忏悔罪篇

470 段

波逸提篇

1. 妄语品

一、妄语学处解释

“知而妄语”中,“妄”是指不真实、不正确的事;“语”是指将这事当作真实、正确来让他人知晓。知者的妄语即成为“知而妄语”,也就是在那种情况下的知而妄语之义。因此才说到“于前”等。然而,那种妄语是对于在前分刹那及说时刹那都了知的人才能成立的,即“先前他便有‘我将说妄语’的念头,说时又有‘我正在说妄语’的觉知”,所以说“于前亦知,于说时刹那亦知者”。这两项是构成支分,其余的条件有或无,并不是决定性的原因。难道仅仅一说就能了解吗?正因如此,才说“说亦名为”等。“非实”的意思,即非真。

「释迦子哈塔卡」者:此处「哈塔卡」,是那位长老的名字。「释迦子」意为释迦族之子。据说佛陀时代,有八万释迦族人出家,彼为其中之一。「不思量而承认等事」者:此处「不思量而承认」,是指与外道讨论时,见到自己论说中的某些过失,却不加思量「此非我论」,待再度讨论之际,见似无过失,便承认「此正是我论」。以「等」字,含摄承认后又不思量、以他代他、知而妄语、作约定后欺诳等。今为显示犯相差别,故说「为宣说上人法」等。

「不审察而急说者」:不加审察,急促而言,于所见者亦说「我未见」等人。「心想说此却说彼者」:因愚钝、糊涂而口误,本应说「衣」却说「破布」等,此即名为「心想说此却说彼」。然而,若有沙弥问:「尊者,您见到我的师父了吗?」便戏谑答道:「你师父乘着木车走了。」或闻豺声,被问:「此是谁的声音?」答说:「你母亲乘车而行,陷在泥中正拔轮子的声音。」如此并非戏论、并非玩笑,而说其他者,彼确实犯戒。另有补充之语:譬如有人于村中得少许油,回到寺院告诉沙弥:「你现在哪里还需去?满村都是油。」或得置于篮中的饼块,说:「如今村里都用篮运饼。」此即纯粹妄语。「以欺诳为先导性」者:所谓「以此欺诳」即是欺诳,以欺诳意图为行相而生起之心,以此为先导,故为欺诳先导性,即将欺诳心置于前之义。

妄语学处解释完毕。

二、贬损语学处解释

「轻蔑语」者,于轻贱、责难之语。然而彼既非耳乐、非心乐,故以彼刺耳及心,故说「于刺穿之语」,以生等结合而语,如是所说也。故说「以生名为」等。其中,生者,名为婆罗门等高贵及旃陀罗等卑贱之生。名者,名为阿瓦咖纳咖等卑贱及佛护等高贵之名。姓者,名为国西亚等卑贱及乔达摩等高贵之姓。业者,名为弃花者等卑贱及农商等高贵之业。技艺者,名为芦匠等卑贱及印算等高贵之技艺。病者,名为一切病唯卑贱。或者,糖尿病为高贵,余者为卑贱,应如是知。相者,名为过长等卑贱及不过长等高贵之相。烦恼者,名为贪等一切烦恼。罪者,名为入流等高贵及巴拉基咖等非高贵之罪。骂者,名为「汝是厚唇者」等卑贱及「汝是智者」等高贵之骂。

「如如」者:于圣典已出现及未出现之语句,以任何行相言说。「于此学处,除比丘外,比丘尼等一切有情皆住于未达上位」,故言「此中且」等。「戏欲性」者,即指以嬉笑、乐趣为意图。「一切处」者:于已具足戒者与未具足戒者,以及圣典已出现、未出现之语句,皆为一切处。经中言「义先导、法先导、教诫先导」者:此中以「汝是旃陀罗」等经句阐明义理,即名「义先导」;诵持经句者,即名「法先导」;安住于教诫之中,以「如今汝仍是旃陀罗,勿造恶业,莫成暗中趣向黑暗者」等方式宣说者,即名「教诫先导」。应如是了知。

贬损语学处解释完毕。

三、两舌学处解释

「比丘离间」者:离间即是两舌。凡以某种言语,令和合如一的众生分裂成别异的部分,彼言语即为两舌;两舌即名离间。具足彼言语者,名为两舌者;其所作之业,即为离间。比丘之离间,称为比丘离间。在此比丘离间中,从比丘听闻后,由比丘向其他比丘所传达的离间语,此即其义。故有「以种姓等」之言。又因由二因而传达,故说「为令比丘喜爱」等。其中,「为令比丘喜爱」者:对所向说法之比丘,心想「如此我将成为此人喜爱者」,如是希求自身成为受喜爱者。「以破坏意图」者:心想「如此此人将与他人破裂」,如是欲令他人之间发生破裂者。或者,依令喜爱成空之义而为离间,据语源解释:以彼言语,于所为之比丘心中,令自己成为喜爱者,而令他人成为空无;此所说言语,即「比丘离间」等,应如是理解其义。「如前所述之法」者:即依「以种姓等为辱骂之事」等所述之方法。

「传达经文以外之辱骂」者:即传达「汝是贼」等辱骂之时。然而有说:「若非属辱骂之事的离间行为,其所为或所言,仅出于令喜爱而传达者,虽依此学处不见有犯,然仍应得恶作。」「以恶呵责而说者」者:见一人辱骂、另一人忍受,便说:「嗟!无耻者,如是尊者竟仍以为当再言之。」此即纯以恶呵责而说者。

两舌学处释毕。

4. 逐句法学处释

“逐句诵法”的意思是:一起逐句地诵法,或逐段地诵法,这便是它的含义。因为不仅对于已收入三次结集的法逐句诵有罪,因此说“即使未收入三次结集”等。其中,“等”字涵盖了戒的教诫、头陀支、问、所缘之论、智之事、杖、智之事、不净之论等。在绵羊弥兰陀问中,长老以自己的辩才说法无罪;但为了令王理解而引述所说,那是有罪的。然而,字母藏、鸯掘魔罗藏、国王吼、阿拉瓦咖吼、隐密道、隐密便所、隐密律、韦达喇藏等,确实不是佛语。

然而,因为此“句”有四种,为了显示这一点,故说“句、随句、随字、随文”。其中,“句”是指一个偈句。“随句”是指第二句。“随字”是指每一个字。“随文”是指与前文相似的后文。或者,任何单个字称为随字。字的集合是随文。字与随文的集合是句。第一句就是句,第二句是随句,应如此了知这其中的差别。在这些句等之中,除比丘与比丘尼之外,与其他任何人一起诵任何段,依句等的计算结波逸提罪,这便是其中的关联。

在此,首先在偈颂中,对于“诸法意先导”等,与沙弥一起开始并一起完成每一句者,按句数计波逸提罪。当长老说出“诸法意先导”,尚未到达该句结尾,而在说出“意最胜意所成”时,已经跟上的沙弥一同说出者,以随句计罪。当说“色无常”等语时,与对方一起仅诵出“色”字者,以随字计罪。此方法亦适用于偈颂。当诵读“诸比丘,色无常,受无常”此经时,长老说“色无常”,沙弥以敏捷的智慧说出“受无常”,他所诵的这“无常”句与长老所说的“色无常”这一无常句同时发出声音,若这样诵,则以随文计波逸提罪。应如此了知。

“三波逸提”者,即对未达上者、未达上想、疑想及达上想而制的三种波逸提。与未达上者一同诵持、一同背诵时,若随之而说者无罪,此为关联。这一判定也适用于“令作诵持”“在其近处受持诵”等情形。此中应如是分别:若一位比丘与未达上者同坐诵持,老师心想“我为坐着的人而说”,如此与他们一同诵说时,唯独老师有罪。若与未达上者一同背诵者则无罪。两人都站立而背诵,这个方法也是如此。若是年少的比丘坐着,沙弥站着,心想“我为坐着的人而说”而说者无罪。若是年少者站立,另一人坐着,心想“我为站立的人而说”而说者,同样无罪。如果众多比丘中间坐着一位沙弥,在他这样坐着时逐句诵经者,若心无作意则无罪。假若沙弥离开近处,或站或坐,为他们所诵的经,因为并不摄受他们,可单方面视作把经取走而离开,因此无罪。

“共诵”者,指与未达上者一同共诵。“于彼处受持诵”者,指在未达上者面前受持诵。“诵大多熟练之文句者”:若于一首偈颂中,有一句不记得,其余各句仍能诵出,这便称为大多熟练之文句。以此方法,对于经文也应如此了知,即诵持经文者。“及令诵者”者,即于大众中令他人诵经者。

逐句法学处解释完毕

5. 第一共宿学处释

此中,依“除比丘外,其余皆名为未达上者”之语,畜生亦属未达上者,但并非一切畜生,唯有成为行淫法对象者,故说“乃至”等语。其界限,应依行淫法中所说的方法了知。“二夜或三夜”中,仅“二夜”一语并无特别含义,只是随顺世间言说,为使文句顺畅、口头惯用而如此说,应作此解。然而“二夜或三夜”的说法,是为显示纯粹的字面义,或为显示连续之夜,故应见取二夜的意义。“共宿”即一起卧眠。“卧”者,身体伸展而卧,也被说为“卧即是卧”;在其中卧的住处,也被称为“于此卧故为卧”。此二者,在此以总相或以余法而取,故说“全覆全围”等。

其中,凡住处:上方以五种覆盖物覆盖,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乃至仅用布匹,全部覆盖;从地面直至屋顶,或不至屋顶,但以一切最低限度,用二肘半高的围墙,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乃至仅用布匹,全部围绕——这名为全覆全围。若上方大部分覆盖,仅少分未覆,周围大部分围绕,仅少分未围——这名为大多覆大多围。对于这些全覆全围或大多覆大多围的情况。

“应作”的意思是应当作,而它在义理上也就是“应成办”,因此说“应成办”。这里的略义是:进入名为住处的卧处后,应作、应设、应成办名为伸展身体的卧。“二肘半高”应按木匠肘来取量。“一入口”是就使用门户的单一性而言。“百室或四堂为一入口”,这是衔接的说明。“于彼处或”,是指在先前数日所住的同一住处,或者…… “于他处如是”,是指在具有前述特征的、先前未曾住过的其他住处,或者…… “与彼或”,是指与先前数日共住者一起,或者…… “与他或”,是指与先前数日共住者之外的其他人一起。“略”是简略解释。如此,广说应如何了知?因此说“然广说”等。

“半覆半围等”的“等”字,是取注疏中所说的“全覆小围恶作、大多覆小围恶作、全围小覆恶作、大多围小覆恶作”。“第三夜在黎明前出去后再住者”,是指第三夜在黎明之前出去,让黎明在外面升起,然后在第四日日落时再住。“全覆全不围等”的“等”字,是取圣典中所说的“全围全不覆、大多不覆大多不围”,以及注疏中所说的“半覆小围无犯、半围小覆无犯、小覆小围无犯”。

第一共宿学处释毕。

6. 第二共宿学处释

“人女”指活着的人间女子。“而死去的女子虽可作为波罗夷的对象,但因其处于未被执取的状态,故不构成共宿之罪”,这是他们所说的。然而,对于不现形的母夜叉女鬼,以及作为行淫对象之外的畜生道雌性,则无罪。“即使在第一天也”一句,其含义是:不同于第一学处仅在第四天,此法中在第一天便已构成,这显示了此法中并无日数的界限。而在构成要素中,应了知此中的差别:波逸提的对象所在之处、于该处与女人同卧、以及日落,这三者为构成要素。

第二同宿学处注释完毕。

7. 说法学处注释

“超过六句或五句”是指以六句或五句来说法。然而,此处如何界定何为“一句”呢?故说“超过六句或五句”等,以作说明。所谓“在一切情况下”,即指在经典及注释书中。若发心者想要解说注释书、《法句经》、《本生经》等故事,仅可说六句的量。若与圣典一同解说,则应采用一句圣典、五句注释的方式,如此不超出六句而说。“跟男子”指跟人间男子。因此说“但对于取人形者”等。

“三种波逸提”指依于对女人作女人想、生疑、作非女人想,而有三种波逸提。“若向另一位女人”意为:向一位女人说法结束而坐时,又向另一位前来的女人说法;然而,若坐在同一座上,即使为上百位女人说法亦无犯。由“对能知解的女人”一语可知,若对不能知解的女人说法,则亦无犯。“无威仪变化”指说法者自己或听法的女人未改变威仪。“无净人”指没有能知解的净人,即不具备第二不定法中所说特征的男子。这便是所说之义。“作与不作”在此处是指:若超过六句或五句说法,是为“作”;若不选定净人,是为“不作”。应如此看待。

说法学处注释完毕。

8. 实说上人法学处注释

“非譬喻”者,是以“证入初禅”等直接说明。“以譬喻告知”者,是以“住在你精舍的那位比丘证入初禅、正在证入、已证入”等,通过其他指示而说。然而,在般涅槃时,或其间被过度催促时,对已受具足戒者告知真实,是开许的。即使未被过度催促,若有那样的因缘,告知也是开许的。因此,某位长老被某年少比丘指责,长老便说:“贤友,不必为我这个漏尽者而做上道之事,你所指责的乃是漏尽者。”又问:“贤友,你在此教法中有确立吗?”年少比丘答:“是的,尊者,我是须陀洹。”即使知道“此是作者”,圣者为了显示修行不空,为了激励与令欢喜,而显示自己。故说“有那样的因缘时,对已受具足戒者告知”。然而,所闻、教理、戒、德,即使对未受具足戒者告知,也是开许的。为何在此未取痴狂等呢?故说“然而因为”等。以“等”字取心乱、受痛恼者。“于彼存在时”者,指痴狂等状态存在时。“于此未取”者,指在此学处的句分别中未取。“无心”者,因以不了知制戒之心为无心。“以善及无记心为二心”者,此按最高限度,唯就圣者而说。因为不了知制戒的得禅那凡夫,于彼事中以贪之力,也不会以不善心而告知。

实说上人法学处注释完毕。

9. 粗恶语学处注释

“二犯聚”者,指称为波罗夷、桑喀地谢沙的二种犯聚。“为未来防护”者,“如是,此人以惭愧于他人,亦将于未来获得防护”,即为了未来的防护。“作或不作罪与家之限定”者,“应告知如此数量的罪,应告知于如此数量的家”,如是作或不作罪与家的限定。

“于非粗重”者,指除了波罗夷和桑喀地谢沙之外,所余的五犯聚,即非粗重罪。“其余六犯聚”者,指除去桑喀地谢沙的其余六犯聚。“称为前五学处之违犯为粗重”者,指离杀生等最初五学处的违犯,称为粗重。“或其他非粗重之恶行”者,指从他们之外的其余非粗重恶行,如非时食等五法、漏精、粗重、自欲、身触等。“仅事”者,指“此人犯漏精、粗重、自欲、身触”,这样仅告知其事。“仅罪”者,指“此人犯波罗夷、桑喀地谢沙、偷兰遮、波逸提、波罗提悔过、恶作、恶说”,这样仅告知其罪。“所说相之”者,指针对“未犯波罗夷”之疑,而说明其相状。“有事”者,即与事相结合。

粗恶语学处注释完毕。

10. 掘地学处注释

“于石、砾、瓦片、碎石、沙等”中:当知此处自拳头大小以上者为石;如拳头大小者为砾;所谓瓦片,即陶器碎片;所谓碎石,即坚硬的小砾;所谓沙,即是细沙。“其三分之一”意为第三部分。其意为:令人取来土或泥,分成各自独立的两分,一份为土或泥,另一份为石等中任何一种,如是混杂者,称为杂地。“为所覆盖”指被天然覆盖。“所说”指于句分别中,或于僧伽罗疏中所说。“杂以较多之石等”意为与较多之石等相杂,其意趣在于,纵使未满一半,但已超过所说的比例而与较多之石等相杂。“或”字表非唯一选项之义,故也包含覆盖不满四月之地。“纯石等种类”指此处为纯石,此纯石为其种类之开端,故称纯石等。以“等”字兼摄纯砾等。有纯石等之种类者,彼处即是纯石等种类,即纯石等之类别,此为义。

“自掘”者:于此,当知即便以足趾尖挖掘,乃至倒水时令地破损、以足趾尖刮划,或烧煮钵时灼烧地面,凡此一切,皆归于“掘”。故说:“以掘、破、刮、煮等方式而损坏”。对于烧煮钵者,应在先前已烧煮过的固定处所烧煮。于未经烧煮的地上置火,是不许可的;但于钵烧煮所用的瓦片上置火,则许可。若将火置于木材之上,而火势蔓延烧及地面,则不许可;于砖石等上置火,亦同此理。在他们(这些器物)上,唯独许以砖等之上置火。何以故?因他们非为燃料故,不入于火之燃料之列。于干枯树桩、枯木等上,亦不可给火。然而,若想:“我将于火未及地前即将其熄灭。”以此心意而给火,是许可的;若后来无法熄灭,因非本意故,无罪。“以此方式”即指“以掘、破、刮、煮等”所阐述的方式。“限定”意为作出确定。“其他”则指教令者。

若说“掘莲池”,是许可的。因为已掘成者即名为莲池,故此为应许之语。此理亦适用于“掘水池、掘池塘、掘坑”等说。然而,若说“掘此处”或“于此地掘莲池”,则不可。若不定指处所而言“掘块茎、掘根”,则许可。若说“掘此藤”或“于此地掘块茎或根”,则不许可。故如是宣说:“不限定处所……乃至……如此说者”。为日光所晒之干泥会自行裂开,在此中,凡其下方不依附于地者,仅将其移除,是许可的。此理于“牛刺”亦然。故说:“为日光所晒……乃至……不相连”。其中,“牛刺”指为牛蹄所切割出的泥块。然而,若其下端尚连于地,对其扰动,则不许可。“断裂而塌落之河岸”指从河边断裂塌落、被覆盖未满四月之河岸。但若断裂后成为水体,或天雨覆盖超过四月者,因其已落入水中故,亦许可。“为犁所切之大土块”指在耕作处,其下不附著于地的大犁所切土块。以“等”字摄取由锄头所掘、顺灌溉而行之土块、细泥等。“无故以滚木等而损坏者”,指滚动石头、树木等时,或以锄柄之类敲打而行,令地破损,但此人并无“我将以此破坏地”的念头,因无心损坏,如是因无意滚木等而致破损者,无罪。“失念以足趾尖等刮划者”,指心思涣散,与他人交谈时,以足趾尖或锄杖刮划地面而站立者,此人亦无罪。

掘地学处注释完毕。

妄语品第一。

第二 植物品

1. 有生命植物学处注释

“生”者,以此显示那些在已生根发芽之后,转为青绿而正在增长的幼树。“有”者,以此显示已经长大耸立的大树等。因此说“生”等。其中,“生”的解释是“正在生、正在增长”,“有”的解释是“已生、已增长”。“聚”者,即聚集。“根植之青草树木等”者,指根植于地中的青草及青树木等。由“等”字当知包括药草、灌木、藤蔓等。“为”者,指于地。其成就之义,即以“植物聚之可破坏性”等来说明。

然而,树木等因无心,故不是生命。无心性可从无颤动、被砍断后仍能生长、异类生起以及不摄于四生中来得知。而增长也见于枝、石、盐等,故不能作为它们具有生命的理由。摄取境也只是它们的假想,犹如梦中的怀胎等,同样,欲等也是如此。那么,为何将植物聚之可破坏性定为波逸提呢?因为此非沙门所应为,也为了保护依止于其中而住的有情。因此说“有生命想的愚人于树”等。“芥子种苔藓”者,名为芥子种的苔藓,即芥子苔藓、种子苔藓的意思。这其中,芥子苔藓是指如芥子般细微的小苔藓。种子苔藓是指上面有小叶、下面有小根的苔藓。

“根种、茎种、节种、顶种、种子种”者,此处,根即是种,故名根种。余种亦然。其中,根种指姜黄等;茎种指菩提树等;节种指甘蔗等;顶种指胡椒等;种子种指稻谷等。“在容器中”者,指置于碗等容器中。“仅出根而已”者,谓从此仅出根而已。此处以“而已”一词遮止叶之生长。此理于“仅出芽而已”亦然。然而,若根与叶俱已长出,则归入植物类。“已出张手许叶卷”者,谓已长出张手许之非青色叶卷。故说“已出”等。“非青色”者,谓非青绿色。然若绿豆等叶已长出,或稻谷等芽呈青绿色时,他们即归入植物类。此理于酸枣等亦同。

“植物类与种子类”者,此中当知:从植物类中分离而出、具有生长能力的根种等,即名为种子类。“于两者”者,指于植物类与种子类中。“于非如是想者”者,谓于非植物类、非种子类作想者。何况于非植物类、非种子类之物,而作非植物类、非种子类想者。“非故意”者,指推动石头树木等,或拉扯树枝,或以手杖击地而行时草被破坏。他们草因并未以“我将破坏”之故意而被破坏,故名为非故意破坏。如是非故意破坏者,无罪。

“失念”者,谓心不在焉,正与他人谈论某事时,以足趾或手破坏草或藤蔓而站立不动,如是失念而破坏者,无罪。

「不知」者,是指内心并不知道“这是种子类”或“这是植物类”,但知道“我在破坏”。例如,为了放置锄头或铲子而将其放在草中、稻草堆中或挖掘处,或者手被烧灼而将火把投出。在此情况下,若草因此被切断或烧毁,由于并非明知而破坏,故无罪。

「以任何火」者,是指柴火、牛粪火等任何种类的火,乃至包括燃烧的铁块。「说『净』后」者,是指用任何一种语言说出“净”之后。其中“如是”一词显示:先以火接触,然后再说“净”,这是不允许的。有说法认为:“先将火投入,然后在不取出的情况下说‘净’,则是允许的。”此规则在其他情况下也同样适用。“如是”的意思,就是说出“净”之后。“然而马、水牛、猪、鹿、牛的蹄极为锐利,故不应以它们来作净,即使作了也如同未作”,因此说“除去牛、水牛等之蹄”。象爪则不属于蹄,所以用象爪是允许的。“畜生”包括狮子、虎、豹、猴等,以及各种鸟类。它们的爪锐利,所以应用它们来作净。「乃至用切断后拿来的」,这是为了说明:用于作净的工具,应以就地生长的为宜,在此不作赘述。「如刀中所说的方法」,这是为了说明在切断或穿刺时,已指示了由“说『净』后”所表达的义理。在此,虽然“应说『净』后作”等句子仅说明了作净者应遵循的方式,但应当如此理解:在比丘说“作净”之后,未达上者说出“净”之后,方可进行火触等操作。由于最初即已说明,故无需再说“再次说『作净』后方可受用”。

「于一处……作净后,则一切皆作」者,意思是仅以“我来作净”的意念对其中一处作净,因为同属一个结合体,所以一切皆被作净。「穿刺木片」者,无论知道或不知道,自己穿刺或令他人穿刺,都是允许的。「穿刺饭粒」的情况,也适用同样的规则。「穿刺它则不允许」者,这是针对藤蔓等成为了容器的情况而言,此为意趣所在。「破坏后应作净」者,此为针对种子脱离后,其外壳成为容器的情况而说。「无种子」是指那些没有能发芽之种子的嫩芒果等果实。因此说“然而果实的嫩者是无种子的”。“应生种子”指的是名为种子的,即那些种子生出后便可分离而受用的芒果、波罗蜜等果实。因此说“除去种子后应受用”。在此情况下,无需作净,其本身即是清净,这是意趣所在。

有生命植物学处注释完毕。

2. 异语学处注释

“所问之义”:指“你听说犯了恶作罪”等所问的任何义。“异于彼”:指与所问之义不同的其他义。“以异答异”:持律者所说之语本为问罪,却用相异之言加以覆藏。“行”字也有覆藏义,因为词根有多种含义。“所说”:圣典中所说。

“犯有余罪者”:此中,除波罗夷外,其余诸罪名为有余罪,犯那些者即是犯有余罪。“被诘问时”:被问到“贤友,你犯了某某罪吗?”之时。“以他语”:即以“谁犯?犯什么?在哪里犯?怎样犯?你们说谁?你们说什么?”等他语作答。“他”:指诘问者所说的话,如“你犯了某某罪吗?”等。“如是转移”:以种种方式转移话题。那具体是怎样的呢?即有人见到某违犯,于僧团中被就罪诘问:“贤友,你犯罪了吗?”他说:“谁犯?”接着被指明“是你”时,说:“我犯了什么?”然后被告知“波逸提或恶作”时,便说:“我在哪里犯的?”其后被告知“在某事上”时,又问:“我是怎样犯的?我做了什么而犯?”然后被告知“做了此事而犯”时,便说:“你们说谁?”随后被告知“说你”时,又说:“你们说什么?”像这样以多种方式转移话题,这就是所说的意思。

“而若比丘犯有余罪,不欲说出其罪,以沉默作恼乱”:这是文句的连接。“恼乱”:指通过久坐、久说引起背痛、口干等方式恼乱僧团,令他们疲劳。疲劳即是恼乱之义。“异语者羯磨”:为了将异语者比丘定性为异语者而应作的白二甘马。“恼乱者羯磨”:此处道理相同。“当由僧团对其作时”:即当僧团以白二甘马语对异语者羯磨及恼乱者羯磨进行时。“如是作者”:做这种行为的人,即作异语与作恼乱者,这是其含义。

所谓“恼乱”,在此是随制。然而,正如《疑惑度疑注》在解释第一波罗夷时所说:“此亦构成犯戒,如同在异语者学处等中一般”,由此可知此义。此法亦适用于以下诸学处。“于法羯磨有三巴吉帝亚”:指对于如法羯磨,依于如法羯磨想、疑惑、及非法羯磨想者,有三类巴吉帝亚罪。“于非法羯磨有三恶作”:此处义理亦同。“未令成就”:即未能以甘马语使之成就、令其确立,这便是其义。“因病”:因彼比丘口中有如是疾病,故不能言说。“僧团将有诤论等”:意为在僧团中言说此事时,将以此因缘导致僧团生起争论、争吵、争执、论议,乃至僧团破裂、僧团分派。以此意趣而不说者。此处“依非法”:指依据不实之事。

“起等犹如不与取”:在笼统地类比之后,为显示其差别,而说“然此”等语。或以有所作为,指以他语搪塞回避者;或以无所作为,指以沉默恼乱他人者。

异语学处注释完毕。

三、讥嫌学处释

“以何语”:即“某某以偏袒而行此事”等诸如此类的话语。故说“以偏袒”等。此处,“以偏袒”即出于偏爱、出于偏私。如同在“令其依字母诵出”等处,此为词性的颠倒。“行此事”:意指为自己的亲信、故交指定上等住所,或分配食物等,此是其意趣。“住所指定者等之差异”:此处以“等”字含摄食物指定者、粥分配者、果分配者等。由于词根有多义,“jhe”音亦有观察义,故说“轻蔑而令观察”;或应取其“思量”义,故说“轻贱而令思量”。“如是说者”:即言说“某某以偏袒而行此事”等语者。“所说”:指圣典中所记述之语。“于讥嫌者”:于此是随制。

「未被认可者」:指未经僧团以甘马语认可之人。若是僧团仅将「此是你的职责」交付于他,或他为了比丘们的安乐住而自行承担职责,或他在两三位比丘共住之处行持类似羯磨——这便是此处意旨。「于任何人」:指已受具足戒者或未受具足戒者。然而对于未受具足戒者,不论是否曾被认可,此处虽不应向未受具足戒者授予十三种认可,但凡在得具足戒时获得认可、而后退住于未受具足戒状态者,于彼即说「被认可」。若是僧团或持认可之比丘,对一位贤能沙弥交代「你来做此羯磨」而令其承担者,于彼则说「未被认可」。因为讥嫌及依妄语而生起的讥嫌皆由此转起,所以若初次作而无妄语者无罪,若作妄语则有罪。

讥嫌学处释已毕。

四、第一住处学处释

「床」者:指绳床、带床、蟹脚床、穿孔脚床这四种床中的任何一类。「椅」者:此处同理。「褥」者:指羊毛褥、布褥、树皮褥、草褥、叶褥这五种褥中的任何一类。因此说「床等」等语。其中,以「床之省略」一词,即也包含了椅的省略(椅亦摄入床的省略中)。「如法皮」者:指鹿、羚羊之皮。然于众兽皮中,唯黑鹿、风鹿、白鹿、麋鹿、母鹿、赤鹿这类皮是许可的,其余者——

猕猴与黑狮,羚羊与芭蕉兽;

凡是猛兽,其皮皆不许可。

其中,「猛兽」指狮、虎、熊、豹。不唯如此,凡被说为‘其皮许可’者除外,其余乃至牛、水牛、兔、猫等,在此义中一切皆应知为‘猛兽’。凡此一切之皮,皆不许可。「多罗叶」者:纯多罗树叶,若与他物混合者则许可。草、树皮、布所作,无不如法。然而,此处若仅如铺展般而坐卧,岂非不许?故说「其中」等语。非仅如此,故说「此处亦无尺寸限定」,意指褥无‘应作如是尺寸’的尺寸规定。然而,床褥、椅褥、地敷褥、经行褥、拭足褥——这些应观察相应,随己意乐而定其尺寸。「向内卷束而系」者:如中间收缩般,于中央妥善卷束而系。

「八个月」:此为连接之词。「雨季标志」的释文是「雨季诸月,如是未知」,意为未至、未成就。亦有‘未指定’的异读,彼处意为未了知。「八个月」者:四个冬月、四个夏月,合为八个月。「雨棚」者:指树枝棚、板棚等,于任何雨棚中。「何处」者:指诸地方中。「一切处」者:指一切地方中。「乌鸦等固定住处树下」者:指乌鸦或鹳或其他鸟类恒常筑巢安住之树下,如是即鸟类固定栖处之任何树下。然若仅为觅食而来、歇后即离去的鸟类所栖之树,则可放置。以「任何时」一词,显示非仅限雨季标志之时。「何处」者:于何地点。「何时」者:于何时节。

“彼”指为了某种用途而铺设的,也就是“彼”。“本性铺设”指原本就已铺好,既不是自己铺,也不是叫他人铺,因此如此说。“有惭耻心”指有惭耻的习性,对于资具损坏心存畏惧,这是其含义。因此说“视如自己的障碍”,由此显示:不征求无惭者同意就离去,是不允许的。“无期待”指没有“回来时会收起”的期待,以此显示:如果怀着这种期待而离去,则无过犯。正因属于无犯的情形,所以说“晒干后离去”。“往他处去”指越过那个范围前往别处。由于站在投石距离之外,所以说“应让人抬脚而作”。往他处去者,起第一脚时犯恶作,起第二脚时犯波逸提,这是其含义。

三种波逸提,是依对僧团物作僧团物想、疑惑、作个人物想的人而判。以此类推,三种恶作也应了知。绵垫等的含义,已在第二条学处中说明。“足拭布”指用绳或碎布制成、用来擦脚的物品。“板凳”指用木板做成的凳子。并非只有将绵垫等置于露地离去才有恶作,因此说“或任何”等。任何木器、任何陶器,如此连结。“乃至钵架”,以此显示:对于多罗扇、拂尘、种子盒、饮水器、水瓮、螺贝等物,没有应说的(即无犯)。

“在林野”:住在叶屋的人们,由于戒德圆满,令人生起净信,施主们布施床凳等物,说“你们可以按僧团受用的方式来使用”。对此应当如何做?因此说“然而林野比丘”等。其中,“若无不淋雨处”指如果没有岩窟等能够遮雨的处所。这是一种特征性表述,应理解为“如果没有同类比丘”。林野比丘在那里住下后,前往他处时,应将那些物品送到邻近精舍的比丘们那里,然后离去。如果没有同类比丘,则应放置在不淋雨处,然后离去。如果连不淋雨处也没有,应悬挂在树上,然后离去。

并非仅这样做完便可离去,因此说“或如”等。所谓“或如不被白蚁所食”,意思是:把这些器具安放在石头上,如此安放时,白蚁便不会蛀蚀住所,此即其义。这是说:将床铺置于四块石上,在床上堆放其余的床凳,上面再累积褥垫等;收拾好木器与陶器,做完行者应办之事后离去。

露地住者亦不应心想“我是最上的露地住者”,便不搭衣屋,于非时在露地将卧具铺设而坐、卧。为说明此义,故说“露地住者”等。然而,若即使是用四重衣料搭成的衣屋也不能保护这些卧具免受潮湿,又遇上连日大雨等情形,为了随护比丘的身体,则属于允许。树下住者也依循同样的原则。

若对某人生起了信赖,此人的物品便如同自己的私人物品,因此说“信赖者的个人物品”。若对某人尚未生起信赖,取用其物则犯恶作。“非人”指夜叉或饿鬼。“被障碍”即受到扰乱。

第一住处学处释已毕。

5. 第二住处学处解释

「任何皮革」是指如法或不如法的任何皮革。难道不是已有「比丘们,不应持有大皮革:狮皮、虎皮、豹皮,若持有者犯恶作」的规定吗?在篇集中已禁止狮皮等,故说「狮皮等」。「仅禁止持有并受用」的意思是:若作为比丘的个人所有物,带到各精舍铺在床、凳上受用,这是被禁止的;但若是住处的所有物,铺在地面上受用,则无过失。因此说「而在住处的受用中,没有名为不如法的皮革」。「被覆」是指以此覆盖身体,故为被覆。「毛毯」是指粗毛、单面毛等毛毯铺设物。「其余」是指褥、坐具、草铺、叶铺等其余的住处物品。其中,「褥」应理解为床褥或凳褥。「坐具」应理解为有边缘的坐具。「草铺」是指任何一种草的铺设,叶铺同理。在这里,褥因在下文已说而明显;坐具在坐具学处本身就很明显;至于草铺、叶铺,只是世间通晓的名称,故说「明显」。

「不应举起,不应令举起」是指,自己举起后不应放置于适当之处,也不应令他人这样做。因此说「如所置」等。放置时,应依照先前所说「置于四块石上」等方法,安放在屋内不漏雨处。如果住处漏雨,为遮盖而取来了草或砖,若自己能胜任便应遮盖;若不能胜任,则应放在不漏雨处。如果整个住处都漏雨,能胜任者应将其安置在村内近事男家中。如果他们不接受,说:「尊者,僧团之物沉重,我们惧怕火烧等」,那么应于露天石地上放置床,其余物品依前述方法放置后,用草与叶覆盖。凡留在那里的物件,对将来此地的其他比丘会有利益。「附近」是指距离最后住处两掷石的范围。

此处应问与不应问之判别:首先,凡地上之长堂或叶堂,或于树柱所作之屋为蚁之起立处,从彼处离去者应问后离去。于彼处若数日不守护,如蚁塔般存立。然而,于石背或石柱所作之住处,或石堆洞窟,或涂灰泥之住处,于彼处无蚁之疑虑,从彼处离去者无论问或不问皆可去。故说「然而于彼处」等。若于如是住处一侧蚁攀登,应问后去。「应问」者,说应问之行仪。此为显示应如是作之义而说,非为显示行仪差别之恶作。然而有些人说「为显示恶作」,此不合理,因篇集注疏中说「于石背或石柱所作之住处,于彼处蚁不攀登,即使不问者亦无罪」。应问者,若有比丘应问比丘,若无彼应问沙弥,若无彼应问园民,若无彼应问令作寺院者,彼住处主人,或于其家中任何人应问。

“附近”是对其的解释,“外面附近”,意为寺院外面的附近之处。“或于食堂”,即或在用斋的堂内。只是恶作:如所说,这十种卧具若在室内等有守护之处铺设后便离去,卧具与住处都会被白蚁毁坏,只剩下蚁冢堆,故结波逸提。但如果是在外面食堂等处铺设后离去,由于该处无人守护,受损的仅是卧具而非住处,因此此处说为恶作。至于床和椅子,不会立刻被白蚁啃食,所以在寺院中铺设后离开,只说为恶作。不过,若在寺院附近,寺院的勤务人员巡视见到后就会收好。

所谓“举起”,此处指将床、椅、帐等全部举起后离去时,应把一切都撤去,收拾好后悬挂在衣架上再走。后来入住的那位比丘,如果再次铺设床或椅子,躺卧之后离开时,也应当同样照做。若有人从内墙取出卧具铺在外墙处居住,离去时应收回放回原本取来的地方。若有人从上层楼搬下,住到下层楼,方法也是同样的。在夜间的住处或白天的住处铺设床、椅后,离去时也应放回原处。若叫人举起后离去,方法相同。但如果是问过之后再离去,则应按“若有比丘,便问比丘”等下文所说的方法,问明后再走。

第二住处学处释已毕。

6. 侵坐学处解释

当说“知”时,有人质疑:“知‘此人不令起’这一区别要从哪里得来?”为了回应此问,故有“因此彼”等语句。难道在词语分释中不也是只说了知道年老等情况,而没有说知道不令起的性质吗?针对这一诘难,才有“长老”等。“多利益”,是指“担任库藏管理等多方面的利益”。不仅如此,所以又说“及具德殊胜性”等,以此来显示:即便有多利益而无具德殊胜性,或者有具德殊胜性而无多利益,都不应授予。有人解释:“观察作为库藏管理者的多利益性,以及作为说法者等的具德殊胜性”。“为常住”,即为了永久居住。“认可后”,指通过征求同意的羯磨获得认可之后。“虽然此处”僧团也会给与病人合适的住所,但是为了显示:就算病人未曾征求,僧团未授予住所,也不应加以逼迫,而应悲悯,所以特别说明。

“周围一肘半”:是就中间所设的床与椅而说。若从一侧见有足够的空间,便应从该处取。“从洗足石”:指从门口放置的洗足石。“坐者或卧者波逸提”:于此,仅坐或仅卧,即成波逸提。“再再作者”:起立后又再坐或再卧者。

于僧团物,若作僧团物想、有疑或作个人物想,此三皆波逸提,应知。于个人物,若作僧团物想、有疑或作其他个人物想,此三皆恶作。“住所的附近”:指其外围邻近之处。

侵夺学处解释完毕。

7. 驱出学处解释

“多门房”:指有多道门的房屋。有人云:“若闻‘出去’之语后,随自意而出者,无罪。”

“驱出其资具”:指将属于他的任何资具——诸如钵、衣、滤水囊、法器、床、椅、褥垫、枕头等,乃至染布碎片——予以驱出时。“且”:指犯恶作。若令他人驱出,方式亦同。然而,对于已捆缚牢固而放置的物品,唯犯一罪。

唯有制造争论、制造斗诤者,方可从整个僧团园林中驱出。因其一旦获得拥护,甚至可能分裂僧团。而无惭等辈,只应自其住处驱出,不可从整个僧团园林中驱出。故说“即使从整个僧团园林”等语。

拖出学处解释完毕。

八、空中屋学处解释

“上层空中屋”:指上层楼面未铺设地板的屋舍。因此说“上层未覆盖楼面”等。凡是上层楼面未覆蔽的两层屋、三层屋等,皆称为“空中屋”。这便是空中屋的特征。若如此,为何在词句分别中说“中等身量之人不触头”?故而说“但在词句分别中”等。“为显示此处所指之屋”:为显示于此学处中所说的空中屋。“中等身量之人”:指身量中等之人。“不触头”:指最低的横梁亦不触碰到头。“穿过木钉”:即穿过木钉。“已放入脚”:即放入脚趾。“因此”:是以“或在地面之义”等所说之义为因由而回顾。因为门闩、门栓等处有如此所说之义,所以这样表述。

“强行”,即压制、强占。“在非空中屋”,指于地面所建的叶屋等处,此处无罪。因为此处不可能对他人造成压迫。“在触头处”,即触头之处,亦无罪。因为在下层殿堂中,若不弯腰便无法行走,因此由于并非通行之处,不会对他人造成压迫。“或上层楼面铺设地板”,指上层楼面以木板严密铺设。“或取任何物”,即取上方挂在象牙钩等上的衣等任何物品。“或挂”,此处亦然。与之相反的是木钉、铁钉。其义为:即使安设之后坐时脚亦不会掉落,这样的木钉、铁钉,安于床、椅的脚尖之处。故说“在脚尖”等。

高架小屋学处解释完毕。

九、大住处学处解释

“背桑喀帝”,指门框。“周围二肘半之处”,于中央有门、上部有高墙者,指其三方周围各二肘半的范围。若是小精舍,则于两方。彼处门扇开启时所触之墙,即使未圆满邻近亦开许。若门的下方亦有应涂抹之处,涂抹彼处亦开许。“为安置门闩”,此处以“门闩”一词,从其关联而说,意指连同门板的门框装置。故说“有门扇者”等。“为不动之故”,以此显示彼安置确实是为了不动之故。然此处意趣为何?故说“门扇确实”等。“摇动”,即移动。“乃至为安置门闩,门框应反复涂抹或令涂抹”,意为:为安置门闩之故,乃至门框,应由自己反复涂抹,或令他人涂抹。

“若此义既未在母论中宣说,亦未在句分别中说明,当从何处了知?”故说“于彼处”等。“虽”,即纵令。“于制戒因缘中”,即学处之缘起。“从所摄”,即随转之义。“光明缝”,即遮蔽光明的缝隙。因此说“‘光明缝’,谓窗扇”。此处“窗扇”,即窗板。然而,在所开许的范围之外,反复涂抹或令他人涂抹,皆不许可。有人说:“泥土应作之事完成后,再给予第四次涂抹,则犯波逸提。”其他人则说:“于所说限量之外反复涂抹,除了明确遮止的部分外,因未说波逸提,故为恶作。”

“应决意”,即应作安排。“无谷物”中,“无”字如同“少欲”等词,为没有之义,故说“无谷物”。稻谷等为早谷,视作“优先之谷果”;与之相反的绿豆、豆类等,则为晚谷。“已说”,即已播种。“于彼处站立决意者,犯恶作”,以此显示:在哪一处划定范围的周边之内没有早谷等谷物,便应在该处建造精舍;若有谷物之处,则不得建造。“即于彼处”,是指以口说的方式。“应站在彼处”,意趣为:精舍倒塌时,因为有倒塌的地方,不应倒在该比丘身上。然而,在划定范围的内部,却有精舍倒塌之处,因此即使在无谷物之地,站在彼处亦不得决意。所以说“其内部即便在无谷物之处,亦不得站立”。

“若超过彼”,意指:在三道或三周之上,有第四道或第四周。故说“以道覆盖时”等。其中,“以道覆盖”,是指不围绕而径直覆盖。“以周”,则是围绕覆盖。在这当中,以道覆盖可得用砖、石、灰泥;以周覆盖可得用草、叶,故说“以砖、石、灰泥”等。因此,随其所欲,决意二道或二周后,命令“照此覆盖”至第三道或第三周后,便应离去。若不离去,应默然而立。这所有的覆盖,应知是覆盖之上的覆盖。因为精舍上部覆盖,能够长久不漏雨,作如是想而这样覆盖。“以草把计数”,即用草束来计数。

“三波逸提”,即超过二周或三周时,依超过想、疑、未满想这三种情况,有三类波逸提。“作白色等”,是指制作白色、黑色、赭色、装饰、花纹、鳄鱼牙板、五图案等事。“于洞窟、岩洞、草屋等”中,此处“洞窟”是指有门框的住处;“岩洞”即纯粹的山洞;“草屋”则显而易见。

大住处学处解释完毕。

十、有生命物学处释

“于一瓶一罪”者,谓于一盛水瓶中,唯有一罪。此规则适用于一切器皿。“截断者”者,指截断水流者。“投入一一者”者,指投入一一草、叶、泥土,或其他薪柴、牛粪等物者。“耗尽”者,即灭尽也。

“灯火点燃后,飞蛾等小虫将死”,虽知如此,若以善心而点燃灯火,正如“浇水时小虫将死”,于事先虽知,却以“我浇此水”之心而浇,此时不生杀害心,故说“除杀害思外”等。如此,则“制立之罪”一语亦得成立。三心者,依善、不善、无记而分为三。如是,践踏戒制而浇水或令浇水者,以不善心;以“我将洗座位”之心为洗涤而浇水或令浇水者,以善心;不知戒制的阿拉汉于浇水等作为时,以无记心。故依善、不善、无记心而有三种心。

有生命物学处释已毕。

第二植物品。

三、教诫品

一、教诫学处释

「具足八支者」,即具足「具戒」等八支者。「被允许者」,是在此学处的因缘中被允许者。「已达百腊者」等,是将要开示的八敬法之阐明。其中,「适宜之仪」指准备道路、布施种子、询问饮水等合宜的行持。以「等」字……

比丘尼不得在无有比丘的住处作雨安居。每半月,比丘尼应从比丘僧团期待二法:询问布萨及前往受教诫。雨安居结束后,比丘尼应在二部僧中以三事自恣——据所见、所闻或所疑。犯敬法的比丘尼,应在二部僧中行半月敬悦。已学习六法学处满两年的正学女,应在二部僧中求受具足戒。比丘尼不得以任何方式辱骂、诽谤比丘。从今日起,遮止比丘尼对比丘的言说途径;而比丘对比丘尼的言说途径则不被遮止。

总摄此七法。「敬法」者,即重大之法。因为这些法须由比丘尼们恭敬纳受,故称为「敬法」。

以其他法者:除了八敬法之外,以任何其他法。教诫只是在比丘尼僧团中达上者:或以敬法教诫只是在比丘尼僧团中达上者。对于在比丘们面前达上者,则如其事而说。于「非法羯磨」等句中,应将比丘尼教诫的认可羯磨理解为「羯磨」,因此才说「即使被认可」等语句。于别众的比丘尼僧团中教诫者,有三条波逸提。也就是说,于别众的比丘尼僧团中教诫者,依别众想、疑、和合想而有三种波逸提。同样地,疑者——即于非法羯磨中疑惑者,于别众的比丘尼僧团中教诫者有三条波逸提,这便是此处所说的义理。此法则同样适用于法羯磨想者。正如于别众的比丘尼僧团中教诫者有九条波逸提,同样地,在和合比丘尼僧团中教诫者,对于此僧团,依别众想、疑、和合想而有三种波逸提。同样地,疑者及法羯磨想者也有九条波逸提。因此说「在和合比丘尼僧团中亦有九种」等。然而,对于非法羯磨想法者,即虽为法羯磨却作非法羯磨想者,教诫别众比丘尼僧团者有三条恶作;同样地,疑者及非法羯磨想者,共有九条恶作。而教诫和合比丘尼僧团者则有八种情况,总计十七恶作。因此说「然而若」等。其他法:指其他经或阿毗达摩。她们以「我等和合」之语期待教诫。因此,除了教诫之外,宣说其他法者,得恶作。未指定教诫者:指未说「此

教诫学处解释终了。

二、日没学处解释

「一方达上者」:是指在比丘尼僧团中达上者。凡是此后有说「一方达上者」之处,一切处都应如此理解其义。

日没学处解释终了。

三、比丘尼住处学处解释

「为共住」:是指为了布萨等目的。「另一方」:是指于两方僧团中达上者。

比丘尼住所学处之解释已毕。

四、利养学处解释

因为会被渴爱与邪见所触及,所以称为“利养”,也就是衣等资具;以利养本身为因,故说“利养因”。因此说“衣等诸因中的任何一种”。以“等”字含摄钵食、住所、病缘药、恭敬、尊重、名誉、礼拜与供养。“希求不名誉”,即希求丧失名声。

在“法羯磨”等之中,“羯磨”应理解为比丘尼教诫的认可羯磨。其中,“三波逸提”,是指在法羯磨上,依于“法羯磨想”“疑惑”“非法羯磨想”这三种情形,而有三种波逸提罪。同样地,在非法羯磨上,应知有三恶作罪。“未被认可者”,指的是由认可者或僧团委以重任而安置的达上者。难道教诫的认可不是只给予达上者,而非沙弥吗?因此说“于此”等。不过,由认可者或僧团所安置的多闻沙弥,在这里也应知属于“未被认可者”。“对那本性就因衣等利养而教诫的人,如是而说”,是指对那个本性就因衣等利养而教诫的人,带着“此人因衣等利养而教诫”的想法,这样去说。如果带着“并非因衣等利养而教诫”的想法而说,则成恶作罪。“没有利养之隔”,就是没有利养心,意思是并没有生起“我要以利养为因而教诫”这样的意乐。“隔”这个词在这里是心的同义词,就如同“其内无诸忿”等句中的用法。

利养学处解释终了。

5. 施衣学处之解释

第五学处的义理明显。

施衣学处之解释已毕。

6. 缝衣学处之解释

“将针穿入、穿入再拔出”:每缝一针,得一波逸提。然而,比丘若心想“我来缝”而移动针,或在断线时,则得恶作。“虽刺入百次而一次拔出”:指为穿入长线,不将整根针拔出,即便刺入百次也只拔出一次。“被命令‘缝’”:指被一次告知“缝这件衣”。“令完成”:指完成所有针线活。“其每一针路有波逸提”:指被命令者每将针穿入、穿入再拔出时,每一次得一波逸提。

“优陀夷长老”:指懒优陀夷长老。“以所述方式缝或令缝”:指以“将针穿入”等所述方式亲自缝,或令他人缝。

缝衣学处的解释完毕。

七、约定学处的解释

“约定”:指说“来,我们去某村”或“我明天去,你也应来”等语。而且,此约定在义理上即是作约定,故言“于出行时作约定,此为义”。“在非适当地点约定者”:指站在村内、比丘尼住处门口、街道或其他诸如四衢道、象厩等处约定者,故言“于此……除外”等。“即使对极近者”:意为即使极近,乃至仅隔一宝珠之距者。“另一村”:指从出发之处到另一村。“进入彼”:指进入那中间村的近处。若欲远行,按村近处算计,每进入时,依前述方式有罪,故言“如是按村近处进入计算,得诸波逸提”。然而,在越过每一那样的村时,无罪。“村不存在时”:指半由旬内无村时。然而,若该村存在,仅按村间计算,得诸波逸提。“按半由旬计算有波逸提”:指每半由旬有一波逸提;对于越过每一半由旬者,在“即将越过”的第一足时有恶作,在第二足时有波逸提,此为义。因为依此规则,于越过时有罪,于进入时无罪。

“以变更”者:在此,若宣称“我们将在午前去”却在午后去,宣称“今日去”或“将会去”却在明日去——如此仅因时间变更而无罪。然而,若以门变更或以道路变更,即便有变更也仍有罪。“在灾难中”者:当国土分裂时,乘车的民众流离失所,在类似这样的灾难中无罪。“乘车”者:意即乘行道的车或货车。“以女人学处”者:指有虫水品中的第七学处。

约定学处的解释完毕。

八、登船学处的解释

“以游戏为先”者:指因贪著世间乐、结交朋友而以游戏为先。“亦如是”者:即纯粹以游戏为目的。“无村落岸边”者:因半由旬范围内没有村落,故称无村落岸边。不过,依巴利原文“或向上游、或向下游”之说,在湖泊、海洋等处,即便以游戏为先之心前往,亦无罪。因此说“于海中则可随意而行”。“以变更”者:此处也唯有时间变更才无罪;若以渡口变更或船只变更而前往,则有罪。

“其余”者:指连同生起等在内的其余部分。然而,有些人说:“‘以游戏为先’与‘约定’的措辞,表明这条学处是不善心、世间罪,因此所谓‘其余’,是指除去‘制限罪’与‘三心’这两者后剩下的部分。”这种说法不应采纳。因为即使以游戏为先而登乘,在村落间进入时,或超过半由旬时,若因生起悚惧而现证阿拉汉果,或进入睡眠,或作意业处而行,哪里会具足那样的不善心,从而使这条学处成为不善心与世间罪呢?

登船学处注释完毕。

九、促成食学处的解释

「令成熟」指使食物达到成熟可食的程度,如法处理后放置,这便是所说的意思。因此说「非彼」等。「彼」指那位将受用食物的比丘。「显示比丘之德」指以「这位尊者是诵者、这位尊者是多闻者」等话语来彰显其德行。「钵食」指五种食物中的任何一种。「此是业成就的发起词」,故说「已发起」。「已准备」指已经准备完成。因为亲属或受邀请者为比丘的利益,即使尚未正式发起的钵食,在义理上等同于已发起,可随意让人取用,所以说「或是亲属、受邀请者所有」。

「两方面」指已促成和未促成这两种情形。「其余」指比丘尼所促成的粥、硬食、果实等一切食物。然而,对于这些其余情况,若依暗示、明说、间接语、请求等方式,仍不免有恶作罪。

促成食学处的解释完毕。

10. 独坐学处注释

「在上」指裸行者品。「乌巴难达的第四学处」指与女人在有覆盖处独坐的学处(波逸提第二百八十四条等)。因为此学处在以乌巴难达长老为缘而制定的诸学处中位居第四,故称「乌巴难达的第四学处」。若同属一章,为何又分别制定?对此说「然因事缘生起而分别制定」。其中「因事缘生起之故」指因事缘的生起,即仅因与比丘尼独坐的事缘生起之故,这便是它的含义。此处意趣如下:从第四学处的事缘来看,由于此学处的事缘最先发生,所以即使在同一章中,此学处也是最先被分别制定的。

独坐学处注释完毕。

教诫品第三。

四 食物品

一、住处食学处的解释

“无病”者:此处指乃至能行走二拘卢舍(半由旬)者,故说“能行走半由旬者”。“住处食”者:即住处所施之食——在讲堂等处,不特别指定而随宜施设的五种食物中任意一种。因此说“这些或”等。其中,“这些或”指这些外道或;“若干或”指在这些外道中若干外道或。“外道”指九十六种沙门、游方者等。他们散布、张布渴爱之网与邪见之网,故称外道。“不指定”者:即不指定、不限定之义。“在堂等处随何处”者:指在讲堂、树下、露地等随任何处所。“仅一日应食”者:一日仅应食一次,同一日中不得再三食用。“从第二日起”者:从已食之日的第二日起。“每次吞咽为波逸提”者:每一口、每一团食皆为波逸提。然而“诸家”(《波逸提注疏》第二百零六)则是施设于多处:在一处一日食后,第二日可至他处食用,但不得跳越次序而从头再食。在一群与多群、一村与多村中,亦同此法。即使是一家或多家共同施设,若因米等匮乏而中断者,亦不应食。但若因“不能施”而中断后,复生善心而再开始施与,则允许再受食一日。

“三波逸提”者:依无病者作无病想、疑、作有病想而有三种波逸提。“病者作病想”者:病者若起“我是病者”之想,于续住后而食者,无罪。“一次食”者:即一日食一次。“行去者”:此应依半由旬来理解;同样,“返回”(《心义疏》波逸提第三第二百零八)也是如此,以此为说。“由某种危难”者:指因河水涨溢、盗贼、怖畏等某种危难。“其他”者:指粥、硬食、果实等类别不同的任何其他食物。“续住后”者:即再次住下之后。

住处学处注释完毕。

2. 众食学处注释

所谓“别众食”,因由大众所得,故指属于大众的食物。因此说“大众之食”。这里虽称“大众之食”,而“大众”一词在别处可有“某处二人、某处三人”等多种所指,此处是指多少人呢?所以才有“此处……”等说明。然而,那种别众食由两种方式产生:由邀请或由乞求,因此说“他们由邀请……”等。其中,“由邀请”是指从不如法邀请。“五种饭等”即饭、麦粥、炒粉、鱼、肉这五种。

以“我以饭食邀请,请取我的饭食”等语句,或以任何同义语、其他方言,说出五种主食之一的名称而作邀请,这是其关联。“四位”者,指在一处或不同处站立的四位比丘。此为特征说,故意思是四位或更多比丘。“以同义语”者,即用饭食等的同义词。“以其他语言”者,即用安达语、达米拉语等其他语言。“说出五种主食的名称”者,即说出五种主食中任何一种的名称。“我以饭食邀请”者,即“诸位尊者,我以饭食邀请你们”。由“等”字含摄“请期望、请观察、请接受、请等待,我以麦粥邀请,请取我的麦粥、请期望、请观察、请接受、请等待”等句。“在一处”者,见到比丘们站立或坐于一处,便以“诸位尊者,我以饭食邀请你们”等方式,像这样在一处受邀请。“在不同处被邀请”者,前往四个住处或寺院,在不同处受邀请。即使比丘们站在一处,但其中一位被儿子邀请,另一位被父亲邀请,这样的被邀请者也称为在不同处被邀请。“在一处取”者,即彼此站在十二肘范围内而取食。

为何在不同处食用也构成别众食呢?因此说:“在此,接受便是标准。”如果这样,那为何在圣典中说:“所谓别众食,即四位比丘被以五种主食之一的食物邀请而进食,这称为别众食”?那是为了限定接受。因为比丘们不食用未接受之物,所以“食用”一词即是限定接受的说法。“在一处或在不同处告知”者:即四位比丘站立或坐于一处,看见近事男,便说“请给我们四位食物”,或者各自进入后分别说“请给我食物,请给我食物”,这便是在一处或在不同处告知。“对那两种”者:对于从邀请所得的别众食,以及从告知所得的别众食,即针对这两种别众食。“如是接受”者:即在一处接受。

“乃至脚底也裂开”:乃至脚底犹如大皮革的外侧露出肉来那样裂开。“不能行乞”:由于触及沙粒或碎石即感痛苦,于村中无法行乞。“在制作衣时”:得到布料与线,正在制作衣的时候。“任何在衣上应作之事”:指衣的检查、裁剪、穿针引线、缝合等所有在衣上应做之事,乃至穿针亦属其意。“半由旬”等是略说。然而对于欲远行者,此处自不待言;行于途中,在半由旬内乃至一伽伍德亦可受食,但若已抵达则限一日。当欲登船、或已登、或已下时,此名登船时,故说“于登船时亦同此法”。然此中有别:已登船者,纵使前往所欲之处,乃至未下船期间,皆可受食。“四位比丘”:此为最终限定。然而在百人或千人集会处,于此自不待言。故于彼时,应作“大集会”之决意而受食。“任何出家者”:指同法者或外道中的任一种。

“那些二三位同一处取食者”:接受了不如法邀请后,二或三位同一处取食之人,他们亦无犯。然而有说,若以告知精美食物、汤、饭而取食者则有犯,此事当审察。“于常食等”:即在常食、筹食、半月食、布萨食、月初食中。其中“常食”即所谓固定食。若言“请取常食”,纵使多人在一处取食亦为适宜。于筹食等中,亦同此法则。

众食学处注释完毕。

3. 辗转食学处解释

“如别众食中所说之法”:即往比丘处,以“尊者,我以饭食邀请您,请受我饭食”等语,或以任何同义词、用其他语言,称说五种主食中任一种之名而邀请,即如所说之法。“被邀请者”:以不如法邀请而被邀请者。“未分配”:未以面对或不面对之缘而作分配,即未舍弃之意。以此食物之分配,面对或不面对皆可行。故说“若比丘在五位同法者中”等。

“除了受请食”者,即先已受到他人邀请,而后又在另一邀请中进食的情形。如果只有三种随制,又为何在《附随》中说有“四种随制”?因此说“然而在《附随》中”等。“也取分配”者,是将允许分配也视为一种随制,因为它具有随制的性质。“混合在一处”者,即把食物混在一起。这里的意思是:从两三家受请,让他们坐在一处,从此处、彼处搬来食物,倒下饭食与菜肴,混合成为一团,如此则无犯。然而,如果最初的根本请食在下,后来的请食叠放在上,从上面开始食用者便有罪过。但若将手伸入内部,从最初受请的食物中取出一团之后,再继续食用,则无论怎么吃都无犯。“将两、三处邀请合在一处食用”者,即把来自两、三处邀请的食物放在一起,混合成一而食用的意思。在“以全村”等情形中,以全村合在一处而受请者,在任何地方食用都无犯。在群体中也是同样的法则。“受请时说‘我将取乞食’”者,即当有人邀请说“请取用食物”时,他回答:“我不需要你的食物,我将去乞食。”“作与不作”者,在此,食用是“作”,不分配即为“不作”。

辗转食学处注释完毕。

4. 瞎眼母学处解释

“为赠礼”者,是为了送礼物的目的。“为路粮”者,是为了让行路者在旅途中取用。“炒面”者,有团状的炒面和散状的炒面两种。“接受两、三钵满”者,意为:取与钵口边缘下唇线齐平的满量,即两钵满或三钵满而持之。因此义已依前文所说方式明了,故为显示在此应作的方式而说“于此”等。“其余”者,是指从那两钵或三钵之外的其余一钵。若取了三钵满,则其余为两钵;若取了两钵,则其余为一钵,如此所说。

“于前往时便停止”者,意为:在半途中见到险难,或因不再需要而说“我们现在不派人送去,也不亲自前往了”,如此中断行程之时,他们仍然施与。

迦那母学处注释已毕。

五、第一自恣学处注释

「已食」指已完成进食。「即使芝麻许也已吞咽」的意思是,即使极少量的食物,无论是否经过咀嚼而被吞下,皆是如此。「已受请」指已作拒绝。凡正在进食者若不接受侍者奉上的食物而拒绝,他便因这一拒绝而成为“已受请”、“已拒绝”。然而此处并非取其字面语义,只为诠显义理,故说“已作自恣、已作拒绝”之义。而且这一拒绝并非仅指拒绝的动作本身,而是依于五支而成就。因此,在词句分析中才说到“食物已备”等。

「食物已备」是指五种食物中的任一种现于钵等之中。因此说“若是足以自恣的食物”等。「沙离」者,乃至尼瓦拉在内的一切沙离品种。「维希」者,一切维希品种。亚瓦与果度玛二者并无分别。「康古」者,白色、红色、黑色等一切康古品种。「瓦拉咖」者,乃至瓦拉咖乔拉咖在内的一切白色瓦拉咖品种。「库德儒萨咖」者,黑色的库德拉瓦以及萨玛咖等其他一切草谷品种。

尼瓦拉与瓦拉咖乔拉咖,于此被称为“随顺于谷”。「亚古」者,包括酸亚古、乳亚古等任何种类的亚古。由于巴亚萨亦已被摄入此中,故未另说“在酸巴亚萨等中的任一种,或煮”等语。「生起自恣」的意思是,成就了作为非残食堕罪之因的拒绝。然而,若稠度不明显,便归入亚古一类,不生起自恣。一旦达到浓稠之状,则再度生起自恣,因为它已被摄入食物一类,这是此处的意趣。

“洒入水、酸浆、乳等”者,即洒入水、酸浆、乳等,与之混合而不加搅拌,令成饭中的杂合。因此说“取亚古”等。然而,若在饭中洒入水、酸浆、乳等,搅拌之后再让人“取亚古”,则不成为自恣。“即使以亚古”者,是说如此归入亚古一类的,或他种以亚古为名的。但纯粹的汁液,或汁液所成的亚古,并不生起自恣。

因为由五种食物中的任何一种,使已熟食物的状态被中断,所以“二者皆已食……乃至……不成自恣”被那样说出。至于不如法肉与不如法食物,因属于佛陀所呵责而拒绝的,没有自恣所依,故不成自恣,因此说“然而”等。凡是比丘可食用的,唯有拒绝那样的食物才成自恣。而此人知道它不如法而拒绝;即使不知,若所拒绝的属于应被拒绝的范围,也名为拒绝,所以不成自恣。然而,若在食用不如法肉时拒绝如法肉或如法食物,则成自恣。为什么?因为有自恣所依。他所拒绝的,正是自恣所依。而正在被食用的食物,虽然属于应拒绝的范围,但在被食用时并未舍离肉的性质,所以成自恣。更何况食用如法肉时拒绝如法肉与食物。这一道理也同样适用于食用不如法食物时拒绝如法食物。

“食物存在时”者,是指五种食物中,即使一种食物仍然存在。“另一具所说相的食物”者,是指从钵中等所得之外的另一具有所说相的食物,即五种食物中的任何一种。“成为无欲求者”的说明就是“凡在钵等中”等。并不只是无欲求,所以又说“或者”等。“即使拒绝也不成自恣”者,是说若在那个时候,有另一食物被送上来,他即使拒绝也不成自恣。为什么?因为已熟食物的状态中断了。

「送来」:以此指示身体的送来。「在手或于托盘中」:此处「或」字表示未提及的选择,由此可推及「或在大腿上」。对于远处而坐的年少比丘,若将钵递去后说:“从此处取饭”,他取食后前来默然而立,拒绝这些情况,理亦同此。为何?因为比丘身在远处,而使者并未送来。然而,若取食后前来的比丘说:“拿此食物”,拒绝彼者即成受请。「虽如是说」:即虽然说了“取食”。

「持饭篮而分配者」:指一手持饭篮,一手持饭匙而分配的人。「另一人仅作执持」:另一人前来说“我来拿篮子,你给饭食”后,仅是执持而已。「已被送来」:即由分配者所送来。如今为了说明:若没有那位施者的送来,即使取用时拒绝也不能成为受请,因此说到“然而若”等。「已提起」:指在已提起的食物中。意思是:饭匙的送来即是那食物的送来。「正给予紧邻者」:正在给予紧邻比丘食物时。「以身变化」:通过如前所说“摇动手指或手或拂尘或衣角,或以眉毛作相,或嗔视”等手指摇动等身体变化。「以『够了,莫给』等语变化」:通过“够了”、“我不取”、“莫倒”、“去”等任何言语变化。

然而,当食物已被送来时,因害怕成为受请而将手移开,却对反复往钵中倒饭的人说“倒吧倒吧,压紧填满”,这不成为受请。这一道理同样适用于观察送食的比丘后说:“贤友,你还要从这里拿些什么吗?我给你一些”的情况。

「接受汤汁」这句话,因为它是从不构成受请的名称来说的,所以才有「听闻后拒绝,不构成受请」的说法。而所谓「肉汤」,在此并非仅仅将肉的汤汁理解为「肉汤」,而是同时指肉与汤两者,这样以生起受请的名称来表述。因此,若拒绝它便会成为受请,所以论中说「然而,当说肉汤时,拒绝者即成受请」。「从他处所得的鱼肉菜」,于此道理也是相同的。 「无论以何种威仪受请,都不应改变该威仪而食」:意指若在行走时受请,便应行走着进食。若遇泥泞或积水,可站立完成余食。倘若途中河水满溢,则可沿河岸绕灌木丛进食。若有船或桥,登船或上桥后,也应经行而食,不应中断行走。这一道理同样适用于其余威仪。若改变了各自的威仪,则应作余食。若受请时是蹲坐,便应蹲坐着进食。然而应当给与彼处下方的草席或某种坐具。坐于小凳受请者,能在不移动座位的情况下转向四方进食。坐于床上受请者,不得从此处移到彼处。然而,若连着床一起被抬起移至他处,则是允许的。卧着受请者,也应卧着进食。转身时,不应越过原来所卧一侧的范围。

「此已足够,全部」:意思是指所有这一切都已足够、已圆满,这些对你而言已是多余,除此之外你将不会再得到了。所谓「作余食者」,即是对「此已足够,全部」这句话作出余食的人。 「以对治的方式」:即如是以对治它的方式来说——「由『已作净、已受取、已说出、已在手臂范围内、由已食者所作、由已食且已请辞而未离座者宣说“此已足够,全部”』这七种律行方式所成就的余食净,以及病人的余食,这两者皆属于余食」。在此,据说「此已足够,全部」这句话应说三次为惯例。然而持律者们则说「仅说一次即可」。

为了阐明「为何他不能再那样作」,才说了「凡未作」等语。在此,「凡未作」是指:对于最初已作净的比丘而言,哪些是他尚未作净的,那些便应当作净。但是不能在最初的容器中作净。而「以未作者」的意思则是:应由另一位最初未曾作净的比丘来作净。「已说」指的是在僧伽罗义注中已有说明。「于另一容器中」:即从最初作净的那个容器,将食物倒入置于面前的另一个钵、或锅、或篮、或任何容器之中。

「除食事外」:已食、已请辞之后,除食事外(允许之情形)。「三波逸提」:依非余食、非余食想、疑、余食想,有三种波逸提。「吞咽者恶作」:吞咽者,每一咽为一恶作。然而若与食物混合,为食或非食的目的而受取后吞咽者,唯波逸提。「以他们许可受用之方式」:以夜分药等许可受用之方式,夜分药为渴时止渴之用,七日药及尽形寿药为平息相应疾病之用,如是已说。此亦以吞咽为身业,而言「诸尊,请作余食」并不成为语业,故说「犯相生起等恰如第一咖提那衣相同」。「作与不作」:于此,拒绝(请辞)而复食为作;应知余食之不作为不作。

第一足食学处注释完毕。

6. 第二足食学处注释

「闻后」:由他人或由彼自己告知后而闻。由「于已食时波逸提」之说,故说「于食事终了时波逸提」。

第二足食学处注释完毕。

7. 非时食学处注释

「非时」:此处,从日出至正午,是佛陀等圣者们惯行、常行的食时。彼时之外为非时,即作「已过之时」解。故说「已过之时」等。正午时分亦摄入时内。自此之后,则不可嚼食或啖食。或可忽然饮用,但不应因疑悔而作。为令了知时间界限,应设立时标。应在时内成办食事。「凡任何……乃至……嚼食或啖食」是显示:凡由糖球、馍馍等前食后食所成者,于此无需更说。所谓主食,即五种主食。

存在因缘:当有渴等因缘存在时。罗玛塔咖:指比丘吞咽后呕出、只留置口中、未从口门外出、未从食道外出者,称为“罗玛塔”。然此处指吞咽后呕出、只留置口中者,故说“诸比丘,不应……”等。除罗玛塔咖外,其余已来的呕吐物,若投入口中而后咽下者,有罪。然若不刻意、未加触动、未吞咽而自行进入,则无犯。

非时食学处注释结束。

8. 储藏食学处注释

“作”即造作、作用、行为——义理上同为存有性义,以此显示“作”字具存有性之义。正确地安置、放置,即是储藏。受取后令过一夜者,即名为此——以此显示受取后令过一夜,此物即成为未善净之物。虽然夜分食之嚼食或主食并非夜分食,但依“无犯:于夜分内储藏夜分食而食”等语句,若过夜分,彼处亦应因储藏之缘而犯波逸提,故说“凡任何夜分食或夜分食”。今为阐明未善净之性质,故说“凡以指……”等。其中,“凡以指擦拭时显现划痕者”,即已洗之钵以指擦拭时,钵上显现指痕,此钵即为未善净,此为其义。然油色钵上显现指痕者,此则不计。“油脂”即油。“显现”即于粥上显现。“即使在此类钵中”,即未舍断受取、自己或令他人取出食物、未正确洗净之钵中。“翌日食者,波逸提”,即附着未舍断之受取物故,于第二日食者,波逸提。然已舍断之钵中,翌日食者,无犯。

然而凡:凡食物。确实未舍断:以不顾念之舍弃,或以无期待之施予未达上者,确实未舍断。净食:乃至仅一粒米的净食。于不净中:于不净肉中。于其余种类中:于人肉之外的余者——象肉、马肉、狗肉、蛇肉、狮肉、虎肉、豹肉、熊肉、鬣狗肉中,以及于不确定、未作意之指定肉中。律典中以“受取七日药、尽形寿药为食用者,犯恶作”等,说明于已储藏的七日药、尽形寿药中,即使于午前为食用而吞咽亦犯恶作,故于夜分食中亦应为食用而吞咽时,另有恶作,故说“为食用而吞咽者,恶作与波逸提俱”。于一切分别中:于以“食净食者”等所说之一切分别中,更增波逸提。此所说之义为:于净食中,二波逸提;于人肉中,偷兰遮与二波逸提俱;然于其余不净肉中,恶作与二波逸提俱。夜分食存在时,若有因缘以有食物之口吞咽,二波逸提;以无食物之口,仅一。为食用而吞咽者,于二种分别中皆与恶作俱。

「于余者中」:指时限食等之外的其余情况。「波逸提更增加」:即再增加波逸提。意思是:若在非时吞咽,对于本性食物,以储藏为缘及以非时食为缘,犯两个波逸提;对于不净肉,对于人肉,则偷兰遮与两个波逸提一同生起;于其余情况,恶作与两个波逸提一同生起。

「贝拉塔西萨」:是千位结发苦行者中的一位大长老。「三波逸提」:在储藏食的情况下,依于储藏者、有储藏想者、疑者、无储藏想者,而有三种波逸提。「混合者」:指味道混合之食。的确,正是针对混合之味,才说“彼日受取者,于时中净”等。因此说“因此”等。此处的「未混合之味」:指未混杂的味道,这是就与冷粥等一同获得的熟酥团等而言。「或已善净」:这是就与钵食一同获得的荜澄茄、肉豆蔻等,以及投入粥等中施用的干姜等而言。

「以彼」:指以七日药。「彼日受取」:即于那日所受取者,以那日所受取者。此道理在「以二日受取者」等处也同样适用。「因此」:因为午前受取也被允许,所以这样说。「受取者七日净,如是所说」:在《药犍度》中说:‘诸比丘,以七日药受取的尽形寿药,在七日中是净的,过了七日便不净。’虽然文中未提及一夜,然而仅置于口中便名为储藏,故说「口储藏」。

「四种净地」:即围墙边、牛棚等、居士、共许,这四种净屋。其中,「围墙边」是指建造房屋时,周围站立者说「我们作净屋,我们作净屋」或「净屋,净屋」而安置的最初砖石柱等,可作为僧团或一位比丘的净屋。然而,凡寺院大部分未加围蔽者,或全部,则称为「牛棚等」。「居士」是指由比丘以外之人说「我们施予净屋」而施予的,或本就属于他们所有的。「共许」是指以甘马语宣告而作成者。「然而,应如何了知这些的判别呢?」因此说「这些的判别在《普端严》中已有说明」。

储藏学处解释已毕。

9. 美食学处解释

「精美食物」一句,此处是省略中间词语而说的,故说「与精美混合者」等。一切被称为「水生者」的鱼,即「所谓鱼,名为水生者」,如此于分别中所说的特相,一切皆是鱼。意思是:凡生于水中的,就称为鱼。依大名学处——

「无病的比丘,应接受四个月的资具邀请,除非另有再邀请,或为常邀请。若超过此限而接受,则犯波逸提。」

以此学处。在此,若以僧团之力,于已邀请病人资具之处,若对夜数或药物作了限定——‘仅此若干夜数,或仅可请求此许药物’——从那夜数限度或药物限度超出后,若非为药物所需而请求药物,或以其他药物所需而请求其他药物,即说为波逸提。因此,无病者即使有了病想,若请求五种药物,便名为‘非为药物所需而请求药物’,故说得‘应以大名学处治罚’。

若非为药物目的而请求,而只是为了自己食用,则仅应以汤饭请求的学处来治罚。此在《善见》中已说:‘请求纯净的酥油等而食用者,不犯波逸提,唯于应学法中犯汤饭请求之恶作。’应以汤饭请求治罚者,即应依‘无病者不得请求汤或饭’等学处,说得予以恶作治罚。由此,即依此精美食物学处。

若说‘给酥油饭’,会如何呢?故说‘若说“给酥油饭”’等。此时唯犯汤饭请求之恶作,这是关联所在。为什么呢?故说‘因为’等。若问:既然如此,如同‘精美食物’之语,‘酥油饭’一语为何不被如此理解?答曰:以其义不确定故。即如‘精美食物’一语,其义‘与精美之物混合的食物为精美食物’可确定地被理解;但若说‘酥油饭’,亦可被理解为‘以酥油所成的饭为酥油饭’,故‘与酥油混合的饭为酥油饭’这一义理并不确定地被理解。此理于‘给生酥饭’等语亦同。

所谓“以前述方式”,即是指“给饭后作成酥油而食”那样的前述方式。若有人但说“以酥油”,却仅给予其余生酥等中任何一种,便成违逆。无犯者,由于已经违逆,故从一切罪中得无犯。“虽无犯,然因由自身努力所生,故不应食”,如是有说。以如法酥油者,是指以如法肉类制成的酥油。此理于以非法酥油的情形中亦同。如法与非法之别,唯就肉类而言,非关酥油等。除一种人脂油外,在一切乳、酪、酥、生酥、脂油中,并无所谓非法者。

“于受用时亦唯是恶作”,此处不摄取之义,是此意旨。若无非法酥油,却依前述方式给予非法生酥等,并说“作成酥后食用”,则仍是以非法酥油所给予。正如说“以如法酥油给与”时,却以非法酥油给与,即是违逆;同样,说“以非法酥油”时,却以如法酥油给与等,此处若依次详说,当应说明此理。然因略说已足知,故舍详说。应知即以此法抉择于一切句。此处略义如下:无论告知何物,若得彼物,或得其根本,即得其所告知之物。然若给予与经中所说相应或未提及的其他物,则成违逆。“或于异处”者,是指同一居家中有酥,而他处却有生酥等,或即是在其他处所。

美食学处解释已毕。

10. 齿木学处解释

“以身”者,当知即以手等任何身体部分,乃至以足趾执取,即名为以身执取。给予时亦同此理。“以身所系属”者,是指以钵等任何与身相连的资具。给予时亦同此理。以匙等任何资具所给予,即是以身所系属而给予。“以任一”之义,是指以身、或以所系属物、或以离身物而行。其中,“以离身物”者,谓若物品已脱离身或身所系属物,落在伸手可及之处,再由身或身所系属物取著,即名为以离身物方式而给予。“彼之”,是指受取者的。“依所说颠倒之方式”,即依所说之相反方式而行。此处所说义为:若以身体、身所系属物、离身物中之任何一种方式给予时,以身或身所系属物执取者,即名为受取。

“可搬运”是指可由中等力量的人搬运,由此表明不可在无法搬运的木板或石块上受取。“能持”是指适于支撑,由此表明不可在细微的丁提尼迦叶等树叶上受取。“非于彼处生长之树叶”是指脱离生长处的莲叶等,由此显示,即使在大的、于彼处生长的莲叶或紫矿花叶等上受取,也不允许。因此,这不归入身所系属的范围。如同在生长之处,在桩上绑缚安设的床座等,也是如此。难道不是以系属之系属物,如钵架等受取时,受取也是允许的吗?然而,为什么这里只说以身和身所系属受取,而没说以系属之系属物呢?所以说道:“系属之系属物,此处名为无。”然而,有些人说:“以支持物受取,名为以身所系属之系属物受取,因此不允许。”这仅仅是言说而已。从义理上来说,所有这些都只是身所系属,本句旨在显示此义。

“病者”是指生病的人。“以口受取”是指因不能用手取来受用,故以口受取。从所持来的容器中落下的食物也是允许的,因为那属于所持来之物的缘故,这是意趣所在。

“于彼处站立”是指站在那样的伸手可及之处。“去”是指所去之负担。“中等之人”是指力量中等的人。“律中制定的恶作”即律藏中的恶作罪。“给予那位未达上者之后”是指乞食之后,或到精舍、或到会堂,将那乞得的食物给予未达上者之后——这是根据前方便相应的情形而说。然而,由于并非在以“我将给予未达上者”的念头生起时,那食物就成了他的所有,所以即使不给他而自己受取、受用,也是允许的。

于泪、唾、鼻涕等中:此处所谓泪,即眼水。所谓唾,即涎液。所谓鼻涕,是指从头内之腐痰状态,脑髓溶化后,自上颚孔道流下,充满鼻孔而住立者。以「等」字摄收尿、粪、痰、齿垢、眼垢、耳垢,及身上所生之盐分。言「从处所」者,即从眼窝等处。若于中间取者,何耶?故说「名为恶取」,即此意为恶取。言「结果之」者,即有果者。「或以生于彼处之结果枝」者,即或取生于该树之有果枝。言「恶行恶作」者,所不应作而被禁止之作为故,为恶行;行作此恶行,于此恶作,即犯恶行恶作,此为义。

能被摄取者,故名食,即凡应被吞咽之物。然此处意指四种时限食,故说「凡任何」等。其中,从日升至正午之间,可以受用,故其时限于此,称为时限食。从日升至夜分终了之间,若有渴时,为断渴而可饮用,故以夜分为时限,称为夜分限食。可储存至七日而受用,故以七日为时限,称为七日限食。乃至尽其终生皆可持守而受用,故说「至其命终」,称为尽形寿食。故说「其中」等。

于林中之根、叶、花、果等中:首先,所谓根者,如萝卜、芜菁、姜黄、姜等,随各地方之常食,可供人们作嚼食或啖食之用的汤料叶根。所谓叶者,即萝卜、芜菁、姜黄、姜等之同类叶。所谓花者,即萝卜、芜菁等之同类花。所谓果者,如波罗蜜、面包果等,随各地方之常食,可供人们作嚼食或啖食之用的果实。以「等」字摄收块根之类。

“芒果饮”者,指用生芒果或熟芒果所制成的饮料。其中,以生芒果制作时,应将嫩芒果等捣碎,投入水中,置于日光下借阳光热力晒熟,过滤后,与当日所受取的蜂蜜、糖、樟脑等调和而成。如此制成的芒果饮,唯在午前时分如法。若得未受具足戒者所制,于午前受取者,午前可配以食物而受用,午后亦可作为无食物的饮料受用,乃至次日日出时分皆许。此规则适用于一切饮料。

其中,“阎浮饮”是以阎浮果制成的饮料。“椰子饮”是以有核的芭蕉果制成的饮料。“无核饮”是以无核的芭蕉果制成的饮料。“蜜树饮”是以蜜树的天然汁液制成的饮料,但此蜜树饮须与水混合方许可,纯汁则不许。“葡萄饮”是将葡萄在水中揉碎,如同芒果饮那般制成的饮料。“莲藕饮”是将红睡莲、青睡莲等的莲藕揉碎制成的饮料。“苦瓜饮”是以苦瓜,如同芒果饮那般制成的饮料。依此类推,当知竹笋饮等,亦复如是。然而,所有这些饮料,若经火煮,则皆不许可,因此才说“以冷水”等语。“于其余许可的果、叶、花汁中”:除了谷物果实、煮熟的蔬菜、蜜树花汁之外,在其余依“诸比丘,我允许一切果汁,唯除谷物果汁”等(《大品》300)所开许的果汁、叶汁、花汁中,亦皆适用。

“副食之义”:指应以副食完成之事。“既不充饥”:即不能产生饱足感。“于非食之水中亦有食想”:对于“应摄取食”这一词句,未能如实理解其《句分别》(《波逸提》265)中所诠释的意义,而将非饮食之水生起食想,由此心生疑虑者。“于齿木中有‘已持入口门’之想”:对于尚未纳入口门的齿木,以颠倒想生起“此齿木已纳入口门”之念,由此心生疑虑者。“随意饮用”:无论受取或未受取,随其所欲而饮用。“以齿木受用”:指以齿木作洁齿等用,以此显示其汁液不可吞咽。

「四大不净物」:指粪、尿、灰、土(《大品》268)。因“依住处等而成为丑恶之物”故为不净物,或因非正常食物故为不净物,即“成为丑恶之物”之义。「有因缘时」:谓有原因时,意为被蛇咬等时。「烟等非日常性之无」:谓烟、花、香、齿垢等并非日常取用之物,故不在此列。

齿木学处解释已毕。

食品第四。

5. 裸行者品

一、裸行者学处注释

「裸行者」:指任何已出家而裸体修行之人。「游方者」:除比丘与沙弥之外,其余任何已出家者。「女游方者」:除比丘尼、在学尼与沙弥尼之外,其余任何已出家之女性。这一切都应了知为外道。故说“这些裸行者等外道”。

“他们”:指外道众。“放下钵”:放下盛满食物的钵。“外涂物”:指油等。

裸行者等,由于在此确实被视为外道;

因此,以外道之名,作了三种划分。

非外道的裸体者,以及持有外道相者;

对于在家人与比丘,皆被允许,这是裁决。

心非外道,而持有外道相者;

施与入流者等,是允许的,此乃我等之见。

裸行者学处注释完毕。

二、遣离学处注释

“村或镇”:此处城市也因“村”的摄取而一并被含摄,应作如是观。“将入”:在此,“去”作为文句的省略;或者,不知所涉女人在彼村中的存在,而说“来,具寿,我等将入村或镇乞食”,便带着比丘前去,这是它的意思。“任何食物”:粥等任何食物。“应遣”:见到适合自己嬉戏的女人后,应遣开,应遣送走。因此说“与女人共”等。以“等”字摄取了所说之余,即身门与语门二门的违犯。“说‘去’等”:说“去,具寿,与您谈话或坐卧令我不安,独自谈话或坐卧令我安乐”(《波逸提》275)。“此唯非行”:此如所说的笑等,即非威仪。“非其他适当之因”:除了所说的非行种类之外,二者一起并非不能行等其他适当的因缘,这是它的意义。“应有”:遣者应……。“彼”:被遣者,他。

“未达上者”:指沙弥。在此处即指未受具戒者,是其所指,诸师如此说。“二者”:达上者或未达上者,即二者。“嗔恨教令之施设”(《波逸提注》277):“嗔”即嗔恨,其教令即嗔恨教令,将此加诸于人,是它的意思。“或许这样他就会被逼迫而离开”,以嗔恨的力量,在站立、坐卧等处指出过失后,说:“诸君,看此人的站立、坐卧、前视、环视,站着如木桩,坐卧如狗,到处环视如猕猴。” 这就是说不悦意的话语。然而,若以清净心如此说,则无过失。“如是等”:此处以“等”字,含摄了见贵重物品后为“将生起贪法”而遣,见女人后为“将生起不喜”而遣,为病者、侍者或寺院守护者取出粥、饭或副食而遣,以及“非欲行非行,有应作事而遣”(《波逸提》278)等义。

遣离学处注释完毕。

三、有食学处注释

「共食」一词,是依外在意义构成的复合词,其中两个词以及u音省略,故说「与二者之人共」等。其中,「与二者之人共」是指妻与夫,即与二者之人共处。或者,所谓「食」指应被食用的食物,女人与男人与之共在,因而称为「共食」,故有「或者」等说。「为贪所缠者」是指有交媾意图的人。「卧室」即寝室、住处,此为词义。「大」是指大的卧室。「门框后之小」是指从门柱旁分出的小房间,或这样建造的小卧室。「越中间而坐」是指越过靠背而坐。「小」是指小卧室,宽度为五肘,其中心处距门框仅一肘半;在这样的卧室中,离开门框一肘之距而坐,称为越过靠背而坐。如此坐者,即名为越中间而坐。因此,圣典中说「越过靠背而坐」。在这里,所谓「无(染)心」不应理解为进入时的心,而应以坐下时的心来理解。

有食学处注释完毕。

4-5. 隐秘屏蔽处坐与隐秘处坐学处注释

第四、第五学处所应说的一切,皆已在不定二法中说明,故说:「其余的说法理趣,应依不定二法中所说之理趣而了知。」

隐秘屏处坐与隐秘处坐学处注释完毕。

六.往访俗家学处注释

「在内近行界的见近行处见到比丘」:意指有人站立于某处而生起亲近诸家族之心,从该处前行,在内近行界的见近行处见到比丘,或迎面见到。「以常态语」:指以站立在十二肘范围内者能听清的声音说话,即那样的语言。然而,并没有从此处到彼处寻找而告知的义务,因为那样应被寻找的情况实际上并不存在,所以说「如是」等。「未询问」即未告知。

“内园、比丘尼住处、外道卧处、退回处、施食家”中,“内园”即位于村内的精舍。“退回处”即座堂。“施食家”指受邀之家,或是施与筹食等的施主家。“于危难中”指生命与梵行遇到障碍之时。关于“作与不作”,应知在诸家族中行邪行为“作”,不询问为“不作”。

行学处注释完毕。

七.大名学处注释

“此一切皆依事而说”,即“无病比丘应接受四个月药资具的邀请,除再邀请外,除常邀请外”——这一切都是依据名为学处因缘的事而说。其中,大名释迦族人以“尊者,我愿以药资具邀请僧团四月”等语,并以殊胜的药资具作了四月邀请、再邀请与常邀请。世尊正是依此事而作此说,这便是所说之义。“除再邀请外”指若有再邀请,便不在此限。“除常邀请外”于此也是如此。然而,若这些也具足,则亦可接受,这是意趣所在。故说“然而此中之义”等。“于彼中”指在这三种邀请中。“以药资具作限定”指依名称如“酥、油”等,或依数量如“一钵、一那利、一阿拉咖”等,或“应请求如是药资具”而作限定。“非药资具所作”指若以混合食能维生,则称为非药资具所作。“其他药资具”指以酥受邀请者取油,以一阿拉咖受邀请者取一多那。

“如实告知”指如实地说明:“我们因这些药资具而受您的邀请,而我们还需要这种与那种药资具;您受邀的夜晚已过,我们仍需要药资具。”能这样请求的,唯有病者,其他人则不可。

大名学处注释结束。

八.出征军学处注释

“四支军”:象、马、车、步,这四支为该军所有,故名四支军,亦即彼四支军。“十二人之一象,三人之一马,四人之车,四名持弓箭的步兵”,这是最低限度具足四支的军队,这便是“军”的含义。“舍弃彼”:指被某物遮蔽,或因处于低处而不可见,若站在此处便能看见,即舍弃那可见的近行处,而前往其他处所。

“于观军阵事中”:为了观军阵而前往之事。此即其读法。“于象等中,每一”:在象、马等四支中,每一支,乃至一人所乘之象,或仅一名持弓箭的步兵,此为其义。“随行”:指国王前往园林或河流时,军队如是随从而行。“如是因缘”:当有“舅父在军中病”等相应理由存在时。“于危难中”:若生命与梵行遇到障碍,心想“前往此处当得解脱”而前往者,无罪。

出征军学处注释结束。

九.军中住宿学处注释

“被敌军围困”:犹如通行被切断一般,被敌军围困的军队。“被某者围困”:指被敌人、或统治者、或某人所围困。

军中住宿学处注释完毕。

十、战场学处注释

“战场”指战斗之地。“知军力之数”指了知军队的部类:“有这么多象、这么多马、这么多车、这么多步兵。”如同“诸比丘,我允许以寺院之数”等句中,此处的“数”字是部分之义。因此说“军队计数之处,这是它的含义”。“军队之布阵”指“此处应部署象,此处应部署马,此处应部署车,此处应部署步兵”,即军队的排列,将其编排成军阵,这是它的含义。因此说“这称为军队的驻扎”。“十二人之象”指:四位骑乘者,每条腿各两位守护者,如此共十二人的象。“三人之马”指:一位骑乘者,两位护腿者,如此共三人的马。“四人之车”指:一位御者,一位战士,两位护轴者,如此共四人的车。

战场学处注释终了。

裸形外道品第五。

六、饮酒品

一、饮酒学处注释

「以面粉等所作之醉品为酒」者,即以面粉、糕、饭、酵母、配料所作之醉品为酒,此为义。此所说者,即面粉酒、糕酒、饭酒、投酵母酒、配料和合酒,这些五种名为酒。其中,面粉投入器中,给予适量之水,揉捏而作成面粉酒。如是于其余中亦然。「酵母」者,即称为彼酒之种子。凡称为「酒丸」者,投入而作成投酵母酒。以诃梨勒、芥子等种种配料和合者为配料和合酒。

「以花等所作之酿为果酒」者,意谓以花、果、蜜、糖等配料制作、久置而成的果酒。此中即说:花酿、果酿、蜜酿、糖酿、配料和合酿,此五者名为果酒。其中,久置的蜜树、棕榈、椰子等花汁为花酿。波罗蜜等果汁为果酿。葡萄汁为蜜酿。然于《善见》中云:‘果酿者,谓揉捏葡萄果等,取其汁作成。蜜酿者,谓以葡萄之天然汁作成,亦即以蜂蜜作成,如是说。’甘蔗汁为糖酿。种种配料如诃梨勒、余甘子、苦味药等之汁久置者为配料和合酿。在此,酒与果酒虽皆由配料和合,揉捏而作者为酒,仅久置者为果酒,应如此了知其差别。‘从种子开始’者,即从准备配料、投入酵母时起,及从棕榈、椰子等花汁的新鲜时起。

「盐酸饮或酒」者,此二者是以众多药物调制而成的殊特酒类。「为了摄取香气」者,为了摄取芳香之性。此处应知,由于不知事相,故为无心犯。因其本身即属不善而须饮,故为世间所呵。然而此处应说之事,一切皆如第一波罗夷注释中所说之方式。

饮酒学处注释完毕。

二、手指戳弄学处注释

「以嬉笑之意」者,即出于嬉戏之心,以此遮除身体接触的意图。

此处,若比丘尼以嬉戏之意触碰比丘,比丘得恶作;同样,比丘触碰比丘尼亦得恶作,因此说“此处,比丘尼对比丘、比丘对比丘尼,以及未达上者亦然”。所谓“在身体所系属等一切处”,即指“以身触身体所系属物,以身体所系属物触身,以身体所系属物触身体所系属物,以应舍物触身,以应舍物触身体所系属物,以应舍物触应舍物”,在所有情况下皆如此。“有应作之事而触碰”,指因有应作之事而触碰男子,无犯;而女子即使有应作之事,亦不可触碰。

手指戳弄学处注释完毕。

三、戏笑法学处注释

“踝骨以上”,指超过踝骨的上方部位。“以嬉戏之意”,即出于游戏的心态。“以任何肢体”,指用手、足等任何肢体。“同样在船上游戏”,意为以桨、舵等驾船,或在岸边拖船上岸,均得恶作。

戏笑法学处注释完毕。

四、不恭敬学处注释

此中,不恭敬有两种:对人不恭敬与对法不恭敬,故说“对人或……”。其中,若有比丘被达上者依学处告诫时,心中作如是想:“此人乃被举罪者、被呵责者、被谴责者,他的话对我不起作用。”由此而行不恭敬,这称为对人不恭敬。若被依学处告诫时,心中作如是想:“这些告诫终将失坏、毁灭、消亡。”或欲不学彼法而行不恭敬,这称为对法不恭敬。因此说“所以……”等。

「此不导向削减」:正确地削除烦恼,故称削减,即少欲;而此并不导向彼之目的。以「等」字含摄「此不导向头陀行,不导向令人信乐,不导向减损,不导向精进策励」(波逸提343)。「以未制定者」:指经由经典或阿毗达摩所传来者。「以传承所来」:从结集时起,由大迦叶等师长传承而来。然而,若取应受呵责的师长传承,例如「因甘蔗汁为七日药,其糖浆为终生药,两者结合则为甘蔗杖,故非时食甘蔗杖,犹如糖块、余甘子等,是允许的」,并以此说「此乃我等师长之传承、询问」,则有罪。

不恭敬学处注释完毕。

五、恐吓学处注释

「色等」:指可怖的色、声、香、味、触。「可怖之谈论」:与盗贼险林、野兽险林、夜叉险林相关的谈论。

恐吓学处注释完毕。

第六,火学处注释

「无病者」者,凡无火而得安乐者,于此名为无病者。「火光」者,即火。

“跋祇”是一个地区的名称。那些名为跋祇的刹帝利王子们所居住之处,便是一个地区,世俗惯用语中即称之为“跋祇”。因此说“跋祇者,是这样的地方”。“如是以拾起落下的火把”的意思是:当燃烧的火把掉落时,如此将其拾起,此即是恶作。这便是它所说的义。“彼”指的是所犯的恶作。“未熄灭”,指尚未熄灭火把。“于有灯火光明之家”,是指在以点灯、燃烧、炊煮、蒸煮等方式产生火光明的地方,或是在火堂中燃起的火。这种情形无罪,这便是它所说的义。“如是因缘”,是指除灯等之外,于其它类似的因缘也是如此。“于危难时”,是指在遭遇恶野兽、恶人等灾难之时。

火学处注释完毕。

七、沐浴学处注释

所谓“热季余一月半”与“雨季的第一月”,这两月半的时间,依次称为热时、炎热时。意思是:热季剩下的一月半称为热时,雨季的第一个月称为炎热时。如此,这两月半依次得名热时与炎热时。因此在词句分析中说:“热时,即热季余一月半”,“炎热时,即雨季的第一月”。当不沐浴便不得安乐时,这便是病时。然而在词句分析中,当为病者决定时,病时即为决定,因此说:“凡不沐浴便不得安乐者,即应于病时沐浴”。“乃至扫寺院”,是指最低限度乃至打扫寺院。

“掘沙”,是指在干涸的河中挖沙。“于水池”一词,用“亦”字显示在河中的情况也应同样说明。“于危难时”,是指在遭蜂等追赶之时。

沐浴学处注释完毕。

第八,作坏色学处注释

「利得」此语为业成就,如「汝得何利得」等,彼于此为过去时,故说「『得』者,利得也」,已得之义也。以「利得即利得」,显示此为自义之『拿』后缀。「何得」者,何已得。「新」者,新近。由此,新与彼衣,为新衣;以新衣为利得者,为新衣利得,如是应见此复合词。若如是,云何说「以新衣利得」耶?故说「如是以新衣利得」等。于此,因未说「不许分配之最后」,故「衣」者,凡可着或可披者,即应知彼,故说「可着可披之衣」。「应取坏色」,此依咖巴宾度而说,非以青等坏全衣之色,然取彼咖巴时,染衣后,于四角、或三、或二、或一角,应取如孔雀眼圈大、或如猫头鹰背大,故说「彼」等。「以铜青」者,以皮革青。然于大注疏中说「铁垢、铜垢,此名为铜青」。「以钵青」者,以任何青色叶汁。「取咖巴宾度后」者,取一圆之咖巴宾度后。

然而,缘作净、角作净等,在一切注疏中皆被遮止。但在已作净的衣上,于后才添加门闩等物,则无需再行作净之事,故说“于后来添加者”等。“门闩、风带、边缘等”,指提起后的粘贴片、背部风带、腰部风带等处。“作与不作”者,因穿着与披覆,亦因未取作净,故有作与不作之分。

作坏色学处注释完毕。

9. 分配学处注释

当面行分配,名为当面分配。背后行分配,名为背后分配。“近与不近之状态”,即远与近的状态。远与近的状态,当依受持中所说之方式而了知。

“友”:指坚固之友。“相识”:指仅是见过的人,并非极为坚固的朋友。“未作舍弃”:指未以“请享用我之物,或请随意处分”等言词加以舍弃。“与之共作律羯磨者”:指与之一同完成律法羯磨的人。

以受用为身业,以不令舍出为语业,故说“生起等问题,正如第一咖提那中所说”。“作与非作”:其中,受用是作,不令舍出是不作。

分配学处注释已毕。

10. 不隐藏学处注释

“适合决意者”:指适合受持决意的铁钵与陶钵。“苏迦兰达迦”:指一种如同钥匙盒一般,内部中空而锤打成形之物。

“其他资具”者,指律典中未提及的钵袋等物。“说法后”者,是说以“作为沙门,不应未放置资具而住”等方式说法之后,心想“我讲完法再施与”而放置资具,如此无罪。

不隐藏学处注释已毕。

饮酒品第六。

7. 有生命品

1. 故意学处注释

“波逸提”者,乃至于清扫床椅时,对蚁卵等作有生命想,心怀无悲悯而将其破坏除去,即犯波逸提。故说“即使微小”等。所谓“因加行重大,不善亦重大”者,是说:由于速行心多次生起而获得串习,以完成思之力,加行既重大,不善亦随之重大,成为大过失。

故意学处解释完毕。

2. 有生命学处解释

此中,如同虽明知飞虫会坠落,仍以清净心点灯;同样,虽明知水中有有情,而作水想而受用——应知此为制定所遮之罪。

有生命学处解释完毕。

3. 翻案学处注释

“彼彼比丘”:指由各自方式被止息的那个比丘。“说‘未作业’等”:即说“未作之业、恶作之业、应再作之业、未灭、恶灭、应再灭”。“不应让其保持现状”:这是为了显示他们的运作方式而说。因此说:“然而,依正法所灭的诤事,即是善灭。”

翻案学处注释完毕。

4. 粗恶学处解释

“四波罗夷以摄要的方式,已在分句中显示”,故说“‘粗重’意指桑喀地谢沙”。“以任何方便”:在“自己知道,或他人告知他,或他自己说出”之中,以任何方便。意思是:波逸提罪,仅在推卸责任时即成立。即使后来再告知,卸责时的罪也不得免除。因此说“即使”等。“即使覆藏百位沙门也犯”:意思是,听闻后哪怕覆藏百位沙门,即犯波逸提。“由彼所告知”:指由那第二人告知第三人。“彼即”:即那第二人。“告知”:为覆藏而说“不要向任何人说”。“边际已断”:由于已以覆藏为缘犯罪,当第二人向第三人告知时,由此缘再应犯的罪已不存在,故说罪之边际已断。

“初句”是指“粗重罪想者覆藏”“疑者覆藏”“非粗重罪想者覆藏”这三者中的“粗重罪想者覆藏”这第一句。“于其余二”则指“疑者覆藏”和“非粗重罪想者覆藏”这两句。“于非粗重”指对于其余五罪聚。“于未达上者之粗重或非粗重之违犯”,是指于未达上者面前,违越五学处所摄的粗重罪,或其馀的非粗重违犯。然而,《善见》中所说“未达上者漏精与身触,此称为粗重违犯”,这与粗重告知学处的注释不相合。也不应说:“在告知时,未达上者的粗重是一种含义;在覆藏时,是另一种含义。”因为找不到作此差别的理由,所以对此应当详加审查。

粗恶学处注释完毕。

5. 未满二十岁学处注释

“胎中二十”确实被算作“满二十”,因此说“从结生执取开始”等。其中,“从结生执取开始”,即是以在母胎中最初生起的心、最初显现的识为开端。“彼”,指那位被授予具足戒而未满二十岁的人。“授他人具足戒”,指作为戒师或甘马语师而授人具足戒。“彼”,即未满二十岁之人。“或认可界”,指结新界。

未满二十岁学处注释完毕。

六、盗贼队伍学处注释

“欺骗王”,即欺骗国王、盗取国王的财物,心想“现在不给他了”,正在途中行进的人,无论先前是否已犯此罪,都称为盗贼。这一道理同样适用于“欲逃避关税”等处。

「以时间标记」者,即以时间作为标记,也就是说,以日期作为标记。然而,以道路标记或以森林标记而行者,则犯。

盗贼队伍学处注释完毕。

七、共谋学处注释

「女人」者,即女性。然而,比丘尼、在学尼、沙弥尼,此三种亦包含于此。但时机能保护此三种。应知这便是她们与女人的差别。

共谋学处注释完毕。

八、阿利德学处注释

「障碍者」:因系缚于种种成就,而于有情的相续之间、中间到来,故名为障碍,也就是现世等的不利。由于不可超越之义而专注于该障碍,或承受障碍之果,或具足造作障碍的习性,因此称为障碍者。所以说:「造作天界与解脱的障碍,故为障碍者。」他们依业、烦恼、果报、诽谤、违越学处而有五种。其中,五无间业名为业障碍;同样地,污比丘尼之业亦是。然而,彼业唯造作解脱的障碍,非天界的障碍。决定邪见等法名为烦恼障碍。黄门、畜生、二根者的结生法名为果报障碍。诽谤圣者名为诽谤障碍。然而,他们仅在未向圣者道歉之前如此,之后则不然。故意所犯之罪名为违越学处障碍。他们亦仅在执持比丘身份、或不出罪、或不发露之前如此,之后则不然。

其中,这位阿利德比丘多闻且善于说法,知道其余的障碍,但因不通达于律,故不知违越制限(学处)的障碍。因此,他独处时这样思惟:‘这些在家人享受着五种妙欲,也有成为入流者、一来者、不还者的;比丘们同样见到合意的眼所识知的色……乃至……触到身所识知的触,享受柔软的卧具、敷具等,这一切都是被允许的。为什么唯独将女色……乃至……女触视为不许呢?这些也应是被允许的。’就这样,他以味混杂味,将伴有贪欲的享受与离贪的享受混为一谈,如同用粗线去合纺极细的线,如同用芥子去比量须弥山,生起了这样的恶见:‘世尊何必如同以极大的努力结缚大海一般,来制定第一巴拉基咖?这其中并没有过失。’此见与一切知智相违背,断除了堪受引导者的希望,对胜者的教令之轮加以打击。因此说‘于他们’等语。

此处,‘于他们’指的是前述的种种障碍。‘诸欲如骸骨之喻’一句中,所谓‘骸骨’,是指胸骨、或脊椎骨、或头骨。因其无肉,故称‘骸骨’。于无血肉的骨锁之间,或于单一根骨上,‘骸骨’一名即由此成立。诸欲如同那般,其义为少味,这便是此处所要说明的意义。而以‘等’字所包含的,则是‘诸欲如肉片之喻、如草炬之喻、如炭火坑之喻、如梦境之喻、如借用物之喻、如树果之喻、如刀剑之喻、如矛枪之喻、如蛇头之喻’等其余譬喻。

其中,‘诸欲如肉片之喻’,是取其为众多所共享之义。‘诸欲如草炬之喻’,是取其能焚烧之义。‘诸欲如炭火坑之喻’,是取其大热恼之义。‘诸欲如梦境之喻’,是取其短暂现前之义。‘诸欲如借用物之喻’,是取其仅有暂时之用之义。‘诸欲如树果之喻’,是取其能损坏一切肢体与关节之义。‘诸欲如刀剑之喻’,是取其极能切割之义。‘诸欲如矛枪之喻’,是取其能贯穿之义。‘诸欲如蛇头之喻’,是取其如同面对可怖毒蛇时所生恐惧之义。

「如是」者,指以「尊者,勿」等语起始之言。「其余者」者,是指该比丘被拖至僧团中央后,除了那些被以「尊者,勿」等语劝告的比丘之外,于现场听闻的其他比丘。「以白四甘马」者,即以「尊者们,请听僧团,某比丘生起如此恶见……」等,在词句分别中所说的白四甘马。

阿利德学处注释完毕。

九、被举者共住学处注释

「未作随法」者,指举罪后尚未令其还净。故说「随法者,谓」等。此中,「随法」即指还净,此为关联之义。与举罪甘马相应,或于其后应行之法,称为随法。「见随顺行」者,指见到「不应授具足戒、不应给予依止」等十八种行,并在此十八种随顺行中见其行持,此是意趣所在。「或资具共享、或法共享」者,此中,任何资具的施与和受取,为资具共享;法的教授及令其受持,为法共享。「应共住」者,指应作「布萨、或自恣、或僧团羯磨」等,如是在词句分别中所说的三种共住。然而在此处,布萨与自恣也唯有通过僧团而行,故实为僧团羯磨,因此说「应作布萨等僧团羯磨」。「于行为中行为」者,意为于施与中施与、于受取中受取,此为句义。

「以不知制戒」者,因阿拉汉亦能以唯作无记心犯戒,故说为「以三心」。

被举者共住学处注释完毕。

十、刺学处注释

“Pire”是一个呼格的不变化词,与“para”同义,故说“para amāmakā”,意为“非属我等者”,即不属于我们的、不是我们内在的。或者,“pire”与“parato”同义,因此“cara pire”意为“到别处去,不要停留在此”,此处应如此理解。

荆棘学处注释结束。

有生命品第七。

8. 同法品

1. 同法学处注释

“被同法者说”者:即被同法者所说。此处的宾格用于表示工具格的意义。“因应与五位同法者一起学,或因属于他们,故得名为‘同法者’,被佛陀所制、得此名称的学处所说”,此义在“难教诫学处”中已作解释,因此说“被同法者说”的意义在难教诫学处中已说。“因不恭敬之怖畏”者:因不恭敬而有的怖畏,这里是指波逸提的怖畏,这就是其义。“以借口如此说者”者:并非直接说“我不学”,而是以“直到有其他比丘”等为借口而说者。

同法学处注释结束。

2. 讥嫌学处注释

“小及随小”者:以桑喀地谢沙等为小,以偷兰遮等为随小。除了四波罗夷之外,其余一切学处依次既是小,也是随小。此在《五百结集犍度》中已说:

“尊者,哪些是小小小学处呢?”有些长老这样说:“除了四波罗夷之外,其余的是小小小学处。”有些长老这样说:“除了四波罗夷、十三桑喀地谢沙之外,其余的是小小小学处。”有些长老这样说:“除了四波罗夷、十三桑喀地谢沙、二不定之外,其余的是小小小学处。”有些长老这样说:“除了四波罗夷、十三桑喀地谢沙、二不定、三十舍堕之外,其余的是小小小学处。”有些长老这样说:“除了四波罗夷、十三桑喀地谢沙、二不定、三十舍堕、九十二波逸提之外,其余的是小小小学处。”有些长老这样说:“除了四波罗夷、十三桑喀地谢沙、二不定、三十舍堕、九十二波逸提、四波罗提悔过之外,其余的是小小小学处。”

然而,那先长老回答弥兰陀王所问时曾说:“大王,恶作为小学处,恶说为随小学处。”这是仅就最后一类而说的。应知此是为了截断争论而说。

“转向界限之限定语”:转向的界限与范围称为“转向界限”;依此决定而作出的限定,其表述即为“转向界限的限定语”。现在为了阐明这一界限,而说“这是所说的”等。其中,“诵”指阿阇梨依自己的喜好而诵出。“令诵”指弟子请求阿阇梨,令其诵出。“读诵”指受持。“恶作追悔”指名为“恶作”的追悔。“恼害、疑惑、心之扰乱”指名为恼害、疑惑的内心扰乱。“呵责”指在指责时。

“对未受具足戒者诽谤”:指在未受具足戒者面前进行诽谤,意在引起对方对律的疑惑而诽谤律。

讥嫌学处注释结束。

3. 愚痴学处注释

“在彼恶行”:指于彼恶行中已惯行。“无解脱”:指从彼罪中无法解脱。“对汝”:指对于你。“无所得”:当其他比丘在诵巴帝摩卡时,以恭敬作意、如理作意所成就的现世与来世利益,这些皆为应欲求者,而这所有利益于你,全都成了无所得。“恶得”:即使得以殊胜福德所获之人身,也成了恶得。“善”:指极善。“作意”:指作成意欲的状态,即成为如此意欲者,这是它的意思。“以白二甘马”:指以“尊者僧请听”等开始的,在句分别中所说的愚痴覆藏羯磨的白二甘马。

“非法羯磨”者:此处意指愚痴覆藏羯磨。

愚痴学处注释结束。

四、殴打学处注释

“给予打击”者,乃至用一片莲花瓣,或以自己的身体或身上可投掷之物中的任何一种进行打击。若以如此的打击导致对方断手、断足、破头,乃至死亡,也只犯波逸提。因此说“以欲打击之心”等。

“未达上者”,指在家者、出家者、女人、男子,乃至畜生。然而,若以染心打女人,则犯桑喀地谢沙。“被任何侵扰者”,指被人或畜生侵扰者。“以解脱为目的者”,指希求从彼处获得自我解脱者。若于中途见到欲行侵扰的盗贼或敌人,对他说:“近事男,就站在此处,莫来!”他不听从而靠近,便说:“去吧!”而以棒或刀打击,若他因此打击而死,无罪。对猛兽亦同此法。

殴打学处注释终。

五、扬掌威吓学处注释

“掌杖”者,掌即是掌杖。有一说释为:“以能击打之义而为杖。” “应举起”者,意即应举起。 “因非出于欲打之心而施与,故为恶作”——于此,若出于欲打之心而击打,则依前一条学处构成波逸提;若出于欲举起之心,仅作举起,则依本条学处构成波逸提。

掌击学处注释完毕。

6. 无根学处注释

第六学处,其义明了。

无根学处注释已毕。

7. 故意学处注释

“令生追悔者”,即令人生起疑惑之人。他人是否因此生起追悔,则不在考量之内。 “我认为”,即我推测。以“等”字含摄了“我认为你于非时而食”、“我认为你饮了酒”、“我认为你与妇人独坐”等言辞。 “于未达上者”,指沙弥。

故意学处注释已毕。

8. 听闻学处注释

“被听闻”即是声。“听闻之近处”便是“声之近处”,意为声音附近。而能听闻声音之处,立于此处即名立于声之近处,故说“立于何处”等。又或者,“靠近而被听闻之处”即是近处,也就是靠近何处能听到说话者的声音,当知此义。“即使在急行时”:即便后行者为了听到前行者的声音而急速行走时。“即使在落后时”:即便前行者为了听到后行者的话语而落后时。

“我将寂静”:我将趋向寂静,不兴争论。“我将解脱自己”:说明我之无过,以此解脱自己。“或有作”:有时因欲听闻而行走,以此为缘而有造作。“或不作”:有时来至站立处而不告知正在商议者,以此为缘而无造作。

听闻学处注释已毕。

九、拒绝羯磨学处注释

“如法者”:因依于法、依于律、依于师教而作,这些羯磨中具足法,故称如法,指这些如法者之(羯磨)。“羯磨”:指四种僧团羯磨。因此说“以法”等。其中,“以法”是以真实之事。“以律”是以举罪与忆念。“以师教”是以白之成就及随顺之成就。“和合僧团”:因须除遣界内住之比丘,取来欲者及有资格者之欲而作,故为身和心合之僧团。“彼彼事”:指恶等种种事。

“以此令入”者,谓以此令入僧团之中,故称令入。“以此驱出”者,谓以此从僧团中驱出,故称驱出。“剃发羯磨”者,剃发,义为剃除头发的询问。“羯磨即标志”者,羯磨本身即是标志,故称羯磨标志。正如令入等,既是羯磨,又不另得他名,仅以羯磨之相而被标识,这便是羯磨标志的含义。至于“令入、驱出”,此处因词之连缀而如此说。然而,实际是先有驱出,后有令入,故说“其中,对刺沙弥”等。而“如刺沙弥之灭摈”者,即是驱出,犹如对刺沙弥施以惩罚羯磨灭摈便是驱出,同样地,对于诽谤佛、法、僧者,对于将不净指示为净者,对于具邪见、边执见者,对于其他沙弥亦——

“尊者,我问僧团:‘此某甲沙弥,诽谤佛、法、僧,邪见炽然,其他沙弥所享有的二三夜与比丘共宿之许可,为使彼不得此,将其驱摈,僧团认可否?’乃至第二次……乃至第三次,尊者,我问僧团:‘此某甲沙弥……乃至……僧团认可否?去吧,你已被驱摈了。’”

“应行摈罚”即是“驱摈”之义。当见到此沙弥能如法正行时,所谓的“令入”便是重新接纳入僧团。此沙弥于后时,见其求忏言:“尊者,我因愚痴、无知、不具善相而造作了此过,我今向僧团忏悔。”便令其作三番乞请后——

“尊者,我问僧团:‘这位名为某甲的沙弥,是佛、法或僧的毁谤者、邪见者。其他沙弥享有与比丘们共住二、三夜的权利,他因被剥夺这一权利而遭驱摈。如今此人已调柔、行为温和、入于惭耻之法、安立于惭愧、已行惩罚业、已发露过失。对于这位沙弥,如前施与身共住与和合,是否令僧团满意?’第二次……乃至第三次,尊者,我问僧团……是否令僧团满意?”

“令进入”即是“令收回”之义。

所谓“剃发之前问”,即召集界内比丘后,将求剃度者带到那里,而作:“尊者,我向僧团禀告此童子的剃发事。”这是三次、两次或一次的话语。在此处,说“我向僧团禀告此童子的剃发事”,或说“我禀告此人的作沙门事”,或说“我禀告此人的出家”,或说“此人欲成为沙门”,或说“此人欲出家”,都是适当的。

「口粗恶」者,指口出粗恶之言。此句意为「与所允许的不应作之行相关」,此为文句关联。「于示现大腿等事」者——

「尔时,六群比丘以泥团水洒向比丘尼,心想:『或许她们会对我们生起染心』;又对比丘尼暴露身体,又对比丘尼暴露大腿,又对比丘尼暴露男根,又以言语戏弄比丘尼,又与比丘尼结伴而行,心想:『或许她们会生起染心』」——

于这些诸事中。

「未截衣等」者,指未截割衣、旧衣、失衣、病者衣、多闻者衣、僧团负担者衣、出离者衣等。「衣等」者,指衣、药、坐卧具等。「应受用」者,指应受用的根、皮、叶、芽、花、果等。「亦应移除的基处」者,指为建造住所等目的应移开的遮荫树、果树等。「或作如是如法的规定」者,指为衣与团食而施设的住所清扫等,或作如是其他如法的规定。

「经不来」者,即不掌握本母。「非经分别」者,即于律也不精通。「以文句之影拒斥义理」者,即只执取文字表面,而否定义理。当持律比丘们在受取金银、田地、房舍等事上依罪处治时,见已说:「你们为何依罪处治?经中岂非只说『离受取金银』?此中无罪。」又有一说:由于经文已有,当有人垂下着下衣而被举罪时,彼即说:「你们为何举罪?经中岂非只说『我当齐整着下衣,应当学』?此中无罪。」「举罪评判」者,在灭诤篇所说的举罪评判中,选取具足『具戒』等十支的二、三位比丘进行评判,应知此为举罪评判。

「自恣的撤回」者,即自恣的取消,意为向上拉回。「草布地灭诤中的一切摄受白」者,即:「尊者僧团,请听我说,我等生起诤论……除与在家人相关者外」——在草布地灭诤中,所行的如是最初一切摄受白。

“为不得而努力等”:为求取四种资具而作努力等。“等”字含摄其余七支:“为无利而努力,为无住处而努力,辱骂诽谤,比丘离间比丘,说佛恶,说法恶,说僧恶”。“具足八支者”:具足八支或各各一支。“不共住作”:不接受彼所施应施物之义。“以覆钵”:以甘马语作覆钵,并非以倒置钵的方式。“以仰钵”:此处同理。“彼之”:即以覆钵羯磨所驱摈的那位近事男。“正行者”:具备作仰钵所依支分者。“此”:即上述的驱摈与解除。

“针等微小物品施与所需之人”:此为“微小物品施与者”。“雨季衣受持者”:指雨季衣的受持者。“为作羯磨时派遣园民而应给予的许可”:此为“园民派遣许可”。此理亦适用于“沙弥派遣许可”。

“呵责等七种”:即呵责、依止、驱摈、下意,以及三种举罪,此即呵责等七种。“八种乃至第三”:依比丘有四种,比丘尼有四种,共八种桑喀地谢沙。

“依白事等”,即依白事、白二事、白四事而作。有人说:“正在作时更为坚固,故应当作。”然而若如此,便有诸羯磨混杂之过,故不应作,此已被遮止。但如果出现字缺、句缺或误读的词句,为作修正,则允许重复诵出。此于不可坏羯磨中为加强,而在可坏羯磨中,羯磨成已即住立。“以完整相”,指诵出白词及四次甘马语之后。“非依其余羯磨”,即不应依求听羯磨等其他羯磨而作。

拒绝僧事学处注释完毕。

十、不给欲而去学处注释

“所举之事未决”,即所举之事未能以是否犯戒而作裁决。在此过程中,举罪者与被举者各自陈述己方之说,调查者亦已认可,仅至此阶段事项方被举出,应如此看待。“未给欲而起座离去”,意指怀着“如何令此羯磨无效、分裂、不得成就”的意图,不给予同意便从座上起身离去。因此说“若比丘”等。“作与不作”,此处离去为作,不给予同意为不作。

不给欲而去学处注释完毕。

十一、弱者学处注释

“随其亲近”,意为依交往深浅而称其友。故说“某某”等。其中,“依友人、相识者、亲密者”,即随其与友人、相识者、亲密者的关系。这里面,友人即是一般朋友。相识者,是在各处相遇仅得见面、并非甚为坚固的朋友。亲密者,当知是极为亲近、怀有感情、坚固牢靠的朋友。

“五种重物”:依聚合类别说为五种重物,若依具体形相,则有许多种。因此说“依聚合类别说五种重物”。园,指花园或果园。园地,是指为建造这些园而划定、设立的区域,或者这些园毁坏后所留下的旧有土地部分。精舍,指楼阁等任何可居住的处所。精舍地,即其地基所在。床,指有脚床、绑带床、曲脚床、可拆脚床这四种床中的任意一种。椅,指有脚椅等四种椅中的任意一种。褥,指羊毛褥等五种褥中的任意一种。枕,指以木棉、藤棉或草棉中任何一种填充而成的枕头。铜瓮,指用黑铜、赤铜或任何铜所造的瓮。铜器等也同此理。这其中,“器”指罐。“瓦罐”即水瓶。“釜”即是锅。斧头、镰刀等,没有难以理解的地方。如是。

二种摄有二,第三为四摄;

第四为九部分,第五为八种分别。

如是,以五聚,五种无垢眼者。

大师以二十五种方式开示了重物。所谓“不得舍弃或分配”,是从根本断绝的角度,不得舍弃或分配。然而,若以转换的方式,则舍弃者与分配者无罪。因此说到“以不动产”等。其中,“以不动产换不动产”,即是以园林换园林地、以精舍换精舍地。“以其余”者,即是以动产,属于后三聚,如此所说。“以不净物”者,即是以金制卧具等,以及不净的褥、枕等。“以贵重净物”者,即是以象牙制卧具等,以及雨浴衣等。“其余”者,即是动产。“以净物转换而转换”者,是指转换为不成为不净物的方式。

其转换方法如下:僧团有一椰子园在远处,净人们吃掉很多,即使未被吃掉的,从那里支付车费后运来的也很少。然而,其他居住在该园林附近村落的人们,在精舍附近有园林,他们前往僧团,请求以自己的园林交换那座园林。僧团应通过“僧团同意”的方式求听后接受。即使比丘们有千棵果树,而人们只有五百棵,也不应说“你们的园林小”。虽然此园林较小,但比那座能带来更多收益。即使彼此相等,亦应接受,因为可在所愿之时享用。但如果人们的果树更多,则应说“你们的果树不是更多吗”。若他们说“让我们有额外的功德,我们施与僧团”,在告知后可以接受。比丘们的果树已结果实,而人们的果树尚未结果实。虽然尚未结果,但不久将结果,应当接受。若人们的果树已结果实,而比丘们的尚未结果实,则应说“你们的果树不是已结果实吗”。若他们说“请尊者们接受,这将成就我们的功德”而施与,在告知后可以接受。如此,应当以园林转换园林。以同样的方法,也应以园林地、精舍、精舍地转换园林。以园林地,无论大小,皆可换园林、园林地、精舍、精舍地。

此处,交换的方法如下(《小品义注》321;《维桑伽义注》228):僧团有一处椰子园,位在远处,净人自行食用者居多,纵有未食用的部分,从该处支付车资后,所能运回的也极为有限。而其他住在该园林不远处村落的居民,他们在精舍附近拥有园林,前来僧团,以自己的园林求换那座园林。僧团应以“僧团同意”的方式听取后接受。纵使比丘有一千棵树,而居民有五百棵,也不应说“你们的园林较小”。此园林虽小,却比彼园林带来更多收益。即使收益相等,也应接受,因能在希求之时即得受用。然而,若居民的树木更多,则应说“你们的树木不是更多吗?”若他们说“愿我们有额外的功德,我们施予僧团”,告知后即可接受。比丘的树木结果实,而居民的树木尚未结果实;虽尚未结果,但不久即将结果,应当接受。若居民的树木结果实,而比丘的树木尚未结果实,应说“你们的树木不是正在结果实吗?”若他们说“请尊者们接受,这将成为我们的功德”而施予,告知后即可接受。同样的,应以园林交换园林;以同样的方法,园林地、精舍、精舍地也应以园林来交换。以园林地,不论大小,均可交换园林、园林地、精舍与精舍地。

如何以精舍(《小品义注》321;《维桑伽义注》228)交换精舍呢?僧团在村内有一处房屋,居民在精舍院中有一栋楼阁,两者价值相等。若居民以那栋楼阁,来求换这处房屋,允许接受。若比丘的房屋价值更高,当说“我们的房屋价值更高”时,他们回答:“虽然价值更高,但对出家众并不相应,出家众不能住于彼处,而此楼阁相应,请接受它”,如此也允许接受。如果居民的价值更高,则应说“你们的楼阁岂非价值更高?”若他们说“尊者,让它成为我们的福德,请接受它”,则允许接受。同样的,应以精舍交换精舍。以同样的方法,精舍地、园林、园林地也应以精舍来交换。以精舍地,不论价值高低,均可交换精舍、精舍地、园林与园林地。如此,应当了知不动产与不动产的交换。

而在以其他物品交换其他物品方面,床或椅,无论是大是小(《小品义注》321;《维桑伽义注》228),乃至仅高四指、由村童在沙屋游戏时所造的那种,自从被施予僧团的那一刻起,便成为重物。纵使国王或大臣等一次布施百张床、千张床,所有如法的床都应接受。接受后,应依长老次第,以“作为僧团共用而受用”的方式给予,不应以个人受用的方式给予。多余的床可以安置于库房等处,放置钵与衣之后去受用,这也是允许的。在界外宣说“我们布施给僧团”而布施的床,应给予僧团上座所住的住处。如果该处有许多床,以致床无用途,那么在有用途的住处,应以“作为僧团共用而受用”的方式给予,而不是以个人受用。以价值一百或一千的高价床,可换得另外一百张床,交换后应当取用。不仅可以床换床,也允许以此交换园林、园林地、精舍、精舍地、椅子、枕头与被褥。对于椅子、枕头、被褥,也是同样的方法。所谓“为保护上等的卧坐具等”,指若有饥荒,比丘们不能以乞食维生;或此处有王难、疾病、盗贼的怖畏,前往他处者的精舍将会毁坏,棕榈、椰子等也会遭到破坏;而依凭卧坐具资具,则能够维持生活。在这样的时期,是为了保护上等卧坐具等。“应舍弃破旧之物”的意思是,应舍弃其中破旧的物品,以最为破旧者来舍弃。“舍弃后允许受用”的意思是,舍弃之后,允许受用。

『萨拉咖』者,中间显示花蕾状,做成口缘扩展,从背部弯下,应做成一个容器。也说『萨拉瓦』。以『等』字摄取金等在家用具。因为那些即使是小的,也是重物,因为是在家用具。以『亦』字显示更不用说大的。但意思是这些是可分物,因为是比丘用具。如同这些,水瓶也是可分物。将会说『如同陶器,铁器中的水瓶也属于可分物类』。『以僧团共用』者,以给予来访的较长老者而受用。『在家者所变造』者,由在家人变造、施设,或以自己的所有物制作而变成异形。『不允许以个人受用』者,不允许不给予来访者,如同取自己的所有物般持取而受用。『毕帕离咖』者,剪刀。阿拉咖塔咖是针孔器。达喇是锁。咖德拉亚提韦达咖是剪刀柄环。『如此如彼制成的铁』者,铁条、铁球、铁块、铁片,如此制成的铁。『乳石制的』者,柔软的乳色石制的。

即使是由在家人所改作的物品,也不许使用,因为是不可触摸的。更以“亦”字显示,更不必说是以僧团共用的方式,或以个人受用的方式来使用了。然而,作为坐卧具的受用,是完全开许的。因此,由金等宝物所制成的所有坐卧具资具,都是可以触摸的。所以这么说:“然而在坐卧具的受用中,……”等。

『其余』者,比那更大的斧。『但那』者,但那锄头。锄头即使只有四指大小也是重物。挖掘器无论是四方口或是槽口或是弯的或是直的,乃至扫帚柄的穿孔,若有柄绑,即是重物。因此说『锄头、有柄绑的挖掘器,没有不是重物的』。西巴提咖名为剃刀鞘。但尖端随顺有柄绑的挖掘器,故说『尖端也只是以挖掘器摄取』。但若那也是无柄的,只是刃部,则是可分物。『伍巴卡雷提』者,斧等物品。

『巴德班达咖』,即制作钵的结扣等物的人。也称作『制作金钵等修复钵的人』。切三股刀、切金刀、已作加工的切皮小刀——这三种小刀在此随顺『毕帕离咖』,因此说『然而这是差别』等。『其他』,指大剪刀等。

『半臂量』(《沙拉塔提咖·朱腊瓦咖》第三卷三二一页),指从肘至肩端之量,亦即一掌加四指之量。『生于彼处』,即生于僧团之地。『守护隐藏』,因以守护之方式善加守护,如置于箱箧等中,令不丢失,复以如斯隐藏而令隐藏,故名为守护隐藏。然而,虽生于彼处而未加守护者,亦非重物。『于僧团羯磨及塔庙羯磨作已』,以此显示:将僧团所有转为守护塔庙所有,以及互相交换,是允许的。『然而线』,指卷起之线与未卷起之线。

『八指针杆量』,即长度至少为八指,粗细如锡兰所造针杆之量。『于此』,指于竹器中。『他们房屋被烧』,即房屋被烧之人。『不应阻止』,即不应禁止说『莫取而行』。由外地来者,应置于所至寺院之僧团住处。

“其余盖草”:指除芒草茎等以外,余下的一切盖草。在无草之处,则以树叶覆盖(《小品注疏》三二一)。因此,树叶也摄归于草,故说“于盖草总摄所入”等。“八指量”:指宽度为八指。然而,书写的经本不属重物。

“竹中所说之量”:即“八指量针杆大小”,乃竹制品中所说的尺寸。“或施与僧团”:指在木材难获之处,施与僧团。先依《古伦帝注》所说的次第判辨木物后,再依《大注疏》所说的次第宣说,故说“又”等。“床座等”:此中,“床座”指四方座。依“高床亦为床座”之语,仅一边有靠的座,八指足者是允许的;而四方床座,纵使超过此量,亦应知为允许。以“等”字,当知收摄“七支座、善座、羊蹄足座、余甘子圆座、板、卧榻、草座”等(《小品注疏》三二一)。由此说“至少”等。“或以叶”:即以芭蕉叶等。若卧榻覆有虎皮、周围饰以兽形、边缘缀以宝石,亦为重物。

“捶打板”:将染衣置其上,以手捶打的板。“捶打槌”:说为顺风等捶打所用的槌。“杆槌”:用来捶打染衣的棒槌。“水池”:用木板制成、形如莲池的饮水器。“染料槽”:倾入煮好的染料而放置的容器。

“不净皮”者,指狮子等兽皮。“作地敷是允许的”,这是就不净皮而言。以“作覆盖物”一语,显示铺设于床座也属允许。有人说披肩等覆盖物也是重物;另有人说并非如此,应审察后再行取舍。“净皮”者,指鹿等兽皮。

“一切车乘”者,指战车、牛车等一切有轮车乘。然而拆卸了车轮的车乘则属可分物。“许可斧”者,是指可放入袋中携行的斧,如律中所说。“手叶”者,指棕榈叶。由于用手握持而携行,故称为“手叶”。或有人说“手叶”即是伞盖叶。“连同钻木”者,指钻木成对——上钻木与下钻木,意为一对钻木。

“作了增长业”者,即便对于价值仅一玛萨咖的木片,也作了坚固的增长业。未作增长业而取用者,应即在该处使用。离去时,应留在僧团住处后再离去。若忘记而带走,应派人送回。若已前往他处,应置于所至寺院的僧团住处。“于此”者,指陶器。“水瓶”者,指铁水瓶与铜水瓶。“只属于可分物一类”者,意思是只归入可分物一类,而非重物。但金罐则属重物,这是这里的意趣。“其余”者,指重物。

弱力学处注释完毕。

12. 回向学处注释

第十二中,无任何应说之事。

回向学处注释已毕。

如法品第八。

第九 宝品

1. 内宫学处注释

“王未出、宝未出”,此处应知有“寝宫”之文句省略,故说“王未从此出”等。其中“从此”者,即从寝宫。“寝宫”者,即寝室。凡铺设王卧床之处,乃至仅以麻布围墙围绕之处,从彼处未出,即是此义。“宝”者,以能生喜悦之义为宝,如象等。但此处意指女宝,故说“宝者,谓王后”。

“于二者”是指于王后们。“作与不作”者,在此应见:越过界标柱为作,未告知则为不作。

内宫学处注释已毕。

2. 宝物学处注释

“珍珠等十种宝物”者,即“珍珠、摩尼、琉璃、螺贝、石、珊瑚、银、金、红玉、玛萨拉嘎喇”,此为十种宝物。“住处中”是指在房舍中。因此说“被围绕的”等,是指被围绕的住处。此处的“住处”,意指在村内所建的房舍。而寺院内所建的房舍,已由“寺院中”一词所涵盖。有些人说:“此中‘住处’,无论在寺院内或在他处,皆指各人自己的居处。”“为一切之故,唯犯恶作”者,无论为自己或为僧团等,亲自拾取或令人拾取,唯犯恶作。然而,若是父母的资具,如法且必须偿还,为自己之故取来偿还,所以又说“然而如是”等。“如是”即指父母之物,为必须偿还的如法资具,便是此义。“以意欲或以恐惧”者,对工匠等是以意欲而行,对国王的宠臣则是以恐惧。

“如是之处”是指如同大寺那样的大寺院,在围墙所围绕的住处中。“作标记”是指通过“若干咖哈巴纳”等形式,或以印记等特征而作标记,意为观察确认。“合适比丘之手”是指有惭有愧、行持谨慎之比丘的手中。因为不可放置在轻浮之人手中。“不离去”即不从彼住处离去。以“不应以不动产僧房等”等语,显示不应以自己的衣等作为根本。在显示了他们——即展示了所作的不动产僧房等之后,告知近事男:“用你的资具做此。”“令行”是令他人而行,即依“为诸尊者而住,此是诸尊者的乞求”所说的方式而作乞求。

“允许之处”:指寺院中与住处中。“触物”:指应被触摸并应归还的衣等。

宝物学处注释已毕。

三、非时入村学处注释

“行”:行学处。“近行”:第二掷石之距。“往其他村者,无再问之事”:若不舍弃努力而前往其他村者,纵然经历百村,亦无需再问,这是它的含义。因此说“然而若”等。“努力”:入村的努力。“在寺院等中”:不仅未问而去者无犯,未系腰带、未披僧伽梨而去者亦无犯。“在难缘中”:若狮子或虎来,或乌云生起,或其他某种灾难发生时,则无犯。在如是难缘中,从村外进入村内是允许的。

非时入村学处注释已毕。

四、针筒学处注释

“彼有此”:由于应先破而后说,因此对于有破坏的波逸提而言,即有此义。

“钻木”指钻木弓中的取火木棍。“钻”指钻孔器。“斧柄”指斧柄。

针筒学处注释已毕。

五、床座学处注释

“八指足”是对中性名词的说明。“‘切断器’与‘切断’相似”,以此指出“切断本身即是切断器,因拥有此物而称为切断器”这一含义。

“如量显现于上而埋入”的意思是:若不想切断,则如事先量好的尺寸一般露在地面之上,这样埋入地中。“或绑成架子”的意思是:将其举起,放在多根秤杆的交接处,搭成一个台架。

床座学处注释已毕。

六、棉絮填塞学处注释

「铺开吉米离咖后放入棉花」的意思,是在床椅之上铺开吉米离咖,再将棉花放在其上。「在吉米离咖之上」是指在上方部分的吉米离咖上。

「头量」是指,从颈窝处开始安置整个头部的地方。从最大限度而言,其横向为一拃手,纵向为二肘。为了表明这一点,故说「其横向在三角」等。「二者之间为一拃手四指」是说,测量两角之间,为一拃手四指。「中央为一拃手」是说,枕头的中央横向为一拃手之量。这就是头量的最大限度。超过此则不许,低于此则许可。对无病者,头枕与足枕两者都许可。对有病者,铺好枕头后,在上面盖上覆盖物而卧,也是许可的。

棉絮填塞学处注释已毕。

七、坐具学处的解释

第七是明白的。

坐具学处的解释完毕。

八、覆疮衣学处的解释

「脐下、膝圆上」:指肚脐以下、膝盖圆以上的部位。「疥、疮、流出、粗疥病」:其中,「疥」为疥癣;「疮」为血疮、细小的脓疮;「流出」指由痔疮、瘘管、糖尿病等引起的不净流出;「粗疥病」是指大脓疮病。

覆疮衣学处的解释完毕。

九、雨浴衣学处与十、难德学处的解释

第九与第十的含义,显而易见。

雨浴衣学处与难德学处的解释完毕。

宝品第九。

如是,于《疑惑度脱》之巴帝摩卡解释中

于《律义宝箧》之隐义显明中

巴吉帝亚释义已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