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关于四种资具分配的决择讨论·四种资具共通说的注释

律庄严复注·28. 四资具分配抉择论解释 · 104 段

四种资具共通说的注释

225在四资具共通说中,由僧团以白二羯磨或求听羯磨认可、获得少量分配资格的人,叫做“由僧团认可的少量分配者”。“未分配的僧团物”——这里说“未分配的僧团物”,是为了指出可能生起疑虑的情形:这样生起疑虑之后,并没有需要询问的事,意思是无需询问就可以给予。为什么呢?因为为了分配这些僧团物,已经由和合僧团同意而作了认可羯磨。关于“糖丸……中略……应给予”——这里应知道糖丸是棕榈果那么大。“入村乞食者”——这只是举例说明。因为其他原因而到界外的人,也同样适用这个规则。“饭食份”是指僧食等僧团饭食中的一份。“住在内近行界者”——这是属格,表示“不顾及”的意义,意思是:只可以让住在内近行界的人拿取,不可以给已到外近行界的人。因为注疏中说:“有人说应给住在外近行界的人,这话不应给予。”“村内处所亦然”——这里的“亦”字有总括未说之义的作用,意思是:村内处所也可以让他拿取,村外处所也可以让他拿取。或者表示可能之义,因此村内处所尚且可以让他拿取,更何况村外处所。

《四资具共通论》的注释终

如是,在作为《摘编巴利律注疏抉择》注释的《律庄严复注》中,

名为《四资具分别抉择论庄严》

第28章

住所决择说的注释

现在,因为住所包含在四种资具之中,所以在讲完四种资具的分别之后,接着开始讲住所的抉择。这里说的是——

何者为住?依何义而名为住?

彼住复有几种?

它该由谁施予、施予谁?

如何?谁是它的主人?

“它被谁执取?属于谁?

不应令其起座的有几种?

具足几支者,

为长久居住而施予?”

这里,“什么是住处?”——在四种资具当中,指的是被称为住所的那种资具;在四种住所当中,指的是被称为住处的住所,是比丘们居住的地方,是一种特别的依止处。“以什么含义称为住处?”——住处,就是他们住在这里;意思是说,圣者们以四种住处——威仪路(行住坐卧)、天、梵、圣——在这里安住。“它有多少种?”——按僧团住处、团体住处、个人住处来分,有三种。这在《一切欢喜》中已经说过:“为四方僧团施给比丘们的住处、精舍或住所,无论大的小的,起诉者对其起诉不能成立,也没办法强行夺走。为什么?因为所有人都不曾放弃自己的职责。这里并不是所有四方比丘都放弃了职责。”但是,属于长部诵者等团体或某一个人的所有物,如果起诉并取走,就能让他们放弃职责,所以在那里,应当按在园中所述的同样方式来了知判决。由此说明:所谓施主所有的住处,其实是不存在的。

由谁施与?刹帝利、婆罗门,或者任何在家人,都可以施与那座精舍。施与谁?可以施与僧团,可以施与团体,也可以施与个人。怎么施与?如果施与僧团,就说:“我把这座精舍施与已来的和未来的四方僧团。”如果施与团体,就说:“我把这座精舍施与诸位具寿。”如果施与个人,就说:“我把这座精舍施与具寿。”谁是那座精舍的主人?如果施与僧团,僧团就是那座精舍的主人;如果施与团体,团体就是主人;如果施与个人,个人就是主人。正如注疏中所说:“然而,属于诵长部者等团体或某一个人的财产。”

是谁来分配呢?是由负责分配住处的人来分配那精舍。世尊确实这样说过:“比丘们,我允许指定一位具足五法的人来分配住处:他不因贪欲而偏行,不因嗔恨而偏行,不因愚痴而偏行。比丘们,应当这样指定:首先要请一位比丘同意,请好之后,再由一位有能力、贤明的比丘向僧团报告——

尊者,请僧团听我说。如果僧团觉得时机合适,僧团可以指派某位比丘担任僧院分配人。这就是提案。

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僧团选定某甲比丘为卧坐处分配者。如果诸位尊者认可选定某甲比丘为卧坐处分配者,就保持沉默;谁不认可,就说出来。

僧团已经选定名叫某某的比丘担任分配住处的人。僧团认可这件事,所以大家保持沉默。我就这样受持。

“那是为谁分配的呢?”是指为比丘们分配住处。世尊确实这样说过:“诸比丘,我允许先清点比丘,清点比丘后清点卧具,清点卧具后按卧具编号分配。”有几种情况不应驱起?有四种不应驱起:年长者、病人、库房管理者、从僧团获得住处者。在《疑惑度脱》中确实这样说:“年长者因为自己年长,不应驱起;病人因为生病,不应驱起。而僧团考虑到库房管理者,或者说法者、持律者、诵经师、老师等人对僧团多有帮助、功德殊胜,为了让他们常住,观察好住处后选定并给予,因此凡是僧团给予住处的人,也不应驱起。”

具足几支的人,才可以为常住而施与住处?按最高标准来说,具足两支的人,才可以为常住而施与住处。是哪两支?就是多有助益和功德殊胜。怎么知道呢?依据《律义宝箧》中的说法:“‘多有助益’是指像管理库房等那样有很多帮助,并不只是这一点,所以说‘以及功德殊胜’。由此表明:即使多有助益但没有功德殊胜,或者有功德殊胜但没有多有助益,也可以施与。”按最低标准来说,具足一支也可以。是哪一支?或者多有助益,或者功德殊胜。怎么知道呢?依据《萨罗他迪波尼》中的说法:“观察多有助益和功德殊胜,就是观察库房管理者的多有助益,以及说法者等的功德殊胜。”

关于卧具的分配,则依时节而有两种:热季时和雨安居时。或者,卧具的分配有三种:前分配、后分配、中间释放分配。它们之间的差别下面已经说过了。有些老师这样说:“热季时的卧具分配,有中间释放分配和即时独处两种;雨安居时的卧具分配,有前分配和后分配两种。这样就有四种卧具分配。”这种说法在巴利原文和注疏里都没有出现。巴利原文里只说:“诸比丘,有三种卧具分配:前分配、后分配、中间释放分配。”注疏里也说:“在三种卧具分配中,前分配和后分配这两种是固定的;关于中间释放分配,则有这样的判定。”

现在,有些老师这样说:“在这个时代,所有精舍都是僧团共有的,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个人精舍。为什么?因为施主在布施精舍的时候,那些亲近施主的比丘会让施主说出这样的话:‘我们把这座精舍布施给已经到来和尚未到来的四方僧团。’所以,新建的精舍也都是僧团共有的。有些精舍虽然没有这样说就布施出去了,但因为‘那个人活着的时候归个人所有,死了以后就归僧团所有’这种说法已经成了惯例,所以旧有的精舍也都是僧团共有的。”对此应当这样审查:即使在那些让人说出声明之后才布施的精舍中,真正以僧团为对象而布施的施主其实很少。他们是心里想着“我要让某某比丘、某某长老住在这里”,跟妻儿、亲友、大臣等人商量之后才建起来的。建的时候虽然没有说出口,但布施的时候大多数都会这样说。如果是那些亲近施主的比丘在布施的时候教他们这样说,那么即使这样说,施主中以僧团为对象而布施的也少,多数只是以自己亲近的比丘为对象而布施。这样一来,那些亲近施主的比丘的话,就构成了九种非法施中“把归属于个人的东西转成归属于僧团”所说的那种非法施。“那个人活着的时候归个人所有,死了以后归僧团所有”这句话,并不是出现在根本就是个人所有的情况下,而是出现在为了守护原本属于僧团的精舍而把它交给个人打理的情况下。所以,新建的精舍也有以个人为对象而布施的。旧有的精舍也一样,从根本上就是以个人名义布施给弟子、再传弟子等人的,即使后来是以个人名义在布施,或者只是因为信任而暂时由个人使用,它们仍然是个人的。因此,“个人精舍完全不存在”这种说法,是必须加以审查的。

另有一些老师这样说:现在这个时代,所谓僧团共有的精舍根本不存在,全都是个人所有的。为什么呢?因为新建的精舍,在奠基和布施的时候,都是专门为了某位护寺比丘而建的,所以是个人所有;旧精舍也是由弟子、再传弟子或其他个人所占有,从来没有被僧团占有过,所以都是个人所有,不是僧团共有的。对此也应该这样审查:在新建精舍时,无论是奠基还是布施,有些人是为僧团而做的,有些人是为个人而做的。即使先前是为个人而建的,也有施主听到那些真心为他人着想的有智慧者的话,相信“布施给僧团比布施给个人果报更大”,于是转而把它做成僧团共有的。在旧精舍中,原本以个人名义接受的,也有些比丘在临终时把它交还给僧团。有些比丘没有交给任何人就去世了,那时那座精舍就成为僧团共有的。然而在建造祇园大寺时,国王、大臣等人发愿说:“愿僧团在我所建的这座精舍里居住,受用四种资具,直到教法住世五千年。”他们长期把能产生资具的村落、田地等布施给僧团,说“我们布施给精舍”。所谓“布施给精舍”,就是布施给住在精舍里的僧团,而不是只布施给某一位护寺比丘。所以大多数精舍看起来都是僧团共有的,他们甚至把字刻在石头上安放在那里。因此,说完全不存在僧团共有精舍的这种主张,也是需要审查的。

不过,另有一些老师主张:“在当今这个时代,精舍本来就属于精舍施主所有,所以只有施主有权处置,僧团没有这个权,个人也没有。就算精舍施主已经不在了,他的儿子、女儿、孙子、曾孙等,只要家族传承还没断,就都是这座精舍的主人。为什么?因为《波逸提注》116 里说‘谁建造了精舍,谁就是精舍的主人’,又说‘或者应当问过他家族里的任何一个人’,所以身为精舍主人的施主,或者出生在他家族里的人,有权处置。而且《波罗夷注》2.538-539 里还说:‘如果家族传承断了,那个地区的主人可以把它收回后再重新布施出去,就像画石山那位比丘尼取走水道、阿拉那嘎龙王后妃那件事一样,这样做也是可以的。’因此,就算精舍施主的家族传承断了,那个地区的主人——不管是国王、大臣,还是任何有权势的人——都可以处置精舍,随自己的意愿布施出去。”但其他有智慧的人并不认可这种说法。

怎么理解呢?“谁建了精舍,谁就是精舍的主人”这句话,是依照过去的称呼习惯说的,不是按现在实际的所有权来说的,就像“祇园”“钵的主人”这类说法一样。比如,把“祇陀太子的林园”分析为“祇园”这个词时,虽然从给孤独长者买下并建立精舍那时起,太子就已经不是这座园林的主人了,但因为他在给孤独长者买下之前曾经是主人,所以依照过去的称呼习惯,人们始终还是叫它“祇园”。又比如分析“钵的主人”这个词时,虽然从施主买下钵并布施给比丘那时起,铁匠就已经不是钵的主人了,但因为他在施主买下之前曾经是主人,所以依照过去的称呼习惯,仍然叫“钵的主人”。同样地,虽然从布施给比丘那时起,施主就已经不是精舍的主人了,因为布施的本质就是舍弃物品,但因为他在布施之前曾经是主人,所以依照过去的称呼习惯,仍然叫“精舍主人”,应当知道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主人。因此,从布施给僧团、团体或个人那时起,只有僧团等接受布施的一方才有权处置,施主没有这个权。

怎么知道呢?虽然给孤独长者等精舍施主还在,但世尊说“诸比丘,我允许僧团指定一位具足五法的比丘担任卧坐具分配者”,由此允许僧团指定的卧坐具分配者来分配;又说“诸比丘,我允许……按卧坐次第分配”,这说明只有卧坐具分配者才有权处理分配。而且注疏中说“两位比丘取得僧团的土地,清理后建造僧团的卧坐具,谁先取得那块地,谁就是主人”,又说“两人都建造个人住处,先取得者就是主人”,又说“如果有人没有取得僧团哪怕一根藤蔓,却用自己带来的资具在僧团的土地上建造个人精舍,那么一半属于僧团,一半属于个人”。这些说法都表明,只有僧团和个人才是主人。由此可以知道。

“或者,应向他家里的任何一个人告假”这句注疏的话,并不能说明他们对精舍拥有主权;它其实只是说明:一位准备远行的比丘,当精舍里没有可告假的比丘、沙弥或园民时,他应当向他们告假之后再走。注疏中就是这样说的:“在僧团精舍里铺好或让人铺好这十种卧具之后要离开的人,应当告假后再离开。告假时,如果有比丘,就应当向比丘告假……如果没有比丘,就向园民告假;如果园民也不在,就向建造精舍的人告假,他是精舍的主人;或者,应向他家里的任何一个人告假。”由此可见,连园民也需要告假,那只是为了让他知晓,是以侍者的身份告假,应当知道,并不是说他们对僧团住处拥有主权。

“家族断绝时”等这段话,是在说明:那些以不如法的方式建造、又通过不如法的交易而接受的田地、地基、池塘等,因为本身不如法,所以被比丘们舍弃了;后来国王等人把它们拿过去,再重新布施给原来那些比丘,目的只是为了让这些物品变成如法。这段话所显示的,正是这种回施给原比丘的情况,而不是说那些国王等人可以把比丘们的东西布施给别的僧团、团体、个人或塔庙。如果国王等人真的布施给别人,就会变成非法施、非法接受、非法受用。因为《附随》注中说:“有九种非法施:把已经归属僧团的东西转给别的僧团、塔庙或个人;把已经归属塔庙的东西转给别的塔庙、僧团或个人;把已经归属个人的东西转给别的个人、僧团或塔庙。”注疏中也说:“所谓九种非法施……如上所说。九种非法接受与受用,就是指对这些布施的接受和受用。”因此,如果国王等人自以为有权做主,而把那些东西布施给别人,那种布施就是非法施,那种接受就是非法接受,享用那些东西也就是非法受用。应当这样理解。

另外,他们可能会这样说:“在‘以精舍布施给僧团,这是佛陀所赞叹的最上布施’等语句中,‘僧团’这个词和‘布施’之间不是属格关系,而是与格关系;应该补上‘施主的’才是属格关系。所以,作为所有者的施主才是支配者,而不是作为与格的僧团。”对这些人应当这样回答:“‘以精舍布施给僧团’这句话,是就布施正在进行的时候说的,不是就布施已经完成的时候说的。因为在布施的时候,施主把自己所有的精舍舍给僧团而布施出去,所以在那个时候施主是所有者,僧团是接受布施的一方;但在已经布施之后,僧团因为已经接受了精舍而成为精舍的所有者,施主因为已经舍出去了而不再是所有者,所以僧团有权处置它。因此世尊说:‘诸比丘,那已经被施主们舍出去了。’不过,这话是为了让重视语法规则的人能够信受才说的;从义理上看,衣服等四种资具在布施的时候属于施主所有,从布施完成之时起就属于接受者所有,这是大家都清楚的。所以应当知道,这句话也不能证明它仍然属于施主所有。

就算这样,仍然不能成立。为什么呢?因为注疏里这样说:“如果知道已被比丘们舍弃,物主或他的儿子女儿,或家族中出生的其他什么人,再以如法的方式给出去,这样才可以。”所以,由于不如法,被比丘们舍弃的东西,施主等人正是为了让它可以重新变得如法,才又以如法的方式再给出去,这样才可以。就像嚼食和噉食,因为比丘没有接受、没有食用,虽然还属于比丘,但为了让比丘解除过失,施主等人让它被重新接受,而不是已经吃过的那些;又像属于比丘所有的、归在种子类里的东西,净人等人为了让它们摆脱种子和草木的性质而作净,使它们变得如法,而不是未归入种子类的那些;同样,那些不如法、已被比丘们舍弃的池塘等物,施主等人是为了让它变得如法才再次施与,而不是还没被舍弃的那些。所以应当知道,这段话也只是在证明“为了让它变得如法”,并不是在证明施主拥有主权。

不过,就算他们这样主张:“从‘在诞生地,诞生地的近事男们以七座诞生地寺院把具寿法长老赶走’这句话来看,施主是寺院的主人。正因为有主权,他们才能把长老赶走,没有主权就做不到。”——这种理解是不对的。为什么?因为原文只说了“诞生地的近事男们”,并没有说“寺院的施主们”。所以,是住在那个地方的许多近事男,因为具寿法长老行为不当,才把他从全部七座寺院赶走,并不是因为他们自己是寺院施主而有主权。因此应当知道,这个例子也不能说明主权,它说明的是按照过失作相应处理。这样一来,当施主建好寺院并施与之后,一旦生起舍心、完成布施,从那时起,无论是他本人,还是他家族里出生的人,或是地方领主、国王等人,都不能成为主人或有权处置;只有作为接受者的僧团、僧众团体或个人,才能成为主人或有权处置。应当这样理解。

这里要问:施主等人不能成为物主,这一点怎么知道呢?根据《除疑复注》里说的“布施以舍物为特征,既然已经把土地等物舍出去了,再拿回来就不合理”,又因为世尊说过“诸比丘,我允许:正在布施时掉下来的东西,可以自己拿起来受用,诸比丘,那已经是施主们舍出去的了”,还因为注释书里说“‘诸比丘,那已经是施主们舍出去的了’这句话,说明了它不再属于别人所有”,由此可以知道。 那么,僧团等能成为物主,这一点又该怎么理解呢?名叫僧团的精舍,是已经布施给僧团、舍给僧团的。从《波逸提》原文来看——“把别人的个人物品当成别人的个人物品而取,犯恶作罪;把自己的个人物品取回,无犯”——还有《一切欢喜》里说的“哪怕只是四指大的小足,村童们在沙屋里玩耍时做出来的,从布施给僧团那一刻起,就成了重物”,以及《第二波罗夷义注》里说的“在这里,即使有人强行主张,对于为四方僧团而布施给比丘们的精舍、院落或住处,不管大的小的,强行主张,他的主张不成立,也不能抢走。为什么?因为所有人并没有放弃责任。这里并不是所有四方比丘都放弃了责任。但是,对于长部诵者等某一群体或某一个人的所有物,强行主张并取走,就能让他们放弃责任”,由此可以知道。

有人问:怎么知道施主等人没有管理分配的权力呢? 虽然竹林精舍等的施主还在,但世尊并没有允许他们来管理分配,而是开许说“诸比丘,我允许推选一位具备五法的比丘担任卧坐处分配人”,也就是说,世尊只把分配卧坐处的推选权交给了比丘。再者,当憍赏弥那些爱争吵的比丘们来到舍卫城时,给孤独长者和毗舍佉大近事女虽然是祇园精舍和东园精舍的施主,他们也曾禀告说“尊者,我们该怎么对待那些比丘呢”,但世尊并没有说由他们来管理分配卧坐处;而是当具寿舍利弗长老禀告说“尊者,对那些比丘的卧坐处,该怎么处理呢”,世尊才说“舍利弗,那就给他们远离的卧坐处”。舍利弗又问“尊者,如果没有远离的卧坐处,该怎么办呢”,世尊说“那就即使造作出远离来,也要给。不过,舍利弗,我绝不说以任何理由可以拒绝上座比丘的卧坐处。谁拒绝,就犯恶作罪”。从世尊只允许长老来管理分配卧坐处这一点,就可以知道。

那么,怎么知道僧团等(大众)有权分配住处呢?诸比丘,应该这样选定:首先要请一位比丘,请了之后,由一位聪明能干的比丘向僧团禀告——

尊者们,请僧团听我说……某位比丘已被僧团选定为卧坐处分配者。僧团认可这件事,所以大家默然不语。我就这样受持。

僧团这样选定卧坐处分配者之后,又由那位经僧团选定的卧坐处分配者来制定分配卧坐处的规则。世尊对此允许说:“比丘们,我允许先清点比丘人数,清点完比丘人数后清点卧具数量,清点完卧具数量后按卧具顺序分配。”从这段话可以知道,僧团确实有权处理属于僧团的卧坐处。

按照《义注》(《波罗夷注》1.102)中所说:“如果施给以长部诵者等类别区分的团体或某一个人的住处等,有人强行夺走,因为可能构成舍弃责任,所以是波罗夷。”又按照律藏本文(《波逸提》117)中所说:“属于自己个人的东西,无犯。”再按照《义注》(《波逸提注》112)中所说:“然而,对某人来说,如果信任感生起,那么对方的东西就像自己的个人物品一样——这在《大筏注》等中说过。”由此可知:施给团体的、属于团体的住处,只由该团体自己处理,施主等人不能处理。施给个人的、属于个人的住处,也只由接受者个人处理,施主等人不能处理。这样,在律藏本文、义注和复注中,住处只按僧团所有、团体所有、个人所有这三种来讲述;而且只允许那些僧团、团体、个人处理住处;对施主所有的住处没有另外讲述;也不允许施主们处理住处。因此应当知道:只有僧团等才是住处的主宰者,也只有他们才能处理。

就这样吧。当那些接受布施的僧团、团体或个人去世后,这座精舍归谁所有?又该由谁来处理?回答:先说僧团所有的精舍,因为当初布施时说“我布施给已来的和未來的四方僧团”,所以即使接受者已经去世,其他四方僧团和未来僧团仍然是所有者,精舍归他们所有,应由他们来处理。至于团体所有的精舍,只要那个团体里还有一个人活着,就仍然属于团体所有,应由那位剩下的比丘来处理。如果所有人都去世了,那么无论整个团体,还是属于该团体的剩余成员,只要在生前把它布施给了任何人,或者有人以信任的方式接受了它,那个人就是所有者。即使整个团体在生前把它布施给了别的团体、僧团或个人,那些别的团体、僧团、个人就成为所有者。至于个人所有的精舍,如果主人在生前把它布施给了僧团、团体或个人,他们就成为所有者;或者在他生前有人以信任的方式接受了,那个人就是所有者。应当这样理解。

如果有人问:怎么知道呢?属于僧团的住处,因为是僧团的重物,所以不可舍弃,也不可分割,不能送给任何人。至于属于团体或个人所有的住处,因为他们就是物主,所以施与和以信任方式接受都能成立。因此,正如义注中所说:“所以他在生前就把自己的一切资具都舍弃后送给了某人,或者有人以信任方式接受了。送给谁,由谁接受,就归谁所有。”又说:“两人共有的东西没有分割,其中一人死后,另一人就是物主;即使多人共有,也是同样的道理。”因为《大品注》第369页这样说过,所以可以知道。

像这样作死后施与而给出未放舍之物,说“我死后,应归给某人”而作的布施,因为是死后施与,所以不成立。注释书里确实这样说过:“如果五种同法者中任何一个人在临终时说:‘我死后,我的资具应归戒师、应归老师、应归同住弟子、应归受业弟子、应归母亲、应归父亲,或者应归其他任何人’,这些并不归他们,只归僧团。因为对五种同法者的死后施与不成立,但对在家人的死后施与成立。”对此,有些持律者说:“‘对在家人’这个词应当理解为与格,也就是说,比丘的东西以死后施与的方式给在家人时成立,但给五种同法者时不成立。”若果真如此,那么给父母时也应该成立,因为父母也是在家人。然而,从“又说‘应归母亲、应归父亲,或应归其他任何人’,并不归他们”这句话可以知道,它并不成立。因此,“对在家人”这个词并不是与格用法,而应当看作属格用法。由此应当这样连接:而在家人的东西,死后施与是成立的。

那么,还有什么呢?从“如果五种同法者中任何人在临终时说‘我死后,我的资具……’”开始,到“五种同法者的死后施与不成立,而在家人的死后施与则成立”这段话,说明了属格复数的用法成立。如果是这样,那么“在家人”这个词既然不是与格,什么才是与格呢?是“任何人”这个词。因为注疏(《小品注》419)中说:“应属于母亲,应属于父亲,或者应属于其他任何人。”这个含义应当用阿朱卡的事例(《波罗夷》158)来说明。这样,生前已经施与而后死亡的情况,其判定我们已经知道了;那么没有施与任何人就死亡的情况,其判定又怎么知道呢?在这方面,关于僧团所有的财物,按照前面所说的方式,僧团本身就是主人;关于团体所有的财物,如果其中一部分人死了,剩下的人是主人,如果所有人都死了,僧团就是主人。因为注疏(《大品注》369)中说:“所有人都死后,就成为僧团所有。”至于个人所有的住处,因为是重物,所以不可舍弃、不可分割,只成为僧团所有。

若问“怎么知道呢?”诸比丘,比丘命终后,僧团是钵和衣的主人,而且看护病人的人有大功劳,诸比丘,我允许僧团把三衣和钵送给看护病人的人。其中凡是轻物、轻资具,应当由现前僧团分配;其中凡是重物、重资具,对已来和未来的四方僧团来说,是不可舍弃、不可分割的。(《大品》369)因为这是世尊——知者、见者、阿拉汉、正自觉者——所说的,所以能知道。即使如此,世尊只说了“重物、重资具”,并没有说“精舍”,那么怎么知道精舍是重物呢?因为巴利圣典中说:“精舍和精舍地,这是第二种不可分割的。”

有两个双摄,第三是四摄。

第四是九部分,第五是八分别。

“就这样,以五种聚,拥有五种清净眼者;

世尊以二十五种方式说明了重物。”

因为注释书里已经说过,所以可以知道。

施主建好精舍后,把它送给一位常去施主家走动的比丘。在这位施主生起舍弃心之前,施主还是精舍的主人,有权把它送人或另行处置;从舍弃心生起的那一刻起,接受布施的比丘就成了主人,有权自己受用或送给别人。如果这个人在自己活着的时候,就把精舍交给共住弟子等人,那么从那时起,这些共住弟子等人就成了主人,有权受用或送给别人。但如果他谁都没给就去世了,那么僧团就成了这座精舍的主人,而不是施主或某个人;只有得到僧团的同意,个人才能受用,不能凭自己的主宰权——应当这样理解。

寺院若从一开始就布施给僧团而成为僧团所有,就属僧团;若最初是布施给某个群体或个人、因而成为该群体或个人所有,但那些人没有把它转让给他人就去世了,后来才变成僧团所有——这两种寺院都应当由僧团来处理。僧团还应依世尊的允许,先任命一位分住处的人,再由他去分配。这在《住处篇》里已经说过:“那时,比丘们心里这样想:‘该由谁来分配住处呢?’他们把这件事禀告了世尊。世尊说:‘诸比丘,我允许你们任命一位具备五种条件的比丘来分配住处。’”等等。

在这里,老师们说:“所谓‘住处分配’,按雨季时节来分是一种住处分配,按季节来分是一种住处分配,按常住居住来分是一种住处分配,共有三种。其中,按雨季时节来分的住处分配又分两种:前雨季的住处分配和后雨季的住处分配。按季节来分的住处分配也分两种:按中间期的住处分配和按即时独坐的住处分配。”但这种说法似乎与圣典和注疏都不一致。因为圣典中说:“那时,比丘们这样想:‘住处分配到底有几种?’他们把这件事禀告了世尊。世尊说:‘比丘们,住处分配有三种:前分配、后分配、中间期分配。在阿沙茶月还剩不到一天时,应当分配前分配;在阿沙茶月已经过了一个月时,应当分配后分配;在自恣日还剩不到一天时,应当为将来雨安居的住处分配中间期分配。比丘们,这就是三种住处分配。’”注疏中也这样说:“在三种住处分配中,前分配和后分配这两种分配是固定的。关于中间期分配,有这样的判定……以上是雨安居期间,按入雨安居日等在圣典中所说的住处分配的说法。而所谓‘住处分配’,其实有两种:季节时的住处分配和雨安居时的住处分配。”因此,这件事应当由僧团认可的住处分配者来处理。

所谓“住处分配”,有两种:季节时的住处分配和雨安居期间的住处分配。其中,所谓“季节时”,按冬季、夏季来算,共有八个月。在这段时间里,比丘们没有固定住处,所以无论谁什么时候来,当时就该让比丘们起身,把住处让出来给他,没有“不是时候”这回事。这就是季节时的住处分配。至于雨安居期间的住处分配,按圣典里说的方式,有前分配、后分配、中间期分配三种。中间期分配也是为将来雨安居而分配的,所以它只算雨安居期间的住处分配,不算季节时的住处分配。因为世尊说过:“在自恣前一天,为了将来的雨安居,应当作中间期分配。”至于所谓“依即时独坐的住处分配”,在圣典和注疏里都没有单独出现过。有人把季节时的住处分配说成是临时住处分配,又说成是依即时独坐的住处分配,所以不应当说季节时的住处分配“有依中间期的住处分配和依即时独坐的住处分配两种”。

另外,有人这样说:在如前所说的五种住处分配中,有四种住处分配,应该由具足五法、得到住处分配任命、并且身处近行界内的比丘,按照戒律对界内的比丘们进行审察;但这些审察不能稳定地持续到时限结束,只有依常住而作的审察,才能稳定地持续到时限结束。这种说法也不能那样说。为什么呢?因为在住处分配者的分类中,圣典和注疏里都没有“依常住的住处分配”这种说法。而且,依常住的审察并不是由得到任命的住处分配者来审察,而是由和合僧团通过乞请羯磨,对具足二法的比丘,将住处作不可令起之后才给予的。所以应该这样说:和合僧团通过乞请羯磨,认可一位具足“多利益性”和“德殊胜性”这两法的比丘,依常住将舒适的住处作不可令起之后给予他,这个住处就能稳定地持续到时限结束。

有人问:和合僧团是依常住而给予,不是由分配住处的人给予,这个意思要怎么理解呢? 因为注疏里说:“僧团如果观察到库藏管理者、说法者、持律者等,或者诵经老师,对他们有广大利益、德行殊胜,就认可后为常住而给予精舍。”又说:“僧团对多闻者、以教授和询问等带来广大利益的人、能承担僧团重担的人,作不可令起后,给予舒适的住处。”又说:“僧团观察库藏管理者、说法者、持律者、诵经老师们的广大利益和德行殊胜后,为常住而观察、认可、给予精舍。”又说:“对多闻且能承担僧团重担的比丘,也给予不可令起的住处。”又说:“所谓求听羯磨,就是在清净界内的僧团中,取来应给欲者之欲后,以和合僧团的同意,经过三次宣告而应作的羯磨。”从这些注疏的语句中,应当善巧而无疑惑地了知。

那么,怎么知道可以靠求听羯磨来给予呢?因为《附随注疏》的羯磨篇里说到:“对多闻、能承担僧团重担的比丘,连不可令起的住处,以及对做僧团事务的净人等的食物和报酬,都可以用求听羯磨来给予。”由此可以知道。那么,怎么知道只应该给予具足两支的比丘呢?因为《疑惑度脱注疏》里说:“多利益性,是指做库藏管理者等带来的多种利益。并不只是这一点,所以接着又说‘以及德殊胜性’等。这就表明:即使有多利益性,如果没有德殊胜性;或者即使有德殊胜性,如果没有多利益性——都不能给予。”由此可以知道。

为什么住处分配者所应处理的住处分配,不能一直维持到规定的时间结束呢?因为具足五支的比丘来担任住处分配者很难得,而且来自不同地方、不同师承的比丘们要共同受用和享用也很困难,由于这两个原因,所以不能维持下去。世尊确实这样说过:“诸比丘,我允许认可具足五支的比丘担任住处分配者:他不因贪欲而行,不因嗔恨而行,不因愚痴而行,不因恐惧而行,并且知道什么已分配、什么未分配。”注疏中也说:“因为像这样的人,无论是同住在一个精舍还是同一个区域,都没有什么用处。”那为什么为了常住的给予,审察可以一直维持到规定的时间呢?因为即使没有具足五支的人,也应当由界内的和合僧团同意来做。确实这样说过:“所谓求听羯磨,就是先清净界内的僧团,取来应给欲者的欲,然后以和合僧团的同意,宣告三遍而应作的羯磨。”

在非雨安居的时节,住在僧团住处里的比丘,不应该拒绝前来入住的比丘,除非现住者属于不可被请走的人。世尊确实说过:“诸比丘,我允许在雨安居的三个月里拒绝,但在非雨安居的时节不可以拒绝。”(《小品》318)接着又说“除非现住者属于不可被请走的人”,那么哪些人是不可被请走的呢?有四种人不可被请走:年长者、库房管理者、病人、以及由僧团授予住处的人。 其中,年长的比丘,因为在这座精舍界内的比丘当中,没有比自己更年长的人,所以按照年资,任何人都不可以请他走。库房管理者,因为僧团已经委任他,把库房交给他,他为僧团守护、保管物品而住,所以任何人都不可以请他走。病人,因为被疾病压住,住在自己得到的住处里,任何人都不可以请他走。由僧团授予住处的人,因为住处是和合僧团给的,所以任何人都不可以请他走。 注疏里确实这样说(《大品注》343):“有四种人不应该被请走:年长者、库房管理者、病人、由僧团授予住处的人。其中,年长者因为自己年长,不应该被较年少者请走;库房管理者因为僧团委任后把库房交给他;病人因为自己的病;而僧团把舒适的住处作为不可请走之地,给予多闻、能通过教诵和问答等带来大利益、能承担重任的人,所以这个人因为有贡献,又因为住处是僧团给的,不应该被请走。”除了这四种人以外,其余的人都应该被请走。

另一位比丘来了以后,要请原来住的人起来,把住处让给新来的比丘。注疏里说过:在非雨安居的时节,有些客比丘在午饭前到,有些在午饭后到,有些在初夜、中夜或后夜到,不管他们什么时候来,都应该立刻请比丘起来,把住处让给他们,根本没有什么“不合适的时间”。可是现在,有信心、生起净信的人们建好了寺院,有些人听了智者的说法,知道“布施给僧团有大果报”,就对着四方僧团说“我们把这座寺院布施给已经来了和将来会来的四方僧团”,然后布施出去;有些人本来是专门为自己净信的某位比丘建寺院,到了布施的时候被那位比丘劝说,就照着前面说的方式,对着四方僧团布施;还有些人,不管在建寺时还是布施时,都只针对自己家常供养的比丘来施舍,即便如此,在倒回向水的时候,被那位比丘教了,嘴里就照着前面说的文句念出来,但心里只想布施给那位家常供养的比丘,并不希望这座寺院归整个僧团共同所有。

在这三种布施中,第一种因为无论在事先还是在布施的时候,都是心向僧团而做的,所以属于整个僧团所有。第二种虽然在事先是心向某个人而做的,但因为布施的时候是心向僧团而做的,所以仍然属于僧团所有。然而第三种,无论在事先还是在布施的时候,都只是心向那位家护个人而做的,并不是心向僧团,只是按照比丘教的话在口头上那样说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这座精舍依心意来说是个人所有,依口头说法来说是僧团所有”这个疑问,有些人会这样说——

诸法以心为先导,以心为最上,由心所成;

如果以清净的心,来说话或做事;

从那以后,安乐就跟着他走,像影子一样寸步不离。

基于(上述)经文,〔有人主张〕“依心意而言属于个人所有”;另一些人基于“施主怎么说,就应当怎么做”的注疏文句,〔主张〕“依言语表达而言属于僧团所有”。

这里应当这样考察:如果这布施原本是指定给个人的,后来转成指定给僧团,那么当说它是“属于僧团的”时,这就成了九种非法布施中的第八种,也就是“把指定给个人的转成指定给僧团”(《波罗夷》660)所说的那种非法布施。这种布施的接受和受用,都是非法的接受、非法的受用。如果说它是“属于个人的”,那就成了三种如法布施中的第三种,也就是“施给个人的,就还是给个人”所说的如法布施。这种布施的接受和受用,都是如法的接受、如法的受用,所以应当归到个人这一边。 有些人是对经师等团体生起信心,建好精舍后施给团体,说:“我把这座精舍施给诸位尊者。”有些人是对某个人生起信心,建好精舍后施给个人,说:“我把这座精舍施给尊者。”不过,这些属于团体或属于个人的精舍,从布施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属于接受者,不再属于施主了。其中,属于团体的精舍,如果团体里有些人去世了,就归其余活着的人所有;在这些人还在世时,如果把它施给某人,就归那个人所有。如果没有施给任何人,等到所有人都去世了,就成为僧团所有。注疏里确实说过:“两个人共有的、还没分割的东西,其中一人死了,另一人就是主人;多人共有的也是这样。所有人都死了,就成为僧团所有。”

属于个人的精舍也是这样:如果那位接受布施的人在自己还活着的时候,就把它给了同住弟子等人,或者有人因为信任他而占用了那座精舍,那就归那个人所有。如果他没有给任何人就去世了,那就归僧团所有。注疏里确实说过:“他还在世时,就把自己的一切资具都舍出去给了某人,或者有人因为信任而取用。给了谁,或者被谁取用,就归谁所有。”律典里也说:“诸比丘,比丘去世时,僧团是钵和衣的主人。不过,看护病人的人有很大功劳。诸比丘,我允许僧团把三衣和钵送给看护病人的人。其中,轻的物品、轻的资具,由现前僧团分配;重的物品、重的资具,则归已来和未来的四方僧团所有,不可舍弃、不可分割。”所以,应当按这个方式来判定。

不过,对于僧团律典中提到的“先来者、后来者、中间离去者”这三种住处取得者,以及注疏中提到的“在季节时和雨安居时”这两种住处取得者,由于如今已不再成立,所以现在只能按照不可驱逐律典中所说的情形来判定:一种是自性上就不可驱逐的,另一种是因为僧团为了让他长久居住而施予所以不可驱逐的。年长者和病人,在自性上就是不可驱逐的。注疏中确实这样说过:“年长者因为自己年长,年少者不应驱逐他;病人因为自己生病,也不应被驱逐。”库房管理者、说法者、持律者等人,则是因为僧团为了让他们长久居住而施予,所以不可驱逐。确实也说过:“僧团为库房管理者,或为说法者、持律者等人……为了长久居住,把精舍指定后施予他,因此凡是僧团施予的,那人也不可被驱逐。”应当这样理解:如今在僧团的精舍里,僧团的长老们已随业趣(去世)之后,那座精舍里哪位比丘更年长,他就会说“这座精舍应该由我来住”。那里有能力、有才干的人,也会这样说。建造那座精舍的人,也会说“应该安排我所中意的人住进去”。僧团也会说“我们才是主人,所以应该安排我们想要的人”。这样分成两派、三派或四派时,就会产生大争执。

在这几种人当中,年长者引用律典原文——“诸比丘,我无论以什么方式,都不该阻止年长者的座位;谁阻止,就犯恶作罪”——以及注疏的话——“年长者因为自己年长,不该被年少者赶走”——于是认定:我就是这里最年长的,没有比我更年长的人,所以只有我才适合住在这座寺院里。有能力的人也引用《附随》注疏的话——“多闻、能承担僧团事务的比丘,他的住处也不该被赶走”——以及律典原文——“诸比丘,我允许有能力、有才干的比丘,满十腊或超过十腊,给人授具足戒、给人依止”——于是认定:我就是这里有能力、有才干的人,没有比我更有能力的人,所以只有我才适合住在这座寺院里。建造寺院的人也认为:律文里说“谁建造了寺院,谁就是寺院的主人”,而且我是舍弃了大量钱财才建起这座寺院的,所以应该安置我所信任的人,而不是别人。僧团则引用律典原文——“所谓僧团的寺院,是施给僧团、舍给僧团的”——以及注疏的话——“哪怕只是四指高的小屋,是村童在沙堆里玩着造出来的,从施给僧团的那一刻起,也就成了僧团的重物”——于是认定:这座寺院是僧团的、属于僧团所有,所以应该由我们安置自己喜欢的人,而不是别人。

在这里,即使提到“对年长者说”这一句,也就是“诸比丘,我无论如何都不……”等语,世尊也是针对各地座位堂等处的情况而说的:在那里,上首座应由年长者坐,所以比丘吃完饭还坐着时,年长者来了就要起身让座——并非针对固定居住而说。而“年长者以自己的年长……”等语,则是说:按年腊分配住处时,年长者来了,较年轻的应当起身让出,让出后把住处给年长者;但年长者不应被较年轻的人赶走。为什么?因为“以自己的年长”一语,是针对随季节按年腊分配住处而说的,不是针对为了固定居住而给住处而说。所以这段话也要仔细审查,不应轻率认可。

即使在能干者的说法中说到“多闻者、能承担僧团重担者”等语句的地方(《遍问注》445-496),这也不是仅凭多闻就说他对僧团精舍拥有主权,而是因为僧团看到那位比丘有很多帮助、功德殊胜,于是把舒适的住处作为不可撤销的给予安排给他——这是针对那位比丘不应被任何人从该精舍赶走这一点而说的。“诸比丘,我允许”等语句(《大品》82),则是世尊为了说明依止师和教授师的特征而说,并不是说对僧团精舍拥有主权。所以,对这句话也应当仔细审查,不应草率认可。

不过,施主的话不能认可,应当拒绝。为什么呢?因为“由谁建造了精舍”这类文句并不是主要说法。就像在凡夫阶段,对色等对象生起“有情”的想法,因为过去曾经这样,所以即使阿拉汉也依过去的方式被称为“有情”;同样,在布施之前,那座精舍曾经属于施主,所以施主被称为“精舍主人”,并不是说他拥有主权。因为在整部律藏以及注疏和复注中,根本没有“已经舍弃并布施出去的精舍,施主是主人”或者“应由施主管理”或者“施主拥有的精舍”这样的文句,只有“僧团所有、团体所有、个人所有”。所以,不应认可施主的话。

僧团的话语里,“名为僧团所有的住处”这类说法(《波逸提》116、121、126、131),是在表明住处属于僧团所有、应当由僧团来分配。而僧团在分配时,要先选出一位具足五支的比丘担任分房人,再由他按戒腊高低来分配;或者由和合的僧团以告知羯磨的方式,把住处作为固定居所交给一位具足二支的比丘。这当中,因为具足五支的比丘很难遇到,如果没有选出分房人,就应当去找一位具足二支的比丘。但如果不这样去找,只因为某位比丘在管理库藏等方面有很多贡献,却缺少多闻等功德上的殊胜,僧团就不该以看重利养等理由把住处给他。所以,对僧团的话语也应当仔细审查,不能马上就同意。

这时候,三种说法都要拿来对照核实。其中,因为僧团是主人,所以应该问僧团:“你们中意哪个人?”问了之后,如果他们说“就是这个人”,就该接着问:“为什么中意他?”如果他们回答:“这个人用衣等生活用品护持我们,是我们的亲戚血亲、戒师、导师、同住弟子、徒弟、同戒师的人、同导师的人、好朋友、得到利养的人、有名声的人,所以我们中意他。”这时就该否决:“光凭这些,还不能把固定住所给他。”然后应该说:“这个人在我们所有人中戒腊最高,应该坐最上的座位、用最上的水、吃最上的饭,但注释师们并没有说因此就该把固定住所给他。”这样说了之后,也该否决。如果他们说:“这个人是说法师、持律师、大众诵经教授师。”那就应该赞同:“这个人适合给固定住所,应该给他。”怎么知道呢?因为有人说:“僧团考虑到库藏管理者,或者说法师、持律师等人,或者大众诵经教授师,观察彼等之大助益性与功德殊胜性,就认可并把固定住所给他。”从这句话就可以知道。(《波逸提》注疏129;《度疑》注疏“不驱学处”释义)

这里有人问:在引证文里既然有“或库藏管理者”这句话,为什么在要证明的那句话里却没有提到库藏管理者呢?因为现在没有库藏。 如果某些寺院还认可库藏的话,那么坐在库藏处的那位比丘就能为僧团做守护钵、衣等事务,提供帮助。僧团看到他帮助很大,即使现在,也会把舒适的住处作为固定住所给他,这就是他单独的固定住处。 在这里,引证文中“或说法者、持律者等”的“等”字,涵盖了具备以下功德的人:多闻、通达圣典、持法、持律、持论母、贤明、善巧、有智慧、有惭耻心、有愧心、乐学。 如果有人说:“这个人多闻,通过教授、教诫等对诸比丘帮助很大,能承担僧团的重任。”那就应该随喜赞同说:“善哉,这个人也值得舒适的住处,应作不驱摈想,把精舍作为固定住所给他。” 怎么知道呢?从“僧团把舒适的住处作不驱摈想,给予多闻、通过教授教诫等帮助很大、能承担重任的人”(《大品》注疏343)这句话就可以知道。

如果有人说:“这个人是说法者、持律者、大众诵经的教授师,对僧团有很多帮助,具备殊胜的功德。”那就应当说:“善哉,也应当为这个人考虑好固定居住的精舍,认可之后施予他。”说完之后应当随喜。怎么知道呢?因为注疏中说:“僧团观察库藏管理者,或者说法者、持律者等,或者大众诵经的教授师,他们有很多帮助、功德殊胜,于是认可并施予固定居住的精舍。”从这段话就可以知道。

如果有人说:“这个人是多闻者,能帮僧团卸下重担。”那就应该说:“善哉,也应该为他安排好不可移动的住所再施予。”说完之后要随喜。怎么知道呢?因为《附随注疏》里说:“对多闻、能帮僧团卸下重担的比丘,也应该施予不可移动的住所。”所以知道。接着要问:“像这样具足两支的人,是住在界内还是住在界外?”如果回答“住在界内”,就应接受:“善哉,很好,应该施予他。”如果回答“住在界外”,就应拒绝:“不应施予。”为什么呢?因为有这样的说法:“诸比丘,不应为住在界外的人安排住所,谁安排,就犯恶作罪。”

这时,先问:“如果界内没有具足两支的人,有没有具足一支又住在界内的人?”如果回答“有”,就应当认可:“好,很好,应该布施给他。”怎么知道呢?因为《萨罗他义显注》里针对每一支分别说到:“观察他是否大有帮助、功德是否殊胜,也就是观察司库者是否大有帮助,以及说法师等人功德是否殊胜。”由此可知。如果说:“界内连具足一支的人也没有,只有住在界外的人。”那就应当说:“应该布施给来到界内并站在界内的人。”为什么呢?因为注疏里说:“即使还没有到达,只要已经进入近行界,当弟子等人领取时,也还是应该布施。”由此可知。

如果界内有两位或三位比丘,他们在具足一支或具足二支上彼此相等,那应该给谁呢?应该给戒腊较高的那位。怎么知道呢?因为有这样的话:“诸比丘,不应拒绝依戒腊次第分配僧团物,若拒绝者,犯恶作。”如果界内没有具足一支或具足二支的比丘,所有常住的比丘都愚钝、不善巧,这种情况下应该给谁呢?凡是来到该寺的客比丘,如果他有惭耻心、善良、多闻、乐于学戒,那些常住比丘就应当为了让他不离开而摄受他,把该住处给他。

这个义理该怎么理解呢?如果有人说:世尊在《大品》中这样制定:“诸比丘,假如某个住处有众多比丘共住,他们愚笨、不熟练,不知道布萨,也不知道布萨羯磨,不知道巴帝摩卡,也不知道诵巴帝摩卡。这时有一位多闻、通达圣教传承、持法、持律、持论母、有智慧、善巧、聪明、有惭耻心、有悔过心、乐于学戒的比丘来到那里。诸比丘,那些比丘应当用澡豆、黏土、齿木、漱口水来接纳他、照顾他、令他欢喜、侍奉他。如果不以澡豆、黏土、齿木、漱口水来接纳他、照顾他、令他欢喜、侍奉他,就犯恶作。”因为这是正自觉者所制定的;而且注疏中也说:“‘应接纳’,就是应当用爱语来接纳,说:‘善哉,尊者,您来了。这里容易得到食物,有汤有菜,请安心住下,不必忧虑。’这样用爱语接纳;再三这样做就是照顾;使他回答‘好,我留下来’,就是令他欢喜。或者,用四种资具来接纳和照顾,用爱语令他欢喜,意思是说悦耳的话;用澡豆等物来侍奉。‘犯恶作’,如果整个僧团都不做,那么所有人都犯恶作。在这里,长老和年少比丘都不能免除,所有人都要按次序去侍奉;如果轮到自己而不去侍奉,就犯恶作。但是,不应让大长老们去做扫僧房、送齿木等事。即使如此,大长老们早晚也应当到侍奉的地方去。客比丘知道大长老们来了之后,应当比他们更早去大长老们那里侍奉。如果客比丘有同行的比丘作侍者,就应当说:‘我有侍者,你们安心住下吧。’如果他没有同行的人,而同一住处有一两位具足义务的比丘说:‘我们来为长老做事,其余的人安心住下吧。’那么所有人都不犯恶作。”——根据这些说法,可以知道:像这样一位有惭耻心、善良、多闻、乐于学戒的比丘,从界外来进入界内时,界内的人应当为他安排一个安适的住处,作为固定居所供长期居住,然后交给他。

世尊不是说过吗:“诸比丘,不应为站在界外的人分配住所,谁若分配,就犯恶作罪。”那么,为什么又说应当为从界外来的人提供长期居住的精舍呢?回答是:“站在界外的人”这个说法,是表示不尊重的属格用法。因此应当理解为:不可把正处于界外的住所分配给他,而不是说那位站在界外的比丘进入界内之后,仍然不可为他分配住所。所以,即使此人先前站在界外,从他进入界内那一刻起,就可以获得四种资具的份额。注疏中确实说过:“据说,有人听说‘某精舍出现了很多衣’,比丘们甚至从一由旬外的精舍赶来,应当从他们到达落脚之处开始,分配给他们应得的份额。”住在界内的比丘们如果不能诵巴帝摩卡,就应当前往有诵巴帝摩卡者的住处。即使在雨安居期间,也不能在没有诵巴帝摩卡者的情况下入雨安居。应当前往有诵巴帝摩卡者的地方入雨安居。因此,即使是从界外来的人,只要是有惭耻心、品行端正、多闻、乐于修学戒律的比丘,也应当被接纳。因为世尊确实这样说过:

诸比丘,在这里,如果某个住处到了布萨日那天,住着许多比丘,他们愚笨、不熟练,不知道什么是布萨,不知道布萨羯磨,不知道巴帝摩卡,也不知道诵巴帝摩卡。诸比丘,那些比丘应该赶紧派一位比丘到附近的住处去,对他说:“贤友,你去把巴帝摩卡的简略版或详细版学下来,然后回来。”如果能这样办到,那就很好。如果办不到,诸比丘,那些比丘就全都应该前往他们知道布萨、布萨羯磨、巴帝摩卡和诵巴帝摩卡的那个住处。如果不去,犯恶作罪。 诸比丘,在这里,如果某个住处有许多比丘在雨安居期间住着,他们愚笨、不熟练,不知道什么是布萨,不知道布萨羯磨,不知道巴帝摩卡,也不知道诵巴帝摩卡。诸比丘,那些比丘应该赶紧派一位比丘到附近的住处去,对他说:“贤友,你去把巴帝摩卡的简略版或详细版学下来,然后回来。”如果能这样办到,那就很好。如果办不到,就应该派一位比丘,限他七天之内回来,对他说:“贤友,你去把巴帝摩卡的简略版或详细版学下来,然后回来。”如果能这样办到,那就很好。如果还是办不到,诸比丘,那些比丘就不应该在那个住处住雨安居了;如果还是住下,犯恶作罪。

像这样,即使是对从界外来的比丘,只要能帮上僧团的忙、具备殊胜功德,就该知道是可以给予的。所以,不应当说“这不是我们的团体,这不是我们的传承世系,这不是我们的亲知密友”之类的话来拒绝。因为是不是同一团体等,并没有固定的标准,真正算标准的是前面说的能带来广大利益等品质。从做和合羯磨开始,就算是同一团体了。也正因如此,对于那些追随被举罪者的人,即使他们见解不同、不能共住,只要他们舍弃邪见;对于那些被三种举罪羯磨处置、羯磨不同住的人,只要让他们出罪、做和合羯磨,世尊就允许他们共住。不过,对无惭无愧的人,即使他多闻,也不该摄受。因为这种人会让无惭无愧的群体增长,让有惭有愧的群体减少。至于制造争端的人,则要从住处赶出去。注疏里就是这样说的:“只有制造争端、制造斗诤的人,才可以从整个僧园赶出去。因为这种人一旦拉到了派系支持,甚至可能破僧。但无惭无愧之类的人,只能从他们自己的住处赶出去,不可以从整个僧园赶出去。”

缺少了恭敬长老等和合之味,就无法摄受不同类的人。正如所说:“与这样的异类人同住一寺或同一精舍,确实没有利益,因此应当处处禁止他居住。”所以,无论是常住的还是外来的,无论是同部众还是异部众,只要是多闻且具戒的比丘,就应当摄受。世尊确实说过:

“多闻持法、具慧佛子,

宛如阎浮檀金宝饰;谁复堪能呵责于彼?

连天神们也称赞他,梵天也称赞他。”

这是关于布施的判定:对于具备多种利益、功德殊胜等功德,能承担僧团重任的比丘,应由界内僧团先为他准备好安适的住处,然后再作布施。

当僧团长老因为年老体衰,或者被疾病折磨,或者喜欢独处,不想再管理僧众,想把责任交给别人;或者想在自己去世后避免争执,打算把僧众托付给弟子等人时,那时候不应该凭自己的权威来授予。这座精舍属于僧团,因此应该召集僧团,说明这个理由,让大家挑选一位能带来广大利益、德行殊胜、具备相应资格的人。然后僧团不犯四种偏邪之行,按照世尊的心意,挑选一位有惭有愧、柔和、多闻、乐于学戒的人,告诉大家:这位比丘适合这座精舍。如果大长老也认可这个人,那就好。如果他不认可,还是想把自己负担的、缺少上述那些条件的人交出去,在这种情况下,僧团不犯贪欲等偏邪,只有个人在犯,所以精舍应该经过僧团同意后再授予。

如果僧团得到某种利养后,想把它送给缺少前面所说那些德行的比丘,而个人却想把它送给符合世尊心意、具备前面所说那些条件的比丘,那么,因为个人也属于僧团,所以应当依据那位作如法羯磨的人的同意来把精舍给出,而不是依据僧团的同意。注疏里确实这样说过:“如果僧团得到某物后,因为看重利养而不阻止,有一位比丘阻止,那位比丘就是做主的人。因为在僧团的事务中,谁作如法羯磨,谁就是做主的人。”确实说过:

因贪欲、因嗔怒、因恐惧、因愚痴:

谁要是越过了法,

他的名声就会衰退。

就像黑分时的月天子。

“出于贪欲、嗔恨、恐惧或愚痴,

谁不越过法,

他的名声就会越来越响。

就像白分(上半月)的月天子一样。”

不过,当长老什么也没说,就随业而去(去世)了,僧团也不为任何人审察时,如果僧团精舍里没有比丘、空着,那么在那个地方,任何希望教法增长的老师,都应当这样鼓励界内的比丘:“各位尊者,你们不要这样做。你们要在界内比丘中,寻找一位具足多所助益等德的人;找到之后,如果能得到,就以和合僧团的力量,为了让他常住,把精舍指定为不可夺取的住处,交给他。如果在界内比丘中找不到,那就在界外比丘中寻找。在界外比丘中寻找后,如果得到具足如前所说诸支的人,就把这个人请入界内,经界内僧团同意,为了让他常住,把精舍认定后作为不可夺取的住处交给他。各位尊者,这样做的话,你们就能依止一位具足十种论事——少欲论、知足论、减损论、远离论、精进论、戒论、定论、慧论、解脱论、解脱智见论——的人,从而听闻以前没听过的法,把以前听过的法弄清楚,消除疑惑,端正见解,让心生起净信。跟随一位有惭愧、柔和、多闻、乐于修学的比丘学习的人,信心会增长,戒会增长,闻法会增长,布施会增长,智慧会增长。”《清净道论》里确实这样说:“什么是亲近处?就是具足十种论事之德的善友。依止他,就能听闻没听过的法,把听过的法弄清楚,超越疑惑,端正见解,让心生起净信。或者跟随他学习时,信心增长,戒增长,闻法增长,布施增长,智慧增长,这就叫亲近处。”这样鼓励之后,讲了法,就应当由界内僧团本身把常住精舍给予他。

如此希望胜者教法兴盛、极为贤善的人,

有慧的比丘很好地作出了住处的决断。

如是,在作为《巴利律摘要》注释的《律庄严复注》中,

《寺院抉择论》的庄严注释。