丘前,对他这样说:‘这是持此见者的筹,这是持彼见者的筹,你欲取哪一支,便取哪一支。’取筹后,应对他说:‘不要给任何人看。’若知道‘非法说者占多数’,则应撤回,并说‘取得不好’。若知道‘法说者占多数’,则应宣布‘取得好’。诸比丘,这就是秘密取筹。

诸比丘,何为公开取筹?若知道‘法说者占多数’,即应以公开、无遮的方式让人取筹。诸比丘,这就是公开取筹。

诸比丘,何为耳语取筹?那位负责取筹的比丘应在每一位比丘耳边低语告知:‘这是持此见者的筹,这是持彼见者的筹,你欲取哪一支,便取哪一支。’取筹后,应对他说:‘不要告诉任何人。’若知道‘非法说者占多数’,则应撤回,并说‘取得不好’。若知道‘法说者占多数’,则应宣布‘取得好’。诸比丘,这就是耳语取筹。

对此应知:若众会中无惭愧者居多,应行秘密筹;若有惭愧者居多,应行公开筹;若愚痴者居多,应行耳语筹。‘法说者占多数’是说,法说者即便只多出一人,更不必说多出二人、三人。

‘以四种灭诤而止息’是就总括而言,但在此处,应知仅以两种便得止息。‘如是决断’的意思是:如果无犯,则令双方忏悔;如有犯,则指出其罪后依定罪方式决断。至于出罪仪轨,将在随后‘罪诤灭诤’的部分出现。‘非沙门所应,非沙门所行’:这是沙门所不应为的,当他有违犯、越轨之时。

‘以波罗夷边际’:指以恶作或偷兰遮。在淫欲法上,波罗夷边际即是恶作;在不与取等罪上,则是偷兰遮。‘覆藏’:这是对覆藏者而言。‘将断根’:是说将不犯波罗夷,成为持戒者。‘正行已’:圆满履行应尽之义务后。‘将得接纳’:将得羯磨的解除。

“彼”:指罪之争论。并非仅以现前调伏便能止息,若不藉由承认或如理容忍,则不得止息之故。而“承认”一词,是令文义连贯的关联语。

“在此”:指于罪过的发露中。“应”:必定之意。“因粗恶性与凶暴性”:即因粗恶的状态与凶暴的状态。“重罪”:指波罗夷与桑喀地谢沙。“与在家人相关”:指在家人以卑劣的辱骂、贬损及如法的告发方式所犯下的罪。

“如其相应”:即如前所述的“以两种止息、三种、四种、一种”等方式,依照其相应的理趣。“在此”:指在此灭诤的章节中。“决断方法”:仅指决断方法的大要。因此才说“然而广说”等语。“其”:指广说的内容。“在《善见》中所说”:即在名为《善见》的律注释书中所说。因此,应以彼处所述之方式了知,这便是其中意趣。

「如是多」者:此即是极量,无有过于此者。

灭诤阐释已毕。

如是,于《除疑》巴帝摩卡注释中,

于《律义宝箧》中,阐明隐义之《隐义显明》

比丘巴帝摩卡阐释已毕。

礼敬彼世尊、阿拉汉、正自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