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吉帝亚篇解释(三)

全篇 470 段

妄语品

妄语学处的注释

“明知而妄语”这里,“妄”指不真实、不正确的事;“语”指把这件事当成真实、正确来让对方知道。明知者的妄语,就是“明知而妄语”,意思就是在那种情况下的明知而妄语。因此才说“先前”等话。而这种妄语,是对在说之前那一刻和正在说的那一刻都知道的人才成立的,因为《巴吉帝亚》中说:“在说之前他就有‘我要说妄语’的念头,正在说时有‘我正在说妄语’的觉知。”所以说“说之前也知道,正在说的那一刻也知道的人”。这两项是构成条件,其余的有或没有,都不起决定作用。难道仅仅一说不就能知道吗?因此才说“说也名为”等。“非实”就是不正确。

这里“释迦子哈塔卡”中,“哈塔卡”是那位长老的名字;“释迦子”就是释迦族之子。据说在佛陀在世时,释迦族有八万人出家,他就是其中的一个。在“否认而承认等事”中,所谓“否认而承认”,是指和外道谈论时,看到自己的主张里有某种过失,就否认“这不是我的主张”,后来再谈时,又觉得没有过失,就承认“这正是我的主张”。这里用“等”字,还包括先承认后否认、用别的话题来应付、明知而说妄语、约定之后又欺骗等情况。现在为了显示犯戒种类的差别,所以说了“为宣说上人法”等。

没有经过审察就急着说话:意思是,没有先弄清楚,就仓促地说,甚至把亲眼见到的事也说成“我没看见”等等。心想“我要说别的”却说成了别的:意思是,有人因为愚笨糊涂而口误,本来该说“衣”,却说成“破布”之类,这就叫“心想说别的却说成了别的”。但如果沙弥问:“尊者,您见到我的师父了吗?”他为了开玩笑而说:“你师父套上木车走了。”或者听到豺狼的叫声,被问“这是什么声音?”就答:“那是你母亲坐车赶路,车轮陷进泥里,正在拔轮子的声音。”像这样,既不是匆忙失言,也不是口误,而是故意说别的,那他就确实犯戒。另外还有一种叫“补足式的话”:比如有人在村里得到一点油,回到精舍对沙弥说:“你今天还去哪儿?村里满是油。”或者得到放在篮子里的饼块,就说:“今天村里都用篮子送饼。”这就是纯粹的妄语。“以欺诳为先导”:所谓“以此欺诳”就是欺诳,以欺骗意图为行相而生起的心,以它为先导,就是“以欺诳为先导”,意思就是把欺诳之心放在前面。

妄语学处的注释终

2. 贬损语学处的注释

“贬损语”是指在轻贱、责骂时说的话。不过,因为那种话既不让耳朵舒服,也不让心里舒服,所以它同时刺伤耳朵和心,因此说“刺伤之语”,意思是结合出身等来说的话。因此说“以出身、名字”等等。其中,出身是指婆罗门等高贵出身和旃陀罗等低贱出身。名字是指阿瓦咖纳咖等低贱名字和佛护等高贵的名字。姓氏是指国西亚等低贱姓氏和乔达摩等高贵的姓氏。职业是指弃花者等低贱职业和农耕、经商等高贵的职业。技艺是指编芦匠等低贱技艺和印算等高贵的技艺。疾病是指一切病都算低贱。或者也可以说,糖尿病算高贵,其余的病算低贱,应当这样理解。身体特征是指过长等低贱特征和不过长等高贵的特征。烦恼是指贪等一切烦恼。罪是指入流等高贵之罪和巴拉基格等非高贵之罪。辱骂是指“你是厚唇者”等低贱辱骂和“你是智者”等高贵的辱骂。

“如如”是指:对巴利圣典中已出现和未出现的语句,以任何一种方式(来说)。在这个学处里,除了比丘之外,比丘尼等一切众生都处在未受具足戒的位置上,所以说“此中且”等语。“戏欲性”就是怀着嬉笑玩乐的目的。“一切处”是指:在已受具足戒者和未受具足戒者那里,以及在巴利圣典中已出现和未出现的语句那里,就是一切处。关于“以义为先导、以法为先导、以教诫为先导”:在这里,以“你是旃陀罗”等巴利经文来阐明义理,就叫“以义为先导”;诵读巴利经文,就叫“以法为先导”;安住于教诫中,以“如今你仍是旃陀罗,不要作恶,不要成为趋向黑暗的人”这类方式来说,就叫“以教诫为先导”。应当这样理解。

诽谤语学处的注释终

3. 离间语学处注释

比丘离间:所谓“离间”,就是挑拨。用什么样的话,把原本和合一致的众生拆成一块一块、分成不同派别,这样的话就是离间语。离间语本身就是“离间”。说这种话的人,就是离间者;他的行为,就是离间。比丘的离间,就叫比丘离间。在这个比丘离间里,从比丘那里听到之后,再由比丘传话过去,或者传话到比丘那里,这就是这里的意思。所以经文说“以种姓等”。又因为是通过两种原因来传话,所以经文说“为了让比丘喜欢”等等。其中,“为了让比丘喜欢”:就是对所告诉的那个比丘,心里想“这样我就会成为他喜欢的人”,这样希求自己被人喜欢。“以破坏的意图”:就是心里想“这样他就会跟那个人破裂”,想要让别人之间发生分裂。或者,从“让喜欢落空”的角度叫离间,按词源来解释:用这样的话,在被告知的那个比丘心里,让自己成为被喜欢的,同时让另一个人变成空的;这样的话,就是“比丘离间”等等,应该这样理解这里的意思。“如前所说的方法”:就是按“以种姓等作为辱骂的事由”等等所说的方式。

“传达经文以外的辱骂”是指:传达“你是贼”这类辱骂的时候。不过有人这样说:“如果不是属于辱骂的事,而是离间行为,他所做的或所说的话,只是为了让对方喜欢而传达,虽然依这条学处看不出有犯戒,但仍然应该算是恶作。” “以恶呵责而说”是指:看到一个人在辱骂、另一个人在忍受,就说:“哎呀!真无耻,像这样的尊者竟然还以为该再说他。” 这就是纯粹以恶呵责而说的情形。

关于离间语学处的注释终

4. 逐句法学处注释

逐句诵法的意思是:一句一句地一起诵法,或者一段一段地诵法,这就是它的含义。因为并不是只有对已收入三次结集的法逐句诵念才算犯戒,所以接着说即使未收入三次结集等等。等这个字涵盖了戒的教诫、头陀支、问、所缘论、智者之杖、智之事、不净论等。在门达咖问和弥兰陀问中,长老以自己的辩才说法,不犯戒;但为了说服国王而引述所说的内容,那就犯戒。然而,字母藏、指鬘藏、赖吒啝罗吼、阿拉瓦咖吼、隐密道、隐密韦桑德拉、隐密律、方广藏等,确实不是佛语。

因为“句”有四种,所以为了说明这一点,就说了“句、随句、随字、随文”。其中,“句”指的是一个半偈。“随句”指的是第二句。“随字”指的是每一个字。“随文”指的是与前面的文节相似的后面的文节。或者,任何一个字都叫随字,字的集合叫随文,字和随文的集合叫句。第一句就是句,第二句是随句,应当这样了知其中的差别。在这些句等当中,除了比丘和比丘尼之外,与其余的任何人一起诵任何一个段落,按句等来计算,犯巴吉帝亚罪,这就是其中的关联。

在这里,偈颂中先说“诸法意先导”等:如果和沙弥一起开始、又一起把每一句念完,就按句数犯巴吉帝亚。长老说“诸法意先导”时,沙弥还没等到那一句念完,就在说“意最胜、意所成”的时候跟上,和长老一起念,这就按随句计算犯巴吉帝亚。在说“色无常”等的时候,和对方一起只念出“色”这个字,就按随字计算犯巴吉帝亚。这个规则也适用于偈颂。诵读“诸比丘,色无常,受无常”这部经时,长老正说“色无常”,沙弥因为智慧敏捷,说出“受无常”,他念出的这个“无常”和长老说的“色无常”里的“无常”同时出口;这样诵念的,就按随文计算犯巴吉帝亚。应当这样理解。

“三巴吉帝亚”是指:针对未受具足戒者、把未受具足戒者想成未受具足戒者的疑想、以及把未受具足戒者想成已受具足戒者这三种情况,所制定的三种巴吉帝亚。与未受具足戒者一起诵持、一起念诵时,如果跟着一起说,则无犯——这是这里的关联。这个判定原则也适用于“自己诵持”和“在对方跟前受持诵”这两种情形。 这里的具体判定是这样的:一位已受具足戒者和一位未受具足戒者坐在一起诵持。老师心想“我是为坐着的人说的”,于是和他们一起说,这时只有老师有罪。如果是和未受具足戒者一起背诵,则无犯。两人都站着背诵,也是同样的判定方法。 年轻的比丘坐着,沙弥站着,老师心想“我是为坐着的人说的”而说,无犯。如果年轻者站着,另一人坐着,心想“我是为站着的人说的”而说,也无犯。 如果许多比丘中间坐着一位沙弥,在他坐着的时候,逐句教他诵法,即使没有刻意为之,仍然有罪。如果沙弥离开近处,无论站着还是坐着,因为他不属于所教诵的对象范围,这就像单方面把经文拿走离开一样,所以无犯。

与未受具足戒者一起念诵,这叫“共诵”。在未受具足戒者跟前受持诵读,这叫“于彼处受持诵”。所谓“诵大多数熟练的文句”,是说如果一首偈颂里有一句想不起来,其余几句还能诵出来,这就叫大多数熟练的文句。按照这个方式,对经文也应该这样理解,也就是诵持经文的人。以及“诵出者”,是指在僧众当中自己诵出经文。

《句法学处》的注释终

5. 第一共宿学处注释

这里,按照“除了比丘以外,其余都叫作未受具足戒者”这句话,畜生也属于未受具足戒者,但并不是所有畜生都算,只有成为行淫罪对象的那些才算,所以接着说“乃至”等话。它的范围,应当依照行淫罪那里所说的方式来理解。“两夜或三夜”这里,单说“两夜”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含义,只是随顺世间说法,为了让文句顺口、符合口头习惯才这样说的,应当这样理解。而“两夜或三夜”这个说法,则是为了显示字面上的意思,或者是为了显示连续几夜,所以才取“两夜”来说,应当这样理解。“共宿”即一起卧眠。所谓“卧眠”,既包括以身体伸展为特征的卧具,称为“卧具是卧眠”,也包括在他们卧眠的住所,称为“他们在这里卧眠,所以是卧眠”。这两者在这里都按一般意义,或按省略法而被采取,所以说“一切覆盖、一切遮蔽”等话。

其中,如果一处住处上方用五种覆盖物覆盖,或者用别的什么东西,哪怕只是一块布,只要全部盖住;从地面开始一直到屋顶,即使没有碰到屋顶,但至少用一肘半高的围墙,或者用别的什么东西,哪怕只是一块布,四周全部围起来——这就叫全覆全围。如果上方大部分地方盖住了,只有一小部分没盖,四周也是大部分围住了,只有一小部分没围——这就叫大多覆大多围。对于这种全覆全围的,或者大多覆大多围的。

“应作”就是应当去做,而从意义上看,它也就是“应成办”,所以说“应成办”。这里简略的意思就是:进入称为住处的卧处之后,应当作、应当设、应当成办称为伸展身体的卧处。一肘半高,应当按木匠的肘来量取。“一入口”,是就使用门户的单一性来说的。“百室或四堂为一入口”,这是连接起来的说明。其中“或于彼处”,是指在先前那些日子所住的同一住处,或者在其他具有上述特征、先前没有住过的地方。“或与彼”,是指与先前那些日子一起住的人一起,或者与先前那些日子一起住的人以外的其他人一起。“略”就是简略的解释。如果是这样,广说又应当如何理解呢?所以说“然而广说”等。

“半覆半围等”中的“等”字,是用来涵盖注疏里所说的这些内容:全覆小围,恶作;大多数覆小围,恶作;全围小覆,恶作;大多数围小覆,恶作。第三夜在黎明前出去后再住者,是指第三夜在黎明之前出去,让黎明在外面升起,然后在第四日太阳落山时再住。“全覆全不围等”中的“等”字,是用来涵盖圣典中所说的“全围全不覆、大多数不覆大多数不围”,以及注疏中所说的“半覆小围,无犯;半围小覆,无犯;小覆小围,无犯”。

第一共宿学处注释终

6. 第二共宿学处的注释

“人女”是指活着的女人。他们说:“死去的女人虽然可以成为巴拉基格的对象,但由于她处于未执取的一分,所以不构成共宿罪。”(《瓦吉拉注》巴吉帝亚55)然而,对于不现形的夜叉女与饿鬼女,以及不属于行淫对象的畜生道雌性,则无犯。“即使在第一天也”的意思是:不像第一学处那样只在第四天,而是在第一天,这就是此处之义。由此表明此处没有日数的限定。在构成要素方面,巴吉帝亚所缘的坐卧处、在该处与女人同卧、以及日落,这三项是构成要素,这也是应当了知的差别。

第二同宿学处的注释终

7. 说法学处注释

“超过六句或五句”是指用六句或五句来说法。那么,这里语句的界限该怎么理解呢?所以接着用“超过六句或五句”等话来作说明。“在一切处”,是指在经典和注释书里。如果想说注释书、《法句经》、《本生经》等故事,只能说六句的量。如果连同巴利圣典一起说,就应该一句取自圣典、五句取自注释书,这样不超过六句来说。“跟男子”,是指跟人类男子。因此说“但对于取人形者”等等。

“三种巴吉帝亚”是指:对女人作女人想、有疑、作非女人想,依这三种情况而有三种巴吉帝亚。“或向另一位女人”是指:向一位女人说法结束后坐着,又向另一位前来的女人说法;但坐在同一个座位上,即使向一百位女人说法也可以。“对能知解的女人”这句话说明,对不能知解的女人说法也无犯。“无威仪变化”是指自己或女人都没有改变威仪。“无净人”是指没有能知解的净人,也就是不存在具备第二不定法中所说特征的男子,这就是所说的意思。“作与不作”在这里应当理解为:超过六句或五句来说法,是“作”;不选定净人,是“不作”。

说法学处的注释终

8. 实说上人法学处注释

“非譬喻”是指直接说“证入初禅”等,是直白的说法。“以譬喻告知”是指用“住在你精舍的那位比丘证入初禅、正在证入、已证入”等说法,借其他名目来说。但在般涅槃时,或者中途被过度催促时,对已受具足戒的人告知真实情况,是允许的。即使没有被过度催促,只要有那样的因缘,告知也是允许的。因此,某位长老被某位年少比丘指责时,长老说:“贤友,不必为更上的道而努力,你所指责的是漏尽者。”长老又问:“贤友,你在这教法中有确立吗?”年少比丘回答:“是的,尊者,我是入流者。”即使知道“此人是作者”,圣者们为了展示修行不空,为了激励和令欢喜,还是会显示自己。所以说“有那样的因缘时,对已受具足戒者告知”。然而,所闻、教理、戒、德,即使对未受具足戒者告知,也是允许的。为什么这里没有取痴狂等呢?所以说“然而因为”等。“等”字包括心乱、受痛恼者。“于彼存在时”是指痴狂等状态存在时。“于此未取”是指在学处的句分别中没有取。“无心”是因为没有能了知制戒之心,所以是无心。“以善及无记心为二心”这是按最高限度,只就圣者而说。因为不了知制戒的得禅那凡夫,在那件事上以贪之力,并非不会以不善心告知。又因无苦受,或为与此“二受”相符,才这样说,应当如此理解。

《真实告知学处》的注释终

9. 粗罪告说学处的注释

“两种犯聚”,就是指被称为巴拉基格和桑喀地谢思的两种犯聚。“为了未来的防护”,意思是“这样一来,他也会因为对他人怀有惭愧心,而在未来做到防护”,所以说是为了未来的防护。“不论是否对罪和家作出限定”,意思是“应当告知若干条罪,应当告知于若干户人家”,像这样对罪和家作出限定或不作限定。

“非粗恶”是指:除了巴拉基格和桑喀地谢思以外,其余五种犯聚所摄的非粗恶罪。“其余六种犯聚”是指:除去桑喀地谢思后剩下的六种犯聚。“把前五学处的违犯称为粗恶”是指:离杀生等最初五学处的违犯,称为粗恶。“另一种非粗恶或恶行”是指:除这些以外,非时食等另外五种,以及漏精、身触、粗恶、自欲,这些是非粗恶或恶行。“仅事”是指:像“此人犯了漏精、粗恶、自欲、身触”这样,只告知事情本身。“仅罪”是指:像“此人犯了巴拉基格、桑喀地谢思、土喇咤亚、巴吉帝亚、波罗提应悔过、恶作、恶说”这样,只告知罪本身。“所说相之”是指:对“未犯巴拉基格”的疑惑,依《疑惑澄清注》所说相状。“有事”是指:与事相结合。

粗罪告知学处的注释终

10. 掘地学处注释

在“石头、碎石、瓦片、碎石块、沙等”这一段里,应当知道:从拳头大小以上的,是石头;拳头大小的,是碎石;所谓瓦片,就是陶器的碎片;所谓碎石块,就是坚硬的碎砾;沙就是细沙。“成为某一种的三分之一”,就是成为第三部分。这里说的是:让人取来尘土或陶土,分开各放一处,两份是尘土或陶土,一份是石头等中的某一种,这就叫作混杂地。“被覆盖”,就是被天覆盖(《巴吉帝亚》86)。“所说”,是指在句分别中说的,或者在僧伽罗注释中说的。“杂以较多之石等”,是与较多之石等相杂,其意趣在于,纵使未满一半,但已超过所说的比例而与较多之石等相杂。vā字具有未说之异说义,以此包含不足四个月被覆盖的地。“纯石等种类”,此处为纯石,此纯石为其种类之开端,故称纯石等。以“等”字包含纯碎石等。其种类为纯石等,故为纯石等种类,即彼纯石等种类,也就是纯石等种类之义。

自己挖掘,这里的意思是:哪怕只是用脚趾尖去挖,或者倒水时把地弄破,或者用脚趾尖去刮,或者烧钵时把地烧到,这一切都属于“挖”。所以说“以挖掘、破坏、刮划、烧煮等方式而损坏”。烧钵的人,应该在之前已经烧过的地方烧。不可以在没有烧过的地上放火。但在烧钵用的瓦片上放火,是可以的。如果把火放在木材上面,火烧着木材蔓延到地面,那就不可以。放在砖头、石头等上面,也是同样的道理。因为放在砖头等上面才可以。为什么?因为它们不是燃料,不算作火的燃料。在干枯的树桩、枯木等上面也不可以放火。但如果想“我要在火还没烧到地之前就把它熄灭,然后离开”而放火,那就可以。如果后来没办法熄灭,因为力所不及,所以不犯。所谓“以那种方式”,就是前面说的“以挖掘、破坏、刮划、烧煮等方式”。所谓“限定”,就是作出确定。所谓“其他”,就是指下命令的人。

若说“挖池塘”(律注86),是可以的。挖成之后才称为池塘,所以这是如法用语。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挖水池、湖、坑”等。然而,若说“挖这个区域”“在这个区域挖池塘”,则不可以。若未指定地说“挖球茎”“挖根”,是可以的;若说“挖这藤蔓”“在这个区域挖球茎或根”,则不可以。因此说“未指定区域……(中略)……说者”。被太阳晒干的泥土会裂开,其中凡是底下不连着大地的,只把(那底下不连着大地的)除去,这是可以的。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牛刺。因此说“被太阳晒干……(中略)……不连着大地的”。其中,牛刺(律注86)是指被牛蹄切割出的泥块。如果(那泥块)底层与大地相连,则不可以破坏。破裂后落到河岸的,是指破裂后从河边落下、不足四个月被雨淋的河岸。如果破裂后仍在水中,即使下雨超过四个月被淋,因为仍在水中、雨水落于水中,所以可以。大块乃至犁所切之土块,是指在耕作处的大块乃至犁所切、其下不连着大地的土块。如此,以“等”字涵盖顶端洒水、可弯曲的细泥等。无意中使树木等滚动而破坏的,是指使石头、树木等滚动,或用拐杖等不断碰击而行时,大地破裂,那并非“我要以此破坏”这样有意破坏,而是无意中破坏,因此无意中使树木等滚动而破坏者无罪。失念时用脚趾等刮划的,是指有人心在他处、与某人说话时,用脚趾或拐杖等刮划大地而站着,他这样失念时用脚趾等刮划者无罪。

掘地学处的注释终

妄语品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