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萨耆亚篇解释(三)

全篇 278 段

衣篇

咖提那衣学处的注释

“衣已究竟时”这句话中,那件衣已经完成,所以叫“衣已究竟”;意思是在以利益为根本的衣已经完成时,或者在期待衣的时候。不过,那件衣既可能因为制作完成而算“究竟”,也可能因为失坏等而算“究竟”,所以才说“或者以针线工作完成为准”等等。其中,凡是需要用针做的——比如缝边、缝带、缝结、整理边缘——这些就叫“针线工作完成”,这里指的就是这个。所谓“失”,是指被贼等拿走。这也因为制作障碍已经结束,所以说为“究竟”。所谓“坏”,是指被白蚁等咬坏。所谓“烧”,是指被火烧掉。所谓“或者衣的期待已断”,是指先前生起“我将在某家得到衣”的期待,后来这个期待中断了。这些也应知道,因为制作障碍已经结束,所以具有“究竟”的意义。因此说“或者在这些……”等等。以此说明没有衣的障碍。所以说“意思是:衣的制作障碍已断”。怎么知道这一点呢?所以说“因为已敷展咖提那者……”等等。不让五种利益前往别处,以摄持的意义而称为咖提那,意思是坚固。已敷展咖提那者,就是以此已敷展咖提那的人,也就是已敷展咖提那的比丘。“因为”是表示原因的虚词。“暂时得到咖提那利益”,这里应当补上“已敷展咖提那的比丘”,应理解为:那位已敷展咖提那的比丘暂时得到不告辞而行等咖提那利益。或者,把“已敷展咖提那的比丘的”这句话,作格位变化后理解为“已敷展咖提那的比丘们”。这里说的是:衣的障碍和住所的障碍,这两种障碍。其中,只要有一种障碍存在,就能得到不告辞而行等利益,没有障碍时则不能得到。为什么?因为“衣已究竟时”这句话,要理解为那件衣的制作障碍已断。“僧伽的”即由僧伽;这是依主释中的属格。所谓“已除去”,是指以八种母句中的任何一种,或以中间隐藏的方式除去。

这里“于此”是指在那个咖提那上。“舍”就是取下、撤除。世尊在《咖提那犍度》(《大品》306)中,为前雨安居已住的三十位波婆耶咖比丘而说:“诸比丘,我允许已住雨安居的比丘们敷展咖提那。”咖提那既然已由世尊允许,所以说“这名为咖提那敷展……中略……已被允许”。其中,“前雨安居已住者”,是没有中断雨安居而前雨安居已住者之意。这里说明了:就已住的雨安居而言,只有前雨安居入安居的人才能得到咖提那敷展,后雨安居入安居的人得不到。就已住的雨安居而言,暂时是这样;那么按人数计算,有多少人能得呢?所以说“彼”等。“彼”就是咖提那敷展者。“以最后边际为限定”,就是按人数计算,在最后边际。适合五人,就是在最后边际:四位是咖提那布的施者,一位是受取者,所以适合五人。不过有些人说:“因为要作五众甘马,所以说‘适合五人’。”那只是他们的看法而已,因为《瞻波犍度》(《大品》388)中说:“诸比丘,在此,凡此四众比丘僧团,除了三种甘马:达上、自恣、出罪。”所以这样说:就已住的雨安居而言,前雨安居已住者才能敷展咖提那,后雨安居者不能;又由于最后边际为限定,适合五人。“于何处”,就是在哪座寺院。“利益”,就是不告辞而行等咖提那利益。再者,如果四位比丘入雨安居,一位是圆满雨安居的沙弥,若他在后雨安居期间达上,那么他既补足人数,也得利益。三位比丘、二位沙弥,二位比丘、三位沙弥,一位比丘、四位沙弥,在这里也是同样的道理。

关于犍度中讲到的白二甘马语: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块咖提那衣布已经属于僧团了。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僧团就把这块咖提那衣布施给某某比丘,让他用来敷展咖提那衣。这是提案。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这块咖提那衣布已经属于僧团了。僧团把这块咖提那衣布施给某某比丘,让他用来敷展咖提那衣。哪位尊者同意把这块咖提那衣布施给某某比丘用来敷展咖提那衣,就保持沉默;不同意的就说出来。 僧团已经把这块咖提那衣布施给某某比丘用来敷展咖提那衣了。僧团同意,所以保持沉默。我这样受持。

这是按照《咖提那犍度》中所说的白二甘马语。“堪能敷展咖提那衣者”,是指有能力敷展咖提那衣的人。而且应当知道,这个人具备先所作业了知等八支。正如《律决择》中所说:“了知八法的比丘,堪能敷展咖提那衣。”《附随》中也说:

具足八支的人,有能力敷展咖提那衣。具足哪八支的人,有能力敷展咖提那衣?他清楚前行准备,清楚舍出,清楚决意,清楚敷展,清楚纲目,清楚障碍,清楚收起,清楚利益。具足这八支的人,有能力敷展咖提那衣。

在这里,前行作业是指洗涤、检视、裁剪、结缚、缝制、染色、整理。舍出是指把旧的桑喀帝等舍出去。决意是指对咖提那衣作决意。敷展是指敷展咖提那衣。纲目是指八种纲目。障碍是指住处障碍和衣障碍这两种障碍。收起是指以出发为终结等。利益是指五种利益。

《一切欢喜》中说:“咖提那衣应该由谁来敷展?僧团把咖提那衣给谁,就应该由谁来敷展?僧团应该把衣给谁呢?应该给衣已经破旧的人。如果有很多人衣都破旧了,就应该给长老。在长老当中,如果有一位拥有大团体的人能在当天就把衣做好并敷展,就应该给他。如果长老做不到,而一位较年轻的比丘能做到,就应该给他。而且,僧团为了摄受大长老也是合适的,所以应该说:‘尊者,请您收下,我们做好之后再供养给您。’”这段话的意思也是:应当先选取堪能敷展咖提那衣的人,然后才给与。给与时,在三衣当中,哪一件破旧了,就为了补作那一件而给与。如果他的衣本来就需要双层,就应该为了做成双层而给与。如果他的单层衣很厚重,而咖提那衣布很薄,那么为了合宜,应该给与足够做成双层的布料。即使有人说“我如果得不到,就披单层衣”,也还是应该给与双层的。然而,对于本性贪心的人,不应该给与。他敷展咖提那衣之后,也不应该事后把它缝起来再取受,心想“我要做成两件衣”。

以此是指那位敷展咖提那衣的比丘。就在当天是指就在那一天。剪成五片或五片以上之后:为了能做成桑喀帝等三衣中的任何一件,按照大圆、半圆等方式,剪成五片,或者五片以上,比如七片等,这样剪好。在制作那件咖提那衣时,不能有人以我是长老或我博学多闻为理由而不参与制作。如果因为不尊重而不做,就犯恶作。所以,所有比丘都应该集合起来,完成洗涤、裁剪、缝制和染色。因此说其余比丘也应该成为他的助手。已做好的衣是指已经完成准备工作的咖提那布。按最低限度来说,连下衣也必须剪好后再做,否则敷展就不能成立。正如所说——

比丘们,怎样才算咖提那衣没有敷展呢?只是画了线,并不算咖提那衣已经敷展……除非在当天就裁剪成五片或超过五片。

所以他说:“不过,没有裁剪缝合好的,就不合适。” “那位比丘”,指的是敷展咖提那衣的比丘。“应当敷展”,就是应当做敷展。而且应当知道,那只是如是发出言语的做法。正如所说——

如果他想用桑喀帝衣来敷展咖提那衣,就应该把旧的桑喀帝衣撤下,对新的桑喀帝衣作决意,并且要说这样的话:“我以此桑喀帝衣敷展咖提那衣。”

详细解释。“对长老等”等内容,是针对“尊者”“贤友”以及“请你们随喜”“请你随喜”这些用语差别而说的。

像这样说明了敷展者应当遵行的方式之后,接着为了说明随喜者应当遵行的方式,便说了“他们同样……”等话。“我们随喜”这一句,是出于对自己的尊重而对自己说的。虽然这样说,但一个人单独时不应该说“我们随喜”,而应该说“我随喜”——他们是这么说的,应当审察之后采纳。现在为了显示咖提那衣的利益,在考察依据时说“即使前雨安居已结束者”等。其中,“正是他们”就是指敷展者和随喜者。在《附随》中这样说:“咖提那衣是为两个人而敷展的,即敷展者和随喜者。” “他们”就是指敷展者和随喜者。“从那时起”,就是从敷展和随喜的时候起。“直到咖提那衣收回”:这并不只是限于衣月期间;不论是以八种论母中的任何一种,还是以中途收回的方式,只要咖提那衣还没收回,都能获得五种利益;一旦收回之后,就不再获得——这就是它的意思。

现在,为了如实展示这五种利益,说了“不告而行”等话。其中,所谓“不告而行”,是指比丘已经接受了五种食物中任何一种的邀请,却不向身边的比丘打个招呼,就进入在家人家中走动。所谓“不持而行”,是指对已以名字决意的袈裟不持而行;意思是:把已以名字决意的三件袈裟中的任何一件放在某处,而在别处天亮,这就叫离衣宿。所谓“随意衣”,是指袈裟够用多少就持多少,也就是持有未决意、未净施的袈裟;意思是超过十天存放袈裟。众食就是僧众的食物。这里说的“众”,是指四位比丘或更多,他们得到告知或迎请,而获得饭等五种食物中的任何一种,共同受用。凡是在那里生起衣的地方,无论是迦絺那衣堂范围内的死尸衣,或是为僧团而布施的,或是用僧团所得、在那里生起的物品带来的,总之,凡以任何方式在那里生起的、属于僧团的衣,都成为他们的,这就是其义。因此说“在那个住处僧团生起的衣”。

不过,那里属于僧团而已经出现的钵等物品,或者其他物品,这些归所有人所得。如果是用那里产生的米等换来的布,那么只有那些已经展开迦絺那衣的人才能得到这些布。如果用布换来了米等,那么这些米等归所有人所得——在《甘提巴达》中是这样说的。这一点也应该理解为:从换来的那一刻起,就不再算是衣的生起,所以这个说法是妥当的。然而,对于没有展开迦絺那衣的人,在这五种利益当中,在迦絺那衣月期间,除了不持衣而行这一项之外,其余的利益都能得到。如果连不持衣而行也能得到,那么波婆城的比丘们雨安居结束后,就不会带着被水浸湿的衣来到世尊那里了。正因为得不到这一项,所以即使在迦絺那衣月期间,他们也是持着衣来到世尊那里的。

这样显示了咖提那衣的铺展之后,现在要显示它的撤销,所以说“然而那咖提那衣”等话。其中,“论母”就是母亲们,意思是生育者。因为这八法能生起咖提那衣的撤销。在她们当中,离去是此的终点,所以叫“以离去为终点”。其余的也应当这样理解。其中,如果有比丘处于已铺展咖提那衣的情形,拿着咖提那衣,对那个住处无所留恋,心想“不再回来”而离去,当他这样离去时,一旦越过界域,咖提那衣的撤销就发生了,应当知道这就是“以离去为终点”的咖提那衣撤销。

如果有比丘拿了利益衣之后离开,当他到了界外时,心里这样想:“我就在这里把这件衣做掉,不再回那座精舍了。”于是他对那个住处不再牵挂,就把那件衣做掉,这位比丘的咖提那衣就是以完成为条件而舍。

如果比丘拿了作为利益根本的衣料后,走到界外,决定:“我不做这件衣,也不去那个住处。”那么,这就是以决定为缘而舍咖提那衣。

他拿到那件作为利益的衣之后,带着它走到界外,心想:“我就在这里把这件衣做出来,不再往前走了。”如果他正在做的时候,那件衣丢失、毁坏或被烧掉,那就属于因失坏而结束咖提那衣的资格。

如果一位比丘得到了利益衣,却还对那座精舍有所牵挂,然后走到界外,这时他听说“精舍里的比丘们已经把咖提那衣收起来了”,那么对他来说,就是因听闻而舍咖提那衣。

如果有人对某位比丘说“我会给你衣”,这位比丘就对那件衣怀着期待,放弃了对精舍的牵挂而走到界外,那人却又对他说“我给不了了”,于是他断掉了期待。对他而言,这就是因期待断绝而舍咖提那衣。

如果有比丘从结夏安居结束后的住处,对另一个住处仍然带着期待而前去,在返回的路上就超过了咖提那衣的期限,那么对他来说,这就是因越界而舍咖提那衣。

与取起同时,就是同时取起。比丘拿着利益衣外出,心里还存着期待,在外面完成咖提那衣取起时,应当知道这种咖提那衣取起就是同时取起。

“然而,在出发边际的咖提那衣取起中,首先衣障被断除”等,关于衣障断除等的详细抉择,因为在《善见律毗婆沙》(大品义注311)中已详细讲述,所以说“其中详细抉择”等。或者应当理解:仅仅关于八种取起的详细抉择在那里已经存在,所以这样说。“其余障不存在”是指其余障碍不存在,意思是住处障不存在。

“有”是指时间。“最多十日”是在连续关系中的受格,所以他说“那最多十日的时间”。“超过”就是超出,而这种超出是相对于已受持与已说净的衣来说的,所以他说“在已受持与已说净中”等。“麻布”是用麻线织成的麻布衣。其余几种也同样理解。“羊毛布”是指除去人毛、兽毛之外,用其余毛织成的布。“麻”是指用麻纤维制成的布。“杂”是指用麻线等五种混合织成的布。也有人说“各别只用一种纤维制成”。“与它们相似”是指细棉布、毛织物、索玛拉布、中国布、神变生衣、天人所给衣,这些是麻布等的相似品,或者是六种衣的相似品。其中,细棉布是麻的相似品,因为是由纤维制成。在毛织物产地,由虫所生的布就是毛织物。在索玛拉地区所生的布就是索玛拉布。中国布也是这样。这三种都是丝的相似品,因为是由虫所制的线。神变生衣,是“来吧比丘”以福德神通力所生出的衣。但它属于麻布等中的某一种,所以是它们的相似品。天人所给的衣就是天人所给,比如从如意树所生、由天女嘉利尼给予阿那律长老的布,它也是麻布等的相似品,因为属于其中之一。

长度是一腕尺,宽度是它的一半,这是可以达到说净的最后一种。“八指,用善逝指来算”:这里所谓的“善逝指”,就是现在中等身材的人前三指并拢的宽度;用这样的善逝指来量,八个指宽就是一腕尺,这就是这句话的意思。“四指宽”这里,也应该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来理解。不过,由于缺少这些决意与说净,所以不归入已决意和已说净的衣之中,这就叫做“超过衣”。

针对“决意和分配应当以什么方式来了知”这个追问,为了说明这一点,便开始了“然而所说的……”等这段话。其中,“然而所说的”是为了指出超过衣,意思是:我们所说的“因为不包含在已决意和已分配的衣之中”。“决意三衣”:说出名称之后作决意。“不分配”:不允许用桑喀帝等名称来分配,这是它的意思。但如果是说“我分配这件衣”,这样来分配是完全可以的。不过,这里用通称来说三衣,是为了表明三衣和疥疮遮衣、雨季衣一样,因为不按时间有差别,所以是可以分配的,并不是要完全禁止分配,应当这样理解。因为根据“取出旧衣后决意新衣”的说法,以及“无犯,决意、分配”等说法,三衣的分配也是被允许的。这个规则在所有地方都一样。决意三衣等时,应当说出各自的名称——“我决意这件桑喀帝”等——来作决意。而分配时,则不取“这件桑喀帝”等各件衣的名称,应当说“我分配这件衣给你”来作分配。不管是三衣还是别的衣,如果取了各自的名称来分配,那就不算分配,仍然属于超过衣的状态。“此后分配”:四个月之后,说“我分配这件衣”来分配。这是允许受用的。不过有些人说:“此后分配之后,直到来年雨季的四个月,允许保存。”“此后”是指病后。在《甘提巴达》中说:“这些雨季衣、疥疮遮衣等,因为允许在此后分配后受用,所以这样分配之后,应当以其他名称决意后再受用。”应当了知什么是应决意的和应分配的,也就是说,应当这样了知决意和分配:什么是应决意的,什么是应分配的。

所谓“五量”,就是五个单位;和拳、拳手相关联的五个单位,就是“拳五量”。这里“拳三”也是同样的道理。因为用披覆的方式也能遮住肚脐,所以说“两手也允许”。不只是两手半允许,两手也允许——应当理解这里“也”字的意思。“超过”是指善逝衣的尺寸以及比那还大。“我取出”的意思是“我保存”,或者“我舍弃”。说“我决意此衣为桑喀帝”也是可以的。“作身变化”是指用手等触碰衣,或者摇动它。这种决意,如果不以身体的任何部分触碰,就不允许。“两种”是按当面和不当面来分。“应发语”是指应当说出话来。“在内室等”是指在内室、楼上、阁楼等处。“周边住处”是指当天能去再返回的邻近住处。这只是教说的开头,所以有人说即使在远处也应当决意。“观察放置处”这句话,是显示对衣的观察。因为仅仅观察放置处,并没有什么用处。

以决意而放置的衣:是指通过决意而放置的衣,包括铺敷布、擦面布、资具布。因为在决意之前还没有桑喀帝等名称,所以这里显示了对铺敷布等各别舍弃的方法,即我舍弃此。然而,由于应当以铺敷布等名称来决意,所以即使说我舍弃此铺敷布等,也没有过失。应再次决意:是指应当以桑喀帝等名称来决意。不过,对于资具布,即使是以资具布的方式决意而放置的衣,当它被做成桑喀帝等时,也不必舍弃后再决意,先前的决意就是决意。然而,如果用那件已决意的衣去缝上更大的第二块布或碎片,就应当决意;如果大小相同或更小,就没有决意的必要。为了乐受用:因为没有别离的过失,所以无论把它放在哪里,为了听法等事务前往别处,到天亮后起来回来,不必舍弃就能受用,因此说是为了乐受用。决意资具布:就是把它作为资具布而决意。

“不超过量”:就是不超过“长六善逝拃、宽一善逝拃半”所说的量。“舍弃后应分配”:就是从雨浴衣的身份中拿掉之后再分配。从寒季第一天开始,在十天之内,从雨浴衣的身份中拿掉之后,用“我把这件衣分配给你”这样的方式分配——这就是所说的意思。否则,因为下文将会说“雨浴衣因雨季月份过去而失去决意,疥癣遮衣因病愈而失去决意”,那么在雨季月份之后如果没有决意,还能舍弃什么呢?这样一来,“舍弃后”这句话本身就不成立了。

有些人却说:就像在咖提那月期间得到的衣,过了咖提那月就成为尼萨耆亚;同样,这件雨浴衣过了雨季的月份也成为尼萨耆亚。因此应当这样理解:在迦提月满月日把它舍弃,然后从寒季第一天起应当作分配;应当知道“舍弃后,其后应分配”这句话的搭配。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在咖提那月期间得到的衣,是处在多余衣的状态,在最后一天如果没有决意,过了咖提那月就成为尼萨耆亚。但这件雨浴衣因为已经决意而放着,所以和那件衣不一样,怎么会在过了雨季之后成为尼萨耆亚呢?只有没有决意、没有分配的衣,在时限过后才成为尼萨耆亚。因此,即使在寒季,雨浴衣也享有十天的宽限。同样,疥癣遮衣在舍弃决意之后,也享有十天的宽限。不过不应超过十天,应当作分配。由于是允许作沐浴用的,所以即使只是颜色改变,这件衣也仍然可以用,这是所说的。“然而两件不可以”,是因为没有对两件衣的决意,所以这样说。他们说:如果在雨季有另一件雨浴衣出现,应当舍弃前一件雨浴衣,分配之后再决意。

“合量”是指与“长二善逝拃、宽十五拃”这个标准相应。“有量”是指与“善逝拃长四拃、宽二拃”这样所说的量相应。关于“舍弃后应分配”,这里该说的,前面已经说过了。因为比丘们三衣具足时,若有需要,世尊为了摄受众多钵袋、滤水布等,开许了资具布的决意,说“诸比丘,我允许资具布”,所以说了“资具布不计入”等话。因为世尊出于悲悯,凡比丘们得到什么,就以这种方式决意,然后又允许“需要滤水布等什么,就做成什么来受用”。所以说了“针筒也”等话。用“等”字,也包含了“我决意这些衣为资具布”这种非现前决意。“为住处资具所施的敷布”这句话,排除了自己所有的敷布。但有些人说:“没有穿、没有披,只是铺在五种座具上受用的敷布,即使是自己所有的,没有决意也可以用。”这不合理,因为敷布已被“为住处资具所施”限定了。应知枕头、被褥、帷幕、地毯也属于住处资具,没有决意的必要。

有人问:已经决意过的这件僧衣,正在受用的人,怎样才会失去决意呢?为此,论师说“然而,这一切……”等话。其中,“以强夺而取”是指被盗贼等强行夺走。“以退堕”是指退回在家人的身份,也就是还俗的意思;具体是说,心里想“我要做一个持戒的在家人”,于是穿上白衣。有人说:“对于犯了极重罪的人,穿白衣或舍弃袈裟就是退堕。”另有人说:“‘以退堕’这句话,只包括比丘尼失去决意。因为她一旦还俗,就成为非沙门。而比丘即使还俗,只要还没有舍弃所学,就仍然是比丘,因此不会失去决意。”“以舍学”是指在还保持比丘身份的情况下舍弃所学。因为一个人还保持着比丘的身份而舍弃所学,那么连他身上穿着的僧衣,决意也会失去。“以相变异”是指男相或女相转变,比如男子现出女相,或女子现出男相,像这样所说的情形。“以命终”就是死亡。

“以小指指甲背为量”:这是显示下限。“从内侧”:就是从里面。如果有人先在薄弱处打结,然后剪断薄弱处再拿走,决意不破。绕圈更换时也是同样的道理。不过,如果是双层衣,其中一层出现破洞或破损,决意不破。把小衣改成大衣,或把大衣改成小衣,决意不破。如果把两端放到中间来做,若是先剪断再缝合,决意就破;若是先缝合再剪断,就不破。交给染工洗白,决意也仍然是决意。“乃至过了雨季月”:这里的“也”是合集的意思。因此,不只是因为前面所说的布施等八种原因使雨浴衣舍弃决意,过了雨季月也同样舍弃决意,这里应当这样理解。到了“乃至病愈”这里,道理也是一样。“分配学处”:就是巴吉帝亚中饮酒品第九学处。

“超越它”这里,“它”指衣,或者指时间,所以说“它如所说的种类与量”等等。“他的”指比丘的。“他的明相”指那件衣生起那天已经过去的明相。“与衣生起日一起”就是与衣生起那天的明相一起。这里“日”这个词指的是依于那一天的明相。现在为了说明应该向谁舍、应该怎样舍,说了“拿了它”等等。其中“这里的做法”指在那种舍衣中的规则。“或以别的”指用别的语言,意思是用任何一种语言都可以。“有能力”指有能力说的人。“未来应当防护”指以后应当防护,意思是要成为防护身门和语门的人。这些“你看见吗”等等,依次是接受者等人应该说的话。也就是说,“你看见吗”是接受者应该说的话;“是的,我看见”是随喜者应该说的话。“未来应当防护”是下一位接受者应该说的话;“萨度,我会好好防护”是随喜者应该说的话,以此表明自己已经确立了对未来的防护。“在二或众多”指在二罪或众多罪中,应该按照前面的方式改变说法。“在白中忆念罪、发露”这里,应该作“二罪”或“众多罪”的说法变化。“在二或众多中应作说法变化”应该根据“这些衣”这件事来改变说法。

这样说明了向僧团舍出的方法之后,为了说明向群体舍出的方法,就说了“然而,向群体舍出的人……”等话。其中,“其余与前面相同”的意思是:在舍出、接受认罪、归还所舍之衣这些事情上,除了“诸位具寿”等所说的语句差别之外,其余都和向僧团舍出等中所说的相同。

现在为了说明向个人舍出的方法,所以说了“然向个人”等这段话。其中,“于二或于三”,是指在二或三种罪,以及应当施与的衣这两方面。正如向众舍出的做法那样,向两个人舍出的文句也应当同样理解。假如有什么不同的话,就像“诸比丘,我允许三人行清净伍波萨他,诸比丘,应当这样做:由一位有能力、贤能的比丘告知那些比丘”等这样说了三人清净伍波萨他之后,又用“诸比丘,我允许二人行清净伍波萨他,诸比丘,应当这样做:长老比丘偏袒一肩”等方式,单独说了二人清净伍波萨他那样,这里也应该单独说文句。然而因为并没有不同,所以没有另外说,向众所说的文句就是这里的文句。但在接受认罪方面有这样的差别:向众舍出后,说罪时,接受认罪的比丘要提出告白,这里则不提出告白,由两个人中的任何一人像单独一人那样接受认罪。因为两个人没有提出告白这回事。如果有的话,就不该单独说二人的清净伍波萨他了。在施还所舍之衣时,也像一个人说“我把这件衣施与具寿”那样,说“我们把这件衣施与具寿”也是可以的。因为比这更重的白二甘马也有经请求听许后应当作的,这与此是相顺的。因此说“然向二人”等。然而,所舍之衣必须施还,不施还则不允许。因为这仅仅是律的甘马,并不是说这件衣由此就成了施给僧团、众或个人的。因此说“所舍之物”等。

不把衣从身上解下来就继续穿着受用,即使这样穿了一整天,也只犯一个恶作罪。若解下来之后又重新穿上下衣或披上上衣,则每做一个动作便犯一个恶作罪。整理穿歪的下衣、披歪的上衣,不犯;别人受用那件衣,同样不犯。“由别人做好、得到之后再受用”等说法,在此可作为依据。还没超过十天却认为已经超过,或者心中犹豫不确定的,也犯恶作罪;此处“也犯恶作罪”一语,同样要接上前面的“受用者”来理解。心里认为未超过、实际却已超过的(衣已过十日,却生起“此衣未过”之想者),或者已过十天却认为“这十天还没过”而这样想的,也犯恶作罪。

现在,为了把“未决意却认为已决意的人,犯尼萨耆亚”等这一类犯戒情形归纳起来并加以说明,就说了“如是”等话。“如是”的意思是:就像过了十天之后,因为想法的不同而形成三种巴吉帝亚罪一样,在未决意等七种替代情形里,也是因为对已决意等想法的不同而有罪。其中,“没有舍弃却认为已经舍弃的人”,是指某物还没有送给别人、还没有放弃,他却想“我已经送出去了,已经放弃了”。“没有丢失却认为已经丢失的人”,是指自己的衣和众多他人的衣服放在同一个地方,如果有贼把那些衣服偷走,他对于自己的衣服其实并没有丢失,却生起已经丢失的想法,他就是有丢失想的人。这一规则也适用于未损坏等情形。然而,在这里,“未被抢夺”应当理解为:没有破开密室之后以强夺的方式拿走。

“已舍弃”是指已经给了别人。那么,怎样才算给了,怎样才算取了呢?如果说:“我把这个给你,我给,我要给,我赠予,我放舍,我舍弃,我舍离”,或者说:“我给某某……乃至……我舍离”,无论当面说还是背后说,都算已经给了。如果有人说“你拿去”,对方说“我拿了”,那就是给得妥当、取得妥当。如果说“你把它当成你自己的,它归你了,你要把它当成你自己的”,对方说“我把它当成我的,它归我了,我要把它当成我的”,那就是给得不妥当、取得不妥当。施者不知道自己在施,受者也不知道自己在取。不过,如果有人说“你把它当成你自己的”,对方说“萨度,尊者,我拿了”而取走,那就是取得妥当。如果一个人说“拿去”,另一个人说“我不拿”,那人又说“我已经给你了,拿去吧”,另一个人还是说“我不需要这个”。此后,前者心想“我已经给了”而过了十天,后者心想“我已经拒绝了”,那谁有罪呢?谁都没有罪。不过,谁若想用这个东西,就应该先作决意再受用。如果对有没有作决意还有疑惑,那该怎么办呢?应该把疑惑说出来,说“如果还没有作决意,这样对我就算清净”,然后按照前面说的方式舍弃。因为这样说明之后再作律甘马的人,不会犯妄语。

就像这一条,后面的学处也是这样。意思是说:就像这条关于过量持有衣物的学处属于行为上的违犯,从这以后的其他学处也同样属于行为上的违犯。因此经文说“在两部分别解脱戒中”等等。不过,因为邪命的缘故,除了恶说之外,一共制定了六种犯聚——

为了活命、为了生计,被恶欲控制、被贪欲驱使的人,明明没有证得超越常人的境界,却谎称自己证得了,这犯巴拉基格罪。为了活命、为了生计,去做媒人撮合男女,这犯桑喀地谢思罪。为了活命、为了生计,说“住在你精舍里的那位比丘是阿拉汉”,对方听懂意思时,这犯土喇咤亚罪。为了活命、为了生计,比丘没有生病,却为了自己乞求精美食物来吃,这犯巴吉帝亚罪。为了活命、为了生计,比丘尼没有生病,却为了自己乞求精美食物来吃,这犯悔过罪。为了活命、为了生计,比丘没有生病,却为了自己乞求汤或饭来吃,这犯恶作罪。

像这样,先按巴拉基格等来区分,除了恶说之外,以邪命违犯为条件,制定了六种犯聚。以见违犯为条件,按巴吉帝亚和恶作,制定了两种犯聚。也就是说,对劝人舍弃恶见却不肯舍弃的人,在提案时犯恶作,在甘马词结束时犯巴吉帝亚。像这样,以见违犯为条件,按巴吉帝亚和恶作,制定了两种犯聚。这里说的“于此”,是指在诸违犯论的讨论中。

所谓“入于计算”,是指进入按日计算的状态。别人即使已经把衣交到他人手里,说“我们把这件衣给某某”,但按照《皮革犍度》中所说“那衣还不算入于计算,直到它到手为止”,所以在还没拿来交付,或者派人传话“尊者,您的衣已出现”但还没通知到本人之前,都还不算进入按日计算,尚未决意也是可以的。可是,一旦拿来交付了,或者听到了“衣已出现”,从那时起就算入于计算,应当在十天之内作决定。以咖提那为生起,就是说咖提那为它的生起;意思是有第三种和第六种两种生起方式。由于没有以身、语作确定和分别,所以从身、语生起;但如果心里有思,就说从身、语、心生起。因为不作确定、不作分别而犯,所以是非作。即使不知道也会犯,所以不是想解脱。因为没有办成应当由身门、语门所做的事,所以是身业、语业。

咖提那衣学处的注释终

2. 关于杂处屋(寄宿处)的学处注释

比丘尼是指比丘的,这里是用具格来表达属格的意思。所以论中说“像前面的学处那样”等等。那么,为什么不按具格本身来理解,而要按属格来理解它的含义呢?论中说“因为按具格来说”等等。“因为”是表示原因的语气词。“已断障碍”是指已断除衣服和住所方面的障碍。“一夜”就是一夜,这是复合词内部所含的意思。“三衣的集合”就是三衣。用那三衣,意思是用三件衣。即使只与其中一件分离,也叫做与三衣分离,因为与所禁止范围内的衣分离了,或者按照部分也可以称呼整体的惯例。所以说“以三衣确定的方式”等等。

现在,为了说明和确定“分离”的特征,接着说了“村落是一个界域”等话。其中,“住处”是指没有按照杂处等方式建造的庇护所类型。所谓“杂处”,就是停放车辆等物品的棚屋,也叫“udavasita”。“堡”是为了抵御敌寇等而用砖块建造的厚墙、四五层高的特殊庇护所。另一些人说:“堡就是厚墙房屋,不架椽子,直接用砖块盖顶。”也有人说:“是以堡的形式建造的。”“殿”是包含一个尖顶的方形楼阁,或者包含一个尖顶的多角形特殊庇护所。另一些人说:“殿是以圆形建造的住所。”“楼”是长形楼阁,或者是除了半轭类等以及堡、殿、平台屋之外的所有楼阁。“平台屋”是平顶楼阁。另一些人说:“是带有月亮庭院的。”
“船”按陆地停靠和水上航行分为两种。“商队”是步行商队或车辆商队。“谷场”就是打谷场。“园”是花园或果园。“寺院”是有围墙或无围墙的整个住所。有些人说:“也包括房屋。”这里,住处等是指设在村落之外的。至于设在村内的,因为已经被村落所涵盖,所以就只是村落的界限。另一些人说:“住处等一直到平台屋为止,都是设在村落围墙之外的。”
“超越一手投”中,所谓一手投,是指二又半肘尺的距离,超过这个距离就是超越一手投,即在超越一手投的时候。不过,在一手投的范围之内是可以的。即使有神通的比丘超过那个距离,在空中让黎明升起,也仍然犯尼萨耆亚。

这里的判定是这样的:如果村子属于同一个人——比如归一位国王或一位领主所有,也就是属于同一个家族,而且有围墙等围起来,属于同一个界域,那么在这样的村子里,可以把衣放在村里,然后随自己的意愿住在村内任何地方。如果没有围墙围起来,那就应当住在放衣的那间屋子里,不能离开那间屋子伸手所及的范围。

如果这个村落像毗舍离、拘尸那罗那样,属于多位国王或多位领主,并且有前面所说的那种围护,那么在这样的村落里,衣服放在哪间屋子里,就该住在哪间屋子里,或者不能离开那间屋子伸手所及的范围。如果那间屋子在街道上,就该住在那间屋子正对面的集会所或屋门口,或者不能离开那些集会所门口或屋门口伸手所及的范围。

如果那个村落没有围护,就应该住在放置僧衣的那户人家里,或者不离开那户人家伸手所及的范围。至于住宅,如果住宅是同一家族的,而且有围护,就可以把僧衣放在内宅,然后住在内宅。如果没有围护,就应该住在放置僧衣的那个房间里,或者不离开那个房间伸手所及的范围。

如果住处是多个家族共有的,而且有围栏,那么应该住在放衣的那间房里,或者待在一切共用门基处,或者不离开那些房门基伸手可及的范围。如果没有围栏,就应该住在放衣的那间房里,或者不离开那间房伸手可及的范围。露台等处的规则也是这样。

商队呢,不管是步行商队还是车队。如果一个商队属于一个家族,把衣放在商队里之后,不应离开商队前面或后面七寻的范围,不应离开两侧一寻的范围。如果商队行进时,围住村落或河流停下来,和进入里面的人连成一片,遍及此岸和彼岸而停留,那就仅得到商队护持。如果被村落或河流围住,人已进入里面,那就得到村落护持和河流护持。如果越过寺院界而停留,衣在界内,就应去寺院住。如果衣在界外,就应住在商队附近。如果行进时车辆坏了,或者牛丢了,中途分离,那就应住在放衣的那一部分。

关于田地:如果田地属于一个家族所有,而且有围栏,那么把衣放在田地里面之后,就可以住在田地里面。如果没有围栏,就不能离开衣超过伸手所及的距离。如果田地属于多个家族共有,而且有围栏,那么把衣放在田地里面之后,应当住在田地门口,或者不能离开那里超过伸手所及的距离。如果没有围栏,就不能离开衣超过伸手所及的距离。这个规则在谷仓和园林两处也一样。至于精舍,判定方式和住宅一样。

在树根旁,如果正午时分树荫向四周铺开,那就应该把衣放在那片树荫覆盖到、没有空隙的地方。如果放在枝叶稀疏的树下、被阳光和树荫交错触及的地方,而到了天亮时那位比丘不在伸手能碰到衣的范围内,哪怕别处还有那片树荫,也犯尼萨耆亚罪。如果这棵树是几家人共有的,就不应该离开衣伸手所及的范围。

不过在露地,以及像毗阇林那样的荒野、森林等处,还有大海中央渔人无法到达的小岛等处,把衣放好之后,可以在它周围七个阿邦塔拉范围内的任何地方住;如果住在这范围以外,就叫做离衣宿,应当这样理解。

这段详细解释在这里没有说,但在《善见律毗婆沙》里已经说过,所以说“这里只是简略说明”等等。“这里”指的是“以三衣离开”这一句。所谓“简略说明”,就是简要的解释。不过在律文里,先以“村落一近行、异近行”等不加区分地列出纲目,然后对村落、住处、露台、田地、打谷场、园林、精舍的一近行和异近行,用“名叫一近行的村落,就是属于一个家族的村落,有围篱或没有围篱”等说法,按有围篱和没有围篱来分别说明。但对于楼阁、宫殿、住宅、车辆、船舶、帐篷、树根、露地,没有那样说,而是用“楼阁属于一个家族,楼阁属于多个家族”等方式,按一个家族和多个家族来分别说明,最后又说“名叫一近行的露地,就是在没有村落的阿兰若中,周围七阿邦塔拉范围内是一近行,超过这个范围就是异近行”,这样来分别一近行和异近行。因此,在村落等处,有围篱的是一近行,没有围篱的是异近行;在楼阁等处,属于一个家族的是一近行,属于多个家族的是异近行,应当这样理解。在露地则应按上面所说的方式理解。另有一些人说,所谓“近行”,在“村落一近行、异近行”等当中指的是门,而在“露地一近行”这里,指的是周围七阿邦塔拉这个范围。

“除了比丘的许可”这句话的意思是:僧团给予比丘的许可,就叫比丘许可;这里说的是离开那个许可。所以接着说了“僧团所……”等等。“给予不别离许可”是说:不别离的许可,或者为了不别离而给的许可,就是不别离许可;意思是用白二甘马来给予它。

连同内衣和上衣:所谓“内衣”,指的是下裙;所谓“上衣”,指的是上衣——下裙和上衣合在一起,就叫“连同内衣和上衣”,意思是穿着下裙和上衣。“在黎明前取回”:意思是没办法返回赶到,就留在那里,在黎明前把衣取回。“应当返回”:意思是应当回到放衣的地方,让病不发作。因为只要他开始出去乞食,或者生起“我要去”的念头,从那一刻起就已经可以了。但如果放弃责任,心想“我现在不去了”,那就应当取回,心想“它会留在多余衣的地方”。因此说“或者就站在那里取回”。“彼”,指的是被给予许可的那种病。已经得到如法许可的,就不需要再给一次许可,这是这里的意趣。

已经决意衣的状态,是指按照三衣决意的方式,衣已经完成决意。所谓别离,是指如果衣在有结界的范围内,那么就在那范围之外让明相升起;如果是在没有结界的范围内,那么就像前面说的,在村落等之外,超过伸手可及的地方让明相升起。但在有结界的范围内,把衣放在界内任何地方,自己也在界内任何地方住,都是可以的。这里的不取回就是不做取回的动作,应当这样理解前后关系。

关于贮藏衣学处的注释终

3. 非时衣学处的注释

就像前面的学处一样,这里“比丘”一词也是用表示所有者意义的具格,所以说“衣已完成之比丘”等等。因为在《分别》中说:“所谓非时衣,是指在未敷展咖提那时于十一个月中生起的衣,在已敷展咖提那时于七个月中生起的衣,乃至在如法衣时中指定布施的,这都叫非时衣。”所以说了“那在未敷展咖提那时”等等。这里应这样衔接:上面“那在未敷展咖提那时”一段,是与所说的“衣时”相关联的。雨安居,是指称为雨安居的季节。最后一个月,就是衣月。因为在这个月里,即使咖提那未敷展时生起的衣,未作决意、未行净施,也允许存放。五个月,是指最后的迦提月,加上冬季四个月,共五个月。其他时候,是指在未敷展咖提那时的十一个月中,以及在已敷展咖提那时的七个月中。即使在时中,是指所说的衣时——未敷展咖提那的衣月,或已敷展咖提那的五个月。以等的方式,则包含了“我施、我将施”等语。虽然这一切都可称为非时衣,但这里所指的非时衣,唯独是后时生起的。

“在适当的时候,这是属于僧团的非时衣”——这样布施,是依照非时衣的共同特征,从义理归纳的角度来说的。就像在后时生起的衣,已出雨安居的人以及其他在场的人可以共同分配,因此就成为非时衣;这里也是一样,这就是非时衣的共同特征。如果是这样,那为什么又说“或个别施与:‘这是给你的’”等等方式布施呢?因为指定施给个人的衣确实不能被任何人分配。这并不矛盾,是为了说明通过个别布施的共同特征所能得到的义理,才那样说的。“或以自己的财物”,是指用自己的棉线等财物。应当知道这句话和“若生起”相连。“施与界”等说法,是依照个人决意的方式来讲的。在这里,施与界是第一纲目,施与约定是第二纲目……中间省略……施与个人是第八纲目。

“以应围绕之处”这句话,是用来说明:对于没有围墙的精舍,从常集会处等地方开始,第一块石头投落之内就是近行界。现在为了说明第二块石头投落之内也同样是近行界,所以接着说了“或者”等话。常集会处也应该知道是在界边范围之内。“住处增长时增长”,意思是说,如果住处还没有超出近行界而扩展。不过《大筏疏》中说:“比丘们增长时也增长。”《一切欢喜》中说:“如果在精舍中集会的比丘们相互紧挨着坐满一百由旬,这一百由旬就是近行界,所有人都能得到利养。”“比丘尼的入园问讯和卧坐具问讯”,是指新来的和要离开的比丘尼的入园问讯和卧坐具问讯。也就是说,新来的比丘尼应当请求入园,要离开的比丘尼应当就僧团的十种卧坐具作问讯。这里虽然说的是“比丘尼的”,但要离开的比丘也应当知道,依同一个界来就卧坐具作问讯。

别住与敬悦的告白,是指行别住者和行敬悦者的别住告白与敬悦告白。雨安居中断、依止、卧坐具的取用等规定,是指雨安居中断的规定、取依止的规定、取卧坐具的规定,这就是它的意思。用“等”这个字,还包含了舍去依止、取用利养、履行客比丘义务后进入寺院等等这一类事情。此界,是指近行界,因为这一切随其所应,都能在近行界内或近行界外获得,所以这样说。

为了利养而设立的界,就是利养界(《大品》379)。但这个界既不是正自觉者所允许的,也不是结集法的长老们设立的,而是由施与利养的人设立的。所以说“诸王、大王臣等”等等。“周围”是指寺院的周围。“凡”是指税赋、谷物等。“设立界”是补足文句。“一个国王的命令所行之处”,就是像朱罗领地、喀拉拉领地这样,各个国王的命令所行之处。“水在这里分成两股”所以叫岛,就是没有被洪流淹没的陆地部分,那本身就是界,叫岛界。因此说“以海为边”等等。轮围界是由轮围山本身限定的,所以说“一个轮围山围绕之内是轮围界”。

“其余”是指小界等类。所谓“在小界布施”,就是看到僧团因为某种甘马而聚集起来,便说“我们在小界布施给僧团”而布施出去。应当知道,站在小界里的树上或山上,或者站在下方、位于地面中间的,也算站在小界里。所谓“布施给共住界”,就是说“我布施给共住界”而布施出去。其余各种界也照这个方式理解。小界达不到界与界之间的地带,因为那里没有共住界,这是它的意思。布施给共住界和不别住界时,有这样的差别:如果说“我布施给不别住界”而布施,就达不到村子的范围。为什么?因为经文说“除了村和村近行处”。但如果说“我布施给共住界”而布施,就连站在村里的人也能得到。所谓“布施给内界、水掷界”,就是看到为了伍波萨他等目的聚集在那里的人,便说“我们布施给这个内界”等等而布施出去。在地方界、王国界、岛界、轮围界中,判定方法和村界等中所说的完全一样,所以说“在地方界等中”等等。所谓“一个人去也能摄取一切”,意思是:一个人前去,在这里按雨安居的份数分配、领取之后,还能回来。“一”是指同一同分的比丘,这个比丘也只能领取一份。因此说“领取同分者的份”。

像这样,先说了对指定结界而布施的人的判定之后,现在要说明另一种人的判定:他不知道该说“某某结界”,只知道“结界”这个词,来到精舍后说“我布施给结界”或“我布施给住在结界中的僧团”。为了说明这种情况下的判定,所以说了“如果有人进入精舍后”等话。“哪一种”是指哪一种结界。“我不知道这个区别”是指我不知道“某某结界”这种区分。意思是:应当由近行结界内的僧众来分配,因为利养是被近行结界所限定的。“彼”是指同一利养的约定。

我的常设供养在何处被作——《大品注》379:这里,在哪个精舍里,那位施衣者所供的僧团常设供养正在运作;在哪个精舍里,施主把比丘们当作自己的责任,经常在家供养他们;或者他在哪里建了住所,或者设立了筹食等常设供养,这些就叫作常设供养。但如果整个精舍都是他建的,那就根本不必说了。因此说“在那里,他的常设供养正在运作”等等。其中,“常设供养”指布施的惯例。“正在运作”指正在运转。“从何处”指从哪个精舍;“在何处”指在哪个寺院;“在一切处”指在所有寺院;“列出目录之后”指一个寺院中比丘较多,另一个寺院中较少,而衣物只有一件,常设供养处却很多,问“应施与何处”之后。但如果床或椅只有一件,问过之后,或者属于哪个精舍,或者即使在同一精舍中,他考虑的是哪个坐卧处,就应施与那里。即使说“让某比丘拿去吧”,也可以。如果他说“在我的常设供养处给予”,未加考虑就离去,僧团也可以考虑。然而应这样考虑——应说“施与长老比丘的住处”。如果那里的坐卧处已满,哪里不够,就应施与那里。如果一位比丘说“我的住处没有坐卧受用物”,就应施与那里。

我施给僧团是指这样施与:我把这些衣施给僧团。从那之外是指从近行界之外。与他们一起是指与进入近行界的人一起。也得到单线连接者的,意思是:因为随着大众而扩大的界就成为界。因此,是因为得到进入近行界者的,也因为从那里之外得到与越过近行界者单线连接者的,所以。他们的,是指进入近行界者的,以及从那里之外与他们一起单线连接者的。在接收时,是指弟子等人接收时。即使未到达者的,意思是:即使未到达份额分配处,但已进入近行界者,或者与他们单线连接后站在自己寺院门口或寺院内者的。应给予份额,意思是:即使施给僧团新学比丘,也应如此。但在第二份时,长老坐定之后才来的人得不到第一份。从第二份起,应按雨安居数给予。

如果他们说“请布施给站在近行界之外的人”,那就不应该给。但如果精舍很大,从长老的座位开始分发布料时,那些天生懒惰的大长老们后来才到,不应对他们说:“尊者,现在是在给满二十个雨安居的人,你们的份位已经过了。”应该先把份位保留下来,布施给他们,之后再按份位布施。

听说“某某寺院出现了很多衣服”,比丘们甚至从一由旬内的寺院赶来。对于已经到达的人,要从他们站的位置开始分给。这是这里的简要说明。详细的解释,则应该按照《一切欢喜》中衣犍度注释里所说的方法来理解。

进入精舍之后,若有人说了“我把这些衣布施给僧团”而作布施,这种情形的判定,前面已经讲过。现在要说明的是:若在近行界之外见了比丘,而此人说了“我布施给僧团”并作了布施,这种情形该怎样判定。为了说明这一点,所以接着说了“然而……”等话。“集会结成一体的,就得到”:意思是,如果集会散布在一由旬的范围内站着,而他们彼此结为一体,那么所有人都得到。这里是否算结为一体,应当以十二肘之内为界限来判定。因此说了“然而……”等话。

“给两部僧团”是指以“我给两部僧团”的方式布施。即使说“我给分成两部的僧团”“我给两个僧团”“我给比丘僧团和比丘尼僧团”,也仍然只是给两部僧团。“一半应给比丘们,一半应给比丘尼们”,就是把两份分得均等,一份给比丘们,一份给比丘尼们。能够取得,是因为已经被“取得两部僧团”这个说法涵盖在内,这就是这里的意趣。“塔”是指塔庙之类。因为它以安置舍利等的方式而受到重视,又因为是世间礼敬的对象,所以称为“塔”。“这里对塔没有什么差别”,说的就是“然而在这里,对于塔”等等。

如果对方说“给两部僧团、给你、以及给塔”,那就分成二十二份:十份给比丘们,十份给比丘尼们,一份给个人,一份给塔。其中,个人除了自己那一份,还可以按自己的戒腊从僧团那份里再拿一份;塔就只有一份。不过这种情况按前面所说的方式就能明白,所以这里没有另外说明。但在《一切欢喜》里已经讲过了。

不应在中间拆分之后再给,因为这是按“比丘尼们”这个个人角度来说的。个人不能单独得到一份,就像前面说的那样,不能单独得到属于个人的那一份。从应得之处只得到一份,意思是按自己的戒腊,从应得之处只得到一份。为什么?因为已经被“比丘僧团”这个说法涵盖进去了。即使说“给比丘僧团、比丘尼们、你,以及塔”,塔仍然能得到一份与个人相等的份额,而个人不能单独得到。所以,先给塔一份,然后把剩下的比丘和比丘尼合起来计算再分配。因此说“然而说到‘以及塔’的时候”等等。

与那些比丘和比丘尼一起,对个人和塔的执取,和前面刚说过的情形完全一样。意思是:与那些比丘、比丘尼一起时,对个人和塔的取用方式,和前面刚讲的方式相同。在说“给比丘们、比丘尼们和你”“给比丘们、比丘尼们和塔”“给比丘们、比丘尼们、你以及塔”这些情况下,塔都能得到一份,个人没有单独的份额,应当先把比丘和比丘尼的人数合起来计算后再分配——这就是这段话要说的意思。“个人不能单独得到”是说:个人不能单独得到一份,只能按戒腊得到一份。而在说“给比丘僧团和塔”时,塔能得到单独的一份,所以说“塔能得到”。即使在说“给比丘僧团、你和塔”的情况下,也只有塔单独得到,个人没有。塔确实能得到——意思是:在说“给比丘们和塔”时,塔能得到单独的一份。即使说“给比丘们、你和塔”,也只有塔单独得到,个人没有。以比丘尼僧团为首的情况,也应当这样类推理解。

这里有人问:现在有智慧的人,安放了实心的佛像或佛塔之后,向以佛陀为首的两部僧团作布施;或者在佛像或佛塔前面,把钵放在台座上,供养水后说“我们供养诸佛”,然后先布施嚼食和啖食;或者把食物带到精舍后说“我们供养这座塔”,并布施钵食和花、香等——在这些情况下,应该怎么做呢?回答是:花、香等东西,应当先供到塔上;用布做成幡,用油点灯。至于钵食、蜂蜜、糖浆等,如果这座塔有固定的守护者,不管是出家人还是在家人,就应该交给他。如果没有固定的守护者,就把带来的食物放好,作完供养仪式后吃,是可以的。在接近用餐时间的时候先吃了,之后再作供养仪式,也是可以的。

对于花、香等物品,如果有人吩咐说“把这个拿去供养塔”,那么即使要送到很远的地方,也应当拿去供养。即使对方说的是“拿去给比丘僧团”,也应当拿去。但如果比丘说“我要去乞食了,讲堂里有比丘,他们会拿去供养”,而施主说“尊者,我只给你”,那就可以接受并食用。反之,如果比丘答应“我要供养比丘僧团”而把东西拿走,在前往途中已经接近用餐时间,那么拿回自己的住处食用,是可以的。

我布施给已出雨安居僧团这句话,是说:我布施这些衣给已出雨安居僧团。所谓也到达界外住处,意思是:在咖提那衣已经敷展的情况下,直到咖提那衣被撤销之前,也到达界外住处。因此,即使对已经离开去往他方的人,只要有接受者在,也应当布施。但如果咖提那衣还没有敷展,在冬季期间这样说并布施,那么也到达后安居完成者。所谓在任何处,是指在任何一座寺院里。所谓这样说,是说我布施给已出雨安居僧团。在这里,所有当时在场的人都得到,因为是在之后才生起的缘故。不过,如果他说我布施给正在住雨安居的人,那就只有正在雨安居期间安住的人才能得到,破了安居的人得不到。如果在衣月里说我布施给正在住雨安居的人,那就只到达后入安居的人,前入安居的人和破了安居的人都得不到。

从衣月一开始,直到冬季的最后一天,在这期间如果说“我们布施雨安居衣”,那么不管咖提那衣已经铺好还是没铺好,都只归属于已经过了雨安居的人。但如果是从热季第一天开始说的,就应该提出纲目来问:“过去那个雨安居已经过去五个月了,未来的雨安居还有四个月才到,你布施的是哪个雨安居的安居衣?”如果他说“我布施给已经过了雨安居的人”,那就只归属于那些在雨安居期间安居的人,已经离开去别方的人,同分者也能领受。

如果他说“我布施给未来雨安居的人”,那就先把这份施物存着,到入雨安居那天再取。如果有人说“精舍没人看守,有盗贼的危险,没法存放,也不能带着到处走”,然后说“我布施给到来的人”,那就分配之后取用。如果他说“尊者,从我这里算起,第三个雨安居时我没有布施雨安居物,我现在布施那个”,那么这份施物就归在那次雨安居期间安居的比丘们所得。如果他们已离开去了别的地方,另一位可信的人可以代取,然后布施出去。如果只剩一个人,其余的都去世了,那就全部归这一个人。如果连一个人也没有,那就成为僧团之物,由在场的人来分配。

“由被邀请者饮粥”是指:粥是那些被邀请的比丘喝的。但如果是比丘按乞食的行仪,沿门挨家走去时得到的粥,或是进入人家里得到的粥,或是有人从斋堂把钵拿来送来的粥,或是长老派人送去的粥,这些人就不算在内。如果跟着被邀请的比丘一起,还有许多别的比丘也来了,坐满了屋内屋外,而施主这样说:“不管是被邀请的还是没被邀请的,凡是我给了粥的,这些衣都归他们”,那就所有人都得到。但如果粥是从长老手里得到的,那些人就不算在内。如果施主说:“凡喝了我粥的,都有一份”,那就所有人都得到。“以食物、嚼食等”这里,“等”字也包括衣、住所和药。

“对于个人”是指面对面的个人。因此说“这件衣”等等。如果这样说:“我把这件衣施给你们和你们的弟子”,那么长老和弟子们都得到。有人是为了接受教示而来的,也有人接受之后离开,这些人也得到。如果说“我施给与你们一起结伴游方的比丘们”,那么所有履行教示弟子的职责、接受教示和问答等而游方的人,全都得到。“在此”是指在八个纲目中。如果这里只是简略的说法,详细内容又该怎么了解呢?所以说“在《一切欢喜》中已说”。意思是在《一切欢喜》的衣篇解释中已经说过了。

应该这样理解:如果亲戚为了给我置办衣而派人来,或者朋友派人来,说“他们带来衣时会布施”,那么从亲戚或朋友那里就生起了期待。以如法物品,是指用棉线等自己的财物。细,是指精细。得到另一件期待衣之后,才应在期限之内制作,意思是得到另一件与根本衣相似的期待衣之后,才应在一个月之内制作。而且这只是在有期待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期待,当根本衣满十天时,当天就应该决意。所以说“如果得不到”等。期待衣也应当决意为资具衣,这是针对先前生起的粗质期待衣而说的。以“也”字表明,不仅仅是指根本衣。

非时衣学处注释终

4. 旧衣学处注释

“我们的亲戚”——因为被认作亲戚,所以叫亲戚;她就是亲戚女。不是亲戚女,就是非亲戚女;对那位非亲戚女,所以说“非亲戚女”。“从母方或从父方”,就是从母方或从父方。“直到第七代”,就是直到第七代男子或第七代女子的寿量,也就是说直到祖父代、祖母代、外祖父代、外祖母代。或者,“直到第七代”意思是直到第七对偶。这里“代”这个词,应当按省略的说法来理解,即“代与代,就是诸代”。这样,在各地就取为对偶。“以任何方式没有关联”,就是对兄弟、姐妹、外甥、孙子等人,以任何方式都没有关联。父、祖父、曾祖父、高祖,这样直到第七代;父、父之母、她的父与母、兄弟与姐妹、儿子与女儿,这样也向上和向下直到第七代;父、父之兄弟、父之姐妹、父之儿子、父之女儿,以及他们的子女相续,这样也直到第七代;母、母之母、她的母、她的母,这样直到第七代;母、母之父、他的父与母、兄弟与姐妹、儿子与女儿,这样也向上和向下直到第七代;母、母之兄弟、母之姐妹、母之儿子、母之女儿,以及他们的子女相续,这样也直到第七代。凡是既不以母系关联、也不以父系关联而有关联的,就说她是“非亲戚女”。

“像释迦女一样”是指像五百位左右的释迦女那样。这只是举例说明,因此,即使是在比丘身份中转变了性别的比丘尼,在这里也应被理解为在纯比丘僧团中“已受具足戒”。“或在两僧团中”是指:在比丘尼僧团中以白四甘马受戒,在比丘僧团中也以白四甘马受戒,如此就是在两僧团中受具足戒。“旧衣”中的“衣”,这里只指适合做下衣和上衣的布,所以说“染色”等。“作净”是指打上净点。有人说,这是为了表明没有作净的不构成巴吉帝亚罪。“以受用为头”是指用身体接触,以接触为受用的开始。“肩”是指肩膊。“头顶”是指头顶上面。不过,如果把布铺在敷具下面躺着,或者用手举起在空中做成帐幕、头不碰到它而走过去,这就不叫受用。

她做出身体的动作,意思是:就像她知道“这个人想让我洗”,于是就做出那样的身体动作。“站在十二肘范围之内,或向上扔”——用这句话说明,放弃近处而从此侧扔的人不犯戒。“或者送到别人手里”——站在十二肘范围之内,送到在学尼、沙弥、沙弥尼、近事男、近事女等任何人手里。“他”——指近事男和沙弥。“受具足戒后洗”——这里,近事男如果性别转变,在比丘尼众中出家并受具足戒后洗;沙弥如果性别转变,在比丘尼众中受具足戒后洗,应当按各自情况来理解。不过,如果已经交到比丘尼手里,在性别转变时洗,那是允许的。

在这里,如果一个人没有三次舍弃,那么让他做三件事时,做一次就犯一个尼萨耆亚,做两次就犯两个恶作。让他做两件事时,做一次犯一个尼萨耆亚,第二次犯一个恶作。因此说“洗等三事”等等。“以一事”这句话,是针对最先做并且完成的那件事说的。但如果说了“把这件衣染了、洗了再拿来”,那位比丘尼却先洗后染,那就只构成恶作,不构成尼萨耆亚;一切语序颠倒的情况,都应这样理解。如果对她说“洗了再拿来”,她既洗又染,那就只因为让人洗这件事而有罪,染这件事没有犯。一切情况都是如此。因此说“但如果说了‘洗’”等等。“以比丘尼僧团的方式”是指,让那些按照比丘的方式一起受具足戒的人来洗,事情本身就是如此,所以说“以比丘尼僧团的方式”等等。

“属于他人的”,意思是让人洗属于他人的旧衣。“坐具与敷具”,是指属于他人或自己的坐具和敷具。因为这里只把适合当内衣和上衣穿的称为“旧衣”,所以让人洗自己所有的坐具和敷具,也只犯恶作,不犯尼萨耆亚。“未说而洗”,是指前来诵戒或听教诫时,看见脏衣,从存放的地方取来,或者让人拿来,说“尊者,给我,我来洗”,然后既洗又染又捶打,这叫作未说而洗。如果比丘命令年少比丘或沙弥“洗这件衣”,对方听到后说“尊者,拿来,我来洗”,然后洗;或者拿暂时存放的衣来洗、染之后交还,这也叫作未说而洗。

或者别的什么资具,比如鞋、针袋、钵袋、肩带、腰带、床、椅、垫子之类的任何东西。因为经文说“站在近处”,所以派人送去洗也不犯戒。“近处”就是指十二肘以内的范围。

旧衣学处的注释终

5. 接受衣物的学处注释

“六种”是指在麻布等六种衣当中。离开近行范围,是指离开十二肘的近行范围。那个“也”字要说明的是:有人正在说法时,四众带来衣和各种不同颜色的布料,放在他脚下,或者站在近行范围内往上抛,说“如果接受,就算已经受取了”——这里不需要再多说什么。“让他抛”,是指白天或夜里都可以抛。“就算已经受取”,是指即使没法分辨“这是比丘尼的,这是别人的”,也仍然因为不是有意接受而算作已受取。“任何未受具足戒者”,是指在学法女、沙弥、沙弥尼、优婆塞、优婆夷等当中任何未受具足戒者。“所放置的”,是指比丘尼所放置的。“取粪扫衣后作决意”,是指生起“这是无主物”想。无主物确实被称为“粪扫衣”。以此说明:不能以“这是为我们放置的”等想而取。“除了交换物”,是指应交换的交换物,交换物本身就是交换物,即交换后所给的,没有那个的意思。因此说“乃至哪怕是一颗诃子碎片”等。“作意”是指以心作意。如果比丘尼连雨安居衣也给予,也应当知道:不按上述规定而取,是不允许的。

“因获得”就是指拿取。“三巴吉帝亚”:有三种情形,具足三种情形,这三种情形与巴吉帝亚合起来称为三巴吉帝亚;意思是说,对非亲属者生起亲属想、疑想、非亲属想这三种情形,各构成一巴吉帝亚,共三种巴吉帝亚。“于仅一方受具足戒者”指在比丘尼面前受具足戒者。从她手中受取衣,除了交换以外,犯恶作;但如果是从在比丘面前受具足戒者手中受取,就只犯巴吉帝亚。“钵袋等及不应决意之资具”这句话也把床垫皮包含在内。因为床垫皮虽然大,但被归入坐卧具,所以不算衣类,既不适用决意,也不适用分授。《一切欢喜》中确实说过:“即使床垫皮大如床,也无妨。”不过,依据“从手中受取衣”这句话,如果是非亲属比丘尼派人送来而受取,也无犯。至于受取与否、是否进行交换,则有作与不作的差别。

关于接受衣物的学处的注释终

向非亲族乞衣学处的注释

家主就是家的主人,所以叫居士;这里指的是任何没有出家的人。因此说“比丘中的未出家之人”。对“诸居士”也是同样的道理。“应乞求”这个说法,既可以表示纯粹自己做的意思,也可以表示使役的意思,所以说“或自己乞求,或让别人乞求”。这里应当理解为:让别人去乞求,只是为了自己的需要。这样理解之后,“非受命”之义便能成立。“除了适时之外”:“适时”在这里是相合的意思。众生与它相合,或自性法与俱生等法相合,或与生起等相合,这就叫“适时”,也就是时节。就法的运行而言,即使实际上并非真实的时节,它仍是法运行的依据,如同工具一般,因此依概念安立所成的相,说为“适时”,意思是“除了那个适时之外”。因此说“或衣被夺者”等等。其中,衣被国王等人中任何人夺去的,就是“衣被夺者”。正如说:“所谓衣被夺者,就是比丘的衣被夺去,被国王、盗贼、骗子或任何人夺去。”在火等任何因缘中失去衣的,就是“衣失者”。正如说:“所谓衣失者,就是比丘的衣被火烧了,或被水冲走了,或被老鼠或白蚁咬了,或因使用而破旧了。”“适时”是相对于“除了”这个词,用从格来表达对格的意思,所以说“那个适时”。“另一时”就是另一个适时。

三巴吉帝亚是指:对非亲属的人,以非亲属、非亲属想、疑、亲属想这四种情形去乞求,就构成三条巴吉帝亚。适时是指前面说过的衣被夺走时和衣丢失时。或者向亲属、或者向已邀请的人乞求,就是向亲属,或者向已经作出邀请、说请把你们的敷布给我的人乞求。在这里(《巴拉基格注》2.521),如果是以僧团的名义作出邀请,那只能乞求适量的东西;如果是以个人的名义作出邀请,那就要看他邀请的是什么,就只乞求那样东西。如果有人以四种资具作出邀请,自己会留意,按时按日地给衣、粥、饭等,需要什么就给什么,那就不需要再向他乞求。如果有人已经作出邀请,却因为愚笨或忘失而没有给,那就应该向他乞求。如果有人说我以我家邀请,那就去他家,随意坐卧,但什么都不能拿。如果有人说凡是我家里有的,我都邀请,那就可以乞求其中合乎戒律的东西,但不可以在他家里坐卧。为他自身所需,虽然说的是为另一人,实际上是指为佛护或丹玛·拉奇达本人。以自己财物取得,就是用自己合乎戒律的物品,通过合乎戒律的方式取得、让人买或让人交换——就是这个意思。

关于向非亲属乞求的学处注释终

第7节 过量学处的注释

这里“taṃ”这个词表达的是已经说过的意思。“ceti”只是语气助词。或者“ceti”是“如果”的意思,那就要知道它和后面的“pavāreyya”(若邀请)相连。“pavāreyya ceti”就是“如果邀请”的意思。用“abhi是前缀”这条注释,是为了说明它没有特别的含义差别。因此说“意思是带去”。“邀请”这个词是在表达意愿时使用的,所以说成“令生起意欲”,也就是让对资具的意欲生起。这是上门邀请的另一种说法。所以说“所及”等等。“出离”指出家。“为见”就是为了看见。这里为了守护意乐,省略了鼻音。“安稳地”就是没有怖畏地。应该和“以身或以语带去后邀请”这句连起来理解。为了说明以身邀请和以语邀请的方式,所以说了“携至”等话。“连同内衣”就是连同下衣。“上”指上衣。“最终”指极限。“彼衣”指那件作为整体应被带去的衣。要知道这是一个属性外部关系复合词,就像“垂耳者”那样。因此说“以下衣”等等,因为以最高限度为标准,任何人都只能取那最终之量。

因为衣没有被夺、只持有三衣之量的比丘,应当这样行持;而其他比丘则另有不同的做法。因此,为了说明其中的区别,才说了“于此,这是判定”等话。“已决意之衣”,是指依照三衣决意的方式,或作为资具布的方式,或以任何方式已作决意的衣。这里主要是针对已决意而受用衣的人说的,并不是说未决意之衣在衣未被夺时这条规则就不成立。或者,如果有人除三衣之外,还有别的衣放在别处,而那时那里没有,他也可以因为那时那里没有,而接受两件。“以本来就有内外衣而行”,是指因为咖提那衣已铺设,或依有疑学处,或依不别住许可,或因第三件衣没有得到而行。说“两件已失”,是因为属于统摄范围,所以说“应接受两件”。“若接受一件,就与此同等”,是说三衣中失了两件而接受一件的人,与那种情形同等——因为两者都安住在以内外衣为最高标准上。如果有人因为其他某种原因,其余衣都失坏了,只剩一件,也是如此。

在五种衣失坏时,是指三衣、浴衣和僧祇支这五种衣失坏的时候。把“或于一种失坏”这句话变换说法之后,再连接起来理解。从那里“超过”,是指超出内衣和上衣之上。

“剩下的部分我会再拿来”,意思是做成两件衣之后,“剩下的部分我会再拿来”。“剩下的部分就归你所有”,是对在布施时被这样说的人说的。但如果有人说了“剩下的部分我会再拿来”,把衣拿走之后,在离开时又说“剩下的部分就归你所有”,那就只是已经得到的、属于允许范围内的东西。不是因为被夺走或损坏而布施的,是指因为多闻等功德而布施。依照所说的方式,就是依照“在亲属已作净施的情况下向人请求时,以及在适当的时候向另一位在亲属已作净施的情况下为其利益而请求时”所说的方式。

关于“过分学处”的注释终

8. 第一预备学处的注释

这里“然而指定比丘”中的“然而”只是个语气助词,“指定”这个词也一样。所以说“为某某名者”等等。“指定”是说出来了、或者“针对”的意思。“非亲属的居士”就是非亲属居士的意思。这里的属格其实是表工具格的意义。不过在义注里这个意思很容易懂,所以没有多加讨论。“衣资具”是指用来交换、换取衣的钱物,是衣的本钱,这里的“那”字是增音,也有人读作“衣资具”。但因为它属于金钱之类的东西,所以就说“金钱等”。其中“金钱”指的是迦哈巴纳钱。“等”字包括了金等物品。“备置”就是已经准备好。这些资具为他们那样准备好了,所以说“备置就是已准备”。“收集而放”就是堆成一堆放着。还没做的让人做,已经做好的就买,所以说“让人做或购买的意思”。“我将披着”说的就是“我将穿着”。因此说“这是俗语说法”。“俗语说法”就是方便说法、随俗说法。

对于“Tatra ce so bhikkhū”这类句子,词与词之间怎么连接?所以接着就说“yatra so gahapati vā”等等。“先前未受邀”,是指先前没有说过“我要布施,尊者,您需要什么样的衣?我为您换取什么样的衣?”。“前往”,就是去了。在词义分析中,按照通常的说法说成“去家里”。这里“按照通常的说法”,就是按照大多数人的说法。因为大多数人想见家主时都会去他家,所以这就成了惯常的说法。“选择”,殊胜的做法就是选择,这里的“vi”这个词头就是殊胜的意思。因此说“殊胜作法”。这是用词义来解释。而“额外规定”则是用来说明意图。“然而如何犯彼”,是以什么方式犯那个选择。这是为了显示那个方式。

“萨度”这个词,出现在表示接受、欢喜赞叹、美好、请求等场合。比如在“‘萨度,尊者!’那位比丘随喜、赞同世尊所说之后……”这类句子里(《中部》3.86),它是表示接受;在“萨度,萨度,舍利弗!”这类句子里(《长部》3.349;《中部》1.340),它是表示欢喜赞叹。

乐法之王萨度,有智之人萨度;

不欺友者萨度,不作恶即乐。

在“萨度,尊者,请世尊为我简要说法”这类表达中(《相应部》3.64-68),是请求的意思;这里也应看作请求。所以注释说“萨度一词是用于请求的语助词”。其中,“请求”指当面乞求,意思是希求。“在思量中是语助词”表示连接关系。“呼唤”就是招呼。“在长等之中”的“等”字,包含了广、短、中等各种形状。然而,并不是仅仅以这种方式发生就构成罪的首项,因此说“以彼之言”等。“在努力中”指在寻求经典等努力中。

想要把价值高的衣换成价值低的,意思是:想让人做一件价值二十的衣,却说“我不需要那个,给我价值十的或者价值八的吧”。“像这样”是指份额相同,也就是“与之相等”的意思。而且这只是从价值方面说的,不是从尺寸方面说的,因为这条学处讲的是价值增加。

第一预备学处的注释终

9. 第二预备学处的注释

为什么应当用这种方式来理解含义?所以他说“此实……”等。这里的“实”是表示原因的虚词。由于没有任何差别,所以他说“唯……”等。

第二预备学处的注释终

10. 国王学处的注释

从国王那里得到的受用物,就是从国王那里得到的受用物。国王的受用物,就是国王的大臣。从国王那里得到的受用物,就是国王所给予的支配权。以这些等等,就是指用这些衣资买衣之后,把衣施给某位比丘,说的就是这个。来处清净,就是根本清净。如果确实以这种如法的方式派人送去,说把这给某位比丘便派人去,那位使者就去接近那位比丘,这样说:尊者,这是为具寿带来的衣资,请具寿接受衣资。那时,即使他拒绝了,被问到时也不允许向净人指示。因此说如果等等。缘于不净物,就是缘于金银等。以这样的使者之言,就是以请具寿接受衣资这样的使者之言。因此,正因为接受是不净的,所以说。金,就是生金。银,就是白银。以迦哈巴纳,就是金制的、银制的或普通的迦哈巴纳。摩沙迦,无论是铜摩沙迦、木摩沙迦或胶摩沙迦,无论在哪个国土、什么时候通行交易,乃至骨制的、皮制的、树果种子制的,已成形或未成形,在这里一切都应知为摩沙迦。而这里应当说的,我们将在银学处中说明。

珍珠有八种,包括象牙所生等。具体来说,象齿、野猪牙、蛇头、云、竹、鱼头、螺、贝,这就是八种珍珠的来源。其中,由鱼、螺、贝所生的珍珠是海产的,由蛇所生的有些也是海产的,其余的则不是海产。不过,因为世间常见的多是海产珍珠,而海产珍珠中又以贝所生的为主,其余的只是偶尔出现,所以《破除迷惑》中说:“珍珠,就是海产珍珠。”宝石,是指除了琉璃等以外,乃至包括天然水晶在内,一切青、黄等各种颜色的宝石。不过,烧制而成的玻璃宝石只有一种,可以接受它,把它当作钵等物品的等价物。琉璃,就是名为竹色的宝石。螺,指吹奏用的螺,经过洗净、穿孔,并与宝混合;而饮水用的螺则不与宝混合制成。这种螺可以接受,用作眼药等药物,或者用作等价物。石,指经过洗净、穿孔、与宝相连的绿豆色石头。如果不与宝混合,可以接受,用作磨刀石等。这里说的“与宝相连”,是指与金一起连接烧制而成。珊瑚,指无论洗净或未洗净的一切珊瑚。红宝石,就是红色宝石。摩沙罗伽罗,就是杂色宝石,也叫绿宝石。

“七种谷物”是指带糠的稻谷等七种谷物。不过,像稗子这类次要谷物,因为它已经包含在以稻谷为首的根类谷物之中,所以说“七种谷物”。“婢女、男奴、田地、宅地、花园、果园等”里面,这里说的“婢女”,包括家生的、用钱买来的、俘虏来的、自愿投靠的等不同种类。“男奴”也一样。“田地”是指种早季作物的地方。“宅地”是指种晚季作物的地方。或者,两者都能种的地方叫田地;为了这个目的还没开垦的地块叫宅地。这里以田地和宅地为代表,池塘等也都包括在内了。雨季花等盛开的地方是花园,芒果等结果的地方是果园。不只是为了自己而接受,是不允许的;即使有人拿来金银,说“我把这个布施给僧团,或者请建园子,或者建塔,或者建食堂等其中某一项”,也不应该接受。因为《大筏疏》里说:“为任何他人而接受,都犯恶作。”因此说:“为塔、僧团、众、个人而接受,是不允许的。”

如果既不指明僧团、也不指明某个团体或个人,而只是说“我们把这份金银布施给塔、布施给精舍、布施给新建工程”,那就不应该拒绝。应当告诉净人:“他们是这样说的。”但如果对方说“你们拿去为塔等保管”,那就应该拒绝:“我们不能拿。”

“作事者”就是办事的人。不过在这里,一切办事的人都称为“作事者”,所以他说“净人”。“这位”是指背后说“在某条街、某户人家,名叫某某的人”。“其余的”也是指背后指示的人。“贤友,我需要衣”,这是用言语暗示的示例,这就是它们的关联。其中,“暗示的示例”就是用言语来暗示的例子。因此他说“如果”等等。也可以说,这些话应当这样说,这就是关联;或者说,这个意思可以用任何语言来表达,这就是关联。但“给我衣、拿衣给我、给我换衣、给我买衣”这些言语或其含义,用任何语言都不应说。因此说“给我……”等。“应成就”就是应完成;“如此为善”就是:这样通过最多三次暗示而完成那件衣,即是善、好、极为善妙。因此他说“这是好的”。

“最多六次”就是有六次为限。这里是对“应当站立”这个动作的限定,意思是:最多只能站立六次。因此说“这是抽象的中性词”,意思是:在只表达“应当站立”这个动词根本含义时,用中性词形来表达。“不应坐”是说,即使有人说“尊者,请坐在这里”,也不应该坐下。“不应接受食物”是说,即使有人请求“尊者,请拿吧”,也不应该接受任何粥、硬食之类的食物。“不应说法”是说,即使有人请求“请说吉祥语或随喜”,也不应该说任何法。“破坏站立”就是破坏站立的状态。因为为了取衣而来的人,应当为此默然站立,不应该坐下等。如果做了那些,就破坏了站立。因此说“破坏了来此的因缘”。所谓“来此的因缘”就是指站立本身。因此,如果做了被禁止不应做的事——在坐等六种情形中做了任何一种,就破坏了这一处站立,这就是这里的意思。为此,应当默然站立最多六次。“不应做任何其他事”,这就是站立的特征。因此说“此”等。其中,“此”就是指“四次、五次,最多六次应为此默然站立”这段话。对此,有人说:“如果坐了等,就不能再取衣。”另有人说:“会失去两处站立。”还有人说:“会失去一处站立。”“两者都做”是指既暗示也站立。

“在某某处站立”这句话,是说举告者离开原来站的地方,为了衣而站在某某处,这才针对那个站立之处说的。“在此”,就是指在这两种举告之处。

那么,是不是对一切净人都要这样处理呢?不是。因为净人简略来说有两种:已指定的和未指定的。其中,已指定的又分两种:由比丘指定的,和由使者指定的。未指定的也分两种:当面净人和非当面净人。在这些当中,由比丘指定的和由使者指定的,都按当面和非当面分成四种。

怎么个情形呢?这里,有人为了给比丘置办衣料,派使者送去不该接受的东西。使者走到那位比丘跟前说:“尊者,某某人为了给您置办衣料,送来这个,请您收下。”比丘拒绝说:“这个不如法。”使者又问:“尊者,您有帮忙办事的人吗?”有些求福报的在家人吩咐“你们去为比丘们办事”,或者是比丘们认识、熟悉的某些办事人,其中有一个当时正坐在比丘身边,比丘就指着他说:“这个人是为比丘们办事的。”使者把不该接受的东西交到他手里,说“请为长老买衣料后给他”,然后就走了。这就是比丘当面指认的情形。

如果比丘身边没有坐着人,而且比丘指定说:“在某某村里,有某某人,是比丘们的执事人。”于是那人前往那里,把不应之物交到那人手中,说“请为长老买衣后供养”,然后回来告诉比丘,再离开。这是比丘非当面指定的第一种情况。

那位使者并没有亲自回来报告,而是另外派人去说:尊者,我已经把衣资交到他手里了,请您取衣。这是比丘非当面指示的第二种。

他确实没有另派别人去,而是自己在临走时直接对比丘说:“我会把衣资交到他手里,你们从他那里取衣吧。”这就是第三种由比丘非当面指示的情况。这样一来,一种是由比丘当面指示,三种是由比丘非当面指示,这四种就叫做比丘所指示的办事人。在这些情况中,应当完全按照王学处里所说的方式来做。

另一位比丘,被使者按前面同样的方式询问时,或者因为确实没有净人,或者因为不想去找,就说:“我们没有净人。”就在那个时候,有个人走过来,使者把不净物交到他手里,说:“请从这个人手里拿衣。”然后就走了。这是使者当面指示的情况。

另一位使者进入村落,把不净物交给自己中意的某个人手上,然后像前面那样回来报告,或者另派一个人去,或者这样说:“我要把衣资交给那位名叫某某的人,请你们从他那里取衣。”说完就走。这是第三种由使者非当面指示的情况。这样一来,一种是由使者当面指示,三种是由使者非当面指示,这四种就叫作由使者指示的执事人。对这些情况,应当依照绵达咖学处中所说的来做。

此确已说:

比丘们,有些人是具足信心、心怀净信的,他们把金银交到净人手里,说:用这个给尊者换如法的物品吧。比丘们,我允许接受由此得来的如法物品。但比丘们,无论通过什么方式,我都说金银不可以被接受,也不可以被寻求。

在这里,劝请没有次数限制。还没有亲自接受金银的人,即使被劝请上千次,或者通过指定的方式,也可以接受如法的物品。如果对方不给,就可以另外安排一个净人,让他去取来。如果愿意,也可以告诉原来的施主。如果不愿意,就不应该告诉。

另一位比丘同样被使者按先前的方式询问时,说道:“我们没有净人。”这时另一个人站在旁边听到了,就说:“贤者,拿来吧,我替尊者买衣之后会给他。”使者说:“好吧,贤者,请给吧。”就把东西交到他手里,没有告诉那位比丘就走了。这就是口头净人。

还有一种情况:把不合适的物品交给比丘的侍者或其他人,说“请把衣给长老”,然后就离开了。这叫做“非当面净人”。这两种合称为“未指定净人”。处理这两种情况时,应当像对待非亲里、未受邀请者那样来做。

如果施主自己把衣拿来布施,就应该接受。如果他不给,就什么也不该对他说。所以论中说“如果”等语。所谓“净作人”,是指从当面和不当面两种情形来说,共有四种净作人。“施主自己”这句话,是在拒绝比丘本人,而不是拒绝使者。因此,即使是由使者指定的,也允许随自己的意愿去劝诫。开口自己承担做净作人的事,就是口头自愿净作人。“如是”,是指用“此即”等前面所说的方式。意思是:已经简要地显示出来了。

“所说呵责处量”是指:从所说呵责的量和所说处的量两方面来说。“近”就是靠近、邻近。对于“于此”这个说法,这里怎么能得出这个意思呢?所以他说:“这确实是表近义的依处格。”这段话的意思是:就像“牛群在恒河里走”“井边有鹤”等例子一样,因为这里的第七格词是用于表示近处的依止处,所以能得出这个意思。“像这样不做”:是指自己不前去,也不派使者去。

尊者,今天请在我这里停留一天,也就是请接受邀请的意思。三条巴吉帝亚:在超量呵责的情况下,依照超量想、疑惑、不足想而分别构成三条巴吉帝亚。即使以三次呵责换得六次停留,或以不足三次呵责换得不足六次停留,也不犯戒。已被劝服:就是已被确立,也就是以“我已使他信服”等语所说的意思。

《王学处》的注释终

第一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