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萨耆亚篇

278 段

尼萨耆亚篇

第一 衣品

一、咖提那衣学处注释

“衣已毕时”者:已毕且是衣,故称“衣已毕”,指在已完成的、以利益为根本的衣,以及期待衣之时。然而,该衣或因制作完成而称为“竟”,或因失坏等而称为“竟”,因此有“由针作完成,或……”等说。其中,凡须以针所作——如边缘缝、带缝、结带缝、边缘整理——称为“针作完成”,此即其义。“失”者,指被盗贼等夺取。此亦因制作障碍已除,故说为“竟”。“坏”者,指被白蚁等啮食。“烧”者,指被火烧毁。“或衣期已断”者,指先前生起“我将于某家得衣”的期望,其后该期望中断。这些也应知因制作障碍已除,故具有“竟”义。因此说“或于这些……”等。以此说明无有衣障。故说“意为:衣的制作障碍已断”。如何了知此义?故说“因为已敷展咖提那者……”等。为令他处僧众不施与衣而持守,为成就摄持之义而敷展咖提那。五种利益,意为:坚固。已敷展咖提那者,即以此事为已敷展咖提那者,指已敷展咖提那的比丘。“因为”是表原因的虚词。“暂时得咖提那利益”,此处应补入“已敷展咖提那的比丘”,应知:该已敷展咖提那的比丘暂时获得不告辞而行等咖提那功德。或者,“已敷展咖提那的比丘的”此语,应作格位转换为“已敷展咖提那的比丘们”而理解。

「于此」者,于彼咖提那。「舍」者,舍弃。前雨安居已住的三十位波婆耶咖比丘们,为了他们,世尊在咖提那篇集中说「诸比丘,我允许雨安居已住的比丘们敷展咖提那」,因咖提那被世尊允许,故说「此名为咖提那敷展……乃至……被允许」。其中,「前雨安居已住者」,意为:不作雨安居中断而前雨安居已住者。以此显示:暂时依已住雨安居,仅于前期进入雨安居者得咖提那敷展,非于后期进入者。依已住雨安居暂时如是,依计算彼多少人得耶?故说「彼」等。「彼」者,咖提那敷展。「以最后边际之限定」者,依计算,于最后边际。「适合五人」者,于最后边际,四位咖提那布之施者,一位受取者,故适合五人。然而,有些人说「因应作五众羯磨,故说『适合五人』」,彼是他们的见解而已,因在瞻波犍度中说「诸比丘,于此,凡此四众比丘僧团,除三种羯磨:达上、自恣、出罪」。因此,因为依已住雨安居,前雨安居已住者未被允许,且因以最后边际之限定适合五人,因此。「于何处」者,于何寺院。「利益」者,于不告辞行等咖提那利益。然而,若四位比丘进入雨安居,一位圆满雨安居的沙玛内拉,若于后期达上,既是众数满足者,亦得利益。三位比丘、二位沙玛内拉,二位比丘、三位沙玛内拉,一位比丘、四位沙玛内拉,于此亦是此法。

依犍度中所述的白二甘马语:

尊者僧听!此僧团有咖提那衣布出现。若僧团时到,僧团应将此咖提那衣布施与某甲比丘,令其敷展咖提那衣,是为白。尊者僧听!此僧团有咖提那衣布出现,僧团将此咖提那衣布施与某甲比丘,令其敷展咖提那衣。诸尊者认可将此咖提那衣布施与某甲比丘令其敷展咖提那衣者默然,不认可者应说。此咖提那衣布已由僧团施与某甲比丘,用以敷展咖提那衣。僧团认可,故默然,我如是持。

如是以《咖提那犍度》中所述的白二甘马语。「堪敷咖提那衣者」:指能够敷展咖提那衣者。复次,应知彼具足先所作业了知等八支。如《律决择》中说:「具足八法的比丘,堪敷咖提那衣。」《附随》中亦说:

具足八支的人,堪能敷展咖提那衣。具足哪八支的人,堪能敷展咖提那衣?他了知前行作业、了知舍出、了知决意、了知敷展、了知母句、了知障碍、了知收起、了知利益。具足此八支的人,堪能敷展咖提那衣。

此中,『前行作业』,是指洗涤、检视、裁剪、缝纫、染色、整理等作业。『舍出』,是指舍弃旧僧伽梨等。『决意』,是指对咖提那衣的决意。『敷展』,是指咖提那衣的敷展。『母句』,是指八种母句。『障碍』,是指住处障碍与衣障碍,这两种障碍。『收起』,是指即将出发等。『利益』,是指五种利益。

然而,在《普端严》中说:‘咖提那衣应由谁敷展?僧团将咖提那衣给予谁?僧团应给与谁?应给与衣破旧者。若有多位衣破旧者,应给与长老。在长老中,应给与那位能于当天制成衣并敷展的有大众者。若长老不能,而较新者能,则应给与彼。同时,僧团为摄受大长老也是适宜的,故应这样说:“尊者们,请你们取受,我们制成后再行给与。”’这也就是说,应先选取堪能敷展咖提那衣者,然后给与。给与时,应看三衣中哪一件破旧,即为此目的而给与。若其本性是双层衣,则应为双层的目的而给与。若他的单层衣厚重,而咖提那衣布较薄,为适宜起见,应给与足以作成双层衣的布料。即使有人说:‘我若得不到,就将披单层衣’,给与双层也是适当的。然而,对于有贪欲本性者,不应给与。他敷展咖提那衣后,不应于事后缝合而取受,心想‘我将制作两件衣’。

『彼』者,指那位敷展咖提那衣的比丘。『当日』者,即于那一天。『裁剪五片或超过五片的布片后』者:如同依大圆、半圆等方式,为制作僧伽梨等三衣中任一种所需,而有五片布片,或超过五片的七片等布片,如是裁剪后。在制作那咖提那衣时,即使以『我是长老』或『我是多闻者』为由,任何人也不得不作。以不恭敬而不作者,犯恶作。因此,一切比丘皆应集合,完成洗涤、裁剪、缝纫与染色。故说『其余比丘们亦应成为彼之助伴』。『已作衣』者,指已完成准备工作的咖提那布料。以最下限而言,即使是下衣也应裁剪后制作,否则敷展不能成就。如所说——

「诸比丘,云何为咖提那衣未敷展?仅凭画线,并非咖提那衣已敷展……乃至……除非于当日以五片或超过五片,裁剪缝合。」

故说:『未裁剪缝合者,则不适当。』『彼比丘』者,指敷展者比丘。『应敷展』者,即应作敷展。此应视为仅是破坏如是语的作法。如所说——

若欲以僧伽梨敷展咖提那衣,应舍弃旧僧伽梨,对新僧伽梨作决意,并应说此言:‘我以此僧伽梨敷展咖提那衣。’

详说。依于‘尊者、贤友’与‘请随喜、请随喜’的言辞差别,而说‘对长老等’等。

如此展示敷展者应行的方式后,现在为说明随喜者应行的方式,而说‘他们亦’等。‘我等随喜’一语,是出于自重而对自己说的。虽如此说,但单独一人不应说‘我等随喜’,而应说‘我随喜’,这是应当审察而采纳的。今为显示咖提那衣的功德,在考察因由后说‘即使前雨安居已结束者’等。其中,‘他们’即指敷展者与随喜者。在《篇集》中说:‘咖提那衣由二人敷展,即敷展者与随喜者。’‘他们’即指敷展者与随喜者。‘从那时起’,即从敷展与随喜之时起。‘直至咖提那衣收回’并非仅限于衣月期间,而是以八种母句的任何一种,或于中途收回,直到咖提那衣收回为止,能获得五种利益;但收回之后便不再获得,这就是它的含义。

今为如实显示彼五种利益,故说“不告行”等。其中,“不告行”,是指已受五种食中任一种邀请的比丘,未问过现前比丘便往俗家而行。“不持行”,是指不持以名决意之衣而行,也就是将已以名决意的三衣中任一件置于某处,而于他处天明,是为离衣宿。“随意衣”,谓以所需之衣为量,执持未决意、未净施之衣,放置超过十日。“众食”,即众人共食。此中“众”指四比丘或更多,他们受告知或迎请而得饭等五种食的任一种,共同受用。“于彼处所生之衣”,谓于彼已展咖提那衣的界内,或有亡者衣,或施与僧团,或以僧物由彼处所生而携来,或以任何方式所生的僧物衣,皆归属于他们。故说“于彼住处僧团所生之衣”。

“然于彼处僧团所生之钵等或其他物品,一切人皆得之。然以彼处所生之米等所换得的布料,唯已展咖提那衣者得彼布料。然以布料所换得之米等,一切人皆得之。”于义疏中如是说。此说应理解为从换得之时起并无布(衣)的生起,故为善说。然而未展咖提那衣者,于此五种利益中,于咖提那衣月期间,除“不持行”外,得其余利益。若也得“不持行”,则行脚比丘出雨安居后,便不应持满足之衣前往世尊处。因未得彼故,即便是咖提那衣月,亦持衣前往世尊处。

如是显示咖提那衣之展后,今为显示其舍而说“然彼咖提那衣”等。其中,“八事”意为诸母,有能生之义,此八事能生咖提那衣之舍。其中,“行竟”者,谓以去为终止。如是其余亦应知。其中,若有比丘已展咖提那衣,持咖提那衣,于彼住处无所期待,作“不再返”之想而离去。当他如此离去时,以越过界域的刹那而舍咖提那衣,应知此为“行竟”之咖提那衣舍。

若比丘取得利益衣后离去,出界外时心生此念:“我将在此处制作此衣,不再返回那座寺院。”于是对那座寺院无所顾念而制作此衣,这位比丘的咖提那衣,是以完成为缘而舍。

若比丘取得利益根本衣后出界外,决意:“我既不制作此衣,也不前往那座寺院。”此时,即是以决意为缘而舍咖提那衣。

若比丘获得那利益衣后,持衣出界外,心想:“我将在此处制作此衣,不再前往。”正在制作时,若此衣遗失、毁坏或被火所烧,这便是以失坏为缘而舍咖提那衣。

若有比丘获得利益衣后,仍对那座寺院心怀期待而出至界外,此时他听说“寺院中的比丘已经舍了咖提那衣”,对他而言,这便是因听闻而舍咖提那衣。

“期待断绝”即指期待的断除。若有比丘被人告知“我将给你衣”,他对该衣怀着期待而住在寺院,随后舍下期待前往界外,之后又被那人告知“我不能给了”,由此断绝了期待,对他而言,这便是因期待断绝而舍咖提那衣。

若有比丘从夏安居结束的寺院,对另一寺院仍怀着期待而前往,在返回途中于半路上便超过了舍咖提那衣的期限,对他而言,这便是因越界而舍咖提那衣。

“与取起同时”者,即是同时取起。应知:若比丘携带利益衣外出,而内心仍有期待,于外完成咖提那衣取起时,此咖提那衣取起便称为同时取起。

“在出发边际的咖提那衣取起中,首先衣障断”等,关于衣障断等详细抉择,因在《善见律注》中已详尽解说,故说“其处有详细抉择”等。或应知:仅关于八种取起的详细抉择在该处已有,故如是说。“余障不存在”者,指其余的障碍不存在,即住处障不存在。

“有”者,指时间。“最多十日”者,是在连续关系中的受格,故说“那最多十日的时间”。“超过”者,即超出,且此超出性是就已受持与已说净的衣而言,故说“在已受持与已说净中”等。“麻布”者,即以麻线织成的麻布衣。其余也同样。“羊毛布”者,名为除人毛、兽毛之外,以其余毛织成的布。“麻”者,名为以麻纤维制成的布。“杂”者,名为以麻线等五种混合织成的布。也有说“各别仅以纤维制成”。“他们之相似”者,细棉布、毛织物、索玛拉布、中国布、神变生、天人所给,这些是麻布等的相似品,或是六种衣的相似品。其中,细棉布是麻的相似品,因由纤维制成。于毛织物之产地,由虫所生的布为毛织物。于索玛拉地区所生的布为索玛拉布。中国布亦然。此三种皆为丝的相似品,因为是由虫所制之线。神变生者,乃诸比丘以福德神通力所生之衣。然而它属于麻布等的一种,故为其相似品。天人所给予的衣为天人所给,如从如意树所生、由天女嘉利尼给予阿那律长老的布,它也是麻布等的相似品,因属其中之一。

长度为一腕尺,宽度为其半量,这是可入分配的最后一种。“八指以善逝指”者:此中善逝指,即现今中等人的前三指,依此善逝指之八指为一腕尺量,这是它的含义。“四指宽”者:此处亦应依前文所说而了知。然而,那些由于未作决意与分配,而不摄于已决意与已分配中者,即名为超过衣。

为了解答“决意与分配应以何种方式了知”的疑问,便展开“然而所说……”等语。这里,“然而所说”的意思,是为了显示超过衣,而以我们所说的“因不摄入已决意与已分配中”来表达。“决意三衣”者:说出名称后作决意。“不分配”者:不允许以桑喀帝等名称进行分配,这是含义。然而,“我分配此衣”,这样分配确实是允许的。但这是为了显示三衣如同疥疮覆盖衣、雨季衣等那样,由于在时间上并无差别而可以进行分配,并非完全禁止分配,应如此理解。同样地,依“取出旧衣决意新衣”的语句,以及依“无罪,决意、分配”等语句,三衣的分配也是被许可的。此规则在一切处都是如此。决意三衣等时,应说出各个名称——“我决意此桑喀帝”等,而作决意。至于分配,则不取“此桑喀帝”等各个衣的名称,而应作分配:“我分配此衣给你”。无论是对三衣还是其他衣,若取了各个名称而作分配,则不成其为分配,仍处于超过衣的状态。“其后分配”者:四月之后,“我分配此衣”而作分配。这允许受用。然而有些人说:“其后分配之后,直到来年雨季四月,允许保存”。“其后”者,指病后。“然而这些雨季衣、疥疮覆盖衣等,因为允许其后分配后受用,所以在如此分配后,应以其他名称决意而受用”——在结文中这样说道。“应知……”

具有五量,故称五量。拳与拳手相关联的五量,即是拳五量。“此非拳三”者,此处亦然。由于通过披覆也能覆盖肚脐,因此说“二手也允许”。不仅一手半允许,二手也允许,应知“也”字之义。“超过”者,指超过善逝衣量或超出彼量者。“我取出”者,意为“我保存”或“我舍弃”。“我决意此衣为桑喀帝”,这样说也是允许的。“作身变化者”者,以手等触碰衣,或摇动。此决意若不以任何身体部分触碰,则不被允许。“二种”者,以当面与不当面之别而分为二种。“应破语”者,应发出言语。“在内室等”者,指内室、楼上、阁楼等处。“周边住处”者,指当日能够往返的邻近住处。这只是教说的开头,因此说即使在远处也应当决意。“观察放置处”,以此显示对于衣的观察。仅观察放置处,则没有任何作用。

「以决意而放置的衣」:即通过决意而放置的衣,包括铺敷布、擦面布、资具布。由于在决意之前尚无‘僧伽梨’等名称,因此显示了‘我舍弃此’等铺敷布的各别舍弃方法。然而,因为应以铺敷布等名称来决意,所以即使说‘我舍弃此铺敷布’等语,也没有过失。‘应再次决意’:即应以僧伽梨等名称来决意。但是,对于资具布,即使是以资具布的方式决意而放置的衣,当它被做成僧伽梨等时,也无需舍弃后再决意;先前所作的决意就是决意。然而,当用那已决意的衣去缝合更大的第二块布片或碎片时,则应决意;若相同或更小,便无决意的必要。‘为了乐受用’:由于没有别离的过失,无论放置在何处,因听法等事务前往他处,至黎明起来后,无需舍弃即可受用,故说为了乐受用。‘决意资具布’:即作为资具布而决意。

「不超过量」:即不超过‘长六善逝张手,宽二张手半’所说的量。‘舍弃后应分配’:即从雨季衣的状态中舍离后应作分配,从寒季的第一天起,于十日内,从雨季衣的状态中舍离后,以‘我将此衣分配予汝’等方式分配,这是所说的意思。否则,因为将说‘雨季衣即使雨季月已过,即使疥癣等病痊愈,也舍弃决意’,如果在雨季月后没有决意,那要舍弃什么呢?如此,‘舍弃后’这句话本身就不成立了。

然而有些人说:‘如同在咖提那月内所得的衣,在咖提那月过后成为尼萨耆,同样,此雨季衣也在雨季月过后成为尼萨耆。因此,应取此义:在迦提月满月日舍弃后,于寒季的第一天应分配,应知“舍弃后,其后应分配”的文句连接。’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在咖提那月内所得的衣,处于多余衣的状态,在最后一天若未决意,在咖提那月过后成为尼萨耆。但此雨季衣,由于已决意而放置,所以与彼不相似,如何会在雨季过后成为尼萨耆呢?只有未决意、未分配的衣,在时限过后才成为尼萨耆。因此,即使在寒季,雨季衣也获得十日的保护。同样,疥癣等衣,在舍弃决意之后,也获得十日的保护。然而,不应超过十日,应分配。由于许可作沐浴之故,即使仅颜色改变,此衣也可用,这是所说的。‘然而二件不可’:因为没有两件衣的决意,故这样说。‘若在雨季有另一件雨季衣生起,应舍弃前一件雨季衣,分配后再决意’,他们这样说。

「合量」:即与“长二善逝张手,宽二张手半,十张手”之量相应。「有量」:即与“善逝张手长四张手,宽二张手”如是所说之量相应。关于“舍弃后应分配”应说者,前已述及。由于诸比丘三衣具足,且于有需要时,世尊为摄受众多钵袋、滤水布等,开许资具布的决意,说了“诸比丘,我允许资具布”,因而有“资具布无计算”等语。因世尊悲悯,凡比丘所得物品,以如是方式决意后,“若有滤水布等需要,则制成他们而受用”,故说“针筒亦”等。其中以“等”字,亦摄“我决意这些衣为资具布”的现前决意。所谓“为住处资具所施的敷布”,遮止了自有敷布。然而有人说:“未穿着、未披覆,仅铺于五座具而受用的敷布,纵使自有,未决意亦可用”,此不合理,因敷布已被“为住处资具所施”所限定。应知枕头、被褥、帷幕、地毯亦属住处资具,无决意的必要。

若问:“此已决意之衣,受用者如何舍弃决意?”为此说“然而,此一切”等。其中,「以强夺取」:即被盗贼等强夺而取。「以退转下法」:即还归在家状态,义为还俗,如说“我将成为持戒在家人”,即着白衣,如此所说。有说:“至最终事者,穿白衣或舍袈裟为退转下法。”另有人则说:“‘以退转下法’唯指比丘尼舍决意。因彼女还俗时,即非沙门。然比丘即使还俗,若未舍学,仍为比丘,故决意不舍。”「以舍学」:指住于相时舍学。凡住于比丘相而舍学者,纵其贴身之衣,决意亦舍。「以命终」:即死亡。「以相变异」:即男相或女相转变,如男子现女相,或女子现男相,如此所说。

「以小指甲背量」:表示下限。「内部」:即从内侧。若于薄弱处先打结,随后剪断薄弱处而除去者,决意不破。圆形转变亦同此理。然而,双层衣若仅一层出现孔洞或破损,决意不破。将小衣改大,或将大衣改小,决意不破。将一件衣从中作两部分:若先剪断后缝合,决意破;若先缝合后剪断,则不破。即使交染工洗涤变白,决意仍为决意。「乃至雨季月过后」:此处“亦”字为合集义。由此,不仅因前述布施等八种原因令雨衣舍弃决意,雨季月过后亦令舍弃,应知此处之义。此理于「乃至病愈」中亦然。「分配学处」:即波逸提中饮酒品第九学处。

“超越彼”中的“彼”,此处指衣,或指时间,所以有“彼如所说生起之量”等说。“于”指比丘的。“彼之明相”即衣生起日已经过去的明相。“与衣生起日俱”是与衣生起日的明相同时。此处的“日”指依于该日的明相。现在为说明应向谁舍、如何舍,故说“取彼”等。其中的“此中道理”是指在那种舍出中的规则。“或以他”即用其他语言,意思是无论用什么语言都可以。“有能力”是指能说的人。“未来应防护”即以后应当防护,意思是要成为防护身语门的人。这些“汝见否”等,依次是受者等人应说的话。亦即,“汝见否”是受者应说的话;“是,我见”是那随侍者应说的话。“未来应防护”是下一位受者应说的话;“善哉,我将善防护”是那随侍者应说的话,以此表明自己未来防护的确立。“于二或众多”是指在二或众多罪中,应如前作法变动语句。“于白中忆罪、发露”这里,应作“二罪”或“众多罪”的语句变动。“于二或众多应作语句差别”应以“这些衣”的事来变动语句。

这样显示了向僧团舍出的方法后,为显示向众舍出的方法,故说“然向众舍出者”等。其中的“其余如前相同”意思是,在舍出、认罪、归还所舍之衣时,除了“诸位具寿”等所说的语句差别外,其余都与向僧团舍出等中所说的相同。

现在为显示向个人舍出的方法,故说“然向个人”等。其中的“于二或于三”,是指在二或三罪,以及应施的衣中。正如向众舍出那样,向二人舍出的文句也应了知。若有差别,就会如同以“诸比丘,我允许三人行清净布萨,诸比丘,应如是行:由一位有能力、贤能的比丘告知那些比丘”等方法说了三人清净布萨后,又用“诸比丘,我允许二人行清净布萨,诸比丘,应如是行:长老比丘偏袒一肩”等方法单独说了二人清净布萨那样,此处也应单独说文。然而因为并无差别,所以略而未说,向众所说的文句即是此处的文句。但在认罪方面有这样的差别:如同向众舍出后,说罪时,认罪的比丘要告白,此处则不告白,由二人中的任何一人如同单独一人认罪那样认罪。因为两人没有告白这回事。如果有,就不应单独说二人的清净布萨。在施还所舍之衣时,也如同一个人说“我施此衣与具寿”那样,这样说“我等施此衣与具寿”也是可以的。因为比这更重的白二甘马也有说不必请求听许就应作的,这与此相顺应。因此说“然向二人”等。然而,所舍之衣必须施还,不施还是不允许的。因为这仅仅是律的羯磨,并非说此衣由此就成了施给僧团的。

“不舍弃而受用者,恶作罪”:若一次穿着下衣或一次披覆上衣后,不从身上解下而穿着行走一整天,唯犯一恶作罪。若解下后再穿着下衣或披覆上衣,则每作一次即犯一次恶作罪。整理穿着不正之下衣或披覆不正之上衣者,无罪。他人受用该衣,亦无罪。“由他人所作、获得后而受用”等语,于此可为佐证。“于十日未过而有已过想者、疑者,恶作罪”:此处亦当取“受用者”一语来连接。“于已过而有未过想者”:指衣已过十日,却生起“此衣未过”之想者;或于已过十日,生起“十日未过”之想者。

今总摄“未决意而有决意想者,舍堕”等犯相之段落而显示,故说“如是”等语。“如是”者:意谓如同在过十日的情况下,依心想之差别而有三种波逸提罪;同样地,在未决意等七种未确定的情况下,也因决意等心想之差别而有罪。此中,“未舍弃而有舍弃想者”:指未曾施与任何人、未曾舍弃,而心想“我已施与、已舍弃”者。“未消失而有消失想者”:指将自己的衣与众多他人之衣放在同一处,若有贼盗走那些衣,彼于自己之衣实未消失而作消失想,彼即为有消失想者。此法于未坏等情形亦同。“未夺”:此处应知,以破胎强力夺取之义为“未夺”。

“已舍弃”者,指已施与他人。然而,怎样的情况是已施,怎样的情况是已取呢?若说:“我将此物施与你,我施,我将施,我赠与,我放舍,我弃舍,我舍离”,或者说:“我施与某某……乃至……我舍离”,无论当面前或背后说,都已构成施与。若有人说:“你取此物”,对方回答:“我取”,则是善施、善取。若有人说:“你当作自己之物、成为你的所有、你当作为自己之物”,对方回答:“我作自己之物、成为我的所有、我将作自己之物”,则是不善施、不善取。施者不知施,受者不知取。然而,若有人说:“你当作自己之物”,对方回答:“善哉,尊者,我取”而取,则是善取。若一人说:“取”,另一人说:“我不取”,那人又说:“我已施与你,取走吧”,另一人仍说:“我不需要此物”。如此,前者心想“我已施”而过十日,后者心想“我已拒绝”,谁有罪?无人有罪。然而,若谁想使用此物,彼应作决意后受用。若对是否已作决意有疑惑,彼应如何行持?应将疑情告知,说:“若未决意,如此则于我为净”,然后依所说之法舍弃。因为如此告知而作律之羯磨者,不犯妄语。

“如同此,从此以后亦然”:意指如同此过量持衣学处是行处违犯,从此以后的其余学处亦属行处违犯。故说“于两部巴帝摩卡中”等。然而,由于邪命违犯之故,除恶说罪外,共制定了六种犯聚——

若因邪命、以邪命为因,恶欲、为欲所败者,虚称无有、不实之上人法,犯巴拉基咖。若因邪命、以邪命为因,行媒嫁,犯桑喀地谢萨。若因邪命、以邪命为因,言“住汝寺之比丘是阿拉汉”,令解者犯土喇咤亚。若因邪命、以邪命为因,比丘无病为己乞求美食而食,犯巴吉帝亚。若因邪命、以邪命为因,比丘尼无病为己乞求美食而食,犯应巴底德萨尼。若因邪命、以邪命为因,比丘无病为己乞求羹或饭而食,犯恶作。

如是,以巴拉基咖等,除恶说外,由邪命违犯为缘,制六种犯聚。由见违犯为缘,依巴吉帝亚与恶作,制两种犯聚。即:对劝舍恶见而不弃者,于白时犯恶作,于甘马语竟时犯巴吉帝亚。如是,由见违犯为缘,依巴吉帝亚与恶作,制两种犯聚。“于此”者,指诸违犯论中。

所谓“入于计算”,是指进入日数的计算状态。虽然他人交付说“我们将此衣给予某甲”,但由于《皮革犍度》说“那衣尚未入于计算,直到它未到手为止”,因此:若取来后尚未交与,或派人告知“尊者,您的衣已出现”却未通知本人,那时都还未进入日数计算,尚不能算决定。然而,一旦取来交付了,或已听受“衣已出现”,从那时起便入于计算,应当在十日内作决定。“以咖提那为生起”是说,咖提那为其生起;意思是,有第三和第六两种生起方式。由于未作身、语的确定与分别,故从身与语生起;但若存有思心,则说从身、语、思生起。因不作确定、不作分别而犯,故为“非作”。即使不知也会犯,故非“想解脱”。因没有办成应由身门、语门所做之事,故属身业、语业。

咖提那衣学处注释已结束。

二、杂处学处注释

‘比丘’者,意为比丘的,此为属格意义的工具格。因此说‘如前学处’等。那么,为何不以工具格方式理解工具格的意义,而应以属格方式理解意义?说‘因为以工具格方式’等。‘因为’者,表示原因的不变词。‘断除障碍’者,断除衣与住所的障碍。‘一夜’者,一夜,为复合词内所含的意义。‘三衣的集合’者,三衣。以那三衣,意为以三件衣。即使与一件分离,也名为与三衣分离,因为与所禁止所包含的分离,或者从部分也有整体的称呼。因此说‘以三衣确定的方式’等。

现在,为了确定分离相的特征,说‘村落是一个界域’等。其中,‘住处’者,是对未以杂处等方式建造的庇护所变体的同义词。‘杂处’者,是车辆等物品的棚屋。也称为‘杂处’。‘堡’者,为了防御敌王等,用砖块建造的厚墙四五层楼的庇护所特殊类型。其他人说:‘堡者,厚墙房屋,其椽子不取,仅以砖块覆盖。’也有人说‘以堡的形式建造’。‘殿’者,包含一个尖顶的四方楼阁,或包含一个尖顶的多角庇护所特殊类型。其他人说:‘殿者,以圆形建造的住所。’‘楼’者,长楼阁,或除了半轭等类别的堡、殿、平台屋之外的所有楼阁。‘平台屋’者,平顶楼阁。其他人说:‘具有月台庭院。’‘船’者,以陆地与水上方式,船有两种。‘商队’者,步行商队或车辆商队。‘打谷场’者,称为谷场。‘园’者,花园或果园。‘寺院’者,有围墙或无围墙的整个住所。有些人说:‘也包括房屋。’此处,住处等是指设置在村落之外的。然而,对于设置在村内的,因为已被村落的摄取所摄取,故仅是村落的界限。其他人说:‘住处等直到平台屋为止,设置在村落围墙之外。’‘超越一手投’者,此处所谓一手投,是指一又半肘尺量的地方,其超越为超越一手投,在那超越一手投时。然而,在一手投之内的地方是可以的。即使具神通的比丘超越那尺量在空中升起黎明,也成为尼萨耆亚。

这里的判断如下:若村落属于同一家族,归一位国王或一位领主所有,且有围墙等物围护,并属同一界域,则可于村内置衣后,随意住在村内任何地方。若无围护,则应住在置衣的房屋中,不可离开该房屋手臂范围之外。

若村落如毘舍离、拘尸那等,属于多位国王或领主,且如前所述有围护,则应住在置衣的房屋中,或不可离开该房屋的手臂范围。若房屋位于街道,则应住于该房屋正对面的集会所或房门处,不可离开那些集会所门或房门的手臂范围。

若该村落无围护,则应住在置衣的那间房屋中,或在其手臂范围之内。至于住宅,若住宅属于同一家族且有围护,可于宅内置衣后,住在宅内。若无围护,则应住在置衣的那个房间中,不可离开该房间的手臂范围。

若住宅属诸家族共有,且有围护,则应住在放置衣的那一房间中,或在所有共用的门边,不应离开那些房间门边的手臂距离。若无围护,则应住在放置衣的那一房间中,不应离开该房间的手臂距离。此规则于露台等处亦同。

商队者,或为步行商队,或为车辆商队。若商队属一家族所有,将衣放置于商队中后,不应离开商队前方或后方七阿邦塔拉,不应离开两侧的内范围。若商队行进时,包围村落或河流而停下,与进入内部者相接,遍布此岸与彼岸而停留,则得商队护持。若在村落或河流中被包围而入内,则得村落护持及河流护持。若越过寺院界而停留,衣在界内者,应前往寺院而住;衣在界外者,应住在商队附近。若行进时车辆破损,或牛只失散而从中分离,则应住在放置衣的那一部分中。

关于田地:若田地属一家族所有,且有围护,将衣放置于田地内后,应住在田地内。若无围护,不应离开衣的手臂距离。若田地属诸家族共有,且有围护,将衣放置于田地内后,应住在田地门口处,或不应离开该处的手臂距离。若无围护,不应离开衣的手臂距离。此规则于谷仓、园林中亦同。至于寺院,其判定与住宅所说相似。

于树根处,正午时分树荫遍覆之地,应将衣放置在其阴影所及而不稀疏的范围内。若将衣放在枝叶稀疏、阳光所照之处,而该比丘在黎明时不在手可触及的地方,纵使别处仍有其树荫,亦犯尼萨耆亚。若此树属于多家共有,则不应离开衣一臂所及的范围。

然而在露地,乃至荒野、森林等阿兰若处,或海中渔人不到的小岛等处,放置衣服之后,应住于周围七阿邦塔拉范围内的任何地方;若住于此外,即名为离衣宿,应如此了知。

然而此详说于此处未说,而于《善见律》中已说,故说『此处此为略说』等。『此处』者,即在『以三衣别离』此句中。『略说』者,略说之解释。然而在律文中,以『村落一近行非近行』等不加区别地列出母题后,村落、住处、露台、田地、谷仓、园林、精舍之一近行与非近行,以『名为村落一近行者,乃一家族之村落,有围篱与无围篱』等,依有围篱与无围篱而分别。然而对于楼阁、宫殿、车辆、船舶、帐篷、树根、露地,未如是说,而以『楼阁属一家族,楼阁属多家族』等方式,依一家族与多家族而分别,最后『名为露地一近行者,在非村落之阿兰若,周围七阿邦塔拉范围内为一近行,超过此则为非近行』,如是分别一近行与非近行。因此,在村落等处,有围篱者为一近行,无围篱者为非近行;在楼阁等处,属一家族者为一近行,属多家族者为非近行,应如是理解。在露地应依所说方式理解。『近行』者,他人说,在『村落一近行非近行』等中为门,在『露地一近行』此处为周围七阿邦塔拉范围所称之量度。

『除比丘许可』者,僧团授予比丘的许可称为比丘许可,此处指离开此许可之义。故说『僧团所』等。『给予不别离许可』者,不别离的许可,或为了不别离而给予的许可,即是不别离许可,这是以白二甘马来给予的意思。

『连同内衣和上衣』者:『内衣』指下衣,『上衣』指上衣;下衣与上衣合在一起,称为『连同内衣和上衣』。以此状态,即穿着下衣和上衣的意思。『在黎明前应取回』,是指无法返回并到达者,便就地安住,于黎明前取回。『应返回』,是指应返回放置衣之处,使病不发作。从何时起寻找医师,或生起『我将前往』的作意,从那时起便获得允许。然而,若放弃责任,心想『我现在不去』,则应当取回,心想『它将留在多余衣处』。因此说『或就住于该处应取回』。『彼』,指被给予许可的那种病。已得如法者,便不再有给予许可之事,这是意趣所在。

『已决意衣性』,指依照三衣决意的方式,衣已被决意的状态。所谓别离,是指若衣在有结界处,则在此处之外明相升起;若在无结界处,则在如前所述的村落等之外,超过伸手可及处明相升起。然而在有结界处,将衣放置于界内任何地方,并安住于界内任何地方,都是允许的。在此,『不取回』即是不作为,应如此连接。

贮藏衣学处注释已结束。

三、非时衣学处注释

与前学处相同,此处“比丘”一词也用作表所有者义的具格,故说“衣已完成之比丘”等。因在《分别》中说:“所谓非时衣,是指在未敷展咖提那时于十一个月中所生起的衣,在已敷展咖提那时于七个月中所生起的衣,乃至在如法衣时中指定布施的,皆名为非时衣。”故说“那在未敷展咖提那时”等。应如此连接:“那所说的衣时”。“雨安居”者,是指称为雨安居的时节。最后一个月,称为衣月。因为在此月中,即使咖提那未敷展时所生起的衣,未作决意、未行净施,也允许存放。五个月者,指最后的迦絺底迦月,加上冬季四个月,共五个月。“在其他时”者,指在未敷展咖提那时的十一个月中,以及在已敷展咖提那时的七个月中。“即使在时中”者,即于所说的衣时——未敷展咖提那的衣月,或已敷展咖提那的五个月。“以等的方式”则包含了“我施、我将施”等语。虽然这一切都可称为“非时衣”,但此处所指涉的非时衣,唯独是后时生起者。

然而,“于时中,此非时衣施与僧团”这样的布施,是依非时衣共相而取其义所说。譬如在后时生起的衣,已出雨安居者及其他在场者可共分配,因此名为非时衣;此处亦同,这便是非时衣的共相。若如此,为何又说“或个别施与:‘这是给你的’”——以这样的方式等施与呢?难道个别施与的衣,不应由任何人分配吗?这并无矛盾,是为开显由个别施与之共相所得之义,故如此说。“或以自己财物”者,指以自己的棉线等财物。应知此语与“若生起”相连。“施与界”等,是依个人决意的方式而说。在此,施与界为第一母句,施与咖提那为第二母句……乃至……施与个人为第八母句。

“以应围绕之处”——以此显示对于未设围墙的寺院,从常集会处等起,第一石掷之内为近行界。为更显示第二石掷之内亦是近行界,故接着说“或者”等。应知常集会处也同样处在界边之内。“寺院增长时增长”,意谓若寺院尚未超出近行界而扩展。然而在《大义疏》中说:“比丘数量增长时亦随之增长。”《一切善见》中说:“若在寺院中集会的比丘们相互紧邻坐满百由旬,此百由旬即为近行界,利养可及一切人。”“比丘尼的入园问讯与卧坐具问讯”,是指来去比丘尼的入园问讯与卧坐具问讯之义。即前来的比丘尼应行入园问讯,离去的比丘尼应就僧团的十种卧坐具行问讯。此处虽言“比丘尼的”,但离去的比丘亦应知依同一界而就卧坐具作问讯。

“别住、行悦意的告白”,指行别住者与行悦意者的别住告白和悦意告白。“雨安居中断、依止、卧坐具取等的规定”,即雨安居中断的规定、取依止的规定、取卧坐具的规定之义。以“等”字包含依止的舍去、利养的取、履行客比丘义务后入园等种种事。“依此界”,指因这一切的施设,随其所应,或在近行界内,或在近行界外,故如此说。

为利养而设立的界是利养界(《大品》379),而此界既非正自觉者所允许,亦非结集法的长老们所设立,反而是由施利养者所设立。因此说“诸王、大臣等”等。“周围”指寺院的周围。“去”意指税赋、谷物等。“设立界”是文句的补充。“一王的命令行使处”,指各个国王的命令所行之处,如朱罗领地、喀拉拉领地等。“水在此处分为二”指岛,即未被洪流淹没的陆地部分,那本身就是界,为岛界。因此说“以海为边际”等。轮围界是以轮围山所限定的,故说“一轮围山围绕之内为轮围界”。

“其余”指部分界等。“施与部分界”,指见到僧团以某种羯磨聚集后,便说“我们施与部分界的僧团”而施与。应知,立于部分界的树或山上,或在下方的地中间者,也属于立于部分界中。“施与共住界”,指说“我施与共住界”而施与。此方法对其余诸界亦同。部分界不达至界中间处,因彼处没有共住界,这是其意旨。于共住界与不别住界中施与时有此差别:若说“我施与不别住界”而施与,则不达至村处。何以故?因说“除村及村近行”。但若说“我施与共住界”而施与,则亦达至立于村中者。“施与内界、水掷界”,指见到为布萨等事聚集于此者,便说“我们施与此内界”等而施与。于地方界、王国界、岛界、轮围界中,判定亦如村界等中所说,故说“在地方界等中”等。“一人去也能摄取一切”的意思是:一人前往,于此依雨安居数分配并取得后,还能返回。“一”指同一同分的比丘,此比丘亦能取一份。故说“取同分者之份”。

如是,对于指定结界而施与者,先说明其施与的判定之后;现在,为了说明那种不擅长说“某界”,仅仅知道“界”这个词语,来到寺院后说“我施与界”或“我施与界中住僧团”者的判定,故说“然而,有人进入寺院后”等。“何”指哪一界。“我不知此差别”指我不知所谓“某界”的区别。意谓:应由近行界内的住众来分配,因为利养被近行界所限定。“彼”指同一利养的约定。

“在我的常行处被作”(《大品注》379):此处,在那个寺院中,施衣者所供的僧团常设供养正在运转;在那个寺院中,比丘们把他作为自己的负担,经常在家中供养食物;或者,他在那里建造了住所,或设立了筹食等。这些名为常行处。然而,若是由他建立了整个寺院,在那里根本不必说。因此说“在那里,他的常设供养正在运作”等。其中,“常设供养”指施与的惯例。“正在运作”指正在周转。“从何处”指从哪个寺院。“在何处”指在哪个寺院。“在一切处”指在所有寺院。“列出目录之后”指一个寺院中比丘较多,另一个寺院中较少,而衣物只有一件,常行处却很多,问“应施与何处”之后;如果床或椅只有一件,问过之后,无论哪个寺院,乃至在一个寺院里无论哪个住处,他思量后便应施与那里。即使说“让某位比丘来取”,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说了“施与我的常行处”后,不加思量便离去,僧团也可以考虑。应这样考虑:应说“施与僧团长老的住处”。如果那里的住处已满,而在不敷之处,便应施与那里。如果有比丘说“我的住处没有坐卧具”,也应施与那里。

“施与僧团”而施与,指“我施这些衣给僧团”这样施与。“从那之外”指从近行界之外。“与他们一起”指与进入近行界者一起。“也得到结合者的”意趣是:由于随大众而增大的界便成为界。“因此”指因为得到进入近行界者的,也因为在界外得到与离开近行界者结合者的,因此。“他们的”指进入近行界者的,以及在界外与他们结合者的。“在取时”指弟子等取用的时候。“即使未到达者的”意思是:即使未到达利养分配之处,但已进入近行界者,或是与他们结合后站在自己寺院门口或寺院内者的。“应给予份额”意趣是:即使施与僧团新衣,也应如此。但是,在第二份时,长老坐定之后,方才来到者不得第一份。从第二份起,应按雨安居数给予。

然而,若说“施予站在近行界外者”,则不应施予。但如果寺院很大,从长老座开始分配衣物时,那些禀性懒散的大长老后来才到,则不应说:“尊者,正在给持戒二十夏者,您们的份数已过。”不应按份次,先施予他们,随后再按份次施予。

听闻“据传某寺出现许多衣物”,比丘们乃至从相距一由旬的寺院前来。对已到达者,应从其站立之处起开始施予。这是此处的略说。其详细义理,则应以《善见律注》衣犍度注释中所说的方法来了知。

如此,阐明进入寺院后,对“我将这些衣物施予僧团”而作布施者的判定之后,现在为了显示在近行界外见到比丘后,对“施予僧团”而作布施者的判定,故有“然而”等语。“集会成一整体者得”:意思是,如果集会遍布一由旬而站立,且是结成一体的,则所有人都得到。此处是否结为一体,应在十二肘之内来判定其为一个整体。因此而有“然而”等语。

“给予两部僧团”是指以“我给予两部僧团”的方式施予。即使说“我给予分为二部的僧团”、“我给予两个僧团”、“我给予比丘僧团与比丘尼僧团”,也仍只是给予两部僧团。“一半应给比丘们,一半应给比丘尼们”,即分成均等的两份,一份给比丘们,一份给比丘尼们。之所以得以取得,是因为它被“取得两部僧团”所涵盖,这便是此处的意趣。“塔”指塔庙等。由于它因舍利安置等状态而建立,并作为世间的礼敬之处,故称为“塔”。“此处对塔则无任何差别”,是说“然而此处对于塔”云云。

然而,如果说到“给予两部僧团、你、以及塔”,则应分成二十二份:十份给比丘们,十份给比丘尼们,一份给个人,一份给塔。其中,个人除了单独的一份,还可依自己的戒腊从僧团的份额中再次取得;塔则唯有一份。不过,这种情形依前述之理即可了知,故此处未予说明。但在《善见律注》中已有阐明。

“应在名中拆开而给予‘比丘尼们’”,这是依个人方式而说的。“个人不能单独获得”,如前所述,即不能单独获得一份个人的份额。“从应得之处仅得一份”,是指从依自己戒腊应得之处只获得一份。何以故?因为已被比丘僧团的取得所涵盖。即使说“给予比丘僧团、比丘尼们、你、以及塔”,塔得一份与个人相等的份额,而个人则不能单独获得。因此,给予一份与塔之后,应计算剩余的比丘们与比丘尼们而加以分配。故说“然而说‘以及塔’时”等。

“与他们一起提及个人与塔,恰如前述方式”的意思是:与那些比丘、比丘尼一起时,关于个人与塔的取用方式,与前一步骤相同。也就是说,在“给予比丘们、比丘尼们、以及你”“给予比丘们、比丘尼们、以及塔”“给予比丘们、比丘尼们、你、以及塔”这些情况中,塔能获得一份,个人则没有单独的份额,应当先计算比丘与比丘尼的人数后再分配,这是所说的意思。“个人不能单独获得”是指:个人无法单独获得份额,仅依戒腊获得一份。“然而说‘给予比丘僧团以及塔’时,塔则获得单独份额”,即是说“塔能获得单独份额”。即使在“给予比丘僧团、你、以及塔”这样的情况下,也只有塔单独获得,个人没有。“塔确实能获得”的意思是:在“给予比丘们以及塔”时,塔获得单独份额。即使说“给予比丘们、你、以及塔”,也只有塔单独获得,个人没有。对于以比丘尼僧团为首的情况,也应当如此配合理解。

这里有人问:然而当今,有智慧的人们设置内含舍利的佛像或塔后,施予以佛陀为首的两部僧团布施;或者在佛像或塔前的台座上放置钵,施供养水后说“我们供养诸佛”,在那里先施与副食、主食;或者将食物带到精舍后说“我们供养此塔”,并供养钵食、花香等——在这些情况下,应当如何行持?答:首先,花香等应供奉于塔,以布制成幡,以油燃灯。至于钵食、蜜、糖浆等食物,如果该塔有常住的守护者,无论是出家者还是在家者,应给予他。如果没有常住的守护者,则将带来的食物暂时放置,比丘作净后食用是允许的;在适当时间食用后,再为此食物作净,也是允许的。

关于花鬘、香等供品,凡是受嘱“拿去供养塔”时,即使需要送到远处,也应当送去供养。即便受嘱“拿给比丘僧团”,也应当送去。然而,如果施主说“我要去乞食了,讲堂中有比丘,他们会拿去供养”,而(比丘)说“尊者,我只给你”时,他可以接受并食用。若比丘应诺“我将供养比丘僧团”而取走供品,在前往途中过了适宜的时间,那么将供品带回自己的住处食用,是允许的。

「施与雨安居僧团」者,是说:「我布施这些衣给雨安居僧团。」「也及于界外住处」者,意指于咖提那衣已受时,乃至咖提那衣被舍之前,亦及于界外住处。因此,即使对已离去至他方者,若有受取者在,也应施与。若于咖提那衣未受时,在冬季期间,如此说而施与,则亦及于后来入雨安居者。「在任何处」者,是指无论在哪一所寺院。「如此说」者,是说「我将施与雨安居僧团」。于此,所有现前在场者皆获得,因为是之后产生的缘故。然而,如果他说「我将施与正住雨安居者」,则唯于雨安居内正住者得到,破安居者不得。若于衣月中说「我将施与正住雨安居者」,则唯及于后入安居者,不不及前入安居者及破安居者。

从衣月开始,直至冬季的最后一日,在此期间若说「我们施与雨安居者」,无论咖提那衣已受或未受,都唯及于过去雨安居的安居者。但若从热季的第一日开始说,则应提出问题:「过去的雨安居已过去五个月,未来的雨安居将在四个月之后到来,你是施与哪个雨安居者呢?」若答「我将施与过去雨安居的安居者」,则唯及于那些在雨安居内结雨安居者,已离去至他方者的同分者也能获得。

如果他说「我将施与未来的雨安居者」,则应将它保存起来,于入雨安居日取用。如果有人说「寺院无人守护,有盗贼之险,无法存放,又须取了游行」,并说「我施与到来者」,则应分配后取得。如果他说:「尊者,从今数起,第三个雨安居我没有布施雨安居者衣,我当施与那个」,则在那次雨安居中安居的比丘们得到。若他们已离去他方,可由另一可信之人代为取受,然后施与。若仅剩一人,其余皆已命终,则全部归于这一人。若连一人也没有,则成为僧团物,应由现前在场者分配。

「由被邀请者饮粥」是指:粥是由那些被邀请的比丘所饮用的。然而,若依乞食行仪,在沿门而行时,或进入家中而得粥;或由人从斋堂取钵送来;或因长老派遣而得粥,这些人则不在此列。但若随同被邀请的比丘,有众多其他比丘也来到,坐满屋内与屋外,而施主如是说:‘无论受邀或未受邀,凡我施与粥者,此诸衣皆归他们’,则所有人均获得。若是从长老手中得粥者,则不在此列。若施主说:‘凡饮我粥者,皆有份’,则所有人获得。「以食物、嚼食等」:此处「等」字亦包含衣、住所与药。

「于个人」是指:对于对面或非对面的个人。故说「此衣」等。然而,若如此说:‘我将此衣施与你及你的弟子’,则长老及弟子皆获得。有前来领受教示者,领受后离去者亦在,其也得。若说:‘我将施与和你们一起结伴游方的比丘’,则遍及所有从事教授弟子之事、领受教示问答等而游方者。「在此」是指于八个母题中。此处为略说,若详说如何了知?故云‘在《善见律注》中已说’,意即:在《善见律注》衣篇相合解释中已说。

应如此了知:‘亲戚为我衣事而遣使,或朋友遣使,当他们带来衣时将施予’——如是,从亲戚或朋友生起期待。「以如法物品」:即以棉线等自己之财物。「细」:即细致。「得另一期待衣后,才可于期限内制作」:得另一件与原衣相似的期待衣后,才可在期限内制作。而这仅于有期待时;若无期待,当原衣满十日时,当日即应决意。故说‘若不获得’等。‘期待衣亦应决意为资具衣’:对于先前生起的粗质期待衣,亦作如此说。以‘亦’字显示不唯指根本衣。

非时衣学处注释已结束。

四、旧衣学处注释

“我等之亲属”者:因被认知为亲属,故为“亲属”;彼即亲属女。非亲属女者,即非亲属女;对彼非亲属女,故说“非亲属女”。“从母或从父”者:从母方或从父方。“直至第七代”者:直至第七代男子或第七代女子之寿量,即所谓直至祖父代、祖母代、外祖父代、外祖母代。或谓“直至第七代”者,意为直至第七对偶。此处“代”之一词,应依省略之理而解,即“代与代,为诸代”。如是于彼彼处取其对偶。“以任何方式无关联者”:于兄弟、姊妹、外甥、孙辈等,以任何方式无关联者。父、祖父、曾祖父、高祖,如是乃至第七代;父、父之母、彼女之父与母、兄弟与姊妹、诸子与诸女,如是亦向上与向下乃至第七代;父、父之兄弟、父之姊妹、父之诸子、父之诸女及其子女相续,如是亦乃至第七代;母、母之母、彼女之母、彼女之母,如是乃至第七代;母、母之父、彼之父与母、兄弟与姊妹、诸子与诸女,如是亦向上与向下乃至第七代;母、母之兄弟、母之姊妹、母之诸子、母之诸女及其子女相续,如是亦乃至第七代。凡既非以母系关联,亦非以父系关联而有关联者,彼即所谓“非亲属女”。

“如释迦女”者:如五百左右的释迦女。这仅为举例,所以说,即使是在比丘位中转变性别之比丘尼,于此处纯比丘僧团中,也应知为“已受具足戒者”。“或于两僧团”者:于比丘尼僧团中以白四甘马受戒,于比丘僧团中以白四甘马受戒,如是于两僧团中受具足戒者。“旧衣”者:此处所谓“衣”,仅指可作下衣与上衣者,故说“染色”等。“作净”者:给予净点。有说以此显示未作净者不成波逸提之事。“以受用之头”者:以身触及而以受用之头。“肩”者:置于肩上。“头顶”者:置于头顶。然而若放置于敷具下而卧,或以手举起作空中的帐幕,且头不触及其物而行,则不名为受用。

“或作身之变化”者:如彼女了知“此人想让(我)洗”,便依其所知而作身之变化。“立于十二肘之空间内而向上抛”者:以此显示,若舍弃近处而向内侧抛掷者无罪。“或送至他人之手”者:立于十二肘之空间内,送至在学尼、沙弥、沙弥尼、近事男、近事女等任何他人之手。“彼”者:近事男与沙弥。“受具足戒后洗”者:此处,近事男子性别转变时,于比丘尼中出家并受具足戒后洗;沙弥于性别转变时,于比丘尼中受具足戒后洗,应如此如理取其义。然而若已交付比丘尼之手,于性别转变时而洗,则为允许。

此处,若一人并未三次舍弃,则令作三事者,一次令作犯舍堕,两次令作犯二恶作;令作二事者,一次令作犯舍堕,第二次犯恶作。因此说“洗等三事”等。“以一事”,是就最先作并完成者而说。然而,若说“染此衣后清洗带来”,该比丘尼却先洗后染,则只构成恶作,而非舍堕;于一切语序相反的情况,都应如此取法。若说“洗后带来”,她既洗又染,则仅因令洗的缘而有罪,于染则无罪。一切情况皆同此理,故说“然而若说‘洗’”等。“以比丘尼僧团的方式”,是指令那些按比丘方式同受具足戒者清洗,其事如此,故说“以比丘尼僧团的方式”等。

“或他人之所有”,意为令洗属于他人的旧衣。“坐具与敷具”,指他人或自己所有的坐具与敷具。由于这里仅将堪作下衣与上衣者称为“旧衣”,因此令洗自己所有的坐具与敷具也只犯恶作,不犯舍堕。“或未说而洗”,指前来诵戒或教诫时,见到污衣,从存放处取出,或令人取来并说“给我,圣者,我帮你洗”,随后既洗又染又打,这称为未说而洗。凡是听到比丘命令年少者或沙弥“洗此衣”后,说“圣者,我来洗”而取来清洗,或者取用暂时存放之衣,洗染之后交还者,这也称为未说而洗。

“或其他资具”,指鞋、针筒、钵袋、肩带、腰带、床、椅、席等任何物品。依“立于近处”之语,派人送去令洗亦无罪。“近处”,即十二肘以内的范围。

旧衣学处注释已结束。

五、受衣学处注释

“六种”指麻布等六种衣之中的任一种。“离开近行范围”指离开十二肘之近行范围。文中的“也”字表明:对于正在说法者,四众带来衣及各种染色布料,置于足下,或立于近行范围内向上抛掷;“若接受,即算已受取”——此处无需另作说明。“让其抛”指不论白天或夜间皆可抛掷。“即算已受取”指即使无法辨别“此为比丘尼之物,此乃他人之物”,仍以非故意的情形算作已受取。“任何未达上者”指在学尼、沙弥、沙弥尼、优婆塞、优婆夷等任何未受具足戒者。“已放置”即由比丘尼所放置。“决意为粪扫衣”指生起“此物无主”之想。凡无主之物皆称“粪扫衣”。此处说明:不得以“此乃为我等而置”等想而取用。“除了交换之外”指应以交换物进行交换,交换本身即是所交换之物,即经由交换而给予,离此之外——此为其义。因此说“乃至一片诃子碎片”等。“作意”即以心思惟。应知:若比丘尼给予雨安居衣,而未依上述方式处理者,亦不得受取。

“因获得”即因拿取。“三波逸提”:“三”即有三种量,具三种量者为三,三与波逸提合称为三波逸提,意即对非亲属者生起亲属想、疑想、非亲属想三种情形,各成一波逸提,合计三波逸提。“于仅一方达上者”指仅于比丘尼处受具足戒者。从彼手中受取衣,除交换外,犯恶作;若从于比丘处受具足戒者手中受取,则犯波逸提。“钵袋等及不应决意之资具”亦摄入床垫皮。此物虽大,因被摄入坐卧具,故不属衣类,既不适用决意,亦不适用分授。《一切善见》中曾说:“即使床垫皮大如床,亦无妨。”然而,依“从手中受取衣”之语,若比丘尼派人送来衣而受取,即使非亲属者亦无犯。至于受取与否、是否进行交换,则有作与不作的差别。

受衣学处注释已结束。

六、向非亲属乞衣学处注释

“家之主、年长者”即家主,此处指任何未出家之人。因此说“比丘中未出家之人”。同理亦适用于“诸家主”。“应乞求”一语,既可用于纯粹主动之义,亦可用于使役之义,故说“或自己乞求,或令他人乞求”。此处令他人乞求,应理解为仅为自身之需而作。如此,“非命令”之义便得成立。“除适时之外”:“适时”谓与此相合,或由与有情、自性法等俱生相合,或由生起相合;即时节,即法的运行中仅存之情形。实际上虽无时节,然以法的运行为所依、为工具,通过名称安立而说为“适时”,其义即“除彼适时之外”。因此说“或衣被夺者”等。其中,被国王等任何人夺去衣者,即为衣被夺者。如说:“所谓衣被夺者,指比丘之衣被夺,被国王、盗贼、流氓或任何人所夺。”在火等任何因缘中失去衣者,即为衣失者。如说:“所谓衣失者,指比丘之衣被火烧,或被水冲走,或被鼠或白蚁所咬,或因使用而破损。”“适时”相对于“除了”一词,是以从格表达对格之义,故说“彼适时”。“另一时”即另一适时。

“三波逸提”者,是指对非亲属,生起非亲属想、疑想、亲属想三种情形,各成一波逸提,合为三。所谓“适时”,即如前所述,在衣被夺时及衣失时。“或向亲属或已邀请者乞求时”,即向亲属,或向已作邀请并说“请给予你们敷布之物”者乞求之时。此处(《巴拉基咖注》2.521),若是以僧团名义而作邀请,则只能乞求适量所需;若是以个人名义邀请,则向他乞求时,所乞之物方为应取。若有人以四资具作邀请,自行衡量,按时按日给予衣、粥、食等,如此,只要他有所需,此人便会给予,则无需再作乞求。若有人已作邀请,却因愚痴或失念而未给予,则应向其乞求。若有人说“我以我家邀请”,则应前往其家,随意坐卧,但不得取任何物品。若有人说“凡我家中所拥有者,悉作邀请”,则可乞求其中合适之物,但不得在其家中坐卧。“为他自身所需”者,虽然文中说“另一人”,实指为佛护或法护本人所需。“以自己财物取得”,即是以自己合适的财物,通过合适的方式取得、令他人购买或令他人交换——此为其义。

非亲里乞求学处注释已结束。

7. 过量学处之解释

此处“taṃ”一词,表示已述及之义。“ceti”仅是语气助词。或者说,“ceti”意为“若”,应知其与下文的“若邀请”相连。“若邀请”,即“若作邀请”之义。通过“abhi是前缀”(见《心义疏》2.523-524)这句注释,表明了它并无特殊的含义差别,因此说“意为带去”。因“邀请”一词用于表达意欲,故说“令生起意欲”,即令对资具的意欲生起。这是上门邀请的异名。所以说“所及”等词。“出离”,指出家。“为见”,即为了看见。此处为守护意乐,省略了鼻音。“安稳地”,即无所怖畏地。应与“以身或以语带来后邀请”这一句相连。为显示以身邀请及以语邀请的方式,故说“携至”等语。“连同内衣”,即连同下衣。“上”指上衣。“最终”指极限。“彼衣”,即指彼作为整体应被带去的衣。应知这是一个属性外部关系复合词,如同“垂耳者”的例子。因此说“以下衣”等等,因为以最高限度为标准,任何人都只能取那最终之量。

由于衣未被夺、仅持有三衣之量的比丘,应当如此行持;而其他比丘则另有所不同,因此,为显示其中的区别,便说了“于此,判决如下”等语。“已决意之衣”,是指依照三衣的决意方式,或作为资具布的方式,或以任何方式已作决意的衣。此处主要是针对已决意而受用该衣者而言,并非指未决意之衣在衣未被夺时,这条规则便不适用。或者,若某人除三衣外,另有别衣存于他处,而在此时此地没有,他也可因为那时此处无有其他,而接受两件。“以本然之内外衣而行”,是指或因迦提那衣已出,或依有疑之学处,或依不别住之许可,或因第三件衣尚未获得而行持。说“两件已失”,是因其处于统摄之下,故说“应接受两件”。“若接受一件,则与此同等”,是说三衣中已失两件而接受一件者,与此情形同等——因为两者都属于以内外衣为最高标准而安住。若有人因其他任何缘故,其余衣都已失坏而仅余一件,也同样如此。

“于五失坏”,是指三衣、浴衣和僧祇支这五种衣失坏时。“于一失坏”则应转换表达后连接。“超过那个”,指超出内衣和上衣之上。

“我将取回剩余的部分”,意指做成两件衣之后,“我将再取回剩下的部分”。“剩余的部分就归你所有”,指在布施时这般说。然而,若在说“我将取回剩余的部分”后取走了衣,而在离去时又有人说“剩余的部分就归你所有”,也属已得净施。“非因断绝失坏而施”,指因听闻多闻等功德而施。“依所说方式”,即依“于亲属净施者限定时,或于时节向他人请求,于亲属净施者限定时为彼之利益而请求”所说方式。

过量学处之解释完毕。

8. 第一预备学处之解释

“然而指定比丘”者,此中“然而”仅为语助词,“指定”一词亦同。故说“为某某名者”等。“指定”者,说已,或“关于”之义。“非亲属之居士”者,非亲属居士之义。此为所有格用于工具格之义。然而于注疏中此义甚明了,故未详论。“衣资具”者,以此交换、转换衣,故为衣资具,为衣之根本,“那”字于此为增音,亦读作“衣资具”。然而因彼为金钱等之一,故说“金钱等”。其中“金钱”者,称为迦哈巴纳。以“等”字摄取金等。“备置”者,已准备。“备置”者,为他们如是准备,故说“备置者,已准备”。“收集而置”者,做成堆而置。未做者令做,已做者购买,故说“令做或购买之义”。“我将披着”者,说“我将穿着”之义。故说“此为俗语说法”。“俗语说法”者,方便说法之义。

“于彼若彼比丘”等句中,词与词如何连接?故说“于彼居士或”等。“先前未限定”,是指先前未曾说:“我将施与,尊者,您需要什么样的衣?我为您换取什么样的衣?”“前往”,即去。在词的分析中,依通常的说法说“去家”。这里“依通常的说法”,是依多数人的说法。因为多数想见家主的人会前往其家,所以成为常用的说法。“选择”,以殊胜的做法为选择,“殊胜”一词在此处即殊胜之义。故说“殊胜作法”。以此说明词义。而以“额外规定”说明意趣之义。“然如何犯彼”,是以何种方式违犯那选择。这是为了显示彼,显示彼方式。

“善哉”一词,出现在表示同意、随喜、美好、请求等场合。正如它在“‘善哉,尊者!’那位比丘随喜、赞同世尊所说后……”等句中(《中部》3.86)表示同意,在“善哉,善哉,舍利弗!”等句中(《长部》3.349;《中部》1.340)表示随喜。

“善哉法喜王,善哉有慧人;”

“善哉!不欺朋友,不作恶为乐”等处。

在美好义中,如“善哉,尊者世尊!愿为我说略法”等处(《相应部》3.64-68)为请求义,此处亦应视为请求义,故说“善哉”是用于请求的语助词。其中,“请求”即当面乞求,意为希求。“在思量时为语助词”表连接。“呼唤”即招呼。“在长等之中”的“等”字,含摄广、短、中等形状。然而,并非仅以此方式发生便构成罪首,故说“以彼之言”等。“在努力中”指在寻求经典等努力中。

“想以高价作成而低价”的意思是:想作价值二十的衣,却对他人说“我不需要那个,给我价值十或价值八的吧”,此即其义。“如是类”即如此同分,于此说为相等。而且这仅就价值而言,并非尺寸。因为此学处是关于价值增加的。

第一预备学处之解释完毕。

9. 第二预备学处之解释

为何应以这种方式了知义理?因此说“此实……”等。其中,“实”是表原因的语助词。由于没有任何差别,所以说“唯……”等。

第二预备学处之解释完毕。

10. 王学处之解释

“从王得之物”,即从国王那里所得的受用物。“王之物”,即国王的大臣。“从王之物”,即国王所授予的支配权。“以这些”,即“用这些衣资作成衣后,以此衣覆于某位比丘”,指的就是这个意思。“来之清净”,即根本清净。如果确实以这种如法的方式遣送而不拒绝,说“将此给予某位比丘”便遣送,那位使者便去接近那位比丘而这样说:“尊者!这是为具寿带来的衣资,请具寿接受衣资。”在那时,即使他拒绝,在被问及时也不允许指示净人。因此说“如果……”等。“缘于不净物”,即缘于金银等。“以如是使者之言”,即以“请具寿接受衣资”这样的使者之言。“因此”,正因为接受是不净的,所以如此说。“金”,即生金。“银”,即白银。“以迦哈巴纳”,即金制的、银制的或普通的迦哈巴纳。“摩沙迦”,无论是铜摩沙迦、木摩沙迦或胶摩沙迦,无论在何处国土、何时通行交易,乃至骨制的、皮制的、树果种子制的,已成形或未成形,在此处一切皆应知为摩沙迦。而此处应当说的,我们将在银学处中说明。

“珍珠”,即象牙所生等八种珍珠。具体而言,象齿、野猪牙、蛇头、云、竹、鱼头、螺、贝,这是八种珍珠的来源。其中,由鱼、螺、贝所生的,是海产;由蛇所生的,某些也是海产。其余的不是海产。然而,由于世间多见的是海产珍珠,而海产珍珠中又以贝所生为主,其余偶尔出现。因此,在《破除迷惑》中说:“‘珍珠’即海产的珍珠。”“宝石”,指除了琉璃等,乃至包括天然水晶,一切青、黄等颜色品类,都应知为宝石;然而,煮制而成的玻璃宝石只有一种,为钵等物品的价值而接受是允许的。“琉璃”,即名为竹色的宝石。“螺”,即吹奏用的螺,经过洗净穿孔并与宝混合为特征;然而,饮水用的螺不与宝混合制成,若为眼药等药物之故,或为物品价值之故而接受,是允许的。“石”,即经过洗净穿孔、与宝相连的绿豆色石头。然而,若不与宝混合者,为磨刀石等之故而接受,是允许的。此处所说“与宝相连者”,即与金一起连接煮制而成者。“珊瑚”,即无论洗净或未洗净,一切珊瑚。“红宝石”,即红色宝石。“摩沙罗伽罗”,即杂色宝石,也称为“绿宝石”。

“七种谷”指带糠的稻等七种谷物。然因稗等副谷已含摄在以稻为首的根谷之中,故说“七种谷”。“婢、仆、田、地、花园、果园等”中,此处的“婢”指家生、以财买得、俘虏、自愿来投等种类。“仆”亦同。“田”指生长早季作物之处,“地”指生长晚季作物之处。或者,两者皆能生长之处为田,为此目的而未开垦的土地部分为地。在此,以田地为首,池塘等也已包含在内。雨季花等盛开之处为花园,芒果等结果之处为果园。不仅为自己受持不允许,即使有人持金银来,说“我以此施与僧团,或请建园,或建塔,或建食堂等其中之一”,也不应受持。因为《大义疏》中说:“为任何他人而受持者,犯恶作。”因此说:“为塔、僧团、众、个人而受持,不允许。”

然而,如果不指定僧团、众或个人,而说“我们以此金银布施塔、布施精舍、布施新建工程”,则不应拒绝。应告知净人:“他们这样说。”如果被告知“你们为塔等取而保管”,则应拒绝:“我们不可取。”

“作事者”指承担杂务者。但此处一切作务者都意谓“作事者”,故说“净人”。“这位”指当面指出“某街某家,名为某某”。“其余”也指当面指示者。“贤友,我需要衣”,这是以言语作暗示相状的示例,为关联所在。其中,“暗示相状的示例”指以言语作暗示的例子。因此说“如果”等。这些话应当这样说,是为关联;或者,应以任何语言表达此义,也是关联。然而,“给我衣”“拿衣给我”“为我交换衣”“为我购衣”这些语句,或这些语句的含义,不应以任何语言说出。因此说“给我”等。“应成就”指应完成。“如此为善”意为:这样通过最多三次暗示而完成那件衣,即是善、好、极为善妙。因此说“这是美好的”。

“六次为最高限度”,即以六次为限,最多只是六次。这是对“应站立”这一行为的限定,意指最多可站立六次。因此说“这是抽象中性词”,意思是:在仅表达“应站立”这一动词根本义时,采用中性词形。“不应坐”意味着,即使有人说“尊者,请坐于此”,也不应坐下。“不应受取食物”是指,即使被人请求“尊者,请取用”,也不应受取任何粥、硬食等食物。“不应说法”是指,即使被人请求“请说吉祥语或随喜”,也不应说任何法。“破坏站立”是指破坏了站立的状态。因为为取衣而来者,应为此默然站立,不应坐下等。若作了那些,便破坏了站立。因此说“破坏了来此的因缘”。所谓“来的因缘”即指站立本身。因此,若作了被禁止不应作的事——在坐等六种情形中的任一种,便破坏了这一处站立,这就是此处所说的含义。为此应默然站立最多六次。“不应作任何其他事”,这就是站立的特征。因此说“此”等。其中,“此”即指“四次、五次,最多六次应为此默然站立”这段语句。对此,有人说:“若作了坐等,便不能再取衣。”另有人说:“会失去两处站立。”还有人说:“会失去一处站立。”“作两者”是指既暗示也站立。

“在彼处站立”,是就举告者离开原所立之处,而于彼诸处为取衣而站立说的。“在此”,即指在这两种举告之处。

那么,是否应对一切净人如此行事呢?不应如此。因为净人略有两种:已指定者与未指定者。已指定者又有两种:由比丘所指定者,及由使者所指定者。未指定者亦有二种:当面净人与非当面净人。其中,由比丘所指定者,依当面与非当面而有四种;由使者所指定者,也是如此。

如何呢?在此,有人为比丘的衣资,派遣使者送来不净物。使者来到比丘跟前说:“尊者,某某为您的衣资送来此物,请您接受。”比丘拒绝说:“此物不如法。”使者问:“尊者,您有执事人吗?”若有近事男为求福德,受命“为比丘们作执事人”,或是有比丘们相识的某些执事人,当时其中一人正坐在比丘身旁,比丘便指示说:“此人是比丘们的执事人。”使者便将不净物交到那人手中,说“请为长老买衣后供养”,随后离去。这便是比丘当面指示的情形。

若当时无人坐在比丘身旁,但比丘指示说:“在某某村,有名叫某某者是比丘们的执事人。”使者便前往该处,将不净物交到那人手中,说“请为长老买衣后供养”,然后回来告知比丘后离去。这是比丘非当面指示的第一种。

而那位使者并非亲自回来告知,而是另派他人前去,说:“尊者,我已将衣资交到那人手中,请您取衣。”这是比丘非当面指示的第二种。

使者并不另派他人,而是在临行时直接对比丘说:“我将把衣价交到他手中,请您取衣。”这是第三种比丘非当面指示的情况。如此,一种为当面指示,三种为非当面指示,这四种便称为比丘所指示的执事人。对于这些,应依王子学处中所说而行。

另有一位比丘,按前述方式被使者询问时,或因没有净人,或不愿寻找,便说:“我们没有净人。”正值此时,有人前来,使者便将不净物交到此人手中,说:“请从此人手中取衣。”然后离去。这是使者当面指示的情况。

另有一位使者,进入村落之后,将不净物交给自己属意的某人,然后依前述方式回来告知,或另派他人,或说:“我将把衣价交到那位名叫某某的人手中,请您取衣。”然后离去。这是第三种使者非当面指示的情况。如此,一种为当面指示,三种为非当面指示,这四种便称为使者所指示的执事人。对于这些,应依绵达咖学处中所说而行。

此已宣说——

“诸比丘,有些具足信心、心怀净信之人,会将金银交托于净人手中,说:‘以此向尊者供养如法之物。’诸比丘,我允许接受由此而得的如法物品;然而,诸比丘,无论以何种方式,我都不说金银可被接受或被寻求。”——《大品》299。

在此,劝请并无次数限制。对于未曾亲自受用金银者,纵使经过千次劝请或以指定方式,受用如法物品亦属许可。若其不予,则可另行指定一位净人,让他取来。倘若愿意,也可告知原本的施主。若不愿意,则不应告知。

另有一比丘,仍如前法被使者询问时说道:“我们没有净人。”此时,另一人站在近旁听见后便说:“朋友,拿来吧,我为尊者置办衣后就会给予。”使者说:“好,朋友,请给予。”便将物交到其手中,未告知比丘便离去了。这就是口头自愿净人。

又有一种情况:将不适当物交到比丘的侍者或其他人的手中,说“应给予长老衣”后便即离去,这就是他人口头净人。这两种称为未指定净人。对于这两种情况,应当如同对待非亲里、未受邀请者那样行事。

若施主自己取来衣后给予,则应接受;若不给予,则不应对他们说任何话。因此说“若”等。“净人”,是说藉由当面和不当面的方式而分别有四种净人。“施主自己”之语,是在拒绝比丘,而非拒绝使者。因此,即使是由使者所指派的,也允许随宜劝请。开口自任净人之事者,即是口头自愿净人。“如是”,是指用“此即”等方式所说。意趣是:已简要显示。

“所说呵责处量”:即从所说呵责之量与所说处之量两方面而言。“近”:指靠近、邻近。“于此”:此处如何获取此义?故说“此为表近义之依处”。意思是——正如“牛群行于恒河”、“井边有鹤”等例,因第七格语词用于表达近处之依处,故得此义。“如是不作”:指自己既不前往,亦不派遣使者。

“尊者,请于今日来”:意即“尊者,今日请在我处停留一日”,是请对方接受之意。“三波逸提”:于超量呵责处,依超量想、疑惑、不足想而结犯,故有三波逸提。若以三次呵责而得六次处,或以不足三次呵责得不足六次处,亦属无犯。“未被请”:指未被确立,即“依我所制”等所说之义。

王学处的注释完毕。

衣品第一。

二、羊毛品

1. 蚕丝学处注释

「蚕丝混」:得名「制茧者」的虫类从茧中生出的丝为蚕丝,与此混合即称为蚕丝混。然而,即便与少许蚕丝混合,也仍是蚕丝混,不能说「此非不可用」。因此说「即使一根」等。「蚕丝线」:即由虫茧生出的线。而「乃至」等语,则是就此学处并非故意(无心)而说。「铺具」:指铺展而作成的无织物。故说「于平坦地面」等。「依此语之随顺」:即依这第一种铺具捨弃规定之语而随顺。「一切铺具」:即一切铺具的捨弃规定。

「令他人作犯恶作」故,依为己而令作之故,说为「麻制」。「以自己未作而完成之法」:即「自己未作,自己完成,舍堕。自己未作,他人完成,舍堕。他人未作,自己完成,舍堕。他人未作,他人完成,舍堕」,以此法而说。「天盖等作」:指天盖、地敷、麻布、围墙、拱门之作。如同于天盖等作,依此方式于受用亦无犯。因说「无织物」故,即使织作而成亦无犯。

蚕丝学处注释完毕。

2. 纯黑学处注释

「黑色」:由本性或由染色而为黑色。如所说「所谓黑色,有二种:生来即黑,或染为黑色」。「不与他混」:即不与他物混合的纯黑色之义。正如第一(学处)中已说「即使一根蚕丝线」,此处也未说「即使与一他物混合」;然而,在与他物混合而受用时,若不显现混合之色相,则唯可算作「纯黑色」,他们如此说。

此中,应知以“尊者,此是我纯黑羊毛之铺具”等(波罗夷549)所开示的舍法。“其余”者:前行恶作、四波逸提等。然而在支分中,“纯黑性”是此处的差别。

纯黑学处注释完毕。

3. 二分学处注释

“应取”:应当这样取,以使黑色不超出限度。在此,除了黑色与白色,其余诸色皆归入杂色类(《义疏》2.552)。这里所说的“二分”,是指黑色的最高限额,因为该学处正是为了禁止取用过多的黑色而制定的。因此,黑色不得超过二分,少于二分则可。所以说到“即使一根”等语。“即使一根黑毛超出”,意为:用秤称量后安放,哪怕因风力吹来的一根黑毛,若出现超出的情形,即属如此。“第三分白色,第四分杂色”,这是下限,因为对于这些颜色的超出,并无禁止。因此,这些颜色超出所说的分量也是可以的。

此中,应知以“尊者,此铺具我不取纯黑羊毛,取了二秤纯黑羊毛、一秤白色、一秤杂色令作铺具,应舍”(波罗夷554)这种方式所示的舍法。依所说限度取用后而作,与不取用而作,由此而有“作”与“不作”的区别。“其余”者:前行恶作、四波逸提等。但此处的差别是:取一秤白色、一秤杂色而作,取更多白色、更多杂色而作,取纯白色、纯杂色而作,皆无罪。

然而在诸支分中,当知第一支分即黑色超过二分。这三者并非仅是未舍离便不得受用,故说“然而这些”等。“不得受用”以此显示:若受用,即犯恶作。

二分学处注释完毕。

4. 六年学处注释

“给予敷具许可”:表示连接关系。“病比丘”:指若没有敷具便不舒适,且不能携带敷具离开的病比丘。“给予敷具许可”:即以“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此某甲比丘患病,不能携带敷具离去……”等(波罗夷560)语句中所说的白二甘马语,给予敷具许可。

“彼”:指敷具许可。“平复后又复发”:谓该病平复后又复发,则可继续使用,乃至跨年亦许,无须再作许可之事——此为意趣。不仅同一疾病复发时可如此,纵令其它疾病复发,亦可在所至之处继续使用至跨年。正因如此,《一切善见》中说:“若痊愈后,又因根本病而病,则为同一护养,无需另作许可之事”,普萨提瓦长老如是说。然而伍巴提萨长老说:“无论该病复发,或是患上其它疾病,一旦获得‘病者’之名,即已得许,无须再作许可之事”(波罗夷义注2.557),伍巴提萨长老的观点后文当说。

此中,应依“尊者,此坐卧具是我令作,未满六年,除经比丘认可外,应舍”这一方式,了知舍出的规定。而“其余与第一相同”的说法,已指出了“自己所作由他人完成”等情形。不过,此处的差别在于:满六年或超过六年时无罪。在支分方面,六年之内则有所不同。

六年学处注释完毕。

5. 坐具学处注释

所谓“坐具”者,因在词句分析中说“坐具名为有边者”,故指有边的敷具。这里取“坐具”之名,是为了遮止对敷具生起衣想,因为那些比丘曾把敷具当作毛毯衣想而舍弃,并受持了头陀支。由于敷具是用于坐卧的,所以说“旧敷具名为……”等。“于其中”者,是指在那敷具之中。“一张手”者,即善逝的搩手。这是最高限度,因词句分析中说“无罪者,若得不到而取少许而作”。“一部分”者,是指现在应作的新敷具的一部分。“拆散”者,即破坏。“不取”者,此处省略了ya音节,作为一个指示,故说“有旧敷具而不取”。

此中,应依“尊者,此坐具,我未取旧敷具周围善逝一张手而令作,应舍”这一方式,了知舍出的规定。“在敷具散弃事中制定”者,世尊见到敷具散乱后,心想“信施的损坏并无理由,我将为它们显示受用方法”,遂在敷具散弃事中制定。因此,涉及此学处的作与不作,故说“其余与第三相同”,意为与二分学处相同。然而,此处的差别是:若取旧敷具周围善逝一张手而作,若得不到而取少许而作,若完全得不到而不取而作,皆得无罪。在支分方面,此处应以不取旧敷具周围善逝一张手为第一支分。

坐具学处注释完毕。

6. 羊毛学处注释

“行于旅途道路者”:旅途本身就是道路,即旅途道路,行于其上者。故说“以旅途之名”等。然而,因为以“旅途”一词加以限定,所以说是“长路”。在关于旅途行走时间的分别中,根据“当欲行半由旬时应食”等语,半由旬也是旅途道路。如果这些羊毛在旅途道路以外的地方生起,则不允许接受;由于说了“行于旅途道路者”等,针对此疑而说“凡此一切”等。其中,“凡此一切”是指“若比丘行于旅途道路时,有羊毛生起”等这一切。“仅是事缘的显示”:仅仅是“那时,某比丘在拘萨罗国前往舍卫城的途中,有羊毛生起”等事缘的显示。“于任何处”:在旅途以外的任何处所。“亲手”:在作格意义中具有从格的含义,故说“以亲手”。这是一种特征性的表述,因此应理解为以身体的任何部分。故说“应由自己携带之义”。“无携带者时”:从词语内含的限定中获得限定义,故说“唯无时”等。

于此,应以“尊者,这些羊毛,我携带超过了三由旬,应舍”等来了知舍出的方式。“三波逸提”:在超过三由旬时,依超过三由旬想、疑、不足想而有三种波逸提。“以居住意图而去后,从彼处再携带”:若所到之处,因得不到诵经、问讯等,或得不到资具等,而从那里再携带到其他地方,又从那里再到其他地方,如此即使携带百由旬也无罪。“被夺或已舍”:被盗贼所夺,或已作了律的羯磨。“已作物品”:指已制成的物品,如毛毯、毡子、坐卧具等任何物品,乃至仅以线系缚者。故说“乃至”等。然而,若有人放在薄叶袋的夹层中,或放在肩带、腰带等的缝隙中,或为了防止尘垢而放在封套中,乃至患风病者放入耳孔中而携带羊毛,皆有罪。但若以线系缚后放入,则属于已作物品的情况;若编成辫而携带,这称为藏匿口,有罪。

“初次获得”:指为自己用途而首次获得羊毛。以此排除了被夺、已舍后所得的情况。“放入不知者的车乘中”:在行走的车辆等或象背等上,当物主不知情时,怀着“他将携带”的想法而放入。对于不行走的车辆等,方法也是如此。然而,若在不行走的车辆等或象背等上放置后,自己登上而驱赶,或在下方行走而驱策,或呼唤而令其跟随,依“令他人携带”之语,无罪。这里,以“不知者的车乘中”的说法,显示若放入知者的车乘中,即名为令他人携带。“不携带不取回”:指没有携带,也没有取回。

羊毛学处注释已毕。

7. 羊毛洗涤学处注释

「释迦诸国」:因为“诸释迦子确实是释迦族啊,尊者们!”这一感叹语,而得名为“释迦”的住处,即使只是一个国土,依惯用语也被称为“释迦”,所以说在释迦诸国中。“六群”者,指以般度迦、卢希德迦等六位为首的根本师,以及他们的弟子。

羊毛洗涤学处注释已毕。

八、金银学处注释

「银」者,此处所意指的并不仅仅是白银,而是任何可流通交易的迦周那等,这便是此处所意指的,因此说“又”等。其中,“迦周那”者,或是金制的、或是银制的,或是普通的。“铜摩沙迦”者,指以红铜等制成的摩沙迦。“木摩沙迦”者,指以坚木、竹片,乃至以贝叶切割成形状等而制成的摩沙迦。“胶摩沙迦”者,指以紫胶或树脂等塑出形状而制成的摩沙迦。而凭借“凡可流通者”这一词句,则含摄了在任何国土、任何时候可流通的一切,乃至骨制、皮制、树果种子等制的,无论塑形或未塑形的,一切都被含摄。所谓“即彼”,便是指生金与银。“希拉尼亚”者,即指迦周那。

「接受」者,以“想要拿取”来阐明所说之义。并不只是以身语拒绝的才算是拒绝,即使以意拒绝也同样算是拒绝,因此说“以身语”等。但如果未以身语拒绝,而内心默许,由于未做应以身语所做的拒绝,由不作为而在身语二门犯戒。然而在意门,并不存在犯戒。

有人将一百或一千钱放置于脚边,说:“这是你的。”比丘拒绝说:“这不如法。”近事男说:“我已将这些舍弃给你们。”随后离去。另一人来到那里问道:“尊者,这是什么?”应将之前他自己与近事男所说的内容告知那人。若那人说:“尊者,我愿守护,请指示存放之处。”即使登上七层楼阁,也应指示说:“此处是守护处。”不应说:“放在这里。”自此,应依如法或不如法而住,关闭门户,守护而住。若有可出售的物品,如钵或衣等被送来,有人说:“尊者,请取用此物。”应说:“近事男,我们需要这个,这种物品是有的,但没有净施人。”若他说:“我愿作净施人,请开门给予。”应打开门说:“放在此处。”不应说:“拿取这个。”就这样,依如法或不如法而住。若他拿走那个物品而给予如法的物品,是可以的。若他多拿,应说:“我们不取你的物品,出去。”

“应在僧团中舍弃”:在此,因为金银名为不如法,所以并未说“应舍弃给僧团、或给众、或给个人”。然而,由于那仅是接受了而已,并未用它换取任何如法物品,因此为了以方便显示受用,而说“应在僧团中舍弃”。以“等”字,是包括摄取油等的意思。“他”:即那位以“居士,酥或油是许可的”等方式告知的在家人。“从他人获得”:从比丘或净人那里,通过自己的舍弃而获得。“从那所生树荫”:是指以舍堕物换取种子所生的树,在其界限内所立的树荫;若超出界限,因属外来,故为许可。“若不舍弃”:是指既不取之离去也不舍弃,以“此事与我何干”的心态,随意离去。“具足五支”:具足如下所说的五支:“不为欲而行,不为瞋而行,不为痴而行,不为怖而行,且应知已舍弃与未舍弃”。“应指定”:应以在词句分别中所说的白二甘马语指定:“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言:若僧团时机成熟,僧团应指定某甲比丘为弃银者”等。

“不作标记,如粪便般舍弃”:就是不观察落下的地方而作标记,应如同抛弃粪便一般,闭上眼睛,在河中、悬崖或密林中,毫无顾虑、毫不留意地投放下去——这是所说的意思。因此说“应如粪便般舍弃”。“三波逸提”:依有银想、疑、非银想,而有三个波逸提。“于非银有银想”:对粗叶等物生起金等想。“依宝学处之法”:依“在寺园中或在住处中”等此处所说的方式。

金银学处解释已毕。

九、金钱交易学处解释

「以已作等方式」:依已作、未作、已作未作等方式而言。金等四种舍堕物,于此亦以「取金银」之语摄之,故说为「金银交易」。应当知道,这是就最高限度而说。因此说「由前学处」等。「交易」:指已接受金银后的交易。「依前述方式」:即依「尊者,我从事种种金钱交易,此为我所应舍,我向僧团舍此」等语。

「于金钱交易事」:由于单纯接受(金银)即已被禁,于已接受后的交易中似乎不见过失,然在金银交易本身则有。所称「彼之」:指已交易之物。所称「财之」:指自己的本金。或者,以自己的非金银物品为他人换取金银,或以自己的金银为他人换取非金银,此二种情形皆已构成金钱交易。

货币交易学处解释已毕。

十、买卖学处解释

然而,金钱交易已为前学处所摄,故此处唯取净物而说,因此说「衣等」等。其中,「衣等净物」:乃至以十缕线为最低限度,凡衣、食、住、药等任何净物。「买」:即取他人之物。「卖」:即施予自己之物。因此说「以此给与彼」等。「他人」:除五种共住者外的其他人。于此,应依「尊者,我从事种种买卖,此为我所应舍,我向僧团舍此」等语的模式而舍,故说「依所说相」等。然而,当为洗衣、剃发或扫地等劳作,他人物品到达自己手中时,并无应舍之物;此时应如何处理?故说「若无物时,应说波逸提」。正如在舍堕物中,若已用或已失则说波逸提,同样,于此处亦如此说,此为意趣。

「此为我等所有」:指此已接受的油或酥为我等所有。「我等以此及此而有需要」:指我等因彼之外的此及此未接受者而有需要。「按照金钱交易中所说」:以此方式指示「在非买卖处有买卖想者及疑惑者,有三波逸提与恶作」。

买卖学处解释已毕。

羊毛品第二。

第三 钵品

一、钵学处解释

「未作净」:未以「我将此钵作净于汝」等方式作净的钵。「取一阿达哈咖饭量」:取摩揭陀那利二米那利之饭量。所谓「摩揭陀那利」即十三半巴拉,这在暗夜注疏中如是说。「于师子洲,本地那利较大,达弥罗那利较小,摩揭陀那利之量适中;以彼摩揭陀那利,二那利半为一师子那利」,大注疏中如是说。「非上米」:从煮熟超出之米为上米,非上米即不上米。「以一切配料制成」:以孜然等一切配料制成。「团食四分之一量之菜为团食之相应菜」。

如此显示了最上钵之后,为显示中等与下等钵,而说“从最上”等。此处方法如下:若将那利迦饭等全部投入后,依前述方式恰好与下缘齐平,此名为中等钵。若超过该缘而隆起,此名为中下钵。若未达该缘,仅停留在内,此名为中上钵。若钵饭等一切投入后恰好与下缘齐平,此名为下等钵。若超过该缘而隆起,此名为下下钵。若未达该缘,仅停留在内,此名为下上钵。因此说“他们差别亦应依前述方法了知”。

现在为说明其中决意、分配、非决意、非分配之行,而说“于这些中”等。其中,“最上最上”者,是从最上而来的最上,由此故说“非钵”。“下等下等”者,是从下等而来的下等,由此故说“非钵”。这些应作为日常器皿而受用,非决意所摄,非分配所摄。然其余七钵应于决意或分配后受用。因此说“其余七钵名为量相应”。

“因此”者,因七钵是量相应,故。“以沙门相应的烧成”者:此中,铁钵经五次烧成为沙门相应之烧,陶钵经两次烧。若缺少一次烧,则非决意所摄。如同以沙门相应之烧成方为决意所摄,同样,两者在所应给之价值完全付清时,方为决意所摄。倘若少许未付,则非决意所摄。因此说“然若”等。“咖咖尼咖量”者,谓一又半维希,如是说。纵使钵主说:“当你们有物值时,那时再给,可决意后受用”,亦非决意所摄。因烧不足故不成钵数,因价值全部或部分未付故不得自性,仍属他人所有。因此,在烧与价值圆满时,方为决意所摄。凡决意所摄者,彼即分配所摄。因此说“不取出而”等。“不取出而应分配”者,即不取出旧钵,而应将新钵加以分配之义,是作保留之意趣。“咖古糠”者,是七种谷物之劣糠,故说“以咖古糠可漏过之孔”。

钵学处解释完毕。

二、未满五缀学处解释

“其”指此钵。“以彼不足五缀”的意思是以那不足五缀之钵为特征。不足五缀之钵在此处作为特征而取。因此说:“如是特征,是具格。”其中,“如是者”指达到某种状态的钵;“以此为特征”是特征,这里是用具格,即第三格之义。“种类”指相对于共性的差别特殊性。如此,在“以不足五缀之钵”这一表述中,比丘性是共性,不足五缀钵性是种类,比丘达到那种钵,而那种钵就是特征。倘若不圆满五缀的钵称为不足五缀,那为何在词句分析中也说无缀呢?因此说“其中”等语。“其中”是句中的提示。有缀处或无缀处:离开缀的钵是无缀,有五缀之处是五缀处。“非钵”的意思是钵不成立,即不能作为正常钵,这就是所说的意思。这是为令他人了知的具格。因此说:“所以,它适宜令他人了知。”

“缀”:因为有缀处时它就存在,无时则不存在,所以它是彼的特征。为显示缀的方法,说“然于何处”等。然而,在口缘附近用钵穿孔器穿孔时,因为瓦片厚而破裂,所以应在下方穿孔。因此说“于下缘”等。“或作细孔而缚”:在细孔中,以提布巴德等无用的东西,仅仅投入线便应当决意,这是意趣。并非仅用提布线等而缚,因此说“糖浆”等。“以糖浆煮而以石粉”:将糖浆与石粉一起煮,以这样煮过的石粉为义。“应舍”:“尊者,我这个钵是依不足五缀钵而求得的,应当舍。我向僧团舍弃此钵”,应这样舍。因此说“舍者”等。“以认可者”——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如果僧团已适时,僧团应认可某甲比丘为钵分配者。这是动议。尊者,请僧团听我说:僧团认可某甲比丘为钵分配者。若具寿们认可某甲比丘为钵分配者,则默然;若不认可,应说。僧团已认可某甲比丘为钵分配者,僧团已认可,故默然。我如是持。”

如此,于释词中所说,由白二甘马语所认可者。“说明钵所具有的功德”者,指以“尊者,此钵量度合宜、美观、适合长老”等语,说明钵所现具的功德。“钵之边际”者,指置于边际的钵。“非处”者,指床、椅、伞盖、象牙桩等不适宜之处。因为钵的放置处所,在犍度中已有“诸比丘,我允许钵架”等开许。“以不适当使用”者,指以钵煮粥、染色、煮染料等不适当的使用方式。然而在途中若生病,若无其他容器,可以用泥涂抹后煮粥或加热水,这是允许的。“舍弃”者,指给予他人。然而,若共住弟子或依止弟子放置其他优良的钵,取用时说“此适合我,此适合长老”,是允许的。或者他人取走那个钵而给予自己的钵,是允许的,不必说“只取我的钵来”。

“亲属或已邀请”者,此处,依僧团而邀请的处所,唯以五种关系方成允许;然依个人而邀请的处所,即使未满五种关系亦可。“未作请求”者,指在未先行陈述“尊者,请说所需”等语的处所而作的请求。

少于五种联结学处解释完毕。

三、药学处注释

“取得后”者,即作已取得想,自己取尚未受持之物,此为其义。在此应知,即使超过七日也无罪,是因为已达成不可吞食的状态。为说明“以此显示了什么”而说“那些确实……”等。“这些药物为他所允许”中的“药物”,是对任何适宜之物的通称。因此说“无论它们执行药物之事或不执行,如是获得名称”。现在,为了显示七日期限的、成为舍堕事对象的熟酥与酥油,而说“酥油者,牛之酥等……”。以“等”字摄取母山羊等。以“凡其肉允许”这句,也摄取除明确的牛、母山羊等之外的鹿、野猪等其他动物。凡有乳者,其酥油也确实存在。为不混淆,所以无论易得或难得,都予以说明。“蜜蜂所造蜜”者,单指由小蜂、大蜂、蜜蜂这三种蜂所造的蜜。“甘蔗汁”者,依纯净与水混合的区别,甘蔗汁也有两种。然而,“病者的糖水”因为特别开许,与水混合者对于病者是允许的。以“或无基础煮者”这句,显示有基础煮者不被允许。然而,大义疏中说:“作‘此有基础煮者允许或不允’的询问后,认为‘甘蔗糖浆于午后不存在允许这回事’,那是合理的”,此说见于《普端严》。“甘蔗制品”者,指从甘蔗生出的汁液、糖浆等。因其指示的是原本之物,故以……

“脂油”者:即“诸比丘,我允许脂类药:熊脂、鱼脂、鳄鱼脂、猪脂、驴脂”中所允许的脂所制成的油。“凡”者:即那些药物。“诸比丘,我允许脂类药:熊脂、鱼脂、鳄鱼脂、猪脂、驴脂,于时中受,于时中煮,于时中和合,作为油而服用。”因为这样允许为作油而接受脂,所以称为“脂油”等。“时中”者:即午前。“和合”者:即过滤。“因此”:因为允许的缘故。以“熊脂”一词,除人脂外,一切不被允许食其肉的众生的脂,皆是允许的,故说“除人脂”。

“自己煮后”者:即于时中亲自煮。“生出的油”者:即于时中自己提炼的油。这三种,都只在时中才被允许。这也说过:“诸比丘,若于时中受,于时中煮,于时中和合,而服用之,无罪。”然而,午后接受或制作,则不允许。这也说过:“诸比丘,若于非时受,于非时煮,于非时和合,而服用之,犯三恶作。诸比丘,若于时中受,于非时煮,于非时和合,而服用之,犯二恶作。诸比丘,若于时中受,于时中煮,于非时和合,而服用之,犯一恶作。”然而,“允许在七日内作无肉之服用”这句话,显示了“于时中受,于时中煮,于时中和合,作为油而服用”,这是仅就无肉服用的情形而说。

然而,若其中有如微尘般细小的肉、筋、骨或血,这是无意义的(不构成犯戒)。但若未受具足戒者以所接受的脂制成油后施与,此事如何?答:“由未受具足戒者”等。“当日”者:即接受的那一日。然而从午后开始,七日内唯无肉食才被允许。在那里,无意义的仍是无意义的。“不允许用时限食物的原料去煮其他原料”,这是文句的连接。在此,“时限食物的”:指那些以时限食为原料的事物,即具时限食物原料之义。“其他的”:指除脂油之外的其他酥油等。“原料”:指乳等有时限性的物质。确实不允许煮,因为是自己煮的缘故,这是其意趣。

“已生之酥”,即从时限食原料中分离出来的酥。意思是:如同其中所含的酪或酪浆将会消失,这样煎炼而成的酥。“或生酥”,意谓:除去酪浆滴与酪团,再善加洗净的生酥,允许煮用,因为并非自己煮成。若与自煮的七日药一起受用食物,该食物因与自煮的七日药混合,便藉由七日药而获得自煮性。如此,时限食即使未经煮过,也取得了自煮性,因此说“然而那些即使在当日午前与食物一同受用,也是不允许的”。如同自煮的七日药脂油、自炒的芥子等尽形寿物的油,在当日午前也不得与食物一同受用,应知生酥与酥也是如此。且已说——

“时限药等,由共存而相混;

令取得同性”,以及。

「由那些比丘所得之钵,尽形寿药方为适合;无腥者七日,有腥者即同自煮。」

「无腥者限七日,有腥者与自煮同。」

「乳等」:此处以「等」字含摄芝麻等。「有腥者」:意指并非仅是无腥者。然从午后开始,便完全不适用。纵使超过七日,亦无罪过,因接受时即有实物。以经中云「接受那些之后」,故说「从午后开始」等。而于午后接受所制之物,可用于涂油等;午前接受所制者,亦复如是。此二者虽超七日,亦无罪。「七日之内」:谓七日期间之内。「涂油等」:此处以「等」字含摄头油、药膏、香熏等。「决意后」:即如是心生念:「如今这些将不作为我吞咽之用,此酥、油、脂用作头油或涂油,蜜用作药膏,糖用作香熏。」

“那么,此中时药与尽寿药有何差别?”因而说“‘尽寿药’等”。“‘直至明相升起时存续’:意指第七日所制的油,若能存续至明相升起时。圣典中所说的‘未来酥油等’中,首先,鹿、野牛等的酥油,在圣典中为未来酥油;生酥亦然;椰子、楝树、胡麻、芥子等的油,在圣典中则为未来油;同样地,蜜花糖浆在圣典中当知为未来糖浆。并非一切蜜花糖浆皆归入糖浆类,故说‘以冷水制成’等。‘以冷水制成’:将蜜花投入冷水中,不揉搓,待花汁融入水中后,取彼水煮沸而成。‘唯归入糖浆类’一语,表明其为七日药,而非舍堕所摄之事。故应知,逾越七日者,犯恶作。此亦于《普端严》中说:‘以冷水制成的蜜花糖浆,食前若有食物则开许受用;食后七日内若无食物亦开许。若逾越七日,则依事计数,犯恶作。’然而,若投入牛乳制成,则为尽寿药。块糖因除去乳渣而清净,故开许。芒果、阎浮果、波罗蜜、香蕉、枣、罗望子等一切尽寿药果实的糖浆,唯是尽寿药,故说‘芒果糖浆等为尽寿药’。

“身体受用开许”:涂抹于身或身上是开许的,但吞食则不开许。“去”:指已逾越七日的药。“无所期待而弃舍”:无所期求地施与沙弥。“彼”:即如此弃舍后再次得到的药。这样施出的药,若该沙弥有意或无意地再给予那位比丘,比丘取用之,可作鼻药或作其他任何受用,因此说“吞食亦开许”。若那位愚钝者不知施与,可由另一比丘告知:“沙弥,你有药吗?”“是的,尊者,有。”“拿过来,我们为长老制药。”如此也开许。“以事物计算”:指依酥油等事物计算,以及依酥油团等事物计算。但在混合物中,犯一个舍堕。在此,当知舍弃的规定:“尊者,此药已过七日,应犯舍堕,我将其舍给僧团。”

共通施设。七日未过而作已过想及疑惑者,犯恶作。已过而作未过想及疑惑者,犯舍堕;同样,对于未决意、未施与、遗失、毁坏、烧毁、冲走之物,若生起已决意等想,亦犯舍堕。七日之内决意、施与,或遗失、毁坏、烧毁、破损,以及通过信赖取得,以及疯狂者等,无犯。行违犯。酥油等为自己所有、计入七日数、已过七日,此中这三者为要素。咖提那施设、不作、非想解脱、无心、施设犯、身业、语业、三心、三受。因此说:‘其余应依衣品第一学处所说之理趣而知。’

药学处注释终。

四、雨浴衣学处注释

“从最后月之第一日开始”,意即从吉德穆腊满月后的第一个巴帝巴德日开始。“直至”,即限定于那一时段。从吉德穆腊满月后的第一个巴帝巴德日开始,直至咖提咖满月,这五个月中——这是它的含义。 “雨浴衣之时”等,此处以“等”字含摄“雨浴衣的时节,他人也布施雨浴衣”这些语句。“请施我雨浴衣”等,此处以“等”字含摄“请为我取雨浴衣来,请为我交换雨浴衣,请为我购买雨浴衣”这些语句。 “于自己非亲里、未受邀请之处,作此二者,有何果报?”因此说“于非亲里未受邀请处”等。 “于规定违犯,恶作”,这是针对之前未布施雨浴衣者而说。若先前已有布施者,则他们无犯规定。在《普端严》中说:“那些人先前也布施雨浴衣,这些即使是对自己非亲里、未受邀请者,于他们也无犯规定,因为允许作令生起信心之事。” “依非亲里乞求学处,舍堕”,即“若比丘向非亲里居士或居士女乞求衣,除特定时因外,犯舍堕”,依此学处,结为舍堕。这也适用于常例施与雨浴衣者。

「从热季最后半月之第一日开始」,此中从吉德穆腊黑分布萨之最后巴帝巴德日开始,直至阿萨离满月,此半月名为热季之最后半月,从其第一日开始,此为义,即说从半月之第一巴帝巴德日开始。咖提咖月之最后日,名为最后咖提咖月之满月。「至此」者,即「热季余一月,比丘应寻求雨浴衣;热季余半月,作已应着用」,以此计算。「寻求之域」者,即寻求之域。于此月中,未得雨浴衣,允许寻求。「亦为制作着用之域」者,即制作之域及着用之域。以「亦」字,合并寻求之域。于此半月中,允许寻求、制作、着用,唯不允许决意。然于《普端严》某些写本中所见之语句:「从吉德穆腊满月之最后巴帝巴德日开始,直至黑分布萨,此一半月为寻求之域及制作之域。于此期间,未得雨浴衣,允许寻求;已得,允许制作;不允许着用及决意」,彼为疏忽所写,应视为与论母相违。「热季余半月,作已应着用」,此为圣典。「一切亦」者,即寻求、制作、着用、决意,此一切。以此显示这些四月为寻求、制作、着用、决意四者之域。于这些四月中,未得者允许寻求,已得者允许制作,允许着用,允许决意。

「雨季被提前」者,即年度被向上拉升、增长、上升,此为义,即说将雨季第一月提前,而作热季之最后月。「应于雨安居入日决意」者,因从雨季起前十日已过,应于雨安居入日当天决意。不允许逾越该日。然于雨季中所得及完成者,即于该雨季中,从得日开始不应逾越十日;十日逾越时完成者,则应于当日决意。十日未足时,不应逾越衣时。此为已作(咖提那)之保护。然未作者,有何保护?故说「若」等。即使一日亦不得,从此无其他保护之存在,此为意趣。

“那从何时起呢?”于此答道:“直至冬季首日。”其义为:从季风月满月日起,直至迦絺月满月日的最后一日止。“在这七个后季月中”,是以逆序所说的,即始于迦絺月满月日的最后一日,终于季风月满月日,在这七个名为后季的月份中。“以制作因缘”,即如“雨季衣时”等的制作因缘。“对请求者”,即对如“请给我雨季衣”这般作请求之人。“以彼学处无犯”,即依非亲属请求这一学处虽无犯,但依此学处则有犯,因非时故。以上为尊者佛授老师所说。

然而,作了制作因缘之后,那雨季衣,

当比丘正在制作时,于所允许的时节、于后季中,

若对亲属、非亲属等,则有舍堕罪。

向他们作请求,制作时亦复如是。

此中,应依据“尊者,此是我雨浴衣,于夏季余一月时求得,于余半月时制作并穿着,是舍堕”等语(波罗夷第628条),了知舍堕的规定。

“在雨季衣寻求的事中”,即在预先寻求雨季衣这件事中。“三波逸提”是指:在超过一个月及半个月时,对于作超过想者、有疑者、作不足想者,依寻求与穿着,各有三个波逸提罪。此说或是省略其余情况的略说,或是共通之说。“在不足月及半月中”,即指在不足一个月及不足半个月时。“超过想者或有疑者,恶作”——此处应补充“正在寻求与穿着者”的文句。此句要表达的意思是:在剩余的夏季不足月中,作超过想或有疑者正在寻求时,犯恶作;在剩余的夏季不足半月中,作超过想或有疑者正在穿着时,犯恶作。这里的“如是”一词,用来指明恶作。此恶作不以水滴的次数计算,而应每次沐浴结束时计为一次行为,并且只针对在露天中以天降之水沐浴者,而非在浴室、井边等处用瓶装水沐浴者。因此说到“若有雨季衣”等。然而,在莲池等处裸身沐浴者无犯,这是上下文的衔接;意思是,在莲池等处,即使有雨季衣,裸身沐浴者亦不犯恶作。

如此开示了中间罪的无犯后,现在为了开示舍堕的无犯,而有“衣被夺者”等语。其中,“衣被夺者”,是指其余衣物被夺走的人。这样的人即使在非时穿着,亦无犯。这个规则在“衣遗失者”等处也同样适用。并且,应知此处允许穿着,即允许在那种情况下寻求。然而,此处除了贵重的雨季衣之外,沐浴者面临盗贼等危险,这称为“难”。因此说到“未穿着”等。“或于难中穿着”,即指在有难存在时,非时穿着者。但是,《善见律》中说:“‘衣被夺者’,这是只就雨季衣而说。他们裸身让雨水淋湿身体,是无犯的。这里,穿着贵重的雨季衣去沐浴,有盗贼等危险,称为‘难’。”此论并未开示衣被夺等情况下舍堕的无犯,而只是开示了裸身沐浴者恶作的无犯,这看起来似乎不合理。因为在一切学处中,都是为了显示根本罪的犯缘和开许无犯的因缘而设立无犯章节的,并非为了中间罪,所以应仔细审察。“有衣者”,是指拥有下衣与上衣。

雨季衣学处注释终。

五、夺衣学处注释

“施与”者,此处所指的,是对任何有所期待者所作的施与,而不是指舍弃之后的施与,因此说“服侍等”等。“以自己之想”,即持有“这是我自己的”这样的想法。以此指出这非波罗夷罪。因为,即使以“自己之物”的想法去拿取已经施舍出去的东西,也不会构成波罗夷罪。“正在夺取者”,是指夺取那些未系在一起、分散放置的许多衣物的人,以及那些命令他人取来者,如命令:“取来僧伽帝,取来郁多罗僧”等。因此说“依所缘物而计诸罪”。即使只说“取来我所施与的一切”这一句话,也会有众多的罪。然而,如果夺取的是单一件衣物,或是虽多但未系在一起的衣物,则只有一个罪。“命令‘夺取’者,犯恶作”:以“取走我所施与的一切”这一命令,犯一恶作。但是,对于已被夺取的物品,即使是用一句话命令,也依所取得的物品而计罪,犯众多波逸提。因此说“于已夺取者,依所缘物而计诸罪”。“于已夺取者”,是指那些由他所命令的人已实际夺取的诸多衣物。然而,在某些本子中,有“于已夺取者,依所命令之数计诸罪”这样的文句,其中“所命令之数”的意思,是指命令夺取的衣物件数。而《善见律》中说:“命令‘取衣’,一恶作。被命令者取来多件衣,一波逸提。”这是就那些未系在一起的衣物而言的。如此看来,此注释与《善见律》之间并无任何矛盾。但如果是分别命令:“取僧伽帝,取郁多罗僧”,则另当别论。

“三波逸提”:指对于已受具足戒者,作已受具足戒想、疑想或未受具足戒想,而有三种波逸提罪。“其他资具”:指钵等其他资具,乃至针等也包括在内。并非仅仅夺取未受具足戒者之衣才犯恶作,故说“未受具足戒者”等。其中,“任何”:指衣或钵等任何资具。“取彼之信任”:即以被给予者的信任而取,此处为宾格用作第三格义。已受具足戒的状态:指夺取时已受具足戒的状态。虽然在圣典及论母注疏中,于给与时与取时都可见到已受具足戒的状态,然而应知:对于在未受具足戒时给予衣,而在已受具足戒时夺取者,其犯戒唯以夺取时的已受具足戒状态为要素。

夺衣学处注释终。

六、乞线学处注释

「六种,以麻线等为始」者,即如所说「线者,有六种线:麻、棉、丝、毛、麻、混合」的六种,以麻线等为始。其中,「麻」者,以麻纤维所作之线。「棉」者,从棉花所生者。「丝」者,以蚕丝纺成所作之线。「毛」者,山羊毛线。「麻」者,以麻纤维所作之线。「混合」者,有说唯是各别之树皮线。然而,应知以五种混合所作之线为「混合」。「他们之随顺」者,指他们麻等之随顺,即细布、绢、索玛拉布、支那布、神变所生、天人所施,为六种线。

「杼」者,是织具中的一根杆,是收集已织之处所。「筘」者,是织具中的一根杆,穿入线后,以此敲打而令[布]密实。「于彼一切行为中,恶作」者,指织工的那些杼、筘、涂油等行为,于彼一切行为中,比丘恶作,意为于彼织工的每一行为中,比丘恶作。于无杼等时,为制作他们,而于斧、锯等之寻求、磨利、伐树等一切行为中,亦同此理。「因线是自己所有,故已织之处即已获得」,故说「以获得而成尼萨耆耶」,意为当织成达到可受持之最后衣量时,成尼萨耆耶。因此,将说「长度达一搩手、宽度达一肘量之已织者,尼萨耆耶波逸提」。于此,应依「尊者,此衣是我亲自乞线后,令织工织成,应舍」这种方式,了知舍出的方法。

「以此」者,即那位曾被劝请的织工。如是,「此处恶作」者,此处亦指由该织工而言:若长度达到一搩手、横宽达到一肘而织成时,则为恶作,这是它的意思。「非净线所作成」者,即由曾遭劝请的线所作成。「从其余」者,即从未曾被劝请之线而来的段落。「若少于彼」者,即若少于所说的量,乃至仅如一眼的量,这是此处所指的意趣。以净织工令其织作非净线者,如前文所述,为尼萨耆亚;如是,在此处则为恶作。因此,令其织作净线与非净线者,若后衣的量、或少于彼之非净线段落,依其他段落的计数为恶作。于净线的段落无犯。或者以间隔的线,或作成长度为净、横宽为非净而织成者,于符合量的各个段落,皆为恶作。

然而,若有两位织工,一位是净的,一位是非净的,而线也是非净的;如果他们轮流织作,那么,当由非净织工织成时,在符合量的各个段落,为波逸提;在少于那个量的段落,则为恶作。当由另一位织工织成时,则于两处皆为恶作。如果两位共同执持纬线而一起织作,在符合量的各个段落,则为波逸提。或者,线是净的,而衣依田界束缚等而有段落,当由非净织工织成时,在各个段落为恶作;当由另一位织工织成时,则无犯。如果两位共同织作,在符合量的各个段落,则为恶作。或者,线也有净与非净两种,如果他们轮流织作,当由非净织工、依非净线与后衣之量相应的段落织成时,依段落的计数为波逸提;于少于彼的段落、以及由净线所作成的段落,则为恶作。当由净织工、就非净线所作成的符合量或少于量的段落织作时,仅为恶作;就净线所作成的段落,则无犯。

或者,以间隔的线而织作;或者,作成长度为非净、或横宽为非净而织作;又或者,那两位共同执持纬线而一起织作:对于无段落的衣,在符合量的各个段落,皆为恶作;对于有段落的衣,则依其段落各有诸恶作。因此说「以此方便」等。

此处,织工由非亲戚、未受邀请者通过请求所得的,为非净;其余为净。线也是如此:自己请求的为非净;其余依亲戚等因缘而得者,应为净,应当这样了知。“三波逸提”者:依已织、已织想、疑、未织想三种情况,有三条波逸提罪。“为衣而请求的线”:指自己或由他人为衣而请求的线。虽然在圣典中说“自己请求线”,但在此,因于支分中只提到“为衣而请求的线”,而未提“为衣自己请求的线”,故应知由他人为衣而请求的线也摄在其中。“以非净请求”者:即以这样的非净方式请求:“朋友,请为我织衣。”

线请求学处注释完毕。

七、大织师学处注释

“先前未受衣主邀请”:即先前未被衣主这样说:“尊者,您需要什么样的衣?我为您织什么样的衣?尊者,请说您所想要的。”此处,以长等三种方式连同线增长来显示织法,以善织等四种方式仅显示织法。“我们应稍作供养”等,仅显示应作的方式,并不是显示支分,因为仅以线增长而犯,故说“非以比丘施与团食的量”等。此处,依“尊者,这是我的衣,先前未受邀请,前往非亲戚居士的织工处,对衣作指示,应舍”,应知舍弃的规定。“三波逸提”者:于非亲戚、非亲戚想、疑、亲戚想三种情况,有三条波逸提。

大织师学处注释终。

八、急施衣学处注释

“第一句”是指“十日未至”这一句。“依前所说方式”:即依绝对结合的方式。“那些日子”:于那些日子中。“绝对地”:即无间断地,在那十日之中,无论哪一天,如此说。“自恣月”:即前迦提月。由于与第一自恣相关,在此称为“自恣月”。“从白分第五日起”:即以白分第五日为起始。或者,从自恣月的白分第五日起;因显示了自恣月,故从该月的白分第五日开始,这是它的含义。然而,此处所见的文句:“虽然以‘最多十日应持过量衣’即可成立,然而由于注释的发起,如前述般未曾有地显示义理而安立学处”,应当视为错误文句,因为与“十日未至”相违。为什么?因为说“从白分第五日起”,在注疏自身也可能有前后相违。

「急施衣」者,是指须急速施与的衣。为了说明这种急施性乃是由于施者将出行等因缘,故说「将出行者、病者、孕妇、新产妇、新发信心者等人」等语。其中,「将出行者」者,如文中所说:「欲往军中,或欲往远方旅行」。所谓「由将出行者等之一者,如是告知『我将施与雨安居衣』而施与」的衣,即是由将出行者等之中任何一类人,因出行等因缘而欲施衣者,或遣使者,或亲自前来,如此告知「我将施与雨安居衣」后所施的衣。于此,应当知晓依「尊者,此我之急需衣,已逾衣时,应舍」这一方法所述及的舍衣规定。

「其余」者,是指「共通规定」等。但在此处有其差别:在那里,对于长衣有长衣想等情况,是指逾越十日的时限;而在这里,对于急施衣有急施衣想等情况,是指逾越衣时。同样,对非急施衣有急施衣想者,以及犹豫不决者,结罪为恶作。对于具足种类与尺寸的急施衣、属于自己的物品、在十日未至的迦提月满月日那天生起、尚未作决意或净施、以及逾越衣时,这四支条件便是此处的差别所在。

急施衣学处注释完毕。

九、有疑惧学处注释

「于『达入』等中,如」者,于「达入初禅而住」此之分别中,应举出「达入」,却举出「达入」。此处以此为例示。而以「等」字,应见摄取「或不告而去」等。「前往」者,说「伍巴」字之义。「住」者,谓不间断地住。由「凡与彼者有关系,即使远者亦属彼」之语,故说「此……乃至……与此有关系」。其中,「此」者,谓「伍巴瓦萨」一词。依律之方式,森林之特相于不与取巴拉基咖中已来。于彼处,为了以「或从村或从森林」之无余性,以取舍处之摄取,无混淆地显示彼二者,故说「除村及」云云。村之近处于世间即入于村之计算。然而此处依经之方式,「五百弓为最后」已来,是关于森林比丘。因为彼住于律之方式之森林中,于「森林住者、边远住处者」经中所说,故为了显示于彼处应取已来之特相,说「以老师之弓装上一切最后者」云云。其中,「老师之弓」者,谓以自然手为九指节之量。然而以弓弦装上时,为四手之量,如是说。「村之」者,谓有围墙之村。「因德拉柱」者,谓从门槛。「从围墙应到达处」者,从立于边际之屋之近处,站立之中等人之第一土块落下处。「应以何许道路测量」,说「若」云云。然而于中部注释中说「即使对寺院,取出村之近处,应于二者土块落下之间测量」。「由于盗贼之住处等之见」者,谓于园林、园林近处,由于盗贼之住处等之见之缘故。以「等」字,摄取食处、立处、坐处、卧处。「由于见人被盗贼所杀、所劫、所打之性」者,谓于园林、园林近处,由于见被杀、被劫、被打之性。

“应置于村中”,意思是:于村中各处有屋舍,或此即村间——也就是村落,应放置于其中。因此说“对森林住者”等。“而彼”是指置放这件事。“于大自恣时已自恣”这句,是为了显示未中断雨安居而结束安居的状态,并非指它是自恣的构成部分。正因如此,《善见》中在显示差别时说:“若于后自恣日入,或中断雨安居者,不得置放。”“迦提月”,是从前迦提月黑分的第一天开始,直至后迦提月的满月日,如此共有二十九夜。以“如是”一词,显示迦提月之后即不允许。若距离不足,由于不具森林相而不得;若超过一伽伍德之量,为何也不得呢?于是说“于彼处”等。然而若受邀请,前往半由旬乃至一由旬处住后返回,则没有距离限制。“有疑虑与恐怖”,是指既有疑虑又有恐怖。以“如是”一词,显示若住在无疑虑、无恐怖且支分具足的住处,便不得置放。以上所述,是于前自恣日入、连续不断结束雨安居、以某村为乞食村、住于五百弓最远界限的森林住处、将衣置于彼村者,允许其在迦提月整整一个月内,即使无彼衣也能住于该住处;现在要允许住在寺院之外者别离六夜,故说“若彼比丘”等。因为这种不持行的开许,唯由未得迦提那衣者获得,非由他人,于此也应知此理。其中,“彼比丘应以彼衣最多别离六夜”

比丘以何村为乞食,住于森林中;

于彼村中存其衣,一月方为开许。

“住于他处者,至多六夜”,此为所说;

此中意趣,隐覆而显示。

因此说“若超过此而别住”,即超过六夜,令第七晨曦于彼住处升起等。所谓“不能者”,是因所去之处遥远,不能返回住处而令第七晨曦升起者。若仍不能者,即住于彼处,应作舍还,谓“将住于过量衣处”。“住后”者,即令晨曦升起之后。此在比丘露宿学处的开许中已说。

“余”:指“除比丘认可外,此为随制”等。在此,诸支分中以夜别住为第四支分,此处超过六夜而别住,这便是差别所在。

有疑学处注释完毕。

10. 转属学处注释

难道此物不是已转属僧团而并非舍弃吗?为何会成为僧团所有?因此说“彼”等。这里,“彼”指利得。“以一种方式”指以称为转属状态这一方式。“应得”,以此说明利得一词的业果含义。“衣等物”,指衣、食、住处、病者资具药品,乃至药粉团、齿木、针线。“转属”的意思是:倾向僧团、归入僧团、流向僧团而存在。为了说明那利得是依何因转属的,在指出彼之后,为显示其义而说“我等将给、将作”等。“自己转属者”:知道“这是给我的”,也知道僧团的转属状态,却转属于自己而取走的人。“努力”,即转属的努力。在此,“尊者,我知此僧团利得已转属,却转属自己,应当舍弃”,应以此方式了知舍弃的规定。

“于僧团、塔、人”:此处,下至狗在内的一切有情当知为“人”。“其他僧团等”是指其他僧团、塔、人。所说的意思是:“将属僧团之物转属其他僧团、塔或人,将属塔之物转属其他塔、僧团或人,将属人之物转属其他人、僧团或塔,转属者得恶作。”

现在为了显示无犯的情形,而说“于未转属想者”等语。应当这样连接:于已转属、于未转属,且有未转属想者。意思是,无论对于已转属之物还是未转属之物,只要有未转属想,便都无犯。因为律中已经说过:“于已转属之物存有未转属想者,将其转属自己,无犯;于未转属之物存有未转属想者,无犯。”所谓的“应施物”,就是四资具。这里的“等”字则涵盖了“或可得交换,或可久住,或于汝等心生净信处,于彼处施”等词句。然而,如果施主们这样说:“我们想作僧食,想作塔供养,想布施一位比丘资具,随你们所喜而施。请告诉我们,该施于何处?”当他们这样说时,那位比丘应当回答:“请施于你们想施的地方。”

转属学处注释完毕。

钵品第三。

如是于《疑惑度脱》之巴帝摩卡注释中

于《律义宝箧》之隐义显明中

舍堕品的解释已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